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恶的出口,可以有两种意思,一种是一个人做了恶的事或说了恶的话,因而作为主体成为了恶的出口;另一种意思是作为恶的对象而成为了恶的出口。当然,现实世界里恶发生的背景和状况是非常复杂的,很多时候是几个人的恶彼此诱发激荡宣泄,这些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对象,单纯作为主体而成为恶的出口的情况也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对象,本文要讨论的是一般人作为受害者而成为恶的出口的情况。由于恶作用的对象通常是受害者,人们在情感上一般不太会把恶作用的对象当作恶的出口,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恶的结果的发生与受害者的作为有密切关系,因而如何避免使自己成为他人之恶的受害者就成为了一个很有意义的话题。概括地说,避免成为他人之恶的关键是努力避免为他人之恶创造主客观的条件,更不要主动促成恶的发生。 其实,每一个人都有良善的一面与不良善的一面,我们这里把不良善的就简称为恶。为了讨论恶的出口,我们需要看到恶的两层不同的意义。第一层是客观发生的恶。生活中的恶并非一定是十恶不赦的大恶,而是包括了我们平时所犯的各种错误所造成的一般的恶。很多时候一些说起来似乎算不上是什么大恶的过错(比如对人过于苛刻,泄露他人隐私,做事偷懒等)却可能会造成严重或持久的伤害,因此并非只有大恶才是我们所要避免的对象。第二层是个人素质或团体特质上的恶。而这里所要讨论的质的恶也并非大邪大恶之人或犯罪团体的邪恶,而是一般人或团体的恶,当然也包含了诸如大邪大恶在内的各种非一般人的邪恶,只是讨论的着眼点在于一般的人。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虽然人可能会在偶然的失误中造成恶的后果,但在很多时候并非如此。即便是在实证主义流行的今天恐怕不会有太多的人否认人们在生活中产生的恶常常会是内心中的某种恶的外泄或是某种内在素质在特定环境下的外在表现。而且,正因为如此有些人平时在他所生活的环境里所产生的恶就较他人要多一些。而不同的社会团体也同样在恶的方面会具有不同的特质,一些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日常活动就是作恶。 对于恶的出口的讨论,上述的恶的两层意思都会被涉及到。首先,避免成为恶的出口当然是要以客观结果为依据,包括了避免成为因偶然的错误而产生的恶的出口;其次,至少从原则上要把人们的一般可能具有的产生恶的本性(为了这里的讨论的方便可将其称为恶性)作为所要避免的考量依据,而对于特殊的个体或团体(如犯罪集团)要将其特殊的情况作为特别考量的依据。 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是很多素质的综合体而良善与恶只是从一个特定角度来看待一个人时的正反两个方面而已。此外,一个人的所谓良善与恶,不论从前面提到的哪个层次来说,都不总是泾渭分明的,而是很多时候存在着从不同的立场来看会有不同判断的模糊空间。但为了本文讨论的方便,我们仍可以把一个一般人抽象为一个良善与恶的共同载体。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大家能够接受的共识是很多时候人们成为社会性犯罪的受害者的原因是因为自己的大意。比如,有人在网上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及密码等私密信息全部公开,结果被人偷了钱。你或许会说,那是窃贼的错,不是受害人的错;或许还会有人把受害者的做法看作是对社会道德水平很有信心的表现,是为了让世界充满爱而做贡献的善举。其实,虽然这里犯罪的是窃贼,但是受害者也不是可以完全不对他所表现出错误估计人性的做法负责的。 首先,即便窃贼是个专以盗窃为生的惯犯,受害者的不谨慎也是为窃贼的犯罪提供了方便,而这种方便的后果是间接地为窃贼日后的继续犯罪提供了资助。另外,如果偷窃的人原来并不是一个窃贼,因为受害者的不慎使他看到了一个可不为人知快捷捞钱的机会,于是便自甘堕落地把受害者银行账户中的钱全取走用来自己享受了。再或者偷钱的人当时确实有正当的急需钱的地方,受害者的不慎让他见利忘义,而成为了窃贼。你也许会说受害者并没有强迫行窃者去偷窃,还是行窃者心灵的龌龊导致他自己犯罪。虽然这样的说法在法理上是站得住脚的,但是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两点:1)软弱是人性的基本特点,只是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环境下,在不同的方面软弱的程度以及表现的不同。