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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奧斯甸 訴 科斯案 》
   

《 締造美國夢系列 之五 》



網絡世界的出現,拉近了人類的距離。自媒體的誕生,包括油管、推特、博客、微博等,使人類的生活更加多元化,但也提出了法律上的嶄新挑戰:

第一,自媒體的言論,是否受到《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出版與言論自由的保護?

第二,使用自媒體從事散播不實言論,或編造謠言,或惡意誹謗他人,是否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美國聯邦法中,沒有新聞記者特權的保護條例,但全美每一個州另加華盛頓特區,都擁有保護新聞記者特權的地區性法律。在新聞記者特權是社會慣例而不是聯邦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跨越時空的網絡世界,其自媒體言論,是否受到州級新聞記者特權的保護?

美國國會數度意圖通過立法,來將已經成為美國人民早就認可為普世價值的新聞記者特權合法化,然而在《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衝擊下,每次皆以失敗告終。

目前的美國的中文自媒體,以推特或油管為主,從其言論中反應出大多數的作者,是來自中國,其中最大的謬誤有二:一是嚴重缺乏對美國司法和法理的認知,尤其是對誹謗罪的認知;二是意識形態的差異,用中國的思維方式,硬往美國社會層面上套,差異之大,不言而喻。

近年來,在言論自由的美國,毫無底線地使用文革語言,下流謾罵、人身攻擊與羞辱人性尊嚴,達到史無前例的境界。這些徹底與普世價值背道而馳的言論,不是僅僅難容於美國法律,而是難容於所有的文明社會。

任何有良知的知識分子,或對美國法律基本常識稍有研究的人,都會驚訝如此的法盲與無知,已經到了難以置信的地步。囂張跋扈式的炫耀,只能證明本身的自卑格調,肆無忌憚地挑戰美國法律底線,恰恰將是自掘墳墓的工具。

2014年的《奧斯甸 訴 科斯案(Obsidian V Cox)》,是一件著名的誹謗官司,整件案情和證據,全被法官否定,最後只集中到幾句話上:是否屬於誹謗?陪審團也就這幾句話,裁定被告誹謗罪成立,賠款兩百五十萬元。

筆者仔細研究被告的幾句話,發現一個有趣的議題:如果將之與目前中文自媒體上那些毫無底線的謾罵對比,簡直就是小巫見大巫。

筆者就這個對比的發現,向一位在華盛頓屬於頭十名的拔尖大律師請教。這位曾擔任過起訴克林頓總統,而成功地將之逼上國會彈劾台的前聯邦檢察官,嚴肅的回答說:

“這些言論,敢在宣誓後的聯邦法庭上,在聯邦法官面前,重複一次嗎?你知道把這些語言錄音或錄像,在公開的法庭上,放給陪審團和法官聆聽後的嚴重後果嗎?在我三十五年的司法生涯中,尚未見到有任何人,膽敢站在聯邦法官面前,重複一遍那些呈一時口舌之快的污言穢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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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一個判例制度國家,聯邦法院與最高法院,是制定聯邦判例的唯一機構。簡介三件與誹謗有關的重要美國聯邦判例:

第一件是1964年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 》;

第二件是2000年的《李文和 訴 司法部案 》;

第三件是2014年的《奧斯甸 訴 科斯案》。

《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的判例,定下了兩大類族群,即使被謾罵,也不得視為誹謗:一是公眾人物,一是政府官員。這兩大族群的原告,鮮有在法庭上取得誹謗罪民事訴訟勝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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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和 訴 司法部案》是新聞媒體誣陷嫌疑人是“間諜” “特務” 的嚴重後果。挨告後,那幾家敢與美國政府法庭對抗的主流媒體如《華盛頓郵報》《紐約時報》《洛杉磯時報》等,或是公開道歉,或是掏錢和解,無一敢與“間諜” “特務” 在法庭上較量。

難道這些堅定地捍衛美國憲法言論與出版自由美國主流報紙,沒有道德勇氣與經濟實力嗎?非也。

《李文和 訴 司法部案》的控訴主題與切入點,不是誹謗罪,而是幾家主流報紙與美國聯邦司法部,公布了李文合的身份,嚴重地觸犯了1974年的《隱私保護法》。

任何研究美國司法制度者都知道,在切入點進入司法程序後,對手如果不妥協,猶如刑事裁決後的民事索賠訴訟一樣,尾隨而至的就是附加追訴。

李文和案是一件使美國司法體系蒙羞的冤假錯大案。被起訴五十九項聯邦重罪,其中的三十九項,如果罪名成立,每項都足以判處終身監禁。

2000年9月13日,案件大白於天下後,主審聯邦法官帕克(James Parker)當庭向李文和道歉說:“我相信你是清白無辜的。我非常後悔在預審期間,毫無必要的把你關押在有辱人格,只有水泥的監獄裡,長達兩百七十八天之久。我是被美國司法部、聯邦調查局和檢察官誤導了,我深深地向你道歉。”

李文合聽後,墮入五里迷霧裡,回頭問他的首席辯護律師霍爾舍( Mark Holscher):“美國法官經常會向嫌疑犯道歉的嗎?”霍爾舍輕輕回答說:“非常罕見。”

在美國的司法系統裡,尤其是在刑事案件里,律師的優劣,往往是案件成敗的主要關鍵所在。李文合的辯護律師團,共有十七位,全是當代優秀的律師:博金(Dan Bookin)、克萊恩(John Cline)、科恩(Stacy Cohen)、法里克(Gregg Fallick)、戈爾瑞(Edward Gerjuoy), 格林(Griffin Green), 格林(Tom Green)、赫什(Heather Hersh), 赫什曼(Brian Hershman)、霍倫德(Nancy Hollender)、霍普森(Mark Hopson), 華恬娜(Tina Hua)、馬歇爾(Kevin Marshall)、麥克斯韋(Kathy Maxwell)、邁爾斯(Richard Myers)、范倫 (Luan Phan)與孫白恩(Brian Sun)。

2000年9月14日,《紐約時報》把帕克法官的萬言道歉書,完整地刊登出來。

帕克不是著名的法學家,只是一位極為普通的法官。1937年1月8日在德州休士頓出生。1969年在賴斯大學畢業,1962年自德州大學法學院畢業後,即搬遷至新墨西哥州定居與執業律師。從未出任公職,也沒有顯赫的司法業績,如何被白宮看中的內幕,尚待解開。

1987年7月10日,被雷根總統提名出任新墨西哥地區法院法官,同年11月5日,參議院認可,次日頒發終身法官證書。2000年開始出任新墨西哥地區法院院長,2003年9月1日退休,賦閒在家。

 

———————–

 

誹謗訴訟在美國司法史上,一直占有非同凡響的特殊地位:沒有誹謗官司,就沒有美國人民的出版與言論自由,也就沒有目前的普世價值橫空出世,美國也不是目前的美國,世界也不是現在的世界。

