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法槌捍衛女性避孕隱私憲法權利 ---《格里斯沃爾德 訴 康涅狄格州案》--- 文明社會普遍地、共同地認同的價值觀,簡稱為普世價值,英語稱之為 Universal value。 在目前的普世價值中,人權已經是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內容。而個人隱私權利,更是人權中主要的內容。 為了達到保護個人隱私之目的,無分國度的文明社會,無不以法律形式規範之。這個現象在美國尤為突出。 回顧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尤其是個人隱私權利發展史,將會驚訝地發現,一部美國人民近代個人隱私權利發展史,就是一部美國近代文明發展史。 美國人民的個人隱私權利覺悟,源自美國婦女的民權運動:女性是否擁有自己決定懷孕與否的選擇權利? 破壞與攔阻這種個人隱私權利的是一系列的惡法。《康斯托克法案(Comstock Act)》就是最佳的案例。 1873年3月3日,尤利西斯.格蘭特總統在白宮簽署了剛在美國國會通過的《康斯托克法案》,就是典型的惡法,開始了長達八十四年昏天暗地的泛道德主義時代。 《康斯托克法案》來自政治惡棍安東尼.康斯托克(Anthony Comstock),他是美國近代泛道德主義時代的急先鋒。 安東尼.康斯托克於1844年3月7日在康涅狄格州紐坎南市(New Canaan)出生,於1915年9月21日死在新澤西州信米特市(Summit),居然活了七十一歲。 安東尼.康斯托克的妻子是瑪格麗特.漢密爾頓(Margaret Hamilton),育有一位女兒名莉莉.康斯托克(Lillie Comstock),在嬰兒時就夭折了,領養了一位女兒名阿黛爾.康斯托克(Adele Comstock)。 安東尼.康斯托克曾參加南北戰爭,為北方聯邦陸軍二等兵,退伍後在紐約廝混,在到基督教青年會當義工期間,發動所謂的“英國維多利亞道德觀運動”,使他成為家喻戶曉的風雲人物。 1873年,安東尼.康斯托克組織了“紐約抑制邪惡社(New York Society for the Suppression of Vice)”自任秘書長,開始了他極具爭議臭名昭著的政治生涯。 在紐約市議會授權後,“紐約抑制邪惡社”擁有了司法權,可以充公、銷毀、拘捕、起訴任何他們認為是邪惡的刊物與人物。 自認為是半聖人的安東尼.康斯托克,率領着形同打手的所謂會員,在紐約實行道德衛士的工作,凡是被他們認為是淫穢的、淫蕩的、下流的與挑逗性的刊物、物品與相片,全被列為掃蕩的目標,不僅裸照或姿勢不正的藝術照是邪惡,連描寫甚至於暗示性的文字,全在打擊掃蕩範圍之內。 在防範性病傳染和女性婚外懷孕的口號下,搞得紐約市雞飛蛋打,人心惶惶,新聞界以“康斯托克主義”呼之。 實際上,這是一些背後暗盤政治利益的醜陋勾當:紐約市議會通過特別條款,將被法庭罰款的一半發給“紐約抑制邪惡社”,作為他們辛苦勞動的獎金。 在金錢利益的催化下,“紐約抑制邪惡社”越發橫行霸道無法無天起來。 1873年,在康斯托克主義的泛道德大棒之下,安東尼.康斯托克說服了紐約州美國聯邦眾議員克林頓.梅里亞姆(Clinton Levi Merriam),和與明尼蘇達州美國聯邦參議員威廉.溫德姆(William Windom),在美國參眾兩院提出動議,通過了禁止與出售避孕藥物或物品的法案。 根據美國國會的立法傳統,議案以發起人名字為名,是為臭名昭著的《康斯托克法案》。 《康斯托克法案》的影響力是巨大的,觸犯者可被判或監禁最高五年的勞動監獄,或罰款五千美元,情節嚴重者,或兩者並罰。 1873年的五千美元市值,相等於目前的十萬美元左右,從中可以看出其嚴厲程度,聞者無不色變。 在《康斯托克法案》成為美國聯邦法律後,立即有包括首都華盛頓特區在內的二十五個州,相繼通過類似的惡法,使整個美國女性陷進空前的迷惑與恐慌中。 這條禍害美國人民大半個世紀的泛道德法律,經常被國內外有識之士和新聞界嘲笑與諷刺。有兩個最佳的例子: 第一個:英國的喬治.蕭伯納(George Bernard Shaw),嘲笑安東尼.