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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的不得自我入罪與一罪兩罰 2024-11-07 19:47:26

----《布洛克伯格 訴 美國案》----


2021年1月5日,唐納德.川普在白宮會議上,意圖強押着副總統邁克爾.彭斯,要他在次日的國會認證會上拒絕選舉結果,邁克爾.彭斯拒絕,導致兩人翻臉成仇,如今已成陌路。

上周五,在憋了一年多後,邁克爾.彭斯終於公開討伐唐納德.川普是錯誤說 :“美國總統職位屬於美國人民,只屬於美國人民。坦率地說,沒有比任何人都可以選擇美國總統的想法更不美國的想法了。”邁克爾.彭斯沒有直接說出來的意思:這不是美國人的想法,而是德國阿道夫.希特勒的勾當。

在2021年1月5日白宮會議上,唐納德.川普為了達到強押邁克爾.彭斯在次日拒絕選舉結果,請出了所謂的法學教授約翰.伊士曼(John Charles Eastman),告訴邁克爾.彭斯說,他有權拒絕選舉結果。邁克爾.彭斯沒有上當。

2021年12月9日,美國眾議院1.6委員會,票傳約翰.伊士曼到會接受詢問。約翰.伊士曼居然一連採用《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不得自我入罪權利,拒絕回答問題多達一百四十六次之多。

一百四十六次的迴避,恰恰就是約翰.伊士曼涉嫌犯罪的旁證,難怪唐納德.川普被他顧問到陰溝里去了。

約翰.伊士曼是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曾出任過黑人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的法律助理,不可能不知道邁克爾.彭斯,根本沒有那種拒絕選舉結果的憲法權力。

約翰.伊士曼一慣奉承唐納德.川普,曾用唐納德.川普的謠言,誣陷巴拉克.歐巴馬不是美國公民,也曾誣陷過副總統卡瑪拉.哈里斯,也不是美國公民,無權參選美國總統和美國副總統。

《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原文說 :

"在任何刑事案件中,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人,也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

因而在法理上來說,保持沉默權利只適用於刑事案件。但兩百餘年的法理演變與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逐漸普遍地也適用於民事案件。

1791年12月15日開始生效的《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主要的內容折射,就是政府不得強迫嫌疑犯自我入罪。

如果嫌犯行使憲法賦予其保持沉默的權利拒絕作證,代表政府的檢察官,不得向陪審團暗示嫌犯保持沉默表示他可能有罪。美國法官也會告訴陪審團,不得將嫌犯保持沉默理解成他可能有罪的表現。

然而在民事案件中,有經驗的律師,都不會建議其代理人採用《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權利,因為在民事案件中採用保持沉默權利,將使法官或陪審團懷疑:如果沒有涉嫌刑事犯罪行為,為什麼需要採用保持沉默的權利?這將使法官或陪審團減低其信任度。

《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賦予公民保持沉默的權利,不得自我入罪和一罪兩罰(double jeopardy)。但並非絕對的隨便使用,美國法律和最高法院判例,已經規範了在大陪審團面前的刑事檢控不得使用保持沉默權利,違反者有被刑事拘捕與藐視法庭的刑事檢控。

工會不是個人,在刑事檢控中,沒有保持沉默的憲法權利,民事訴訟亦不得使用保持沉默權利。

唐納德.川普的主要法律顧問約翰.伊士曼,在金錢和權力的誘惑下,累累干出貽笑大方的勾當,已經從法學家淪落為赤裸裸的法棍。

約翰.伊士曼的餿主意,已經將唐納德.川普置於萬劫不復的絕地,把他自己也置於狼狽不堪的境地。

美國眾議院1月6日委員會,簽發傳票予約翰.伊士曼任教的查普曼大學,勒令交出所有有關約翰.伊士曼的資料,但被約翰.伊士曼用法律行動攔阻。

約翰.伊士曼入稟洛杉磯美國地區聯邦法院,要求撤消美國眾議院1月6日委員會的傳票,理由是:檢閱九萬四千份的電郵文件,需要四個月的時間,因而無法交貨。

美國眾議院1月6日委員會律師道格拉斯.萊特爾(Douglas Letter)反對說 :“四個月後,那些文件,已經全變為毫無用處的廢紙了。"  

大衛.卡特法官(David Ormon Carter),命令約翰.伊士曼每天檢閱一千五百頁,必須交貨。在法庭上,大衛.卡特法官用口頭警告約翰.伊士曼說,他有可能會改變檢閱的頁數速度,全法院都已經感受到大衛.卡特法官,顯示已經要失去耐性的憤怒。

果然在裁決書上,大衛.卡特法官一下子,就將約翰.伊士曼的拖刀之計戳破了:不需改變速度,但優先處理2021年1月4日至1月7日的部分,檢閱完了,立即提交。流年不利的約翰.伊士曼,躲得過初一,但躲不過十五。

“我懇求第五(I plead the fifth)”,是一句法庭專用術語,意思是我採用《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保持沉默的權利,不回答可能會自我入罪的問題。提出“我懇求第五”後,司法人員必須立即停止追問。

《美國法典》裡沒有懲罰不當使用“我懇求第五”的條款,由於是憲法權利,各級法官沒有挑戰這個慣例的案例。因而“我懇求第五”在美國法庭上,已經呈現被濫用的現象。

美國法學家多認為《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是原始《權利法案》中最複雜的部分。由於法律辭藻籠統,留下諸多模糊的辯論空間,美國最高法院有必要做出統一的定義釋法。

有鑑於此,美國最高法院判中,有四件有關《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保持沉默權利的突出案例:

第一件是:1932年的《布洛克伯格 訴 美國案(Blockburger v. United States)》;

第二件是:1940年的《錢伯斯 訴 佛羅里達州案(Chambers v. Florida)》;

