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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槍匹馬挑戰富蘭克林.羅斯福種族歧視暴政的美國民權英雄
   

單槍匹馬挑戰富蘭克林.羅斯福種族歧視暴政的美國民權英雄

--從孤軍奮戰的《安井稔 訴 美國案》到扭轉乾坤的《遠藤美津江 訴 美國案》--


偷襲珍珠港事件是美國自十九世紀“墨西哥戰爭”以來,首次的外國軍事襲擊本國領土事件。

事件發生的前因是日本明治維新的後遺症:明治維新使日本成為亞洲的軍事強權,但日本有限的領土與資源,誘使日本走向對外擴張的軍國主義路線。

有限的天然島國資源與日本人的貪婪天性,迫使日本將黑手伸向朝鮮、中國和南洋,但是南洋的殖民地資源又操縱在美國、英國和荷蘭手裡。

日本的過度軍事擴張,使美國不允許這個東瀛小霸為所欲為,為了遏制日本、德國和意大利的軍國主義,美國自1941年開始,對日本實施了包括高辛烷石油在內的經濟凍結和禁運。

美國的禁運制裁政策,起了決定性的影響,也使美國變成日本南下奪取戰爭資源的主要障礙,為了得到一年的空間和時間,利用突襲的軍事手段,挫敗美國的海軍,成為日本軍國主義者唯一的冒險手段。

美國的禁運制裁意味着日本的飛機、戰艦和其它的重武器,將會因為沒有了高辛烷石油而癱瘓,也意味着日本的軍事擴張計劃將會死亡。

在高辛烷石油僅夠六個月的儲存量的立即危機威脅下,日本聯合艦隊司令山本五十六大將在御前會議上,用不批准就辭職的威脅方法,得到日本裕仁天皇的批准和大力支持。

把自己吹捧成半人半神的日本裕仁所謂天皇,就是這件陰謀幕後的罪魁禍首,而山本五十六則是執行偷襲珍珠港的台前兇手。

裕仁的統治形象長期建立在神權與威嚴之上,但史實展現的卻是另一幅面孔:對外仗勢逞威,對內卻步步心虛

裕仁在國家命運的巨浪前,從未展現過他所象徵的那種天命在身的沉着與擔當;相反,他的全部政治姿態---對外借軍國機器之勢虛張聲勢,對內卻在每一次風聲鶴唳中顯露出難以掩飾的惶惑與退縮---構成了一幅近乎荒誕的權力肖像。

史料所載,他甚至會因遠處炮聲而驟然失措,昏倒在地,這一瞬間的驚懼,恰恰撕開了神權外衣下的真實面目:一個在歷史巨壓下不斷後退、在權力幻象中苦苦維持尊嚴的象徵性君主。

裕仁所謂天皇正是這種外強內弱的斷裂,使整個時代的悲劇呈現出一種冷峻而刺目的諷刺。

一個國家的命運,被這樣一位類似裕仁所謂天皇外強內弱的象徵性君主推向深淵,正是那個時代最殘酷的諷刺。

裕仁所謂天皇是一個貪生怕死、外狠內慫 、外示虎威,內懷狐疑、膽小如鼠、被軍國主義內閣牽着鼻子走的政治小丑,可謂典型滿手鮮血的日本懦夫,滿肚子壞水的亞洲屠夫。

日本人居然把這麼一個外披華彩內藏污穢,言辭冠冕行跡卑下,以理想作幌以卑行為實的東西,視為萬世一系的所謂天皇,恰恰彰顯出日本人偽善虛偽而迷戀裝神弄鬼民族個性。

1941年12月7日清晨,日本皇家海軍的六艘航空母艦、兩艘戰列艦、三艘巡洋艦、九艘驅逐艦和三艘潛艇,另外後備的八艘油輪,和兩艘驅逐艦,突然的出現在美國領土夏威夷瓦胡島珍珠港海軍基地外。

六艘航空母艦上的四百一十四架戰機中的三百五十三架,發動了兩輪自殺式的轟炸攻擊:美國海軍損失了十二艘戰艦、一百八十八架戰機、兩千四百零二名海軍、重傷一千兩百八十二名軍人。

日本方面,只損失了五艘潛艇、二十九架戰機、傷亡了六十五名軍人,僅有一名軍人被俘。

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被日本軍國主義的偷襲行動激怒了,他宣布1941年12月7日,是“一個遺臭萬年的日子(a day which will live in infamy)”。

美國國會在次日,應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要求,宣布向日本宣戰,美國正式介入第二次世界大戰。

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余怒未消,不顧美國聯邦調查局局長約翰.胡佛(John Edgar Hoover)與美國第一夫人安娜.羅斯福(Anna Eleanor Roosevelt)的強力反對,於1942年2月19日簽署了聲名狼藉的《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

約翰.胡佛反對大規模拘禁在美日本人,是因為他認為沒有情報證據證明日裔美國人整體構成威脅。

安娜.羅斯福反對,是因為她認為此舉違反美國憲法精神、種族平等原則,並會造成嚴重的人權與公民自由傷害。

然而《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依然被頒布:

“鑑於,根據1918年4月20日,開始生效的有關國防間諜行為,與蓄意破壞國家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第4段40.533節、後於1940年11月30日修改之54.1220、又於1941年8月21日修改的《美國法律第50條第104款》規定等:

我身為美國海陸軍總司令與美國總統身負之憲法職責,特奉此授權美國戰爭部部長,和在各個時期與地點的軍事指揮官們,在覺得有必要時,可以依照戰爭部部長的指示,謹慎地去決定在任何地點建立軍事管制地區。

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戰爭部部長與軍事指揮官們,被授權可以依照需要而將該當地的居民以及有關的交通、食物、收容所和其它膳宿強行管制,直至更好的處理方法產生為止。

建立和廢止軍事管制區的職責屬於美國司法部部長,根據1941年12月7、8日的宣布而執行。

我在此進一步授權戰爭部部長與軍事指揮官們,如果認為有需要的話,可以調動美國當地、州際與聯邦特工和軍隊來協助解決狀況。

我在此進一步的授權和指示所有的行政部門,與其它的美國機構,必須協助戰爭部部長來執行這道行政命令,包括交通、醫療、醫院、食物、服裝、收容所、土地使用權、其他的供應、設備、公用設施、盥洗設備與服務等。

本行政命令不是依照1941年12月12日的《美國總統第8972號行政命令》修改、模仿而成,亦非依照美國聯邦調查局、美國司法部部長的職權和義務而成,該道行政命令規範了控制外國敵人的行為。”

富蘭克林.羅斯福是簽署《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最多的美國總統,從1933年3月4日至1945年4月12日,共簽署了三千七百二十八道《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平均每年簽署三百一十道《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幾乎每兩天就簽署三道《美國總統行政命令》。

富蘭克林.羅斯福在位十二年,換了三位副總統,分別是約翰.加納(John Nance Garner)、亨利.華萊士(Henry Agard Wallace)和哈里.杜魯門(Harry Truman)。

《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沒有指明特定的對象,但是沒有人會懷疑這是衝着在美日人而來的。

《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疏解了美國人民對在美日人的民族怨恨,使富蘭克林.羅斯福贏得了短暫的肯定和掌聲,可是這種充滿了種族歧視的政治行為,對整個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產生了極度惡劣而破壞性的影響。

在那個本來就是對亞裔美國人充滿了種族歧視的年代,全部的在美日人,因為《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而陷進暗無天日的政治苦難里。

軍事管制地區是一個籠統而不明確的名詞,它包括了大部分是在美國西部地區,多達三分之一的美國領土,由於日本吞併了朝鮮,因此在美國政府的眼裡,一概將在美韓人也算到在美日人的賬上。

負責執行《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的,是美國戰爭部部長亨利.史汀生(Henry Lewis Stimson)。

美國戰爭部,亦有歷史學家稱之為戰爭辦公室(War Office),即是現在的美國國防部的前身,其部長隸屬美國總統內閣之一,在1789年由美國第一任總統喬治.華盛頓所提議,美國國會通過立法程序批准而建立。

1798年美國海軍部成立,美國國會將之劃歸隸屬美國戰爭部。1947年美國空軍部成立,美國國會又將之劃歸隸屬美國戰爭部。

美國國會同時將之改名為國家聯合軍事機構(National Military Establishment),美國戰爭部部長成了實際上的美國海陸空三軍總部長,地位僅次於美國總統的美國武裝力量總司令。1949年,美國國會將之重新命名為美國國防部,一直援用至今。

在美國戰爭部自1781年至1949年的一百六十八年間的五十六位部長中,最為世人熟悉而影響世界局勢的是亨利.史汀生。

亨利.史汀生歷任美國檢察官、紐約市律師協會主席、美國派駐菲律賓總督、美國國務卿等要職。

尤其是在1929年至1933年,亨利.史汀生出任美國共和黨赫伯特.胡佛總統的國務卿期間,由於他堅定地主張全力建軍、發展強大先進武器、與主張強硬對付德國納粹、意大利法西斯和日本軍國侵略主義,就是至今依然是美國外交信條的“史汀生主義(Stimson Doctrine)”。

所謂的“史汀生主義”指的是亨利.史汀生在美國國務卿任內,適逢日本軍國主義在1931年以武力侵略中國東北,亨利.史汀生於1932年1月7日,以美國政府的名義,致日本和中國政府的完全相同的外交照會,聲明美國將不會承認任何憑藉非法武力改變的領土、政權、條約和事實政府。這個正義而強硬的外交聲明,被史學家稱之為“史汀生主義”。

亨利.史汀生曾兩度出任美國戰爭部部長,第一次是1911年5月22日至1913年3月4日,在美國共和黨威廉.塔夫脫總統任內,第二次是由1940年7月1日至1945年9月21日,在美國民主黨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任內,他以七十三歲之高齡,再度出山,是在那之前唯一的兩任美國戰爭部部長。

亨利.史汀生於1867年9月21日,在紐約州紐約市出生,雙親是富有而支持共和黨的猶太人,中學就讀於馬薩諸塞州安多弗市菲利普斯學院(Phillips Academy, Andover),在耶魯大學畢業,1890年在哈佛法學院高材生班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後在紐約華爾街從事律師業務

在華爾街從事律師業務期間,亨利.史汀生受到同事和好友伊萊胡.魯特(Elihu Root)的影響,決定進軍美國政界,伊萊胡.魯特後來成為威廉.麥金利總統的戰爭部部長,和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國務卿。

亨利.史汀生就像當時的大多數美國人一樣,對有色人種充滿了種族偏見。

1927年,他被卡爾文.柯立芝總統派往南美洲尼加拉瓜為談判代表,他回國後,向卡爾文.柯立芝總統作出的結論是 : “尼加拉瓜人根本沒有資格去談論什麼國家獨立”。

亨利.史汀生出任菲律賓總督時,也是作出對菲律賓人民相同的結論,他極度反對菲律賓獨立 : 因為“菲律賓人根本就不知道什麼是獨立”。 

許多近代的歷史學家,對於日本偷襲珍珠港事件,有着不同的爭議:美國是否在事發前就知道了日本的軍事偷襲行為?

