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5 洪振快 梅花档案
根据现有资料,359旅在南泥湾既卖过鸦片,也种过罂粟。直接证据就是中共中央西北局的《南泥湾调查》。
1943年,西北局对南泥湾进行了调查,其中有一段涉及了“特产”和“收烟”的问题。
据此调查,南泥湾是1940年被发现的。同年末,中央财经处开始计划开发。1941年初,仅有中秘、中财、中组、中青四个农场,7月增至14个。5月,八团到金盆湾;7月,炮兵团到南盘龙川,11月警卫营开到。1942年,成立农场管理处,以军委农场李世俊为主任。3月,特务团开来驻马坊;6月,九团开来驻九龙川;8月,四支队来驻南泥湾,“皆曾种地,但中心在种特产”。
本年农场增至30余个。该年全区种地面积共约计15000亩;其中川地9000亩,内民种6000亩,机关部队3000亩;山地6000亩,内军民各半。
调查中说,部队开到南泥湾后,“种特产向老百姓调剂了几千亩川地”。
1942年各单位的种地情况,有一个调查表,如下:
资料来源:《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一九四三年(一),中央档案馆、陕西省档案馆1994年出版,第272页。 表后还有说明:“估计八团有一部分不在南泥湾境内,但各团种地至少五○○○亩以上,据许多同志谈,去年吃亏处在把农业生产中心放在特产上,而种特产的缺点,第一,贪多;第二,缺乏经验,未好好的采访老百姓的意见,如炮兵团下种时,老百姓说太早,种了不出来,我们不听,结果六○○亩只出八○亩。其他施肥割烟皆不熟悉;第三,种子不好也有关系,老百姓存的多是一九三五年以前的种子。”
这个调查表和后面的说明透露了很多信息。从表中看,土地分成了三种用途:粮地、特产地、菜地。粮地是种粮食,菜地是种菜,特产地是种什么特产呢?其中八团一栏,特产地下有用地1000亩,收烟数300两,每亩产量“3.3两,即烟地”的说明。特产是“烟”,而每亩产量仅仅3.3两。从中看出,调查表中所谓的“烟”,不是普通的烟草,而是特殊的罂粟。其中缺点的第三条,即种子多是1935年前的种子,也是一个旁证,因为1935年国民政府开始严禁鸦片,种植罂粟变为地下活动,老百姓留下的多是该年以前的旧种子。
调查材料还说明几点:一,种特产(罂粟)的地是向老百姓调剂过来的几千亩川地,不是军队自己开垦的。二,“吃亏处在把农业生产中心放在特产上”,“贪多”,可见“特产”成了生产中心(调查报告前面已明确说“中心在种特产”),种粮倒在其次了。三,没有经验,又不听有经验的农民劝告,种罂粟不得法,以致炮兵团下种600亩,只有80亩发芽,收成总共只有几十两,亩产可能连一两都不到。四,3000亩川地,只收获不到1300两的特产,成效很差,但若以1942年12月的延安市价来看,这些特产大致值1400石小米,比起种粮所得为多。五,参与种罂粟的有八团、特务团、警卫营、炮兵团,其中除炮兵团外,其余都属359旅。六,信息来源可靠。八团即718团,其团长为陈宗尧,与材料来源中所说“陈团长谈”相符。特务团、警卫营的材料来源则是李世俊,李世俊是农业专家,也是农场管理处主任。显然,陈宗尧和李世俊都是开发南泥湾的权威人士,其信息是可靠和可信的。七,炮兵团是八路军总部炮兵团,这意味着其他部队也在南泥湾种了罂粟。
359旅曾经种罂粟,还有一个佐证,即前文西北财经办事处的报告中提到:“一九四二年春季边区各县特产……八月后新货收起”,“一九四二年边区自产特产”,说明1942年边区各县曾“自产特产”,春季下种,8月收成,359旅种植罂粟“自产特产”与之相符。
