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规培应该怎样“培”? 住院医规范化培训项目,简称为“规培”,是国家有关部门酝酿多年终下决心要在全国范围推行的制度。这本是一件应该举国欢庆的大好事,作为一个科技领先的世界大国甚至应该觉得起步未免偏晚。岂料,规培之举却激起不少争论,许多反对意见甚至来自医学界内相当资深的人士。乍听反对意见,让人颇感意外,但稍加分析,持反对意见者往往振振有词也是有感而发。很显然,只有彻底破解迷思,消除误解,规培才能顺利进行。 医学的社会功能是什么? 不用说,发展医学是为了增进人民的健康,世界上任何国家莫不如此。可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中人民的健康水平怎么衡量?常用指标诸如平均预期寿命,新生儿存活率等等针对全体人口带着统计学性质的指标里,其主要影响因素在于公共卫生措施(例如饮水食物环境质量)的提高,医学乃至医生的具体作用其实并不很大。也许因为如此,在中国文化传统里医生的社会地位很低,古时候甚至称为走方郎中。 医学的作用在于通过医生去处理具体患者的具体病状。因此,发展医学的社会目的势必分为两个方面:普及与深入。普及是为了让尽量多的人可以就医,而深入则是要增强医生的临床技能。深入应该基于普及,但深入与普及是两个不同的任务。很显然,规范化培训的目标在于后者,让受培训医生获得足够的能力去妥善处理具体的病例,尤其比较疑难复杂的病例。诸如,“规培不利于基层医院招收医生”以及与之类似的反对意见其实是混淆了普及与深入的基本概念。普及非常重要,在中国体现在以前的赤脚医生乃至现在的全科医生,但普及并非规培项目所要达到的目标。所以,用人口层面的思路或是与普及有关的话题来质疑规培是言不对题。 医学生为什么需要学院后培训? 许多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直接参加工作,即使历练不足大多都可以在工作中继续学习。医学则不同,生命科学乃是现代科学中未知数最多的领域,而且临床工作一旦出错后果往往严重且难以补救。因此,医学教育在学院以后再加出一段在监督之下进行的临床培训,让医学生将书本知识逐渐与实践对接。这样才能保证年轻医生的临床技能与判断力达到一定的较高水平,将错误风险降至最低。 创建规培制度的鼻祖,奥斯勒医生自己就是一位临床医学的巨人。他大力推行住院医培训完全是出于他从自己丰富的临床经验中所得出的结论,而并非政府或其他非专业管理部门的行政命令。这一制度已经在世界各地反复检验了近百年,是将医学生转变为成熟医生的必由之路。 受规培医生应该以什么为自己的目标? 对规培的抱怨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正在或是将要接受培训的年轻医生,有的抱怨规培期间工资低难以养家,更多的是埋怨已经在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花去的年华岁月,如今为了以后晋升参加住培一切又得从头来过。国内医生待遇太低,尤其相对于大城市里高昂的衣食住行花费。这样的实情压在年轻的肩上,生活负担重,心里负担更重,难免生出看不到头的漂泊感。谁都经历过年轻,谁都有子女后辈,年轻的心里偏于脆弱的感觉需要安慰更需要支持。 国家处于在改革中摸索前进的阶段,难免需要频繁调整。即使很小的社会变动改革,落在具体人身上也可能影响巨大甚至显得非常沉重。例如,我们七七级是文革结束后第一批大学生。当时,文革积累下来的十二届中学毕业生同时报考,同学之间年龄相差可达十二岁。这是什么概念?同学里的老大哥老大姐们在蹉跎岁月里白白荒废青春年华长达十二年!转眼间那已是将近四十年前的往事,如今回想,没有一个人的注意力会集中在为那十二年后悔遗憾,反而将其视为人生难得的宝贵经历。无论是从为国家为人类做贡献,还是自己人生努力进取的角度上看,成熟的人生观看到的都是学成以后自己得到了多少提高。只要自己不放弃,就没有困难可以阻止上进。只沉湎于身世浮沉一时得失,并因而驻足不前,属于眼光短浅,对自己毫无益处。 有困难抱怨几声难免,但有志青年的目光应该着眼于未来。即使要争取待遇,着眼点应该放在培训结业以后。培训期再长也只是有限的3-5年,结业以后的路要长得多。 政府应该怎样支持规培? 住院医规范化培训是政府国家的决策,是一项非常正确的决策。正确之处在于,政府意识到了培养合格的医生需要投入比其它任何专业都要长得多的时间与大得多的精力。既然如此,政府同时应该意识到的是,医生工作的价值要比其它任何专业都要高得多。因此,医生的专业收费也就是医生的薪酬应该毫无争议的远高于其他专业人员。目前医生收入不仅远低于其工作的价值,甚至远低于其它专业,这是多年政策变化一直没有予以正视与解决的一大社会弊端。既然下决心推行规范化培训,政府应该抓住这一时机,大幅度将医生薪酬提高到应得水平,一举消除与社会发展极不和谐的这一不公平现象。 如此决断,其意义决不仅限于给予医卫人员应得的待遇,而应该视为真正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根本之举。为了保证规培顺利,政府大力投资为每位培训医生提供培训期工资补助,但更重要的是,培训医生结业以后的待遇也应该匹配他们的投入。纠正医疗服务收费不合理并不一定需要国家大笔资金投资,只需放宽政策给市场调节留出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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