亨利.史汀生有着寫日記的習慣,目前收藏在耶魯大學圖書館的十七萬頁紙的《亨利.斯廷森日記》,成為解答許多歷史疑問的第一手珍貴資料,在珍珠港事件前十天,亨利.史汀生在他的日記中說 :

“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在今天的內閣會議上,提起我們非常有被日本偷襲的可能,甚至於就是在下星期一,問題是我們該如何去處理。我們最大的議題,是如何去掌控着,在沒有太大的損失下使他們打出第一槍。”

由此可見,美國政府是一直在尋找與日本開戰的恰當理由,而這段日記已經清楚地說明,羅斯福政府對於日本的偷襲珍珠港軍事行為,在事發之前就清清楚楚的,是樂見其成的。

富蘭克林.羅斯福是一位白人至上的種族主義者,他對有色人種的歧視和藐視,可從他任內故意對當時到處皆是的私刑處死事件,故意裝聾作啞的態度中看得出來。

富蘭克林.羅斯福的第三位美國副總統哈里.杜魯門,與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雨果.布萊克,都是著名的種族主義者三K黨黨徒。

哈里.杜魯門在富蘭克林.羅斯福死後繼任為美國總統,當亨利.史汀生親自負責的曼哈頓工程計劃(Manhattan Project),在搶先德國納粹之前研製成功原子彈後,亨利.史汀生毫不猶豫地向哈里.杜魯門總統提議立即使用之。

而哈里.杜魯門之決定將兩顆原子彈投向日本的廣島和長崎,是與他倆的三K黨思想、背景和意識形態離不開關係的。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在亨利.史汀生的擴軍主義的鼓吹下,30%的國家工業投進了武器製作的狂流,不但增加了一千三百萬的軍人,還完成了原子彈的研製。

亨利.史汀生於1950年10月20日病逝於紐約州長島老家,得年八十三歲。

亨利.史汀生年輕時因患腮腺炎而導致不育症,因而沒有子女。

亨利.史汀生在富蘭克林.羅斯福簽發了《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後,將十一萬兩千名的在美日人強行趕出家門,關進集中營。

在這十一萬兩千名的在美日人中,62%是在美國出生的天然美國公民。在夏威夷共有十四萬的在美日人被關進集中營里,占全夏威夷人口的37%。

《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主要的對象是在美日人,但是美國政府為了掩人耳目,為了封住天下悠悠之口,也象徵性地關押了一萬一千名在美德國人,三千名在美意大利人。

《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是典型的種族歧視和種族偏見下的非法暴政。

在大量出土的資料和證據面前,這個結論是無可置疑的,在富蘭克林.羅斯福政府執政時,公職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藉機發泄個人怨恨的事情比比皆是。

當時在美西執行《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的,是美國陸軍約翰.德威特中將(John Lesesne DeWitt),他就是最好的例子。

約翰.德威特於1880年1月9日,在美國內布拉斯加州悉尼堡(Fort Sidney)出生,於1962年6月20日,因心臟病死於首都華盛頓。在他八十二年的生命里,在美國陸軍服役,長達四十九年之久。

1954年7月19日,美國國會通過特別的議案,將他冊封為美國陸軍四星上將。

實際上,約翰.德威特是這件殘害在美日人傷天害理勾當的始作俑者。

日本軍國主義偷襲珍珠港後,約翰.德威特不檢討自己的失職責任,卻將髒水潑向在美日人。

約翰.德威特上書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提議,將加利福尼亞、華盛頓和俄勒岡三州的在美日人‚“只要有一滴日本血統的日本人,不問年齡男女,包括老人和嬰兒在內,全部關押到集中營去。”

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看完了約翰.德威特的所謂戰略報告後,大喜過望,於是匆匆忙忙地就簽署了使他成為歷史罪人的《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

約翰.德威特不但公開向美國新聞界侮辱在美日人,還在美國國會作證時也口出狂言叫囂著說 : “日本佬就是日本佬(A Jap's a Jap)!”

約翰.德威特拿着雞毛當令箭,無視《美國憲法》保護全體美國人民的權利,在貼出要求在美日人前往集中營報到的海報上,居然赤裸裸的公開說 :

“因為他們是些黃皮膚的日本人,無法鑑別他們的效忠程度和態度,因此必須全部關押起來!”

可能連約翰.德威特自己都覺得這種公開貼海報的干法,實在是太露骨地表演種族歧視了,後悔之餘,也為了不留下證據和把柄,他下令將這些貼得滿街都是的海報,全部收回銷毀,一張也不準保留。

在那個強權橫流、民權不彰的年代,並不是每一個政府官員,都是隨波逐流的政客。

當時許多有遠見的知識分子就曾勇敢地站了出來,為無辜的政治替罪羔羊在美日人,伸張正義,科羅拉多州第二十九任州長拉爾夫.卡爾(Ralph Lawrence Carr),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拉爾夫.卡爾於1887年12月11日,在科羅拉多州羅西塔市(Rosita)出生,在山明水秀的克里普溪(Cripple Creek)長大,1905年畢業於克里普公立中學,是當地的記者和報紙編輯。

1939年當選為科羅拉多州州長,他是共和黨,儘管是支持民主黨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外交和戰爭政策,卻極度地反對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所謂新政。

當拉爾夫.卡爾知道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因為珍珠港事件而遷怒於在美日人時,憤而公開反對。

拉爾夫.卡爾公開指出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不人道行為,是種族歧視和個人偏見,徹底地違反了美國建國精神,和嚴重地侵犯了在美日人的《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平等保障原則。

當第一批在美日人抵達科羅拉多州格拉納達(Granada)集中營,被一大批當地的白人地痞流氓拿着武器進行暴力攻擊時,拉爾夫.卡爾親自站在那批流氓的面前,大聲地警告他們說 :

“如果你要傷害他們的話,那你必須先要傷害我!我自小在小城長大,使我知道了什麼是羞恥,什麼是不名譽的種族仇恨,我自小就唾棄那些惡習,因為它也會傷害和威脅到你的幸福。”

在電台廣播的演講中,拉爾夫.卡爾以科羅拉多州州長的身份告訴他的選民說 :

“美國人民是從世界上四方八面而來的,它混合着人類中每一個人種的國家和種族,是世界上真正的種族大熔爐。

這裡不應該因為自己的語言而對其餘的人有着優越感,當我們到達了美國時,我們全都轉變成了新的群體,除了親戚朋友的懷念外,我們應該遺忘掉所有的過去,成為面對嶄新的訴求、嶄新的興趣、嶄新的效忠、與嶄新的美國公民。

我對那些將在美日人置於集中營中的政客絲毫沒有同情心,且不論他們是否美國公民,或是否合法移民,我們的憲法保障了他們每一個人都擁有不受壓迫的自由,即算是有什麼錯誤的行為,也要依法給予他們公開公平審判的權利。

拉爾夫.卡爾大聲呼籲科羅拉多州的人們要以身作則,一齊奮起反對這些種族歧視的獨裁暴政,為美國精神留下使後代驕傲的正義。

就像所有的先知前賢不被自己家鄉所接受一樣,拉爾夫.卡爾為正義的吶喊呼聲付出了沈重的政治代價:從此在科羅拉多州被列為不受歡迎的人物,不僅州長寶座被自己的副州長約翰.維維安(John Charles Vivian)乘機奪走,而且自此以後,任何公職,逢選必敗。

拉爾夫.卡爾  並沒有向暴政低頭,也沒有為失去權力而妥協。

1943年1月8日,在科羅拉多州丹佛市,召開的州議會參眾兩院聯席會議上,已經在州長競選中敗北的拉爾夫.卡爾,用書面警告他的選民說 :

“如果允許由這種戰爭歇斯底里症橫行亂來的話,不但日裔美人,全部的美國人都將失去他們的自由和權利,如果我們要使每一個美國人都能生存下去,我們必須制止這種由一小撮人泡製出來的國家陰謀。”

時間是最佳的歷史陪審團。拉爾夫.卡爾因為站出來說出了真話,而臨時失去了權威,但卻贏得了後世的尊重與肯定。

1994年,日本明仁天皇與美智子皇后在訪美行程中專程造訪丹佛,旨在紀念拉爾夫.卡爾以及科羅拉多州在日裔拘留事件中所扮演的正義角色。

1996年,科羅拉多州州議會通過了一項議案,感謝拉爾夫.卡爾當年為在美日人所做出來的貢獻。

《丹佛郵報》尊奉拉爾夫.卡爾為世紀偉人(Person of the Century),拉爾夫.卡爾實至名歸,當之無愧。

2008年3月14日,科羅拉多州議會兩院以全票通過的方式,將美國285號公路介於基諾沙山口(Kenosha Pass)與C-470公路之間的一段路段命名為“拉爾夫.卡爾紀念公路”。

1975年,科羅拉多州日裔美國人社團,為了感謝與懷念拉爾夫.卡爾當年的義行,募捐兩萬五千美元,在科羅拉多州丹佛市19街,為拉爾夫.卡爾建立一座銅像。

根據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而成立的戰時搬遷管理局(War Relocation Authority),是實際執行關押在美日人的機構。

這個不光彩的黑衙門花費了美國納稅人十六億美元,將俄勒岡、華盛頓和亞利桑那三州的在美日人,關押到了十七個臨時集中營中。

美國人口統計局是這場暴政醜劇的幫凶,它利用手上的人口資料,向戰時搬遷管理局提供了在美日人的住處和檔案。

時過境遷,當《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變成了一個醜陋的代名詞後,美國人口統計局一直否認和隱瞞它的幫凶勾當不光彩歷史。

2007年3月20日,《今日美國報》揭露了美國人口統計局當年在這場醜劇中的不光彩幫凶角色,在大量的證據面前,美國人口統計局已經無法繼續抵賴,只好低頭承認。

一旦被關押進集中營後,在美日人即失去了自由,只有極少數被美國大學接受入學的學生,允許離開集中營。到1943年12月31日為止,只有兩千兩百六十三名在美日人學生,被允許離開集中營到外州入學。

1942年2月19日的《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噩夢開始,至1943年12月31日臨時集中營解散為止,前後二十二個月的時光,在美日人飽嘗了由於膚色而引起的種族歧視,和被無理剝奪憲法權利的痛苦。

