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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立宪下的司法独立问题 2013-07-07 19:16:57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政治哲学的命题而不是社会实践的议题。我们可以从传统的老裁缝做衣服的过程来看出哲学和社会实践的区别。他在裁布料之前先要在纸上画样,然后用剪刀把纸剪出样片来,最后再比着纸样来在真布料上下剪子。哲学就是在纸上画样和剪纸样,大不了损失几张费报纸;而社会实践则不一样,那是在真布料上动剪子,一剪子下去如果错了,就可能要费掉一块稀缺的布料。所以,在社会实践之前大家最好多哲学哲学,这样可以避免用到真料的时候下错剪子,而所谓的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也就是这个意思。

本文这个命题是受中军博和求真知博转帖(http://blog.creaders.net/zhongjun/user_blog_diary.php?did=153351, http://blog.creaders.net/seewhy9/user_blog_diary.php?did=153545)的中国国内学者在相关的研讨会上发言文稿和视频的启发而得出的。从这些文章和视频可以看出,如何在现有的体制内通过实现司法的独立来完善法制已经在那些学者中成为一个时髦的话题。如果我们结合着当前中国的国情把这个问题上升到哲学的层次来看,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表达为“政党立宪下的司法独立问题”这样一个命题。说到政党立宪,人们可能会想到大家所熟悉的君主立宪。两者之间有一定的相似性,也有很大的不同。它们之间的不同主要是由君主与政党的人数多少的不同所决定的。君主指的是个人,即便连他的家族算上也还是一个小圈子;而政党则可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组织。这个不同使得前者比后者要简单得多,因为君主立宪的结果往往是由于君主势单力薄而被架空,结果和一般的非君主立宪的宪政基本一样了;但是政党立宪就不一样,因为能够有立宪的实力的政党本身是不会轻易地随着立宪而推出政治舞台的,所以如何解决好政党与它所立的宪政之间的关系便成为这样的政体下的一个重要的哲学问题。

说到这里有必要对所谓的宪政的意义稍微多说几句。在中军博所转载的那篇文章中有这样两段话:

宪政的最根本含义是什么?是保障人权。怎么能够做到保障人权?必须要有法治,以法治来保障人权。

。。。

二是宪政就是要限制权力。现在很多人讲不能搞三权分立,小平同志是说过“不搞三权分立”。但是,三权分立只是一种政治模式,是现象而不是本质。 透过现象抓本质,三权分立背后的东西我们不能不要,必须得要。什么东西?三权分立的背后是制衡。分权的目的在于制衡。我们知道,权力过度集中一定会成为祸害,要防止权力祸害社会公众,防止滥用权力的罪恶发生,就一定要对权力加以必要的制衡。这种制衡是两方面:一个是不同功能之间的权力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所以决策立法、执行与司法分开。这种制衡都需要,没有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之分。

这段话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在逻辑上还是有些可以商讨之处。她说宪政必须要有法制这是没错的,这是因为所谓宪政就是以宪法为基本依据的一场游戏,而法制则是保证大家都按照规则来进行游戏的保障。她看到在法制中立法,执法,和司法需要分开,这也是有道理的。但是,有一点她没有指出,不知是故意打马虎眼,还是存在着认识上的不足,反正是没有指出,那就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分开就对应着西方宪政中的三权分立。在西方世界的宪政中的民意代表(议会)是立法的机构,法院是司法的机构,而执法的功能则是由政府的行政部门(总统/总理/首相,州长,市长)的下属机构(公开的和秘密的警察)来实行。因此,如果实现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彻底分开,就一定会要求议会,法院,和行政部门的彻底分开,那就是所谓的三权分立。如果一面要避免三权分立,一面又想要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彻底分开,那么最后只能因为内在逻辑的自相矛盾而无法成功。

由此可见,如果中国的执政者和学者们真的有心要在现有的框架下推动法制的完善,就有必要克服一下自身的哲学冷感症或哲学恐惧症,而把相关的社会实践问题先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来琢磨一下,然后再拿到社会实践的层次去引申或应用。否则的话,不但可能枉费很多心血,而且还可能因为逻辑上的含糊而造成实践的那块“布料”的损失。

我们接下来再在这有限的篇幅里根据我这个局外人所能了解到极为有限的资讯来对“政党立宪下的司法独立问题”这个命题稍作探讨。

首先,在政党立宪的框架下,立宪的政党显然是不会让立法机构完全脱离自己的掌控,否则的话立法机构就可以修改宪法费掉政党立宪,就像君主立宪的结果导致君主被架空一样。其次,在政党立宪的框架下,立宪的政党显然也不会让政府的行政部门完全脱离自己的掌控,在中国目前的政体下尤其如此。这不但因为行政部门的功能涉及到利益的分配和对攸关政权得失的军警力量的掌控,而且一旦这两者完全分离,中国目前所实行的由基本村落到中央的下级听命于上级的行政系统的效率就可能会大打折扣。所以,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这三者之间真正能相对地比较独立的是司法这一部门。但是因为立法和执法部门与政党之间的密切关系,司法部门由于和立法及执法部门的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不可能完全的独立。