第三件是:1944年的《阿什克拉夫特 訴 田納西州案(Ashcraft v. Tennessee)》;

第四件是:1966年的《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雖然《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定:不得自我入罪與一罪兩罰。但有例外的情況,比如親子鑑定的脫氧核糖核酸(DNA)與打指紋一樣,因為不屬於刑事盤問範疇,所以不受《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權利保護。

各級法官有權下令進行親子鑑定,違反者將以藐視法庭刑事罪論處。

為了避免混亂,美國國會通過了一系列的脫氧核糖核酸檢驗法律,是為著名的《美國法典第18章第3600條款》。

自從1988年紐約州法院在《人民 訴 韋斯利案(People v. Westley)》中,承認了脫氧核糖核酸技術的三十四年以來,脫氧核糖核酸科學鑑定技術,已經接近完美,更使耍賴者,無所遁形。

美國最高法院不下十次裁決,只要答案會導致證人涉入刑事範疇,就可使用包括傳票在內的“我懇求第五”,因而約翰.伊士曼在美國眾議院1月6日委員會聽證會上,創下了拒絕回答一百四十六次“我懇求第五”的記錄。

第一件關於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的案例,是1932年的《布洛克伯格 訴 美國案》。

案情發生於1929年5月27日,在伊利諾伊州花崗岩城(Granite City),居民布哈里.布洛克伯格(Harry Blockburger),是一位毒販子,在不同的時間向不同的買主,販賣毒品鹽酸嗎啡,觸犯了1914 年的《哈里森禁毒法(Harrison Anti-Narcotic Act)》。

《哈里森禁毒法》是美國國會,響應1912 年的《海牙公約》的禁毒立法。檢察官提出五項刑事控訴,但陪審團只認可了三項,否定了兩項,法理就是違背憲法《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禁止一罪兩罰原則。

毒品買主艾拉.拉什(Ella Rush),是一位吸毒成性的癮君子,被拘捕多次,後來成為治安當局的線人,經常設局誘捕毒販。

法官裁決布哈里.布洛克伯格三條成立的控罪,每條罰款兩千元,入獄五年,三罪分期連續執行,即共罰款六千元,連續坐牢十五年。

由於出現明顯不同的憲法解讀,因而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1931年11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出席的九位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長查爾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

第二位是:奧利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第三位是:威利斯.范德萬特(Willis Van Devanter);

第四位是:詹姆斯.麥克雷諾茲(James Clark McReynolds);

第五位是:路易斯.布蘭迪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

第六位是:喬治.薩瑟蘭(George Alexander Sutherland);

第七位是:皮爾斯.巴特勒(Pierce Butler);

第八位是:哈倫.斯通(Harlan Fiske Stone);

第九位是:歐文.羅伯茨(Owen Josephus Roberts)。

這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最黑暗的時期,院長軟弱,黨派林立。皮爾斯.巴特勒、詹姆斯.麥克雷諾茲、喬治.薩瑟蘭與威利斯.范德萬特四人幫橫行。

《布洛克伯格 訴 美國案》並沒有任何的政治色彩,純屬法理裁決。

1932年1月4日,美國最高法院以9票同意0票反對的全票,為《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一罪兩罰原則定下三個認定標準:

第一:《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中的一罪不得兩罰原則,不是絕對的;

第二:同一非法行為在不同的時間進行,雖然買主是同一人,如果以不同的法律控訴,不屬一罪兩罰 ;

第三:犯有單一行為,但在此過程中違反了兩條不同法律的人,可能會根據每項不同的指控分別受到審判。

喬治.薩瑟蘭大法官是六位非美國出生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他在裁決書裡說 :

“每一條法律規定的犯罪,必須經由不同的犯罪構成證明才能成立。可適應的規則是這樣的:一個行為或交易違反了兩條法律規定,決定僅僅是一項犯罪還是二項犯罪的檢驗標準是:法律規定需要另外的事實證明的是兩項不同的犯罪,法律沒有如此要求的則是一項犯罪。”

第二件關於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的案例,是1940年的《錢伯斯 訴 佛羅里達州案》。

正當的司法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是法治社會的中流砥柱,也是普世價值的原則,這可從幾乎在每一篇美國最高法院裁決書裡面都可以看到的法理依據。

這與獨裁暴政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恰恰相反。骨子裡,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就是充滿了威脅性的自證其罪。

嫌疑犯為了得到坦白從寬的優待,於是就自我入罪,而《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明文規定,嚴格禁止政府檢察官,不得要求任何人為死刑或其他臭名昭著的罪行負責,也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強迫任何人作不利於自己的證人。

這是《錢伯斯 訴 佛羅里達州案》的法理辯論主題。

《錢伯斯 訴 佛羅里達州案》是瑟古德.馬歇爾在美國最高法院出庭辯論的第一件刑事上訴案,那一年他才三十二歲。

瑟古德.馬歇爾在美國最高法院共辯論過三十二案子,贏了二十九件,輸了三件。

--- 論量,他比不上在美國最高法院辦理過七十九件大案的卡特.菲利普斯(William Carter Phillips),

--- 論質,他比不上哈佛法學院法學博士、保持十年全贏八案記錄的亞當.烏尼科斯基(Adam Unikowski),

--- 甚至比不上在美國最高法院辯論過一百件案、只贏了六十五件的保羅.克萊門特(Paul Drew Clement)。

美國最高法院現任院長約翰.羅伯茨,曾誇讚過在2022年4月27日,在美國最高法院辯論過一百五十件案子,被共和黨喬治.小布什總統、民主黨巴拉克.歐巴馬總統提名為副司法部長的埃德溫.尼德勒(Edwin Smiley Kneedler)。