康斯托克是美國式的鄉巴佬; 第二個:美國左派女作家艾瑪.戈德曼(Emma Goldman),直接咒罵安東尼.康斯托克是道德太監(moral eunuchs)。 在這條美國聯邦法律的淫威下,自20年代即風起雲湧的女權運動,受到了空前的打壓與挫敗。 尤其是自1914年以來,就由瑪格麗特.桑格(Margaret Higgins Sanger)領導的美國女權運動,更陷進歷史性的低谷。 安東尼.康斯托克在盛名之下,身兼美國聯邦與紐約市郵政稽查官,肆無忌憚地搜查色情與避孕有關的郵件和包裹,然後與打手們分享獎金,人人撈的盤滿缽滿,個個榮華富貴。 據美國女作家瑪格麗特.利奇(Margaret Kernochan Leech),在她的安東尼.康斯托克傳紀《神的稽查員(Roundsman of the Lord)》中說: 安東尼.康斯托克共銷毀了五十噸的書,兩萬八千四百磅的畫,四百萬張的相片,三千人次的拘捕與導致十五人或因羞辱或因畏罪而自殺。 1965年,在浩浩蕩蕩的美國民權運動衝擊下,與民權律師前赴後繼的司法攻堅下,《康斯托克法案》已經潰不成軍,名存實亡,全國只剩下康涅狄格與馬薩諸塞兩州,依然在嚴厲執行這個惡法。 1965年3月29日,一件關於合法婚姻女性避孕權利的劃時代大案,在美國最高法院進行法理辯論,是為改變美國的《格里斯沃爾德 訴 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 在《格里斯沃爾德 訴 康涅狄格州案》之前,曾經有兩件類似的案例,在美國最高法院進行辯論過。 第一件:是發生在1943年的《泰爾斯頓 訴 厄爾曼案(Tileston v. Ullman)》; 第二件:是發生在1961年的《普爾 訴 厄爾曼案(Poe v. Ullman)》。 《泰爾斯頓 訴 厄爾曼案》是一件由醫生與母親聯手入稟康涅狄格州法院,以其病人與女兒如果再懷孕的話,因為健康問題會有生命危險,因而必須採取避孕措施。 案件在康涅狄格州法院敗訴,纏訴至美國最高法院。案件在1943年1月13日前後兩天開庭辯論。八位大法官出席聽證: 第一位是:院長哈倫.斯通(Harlan Fiske Stone); 第二位是:歐文.羅伯茨(Owen Josephus Roberts); 第三位是:雨果.布萊克(Hugo Lafayette Black); 第四位是:斯坦利.里德(Stanley Forman Reed); 第五位是:菲利克斯.弗蘭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 第六位是: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 第七位是:威廉.墨菲(William Francis Murphy); 第八位是:羅伯特.傑克遜(Robert Houghwout Jackson)。 兩天的辯論並沒有達成可以裁決的法理共識。兩周后的1943年2月1日,美國最高法院作出是撤案而不是裁決的回應。撤案的法理有十: 第一:康涅狄格州法院的訴訟程序不存在上訴人有資格主張的憲法問題; 第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州法院的訴訟程序沒有提出上訴人有權主張的憲法問題; 第三:對《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下的法規的唯一憲法攻擊僅限於剝奪生命的問題; 第四:顯然不是上訴人的生命而是醫生的病人的生命,沒有指控或證據表明上訴人有立即對生命危險; 第五:上訴人的病人不是訴訟的當事人,美國最高法院沒有任何依據可以說他有資格確保對病人的憲法生命權進行裁決,而他們並不代表自己主張這一權利; 第六:美國最高法院無權做出其是否有權下令在康涅狄格州執行一項禁止使用避孕藥具的法律; 第七:《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禁止各州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第八:所請求的救濟是一項宣告性判斷,以確定這些法規是否適用於上訴人,尤其是牽涉到生命存活的範疇; 第九:上訴人的申訴中沒有任何指控主張根據《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提出侵犯上訴人自由或其財產權的任何主張; 第十:記錄中沒有提出關於違反《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剝奪上訴人自由或財產的問題,記錄中也沒有任何內容。 