社會正義是一個民族生存的立足點,一個向暴政妥協和獻媚的民族,是一個卑賤而可恥的民族,也必然是一個因為沒有社會正義而走向滅亡的奴隸民族。

建立獨立思考能力、民族氣節、和堅定地向暴政說不,是摧毀獨裁統治和立足文明世界的先決條件。

在這個歷史性的狂飆年代,一位正當壯年的美國民權律師韋恩.柯林斯(Wayne Mortimer Collins),展現了他的英雄氣概、他的雄才大略、流在他骨子裡的美國精神、普世價值需要的社會公義遠見,使他介入反抗不義的行動。

韋恩.柯林斯無畏於全國的怨氣和暴戾,堅持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是違反《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公平保障的錯誤行為。

韋恩.柯林斯聯繫了三位同志歐內斯特.貝西格(Ernest Besig)、查爾斯.霍斯基(Charles Antone Horsky)和西奧多.丹巴(Theodore Tamba),在美國法庭上展開了一場持久而堅定的抗暴正義之戰。

在《外國敵人法(Alien Enemies Act)》外衣的掩護下,美國政府將大量的在美日人的美國公民權剝奪,並將之遞解出境。

韋恩.柯林斯據理力爭,在美國法庭上逐一為這些美籍日人的公民權利而奮鬥。至1968年為止,他已經成功地恢復了四千九百七十八名無辜的在美日人美國公民權。

有關韋恩.柯林斯的詳細資料是不全的,尤其是有關他年輕時期的資料更是模糊不清。

在所有的著作和公開的資料里,都沒有說明他的生日是哪一天,幾乎全是以“生於1900年”寫之,甚至於連收藏他檔案的加利福尼亞州大學班克羅夫特圖書館(The Bancroft Library),都沒有他的出生日期記錄。

筆者上窮碧落下黃泉的翻查有關資料,終於在加利福尼亞州政府死亡管理處(California Death Index entry 1895-1985)中,找到韋恩.柯林斯的確切出生日期是 : 1899年11月23日。

筆者的發現,可以填補韋恩.柯林斯檔案的空白。

日本軍國主義偷襲珍珠港事國讎家恨後遺症,加上法蘭克林.羅斯福來自惡毒基因的白人至上主義的種族歧視思想,在兩者根深蒂固互相交叉發酵後,就為在美日人帶來災難性的悲劇後果。

在那個國際風雲際會暗潮洶湧、美國國內司法獨立蕩然無存、社會公義被種族仇恨情緒淹沒、連美國最高法院都變成了暴政幫凶之際,一些包括律師在內的知識分子,勇敢的站了出來,展示了美國民族最優良的傳統和精神,或單槍匹馬挑戰暴政,或在法庭上據理力爭,試圖力挽狂瀾,不想美國價值墮落成美國垃圾。

在這段時期,共有四件代表性的司法大案,為美國司法史上最黑暗階段,留下彰顯美國精神的烙印:

1943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平林潔 訴 美國案(Hirabayashi v. United States)》。

《平林潔 訴 美國案》是美國知識分子採取司法行動對抗《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的第一件案子。

最具代表性的,是《安井稔 訴 美國案》和《平林潔 訴 美國案》。由於兩案性質相同,美國最高法院將之併案審理。

具有社會正義感的戈登.平林潔是華盛頓大學的學生,深信法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是違憲的,決定單槍匹馬以身試法,在美國法庭上挑戰其合憲性。

1942年5月16日,戈登.平林潔獨自走進了西雅圖市美國聯邦調查局辦公室說,自己已經違反了宵禁令,並計劃拒絕進入即將到來的集中營,於是被現場拘捕。

1942年10月20日開庭前,戈登.平林潔被關押在監獄裡候審長達五個月之久。

戈登.平林潔被拘捕後,曾主動聯繫“美國自由公民聯盟”求助,但被拒絕受理。

華盛頓州民主黨議員瑪麗.法夸森(Mary Farquharson)得知後,主動聯繫了戈登.平林潔,為他組織了一個聲援委員會,她親自出任秘書兼財務,四處募款,準備在美國法庭上大幹一場維護憲法大戰。

開庭時,陪審團只用了十分鐘時間,就達成戈登.平林潔罪名成立的共識,美國法官勞埃德.布萊克(Lloyd Black)裁判他入獄三十天。

韋恩.柯林斯請求勞埃德.布萊克法官允許戈登.平林潔進入集中營,代替關押到監獄。勞埃德.布萊克法官改變刑期為九十天,作為可以到集中營替代監獄的條件。

按照原來計劃,韋恩.柯林斯將案件上訴至三藩市的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但被拒絕審理,於是案件上訴到了美國最高法院,後來與《安井稔 訴 美國案》併案合審。

安井稔於1916年11月12日,在俄勒岡州胡德河(Hood River)出生,父母是來自日本的果農。

在九位兄弟姐妹中排行第三。八歲時的暑假,安井稔被他父母安排回日本,生活了三個月,回美後報名當地日語學校就讀三年,這段經歷對他留下深遠的影響。

1937 年 12 月8日,就讀期間,安井稔依法參加軍訓,被任命為預備役軍官步兵少尉。

1939 年,安井稔在俄勒岡州法學院取得法學博士學位,是俄勒岡州司法史上第一位在美日人律師。

雖然在波特蘭為掛牌開業律師,但在幾乎全面仇視在美日人的大環境下,美國白人不太可能聘請他辯論任何的案件,當地的在美日人尚未對他的法律能力建立起信任度,這使安井稔的律師業務陷進嚴重的運作困境。

透過他父親的人脈關係,安井稔在芝加哥日本駐美領事館,找到了一份僅供糊口的文職工作。也就是這份工作使他成為美國聯邦調查局眼中的間諜嫌疑人,與在法庭上被定罪的證據之一。

1941年12月7日,偷襲珍珠港事件爆發次日,為了避嫌,安井稔辭去了日本領事館的職務。

日本軍國主義偷襲珍珠港後,美國政府有計劃地歧視在美日人,在美西宣布了只對在美日人有效的晚間戒嚴令。

身為美國律師的安井稔,非常清楚這是一條違反《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保護公平原則的暴政,決定要在法庭上挑戰這條惡法。

1942年3月28日,為了挑戰只對在美日人有效的晚間戒嚴,安井稔故意在晚上11時,在波特蘭市區閒逛,希望警察來拘捕他。

當一位白人巡警對他說“孩子,快回家吧!”而不願拘捕他時,安井稔就乾脆自己走進警察局,以身試法,直接挑釁俄勒岡州波特蘭市地區治安當局,終於如願被捕。

在保釋期間,安井稔得知聯邦大陪審團已經批准了對他的公訴,為了再次挑戰在美日人不得外出旅遊的禁令,他故意高調的在夜間返回胡德河老家。

1941年12月13日,美國聯邦調查局以外國敵人的罪名,將之拘捕,並凍結他所有的資產。

安井稔如願的等到了上庭的機會。他聘請了厄爾.伯納德(Earl Bernard)和格斯.所羅門(Gus Jerome Solomon)為辯護律師。厄爾.伯納德在法庭上,留下了一句著名的辯論辭 :

“安井稔先生,就像你們的兒子一樣,是一位真正愛國的美國人!”

格斯.所羅門於1906年8月29日,在俄勒岡州波特蘭市出生,父親是來自羅馬尼亞的猶太人,母親是俄羅斯人,1926年在芝加哥大學哲學博士,於1929年在斯坦福大學法學院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後,在波特蘭市從事執業律師長達二十年。

1949年10月21日,在美國國會休假期間,哈利.杜魯門總統利用提名程序的漏洞,委任格斯.所羅門出任新成立的俄勒岡地區法院法官。

1950年1月5日,哈利.杜魯門總統正式向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提交格斯.所羅門的提名書,1950年6月27日通過,1950年7月5日授予終生委任書。

1958年開始,格斯.所羅門出任俄勒岡地區法院院長,直到1971年退休為止,長達十三年之久。

為了紀念格斯.所羅門的常年優越服務,美國法院將俄勒岡地區法院改名為“格斯.所羅門美國法院”。

1987年2月15日,格斯.所羅門病逝老家俄勒岡州波特蘭市,享年八十一歲。

格斯.所羅門應安井稔的訴求,此案重頭戲不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而是以美國最高法院為目標,因而要求法官審判而不是陪審團審判。

法官審判與陪審團審判之間有着極大的區別,前者必須在有罪或無罪之間做出選擇,不得裁決流審;陪審團審判有權裁決為流審,那將使案件極難繼續走下去。

主審法官是赫伯特.胡佛總統在1931年3月18日提名的詹姆斯.費(James Alger Fee),他是一位典型的司法官僚,在不敢逆水行舟的大環境下,不僅裁決安井稔所有罪名成立,入獄一年,罰款五千,還落進下石的裁決說 : “即使安井稔是在美國出生,但因為效忠日本天皇因而不再是美國公民。”

沒有人包括美國法官在內,擁有剝奪一位在美國出生、符合《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天然出生公民權資格。

美國法院只能在極少數法律規定範圍下確認某人本來就不是公民,而不能把本來已經自動獲得的出生公民權撤銷。

美國聯邦法院多次裁決:只要出生時符合條件,公民身份自動取得,不依賴行政或司法批准,因此也不能被法官撤銷。

189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 訴 黃金德案》裁決中確認:“除極少數例外,出生在美國領土上的人,即為美國公民。”

唐納德.川普是美國近代史上最仇恨移民的總統,第二次就任當天,就簽署了廢止《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天然公民權的《美國總統第14160號行政命令》,案件已經於2026年4月1日在美國最高法院聽證完畢,靜待2026年6月底的裁決。

除了白人至上主義者和種族主義者外,沒有任何美國法學家或政論家公開認為,唐納德.川普的反移民勾當能夠在美國最高法院得逞:法理很簡單,美國總統沒有使用行政特權廢止《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權力。

詹姆斯.費顯然不知或者假裝不知什麼是《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精神原則,如此藐視法紀,如此欠缺人性底線,如此為政治服務,因而他不具備出任美國聯邦法官的資格。

由於詹姆斯.費裁決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驅逐在美日人進集中營是合憲無誤,兼且拍手叫好,一夜之間,成為全國負面新聞的頭條新聞人物,自此詹姆斯.費成為一個醜陋法棍的形象代表。

1942年11月16日,詹姆斯.費在他撰寫的裁決書裡,幾乎用潑婦罵大街的語氣說:

