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9 编辑: 国史馆 
1947年11月21日,包括海峡两岸在内的全中国举行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全国选民约二亿五千万人,共选出国大代表3045人(大致上每个县市通过直选产生一名代表)。 行宪国民大会于1948年3月29日召开。蒋介石以一次选举所得2430票击败居正当选民国总统(当日出席会议人数2765人);副总统选举出现六人公开竞选状态,会内会外,舆情起伏,竞争激烈,历选数次,最后由李宗仁当选。













































中华民国宪法的相关条文(1946年颁布施行) 第二十六条 国民大会以左列代表组织之: 一、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人。县市同等区域以法律定之。 二、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 三、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四、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五、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六、职业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七、妇女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条 国民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选举总统、副总统。 二、罢免总统、副总统。 三、修改宪法。 四、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 关于创制、复决两权,除前项第三第四两款规定外,俟全国有半数之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项政权时,由国民大会制定办法并行使之。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所规定之各种选举,除本宪法别有规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者,有依法选举之权,除本宪法及法律别有规定者外,年满二十三岁者,有依法被选举之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宪法所规定各种选举之候选人,一律公开竞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