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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角大楼文件案:美国最高法院在国家安全与宪法权利间的选择
   

五角大楼文件案:美国最高法院在国家安全与宪法权利间的选择

--从《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到《美国 诉 博尔顿案》--


雨果.布莱克大法官,在《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代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多数意见撰写裁决书,在美国最高法院历来的裁决书中,这篇裁决书可谓是出类拔萃的上乘精品,其中有四句是特别具有震撼性的千古名言:

第一句 : 此案根本不需要开庭辩论就应该将之驳回;

第二句:新闻媒体的任务是为监督而服务,而不是配合统治者;

第三句 : 只有将政府管制新闻的权力彻底的废除掉,新闻媒体才能永远自由地去责难政府。

第四句:当美国司法部来到我们这里要求禁止或惩罚新闻媒体的出版自由时,美国行政部门看来是忘记了《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基本诉求历史。

这是来自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书,代表着美国精神绝对不允许政府侵犯宪法赋予美国人民的言论与出版自由,责难政府与推翻暴政不仅是美国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和权利。

这四句评语简短有力,直指美国宪政法理的要害;也直接解释了《美国宪法》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法理和原则,更标榜出了什么是真正的美国精神和什么是美国价值。

这四句普世价值社会的基本价值,可以羞死那些打着“为人民服务”的共产独裁暴政,即使羞不死,只要稍有尊严,也要无地自容。

1791年12月15日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赋予美国人民出版与言论的自由,更硬性规定国会不得通过任何限制出版与言论自由的法律。这是一条不被政客欢迎的法律。

二十世纪初期,在恐共症的大环境下,风起云涌,纽约、阿拉斯加、科罗拉多、密西西比、科罗拉多、内华达、佛罗里达、伊利诺、路易斯安那、德克萨斯、佛蒙特、华盛顿、威斯康辛、新泽西、加利福尼亚、堪萨斯、俄亥俄等州,相继通过了《无政府犯罪法案(Criminal Anarchy Law)》。

到了1955年,全国有四十二个州拥有类似的法律。美国国会亦在1917年通过了《间谍法案(Espionage Act)》,在1918年通过《煽动骚乱法案(Sedition Act)》,违法者会被判刑长达二十年与剥夺投票权利。

这些法案变相地遏制了美国人民的出版与言论自由。美国的民权律师们曾十余次在美国最高法院挑战这些明显违宪的法律。

最为著名的案例是1925年的《吉特洛 诉 纽约州案(Gitlow v. New York)》。

美国社会主义党成员班杰明.吉特洛(Benjamin Gitlow),用文章抨击纽约州政府的贪污腐败,纽约州司法部以叛乱罪起诉之,纽约法院判处他五至十年监禁,案件缠诉至美国最高法院,以7比2票数裁决本杰明.吉特洛败诉,但同时裁决政府不得违反宪法,不得剥夺《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自此案后,美国政府在遏制言论自由的战场上开始节节败退,为1971年的《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全盘败北奠定了有力的舆论与法理基础。

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有着上百件争取言论与出版自由权利的案件,但在影响力上来说,没有一件能超过《五角大楼文件》涉密事件,美国历史学家和法学家推崇之为捍卫言论与出版宪法权利第一案。

《五角大楼文件》涉密事件导致两场划时代的美国最高法院诉讼官司 :

第一场是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第二场是 《美国 诉 埃尔斯伯格案(United States v. Daniel Ellsburg)》。

两场官司均围绕着五个主题在辩论:

第一:《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出版自由条款,是否涵盖国家机密文件在内?

第二:美国总统是否有权以行政命令取代国会的立法权力?

第三:所谓国家机密定义是什么?法律是否必须承认当事人的认定标准?

第四:言论自由权利与国家机密的法律界限是什么?

第五:当宪法权利与国家安全发生冲突时,美国法律如何取舍?

美国国家机密文件体系的建立,不是经过国会的正常立法程序,而是来自德怀特.艾森豪总统于1953年11月5日签署的《第10501号美国总统行政命令》。

在法理上来说,因为缺少法定权力,留下了极具争议的空间,也成为《纽约时报》律师在法庭上击败美国政府的主要法理之一。

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因为未曾经过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因而不是法律,但其效力就是全民遵守的法律。把行政首长的条子当成法律,是对文明社会宪政的莫大讽刺。

《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国会是唯一制定法律的机构,白宫是行政机构,负责执行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本身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就是变相的法律。这个矛盾越演越烈,终归会有强逼着美国最高法院介入的一天。

关于挑战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内容的诉讼,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就已经有超过七百余件之多,可见问题的紧迫性,但是至今为止,尚没有成功挑战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本身法律地位的案例。

如何权力制衡与避免独裁暴政的出现,是美国政治体制的主要议题。《美国宪法》头三条以文字来限制权力的不得集中与权力的制衡。

三百余年前法国政治哲学家、思想启蒙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就有名言说 “当行政权与立法权集中到一个人手里时,那就绝对没有自由可言。”

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6章中说 :“把立法、司法、行政的所有权力,集中到一个人的手里的话,那就可以宣布这就是典型的暴政。”

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的教授、法官、法学家、和政治哲学家,是全世界文明政治与权力制衡法理的鼻祖。

孟德斯鸠于1689年1月10日在法国阿机坦)Aquitaine)出生,于1755年2月10日病逝法国巴黎,享年六十六岁。

孟德斯鸠的全名是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de La Brede st de Monteequieu,由于名字太长,世人均以查尔斯. 孟德斯鸠,或更简单的孟德斯鸠称之。

美国的司法、立法与行政三权分立的原始法理源头,就是来自孟德斯鸠。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是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重大事件,其判例的威力,最终导致20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麦康诺 诉 联邦选举委员会案》废除了个人向候选人捐款数量的最高额度限制,自此美国大选进入赤裸裸的金钱大战时代。

共和党艾迪生.麦康奈尔(Addison Mitchell McConnell)是现任肯塔基州美国联邦参议员,曾出任杰拉尔德.福特总统的司法部副部长,身价千万,在美国参议院最富有的参议员中排名第十位,中国人对他并不陌生:他的妻子是前美国劳工部部长、交通部部长赵小兰。

《五角大楼文件涉密事件》的主角是丹尼尔.埃尔斯伯格(Daniel Ellsberg),这位哈佛大学经济系博士,被媒体誉为美国民族的嵴梁和社会的良心,他独立特行,敢以一人之力,力争阻挡美国介入越南战争,素有埃尔斯伯格悖论(Ellsberg paradox)之称。

悖论一词源自《决策论》,是二十世纪初期英国宏观经济学大师约翰.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所创,但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在美国将之发扬光大。

约翰.凯恩斯有句经济名言说 :“在极端情况下,政府能通过雇人挖土坑的方式刺激需求。”丹尼尔.埃尔斯伯格认为,为了达到正义之目的,即使触犯法律亦在所不惜。

悖论定义是一种看似违反常识或逻辑的陈述或情况,它常常涉及看似矛盾的品质或阶段,主要有三大特点:

第一是言语悖论:一种自相矛盾的陈述,但可能仍然包含一些事实;

第二是逻辑悖论:看似有效的论点却导致荒谬或自相矛盾的结论;

第三是情景悖论:现实与我们的期望背道而驰的情景。

《五角大楼文件》事件源自战火连年,缺乏安宁的越南。1803年阮福映建立阮朝,改安南为越南。

十九世纪中叶,法国入侵越南,建立殖民地,昏庸的满清,为了越南的宗主国权益与法国开战,是为中法战争。

惨胜,却签署了《中法新约》,放弃了宗主国权益,承认了越南是法国的殖民地。

二战时,日本打走法国占领越南,胡志明等人组建越南独立同盟会,用游击战术反抗法国与日本的殖民地统治。

日本宣布投降后,1945年9月2日胡志明宣布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国。

1946年,法国再度入侵越南,越南独立同盟会被逼退守山林,继续反抗法国。

1954年,在中共全力支援甚至代理之下,于奠边府击败法国军队,法国被逼在日内瓦会议上低头认输,撤出印度支那,越南分裂为南北两越。

内战的延续为超级强权提供了一个理想的角斗场,英国与美国支持的南越,与苏联与中共支持的北越大打其代理战争。

1961年,德怀特.艾森豪总统在离职前,下令提防快速发展的越共利用老挝为基地,严重威胁南越安全。

德怀特.艾森豪的情报显示,如果美国不直接军事介入,南越将在短时期内被北越消灭,美国在印度支那的利益将受到威胁,美国必须支持南越政府,即使南越是一个贪污腐败的残暴政府亦在所不惜。这是美国开始军事和政治介入越南战争的时代大背景。

约翰.肯尼迪当选总统后,在拜会白宫时,德怀特.艾森豪向他提议:美国需要派遣军事顾问与经济援助,力保南越的战略目标:这是美国在东南亚围堵共产主义的唯一选择。

约翰.肯尼迪认同,并暗中执行这个自认为是的所谓既定国策。

在一场1961年的讲演中,约翰.肯尼迪告诉美国人民说 :“越南是民主的试验场,是考验美国实力与决心的地方”。自此,美国人民才开始知道越南是一块麻烦之地。

约翰.肯尼迪在选择内阁成员时,候选人的越战态度成为主要考虑的条件之一,因而约翰.肯尼迪政府是一面倒的反共政权。

有一半的约翰.肯尼迪顾问提议:美国应该大量在财力与武器方面支持南越,另一半则主张,美国应该直接出兵军事干预,对抗北越。

美国总统并没有宣战权,只有六十天的出兵权限,另加三十天的撤军权限,而在六十年代,冷战政治大环境下,有宣战权的美国国会不可能同意约翰.肯尼迪的出兵越南计划。

但是美国总统拥有全权掌控所有武装力量的绝对权力,凭着这个优势,约翰.肯尼迪采取了瞒天过海的策略,一方面在国内继续欺骗美国人民,一方面组成了庞大的文武援助顾问团,积极进行代理战争,在美国人民不知情的状况下,静静地派遣了八百名军事顾问,进驻越南。

1962年,约翰.肯尼迪派遣副总统林登.约翰逊访问南越,在了解南越的险境后,一向反共的林登.约翰逊向约翰.肯尼迪总统汇报说 :“如果美国不在越南采取实际的军事行动,那只好等着在美国海岸线上打自卫战了。”

约翰.肯尼迪从来就没有相信过这个德州佬,仅仅为了政治资源和选票而挑选了林登.约翰逊为自己的副座。

为了确保自己没有做错决定,再派美国参谋长联合会议主席麦克斯韦.泰勒将军(Maxwell Davenport Taylor)前往西贡,从军事的角度,做一次实地研究调查。

麦克斯韦.泰勒带回来的结论比林登.约翰逊的看法更加悲观 :

“美国必须立即启动特殊任务,派遣由美国空军驾驶员操作的三大中队直升战斗机群,与伪装成顾问的八千名实战军队奔赴越南,北越最害怕的就是我们的常规轰炸,只要我们锁定老挝与柬埔寨为对象,越共将因失去后援,才会减慢侵略的速度。”

麦克斯韦.泰勒同时提醒约翰.肯尼迪说:美国人民与国会对越南的事务知道得越少,特殊任务就越容易成功。

约翰.肯尼迪批准了麦克斯韦.泰勒的建议,大量的军队在顾问团的伪装之下源源涌向越南。

纸包不住火,有些新闻媒体开始怀疑,到底美军在越南干些什么?到底有多少美军在那里?

约翰.肯尼迪对这些挑战性的疑问,不是装聋做哑就是顾左右而言他,在被逼问得无处可躲时,除了否认美国介入越南麻烦外,还干脆下达《美国总统行政命令》,以国家安全为理由,严格禁止美国新闻媒体报道有关越南的消息。

这个不会有人遵守的命令,无可避免地引起极大的宪法争议。

越南的局面并没有按照约翰.肯尼迪的意愿方向去发展,雪片似的急电恰恰说明了事与愿违的现实状况。

约翰.肯尼迪决定善后,要在1964年大选连任后,把美军全部撤出越南,但上天并没有赋予他这个改变美国命运的机会:1963年11月22日,约翰.肯尼迪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遇刺身亡。

林登.约翰逊接任后的第二天,通知他的顾问亨利.洛奇(Henry Cabot Lodge) :“告诉西贡的将军们,林登.约翰逊的许诺绝对不会改变。”

林登.约翰逊总统再下手令给国家安全顾问部 :“美国要帮助南越对抗并战胜北越的阴谋挑衅。”

为了确保南越的安全与制定更恰当的越南策略,林登.约翰逊总统再派国防部长罗伯特.麦克纳马拉(Robert Strange McNamara)到西贡,落实既定国策。

罗伯特.麦克纳马拉返美后,大耍两面三刀手段,在公开场合大赞军事政变后的南越,坚固稳定,牢不可破,但在给林登.约翰逊总统的秘密报告中,却说出了他一直担忧的真相 :“如果美国不立即采取更多更强大的军事行动,南越的灭亡指日可待。”

美国参谋长联合会议主席麦克斯韦.泰勒将军给林登.约翰逊总统呈交了一份秘密报告说:

“越南是美国成为自由世界领袖的试金石,如果美国不能在亚洲取得胜利,那么拉丁美洲与非洲将会是共产主义的天下,如果想在亚洲得到胜利,目前必须大量增兵南越,并把战场扩大至北越、老挝与柬埔寨。”

1963年,在新闻媒体的追查之下,美国在越南陷进泥泞的报告,不停地出现各种媒体上。

自约翰.肯尼迪政府以来全面否认越南有战事的谎言政策,无法持续下去。1964年,美国派驻南越的军人已经超过十万之众。

林登.约翰逊的如意算盘并没有打响,官运也和约翰.肯尼迪半斤八两,大量无法自圆其说的谎言使他焦头烂额,成为国人迁怒的对象。

1968年3月31日,因受到反战示威的影响,毅然在电视上宣布不再接受民主党连任提名时,预期的北越惨败消息,依然没有出现。

1964年8月2日,在北越海岸东京湾,一艘美国海军驱逐舰《马多克斯号(USS Maddox)》,在执行侦察任务时,被北越的鱼雷艇袭击。

两天后,《马多克斯号》与另一艘驱逐舰又被袭击,美国舆论哗然,史称“东京湾事件”。

“东京湾事件”是一件历史疑案,尤其是第二次的袭击至今未有定论。后来出土的国防部文件说,东京湾在1964年8月2日那天,没有任何的军事冲突,也没有任何的炮战发生,这为所谓的“东京湾事件”,添增了几许的迷糊的阴谋论。

故勿论是林登.约翰逊自导自演的苦肉计,还是上帝赋予他的特殊恩典,毫无疑问“东京湾事件”是美国的一块遮羞布---林登.约翰逊借题大作文章,煽动舆论,再也不需要对着美国人民撒谎了。

林登.约翰逊在电视上宣称 :“美国无意扩大战争,但必须采取行动来保护我们的武装力量。”

林登.约翰逊并呼吁美国国会采取实际行动 ,“彰显美国支持自由与保护东南亚和平的决心!”

美国众议院于1964年8月7日以416票同意0票反对通过提案,美国参议院于同日以88票同意2票反对通过议案,林登.约翰逊如获至宝,于1964年8月10日将之签署成美国公共法律,是为《东京湾决议法案》。

《东京湾决议法案》主要的内容是授权美国总统,采取包括动用武力在内的必要手段来确保东南亚的和平。

自此以后,美国从偷偷摸摸介入越战,成为名正言顺地出兵越南。

1965年6月7日,美军驻越南总司令威廉.威斯特摩兰将军(William Childs Westmoreland)上书,要求增兵四十四个陆军营共二十万人数的军队。

1965年7月17日,林登.约翰逊签批威廉.威斯特摩兰的要求,使越战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1969年驻越美军人数,达到空前的九个师共达五十四万三千人。

1966年11月,美国国防部长罗伯特.麦克纳马拉开始怀疑美国介入越战的真相与动机。

罗伯特.麦克纳马拉的顾问莫顿.哈尔珀林(Morton Harold Halperin)提议,应该成立专人小组来进行研究越南战争真相,为美国政府决策者提供一份正确的参考资料。

罗伯特.麦克纳马拉批准了这个提议,并委任莫顿.哈尔珀林负责研究工作,研究成果,将以匿名的形式写成报告。

1967年6月17日,罗伯特.麦克纳马拉在没有通知林登.约翰逊总统、美国国务卿大卫.拉斯克(David Patrick Rusk),和国家安全顾问沃尔特.罗斯托(Walt Whitman Rostow)的情况下,更特意避开官方历史学家,委任自己的亲信、助理国防部长约翰.麦克诺顿(John McNaughton),秘密成立了“越南研究工作组(Vietnam Study Task Force)”。

目标是研究与撰写越南战争百科全书,希望能够找到美国政府该如何面对越陷越深的越战泥泞良策。

这份简称为《五角大楼文件》或《越战研究》的主题,是美国由二战至目前介入越南的历史,文件的原名是《美国对越南1945-68年间决策历史》,其目的是为当前与未来美国决策者,提供一份重要而准确的内部参考资料。

约翰.麦克诺顿接受任务不到一个月,不幸空难死亡。

罗伯特.麦克纳马拉再委任国防部顾问莱斯利.盖尔布(Leslie Howard Gelb)继承《越战研究》作业。

莱斯利.盖尔布组织了一个包括有一半是现任军人在内的三十六人秘密班底,开展研究作业。

1964年8月4日,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在好友莫顿.哈尔珀林邀请下,开始在五角大楼工作,出任罗伯特.麦克纳马拉的助理,负责分析与研究大量有关越战的机密文件,和决定那些讯息需要呈报给他们的上司。

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实际参与了《越战研究》的和写作,1967年圣诞节前,他独力完成了三百五十页:关于约翰.肯尼迪政府在1961年介入越战状况的研究。

1968年春天开始,工作的本质使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全面接触机密文件与第一手材料,使他透彻地了解美国陷在越南进退维艰的困难局面,也开始怀疑美国在越战中的道德性与残暴性,在完成了《越战研究》后,他最后得出了这是一场没有正义的罪恶战争结论。

《越战研究》主要的资料来源,几乎全是五角大楼的档案室,不与外界联系之目的就是避免曝光。

1968年2月,罗伯特.麦克纳马拉因与林登.约翰逊总统的越南政策越走越远,被逼辞职下台,去当世界银行总裁去了。

1969年1月15日,距离理查德.尼克松宣誓就任总统前五天,莱斯利.盖尔布将包括三千页历史与政策分析、四千页原始文件共四十七卷、文长两百万字、封面印有“绝密机密 敏感文件”的报告,面呈新美国国防部长克拉克.克利福德(Clark McAdams Clifford)。

在国防部的文件中,如果标有“绝密机密 敏感文件”者,指的是控制流传或限阅的意思。《越战研究》报告总共印了十五份,七大分配如下:

两份给蓝德公司(Rand Corp);两份给美国国家档案局;两份给美国国务院;一份给新任美国国防部长克拉克.克利福德;一份给离职的前美国国防部长罗伯特.麦克纳马拉;七份保留在美国国防部机密室里。

1969年1月21日,美国国防部移交三十八卷的《五角大楼文件》予蓝德公司华盛顿办公室。

1969年3月4日,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前后分两次,亲自把这批机密文件,運返加利福尼亚州蓝德公司总部。

莫顿.哈尔珀林后来出任《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总监,献身美国民权运动。

莫顿.哈尔珀林曾出任威廉.克林顿政府国务院国策研究部主任,著有《无法无天之国:美国情报机关的罪行(The Lawless State: The Crimes of the U.S. Intelligence Agencies)》,曾使美国政府极度难堪。

莫顿.哈尔珀林是毕业自耶鲁大学法学院的高才生,胸怀大志但仕途坎坷,官运欠佳,郁郁不得志,仅在罗伯特.麦克纳马拉手下,出任负责国际事务的助理副国防部长。

丹尼尔.埃尔斯伯格1931年4月7日在芝加哥出生,他的父亲哈里.埃尔斯伯格(Harry Ellsberg)与母亲阿黛尔.查斯基(Adele Charsky),是德国阿什肯纳兹族犹太人(Ashkenazi Jews),

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全家都是虔诚的科学派基督教徒,他生性孝顺,依照母亲的心愿学习钢琴,希望成为舞台音乐家。

哈里.埃尔斯伯格在一次带着妻子和女儿出外旅游时,因驾驶时睡着,撞向了路边阴沟墙壁上,阿黛尔.查斯基死在现场,丹尼尔.埃尔斯伯格伤心之余,自此不再触碰钢琴。  

1952年,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在哈佛大学经济系毕业,转至剑桥大学进修,次年重返哈佛读书。

1954年进入海军陆战队服役,两年之后退伍,返回哈佛继续学业,1962年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

离开哈佛后,丹尼尔.埃尔斯伯格进入蓝德公司,从事核子战略研究。

1965年8月以美国国务院文职人员身份派往越南,在爱德华.兰斯代尔将军(Edward Lansdale)麾下任职,增加了对越战的近距离考察与认识。

1967年返回美国,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再度返回蓝德公司,参与《越战研究》的工作。

由于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有最高等级的忠诚与安全资格认证,成为仅有的几位可以全面接触《越战研究》机密文件人员之一。

1969年,在蓝德公司任职期间,开始参与美国民间反越战活动。

初期的参与反越战活动只是情绪式的发泄,真正使丹尼尔.埃尔斯伯格走向以实际的非暴力公民抗命行动来阻止越战的,是1969年8月28日在宾夕法尼亚州费城郊区哈弗福德学院(Haverford College),聆听和平主义大将兰迪.凯勒(Randy Kehler)的反战讲演。

反战者同盟(War Resisters League)是由一批反战人士,于1923年在伦敦设立国际反战协会的美国分部,兰迪.凯勒是反战者同盟的主将之一,因拒绝入营服役,被法庭判处两年监禁,在入狱前,依然四处讲演鼓吹美国人民反战。兰迪.凯勒在哈弗福德学院讲演说 :