也表揚過曾與自己交過手、美國司法史上七位在美國最高法院辦理超過一百件案子之一的邁克爾.德雷本(Michael Robert Dreeben)。

但是,如果論以一案而徹底改變美國文明面貌的,則非瑟古德.馬歇爾在1954年的《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莫屬,在此案之前,瑟古德.馬歇爾已經在最高法院辯論過十三件大案。

瑟古德.馬歇爾在《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中,引用《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平原則法理,將美國的種族隔離制度徹底的連根拔起,丟進歷史。自此美國民族,開始踏進現代文明的普世價值社會。

種族隔離是現代文明的恥辱。一個擁有用法律保護種族隔離的國家,永遠不會是文明國度。

美國司法史上第一位黑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是真正的美國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革命家,真正的美國民權與司法英雄。

《錢伯斯 訴 佛羅里達州案》是種族歧視下,典型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非法案例。

1933年5月13日晚上9:30,在佛羅里達州布勞沃德郡(Broward County)珀盤努小鎮(Pompano),老年白人羅伯特·達西(Robert Darsey)被劫殺,震驚社會。

佛羅里達州布勞沃德郡治安當局,受到龐大的破案壓力,四十八小時之內,警方拘捕了大約四十位黑人嫌疑犯。

佛羅里達州布勞沃德郡治安當局在拘捕嫌疑犯行動時,沒有拘捕令,沒有依法在四十八小時之內提出檢控,非法監禁長達六天之久,不允許所有的嫌疑犯通知家人和朋友,不允許與律師聯繫,加之疲勞審訊,輪流盤問,暴力恐嚇。

佛羅里達州布勞沃德郡治安當局,最後鎖定伊賽亞.錢伯斯(Isiah Chambers)、傑克.威廉姆森(Jack Williamson)、查理.戴維斯(Charlie Davis)與沃爾特.伍德沃德(Walter Woodward)四人為主要嫌疑犯。

1933年5月20日,在暴力威脅和死刑恐嚇之下,沃爾特.伍德沃德是第一位接受了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誘惑,被強迫承認了所謂的罪行。接着就是骨牌效應,其餘三位嫌疑犯亦防線崩潰,全部就範。

三K黨出身的美國最高法院雨果.布萊克(Hugo Lafayette Black)大法官,在裁決書裡用幾句話,就畫龍點睛地描述清楚了佛羅里達州治安當局的無法無天暴行 :

“深更半夜,州檢察官被興奮的警長從被窩裡叫了起來。但他當讀完了沃爾特.伍德沃德的認罪書後,指示警長說:撕掉這張紙吧,那不是我想要的,等你有了什麼有價值的東西後,再給我打電話。於是辦案人員開始從新工作,第二天早上,終於編造出了一份使州檢察官滿意,所謂有價值的東西的招供書。”    

判決書直指事實真相和法理核心。雨果.布萊克大法官揭發說 :

“六天來,這四人的神經最強烈地在被人為破壞,最頑強的抵抗和讓嫌疑人,在充滿恐懼和可怕的疑慮的情況下接受訊問。在充滿興奮和公眾憤慨的氣氛中,對暴民暴力的恐懼籠罩着他們。四個人的精神只是在審訊者無情堅韌下才崩潰。”

美國最高法院以9比0的全票,推翻了《錢伯斯 訴 佛羅里達州案》,有力地維護了人性和法律尊嚴。

在司法暴政體制之下,任何相信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人,非愚即妄。本案的四位被告,在相信暴政的偽善、笑臉和許諾後,換來的是全部被法庭宣判死刑的嚴重結果。

在上世紀的30年代,黑人謀殺白人的案件,判處死刑幾乎是唯一的結果:不是被白人法庭處死,就是被三K黨死刑處死。

在美國的司法體系裡,用上訴法律手段來翻盤刑事裁決,最多只有3%的成功率。四位被告走出鬼門關的唯一手段,就是期待在上訴時的奇蹟出現。

佛羅里達州巡迴上訴法院與州最高法院,毫無例外地維持了地區法院的裁決:死刑不變。

瑟古德.馬歇爾在四位死囚絕望之際接手案件,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瑟古德.馬歇爾的法理很簡單:《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不允許自我入罪,何況本案正是強迫式的自我入罪。

1940年1月4日,《錢伯斯 訴 佛羅里達州案》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九位大法官:

第一位:院長查爾斯.休斯;

第二位:詹姆斯.麥克雷諾茲;

第三位:哈倫.斯通;

第四位:歐文.羅伯茨;

第五位:雨果.布萊克(Hugo Lafayette Black);

第六位:斯坦利.里德(Stanley Forman Reed);

第七位: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

第八位: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

第九位:威廉.墨菲(William Francis Murphy)。 

《錢伯斯 訴 佛羅里達州案》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時,距離《布洛克伯格 訴 美國案》的全票裁決,已經八年,美國最高法院的組織組合也有了重大的變化。

慣用白人至上主義心態,禍害兼種族歧視有色人種的美國司法的美國最高法院四人幫,已經解體。只剩下七十八歲、多病纏身、快連話都說不出來的詹姆斯.麥克雷諾茲一人,還在依依戀棧,他又拖了十個月,在走路都有困難時,只得退休。

少壯派的威廉.道格拉斯在1939年4月17日的到來,一掃暮氣沉沉的美國最高法院,帶來了幾許的朝氣新氣象。

1940年2月12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錢伯斯 訴 佛羅里達州案》9票同意0票反對的全票結果,裁決伊賽亞.錢伯斯等四位上訴嫌疑人勝訴,包括死刑在內的所有指控,全部撤銷。

美國最高法院法理很簡單:佛羅里達州司法部,使用非法的威逼手段,取得了所謂的證據,違反了四位嫌疑人的憲法權利。未經合法司法程序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呈堂證據。