在美國司法史上,誹謗官司案例,多如牛毛,但仔細點查,著名的大約有五十餘件,而值得研究的大約有十四件:

1753年的《皇冠 訴 曾格案》;

1952年的《布哈邁斯 訴 伊利諾伊州案(Beauhamais V Illinois)》;

1964年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

1967年的《柯蒂斯出版社 訴 巴斯特案(Curtis Publishing Co. V Butts)》;

1970年的《格林比特出版社 訴 布雷希勒案(Greenbelt Cooperative Publishing Association  V Breshler)》;

1974年的《格茲 訴 韋爾奇案(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1976年的《時報周刊 訴 火石案》;

1984年的《寶斯公司 訴 美國消費者委員會案(Bose Cooperation V Consumers of USA, Inc)》;

1985年的《鄧布拉德公司 訴 歌林默斯建築官公司案(Dun & Bradstreet Inc V Greenmoss Builders, Inc)》;

1985年的《麥當奴 訴 史密斯案(McDonald V Smith》;

1988年的《騙徒雜誌 訴 福爾韋爾案(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1989年的《哈特漢克斯通訊公司 訴 康諾頓案(Harte-Hanks Communications Inc V Connaughton) 》;

1990年的《 米爾科維奇 訴 洛雷恩期刊公司案(Milkovich V Lorain Journal Co.)》;

2014年的《奧斯甸 訴 科斯案》。

其中以獨一判例而影響美國民族與意識形態的,只有1753年的《皇冠 訴 曾格案》。為誹謗官司定下嚴格有效範圍而廣被引用的案里,非1964年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莫屬。最與在美華人關切的誹謗案里,是2014年的《奧斯甸 訴 科斯案》。

 

————————–

 

筆者與《皇家 訴 曾格案》頗有淵源。

二十餘年前,筆者曾大量閱讀和研究有關此案的專著、檔案和資料,並曾撰寫短文論之。去年撰寫有關誹謗案例的《美國法律中的誹謗罪與責任》,再度簡陋論之。兩番落筆,皆沒有詳細撰寫,原因是筆者對中國的認知太膚淺,導致誤判:一件美國中學生都應該熟悉的重要歷史典故,中國的普通知識分子,也應該同樣知道。但是事實並非如此。

《美國法律中的誹謗罪與責任》發表後,多位師友來函交流,方知大多數現代的中國知識分子,並不熟悉美國權利法案中,有關出版與言論自由概念的來源,而筆者那篇《美國法律中的誹謗罪與責任》,猶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不少議論浪潮。

歷史的演變,不是必然,就是偶然。獨裁暴政必亡,是為必然。美國民族的民權覺悟,既有偶然,也有必然。必然是來自英國殖民地壓迫政治體系,來自從不公平不正義痛苦中衡生出來的覺悟,偶然則是來自暴政假借司法手段迫害異己,導致全民覺悟。憤怒和反抗,誘發出無數英雄競折腰,為美國人民的獨立建國,鋪墊了氣勢磅礴歷史大舞台。

無論是《獨立宣言》精神,還是《美國憲法》權利,無不堅持:人民擁有推翻暴政的天賦權利。

在人民擁有推翻暴政的天賦權利前提下,前賢們不停思考與追求這種無以名之的天賦權利。直到1735年發生在紐約的《皇家 訴 曾格案》,徹底地催生了美國人民的出版與言論自由概念。

歷史學家無一不承認:《皇家 訴 曾格案》,誕生了美國人民的民權思想。而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是所有民權思想的源頭。沒有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所有的民權理論,全屬毫無實際意義的虛談。

在這個民權概念的意識形態下,美國人民不僅悍然決定推翻英國殖民地暴政,還堅定地選擇了走向共和,獨立建國的革命道路。

在偶然的事件和必然的結果相互衝擊下,誕生了民權概念,誕生了美利堅合眾國,誕生了人類文明史第一部成文憲法,也誕生了將美國民族升華為天之驕子的民權法案。

1776年獨立建國後推出的美國憲法,雖然是人類第一本成文憲法,但其漏洞百出與極不成熟,實乃常態。在修正案全面推出後,方開始了美國人民朝着文明社會邁進的艱苦歷程。

頭十條的修正案,是為權利法案,權利法案第一條的言論和出版自由保障,其原始概念,就是源自《皇家 訴 曾格案》。出版與言論自由是當世所有文明社會無法替換的奠基石,也是共同遵守的普世價值。

在表面上,《皇家 訴 曾格案》是一件誹謗案,實際上是一件醜陋不堪的政治壓迫犯罪醜劇。誹謗案件為美國人民帶來民權思想,民權思想使美國人民升華為文明社會,美國社會極度重視誹謗案件,原因在此。

《皇家 訴 曾格案》主角曾格,本身並沒有多少民權意識,是他的辯護律師哈密爾頓(Andrew Hanmilton)在法庭上的滔滔雄辯,喚醒了十三個殖民地知識分子的良知,也驚醒了沉睡的美國民族,全面共識到:暴政對一個人的壓迫,就是對全民的壓迫,只要有一個人不自由,全民就沒有自由。不再沉默,不再鄉愿,不再自掃門前雪,英國殖民地暴政統治,轟然崩潰。

美國作家中,已經有二十餘本有關《皇家 訴 曾格案》的專著,另加大量的評論和研究資料,幾乎隨手可撿,任何圖書館都會找得到。筆者將會根據這些有關資料為藍本,詳細地重寫《皇家 訴 曾格案》的來龍去脈,和對整個文明社會的深遠影響。

 

———————–

 

1964年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劃時代大案。此案的背景是金博士如何使用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為手段,達到摧毀美國種族隔離,尋求種族平等之目的。

在朝着平等民權奮鬥的路上,金博士遭遇到空前絕後的政治迫害,其中以阿拉巴馬州的三K黨或准三K黨的醜陋手段為代表。這伙政棍們假借司法之名,欲置金博士於死地。包括羅斯福夫人在內的數十位民權運動支持者,在《紐約時報》刊出廣告,一來抗議政治迫害,而來公開募款,在法庭上對抗暴政,伸張正義。

雖然在廣告裡,並沒有提到任何特定的人名,但阿拉巴馬州的准三K黨徒們,從州長到警長,紛紛自我對號入座,認定這就是誹謗,提起民事控訴,要求“名譽損失”的民事賠償,由全是白人組成的所謂陪審團,一致咬定金博士有罪,必須賠償。

案件纏訴到最高法院,裁決下來,推翻了所有的無須有指控,並為誹謗案定下嚴格的標準:公眾人物與政府官員,即使是虛假或錯誤的指控,亦不得提起誹謗民事指控。

公眾人物與政府官員,除非證明嫌疑人的行為,是明知該訊息是錯誤而惡意公布,而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失,否則不可提起民事賠償。這個裁決,幾乎掐斷了公眾人物與政府官員的誹謗訴訟道路。最高法院強調,在民主社會裡,這就是成為公眾人物與政府官員的代價之一。

