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締造美國系列 之七 》
筆者在接受友人邀請,撰寫《締造美國夢系列》時,面臨兩個難以取捨的寫作困難:是詳細的長篇大論,還是精簡的扼要論述?經過再三思考,決定採用前者。 撰寫《締造美國夢系列》以來,承蒙多位師友來函指正。意見大約分為兩種觀點:也就是作者的同樣難題。 在讀完筆者的《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後,法學博士陳小平來信說: “我在法學院時,就讀過這個案例,但其資料,遠遠無法與你這篇相比。這篇是我讀過關於此案分析最完整資料最豐富的文章。可惜的是,結尾處沒有把最為重要的裁決書發揮好。” 由於筆者已經用了數萬字來撰寫該案,因而刻意把裁決書精簡論述。看完陳博士的意見後,越加覺得的確如此,頭重尾輕,欠缺平衡,於是又再將裁決書摘要補上,成為目前的《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 不同的角度會有相異的觀點。好友李恆青讀完最近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後,發來意見說: “拜讀大作。內容非常豐富,條例清晰,足見老兄多年累積的功力。同時,如用這個案子類比目前諸多的誹謗案子,應當大有裨益。另外,我也提出我的意見和建議: 首先,內容太多,旁徵博引太多。作為專業化的案例分析實為佳作,甚至可以作為一集電視片的腳本。但是,如果作為民主啟蒙讀物,就顯得主線不突出了。 其二,作品相當較長,當代的讀者耐心有限,多數不願意讀長文,更愛吃‘快餐’。 第三,如可以有一個梗概介紹,再加一個導讀如人名列表等,可能會更吸引讀者,使得複雜的案例變得更通俗易懂。” 筆者給恆青回了一信: “謝謝恆青兄的指正。在寫這個系列前,曾多次自我矛盾:要採用那種方式來落筆?像過去數十年來的短簡快式?還是要為後代,或有心研究這些案例的朋友,留下全面的資料? 在我讀完Anthony Lewis 的《MAKE NO LAW》, 加上這個系列的‘劇本’本質,與自己的年齡考慮後,主要是自己在近年來,對於那些短簡式的文字,好像離自己越來越遠了,因而決定在未來的數百篇系列中,我儘量把時代背景、主要人物、事件發生的前因後果,與事件帶來的遠近影響等,全部交代清楚。務求未來的讀者,在查閱這些案例時,能夠得到全面的理解和資料。 我知道沒有人會有興趣與時間,閱讀如此的長篇大論,為了彌補這個缺陷,因而由孔捷生兄根據我的長篇大論原文,濃縮成用五千字篇幅左右的精簡版,期待兩不耽誤,各取所需。 捷生兄的大師級功力,無話可說,點石成金,已經完成十餘篇的精彩巨著,散見海內外各大網站和刊物。對於喜歡精簡快的朋友,我只有再次鞠躬道歉了。” 陳小平博士對於撰寫最高法院案例文章長短的問題,有其獨特的觀點,他認為此類案例,無法簡述,很容易引起誤導。“我順便說兩句,有些人喜歡看長文,有些人喜歡看短文,各取所需。等以後出書,可以前面作短文提要,後面放長文,這樣也許更好。” ——————————- 《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是筆者《締造美國夢系列》的第六篇。《締造美國夢系列》是筆者有系統地撰寫有關美國歷史、社會改造、司法案例、民權運動與文明演變的專論文章。 《締造美國夢系列》分成許多小章節,每一個小章節單獨成篇。《締造美國夢》與筆者的《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是姐妹作。 兩大欄目,各從不同的角度來寫美國。相同的是著作的態度。筆者撰寫有關美國的系列文章,始終保持着一貫的“字字有根據,句句有來源”原則,對於人物、地點、時間、事件、法理、影響力與時代背景等,務求準確無誤。筆者呈現給讀者的,是一個有血有肉、功過俱全、既輝煌又齷齪、看得見摸得着的真正美國。 美國民族從蠻荒之地,逐漸自我升華,自我脫胎換骨,一直在不停地追求現代文明社會。上天賜福這片大地,在演變的洪流里,英雄輩出,豪傑無數,既有捨生取義的英雄,亦有害群之馬的敗類。對於英雄,筆者歌功頌德之,對於敗類,筆者秉筆批判之。 《締造美國夢》的頭二十餘篇,全是美國最高法院地標式的判例。這些判例,改變了美國的社會風氣,也改變了美國的司法體系。 幽默大師林語堂有一句名言,道出文章的真諦:“文章就像女學生的裙子,越短越好。”尤其是對生活節奏快速的現代人來說,幾乎沒有人有耐心去閱讀長篇大論的文章。“越短越好”的文章,盛行不衰,自有其時代的意義。 筆者估計,任何一件最高法院的案例,如果精簡扼要論評,兩千字足矣。但是兩千餘字的篇幅,絕對無法將一件影響全國甚至於影響全世界的案例,全面地說清楚。有此想法者,必將陷進兩難局面。《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的情況,就是如此。 