“1942 年3月 24 日,約翰.德威特將軍發布了《第三號公告》,其中提到出於軍事需要,對上述軍區和軍區內的所有敵方外國人和所有日本血統人員制定某些規定---該條例為上述某些區域內的敵方外國人和日本血統的人制定了宵禁法。

被告安井稔是一名外籍日本父母的兒子。他於 1942 年4月 22 日被起訴,理由是他違反了該公告的宵禁規定。他辯稱無罪,放棄了陪審團。

證據顯示安井稔於1916年 10 月 19 日,出生在俄勒岡州胡德河,1942 年3月 28 日晚上 11 點 20 分,安井稔走進俄勒岡州波特蘭市的警察局,他承認這一事實,並知道這是違反規定的。

然而,安井稔的論點過去是現在也是 ,他不能因此被定罪,因為他是美國公民,而且該宵禁規定對他來說是違憲和無效的。

記錄顯示,被告的父親受日本天皇授勳,安井稔獲俄勒岡州律師資格後幾個月內,在父親的慫恿下,受僱於日本在芝加哥總領事館。

受聘期間,安井稔聽從日本總領事館的命令,發表演講,闡述了日本軍人作為天皇宣傳代理人的理念和目的。

在此職位上,安井稔兩次被總領事館登記確實,他作證說有一個名叫墨菲的美國公民,可能不是日本血統而受僱於同樣的工作,但我們在這裡不關心墨菲的就業或他的目的,或他的意圖是否無辜,顯然他沒有選擇可做。

擺在法庭上的問題是,安井稔做了什麼選擇。安井稔一直擔任宣傳代理人,直到我國對日本宣戰,以及日本武裝部隊對太平洋島嶼的美國領土進行背信棄義攻擊之後。

軍事委員會對間諜、戰俘和附屬於軍隊的平民的審判是軍事法,不適用於平民的規則的另一個例外。

在我們的歷史上,無論是否在軍事地區被發現,軍事委員會有審判間諜的先例與權力。這些解釋了美國最高法院最近拒絕一些人身保護令的裁決。

那些對美國平民有一定要求的人,被包括在這個數字中的事實在這裡沒有先例。

為敵人服務的美國公民,穿過戰線登陸這裡,是受戰爭法約束的。值得注意的是,居住在這個國家的公民,據稱幫助過這些人的人,沒有受到軍事委員會的審判,而是被以叛國罪起訴。

居住在太平洋沿岸各州的日本公民和外國人的問題,在絕大多數美國公民的默許下,已由負責的軍官解決,這一事實並沒有減輕法院從這裡提出的確定案件的責任。

美國軍官不希望建立軍事獨裁制度,而是為了保護他的國家免受戰爭的威脅。通過訓練和選擇,首先是公民,其次是士兵。

因此,即使在壓力之下,他通常也是一位能幹個的約翰.德威特將軍追隨者,一位足智多謀的軍官,可以肯定的是,即使面臨嚴峻的形勢,他也沒有觸犯國家的根本大法。

因此,法院根據這些證據得出結論,被告進行了選擇:效忠日本天皇,而不是在他的多數情況下選擇美國公民身份。

安井稔是宣傳代理人,因為他會說英語,並且只有在他似乎不再能在該職位上為他的君主服務時才辭職,但如果他被任命為武裝部隊的軍官,他可以做得更好。

由於美國國會規定了對違反指揮官公告的人的懲罰,並且由於安井稔是違反這一行為的外國人,其中包括援引指揮官關於外國人的規定,因而法院認定他有罪。

法庭現在唯一要確定的問題是,被告安井稔是美國公民,還是敵人的外國人。

根據《美國憲法第 14 修正案》第1款,安井稔因出生在美國領土範圍內,儘管他的父母是日本人,無法在美國入籍,因此授予他公民權。

然而,根據國際法他也是日本公民和日本天皇的臣民。在此之前,他有權選擇是否接受公民身份,在美國或向日本天皇效忠。

安井稔已經受了種族、父母,以及幾個世紀以來的社會紀律、根深蒂固傳統習俗的微妙影響。

因此,雖然美國國會可能已經建立了明顯的測試或推定,但在少數時期,擁有雙重身份的人,其公民關係的開始或延續,就像在入籍公民的情況下所做的那樣,可能已經測試,或者可能允許在提供公民身份證據之前進行隔離,立法中沒有這種明顯的意圖。

在等待上訴開庭的九個月裡,詹姆斯.費視安井稔為江洋大盜,不允許他保外候審,而是必須呆在監獄裡等候排期。

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原判,但糾正了安井稔不是美國公民的錯誤裁決。

安井稔的律師按照原定策略將案件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是為美國司法史上著名的《安井稔 訴 美國案》。

由於這是一件在美日人在美國最高法院挑戰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備受全國媒體關注,消息剛一發布,震驚全國。

1943年5月10日,美國最高法院就《安井稔 訴 美國案》開庭聽證。列席聽證的九位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長哈蘭.斯通(Harlan Fiske Stone);

第二位是:歐文.羅伯茨(Owen Josephus Roberts);

第三位是:雨果.布萊克(Hugo Lafayette Black);

第四位是:斯坦利.里德(Stanley Forman Reed);

第五位是:菲利克斯.弗蘭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

第六位是: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

第七位是:弗蘭克.墨菲(William Francis Murphy);

第八位是:羅伯特.傑克遜(Robert Houghwout Jackson);

第九位是:威利.拉特利奇(Wiley Blount Rutledge)。

除了厄爾.伯納德與格斯.所羅門之外,安井稔還聘請了洛杉磯著名律師阿爾伯特.溫恩(Albert Winn),與洛杉磯著名民權律師亞伯拉罕.威林(Abraham Lincoln Wirin)為辯護律師。

美國政府派出第二十六任副司法部長查爾斯.費伊(Charles Fahy)為主控律師,這位出身華盛頓聯邦上訴法院的資深大律師,技巧而成功地將辯論法理,從美國政府是否有權針對某一特定族裔來宵禁,引導到美國政府是否有權實行對公民的宵禁去,如此一來,避重就輕,蒙蔽事實,案件已經沒有意義了。

《平林潔 訴 美國案》與《安井稔 訴 美國案》於1943年5月10日和11日,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由於《平林潔 訴 美國案》與《安井稔 訴 美國案》同一性質,因而併案裁決。

1943年6月21日,美國最高法院以9票同意0票反對的全票裁決 : 在與開戰國敵對時,美國政府對該特定敵對國在美公民實施宵禁,符合憲法無誤。

裁決書是由美國最高法院院長哈蘭.斯通撰寫的。這篇簡陋得連首頁說明在內也只有三頁紙的所謂裁決書,大概是美國最高法院司法史上最糟糕的裁決書之一。

哈蘭.斯通連最重要的案例引用都沒見有多少,除了官腔誣陷外,流露出來的就是來自他靈魂深處的種族歧視與種族仇恨,全文如下:

“這是 《平林潔 訴 美國案》的一個伴隨案件,於今天作出裁決。本案是根據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證明提交給我們的,向我們證明了它希望對案件作出裁決所依據的法律問題。

修訂後的《司法法典》第 239 條和《美國法典》第 28 卷第 346 條。在該部分,我們下令向本法院證明整個記錄,就好像案件是通過上訴提交到這裡一樣,以便我們可以繼續做出決定。

上訴人是一名在美國出生的日本血統的人,在美國地方法院被判犯有 1942 年3月 21 日法案所界定的罪行。

在戰爭時期,與敵國有族裔聯繫的居民可能比其他族裔更危險。因此,基於族裔的限制在戰時可以被視為合理的國家安全措施。

起訴書指控他於 1942 年3月 28 日違反了適用於俄勒岡州波特蘭市,根據約翰.德威特將軍於 1942 年3月 24 日發布的《第3號公告》。

在平林潔案例中考慮了宵禁的有效性。該案從證據上看,上訴人1916年出生於俄勒岡州,父母為外來者;八歲時在日本度過了一個暑假。

他在俄勒岡州的公立學校就讀,並在一所日語學校度過了大約三年時間;他後來就讀於俄勒岡大學,獲得了學士學位和法學學士學位。

上訴人是俄勒岡州律師協會的成員,以及美國陸軍預備役軍官步兵少尉。他曾受僱於日本駐芝加哥領事館,但於 1941 年 12 月8日辭職,並立即向軍事當局提供服務。

上訴人曾與聯邦調查局的一名特工討論過挑戰宵禁合憲性的可取性,以及當他違反宵禁令時,他要求逮捕他,以便他可以挑戰其合憲性。

美國地區聯邦法院裁定 1942 年3月 21 日的法案,在適用於美國公民時違憲,但認為上訴人由於其行為過程,必須被視為已放棄其美國公民身份。

政府不承諾支持基於該理由的定罪,因為政府沒有提出這樣的問題,儘管上訴人在審判中作證說,他並沒有放棄他的公民身份。

因為我們像在戈登.平林潔案例中一樣,認為宵禁該命令適用於公民是有效的,因此上訴人的公民身份與政府提出的問題無關,必須根據平林潔案例中陳述的理由,維持原判的定罪。

但是,由於在認定上訴人不是公民之後判處了一年監禁---法規允許的最高刑期---而且政府表示它沒有也沒有對他的公民身份提出異議,本案件的參見案例是 《哈斯提 訴 美國案(Husty v. United States)》。

關於上訴人喪失美國公民身份,並為該法院提供機會,對其調查結果進行裁決。定罪將被維持,但判決將被撤銷,並將案件發回地區法院以讓上訴人申訴。

此令“。

《哈斯提 訴 美國案》是一件法理極其複雜混亂而無足輕重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一位警察發現一部車子裡涉嫌有私酒,於是將車主加以拘捕,控以非法走私私酒與窩藏私酒刑事重罪,法官按照《瓊斯定律(Jones law)》標準,判處主要被告入獄五年,兼罰款三千元。

《美國憲法第4修正案》禁止司法人員無理搜查,但是《美國憲法第4修正案》並沒有禁止在犯罪現場,沒有搜索令情況下搜索證據。

被告律師沒有否認犯罪事實,但挑戰對初犯被告量刑過重,與在車上有酒就是窩藏私酒,於法不合。美國最高法院認可了這個法理,撤銷了裁決,發回地區聯邦法院重審。

美國最高法院在《安井稔 訴 美國案》中引用毫無相關的《哈斯提 訴 美國案》來說事,恰好證明了對安井稔案的理窮詞盡與赤裸裸的種族歧視。

案件又回到了詹姆斯.費法官手裡,他覺得經過了如此多的周折,對安井稔的懲罰已經有過之而無不及了,於是下令免掉他的罰金,釋放他出獄,但卻不允許他自由回家,而是將他關進集中營里去。