實際上,美國最高法院刻意迴避了案件代表的個人隱私權,更希望避開美國婦女避孕權利的憲法觀點。 美國最高法院只是用醫生無權代表病人、母親無權代表女兒、與病人目前並未出現立即性的健康危險為法理,拒絕了上訴。 第二件纏訴至最高法院的案例,是發生在1961年的《普爾 訴 厄爾曼案》。 耶魯醫學院婦科醫生兼教授查爾斯.巴克斯頓(Charles Lee Buxton),與他的病人波琳.普爾(Pauline Poe)聯手入稟康涅狄格州法院,說他的病人已經被證實身體狀況極差,而再度懷孕將導致她的生命危險,因而必須採取避孕措施。 波琳.普爾是一位中年婦女,曾懷孕三次,三次在生產時皆遇到難產問題,導致三次的嬰兒在出生後旋即死亡,而波琳.普爾自己亦每次都面臨死亡威脅。 據此,查爾斯.巴克斯頓醫生判斷她不能再懷孕,否則將會導致她自己與新嬰兒的雙重生命危險。 在民權團體的支援下,查爾斯.巴克斯頓醫生採取了法律行動,挑戰康涅狄格州的禁止避孕法律。 在康涅狄格州法院全部敗訴後,纏訴進美國最高法院。 案件在1961年3月1日,連續兩天進行辯論,美國最高法院依然儘量躲開美國女性避孕權利的馬蜂窩,坐庭聽證的九位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長厄爾.沃倫(Earl Warren); 第二位是:威廉.布倫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 第三位是:波特.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 第四位是:托馬斯.克拉克(Thomas Campbell Clark); 第五位是:查爾斯.惠特克(Charles Evans Whittaker); 第六位是:約翰.哈倫(John Marshall Harlan) ; 第七位是:雨果.布萊克 ; 第八位是:菲利克斯.弗蘭克福特; 第九位是:威廉.道格拉斯。 1961年6月9日,美國最高法院以5票同意4票反對的結論,頒布的不是裁決結果,而是撤案通知書,法理居然是:因為上訴人不是被強姦或亂倫,沒有任何被施暴的明顯證據。 因為是5比4的勉強票數,給美國民權律師和民權團體一個希望:只要繼續打拼,美國婦女隱私權利春天必將到來。 當《格里斯沃爾德 訴 康涅狄格州案》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時,距離第一件上訴案例,已經相差二十二年,距離第二件上訴案例也已經四年之久。 埃斯特爾.格里斯沃爾德(Estelle Naomi Trebert Griswold)是有備而來的:她是康涅狄格州一家專門為婦女提供避孕諮詢診所的業務主管,而她的上司就是耶魯大學婦科教授查爾斯.巴克斯頓醫生。 埃斯特爾.格里斯沃爾德於1900年6月8日,在康州哈特福德(Hartford)出生,1981年8月13日,逝世在科羅利達州米亞斯堡(Fort Myers),享年八十一歲。 埃斯特爾.格里斯沃爾德本想成為一位音樂家,曾到法國巴黎進修音樂,但由於交不出學費與父母病重而停學,返回康涅狄格州。 埃斯特爾.格里斯沃爾德於曾到歐洲難民營作義工,深知婦女因無法控制生育而帶來的家庭痛苦、災難與悲劇。 1953年年底,她在加入查爾斯.巴克斯頓在康涅狄格州紐黑文開設的節育中心時,就知道無法避免地將被捲入這種爭取婦女隱私權的司法風暴漩渦。 因為經濟和工作原因,對節育持同情態度的埃斯特爾.格里斯沃爾德,被動地卷進了這場改變美國婦女隱私權利的司法風暴中。 康涅狄格州司法當局以違反康涅狄格州州法為法理,強行查封了查爾斯.