2014年是《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裁決五十周年,《紐約時報》發行特刊,追述當年案件的來龍去脈,和對美國人民帶來的衝擊影響。

《紐約時報》採訪了五十位當代最具盛名的法學家,請他們發表該案的意見,包括耶魯大學法學院的費斯教授(Owen Fiss),和康奈爾大學法學院的沙弗蘭教授(Steven Schifrin )等,一致公認《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是最高法院自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來,最佳的裁決之一。

1971年,因厚達兩寸的《從灰燼到灰燼》一書,而榮獲普利茲獎的路易斯(Anthony Lewis),出版了以《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為主題的《不得立法(Make No Law)》,是筆者閱讀過大量專著中,最為詳細而精彩的劃時代巨著。

1993年,目前是最高法院大法官、當時是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的的卡根(Elena Kagan), 曾為《不得立法》撰寫書評:《一個誹謗案的故事 —- 蘇利文案的過去與現在》,文章中給予路易斯高度的評價。十年後,她自己也坐上了最高法院的高背黑椅子。

《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有力地維護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普世價值,伸張了民權的正義。半個世紀以來,此案判例曾在美國法院被重複引用百十來次,足見其重要性。

筆者吸取《皇家 訴 曾格案》教訓,將慎重地、精準地詳細撰寫《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並與《皇家 訴 曾格案》,同時收進筆者的《締造美國夢系列》裡。

從1753年的《皇冠 訴 曾格案》,到2014年的《奧斯甸 訴 科斯案》,美國人民走過了兩百六十餘年的的歲月,踏着錯誤和糾正的腳步,走出了一條文明的社會的司法獨立道路。

 

———————–

 

網絡時代尤其是自媒體時代的到來,擴展了美國的司法視野,也提出了嶄新的挑戰。美國聯邦法院,在2014年的《奧斯甸 訴 科斯案》裁決上,為美國人民就自媒體涉及誹謗嫌疑,立下了一個新時代的案例。

《奧斯甸 訴 科斯案》是一位所謂的調查性網絡作家,在網絡博客上污衊他人是貪污、洗錢、漏稅、收買新聞媒體,賄賂當地政客、威脅爆料人、挪動資金等非法欺詐行為。終於嘗到連年法律纏訟的苦果。

《奧斯甸 訴 科斯案》為後世立下四大案例認定標準:

第一,自媒體作家與新聞媒體一樣,擁有同等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與州級新聞記者特權保護;

第二,凡涉及公眾利益的言論是意見,即使是有誇張和羞辱性的意見,不得視為誹謗;

第三,陪審團裁定誹謗罪的基本標準,是確認被告的言行屬於真正惡意誣陷((actual malice);

第四,裁決賠償前,必須證明原告的實際或精神損失是什麼。

《李文和 訴 司法部案》《奧斯甸 訴 科斯案》《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三件典型的美國聯邦判例,似乎可以為以上的諸多疑問,與及目前某些在美華人的所謂誹謗官司,提供一些有建設性的借鑑和答案。

最高法院多個判例已經清楚地指出,陳述事實、表達意見、公眾人物與政府官員,即使是錯誤的陳述,甚至於連故意的惡評,誇張的嘲諷,都不得視為誹謗,法理就是此等行為是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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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庇護法》,顧名思義,就是保護新聞媒體人員的特殊保護法。由於最高法院的裁決是五比四,造成極大的爭議空間,因而無法成為一件壓倒性的案例,這也是各州自我立法保護新聞媒體人員的原因。其主要的五大功效是:

第一,新聞媒體人員有權根據此法,拒絕向司法當局例如評審團或大陪審團,交出類如採訪筆記、未發表的文章,消息來源等。這對調查記者來說,尤其重要;

第二,在對抗評審團或大陪審團的使用傳票索求文件或資料時,如果沒有《媒體庇護法》的保護,新聞媒體人員將毫無還手之力,將違反其言論與出版自由的《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權利;

第三,如果法律只允許新聞媒體人員擁有這種保護特權,那麼,對其餘的行業來說,就是特權與不公平,而《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核心價值,就是在公平兩個字;

第四,新聞記者的特權,是司法倫理問題,也是職業道德問題;

第五,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是國會無法通過《媒體庇護法》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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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司法體系裡,沒有人會懷疑《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賦予美國人民的出版與言論權利。但是《媒體庇護法》也牽扯出新聞記者特權(Reporter’s privilege)難題。新聞記者特權又稱作家特權(journalist’s privilege),或出版特權(press privilege)。

新聞記者特權是一種慣例,而不是聯邦法律。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與華盛頓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全部默認新聞記者特權的事實存在,但是在2013年,第四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卻在《美國 訴 史德凌案》中,否定了新聞記者特權的事實存在。

案情背景很簡單,但司法界定卻極其複雜。非洲裔美國人史德凌(Jeffery Sterling)是一位中央情報局官員,他的職務是觀察與監督伊朗製造核子武器的秘密任務。兩年後,史德凌與中央情報局,因職務升遷問題發生摩擦和矛盾,他以種族歧視的理由,將中央情報局告進法庭,但以失敗告終。2002年,司法程序結束後,中央情報局將他解僱。

第四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拒絕史德凌的上訴,和法理與種族歧視無關,而是“國家機密特權(state secrets privilege)”, 裁決書說:“如果不允許史德凌爆料國家機密,而證實有種族歧視事實存在, 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被炒魷魚後,滿肚子怨氣的史德凌,開始在家秘密撰寫有關他工作上的回憶錄,被中央情報局嚴厲警告並制止,他又以妨礙言論與出版自由為法理,又將中央情報局告進法庭,但又以敗訴為結局。

史德凌將這些事跡,告訴了《紐約時報》大牌記者里遜(James Risen)。數年後,里遜利用這些保密的資料,出版了一部關於伊朗製造核子武器的書謀利,美國政府用包括間諜罪在內的六項刑事罪名,提起公訴。

聯邦檢察官得到法官的同意,向里遜發出法院傳票,要他交出有關該書的資料來源,與其它有關檔案,並且必須在《美國 訴 史德凌案》中出庭作證。

里遜的律師以《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法理,和美國司法體系新聞記者特權慣例辯護,得到法官認可。美國政府上訴至第四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以兩票同意一票反對的形式,獲到勝訴。

里遜將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但被拒絕受理。里遜發表聲明說,寧願坐牢,也不會出庭作證,維護的就是新聞記者特權。

2014年10月,歐巴馬總統提名,也是美國司法史上第一位非洲裔美國人司法部長賀德(Eric Holder)在一場聚會上,公開評論里遜事件說:“只要我是司法部長,就不會有任何的新聞記者會去坐牢。”一場各為自己原則的司法大戲,就此不了了之。

1992年,史德凌自密蘇里州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取得法學博士學位。2010年12月22日,美國聯邦檢察官麥百德(Neil MacBride),以郵政詐欺、非法持有國家機密文件、妨礙司法公正、間諜等刑事重罪,公訴史德凌。這是美國自1917年《間諜法案》執行以來,第五位被起訴者。

