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的司法体系里,陪审团(jury)与大陪审团(grand jury),有着基本性的绝对区别。 大陪审团制度始创于1166年英皇亨利二世的诏令,在英国实行了七百八十二年,天怒人怨,于1948年彻底废止。 法国早于1799年废止,澳大利亚于1828年废止,苏格兰于1945年废止,新西兰于1961年废止,爱尔兰于1969年废止,加拿大于1984年废止。 美国是目前全球唯一采用大陪审团制度的西方国家。美国的司法体系源自英国和罗马,在殖民地时期即采用大陪审团制度。 联邦与全国各州全有法律条款,由于大陪审团并没有任何实质的权力和意义,在二十五个州中名存实亡,另外的二十二个州法规定在特殊的状况下才可以大陪审团制度。目前许多州法俱以调查庭,或俗称初审庭 (preliminary hearing) 的制度取代大陪审团的功能。 大陪审团由普通公民和专业人士组成,本身不属法庭管辖,也不参与法庭的审判流程。相对地检察官有权拒绝大陪审团的决定和提议。但是有了大陪审团的批准,检察官因为有了底气,而彰显得理直气壮。 大陪审团拥有指控与调查的双重司法权力。在法理上来说,大陪审团的功能,并不局限于刑事案件,小至提议补桥修路,大之揭发贪污叛国,任何公民都拥有向大陪审团投诉的权利。 目前在美国联邦司法体系上,大陪审团多用于刑事指控案件上。由于检察官只需提供简陋而初步的证据,就可以轻易地获取起诉权,因而鲜有被拒绝的案例。 大陪审团在讨论后,用投票方式决定同意或否决,提案一旦被否决,检控立即宣告结束,不得继续进行。 大陪审团没有对案件或罪名成立与否的评论权,更没有决定权。只有可以或不可以让检察官起诉嫌疑人的权力。 当检察官向大陪审团提起起诉嫌疑人时,只需基本的证据即可,而且无需通知被告,更不允许嫌疑人带律师出场辩护。允许起诉嫌疑人并不代表有罪。 大陪审团成员是有普通公民组成,没有任何的先决条件,与任何法律常识,只需正常思考能力,没有犯罪记录即合格。 在特定的实际环境下,大陪审团的作用,会引起全国甚至于全球新闻的关注,比如说起诉重量级政治人物、公众人物的犯罪嫌疑等。 最著名的案例,是在水面事件时代,最高法院裁决:独立检察官有权直接起诉在位总统的绝对权力。 1974年5月24日,独立特别检察官贾沃斯基直接入状最高法院,要求就独立检察官的职权极限与传票有效性,作出裁决。1974年7月8日,贾沃斯基在最高法院,作出长达一小时的案情与法理陈辞。 1974年7月24日,最高法院全票作出裁决:除了指出独立检察官有权直接起诉涉及犯罪嫌疑的总统外,还加强法理说: “最高法院拥有就宪法问题的最终裁决权。没有任何人,包括总统在内,有权凌越法律之上。” 最高法院的这个裁决,改变了四个主要的政治生态:一是更有力地制衡了总统权力的滥用,二是彰显了大陪审团的重要性,三是确认独立检察官拥有向在位总统下达传票的绝对权力,四是在位总统不得以总统行政特权为法理,拒绝独立检察官的传票。 这个最高法院清楚的权力权限裁决,就是使那些屁股不干净的在位总统,整天绕室彷徨的原因所在。 由于政治层次的考虑,而不是法律范畴的权限,美国至今没有特别检察官直接起诉在位总统的案例。直接起诉一位在位总统,将无可避免的引起史无前例的政治风暴,陷国家于凌乱危机中。 虽然在法理上,独立检察官拥有直接起诉犯罪的在位总统,但在实际上,难以执行:在舆论审判与千夫所指的大环境下,被告不可能得到宪法赋予公平审判的环境。故历任的独立检察官,多将这个烫手山芋皮球,以“妨碍司法公正”的法理,踢给国会,让议员们去善后。 妨碍司法公正是联邦重罪,或最高罚款二十五万元,或最高入狱五年,情节严重者,或两罪并罚。前总统约翰逊、尼克松与克林顿,全是栽在这个妨碍司法公正泥潭里,重者鞠躬下台,打包回家,轻者焦头烂额,声名扫地,无一可以全身而退。 美国国会对于妨碍司法公正罪行是严厉对待的。2002年通过的《1519条款》,将在破产案中,尤其是《破产法第十一章(临时不还债,限期重整业务)》故意销毁证据的妨碍司法公正者,定罪为或罚重款与或最高入狱二十年,情节严重者,或两者并罚。 大陪审团没有介入审判的权力,陪审团才是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的主要因素。法官不需要完全采用陪审团的决定,但很少有这种案例。 与大陪审团恰好相反,陪审团不参与起诉业务,只负责在审判过程中,聆听两造的律师辩论,凭着普通常识来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并有权向法官提议罪名成立者刑期的长短。 法官有权拒绝采用陪审团的决议和提议,也有权解散陪审团,或重组陪审团。在挑选陪审团时,检察官和被告律师有对陪审团的取捨同等权力,一旦定案,双方皆无权私自更换。 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有效地制衡检察官的司法权利:没有由十六至二十三位公民组成大陪审团的多数票认可,不得用刑事法起诉犯罪嫌疑人。在二十三人的成员中,只要超过十二人同意,即被法律承认为多数而可立案。
高胜寒 2018年9月3日 www.gaosheng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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