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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美国公民是联邦重罪 2018-08-27 19:50:24

英语中的 Citizen, 翻译成中文,有两种定义,一是市民,一是公民。市民的英语,是national,与 Citizen 通用。市民指的是居住在当地的居民,居民或市民,并不意味着就是公民,而公民则是天然的居民或市民。

2004年8月24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莱因哈特法官(Stephen Reinhardt),在《美国 诉 卡拉尼案(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Karaouni)》裁决书里,为市民与公民的法律定义,作出清清楚楚的注解,原文如下:

This syntactic distinction is critical because the legal definitions of U.S. national and U.S. citizen are not synonymous. All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nationals, but some nationals, such as persons born in American Samoa and other U.S. territorial possessions, are not citizens.Indeed, the term national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defined as including a person who, though not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owes permanent allegiance to the United States.

莱因哈特法官之解释公民与市民的法律定义,是必要的,因为这正是他裁决案件的主要法理依据:外国人在任何地方,宣称自己是美国居民或市民,并不违法,但宣称是美国公民,则是违法,而且违反的是联邦重罪法。

在目前的美国司法界里,有两个部门,是久为世人敬仰的楷模:一个是铁面执法的纽约南区司法部,一个就是“离经叛道”的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它素有自由主义大本营之称。川普总统数次意图使用行政命令,来推动他的种族歧视兼宗教仇恨政策,便是在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踢到了钢板。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的职权,涵盖阿拉斯加、南、北、东、中加州、夏威夷、爱达荷、内华达、俄勒冈、蒙大拿、华盛顿、关岛与北马里亚纳群岛,人口总数高达六千一百万,占美国总人口的19.72%。拥有二十九位法官,是美国司法界的山头重镇,举足轻重,世人景仰。

刚在数月前谢世的莱因哈特,更是其中佼佼者。耶鲁法学院出身的他,是卡特总统提名五位联邦法官中,最后一位以八十七岁高龄,死在任上的法官。

任何一份联邦法院的裁决,必须经过最高法院的认可才生效,而莱因哈特的晚期堕胎、加州公投、效忠与神、同性婚姻、禁运鱼翅、独尊英语、反对死刑、阻止递解与安乐死权利等等的极具争议裁决,可能是被最高法院否决与驳回最多的法官。回顾历史,现在无人不惊叹莱因哈特当年的高瞻远瞩,思想超前,他是真正的美国司法英雄。

保守势力的抨击,学院派的嘲笑,丝毫没有改变这位自由派法官的思想,依然我行我素,独来独往,不卖任何人的帐,因而得到美国新闻界给予“自由雄狮”的雅号。

美国公民的来源有二,一是在美国领土上出生的天然公民,一是经过司法程序的归化公民。归化公民除了不能够参加总统副总统竞选外,与天然公民的权利,没有任何分别之处。

归化成美国公民的途径有四:第一,拥有永久居留权五年以上的普通移民,第二,与美国公民结婚并居住三年以上的配偶,第三,在职军人一年以上的永久居民,第四,美国国会通过因国家利益而授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与先决的条件。

第四种公民案例不多,但经常发生。美国曾因奥运选手,与政治需要原因,而将外籍人立即“变”为美国公民的案例。

网络世界缩短了人与人的距离,也使事物更容易暴露在世人视野之内。前阵子,有许多包括居住在外国的华人,居然头脑发热,到白宫网站上联署请愿,要求美国驱逐一位异己。这明显的是触犯了美国的法律,笔者在下面会用联邦法院案例,来说明事态的严重性。

最近的华人网络世界中,讨论冒充美国公民事件,热火朝天,方兴未艾。这种引起极端争议的行为,所显示出来的,是对美国法律的无知与误解。

在美国,不要说是冒充美国公民了,即使是冒充拥有美国债卷或股票、冒充是美国政府官员、冒充是红十字会职员、冒充是驻美外交人员,都是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

1909年3月4日,为了打击与防范金融诈骗,美国国会通过了一条法律:凡是冒充拥有美国债卷或股票者,或至高罚款五千美元,或入狱至高十年,情节严重者,或两者并罚。1948年6月25日修改刑期为五年。