在做了以上的分析后,我们便可看出,为了要在现有的体制框架下改进法制,有必要引出另一个相关的政治哲学命题:“在政党立宪下的立宪党自身的党纪与国家的法制之间的关系。”很显然这一命题对于非政党立宪的一般宪政是根本不存在的。但是,如果想在政党立宪下改进社会法制的话,这就成为了一个必须要进行研究的哲学命题(可惜,这些年这么多的学者在这么多的文章书籍会议中谈论现有体制下的法制问题,这个问题却没有被作文哲学命题提出来。)

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个数学问题,是要找出满足两个相互依存但又相对独立的系统之间的共生关系的最大公约集来,这个最大公约集应最终体现在社会的法规和立宪党的党纪中。这有待有兴趣的专业人员来继续深入研究,我这里只是把它作为一个哲学命题提出来。很显然,立宪党如果不能处理好这个问题的话,那么所有关于在政党立宪框架下的司法独立问题都将可能是空话。而为了处理好这个问题,立宪党对于自己与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也要有一定的规范,否则的话,鉴于立法,司法,和执法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当事人身处的现实社会关系,立宪党很难约束自己内部的人员不去干扰司法的独立性。

在结尾前,再次提醒诸位,这不是一篇社会实践论文,而只是一篇政治哲学讨论的杂文。说俗一点,这不是一篇具有现实价值的论文,只是一篇回应中军博和求真知博所转载的文章和视频的空想而已。所以,凡感兴趣者可根据自己的观点随意发挥,而不必与本文保持任何一致。只需记住,这是纸上画样,怎么画都行,只要别在真的布料上下剪子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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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慕容青草 留言时间:2013-07-09 08:58:18
这个世界上的帮忙可以两种不同的帮法,一种是有人推车上坡不够力,你伸把手帮着推一下,另一种是有人推车往前走,没有看到前面地上有个大坑,你伸把手拉住车不让它跌进大坑。。。。。。

我这里到底是哪种帮忙现在还无法确定。。。如果体制内的司法独立是条走得通的路,那么我帮他们理清逻辑思路,就是帮他们推了把上坡的车。。。如果体制内的司法独立根本就走不通,那么我帮他们理清逻辑思路,就可帮助他们避免无谓的耗费甚至因而产生的无谓的争斗,那就是伸手帮他们拉住车不跌进大坑。。。。。。

这里的关键是要理清逻辑思路,而不是盲目实践。。。这里的实践包括理论实践---缺乏逻辑的理论实践同样是盲目的实践,这种实践在中国历史上和世界历史上都不罕见。。。。这也是导致人们常常抱怨的中国和世界常出现的实践中的左右极端摆动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在实践前没有看清哪些实践在逻辑上就根本行不通,哪些实践存在可行性但是也存在可能导致逻辑缺陷的误区。。。。。。

这才是真理的力量,也是人们最不喜欢的。。。人们喜欢的是过把瘾,而不是费事去弄清事物背后的真理。。。。。。

人们喜欢做实验,但是不喜欢付代价,但是任何社会实验都有可能要付代价的风险。。。因此,人们喜欢自己做自然实验而大声呼吁别人去做社会实验。。。。。

昨天紫博转载了费曼的文字,其中有这样的一段话:

‘这个想法并不新:这正是理性时代的想法。就是这一哲学,引导先贤们做成了我们生活其下的民主制度。这个想法就是,没有谁真正知道如何管理政府。这一想法导致 另一个想法:我们应当安排这么一个制度,在这一制度下,新想法得以生成,试验,必要的话淘洗掉,把更多的新想法引进来,这是一个“试--错”制度。’

这种话说起来轻松,做起来恐怕就是性命交关的事儿了。。。。如果要颁发“试一错制度”奖的话,那么不断出错的国家都应得大奖。。。。。。

社会实践其实比自然更需要逻辑思维,因为那样可以避免因“试一错”而导致很多人的身家性命在试错中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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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慕容青草 留言时间:2013-07-09 04:26:36
西岸:

先再说明一下,如果你在评论之前曾耐心地把本文读了一遍从而能够follow本文的思路来讨论而不是又一次在没有读完或没有读懂原文的情况下的无的放矢,那么你应该知道本文是响应求真知博转的孙立平(据说是习近平的博士导师)的视频和中军博转的蔡霞等人的文章关于要在中国实现司法独立的呼吁而写的。。。尽管他们的演讲明显带有实践的背景,但是本文是针对他们的演讲进行的理论讨论,确切地说是针对他们的演讲中所存在的一些逻辑上的缺陷,试图帮助他们完善理论逻辑。。。所以,不要把“在中国实现司法独立”这个想法的提出的credit加给我,因为我不敢冒领别人的credit。。。你应该把这个credit给习近平的博导去。。。。。。