1945年1月2日,美國政府結束了整個的《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發給每一位被關押在集中營中的在美日人二十五美元和一張單程火車票,允許他們自由選擇,是否返回家鄉。

關押在美日人的集中營解散後,安井稔前往科羅拉多州丹佛市定居,在那裡他與自己的辦公室秘書柴田真(True Shibata)成婚,並育有三個女兒。

安井稔並沒有把推動在美日人的民權運動的腳步停留下來,他依然繼續從事各種美國民權運動,出任美籍日人公民聯盟主席,繼續為在美日人的民權奮鬥。

安井稔在1945年,又通過了律師執照的考試,又為科羅拉多州因為他有刑事記錄而拒發律師執照而上訴至科羅拉多州最高法院,終於得直。

安井稔再入稟美國最高法院,要求就他的案件給予新的裁決。1986年,美國最高法院終於將當年對他不公平的裁決推翻,給予平反,還他清白。

1986年11月12日,安井稔安詳地病逝於老家胡德河市,享年七十歲。 

安井稔經過了驚濤駭浪的一生,他威武不能屈,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以一個手無寸鐵的書生獨自挑戰整個瘋狂的國家,其浩然正義之氣,為在美日人留下值得驕傲的記錄。

安井稔不屈服於強權的鬥爭精神,長留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的英雄史冊里。

2016年11月25日,美國憲法和國際法專家布魯斯.費恩(Bruce Fein),在他的文章《歷史推翻最高法院惡劣先例(History Overrules Odious Supreme Court Precedent)》中,嚴厲批判《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是“大眾偏見的產物---既令人憎惡,又已聲名掃地”。

在美國政府開始強行關押日裔美國人進入集中營時,二十三歲的弗雷德.是松豐三郎(Fred Toyosaburo Korematsu)決定不遵守命令,依然逗留在加利福尼亞州聖利安德羅(San Leandro)家裡。

弗雷德.是松豐三郎試圖通過整容來躲避惡美國警的搜捕,但最終還是躲不開被拘捕檢控的命運。

不像戈登.平林潔和安井稔那樣主動出擊挑戰違憲的《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弗雷德.是松豐三郎試圖躲開麻煩的漩渦,甚至不惜整容來躲禍。

但在躲不開時,弗雷德.是松豐三郎悍然面對,不肯屈服,在加利福尼亞北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直接入狀要求頒發一份《糾錯令(writ of coram nobis)》。

如期的全輸後,上訴至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維持美國地區聯邦法院的有罪裁決,案件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是為臭名昭著《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

2018年美國最高法院《川普 訴 夏威夷案》中,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直接推翻《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的裁決說 :

“基於種族原因強行將美國公民關押到集中營,在客觀上是非法的,並且超出了美國總統的權力範圍。從裁決之日起就是一件嚴重的錯誤,而且早就在歷史法庭上被推翻了。”

約翰.羅伯茨院長借用1944年羅伯特.傑克遜大法官在附帶反對意見書說:

“《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在裁決之日便已大錯特錯,在歷史的法庭上早已被推翻;且必須明確指出---在基於《美國憲法》的法律體系中,它毫無立足之地。”

約翰.羅伯茨院長在《川普 訴 夏威夷州》中再次重複聲明說:

“在《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一案中,法院裁定支持二戰期間對西海岸特定區域內所有日裔人士實施拘留,理由是當時的軍事緊迫局勢有此要求。此後,我們已推翻了 《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的判決,並承認該判決在其作出的當日即屬嚴重錯誤”。

約翰.羅伯茨院長所指的歷史法庭,就是美國法學家和新聞輿論們的持平公論,自此美國最高法院不再接受《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判例的引用和法理。

《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是美國最高法院劃時代最惡劣的裁決之一,可以用遺臭萬年來形容此案,一點也不為過。

持反對意見的三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第一位:歐文.羅伯茨;第二位:威廉.墨菲;第三位:羅伯特.傑克遜。

僅僅為了取悅在位的美國總統,六位喪盡天良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投票贊成說將十一萬兩千名日裔美國人關進集中營的勾當,是美國法律所允許的,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是符合美國憲法精神的。

美國最高法院的六條蠍子大法官是:

第一條蠍子:首席大法官哈倫.斯通;

第二條蠍子:雨果.布萊克;

第三條蠍子:威廉.道格拉斯;

第四條蠍子:威利.拉特利奇;

第五條蠍子: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

第六條蠍子:斯坦利.里德。

這六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是飽學之士,絕對不可能不知道法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是違憲的,然而在明知違憲的情況下,依然違背良知投了支持票,原因何在?

其實答案並不困難的就水落石出,只要研究一下這六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背景就明了一切了---六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無一例外,全是法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他們恥辱地為了私人的恩惠而放棄了美國的司法獨立憲政原則。

逐漸出土的證據已經證實了這種背後黑幕的存在。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大法官在曾他的日記里寫道:

“雨果.布萊克大法官曾向其他大法官闡述了之所以應向行政部門予以尊重與讓步的理由:這場戰爭總得有人來指揮。要麼是羅斯福總統,要麼就是我們。而我們是無能為力的。”

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的日記有力地證明,《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是一場赤裸裸的政治審判,而不是憲法原則或法理之爭。

文明法律的基本要求是司法獨立。而政治審判就是來自直接的或間接的在政治干預 ,也就是破壞司法獨立的法賊。

在二戰之後,美國最高法院沒有引用《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判例為法理的案例,只有數次提到《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作為時代背景之用,可見公道自在人心。.

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並不全是喪心病狂之輩。三K黨黨員雨果.布萊克在《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裁決書中,為他自己的政治審判開解說:

“弗雷德.是松豐三郎被排除在軍事區之外,並非因為對他本人或其種族的敵意。他被排除在外,是因為我們正與日本帝國交戰,是因為正規的軍事當局擔心我們的西海岸遭到入侵,並感到有必要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因為他們認為當時的軍事形勢緊急,需要暫時將所有日裔公民與西海岸隔離。最後,是因為美國國會在戰爭時期必然會信任我們的軍事領導人,並決定賦予他們這樣做的權力。

假設雨果.布萊克現在從棺材裡爬出來,重新閱讀這段文字的話,我想他會羞慚得趕快躺回棺材去。

威廉.墨菲大法官在《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附帶反對意見書中說:

“我反對這種將種族主義合法化的做法。無論以何種形式、處於何種程度,種族歧視在我們的民主生活方式中都絕無任何正當立足之地。

這種行徑無論置於何種語境下都令人不齒,而若出現在一群信奉並踐行《美國憲法》所確立之原則的自由人民中間,則更是令人深感極度厭惡。

本國的所有居民,無論是在血緣上還是文化上,多少都與異域他鄉有着某種淵源。然而,他們首要且本質上,乃是美國這一獨特而嶄新文明的有機組成部分。

將日本人排除在外是墜入了種族主義的醜惡深淵,並類似於那些本國如今誓言要予以摧毀的獨裁暴政,對少數族裔所施行的那種令人憎惡且卑鄙的對待方式。

因此,他們理應在任何時候都受到同等對待---被視為美國實驗的傳承者,並享有《美國憲法》所保障的一切權利與自由。”

在美國最高法院的一百一十六位大法官中,威廉.墨菲屬於平庸之輩。但他在《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中,卻擔任了護法金剛的角色。

更加難能可貴的是,威廉.墨菲也是法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但他不肯同流合污,不肯為人情而罔顧法律尊嚴,這種道德操行是值得肯定的,也是法官應有的基本原則。

歐文.羅伯茨大法官在反對意見書裡說:

“本案既非旨在防止民眾夜間流連街頭的案件,如 《平林潔 訴 美國案》所示,亦非為保障公民自身或社區安全而將其暫時逐出某一特定區域的案件,更非旨在給予公民機會,使其暫時撤離一個因其在場而可能危及其自身或同胞安危的區域的案件。

恰恰相反,本案是一起基於公民的血統---且僅因其血統---而將其定罪,以此作為對其拒絕服從集中營監禁令的懲罰的案件。

在此過程中,既無任何證據,亦未進行任何調查,以考量該公民對美國的忠誠度及善意態度。

若上述對案卷所載事實及本院予以司法認定的事實的陳述確屬無誤,則憲法權利已遭侵犯這一結論,實無需我再費筆墨詳加論證。

羅伯特.傑克遜大法官的反對意見,實際上是真正的憲政原則:

“弗雷德.是松豐三郎生於斯土,其父母則出生於日本。依據《美國憲法》規定,他因出生地而成為美國公民,因居住地而成為加利福尼亞州公民。

沒有任何指控聲稱他不忠於這個國家;亦無任何跡象表明,除本案所涉事項外,他並非守法良民或心懷惡意。

然而,弗雷德.是松豐三郎卻因一項通常不被視為犯罪的行為而被定罪。這項行為僅僅是他身處自己擁有公民身份的州內---就在他出生地附近,且是他畢生居住之地。

他的‘罪行’並非源於他做了、說了或想了什麼與常人相異之事,而僅僅在於他生而屬於不同的種族血統。

如今,若說我們的法律體系有何根本性的預設,那便是:罪責乃個人之事,不可繼承。即便某人的所有先輩皆曾因叛國罪而被定罪,《美國憲法》亦明令禁止將此類刑罰施加於其本人身上。

然而在此,卻有人試圖將一項原本無辜的行為定性為犯罪,其唯一理由僅僅在於:這名囚犯的父母是他無從選擇的,而他所屬的種族亦是他無法脫離的。

倘若國會在和平時期的立法中竟制定出此類刑法,我想本院定會拒絕予以執行。

一道軍事命令,無論其多麼違憲,通常也不會持續超過軍事緊急狀態的期限。即便是在該期限之內,繼任的指揮官也有權將其全盤撤銷。

然而,一旦某項司法意見為這樣一道命令提供了正當性論證---旨在表明該命令符合憲法,或者更確切地說,是為了對憲法進行一番重新解讀,從而證明憲法默許了此類命令---那麼,法院便等於在刑事訴訟程序及強制遷移美國公民的問題上,永遠確立了種族歧視這一原則的正當性。