《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是筆者最具興趣的美國最高法院案例。十餘年來,幾乎閱讀完所有與此案有關的專著,另加大量的各類原始第一手資料,對於案情,有着深刻的理解。案中人物,幾乎全已作古,多年來在資料和文獻中與之接觸,虛幻世界,無阻成為神交好友。 筆者曾數度撰寫過有關《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的文章,但多是扼要簡評,甚至於是一些連扼要簡評都說不上的短文,自己回顧,有一種寫了也是白寫的感嘆。 筆者告訴自己,如果再寫此案,必要避開篇幅長短的框架與限制,務要將時代背景、影響後果、尤其是介入案件的原告、被告、律師、法官、審判、與及有關的判例和法理認定等交代清楚。 在刻意不設篇幅的前提下,盡情發揮,完稿後查閱,居然接近五萬字!以單篇來說,在筆者的四十餘年寫作生涯中,尚屬首次。 這五萬字,尚且不包括與《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的八件後續新判例,兩造在最高法院的辯論細節。 在正文中,筆者刻意不寫兩造律師在最高法院的法理辯論,因為是在是一場毫無激情的煩悶過場戲。幾乎所有的辯論,沒有離開被告律師向最高法院遞交的案情簡報範疇。 唯一值得一提的,是有位大法官問蘇利文的律師:“閣下是否認為這些你認為是誹謗的言論,在阿拉巴馬州法律上,是屬於刑事範疇?” 蘇利文的律師回答說:“是的。是可以據此而推論成刑事案件的。” 大法官吃驚地說:“阿拉巴馬州的刑事定罪標準,不是引用證據,而是推論出來的?” 蘇利文的律師啞口無言。 ——————————- 《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的主要參考資料,除了法院檔案里的直接第一手資料、新聞報道、司法評論、與法庭之友等觀點外,專著書籍有: 1,路易斯(Antony Lewis)的《不得立法》 2,赫爾(Kermit Hall)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 3,費爾希德(Henry Fireside)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 4,高德(Susan Gold)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 5,麥格倫(Catherine McGlone)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 6,尼克拉斯(Burnett Nicholas)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 7,羅德尼(Smolla Rodney)的《控告新聞媒體(Suing the Press: Libel, the Media, and Power)》 8,希爾的(Solomon Seay, Jr.)的《克勞法與我(Jim Crow And Me)》 9,耶爾米爾(Stephen Wermiel)的《子孫(The Progeny)》 10,霍迪克(Frank Houdek)的《憲法中的誹謗行動極限(Constitutional Limitation on Libel Action)》 11,懷特塞爾(Calvin Whitesell)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 12,伊斯頓《Eric Easton》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的近觀》 13,霍普金斯(Wat Hopkins)的《四十年後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Forty Years Later)》 ——————————- 在這些群書中,路易斯的 《不得立法》,無疑是一部劃時代的巨著。任何研究《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的學者,很難繞得過這部巨著的觀點和評論。 路易斯是典型的紐約客。他於1927年3月27日,在紐約市曼哈頓出生。1948年自哈佛大學畢業後,加入《紐約時報》為周日版編輯。四年後,因政治理念辭職,為史蒂文生(Adlai Stevenson)的總統競選助選。史蒂文生落選後,路易斯任職《華盛頓每日新聞報》為記者。 新聞記者的天職,除了客觀地報道新聞外,還需擔負着主持社會正義和監督政府的功能。在這份地方小報上,由於內心的正義,促使他猛力抨擊美國海軍,揭發了一件冤假錯大案,為二十八歲的路易斯,贏來了人生第一份榮譽:所有新聞記者都夢寐以求的普利茲新聞獎。 猶太裔美國人沙森努(Abraham Chasanow)是一位麥卡錫主義的受害者。