雨果.布萊克大法官在裁決書裡,抨擊佛羅里達州法院的草菅人命說 :

“今天和過去一樣,我們並非沒有悲慘的證據,證明某些的獨裁政府濫用權力懲罰犯罪就是暴政的奴隸。

在我們的憲法制度下,法院反對任何為那些因無助、軟弱、人數眾多、或因為他們是偏見和公眾興奮的非法受害者,而可能遭受痛苦的人作為避風港。

我們的憲法為所有人保留了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都不得依照本案所披露的做法,就隨意將任何被告處死。

本法院沒有比法院承擔更高的職責,也沒有更莊嚴的責任將其轉化為活的法律,來維護這個憲法精神。

這是為了每個受我們憲法約束的人的利益而刻意計劃和銘刻的---無論種族、膚色或信仰為何。”

第三件關於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的案例,是1944年的《阿什克拉夫特 訴 田納西州案》。

案件的法理焦點,不是嫌疑犯有沒有殺人,而是治安當局,使用非法地逼供手段取得的證據,是否允許作起訴嫌疑人的呈堂證據?

這是一件發生在田納西州孟菲斯市(Memphis) ,丈夫雇凶謀殺妻子的兇殺案。

1941年6月5日凌晨3:00,澤爾瑪.伊達(Zelma Ida)駕車前往肯塔基州探望母親。在離開孟菲斯市數里的路邊一片泥沼中,路人發現了她的屍體。澤爾瑪.伊達是頭部受到硬物擊碎導致死亡,顯然是一件蓄意的謀殺案。

1941年6月5日下午7:30,澤爾瑪.伊達四十五歲的丈夫約翰尼.阿什克拉夫特(Johnny Ashcraft),被正式刑事拘捕,帶回謝爾比郡(Shelby County)監獄五樓兇殺組調查室偵查。

在只有頭頂上一盞強光燈的桌子下,警察輪流盤問約翰尼.阿什克拉夫特,持續長達三十六個小時,中間只允許他有五分鐘的休息時間。

沒有律師,沒有食物,疲睏交加,頭腦混亂,約翰尼.阿什克拉夫特的眼睛,被強大的電光弄瞎了。二十八個小時後,他的精神徹底崩潰。

約翰尼.阿什克拉夫特主動向治安當局說,願意協助警方找到兇手,承認他知道兇手是二十歲的黑人湯姆.威爾(Tom Ware)。

湯姆.威爾被拘捕後,田納西州治安當局還是採用疲勞審訊來取證,加之要將之私刑處死的恐嚇與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誘惑手段,導致湯姆.威爾防線崩潰,供出了是接受了約翰尼.阿什克拉夫特的金錢行兇殺人。

約翰尼.阿什克拉夫特沒有在認罪書上簽字,就像治安當局在法庭上否認曾疲勞審訊他一樣,陪審團裁定:約翰尼.阿什克拉夫特與湯姆.威爾一級謀殺罪名成立,法庭判處兩人各自入獄九十九年。

田納西州最高法院確認,一切審判符合正當司法程序,維持原判不變。

《阿什克拉夫特 訴 田納西州案》的另外一個辯論法理是:田納西州法院和田納西州最高法院,都沒有裁決說,呈堂證據是嫌疑犯自願招供,而是田納西州法院陪審團認為,證據是出於嫌疑犯的自願。

美國最高法院之所以接受此案的法理,不是兩被告是否兇手,而是有否被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和非法的疲勞審訊,是否違反了嫌疑犯的憲法權利。

美國最高法院已經數次裁決說,絕對不會接受任何非法逼供出來的證據,更絕對不允許將非法手段得來的所謂證據,作為有效的呈堂證據的行為。

約翰尼.阿什克拉夫特的律師詹姆斯.柏克斯(James Bickers),與湯姆.威爾的律師格羅弗.麥考密克(Grover McCormick),在獲得了美國最高法院的調卷令之後,召開記者招待會說 :

“我們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依據,是約翰尼.阿什克拉夫特被置於強光之下三十六個小時。

我們指控這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脅迫條款。該條款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不得強迫任何人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據。”

調卷令是來自拉丁語,是企圖更充分地了解情況的意思,也是美國最高法院命令下級各美國聯邦法院,將案件檔案送交審查的請求。

美國最高法院批准調卷令,意味着最少有四位大法官同意了上訴的法理。

1944年2月28日,《阿什克拉夫特 訴 田納西州案》,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九位出席的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長哈倫.斯通;

第二位是:歐文.羅伯茨;

第三位是:雨果.布萊克;

第四位是:斯坦利.里德;

第五位是: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

第六位是:威廉.道格拉斯;

第七位是:威廉.墨菲;

第八位是:羅伯特.傑克遜(Robert Houghwout Jackson);

第九位是:威利.拉特利奇(Wiley Blount Rutledge)。 

1944年5月1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了6票同意3票反對的分歧裁決。

反對票的三位大法官是羅伯特.傑克遜、歐文.羅伯茨和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他們的法理是,美國最高法院沒有充分尊重州法院的裁決。此案之所以重要,部分的原因,是美國最高法院決定,不尊重陪審團關於被告認罪是自願的決定。

雨果.布萊克大法官在裁決書中說 :

“約翰尼.阿什克拉夫特的《美國第14條修正案》權利確實受到了侵犯,因為他的陳述,不是自願的而是被強迫的。

《美國憲法》禁止美國法院通過強迫認罪的方式將任何個人定罪。過去和現在都有某些外國政府,那些擁有無限制權力的警察組織,不論採用什麼方式,只要獲得的證詞就可以將個人定罪,以逮捕涉嫌危害國家罪的人,秘密拘留他們,並通過身體或精神折磨,從他們身上逼供。