巴克斯頓節育中心,點燃了全面摧毀《康斯托克法案》的導火索。 案件在康涅狄格州各層法院節節敗訴,最後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是為改變美國婦女隱私權利的《格里斯沃爾德 訴 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 美國近代著名女民權律師凱瑟琳.羅拉貝克(Catherine Gertrude Roraback),吸取上兩次在美國最高法院失利的經驗教訓,在1965年3月29日的辯論庭上,利用僅有的三十分鐘法理申訴時間,集中火力在一個法理焦點上: 一對合法夫妻,在私人住宅的閨房裡面,包括節育在內的家庭計劃,也就是合法夫妻間的隱私權利,政府是否有權加以干涉?如果有,如何介入法? 這個強而有力的焦點辯論,使美國最高法院無法再用任何的理由來繼續迴避一個法理: 《美國憲法》的頭十條修正案,即是俗稱的《權利法案》,是否應該涵蓋合法夫妻間的隱私權利在內? 出庭聆聽《格里斯沃爾德 訴 康涅狄格州案》的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長厄爾.沃倫; 第二位是:雨果.布萊克; 第三位是:威廉.道格拉斯; 第四位是:托馬斯.克拉克; 第五位是:約翰.哈倫; 第六位是:威廉.布倫南; 第七位是:波特.斯圖爾特; 第八位是:拜倫.懷特; 第九位是:阿瑟.高德伯格(Arthur Joseph Goldberg)。 1965年6月7日,美國最高法院以7票同意2票反對的壓倒性票數,裁決合法夫妻間的隱私權利,政府無權介入,其隱私權利應受到美國憲法修正案即《權利法案》的保護。 投反對票的兩位大法官是雨果.布萊克和波特.斯圖爾特。 由美國最高法院裁決《格里斯沃爾德 訴 康涅狄格州案》那天開始,美國的合法夫妻,全面享受避孕與否的自由選擇。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在裁決書中寫道: “我們能夠允許警察,無緣無故地跑進一對合法夫妻的臥室,幾無忌憚地四處尋找避孕藥物或物品嗎?主要的法理還是合法夫妻的隱私權利。 儘管權利法案中沒有直接標識出這種個人隱私權,但是,就像第5修正案一樣,雖然沒有寫出條文,但是其邊緣部分的折射已經承認嫌疑人不得自證其罪一樣,是涵蓋個人隱私權利的。 康涅狄格州以刑事罪名懲罰使用避孕者,違反了美國憲法修正案權利法案原則,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罪名成立的裁決無效。” 極具爭議的威廉.道格拉斯,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在任最長的大法官,自1939年4月15日就任至1975年12月12日退休為止,長達三十六年兩百二十天,至今無人打破這個任期記錄。 撇開威廉.道格拉斯不及格的個人操守不談,他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最努力保障民權與憲法權利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阿瑟.高德伯格大法官附和贊同意見說 :“《美國憲法第9修正案》就涵蓋着個人隱私權利在內。” 約翰.馬歇爾大法官與拜倫.懷特大法官兩人,同時附和贊同意見說 :“《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公平保護與正當程序條款就涵蓋了個人的隱私權利在內。” 大勢所驅,禍害美國婦女與美國人民隱私權利大半個世紀的《康斯托克法案》,也自此土頭灰臉的全面走進歷史。 節育權、投票權、平等權和墮胎權是美國女權運動的主要訴求內容。在《格里斯沃爾德 訴 康涅狄格州案》之後,美國合法夫妻有了節育權。 但美國女權運動家與民權律師們並沒有因此而滿足,因為任重道遠,這只是階段性的勝利,他們立即把眼光投射到未結婚婦女的同等避孕隱私權利上。 在這個波濤洶湧的美國近代民權運動舞台上,一位被新聞輿論界譽之為“墮胎權利運動之父”的威廉.