“上个月,大卫.哈里斯(David Harries)已经被捕入狱,我们的朋友们亦逐一被捕入狱,我自己也要接着入狱,我非但不哀伤,而且觉得这是一件美丽的事情,我甚至兴奋,因为我很快就可以在监狱中见到我的朋友们了。”

在听众站立起来报以如雷似的掌声中,站在印度圣雄莫罕达斯.甘地画像前的兰迪.凯勒继续冷静地说 :

“目前我是三藩市反战者同盟唯一的男性成员,因为其余的全进监狱了,等到我入狱后,组织里将只有女性。不过这没有关系,我知道,我朋友们也知道,这是我面对监狱而毫无哀伤与恐惧的原因之一,我知道这里的每一个人,全世界各个角落的许多人,都会像你一样,把反战的崇高理念推动下去。”

深知越战真相的丹尼尔.埃尔斯伯格被兰迪.凯勒的语言深深感动,他无力地坐在椅子上,如雷的掌声离他越来越远,他目睹许多人在哭泣,在流泪,他无法继续呆在现场,溜到洗手间,蹲在地板上抽泣,继而嚎啕大哭,独自黯然哀伤长达一个多小时。

兰迪.凯勒的讲演改变了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一生。他太清楚越战的本质与秘密了,痛哭后的理智使他决定要用所有的力量,来阻止美国这场罪恶而不义的越南战争。

1969年3月3日,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取道华盛顿兰德办公室,取了三十八卷中的八卷《越战研究》返回加州圣塔莫尼卡总部。

1968年8月28日,在费城听完兰迪.凯勒的反战讲演后,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再取道华盛顿,又在兰德办公室取得八卷《越战研究》带返加州。

这些原始秘密资料,使丹尼尔.埃尔斯伯格越坚定地知道该如何的去爱自己的国家:必须拆穿美国政客的谎言,必须制止这场罪恶的战争,更重要的是,他相信美国人民有知道越战真相的权利。

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在自传《秘密:越南与五角大楼文件回忆录》序言中说 :

1969年10月1日傍晚,我用公文包携带这一批机密文件,穿过安检台,走出加州圣塔莫尼卡兰德公司,我准备在晚上将之复印。这些七千页的文件,全是有关越战决策的档案,后来称之为《五角大楼文件》。

其余的文件储存在我办公室的保险柜里。我决定或是利用新闻媒体或是利用美国国会听证的途径,将之公诸于世。

我清楚地知道这个行动,有可能使我自己在监狱中度过余生。十一年来,从1964年中期,至1975年5月越战结束为止,我就像其余的美国人一样,全神贯注我们介入越战的发展。

在开始时,我发现那是个问题,继之是陷于困境,最后是一场政治灾难和道德犯罪。

当我发现这些冲突是问题时,我试图帮助着去解决,变成陷于困境时,我试图着在不伤害到其他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把我们自己解脱出来。

当我看到这是一场罪恶与犯罪时,我必须去揭发它、反抗它、尝试着立即结束它。”

为了安全,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特意在深夜十一点半才离开兰德公司,带着机密文件直奔他反战好友安东尼.罗素(Anthony Russo)的公寓。

夜深人静,两人加上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十三岁的儿子罗伯特.埃尔斯伯格,女友金伯利.罗森伯格(Kimberly Rosenberg),好友兼越南驻美国大使武文泰(Vu Van Thai),到安东尼.罗素在广告公司任职的女友琳达.雷斯尼克(Linda Resnick)办公室,开始复印秘密文件。

次日,再把文件带返办公室锁进保险柜里。1971年3月初,由于担心秘密文件被政府密探偷走,丹尼尔.埃尔斯伯格与他妻子,再复印了几份,分别藏在不同的友人处,以防万一。

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对越南问题的权威性是毋庸置疑的。由于《越战研究》是一份绝密文件,按照惯例,由不同的机构与人物对不同的时段进行深入研究,这些机构与人物之间,互不认识,更无从沟通。

助理国防部长莱斯利.盖尔布是整个《越战研究》实际负责人,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是仅有被特别授权阅览全部完整宗卷文件的人选之一。

这是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在1964年被邀请进入五角大楼工作,也是在1965年8月他被派赴越南实地秘密考察的真正原因。

1969年10月12日,丹尼尔.埃尔斯伯格与数位兰德同仁致函华盛顿邮报》,声明反对美国当局的越南政策,与继续发表迷惑美国人民的不真实宣告。

1971年3月7日,《波士顿环球报》记者托马斯.奥利芬特(Thomas Oliphant),发表头版新闻说,只有三个人曾阅读过整份的五角大楼越战研究文件,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是其中之一。

自此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名字,开始曝光在新闻媒体上,并首次确认《五角大楼文件》确实存在。相对的,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名字也开始进入美国治安当局的视野。

丹尼尔.埃尔斯伯格认为由美国国会议员把《五角大楼文件》公诸于世,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办法。

1969年10月,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将《五角大楼文件》面交美国联邦参议员詹姆斯.富布赖特(James William Fulbright)、乔治.麦戈文(George Stanley McGovern)、盖洛德.纳尔逊(Gaylord Stanley Nelson)、查尔斯.马蒂亚斯(Charles McCurdy Mathias)和美国联邦众议员保罗.麦克洛斯基(Paul Norton McCloskey),但是没有任何一位议员有任何的后续行动。

乔治.麦戈文正在宣布竞选总统,开始时答应在美国参议院公布,但在衡量风险后,改口说不愿介入这件极具争议性的麻烦事。

詹姆斯.富布赖特顺水推舟,派立法助理诺维尔.琼斯(Norvil Jones)煽动说:乔治.麦戈文参议员提议把这些秘密文件,应该交予《纽约时报》发表。

这个提议为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开辟了另外一条崭新的思路。唯一的有关《五角大楼文件》的反应,是阿拉斯加美国联邦参议员莫里斯.格拉维尔(Maurice Robert Mike Gravel)。

丹尼尔.埃尔斯伯格选中他的原因,是他的反战形象,与美国国会议员拥有《美国宪法》赋予的《演讲或辩论保护条款(Speech or Debate Clause)》特权。

基于权力制衡与防止独裁原则,《美国宪法第1条第6款》规定 :“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言论与辩论,不得在任何其他地方被质疑。”

除了触犯卖国、重罪与破坏和平三种情况下,美国参众两院议员在议会期间,不得拘捕,其言论与辩论意见,不受任何法律约束与追究。是为《演讲或辩论保护条款》。

保护民选议员言论自由权利的法理,源自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

由《美国宪法》和《独立宣言》撰稿人之一、开国元勋、乔治.华盛顿总统提名的美国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加以补充,将之撰写进了《美国宪法》。

美国最高法院是根据《美国宪法第3条》于1789年在纽约市成立,乔治.华盛顿总统在八年任期内,提名了十一位大法官,这个纪录至今无人打破,乔治.华盛顿向美国参议院第一位提名的就是詹姆斯.威尔逊。

为了全面地将《五角大楼文件》公诸于世,丹尼尔.埃尔斯伯格主动联系美国ABC、NBC和CBS三大主要电视台,说愿意提供《五角大楼文件》供电台播出,但三大电台惧怕冒着营业执照被吊销的风险,全拒绝之。

《华盛顿邮报》助理编辑班虚.巴格迪基安(Ben-hur Haig Bagdikian)是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在蓝德公司的前同事,得知消息后,主动与丹尼尔.埃尔斯伯格联系,说《华盛顿邮报》有兴趣刊出五角大楼文件,两人约好在波士顿剑桥一家小酒店见面和交货。

1971年6月16日,在特雷德韦旅馆旅馆(Treadway Inn)的房间里,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把两大箱的机密文件,交给了班虚.巴格迪基安。

两大箱包括两份《五角大楼文件》,一份给《华盛顿邮报》,一份给阿拉斯加州美国联邦参议员莫里斯.格拉维尔。

箱子太涨了,为了防止破裂,需要一根绳子。丹尼尔.埃尔斯伯格跑到旅馆前台,看看能否找到根绳子。

旅馆经理说 :“绳子是没有,但有客人漏了一条狗链子在这里,这么久了,大概不会来领取了---。”

于是乎,一根狗链子,绑好了震撼全世界的《五角大楼文件》,运回了首都华盛顿。

1971年6月17日,班虚.巴格迪基安到《华盛顿邮报》总编辑班杰明.布拉德利(Benjamin Crowninshield Bradlee)家里,汇报取得《五角大楼文件》的经过,班杰明.布拉德利立即向发行人凯瑟琳.格雷厄姆(Katharine Meyer Graham)请求批准推出的提议。

正在维吉尼亚州米德尔堡(Middleburg)豪宅里开派对的凯瑟琳.格雷厄姆,不顾法律顾问的严重警告,立即加以同意。

在《华盛顿邮报》总部,整个编辑部为获得了《五角大楼文件》而弥漫着兴奋的情绪,当总编辑班杰明.布拉德利向大家宣布,凯瑟琳.格雷厄姆不顾未来可能的危机风险而决然批准推出消息时,全厅爆起了欢呼的掌声。

班杰明.布拉德利是饮誉美国新闻界的元老级人物,除了在五角大楼文件》事件中,表现出新闻人员高度道德操守外,他还是真正将理查德.尼克松总统赶出白宫的决定性人物。

在班杰明.布拉德利的坚定意志,和罗伯特.伍德沃德(Robert Upshur Woodward)与卡尔.伯恩斯坦(Carl Milton Bernstein)两位年青记者穷追猛打下,理查德.尼克松政权应声垮台。

2014年10月21日,在笔者撰写本文初稿时,班杰明.布拉德利病逝华府,享年九十三岁。

班虚.巴格迪基安用公共电话通知了莫里斯.格拉维尔办公室,为了双方的人身安全,有着丰富反谍报经验的莫里斯.格拉维尔,选择在华盛顿市中心五月花酒店正门口,时间是1971年6月26日午夜12点作为接货点,方法是两车靠拢,从自己的车窗递交到对方的车窗。

莫里斯.格拉维尔取得两大箱五角大楼文件后,知道那是两大箱的麻烦,不敢存放在家里,偷偷地带回美国参议院办公室,与自己的助理们关起门来阅读与研究。

莫里斯.格拉维尔恐怕走漏消息,雇佣了一位残疾的退伍军人,全天候守在办公室里监管。

莫里斯.格拉维尔与助理们一致认为,最佳保护《五角大楼文件》的方法,不是锁在办公室的保险柜里,而是将之公之于世,列进美国参议院的官方记录中。

1971年6月29日,莫里斯.格拉维尔为《五角大楼文件》事件,在美国参议院召集公开听证会,由于时间仓促,不符议事程序被拒绝排期。

莫里斯.格拉维尔运用自己的小组委员会议事资格,在公共大楼议事,他独自一人站在讲台上,朗读五角大楼文件长达三个小时。

天生就有说话结巴的生理问题,导致诵读困难的莫里斯.格拉维尔,读到激愤处,横眉怒目,读到伤心处,哽咽失声,最后情绪失控,无法再诵读下去。

虽然没有任何议员与听众参加,但是因为这是正式的官方听证会,因而整份四千一百页的《五角大楼文件》被列进公开的美国国会纪录。

为了达到更佳效果,莫里斯.格拉维尔决定将之编辑成书,公开发行。

在当时的大环境下,约谈了三十五家出版社,但都不愿意去趟这坛子的麻烦浑水,最后由非盈利机构北美基督教普遍主义唯一神教派协会(Unitarian Universalist Association of Congregations in North America)附属的灯塔出版社(Beacon Press),将之出版发行。

灯塔出版社总裁罗伯特.韦斯特(Robert West)是亨利.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非暴力公民抗命论的信仰者。

当总经理戈宾.斯泰尔(Gobin Stair)y与他商量,想把五角大楼文件出版时,他毫不犹疑地立时批准,是为市场上四大部的《格维尔版五角大楼文件》。

1971年8月灯塔出版社宣布即将在十月出版《格维尔版五角大楼文件》,这个宣布立即为灯塔出版社带来灾难性的打击,拉开了长达两年半司法缠诉与政治麻烦,几乎导致公司破产。

1971年9月,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亲自致电罗伯特.韦斯特,劝告他没有必要招惹这些无边无际的政治麻烦。但罗伯特.韦斯特意志坚定不为所动。

为了阻止美国联邦调查局永无止境的骚扰,在莫里斯.格拉维尔的支持下,把美国联邦调查局告进了美国联邦法院,取得了临时的禁止骚扰令。

美国司法部雷声大雨点小,始终不敢明目张胆起诉灯塔出版社:为了出版一本他们不喜欢的书,而在法庭上被数落严重侵犯人民的宪法权利,总归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

罗伯特.韦斯特在1973年的公司年会上说 :

“我对我们国家的民主进程依然充满了信心。我们下定决心,不仅自己反抗政府越权,也鼓励所有的人起来反抗。在我们的宗教运动、我们的本性驱使、我们的民族传统、加上近来种种事实的经验中,我们已经在历史上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我们可以也一定能够反抗,与逆转这些历史上影响宪法自由的不祥趋势。”

美国政府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收拾泄密者:入禀美国联邦大陪审团要求起诉莫里斯.格拉维尔,美国司法部在法庭取得了传票,命令莫里斯.格拉维尔的助理伦纳德.罗德伯格(Leonard Rodberg),前来交代他在整件涉密案中扮演的角色。

莫里斯.格拉维尔入禀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以伦纳德.罗德伯格是美国联邦参议员的助理,应该受到与美国联邦参议员同等的演讲或辩论条款保护,要求撤销传票。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拒绝了莫里斯.格拉维尔的要求,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认可了地区法院的裁决,莫里斯.格拉维尔将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是为美国司法史上著名的《格维尔 诉 美国案(Gravel v. United States)》。

美国最高法院在1972年4月19和20日,一连两天开庭听讯《格维尔 诉 美国案》,1972年6月29日,以5票同意4票反对的结论裁决 :

“《美国宪法》赋予美国参众两院议员演讲或辩论的条款保护范围,除了与立法业务无关的情况之外,包括其助理在内。”

自此以后,美国参众两院议员助理的工作言责,受到宪法的免责保护。

1971年3月2日,新婚的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到《纽约时报》记者科尼利厄斯.希恩(Cornelius Mahoney Sheehan)在首都华盛顿的家里告诉他说,自己有全套的《五角大楼文件》,愿意免费提供给《纽约时报》公诸于众。

事关重大,无法立即达成共识。十天以后,再度见面,商谈细节,科尼利厄斯.希恩说他会与他的上司商量,尽快回复。

三个星期后,两人第三度见面,落实了《纽约时报》将会刊登《五角大楼文件》的诺言。

1971年3月21日,在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广场的特雷德韦旅馆旅馆房间里,与科尼利厄斯.希恩再次确认《纽约时报》将推出《五角大楼文件》后,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带领着科尼利厄斯.希恩回到自己的小公寓,当面把一部分的文件交予他。

科尼利厄斯.希恩在波士顿复印文件后,返回华盛顿。

1971年3月28日,科尼利厄斯.希恩在《纽约时报》书评栏牛刀小试,写了一篇简短散文,说有些美国政府高级官员,可能因为隐瞒越战真相,会面临被以战犯罪名起诉。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篇短评就此拉开了划时代大戏的序幕。

1971年4月5日,科尼利厄斯.希恩与《纽约时报》编辑杰拉德.戈尔德(Gerald Gold),在华盛顿离开白宫仅五个街口的希尔顿酒店(Hilton Hotel)房间内,闭门研究与策划如何推出《五角大楼文件》。

《纽约时报》总编辑詹姆斯.雷斯顿(James Barrett Reston),在整个事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一直为自己在报道“古巴猪湾事件”中的软弱态度负疚不已的詹姆斯.雷斯顿,强硬地表示,如果《纽约时报》不敢发表的话,他将会在自己的《葡萄园公报(Vineyard Gazette)》全面推出。

《纽约时报》的法律顾问罗德与戴尔律师楼(Lord & Day)的律师们坚决反对,并警告说这种行为属于叛国刑事重罪,如果《纽约时报》坚持要刊出的话,他们将立即解除服务合约,不再代表《纽约时报》。

纽约时报》并没有被自己的律师吓住,组织了二十一人的工作班底,负责处理《五角大楼文件》,为了保密,赋予“X项目”的代号。

为了安全与避开治安探员的干扰,特在纽约希尔顿酒店十一楼租下了五间房间,作为“X项目”的编辑总部。

由科尼利厄斯.希恩、赫里克.史密斯(Herrick Smith)、埃德温.肯沃西(Edwin Kenworthy)和福克斯.巴特菲尔德(Fox Butterfield)联手撰写。

1971年6月11日,《纽约时报》发行人阿瑟.苏兹伯格(Arthur Ochs Pinch Sulzberger ),在离开纽约前往伦敦度假前,批准了“X项目”的最后刊登计划。

1971年6月12日,詹姆斯.雷斯顿在他佛蒙特州山顶的住家里,用电话下令:立即推出“X项目!”。

1971年6月13日,《纽约时报》在头版用二十四号大字,以科尼利厄斯.希恩的名字,发表《越南档案:美国三十年来介入越南事务的五角大楼研究》文章。14日和15日,相继推出第二和第三批《五角大楼文件》,立即石破天惊,轰动全球,也惊动了白宫。

《纽约时报》披露五角大楼机密文件事件,触怒了白宫的理查德.尼克松总统

1971年6月14日下午3.09分,理查德.尼克松在电话里,对着白宫幕僚长哈里.霍尔德曼(Harry Robbins Bob Haldeman)痛骂说 :

“《纽约时报》的科尼利厄斯.希恩是个杂种,多年来他一直是个杂种,怎么在越南问题上,居然给这个操他妈的搞到了这些文件!”

一向惯于粗言脏语骂人的理查德.尼克松,怒不可竭,在亨利.基辛格(Henry Alfred Kissinger)的强力要求下下令:不惜任何代价,立即制止《纽约时报》继续刊登危害国家的机密文件!

1971年6月14日,美国司法部长约翰.米切尔(John Newton Mitchell)先礼后兵,用电报给纽约时报》发行人阿瑟.苏兹伯格发出最后通牒,声称如果不立即停止刊登并交回其余的《五角大楼文件》,美国政府将会以《间谍法案》刑事罪名起诉之。

同一天,《纽约时报》悍然拒绝约翰.米切尔的要求,并继续推出第二组的《五角大楼文件》,次日再推出第三组的《五角大楼文件》。

在《纽约时报》拒绝白宫的命令后,美国司法部采取紧急法律行动,入禀纽约南区美国地区联邦法院,要求颁发预先制止令(prior restraint)。

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提名的美国联邦三款法官穆雷.格尔芬(Murray Irwin Gurfein)下令,《纽约时报》暂停推出《五角大楼文件》,以便美国政府可以有时间,准备在1971年6月18日的庭议,停止与交回机密文件案的法理辩护。

由于案件敏感地涉及美国国家安全,纽约南区美国地区联邦法院采取闭门审判的形式,除了两造的律师、证人和两位《纽约时报》代表外,一律不准旁听。

《纽约时报》一面遵守纽约南区美国地区联邦法院的命令,一面进行抗告法律行动,一场影响美国人民言论与出版权利的宪法大战,静静地拉开了历史的序幕。

《纽约时报》给法庭呈交一份《五角大楼文件》目录,但拒绝交回原件。

1971年6月17日,穆雷.格法因法官以“理由不足无法达到法律基本要求”的法理,拒绝美国政府要《纽约时报》交回所有秘密文件的要求。

刚利用预先制止令封锁了《纽约时报》继续刊登《五角大楼文件》,还未喘过气来,又发生了机密外泄事件:1971年6月18日《华盛顿邮报》,突然推出了十七份《五角大楼文件》。

1971年6月18日,后来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院长、时任助理司法部长的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Hubbs Rehnquist),致电《华盛顿邮报》总编班杰明.布拉德利说:

美国政府认为刊登《五角大楼文件》的行为已经触犯了《间谍法案》,要求《华盛顿邮报》立即自动停止刊出,并交回剩余的秘密文件。但被班杰明.布拉德利在现场就坚定地拒绝了。

美国政府当天入禀华盛顿特区美国联邦法院,以危害国家安全的法理,要求颁发永久禁止令。

在整个美国司法史上只有五次批准“临时禁制令”但最后全被上级法院推翻的判例下,要求美国法院颁发永久禁止令,是一件不现实的妄想。

美国政府在华盛顿特区的运气并没有比纽约好,被美国联邦法官格哈德.格塞尔(Gerhard Alden Gesell)现场就拒绝了,他甚至于连临时禁止令都不批准考虑。

格哈德.格塞尔法官在裁决书上说 :

“没有任何一位美国地区法官会欢迎这种新闻检查案件。从《华盛顿邮报》刊出的资料来判断是否符合制止令的条件,更是加倍的困难。

本庭发现文件上的机密标号,述说的却是数十年前的陈年旧事,两份主要的新闻大报同时刊出这些文件,没有证据显示这些文件会使到外交关系破裂,或导致武力攻击美国本土,或武力攻击盟国或导致发生一场战争,仅是妥协军事计划的一部分与妥协军事情报的一部分。

《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严格规定,美国国会不得制定任何限制出版自由的法律。本庭发现事情并没有达到政府所述说导致立即危及到国家安全,必须立即颁发对出版物制止令的状况。

政府的证据没有达到合理颁发制止令的要求,因而我拒绝颁发对出版物的制止令,我签署了这份裁决令,以便美国政府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在纽约美国联邦上诉法庭上,《纽约时报》的律师亚历山大.比克尔(Alexander Mordecai Bickel),对于把预先禁止令延长一天的裁决,提出严重抗议 :

“《华盛顿邮报》可以刊登,而《纽约时报》则不可以,无论站在商业竞争或是报道权威角度来看,都是极度不公平的,何况《纽约时报》的读者,有权知道事情的真相和发展。

1971年6月19日,格哈德.格塞尔法官作出裁决:拒绝了美国政府永远禁止与交回文件的动议。

美国政府立即向纽约美国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紧急上诉。

欧文.卡夫曼法官(Irving Robert Kaufman)否决了格哈德.格塞尔法官的裁决,下令《纽约时报》暂停推出其余的《五角大楼文件》,允许美国政府有时间准备庭讯。

