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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卸任總統享有刑事提控豁免權的美國最高法院違憲判例 2024-12-31 12:38:52

美國卸任總統享有刑事提控豁免權的美國最高法院違憲判例

---《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

 

 

2016年,在唐納德.川普宣布競選美國總統後,依照《政府道德法案》,他必須公布他個人與配偶的所有資產狀況,唐納德.川普用“我會的,但正在準備中。”託詞,遲遲不肯公布。

2017年1月20日宣誓就職後,唐納德.川普依然拒絕依法公布他個人與配偶的所有資產狀況。在新聞記者的追問下,堂堂一位美國總統,居然是直接了當的耍賴皮:“美國選民對這件事沒有興趣”。

很明顯,唐納德.川普認為自己有在位美國總統的特權,可以不服從法律。當新聞記者不依不饒的繼續追問時,美國沙皇的法律來了:“我正在被國稅局核查,所以不能公布。”這不僅違反美國法律,也嚴重侵犯了美國人民知的權利。

從正在準備到選民沒有興趣再到國稅局核查,全是富麗堂皇的理由,但也全部不能成為不守法的理由。無論是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口頭辯論上,還是入稟的動議里,唐納德.川普的律師們,全不敢採用這三個所謂的法理,足證那全是些騙鬼吃豆腐的政治騙子把戲。

在美國這個新聞自由的社會裡,即使是在位美國總統,也沒有力量叫新聞記者們閉嘴。可以推搪,可以賴皮,但無法使這件勾當成為過去。

這位不信邪的在位美國總統,堅持不依法公布個人財產的勾當,終於演變成了一件美國司法史上,極其重要的美國最高法院劃時代判例 ---《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Donald Trump v. Cyrus Vance)》。

2019年4月,美國眾議院籌款委員會(United States House Committee on Ways and Means)直接致函美國國稅局,根據《美國法典第 26 章第 6103 條》賦予美國國會的權力,要求依法提供唐納德.川普過去六年來的報稅記錄,美國國稅局拒絕了美國眾議院籌款委員會的官方要求。

美國眾議院籌款委員會與美國眾議院監督和改革委員會(United States House Committee on Oversight and Reform)聯名,向管理唐納德.川普個人和有關實體的財務公司,紐約的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Mazars USA LLP)發出傳票,勒令提供唐納德.川普過去六年來的個人與他擁有的實體業務財務報告和詳細的原始資料。

唐納德.川普以“他們缺乏合法而正當的立法目的”為理由,勒令紐約的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不得執行傳票命令。

美國眾議院籌款委員會與美國眾議院監督和改革委員會又向德意志銀行(Deutsche Bank),和第一資本銀行(Capital One Bank)發出傳票,要求提供唐納德.川普六年來的銀行往來資料,兩家銀行都公開許諾會執行美國眾議院的傳票命令。

按理說,美國眾議院籌款委員會與美國眾議院監督和改革委員會,票傳的是兩家銀行和一家會記師事務所,他們全是沒有任何特權的第三方民營企業,與在位美國總統的行政特權或刑事提控豁免權無關。

即使就如唐納德.川普自己宣稱一樣,他擁有在位美國總統的票傳、民事訴訟與刑事提控絕對豁免權,但這種特權也只能到在位美國總統而止,不能涵蓋到民間企業的第三方。顯然,美國現代沙皇的老虎屁股不能摸。

美利堅合眾國能夠獨領風騷,成為現在世界上唯一的超級強國,不是偶然的,是有其道理的,其中之一的道理,就是美利堅合眾國遍地皆是敢摸老虎屁股的知識分子,這些敢於反抗而不信邪的知識分子是美國民族的脊梁骨,不僅代表着追求社會公義的中堅力量,還是監督政府必須依法治國的護法金剛。

自從富蘭克林.羅斯福時代以來,美國民族就視這種民間監督政府的輿論為常態,不到一百餘年的時間下來,歌功頌德的文奴,在全民鄙視的眼光下,幾乎絕跡。

三百年來的反抗暴政,兩百年來的法治建樹,一百年來的民權功勳,造就了也奠定了美利堅民族屹立不倒的雄厚根基。

 為了證明在位美國總統憲法賦予的傳票、民事訴訟與刑事提控絕對豁免權的權威性,唐納德.川普立即啟動兩場旨在阻攔美國眾議院籌款委員會與美國眾議院監督和改革委員會傳票的法律行動:《唐納德.川普 訴 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案》和《唐納德.川普 訴 德意志銀行與第一資本銀行案》。

案件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書記處將兩案合併處理,是為2019年的《唐納德.川普 訴 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案》。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另外一個更大的螞蜂窩又爆發。這個螞蜂窩是來自《華爾街日報》2018年1月12日的特別新聞報道。

《華爾街日報》記者約瑟夫.帕拉佐羅(Joseph Palazzolo)與邁克爾.羅斯菲爾德(Michael Rothfeld)聯名報道說:

“據知情人士透露,唐納德.川普總統的一名律師,在 2016 年大選前一個月,安排向一位前成人電影明星支付了十三萬美元,作為保密協議的一部分,該保密協議禁止她公開討論她與唐納德.川普之間的所謂性接觸。”

這個螞蜂窩迫使紐約曼哈頓地區檢察官辦公室無法迴避,必須介入調查,向美國與紐約人民交代。

2019年8月29日,紐約曼哈頓地區檢察官辦公室,向紐約的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發出大陪審團傳票,要求提供唐納德.川普八年來的個人與及他擁有實體的各種財務記錄,協助關於斯托米.丹尼爾斯(Stormy Daniels)和另外一位女性,與唐納德.川普性醜聞與非法封口費等刑事犯罪調查。

2018年12月12日,美國紐約南區檢察官辦公室發布新文稿說:“唐納德.川普總統的私人律師邁克爾.科恩(Michael Cohen),因為在發誓後,向美國國會提供不實證詞,與其他的定罪等,被美國聯邦地區法官威廉.保利(William Henry Pauley)判刑入獄四年。

唐納德.川普立即與曾公開聲稱可以為唐納德.川普擋子彈的邁克爾.科恩切割,白宮公開指責邁克爾.科恩是一位不能信任的撒謊者。

為替唐納德.川普擋子彈而在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聽證會上撒謊,卻被美國現代沙皇踢下巴士的邁克爾.科恩,被出賣的現實,導致兩人翻臉成仇,邁克爾.科恩立即成為紐約曼哈頓地區檢察官辦公室的明星證人,公開爆出了一系列唐納德.川普的台底齷齪勾當,這個戲劇性的演變,導致唐納德.川普的皇帝新衣,全部攤在美國人民的眼皮底下,形同裸奔。

在後來的法庭上,邁克爾.科恩有力而可信的第一手爆料證詞,直接把唐納德.川普請下了神壇,鐵一般的人證物證,不僅使唐納德.川普的刑事指控無法遁形,還成為紐約陪審團裁定唐納德.川普三十九項刑事重罪全部成立的主要證據。

2019年9月19日,唐納德.川普向紐約南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控告紐約曼哈頓地區檢察官賽勒斯.萬斯侵權,是為《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

唐納德.川普通過律師帕特里克.斯特勞布里奇(Patrick Strawbridge),要求美國聯邦法院下令,禁止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遵守傳票,法理是:

“美國總統擁有絕對的刑事提控豁免權,這種豁免權異常的廣泛,不僅可以保護他在位美國總統任內免受包括刑事的提控,還可以涵蓋包括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在內等第三方民營企業,因為他們僅僅為了配合調查與在位美國總統有關事件而遵守刑事提控前的大陪審團傳票。”

民選的紐約曼哈頓地區檢察官賽勒斯.萬斯遞交動議指出:

第一:唐納德.川普試圖發明和執行一項新的美國總統納稅申報特權;

第二:唐納德.川普的理由是無法被接受的,“在納稅申報表中披露信息必然會泄露以某種方式妨礙美國總統履行職責的信息,足以滿足無法挽回的損害的標準。”;

第三:唐納德.川普的說法被一個事實推翻了,即自詹姆斯.卡特以來,歷任美國總統都在就職之前或就職時自願公布自己的納稅申報單,而迄今為止從未出現妨礙過美國總統履行職責的能力;

第四:唯一的問題是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是否應該被要求向大陪審團提供傳票要求;

第五:唐納德.川普並沒有受到威脅或懸而未決的紐約州司法指控;

第六:紐約南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沒有此案的管轄權,因為發出大陪審團傳票的是來自紐約州,紐約法律對不當傳票提供平等的保護,無論這些傳票是根據美國憲法提出質疑,還是被質疑為惡意或由於其他原因無效,紐約州法院必須支持,因為此案的主權屬於紐約州。

2020年7月15日,紐約南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維克多.馬雷羅(Victor Marrero),以“本庭認為這與國家的政府結構和憲法價值觀相牴觸”為法理,拒絕了唐納德.川普的控告動議,下令他必須要將有關的稅務資料,交給約曼哈頓地區檢察官賽勒斯.萬斯後,還裁決撤除唐納德.川普的控告案件。

2019年10月7日早上,就在維克多.馬雷羅法官頒布裁決書當天,唐納德.川普總統發推說:

“激進左翼民主黨在各方面都失敗了,所以現在他們正在敦促紐約市和紐約州的民主黨檢察官去抓捕唐納德總川普統。這樣的事情以前從未發生在任何一位總統身上。差得遠呢!”

維克多.馬雷羅法官在長達七十五頁的裁決書裡,主要引用美國最高法院的三件地標式判例:

第一件:  1971年的《楊格 訴 哈里斯案(Younger v. Harris)》;

第二件:1974年的《美國 訴 尼克松案》;

第三件:1997年的《克林頓 訴 瓊斯案》。

理解了《楊格爾 訴 哈里斯案》發生的前因後果,或許有助於理解維克多.馬雷羅法官器重與引用此案的法理。

《楊格爾 訴 哈里斯案》不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地標式案例,但是此案創立了一個美國聯邦法院接受上訴案件的嶄新標準:美國聯邦法院必須避免審理因索賠而正在被起訴的人提起的任何民權侵權索賠。

維克多.馬雷羅法官就是引用這個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為法理,將唐納德.川普控告紐約曼哈頓地區檢察官賽勒斯.萬斯的案件撤訴。

《楊格爾 訴 哈里斯案》前因禍源自1965 年 8 月 11 日至 16 日,在洛杉磯瓦茨街區(Watts District)及其周邊地區發生的一場暴亂,史稱瓦茨暴亂(Watts riots)。

1965 年 8 月 11 日晚上7點,二十一歲的非洲裔美國人馬奎特.弗萊(Marquette Frye),因為酒後駕車,被加州高速公路巡邏隊新手摩托車白人警員.米尼庫斯(Lee Minikus)因涉嫌魯莽駕駛截停。在他未能通過現場酒精測試後,李.米尼庫斯試圖逮捕他,並將車子扣押。

坐在同車客位的馬奎特.弗萊同父異母哥哥羅納德.弗萊(Ronald Frye),快速回到附近的住家,通知他母親雷娜.普萊斯(Rena Price),兩人回到事發現場,她首先責罵馬奎特.弗萊又酒駕。

.米尼庫斯試圖給馬奎特.弗萊戴上手加以拘捕時,他一邊大聲怒罵一邊反抗,不肯就範。情急之下,雷娜.普萊斯突然從後面跳到李.米尼庫斯背上,摟住不放。

在多名趕赴現場的警員協助下,馬奎特.弗萊、羅納德.弗萊和雷娜.普萊斯,在上千人圍觀下,全被戴上手銬帶回警局,協助調查。

現場圍觀的人群越聚越多,叫罵之聲,四處響起,警察拘捕了站在最前面鬧事的一男一女,控以煽動暴亂刑事重罪。

不明究競的一千餘名圍觀人群聚集起鬨,悶熱的洛杉磯天氣,助長了圍觀人群的暴暴戾之氣,在“白人警察踢了一名在場的黑人孕婦”不實傳言下,有人從圍觀人群中丟石頭襲擊警車,有人開始打破商店玻璃,進內搶劫,更有暴徒見過路的駕車白人,即將之強拖下車殺害,暴亂開始失控。