白雅德(William Baird)閃亮登場。 目前高齡八十六歲,依然健在在威廉.白雅德,在紐約市布克侖長大。1955年自布克侖大學畢業後,即在一家製藥廠工作。 1963年,威廉.白雅德正在一家醫院出差,在走廊上目睹了一幕改變了他一生的驚心事件: 一位有九個孩子的單親女性,因為自己在家使用衣裳架意圖墮胎,發生意外,全身是血,趕到醫院,體力不支,摔倒在他腳前,旋即死亡。 威廉.白雅德深深知道,如果墮胎合法而有醫生操作的話,那位可憐的單親女性是可以不死的。 震撼之餘,威廉.白雅德立志要使美國婦女墮胎合法化,維護美國婦女的天賦憲法權利。 20世紀60年代,威廉.白雅德到處公開演講,鼓吹婦女應該擁有節育與墮胎的選擇權利。為此,他在五個州被拘捕與關押八次,成為美國東部各州治安當局眼中所謂的麻煩人物。 1967年4月6日,威廉.白雅德在波士頓大學,對着一千五百名女學生講演,鼓吹她們有節育、墮胎與免於恐懼的天賦憲法權利。 在講演後,威廉.白雅德故意當着治安當局派來監視他的探員目前,拿出一個避孕套,送給一位十九歲的年青女聽眾,他立即被拘捕,並被投進監獄。 根據馬薩諸塞州法律,如果罪名成立,威廉.白雅德可得最高刑期十年,但由於群情洶湧,輿論譁然,進退兩難的法官,在“案情並非直接造成傷害那麼嚴重”法理下,只敢判他入獄三個月。 威廉.白雅德與民權律師當然不會就此收手。案件從馬薩諸塞州法院一路纏訴至美國最高法院,是為把美國成年婦女節育權利延申到年青婦女身上的《艾森施塔特 訴 白雅德案(Eisenstadt v. Baird)》。 艾森施塔特是起訴威廉.白雅德的警長托馬斯.艾森斯塔特(Thomas Eisenstad)。 馬薩諸塞州的《危害貞潔罪罪(crimes against chastity)》規定:避孕藥具只能由註冊醫生或藥劑師分發給已婚人士。 這也是托馬斯.艾森斯塔特警長起訴威廉.白雅德的主要法理根據。 《艾森施塔特 訴 白雅德案》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時,劉易斯.鮑威爾(Lewis Franklin Powell)和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Hubbs Rehnquist)兩位大法官尚未宣誓就職,因而只有七位大法官出庭聽證: 第一位是:院長沃倫.伯格(Warren Earl Burger); 第二位是:哈里.布萊克門(Harry Andrew Blackmun); 第三位是:威廉.道格拉斯; 第四位是:威廉.布倫南; 第五位是:波特.斯圖爾特; 第六位是:拜倫.懷特; 第七位是:瑟古德.馬歇爾。 1971年11月17日一連兩天,《艾森施塔特 訴 白雅德案》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辯論,1972年3月22日以6票同意1票反對的壓倒性,裁決威廉.白雅德勝訴。 自此,美國青少年女性亦擁有節育的自由選擇權利。 美國最高法院依據的裁決威廉.白雅德勝訴的法理,就是所有年齡的女性,都應該擁有同樣的個人隱私權利。 威廉.布倫南大法官在裁決書舉出了十一大法理,支持美國最高法院的劃時代裁決: 第一:威廉.白雅德有權維護希望獲得避孕藥具的未婚人士的權利; 第二:馬薩諸塞州的法律不能合理地被認為是為了推進阻止通姦之目的; 第三:通姦行為在馬薩諸塞州是一種輕罪,州不可能合理地希望通過強迫通姦者生下不想要的孩子來懲罰輕罪; 第四:馬薩諸塞州不可能合理地希望將避孕藥具經銷商,作為協助和教唆通姦輕罪的重罪犯予以懲罰; 第五:馬薩諸塞州法律沒有禁止向未婚人士分發用於預防性傳播疾病的避孕藥具; 第六:馬薩諸塞州法律沒有試圖確保已婚人士為預防懷孕而合法獲得的避孕藥具,不會發生性傳播疾病或被用於婚外情; 第七:馬薩諸塞州的法律不能合理地用來促進健康,因為避孕藥具帶來的任何健康風險對於已婚人士和未婚人士來說都一樣大; 第八:馬薩諸塞州的法律不能通過州的判決來證明避孕藥具本身是不道德的,因為避孕藥具的道德並不取決於使用避孕藥具的人的婚姻狀況; 