同一天,华盛顿特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下令,责成格哈德.格塞尔法官重开庭讯,允许两造的律师辩护有关美国政府要求永久禁止与交回《五角大楼文件》的法理。

同时下令在格哈德.格塞尔法官的新裁决出炉前 ,《华盛顿邮报》不得继续推出其余的《五角大楼文件》。

树欲静而风不息。1971年6月20日,《波士顿环球报》记者托马斯.奥利芬特(Thomas Oliphant),在取得总编辑托马斯.温希普(Thomas Winship)口头同意刊出《五角大楼文件》后,主动与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商量推出事宜。

《波士顿环球报》在取得《五角大楼文件》后,在副总编马修.斯托林(Matthew Victor Storin)为主的写作班底努力下,仅用了六个小时的时间,就把第一部分的《五角大楼文件》刊出见报。

美国司法部立即作出反应,入禀美国联邦法院要求向《波士顿环球报》颁发临时禁止令。

美国联邦法院命令《波士顿环球报》交出《五角大楼文件》,但《波士顿环球报》非仅抗命,还将《五角大楼文件》锁在洛根机场的公共储物柜里。

1971年6月23日,《芝加哥太阳时报》又在头版,刊出了部分的《五角大楼文件》。

1971年6月24日,又有五家报纸同时在全国各地推出不同版本的《五角大楼文件》。

使人惊讶的是美国政府这次没有采取任何的法律行动,大概是明白了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道理,只好听天由命了。

在美国,政府在法庭上,祭出要禁止言论与出版自由的要求,是一件极度困难的事情,美国最高法院也没有批准永久性禁止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案例。

在《五角大楼文件》事件中,美国政府就像八个瓶子七个盖,狼狈不堪的局面在所难免。

在言论与出版自由的《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言论与出版自由权利下,美国政府对新闻刊物一直是手忙脚乱,甚至是束手无策。

当美国政府正纳闷,到底是谁将这些国家机密泄露给新闻媒体时,曾任美国联邦检察官、刑事辩护律师、时任自由撰稿人、犹太人西德尼.锡安(Sidney Zion),突然出现在电台巴里.格雷夫斯节目(Barry Graves show)中说:《五角大楼文件》泄密者,就是丹尼尔.埃尔斯伯格。

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时报周刊》与《华盛顿邮报》加以转载后,被这种有违新闻消息来源保密职业道德行为出卖后的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成为了全国关注的风云人物。

1971年6月23日,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接受CBS电视台元老级名记者沃尔特.克朗凯特(Walter LeLand Cronkite)采访,直言无忌自己在《五角大楼文件》中的角色。

同一天,《波士顿环球报》与《圣路易斯邮报》跟进,相继发表部分的《五角大楼文件》,所谓的国家机密,溃不成军。 

1971年6月28日,中央情报局探员埃弗里特.亨特(Everette Howard Hunt)以总统特别顾问的身份,用备忘录的方式向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提议:立即建立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秘密档案,找出他所有的缺点,然后透过宣传,将他搞臭,使他名誉扫地。

埃弗里特.亨特的建议深合理查德.尼克松口味,视之为心腹,大加重用。也就是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导致了《水门事件》的爆发,也拉开了理查德.尼克松政权覆亡的序幕。

1971年12月29日,美国司法部追诉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另外十五项间谍、偷盗与阴谋刑事罪名,如果罪名成立,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将面临着一百一十五年的监禁刑期。

美国司法部附带把安东尼.罗素定为阴谋共犯,起诉他十二项同等罪名,如果罪名成立,从犯安东尼.罗素面临着三十五年的监禁刑期。

安东尼.罗素并没有接受司法部以合作换取减刑的条件,但他的前女友琳达.雷斯尼克,因抵挡不住压力而妥协,向美国司法部的律师招认了安东尼.罗素与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关系。

1971年6月25日,美国联邦地方法官琳达.塔索普洛斯(Lynda Tassopoulos),根据琳达.雷斯尼克的证词,签发了对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拘捕令

丹尼尔.埃尔斯伯格与刚结婚一年的妻子帕特里夏.马克思(Patricia Marx),开始地下逃亡生涯。

美国联邦调查局发动了一场历史罕见的全球性搜捕行动,甚至连法国巴黎都踏遍了。

其实丹尼尔.埃尔斯伯格与妻子帕特里夏.马克思哪里也没去,就是躲在波士顿剑桥五家不同的小酒店与朋友们的家里。

1971年6月28日早上10点,经过了两个礼拜逃亡生涯后,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在哈佛威廉.韦尔德(William Floyd Weld)法学院教授、刑事辩护律师查理.尼森(Charles Rothwell Nesson)陪同下,前往波士顿马萨诸塞州区联邦司法部办公室,向美国地区联邦检查总长自首。

在进入办公室前,特意打扮得衣装整齐的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在美国联邦法院的石阶前,向蜂拥而至的记者宣读了一份新闻稿:

1969年秋天,我自愿的把所谓的五角大楼文件,包括一份从来没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的美国越战研究,送到了美国参议院外国关系委员会主席办公室,在这之前,只有包括我自己在内仅有少数人阅读过这份文件。

到了今年春天---在两次的军事侵略后---又造成了数千美国人与数十万印度支那半岛人死亡。

唯一使自己后悔的,是我没有提前采取行动,把这段历史透过新闻媒体告诉所有的美国人。

我再次的澄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我现在把这件事办完了。这些行动有力地驳斥了包括国防部处理文件的所谓秘密规矩。

无论如何,作为一位负责任的公民,我无法再与政府合作,继续地向美国人民隐藏这些讯息。

我的行动为我自己带来危险,我已经准备好了面对所有的后果,这包括我自己个人与家人的严重后果。

无论结局如何,我都与千千万万的美国人一样,为了服务国家愿意付出这种危险的代价 。

对于我来说,一直保持着希望与信任。希望的是这些事实真相能够使我们脱离战争。

信任的是能够制止公仆停止撒谎停止屠杀,停止美国人再在印度支那半岛无辜的死亡。”

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拒绝承认触犯间谍法案》刑事指控罪,以五万元担保在外候审,开始了与美国政府马拉松司法大战和较量。

安东尼.罗素于1936年10月14日在维吉尼亚州萨克福(Suffolk)出生,于2008年8月6日,病逝老家维吉尼亚州萨克福。

在他七十一年的生命里,因帮助自己在前兰德公司同事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把《五角大楼文件》公诸于世而闻名国际。

1960年,安东尼.罗素毕业于维吉尼亚理工学院航空工程系,任职国家航空航天局太空舱研究部。

1968年赴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深造,取得航空工程系与公共事务双重硕士学位。

毕业后在兰德公司工作,与丹尼尔.埃尔斯伯格交好,最后因为知识分子的职责,成为美国司法部指控的阴谋共犯。

丹尼尔.埃尔斯伯格与安东尼.罗素两人,因采用非暴力公民抗命手段,去结束不公不义的越战而流芳万世,连审判《五角大楼文件》案件的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威廉.伯恩(William Matthew Byrne),亦因在法庭上,伸张了国家正义而留名千古。

1971年8月14日,美国联邦大陪审团票传安东尼.罗素出庭作证,但安东尼.罗素引用《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不得自我入罪保护权利,保持沉默,拒绝发言。

1971年8月16日,美国司法部采用一贯手法,颁发安东尼.罗素刑事豁免权,换取他以污点证人身份,出庭指证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所谓罪行,但被安东尼.罗素严辞拒绝。

美国联邦法庭以藐视法庭的罪名,判安东尼.罗素入狱六个星期,但依然无法改变他不合作的坚定意志。

语云:无风不起浪,事出必有因,也没有不透风的墙。

威廉.伯恩法官于1930年9月3日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出生,1953年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毕业,1956年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学士学位,1958年至1960年出任加利福尼亚中区助理司法部长;

1967年,威廉.伯恩被林登.约翰逊总统提名为南加利福尼亚中区美国联邦检察总长;

1971年4月21日,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提名他出任南加利福尼亚中区美国联邦法院法官;

1971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他的提名,同日颁发美国联邦法三款法官任命书;

1994年至1998年,威廉.伯恩出任南加州中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院长;

1998年2月28日,因符合美国联邦法官退休条例,以全额薪金退休;

2006年1月14日,病逝加州洛杉矶,享年七十六岁。

当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案件落在威廉.伯恩手里时,白宫大喜,认为凭着是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的提名知遇之情,应该是自己人,好说话,但是事实却朝着白宫意愿相反方向发展:

1973年4月26日,在华盛顿美国联邦法庭水门事件上,政府检察官透露:白宫非法地派人至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心理医生刘易斯.菲尔丁(Lewis fielding)办公室,入室盗窃有关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病历档案。

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律师查理.尼森,立即在法庭上提出抗议动议,认为案件为政治报复。

新闻见报,白宫立即采取减轻杀伤力的措施:将总统法律顾问约翰.迪恩(John Wesley Dean)革职,强迫约翰.埃利希曼(John Daniel Ehrlichman)与哈里.霍尔德曼辞职。

约翰.迪恩因被炒鱿鱼后与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翻脸成仇,在美国国会与美国联邦法庭上,猛爆水门事件内幕,加速了理查德.尼克松政权的崩溃速度。

1973年4月26日,威廉.伯恩接到在《水门事件》法庭通报文件说,埃弗里特.亨特与乔治.里迪(George Gordon Battle Liddy)曾在白宫的命令下,非法夜闯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心理医生刘易斯.菲尔丁办公室,入室盗窃有关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病历资料。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1973年4月30日,威廉.伯恩突然在法庭上,宣布了一个像政治炸弹一般的消息:

最近白宫委派总统顾问约翰.埃利希曼,代表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与他两度接触,以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职位为条件 ,“只要在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案件上帮个小忙”, 进行非法的政治干涉、司法关说和政治贿赂。

1973年5月9日,在华盛顿《水门事件》中又爆出惊人黑暗内幕:美国联邦调查局探员,曾非法监听与录音丹尼尔.埃尔斯伯格与莫顿.哈尔珀林的电话谈话!

这些一系列的非法勾当,在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大审中,爆出了惊人的杀伤力:威廉.伯恩法官在1973年5月11日突然宣布,案件不是无效审判,而是永久性撤销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和安东尼.罗素两人所有的刑事指控!

威廉.伯恩在法庭上解释他作出这个对“本案就是对正义的冒犯”决定的法理说:

“由4月26日开始,美国政府人员非同寻常地披露了一系列关于本案被告的行为,更多陆续出来的讯息,制造了比答案更多的疑问。披露出来的讯息说明了美国政府,对被告进行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非法行为。

被告被起诉后,政府对被告的调查应该勉强地约束。白宫官员成立了一个特别小组,调查本案的一位被告。

我们从模糊的认知中得知,那个特别小组对本案所干的事情,使人焦虑。政府的不断调查本案毫无益处,每一天的流逝,只能使陪审团空空等待。

另外秘密的政府非法调查,并没有为本案提供任何帮助,而美国政府对法院要求的恰当文件回应,不是销毁就是失踪。为期待案件的完整性,但对被告的起诉增加了严重的实际性和合法性。

无论如何,美国政府的行为已经把陪审团置于不可能得出客观公正结论的状态中。

我的结论是,如果仅是宣布审判无效,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我相信被告没有必要冒此风险,因为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他们有可能再次被送上由不同陪审团组成的审判庭。

这种情况下的全部案情,我简单地描述就是对正义的冒犯

种种的怪诞事件无药可救地影响了这宗案件的检控业务。就本案目前的状况,在我看来,为了确保正当的法定诉讼程序与司法正义,唯一可能的纠正手段,是批准被告律师提出撤销控罪,解散陪审团的动议。

我现在下达撤销所有控罪与解散陪审团的命令:案件一应撤销,立即生效。”

威廉.伯恩语毕,整个座无虚设的法院旁听席上,响起了如雷般的掌声与欢呼,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和安东尼.罗素,恢复了全面的自由!

无效审判并不能阻挡住美国联邦检察官重新组织新陪审团开庭的权力,但在《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禁止一罪两罚的保护下,无效审判意味着全案的彻底结束。

无效审判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两造的律师、陪审团均有权要求法庭宣布案件为无效审判。

美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可以重新审判被宣布的无效审判案件,只要是宣布之前经过了被告的同意,重新开庭的案件不算是违反《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一罪两罚法理原则。

没有经过被告同意,或有被告的抗议而宣布的无效审判,不得重新开庭审讯。违反被告意愿的无效审判,如果被告未在十五天之内向法庭提出动议的话,自动重新排期开庭。

禁止一罪两罚已经是文明国家普世价值与司法伦理。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采用不得一罪两罚司法惯例,全球有七十二个国家签署的《国际公民权与政治权约》第14条第7款规定 :

“无论根据各国法庭审判的结论是定罪或无罪,没有人允许为同一罪行接受两次的审判或惩罚。”

悬而不决的陪审团、非法取证、酷刑逼供、政治干预等,是法官宣布无效审判的普遍理由,在大部分情形下,无效审判意味着案件的全面结束。

理查德.尼克松在白宫听到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所有的指控,被自己提名的威廉.伯恩法官全案撤销审判时,勃然大怒,破口骂道 :“这个狗娘养的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居然变成了操他妈的护宪英雄了!” 

1968年1月31日至2月7日间,越共在南越发动对美国军事机构的袭击,是为著名的新春攻势。

1968年3月31日,林登.约翰逊总统下令对北越进行大规模轰炸后,全国震惊,在声势浩大的反越战民权运动冲击下,他被逼宣布不再竞选连任。

政治局面造成理查德.尼克松借势而起,号称“我有秘密计划可以立即有尊严地结束越战! ”广受欢迎的理查德.尼克松,在所谓秘密计划鼓动下,在五十个州中拿下了四十九个州,顺利入主白宫。 

1968年12月25日,丹尼尔.埃尔斯伯格与总统当选人理查德.尼克松的未来国家安全顾问亨利.基辛格,在纽约皮埃尔酒店(New York Hotel Pierre)闭门深谈四天,向他提出越南政策的几个选择,深受亨利.基辛格赏识,两人保持友好关系长达两年之久。

1970年8月,两人在加州圣克利门蒂再度见面,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力促亨利.基辛格阅读《五角大楼文件》作为处理越战的参考资料。

1970年9月,亨利.基辛格邀请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出任自己的政治顾问,共同为理查德.尼克松政府工作,但被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拒绝。

1971年1月,在波士顿麻省理工学院举行的越战讨论会议上,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公开抨击亨利.基辛格的越战伤亡报告不实,自此两人开始交恶。

任何的友谊在现实政治利益面前,皆显得苍白和滑稽。当亨利.基辛格发现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是五角大楼文件》曝料人时,即翻脸咒骂他是“美国最危险的家伙”。

得道多助,仁者无敌。这个普世价值在《五角大楼文件》的司法案件中,得到了最佳的证明。

丹尼尔.埃尔斯伯格与安东尼.罗素两人,在美国联邦法庭上毫发未损的全身而退,不仅是两人的运气好,亦是理查德.尼克松政府的厄运所致。

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的厄运与倒台,是由《五角大楼文件》开始的。

理查德.尼克松是政客不是政治家,他的疑神疑鬼个性,与惯于使用阴谋诡计伎俩,已经局限了他的政治视野,也注定了他的人生败局。

从一个小故事里,就可看出理查德.尼克松的另一面奸诈个性。

白宫拥有一艘游轮,长期停泊在距离白宫不远处的波托马克河(Potomac River)岸边,主要是为美国总统家人享用。

理查德.尼克松经常在周末邀请朋友们赴轮饮宴,交际应酬。理查德.尼克松就像大多数的美国人一样喜欢喝红酒,他尤其是喜欢喝高级的红酒。

每当宴会时,个性滑头的理查德.尼克松,宴会前暗中吩咐服务员,用白餐巾把红酒全裹起来,使客人看不见是什么牌子,上酒时数瓶齐出,给客人喝的是便宜的普通红酒,而倒在自己酒杯中的,则是价格非凡的上等红酒。

如果不是被《华盛顿邮报》记者揭发出来,偷偷暗笑的理查德.尼克松,恐怕会把这个吝惜成性的秘密带进棺材。

《五角大楼文件》事件爆发后,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对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恨之入骨,极欲除之而后快,最少也要把他的声誉搞臭。

在处理这件事上,律师出身的理查德.尼克松,犯了任何法治社会都绝对不允许出现的错误。错误是要付出代价的,理查德.尼克松付出的错误代价是惊人的:他亲手埋下了导致丢掉美国总统宝座恶果的种子。

1971年7月24日,理查德.尼克松亲自委任亲信埃吉尔.克罗夫(Egil Krogh),与亨利.基辛格的贴身顾问大卫.杨(David Young)两人,出任总统特别调查小组正、副主任,是为恶名昭彰的“白宫管道工”。

偷偷摸摸的“白宫管道工”其主要成员有亚历山大.巴特菲尔德(Alexander Porter Butterfield)、查尔斯.科尔森(Charles Wendell Colson)、约翰.埃利希曼(John Daniel Ehrlichman)、约翰.迪安、哈里.霍尔德曼、埃弗里特.亨特、乔治.里迪(George Gordon Battle Liddy)和戈登.斯特拉坎(Gordon Strachan)。

古语有云:一言兴邦,一言丧邦。在《水门事件》中就发生了,就是亚历山大.巴特菲尔德一句话,导致了理查德.尼克松的垮台。

亚历山大.巴特菲尔德在白宫的工作,是安排和调整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的公私生活,除了白宫幕僚长哈里.霍尔德曼外,无人比亚历山大.巴特菲尔德更接近理查德.尼克松。

1973年7月13日,正当水门事件调查陷进没有铁锤实证的困境时,在美国众议院听证会上,亚历山大.巴特菲尔德爆料说:在白宫的总统办公室里,有全程的录音存在,因为录音系统是应理查德.尼克松的要求,而他亲自监督着完成了整个录音系统的安装。

这个讯息使美国特别检察官阿奇博尔德.考克斯(Archibald Cox)的调查焦点,集中在白宫椭圆办公室的录音带上,因为谈话录音就是最佳的直接第一手证据。

出身自美国联邦调查局的乔治.里迪,是典型的共和党铁杆支持者,因水门事件被判入狱的记录,导致他的律师执照被永久吊销,风云际会,因祸得福,使他成为全国闻名、名利双收的电台节目名人。

在水门事件三十周年,乔治.里迪接受采访时,被问及是否对当年涉及水门事件有所后悔时,他大声地回答说 :“是有所后悔的,我后悔当时没有把事情办好!”

“白宫管道工”成立后的第一个任务,就是要搜集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黑材料。

美国联邦调查局为白宫提供了一份有关丹尼尔.埃尔斯伯格亲朋戚友的名单,其中有洛杉矶心理医生刘易斯.菲尔丁的名字。

经过初步确认,刘易斯.菲尔丁和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是医生与病人的关系。

这个发现使“白宫管道工”极度的兴奋:如果能够证明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是个神经病的话,事情就好办了。

1971年7月14日,美国联邦调查局私下要求刘易斯.菲尔丁医生,提供有关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病历资料,但被严辞拒绝。

1971年8月5日,在白宫行政大楼地库第十六号房间里,白宫第十二任总统首席法律顾问约翰.埃利希曼,批准了所谓的“亨特/里迪第一号特殊项目”---夜闯菲尔丁办公室,查阅关于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医疗记录。

1971年9月3日凌晨4点,在加州洛杉矶比佛利山庄刘易斯.菲尔丁办公室外,埃弗里特.亨特与乔治.里迪在门外把风,中央情报局特务尤金尼奥.马丁内兹(Eugenio Martinez)、费利佩.德迭戈(Felipe Diego)和伯纳德.巴克(Bernard Barker)动手,把窗户撬开,五人前后进内,翻查档案。

其实丹尼尔.埃尔斯伯格为了疏减精神压力,只访问过刘易斯.菲尔丁医生一次,病历表上除了他的通讯地址外,并没有任何的神经病资料,而且只有一张纸,由于粗心大意,把这份资料散落在地上,结果什么也没有得到,空手而回。

埃弗里特.亨特与乔治.里迪返回白宫后,向约翰.埃利希曼提议,干脆直接到刘易斯.菲尔丁家里再找,但由于风险太大,约翰.埃利希曼拒绝了两人的建议。

“白宫管道工”像一批黑社会用非法手段到处作案,他们查清了肯尼迪政府对刺杀越南总统吴庭艳的细节,查清了爱德华.肯尼迪美国参议员(Edward Moore Kennedy)在马萨诸塞州查帕奎迪克岛(Chappaquiddick Island)淹死女助理玛丽.科佩奇尼(Mary Jo Kopechne)的内幕等,但在“宝石行动(Operation Gemstone)”中不仅失手,最后导致理查德.尼克松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辞职的在任总统。

“宝石行动”就是“白宫管道工”潜入民主党在水门大楼总部进行修理窃听器行动的代号。

“白宫管道工”在刘易斯.菲尔丁案件上办得干净利落,不留痕迹,但是上得山多终遇虎,这批无法无天的同一批人马,终于在1972年6月17日凌晨2:30分,夜闯华盛顿水门大厦民主党总部,修理预早就安装的窃听器失灵时,失手被捕。

五个被捕的所谓小偷中,有两个人的名字是尤金尼奥.马丁内兹与伯纳德.巴克---他们曾是夜闯刘易斯.菲尔丁办公室的“白宫管道工”成员。

在理查德.尼克松诸多丑闻中,最为突出的是理查德.尼克松敌人名单事件。

在二十位主要敌人的名单上,莫顿.哈尔珀林排名第八。

理查德.尼克松敌人名单是通称,全名为“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主要政治对手名单”,由白宫幕僚长哈里.霍尔德曼,与被美国新闻界美誉为“理查德.尼克松刀斧手”的查尔斯.科尔森与乔治.贝尔(George Bell)三人合编而成。