1917年6月15日,为了打击与防范借机漏税,美国国会通过一条法律:凡是冒充或假装为驻美外交人员者,或至高罚款五千美元,或至高入狱十年,情节严重者,或两者并罚。1940年3月28日,修改为至高入狱五年。

1939年6月5日,为了打击与防范冒充美国政府官员图利,美国国会通过了俗称《4H法案》,将冒充美国官员者,视为轻罪,或至高罚款五千美元,或至高入狱三年,情节严重者,或两者并罚。1994年将之修改为至高罚款为一千美元,入狱一年。

1948年6月25日,为了打击与防范假借慈善骗钱,美国国会通过一条法律,凡是冒充红十字会职员者,或至高入狱五年,情节严重者,或两者并罚。1994年将至高罚款修改为五百美元。2001年,将刑期修改为一年。

美国法律对于外国人冒充美国公民者,是不手软的。1940年10月14日,为了打击与防范外国人假冒美国公民图利,美国国会通过一条严惩法律,是为《103-322条款》,亦称《外国人与国籍法》:或至高罚款五千元,或至高入狱五年,情节严重者,或两者并罚。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37条》,黑纸白字硬性规定,将触犯数十种刑事法律,包括拥有合法居留权在内的外国人,强制驱逐出境,其中包括冒充美国公民的重罪在内。

美国自奥巴马政府开始,即严格执行这条联邦法律,每年平均以四十万人次的历史记录,获得“驱逐总司令(deportation in chief)”的外号,但在只干不说的政策下,竟然没有引起太多的争议。

在《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37条》《美国法典第8章第1227款》《共产党管制法》中,白纸黑字指出,举凡贩毒者、藏毒者、卖淫者、间谍者、卖国者、阴谋者、破坏者、暴力者、性侵者、高买者、偷窃者、协助偷渡者、贩卖人口者、非法持枪者、毒瘾患者、高速飙车者、行为不检者、参与暴乱者、煽动暴乱者、敌待友邦者、威胁总统者、威胁总统当选人者、反公德行为者、低空飞行者、触犯兵役法者、虐待儿童者、忽视儿童者、被法庭判处一年以上刑期者、违反法庭禁制令者、藐视法庭者、隐瞒自己是或曾是共产党、纳粹、法西斯党员或外围组织者、触犯《与敌贸易法(Trading With Enemy Act)》者等,美国法律一视同仁,不得司法或行政特赦,全数将之驱逐出境。

1948年6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法典第960条》规定,使用金钱或军事行动,介入敌对美国友邦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触犯此法者,或罚款,或监禁,情节严重者,或两者并罚。1994年9月13日,修改为至高三年刑期。

为了打击与防范外国人在任何地区冒充美国公民,与非法投票,美国国会在1948年6月25日,通过了《美国法典第43章第103-322款》,规定触犯此法者,或罚款,或至高入狱三年,情节严重者,或两者并罚。

1994年9月13日,修改为至高入狱三年,或罚款与入狱两者并罚,是为目前经常被联邦检察官引用的《18 U.S. Code§911》,俗称《911条款》。

在《911条款》的严格规定下,任何外国人冒充美国公民,全属刑事重罪,包括在公开或私下的任何场合,故意或非故意的动机在内。触犯此法者,在美国国内者,一律将之列进驱逐出境司法程序行动。在国外者,则永远禁止签发移民或非移民签证。

1957年5月20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庭在《曹丙裘 诉 美国案(Chow Bing Kew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裁决中,即全盘否定被告之冒充美国公民,是“任性”“非故意”的灾难性后果。

美国是一个判例体制国家,由于拥有傲人的司法独立体系,欲利用上诉手段来达到翻案之目的,是极其艰难的,艰难到几乎是不可能的程度:在联邦法院上诉案件中,只有百分之三的翻案成功率,失败的上诉案件,占了绝对性的大部分。

而企图把在巡回法庭败诉的案件,再上诉到最高法院翻案,则更是难上加难。仅从数字上,就可得到结论:每年大约有超过一万件上诉案件,涌进了最高法院,但仅有七十余件被接纳。最高法院不接纳有判例的同样性质的案件。凡是不被接纳的案件,以巡回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定献。笔者已经写有十余篇有关最高法院历史、功过与制度的文章,在此不再重复。