洛杉磯警察總長威廉.帕克(William Henry Parker)應該為瓦茨暴亂負起政治責任。在雷娜.普萊斯公開出面呼籲大家要冷靜時,他居然公開羞辱洛杉磯的非洲裔美國人是“像越共游擊隊”,瓦茨之所以發生種族暴動,是因為洛杉磯警察“帶着孩子的手套去執行警務”。

隨後爆發了六天的種族暴亂,部分原因是白人警察濫用職權的指控。近 一萬四千名加州國民警衛隊成員,幫助鎮壓了這場暴亂,造成三十四人死亡,其中有二十一個死者是來自洛杉磯警察的子彈,一千零三十二人受傷,三千四百三十八人被拘捕,以及超過四千萬美元的財產損失,是為瓦茨暴亂

這位被美國新聞界公認的明顯的種族主義者(unambiguous racism),在他從1950年到1966年任期間,是洛杉磯警界最無法黑暗、最貪污腐敗、最種族歧視的階段。

威廉.帕克擁有西洛杉磯法學院法學碩士學位,也有加州律師執照,但他最著名的是公開羞辱非洲裔美國人和墨西哥裔美國人。.1992年5月25日, 《洛杉磯時報》記者大衛.蕭(David Shaw)是這麼形容這個白人至上主義者的假天主教警棍的:

“當威廉.帕克公開聲稱參與瓦茨暴動的黑人就像動物園裡的猴子時,《時代周刊》雜誌後來刊登的一篇報道,寬容地稱這是明顯無意但令人遺憾的言論。在暴動期間,威廉.帕克還在電視上說:

‘據估計,到 1970 年,洛杉磯大都會區 45% 的人口將是黑人,如果你想保護你的家和家人,你就必須加入並支持一個強大的警察局。如果你不這樣做,到了 1970 年,上帝會幫助你的。’

在任職初期,威廉.帕克將拉丁裔的犯罪活動歸因於他們‘與墨西哥內陸山區的野蠻部落相距不遠’。”

2009年4月25日,加利福尼亞州立大學教授安東尼·薩馬德(Anthony Asadullah Samad)博士,發表了一篇最能代表洛杉磯非洲裔美國人,對威廉.帕克蓋棺論定的文章:

“一個月前,我們這座城市的自戀狂、前洛杉磯警察局局長、現任第八區市議員的伯納德·帕克斯(Bernard Parks)提議,新洛杉磯警察局總部將與舊洛杉磯警察局總部同名,即前警察局長、已故威廉·帕克的名字。是的,請繼續對此眨眨眼,它就像您讀到的那樣荒謬和離譜。

威廉.帕克是城市種族隔離主義者,與阿拉巴馬州的西奧菲勒斯.康納(Theophilus Eugene Bull Connor)或吉姆.克拉克(Jim Clark) 沒什麼不同。帕克推行種族協議和洛杉磯的種族等級制度,這種制度一直延續到 20 世紀 80 年代中期。

威廉.帕克招募海軍陸戰隊和陸軍人員,他們服役期滿後,又招募南方白人男性,這些白人男性對世界抱有某種種族觀,然後把他們派到洛杉磯街頭。這種心態無處不在,充滿虐待,腐敗至極。

警察毆打黑人和拉丁裔居民,毆打他們的婦女,用恐懼和恐嚇進行統治,就像他們在南方做的那樣。

洛杉磯中南部和東部成為黑人和拉丁裔聚居地,這並不是因為他們願意,而是因為事實上按社會規範和居住模式分離的種族隔離,這是洛杉磯市政當局所希望的,並由警察局長強制執行,以使少數族裔安分守己在特定的地理邊界裡。

威廉.帕克對黑人的種族扭曲觀點,不允許他們在部門內晉升,並確實強制推行了一種內外都同樣歧視的文化。保護和服務只適用於白人。威廉.帕克毫不猶豫地說,只要黑人和拉丁裔安分守己,他們也會得到服務。大多數時候,他們都被服務了。

威廉帕克是西部吉姆.克勞的象徵,他的繼任者達里爾.蓋茨(Daryl Gates)和蓋茨的徒弟伯納德.帕克斯,都希望長大後能成為威廉.帕克局長。曾受過威廉.帕克的指導是他們引以為傲的標誌。歷史已經證明了洛杉磯警察局的警察政策和沉默守則的濫用和腐敗。

現在他們想把這個徽章放在新總部。對他們來說,這可能是一個驕傲的徽章,但對我們其他人來說卻不是。

我們記得一個完全不同的威廉.帕克 --- 他甚至不稱呼黑人為黑人,他在公開場合稱他們為黑種人黑鬼(Nigras),所以你知道他在私下裡怎麼稱呼他們 --- 他的警官在洛杉磯街頭,就是這麼稱呼黑人居民的。

洛杉磯警察局轉變為種族歧視的準軍事組織是威廉·帕克的遺產。如果洛杉磯警察局真的想樹立新的形象,那麼新的警察局總部就不會有威廉.帕克的名字。這對威廉.帕克時代住在洛杉磯的任何少數族裔來說都是一種侮辱。這項提議甚至還在考慮中,這太瘋狂了。“

瓦茨暴亂後,加利福尼亞州州長埃德蒙.布朗(Edmund Gerald Pat Brown),下令成立了麥康委員會(McCone Commission),調查瓦茨暴亂事件真相。麥康委員會陣容強大:

--- 麥康委員會主席是前美國中央情報局局約翰.麥康(John Alexander McCone);     

--- 副主席是後來出任威廉.克林頓總統國務卿的沃倫.克里斯托弗(Warren Minor Christopher);

---成員是洛杉磯最高法院大法官厄爾.布羅迪(Earl Clifford. Broady);

---前加利福尼亞州工商協會主席、兼洛杉磯洛約拉大學校長(Loyola University)查爾斯.卡薩薩牧師(Charles Casassa);

---洛杉磯威斯敏斯特長老會教堂(Westminster Presbyterian Church)詹姆斯.瓊斯牧師(James Edward Jones);

---婦女選民聯盟領袖(League of Women Voters)羅伯特.紐曼夫人(Robert Newmann);

---洛杉磯大學醫學院院長謝爾曼.梅林科夫醫生(Sherman Mussoff Mellinkoff)。

1965 年 12 月 2 日,麥康委員會發布了一份長達 一百零一頁的報告,題為:

《城市暴力---結束還是開始?:1965 年洛杉磯騷亂州長委員會報告(Violence in the City–An End or a Beginning?: A Report by the Governor's Commission on the Los Angeles Riots)》。

或許恐懼再度引起另一場的暴亂,麥康委員會的這份所謂的報告,居然把瓦茨暴亂事件真相,歸咎於高失業率、學校質量低劣以及非裔美國人在瓦茨所遭受的惡劣生活條件。

麥康委員會的建議是緊急識字和學前教育計劃、改善警民關係、增加低收入住房、開展更多職業培訓項目、升級醫療保健服務、提高公共交通效率等等。

報告發表後,猶如泥牛入海,無聲無色,沒有人搭理,當然也沒有人去執行,就此不了了之,成為笑話一件。

馬奎特.弗萊被提控的醉酒駕駛、毆打和惡意破壞罪罪名成立,1966 年 2 月 18 日,他被判入獄九十天,緩刑 三 年。1966 年 5 月 18 日,陪審團判定他犯有毆打罪和擾亂治安罪,他又被判入獄 九十 天。

在瓦茨暴亂事件發生後的 十 年裡,馬奎特.弗萊被捕 三十四次。1986 年 12 月 20 日,他因肺炎去世,得年四十二歲。馬奎特.弗萊的母親雷娜.普萊斯於 2013 年 6 月 10 日去世,享年九十七歲。摩托車警官李.米尼庫斯於 2013 年 10 月 19 日去世,享年七十九 歲。

《揚格爾 訴 哈里斯案》的遠因是種族仇恨和種族歧視,導火索是因為黑人男子倫納德·戴德威勒(Leonard Deadwyler),在緊急開車送懷孕八個多月羊水破裂的妻子芭芭拉.巴芬頓(Barbara Buffington)去醫院時,被白人警察傑羅德.博瓦(Jerold Bova)槍殺的事故。

倫納德·戴德威勒於1941年2月19日,在喬治亞州蓋恩斯維爾(Gainsville)出生,1960年與自幼兒園時就認識的芭芭拉.巴芬頓結婚,共育有三個孩子,定居在加州洛杉磯。

1966年5月7日,即將臨盆的芭芭拉.巴芬頓忽然肚子絞疼,明顯的是要分娩。情急之下,倫納德·戴德威勒按照喬治亞州民間風俗,將一條白色手帕綁在天線杆上,表示緊急狀態,需要幫助,飛車送妻子到醫院。

車子以超速地連闖數個紅燈,被巡警傑羅德.博瓦截停。實際情況因為法院證詞不同,大概無法還原,傑羅德.博瓦是拔出手槍走向坐在司機位子上倫納德·戴德威勒,突然在近距離將倫納德·戴德威勒射殺在現場。

1966 年 5 月 31 日,由八名男性一名女性---其中只有一位是非洲裔美國人組成的陪審團,在密室商榷了兩小時三十五分鐘後,裁決這是一件意外殺人案(accidental homicide),其中一位陪審員認為是可原諒的殺人案(excusable homicide)。

雖然有民權大律師約翰尼.科克倫(Johnnie Cochran)為提告,但依然敗訴,這個充滿了爭議的裁決觸怒了美國的非洲裔美國人社區,抗議之聲,此起彼伏,不絕於耳,為日後的洛杉磯種族暴亂,種下了惡果的種子。

非洲裔美國人約翰.哈里斯(John Harris)就是抗議者之一。他在散發的傳單上面寫着 :

通緝謀殺倫納德·戴德威勒的警察波波(Wanted for the murder of Leonard Deadwyler, Bobo the cop.),這個傳單的內容違反了《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第11400 條》和《11401條》不得使用暴力變革政治的州法而被刑事拘捕,每條罪名面臨十四年的監禁威脅。

這兩條加利福尼亞州法律是美國白人恐共症下的產品。《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第11400 條》共有五款:

《第一款》說 :   任何人通過口頭、書面語言或個人行為,鼓吹、教導、協助和教唆犯罪團體主義或實施犯罪、破壞、暴力或任何非法恐怖主義手段的義務、必要性或正當性,以此來實現工業團體所有權或控制權的變更,或實現任何政治變革;

《第二款》說 :   任何人故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為犯罪團體主義辯護或試圖為犯罪團體主義辯護,或為實施或試圖實施犯罪、破壞、暴力或非法恐怖主義手段辯護,意圖認可、鼓吹或推行犯罪團體主義理論;

《第三款》說 :   任何人印刷、出版、編輯、發行、傳播或公開展示任何書籍、報紙、小冊子、文件、海報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書面或印刷品,包含或攜帶書面或印刷的鼓吹、教導、教唆或建議犯罪團體主義的內容;

《第四款》說 :   組織或協助組織,或作為或故意成為任何組織、社團、團體或集會的成員,以鼓吹、教導或協助和教唆犯罪團體主義

《第五款》說:    任何人故意以個人行為或舉止,實踐或實施任何受犯罪工團主義理論或戒律所建議、提倡、教授、幫助和教唆的行為,意圖實現工業所有權或控制權的變更,或實現任何政治變更。

凡是觸犯這五大《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第11400 條》者,如果刑事重罪罪名成立者,應判處在加利福尼亞州監獄監禁不少於一年,且不超過十四年。

所謂的犯罪團體主義(criminal syndicalism),矛頭指的就是共產主義外圍組織的代名詞,而被告約翰.哈里斯,恰恰正是加利福尼亞州進步勞工黨(Progressive Labor Party)黨員。

進步勞工黨是美國的一個反修正主義馬克思列寧主義共產黨,由米爾特..羅森(Milt Rosen)於1962呢1月成立,他是美國共產黨的主要幹部之一。

進步勞工黨於 1962 年 1 月在美國共產黨分裂後成立,當時名為進步勞工運動,並在 1965 年春季舉行的一次大會上,為了掩人耳目,採用了進步勞工黨的新名稱,實際上是一些換湯不換藥的中國共產黨支持的美國共產黨外圍組織。