一位美国作家评论查尔斯.科尔森为“魔鬼政权里的天才魔鬼”,真乃入木三分之论。

1974年6月24日,查尔斯.科尔森与乔治被格哈德.格塞尔法官判处入狱一至三年,到阿拉巴马州麦克斯韦惩教设施所(Maxwell Correctional Facility)服刑,是为《水门事件》中,第一位被判刑入狱的理查德.尼克松亲信。

查尔斯.科尔森在监狱中,看到了囚犯们的精神空虚,造成了许多严重的问题,深受启发,不但自己皈依了基督,还在坐牢七个月后,因儿子与家庭问题被格哈德.格塞尔法官提前假释出狱。

查尔斯.科尔森自此看破红尘,无意仕途,不再过问政治上的江湖恩怨,全力以赴的改良美国的狱政,影响所及,最后改变了数十个国家的监狱制度,如此成就,使人惊叹,不愧为天才魔鬼。

查尔斯.科尔森因犯有刑事重罪而被吊销律师执照,但可以到允许刑事犯继续律师职业的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生活。

但是查尔斯.科尔森选择了认为更有生命意义的改良美国的狱政宏大理想,他的后半生活得丰富扎实,多姿多彩,他的改良美国的狱政不仅改变了美国的监狱面貌,也影响了多达五十个世界各地国家,模仿美国,彻底改革狱政。

莫顿.哈尔珀林是一位美国民间学者,曾出任林登.约翰逊、理查德.尼克松、威廉.克林顿政府的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

当莫顿.哈尔珀林知道了美国联邦调查局对自己的非法录音后,立即采取法律行动,在美国联邦地区法庭起诉包括理查德.尼克松在内的十名政府官员。

非法录音是违反宪法权利的刑事犯罪行为,在任美国总统没有司法豁免权。

在初审庭上,法官排除了六位政府官员的责任,仅剩下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亨利.基辛格、美国司法部长约翰.米切尔、白宫幕僚长哈里.霍尔德曼四名被告,是为美国司法史上著名的《霍尔珀林 诉 尼克松、基辛格、米切尔与霍尔德曼案》。

基于违反原告的《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隐私保护权利,美国联邦地区法庭裁决被告罪名成立,同时考虑犯罪行为是基于政治动机,裁决被告支付一美元的象征性赔偿。

《霍尔珀林 诉 尼克松、基辛格、米切尔与霍尔德曼案》的重头戏,是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庭。美国联邦地区法庭的裁决不被两造领情与接受,双方同时上诉。

莫顿.哈尔珀林认为自己被美国联邦调查局非法监听二十一个月而只得一块钱,有失公平。

被告理查德.尼克松等则觉得如果不上诉,就是间接承认犯罪,而一个犯罪的政府当然无法被文明社会所接受,政治后果严重。

《霍尔珀林 诉 尼克松、基辛格、米切尔与霍尔德曼案》上诉案于1979年2月9日,在华盛顿首都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听证。

由华盛顿首都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院长詹姆斯.赖特(James Skelly Wright)、斯波茨伍德.罗宾逊法官(Spottswood William Robinson)和格哈德.格塞尔法官主持庭讯。

坐堂听证的三位美国联邦法官,全是当代司法界民权护法风云英雄人物出身。

1936年,詹姆斯.赖特在半工半读的情况下,取得洛约拉大学新奥尔良法学院(Loyola University New Orleans College of Law)学位,1945年至1949年,历任路易斯安那州东区助理检察官、总检察官。

这段时间詹姆斯.赖特有点像小说里的独行侠,力抗使美国蒙羞的种族歧视政策。

1962年,约翰.肯尼迪总统提名詹姆斯.赖特出任华盛顿首都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1978年至1981年退休为止,詹姆斯.赖特出任华盛顿首都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院长。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 诉 托皮卡教育委员会》裁决在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为违反《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原则,必须立即废除后,整个美国南方十一州,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装聋做哑,拒绝执行,甚至公开反抗。

詹姆斯.赖特在路易斯安那州,严格执行美国最高法院的《布朗 诉 托皮卡教育委员会》裁决命令,导致他与家人到处被当地白人排挤、仇视与隔离。

斯波茨伍德.罗宾逊是维吉尼亚州早期的民权律师,他本身的奋斗事迹,就是一篇可歌可泣的雄壮民权史诗。

在《布朗 诉 托皮卡教育委员会》中,他是第一位站在九位白人大法官面前,滔滔雄辩的黑人民权律师,也是第一位被提名出任华盛顿首都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非洲裔美国人。

研究水门丑闻大审者,大概没有人不对格哈德.格塞尔法官肃然起敬,素有“水门七恶克星”的雅号。

在被特别检察官送上被告席上的七位理查德.尼克松亲信中,约翰.米切尔、哈里.霍尔德曼、约翰.埃利希曼、查尔斯.科尔森与戈登.斯特拉坎(Gordon Strachan)五人,在格哈德.格塞尔的威严制裁下,或俯首认罪或被判有罪。

水门七恶的另外两人,助理司法部长罗伯特.马尔迪安(Robert Mardian)和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竞选连任委员会顾问肯尼思.帕金森(Kenneth Parkinson)则无罪释放。

理查德.尼克松等人的上诉案件,落在这三位铁面无私的法官手里,任何人都不会看好。

案件在1979年2月9日开庭听证,于1979年7月12日,作出裁决。由院长詹姆斯.赖特撰写的裁决书指出两大原则:

第一:维持原判,但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美元象征性赔偿裁决,不得作为日后同样性质案件的判例;

第二:白宫或美国司法部在进行窃听嫌疑人前,必须向法院取得允许证。

詹姆斯.赖特院长在裁决书中指出了整件案件的法理是 :

“本案是政府为了国家安全,在牵涉到个人权利的情况下,采取断然的监视行动来保护国家机密。

我们必须小心考虑到,我们的决定是否会影响国家保护重大利益的能力。相等地就像美国最高法院所提示一样,如果政府在国家安全的名义下可以破坏宪法赋予的权利的话,那是太讽刺了。

締造宪法的先贤赋予人民反对政府的权利,这种不被打扰的保证是文明人民最广泛的权利之一。

为了保证这种权利,政府对任何个人隐私的无理入侵,勿论是在什么名目下,都将被视为违反《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权利的行为。

《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就是保证不被任意胡为与被不合理的窃听权利的奠基石。

这种监听行为侵害了宪法保证公民的自由隐私谈话权利,变质成了不可避免的公开讲演,完全是一些无法容忍的行为。

这不像暴力撞破原告的家门,翻箱倒柜地在抽屉里寻找,那会变成了对原告的基本犯罪动机,但这是对原告个人安全、个人自由与个人财产的侵犯。

缺少了对每一位公民的追求自己的意见与愿望的警惕性保护,就是我们对由尊严与个人组成的社会的背叛。本案突显的问题,是当行政部门在保护全国的名义下压制了宪法权利。

不幸的是,含糊不清的国家安全固然有说辞,但禁不起严格的分析。本庭同意这种泄密,并没有危害到国家存亡。

我们相信除非国家出现直接和严重的危险,行政特权才可以使用,本案并没有这种紧急情况,宪法并不允许行政特权的任意滥权使用,假借国家安全名义来危险地借取我们宪法权利,是一种威胁我们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行为。”

美国政府在美国最高法院又一次碰到了挫败。1972年11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以7票同意2票反对裁决,拒绝为美国政府就《霍尔珀林 诉 尼克松、基辛格、米切尔与霍尔德曼案》上诉案开庭,自此全案结束。

一系列的《五角大楼文件》事件冲击与司法大战,产生了实际性的政治效果:1973年5月10日美国众议院通过议案,切断所有美国在印度支那的战争经费。

1973年8月15日,美国在印度支那滥轰滥炸军事行为,被逼无限期停止,导致给越共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

1971年6月26日,《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主要的辩论焦点是:美国联邦法院对出版物所颁布的临时预先制止令,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出版自由的权利?

此案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中已经败象毕露,勉强挤进了美国最高法院,依然是毫无起色。

1971年6月26日开庭,聆听两造律师的法理辩论,坐堂听证的九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一位院长沃伦.伯格(Warren Earl Burger)

第二位:雨果.布莱克(Hugo Lafayette Black);

第三位: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

第四位:约翰.哈伦(John Marshall Harlan);

第五位:威廉.布伦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

第六位: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

第七位:拜伦.怀特(Byron Raymond Whizzer White);

第八位:哈罗德.布莱克门(Harry Andrew Blackmun);

第九位:瑟古德.马歇尔(Thoroughgood Thurgood Marshall)。

理查德.尼克松政府派出美国司法部第四把交椅的诉讼部部长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Erwin Nathaniel Griswold)出庭辩护。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曾任哈佛法学院院长长达二十一年之久,精于税务法,是林登.约翰逊与理查德.尼克松两任政府诉讼部部长。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著的《蓝皮书(The Bluebook)》是绝大部分美国法学院学生必读参考书之一。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德高望重,誉满天下。他曾长期从事民权司法业务,1954年,当瑟谷德.马歇尔在美国最高法院辩论《布朗 诉 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时,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曾经拔刀相助,以专家证人的身份,提供支持瑟谷德.马歇尔的法理与意见。

现在曾经出任美国司法部第四把交椅的诉讼部长瑟古德.马歇尔大法官,就坐在黑高皮椅子上,聆听他为美国政府的法理辩护。

长期出任美国民权委员会的背景,使他在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的辩论有气无力,大为失色,没有发挥出应该有的威力,因为在他的内心深处,并不认可理查德.尼克松政府在此案中的态度,但是身在其位,职责关系,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忠于职责而已。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用了四分之一的时间,来抱怨他没有充分的时间做准备,也没有机会阅读二百五十万字的《五角大楼文件》。他强辩说 :

“本案引发出来的不仅是过去两个星期以来,大家热烈讨论的出版与言论自由宪法权利,但同时也引发在《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权利下政府的基本平等权力,和政府应有有效行使该权力的重要权利。

更为重要的是在三权分立体系下,宪法赋予总统为行政首长与三军统帅的特权如何得以有效运作。如果我们从法院从未对出版物颁发过预先制止令,自然会得出不应该在本案开先例的结论。

我的建议是没有必要在本案中得出结论,宪法当中没有这种规矩,也从来不曾有关类似的规矩。

本案牵涉到版权权利的议题,包括《纽约时报》自己在内,《纽约时报》认为自己拥有这些机密文件的版权,当别家报纸也开始推出《五角大楼文件》机密文件时,认为侵犯了自己的版权,于是到法院提起控诉,问题是这些文件本来就是属于美国政府的财产。”

就美国宪法权利的法理上,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认为在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政府拥有制止出版物的权力:“我认为不仅仅是本案适用宪法,没有而且从来就没有存在这种宪政。”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批判《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说 :

“在我看来,即使我有些怀疑,我们有一系列的有关可以信赖的公平法律条文,且不论他们的动机是什么,正当的法理是什么,对于这些材料,他们明知没有拥有权,但还是有意识地故意地去糟蹋这些信赖。”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主要的法理是 :“这些文件包括版权在内全部是属于美国政府的财产。”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引用美国名作家欧内斯特.海明威(Ernest Miller Hemingway)的版权案例说 :

“在不清楚的情况下,这些被新闻媒体和《纽约时报》持续发表的文件,或许是偷盗来的,或许是花钱向政府秘书买来的,如果欧内斯特.海明威尚在的话,我一点也不会怀疑,他也会入禀法院要求停止侵犯他版权的刊出。

就在今天早上我从新闻中得知,《纽约时报》到法院控告《每日新闻(Newsday)》说,《每日新闻》转载了他们即将出版的《约翰逊回忆录》摘要,可见版权是不可侵犯的。”

在如何定位《五角大楼文件》机密文件立场上,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被几位大法官凌厉的法理观点,弄得狼狈不堪,几乎到了语无伦次的地步。

拜伦.怀特质问他说 :“副部长先生,美国是不是准备在得到本庭的禁止令后,即另外要求把那些五角大楼文件机密文件要回来?”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的思维逻辑有点开始混乱,他居然说 :“在这个法庭,目前为止并没有介入这个议题。”

拜伦.怀特强调地再问 :“难道不是吗?”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坚定地回答说:“不是的。”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口是心非的答案,把自己置在一个非常不利的立场上。

果然,威廉.布伦南突然在黑高椅子冷冷地问 :“不是?但这不就是美国政府施加压力的目的吗?难道美国政府不是企图想让《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把这些材料交出来的吗?”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被挑战得无法自圆其说,只得尴尬地改口说 :“我可以确定美国政府是想要回来的。”

威廉.布伦南得理不饶人,进一步紧逼说 :“这个答案不是我要问的问题,我的问题是,美国政府有没有这种企图?”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被质问得已经开始前言不搭后语 :“到目前为止,美国政府并没有要求法庭下令把材料要回来的企图。”

拜伦.怀特紧跟着追问说 :“是吗?我想那是采取法律诉讼的部分原因,就是想要这些材料回来,不是吗?。”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言辞颠倒,显然有点恼火,大声地回答道 :“我相信以前是这样子的,但那不是我们上诉的理由,在上诉状里也没有提出来,这有什么不对的吗?”

瑟古德.马歇尔改了议题 :“副部长先生,你在过去的四十五天研究里,美国政府的行动是会根据本庭的裁决结果而定吗?还是不管怎样,依然照干不误?”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回答说 :“大法官先生,我会催促美国政府在无论如何的结论下,依然照干不误,当然如果法庭不允许禁止令的话,那就困扰得多了,但会在事后的检讨会上说:就算是这样,我们依然该干就干。”

瑟古德.马歇尔问 :“啊!如果本庭的结论是相反的话,那些研究有用吗?”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回答说 :“那些研究是有用的。我会全力以赴地使那些研究有用,我也全力支持美国政府持同一态度。”

瑟古德.马歇尔问 :“阁下的意思是否说,即使没有这件案子或法庭裁决,美国政府就有权决定哪些材料才可以出版?”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解释说 :“是的,除了那是个庞大运作之外。在我记忆所及,毫无疑问,这些材料可使美国政府从容地解决那些复杂的问题。”

瑟古德.马歇尔说出了他问题的焦点 :“但是假如本庭的裁决是否定美国政府的话,美国政府会依然照干不误,是不是就是如此?”

面对着瑟古德.马歇尔的不友善的盘问,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无奈地说 :“假如法庭的裁决是反对我们的话,那么那些材料就成为一些没有实用性的东西,在报纸出版后,美国政府只好将之解密,成为学术研究的议题。”

沃伦.伯格院长半取笑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说 :“看来你的解密工作,是由我们来替你干的了,不是吗?”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幽默地回答说 :“法庭的负面裁决就是在解密这些保密材料。”

拜伦.怀特接起了这个话题 :“副部长先生,我有点不明白,你在这里的法理显然是说,在美国联邦或巡回法庭的临时禁止令,可以与一般的刑事程序不同,或报纸刊出机密文件也可不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提并论?”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解释说 :“事情的确是这样子的。只凭表面的问题来研究,我认为要求任何陪审团去裁决一家报纸,仅仅刊布了些机密文件就犯有刑事罪行,是有着极度困难的,以《纽约时报》为例子,我们非常不想采用刑事犯罪的程序来处理。”

拜伦.怀特质问说 :“这不就是无可争辩地说明,美国政府是在采取了双重程序标准吗?”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不直接回答拜伦.怀特一直对他不友善的问题 :“在技术上来说,只要是刊登国家机密文件的行为,那就的确是一件刑事犯罪行为。”

言罢,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准备返回座位,但被波特.斯图尔特叫住 :“副部长先生,在你坐下前,我还有一个刚才讨论过关于本案原则性的问题,据我的理解,你并没有说仅仅是那些机密文件被盗窃,就有权说法庭该颁发临时禁止令?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回答说 :“不是的。”

波特.斯图尔特 :“或是据我的理解,阁下声称的政府有权的理由是---?”。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干脆替波特.斯图尔特把话说完 :“或是因为我们拥有它。”

波特.斯图尔特对于这种被律师打断说话的行为,显然不快:“请让我把话说完 。阁下声称政府有资格要求法院颁发临时禁止令的法理,因为材料是从你那里盗窃来的,那是你的财产,故不论那些材料是否是保密文件,被报纸取到手刊登出去,向公共暴露这些保密文件,将为政府带来困扰,对美国的安全造成了立即性的危险。”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回答说 :“是的,大法官先生。”

波特.斯图尔特并不就此放弃追问 :“现在,这些是对的吗?”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回答 :“是对的,大法官先生。”

波特.斯图尔特问 :“所以,或者不是与解密文件有任何关系,是不是这样?”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反驳说 :“我同意你的看法---除了这一点之外。如果这些不是保密文件的话,那么我们是很难会来到这里要求颁发禁止令的,举个例子来说,如果那些保密材料是包括美国总统的公开演讲在内---?”。

波特.斯图尔特也打断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的话说 :“现在那些保密文件,不是已经变成了公共知识了吗?”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坚持说 :“是的,但是我们来到这里要说:他们不能刊登这些,因为那会严重地危及美国的国家安全。”

波特.斯图尔特嘲笑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说 :“看来这是一件飘摇不稳的案件了。”

在哄堂大笑后,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一板一眼地说 :“不是的,大法官先生。”

波特.斯图尔特继续嘲笑格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说 :“所以这会是一件有事实根据的案件了。我们需要去研究一下本案的事实根据,而阁下递交上来的事实根据,是值得仔细考据的。”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借机解释说 :“大部分来说是那样子的。大法官先生,我尝试着让背景来帮助本案的法理,我在本庭曾多次重复指出,那些是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下,而国会认可的机密文件,这明显地说明了取得这些文件是不妥当的。”

波特.斯图尔特明显地不同意这位德高望重的法学院教授的看法 :“好的,如果有人为此而触犯刑事犯罪的话,可能另当别论,但是本案在本庭看来,在《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面前没有什么关联。”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抗议说 :“好吧,大法官先生,我再重复,我想这对国家安全来说,是一件不能挽回的事情。”

雨果.布莱克接着提出 :“法庭能否忍受以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来将文件变为保密文件的法理是否妥当的新话题。”

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借题发挥说 :“我在递交的辩护词中已经说得很清楚,与我在这里的辩论一样,我相信本案件的关键,是这些材料严重地影响到美国国家的安全,也影响到许多生命,影响到如何决定战争的进行,影响到如何寻找我们的战俘。

我不能说如何决定战争的进行,与如何寻找我们的战俘是直接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我可以说,法庭是否颁发禁止令会决定美国国家的安全。

在美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的微妙谈判中,我对法庭的提议是,既然美国总统被宪法授权全权处理外交谈判,那就应该制止保密文件的外泄,确保不会危害到美国政府的利益。

在全面的研究后,德怀特.艾森豪总统于1953年签署了《美国总统第10501号行政命令》,开始了保密文件的运作。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认可了这种机密文件的外泄的确会危及到美国的国家安全。”

总结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在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法理有七:

第一:《纽约时报》的五角大楼文件来源是有人偷盗政府的机密文件;

第二:《五角大楼文件》属于影响国家的外交谈判和国家安全的国家机密;

第三:美国总统有行政特权来禁止与没收,这些原本就是属于美国政府的《五角大楼文件》;

第四:这些机密文件的披露直接影响越南外交谈判与苏联核武谈判;

第五:为美国后代遗留下难以估计的隐患;

第六:数位国会议员持有这些机密文件,但都没有将之公开,就是尊重国家机密文件的缘故;

第七:美国开国以来,法院不是从未对出版物颁发过预先制止令,而是从没有在法庭上审判过类似的案件,联合新闻社就是最好的案例。

代表《纽约时报》的主力辩护律师有两位,亚历山大.比克尔与有十三次在美国最高法院辩论资历的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Floyd Abrams),两位都是当代极负盛名的宪法专家。

在纽约南区地区美国联邦法院上,亚历山大.比克尔曾大力挑战美国政府是否有权向美国法院申请对出版物的临时预先制止令的权力。

亚历山大.比克尔于1924年12月17日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Bucharest)出生,十五岁时随双亲移民美国,定居纽约市。

1949年,亚历山大.比克尔以最优等成绩从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

毕业后出任美国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塞西利厄斯.马格鲁德法官(Cecilius Calvert Magruder)法律助理,后被美国国务院派往德国服务。

1952年,出任美国最高法院菲利克斯.弗兰克福特大法官(Felix Frankfurter)法律助理,1956年开始任教哈佛大学法学院。

1956年,亚历山大.比克尔与查尔斯.布莱克教授(Charles Lund Black)在耶鲁大学法学院开创宪法系,成为全国的宪法学研究先锋,他在耶鲁教授美国宪法,一直到1974年11月8日,以四十九岁英年早逝于康涅狄格州纽黑文为止。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是亚历山大.比克尔人生事业的巅峰,在法庭上的辉煌成绩,使他成为整代法学院学生心中的楷模与偶像。

亚历山大.比克尔最为著名的法理是司法克制论(Judicial restraint) ,主张法官依照判例去照章办事,法官必须严格克制司法权力,除非明显地违反了宪法原则,否则不可轻易裁决法律违宪。

现任美国最高法院院长约翰.罗伯茨、常务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nthony Alito),都曾公开表扬亚历山大.比克尔为“美国二十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宪法权威”。

亚历山大.比克尔的著作多以美国最高法院为题材,其中比较流传于世的有七本 :

第一本《最少危险的部门:政治栅栏的最高法院(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        

第二本:《最高法院与进步观念(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Idea of Progress)》;

第三本:《司法制度与责任政府制(The Judiciary and Responsible Government, 1910-21)》;

第四本是:《赞同道德观(The Morality of Consent)》;

第五本是:《新时代的政治改革(The new age of political reform: the electoral college, the convention, and the party system)》;

第六本是:《布兰德斯大法官未公布的意见(The Unpublished Opinions of Mr. Justice Brandeis: The Supreme Court at Work)》;

第七本是:《沃伦法院与政治(Politics and the Warren Court)》。

2005年,纽约大学出版社把九位法学院教授与宪法学专家,对《司法制度与美国民主》的研究文章编辑成单行本,是为影响深远的《司法制度与美国民主(The Judiciary and American Democracy)》。

肯尼思.沃德(Kenneth Ward)在《司法制度与美国民主》序言中推崇亚历山大.比克尔,是“二十世纪后五十年最具影响力的美国宪法理论家”。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听证庭上,风度翩翩的亚历山大.比克尔,用丰富的法学修养,随手采用的案例雄辩滔滔,一人舌战九位大法官,有力地说服了其中的六位,赢得了官司,威震天下,名垂千古。

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是公认的《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法理专家。从“第1修正案中心“发布的一个小故事中,可以看出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在这个领域中的地位 :

“如果有人问,谁是宪法修正案的权威律师的话,100%的答案一定是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如果再问是否还有其他律师的话,答案一定是没有。由此可证明,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与宪法第1修正案几乎就是同义的名词。”

前美国派驻联合国大使、驻印度大使、代表纽约州十八年的美国联邦参议员丹尼尔.莫伊尼汉(Daniel Patrick Moynihan),曾赞扬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说 “他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出类拔萃的《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律师。”

美国司法部起诉《纽约时报》的法律依据,是违反了美国法典《间谍法案第73条》:

“被授权持有、接近、使用、掌控文件、密码、资料、信号、相片、描绘、底片、蓝图、计划、地图、模型、指示、装置或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笔记、或导致危害美国安全,而对外国国家有利的有关的讯息、自愿地、意图地、直接地或间接地联系、输送、传递予无权接受的人,或自愿保留,不归还给被授权的政府官员,是为触犯刑事法律。”

在开庭听证前,未雨绸缪,先破僵局,使美国司法部无法发挥《间谍法案》的应有力度,亚历山大.比克尔与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联名,以备忘录动议形式入禀美国最高法院,就《间谍法案第73条》本身的法理,提出三大挑战:

第一:《间谍法案第73条》的文字太广泛,广泛到无边无际,使人无所适从,什么叫做或导致危害美国安全?如果这些文件之目的是教育大众的话,难道也是或导致危害美国安全吗?