此後,這一原則便如同一把上了膛的武器般潛伏於側,隨時準備落入任何當權者之手---只要他們能提出某種看似言之成理的緊急需求藉口。

每一次此類事件的重演,都會使這一原則在我們的法律體系與思想觀念中紮根更深,並使其適用範圍進一步拓展至新的領域與用途。

誠然,一種立足於武力、行蹤飄忽不定、高度集權且必然無視個體的軍事力量的存在,對自由構成了內在的威脅。

但我絕不願引導人們去依賴本法院進行某種審查---在我看來,這種審查完全是一種虛妄的幻想。

這些命令在軍事上的合理性,唯有由軍事上級來裁定。倘若民眾有朝一日任由戰爭權落入那些不負責任且肆無忌憚之徒手中,那麼,法院將無力施展任何足以對其加以制約的權力。

無論過去還是將來,對於那些執掌國家武裝力量的人而言,其首要的制約力量,必然在於他們對同時代人的政治評判以及歷史的道德評判所應承擔的責任。

美國人是一個崇拜反抗暴政英雄的民族,也是美國人建國的基本動力。弗雷德.是松豐三郎因敢於反抗種族歧視暴政而受到後代人的肯定。

《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結束後,有多個州十餘間的小學、中學以他的名字命名。

1998年1月15日,威廉.克林頓總統在白宮親自頒發《美國總統自由勳章》予十五位傑出的美國人,其中一位勳章得主就是弗雷德.是松豐三郎。

威廉.克林頓總統親自把勳章掛在輪椅上的弗雷德.是松豐三郎後,肯定他的事跡說:

“在我們國家漫長的、對正義的不懈追尋歷程中,一些普通公民的名字代表着千百萬個靈魂---普萊西、布朗、帕克斯---而今天,我們要將弗雷德.是松豐三郎的名字,增添到這份傑出的名錄之中。”

2025年1月28日,美國國會亞太裔核心小組第一副主席、代表加利福尼亞州第39選區的美國眾議員馬克.高野(Mark Takano),向第119屆國會提出跨黨派的《2025年弗雷德.是松豐三郎美國國會金勳章法案(Fred Korematsu Congressional Gold Medal Act of 2025)》動議,那是美國國會最高等級的公民勳章。 

副署動議的還有加利福尼亞州美國眾議員金映玉(Young Oak Kim)、加利福尼亞州美國眾議員方文思(Vincent Karchi Fong)和猶他州美國眾議員塞萊斯特.馬洛伊(Celeste Maloy)。

除了勳章外,美國聯邦與多個州如維吉尼亞、佛羅里達、亞利桑那、新澤西、密歇根、紐約市、猶他、伊利諾伊、喬治亞、南卡羅來納、賓夕法尼亞等,都設有“弗雷德.是松豐三郎日”,追懷他對美國民權運動的功勳。

最使世人景仰的是2010年9月23日,加利福尼亞州州長阿諾.施瓦辛格(Arnold Schwarzenegger),高調簽署《弗雷德.是松豐三郎日》成為法律。

弗雷德.是松豐三郎已於2005年3月30日,在加利福尼亞州馬林縣(Marin County)謝世,享年八十六歲。

1943年6月21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了《平林潔 訴 美國案》《安井稔 訴 美國案》兩案敗訴的合併裁決。

或許美國最高法院那六條蠍子大法官們午夜神明天良突現,或許覺得實在太露骨的指鹿為馬,或許覺得無法面對美國法學家們的質疑,更無法使後世國人認同這些司法為政治服務的勾當。

因而在六個月後的《遠藤美津江 訴 美國案(Endo v. United States)》中,態度大變,作出全票一致推翻前兩案裁判的壯舉:美國政府錯!“美國政府不得繼續羈押一名公認忠誠於美國的公民。”

美國最高法院裁決書中所說的那位“公認忠誠於美國的公民”,就是在美日人遠藤美津江(Mitsuye Endo Tsutsumi)。

遠藤美津江於1920年5月10日在加利福尼亞州薩克拉門托(Sacramento)出生,家中有四兄弟姐妹,她排行老二。

遠藤美津江的母親遠藤志摩(Shima Ota Endo)是一位溫和的家庭主婦,她的父親遠藤仁四郎(Jinshiro Endo)是來自日本的第一代移民,努力工作,用在雜貨店清理魚蝦的微薄薪水,養育着全家六口。

遠藤美津江從來沒有去過日本,只說英語,聽不懂也不會說日語,虔誠基督教徒,她是典型的已完全同化入主流社會的日裔二代(Nisei)。

在被關押進集中營時,遠藤美津江的哥哥遠藤邦雄(Kunio Endo),正在美國陸軍第 77 步兵師服役。

也是在加利福尼亞州薩克拉門托出生的遠藤邦雄,在美軍的專業是軍事情報。他在明尼蘇達州薩維奇(Savage)的薩維奇語言學校(Military Intelligence Service Language School)受訓畢業,並在中國-緬甸-印度戰區服役,那是最危險的服役地區,官拜美國陸軍技術三等士官。

遠藤邦雄曾因積功而獲銅星勳章(Bronze Star)銅星勳章是美軍授予英勇或傑出服役的主要勳章之一,這個勳章顯示遠藤邦雄在美軍情報工作中,有着顯著的貢獻。

在二戰前,遠藤美津江任職薩克拉門托的加利福尼亞州機動車輛管理局,擔任文書工作。

在日本軍國主義偷襲珍珠港事件後,在全美國到處充滿着仇視在美日人的大環境下,遠藤美津江工作地方屬於州政府所在,因而無法避免波及,她整日被白人同事加以種族性語言侮辱。

1942年2月27日,也就是《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頒布後八天,加利福尼亞州平等委員會(California Board of Equalization)遵照加利福尼亞州人事委員會(California State Personnel Board)的指示,解僱了加州所有日裔公務員,總計包括遠藤美津江在內的三百一十四名員工。

這些編造出來的理由,其荒繆程度,使人驚掉了下巴,居然連“訂閱了日本新聞報紙”都算是被開除的罪名。

以宮本澄夫(Sumio Miyamoto)為主的六十四名被加利福尼亞州人事委員會解僱的加利福尼亞州機動車輛管理局員工,決定採取法律行動,討還公道,要個說法。

日裔美國公民聯盟與三藩市民權律師詹姆斯.珀塞爾(James Purcell)是本案的主控律師。詹姆斯.珀塞爾只收每一位上訴人象徵式十美元的律師費。

即使後來在美國最高法院取得壓倒性勝利後,義薄雲天的詹姆斯.珀塞爾依然沒有向任何的在美日人寄過服務賬單,所有費用,全由他的律師事務所支付。

詹姆斯.珀塞爾於1906年在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一個中產階級家庭出生,共有三位兄妹,他父親是加利福尼亞州監獄的保安,所以他自小就在監獄宿舍長大。

遠藤美津江決定加入集體訴訟,採取法律行動,對抗這些公然公開的不公不義種族歧視。1942年5月15日,訴訟還未曾開始,遠藤美津江全家就被強行關進圖利湖戰爭安置中心集中營(Tule Lake War Relocation Center)。

在關押在美日人丑拒落幕後,在詹姆斯.珀塞爾與美國司法部交涉下,全部被開除的在美日人恢復了工作,並得到離職期間的全部工資賠償,得到了基本生活的溫飽保障。

三藩市民權律師詹姆斯.珀塞爾與及民權律師兼日裔美國公民聯盟主席木戶三郎(Saburo Kido),刻意選擇了遠藤美津江作為原告,看中的就是她的特殊家庭背景。

部分理由是她的家庭展現了對美國的忠誠:遠藤美津江的哥哥遠藤邦雄在前線為美國作戰,而她本人卻被無罪拘禁,這凸顯了拘禁政策的荒謬性。

1942年7月13日,詹姆斯.珀塞爾入稟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出頒發遠藤美津江的“人身保護令”與及立即無條件從集中營釋放。

在入稟的動議中,詹姆斯.珀塞爾挑戰說:

“如果你可以廢除憲法的某些條款,僅僅因為不喜歡某人的國籍,便將其未經審判或指控而投入獄中,那麼,又有什麼能阻止你廢除憲法的任何部分---乃至整部憲法呢?”

主審法官是赫赫有名的邁克爾.羅奇(Michael Joseph Roche),一位對詹姆斯.珀塞爾挑戰麻木不仁的官僚三款白人法官。

邁克爾.羅奇於1878年7月22日,在愛爾蘭沃特福德郡(Waterford)出生,少年時隨父母移民美國,1908年度瓦爾帕萊索大學法學院(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法學博士。

1908年至1910年,邁克爾.羅奇出任三藩市地方檢察官辦公室助理檢察官;1910年至1914年出任三藩市市法院法官;1918年至1935年出任三藩市加州高等法院法官。

這些資歷奠定了1935年8月21日,被法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提名出任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十二天后,美國參議院確認他的提名,次日宣誓就任,直到1964年7月1日謝世為止。

邁克爾.羅奇是一位心腸惡毒的種族主義分子,為了確保與配合邪惡的法蘭克林.羅斯福的《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關押在美日人暴政,他在案件聽證後,擱置在檔案櫃裡不聞不問長達足足一年之久---他不宣判一天 ,遠藤美津江就得關押在集中營一天。

詹姆斯.珀塞爾的集體訴訟驚動了戰時遷徙管理局當局,遠藤美津江的實際狀況,使他們因為理虧而極度不安。

戰時遷徙管理局清楚的知道,這是一件極其不光彩的官司,為了避開在公開的法庭上的難堪,戰時遷徙管理局訴訟部長菲利普.格利克(Philip Glick),提出一個立即可以釋放她的先決條件:離開集中營後不得返回美西敏感地區,但被遠藤美津江悍然拒絕。

在被關押期間,遠藤美津江在集中營里遇到了她未來的丈夫肯尼思提(Kenneth Tsutsumi)。

遠藤美津江在集中營里足足等了一年後,陰險的邁克爾.羅奇裁決終於下來了---駁回了她人身保護令動議,但不給出任何法理或理由。

任何人都可以看出,邁克爾.羅奇的陰招目的,顯然實在討好提名他的法蘭克林.羅斯福總統。不然,只有幾十個字的所謂裁決書,需要一整年的時間來撰寫嗎?