約翰.哈里斯的律師以《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第11400 條》和《第11401條》兩條法律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權利,並引用《美國法典第42章第1983條》規定,要求加利福尼亞州法院頒髮禁制令,禁止加利福尼亞州檢察官艾維爾.揚格爾(Evelle  Jansen Younger)執行該條州法。

加利福尼亞州法官裁定該兩條加利福尼亞州法違反美國憲法精神,下令禁止加利福尼亞州司法部進一步公訴約翰.哈里斯。

艾維爾.揚格爾不服,提起上訴,案件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是為《揚格爾 訴 哈里斯案》。

《揚格爾 訴 哈里斯案》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稀有的辯論兩次,第一次是在1969年4月1日,第二次是在1970年4月29日,九位聽證的大法官是:

第一位是:首席大法官沃倫.伯格;

第二位是:雨果.布萊克;

第三位是:威廉.道格拉斯;

第四位是:威廉.布倫南;

第五位是:約翰.哈蘭;

第六位是:波特.斯圖爾特;

第七位是:拜倫.懷特;

第八位是:瑟古德.馬歇爾;

第九位是:哈里.布萊克門。

1971年2月23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8票同意1票反對的票數 ---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是唯一投反對票者 --- 裁決艾維爾.揚格爾勝訴,法理是:

“《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第11400 條》和《11401條》兩條法律僅在表面上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權利,並不能禁止善意地嘗試執行這兩條法律,除非被告將遭受巨大且直接的不可挽回的傷害,否則聯邦法院不得審理該案件。僅僅忍受刑事起訴並不構成這種不可挽回的傷害“。

雨果.布萊克大法官在裁決書裡,附加了三種情況下的起訴無效:

第一:檢察機構知道該人是無辜的但還是在惡意公訴時;

第二:當起訴是針對個人的某種騷擾行為的一部分時;

第三:所執行的法律完全且無可挽回地違憲時。

在附加意見書裡,瑟古德.馬歇爾、威廉.布倫南與拜倫.懷特三位大法官,都指出本案不存在這三種情況。

維克多.馬雷羅法官就是根據《揚格爾 訴 哈里斯案》、1974年的《美國 訴 尼克松案》與1997年的《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三個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為法理,裁決唐納德.川普敗訴,並將《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撤案。

《揚格爾 訴 哈里斯案》判例法理指出:美國聯邦法院,不得受理尚在州級法院審理中的刑事案件,受理與否必須在州的司法程序全部結束後才能決定。

《美國 訴 尼克松案》判例法理指出:美國總統行政特權,不是包庇刑事犯罪的保護傘,美國獨立檢察官擁有起訴在位美國總統、與票傳在位美國總統必須交出索求文件或資料的權力,在位美國總統不得以行政特權來拒絕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票傳要求。

《克林頓 訴 瓊斯案》判例法理指出:美國在位總統在宣誓就任前的行為,無論是民事或刑事,不受美國憲法賦予在位美國總統行政特權的保護。

維克多.馬雷羅法官在裁決書裡寫道:

“美利堅合眾國開國元勛們,迴避了英國國王人身不可侵犯的概念和君主保護屏障的界限,否 認憲法普遍賦予美國總統同樣的全面豁免權。

本法院並不認為唐納德.川普總統在本案中描述的負擔和干涉會嚴重損害總統履行憲法職責的能力。

本法院認為,根據本案事實,紐約州刑事調查受挫提出了更大的擔憂,這些擔憂克服了唐納德.川普總統不遵守大陪審團傳票的理由。

鑑於法院認定唐納德.川普總統不會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害或勝訴,因此無需考慮公眾利益是否支持初步禁令。

然而,法院指出,公眾利益並不支持授予初步禁令。如上所述,大陪審團是我們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眾對其不受阻礙的運作感興趣。然而,法院指出,公眾利益並不支持授予初步禁令。

如上所述,大陪審團是我們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眾對其不受阻礙的運作感興趣。鑑於上述原因,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在案中的裁決,特此命令駁回原告唐納德.川普的修改後的申訴。”

在《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法理,也是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約翰.史密斯的撤案主要法理:“美國司法部的傳統與倫理不允許起訴在位的美國總統。”和前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羅伯特.穆勒的:“根據美國司法部的長期政策,美國總統在任期間,不得被指控犯罪。”根據這兩種說法,做出了美國聯邦法院第一次清晰的司法定義。

唐納德.川普的律師帕特里克.斯特勞布里奇辯論說 :

“美國司法部早在 1973 年時,就發布的三份《備忘錄》的結論指出,這些《備忘錄》長期以來一直被引用來支持在任美國總統不能被指控犯罪的解釋。”

維克多.馬雷羅法官駁斥這種偽法理說 :

“這些《備忘錄》依賴於假設、實際情況和公共政策,以及對假設情景的可怕描述,而不是實際案例。”

連實際案例都不是,更談不上是美國法典了,更與所謂的“美國司法部的傳統與倫理”和“美國司法部的長期政策”沾不上邊。

帕特里克.斯特勞布里奇律師和維克多.馬雷羅法官辯論的,是1973年9月24日,美國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長、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羅伯特.迪克森博士,獨自撰寫的《美國總統、副總統和其他文職官員在任職期間有權接受邦刑事起訴備忘錄》。

筆者在《美國現任與卸任總統的刑事提控豁免權法理淵源---從備忘錄到意見書到政府道德法案再到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中評論這個《備忘錄》說 :

“這個《備忘錄》只是美國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長、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羅伯特.迪克森的個人意見,而個人意見只是一種參考材料,一種建議,並不是法律,更不是什麼美國司法的傳統與倫理,甚至不是有約束力的美國司法部長命令。”

在這個《備忘錄》的法律觀點上,筆者與維克多.馬雷羅法官的觀點和法理,完全是一致的。

維克多.馬雷羅法官引用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系統地駁斥了唐納德.川普的關於調查現任總統違憲的論點。他又指出:唐納德.川普的律師實際上是在辯稱,總統及其家人、同夥和公司全都有權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多位美國法學家們認為,維克多.馬雷羅法官的裁決,是在最終測試美國總統的權力極限。曾在威廉.克林頓政府擔任美國代理司法部長的沃爾特.德林格(Walter Estes Dellinger III)表示,維克多.馬雷羅法官的意見:

“堅決駁斥了所謂帝王總統的說法 : 即美國總統甚至不能接受調查。”

唐納德.川普的律師快速地將案件上訴到紐約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但是唐納德.川普在紐約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並沒有吃到好果子。

紐約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院長羅伯特.卡茲曼(Robert Allen Katzmann),與陳卓光(Denny Chin) 、克里斯托弗.德羅尼(Christopher Fitzgerald Droney)兩位資深三款法官,聯席聽證。

2019年11月4日,紐約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頒布了全票一致意見的裁決書:維持紐約南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維克多.馬雷羅法官的裁決不變:唐納德.川普必須將過去八年的稅務記錄,提交予紐約曼哈頓地區檢察官賽勒斯.萬斯。   

由紐約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院長羅伯特.卡茲曼撰寫的裁決書指出:

第一,本案不存在在位美國總統是否擁有刑事提控豁免權的問題,因為曼哈頓地區檢察官賽勒斯.萬斯簽發的票傳對象,是第三方的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而不是唐納德.川普總統,因而票傳與美國總統的刑事提控豁免權無關;

第二,兩百年前,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 親自充當法官,審訊《美國 訴 亞倫.伯爾案(US v. Aaron Burr)》,他照樣簽發傳票給在位美國總統托馬斯.傑斐遜,索取有關資料,托馬斯·傑斐遜採用美國總統行政特權推搪,但還是配合交出了部分信件;

第三,二十二年前的《克林頓 訴 瓊斯案》,美國最高法院不僅拒絕了在位美國總統威廉.克林頓聲稱的刑事提控豁免權,還命令他必須接受原告律師的法庭取證,美國憲法並不保護在位美國總統免於涉及就職前所犯行為的聯邦民事訴訟,沒有規定將案件擱置至總統離任;

第四,   我們再次強調,我們面臨的問題十分狹隘。這項上訴不要求我們考慮美國總統在任期間是否擁有提控豁免權,也不要求我們考慮在位美國總統是否可以合法地被命令出示用於州刑事訴訟的文件;

第五, 維克多.馬雷羅法官同時還另外裁定唐納德.川普總統無權獲得禁令救濟;

第六,本庭拒絕唐納德.川普總統在上訴中辯稱,棄權不是本案應採取的做法,並主張暫時的絕對總統豁免權,禁止大陪審團為調查其總統任期前的行為而獲取其財務記錄;

第七,本庭同意,在位美國總統享有的任何州刑事訴訟豁免權,並不適用於本案所涉及的大陪審團傳票等調查步驟。因此,我們確認地方法院關於豁免權問題的裁決,我們將其解釋為拒絕初步禁令的命令;

第八,無可爭議的是,美國總統可以被傳喚,可以被作為證人接受審查,可以被要求出示其所持有的任何資料與文件。

羅伯特.卡茲曼院長在三十四頁的裁決書中指出:

唐納德.川普總統依據他在 2006 年或 2007 年所描述的論點,即暫時絕對總統豁免權辯稱,他在任期間絕對免於接受州刑事訴訟的所有階段,包括起訴前的調查,並且不能為進一步調查他的活動而執行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的傳票。

我們今天沒有必要決定美國總統刑事提控豁免權的具體範圍和限制,我們也不會對本文未提及的情況下任何此類豁免權的適用性發表任何意見。

相反,在審查了歷史和法律先例後,我們只得出結論,美國總統豁免權並不禁止執行州大陪審團的傳票,該傳票指示第三方提供非特權材料,即使調查的主題與美國總統有關。

與本文主題最相關的判例是《美國 訴 尼克松案》,該案中,傳票要求理查德.尼克松總統提供一些他助手和顧問談話的錄音和文件,以供在針對總統高級別顧問的刑事審判中使用。

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基於兩點提出反對:

第一:所要求材料中記錄的通信具有保密性;

第二:三權分立憲政原則賦予在位美國總統,在正在進行的刑事提控中免受司法傳票的騷擾。

美國最高法院一致不同意這一觀點,指出無論是三權分立原則,還是高層通信保密的需要,都不能維持在位美國總統在任何情況下絕對、無條件的免受司法程序的絕對特權。

公眾普遍要求保密非軍事和非外交討論不足以成為不遵守,要求提供刑事起訴所需材料的傳票的理由。特權不是隨便創造的,也不是被廣泛解釋的,因為它們會減損對真相的探求。

即使是行政特權也是如此,行政特權是一項政府運作的基礎,與憲法規定的三權分立密不可 分的原則。

此外,唐納德.川普總統承認他的豁免權只在他任職期間有效,因此他離任後也可能被起訴。沒有明顯的理由說明為什麼一個州不能在唐納德.川普總統任期內開始調查他,並利用在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最終決定在他離任後起訴他。

唐納德.川普總統聲稱在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兩份《備忘錄》中,找到了支持他立場的證據,該《備忘錄》的結論是在位美國總統不能被起訴。

然而,這兩份《備忘錄》幾乎都專門針對在位美國總統是否可以被提控的問題,而這也不是本上訴書中提出的兩份《備忘錄》都沒有得出現任總統不能被調查的結論。

相反,《蘭道夫.莫斯備忘錄》明確批准大陪審團在豁免期間繼續收集證據,甚至在必要時將這項任務交給隨後組建的大陪審團。

因此,我們認為沒有必要考慮美國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長、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的推理是否具有說服力,因為如果它是正確的,那麼在美國總統任期內僅僅收集證據的大陪審團並不違反憲法。

這就是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傳票所要做的全部工作。

唐納德.川普總統還聲稱,他對總統豁免權的廣泛看法,可以從美國司法部長在涉及調查副總統斯皮羅.阿格紐的大陪審團的訴訟中提交的一份羅伯特.博克的《美國司法部關於美國副總統主張憲法提控豁免權備忘錄》中得到法理上的支持。

《羅伯特.博克備忘錄》是為了反對在位美國副總統禁止大陪審團調查的動議而提交給美國聯邦法院的,因此可以廣泛解讀為暗示在位美國總統享有此類調查的豁免權。

然而,在其他地方,《羅伯特.博克備忘錄》更具體地提到美國總統的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豁免權。