2011年1月6日,史德凌被拘捕歸案。2015年5月11日,以嚴厲著稱的美國聯邦女法官檳恩克瑪(Leonie Brinkema),判處他入獄三年半。檳恩克瑪在法庭上解釋為什麼要將他判刑的法理說:“我將你判刑入獄,是向政府公職人員釋放一個強烈信號:泄露國家機密的後果是什麼。”

數周前,筆者從新聞中得知,史德凌已經被提前釋放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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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特權並不是萬靈丹,也不是所有的新聞記者都是硬骨頭。

2003年7月14日,《華盛頓郵報》專欄作家諾瓦克(Robert Novak)文章披露,外交官威爾遜(Joseph Wilson)與妻子普拉美(Valerie Plame)是中央情報局官員。

美國法律嚴格規定,暴露情報局官員身份,屬於聯邦重罪。在特別檢察官菲茨傑拉德(Patrick Fitzgerald)徹查下,副總統錢尼幕僚長利比(Scooter Libby)是幕後爆料者。利比因此被判入獄三十個月,罰款二十五萬元,另加兩年的獄後監管期。

老布什總統以“懲罰太殘酷”為理由,給予總統特赦,不必坐牢,但保留其罰款和獄後監管期。到了2018年4月13日,新上台的川普,大筆一揮,連罰款和獄後監管期也免了。

在秘密作證時,利比供出是副總統授權他利用《紐約時報》記者米勒(Judith Miller)與庫珀(Mathew Cooper)爆料。是為轟動全球的《美國 訴 利比案》。

在被大陪審團票傳出庭作證時,米勒與庫珀雙雙以新聞記者特權為法理,抗拒票傳,被首都地區聯邦法官宣判藐視法庭罪名成立,入獄八個月。

米勒與庫珀除了以新聞記者特權之外,尚加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法理,上訴至首都聯邦巡迴法院,結果得了個維持原判的硬釘子。兩人在上訴至最高法院,但被拒於門外,不予受理。

米勒只得坐完剩餘的四個月監禁,而庫珀為了避免入獄,選擇了妥協,乖乖交出材料,並保證出庭作證。

在美國起訴正副總統,是一件極其艱難的司法大戲。2006年7月13日,威爾遜與妻子普拉美得悉內情後,入狀聯邦法院,民事起訴副總統錢尼、顧問羅弗(Karl Rove)與阿米蒂奇(Richard Armitage),是為著名的《威爾遜 訴 錢尼案》。

2007年7月19日,聯邦法官柏特斯(John Bates)以“沒有司法官管轄權”為法理,拒絕受理《威爾遜 訴 錢尼案》。威爾遜立即提起上訴,首都聯邦巡迴法院以二比一的票決,維持原判。威爾遜再將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但被置之不理。全案無疾而終。

法律不外人情,至理名言也。凡是違背普世價值的法規,必然無法長久。在《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強大威脅下,新聞記者特權與新聞媒體特權,全是妾身未明的懸案,並沒有得到確認,最高法院至今依然沒有興趣去招惹這個司法馬蜂窩。

為了儘可能地不被卷進司法和政治漩渦,美國司法部乾脆自我約束,儘量避開新聞記者特權與新聞媒體特權這兩個政治漩渦,於是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如何操作的內部八大原則:

第一,聯邦檢察官在向法官申請對新聞記者與新聞媒體傳票前,先要得到司法部長的批准;

第二,儘可能地避開直接向新聞記者與新聞媒體取證,傳票前發出傳票,採用其餘的手段獲取證據;

第三,如果在必須要向新聞記者與新聞媒體獲取證據時,採用溫和而尊重的私下商榷辦法,以情以理而不是法庭傳票來達到目標;

第四,這些原則行為,只限於刑事案件,在處理民事案件時,向新聞記者與新聞媒體發出傳票,是最後的選擇;

第五,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取證,非新聞媒體取證,永遠是聯邦檢察官第一優先考慮的上策;

第六,在沒有其它選擇情況下,而非要向新聞記者或新聞媒體票傳取證時,必需將要求下降到最少的程度;

第七,所有的聯邦檢察官,在填寫傳票內容時,必須謹慎使用辭藻,以免被告進法院;

第八,票傳文件或證據,必須允許新聞記者與新聞媒體有着充裕的回應時間,以免被罵成司法暴政,或嘲諷為司法傲慢。

多位近代政治學家同意一個觀點: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的潛移默化下,美國在法律上是立法、司法與行政三權分立,但是實際上,美國的政治制度,從上世紀的七十年代開始,已經是四權分立 —- 第四權就是新聞輿論監督。

事實已經證明,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威力下,來自民間的第四權,已經充分扮演了權力制衡的功效,其震懾威力,甚至於已經超出了其它的三權。

為了彌補聯邦法中的新聞記者特權漏洞,美國國會數度提出動議,試圖進行立法。2004年,現任副總統、當時是代表印第安納州聯邦眾議員的潘斯(Mike Pence), 與代表印第安納州聯邦參議員的盧格(Richard Lugar),同時在參眾兩院提出保護新聞記者特權的立法動議,但是曲高和寡,一來得不到共鳴,二來顯然與《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有重疊,因而得不到應有的重視,胎死腹中,是為失敗的《信息自由流動法案(Free Flow Information Act)》。

2007年10月《信息自由流動法案》在全美五十家主要新聞媒體大力支持下卷土上來,居然聯邦眾議院通過了,但在參議院,被長篇大論形式阻撓議案通過;2008年7月30日,提案人斯比特(Arlen Specter)主動將之撤案,又一次無疾而終。

2013年,白宮版的《信息自由流動法案》又再登場,雖然有民主黨的舒默(Charles Schumer),與共和黨的格雷姆(Lindsey Graham)聯手背書,但依然以失敗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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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至今沒有為新聞記者特權裁決出一個清楚的判例。最為著名的案例,是1972年的《布蘭斯伯 訴 海耶斯案(Branzburg V Hayes)》。

案件在1972年2月23日開庭辯論,1972年6月29日頒布裁決。五比四的爭議性裁決,只是說新聞記者特權,不是萬靈丹,更不是可以避開大陪審團或評審團票傳證據的保證書。

布蘭斯伯(Paul Branzburg)是一位肯塔基州《路易斯維爾快信報》的新聞記者,在他撰寫有關販賣印度大麻麻醉劑和普通大麻文章中,引用兩位匿名毒販人物,為主題的寫作對象。

由於這兩種都是禁藥,毒販更是治安當局摧毀的對象,文章引起了治安單位的高度重視。在按照司法程序進行調查中,大陪審團票傳布蘭斯伯,命令他交出有關的原始資料,但被布蘭斯伯以新聞記者特權為法理拒絕之。