他於1910年12月1日在美國首都出生,於1989年6月11日病逝,享年八十八歲。 畢業於美國大學華盛頓法學院後,沙森努加入美國海軍,擔任文職官員,如果沒有麥卡錫主義災難,恐怕不會有人知道這位普通美國人的名字。 1953年7月29日,在海軍水道部門任職二十三年後,禍從天降:一封“此人有左傾思想,並曾參與共產黨活動”的匿名檢舉信,使沙森努和家人陷進白色恐怖的生活中。1954年4月7日,美國海軍以“有安全危險”為理由,將他無理革職查辦。 沙森努的所謂罪名有三:第一,思想極度左傾;第二,曾參加西班牙退伍軍人籌款聚會;第三,在老家馬里蘭州格蘭比爾(Greenbelt)庇護過共產黨分子。 但是查無實證,除了匿名黑信外,美國海軍安全局找不到任何足可指控的證據,只得全票決議沙森努無罪。美國海軍為了面子,不肯公開認錯,將決議書擱置一旁,草草結案了事。 沙森努數度交涉,毫無結果,於是接受律師範尼利(Joseph Fanili)的建議,將自己這件冤假錯案情,向社會大眾公布。時任地方小報記者的路易斯,立即介入案件的調查和評論,連續報道,窮追不捨,造成軒然大波,全國各地的輿論壓力,迫使美國海軍不得不在1954年5月4日,召開沙森努事件特別聽證會:結論是一件冤、假、錯誣陷案子。 1954年9月1日,美國海軍助理部長史密斯(James Smith),向沙森努簽發官方道歉書,除了補發所有的薪水與官復原位外,並保證立即開始改革美國海軍的安全作業程序,絕對不容重犯類似的錯誤。沙森努發表感嘆說:“我猶如在發了一場噩夢,醒來後發現美麗的太陽又再升起來了!”他再三強調說,沒有路易斯的對抗黑暗勇氣,就沒有自己今天的清白結局。 整件冤、假、錯案,是在路易斯的輿論壓力下重見天日的。沒有路易斯的正義感和責任感,沙森努事件,將在麥卡錫主義的黑暗中發生,也在黑暗中消逝。路易斯為此而榮獲普利茲新聞獎,可謂當之無愧也。 一舉成名後,《紐約時報》駐華盛頓專員賴斯頓(James Reston)重金邀請路易斯加盟,出任派駐最高法院特派員。1956年,賴斯頓派他前往哈佛法學院,進修最高法院課程。 深厚的法學修養,使路易斯的最高法院案情精闢分析和報道,更加出類拔萃。賴斯頓在自己的回憶錄《截稿時刻(DEADLINE)》中回憶說: “有一次,最高法院的法蘭福克特(Felix Frankfurter)大法官來電話,表揚路易斯說:我簡直無法相信這個年輕人的成就!這個法庭里,難得有一兩位法官擁有路易斯這種對於案件的理解和領悟能力。” 由於路易斯報道最高法院民權案件的精闢見解,不僅樹立了自己德高望重的新聞記者地位,也使他在1963年二度榮獲普利茲新聞獎。 2001年1月8日,克林頓總統在白宮,頒發總統公民獎予路易斯,錦上添花,使他的人生與事業,達到無人可比的巔峰。 路易斯著作等身,但廣為流傳的,只有三本。 第一本是《十年肖像:第二次美國革命(Portrait of a Decade: The Second American Revolution)》。路易斯從最高法院記者的角度,來觀察與記錄美國民權運動在司法戰場上的案例。研究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這是一本必讀的著作。 第二本是《基甸的喇叭(Gideon’s Trumpet)》。現代文明的基本法則是人人平等,尤其是在法律之前,更要人人平等。在眾多的最高法院案例中,能夠改變美國,甚至於改變全球文明國家司法制度的,則有兩大判例:《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與 《基甸 訴 佛羅里達州案(Gideon V Florida)》。 有意思的是,這兩件判例的原告,都是名不經傳的市井小民。米蘭達是一位強姦刑事犯,基甸是一位流浪漢。《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規範和保護了刑事嫌疑犯的憲法權利,《基甸 訴 佛羅里達州案》規範和保障了沒有經濟能力刑事嫌疑犯的律師辯護權利 —- 政府必須為沒有經濟能力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公費的律師服務。 第三本就是路易斯的代表作《不得立法》。一本書的名字,就像一個人的面孔,給人留下深刻的第一印象。《不得立法》的書名, 源自《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精華: “國會不得立法,去建立國教,或者禁止自由行使,限制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或者人民的和平集會權利,與向政府因冤屈而要求賠償的權利。” 《不得立法》的副書名是:“蘇利文案例與第一修正案”。僅就書名而論,《不得立法》是筆者認為最佳的命名,使人擊節讚嘆。