第二:如果美国司法部长相信这些行为是刑事范围的话,为什么会在法庭采取民事程序来申请预先制止令呢?显然有着难以调和的法理矛盾;

第三:在《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广泛的意义上来看,且不论政府在民主社会体系下,曾经在美国法院取得数次制止令的得失,但政府在这些文件上的错误判断和不端行为,恰恰正是《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维持至今的主要理由。

曾在美国最高法院辩论过十三件上诉案子的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于1936年7月9日在纽约市出生,父母都是犹太裔美国人,1960年度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与饱受阿尔茨海默氏病毒(Alzheimer's disease)折磨的妻子埃弗拉特.苏拉斯基(Efrat Surasky)住在纽约,他有两个都是大名鼎鼎的孩子:

他的女儿罗尼.艾布拉姆斯(Ronnie Abrams)是巴拉克.欧巴马总统提名的纽约南区美国联邦法院三款法官,拥有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的儿子丹尼尔.艾布拉姆斯(Daniel Abrams),是美国电视圈的拔尖红人。

亚历山大.比克尔一出庭,就和美国最高法院院长沃伦.伯格杠上了 :“我们在13号开始刊出,14号和15号继续刊出,政府在14号傍晚才有所反应,声称是发生了严重的危险,明显地不是那回事。”

沃伦.伯格问道 :“阁下的意思是否在说---阁下是否允许对事情还没有弄清楚,就要采取行动的行为?”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院长先生---”

沃伦.伯格打断他的话题 :“或就那样,把刚开完会的憔悴律师硬拉上了法庭?”

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我准备就这个议题有所说明。从过去在法庭上交叉询问政府律师时得知,政府高层官员在星期天早上,就阅读过报纸上的文件了,但到了次日交叉询问时才有所反应。

现在政府反对我们的法理,根据是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穆雷.格尔芬法官并没有声明接受这个法理。

在我们的书面辩护中,采用了大部分的篇幅来辩论,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并不适用于本案。我把这个法理带到了美国第二巡回联邦上诉法院,依然没有被确认,可以证明我们的辩论是有效用的。

我们在这个议题上之让步,是因为在宪法之前的这种禁止令,不是绝对可以成立。我们的立场是双面的。

第一面是关于宪法规定的权力分立原则,基于此,我们认为美国总统无权颁发违反宪法原则的禁止令;

第二面是《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出版自由原则,基于这两条原则,我们认为最佳的结论是取消所有的禁止令与上诉状。”

波特.斯图尔特问道 :“第一面的法理是什么? ”

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

波特.斯图尔特说 :“是的。”

亚历山大.比克尔继续说 :“我之所以让步的原因,是副部长先生所坚持固有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特权,但是美国总统并没有这种权力---。”

波特.斯图尔特打断比克尔的话题 :“基于什么法理?”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我们的宪法原则。任何法规必须经过美国国会立法程序始得生效。美国总统并没有绝对的权力,仅仅使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即可达成保密文件的立法权力,所以美国总统也没有那种凭着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即可任意地把任何文件列为机密文件。

在《信息自由法案》下,美国总统连合理的标准立场都没有,就下令限制民间的言论自由。

过去的案例显示,刊出例如军队的驻扎地点、或调动军队的时间,或目的地等特殊状况下,禁止令尚有其存在价值,但这种状况完全不适用于本案。

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经常受到有力的挑战,在《净志平林 诉 美国案》与在《扬斯顿铁工厂 诉 索耶案》中,都曾被挑战和被否定。”

《淨志平林 诉 美国案》是美国民权律师在美国最高法院,挑战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使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关押在美日人的暴政的划时代大案。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净志平林败诉,富兰克林.罗斯福取得了短暂的法庭胜利,但历史的发展却得出相反的结论:

共和党总统罗纳德.里根签署了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否定了富兰克林.罗斯福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

民主党总统詹姆士.卡特下令全面调查富兰克林.罗斯福非法关押在美日人事件后,得出富兰克林.罗斯福的关押在美日人行为“是一种非法的暴政”结论。

据此,美国国会通过议案向在美日人道歉,并对当事人支付每人两万美元经济与精神的赔偿。

亚历山大.比克尔结束他第一波的法理辩论说 :“我的建议是在《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下,在非立即严重危国家安全前提下,美国总统虽然拥有固有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特权,但是绝对没有下达禁止令限制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力。”

哈罗德.布莱克门质问说 :“我所说的伤害,指的是士兵的死亡、盟国的破坏、增加与敌人谈判的困难,外交与谈判人员谈判的无力感,阁下不同意这些后果吗?”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大法官哈罗德.布莱克门先生,我并不是全面地反对这些状况,比如说士兵的死亡等,但我不相信禁止令会与这些事情有任何的关系。没有任何的政府官员出来证明与此有关,也没有任何的法官裁决与此有关。”

哈罗德.布莱克门继续挑战说 :“你比我更了解这些记录。罗伯特.威尔金斯(Robert Leon Wilkins)法官在《华盛顿邮报》案件裁决书中说,他认为有几点的机密文件,可能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影响。我再问你一遍,你还是不同意罗伯特.威尔金斯法官的意见,你还是认为于此无关吗?”

亚历山大.比克尔巧妙地避重就轻说 :“啊,对不起大法官先生,对于《华盛顿邮报》的事情,我并不很清楚。”

拜伦.怀特问道 :“教授,阁下的立场到底是不是同意这些伤害?”

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在这个议题上,我的立场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是使用标准与美国总统独行其事,美国总统独行其事的案例已经发生在《净志平林 诉 美国案》中了,较之美国总统独行其事,我倾向于依法行事,美国总统独行其事才会伤害到这个国家。”

拜伦.怀特问道 :“我相信你会在四十七卷的文件中,有些是应该列为机密文件的看法上有所让步,是吗?”

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那正是臭名昭著的主要原因。”

拜伦.怀特评论道 :“我不需要阅读所有的文件,也不需要阅读报纸的提议,在四十七卷文件中没有任何伤害国家安全的讯息,就可得出文件应是绝密等级的标准,阁下不会拒绝这种理论吧?”

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大法官先生,我从未近距离接触那些文件,因而没有什么理解。”

拜伦.怀特追问道 :“可以理解,但你的应有立场是,且不论是否有那些文件存在,难道没有任何的文件满足阁下的标准吗?”

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从递交给法庭上的文件来看,这全是些军事范畴,在既有的轨道上顺利推行。这些文件显示,无法达到任何《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标准的要求,我相信《纽约时报》的人,在我有机会的浏览下,那些文件有点像未来的学术性论文。”

波特.斯图尔特追问道 :“阁下的标准是否在出版物直接地伤害到国家安全时,才能够说是件非常严重的事件?”

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绝对正确。”

波特.斯图尔特问道 :“我把阁下的基本辩论综合一下,得出只有在有关法规之下,如果发表机密文件才会可能导致国家伤害,是吗?”

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是的。只有在那种状况下,我才会表明立场。”

波特.斯图尔特问道 :“现在,亚历山大.比克尔教授,那是可以理解的,在不可避免地真实之下,在许多资料依然在保密期间,只能抽象的来谈论了?”

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是的。先生。”

波特.斯图尔特评论道 :“让我告诉你一件假设的案件,假如我们法官回到办公室翻开保密的文件后,发现一些决定说服我们的情况:公布这些文件等同宣判了一百名年青军人的死刑,我们该怎么办? ”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大法官先生,我希望我们能够有涵盖这方面的法规。”

波特.斯图尔特道 :“啊,那里并没有,所以我会问我们该怎么办?”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我只对自己有信心的案件发表意见。这件困难的案件会对权力分立产生坏的影响。”

波特.斯图尔特道 :“这对国家没有危害?”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没有的,先生。”

波特.斯图尔特道 :“现在的越南每周有二十五名美军的死亡!”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这是刊出文件与不幸事件间直接连锁的因果反应。”

波特.斯图尔特评论道 :“我觉得也是如此。”

沃伦.伯格继续波特.斯图尔特的话题说 :“亚历山大.比克尔教授,认我修改一点那个假设,假设有了充分的资料,法官们认为文件的泄露对正在为俘虏谈判造成困扰,而延迟了俘虏的释放,在你的观点来看,应该或不应该停止继续泄露文件来帮助俘虏的早点释放?”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院长先生,这个问题正是本案接近核心的要点,我只有在如果因为文件刊布而引起直接与立即的连锁因果反应时,才会对事件评论。除非能够证明刊登文件就会发生那种事情,真正的辩论是否应该把出版物附加在增加困难上。

院长先生,任何事情包括《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在内,都有一定的社会风险,较之《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对这个社会的重要性,对自由威胁的风险而言,我认为是值得一冒的。”

沃伦.伯格评论说 :“从阁下的言论中,虽然阁下没有直接说出来,但我有一个感觉,阁下并不像法庭对外交与军事考虑的那么重视。”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对不起,院长先生。”

沃伦.伯格继续评论说 :“我有种感觉,你并没有考虑这些足以成为禁止令的法理基础。”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在本案的情况下,我在心里非常清楚地相信,美国总统在没有法定权力下,没有到法院寻求禁止令的权力,就像《扬斯顿铁工厂 诉 索耶案》案例一样,是永远得不到的。”

沃伦.伯格尝试着发言,但只说了半句话 :“等我来---”,

亚历山大.比克尔打断了他的话茬 :“我不知道在哪里有那种法定权力?但在本案中没有,如果有的话则另当别论,我会面对它,假如我见到了那种法定权力,我会研究其定义是什么。”

雨果.布莱克挑战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在目前的法定权力来说是有所不同的,因为《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限制出版自由的法律,要美国总统拥有那种法定权力,难道阁下是在建议美国国会去通过一些限制出版自由的法律吗?”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不是的。我会在这种绝对的有伤禁止令的前提下有所让步,总而言之,美国总统不可以在没有法定权力的情况下私自行动,因为那会伤害到权力分立的宪法原则。”

雨果.布莱克继续挑战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就事论事,难道美国国会就不能依照立法程序通过这些即使是非法的法律吗?”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啊,大法官先生,除非没有选择,我真的不想在这个议题上展开辩论,我希望---”

雨果.布莱克打断比克尔的话茬道 :“这不就是阁下给我留在心中的强力观念吗?”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我在回答沃伦.伯格院长的问题时,已经说得很清楚,我不会在总统没有法定权力的情况下去私自采取行动法理上作出任何的让步。”

沃伦.伯格加入辩论说 :“亚历山大.比克尔教授,我有个提示作为交换的意见。总的来说,有任何对新闻记者的法定权力来防范消息来源的公开,已经有了好几件案例摆在那里,在大陪审团调查刑事案件时,拒绝提供讯息来源,新闻媒体声称《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赋予保护讯息来源的权利,否则新闻讯息来源将干枯,这种理论也使用于本案的新闻媒体吗?”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在案件中,政府无法清楚地证明也无法从别处得到证据,或不可避免地成为刑事犯罪的核心焦点,为了避免新闻来源干枯,《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应该为新闻记者提供有效的保护。”

沃伦.伯格辩论说 :“是的。新闻记者可以辩论《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权利,但政府是否可以同时拒绝承认这种权利?”

亚历山大.比克尔结束辩论说 :“院长先生,这显然是有些不公平与不平衡,但是在维护《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原则前提下,《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应该赋予新闻记者的保护权利。”

亚历山大.比克尔的辩论焦点有七:

第一:鉴于权力分立的美国宪法原则,美国总统没有超越国会自行制定保密文件法律的法定权力

 第二:美国总统行政命令不见得全部正确,有不少被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的案例;

第三:《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赋予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不可剥夺;

第四:如果《纽约时报》推出的五角大楼文件是触犯了美国联邦刑事罪名,但美国政府却采用民事法律程序来处理,这全然违背了美国司法原则;

第五:美国总统行政命令不能替代美国国会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法律;

第六:宪法权利高于政府利益;

第七:美国司法部无权干涉《纽约时报》的出版自由。

1971年6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6票同意3票反对的裁决出炉:美国政府败诉。

投同意票的是雨果.布莱克、威廉.道格拉斯、威廉.布伦南、波特.斯图尔特、拜伦.怀特与瑟古德.马歇尔;

投反对票的是沃伦.伯格哈罗德.布莱克门和约翰.哈伦。六位投同意票的大法官几乎是清一色的自由派。

投反对票的三位大法官全是共和党:沃伦.伯格和哈罗德.布莱克门是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提名的,两人本来就是同乡好友,哈罗德.布莱克门结婚时,沃伦.伯格是他的伴郎。

当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出缺时,是沃伦.伯格向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大力推荐了哈罗德.布莱克门,两人的同意票率超过83%。

约翰.哈伦是共和党总统德怀特.艾森豪总统提名的,在年青时曾参加过三K党的雨果.布莱克,代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多数意见撰写裁决书,“此案根本不需要开庭辩论就应该将之驳回”,简短有力,直指法理的要害 :

“我们认为政府起诉《华盛顿邮报》的案子应该撤销。在这件案子开始要求恶名昭著的禁制令时,根本不需要开庭辩论就应该将之驳回,因为这是明目张胆的不可原谅的在违反《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我们的政府在1789年时通过了《美国宪法》。

1791年时通过了包括《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在内的《权利法案》,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一百八十二年后,政府来到美国联邦法院说,《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不是那样子的,对这个国家来说,极其重要的言论自由是可以禁止的。

来到我们这里要求禁止或惩罚新闻媒体的出版自由时,美国行政部门看来是忘记了《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基本诉求历史。

当年《美国宪法》通过时许多人就持着强烈的反对态度,因为《美国宪法》里面没有确保基本自由的条款,害怕中央政府有权干预人民的宗教、出版、言论、集会等自由。

为了解决这些困扰,詹姆斯.麦迪逊制定了保证基本自由的种种权利,是为包括《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在内的权利法案,永远不允许立法、司法或行政部门制定任何限制这些基本权利的法律。

《权利法案》彻底改变了美国宪法的面貌。在《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里,开国元勋们赋予了出版自由,乃民主政治无法缺少的基本要素。

新闻媒体的任务是为监督而服务,而不是配合统治者。只有将政府管制新闻的权力彻底的废除掉,新闻媒体才能永远自由地去责难政府,只有保护好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利,新闻媒体才能将手握的秘密让人民知道只有没有管制的新闻媒体才能有效地揭发政府的欺诈。

为了避免将那些无辜的军人派到异域送命或挨枪子弹,至高无上的自由新闻媒体职责,就是要防范政府欺骗人民。本庭不会允许行政、立法或司法部门,假借国家安全的名义,或者是透过立法来管制新闻媒体的行为。

那个无边无际而模糊的国家安全轮廓字眼,不能作为推翻《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基本大法的法理。

如果美国政府行使预先制止令权力,必须提出充足证据,说明该出版物危害国家安全程度,已经严重到无法挽回的地步,但是在本案中,美国政府并没有达到这个要求。

美国政府在法院寻求泄露国家机密文件《美国对越南政策决策过程历史》的《纽约时报》与《华盛顿邮报》的预先制止令,我们批准了这件诉讼文件移送命令。

1931年的《尼尔 诉 明尼苏达案(Near v. Minnesota)》裁决道 : 任何意图在本庭索取预先制止令的案件,都会承受着严谨的宪法合法性推定,只因那些沉重责任,来自难有正当理由来获得预先制止令。

纽约南区美国地区联邦法院的《纽约时报》案件,哥伦比亚特区地区美国法院与哥伦比亚特区美国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华盛顿邮报》案件,裁决政府没有达到那种法则,我们同意。

我们裁决维持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地区法院的裁决,原判撤销哥伦比亚特区美国第二联邦巡回地区上诉法院的裁决。本庭的裁决,立即生效。此令。”

威廉.道格拉斯附加赞同意见说 :“为了避免政府横加管制新闻媒体,自由的新闻媒体是绝对必要的。”

拜伦.怀特认为 :

“行政部门有责任确保国家安全方面文件与资料的安全,怎么样也好,至于国防和国际事务,美国总统行使着的独立宪法权利的行政命令,实际上这并未经过立法与司法部门的检验。

波特.斯图尔特附加赞同意见说 :“政府没有了权力制衡,行政当局将敢肆无忌惮地对普通百姓撒谎,只有公众的责难才能有效地保障主民主体系。

总结在《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裁决书和附带意见书里,有十二句一直为后世法学家们大力肯定和赞扬的金石名言:

第一句:美国政府在这件案子开始要求恶名昭著的禁制令时,此案根本不需要开庭辩论就应该将之驳回;

第二句:新闻媒体的任务是为监督而服务,而不是配合统治者;

第三句:至高无上的自由新闻媒体职责,就是要防范政府欺骗人民;                                            

第四句:来到我们这里要求禁止或惩罚新闻媒体的出版自由时,美国行政部门看来是忘记了《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基本诉求历史;

第五句:只有将政府管制新闻的权力彻底的废除掉,新闻媒体才能永远自由地去责难政府;

第六句:只有保护好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利,新闻媒体才能将手握的秘密让人民知道;

第七句:只有没有管制的新闻媒体才能有效地揭发政府的欺诈;

第八句:本庭不会允许行政、立法或司法部门,假借国家安全的名义,或者是透过立法来管制新闻媒体的行为

第九句:任何意图在本庭索取预先制止令的案件,都会承受着严谨的宪法合法性推定;

第十句:那个无边无际而模糊的国家安全轮廓字眼,不能作为推翻《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基本大法的法理;

第十一句:美国总统行使着的独立宪法权利的行政命令,实际上这并未经过立法与司法部门的检验;

第十二句:政府没有了权力制衡,行政当局将敢肆无忌惮地对普通百姓撒谎,只有公众的责难才能有效地保障主民主体系。

通过这十二句流传千古的著名裁决,世人可以更清楚地见到七大现代文明指标:

第一是:什么是真正的美国精神 ;

第二是:什么是真正的美国价值

第三是:什么是真正的权力制衡;

第四是:什么是真正的美国宪法保护言论自由权利;

第五是:什么是真正的防范独裁暴政不会诞生的客观环境;

第六是:什么是真正宪政法治社会梦寐以求的司法独立;

第七是:更重要的是,什么是真正的使美国民族不会灭亡的磐石根基 : 永远不会是用顺风说好话取悦当局,而是全民奋起用行动监督政府。

反对意见以沃伦.伯格院长的观点为主,但显得虚弱无力 :

“在国家遇到重大事件时,无拘无束而自由的新闻媒体乱加议论,将因冲突而会带来另外一场重大事件。对于一个有效能的现代政府,这些行为需要仔细研究讨论。”

约翰.哈伦和哈罗德.布莱克门附和沃伦.伯格院长说 :“在保护国家安全问题上,这是美国最高行政者的特权,而这些行为已经造成了执行上的障碍。”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在法庭上的大战结束了,但因此案引起的争议恐怕永远不会结束。

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可能也是最后一次,美国政府是否有权以国家安全的法理,到法庭去申请查禁书刊,或禁止言论自由宪法权利。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例显示出一个法治社会的特点:蒙眼的司法之神不允许包括政府在内的个人或机构,拥有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权,而特权正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天敌。

《纽约时报》于1971年6月30日在美国最高法院取得胜利后,于1971年7月1日,隆重推出《五角大楼文件》第四和第五两大都分,于7月2日推出第六部分,7月3日推出第七部分,7月4日推出第八部分,7月5日推出最后的第九部分。

《纽约时报》用无与伦比的道德勇气为美国人民知情的权利奠定了扎实的法理基础。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之后,除了半法盲总统唐纳德.川普,跑到法院要求查禁一本关于揭发他丑陋嘴脸的新书外,再没有任何美国政府部门,到美国法院去要求查禁任何的出版物。

美国是一个崇拜英雄,鄙视奴才的国家,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因力抗强权,戳穿美国政府的谎言欺世而成为民间英雄。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案例后四十二年,发生了远比《五角大楼文件》事件更严重的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Joseph Snowden)泄密事件。