在同一時期,有兩件類似的案件發生在紐約。

《紐約時報》記者考德威爾(Earl Caldwell),發表獨家專訪黑豹黨領袖,文章中涉及一些刑事犯罪的嫌疑,大陪審團票傳考德威爾,交出採訪記錄和有關材料,作為起訴的證據,被考德威爾以新聞記者特權為法理拒絕之。

另外一位馬薩諸塞州電視台記者帕帕斯(Paul Pappas),在黑豹黨總部拍攝獨家專訪後,亦被大陪審團票傳,命令他交出採訪原稿和有關資料,作為涉嫌刑事犯罪的證據。

這三位新聞記者的抗拒,同時被聯邦法院裁決為藐視法庭。案件纏訴至最高法院,是為著名的《布蘭斯伯 訴 海耶斯案》。

懷特大法官(Byron White)在裁決書中,指出此案的關鍵議題是:“開國以來,就在沒有憲法保障訊息來源情況下,我們的新聞業依然繁榮茂盛。原告要求我們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出版與言論自由保障,而允許新聞記者擁有免於出庭作證的特權,本庭無法允許此類其他公民所沒有的特權。”

特權,正是《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公平條款反對的核心價值。沒有法學家會反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與出版自由的重要,但同時賦予某一族群的特權,就是對其餘族群的不公平。

《布蘭斯伯 訴 海耶斯案》沒有承認,但也沒有否定新聞記者特權,留下的定論是:

第一,《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並沒有賦予新聞記者免於在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證的特權;

第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不得作為保護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法理;

第三,華盛頓聯邦上訴法院拒絕廢止新聞記者出庭作證的傳票裁決,完全合憲;

第四,憲法是所有公民共同遵守的至高大法,在憲法的視野里,沒有任何特權存在的空間;

第五,任何合乎憲法的特權,必須經過國會的正當立法程序,始可成立,但目前並沒有這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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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10日,聯邦調查局以涉嫌為中共從事間諜活動為理由,拘捕了任職新墨西哥州洛斯阿拉莫斯國家實驗室(Los Alamos National Laboratory)的美籍華裔核子科學家李文合,大陪審團控以五十九項刑事重罪。

在聯邦檢察官祺利(John Kelly)以“危害國家安全”的法理堅持下,法官帕克下令,在候審期間,不得保釋,將他單獨關押長達兩百七十八天,關押期間只能說英語。

這件轟動全球的所謂超級間諜大案,越查越覺得有問題,越查越像是一件錯案,事實也就是一件荒唐的種族歧視冤假錯大案,白人傲慢心態加上有色種族眼鏡,使包括能源部長理查森(Bill Richardson)與數份主流媒體,在法庭結案前,皆直呼李文合為間諜,這是一種使美國文明制度蒙羞的勾當。

事情的緣起,是《華爾街日報》1999年1月7日的一篇報導:說聯邦調查局正在調查一件泄露核子彈機密給中共的案件,但並未標出嫌疑人的名字。1999年2月17日,《華盛頓郵報》刊出類似報道,但一樣沒有點名。

1999年3月9日,《紐約時報》記者萊辛(James Risen)與格特(Jeff Gerth),聯名新聞報道說,根據特殊內部消息透露,那位嫌疑人就是李文合。

同一天,《洛杉磯時報》記者德羅金(Bob Drogin),報道了有關這件間諜案。五天以後,在持續案件報導時,指出李文合就是間諜嫌疑人。兩天后,幾家新聞電視台播出李文合是間諜嫌疑人的新聞報道。

根據美國聯邦法典《隱私保護法》規定,美國政府無權泄露嫌疑人的名字和背景,惡意違反者,屬於聯邦重罪。

查無實證,美國司法部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撤銷了李文合的五十八項重罪,剩下的是疏忽處理保密資料輕罪。

帕克法官當庭釋放李文合,並代表美國政府向他道歉。《紐約時報》公開在自己的報紙上,向李文合道歉。克林頓總統在白宮,亦公開向李文合道歉,並指責美國司法部的惡劣行為。

其實克林頓是在貓哭老鼠假惺惺。現在的原始資料暴露出的真相是,在起訴李文和之前,克林頓在白宮召開內部會議,有人提出證據不足的擔憂,但是克林頓親自拍板定調,硬要起訴李文合。

2005年,間諜疑案過去了,白色恐怖過去了,但被羞辱與侵權的噩夢,依然沒有過去。李文合遂向美國聯邦法院,將《華盛頓郵報》、《紐約時報》、《洛杉磯時報》、聯合新聞社、ABC電台與美國司法部,全部告進法院,是為著名的《李文和 訴 司法部案》。

在自知理虧和坦誠負責的推動下,達成庭外和解,共同賠償李文合一百六十萬元了事。

時過境遷後,李文合出版了《我的國家 訴 我案(My Country V Me)》,詳細記錄了這段美國司法史史上極其不光彩的冤假錯案例。

《李文和 訴 司法部案》案例的教訓是:

第一,美國法官經常有一句警世名言:你有言論的自由,但你沒有假借言論自由去傷害或誹謗別人的自由。濫用言論自由,恣意踐踏法律尊嚴,必然嘗到法律制裁的苦果;

第二,任何人包括政府在內,不可僅憑手握的權力,就肆無忌憚地製造冤假錯案,錯誤是有代價的,嚴重的錯誤,要付出嚴重的代價;

第三,在美國與所有的文明社會,法庭是聲張正義,維護人性尊嚴的地方,受到委屈,要毫不猶疑採取法律行動,維護憲法權利;

第四,在西方文明社會,承認錯誤和虔誠道歉,是一種風采,是一種風度,是一種知識分子為自己言行負責任的道德升華。相對的,接受道歉和寬恕地方,亦是一種高層次的文明升華;

第五,此案彰顯司法獨立的重要。司法獨立是文明社會的中流砥柱,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文明社會;

第六,輿論審判是文明司法的公敵,與未經法庭宣判,被告是清白的無罪推論原則,人人皆知。自媒體假借言論與出版自由之便,任意污衊他人,觸犯刑事罪行,屬於誹謗範疇,應該擔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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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自媒體的出現,在美國的中文網絡世界裡,出現一種充滿了暴戾之氣的野蠻風氣:毫無底線的人身攻擊,毫無底線的目無法紀,毫無底線的踐踏人性尊嚴。

美國人民擁有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但美國法律絕對不允許任何人濫用自由,美國法律絕對禁止誹謗與誣陷,更不允許侵犯個人的隱私和尊嚴。

《奧斯甸 訴 科斯案》不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是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有關誹謗訴訟的最新判例。這類的誹謗案件,幾乎不可能擠進立案門檻極其嚴格的最高法院,根據美國司法體系規定,凡是被最高法院拒絕受理的上訴案件,一律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為最終裁決。

2018年8月27日,筆者在《冒充美國公民是聯邦重罪》中,簡介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說:

“在目前的美國司法界裡,有兩個部門,是久為世人敬仰的楷模:一個是鐵面執法的紐約南區司法部,一個就是 “離經叛道” 的美國聯邦第九巡迴法院。它素有自由主義大本營之稱。川普總統數次意圖使用行政命令,來推動他的種族歧視兼宗教仇恨政策,便是在美國聯邦第九巡迴法院踢到了鋼板。