由於《羅伯特.博克備忘錄》主要關注的是駁斥在位美國副總統的刑事提控豁免權主張,而僅僅為了對比而提到在位美國總統的刑事提控豁免權,我們不願意從中解讀出一種不言而喻的假設,即在位美國總統不能成為刑事傳票的對象,特別是因為這一結論與理查德.尼克松和阿倫.伯爾的觀點相矛盾,甚至直接矛盾。

無論如何,即使《羅伯特.博克備忘錄》可以被解讀為暗示總統免於任何階段的刑事調查,這顯然不是美國司法部的立場,正如《蘭道夫.莫斯備忘錄》和政府的法庭之友意見書陳述所反映的那樣。

美國大陪審團傳喚證人的權力不僅具有歷史意義,而且對其任務至關重要。更重要的是,傳票不是發給唐納德.川普總統的,因此根本不能強迫他。

如果不遵守傳票,被指控藐視法庭的是紐約的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而不是唐納德.川普總統。因此,本案不存在對在任美國總統藐視法庭的合憲性問題。

執行州大陪審團的傳票,要求第三方提供非特權材料,即使調查事項與在位美國總統有關,州大陪審團可以發出傳票,以協助調查其管轄範圍內的人員可能犯下的罪行,即使該調查可能在某種程度上牽連到在位美國總統。

考慮到上述情況,在任美國總統既沒有證明他有可能勝訴,也沒有提出足夠嚴肅的法理,來質疑他的刑事提控豁免權主張的優缺點,因此他無權獲得初步禁令救濟。

結論:基於上述法理,我們確認美國地區聯邦法院駁回總統初步禁令請求的命令合憲無誤。“

就在美國第二聯邦上訴巡迴法院頒布裁決書的當天,唐納德.川普總統的另一位律師傑伊.塞庫洛(Jay Alan Sekulow),立即宣布說 :

唐納德.川普先生肯定要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因為總統先生堅持認為,美國憲法賦予他被任何刑事調查絕對豁免權的權利。本案提出的問題觸及了我們共和國的核心,憲法問題意義重大。”

消息傳出後,立即引出來數篇精彩的法庭之友法理意見書。在美國的司法體系裡,尤其是在美國最高法院具有爭議性的案件里,法庭之友意見書的影響力是巨大的。

任何個人或團體,只要與案件當事人沒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皆可呈遞法庭之友意見書,表達自己的法理和意見,但代為呈交的律師,必須是美國最高法院律師協會成員。

法庭之友制度起源於9世紀的英國的自由主義,影響所及,傳到羅馬,17世紀時開始流行,18世紀時已經極為普及。

美國最高法院為法庭之友制定了嚴格的統一格式,以便管理和閱讀。很少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親自去閱讀法庭之友意見書,但是大法官的法律助理則必須閱讀全部合乎規定的法庭之友意見書,然後將有獨特見解的法理意見匯報給大法官,遇到特殊的案件,大法官才會主動的優先閱讀法庭之友意見書。

美國最高法院在重大案件時,為了慎重,也會自己聘請有關專家提供專業的法庭之友意見書,這種情況不多見,到目前為止,只有四十四次的記錄。

在美國建國的頭一百年,幾乎沒有或者甚少法庭之友意見書,1900年至1950年之間的五十年,只有10%的案件有法庭之友意見書。現在有96%的美國最高法院案件,會有法庭之友意見書。

更重要的是,有一半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法理,被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採用並寫進裁決書裡。

2010年到目前,美國最高法院每案平均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是十二件;過去十年來,只有八件美國最高法院的案子,會有超過三十份的法庭之友意見書。

越是爭議性的案件,越會有較多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比如說在2015年導致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就有破天荒記錄的一百四十份法庭之友意見書。

在獨裁暴政的體系裡,權力就是財富,但是在普世價值的社會裡,知識才是財富。在目前的美國,聘請一位法學家或著名大律師,為美國最高法院案件撰寫一篇法庭之友意見書,費用是一萬至一萬五千美元。

《美國最高法院規矩第29條》規定法庭之友:

---必須使用固定的字體和格式;

---在封面的簡報上,不得超過兩千六百字;

---法庭之友意見書必須在立案後七天之內,提交到美國最高法院秘書處,過時則會被拒絕接受;

---必須在法庭之友意見書封面上註明是支持、反對或撤銷的觀點;

---法院還要求所有非政府法庭之友標明,為準備或提交陳述書提供金錢捐助的人。

法庭之友意見書法律摘要里,必須標出:

第一:案件名稱;第二:涉案當事人的姓名;第三:訴訟的當前階段;第四:正在處理的法律問題;第五:案件的相關事實簡述;第六:適用的法律;第七:與本案有關的判例;第八:遞交者的法理論點;第九:結論。

在法庭之友意見書內頁,必須按照規格標出:

第一:目錄;第二:授權表;第三:提交人的身份、利益和授權來源聲明;第四:披露對簡報有經濟貢獻的任何一方的聲明。

在美國司法史上,被法庭之友意見書影響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的有兩件大案:

第一件 : 是1973年導致美國婦女墮胎合法化的《羅 訴 韋德案(Roe v. Wade)》,共收到了二十三份法庭之友意見書,從裁決書的法理和引證來看,明顯的是法庭之友意見有力地書影響了裁判結果。

第二件 : 是2020年的關於在位美國總統是否擁有刑事提控或票傳權利《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

此案共收到十五份法庭之友意見書,其中有兩份特別的引人矚目:

第一份,是由十六位美國州與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司法部長聯名遞交的法庭之友意見書,一是由五位前美國司法部高級官員聯名遞交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十六位美國州與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司法部長是:

第一位:維吉尼亞州司法部長馬克.赫林(Mark Rankin Herring);   

第二位:加利福尼亞州司法部長澤維爾.貝塞拉(Xavier Becerra);  

第三位:康涅狄格州司法部長威廉.唐(William Morten Tong);

第四位:特拉華州司法部長凱瑟琳.詹寧斯(Kathleen Jennings);

第五位:馬薩諸塞州司法部長莫拉.希利(Maura Tracy Healey); 

第六位:夏威夷州司法部長克萊爾.康納斯(Clare Elizabeth Connors); 

第七位:伊利諾伊州司法部長夸梅.拉烏爾(Kwane Raoul); 

第八位:馬里蘭州司法部長布萊恩.弗羅什(Brian E Frosh);  

第九位:密歇根州司法部長達納.內塞爾(Dana Michelle Nessel);    

第十位:明尼蘇達州司法部長基思.埃里森(Keith Maurice Ellison); 

第十一位:內華達州司法部長亞倫.福特(Aaron Darnell Ford); 

第十二位:新澤西州司法部長古爾比爾.格雷瓦爾(Gurbir Sing Grewal);

第十三位:新墨西哥州司法部長赫克托.巴爾德拉斯(Hector Hugo Balderas); 

第十四位:俄勒岡州司法部長埃倫.羅森布魯姆(Ellen F Rosenblum);

第十五位:華盛頓州司法部長羅伯特.弗格森(Robert Watson Ferguson); 

第十六位:美國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司法部長卡爾.拉辛(Karl Antony Racine)。

這些都是美國當代拔尖的法學精英。從這個名單裡,人民可以看到一幅真實的美國夢樣板美景。

今年五十一歲的威廉.唐,是第二代華人移民的驕傲,父親來自香港,母親來自台灣,他在康涅狄格州哈佛市出生,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他曾當選康涅狄格州第147選區美國眾議員,並連任六次。至今為止,他是康涅狄格州唯一的華裔司法部長,也是唯一的亞裔司法部長。

美國之偉大,就是允許每個人都有美國夢的機會和權利。加勒比海小島國海地,雖然曾經輝煌過,鼎盛時期,其霸占全球65%的咖啡豆市場、著名的甘蔗酒與雨水陽光充足的農作物等的利潤,供應着法國拿破崙軍隊的全年開銷,海地也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黑人奴隸革命成功建國的榜樣。

政治制度的好壞決定一個國家的興衰,建國後的海地因為貪污腐敗與殘暴統治,使這個曾經美譽為加勒比海珍珠的小島國,淪落為北美洲最貧窮的國家。

在這十六位司法部長中,就有兩位是海地裔美國人,兩人都是第二代移民後裔:美國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司法部長卡爾.拉辛與伊利諾伊州司法部長夸梅.拉烏爾 。

父母是印度移民的新澤西州司法部長古爾比爾.格雷瓦爾,今年五十一歲,在新澤西州澤西市出生,威廉瑪麗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資歷輝煌,他可能是美國唯一依然按照印度男子傳統,頭上戴着纏頭巾(turban)的司法部長。他威嚴的儀表,更彰顯美國文化的多樣化與包容性。

俄勒岡州司法部長埃倫·羅森布魯姆,不僅是該州第一位猶太裔美國人司法部長,也是俄勒岡州歷史上第一位女性司法部長。

明尼蘇達州司法部長基思.埃里森滿門精英,也是支持美國民權運動著名的非洲裔美國人家族,父親是心理學專家,母親是著名社會福利專家,他有五位兄弟,三位是律師,一位是醫生,一位是牧師。

密歇根州女司法部長達納.內塞爾,堪稱新時代女性的典範,她不僅是密歇根州歷史上第一位猶太裔美國人司法部長,也是第一位公開自己是女同性戀而當選為密歇根州司法部長。

十六位司法部長聯手的法庭之友意見書,確實不同凡響,氣場磅礴,法理精細,在六十餘個判例的強大支援下,引經據典,情理並茂,是一篇難得一見的司法珍品,與其說這是一篇法庭之友意見書,倒不如說這是一篇法庭之友討伐狀。

2020年3月4日,十六位司法部長在開場白中,說明這篇法庭之友意見書的立場和目的:

“在單獨的簡報中,美國總統以個人身份和美國司法部,請求本法院在該權力上開闢一個漏洞,建立一種全新的總統豁免權,使其免受所有形式的州法院刑事訴訟程序的侵害 --- 包括執行針對第三方的大陪審團傳票。

然而,他們的論點建立在一個沒有歷史依據的前提上,顛覆了我們的聯邦制度:州和地方檢察官是流氓行為者,他們會純粹為政治利益對現任美國總統進行毫無根據的刑事調查,而州法院居然會允許他們這樣做。

各州迫切需要反駁這一論點,並確保法院對此事的裁決,會反映出對各州作為聯邦制度中獨立主權州地位的通常和適當尊重。”

十六位司法部長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指控說:

總統的陳述描繪了一幅令人擔憂的畫面。他堅持認為,維持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將導致美國行政長官受制於地方官員的突發奇想,而這種不可抗拒的普遍誘惑將純粹為了政治利益而提起刑事提控。

唐納德.川普總統警告說:政治將導致州和地方檢察官無情地騷擾在位美國總統,這種風險實在太大,無法容忍。只有絕對豁免於所有州法院的司法程序,才能阻止閘門的打開,讓各州和地方被放任對在位美國總統提起刑事訴訟。”

十六位司法部長的法庭之友意見書駁斥說:

“但這些都是經驗性的說法,唐納德.川普總統沒有提供任何現實證據。總統的陳述無法提供任何一個例子,來證明他聲稱的那種將無處不在的騷擾性起訴,因此他依靠推測和自相矛盾的斷言,即該案件是此類案件中的第一起,這證明在位美國總統票傳豁免權早已被接受。

美國司法部則提供了一些地方對在位美國總統或副總統採取行動的例子。但美國司法部提出的大多數例子,既不涉及犯罪調查也不涉及刑事提控,即使涉及犯罪調查或刑事提控的例子,也很難說會威脅到美國司法部所描述的那種無法忍受的職責分散。

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無法證明他們對州和地方檢察官失控行為的嚴重警告,這暴露了他們主張的刑事提控豁免權論點核心的致命缺陷。

