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与便利并非两个虚无的词汇,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生活意义的概念。我们每个人恐怕不但都在人生的某些时刻面对着必须要做某些事的场景,而且也会在一些场景中体会并认同自己所在的或他人的群体的一些必须的选择。人们认为某些场景下必须作某些事或是因为自己及团体的生存受到威胁,或是因为自己及团体的发展受到威胁,或是因为他人的生存及利益受到威胁,或是出于一些道义及功利的要求需有某些作为,或是其它的一些原因。很显然,所有必须的情形都包含有便利的因素,有些时候便利与必须还是相辅相成的。比如,一个被敌人抓捕的战士将要被处死,这时如果他发现了逃跑的便利,那么逃跑就成为他必须要做的事了;这时如果完全不具备逃跑的可能,而他第二天就要被处死,那么逃跑就不是他必须做的,祷告或劝慰周围关心他的人或许成为了他必须做的。所以说一个选择一定要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便利(或至少是想象中的便利)才可能成为必须的。 另一方面,生活中的便利并非都是必须的。比如,一个人奢华浪费在他个人来说是一种享乐的便利却不是必须的,而一个官员为了自己享乐的便利将公款挪为己用在社会来说就更不是必须的了。 尽管乍说起来必须和便利似乎是两个不会被混淆的不同概念,但在现实生活中它们常被混淆,有时是无意的,有时是刻意的,更多的时候可能是无意与刻意的混合,而在混合的情形下刻意的成分通常大于无意的成分。 人们之所以可以把必须与便利进行混淆是因为便利与必须之间有难以切割干净的关联,而且这种关联是相对的。很显然,这里关联的相对性非常重要,这个相对性使得人们经常很难在必须与便利之间划线。这个的相对性首先表现在当事人的主观能力的相对性。比如,老师要求在一小时内完成一篇数学题,甲十分钟可以完成,多出的五十分钟对他来说是便利,使他可以轻轻松松地做完之后再复查几遍;而乙需要六十五分钟完成,那么那一小时对他来说就是能够完成大部分题目所必须的时间。其次是目标的相对性。如果丙可以60分钟做完所有的题,但是他的目标只是拿100分中的50分,那么那一小时中的相当一部分就成为了他的便利而不是必须。再次,是对行为效果的认同性的相对性。对于用某种方法来处理同一件事,有的人会认为是必须的,有的人会认为那只是提供了一种便利,而还有些人可能认为既没有提供便利更不是必须的。另外,必须与便利的相对性也具有客观的现实意义,在某个特定环境下具有必须性的事情当环境变了就可能成为只具有便利性而不具有必须性的事情了;反之亦然。必须与便利之间的关联及其相对性使得很多时候人们很难把便利和必须区别开来,比如警察在抓捕危险的嫌疑犯时先将对方打晕了,他可以说这是怕被对方伤害,但实际可能只是为了自己抓捕的方便;但是,别人谁能肯定那个嫌疑犯不可能伤到那个警察呢? 必须与便利之间的这种难以分辨的特色不但使得人们很容易出于无知或恐惧而无意地将二者混淆也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刻意地混淆二者提供了条件。作为个人来说,有时故意把明明是便利的事情说成是必须是为了坚定自己做某件事的决心或恒心;而在社会活动中刻意作此混淆的人的动机也是不难理解的:给自己创造更多便利的条件或在--因为在必须的名义下更容易使得原本给自己带来便利的事情得到他人的支持。当然,这里的便利并不一定就是个人的享受,也可能是工作的便利,也可能是自身与其他一些人的人生更加安全。 那些被认为是必须的事项一定是对某些个人或群体或大范围的社会在特定的环境下的生存或发展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而另一方面,人类的日常的活动的一个基本的动机就是要为个人或群体或大范围的社会创造一定意义上的便利。所以,人们在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生活中有意无意地混淆必须与便利这两个相互关联却又有着实质区别的概念一定会对个人及群体及大范围的社会的生活及发展状况产生极大的影响。比如,当一个地方连续出现了两起治安问题后,负责地方治安的官员为了自己的工作方便宣布为了市民的安全必须对都市进行军事化管理,每天日落就要实行宵禁。