现有资料也显示,延安时期种罂粟的不止359旅,而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前述刘向三1944年的调查报告,提到其他部队机关种罂粟的有:保安纵队、二团,地点都在关中分区。
而种鸦片的地区,在中共历史上也不止于陕甘宁边区,时间也不限于延安时期,比如解放战争时期曾在东北大量种植罂粟。王锡富,1947年在东北行政委员会辽东办事处工作,该年5月,他被分配到政委会开办的元兴商店工作。“到总店报到后,才知道这个商店不是做买卖,而是经营大烟的,凡调去的同志都不愿干,争着调出,经店领导开会动员,再三说明生产大烟对支持解放战争的重大作用,大家的认识才慢慢提高。”
后来,他被分配作复查员工作,任务是“确定每亩烟的生产产量,收割后再复查是否达到予定的数量”。“确定亩产烟量时,要根据烟的品种、土质的肥沃程度,烟苗的疏密,长势情况及烟桃能割浆的刀数等条件来核定,同时,要考虑到割烟的技术水平,如将烟桃割漏了就会不出会少出浆液。一经核定测量后,烟户如交不上来,则由驻在所(分店在中心村镇设的机构)人员向烟户催要。更有的个别户隐瞒留用,欲私卖钱,只交部分烟土。这样就达不到定量要求,驻在人员只得动员说服,必要时有的个别驻在人员(都是出院的伤病员)就用皮带逼迫这些烟户上交烟土。……我记得有一位妇女被逼上吊致死。”
王锡富在文中说,“在东北解放战争中著名的‘三下江南、四保临江’战役胜利后,在解放前实行土地改革,组织大生产。为支援前线,一九四七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在临江、长白、扶松、蒙江(今为靖宇)等四县大量播种罂粟。直接由元兴商店经营管理,由总店负责组织领导,总店下设四个分店,每县设一分店。当时总店经理由辽宁省公安局秘书长孙敬之兼任”。
文中还说,1947年播种后的大烟长势良好。文中也点明,“种大烟的多为个体烟户,也有机关和部队参加生产”。他点出了一个他熟悉的人,“我认识一个名叫宋嘉仁(后任伊春市财政局局长)的就是在大烟地里复查烟产量时熟悉的,当时他是通化林木公司(即辽东林营局)西大川事务所所长,他身背一支七九式步枪,也跟在烟地里劳动。”
宋嘉仁算是机关的,部队也有,紧跟着的后文说:“在复查部队生产的烟量时,有位营长(关里来的老干部)单独告诉炊事员给我做了两碗面条,可以说是很好的保健饭了”。部队殷勤招待了这位复查员,显然他对评估“部队生产的烟量”有一定的权力。(《伊春文史资料》第八辑,1993年8月出版(内部发行),第216-219页)
359旅不仅在1942年“自产特产”,其后数年中也应该一直在贩卖鸦片。前述刘向三的调查报告,对1944年359旅在 县的走私情形,一共举了六个例子,但“仅举典型报告,如有需要容后补充”。除此之外,359旅所属大光商店因贩卖鸦片还与子长县政府发生纠纷,把边区军队、政府最高领导都牵扯进去了。
1942年6月12日,山西人高光富等人携带鸦片,由358旅715团运输队保送(每两鸦片保送费法币8元),到达子长县,由359旅718团开的大光商店出售,被该县瓦市公安局查获,高光富等被抓。公安局要求大光商店交出鸦片,但大光商店开始不承认,后承认买了200多两,但拒绝交出鸦片。由于没有赃物不能判刑,而高光富等又是外省人士,不能长期羁押,子长县陷入了为难处境。
事情拖了将近半年不能解决,12月5日子长县县长黄聚俊、裁判员李桂荣向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呈文汇报,要求“速示办法,以便遵照宣判”。19日,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向联防司令部贺龙发去公函,认为犯人已经在押,则作为赃物的鸦片,“亦当随案移转,不应仍存大光商店为合法”,为了“不致使以后工作发生困难”,询问“究应如何处理?尚希查明并裁酌示复”。