当年的丹尼尔.埃尔斯伯格采取了在法庭上与美国政府较量的手段,现在的爱德华.斯诺登则采取了避而远之的办法,跑到俄罗斯去寻求政治庇护。

这里没有是非对错的问题,但从美国政府的反应来看,已经是直接肯定了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英雄气概。

以年青时反越战起家前美国国务卿约翰.克里(John Forbes Kerry)在接受MSNBC电视采访时,痛骂爱德华.斯诺登说 :

“爱德华.斯诺登是一位懦夫与叛徒,他应该像个男人似的回来面对他的审判。爱国者不会跑到俄罗斯寻求政治庇护,不会到古巴寻求政治庇护,不会到委内瑞拉寻求政治庇护,他们会在这里为事情而战斗,这里有许多的爱国者,你回顾一下当年五角大楼文件的丹尼尔.埃尔斯伯格,他就是站在美国法庭上为案件申辩的。”

约翰.克里的肯定并没有得到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善意的回应,显然拍马屁是拍到马腿上了。

这位可能是美国历史上最没有作为之一的前美国国务卿,忘记了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所肯定的,是敢于揭发政治黑暗的爱德华.斯诺登,而不是软腿软脚的约翰.克里。

何况,假使爱德华.斯诺登在法庭上与美国政府斡旋,在《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判例的威胁下,美国政府在美国最高法院,不见得就能如愿以偿地把他定罪。

历史告诉世人,有否新闻检查制度是鉴别文明法治社会与独裁专制国度的试金石。

越是对自己的政治制度没有信心的暴政,越是要依赖新闻检查制度来维持其专制非法统治。

其实新闻检查制度,除了自欺欺人外,并起不了什么重大的作用,唯一的功效,就是在自我意淫,自掘坟墓,自与全国为敌。

《华盛顿邮报 》记者桑福德.昂加尔(Sanford Ungar)在他的《报纸与文件(The Papers & The Papers)》书中评论说 :

“推出五角大楼文件的《纽约时报》虽然卖出了一百万份,但反应甚微。《格维尔版五角大楼文件》印了两万套,除了学术机构外,仅卖了几百套就无人问津了。

没有一套《五角大楼文件》的出版物是完整版,有关外交谈判的四大卷,依然被法庭密封。

纽约州美国联邦众议员奥格登.里德(Ogden Rogers Reid)、加利福尼亚州美国联邦众议员约翰.摩西 (John Emerson Moss),连同密苏里大学新闻系教授保罗.费舍尔(Paul Fisher),入禀美国联邦法庭要求解密,但被维护《华盛顿邮报》出版自由的格哈德.格塞尔法官,以国家安全为法理,拒绝解密。

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化了二十五万元的律师费 ,《纽约时报》化了二十万元的律师费 ,《华盛顿邮报》化了七万元的律师费。”

1971年的二十五万美元,相等于现在的市值一百二十万美元,代价非轻。《五角大楼涉密文件》官司虽然闹得沸沸扬扬,但对现实政治并没有产生任何不良的影响,完全是权力傲慢下的司法闹剧。

1979年,亨利.基辛格在他的《白宫岁月(White House Years)》第1021页中承认 :“我不相信刊出《五角大楼涉密文件》,会对河内最后作出1971年的决定产生任何的影响。”

2011年5月4日,时过境迁,大部分的当事人已成历史,美国国家档案局把《五角大楼涉密文件》全部解禁,虽然已经没有了任何的时效意义,但却成为重要的学术研究材料。

总部设在巴黎的无疆界记者组织,所公布的2014年新闻自由指数评比指出,美国的记录并不光彩,在一百八十个国家中排行第四十六,仅次于第四十七名的海地,连排名四十二名的南非都比不上。

2014年新闻自由指数的倒排榜:第一名是东非厄立特里亚;第二名是朝鲜;第三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恶名昭著的东非厄立特里亚倒排第一,朝鲜倒排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然是传统性的、羞辱性的长期倒排垫底,可见天理昭昭,公道自在人心,可见残暴作恶者不会得到历史的善评。

在新闻自由指数排行榜上,前三名全是北欧国家:第一名是芬兰,第二名是荷兰,第三名是挪威。

争取和维护《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赋予的言论与出版自由,是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的主流,美国人民从没有停止过奋斗的脚步。

司法独立存在的客观环境,为各种领域的民权运动铺垫下气势磅礴的舞台,但在传统遗毒尚未彻底清除,在政客依然意图垄断讯息的大环境下,尚且有待努力。

在更深一层的意义上来说,《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所彰显的是司法独立的重要。司法独立是维持文明社会的中坚力量,欠缺了真正的司法独立,不仅任何的民权保障将不会有任何的前途,国家与民族也必然在独裁暴政的恶性循环下逐渐灭亡。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在政治层面上,彰显出《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庄严性。

这条宪法成为美国人民普世价值中的主要诉求。在文化层面上,有力地彰显出什么是美国式的爱国 : 不是为当权派文过饰非,而是揭发政府的一切黑暗勾当,形成庞大的民间监督力量,从而达到文明社会的境界。

因而有美国政论家指出:美国的政治结构,已经不是三权分立,而是四权分立---第四权就是与其余三权分庭抗礼的新闻舆论监督和抗衡。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史上仅有的政府查禁出版自由案例。实际上,在美国司法史上,也没有几件类似的案例,全部加起来也只是寥寥的四、五件而已。

美国司法史上,政府向法院请求事前禁止出版书籍(prior restraint)的案例极少,远少于针对报纸、杂志或电影的禁令案件。

美国历史上出现过的政府正式到法院要求禁止出版书籍的案件大约只有数件,且真正进入联邦法院、留下判例记录的更是凤毛麟角。

主要的原因是美国联邦法院在《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巨大法理下,对于政府的任何要求事前禁止诉求皆抱有极其的敌视态度,没有哪位美国联邦法官公开支持政府这种勾当的案例。

在没有成功案例的大环境下,美国政府不敢贸然递状要求事前查禁,于是就采用穿小鞋伎俩来处理不喜欢的书籍或文章。

美国政府多采用行政压力、威胁、撤稿等手段,意图达到不可告人之寒蝉目的。

在美国最高法院1931年的《尼尔 诉 明尼苏达州案(Near v. Minnesota)》,加上1971年的《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两个判例下,直到半个法盲的唐纳德.川普之前,美国政府再没有到法院自讨没趣的记录。

地标式的《尼尔 诉 明尼苏达州案》是美国司法史上禁书案例的分水岭,与《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同等重要。

明尼苏达州有一条道德性法律:《明尼苏达州1925年公共滋扰法 (Minnesota Public Nuisance Law) 》, 全文如下:

“任何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协会或组织的成员或雇员,或是公司的官员、董事、成员或雇员,从事以下业务:定期或惯常地制作、出版或发行、持有、出售或赠送(a)淫秽、下流、好色的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或(b)恶意、诽谤、诋毁的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均构成妨害公共秩序罪。所有此类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均被宣布为妨害公共秩序罪,并应按以下规定予以禁止和制止。”

这是一条所谓的《明尼苏达封口法(Minnesota Gag Law)》,允许法院关闭任何他们认为是恶意性、丑闻性、诽谤性的报纸或刊物。

杰伊.尼尔(Jay Morgan Near)是一位声名狼藉的白人,他留下的个人资料并不多,只知道他在1872年,出生于明尼苏达州农村地区,于1936年逝世,没有进过大学,年青时写过一些极具争议性的文章,主要是观点就是讨厌黑人,反对犹太人,排斥移民,典型的一位白人至上主义者,但也抨击贪污腐败官员。

1927年,杰伊.尼尔与霍华德·吉尔福德(Howard Guilford)在明尼阿波利斯创办了地方小报《星期六新闻报(Saturday Press)》。

这份报纸以揭露地方政府腐败、警察与黑帮勾结为主要内容,诉求的对象是对城市政治不满意的族群。

在这个大前提下,无可避免地成为既得利益者要清除的对象,而《明尼苏达州公共滋扰法》恰好提供了整肃《星期六新闻报》的法理依据。

个性固执而强硬的杰伊.尼尔当然不会就此罢休,他不是传统上的民间英雄,但也就是因为他的倔强不认输个性,促成了美国司法史上一次辉煌的胜利。杰伊.尼尔不是一个完美的人,但他推动了一个完美的宪政原则。

明尼阿波利斯治安当局以《星期六新闻报》已经触犯了《明尼苏达州公共滋扰法》,强行将之关闭。

亨内平县(Hennepin County)地方法院发布了一项临时禁令,禁止出版,该禁令后来被改为永久禁令。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维持了该项禁令。

杰伊.尼尔律师团向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做出了第二次的上诉。

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做出了第二次的裁定说,其第一次裁决已基本确定《明尼苏达州公共滋扰法》符合明尼苏达州宪法,无论是被告提出的州宪法挑战,还是基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正当程序的新论点,都无可争议,维持原判不变。

剩下的唯一司法途径,就是上诉到首都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

杰伊.尼尔不服,认为《明尼苏达州公共滋扰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所保障的新闻自由,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是为彻底改变美国司法观念的《尼尔 诉 明尼苏达州案》。

《尼尔 诉 明尼苏达州案》于1930年1月30日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出席的九位大法官是:

第一位:首席大法官查尔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es) ;

第二位:奥利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

第三位威利斯.范德文特(Willis Van Devanter)

第四位詹姆斯.麦克雷诺兹(James Clark McReynolds)

第五位: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

第六位乔治.萨瑟兰(George Sutherland)

第七位皮尔斯.巴特勒(Pierce Butler)

第八位哈兰.斯通(Harlan Stone)

第九位欧文.罗伯茨(Owen Roberts)

研究美国最高法院者都会发现,这九只蝎子的组合,真可谓是风云际会。把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戏称为蝎子,或许是奥利弗.霍姆斯的得意杰作。

用“一瓶九蝎(nine scorpions in a bottle)”传神地来形容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的说法,已经深入人心。

有论者认为这个“一瓶九蝎”是来自哈佛法学院名教授亚历山大.比克尔(Alexander Bickel)的嘲讽,而不是源自奥利弗.霍姆斯。

这位英年早逝的法学才俊,曾在《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中,代表《纽约时报》以6比3的压倒性裁决,击败美国政府而名噪一时。

查尔斯.休斯是美国最高法院第十一任院长,在他任内,是美国最高法院最黑暗、最堕落的年代,论者认为查尔斯.休斯因为软弱而导致美国最高法院的幽暗无光,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

美国最高法院院长的权力有限,投票时也只有一票之权,其态度对于其余大法官的决定,没有任何的影响,九位大法官就是九座独立的律师楼,也是九座独立的大山,更是九只独立的蝎子。

首席大法官并没有开除或制裁其余八位经过美国总统提名、美国国会确认的大法官权力,因而当其余大法官行为不检时,唯有依赖民间舆论的监督制裁,或美国国会的弹劾罢免,除此以外,可谓束手无策。

导致美国最高法院堕落的,不是首席大法官查尔斯.休斯,而是“高院四人帮(Four Horsemen)”---四名白人至上主义、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反犹太、反华人、反移民、无法无天的法贼---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威利斯.范德文特、乔治.萨瑟兰和皮尔斯.巴特勒。

“高院四人帮” 顽固维护 19 世纪的自由放任宪法观,系统性阻挠美国国会应对大萧条的经济改革,在社会正义、劳工保护、行政国家发展等方面造成严重阻滞。

詹姆斯.麦克雷诺兹是“高院四人帮“的头子,他的恶迹斑斑,可谓磬竹难书,他不仅是公开反对犹太人,而是公开仇视犹太人,他拒绝与路易斯.布兰代斯同坐合影,会议时,每当路易斯.布兰代斯发言,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就离席而去,耻以聆听。

1938年7月9日,另外一位美国最高法院犹太裔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谢世,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公开的乐不可支,连走路都踏着音乐拍子,当然拒绝在哀悼函上签字。

在本杰明.卡多佐生前,詹姆斯.麦克雷诺兹拒绝与他交谈,连招呼都不打一个,其对犹太裔美国人的苦大仇深,已经到了变态的程度。

路易斯.布兰代斯到美国最高法院赴任时,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在自己的大法官办公室外面大门上,贴了一张白纸,上面写着:“不要犹太佬!(NO JEWS!)”

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公开歧视女性,更反对女性从事法律职业。每次开庭前,只要见到女性律师,立即眼球朝天,阴阳怪气地唉声叹息:“怎么搞的?怎么又是个母的?“

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在与女性律师交谈时,态度嚣张,狂妄无礼,横眉竖眼,大呼小喝,恣意凌辱。

在詹姆斯.麦克雷诺兹眼里,黑人律师与女性律师同样属于使人厌恶的群体,他肆无忌惮的羞辱黑人律师,每当黑人律师讲话时,他或就扭转黑皮高椅,椅背朝之,或把双脚放在桌子上,或翻开报纸读报,或用报纸覆面,或作小丑动作,耻辱地彰显他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尊严和威风。

如果在办公室里见到有黑人在,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就立刻离开。他拒绝任何的黑人或女性与他作任何形式的交流。

其余的几位大法官如威廉.塔夫脱、查尔斯.休斯与奥利弗.霍姆斯等,都曾公开表态说“无法与之相处”,美国新闻舆论则评之为“美国最高法院史上最令人厌恶的大法官”。

“高院四人帮”的二当家威利斯.范德文特的恶迹斑斑,不全是彰显在他的人格层面上,而是在法理混乱格局里。

威利斯.范德文特认为美国最高法院1905年的《洛克纳 诉 纽约案(Lochner v. New York)》裁决的以“契约自由”为核心,否定工时限制法,就是所谓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洛克纳时代(Lochner Era)。

洛克纳时代的核心理念有五:

第一:经济自由(Liberty of Contract);

第二:以实质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限制政府监管;

第三:对经济立法采取强烈怀疑态度,尤其是劳动保护、工资、工时、商业监管等领域;

第四:法院扮演“积极但保守”的角色,以维护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经济秩序,法院自认为是宪法秩序的守护者,防止多数暴政侵害个人经济自由;

第五:将经济自由视为《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自由概念的核心内容。

历史已经证明了洛克纳时代的必然没落,美国经济大萧条暴露自由放任经济的脆弱性,直接证实了法兰克林.罗斯福的新政有效推动国家干预经济的正当性。

威利斯.范德文特的肉体生活在20世纪,但他的灵魂却游荡在19世纪里,他拒绝新世纪已经到来的现实,20世纪30年代后,他开始拒绝撰写意见书,也不参加重要会议,却从不在投票时缺席,将工作量降到最低点,坚持不退休,占住茅坑不拉屎,以便维持所谓保守派的票数。

“高院四人帮”的老三乔治.萨瑟兰,与老二威利斯.范德文特半斤八两,只要是能够抹黑新政的案子,乔治.萨瑟兰是乐此不疲地参与,他歧视女性的力度,直追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和威利斯.范德文特,甚至过之而不及。

1923年的《阿德金斯 诉 儿童医院案(Adkins v. Children′s Hospital)》中,乔治.萨瑟兰傲慢地投下了反对票,法理居然是女性没有资格要求最低工资法。

乔治.萨瑟兰坚持政府不得干预私人经济关系,即使在大萧条的极端环境下,即使老百姓需要排队领面包,也绝不让步,他的所谓政治理念远比老百姓饿肚子来的更重要。

乔治.萨瑟兰对美国政府充满了敌意。他反对行政机构的扩张,否决美国国会的授权机制,阻碍现代行政法体系的形成。

“高院四人帮”的老四皮尔斯.巴特勒的反工会、反监管的反对立场是惊人的。他反对几乎所有的劳工保护法,在涉及工人权益的案件中几乎从不站在弱势方。

皮尔斯.巴特勒反对公共教育改革,认为政府越少干涉公共教育,老百姓就越能够得益,但他举不出一个例子能够佐证他的法理。

“高院四人帮”一个鼻孔出气,也共穿一条裤子,他们不与任何其他的大法官来往,也不与他们应酬,每个周末,四个法贼轮流在自己家里招待其他的三个同伙,平常上下班也是共进共出,浩浩荡荡,不论是午饭还是喝咖啡,“高院四人帮”都在一起,真是团结得很。

遇到投票,只要老大詹姆斯.麦克雷诺兹眼色一到,全伙一致,丝毫不差。任何关于法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新政的案件,不问对错,全部一致投反对票。

所有的国家工业复兴法案、农业调整法案、铁路退休法案、最低工资法案、工时法案、劳工保护法案,全在四个法贼的否决权下化为尘烟,导致了美国司法与行政和立法三个政府之间的冲突关系,就像美国最高法院的堕落声誉,达到历史性新高。

路易斯.布兰代斯是美国司法史上第一位犹太裔美国人大法官。他于18561113日在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Louisville)出生。聪明好学,十八岁进入哈佛法学院,毕业后留校为法学教授。

在路易斯.布兰代斯就读期间,正是美国法学院剧变的年代,教学方式从传统的黑字判例(black letter case law)锐变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大量的模拟法庭学习,奠定了他成为法官的扎实基础。

路易斯.布兰代斯毕业后,出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Horace Gray)的法律助理,两年的实战经验,使他赢得免考即或律师执照的荣誉。

当路易斯.布兰代斯的经济能力足够家用时,他开始从事自己认为有价值的事业---免费为穷苦的需要者提供法律服务,使他得了“人民律师(Peoples lawyer)”的美誉。

1916128日,伍德罗.威尔逊总统提名路易斯.布兰代斯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由于他的犹太裔家族背景,震惊朝野。

路易斯.布兰代斯的出线,被视为美国犹太人进入国家最高权力核心的象征性时刻,打破了长期存在的对犹太人进入最高司法机构的禁忌。由于反犹太族群的尖锐攻击长达四个月之久。

路易斯.布兰代斯提倡个人隐私权,使他成为极负盛名的大法官之一。他自191665日宣誓就职,到1939213日因病辞职,在位长达二十三年。

1941105日,路易斯.布兰代斯病逝美国华府,享年八十四岁。

1931年6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就《尼尔 诉 明尼苏达州案》颁布5票同意4票反对的裁决。

就像所有的新闻舆论预测的结果一样,毫无悬念,投反对四票的就是“高院四人帮“---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威利斯.范德文特、乔治.萨瑟兰和皮尔斯.巴特勒。

这是典型的“高院四人帮”投票模式,美国最高法院的堕落和灰暗,就是毁在这四条毒蝎子手里。

投支持票的大法官是查尔斯.休斯、奥利弗.霍姆斯、路易斯.布兰代斯、哈兰.斯通和欧文.罗伯茨。

依照不成文的美国最高法院传统,凡是重大影响的案件,由首席大法官查尔斯.休斯亲自撰写裁决书:

“根据《明尼苏达州1925年公共滋扰法》,亨内平县检察官提起诉讼,请求禁止被告在明尼阿波利斯市出版一份名为《星期六新闻报》的刊物。该刊物被描述为恶意、诽谤性的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

诉状称,被告于1927年9月24日以及随后10月和11月的八个日期出版并发行了该刊物,这些刊物‘主要刊登了恶意、诽谤性的文章’。

攻击对象包括《明尼阿波利斯论坛报》《明尼阿波利斯日报》的查尔斯·戴维斯(Charles Davis)和弗兰克·布伦斯基尔(Frank Brunskill)、犹太民族、1927年11月成立的亨内平县当时在任的大陪审团成员的梅尔文·帕索尔特(Melvin C. Passolt)、乔治·利奇(George Leach)。

这些文章构成了记录的327页。虽然起诉状中并未如此指控,但从双方的诉讼摘要来看, 查尔斯.戴维斯是受雇于某公民组织的特别执法人员,乔治.利奇是明尼阿波利斯市市长,弗兰克.布伦斯基尔是该市警察局长,而本案原告之一的弗洛伊德.奥尔森(Floyd Olson)是县检察官。

我们无需赘述起诉状所附大量证据的内容,只需指出,这些文章实质上指控一名犹太黑帮控制着明尼阿波利斯的赌博、私酒和敲诈勒索活动,并且执法人员和机构未能尽职尽责。

大多数指控都针对警察局长 , 他被控严重渎职、与黑帮有不正当关系以及参与贪污。

县检察官也被指控参与了贪污活动。他们被指控明知现状却未采取充分措施予以补救。

市长被控办事不力、玩忽职守。据称,一名大陪审团成员同情黑帮分子。当局要求成立一个特别大陪审团和一名特别检察官来

整体局势,尤其要调查一起针对吉尔福德(Guilford)的暗杀未遂案。

吉尔福德是最初的被告之一,根据文章所述,他在该期刊第一期出版后被黑帮枪杀。

毫无疑问,这些文章对文中提及的公职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出了严厉指控,指责他们未能揭露和惩罚犯罪分子,导致犯罪猖獗。

1927年11月22日,本案开庭之初,根据经核实的起诉状,法院下令被告说明为何不应颁布临时禁令,并同时禁止被告在1927年9月24日至11月19日期间出版、发行或持有任何版本的期刊,以及出版、发行或持有该《星期六新闻报》的任何未来版本和任何其他名称的出版物,只要其中包含原告在本起诉状中或其他场合所指控的恶意、诽谤和诋毁性内容。

被告以起诉状未陈述足以构成诉讼理由的事实为由提出异议,并以此异议质疑该法令的合宪性。

地区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并将合宪性问题提交州最高法院审理。最高法院维持了该法令的有效性。

被上诉人承认,该法令因此被认定有效,尽管其被认为不仅违反了州宪法,也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

随后,本案上诉人,即被告尼尔,对起诉状作出了答辩。他声称自己是涉案出版物的唯一所有者和经营者。他承认在起诉状所述期刊上发表了文章,但否认这些文章如指控的那样具有恶意、诽谤或诋毁性。

他明确援引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之后,该案进入审判程序。

原告提交了经核实的起诉状以及涉案刊物作为附件。被告援引其答辩状中提及的宪法条款,反对引入该证据。该反对意见被驳回,被告未提交任何进一步证据,原告举证完毕。

随后,被告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举证完毕。原告动议法院发出永久禁令,法院予以批准。

