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行文依據的原因:傳統觀點認為,公有制下的公有對象僅指生產資料,或者說公有制是生產資料的公有制。這一說法並不準確,它實際上是一個掩飾公有制嚴厲性的障眼法。理由如下: 1.作為反私有制的制度,公有制反對的是私有產權(自主產權或自由產權),反對的是一般意義上財產、物、價值的私有性,而非僅反對生產資料的私有性; 2.馬論中已明確的生產資料,包括土地,房屋、資本、原材料、人力等等等等(空氣、水也可作為生產資料),實際上已涵蓋了幾乎所有的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 3.生產資料決定生活資料,控制了生產資料,就控制了生活資料,生產資料公有必然導致生活資料的公有化控制,從而使社會成員無法具備對生活資料的自主所有權; 4.人必須有駐足立身之所,財物必須有存放、安置之地。土地作為生產資料的公有性,決定了土地之上各種自然資源的公有性,也決定了土地之上的個人財物,不能因為是“生活資料”就能真正獨立、自主地私有; 5.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無從嚴格區分,生產資料沒有權威、公認的定義(見維基百科“生產資料”詞條),事實上,任何通常觀念下的生活資料,都可找到生產用途而變成生產資料或再生產資料;是否生產資料,完全由公有制主持者人為決定。 所以,公有制並非只是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即公有對象並非僅限於所謂生產資料),公有制是財富、資源、產業、價值的公有制。什麼必須公有,什麼可以個人所有,什麼是生產資料,什麼是生活資料,是公有權力方根據需要因時而定的,所謂的公有對象-生產資料,並非確定的,內涵固定不變的東西。 由於眾多傳統說法的曖昧性,不明確性,所以,本文並不以傳統或官方的公有制定義、解釋作為行文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