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个误区! 事实上法律给了检察官可以隐藏证据的权利,会很通常发生的,这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不说太复杂的,就说著名的 3500 materials 吧,按规定政府可以拖到 trial 前 7天 给对方律师,换句话说,如果被告因为种种原因坚持不到trial阶段就“认罪”投降了呢? 那政府就不需要提供这部分证据了嘛,好,有多少被告能坚持到trial 而不“认罪”呢? 美国政府公布的数据是 低于3%的被告能坚持到底(其实连美国政府都知道那97%认罪的大部分是被逼的,不是铁证如山心甘情愿认错的)! 即便,坚持到底的被告就能看全部的100%的证据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总之,证据的提供是分阶段的,坚持到那个阶段就看到那个阶段的所谓证据(也不是该阶段应该提供的100%)。 当然,你可以去挑战政府提供证据的任何决定,让法官来裁定,但要花许多额外的律师费了,大家都知道,话费最大的部分在 Trial,一般力求减少Pre-Trial阶段的费用! 而公费的律师不会去挑战的。 === 检方不得隐藏任何的呈堂犯罪证据,即使是检方自己单方面得到的犯罪证据,亦需与辩方律师共同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