州一級的檢察官並不是魯莽的政治行為者,他們渴望浪費納稅人的錢和稀缺的資源,對在位美國總統進行毫無根據的刑事提控,除了不確定的政治利益之外沒有其他目的。

相反,他們是受法律和道德原則指導的敬業公務員,本法院一再給予並指示下級法院給予善意的推定。

沒有理由根據毫無事實根據,並且在規範上令人不安的猜測來制定全新的憲法規則,即檢察官會突然放棄其專業義務而支持赤裸裸的黨派之爭。

同樣,也沒有理由無視兩個世紀以來的先例,這些先例強調了各州對地方犯罪的傳統權威以及它們作為獨立主權者應受到的尊重。

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堅持認為,在本案中必須以至高無上的聯邦利益為重,但他們未能證明所涉大陪審團傳票如何妨礙或加重國家政府的運作。

恰恰相反:因為大家都認為所涉傳票與在位美國總統的官方行為無關,也不會迫使他採取任何行動,所以它完全不影響美國總統的第二條職責 --- 以及更廣泛的聯邦政府的運作。

缺乏了兩大法理基本支柱---未經證實的斷言,即州級檢察官將純粹受政治驅動,以及大陪審團向總統代理人發出的傳票,將聯邦政府壓倒在各州之下---豁免權的論點就站不住腳了。本法院已經駁回了另一位總統的主張,即對他進行任何司法程序都是不允許妨礙其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能。

如果本法院承認需要某種豁免權 --- 無論是有條件的還是絕對的 --- 其裁決都是基於避免妨礙在任美國總統履行公務或打擊政府審議的坦率性的需要。

由於大陪審團傳票是在尋求與在任美國總統非官方行為有關的信息,因此不涉及任何受行政特權保護的材料,這些擔憂根本不適用。

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都沒有提出任何有效法理,來放棄長期以來對州刑事訴訟程序的規範性假設,以及對各州作為獨立主權應有的尊重。

本法院應該拒絕他們違反規範的論點,並保持對各州適當實施刑事訴訟程序能力的一貫信任。任何其他做法都會破壞本法院堅定保護的各州和聯邦政府之間的憲法權力平衡。“

十六位司法部長的法庭之友意見書論述自己的法理說:

“長期以來,美國最高法院一直推定各州刑事訴訟程序符合常規。美國最高法院也承認,禮讓原則和聯邦主義原則強烈反對侵入傳統州權控制領域,包括起訴地方犯罪。

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沒有提出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來放棄這些基本原則,轉而採用美國最高法院一再拒絕的全面刑事提控豁免權規則。

關於唐納德.川普總統的主張與各州作為獨立主權者的權威不一致與應維持對各州刑事訴訟程序的合法性推定上,本法院一再強調,檢察官的決定有權享有合法性推定,本法院不會輕易放棄這個基本原則。

本法院解釋說:審查起訴依據,可能會使檢察官的動機和決策受到外部調查,從而阻礙執法。因此,在沒有明顯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推定檢察官已經正確地履行其公職。

法院言出必行,要求訴訟當事人在提起基於檢察官惡意的訴訟之前,要承擔高額訴訟費。例如,根據《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提出報復性起訴的原告,必須證明檢方的主觀敵意和隨後的傷害;他還必須證明,作為一項門檻,提起訴訟的決定在客觀上是不合理的,因為沒有合理的原因支持。

當被告聲稱自己受到了選擇性起訴時,他必須證明政府拒絕起訴類似情況的嫌疑人,才能達到證據開示的門檻。

本法院還明確表示,合法性推定並不局限於聯邦檢察官。法院厘定了檢察官享有的自由度以及適用於選擇性起訴要求的嚴格標準,並明確表示,管轄規則來自涉及州起訴的案件。

本法院再次強調,在僅涉及州而非聯邦官員的案件中適用合法性推定。

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將要求本法院徹底推翻這一長期存在的規律性假設。根據唐納德.川普總統的說法,本法院必須假設政治將影響州和地方的決策,因為為政治利益起訴在位美國總統的誘惑是如此之大,以至於無法抗拒。 

儘管美國司法部曾短暫地拒絕了檢察官通常本着善意行事的觀點,但它也認為,利用刑事訴訟來對付在位美國總統的誘惑將是壓倒性的。

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都沒有為他們令人震驚的斷言,提供任何有實際意義的支持,即州檢察官是唯一不能被信任以誠信行事的人。

唐納德.川普總統沒有舉出任何一個例子,來說明他現在聲稱不可避免的污點起訴類型。 

相反,唐納德.川普總統引用了許多超過一個世紀的案例,其中美國聯邦法院阻止了各州干涉聯邦官員公務的努力。由於有爭議的傳票尋求與唐納德.川普總統總統非官方行為有關的信息,因此這些案例並不合適。

美國司法部列舉了兩例其擔心的刑事調查類型的例子。但都無法證明其意圖。首先,美國司法部提到了理查德.切尼副總統任期後期對他提起的起訴。

但尚不清楚該例子的作用是什麼,因為美國司法部本身已經承認,美國副總統在任期間可能會受到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

請參閱美國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長、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蘭道夫.莫斯的《現任美國總統對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的服從性備忘錄》。

更重要的是,理查德.切尼副總統事件實際上削弱了美國司法部的斷言,即州刑事司法系統的典型運作方式,不足以保護高級美國聯邦官員免受出於政治動機的起訴。起訴書發布幾周后,一名州行政法官駁回了起訴書。

在做出這一判決時,行政法官嚴厲批評了提起此案的南德克薩斯州檢察官,證明那些對美國聯邦高級官員進行可疑起訴的人,會面臨職業危險。

其次,美國司法部引用了亞利桑那州一名警長調查巴拉克.歐巴馬總統出生證明的例子。當然,這個例子既不涉及檢察官,也不涉及刑事提控。

更重要的是,正如美國司法部引用的文章所明確指出的那樣,涉案警長預料到有人批評他浪費納稅人的錢,於是他將調查工作外包給了他手下的志願者,而他的手下資金來自捐款。

雅克.比約(Jacques Billeaud)與警長喬.阿爾帕約(Joe Arpaio)結束對巴拉克.歐巴馬總統出生證明的調查,這位警長非但沒有釋放一個主權國家的不受制約的權力,反而不願依賴自己辦公室的資源,因為他擔心自己的政治行為會遭到強烈反對。這種業餘行動幾乎不意味着對行政部門的運作構成生存威脅。

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提供的其他例子則更加離題萬里。儘管兩者都提到了州或地方立法機構的各種行動,但毋庸置疑的是,州法律和決議與刑事訴訟相去甚遠。

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還提到了各候選人的聲明,這些聲明表明總統的行為值得調查。

這些引用充其量是令人費解的,因為美國司法部自己之前曾堅稱基於競選聲明質疑正式政策判斷的官方目的是不恰當的,而且充滿了棘手的困難。

無論該論點在案件中有何價值,它顯然在這裡更有說服力,因為所涉及競選聲明甚至不是由正在審查其判決的官員 --- 被告賽勒斯.萬斯 --- 發表的。

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努力重新定義問題,敦促法院將缺乏歷史經驗來支持他們的預測視為支持刑事提控豁免權論點,而不是削弱它。

正如唐納德.川普總統所言,這是第一次發出大陪審團傳票,這表明州和地方檢察官迄今為止,只是簡單地認為他們沒有權力對在任美國總統提起刑事訴訟,這反過來又表明美國憲法禁止這樣做。

這一論點因多種原因而失敗。首先,很難相信唐納德.川普總統指責的那些州和地方檢察官是在為了自我推銷而瘋狂地魯莽行事,而直到現在,他們竟然僅僅因為一項不成文且未經檢驗的在任美國總統刑事提控豁免規則而受到威脅。

這也沒有理由相信曾經存在過這種普遍的看法。恰恰相反:在此次訴訟之前,美國司法部早已公開表示,大陪審團可以調查美國總統任期內涉嫌犯罪的行為。事實上,美國司法部在美國總統最依賴的權威之一中恰恰提出了這一點。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指出,儘管美國總統在任期間不能受到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但大陪審團可以在整個豁免期內繼續收集證據。

美國聯邦政府已經公開表示美國總統在任期內可能會受到調查,人們不禁要問,唐納德.川普總統所說的廣泛接受的豁免權從何而來。 

唐納德.川普總統聲稱,如果法院在此確認,那麼閘門將打開。但這個說法也因另一個原因而失效。

如果在黨派關係密切的地方,為了政治利益起訴在任美國總統的誘惑難以抗拒,那麼為什麼其他高級美國聯邦官員,如總統內閣成員、美國參議員或美國眾議員 --- 在某些地方,由於與唐納德.川普總統相同的原因,這些官員可能非常不受歡迎? 

事實上,美國司法部明確承認,對在任美國總統同夥的調查,很可能會推動檢察官針對總統本人的行動。沒有什麼比指控對手及其同夥不僅是固執己見、天真無知、無能為力,而且很可能是騙子更具有政治效力的了。

那麼,針對高級美國聯邦官員的所有州傳票都在哪裡?在州法院起訴他們非官方行為的所有努力又在哪裡?解釋不可能是這些官員也被認為免於刑事提控,因為早已確定他們沒有這種豁免權。

然而,對自 1920 年代初以來被判有罪的美國聯邦官員的調查顯示,在約一百起的起訴中,只有 七起是由州或地方官員進行的。

其中三起起訴涉及交通事故死亡或醉酒駕駛,另外三起涉及擾亂治安或禁止的性行為---這些事實幾乎不能表明,試圖利用州刑事司法系統的力量對付為政治目的服務的美國聯邦官員。

出於政治動機的起訴是美國刑事司法系統的詛咒。這一基本原則不是廣泛但不言而喻的對豁免權的接受,最能解釋唐納德.川普總統擔心的毫無根據、令人厭煩的州起訴缺乏歷史支持的原因。

本法院不應基於以下判決得到確認後,州官員將開始定期違反該規範這一毫無根據的假設,為本案制定新的憲法規則。

拒絕在任美國總統的刑事提控豁免權,因為過去沒有針對在任美國總統非官方行為的民事訴訟,因此,此類訴訟的泛濫不太可能席捲在任美國總統的任期。“

十六位司法部長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就僅涉及唐納德.川普總統個人行為的情況下,聯邦主義和禮讓問題比任何聯邦利益都重要觀點上解釋說:

“本院一再裁定,美國總統不能免於司法程序。為了尋求不同的結果,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這樣一個事實:本案與之前的案件不同,本案涉及由州法院監督的州大陪審團發出的傳票。但這一事實差異並不會導致不同的結果。

相反,各州作為美國聯邦體系中獨立主權的特殊作用,強化了這一結論:沒有任何美國憲法規則使美國總統免於所有形式的刑事提控。

美國憲法的所有條款都致力於建立一個由堅不可摧的各州組成的堅不可摧的美國聯邦。各州不僅僅是美國的政治分支,州政府既不是美國聯邦政府的地區辦事處,也不是美國邦政府的行政機構。

《聯邦黨人文集》第三十九章指出,我們憲法的制定者,意圖讓各州保留主權的許多基本屬性,特別是包括在自己的法庭審理案件的主權,因此,長期以來的公共政策是反對美國聯邦法院干涉州法院的訴訟程序。

正如與所有權力分立規則一樣,保護各州免受美國聯邦侵犯的原因最終是功能性的:正如美國聯邦政府各協調部門的分離和獨立,有助於防止任何一個部門積累過多權力一樣,各州和美國聯邦政府之間健康的權力平衡,將降低任何一方暴政和濫用職權的風險。

這些基本原則說明了為什麼唐納德.川普總統要求根據美國憲法,免除州刑事訴訟程序的請求是極其站不住腳的。正如本法院所強調的,對地方犯罪行為的懲罰可能是傳統州權力最明顯的例子。

由於有爭議的傳票源於對潛在地方犯罪的調查,禁止其執行將侵犯各州的警察權力,而本法院一再拒絕支持這種做法。

這裡的侵入絕非毫無代價的。正如被告方所解釋的那樣,大陪審團的調查涉及眾多個人和企業行為者,他們不是美國總統,也沒有任何豁免權。

因此,阻止大陪審團收到傳票所涵蓋的信息,可能會嚴重損害該州追究第三方對潛在犯罪責任的能力。

或者,傳票記錄中包含的信息可能是免責的,而被告方無法獲得這些信息,可能會延長一項沒有犯罪事實的調查。

正如美國司法部之前所承認的,考慮到刑事訴訟中政府和被告的利害關係,任何有偏見的證據丟失的後果都是嚴重的。

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認為,州政府起訴地方犯罪的關鍵利益必須讓位於美國聯邦政府,確保國家政府運作不受阻礙的至高利益。確實如此。但這裡並不存在任何阻礙。