地区法院作出了事实认定,该认定与起诉状中的指控相符,并概括地认定涉案刊物主要刊登了针对被指控个人的恶意、诽谤性和诋毁性文章。

法院进一步认定,被告通过这些出版物从事定期且惯常地制作、出版和发行恶意、诽谤性报纸的业务,并且上述出版物以《星期六新闻报》或任何其他名称出版,构成州法律规定的公共妨害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该名为《星期六新闻报》的报纸、杂志和期刊作为公共妨害行为应予制止。

判决永久禁止被告制作、编辑、出版、发行、持有、出售或赠送任何法律定义的恶意、诽谤性报纸,并且禁止以《星期六新闻报》或任何其他名称或标题继续进行上述妨害行为。

被告尼尔就此判决向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再次主张其在联邦宪法下的权利,但州最高法院依据先前的判例维持了原判。

关于判决过于严苛,禁止被告出版任何报纸的论点,法院指出,上诉理由并未涉及判决的形式,且下级法院也未被要求修改判决。

 法院补充道,法院认为被告没有理由将判决解释为禁止其按照公共利益的方式经营报纸,原告的指控已被证实属实,尽管这是一项衡平法诉讼,但被告并未表示希望以通常合法的方式开展业务。

被告尼尔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该项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取缔报纸或期刊的法令即便不是独一无二,也实属罕见,它所引发的问题意义重大,远超本案所涉的当地利益。

毋庸置疑,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属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所保障的自由范畴,不受国家行为的侵犯。

法院认定,公民的这项基本人身自由不受人身和财产基本权利一般保障的保护,这一结论是不可能成立的。,判决日期为1931年5月18日。

在维护这一保障的过程中,州政府为促进其人民的健康、安全、道德和公共福祉而制定法律的权力必然受到限制。

这一主权权力的界限必须始终根据其行使的具体事项来确定。因此,尽管承认立法机关在确定公共服务提供者收费标准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本法院裁定,所有者的公平回报权不能被宪法剥夺,因为这被认为是所有权的本质所在。

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并非绝对权利,国家可以惩罚滥用这些权利的行为。自由的各个方面都有其历史和内涵,在本案中,需要探讨的是出版自由的历史概念,以及被审查的法令是否违反了该自由的基本属性。

被上诉人坚持认为,本案审查的并非该法规对上诉人期刊的适用问题,也并非初审法院判决的解释问题;上诉人的核心诉求在于该法规的合宪性,无论该法规如何适用。

被上诉人辩称,本案无需审理出版动机问题,也无需审理判决是否超出法规范围的问题。

上诉人则回应称,在他看来,本案并未偏离该法规的明确规定,即便偏离,根据任何合理的解释,该法规仍然违宪。

上诉人表示,他并未主张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的范围超出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他坚持认为,如果该法规有效,那么所采取的行动就是正当的,并且根据该法规采取的行动也充分体现了该法规的适用范围。

关于这些论点,只需指出,法院在审理宪法问题时,关注的是实质而非形式,并且根据众所周知的原则,必须以其运作和效果来检验国家。

我们认为,本案的记录清楚地表明了该法条的运作和效力。

我们关注的并非审判法院是否犯了错误,即便存在此类错误,也并非是其超越了州最高法院对该法条的解释范围。

因此,准确理解州法院对该法条的解释及其目的和效力至关重要。

首先,该法条并非旨在纠正个人或私人侵权行为。诽谤诉讼的救济措施仍然有效,不受影响。

州法院指出,该法条并非针对诽谤威胁,而是针对一种通常涉及诽谤之外的现有商业行为。

其目的是禁止传播有损公共道德和公共福祉的丑闻性内容,因为此类内容可能扰乱社会安宁并煽动攻击和犯罪。

为了获得禁止未来出版该报纸或期刊的禁令,无需证明被谴责出版物中所作指控的虚假性。在本案中,并未指控所出版的内容不实。该法条要求指控的是该出版物恶意。

但是,与诽谤罪的起诉一样,州政府无需证明被告存在实际恶意,只需证明被告存在恶意即可,而无需证明被告仅因发布诽谤性内容而推断出恶意。

本案的判决仅基于发布行为本身。该法条允许的辩护理由并非仅仅是内容的真实性,而仅仅是出于善意和正当目的而发布真实内容。

显然,根据该法条,如果发布的内容损害了名誉,则应被视为诽谤;如果发布的内容散布了对应受谴责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的指控,则应被视为丑闻,因此该发布内容被认为会引发公众的复制,并构成公共丑闻。

法院明确界定了该法条的目的,并指出其要点如下:仅仅因为事实属实,就发布该事实并不构成宪法赋予的权利。众所周知,依据诽谤罪法提起诉讼并不能有效遏制或消除丑闻带来的危害。

此类攻击的受害者很少诉诸法庭。尤其是在他们的罪行被揭露,而唯一的问题是其动机是否正当、目的是否合理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项法律并非为了保护受害者或惩罚加害者,而是为了维护公共福祉。

该法条并非仅仅针对传播有关私人公民的丑闻和诽谤性言论,而是针对报纸和期刊持续刊登针对公职人员的腐败、渎职或严重玩忽职守指控。

此类指控本身就构成公共丑闻。根据该法条的定义,这些指控属于丑闻和诽谤,而该法条通常适用于那些主要且显著地报道公职人员涉嫌渎职行为的出版物。

该法条的目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惩罚,而是取缔违规的报纸或期刊。

正如州法院所言,该法条的制定理由在于,通过执行诽谤罪的刑法进行起诉并不能有效地压制或消除丑闻的危害。

将出版业描述为公共妨害行为,并不会影响该法规所授权诉讼的实质内容。持续出版诽谤性或诋毁性内容,正是出版业本身及其所宣称的妨害行为。

就公职人员而言,反复提及官员不当行为的指控,以及报纸或期刊主要刊登此类内容,使其面临被查禁的风险。

在本案中,证据是涉案报纸或期刊连续九期出版,且主要内容是指控公职人员以及涉及犯罪的普遍性和对犯罪的包庇。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官员不能仅通过提起诽谤诉讼来寻求通常的救济,当局也不能通过刑事诽谤罪来追究其责任。

根据该法,报刊出版商若致力于开展揭露和谴责官员渎职行为的运动,并将其出版物主要用于此目的,则不仅可能面临诽谤诉讼或起诉的败诉风险,还可能被认定其报刊构成公共妨害,必须予以制止。

除非其准备好合法证据证明指控属实,并令法院信服其所发表的内容不仅真实,而且出于善意和正当目的,否则将面临制止和禁售的后果。

这种禁售是通过禁止出版来实现的,而这种限制正是该法的目的和效力所在。问题在于,授权采取此类限制出版程序的法规是否符合历史上构想和保障的新闻自由理念。

在确定宪法保护的范围时,人们普遍认为保障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事先限制出版。英国针对出版许可机构立法权的斗争最终导致了新闻审查制度的废除。

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如此描述这种被认为已经确立的自由:‘新闻自由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性质固然至关重要;但这并  非意味着出版时无需事先限制,而是意味着出版者在发表犯罪内容后可以免受谴责。

每个自由人都有毫无疑问的权利向公众表达他所希望的任何观点;禁止这种权利就是摧毁新闻自由;但如果他发表了不当、有害或非法的内容,他必须承担自己鲁莽行为的后果。‘

1884年、1889年。早在很久以前,人们就指出了我国宪政体制下审查自由的程度与英国所享有的审查自由程度之间的区别。

正如麦迪逊在《维吉尼亚决议报告》,中所言:‘人民的伟大而基本的权利不仅免受立法机关的野心,也免受行政机关的野心。

这些权利的保障并非来自凌驾于特权之上的法律,而是来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宪法。

新闻自由的这种保障要求新闻自由不仅如在英国那样,应免受行政机关事先的限制,而且也应免受立法机关的限制。’

本法院在1907年的《帕特森 诉 科罗拉多州案(Patterson v. Colorado)》中指出,首先,此类宪法条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其他政府曾经实行的对出版物的一切先前限制,并且它们并不阻止对那些可能被认为有损公共福利的行为进行后续惩罚。

对威廉.布莱克斯通声明的批评,并非在于人们认为出版前不受限制的特权不值得特别强调,而主要在于这种特权不能被视为穷尽州宪法和联邦宪法所保障的自由的全部内涵。

批评的重点在于宪法条款所保障的仅仅是免受限制,以及如果每个人都有权发表自己想发表的内容,但公共当局却可以因其无害的出版物而对其进行惩罚,那么新闻自由就可能沦为笑柄和幻象,而新闻自由一词本身也会沦为笑柄。

但人们普遍认为,对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进行惩罚对于保护公众至关重要,而且普通法中关于诽谤者须对公共罪行和私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规则,并未因宪法所提供的保护而被废除。

刑事诽谤法正是建立在这一坚实的基础之上。此外,法院也拥有公认的权力,可以在出版物直接妨碍司法职能正常履行时,对藐视法庭的行为进行处罚。

在本案中,我们无需探究后续处罚的允许范围。无论上诉人通过其出版物犯下或可能犯下何种错误,州政府都应通过其诽谤法提供公共和私人救济。

如前所述,相关法规并未涉及惩罚;除违反法院命令的藐视法庭罪外,该法规未规定任何惩罚,而仅规定了压制和禁令---即限制出版物。

此外,还有人反对该法规,认为关于免于事先审查的原则表述过于宽泛,如果将所有此类审查都视为禁止的话。

这无疑是正确的;即使是关于事先审查的保护也并非绝对不受限制。但这种限制仅在特殊情况下得到认可。

当一个国家处于战争状态时,许多在和平时期可以公开谈论的言论,在战争时期却会严重阻碍其犯错,以至于只要战争仍在进行,这些言论就无法被容忍,任何法院都不会认为这些言论受到任何宪法权利的保护。

毫无疑问,政府有权阻止对其征兵工作的实际阻碍,或阻止公布运输船的启航日期,或阻止公布军队的数量和驻地。

基于类似理由,体面的基本要求也可用于禁止淫秽出版物。社会生活的安全可以免受煽动暴力行为和以武力推翻正常政府的侵害。

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并不保护一个人免受禁止其发表可能具有武力效力的言论的禁令。

这些限制在此并不适用。我们现在也不关心根据衡平法院管辖权原则,为保护私人权利而阻止出版的权限范围问题。

这些限制的特殊性凸显了新闻自由这一普遍概念,该概念在历史上被联邦宪法所考虑和采纳,其主要含义但不限于是免受事先限制或审查。

在这个国家,新闻自由的概念随着殖民时期的需要以及争取摆脱压迫性行政的努力而得到扩展。

这种自由尤其因其赋予的免于事先限制而受到珍视,这种豁免权允许发表对公职人员的谴责和对官员不当行为的指控。

正如首席大法官艾萨克.帕克(Isaac Parker)在《联邦 诉 布兰丁案(Commonwealth v. Blanding)》中所述,关于马萨诸塞州宪法:‘此外,人们普遍理解并接受,这项保障出版自由的条款旨在防止其他政府以及早期本州政府对出版物施加任何此类限制,以压制爱国者向其同胞阐明自身权利和统治者义务的努力。出版自由应不受限制,但滥用出版自由者须承担责任。‘

近一百五十年来,几乎没有任何试图对涉及公职人员渎职行为的出版物施加事先限制的尝试,这一事实表明,人们根深蒂固地认为此类限制会侵犯宪法权利。

公职人员的品行和行为在报刊上仍然可以公开辩论和自由讨论,他们针对虚假指控的救济途径是依据诽谤法提起诉讼,以获得补偿和惩罚,而不是通过限制报刊出版的程序。

宪法保障的新闻自由赋予其免受事先限制的一般原则,已在许多依据州宪法条款作出的判决中得到认可。

这种豁免权的重要性丝毫未减。虽然肆意攻击公职人员,以及试图诋毁那些忠实履行公务的人,会产生恶劣的影响,理应受到公众舆论的严厉谴责,但不能说这种滥用行为比我们制度形成时期所特有的滥用行为更严重,而且人们普遍认为这种滥用行为更少。

与此同时,政府行政管理变得更加复杂,渎职和腐败的机会也成倍增加,犯罪规模已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不忠官员可能维护政府利益,犯罪团伙和官员疏忽可能损害民众生命和财产的基本安全,这凸显了警惕而勇敢的新闻媒体,尤其是在大城市,至关重要。

新闻自由可能被散布丑闻的恶棍滥用,但这丝毫不会降低新闻媒体在报道官员不当行为时免受事先限制的必要性。

对于可能存在的此类滥用行为,后续惩罚是适当的补救措施,且符合宪法特权。

在试图为该法规辩护时,有人声称它并非针对出版本身,而是针对出版诽谤的业务。然而,如果出版商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可以不受事先限制地出版一份指控官员渎职的报纸,那么就不能否认他可以出于同一目的出版后续版本。

他行使该权利并不会丧失该权利。如果他的权利存在,那么他既可以像本案一样出版九期,也可以只出版一期。如果事先限制是允许的,那么可以立即实施;事实上,一次出版的错误可能与多次出版的错误一样严重。

将出版定性为一种业务,并将该业务定性为一种妨害行为,并不能允许侵犯宪法赋予的免受限制的豁免权。

同样,报纸或期刊是否主要或主要刊登此类失职行为并不重要。如果出版商有权在不受事先限制的情况下刊登这些内容,那么他的权利就不能被认为取决于他是否刊登过其他与被反对事项内容相似或相近的文章。

也不能说,因为对构成犯罪的失职行为提出指控,就丧失了宪法赋予的免受事先限制的自由。

随着刑法典、市政宪章和条例中惩罚性条款的不断增多,公职人员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已纳入刑法管辖范围。

出版自由不受事先限制的权利从未被视为仅限于那些超出法律条文范围的批评性内容。

历史上也从未有过这样的限制;这种做法与特权的根本理由相悖,因为如此限制的特权对于其设立的初衷而言价值甚微。

允许出版商在禁令颁布前证明所发布的内容真实无误,且出于善意和正当目的,并不能为该项法令辩护。

如果一项授权以此为由进行压制和禁令的法令符合宪法,那么立法机关同样可以规定,任何报纸的出版商都可以随时被传唤到法庭,甚至行政官员面前并被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其出版物的真实性,或其意图出版的内容及其动机,否则将被禁止出版。

如果可以这样做,立法机关就可以建立相应的机制,使其能够完全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判断何为正当目的,并据此限制出版。而这仅仅是迈向全面审查制度的第一步。

同样站不住脚的是,坚持认为该法令旨在防止丑闻传播,因为丑闻往往会扰乱公共秩序,引发攻击和犯罪行为。对应受谴责的行为,特别是官员渎职的指控,无疑会造成公共丑闻,但宪法保障的理论是,即使权力阻止出版,也会造成更严重的公共危害。

禁止煽动对政府官员的不利情绪的意图,等同于禁止实际煽动这种情绪;而禁止实际煽动这种情绪,等同于禁止具有这种倾向和效果的讨论;这又等同于保护政府官员,如果他们在任何时候理应受到人民的蔑视或憎恨,免受对其品格和行为的自由攻击。

对不当行为的指控可能会引发怨恨,并导致诉诸暴力手段进行报复,这并非什么新鲜事,但这种众所周知的倾向并未改变保护新闻自由免受审查和出版限制的决心。

正如《纽约州报 诉 诺兰案(New Yorker Staats-Zeitung v. Nolan)》中所述:如果一个乡镇可以仅仅因为部分居民可能强烈反对某份报纸,并以暴力手段抗议其发行,就阻止该报纸的发行,那么可以禁止的事情就没有任何限制了。

随着反抗团体有效组织起来,抗议媒体曝光的危险性也会增加;如果仅仅因为这种考虑就足以让立法机关干预最初的出版自由,那么宪法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就将沦为一纸空文。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该法条第1款(b)项授权本案诉讼程序的部分,侵犯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保障的新闻自由。我们还要补充一点,本判决基于该法条的实施和效力,而不考虑特定期刊中所载指控的真实性。

本案中被指控的公职人员以及与渎职指控相关的人员可能被认为是无可指摘的,但这并不影响该法条对出版施加违宪限制的结论。

判决撤销。“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对事前禁止令最重要最详细的法理论述,至今依然被视为无可辩驳的判例和法理。

在整篇裁决书中,虽然没有直接说出来,但已经非常清楚地暗示:明尼阿波利斯政府官员倾全城之力,假借违宪的法令,去关闭一家地方小报纸,其目的有两个:掩盖政府官员集体贪污腐败的犯罪行为事实,与打击报复被揭发贪污腐败的勾当。

在美国的司法文化里,与其说是潜规则,倒不如说是道德观,《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对美国政府事前查禁书籍的行为,一直抱有极深的敌意标准。

在美国司法史上,就没有美国政府成功的事前查禁书籍判例。最接近暂时成功但还是失败的案例,是唯独有偶1979年的《美国 诉  进步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Progressive, Inc.)》。

此案就是被美国新闻和舆论界称之为《氢弹蓝图案》,引起高调关注的原因,是本案牵涉到国家机密和《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出版自由权利的冲突。

1979年,《进步杂志(The Progressive magazine)》试图发表反核子武器运动活动家兼作家霍华德.莫兰德(Howard Morland)的文章《氢弹的秘密:我们是如何获得它的,为什么要把它公之于众。(The Hydrogen Bomb Secret:How We Got It,Why We′re Telling It)》。

预告一出,震惊朝野。美国联邦能源部根据1954年《原子能法(Atomic Energy Act)》,向美国威斯康星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检控,要求紧急下达事前禁止令。

由于事态严重,在经过两场听证会后,美国威斯康星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首席法官罗伯特.沃伦(Robert Willis Warren) 签发了临时事前禁止令,以便两造有时间向美国第七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动议。

《进步杂志》的律师自愿接受了安全审查,并获得了Q级安全许可,使他们能够接触到受限的核信息。

霍华德.莫兰德和《进步杂志》的编辑拒绝申请安全许可,因为他们必须签署保密协议,这将阻止他们发表这篇文章。

这导致律师与客户的沟通受到先天条件性的限制。

两造正在就《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宪法权利和国家机密原则在美国联邦法院展开针锋相对的较量时,事情发生微妙变化:证据显示,在其他多处的学术研究中,类似的科学论文,已经多次发表,早就成为公众知识。

在法理上,既然已经不是国家机密,那么也就无从涉密可言,案件就此终止。

这是美国联邦法院最后一次颁发事前禁止令,即使是临时有效性的权宜之计。

美国舆论界评论:这是司法体系最接近事前禁止令的案例。 

最接近事前禁止令成功但最终还是失败的案例,还有1972年的《美国 诉 马尔凯蒂案(United States v. Marchetti)》。

世界上没有绝对性的法律。在美国,即使是宪法权利也不是绝对性的。任何文明法律的得以执行和延续,都必须符合情、理、法大前提的满足要求。《美国 诉 马尔凯蒂案》的情况,就是最佳的写照。

维托.马尔凯蒂(Vitor Leo Marchetti, Jr.)于1929年12月23日在宾夕法尼亚州黑泽尔顿(Hazleton)出生,于2018年10月19日,病逝美国华府,享年八十八岁。

1955年,维托.马尔凯蒂毕业于宾夕法尼亚大学,主修俄罗斯历史与政治。维托.马尔凯蒂曾担任过驻法国和德国美国陆军情报官。

1955年10月加入美国中央情报局,当时在就之前,他与美国中央情报局签有保密条约,包括另外在发表有关美国中央情报局文字前,必须得到美国中央情报局的事前审查和批准。

1967年开始担任美国中央情报局理查德.赫尔姆斯(Richard Helms)局长的特别助理。由于职位关系,他有机会接触到大量国家最高等级的秘密资料。

个人的主观政治观点逐渐使维托.马尔凯蒂后来成为美国情报界和以色列游说集团的著名批评者。

离开美国中央情报局后,靠写作维生,维托.马尔凯蒂的第一部间谍小说《走钢丝的人(The Rope-Dancer)》,是俄罗斯情报人员派驻到美国之前的必读之书,被认为这部小说是美国反间谍理论的优秀入门读物。

1972年3月,维托.马尔凯蒂为美国《时尚杂志(Esquire)》撰写一篇真名实姓的非小说文章,包括多件正在进行的秘密业务。

美国中央情报局对维托.马尔凯蒂采取司法行动,入禀东维吉尼亚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要求颁发永久性制止令。

1972年4月,美国联邦法官艾伯特.布莱恩(Albert V. Bryan, Jr.)颁布临时制止令,随后签发永久制止令,并下令维托.马尔凯蒂的文章,在公开发表之前,必须呈交美国中央情报局审查后才可以发表。

维托.马尔凯蒂将案件上诉至里士满的美国第四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但被以国家机密法理,裁决维持原判不变---附加条件是只局限于机密部分。

1973年8月,维托.马尔凯蒂与约翰.马克斯(John D Marks)与企鹅兰登书屋(Penguin Random House)签了书约《中央情报局与情报崇拜(The CIA and the Cult of Intelligence) 》,并将原稿送达美国中央情报局审查。

美国中央情报局回复:新书中有三百三十九段因涉及国家机密需要删除。维托.马尔凯蒂与约翰.马克斯拒绝,声称将会递交美国法庭处理。

美国中央情报局作出部分妥协,同意不删除其中的一百七十一段,但一百六十八段则必须删除。

维托.马尔凯蒂与约翰.马克斯采取法理行动。案件又回到艾伯特.布莱恩法国办公桌:经过仔细研究,他裁决只允许删除其中的二十六段。

美国中央情报局将案件上诉到里士满美国第四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决说:所有的一百六十八段必须全部删除。

维托.马尔凯蒂与约翰.马克斯将案件再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但被拒绝立案。按照美国法律,凡被美国最高法院拒绝立案的案子,即以美国巡回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1974年《中央情报局与情报崇拜》出版,维托.马尔凯蒂、约翰.马克斯(John Marks)与企鹅兰登书屋将被删除部分,留下空段抗议。

《美国 诉 马尔凯蒂案》为世人留下的经验教训有五 :

第一;所有的包括宪法权利在内的法律不是绝对性的;

第二;《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言论自由权利是有条件的,在与国家机密发生无可避免冲突时,美国法官有权下令保护国家机密和暂停宪法权利;

第三;美国法律有权删除部分的机密资料,但无权将全书禁止出版;

第四;所有的矛盾当以法庭的裁决为标准,而不是以长官意愿为最终结论;

第五;《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言论自由权利并非万灵丹,更不允许被恣意滥用。

美国法院是伸张正义的庙堂,不是保护特权的衙门。

唐纳德.川普是美国最多诉讼案件的总统。从1973年到2016年的统计,唐纳德.川普进行了超过四千件的司法诉讼,包括房地产、赌场、合约纠纷、名誉诽谤、刑事犯罪,与及可能即将到来的利用公权力牟利家族的巨额贪污腐败公诉。

唐纳德.川普已经诉讼成瘾,不告不痛快,连自己的政府都要告,索求巨额赔偿,牟利自己,那么告他亲人和属下,应该毫无使人惊讶之处,何况这次要告的是他的政敌,一位前国家安全顾问,现实的超级政敌---约翰.博尔顿(John Robert Bolton)。

约翰.博尔顿曾任唐纳德.川普总统政府的国家安全顾问,于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领导和监督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

约翰.博尔顿是一位著名的鹰派政客,行事风格与滑头政客唐纳德.川普完全背道而驰。

约翰.博尔顿主张对包括中共、朝鲜和伊朗在内的的所有独裁暴政采取强硬的碾压打击政策,他认为这是唯一保护美国利益的途径。

但是滑头政客唐纳德.川普却采取不同的策略,他要突破现成的策略框架,达到打破历史记录之目的。

当唐纳德.川普在朝鲜半岛三八线与朝鲜独裁暴政头子金正恩握手“破冰”时,身为美国国家安全顾问的约翰.博尔顿,不在他老板旁边鼓掌,却跑到远远的蒙古去看骆驼,这不是自找炒鱿鱼吗?