美國聯邦第九巡迴法院的職權,涵蓋阿拉斯加、南、北、東、中加州、夏威夷、愛達荷、內華達、俄勒岡、蒙大拿、華盛頓、關島與北馬里亞納群島,人口總數高達六千一百萬,占美國總人口的19.72%。擁有二十九位法官,是美國司法界的山頭重鎮,舉足輕重,世人景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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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甸 訴 科斯案》是發生在2011年一件著名的網絡誹謗訴訟聯邦案例。

新米特1031(Summit 1031)是一間房地產公司,因經濟不景氣導致周轉困難,向法院辦理《破產法第十一章Chapter 11》保護。法官有條件的批准了,並委任奧斯甸財務管理公司為其財務監管人。

美國破產法主要有兩大類,《第十一章》與《破產法第十三章》。

《破產法第十一章》不是真正破產,而是要求法院下令,臨時凍結所有的債務,在通常是兩年時間年,可以不必償還債務,得以重新整理業務,度過難關。

《破產法第十三章》是宣告破產,法院在清盤後,法官根據實際情況,撤銷全部或局部的債務。

奧斯甸財務管理公司是俄勒岡州的一家財務公司,其創辦人帕德里克(Kevin Padrick)。法院委託奧斯甸財務管理公司,成為處理新米特1031有關的破產業務的法定監管人。

帕德里克接管新米特1031後,在清盤中發現,有大量濫用客戶資金的嚴重問題,為了保護客戶利益,開始深入整理其財政,在整理過程中,無可避免地得罪了新米特1031有關人士,種種敵對性的報復事件,逐漸發生。

蒙大拿州的科斯(Crystal Cox)自稱是一位調查性自媒體博客客主。2008年10月開始,她在博客上,多次指控帕德里克在處理新米特1031有關的破產業務時,有漏稅、貪污、僱傭殺手、詐欺政府、收買新聞媒體,賄賂當地政客、威脅爆料人、挪動資金等非法欺詐行為。科斯在自己的博客里,多次公開威脅說,將會有更多的黑爆料。

科斯有利用同樣行為,變相敲詐別人的前科,在得手後就偃旗息鼓,不再“揭發”。帕德里克覺得自己的名譽受到損害,在多次私信勸阻無效,只得採取法律行動。2011年1月14日,聘請奧雅基(Robyn Aoyagi)、威爾克(Steven Wilker)和艾曼(David Aman)為律師,入狀俄勒岡聯邦法院,控告科斯誹謗,要求賠償。

科斯聘請三藩市名律師沃洛赫(Eugene Volokh)為辯護律師,進行抗辯與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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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是埃爾南德斯(Marco Hernandez)。

埃爾南德斯法官是一位極富傳奇的人物。1957年在亞利桑那州諾輥萊斯市出生,父母是西班牙裔移民,家境清貧,自小就打零工幫補家庭。十七歲時搬到俄勒岡州定居,白天在一家餐館洗碗,休假時就干門警或清潔工,晚上則到社區大學進修,兼任助教老師。

1979年,在積夠學分後,轉到西俄勒岡州立大學,四年後取得文學士學位。畢業後轉讀華盛頓大學法學系,1986年取得法學博士學位。

這位年輕的律師,利用他的法學博士知識,為俄勒岡州的農夫提供義務法律諮詢。1989年,出任華盛頓郡地區法院副檢察官,開始了司法專業生涯。

1995年,俄勒岡女州長羅伯茨(Barbara Roberts),久仰埃爾南德斯盛名,遂提名埃爾南德斯出任華盛頓郡地區法院法官。

2001年,埃爾南德斯簽批一件允許寵物索賠的訴訟,進行開庭議案,這件美國司法史上首次的寵物大戰,震驚全國,無不拭目以待,觀看大戲。

2008年1月,俄勒岡地區聯邦法院法官出缺,由六人組成的司法選擇委員會,向白宮推薦三位候選人,其中一人就是埃爾南德斯。2008年7月23日,共和黨的小布什宣布提名埃爾南德斯為未來的俄勒岡地區聯邦法院法官。

美國參議院對埃爾南德斯沒有意見,但是時間不對,離開小布什歷任,只有幾個月的時間,來不及聽證,只得將提名書退還白宮。

民主黨奧巴馬接任總統後,於2010年7月14日宣布了埃爾南德斯的提名,官僚於傲慢的聯邦參議院,居然置之不理。2011年1月,奧巴馬再次提名埃爾南德斯,2011年2月7日,參議院全票通過埃爾南德斯的提名,2011年2月9日,頒發終身制的聯邦法官委任狀。

在美國司法史上,能夠被共和民主兩黨認可的聯邦法官,並不多見,而被兩黨總統提名而得到參議院全票支持的西裔聯邦法官,僅埃爾南德斯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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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的司法體系裡,有三大主題動議,法院一概不一受理:宗教、政治與寵物索賠。美國的政治制度是三權分立,政教分離。美國的司法體系,亦是遵守此一最高立國原則。

在美國律師的眼裡,沒有不可以控告的人,也沒有不可控告的理由,包括看不見摸不到的神在內。控告神之說,或許有人認為這是笑話,但在美國司法史上,不僅有多個案例,而且還有裁決判例。最著名的與神打官司案例有兩件。

第一件是《彭羅斯 訴 神案》。此案發生在1970年。彭羅斯(Betty Penrose)是亞利桑那州居民,在一家律師樓擔任秘書。在一個大雨之夜,她家的屋頂被閃電擊中,燒毀了半邊,保險公司以天災為理由,拒絕賠償,導致她情緒低落,精神恍惚,憂鬱成病,無法集中精神工作。

彭羅斯的律師老闆譚希(Russel Tansie)一怒之下,將神告進了法院,要求賠償十萬元。依照神是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的神學原則,當然不需要另外通知開庭時間,法庭然之。

訴訟按時開庭審訊,被告“居然”膽敢不出庭,法官依法裁決:被告藐視法庭罪成立,缺席審判罪名成立,批准十萬元賠償金。

彭羅斯還未高興完,就意識到這裡有個現實的問題:告神的官司贏了,判決也下來了,但是到哪裡去索賠呢?連忙向法官請教。法官給出了最標準的答案:“本席是法官,不是閣下的財政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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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件是《錢伯斯 訴 神案》。2008年,內布拉斯加州參議員錢伯斯(Ernie Chambers),鑑於州內諸多的天災人禍,一怒之下,將神告進了法庭,要求法院對神頒發永久性制止令。

內布拉斯加州地區法院法官以“因被告地址不詳而傳票無法送達”為法理,準備撤銷案件。錢伯斯提出動議,聲稱神知萬事,當然也知道開庭的日子。法庭無奈,只得在2008年8月1日,宣布四天以後開庭。這件被新聞界諷刺為“輕浮與不負責任”的訴訟,最後還是被法院“撤銷了事。