美国法律并不认可与采纳非故意动机的说法:任何情况下,外国人仅可宣称自己是美国的市民或居民,而不得宣称是美国公民。外国人连暗示自己是美国公民,都可能被视为阴谋图利与侵权的证据。

冒充美国公民的犯罪行为,经常发生在学生贷款申请表、I—9 工作核实表、选民登记表、护照申请表、福利申请表等五大领域上。联邦检察官在调查冒充美国公民嫌疑人时,多在这五大领域里下功夫取证。

在美国司法史上,因冒充美国公民而被提起公诉的案例,有数十件之多,但具有代表性的,则有两件:一是《美国 诉 卡拉尼案》 ,一是 《曹丙裘 诉 美国案》。

阿里.卡拉尼是一位黎巴嫩公民。1992年一月,他持着旅游签证进入美国,海关允许他停留六个月时间。同年八月,他向移民局提出政治庇护申请,并递表申请临时工作允许证。

1993年一月,移民局批准了卡拉尼的一年有效期工作申请。1993年12月,移民局拒绝了他的政治庇护申请,移民法官向他下达限期离境命令,但卡拉尼置之不理,继续非法逗留在美国。

1997年十月卡拉尼与美国公民罗德里格斯(Elizabeth Rodriguez)结婚。1998年十月,卡拉尼向移民局递状,以美国公民配偶为法理,申请调整目前身份为永久居留。

在2001年十二月,移民局以“因故意不出庭而犯有藐视法庭罪”为法理,拒绝了他的申请。在法理上,因为卡拉尼没有提出上诉,而移民法官的驱逐令依然有效,因而其身份是非法逗留。卡拉尼在1998年7月7日的I-9身份核实表的是否美国公民小格子上,画下了“是”的勾勾。

移民局将卡拉尼列为专案处理,由移民局官员邦基莫(Hector Bencomo)负责,要将之拘捕归案。在审查他的资料时,发现了他有冒充美国公民的嫌疑,于是在2002年9月4日,将之拘捕,严加审讯,并在他住家里,搜到许多文件与证据。

联邦司法部起诉卡拉尼两项重罪:违反《911条款》,冒充美国公民, 与向联邦移民局提供不属实文件。经过两天的庭讯,陪审团一致认为卡拉尼的冒充美国公民罪名成立,但第二项罪名不成立,美国联邦司法部,自动撤销第二项控罪。

主审案件的联邦法官麦路德(Patience Milrod)宣布:罚卡拉尼入狱三个月,再加一年的狱外监察。因为卡拉尼被居留的时间,已经超过刑期,因此不需再坐牢,立即释放。

卡拉尼是被立即释放了,但是美国司法部并不允许他回家,而是直接送到飞机场,递解出境,押返黎巴嫩。

卡拉尼走了,但上诉案件继续在进行。案件在第九巡回法院开庭,由莱因哈特、弗格森(Warren Ferguson)和帕兹(Richard Paez)三位法官联审。

2004年8月24日,因美国司法部的市民与公民定义含糊不清,界限难辨,无法说服法庭被告是故意或非故意冒充美国公民的法理,因而裁决推翻与撤销下级法院的裁决,宣布卡拉尼无罪。

《911条款》是美国司法部驱逐犯法外籍人士的杀手锏,大部分的被告在这条法典前,狼狈不堪,束手无策。卡拉尼在法庭斗争的结果,赢了已经与他无关重要的官司,但输了居留美国的机会。在《911条款》严法下,即使是美国公民的配偶,也挽救不了永远无法返回美国的噩梦。

阅读有关冒充美国公民案件的原始文件,发现几乎每一位辩护律师,都在“任性(willfully)”的法律含义上下功夫。在注重意图与证据的美国司法体系里,“任性”的确是可以作为“非故意”行为的救命稻草。

曹丙裘的案件,与任性和非故意没有任何关系,纯碎是一种自认为聪明的招摇撞骗行为。

根据《美国联邦犯罪法庭审判规则第23条》规定:审判程序分为两种:陪审团审判(Jury Trial),与非陪审团审判(Nonjury Trial)。非陪审团审判,即是俗称的法官审判(Bench Trial)。