我这里的credit主要有两点,一点是将他们提出的要在中国现有体制下实现司法独立的问题上升到哲学的高度,并将它表达为“政党立宪下的司法独立”这个命题,并对这个命题背后所涉及的逻辑进行讨论,是在指出孙蔡等人的演讲中的逻辑的不足并对之进行完善,可以看作是帮他们的忙吧。。。。。。第二点,是进一步指出要想在中国的现有体制下改进法制的一个关键点是要在哲学的高度上对“立宪党的党纪与国家法制之间的关系”这个命题进行研究找出答案----这一部分既是针对孙蔡等人的演讲,也是对于我几天前给中军博的文章(http://blog.creaders.net/zhongjun/user_blog_diary.php?did=153351)的评论中指出的迄今为止海内外的学者的所有的政改论调都过于空洞,没有切实结合中国的实情这一点的呼应和延伸。。。。。。

至于你提到的理念与现实的关系,你可能忘记在学校学过的内容(我知道你一贯很认真地背书本)。。。那么我这里帮你复习一下,理念和现实本来就不是一回事,但这不等于现实不能反映理念,如果这样的解释你还是不懂的话,尽管提出来,我再试着寻找适合你的程度的因人施教的办法。。。。。。

我这里的文章对你来说好象一贯不太容易理解,希望这点解释能够对你的理解(如果你还愿意理解的话)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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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3-07-08 18:37:01
所谓司法独立一直是个理念,从来不是现实,包括美国在内。
美国实现司法成为三权之一是通过与更有权势的另一权站在一起的方式实现的,但又不是“无原则”地站在一起。
其起因是那个著名的午夜任命案子。
就是法院把政治程序作为判案的标准,但原始目的是为了满足拳头大的白宫一方(免得自己也被白宫的军队镇压了)。而客观效果是拳头小的国会因此有了只要尊重程序就可以以后赢的结论,而拳头大的白宫发现这种方法比动用军队镇压国会要成本低,觉得可以继续利用高法为自己服务,但因此而形成案例,在common law体制下,案例最重要。
这里有一个trick,即是否符合程序是由高法解释的,我要是不想让你赢,总可以找出解释(因此而出现高法大法官的老婆干涉判决的丑闻)。
从此美国的政治就进入利用程序,到操纵程序的领域,真正满足了民主体制的核心,即尊重程序。
其实至今美国高法大法官终身制的现象也是很独裁体制的,凭什么几个人说话全国就必须遵守?大法官因为个人的好无而选择性解释法律的现象在美国历史上重复出现。
所谓的司法独立是个成本计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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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慕容青草 留言时间:2013-07-08 14:18:27
紫博好!

你是搞物理的,对事物表象背后的数学必然性一定不会陌生。。。你可以有很多分法,但是宪政这场游戏的核心是宪法,而宪法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目前人们可以想象的对整个法律过程的操控(或说的难听点叫玩弄)只是分为了三个部分:立法,司法,和执法。。。这就是目前宪政背后的数学。。:)。。。。。。

如果今后物理学家都来参与宪政,充分发挥想象力,可能会把法律的操控给整成4,5个部分,那时可能就会有四权分立或五权分立了。。。。。actually新闻权说不定是个good idea,以后总统的预算需要各大媒体批准也不一定是坏事:)。。。紫博不妨充分发挥物理专业的数学特长来为中国和世界设计一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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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紫荆棘鸟 留言时间:2013-07-08 14:03:03
呵呵俺一直觉得应该讨论“多权分立”。目前看起来“新闻独立”是宪法之下的一个“推论”,只是这个 module 比较大而已。
三权分立背后的原因应该就是防止集权 (and 极权),防止集权应该是共识,而三权分立只是个 imple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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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慕容青草 留言时间:2013-07-08 09:27:43
紫博好!

谢谢分享。。。万维还曾有人把说过应该是三权加特务权。。。现在加上你的新闻一权就是五权。。。大家可以再集思广益多想几权出来..:)。。。。当然,一般所说的三权与立法,司法,执法这三方面是对应的。。。。。

你问的可比性问的好,那可比性在于两者都有一个在法理上与其他人不同的实体。。。或者说需要对“宪法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稍微加以修饰,哪怕是名义上的修饰 :)。。。。。。当然,历史上的君主立宪有时也玩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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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紫荆棘鸟 留言时间:2013-07-08 09:04:40
君主立宪的核心就是让权吧,代价就是用纳税人的钱将君主供养起来,让君主成为精神上的贵族,政党立宪有多大的可比性?
我看西方现在事实上算外加新闻独立的四权分立,我看政党立宪中司法若要独立,前提是新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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