錢伯斯並不死心,居然將案件上訴至內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但還是被以“極度具有無法裁決性的爭議“為法理,永久性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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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證據確鑿,科斯的網絡誹謗已經觸犯了法律,帕德里克的律師提出動議,除了損失賠償部分外,要求將大部分的訴狀,給予即決審判( summary judgement ) 。帕德里克附上科斯的網站博客誹謗原文影印件,與自己的嚴正否認聲明為證據。

美國法院案件繁忙,為了節省司法資源,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訴訟案件,在正式開庭前,就已經在被告撤案、庭外和解、法院拒絕與即決審判四種情況下結束。

即決審判多用於民事案件,原告與被告具有權利要求法院採用即決審判,法官在認為證據太確鑿的情況下,與故意缺席迴避責任情況下,或給予短時間的答辯,或認為已經無需開庭,就可直接裁決,是為即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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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4日,科斯向法院提出反對即決審判的動議,並提出反訴動議,法理是原告在耍陰謀、騷擾與誹謗。

法官的裁決,“原告的動議充滿了指控漫無目的且誇張指控”,因而拒絕了原告的即決審判動議。帕德里克二度向法庭提出即決審判動議,再加附詳細的誹謗文字證據。科斯沒有提出反駁動議,法官裁決除了一項誹謗指控外,將其餘的指控,全數廢止,不得纏訴。

法官在裁決書中解釋撤銷大部分訴狀罪名的法理說:“博客的本質,就是在提供第三者意見。其具有煽動性標題之目的,顯然是在想吸引讀者留意她單方面的意見,而不是在作一件事實的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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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4日,帕德里克遞交新的懲罰動議,聲稱科斯在取證時極度不合作。2011年11月2日,法庭簽批科斯必須支付帕德里克部分律師費,並必須回答所有原告提出的取證問題,科斯繼續不合作。

2011年11月9日,帕德里克遞狀,要求科斯必須回答所有的取證問題。科斯以俄勒岡州法律《新聞媒體保護法》為法理,拒絕交代有關訊息來源。

2011年11月28日,法官口頭否定科斯有權使用俄勒岡州法律《新聞媒體保護法》,與《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為拒絕答覆的權利與法理。

2011年11月29日,案件正式開庭:評審團裁定科斯誹謗罪名成立,應賠償奧斯甸財務管理公司一百萬元,賠償帕德里克一百五十萬元,共兩百五十萬元。

陪審團在向法官解釋裁決的法理:被告是否知道自己在博客中所言是否事實,是裁決被告是否觸犯誹謗罪的重要依據。

2011年11月30日,法官在裁決書中,說明自己在兩天前的口頭裁決是:“俄勒岡州法律的《新聞媒體保護法》,只能適用於文字新聞媒體,與電台廣播範圍,不能使用於自媒體的博客。俄勒岡州法律《新聞媒體保護法》中特別註明,凡涉及誹謗者,不在本法保護範圍之內。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言論與出版自由,並不包括誹謗罪名在內。”

法官引用1964年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判例,說明帕德里克並不是公眾人物,引用1974年的《格茲 訴 韋爾奇案》判例,說明科斯在博客里的言論,的確是疏忽和惡意。更重要的是,科斯不是新聞記者,所談論的議題,與公眾事務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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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4日,科斯入狀法庭,要求重審的三大理由:

第一,即使原告不是公眾人物,而是個體戶,法庭應該有義務提醒自己,一旦被認定是疏忽和惡意,將面臨賠償責任;

第二,按照1964年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判例標準,原告是法庭委任的受薪業務員,應該是屬於政府官員;

第三,沒有有力的證明,兩百五十萬元的賠償額法理是什麼。

2012年1月11日,電子前沿基金會,向法庭遞交支持科斯立場的法庭之友意見書;

第一,法庭應該向評審團說明,誹謗罪成立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第二,沒有足夠的證明來說明賠償金的合理性與原告的實際損失是什麼;

第三,根據俄勒岡州法律《新聞媒體保護法》規定,自媒體的博客是新聞媒體之一,當然應該受到該法律的保護;

第四,法庭的裁決,明顯地對網絡言論環境,毫無必要地充滿了敵意,有失公允。

2012年1月30日,帕德里克入狀法庭,反對科斯的重審動議。

2012年3月27日,法庭拒絕科斯的重審動議,並且裁決四大原則:

第一,法庭委任的私人財政管理公司,既不是行政委任,也不是選舉到位,因而不是政府官員;

第二,科斯的個人意見博客,不屬於公眾關心的事務;

第三,陪審團一旦裁定誹謗文字是疏忽和惡意,就應該為賠償負起責任;

第四,所有的證據,全部支持兩位原告的賠償裁決。

法官在研究了最高法院諸多有關誹謗官司的案例後,在裁決書裡留下伏筆說:“這裡的問題,是當一位私人原告控告一位非新聞媒體人誹謗時,我們應該採取哪些標準的原則,最高法院至今沒有給出一個像本案情況的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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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30日,科斯將案件上訴至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三位巡迴聯邦上訴法院主審法官是阿拉孔(Arthur Alarcon)、史密斯(Milan Smith)與赫維茨(Andrew Hurwitz)。

上訴的法理有三:

第一,聯邦地區法官通知被告,或會就部分的指控,進行即決審判;

第二,聯邦地區法官補充的意見,認為自媒體網絡博客,不具有與新聞媒體同等權利;

第三,專家證人不被允許作證,導致貶損的結論。

2012年10月10日,科斯提出動議,重點有七:

第一,在地區聯邦法官,給與陪審團錯誤標準的認定指使;

第二,陪審團沒有提出被告網絡博客的論點是屬於惡意;

第三,被告的網絡博客論點,事關公眾利益,並非純屬個人意見,或個人利益;

第四,所有的指控,全部無法核實;

第五,原告是法庭委任處理破產案件的財務公司,是為政府官員無疑,費用來自納稅人,公眾有權進行監管;

第六,無論是法官還是陪審團,沒有提出特定證據,或指出被告網絡博客中,那句話是惡意或疏忽;

第七,根據《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判例,網絡博客作者,應受到《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出版與言論自由,與俄勒岡州《新聞媒體保護法》的保護。

2012年10月17日,新聞報道員出版自由委員會,以法庭之友名義,向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出動議,支持科斯的七點意見。

2012年10月17日,在美國司法界可謂德高望重、獨領風騷的《美國最高法院博客(SCOTUSblog)》發表意見,不對兩造是非對錯做出評論,只是堅定地指出:任何發表對公眾事務的博客,甚至於是私人性質的博客,都應該受到《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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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博客》,是研究最高法院案例必讀的博客,作者全是當今拔尖司法人才,不是著名律師,就是法學教授。基本上,極具權威性的《美國最高法院博客》立場和觀點,就是美國主流社會的立場和觀點。