第九:如果隱私權有任何意義的話,那麼它就是個人的權利,無論是已婚還是單身,都有權免受政府無端干預對一個人產生根本性影響的事務,例如是否生育孩子的決定等; 第十:《格里斯沃爾德 訴 康涅狄格州案》中承認的已婚夫婦使用避孕藥具的憲法隱私權,可能意味着已婚夫婦有權獲得向他們分發的避孕藥具,如果是這樣,那麼未婚人士也有同樣的憲法權利; 第十一:即使《格里斯沃爾德 訴 康涅狄格州案》沒有暗示已婚夫婦有分配避孕藥具的正當司法程序權利,美國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也阻止各州以避孕的不道德行為為基礎去拒絕未婚人士與已婚人士一樣獲得避孕藥具。 威廉.布倫南大法官裁決道: “馬薩諸塞州治安當局,只因威廉.白雅德的言論與贈送一個避孕套予人,就將之拘捕,明顯地已經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 如果隱私權是有意義的話,那麼,那就是個人免於政府權力干涉的婦女、不論是已婚或單身、是否願意自由選擇懷孕的基本權利。” 《艾森施塔特 訴 白雅德案》的影響力是驚人的。在美國各州的最高法院判例中,引用此案為法理的多達數百次。自1972年至2002年間,美國最高法院本身曾引用此案例多達五十二次之多。 《艾森施塔特 訴 白雅德案》的保護個人隱私法理裁決,徹底改變了美國婦女的被動局面,也驚醒了美國人民,忽視個人隱私權利的失誤。 美國國會立即把立法的焦點,集中在個人隱私權利上。尊重與保護個人隱私權利,已經是現在美國文化與傳統不可分割的一都分。 2018年,反移民的唐納德.川普總統,拒絕為《夢幻法案》延期背書,立即引起有關八十萬《夢幻法案》受益人資料隱私權利的關注,可以看出隱私權利,已經深植民心。 上世紀60與70年代,電腦科技飛躍發展,美國聯邦政府開始全面更新老舊設備,各部門收集的資料,日益繁多,弊病不停發生,透過立法規範,乃沒有選擇餘地的唯一可行道路。 美國國出於對美國聯邦政府檔案保密的重要,開始研究如何保障這些資料的安全性。 1974年5月1日,北卡羅來納州美國聯邦參議員塞繆爾.歐文(Samuel James Ervin)向美國參議院提出保護個人隱私的《S3418號動議》。 1974年11月21日,以74票同意9票反對壓倒性通過。1974年12月18日,美國眾議院以壓倒性的票數通過並認可美國參議院的《S3418號動議》。1974年除夕日,美國歷史上唯一未經選舉而成為總統的傑拉爾德.福特將之簽署成法律,是為美國近代保護個人隱私權利《美國法典93-579》的《1974年隱私權利法》。 在《1974年隱私權利法》延申下,《美國法典18章2725條》規定,不得在未授權下,公布任何人的駕駛執照,工卡號碼與有關個人資料。 美國人沒有身份證,一般來說,駕駛執照就是被廣泛地認可的身份證。美國國會在數十次立案失敗後,幾乎沒有議員提出,美國人是否需要身份證制度的立法動議,其原因與法理有二: 第一是:身份證制度是警察國家行為,而美國並不是警察國家; 第二是:身份證制度屬於州權,美國聯邦政府無需也無權介入。 美國國會在2005年,通過了《真實身份法案(The Real ID Act of 2005)》,2005年5月11日,喬治.小布什總統將之簽署成美國法典。 導致美國國會積極通過立法,來保護個人資料、文件與訊息隱私,是由兩件悲劇引起的。 第一件事是暴力威脅案。 上世紀80年代未,1954年出生的蘇珊.威克倫德(Susan Wicklund)是一位在美國中西部五個州從事墮胎業務的婦科醫生。 由於盛名遠播,也成為反墮胎陣營的抗議與打擊對象。 蘇珊.威克倫德在她的自傳《公開的秘密:我的墮胎醫生旅程》中說,她的診所經常收到保守團體的示威與抗議,更有甚者,連她的私人住家亦難置身事外,經常收到抗議者的人海包圍,有時就在她住家外面紮營數周,長期抗議她的所謂謀殺嬰兒罪行。 蘇珊.威克倫德與家人,不僅經常收到暴力傷害,甚至經常收到生命威脅的電話與郵件。 蘇珊.威克倫德在上班時,需要帶假髮,化濃妝,穿異服,從而避開危險。 蘇珊.威克倫德的女兒上學與回家時,需要警車開道和保護。因而她與家人長年生活在一種沒有安全感的環境中。 從曾有暴力威脅者被法庭宣判入獄十年的案情,可以看出她住家與工作環境的危險。 