凡是閱讀過《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條款的人,皆會顧名思義,望書知意,貼切而恰當,罕見其它書名能夠與之相比。 路易斯有兩次婚姻,第一任妻子是舞蹈藝術家蘭內爾斯(Linda Rannells),育有三位子女,第二任妻子馬歇爾(Margaret Marshall),是一位來自南非的了不起女性。 從這位使人肅然起敬的女性身上,看到了一場現代版的美國夢,也看到了美國民族偉大的另一面 —- 從一位喪家之犬似的政治難民,到全美國第十五大州的最高法院院長,僅僅用了三十年的光陰,輝煌成就,世所罕見。 馬歇爾於1944年9月1日,在南非紐卡斯爾(Newcastle)出生,她是南非學生國家聯盟(National Union of South African Student)的領袖,這是一個在南非推動以剷除種族隔離暴政為宗旨的民權運動組織,因而成為南非治安當局必將之除而後快的眼中釘。 馬歇爾曾抨擊南非白人小統治集團說:“南非沒有任何可以得到司法正義的途徑,只有少數白人律師膽敢接受政治性刑事案件,總的來說,只要你是黑人,在南非就沒有什麼司法正義可言,死刑裁決是為不成比例的特定人數而定做的,許多刑事罪名就是專為黑人而量身定做的。” 1966年,為了躲避南非政府的政治迫害,馬歇爾逃到美國尋求政治庇護。1969年,在哈佛大學取得碩士學位,1976年在耶魯法學院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同年歸化為美國公民。 1976年開始,在波士頓從事律師業務。1991年出任美國最早最老的波士頓律師協會總裁,1992年出任哈佛大學法律總顧問,自此盛名遠播。 1996年。共和黨州長威爾德(William Weld)提名馬歇爾出任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成為出任該職位的第二位女性。 1999年,共和黨州長切盧奇(Paul Cellucci)提名馬歇爾出任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院長,是為三百餘年來出任該職位的第一位女性,也是歷史上第一位女政庇難民出任該職位。 馬歇爾在任內,勤奮工作,親自撰寫裁決書,多達兩百餘篇。最為世人熟悉的是2003年11月18日的《古德里奇 訴 公眾衛生局案(Goodridge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此案裁決了麻薩諸塞州憲法必須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而這份劃時代的裁決書,正是由馬歇爾院長親自撰寫。 2010年7月21日,為了在家照顧深為帕金森病纏身的路易斯,悍然辭掉院長職位,返樸歸真,從燦爛歸平淡,為她的美國夢,畫下來一道更精彩的彩虹。 路易斯於2013年3月25日,病逝麻薩諸塞州劍橋,享年八十五歲。 在美國近代新聞史上,路易斯享有無與倫比的無冕皇帝地位,他是新聞記者心中的楷模,是新聞系學生心中的偶像。他主持社會公義,鼓吹司法正義,使他成為美國的民族英雄,黑暗勢力的剋星,多位歷史學家,皆以美國民族的脊梁譽之。 ——————————- 《不得立法》全書共有二十章。第一章是:關注那些上升的聲音;第二章是:蒙哥馬利的反應;第三章是:隔離但公平;第四章是:開庭審判;第五章是:新聞界的自律;第六章是:自由的定義;第七章是:煽動法案;第八章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九章是:福爾摩斯(Holmes)與布蘭德斯(Brandeis)的反對意見;第十章是:激發的自由;第十一章是:上訴到最高法院;第十二章是:永遠沒有合適的時候;第十三章是:請庭上允許我說話;第十四章是:第一修正案的核心意義;第十五章是:本案的意義;第十六章是:法院內部意見;第十七章是:公眾與私下;第十八章是:舞蹈停止了;第十九章是:重回繪圖版?第二十章是:結尾。 從這份目錄中,可以看出路易斯對《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著作論述,是着重於整個時代背景和案件人物,從多位法官到多位律師,從歷來的有關案例到和各種法理,到未來的各種影響,再到結尾章中指出:在誹謗案件中取證的困難,和只有兩造律師獨肥的觀點。真正論述案件的審判,不足三章。 筆者十年前閱讀《不得立法》時,深深被路易斯的深厚法學理論與寫作風格所折服,後來再閱讀他的《基甸的喇叭》與《十年肖像》,自此影響自己的思路和風格。這種潛移默化,是使筆者決定在撰寫《締造美國夢》時,採取長篇大論的主要依據。 ——————————- 司法獨立是文明社會的奠基石。為了達到法官能夠徹底獨立,與不受外力干擾之目的,先賢們在締造三權分立政治體制時,特別規定法官的終生職制度。法官職位終身制,有點像婚姻,並不是一個理想的制度,但在找到更好的替代制度前,似乎是一個可以接受的制度。