只要憲法仍然是我們共和國的基本大法,美國就不會有這樣的政府。在審查州法院對刑事案件中被告的定罪後,本法院有責任對被告聲稱其定罪,據稱是通過使用供詞作為證據進行獨立審查。

在執法人員的脅迫下,違反了《美國憲法》賦予他的保護權利。兩個州法院對被指控的供詞的處理,以及初審法院就根據被指控的供詞而對陪審團的指示,使本案對被告人的主張進行獨立審查變得更加重要。

無可辯駁的證據,約翰尼.阿什克拉夫特被單獨監禁了三十六小時,在此期間他沒有睡覺或休息,並接受了調查員的接力審訊,顯示具有內在脅迫性。

根據無可爭議的證據,本法院得出結論,被告約翰尼.阿什克拉夫特作出的供述,不是自願的而是被強迫的。這違反了聯邦憲法所謂依據的自我供述,對他的定罪必須撤銷。

約翰尼.阿什克拉夫特的供詞,得到適當承認並且他的定罪有效,州法院維持了共同被告的聯繫,撤銷了對共同被告的判決,並將案件發回進一步審理。”

兩位兇嫌犯,並沒有因為美國最高法院的否決而獲得自由,直到1946年6月,才因案件不得採用前庭的全部證據,而無法提供新的實證,田納西州法院只得撤案,放人了事。

《阿什克拉夫特 訴 田納西州案》判例,再次強調了四大美國法律原則:

第一:用非法手段獲取到的材料,不得作為呈堂證據;

第二:用恐嚇威逼手段得到的認罪證據,不得作為呈堂證據;

第三:判例的另一功勳,是對警察強製作出有罪陳述的權力,施加憲法權利的司法限制。

第四:在《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嚴格規定一罪不得兩罰的法理下,兇嫌極容易避開法律的制裁,是為必然之惡。這是對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暴政非法手段的徹底否定;

雨果.布萊克並不想寫這篇裁決書,但在查爾斯.休斯院長刻意堅持下,和“我會請全院支持你”的許諾下,勉強為之:一來他是來自南方,二來是三K黨出身。

當雨果.布萊克在公開宣讀裁決書後,菲利克斯.弗蘭克福特大法官給他妻子寫信,讚美雨果.布萊克的裁決書說 : “這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和人類自由史中,歷久不衰的言論之一!"

第四件有關《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判例,是1966年的《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

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有兩件後來改變了整個文明世界的判例:

第一件是:1963年的《吉迪恩 訴 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第二件是:1966年的《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

巧合的是,兩件超級判例的導火索,都是微不足道的刑事罪犯。克拉倫斯.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是佛羅里達州一位案底累累的盜竊刑事犯,久病成良醫,累積了不少的法律知識。

在一項觸犯偷竊罪庭審時,他向法官要求指派免費律師協助辯護,法官拒絕說:在佛羅里達州,只有面臨死刑指控的罪行,才有資格要求官派的免費律師協助。

克拉倫斯.吉迪恩在牢房裡,用囚犯的簡陋紙,錯字連篇地給美國最高法院,寫了居然被受理的上訴狀。最終的結果不僅得到律師協助的新審判,還洗清了偷竊的嫌疑。

影響所及,全世界的文明國家,無一不紛紛效法這個判例,為沒有經濟能力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免費的官方律師協助辯護。

克拉倫斯.吉迪恩在1972 年去世,在他的墓碑上寫着 :“每個時代都有為人類的利益改進法律的人。”英雄莫問出處,克拉倫斯.吉迪恩也算是另一類的青史留名。

埃內斯托.米蘭達(Ernesto Arturo Miranda),是一位罪案累累的強姦犯兼盜竊犯,被亞利桑那州治安當局在警局偵辦時,沒有警告他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也沒有律師在場協助,被公派辯護律師阿爾文.摩爾(Alvin Moore),成功地挑戰違反了他的憲法權利。

案件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是為改變美國也是改變全球文明國家刑事偵查司法程序的《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

20世紀60年代,是美國最高法院劇變的年代,雖然全是白人男性,但是在政治組合與意識形態上,已經開始朝着文明社會,和普世價值的大方向在演變。這個改變彰顯在經濟、政治和司法領域裡。

厄爾.沃倫是從1953年10月5日,至1969年6月23日的第十四任美國最高法院院長。

當時這位挪威移民後裔是加利福尼亞州第三十任州長出馬競選美國總統,對德懷特.艾森豪造成極大的政治威脅,兩人達成台底暗盤交交易:美國最高法院院長職位,換取厄爾.沃倫退出競選,並公開宣布支持德懷特.艾森豪連任。

厄爾.沃倫在位十六年,最顯著的美國最高法院劃時代裁決,實際上就是所謂的憲法判例(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史稱憲政革命(Constitutional Revolution),或是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

在促進美國民族走向普世價值的文明社會方面,厄爾.沃倫院長的成績單,是超棒的,在超過百件劃時代的裁決中,其具有特殊功勳的,有十四件裁決:

第一件,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 《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此案不僅將美國最高法院在1896的《普萊西斯 訴  弗格森案(Homer Adolph Plessy v. John Ferguson)》,禍害美國社會五十八年的種族隔離判例推翻,還全面地將種族隔離在美國大地上連根拔起。

美國最高法院在7票同意1票反對壓倒性裁決下,平庸得像一杯白開水的亨利.布朗(Henry Billings Brown) ,在裁決書上,指出了白人至上主義者的騙子把戲 :“隔離但公平的法理,在本質上就是不平等“。

第二件關於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的案例,是在1954年的  《埃爾南德斯 訴  德克薩斯州案(Hernandez v. Texas)》 。

美國司法史上首次裁決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平保障,和正當司法程序,不僅包括墨西哥裔美國人,更包括所有族裔的美國人。