本案所涉及的大陪審團傳票並不威脅干涉在位美國總統的官方行為,事實上,它甚至不涉及這些行為。相反,受到質疑的傳票尋求有關總統任職前事件的信息,當時他是一名普通公民,居住在紐約。

此外,由於傳票是發給與唐納德.川普總統有關的企業實體,而不是唐納德.川普總統本人,因此它並不旨在強迫唐納德.川普總統做任何事情。

因此,紐約州州大陪審團傳票不能說成是賦予了州法院,對唐納德.川普總統的任何控制權,無論是直接控制還是其他形式的控制。  

為了掩蓋這一明顯問題,唐納德.川普總統在一個括號中堅持認為,對唐納德.川普總統進行刑事提控,無論針對的是官方行為還是非官方行為,其效果完全相同。

但這種說法聽起來更像是言過其實,而不是合理的解釋。本法院應該要求更多,才能擺脫其傳統上不願介入國家關切領域的立場,特別是考慮到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尚未表明這份傳票如何構成州法院對總統的控制。“

關於美國最高法院判例排除了唐納德.川普總統的民事訴訟與刑事提控豁免權要求的議題,十六位司法部長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是這樣論述的:

“由於缺乏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根據傳票來自州法院的來源來區分此案,因此豁免權的論點在本法院的先例壓力下,無法不土崩瓦解。

美國最高法院在《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的判決,已經駁回了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主張豁免的幾乎所有論點。

在《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就像本案一樣,威廉.克林頓總統依靠先例,本庭承認對基於官方行為的索賠享有豁免權。

美國最高法院駁回了唐納德.川普總統試圖消除官方行為和私人行為之間區別的努力,並解釋說它從未暗示唐納德.川普總統或任何官員,享有超出以官方身份採取的任何行動範圍的刑事提控豁免權。

威廉.克林頓總統也提出了同樣的嚴重警告,稱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的確認,可能引發額外的訴訟,並稱此類訴訟將給在任美國總統的時間和精力帶來不可接受的負擔,從而影響其有效履行職責。本院駁回了這一論點,理由有二,這兩個理由都與本案有關。

第一,本法院指出,唐納德.川普總統對允許針對他的案件繼續進行,可能產生的影響的預測性判斷,在歷史上幾乎沒有得到支持。

本法院指出,針對現任美國總統的私人行為的訴訟只有三起,法院推斷,如果過去有任何跡象,那麼這種訴訟的泛濫似乎不太可能席捲美國總統的任期。

本法院還表示相信,程序規則和制裁的可能性,將對針對在位美國總統非官方身份的訴訟產生重大威懾,這些訴訟旨在獲取政治利益或騷擾。

第二,也是更為重要的一點,本法院解釋說,唐納德.川普總統錯誤地認為,美國司法部門和行政部門之間的互動,即使是相當繁重的互動也必然會達到憲法所禁止的程度,從而損害行政部門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能的能力。

回到官方行為和非官方行為的區別上,《克林頓 訴 瓊斯案》時法院推理說:審查非官方行為對美國總統的時間和精力造成的負擔,當然不能被認為像司法審查和偶爾的官方行為無效,所帶來的直接負擔那樣繁重。

本法院還指出,總統和其他官員的時間受到各種各樣的限制,有些是私人的,有些是政治的,有些是官方職責的結果。雖然這些干擾可能會讓受其影響的人感到惱火,但它們通常並不涉及憲法的基本原則。

威廉.克林頓並不是孤軍奮戰。相反,法院在《美國 訴 尼克松案》中的判決,也駁回了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現在提出的許多相同論點。

最重要的是,《美國 訴 尼克松案》,本法院駁回了理查德.尼克松總統重申的絕對豁免權的確切論點:行政部門在其自身範圍內的獨立性,使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免受正在進行的刑事起訴中的司法傳票。

本法院一致認為,這種獨立性不能維持在位美國總統絕對的、無條件的司法豁免權。《美國 訴 尼克松案》時,本法院還強調了另一個與此直接相關的問題:證據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重要性。

本法院解釋說:在對抗制度中,有必要了解所有相關事實,這既是根本的,也是全面的,並且如果無法獲得具體事實,刑事起訴可能會完全受挫。

因此,法院得出結論,對保密的普遍興趣不能凌駕於公正執行刑事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上。

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並未對《克林頓 訴 瓊斯案》和《美國 訴 尼克松案》中本法院的推理,提出有說服力的反駁。

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主要依據的,是該案件源自州而非美國聯邦訴訟的事實。

誠然,在《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本法院認為沒有必要考慮或決定類似訴訟是否會在州法庭上勝訴。

但這一聲明僅僅反映了本法院分析的性質,具體來說,其重點是三權分立原則,該原則限制美國聯邦政府的三個部門侵犯其他兩個部門的職權。

《克林頓 訴 瓊斯案》的法院並沒有說在位美國總統的豁免權主張會在州法院勝訴。出於我們已經解釋過的原因,禮讓原則和聯邦主義原則建議,應該拒絕唐納德.川普總統為獲得任何特定於州法院的豁免權所做的努力。“

十六位司法部長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就唐納德.川普與美國司法部的如果允許提控或票傳在位美國總統,將會對唐納德.川普總統在國內和國外擔任美國國家領導人的能力構成威脅的所謂法理,強力駁斥道:

“這些論點完全忽視了本院對《克林頓 訴 瓊斯案》的分析。正如《克林頓 訴 瓊斯案》裁決書所解釋的那樣,遵守涉及私人行為的司法程序,並不達到憲法禁止的損害程度。

因為任何僅僅是審查非官方行為的副產品而對在位美國總統的時間和精力造成的負擔,肯定不能被視為像司法審查,和偶爾宣布其官方行為無效所造成的直接負擔那樣沉重。

他們也沒有理解本院的結論,即使是占用在位美國總統時間的令人惱火的干擾,通常也不會涉及到憲法原則問題。

更重要的是,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的干擾和污名化論點,忽略了刑事起訴和大陪審團調查之間的關鍵區別。

如上所述,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所依賴的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得出的結論,美國總統在任期內不會受到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

無論這一立場的優點是什麼,美國司法部承認,本法院並未採納這一立場,這並不意味着同樣的推理也適用於大陪審團調查的完全不同情況。

相反,很明顯,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的干擾和唐納德.川普總統的污名論點,適用於調查的方式與適用於起訴的方式截然不同,而且效力也低得多。

關於干擾,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備忘錄》,重點關注被告出席審判的傳統,以及法院在主持刑事訴訟時無法配合在位美國總統的日程安排,這些問題與刑事訴訟的調查階段無關。

關於污名,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關注的是刑事起訴書,反映了大陪審團的官方判決,這使在位美國總統面臨官方宣告,即有理由相信他犯下了犯罪行為。

刑事調查,即使是通常涉及秘密大陪審團傳票的調查,也不會做出這樣法律禁止的公開宣告。

唐納德.川普總統則只是假定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的結論是正確的,並試圖從該假設反向推理,並提出額外的論點,即豁免權延伸到大陪審團調查,並可針對第三方的傳票提出豁免權。

但即使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備忘錄》,對起訴在位美國總統的看法是正確的,這些觀點也不支持唐納德.川普總統對調查的立場。

首先,同一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備忘錄》明確得出結論,在位美國總統不能免於大陪審團的刑事犯罪調查。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的理由,也不一定像唐納德.川普總統堅持的那樣,既出於剛剛解釋的原因,也因為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的分析,還基於與本案毫無關係的第三個支柱:

實際判處監禁,將使在位美國總統在身體上無法履行職責,因此,無論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對在位美國總統免於起訴和起訴的看法是否有效,它都不支持唐納德.川普總統在此提出的其他論點。

唐納德.川普總統試圖區分《美國 訴 尼克松案》裁決的努力也無濟於事。首先,唐納德.川普總統認為《美國 訴 尼克松案》時,本法院沒有決定在位美國總統刑事提控豁免權問題。

這完全是錯誤的。如上所述,本法院承認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的論點,即行政部門在其自身範圍內的獨立性,使在位美國總統免受正在進行的刑事提控中的司法傳票,並一致堅決駁回了這一論點。這一裁定在本案中具有決定性的判例作用。

唐納德.川普總統對《美國 訴 尼克松案》事實的陳述,並不比他重寫本院意見的努力更有說服力。

唐納德.川普總統根據自己猜測自己是被告調查的目標,聲稱《美國 訴 尼克松案》不合適,因為在那個案件中,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只是一個證人。  

事實並非如此。本院在《美國 訴 尼克松案》中解釋說,美國總統對作為第三方向他發出的傳票提出質疑,並進一步指出,本法院同意大陪審團將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列為未被起訴的同謀者。

這些事實使得本法院的意見在此案中直接適用。與《美國 訴 尼克松案》一樣,唐納德.川普總統對第三方傳票提出質疑,要求提供與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相關的信息。

唯一的實質性區別是,在本案中,唐納德.川普總統不是傳票的接收者。這一事實不利於美國總統豁免權,而不是有利於美國總統豁免。

無需特別證明即可執行大陪審團傳票,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認為,即使唐納德.川普總統沒有絕對免於刑事提控豁免權,被告也必須特別證明其需要,才能從唐納德.川普總統的代理人那裡獲得有關的記錄,該論點同樣站不住腳。

適用這種高度證明的案件的《美國 訴 尼克松案》本身,以及都涉及假定受行政特權保護的材料。根據本法院對《美國 訴 尼克松案》的判決,法院相應地要求尋求特權信息的人,證明對相關材料有明確、具體的需求。

這些裁定不適用於本案。正如美國司法部承認的,披露這些案件中所尋求的材料所帶來的風險,與本案所討論的風險完全不同。

在《美國 訴 尼克松案》和隨後的案件中,披露材料可能會打擊政府官員在履行職責時的坦誠,從而損害決策過程。

正如本法院所解釋的那樣,政府審議中的保密性需求太明顯了,不需要進一步討論。此外,雙方都接受了美國總統通信被推定享有特權的立場。

關於美國司法部在本案中指出的風險,並沒有達成共識:州刑事傳票要求唐納德.川普總統提供個人記錄,可能會騷擾或給他帶來不必要的負擔,使他無法履行公務。

如上所述,所謂的騷擾威脅和或不必要的負擔完全沒有根據。

出於同樣的原因,美國司法部所依賴的利益不足以證明唐納德.川普總統絕對免於刑事提控,也不足以要求更嚴厲的出示。

此外,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未能證明,普通刑事訴訟規則,不足以防止騷擾性傳票的可能性。

人們普遍認為,利用大陪審團調查來騷擾證人或調查對象是不恰當的。大陪審團不得出於惡意或騷擾意圖而選擇目標。

根據這一原則,多個州已通過規則,禁止繁重的大陪審團傳票,州法院也已表明願意在懷疑有不正當動機時撤銷傳票。

如果目標是出於惡意或騷擾意圖而選定並發出傳票,則大陪審團傳票應被撤銷,這些規範消除了任何強調證據的需要,特別是在本案中,騷擾威脅完全是推測性的。

要求更強烈地表明需要不僅沒有必要,而且肯定會造成傷害。正如法院幾十年前在確立適用於檢察決策的規律性推定時所解釋的那樣,審查起訴的基礎可能會使檢察官的動機和決策受到外部調查,從而阻礙執法。

顛倒標準規則,要求被告在執行大陪審團傳票之前證明其信息請求的合理性,這恰恰會引發法院一貫避免的那種司法事後猜測。

這種事後批評的負面影響不容小覷。限制檢察官強制提供文件和證詞的權力,將更廣泛地阻礙大陪審團和刑事司法系統的真相調查功能。

如果檢察官因無法達到最低舉證要求而無法獲得證據,那麼不法分子包括那些沒有豁免權的人,可能不會因其罪行而被追究責任,而無辜者可能不會免除調查負擔,因為無法獲得脫罪證據。