《美國最高法院博客》開創於2002年10月1日,原是戈爾茨坦與豪爾律師樓(Goldstein & Howe)的宣傳平台,由於文章出色與觀點鮮明,被《新聞周刊》高度推薦,在短時期之內,就成為研究最高法院案例的先鋒。

2007年,《維基百科》與之結盟,頓時聲望,如日中天。十六年來,維基百科的許多司法案例分析文章,大部分是來自《美國最高法院博客》的研究成果,導致得獎無數。

2007年7月時,《美國最高法院博客》的閱讀量,每天高達十萬頁,目前維持着每天數十萬頁之巨。

2006年,《美國最高法院博客》發表數篇重量級論文,為古巴關塔那摩政治犯監獄囚犯的權利辯論,並對2006年國會通過的《軍事委員會法案(Military Commissions Act)》,提出合憲性的挑戰,轟動全國。

目前,《美國最高法院博客》的意見,尤其是他們對最高法院案件的法庭之友意見,不僅受到全國的律師、法學院教授的關注,也成為法官們參考的主要意見來源。

《美國最高法院博客》支持私人博客應該受到《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觀點,在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三位法官的裁決上,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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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7日,原告律師提出動議,宣稱《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不是既定的判例,而是例外。被告無可置辯的行為,不問真假就肆意污衊,難辭其咎。

2013年2月4日,科斯律師提出動議,辯稱聯邦地區法院裁定私人博客擁有《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被告的博客言論是表達一種意見,最高法院多件案例說明,表達意見,不是誹謗,何況被告的動機是為社會大眾的利益為出發點,而對象是政府官員,這在《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判例中,已經證實。

2014年1月17日,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決意見書出爐:

第一,推翻地區聯邦法院一部分,維持原判一部分的裁決。

第二,對於聯邦地區法院的“在與公眾事務有關的言行,在沒有證實虛假與實際損失前,不能稱之為誹謗。”裁決,給予維持原判。

第三,最高法院在多宗判例中指出,即使是私人的自媒體博客,亦享有《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言論與出版自由保護。

第四,總體來說,凡是指控有人犯罪的言論,多與公眾事務有關,是一種意見,而意見並不是誹謗,不得視之為誹謗。

第五,指責涉及公眾利益而非個人利益的言論,即使是過激或嘲諷的言論,不是誹謗。

第六,本案無法採用《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判例中惡意誣陷的標準,作為裁決的主要法理依據。

第七,本庭沒有依照《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判例中,認定法庭委任的財務公司,就是政府官員論點。

第八,法官必須在庭審前提示評審團:在沒有證實被告的言行屬於實際上的惡意、故意誣陷與實際損失前,不得裁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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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赫維茨在裁決書中,開卷就直接下定義說:

“這件案子給我們的第一個印象:就是要求我們做出決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言論與出版自由權利,是否包括自媒體的博客在內?我們的裁決是:私人博客的言論,如果涉及公眾事務,而沒有證實是造成真正損失的話,不能夠視之為誹謗。”

“聯邦地區法官裁決,即使在法律上無法證實實際與精神的損失,原告應該得到應有的精神和實際的賠償,因為法律已經假設原告已經受到實際和精神上的損失。本庭推翻此裁決,陪審團與法官裁定賠償時,必須用證據證明被告的言行是真正惡意誣陷,與實際上的損失。”

“被告辯稱,原告因為是法院委任的破產案件財政監管人,因而是公眾人物,也是政府官員。依照《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案例指出,原告職位,既不是投票民選,也不是行政委任,因而不是政府官員;

“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與美國最高法院觀點一致,確認個人作家與新聞媒體一樣,享有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同等保護權利。”

“即使在法律上無法證實實際與精神損失,原告應該得到應有的精神和實際的賠償,因為法律已經假設原告已經受到實際和精神上的損失。”這個裁決因違反判例原則而撤銷。

“最高法院《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的里程碑裁決判例,開始為第一修正案範圍內的誹謗責任的保護範圍,定下標準:當一位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在法庭上尋求誹謗賠償時,必須證明被告的言行是出於真正的疏忽和惡意。”

“本案是處在《格茲 訴 韋爾奇案》與《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兩案之間的十字路口,因為在兩案判例時,網絡自媒體尚未出現,尚是個一無所知的領域,因而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無法直接引用為判例。”

“美國聯邦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與美國最高法院觀點一致,確認個人作家與新聞媒體一樣,享有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同等保護權利。雖然其它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已經確認個人作家享有與新聞媒體同等的保護權利,但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至今依然沒有直接地做出同等裁決。我們同意其它的姐妹巡迴法院的裁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在保護言論和自由時,並不在乎是新聞媒體,還是個人操作的自媒體,全一視同仁。”

“關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與網絡自媒體與專業新聞媒體之間的對待議題上,美國最高法院曾多次地精準地說明,兩者之間的差異,愈來愈模糊。”

“科斯的言行不是廣告,即使或過於誇張,但其議題關聯公眾事務,除了能夠有證據說明是惡意誹謗外,無法認定是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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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在聯邦地區法院,還是在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奧斯甸 訴 科斯案》的裁決,都是極具爭議性的,原因是:

第一,美國的州立法與聯邦立法速度太慢,無法趕上日飛萬里的網絡時代需求,一旦發生矛盾,即造成各方的司法模糊與彷徨;

第二,最高法院至今為止,依然採用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原始原則,事實上亦是選擇不多。法院與法官的憲法職責,是解釋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也無權制定法律。法官只能依法做出裁決。聯邦法官經常會做出違背自己信仰或良知的裁決,法理很簡單,如果認為該條法律不妥當,可以要求立法議會進行修改,但在該法律違反美國憲法精神情況下,聯邦法官有權將之廢止,但是無權自行修改;

第三,由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權威性,美國最高法院無法超越這一最高標準,而為誹謗言行立下唯一可行的案例,美國國會至今無法通過任何實質性的誹謗法,就是最佳的例證;

第四,美國各州均普遍地立有禁止誹謗法,只要該法不與聯邦法衝突,就是聯邦法院採用的裁決法理依據;

第五,被告在法庭上,以保護信息來源為法理,堅決不肯將訊息來源曝光,最高法院並不同意這種法理,比如該信息涉及國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等,就不在被保護範圍之內。本案的主要挑戰是,如果不向法庭提供信息來源,就無法直接證實指控原告犯罪的證據,就是捏造的謠言,就是誹謗,法官再三強調誹謗必須證實是真正惡意或疏忽的法理,就是在這裡;

第六,有大部分的美國法學家認為,在當下的立法過渡期間,或立法空擋期間,有些人假借言論出版自由權利的庇護,進行毫無底線的謾罵和羞辱,而能夠躲開法律的制裁,而這種不文明現象,是不可能維持長久的。

第七,公眾人物和政府官員進行爛訴,是文明社會之賊,也是浪費司法資源之賊。這與假借言論自由,與使用司法獨立來達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同等可恥。

 

高勝寒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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