任何了解唐纳德.川普的人都看出,约翰.博尔顿的头顶上,已经没有了乌纱帽,自此美国沙皇将他边缘化,等待炒他鱿鱼时机的到来。

压断骆驼背的最后一根稻草终于到临---唐纳德.川普计划着在大卫营接待塔利班领导人,试图达成阿富汗撤军协议。

约翰.博尔顿坚决反对,认为堂堂美国居然与暴力恐怖组织在美国总统度假家里握手言欢,这种对恐怖暴力组织的危险让步,不仅会削弱美国安全,也给全世界文明国家一个美国没有原则的政治讯号。

唐纳德.川普和约翰.博尔顿在会议现场发生激烈的争吵,直接导致炒鱿鱼事件的发生。

唐纳德.川普在推特上发表声明:取消了与塔利班领导人会面的安排。但在几天后,在没有预先知会约翰.博尔顿的情况下,宣布已经炒了他鱿鱼的消息,极尽个人羞辱之能事。

约翰.博尔顿极力保持君子风度,只公开声称唐纳德.川普“不适合担任美国总统”。

这引来美国沙皇的公开翻脸与报复行动---2025年8月22日清晨,美国联邦调查局探员拿着美国法官的搜查令,在约翰.博尔顿马里兰州贝塞斯达(Bethesda)住家和华盛顿特区的办公室,进行翻箱倒柜的搜查“有关非法保留国家安全的文件”。

这是唐纳德.川普与约翰.博尔顿公开翻脸的分水岭。

唐纳德.川普编排约翰.博尔顿的各种“罪名”加起来,足够砍掉他十个脑袋,他公开咒骂约翰.博尔顿是一名:

---卑鄙之人(lowlife) ;

---愚蠢(stupid) ;

---非常笨(very dumb) ;

---蠢得像石头(dumb as a rock) ;

---战争狂(warmonger) ;

---他把中东搞炸了(blew up the Middle East) ;

---糟糕的判断力(terrible judgment) ;

---想轰炸所有人(wants to bomb everyone) ;

---他会引发第六次世界大战would have caused World War Six) ;

---不忠(not loyal) ;

---背后捅刀的人(backstabber) ;

---只关心自己(only cares about himself) ;

唐纳德.川普公开说:“我不喜欢约翰.博尔顿,他就是个卑鄙之人(I′m not a fan of John Bolton,He′s a real sort of a lowlife.)”。

约翰.博尔顿不是省油的灯,持续数年的反击,导致唐纳德.川普的信用,受到灾难性的损害。

约翰.博尔顿在多次的新闻采访时刻意强调说:

---唐纳德.川普不适合担任总统(unfit to be president);

---唐纳德.川普缺乏能力与知识(lack of competence and knowledge);

---唐纳德.川普无法坚持立场(no coherent philosophy);

---唐纳德.川普陷入混乱与仓促(collapsing in confusion and haste);

---对俄乌政策一团糟,缺乏任何清晰的战略。;

---对朝鲜,唐纳德.川普被金正恩玩弄在股掌之间 ;

---对伊朗,唐纳德.川普软弱、犹豫不决。;

---对俄罗斯,唐纳德.川普对普京过度友好,损害美国利益。

CNN的新闻采访时,大量的新闻人员认为唐纳德.川普不会发动新战争一说,约翰.博尔顿则嗤之以鼻---“他们太天真了。”

在约翰.博尔顿的新书《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The Room Where It Happened :A White House Memoir)》里,他咒骂唐纳德.川普:

---唐纳德.川普把连任政治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 ;

---唐纳德.川普对外交事务几乎一无所知 ;

---唐纳德.川普极其容易被外国领导人操纵 ;

---唐纳德.川普对俄罗斯和乌克兰的政策完全矛盾 ;

---唐纳德.川普的白宫内部没有任何一致的战略讨论 ;

---唐纳德.川普的决策方式危险、情绪化、缺乏战略 ;

---唐纳德.川普的外交政策是一团混乱 ;

---唐纳德.川普的外交政策是混乱、仓促、毫无头绪的组合 。

《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是约翰.博尔顿离开白宫两个月后写就的个人回忆录,由于他与唐纳德.川普的对骂,无形中造成新书的未出版先轰动蝴蝶效应。

约翰.博尔顿与西蒙与舒斯特出版社(Simon & Schuster) 签了出版协议,光是预订款已经两百万美元。

《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出版的第一周就卖出了七十八万册,出版社立即追印十一版,精装本售出超过一百万册,荣登《纽约时报》畅销书榜第一名。

《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有许多外人无法得知的内幕,比如爆料唐纳德.川普,居然问约翰.博尔顿一些幼稚兼愚蠢无知的问题如:

---芬兰是不是属于俄罗斯的领土?

---英国是否属于拥有核子武器的国家?

约翰.博尔顿爆料说---唐纳德.川普经常性的政治干预司法,是如假包换的妨碍司法公正罪犯。

《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爆料不少唐纳德.川普与中国习近平的台底交易勾当:

---唐纳德.川普请求习近平帮助他连任,多买点美国大豆和农产品,这样可以帮助唐纳德.川普赢得农业州选票,他回报的条件则有:

第一,美国对于中共在新疆为了对付维尔吾族人而兴建大批的集中营勾当可以视而不见,不作任何的回应;

第二,美国可以不对中共的侵犯人权勾当作出官方评论;

第三,美国可以不提天安门大屠杀事件,如果被记者追问,则用“那是许多年前的事情了”来推搪;

第四,对于2019-20年香港的非暴力公民抗命运动,唐纳德.川普可以不作任何的评论,如果被记者追急了,就用“我们自己也有人权问题“。

从这些爆料可以看出,唐纳德.川普的政治理念和水平,与习近平却是同一等级,甚至于可以说他们两人穿着一条裤子。

唐纳德.川普对于朝鲜头子金正恩,也是仁慈兼崇拜,他批评南韩民选总统文在仁的朝鲜政策观点是,“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患的人(schizophrenic);

《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爆料说,2018年,唐纳德.川普与金正恩在新加波高峰会议时,美国国务卿迈克尔.蓬佩奥(Michael Pompeo)递给约翰.博尔顿一张条子,上面冷冷的写道:“唐纳德.川普一肚子的臭大便,他在金正恩那里取得成功的机会是零。”

《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爆料说:唐纳德.川普为了掩盖家族利益,拒绝抨击沙特阿拉伯皇储穆罕默德.萨勒曼(Mohammed bin Salman Al Saud)下令在土耳其冷血谋杀《华盛顿邮报》记者贾迈勒.卡舒吉(Jamal Khashoggi)的罪行。

感恩图报,唐纳德.川普的女婿贾里德.库什纳(Jared Kushner)日后,得到了沙特阿拉伯皇储穆罕默德.萨勒曼二十亿美元的所谓投资。

贾里德.库什纳的公司联营伙伴(Affinity Partners)于2021年7月1日,在佛罗里达州迈阿密成立---离开白宫半年后才成立,目的极其显然清楚。

2025年为止,《联营伙伴》已经捞到了五十四亿美元资金,其中99%是来自中东的政治豪客,仅有微不足道的1%是来自美国本土。

暴发后的贾里德.库什纳很会享受人生。在他堂兄吉米.弗兰吉(Jimmy Frangi)和妹夫迈克尔.布洛斯(Michael Boulos)大力推荐和妥善安排下,从希腊购买了一艘价值一千五百万美元元,尚未完工的超级油轮《冬至号(Solstice)》,可谓权贵勾结,闷声发财,风生水起,荣华富贵。

这些揭发唐纳德.川普丑态的内幕爆料,无一不被视为国家机密。

约翰.博尔顿在就任美国国家安全顾问之前,依照美国法律,签署了两份协议文件,第一份是保密协议,第二份是不可预越条约,任何的出版物,在出版前必须经过白宫的审核批准,才可以出版。

2020年6月16日,川普政府入禀马里兰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声称《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犯有十八项泄露国家机密罪与及违反签有的保密条约罪,要求美国法院对西蒙与舒斯特出版社下达事前禁止令,不得发行出版。

是为美国司法史重要的《美国 诉 博尔顿案(United States v. Bolton)》。

《美国 诉 博尔顿案》分为两部分,民事诉讼在首都华盛顿特区联邦法院进行,已经在“这匹马不仅跑出了马厩,它还已经跑出了国门。”---书已经运到了全美各大书店货舱里---要禁也无从禁起,只得不了了之。

刑事部分则在马里兰州格林贝尔特(Greenbelt)美国联邦法院审理,至今尚未结案。

美国司法部的诉状宣称,约翰.博尔顿触犯了八项“非法传播国防信息罪(Unlawful transmission of national defense information)”,与及十 项”非法持有国防信息(Unlawful retention of national defense information)“。

《美国 诉 博尔顿案》由著名的华裔美国人三款法官庄戴维(Theodore David Chuang)为主审法官。

这不是庄戴维法官初次审理川普政府案件了,他共裁决过四件川普政府的案件:

第一件:是2017年的穆斯林六国旅行禁令,庄戴维法官签发了全国有效性的不得执行令;

第二件:是ICE 移民执法案,庄戴维法官签发了全国有效性的限制ICE不得在宗教场所执法;

第三和第四:是2025年的美国国际开发署(United State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裁撤案,庄戴维法官签发了全国有效性的违宪裁决与及符合集体诉讼原则。

在美国司法史上,最著名的两件关于事前禁止出版发行案件,一件是1971年的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一件就是2020年的《美国 诉 博尔顿案》。

两件案子相隔四十九年,半个世纪只发生两次的原因,是在美国宪法的眼里,事前禁止令就是一件近乎违宪的行为,因而没有一件彻底成功的案例。

2019年12月,约翰.博尔顿曾依法将《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底稿送交白宫国家安全委员会律师审查。

2020年4月27日,经过了数次互动修改和司法诉讼,白宫国家安全委员会资深主管艾伦.奈特(Ellen Knight)通知约翰.博尔顿说 : 审核没有问题了,但是没有正式的通知公文。

2020年9月,白宫在决定搞臭约翰.博尔顿时,唐纳德.川普身边的宠臣们,要求艾伦.奈特签署一份文件,说她认为哪些不属于机密,实为机密文件的书面声明时,被她悍然拒绝。当然,悍然拒绝宠臣的结果就是被逼离开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

2020年5月,在白宫使用国家机密法理,公开威胁约翰.博尔顿不得出版《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之际,白宫国家安全委员二把手副顾问迈克尔.埃利斯(Michael Ellis),突然要亲自审核《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

问题是迈克尔.埃利斯是一名官僚,虽然当了国家安全委员会大官,但从来没有审查任何书籍的实战经验,所以他标出来的所谓机密,几乎全站不住脚。

2020年6月16日,美国司法部采取司法行动,试图制止《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的出版,并试图扣押约翰.博尔顿的两百万美元预付书款。

2020年6月23日,在这种玄妙的气氛中,已经不耐烦的西蒙与舒斯特出版社,决定立即印刷二十万册,并寄发到全国各大书店货舱,侯讯推出。

还有寄到国外的数万册,也已经上船付运途中。

一石击出千层浪。西蒙与舒斯特出版社发布官方评论说:

“这只不过是政府长期以来为阻止出版一本它认为对总统不利的书籍而采取的一系列最新举措,也是试图侵犯约翰.博尔顿根据《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向美国公众讲述他在白宫时期故事的权利。”

包括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哥伦比亚大学奈特第一修正案研究所、美国笔会中心、记者新闻自由委员会、美国出版商协会、道琼斯公司、《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在内的多个团体,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书》陈述,反对美国司法部的临时事前禁止令动议。

2020年6月20日,美国司法部的诉求被另一位华盛顿区美国联邦法院三款法官罗伊斯.兰伯斯(Royce Charles Lamberth)悍然拒绝,但是他提醒约翰.博尔顿的律师查尔斯.库珀(Charles Chuck Cooper)说:

“我不会下令制止这本书的出版,但是阁下在没有得到正式的批准公函前就匆忙出版,那是在与国家安全保密法赌博。“

罗伊斯.兰伯斯法官裁决说:

“约翰.博尔顿可能泄露了机密材料,并且使他的国家面临损害,也使他自己面临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政府未能证明禁令能够防止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虽然约翰.博尔顿的单方面行为引发了严重的国家安全担忧,但政府尚未证明禁令是适当的补救措施。

出于几乎无需赘述的原因,看起来,这匹马不仅跑出了马厩,它已经跑出了国门,法院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查封并销毁一部政治回忆录,已经毫无意义。

书已经印刷、装订、运送、上架,禁令已毫无意义。因此禁令无法阻止任何不可弥补的损害。“

2020年10月1日,罗伊斯.兰伯斯法官裁决:允许美国司法部的刑事诉讼进行。

2025年10月16日,马里兰地区检察官凯莉.海耶斯(Kelly Hayes)入禀马里兰地区联邦大陪审团,要求就约翰.博尔顿触犯《1917年间谍法案(Espionage Act of 1917)》提起公诉,得到批准。

2025年10月17日,在律师阿贝.洛厄尔(Abbe David Lowell)陪同下,约翰.博尔顿到马里兰州格林贝尔特(Greenbelt)美国联邦法院自首,并向美国地方法官蒂莫西.沙利文(Timothy Sullivan)作出不认罪的答辩。

阿贝.洛厄尔是一位著名的白领犯罪辩护律师,曾代表多位政界高层,包括美国国会议员、美国总统亲属及其他涉国家安全案件人士。

阿贝.洛厄尔的专业领域是联邦刑事辩护、美国国会调查、国家安全相关案件。

犹太裔美国人的阿贝.洛厄尔是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他曾代表的著名人物如:

约翰.爱德华兹(John Edwards)、吉姆.赖特(Jim Wright)、丹.罗斯滕科夫斯基(Dan Rostenkowski)、查尔斯.基廷(Charles Keating)、加里.康迪特(Gary Condit)、吉姆.吉本斯(Jim Gibbons)、约瑟夫.麦克达德(Joseph McDade)、杰克.阿布拉莫夫(Jack Abramoff)、鲍勃.梅嫩德斯(Bob Menendez)、斯蒂芬.金宇(Stephen Jin-Woo Kim)、贾里德.库什纳(Jared Kushner)、伊万卡.川普(Ivanka Trump)、尼基.戴维斯(Nickie Lum Davis)、刘特佐(Jho Low)等。

以司法经验丰富的阿贝.洛厄尔为首席辩护律师的阵容已经列开,强势对抗的架势已经准备就绪,一场精彩的司法大戏即将登场。

与美国司法部起诉前联邦调查局局长詹姆斯.科米(James Comey)与纽约司法部长莱蒂西亚.詹姆斯(Letitia James)的案子性资略有不同,同是唐纳德.川普打击异己公报私仇的勾当,但在约翰.博尔顿案子上没有那么露骨,至少没有指定哪个检察官来查办此案。

马里兰区美国联邦法院的《美国 诉 博尔顿案》尚且没有结案,诉讼依然在进行中,虽然因为底气尽丧,但在主张与器重司法独立的庄戴维法官的法槌下,应该会有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面世。

无论结局是什么,美国法学家坚信,没有一位有良知的美国三款法官,会允许当权派使用美国司法为武器,去打击报复政治异己。这将会是案件的主要法理辩论焦点。

除了以上几件著名的事前禁止出版物司法诉讼案例外,还有一件不是官方但与唐纳德.川普有着直接关系的事前禁止出书案例---《罗伯特.川普 诉 玛丽.川普案(Robert Trump v. Mary Trump)》。

2020年7月14日,一本叫做《太多却永远不够:我的家族如何造就了世界上最危险的人(Too Much and Never Enough: How My Family Created the World′s Most Dangerous Man)》隆重出版,首日就卖出了九十五万册,首周卖出了一百三十五万册,总销售量超过了一百五十万册。

此书的作者是玛丽.川普(Mary Lea Trump),她是唐纳德.川普的亲侄女,她的父亲弗雷德里克.特朗普(Frederick Trump, Jr.)是唐纳德.川普的亲哥哥。

玛丽.川普于1965年5月3日在纽约市出生,塔夫茨大学(Tufts University)文学学士、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文学硕士、阿德尔菲大学(Adelphi University)哲学博士。她是一位心理学家。

打铁趁热。继2020年的《太多却永远不够:我的家族如何造就了世界上最危险的人》后,玛丽.川普在2021年又出版了《清算(The Reckoning)》, 与及在2024年再出版了《谁还会爱你(Who Could Ever Love You)》。

三本书的主题一样,玛丽.川普站在心理学家角度,把唐纳德.川普放置在显微镜下,事无大小,无敌遁形,国王新衣,形同裸奔。

2020年是唐纳德.川普家族内讧的一年。为了家产,玛丽.川普与唐纳德.川普互相控告,豪门恩怨本来就是群众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适时出版的《太多却永远不够:我的家族如何造就了世界上最危险的人》,终于造成了蝴蝶效应式轰动。

2020年6月23日,唐纳德.川普的弟弟罗伯特.川普(Robert Trump),入禀纽约州代理法院(Surrogate′s Court),要求事前颁发禁止令,勒令《太多却永远不够:我的家族如何造就了世界上最危险的人》不得出版。

2020年6月30日,纽约法官彼得.凯利(Peter Kelly)签发了临时禁止令。

玛丽.川普立即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动议。

2020年7月13日,纽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哈尔.格林沃尔德(Hal  Greenwald),以《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出版自由法理,推翻了彼得.凯利法官的裁决,批准新书出版。

次日,借着司法诉讼带来的宣传旋风,《太多却永远不够:我的家族如何造就了世界上最危险的人》,就卖出了接近一百万册。

从《玛丽.川普 诉 罗伯特.川普案》判例来看,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要在美国法院取得事前制止令的成功,在五大判例面前,在《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出版自由保护下,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务。

多位美国法学家预测:最少在未来的五十年里,大概不会再有事前制止出版物诉讼的发生,因为在《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出版自由权利面前,已经没有了这种勾当存活的空间。

1969年,《时报周刊》发动一场什么是现代知识分子的辩论,结论是现代知识分子必须是:

第一:学位和地位不是知识分子的标志;

第二:知识分子必须是当代黑暗政治的批判者;

第三:知识分子必须是宪法权利维护者;

第四:知识分子必须是社会公义潮流引领者;第五:知识分子必须是精神与思想独立者。

不畏政府权势威胁的《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与其他勇于刊登《五角大楼涉密文件》的美国新闻媒体,就是美国当代响铛铛的知识分子典范,美国历史和美国民族将以这些文明精英而骄傲。

四十余年来,这个美国知识分子标准已经成为现代美国主流新闻媒体的共识,因而少见为执政者歌功颂德的现象。

任何的美国报纸、杂志、电台、电视,都视替执政者歌功颂德为自我羞辱,自我堕落,自我作贱和自绝于民的丑陋勾当。

现代文明社会的共识,已经用事实来指出:这种堕落与作贱是一种误国而不是爱国的行为,甚至于就是一副全民政治自杀的毒药。

《纽约时报》的威武不屈就是当代知识分子的最佳写照,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行为虽然为当局所不容,但却是近代美国式爱国情操的崭新典范,英雄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将永垂青史、流芳百世。

2017年12月22日,好莱坞大导演史蒂文.斯皮尔伯格(Steven Allan Spielberg)的电影《邮报(The Post)》全美同时上映。

这部描写《华盛顿邮报》女东家凯瑟琳.格雷厄姆与报纸总编班杰明.布拉德利,如何悍然决定推出《五角大楼文件》的划时代巨作,投资仅五千万,票房却有一亿七千万之巨。

当剧情演到《华盛顿邮报》董事长凯瑟琳.格雷厄姆,在电话里向总主编班杰明.布拉德利下达允许推出五角大楼文件的决定时,全场暴起热烈的掌声。

时隔快要半个世纪了,这些主人公大多已成古人,但留下来的时代传奇,将随着真理蔓延下去。

公义依然在社会,公道依然在人心,这就是现代美国民族信奉的美国精神,这就是写在美国人民心里的普世价值。

高胜寒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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