這個理論,在《聯邦黨人文集》中,有着詳細的理論說明。 雖然《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是九比零全票裁決,但這種全票裁決,在最高法院裡並不是罕見,因為有多達三分之一的裁決,都是全票裁決。 在現代社會裡,文明是脆弱的,因而司法獨立,尤為重要。法律更是維護文明,改造社會的武器。同樣一部《美國憲法》,在不同的時代,有着不同的詮釋,而最高法院的職責之一,就是根據實際情況來詮釋憲法的定義。 由於最高法院擁有最終的憲法詮釋權,而其詮釋權又是來自少數服從多數的票決,因而引起議論和反對意見,乃文明社會極其普遍而自然之事。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猶如九座律師樓,各成體系,權力平等,更無分大小。 最高法院的裁決,雖然是供全國各級法院裁決案件的共同標準,但並非不可推翻。推翻最高法院裁決的方法有兩種: 第一種,最高法院自我以新判例推翻舊判例。這是最為常見的一種。最高法院自1790年2月10日成立以來的兩百二十九年間,已經自我推翻三百餘次。 第二種是國會修改包括憲法在內的法律。最高法院是司法機關,只有詮釋權而沒有立法權,如果國會成功地立法,最高法院只有依法裁決。 美國國會雖然對法院的裁決無能為力,但卻有權將在位法官以彈劾的方式解職。在美國司法史上,只發生過一次。國會在1804年時,對最高法院大法官蔡斯(Samuel Chase)進行彈劾,但以失敗告終。 相對之下,美國聯邦法官就沒有最高法院大法官那麼幸運了。開國以來,美國國會曾彈劾過十四次聯邦法官,其中有八位被彈劾下台,三位見勢不妙,自動辭職,另外三位罪名不成立。 素有“老熏肉臉”與“馬里蘭雄辯家”雅號的蔡斯是美國國父華盛頓提名的大法官,《獨立宣言》簽署者之一。彈劾案是一件傑斐遜總統私怨加蔡斯的傲慢個性,激發出來的一場政治鬧劇。 ——————————- 《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裁決的半個世紀以來,曾在法庭被挑戰多達八次,但依然沒有動搖這個判例。但是好景不長,這個案例在今年二月份時,出現了開始崩潰的預兆,事情的源頭,是由一件強姦與誹謗案引發出來的。 2018年的美國娛樂圈和法院,幾乎被八十歲的荷里活老藝人科斯比(Bill Cosby)的性騷擾案件壟斷,包括八十年代超級名模約翰遜(Beverly Johnson)和迪克遜(Janice Dickson)在內超過二十餘位的女性,乘着“我也是”反性騷擾熱潮,指控他種種非法性醜聞勾當。 2017年12月22日,六十五歲的麥琪,在接受《紐約每日新聞報》採訪時爆料說:1974年在底特律酒店,她到科斯比酒店房間,接他一起赴遊艇宴會時,一進門就被只穿睡袍的科斯比按到床上。 引起大眾關注的,不光止性醜聞,還有彼此之間的關係:麥琪是著名歌星戴維斯(Sammy Davis Jr.)的同居女友,而戴維斯與科斯比,是公開稱兄道弟的鐵哥們,這個關係,使科斯比的聲譽,受到沉重的打擊,更對正在訴訟的性騷擾案件,造成極其不利的影響。 消息見報後,舉國譁然。2014年12月,科斯比的律師幸格(Marty Singer),致信《紐約每日新聞報》,鄭重否認,並直接指出麥琪是撒謊者。麥琪立即委託律師薩羅(William Salo),入狀馬薩諸塞州聯邦法院,控告科斯比誹謗。 馬薩諸塞州聯邦法院裁定不受理麥琪的案件,法理是第一,欠缺足夠證據;第二,認為她撒謊是一種個人意見,而個人意見不得視為誹謗;第三,麥琪主動與親自向新聞界爆料,已經確定為“有限度的公眾人物(limited-purpose public figure)”,根據《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判例,新聞人物與政府官員,不得在沒有證明對方“實際上的惡意”下要求經濟賠償。 麥琪不服,向第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但被三位上訴法官以同一法理,將之全票駁回,維持原判。 麥琪依然不服,再委託加州洛杉磯著名律師伊斯帕(Dilan Esper)和哈德(Charles Harder),繼續將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依然不被受理。按照法律,凡是被最高法院拒絕受理的案件,以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為定獻。 ——————– 戲劇化的發展,不是在意料之中的麥琪敗訴,而是在最高法院的拒絕受理意見書裡,附有托馬斯大法官(Clarence Thomas)的反對意見書: “《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的判例使政府官員,幾乎沒有在誹謗訴訟中取得勝利和賠償的可能。該判例並沒有任何憲法法理基礎,最高法院的裁決意見實際上是冒名頂替了憲法原則。