1982年,詹姆斯.珀塞爾成功的說服了加利福尼亞州眾議員帕特里克.約翰斯頓(Patrick Johnston),提出立法動議並獲得議會通過:加利福尼亞州政府向1942年被錯誤炒魷魚的三百一十四名在美日裔美國人,每人賠償五千美元。

不僅僅是遠藤美津江的案子落在邁克爾.羅奇手裡不會有好結果, 任何在美日人的案子落在他手裡都不會有好結果,因為他裁決案子的司法標準,不是法律而是人種和膚色。

邁克爾.羅奇也是1949年的《東京玫瑰叛國案(Tokyo Rose Treason Case)》的主審法官,他惡劣而醜陋的嘴臉,更是肆無忌憚的發揮的淋淋盡致。

《東京玫瑰叛國案》是俗稱,亦即是舉世聞名的《美國 訴 艾娃.戶栗.達奎諾案(United States v. Iva Toguri D′Aquino)》或《美國 訴 戸栗郁子案》。

詹姆斯.珀塞爾將案件上訴至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威廉.丹曼法官(William Denman)連開庭都免了,直接將案件轉送美國最高法院去定奪。

美國最高法院於1944年10月12日開庭聽證,於1944年12月18日頒布9票同意0票反對的全票裁決說:

“當政府自身亦承認某位公民忠於美國時,政府不得在未予指控的情況下將其拘留。”

對法蘭克林.羅斯福來說,這個全票裁決是一個嚴重的警告信號:雖然沒有點名說《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和關押在美日人進集中營勾當是違憲,但在《遠藤美津江 訴 美國案》裁判中,已經明顯的折射出:下個案件將會宣判違憲的《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和關押在美日人進集中營勾當的死刑。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在裁決書裡警告說:

“我們裁定:無論戰時遷徙管理局在拘留其他類別公民方面擁有何種權力,它均無權強迫那些已被公認為忠誠的美國公民接受其制定的離營審批程序。在得出遠藤美津江應獲釋結論時,我們並未觸及此前辯論中涉及的那些深層憲法議題。”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的那句“我們並未觸及此前辯論中涉及的那些深層憲法議題”,向白宮發出了極大的震撼力:你們再不改,我們就會辯論整件事件的合憲或是違憲性議題。

美國最高法院一旦將這個議題進入公開辯論程序,法蘭克林.羅斯福行政當局肯定會面臨極其難堪局面,全盤敗北的結論似乎是肯定的結局。

正因這種刻意的迴避,人們很難將《遠藤美津江 訴 美國案》與同日宣判的《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在法理上進行調和。

《遠藤美津江 訴 美國案》確立了這樣一條原則 :若政府無法證明某位公民存在不忠行為,便不得對其進行監禁;然而,《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卻為政府留下了一個法律漏洞,使其能夠以刑事罪名懲處那些因拒絕接受非法監禁而抗命的公民。 

在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全體一致的裁決威懾下,法蘭克林.羅斯福立即知難而退,也為了保留面子,白宮在《遠藤美津江 訴 美國案》裁決書頒布前一天---1944年12月17日,頒布了《第21號公共公告》下令:

1945年1月1日開始,美國政府自我廢止《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關閉所有的十七家集中營,救濟每名在押待釋的在美日人二十五美元現金和一張單程火車票,自由回家,重反美國西海岸。

法蘭克林.羅斯福的《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就在羞辱性的潰敗中,帶着永遠抹不去的恥辱走進歷史。

《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頒布的八十一年後,唐納德.川普一錯再錯、執迷不悟,硬是重蹈覆轍,為了彰顯他的白人至上主義和種族歧視心態,於2025年1月20日簽署了違憲的《美國總統第14160號行政命令》,叫囂着要撤銷無證移民在美國出生嬰兒的天然美國公民權,也就是使用美國總統行政特權廢止美國憲法。

《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和《美國總統第14160號行政命令》是一對雙怪胎,名字雖異,皮骨如一,都是些違憲的勾當。沒有最糟糕,只有更糟糕。沒有最恥辱,只有更恥辱。

《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以恥辱收場了,《美國總統第14160號行政命令》最終亦難躲過同一命運。

2025年1月2日,美國總統約瑟夫.拜登向已故的遠藤美津江追發“總統公民獎章(Presidential Citizens Medal)”。

這是美國政府第二最高的榮譽勳章,僅次於“美國總統自由勳章(Presidential Medal of Freedom)”。

遠藤美津江的兒子韋恩.提(Wayne Tsutsumi),代表他早於2006年4月14日以八十五歲高壽謝世的母親接受勳章。

白宮在授勳聲明中指出:

“遠藤美津江在二戰期間被無辜拘禁,但仍堅定挑戰政府的不公政策;她的《遠藤美津江 訴 美國案》,迫使美國政府終止對忠誠的美國公民的無限期拘禁;她的堅持幫助了數萬日裔美國人得以返回家園。”

除了1944年美國最高法院的《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之外,韋恩.柯林斯還有一件是遠近馳名的《美國 訴 戸栗郁子案》,亦即是美國新聞界統稱的《東京玫瑰叛國案》。

在本案中的所謂東京玫瑰,指的是在美國出生的日裔美國人伊娃.戸栗郁子(Iva Ikuko Toguri D'Aquino)。

1948年,美國司法部以八項叛國罪起訴伊娃.戸栗郁子,拉開了《東京玫瑰叛國案》的序幕。

達奎諾(D'Aquino)指的是伊娃.戸栗郁子丈夫費利佩.達基諾(Felipe D'Aquino)。

“東京玫瑰”的名稱不是日本人自己起的名字,實際上是一個並不存在的虛名,大多數的日本人甚至都不知道有這麼個名字存在。

美國新聞記者亨利.布倫迪奇(Henry Brundidge)和克拉克.李(Clark Lee),在日本人投降後,到處尋找曾經協助過日本軍國主義的美國公民,以便將之交給美國聯邦檢察官提出刑事公訴。

在新聞輿論的渲染下,杜撰的所謂東京玫瑰就是伊娃.戸栗郁子暱稱

伊娃.戸栗郁子於1916年7月4日在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出生,父母是來自日本的移民,經營着一家雜貨店。

1940年,伊娃.戸栗郁子在洛杉磯加州大學動物學系畢業。1941年7月5日,她到日本訪問姑媽和學習醫藥,恰好遇到戰爭爆發,無法返回美國,被逼逗留在日本。

鑑於當時的政治環境,伊娃.戸栗郁子並沒有申請美國護照,而是利用地下偷渡形式離開美國。

為了生活,利用自己的英語特長,在日本政府舉辦的東京電台,以孤兒安(Orphan Ann)的藝名,主持“零點時刻(The Zero Hour)”,專門向美軍廣播,主要的訴求是用溫和的語音,造成海外美軍的厭戰和鄉愁,節目中播放的流行美國音樂,受到海外美軍的歡迎。

亨利.布倫迪奇和克拉克.李在新聞報道中,以“東京玫瑰”稱之,自此成為一個專有名詞。

實際上所謂的“東京玫瑰”共有四位到二十位,但只有戸栗郁子公開承認了自己的身份。

1945年在電台工作期間,伊娃.戸栗郁子與當時的日本同盟通訊社日裔葡萄牙籍雇員菲利佩.達基諾結為夫妻,兩人育有一子,但是由於衛生環境而夭折,伊娃.戸栗郁子傷心欲絕,決定返回美國。

1948年9月25日,伊娃.戸栗郁子被美國司法部引渡回美國,接受叛國審判。美國司法部以八項叛國罪,向伊娃.戸栗郁子提起刑事公訴

1949年10月6日,三藩市美國聯邦法院邁克爾.羅奇法官---一位充滿了種族偏見與及種族歧視的白人三款法官---裁決伊娃.戸栗郁子只有一項罪名成立,判刑十年,罰款一萬美元,吊銷美國公民資格。

伊娃.戸栗郁子在坐牢六年兩個月後,被假釋出獄,恢復了自由。

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美國聯邦法院邁克爾.羅奇,裁決吊銷伊娃.戸栗郁子的美國公民資格之舉,是非法的,無效的,因為伊娃.戸栗郁子在美國大地上出生,按照《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規定,伊娃.戸栗郁子是天然美國公民,沒有任何人和任何法官有權將之吊銷。

這是一項荒唐無比的錯誤裁決。錯誤的裁決被錯誤地執行,也被錯誤地司法承認,更被傑拉爾德.福特總統,錯誤地賦予包括伊娃.戸栗郁子美國公民權在內的美國總統大赦。

邁克爾.羅奇法官在《美國 訴 戸栗郁子案》的審判立場是可恥的,是充滿了種族偏見的。

在《美國 訴 戸栗郁子案》審判中,邁克爾.羅奇法官已經明目張胆的公開偏袒檢控方,這種態度,在全國當時強烈的反日情緒下,強力地影響力陪審團的公平性裁決。

當陪審團僵持在9票同意3票反對的局面下,邁克爾.羅奇法官急了,急得忘記了自己是主審法官,居然連連不停地向那三位持反對票的陪審團團員,進行專業性的所謂“提示”“說服”甚至於公開“施壓”,最後終於得到“全體”陪審團的一致結果,於是乎,伊娃.戸栗郁子的指控罪名就成立了。

韋恩.柯林斯將案子上訴至三藩市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但被拒絕,維持原判不變。

韋恩.柯林斯前後三度,繼續將案件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但被美國最高法院拒於門外三次,不受理上訴。

鑑於美國司法制度,如果被美國最高法院拒絕的案件,即以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為最後裁決。伊娃.戸栗郁子的案子就此結束在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官僚手裡。

伊娃.戸栗郁子是美國司法史上第七位被以“叛國罪”定罪的美國人。在她之前的六名被告:

第一名:是1795年的約翰.米切爾(John Mitchell),因威士忌暴亂(Whiskey Rebellion)而被美國法庭判死刑,因喬治.華盛頓總統特赦而沒有被處死;

第二名:是1795年的(Philip Weigel),亦是因為威士忌暴亂而被美國法庭判處死刑,也因喬治.華盛頓總統的特赦而沒有被絞死;

第三名:是1800年的約翰.弗里斯(John Fries),因意圖使用暴力推翻美國政府而被美國法庭判處死刑,被約翰. 亞當斯總統特赦而活命;

第四名:是1862年的威廉.芒福德(William Bruce Mumford),因在新奧爾良扯下美國國旗用腳踐踏而被美國軍事法庭處以死刑,是美國國旗史上唯一因為玷污國旗而被絞死的人物;

第五名:是1922年的沃爾特.艾倫(Walter Allen),因為在西維吉尼亞州煤礦地使用暴力對抗美國軍人而被美國法庭處死;

第六名:是1860年的哈里森.杜德(Harrison Dodd),因在印第安納州鼓吹支持美國南方政府而被美國法庭判處死刑,但被越獄奔赴加拿大而音訊全無。

伊娃.戸栗郁子是哈里森.杜德案八十八年來第一位被美國法庭以“叛國罪”裁決罪名成立的被告,也是美國歷史上唯一被美國法庭判處“叛國罪”成立的在美日裔美國女性。

《美國 訴 戸栗郁子案》是在極度不公平的大環境下被定罪的,因而在十年的刑期中,只坐牢六年兩個月就被釋放出來了。

根據《美國 訴 戸栗郁子案》陪審團主席約翰.曼(John Mann)事後回憶說:“你如果訊問邁克爾.羅奇法官一個問題,他就大聲訓斥你,他讓你覺得你不該堅持自己的意見。”