事件被《紐約時報》等主流報紙揭露後,引起全國的憤怒與震撼:示威者是從汽車管理局的公開資料中找出蘇珊.威克倫德住家地址的。 2011年3月《衛報(The Guardian)》美譽蘇珊.威克倫德為美國頭一百名偉大女性之一。 第二件事是暴力兇殺悲劇。 1989年7月18日,年僅二十一歲的荷里活演員麗貝卡.謝弗(Rebecca Lucile Schaeffer),被十九歲的神經病患影迷羅伯特.巴爾多(Robert Bardo),用手槍射殺在她自己的大門口。 警方查出,羅伯特.巴爾多就是從汽車管理局公開資料中,查到她的住家地址的。這個悲劇迫使國會修改有關保護駕駛執照資料的立法。 1993年美國參議院通過《1589號議案》,1994年美國眾議院通過《3365號議案》,威廉.克林頓總統在1994年9月13日,將之簽署成保護駕駛執照與有關資料的《美國法典103-322》。 美國人民得到更進一步的隱私權利保障:汽車管理局不得在未授權下公布任何人的資料與檔案。 1992年,維吉尼亞州聯邦眾議員吉姆.莫蘭(Jim Patrick Moran),在美國眾議院提出汽車管理局資料必須嚴格保密的動議,得到通過,是為著名的《1994年駕駛人隱私保護法》。 違反《1994年駕駛人隱私保護法》者,每次可被罰款高達兩千五百元。 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惡意公布其住家、工作、眷屬、駕照、護照等,屬於聯邦輕罪,最高可以罰款五千元,或最高入獄一年,情節嚴重者,或兩者並罰。 美國聯邦司法部要求各州的汽車管理局,必須限期完成保護資料的工作。凡失職者,司法部長有權對該州,處於最高每天罰款五千元的權力,直到保密工作滿意為止。 任何官員或公職人員,如果沒有檢驗過合法授權書,而擅自釋放或公布資料者,屬於同犯,刑期與罰款,亦屬美國聯邦輕罪。 在法理上,觸犯美國聯邦刑事法律的罪名只有一種,就是犯法。但在技術上則劃分為兩大類:被判處入獄一年以下的犯罪稱之為輕罪(misdemeanor),判處一年監獄期以上的犯罪稱之為重罪(felony)。 美國每州都有保護隱私權利的完善法律,各自依照情況需要,制定懲罰與賠償的條款。 維吉尼亞州在1977年通過立法,嚴格保護個人隱私權利,2015年修改,加強保護兒童與婦女的隱私權利。 在維吉尼亞州,甚至於連相片、畫像、名字,在未經本人同意,或經當事繼承人的同意,都不可以使用。《維吉尼亞州法典》更規定,即使當事人死後二十年之內,也不可以使用,否則以侵權論之。 《維吉尼亞州法典》8.01-40(A)規定:未經授權而私自公布個人駕照、護照、工卡等個人文件或證明,屬於侵犯個人隱私權利的犯罪行為。 受害者有權要求法官下令制止與經濟補償,對惡意觸犯者,可以向法庭要求懲罰性的損失賠償。案情嚴重者,檢察官擁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力。 不停地朝着現代文明社會華麗演變的美國法律,從公開禁止避孕、到公開禁止同性戀、到1972年的允許合法婚姻夫婦避孕權利、到1973年的所有婦女全擁有合法墮胎權利、到1977年十六歲以上女性有避孕權利、到2003年的保障同性戀權利、到2015年的同性戀全面合法化、再到2017年同性婚姻全面合法化,已經完成了保護個人隱私權利的時代任務。 美國的司法尊嚴和社會公義不容踐踏。美國法律,無論是州法還是聯邦法,絕對不容許尤其是惡意地侵犯個人隱私權利。 數以百計的州與聯邦司法判例,已經清楚地、毋庸置疑地展示了一個事實:任何挑戰這個近代文明和普世價值底線的人,必以羞恥與失敗收場。 在美國最高法院憲法保護個人隱私權利護航下,美國人民朝着現代文明與普世價值大步飛躍,得到家庭倫理與社會公義的升華,現在保護和尊重個人隱私,已經是美國人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高勝寒 202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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