第三件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55年的《提希頓族印第安人 訴  美國案 (Tee-Hit-Ton Indians v. United States)》。

主要的裁決是:美國政府並不擁有提希頓族印第安人的主權,在該地區砍伐的木材,必須支付合理的費用。

第四件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58年的《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 訴 阿拉巴馬州案(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v. Alabama)》。

阿拉巴馬州的白人至上主義者,聯合三K黨政客和法官,透過司法行動,要將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趕出阿拉巴馬州。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配合着作孽下令: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必須交出會員名冊。

案件纏訴至美國最高法院,1958年6月30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9票同意0票反對的全票,以會員名冊屬於憲法保護的隱私權為法理,裁決阿拉巴馬州敗訴。

第五件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62年的《恩格爾 訴 維塔萊案(Engel v. Vitale)》。

1962年6月25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7票同意1票反對1票棄權的裁決:在公立學校背誦政府編寫的祈禱文,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政教分離條款。

即使該祈禱文,在教派上是中立的,並且學生在背誦祈禱文期間,有權可以保持沉默,或被允許離開教室。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宗教禱告儀式。

第六件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63年的《阿賓頓學區 訴 申普案(Abington School District v. Schempp)》。

1963年6月17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8票同意1票房的的壓倒性裁決:任何立法議會,通過法律或政府官方出面,強制學生在公立學校閱讀《聖經》和祈禱,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政教分離條款,不得執行,該法律立即廢止失效。

第七件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63年的《吉迪恩 訴 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1963年3月18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9票同意0票發動的全票裁決:政府必須要為沒有經濟能力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免費的律師協助,《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是一個警告,如果它提供的憲法保障措施喪失,正義將不會得到伸張。這個裁決不僅改變了美國的司法制度,也影響了全世界的文明國家無一不效法跟進。

第八件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64年的《韋斯伯里 訴 桑德斯(Wesberry v. Sanders)》。美國最高法院在1964年2月17日頒布6票同意3票房的的裁決:美國眾議院的議員代表,必須在一人一票憲法原則下,符合各州選區人口的公平劃分,這個裁決對美國參議院沒有影響,因為無論州的大小,均是每州兩位參議員代表名額。

第九件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64年的《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阿拉巴馬州白人至上主義者政客,從警長到州長,狼狽為奸,聯手作惡,假借司法之名,連同阿拉巴馬州法院腐敗的三K黨法官,欲將美國民權運動領袖們置之死地,阿拉巴馬州兩級法院裁決白人至上主義者全盤大勝,但美國最高法院在1964年3月9日的全票敗訴裁決,使阿拉巴馬州白人至上主義者高興不起來,美國最高法院厘定了美國聯邦誹謗罪三大原則:

一: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不得假借誹謗法理,要求經濟賠償,因為這就是他們的代價;

二:除非能夠提出紮實證據,證明是誹謗是實際上的惡意;

三:該實際上的惡意,已經造成了實際上的損失。

在短命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下,《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已經走過了六十個春夏秋冬,至今依然是美國聯邦法院處理誹謗訴訟的最高原則。

第十件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64年的《雷諾茲 訴 西姆斯案(Reynolds v. Sims)》。

1964年6月15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了8票同意1票反對的壓倒性裁決:美國各州議會代表的產生,必須依照一人一票憲法原則劃分的選區產生。

第十一件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65年的《格里斯沃爾德 訴 康涅狄格州(Griswold v. Connecticut)》。

1965年6月7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了7票同意2票反對的劃時代裁決:康涅狄格州禁止婦女使用避孕藥法規,侵犯了婚姻隱私權,而婚姻隱私權屬於《權利法案》具體保障的範圍。這個裁決恢復了美國婦女的閨房隱私和選擇避孕權利。

第十二件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65年的《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

全球文明國家拘捕刑事嫌疑犯時必須朗讀的四大《米蘭達權利》:

一:你有權保持沉默的權利;

二:你所說的任何話都可能在法庭上被用來對抗你的證據;

三:你有權利聘請律師協助的權利;

四:如果你負擔不起律師費用,法庭將為你指派一名免費律師。

1966年6月13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7票同意2票房的的壓倒性裁決結果,為美國的司法制度,制定了所有執法人員必須遵守的正當司法程序。如今已經成了全球文明國家的共同司法倫理價值。

第十三件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65年的《洛文 訴 維吉尼亞案(Loving v. Virginia)》。

1967年6月12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了9票同意0票房的的全票裁決:將禍害美國民族三百五十餘年的禁止異族通婚法,一舉踢進了歷史垃圾爐,開啟了美國人民婚姻自由的新紀元,也掃清了美國人民朝着普世價值陽光大道前進的障礙。

第十四件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班頓 訴 馬里蘭州案(Benton v. Maryland)》。

《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禁止一罪兩罰,但不是絕對性的。未成年的約翰.班頓(John Dalmer Benton)被馬里蘭州司法部檢控盜竊罪和入室盜竊罪(larceny and burglary)。

馬里蘭州司法部,在盜竊罪發生司法障礙時,又再以入室盜竊罪提起公訴。

瑟古德.馬歇爾大法官在裁決書中說 :“上訴人在第一次盜竊罪審判中,被判無罪釋放,第二次的入室盜竊罪就不能成立。”這個判例為美國法律中不得一罪兩罰立下了清楚的判例標準。

美國最高法院院長屬於終生制的美國聯邦二款法官,共有十七位院長:

第 一任是:約翰.傑伊(John Jay);

第二任是:約翰.拉特利奇(John Rutledge);

第三任是:奧利弗.埃爾斯沃斯(Oliver Ellsworth);

第四任是: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

第五任是:羅傑.坦尼(Roger Brooke Taney);