邁克爾.羅奇法官對陪審團的“施壓” 和“提示”已經被視為破壞了司法程序正義,完全失去了美國司法體系中應該具有的司法獨立性,因此,美國後世法學家無法不得出伊娃.戸栗郁子是被錯誤定罪的公平結論

韋恩.柯林斯義務為伊娃.戸栗郁子辯護,他收集了大量的“零點時刻”錄音,重複地查閱聆聽,也找不到伊娃.戸栗郁子任何叛國的證據。 

伊娃.戸栗郁子出獄後,美國司法部要將她驅逐出境,問題在伊娃.戸栗郁子是在美國出生的天然美國公民,在韋恩.柯林斯的強大辯護下,三藩市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裁決美國司法部敗訴,驅逐出境的動議被永久性撤銷,但是三藩市美國聯邦地區法院,錯誤地拒絕恢復她的美國公民身份。

出獄後的伊娃.戸栗郁子,一邊在芝加哥經營一家禮品店為生,一邊寫信給白宮的傑拉爾德.福特總統,要求他主持公道,給予美國總統特赦。 

這時韋恩.柯林斯已經謝世,他的兒子韋恩.小柯林斯,繼續為伊娃.戸栗郁子的司法打拼。

1976年,《芝加哥論壇報(Chicago Tribune)》記者羅納德.耶茨(Ronald Yates)發表一系列調查文章,指出伊娃.戸栗郁子的所謂法庭人證,全是在美國司法部檢察官的威脅下做出的偽證,舉世譁然,驚動白宮。

1977年1月19日,傑拉爾德.福特總統在白宮的最後一天,給予伊娃.戸栗郁子美國總統無條件全面大赦,並恢復了已經六十一歲的伊娃.戸栗郁子美國公民身份。

2006年9月26日,伊娃.戸栗郁子在芝加哥醫院自然謝世,享年九十歲。

在韋恩.柯林斯處理過的數以千計的在美日人民權案件中,尤其是以《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為代表,已經被美國法學家貶評為美國最高法院有史以來最糟糕的十大判例之一。

 雖然這件《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在美日人力抗暴政的案件,在美國最高法院的種族歧視意識下以敗訴收場,但也為美國最高法院留下了永遠無法抹去的恥辱標誌。

縱觀這四件劃時代的案例,可以看出在邪惡與正義的鬥爭中,最終勝利者必然是正義,正應了一句警世名言:正義或會遲到,但不會缺席。

從這四件美國最高法院案例中,或許可以看出為什麼在美日人會受到美國主流社會的肯定和尊重,這些成績的背後洋溢着日本民族的優越性:

第一:在遇到不公義待遇時要在美國法庭上據理力爭,而不是使用武士道精神解決。普世價值和現代文明已經宣判所謂的日本武士道精神,就像中國女性的纏足一樣,是野蠻、封建、落伍、暴政和愚昧的怪胎結合產品;

第二:四件判例的主角都是法學常識過人的知識分子,知道法律手段是解決不公義待遇的唯一最佳選擇;

第三:無論是在社會上還是在法庭上,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永遠是征服對手的最佳手段;

第四:四件判例的主角都是勇士,都是英雄,都是美國精神的楷模。

總結美國戰時四大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案例的核心法理,可以歸納成六大法理:

第一:戰時軍事判斷的高度司法尊重也稱司法謙抑(judicial deference);

第二:在戰爭時期,政府與軍方對威脅的判斷具有優先地位,法院應給予高度尊重;

第三:西海岸軍事設施重要,軍方認為日裔美國人可能構成潛在危險 因此,基於種族的宵禁措施可以被視為“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四:在戰爭時期,與敵國有族裔聯繫的居民可能比其他族裔更危險。 因此,基於族裔的限制在戰時可以被視為合理的國家安全措施;

第五:宵禁為輕度限制,因此更容易被認定為合憲;

第六:美國國會 1942 年 3 月 21 日的授權法案共同構成了軍事指揮官發布宵禁令的合法基礎。

實際上,美國最高法院的六大裁決法理是站不住腳的:

第一:在三權分立的美國政治體系裡,美國最高法院是司法體系的最高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解釋憲法,與糾正美國法院錯誤的裁決,但是沒有制定美國政策的權力,那是美國行政部門的獨家權力;

第二:《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是否合憲的標準,應該根據美國憲法的原則,而不是政治環境的狀況;

第三:只針對在美日人特殊族群的夜間宵禁是否違憲,應該根據是否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公平保護原則,而不應該根據國家是否處在戰時狀態,美國憲法不允許任何政客假借包括戰時理由中止美國人民的憲法權利;

第四:美國最高法院對美國法律的解釋應該採取統一標準,而不是劃分和平時期與戰爭狀態就作出不同解釋法律的雙終標準;

第五:針對在美日人的“宵禁為輕度限制因此更容易被認定為合憲”法理更加難以成立,宵禁就是宵禁,只有合憲與否的議題,沒有輕重宵禁的分別;

第六:“戰時軍事判斷的高度司法尊重”是一種偽概念,美國國會並沒有制定一種法律兩種狀況的條文,美國最高法院要高度尊重的,不是“戰時軍事判斷”而是任何時候都要對美國憲法的高度尊重。

《安井稔 訴 美國案》 《平林潔 訴 美國案》 《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 《遠藤美津江 訴 美國案》四大日裔美國人案的總結經驗教訓,可以歸納成十四點:

第一:戰時恐慌與種族偏見會迅速侵蝕憲法保障,而司法在危機中若過度依賴行政軍事必要性,便可能成為不公不義的放大器;唯有堅持嚴格的個別審查、證據透明與嚴格的權力界限,才能避免重蹈覆轍;

第二:美國政治體制的基本要素就是三權分立,也就是權力分散和權力制衡,當美國法院和美國最高法院失職權力制衡時,行政權力相對的膨脹到失控地步,少數族裔的憲法權利保障首當其衝,將會蕩然無存;

第三:在《平林潔 訴 美國案》與《安井稔 訴 美國案》裡,美國最高法院全盤接受了美國軍方判斷,以戰時緊急的偽法理,在軍事判斷不得質疑的大前提下,為美國行政部門的後續違憲行為提供了合憲的保護傘,任令種族主義分子的非法勾當因為全盤合憲化而更加的毒水四射;

第四:《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公平保護原則,被美國最高法院那六隻蠍子扭曲成了一塊披在魔鬼臉上的遮羞布;

第五:在《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案例中,美國最高法院徹底墮落成權力包辦代理人,在國家安全的幌子偽法理下,進一步認可美國行政部門推動大規模關押與拘禁沒有犯罪的在美日裔美國人勾當為合憲行為,將種族隔離式的遷移與監禁包裝為合乎憲法精神的軍事必要手段;

第六:物極必反。美國最高法院在《遠藤美津江 訴 美國案》中終於轉向,承認美國政府無權繼續拘禁已被認定忠誠的美國公民,並以行政授權不足為法理下令釋放遠藤美津江。此案成為美國最高法院在戰時,唯一明確限制美國行政當局不得拘禁美國公民權力的判決,忸怩作態地發揮了些許象徵式的權力制衡功效;

第七:司法程序在危機中若不堅持嚴格審查,就會成為行政權的橡皮圖章。美國最高法院在前三案中,主動的放棄了個別案例嚴格審查司法慣例,以戰爭時期國家危機偽概念為美國政府行政權背書,導致了對整個族群的集體懲罰,美國最高法院的罪行,與美國行政部門同等的成立和可恥;

第八:當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變成了暴政幫凶時,就為美國行政當局提供了運用虛假情報隱瞞實際狀況的機會,比如美國聯邦調查局和美國海軍情報局,都曾在報告中指出,在美日人族群中不存在集體危險的實際狀況,如果美國最高法院不為暴政跑龍套而嚴格審查的話,在美日裔美國人的苦難歷史將會改寫;   

第九:國家安全審查必須保持證據基礎與透明度,避免推測族群危險性偽法理作為裁決的根據,從而避開為迫害少數族群的或然率;因而證據論在美國司法體制上占有無比的主要地位;

第十:國家在戰時的危險時期,美國法院與美國最高法院,需要擁有更多的司法獨立,而不是更少的司法獨立,唯獨對美國行政部門加以嚴格審查,才可以得到整體國家的安全,才可以保護所有人的憲法權利;

第十一:審理戰時的在美日裔美國人,必須個別化,不得批髮式的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全數都被定位為賣國嫌疑人;

第十二:集體嫌疑集體審理集體裁決是獨裁暴政的慣用手法,美國是法治之國,必須採用寧可錯放也不錯判的文明司法原則;

第十三:這四件戰時在美日裔美國人的錯誤政策大案,源自法蘭克林.羅斯福的極端種族歧視,與及種族主義者職業軍人約翰.德威特的種族歧視策略,軍人干政是所有文明政治體制的天敵,至今為止,尚未見到美國檢察官起訴種族歧視在美日裔美國人當事軍人的案例;

第十四:《美國法典》嚴格規定美國軍人不得執行非法命令,違反者就要個人承擔所有的法律和賠償責任,《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就是一道徹頭徹尾的非法命令,美國法院、美國最高法院、美國當事軍人和美國行政當局官員,都需要擔負沒有拒絕執行執行非法命令的道德和法律責任。

1987年1月6日,美國聯邦眾議員托馬斯.弗利(Thomas Stephen Foley),向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提出編號《H.R.442》議案的《1988年自由民權法案(Civil Liberties Act of 1988)》,美國參議院政府事務委員會響應,將之編號為《S1009議案》。

1987年9月17日,美國眾議院以243票同意141票反對38票棄權通過;1988年4月20日,美國參議院以69票同意27票反對4票棄權通過。

1988年7月26日,美國參眾兩院聯席會議再度聯席提案,1988年7月27日美國參議院通過議案,1988年8月4日美國眾議院通過議案,

六天后,羅納德.里根總統在白宮將之簽署成《美國法典》。

1988年自由民權法案》廢止了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在政治上為在美日人當年的非法待遇平反。

1988年自由民權法案》是美國國會劃時代的重大立法,它是美國歷史上首次授權美國總統向美國國內的在美日人,因《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而造成精神和物質上的損失道歉和賠償,意義重大。

1988年自由民權法案》的主要內容是:

第一:承認《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是因為種族歧視偏見、戰爭歇斯底里綜合症、失敗的政治領導和缺乏真誠性認知下的不幸產品;

第二:代表美國人民向當年因《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而受害的全體在美日人道歉;

第三:美國政府撥款十二億元作為當年非法的《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受害人的賠償,估計每一位《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的受害者,可獲得兩萬美元的賠款。

高勝寒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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