此外,作為被告,如果證據在美國總統任期屆滿前丟失,檢察官因此無法履行舉證責任,擬議的加強舉證可能會將美國總統在任期間的暫時免於起訴轉變為永久豁免。

簡而言之,沒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被告進行加強舉證,並且有多個令人信服的理由維持現狀。“

在從多個角度論述《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各種法理後,十六位司法部長的法庭之友意見書的結論,只有簡單但堅定的一句話:

“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應予維持”

在十五份的法庭之友意見書中,除了十六位司法部長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外,另外一份特別使人矚目的,非法庭之友意見書莫屬:

十位前美國司法部高級官員於2020年3月4日,就《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有關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發布的五份《備忘錄》專題,從美國憲法的角度,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專家法理意見。

十位前美國司法部高級官員有數個共同點:全是美國法學博士;全是美國法學院教授或拔尖執業律師;全曾在美國司法部尤其是在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任職;全介入過或處理過五份關於在位美國總統民事訴訟與刑事提控豁免權或傳票法理;全是這個領域的法律專家;全是美國憲法學或政治學專家。

十位前美國司法部高級官員:

第一位是:約翰.貝林格(John Bellinger Bellinger III) , 1986年度哈佛法學院法學博士,1997年至2001年曾任美國司法部刑事部門律師;

第二位是:麗貝卡.布朗(Rebecca Latham Brown),1984年度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曾任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南加利福尼亞州大學法學院教授;1983年至1985年出任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法律顧問;

第三位是:埃文.卡明克(Evan Caminker),印第安納州布盧明頓(Bloomington)布蘭奇.瑞基學院(Branch Rickey Collegiate)法學院憲法學教授,2000年至2001年出任美國司法部副助理司法部長;

第四位是:道恩.約翰森(Dawn Johnson),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教授,1997年至1998年出任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代理助理司法部長;

第五位是:彼得.凱斯勒(Peter Douglas Keisler),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2007年出任美國司法部代理司法部長,2003年至2007年出任助理司法部長,主管民權事務;

第六位是:尼爾.金科普夫(Neil Kinkopf),喬治亞大學法學院教授,1993年至1997年出任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特別助理;

第七位是:道格拉斯.克米克(Douglas Kmiec),佩珀代因大學(Pepperdine University)法學院名譽教授,1988年至1989年出任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助理司法部長;

第八位是:高洪柱(Harold Hongju Koh),著名的韓裔美國人,父母來自韓國,在波士頓出生,哈佛法學院法學博士,1994年至1998年出任匹茲堡大學法學院院長,1983年至1985年,出任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法律顧問;

第九位是:彼得.謝恩(Peter Milo Shane),俄亥俄州立大學法學院教授,1979年至1981年出任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法律顧問;

第十位是:朱迪思.韋格納(Judith Welch Wegner),北卡羅來納大學法學院教授,1997年至1979年出任法庭之友意見書法律顧問。

由十位法學家聯手撰寫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其受到美國最高法院重視,是可以預期的。

這份十位法學家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注重於一個主題: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發布過、專供美國司法部長參考的、五份有關在位美國總統與副總統是否擁有民事訴訟與刑事提控豁免權法理《備忘錄》或《意見書》。

第一份是:1973年6月25日,由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羅伯特.迪克森博士獨自撰寫的《美國總統、副總統和其他文職官員在任職期間服從接受刑事提控備忘錄》;  

筆者在《美國現任與卸任總統的刑事提控豁免權法理淵源---從備忘錄到意見書到政府道德法案再到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中,曾有詳細的介紹。

第二份是:1973年9月24日,也是由由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羅伯特.迪克森博士獨自撰寫的《美國總統、副總統刑事提控備忘錄》。

羅伯特.迪克森考慮總統、副總統和其他文職官員在任期間是否接受聯邦刑事起訴的法理。他的結論是,大多數文職官員,包括副總統,在任期間都得接受刑事起訴。然而,關於總統,羅伯特.迪克森解釋說:

“根據我們的憲法計劃,既不能說法院對在位美國總統擁有與普通公民相同的管轄權,也不能說在位美國總統對任何類型的索賠都絕對不受法院管轄。正確的做法是在法院的正常職能與在位美國總統的特殊職責和職能之間找到適當的平衡。”

十位法學家的法庭之友意見書評論羅伯特.迪克森的《備忘錄》法理說:

“在羅伯特.迪克森看來,美國總統在任期內應該免於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因為在位美國總統的獨特角色以及民事起訴或刑事提控將影響他履行國家首席執行官職責的能力。

但羅伯特.迪克森備忘錄的重點是在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而不是其他類型的刑事訴訟,被起  訴的在位美國總統仍然試圖擔任首席執行官的場面令人難以置信。

《備忘錄》中沒有提到大陪審團是否可以進行涉及總統公務之外行為的起訴前調查,更不用說大陪審團是否可以傳喚第三方與該調查相關的文件。

羅伯特.迪克森還明確表示,在試圖尋找法院正常職能與總統特殊職責和職能之間的適當平衡時,現任美國總統是否可以被起訴的問題本身就是一個難以回答的問題。

考慮到刑事訴訟是否會在直接或正式意義上過度干擾美國總統的行為。

羅伯特.迪克森的結論是:美國總統的職責已經變得如此繁重,如果美國總統必須為刑事起訴辯護,他可能無法充分履行其職權和職責。

因此,鑑於美國總統辦公室的獨特之處,對美國總統的刑事提控,不應超過可能對在位美國總統履行公務造成嚴重身體干擾以致喪失行為能力的程度。

 《備忘錄》解釋說:這種身體干擾考慮對於導致短暫審判和罰款的輕微違法行為不會那麼嚴重,但在更嚴重的事項上,這可能需要美國總統長期親自參與審判程序,如果美國總統在被免職前接受審判,美國總統職位就會脫軌。

《備忘錄》還考慮了在彈劾之前,啟動或起訴刑事訴訟是否實際上會過度妨礙執政權力,而且由於美國總統職位的象徵意義,這樣做也不合適。

羅伯特.迪克森指出,美國總統超越任何法院的程序或任何法院的管轄權的說法可能言過其實,但他仍認為通過刑事訴訟傷害總統就是阻礙整個政府機構的運作,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事務上尤其如此,因為刑事審判和上訴可能會拖延數月。“

第三份是:1973年10月5日,由美國司法部副司法部長羅伯特.博克撰寫的《關於美國在位總統副總統刑事提控備忘錄(Criminal Prosecution Memo)》。

“1973 年 10 月 5 日,美國司法部長羅伯特.博克向馬里蘭州地區美國聯邦法院提交了一份關於起訴在任副總統斯皮羅.阿格紐的《備忘錄》,辯稱:由於美國總統行政權力的關鍵性,美國總統不會受到普通刑事訴訟的約束。

關於 1972 年 12 月 5 日成立的大陪審團的程序:美國副總統斯皮羅.阿格紐的申請,根據羅伯特.博克的說法,這一結果源於美國憲法第二條規定的獨特的權力範圍,只有美國總統才能行使這些權力,除非美國參議院決定剝奪他的這些職責。

但重要的是,羅伯特.博克的《備忘錄》明確指出,他所說的免於刑事訴訟是指在位美國總統在被免職之前免於刑事提控和審判。

羅伯特·博克的《備忘錄》並未提及在位美國總統或任何其他官員在被起訴之前免於大陪審團調查和傳票,更不用說針對第三方的大陪審團傳票了。”

十位法學家在法庭之友意見書裡清楚地指出羅伯特.博克這份《備忘錄》的重點法理是:

第一,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款》的授權,在位美國總統是唯一擁有暫時民事訴訟、刑事提控豁免權的職位;

第二,在美國法律眼中,在位美國副總統的職位是一個高級美國聯邦政府官員,因而與其他官員一樣,美國司法部可以民事訴訟、刑事提控與票傳;

第三,美國大陪審團有權調查在位美國總統,與收集有關的證據,但刻意模糊是否允許美國大陪審團向在位美國總統簽發傳票的法理;

第四,羅伯特.博克《備忘錄》,絕口不提美國大陪審團是否有權向涉及調查在位美國總統刑事犯罪的第三方簽發傳票的法理,顯然是默認傳票的合憲性;

第五,在位美國總統沒有永遠的民事訴訟、刑事提控與拒絕傳票豁免權,一旦卸任,所有的豁免權自動消失。

美國司法部長羅伯特.博克的這份《備忘錄》,形同“周六夜間大屠殺”時,他曾充當理查德.尼克遜的政治打手,為美國司法史留下齷齪不堪的記錄,既斷送了在位美國副總統斯皮羅.阿格紐的所有司法援助希望,也為他自己種下日後被羅納德.里根總統提名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時,罕見地被美國參議院悍然拒絕的禍苗。

第四份是:1974年7月4日,由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列奧尼達斯.賈沃斯基發布的《賈沃斯基簡報(Jaworski brief)》。十位法學家在法庭之友意見書裡評論此事說:

“一年後,水門事件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再次討論在位美國總統是否有權接受刑事提控。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同樣得出結論,任何豁免的範圍都必須基於功能分析來確定,即所涉刑事提控是否會妨礙在位美國總統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能。

針對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對水門事件大陪審團行為的質疑,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列奧尼達斯.賈沃斯基向本法院提交了一份《簡報》解釋說:現任美國總統是否應該被起訴是一個懸而未決且實質性的問題。

《賈沃斯基簡報》對在位美國總統在該案中的論點表示懷疑,即對現任美國總統刑事提控將削弱整個國家政府部門,從而削弱整個體系。

我們的憲法體系已證明其具有極強的彈性,並且經受住了重大危機時期,包括我們的美國總統長期喪失個人能力的幾次危機。

但即使美國總統免於起訴,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賈沃斯基簡報》也得出結論,在位美國總統仍然可能被列為未被起訴的共謀者,根據美國聯邦大陪審團的傳統權力,美國聯邦大陪審團有權調查和指控包括法律上不可起訴共謀者陰謀的權力。

雖然《賈沃斯基簡報》承認起訴將要求在位美國總統花時間準備辯護,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他對公共職責的關注,將在位美國總統列為未被起訴共謀者,不能被視為同等的負擔。

雖然這是一個嚴肅而莊嚴的舉措,可能引起公眾和私人的痛苦,但這一行動並非憲法所禁止。

《賈沃斯基簡報》進一步強調了美國司法部的長期立場,即在位美國總統刑事提控豁免權並不絕對禁止美國總統不會受到刑事提控

事實上,通過接受將在位美國總統列為未被起訴共謀者的適當性,《賈沃斯基簡報》必然考慮到美國總統在任期間,將受到美國聯邦大陪審團的調查。“

十位法學家法庭之友意見書裡,用實際的案例和法理,戳破了唐納德.川普自稱他擁有美國憲法賦予包括票傳在內的民事訴訟與刑事提控絕對豁免權謬論。

很不辛,這種謬論,到了2024年7月1日美國最高法院的《唐納德.川普 訴 美國案》時,變成了一場美國司法的噩夢。  

第五份是:2000年1月5日,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蘭道夫.莫斯的《莫斯備忘錄(Moss Memorandum)》。十位法學家法庭之友意見書是這樣看待《莫斯備忘錄》的:

“《莫斯備忘錄》討論了上述美國司法部先前的《備忘錄》和《簡報》以及美國最高法院的介入性裁決。《莫斯備忘錄》得出結論,對現任美國總統的民事起訴或刑事提控將不被允許地削弱行政部門履行美國憲法賦予的職能的能力。

在得出這一結論時,《莫斯備忘錄》首先審查了上述美國司法部先前的《備忘錄》和《簡報》。

與美國總統向本法院提交的《簡報》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莫斯備忘錄》準確地描述了美國司法部先前的聲明,即沒有批准在位美國總統享有任何形式的刑事提控豁免權。

《莫斯備忘錄》首先回顧了羅伯特.迪克森的《刑事起訴備忘錄》和羅伯特.博克的《簡報》,得出結論:兩者都承認美國總統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但美國總統在美國的憲法秩序中占有其獨特的地位。