第六任是:薩蒙.蔡斯(Salmon Portland Chase);

第七任是:莫里森.韋特(Morrison Remick Mott Waite);

第八任是:梅爾維爾.富勒(Melville Weston Fuller);

第九任是:愛德華.懷特(Edward Douglass White);

第十任是:威廉.塔夫脫(William Howard Taft); 

第十一任是:查爾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

第十二任是:哈倫.斯通(Harlan Fiske Stone);

第十三任是:弗雷德里克.溫森(Frederick Moore Vinson);

第十四任是:厄爾.沃倫(Earl Warren); 

第十五任是:沃倫.伯格(Warren Earl Burger); 

第十六任是: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Hubbs Rehnquist ); 

第十七任是:約翰.羅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 )。

毫無爭議地說,在十七位美國最高法院院長中,各有千秋,首先倡導司法獨立的是第四任的約翰.馬歇爾,但最為功勳蓋世的就是第十四任是厄爾.沃倫。

美國最高法院在1966年6月13日,以7比2的壓倒性票數,頒布《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裁決,不僅為美國人民開啟了民權意識的新境界,也影響着整個文明世界的民權司法觀。

現在已經超過一百零八個文明國家,通過立法,硬性規定司法人員在拘捕和盤問取證之前,必須向刑事嫌疑犯宣讀《米蘭達權利》。

《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裁決,宣布抗拒從嚴坦白從寬司法暴政的死亡。

《米蘭達權利》是有時效性的,每一次宣讀有效期為十四天,過了有效期之後如果需要繼續審訊,必須重新再宣讀一次。

《米蘭達權利》也不是絕對性的,在例外情況下並不適用,比如與國家安全有關的行動或交通違規查問等。

《米蘭達權利》的宣讀,必須是在拘捕與審訊之前為之,而不可在事後再補讀。

2000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在《迪克森 訴 美國案(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中,辯論的法理之一,就是聯邦司法人員在什麼時候向搶劫犯被告閱讀的《米蘭達權利》。

威廉.倫奎斯特院長在親自撰寫的裁決書中說 : “米蘭達警告已經融入日常警察業務當中,以至於米蘭達警告,已經成為我們國家文化的一部分。”

威廉.倫奎斯特院長這麼說是有原因的。《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自1966年頒布的三十四年來,美國國會的保守勢力普遍地視之為必須除之而後快的惡法。

兩年後的1968年,為了達到否定《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判例之目的,國會通過了《綜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案(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 Act)》,是為著名的《美國法典第18章3501條款》。

《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裁決說,非法手段獲得的材料和證據不得作為呈堂證據。但是《綜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案》卻授權主審法官,無論刑事嫌疑犯是否受到《米蘭達警告》,只要是自願性口供即可接受為呈堂口供。附帶四大條件是:

第一:逮捕和傳訊之間的時間;

第二:被告是否知道他被捕的罪行;

第三:被告在訊問前,是否知道他有權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

第四:在訊問期間,被告是否真的得到了律師的協助。

《迪克森 訴 美國案》的辯護律師詹姆斯.恆德利(James Hundley),否定這條違反憲法精神的聯邦法典,維護了合乎憲法精神的《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判例。

美國副司法部長塞思.韋克斯曼(Seth Waxman)辯稱,那位搶劫嫌疑犯即使沒有《米蘭達警告》,但在《綜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案》下是合法的。

2000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以7比2的壓倒性票數,裁決《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之權威合憲性。自此確認了司法人員必須在拘捕和審訊之前向刑事嫌疑人閱讀《米蘭達警告》,沒有合法程序的口供不得作為呈堂證據。

美國國會保守勢力,意圖利用《綜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案》,來達到廢除《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判例之目的,宣告全盤失敗。

《米蘭達警告》是《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美國憲法第6條修正案》的具體精神所在,因而威廉.倫奎斯特院長直接宣布,國會無權修改與《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精神密不可分的《米蘭達警告》。

《迪克森 訴 美國案》之後,再也沒有挑戰《米蘭達警告》的案例,這就是為什麼威廉.倫奎斯特院長會說 :“米蘭達警告已經成為我們國家文化的一部分”的前因後果。

《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主要內容有二:不得自我入罪與不得一罪兩罰。前者已經是毫無懸念了,但不得一罪兩罰則不是絕對的。在美國司法史上,有兩件著名允許一罪兩罰的案例: 

第一件是:《麥考爾謀殺希科克案》;

第二件是:《阿萊曼 訴 伊利諾伊州庫克縣巡迴法院刑事庭法官案》。

1876 年 8 月 1 日,牛仔打手懷特.希科克(Wild Bill Hickok),在南達科他州戴德伍德一家沙龍玩牌,半道時離台解手,賭徒約翰.麥考爾(John McCall)接手位子繼續賭博,但手氣極差,輸得精光。

解手回來的懷特.希科克,用藐視的態度,丟給了約翰.麥考爾幾個銅板,叫他去買早餐。約翰.麥考爾拿了錢,但也感到被公開羞辱了。

次日下午4:15分,懷特.希科克在沙龍賭博,喝醉了的約翰.麥考爾,帶着45口徑左輪手槍,走到懷特.希科克身後,朝着他後腦開了一槍,立時斃命。

約翰.麥考爾再朝着其餘的同台賭徒開槍,但是因為卡機,無人受傷。約翰.麥考爾衝出大門逃跑,因緊張過度,導致連同馬鞍掉落摔倒在地,被多人扭送警局。

由當地礦工和商人組成的控方、辯方和陪審團在一家劇院裡,召集了一個臨時法庭來審判。兩個小時後,陪審團居然相信約翰.麥考爾的為兄報仇所謂道理,宣布他無罪。

基於安全考慮,約翰.麥考爾立即逃往懷俄明領地(Wyoming Territory)。但懷俄明領地當局拒絕承認約翰.麥考爾無罪的結論,理由是戴德伍德(Deadwood)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由於戴德伍德不在合法的法院系統之下,司法部認為約翰.麥考爾可以因謀殺罪,再次受審。揚克頓(Yankton)的美國聯邦法院同意,宣布《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的一罪不得兩罰標準,不適用此案。