美国宪法硬性规定,刑事犯罪审判,必须由陪审团来决定罪名的成立与否。《美国联邦犯罪法庭审判规则第23条》就是美国宪法精神的延伸。如果被告想越过繁杂的陪审团挑选程序,可以要求法官审判,先决条件是被告同意,被告律师同意,检察官同意,法官同意,被告签字认可后,即可操作。

在效果上,陪审团审判与非陪审团审判是有分别的。陪审团审判有可能达不成共识,那会导致流审。流审的案件。可以重审,但实际上重审而成功的案件,极为少数。

法律规定,如果采取法官审判,法官必须在罪名成立与否中,选择其一,不可自我宣布流审。曹丙裘的案件,就是属于法官审判。

陪审团是由十二人组成,法官有权在开审后,依照案情进展,或为了避免流审情况发生,下令裁减一位陪审团成员,在回避研讨后,由十一人的陪审团宣布其结论。

在中国出生的曹丙裘,于1929年合法移民美国。到达美国后,认识一位叫做华悠(Charles Wah You)的华侨。曹丙裘急需地想成为美国公民。华悠为他物色一位律师,得到一条锦囊妙计:由华悠入状加州最高法院,要求颁发曹丙裘是自己在加州首府萨克拉门托出生儿子的证书。1946年,在这条阴谋诡计策划下,曹丙裘诈骗成功,摇身一变,成了美国的天然公民。

1947年,为了使自己看起来更像一位天然美国公民,曹丙裘把自己的姓,修改为唐纳德.哈罗德.华悠(Donald Harold Wahyou),再加上山姆(Sam)的小名,虽然有点不伦不类,但用之忽悠普通人,卓卓有余。他并以此为证据,到国务院领取了一份美国护照,到香港作了一次胜利旅游,作为庆祝。

曹丙裘与朋友合资,开了几家酒庄与杂货店,生意兴隆,财源广进。也就是因为极度意图扩张的原因,为自己播下了覆亡的种子:在为自己一家分店申请卖酒执照的表格上,出了状况。

加州的卖酒执照费用,只需要五元,申请表也很简单,共有十二个问题,其中一项是:你是否美国公民?最后的要求,是要在公证处签字。

加州的法律,要求申请卖酒店执照的股东们,全体名字。必须全在表上。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那份申请表上,只有曹丙裘自己的名字,而在公证人面前的签字,恰恰成为他的催命符。

1952年1月18日,在北加州斯托克顿市(Stockton, CA)曹丙裘在卖酒执照申请表上,当着公证人目前,签下了冒充美国公民的签字。成为无法抵赖的铁证。

这份申请表,引起了移民局的怀疑。于是立案查办。1953年4月14日,美国移民局官员安德逊(Roy Anderson),约谈曹丙裘,就申请表一事,进行深一步的了解。曹丙裘一错再错,又告诉安德逊说,他是天然的美国公民。

这两条证据,成为大陪审团批准司法部起诉曹丙裘的奠基石。此时,协助他得到加州最高法院签发出生文件的两位律师,和华悠等人,已经全部谢世。移民局探员,无法在萨克拉门托,甚至在全州,找到任何支持曹丙裘是美国天然公民的证据,调阅他的移民档案,得知全盘作假。于是,采取司法行动来惩罚与驱逐他,成为美国司法部唯一的选择。

在北加州地区联邦法院上,曹丙裘被宣布两条罪名,全部成立,第一条罚款一千元,第二条罚款五千元,两条罪名,每条入狱十八个月,同期执行。

曹丙裘两度上诉,要求重审,被拒绝。但是基于美国司法部的法理技术差错,第九巡回法院将他第二条罪名撤销。由于是两罪同时执行,他还是要坐十八个月的牢。

作为美国公民,或成为美国公民,是一件值得骄傲的美事,也是追求美国梦的一段历程。但必须按照美国法律进行。诸多的历史事件,清楚地向世人宣示,美国的文明名誉,不容沾污,美国的司法尊严,不容挑战。

无数的司法案例,更证明了一点事实:冒充美国公民,除了自我陶醉,自我欺骗之外,得到的,恐怕是在牢狱之灾后,再被驱逐出境的噩梦。

 

高胜寒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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