这种为了自己的便利而把原本不是必须的作为必须的来处理的方式虽然确实会减少夜晚街上的犯罪率,却对都市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利,而且会对都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再比如,如果为了保护警察的安全,只要警察认为任何人不顺眼就有权将其击毙的话,确实给警察提供了很多便利,普通市民却要遭殃了。这里为了说明的方便而特地选了两个极端的想象的例子,但是这两个例子却可以告诉我们,社会生活中在政治经济上占有优势的人群为了自己的便利而将原本不是必须的事件作为社会的必须来处理会对整个社会的状况会有严重的影响。 不幸的是,在人类社会中,人们必须与便利的混淆尤其是占有优势的人们为了自己的便利而将一些并非必须的作为必须的强加给社会的做法贯穿着古今中外的人类史。虽然如前所述这里有着一些实质上的无奈,也就是说即便不是完全为了私心人们也很难完全避免必须与便利之间的混淆,在很多时候这种混淆的出现远超出无奈的底线而是作为权势者的意志的一种体现。 但是另一方面,这种现象的存在的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却是人们对这里的原理缺乏如本文所讨论的必须与便利的关系的这种最基本的认识。正如一个人会自我欺骗式地要求自己把原本只是便利的事情当作必须的来处理一样,即便是为了自己便利而混淆必须和便利的人群在进行相关的活动时也常会明明是为了自己的便利却又真心地认为是对社会的必须。而本文的讨论的一个作用就是帮助人们减轻因为无知而造成的对于必须和便利的混淆。 由于对必须与便利的混淆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个非常基本的特点,因此它以不同的形式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表现出来。一个迄今为止常被多数人忽视的表现就是现实世界里的所谓国家利益往往是那些被认为是代表国家利益的具体的人对于国家利益进行的他们个人的诠释,其中往往夹杂着大量的他们对于他们自身利益的考量,这些考量中自然就包含了他们的工作的便利而这便利自然就包含了他们个人的酬劳升迁与逃避责任。也就是说世界各地的人们千百年来煞有介事地为了那个“国家利益”四个字你争我斗,彼此厮杀,并因此而产生了被认为是配得上那“国家利益”四个字的无数的英雄豪杰,或为因此而惩罚了被认为玷污了那“国家利益”四个字的一批批的罪人,但是实际上人们为之自豪或牺牲的“国家利益”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样纯洁而是参杂着大量的在特点背景环境下诠释或被认为是代表或决定了“国家利益”的具体个人或人群的个人荣辱得失,而人类认识上的先天的缺陷使得很多原本是那些个人的便利的因素被塑造为群体或国家的必须因而使得大量的人为了这些必须而付出包括生命在内的代价。 另外,我们知道良好的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避免一些因个人的缺陷而造成的失误。但是,制度本身也都不是完美的,在一定的时候制度带来的缺陷甚至远超过个人的软弱。但是,很多在社会的不同层次部位获得优势的人过于奢靡于严格的制度所带来的便利,将之渲染为必须实际上却是逃避自己的工作强度和责任。人类历史上有过很多人冒着生命的危险进入落后甚至野蛮的部落做深入细致艰难的工作以传播先进的文化,这些人是人类的英雄。但也有很多情况下,人们却指望用包括军事管制在内的制度法令来代替原本那些拿着人民的供奉的人员应尽的认真细致的本职工作。 从前面的讨论中我们也可以注意到,导致人们将必须和便利混淆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假作真时真亦假”这个基本的社会定律---因为人们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区分什么是必须的什么是便利的,使得人们可以为了自己的便利而刻意地混淆必须与便利。因为这句话最先出现在被认为是曹雪芹所著的《红楼梦》中,我们可将这个社会定律称为曹氏定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