1876 年 12 月 4 日開庭審判。12 月 6 日晚上 10 點 15 分,作出有罪判決。約翰.麥考爾辯說,他在謀殺懷特.希科克時喝得酩酊大醉,不記得事件的任何細節了。

格蘭維爾.貝內特法官(Granville Bennett)不相信他編的故事,判處了約翰.麥考爾死刑。

1877 年 3 月 1 日上午 10 點 15 分,約翰.麥考爾在揚克頓,成為首位被絞刑處決的囚犯。這個案例延申到美國法院,有權力拒絕承認美國境外法院的刑事裁決。

第二件允許一罪兩罰的案例,是1998年的《阿萊曼 訴 伊利諾伊州庫克縣巡迴法院刑事庭法官案》。

哈里.阿萊曼(Harry Aleman)是芝加哥一位聲名狼藉的黑幫分子,母親瑪麗.巴拉塔(Mary Baratta),是意大利裔美國人,父親路易斯.阿萊曼(Louis Aleman)是墨西哥毒販。

哈里.阿萊曼有個不幸的童年家庭,幾乎每天被父親毒打,唯一的自由時光,是他的七歲到十一歲:因為路易斯.阿萊曼在監獄裡。

哈里.阿萊曼暴力勒索、殺人放火、無惡不作。僅在1971年至1976年間,他就獨自干下了十三件兇殺案。

1962年,哈里.阿萊曼曾把芝加哥警長的兒子霍華德.皮爾森(Howard Pierson)的下巴骨,用鐵棒子打碎。

哈里.阿萊曼心狠手辣,只認鈔票不認人,為了收到賭債,他敢將芝加哥黑幫老大薩姆.吉斯卡納(Sam Gisncana)的大內總管理查德·凱恩(Richard Cain),一槍爆頭。

上得山多終遇虎。1972年9月27日,芝加哥工會主管威廉.洛根(William Logan),因為阻止黑幫派人劫持,與暴力威脅卡車司機而惹怒哈里.阿萊曼,於是就親手將威廉.洛根格殺在大街上。

由於有兩名現場目擊證人,檢方建立了強有力證據的案件。剛開庭不久,芝加哥律師羅伯特.庫利(Robert Cooley),接手案件,他首先改變司法程序,將原本的陪審團審判,改為法官審判。

在美國刑事審判中分兩種形式進行:陪審團審判(jury trial)和法官審判(bench trial)。

兩者是有分別的,選擇權在被告。陪審團審判比較有利於被告,但法官有權拒絕陪審團的結論。陪審團、被告、檢控方與法官都有權要求流審。

一旦流審,在法理上可以再立案庭審,但很難有機會成功翻案。法官審判就是由法官獨自做出裁決。

法官審判的缺點,是法官沒有宣布流審的權力,必須在罪名成立與否之間選擇其一。

羅伯特.庫利這麼做是有原因的:庫克縣(Cook County)巡迴法院法官弗蘭克.威爾遜(Frank Wilson),是他的鐵哥們。

羅伯特.庫利在台底下,給了弗蘭克.威爾遜一萬美元,作為他宣判哈里.阿萊曼無罪釋放的暗盤。

弗蘭克.威爾遜覺得錢有點少,要求加一點,於是又加了兩千元,雙方一拍即合,一件司法勾當,就此成交。

芝加哥司法腐敗由來已久,聞名全國,這導致了上世紀80年代的格雷洛德行動(Operation Greylord)。

這是一項由聯邦調查局、國稅局刑事調查部、聯邦內政部、伊利諾伊州警察總部聯合組成的特別調查組織,其目的就是徹查芝加哥司法黑暗的犯罪勾當。

三年半下來,聯邦檢察官起訴了十七位法官、四十八位律師、十位副警長、八位警員、八位法院秘書、一位民選議員,其中有十五位法官被定罪入獄。

最著名的落馬法官是理查德.勒費弗爾(Richard LeFevour),他被起訴五十九項貪污腐敗重罪,獲刑十二年,出獄後永久不得介入司法業務。

最後一位被定罪的法官,是1991年的托馬斯.馬洛尼(Thomas Maloney),他在三件謀殺案中,接受賄賂現金十萬元,換來了十五年的牢獄之災。

被制裁最嚴厲的,是美國巡迴法院法官雷金納德.霍爾澤(Reginald Holzer) ,他受賄二十萬元,1986年2月18日,素以嚴厲見稱的美國聯邦地區法官普倫蒂斯.馬歇爾(Prentice HenryMarshall),判處雷金納德.霍爾澤入獄十八年。

包括宣判哈里.阿萊曼無罪的弗蘭克.威爾遜的三位法官,已經被格雷洛德行動嚇得魂飛魄散,羞愧不已,無臉見人,紛紛開槍自殺了事。

哈里.阿萊曼是芝加哥司法史上,唯一被主審法官宣判無罪的謀殺犯。

1997年,威廉.洛根兇殺案,再度提上議程。在《敲詐勒索影響和腐敗組織法(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法理之下,哈里.阿萊曼以同一罪名被二度起訴。

《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不得一罪兩罰法理,保護不了哈里.阿萊曼的赤裸裸犯罪勾當,他被判入獄三百年。

當然哈里.阿萊曼活不了那麼久,2010年5月15日,因肺癌發作死在監獄裡,居然活了八十一歲。 

                                                                                            高勝寒 202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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