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行文依据的原因:传统观点认为,公有制下的公有对象仅指生产资料,或者说公有制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这一说法并不准确,它实际上是一个掩饰公有制严厉性的障眼法。理由如下: 1.作为反私有制的制度,公有制反对的是私有产权(自主产权或自由产权),反对的是一般意义上财产、物、价值的私有性,而非仅反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性; 2.马论中已明确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房屋、资本、原材料、人力等等等等(空气、水也可作为生产资料),实际上已涵盖了几乎所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 3.生产资料决定生活资料,控制了生产资料,就控制了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公有必然导致生活资料的公有化控制,从而使社会成员无法具备对生活资料的自主所有权; 4.人必须有驻足立身之所,财物必须有存放、安置之地。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公有性,决定了土地之上各种自然资源的公有性,也决定了土地之上的个人财物,不能因为是“生活资料”就能真正独立、自主地私有; 5.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无从严格区分,生产资料没有权威、公认的定义(见维基百科“生产资料”词条),事实上,任何通常观念下的生活资料,都可找到生产用途而变成生产资料或再生产资料;是否生产资料,完全由公有制主持者人为决定。 所以,公有制并非只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公有对象并非仅限于所谓生产资料),公有制是财富、资源、产业、价值的公有制。什么必须公有,什么可以个人所有,什么是生产资料,什么是生活资料,是公有权力方根据需要因时而定的,所谓的公有对象-生产资料,并非确定的,内涵固定不变的东西。 由于众多传统说法的暧昧性,不明确性,所以,本文并不以传统或官方的公有制定义、解释作为行文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