公函由边区主席林伯渠、副主席李鼎铭转呈,29日贺龙、徐向前、肖劲光复信,答复:“第七号公函接悉!内转呈子长县为烟土案与七一八团大光商店纠纷事,业经去函查讯,并着转饬该店将存货如数交出,给予惩处,特复。”1943年1月8日,林伯渠和李鼎铭签署给子长县县长的批答,告知贺龙等复函内容,并表态:“现在你们就照联防司令部贺司令的这封来信办理好了。”
按理,有了贺龙批示,事情就好办了。但是,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1月31日,子长县县长、裁判员再次向林伯渠、李鼎铭呈文,告知情况:“奉令之后,即将该商店尹主任转案讯究,追要所买烟土,尹主任声称:‘我买烟土,是拿棉花和布匹换的,货物已由高光富的团伙董姓驮去,况烟土已交给团部了,不能交出等语’”。后面,他们分析说,高光富和大光商店鸦片交易还没完成即被逮捕,“连打条登账的时间”都没有,哪有时间给棉花布匹?他们说好是两个月后给布,又哪里是马上给?“该店买烟,不肯交烟,而该犯高光富等又不能长期管押不判,所以我们的意见,将该烟犯高光富等解送钧府处判较为便利,是否可以?请批示示遵!”
看起来,尽管有贺龙、徐向前、肖劲光等边区军队最高领导层的批示和边区政府最高层的批示,大光商店仍然不愿遵守边区法令,而子长县也奈何不了,所以只好将难题往上推给林伯渠、李鼎铭。此案最后如何了结无从知晓。(《禁烟史料》第243-247页)然而,此事比之一年多之后发生的一件事,仍属较小。
1943年3月20日,边区政府禁烟督察处在绥德的督察队接到密报,说359旅合作社张主任经常在东关零销鸦片,当晚又将卖鸦片50两,“该处即派督察队长及缉私员等四名前往缉私”,意外的情况发生了,“当晚东关发现枪声,该四同志失踪”。
第二天晚上,又查获张主任出售了鸦片毛重10两7钱(上晚因买主未到交易未成,次日继续交易),于是张被扣,但“因张主任赖死不肯走,该处为着避免武装冲突,故未勉强将该犯拘捕到案”。第三天,四名失踪人员仍未发现,兼任西北财经办事处主任的贺龙,接到禁烟督察处报告后,给359旅旅长兼延属警备司令部司令王震去函,转去禁烟督察处的要求——“请转告延属警备司令部,将该张主任解案讯办等情”,希望王震“查照办理为荷”。同时,贺龙也给兼任禁烟督察处主任的叶季壮去函,告知已将来函转给延属警备司令部,让王震“查明办理”。显然,359旅的人,没有王震点头处理不了。
至于此事最终如何,王震如何“查明”,如何“办理”,因未查到相关史料而无从知晓。但3月24日贺龙再次给王震去函,是绥德市民张作有告状,说21日晚张主任交货他是协助交易者而被抓,但因未从中获利而被放了,“不料九旅反将民之老母拘捕至今不知生命如何,并闻将封闭民家捕捉民等”;贺龙的意见是,“查私犯鸦片即属破坏统销,拘捕人民立系违犯法令,如所述属实,请查明办理为盼”。(《禁烟史料》第264-267页)
贺龙说“私犯(贩)鸦片即属破坏统销”,而没有说私贩鸦片是违反禁烟法令,显然是对内说的,因为鸦片统一由叶季壮任局长的物资局统一销售是内部政策,而对老百姓来说私贩鸦片是犯法的。 东关枪声案发生后,贺龙给叶季壮的函(陕西省档案馆藏)。 本文节选自《延安时期的特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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