《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通過後的一百七十五年來,直到1964年之前,大部分的州都視誹謗為刑事罪名範疇,這是完全正確的,這是提供所有人保護名譽不被傷害的合理途徑,最高法院應該將這個不合理而荒謬的裁決推翻。” 托馬斯大法官的意見,除了引起新聞界的短暫熱議外,沒有得到任何其他大法官的評論或支持。但已經釋放出一個嚴峻的議題:在未來的短暫日子裡,《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的判例,會受到衝擊與挑戰。 《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判例的前途,並不樂觀。托馬斯大法官也不是唯一的反對意見,2016年突然謝世的斯卡利亞大法官(Antonin Scalia),也有着與托馬斯同樣的法理和觀點。 《美國憲法》成立於1789年,至今已經二百三十年,包括推翻本身憲法的一條外,共有修改條款二十七次,修改的原因是適應當時的社會實際需要,因而可以說,憲法尚且可以修改,何況是判例?最高法院的判例壽命,平均是四十五年,就被新判例推翻。《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判例,已經五十五年了,可謂高壽。 人為的因素,將決定《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判例的前途。目前的最高法院,因2017年4 月10日戈薩奇(Neil Gorsuch)與2018年10月6日卡瓦諾(Brett Kavanaugh)的就任,而開始向保守主義傾斜。 在目前的九位大法官中,有三位已經超過了退休年齡。阿里托大法官(Samuel Alito)今年已經六十九歲了,在任十三年,隨時有退休的可能。 托馬斯大法官今年七十歲,在位二十九年,這位美國司法史上第二位的黑人大法官,已經多次傳出有退休意向的政治風球。 與前兩位相比,真正隨時會宣布退休,或健康出現問題的,是今年八十六歲的金斯伯格(Ruth Ginsburg),她在位二十六年,是自由派的超級大將。 從這三位大法官的年齡來看,正恰明年的總統大選,新總統非常有可能擁有提名兩至三位大法官的機會,這也無法不與《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判例的前途捆綁在一起。 戈薩奇與卡瓦諾兩位新上任的大法官,從他們過去判案經常引用《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判例為法理的記錄來看,估計不會對《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判例有什麼反對之處。 2017年3月,在戈薩奇的提名聽證會上,代表明尼蘇達州的民主黨女參議院科爾貝歇(Amy Klobuchar)質問:“你認為除了實際上的惡意外,美國第一條憲法修正案禁止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起訴新聞媒體是對的嗎?” 戈薩奇很懇切而正面地回答說:“這是一件五、六十年的案例了。你是知道的,地標式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的判例,已經戲劇性地改變了這個國家的誹謗訴訟模式。與一般的大陸法不一樣,對新聞媒體來說,最高法院認為第一條修正案有着特殊的保護意義,當採訪政府官員,或報道政府官員的官方行為時,因要求必須證明具有實際上惡意,而擁有更多的保護。” 素有“風暴中心”外號的最高法院,是一個半政治半司法的機構。從成立以來,權力鬥爭就沒有停止過。美國共有十三座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分由九位大法官掌管。全世界矚目的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是自由派的司法大本營,筆者曾多次專文介紹過,其頂頭上司就是來自紐約的卡根大法官(Elena Kagan)。在意識形態與政治衝擊下,多達百分之七十九的裁決,被最高法院打退票,因而不得執行。 與《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判例命運一樣受到嚴峻衝擊的,還有美國婦女的墮胎權,從最近最高法院裁決必須為拿掉的胎兒安葬或火化的裁決來看,應該沒有人能夠準確地預測到未來的發展是什麼。 高勝寒 2019年6月2日 www.gaosheng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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