如果不是因为受害者这次的不慎,那位行窃者或许一辈子也不会成为窃贼;2)不管造成行窃者犯罪的终极原因是什么,直接受到伤害的是受害者本人。每个人都是善与恶的共同载体,如果客观条件使他的善能够得到发挥,那么其他的人就能从他那里得到益处,但是如果客观条件诱惑,或促使,或激发,甚至迫使他的邪恶行使出来,那么如本例子中的那位受害人那样成为窃贼邪恶的出口的人便会受到伤害。 上面举的例子属于比较容易理解的极端情况。现实生活中人们虽然需要警惕潜在的极端情况的危胁,但是他们更多地直接面临的不是那些极端的情况而是诸如朋友背叛,流言伤害,无端猜忌,熟人相欺,以强凌弱,以多欺少,交易不公,小事斗嘴等在社会范围看起来似乎无足轻重,但对当事的个人来说,可能不仅会影响到身心的健康,而且会影响个人前途和家庭幸福。而相比起前面提到的极端情况来说,日常人际间的非良善或恶的行为的受害者本身的作为对于使他受害的恶事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更大得多,因此如何成为他人之良善的受益者而避免成为他人之邪恶的受害者便成为一个可能会影响到一个人的人生是畅顺还是坎坷的非常现实的技术性话题。 但另一方面,“如何成为他人之良善的受益者而避免成为他人之邪恶的受害者”的提法本身可能会因为过于功利而受到诟病,毕竟它听起来与传统上所说的要努力付出而不要想着获取,要信任他人而不要以小人之心度他人君子之腹的教导听起来似乎格格不入。但实际上这里我们遇到的是人类语言逻辑的一个瓶颈问题。从我们前面的讨论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避免成为他人之恶的出口本身不但可以避免使自己受害,同样也可以起到保护潜在的施恶者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很多所谓施恶者本人通常与受害者一样都是所谓的普通的正常人,但是一些偶然的因素使得他们做出了使受害者受到伤害的非良善的行为或者简言之为恶的行为。在这样的事件中虽然表面上施害者可能是获利的一方,但实际上从传统的善行的观点来说,他本身也受到了伤害。另一方面,成为他人之良善的受益者的真正的积极意义应该是在生活中努力促成他人积极正面的行为,使得彼此之间形成正性的互利,而不是竭力地从他人那里攫取。 如我在《3H》(见下面的链接)一文中提到的,一个人能否胜任一件事,不仅仅是要有好心,而且需要有智慧与实际处理能力。现实生活中所涉及到3H问题的一个复杂之处是很多时候很多事情所涉及到的对智慧与实际处理能力的需求不总象在操作机器或推导公式或经营商店等专业技术性工作中那样容易判断,很多时候人们甚至难以用简单的语言来描述而只是凭自己的感觉来体会。这个时候,人们很容易会因亲友在某些事上没有表现出对自己的信任而把这种不信任看作是对自己的人品的不信任,甚至认为是一种羞辱,而忽略了人们可能是对自己在相应方面的智慧或经验的不信任;而相应地,人们也常会因为避免他人误以为自己对对方的人品的不信任而勉强地把原本对方的智慧及实践能力并不胜任的事情委托给对方或与对方分担,结果造成对自己的伤害。这是复杂的现实生活中促成他人的恶在自己这里出口的一个比较复杂的例子。 另外,现实生活中的很多时候,人们犯错甚至堕落是因为与他们相处的他人过于信任他们而给他们提供了犯错或堕落的机会。前面提到的窃贼的例子属于是极端,生活中这一类的非极端的例子很多。不仅如此,不但从一般的人堕落到一个比较严重犯罪的人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就是一般人从一般的状态到在某个特定的环境下犯某种特定的错误往往都需要一个过程,因而很多时候,人与人近距离的日常交往中保持一定的谨慎而不是过于轻信在一定意义上是相互保护:保护自己不受害,保护对方不犯错。这也是中国的一句古语“防微杜渐”的意思。 但另一方面,人类的生活中很多时候,明知要成为他人之恶的出口,也必须知难而进。比如,军警为保护公众安全与劫匪进行拼搏,军人为保卫和平而抗击入侵者都是这种状况的典型例子。 总之,传统上人们习惯于将个人的善恶作为一个人的特质来对待,本文的要点在于直接与一个人的善与恶打交道,直接对付一个人的恶而不是对付那个人。比如,张三是个喜欢做小动作的人,那么日常与他相处的李四知道了后,并没有因此不跟张三交朋友,而是在交往中注意对付张三的不良习惯,不是为了那个所谓的虚幻的信任而放任张三犯错,也不是简单地警告张三以致于两人关系破裂,而是自己注意谨慎不给张三的不良习惯创造发作的机会,而是充分发挥张三的优点,这样便使得两个人的交往中有更多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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