蘭道夫.莫斯認為羅伯特.迪克森的《刑事起訴備忘錄》是在解釋說:美國聯邦大陪審團提出起訴或陪審團作出裁決,對國家首席執行官的刑事責任進行指控或裁定,將對協調政府部門的運作能力產生巨大的破壞性影響。

《莫斯備忘錄》指出:該部門 1973 年的分析,並不依賴於美國總統在任期間不受所有司法程序約束的廣泛論點,事實上 1973 年的分析,特別對這種論點表示了懷疑。

《莫斯備忘錄》接着討論了 1973 年後,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的三起案件,這些案件可能影響了該部門關於在位美國總統是否適合接受刑事提控的結論。

《莫斯備忘錄》強調了對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的關注,並認為儘管這些案件都沒有直接解決現任總統是否可以被起訴、提控或監禁的問題,但《莫斯備忘錄》表明它們與這些問題的密切相關。《莫斯備忘錄》的結論是,這些先例與美國司法部的觀點一致,即:

(1) 正確的理論分析需要在美國總統作為行政部門唯一首腦的職責,與支持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現任總統的重要政府目的之間取得平衡;

(2) 適當的平衡支持承認美國總統在任期間暫時免受此類刑事訴訟。

《莫斯備忘錄》與其對美國司法部採取平衡方法的描述一致,《莫斯備忘錄》描述了本法院在《美國 訴 尼克松案》中的判決,既強調了美國總統通信保密在履行美國總統職責方面的重要性,又承認必須權衡這一利益與司法在對抗制中發展所有相關事實的需要。

最終,在《美國 訴 尼克松案》時,本法院得出結論,美國總統對保密的普遍興趣不足以證明享有免於所有刑事傳票的特權。

《莫斯備忘錄》還涉及1982年的《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和1997年的《克林頓 訴 瓊斯案》。兩起案件分別涉及在位美國總統因其官方和非官方行為而免於民事訴訟。

關於針對美國總統官方行為的訴訟,《莫斯備忘錄》解釋道,《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的審判法院支持絕對豁免規則,結論是這種豁免權是美國總統獨特職權的職能授權事件,植根於三權分立的憲法傳統,並得到我們的歷史支持。

相比之下,在《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本法院拒絕將《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中承認的豁免權,擴大到挑戰在位美國總統非官方行為合法性的民事訴訟,並允許對威廉.克林頓總統提起民事訴訟。

儘管本院承認三權分立原則限制了聯邦司法機構干涉行政部門的權力,但它並不認為該原則應該排除有爭議的民事訴訟,因為如果美國地區法院處理得當,該案極不可能占用在位美國總統大量的時間。

事實上,在位美國總統的證詞,無論是用於取證還是用於審判,都可以在白宮進行,時間可以安排在他繁忙的日程安排下,而且如果進行審判,在位美國總統就沒有必要親自出席。

《莫斯備忘錄》指出,法院的理由是法院經常審理質疑美國總統官方行為合法性的民事訴訟,法院偶爾會命令在位美國總統提供證詞和文件或其他材料。

綜合這些先例,《莫斯備忘錄》得出的教訓是:1973 年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所依賴的平衡分析方法,已被採納為適當的分析模式,用於解決法院近期案件中發現的權力分立問題。

  通過運用這種平衡分析方法,《莫斯備忘錄》明確得出結論:起訴和提控現任總統將妨礙行政部門履行其憲法職能,並且這種影響不能以壓倒一切的需要來促進制衡和合法的政府目標。

 《莫斯備忘錄》解釋稱,在位美國總統應免於起訴和提控,原因有二。首先,提起刑事提控以及通過司法程序回應此類提控所帶來的污名,給在位美國總統帶來的負擔非常沉重,這將嚴重影響他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的能力。

《莫斯備忘錄》區分了《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的民事訴訟,並解釋說,刑事訴訟所伴隨的特殊公眾譴責和污名,及其可能對美國總統在國內外的尊重和地位產生的影響,與提起私人民事訴訟所造成的後果無法公平地類比。

其次,面臨刑事提控並試圖逃避定罪和懲罰的在位美國總統,所承受的獨特的精神和身體負擔與應對民事訴訟的負擔在性質上不同,而且程度遠大於後者。正如《莫斯備忘錄》所解釋的那樣,刑事被告通常參加自己的審判,有權與證人對質,有權聘請律師。

他們必須與律師溝通並制定辯護計劃,並且總體上需要被告在特定時間和地點親自關注和出席,因為刑事辯護的負擔遠不能通過熟練的審判管理來減輕,而民事訴訟則不然。

簡而言之,根據《莫斯備忘錄》與私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在《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將此類訴訟與之進行比較的另外兩個司法程序,傳票要求提供文件或證詞以及司法審查和偶爾的美國總統官方行為無效不同,刑事訴訟特別需要美國總統的個人時間和精力,並且不可避免地會導致相當程度甚至壓倒性的精神專注。

《莫斯備忘錄》隨後在起訴和刑事訴訟對美國總統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的能力造成的負擔,與迅速啟動刑事提控程序的合法政府目標之間進行了權衡。

值得注意的是,《莫斯備忘錄》明確考慮了大陪審團在總統任職期間收集證據的可行性,以便在總統不再任職後對其進行起訴。

關於任何可能阻礙這一進程的訴訟時效,《莫斯備忘錄》建議法院可以在美國總統任職期間中止此類訴訟時效的執行,或者美國國會可以通過實施自己的中止規則來克服任何此類障礙。 ”

關於起訴延遲可能會降低最終起訴的成功率,《莫斯備忘錄》總結道  : 與巨大的成本和對整個政府部門運作的嚴重干擾相比,這些延遲的潛在成本雖然巨大,但並非控制因素。

最重要的是,《莫斯備忘錄》直言不諱地指出,大陪審團可以在整個豁免期間繼續收集證據,甚至在必要時將這項任務交給隨後組建的大陪審團。

事實上,大陪審團可以在美國總統任職期間繼續調查他,這是一個關鍵原因,即使起訴被推遲到美國總統離任之後,也沒有必要擔心刑事案件中證據丟失造成的不利影響。

簡而言之,與之前的司法部文件一樣,《莫斯備忘錄》並未質疑在位美國總統是否願意接受美國聯邦大陪審團的傳票,更不用說總統向第三方發出傳票是否合適。

《莫斯備忘錄》的重點是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事實上,《莫斯備忘錄》多次引用消息來源,解釋在位美國總統容易受到某些司法傳票的約束。

例如,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的案件,該案件駁回了美國總統絕對不受司法傳票約束的說法

美國 訴 尼克松案》提出在位美國總統對保密的普遍興趣,不足以證明他享有免於所有刑事傳票的特權裁決。

早期的一份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非公開《備忘錄》,關於《美國 訴 尼克松案》依據的法理而得出結論說:刑事案件中的司法傳票可以發給在位美國總統,對傳票的任何質疑都必須基於所尋求信息的性質,而不是在位美國總統享有的任何程序豁免權。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助理檢察長道格拉斯.克米克,在1988 年 10 月 17 日致美國總統首席法律顧問亞瑟.卡爾瓦豪斯(Arthur Culvahouse)的《備忘錄》說:

關於刑事起訴中要求在位美國總統提供證據所涉憲法問題指出 :《克林頓 訴 瓊斯案》考慮了在位美國總統要求提供文件或證詞的傳票。

更重要的是,該《備忘錄》特別考慮了美國聯邦大陪審團可以在免於起訴的整個期間繼續收集證據。

因此,《莫斯備忘錄》非但沒有質疑與在位美國總統行為有關的美國聯邦大陪審團傳票的可允許性,反而反覆暗示,任何的在位美國總統豁免權都不能阻止此類傳票。“

十位法學家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最後的一段法理闡述,是回歸到這份法庭之友意見書之主要目的 ----對於美國最高法院即將開庭的《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立場和觀點。

在副題為《將美國司法部各〈備忘錄〉和〈簡報〉中描述的平衡測試,應用於涉及在位美國總統是否適合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並不會妨礙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遵守該第三方傳票。》中,陳述這些法學家們的集體意見說:

“當面臨在位美國總統豁免權,是否可以阻止涉及在位美國總統的案件的司法程序問題時,美國司法部採用了一種平衡測試原則,既考慮了司法程序的重要性,也考慮了任何特定行動可能對在位美國總統履行憲法職能的能力產生的影響---在位美國總統享有憲法豁免權,免受聯邦法院可能破壞其獨立性或干涉其職能的行動的影響。

這項測試使美國司法部得出結論,美國總統在任期間免於起訴或刑事起訴。即使對本案中涉及的起訴前第三方大陪審團傳票也適用類似的測試,很明顯,在位美國總統豁免權不應阻止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遵守法定的傳票規定。

美國司法部關於在位美國總統免於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起訴的立場部分,是基於《莫斯備忘錄》之面臨刑事指控並試圖逃避定罪和懲罰的在位美國總統,將承受獨特的精神和身體負擔理論。

正如《博克備忘錄》所描述的,對現任美國總統的起訴、提控和審判與美國總統的憲法職責不相容,因為這將暫時使在位美國總統無法履行其憲法職責,針對在位美國總統的刑事提控不應超過可能導致美國總統履行公務受到嚴重身體干擾以致喪失行為能力的程度。

《莫斯備忘錄》也說:刑事提控特別需要在位美國總統的個人時間和精力,並且必然會造成相當程度甚至壓倒性的精神專注,即使單是起訴書,也會促使在位美國總統投入一些精力和注意力來最終進行法律辯護。

然而,要求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遵守本案中的大陪審團傳票並不涉及上述任何擔憂。一般而言,遵守傳票不會像回應刑事提控和進行法律辯護那樣耗費在位美國總統的個人時間和精力。

這可能就是為什麼美國司法部一再強調在位美國總統並非不受所有司法傳票的約束,甚至可能被要求在適當的情況下親自作證。

從兩百餘年前的《美國 訴 伯爾案》判例指出,在位美國總統可以被傳喚出庭,作為證人接受訊問,並被要求出示其持有的任何有關文件,這一點無可爭議。

《克林頓 訴 瓊斯案》判例更清楚說明,允許對在位美國總統的非官方行為進行民事審判,儘管審判可能會耗費在位美國總統的一些時間和精力。

在這種情況下,這不應該對在位美國總統的個人精力和注意力產生任何影響,因為必須遵守傳票的是第三方的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而不是唐納德.川普總統,而且唐納德.川普總統並沒有暗示所要求的文件享有任何的特權。

美國聯邦下級法院認為,沒有任何法院命令唐納德.川普總統做或出或交出任何東西,因此第三方傳票造成的任何負擔或干擾,幾乎不會達到干擾在位美國總統忠實執行法律的職責的程度。

其次,《莫斯備忘錄》自己承認,美國司法部對在位美國總統免於起訴和提控的立場也受到所謂的因提起刑事檢控而產生的污名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司法部得出的結論是,在位美國總統免於起訴和提控,因為起訴和提控會帶來特殊的公眾恥辱和污名。美國司法部從未暗示在位美國總統可以免於刑事提控,僅僅是因為這可能會帶來一定程度的恥辱。

事實上,美國司法部採取的立場是,在位美國總統總統可以被列為未被起訴的共謀者,儘管這種情況肯定會帶來恥辱和污名。

在這裡,沒有理由認為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遵守傳票,就可能帶來的恥辱足以阻止他遵守傳票。唐納德.川普總統認為,這份傳票帶有恥辱,因為在他看來,它表明這就是大陪審團調查的目標,調查可能導致他在任期內被起訴和提控。

但是正如美國聯邦下級法院所解釋的那樣,唐納德.川普總統尚未被指控犯罪,並且大陪審團的調查可能不會導致對任何人的提控,即使如此,唐納德.川普總統是否會被起訴也尚不清楚。

事實上,地方檢察官表示,大陪審團除了調查總統之外,還在調查其他個人和實體。此外,即使唐納德.川普總統是大陪審團調查的唯一對象,該部門也特別考慮到唐納德.川普總統在任期間可以成為大陪審團調查的對象。

 《莫斯備忘錄》解釋說:大陪審團可以在整個豁免期內繼續收集證據,甚至在必要時將這項任務交給隨後組建的大陪審團。

本法院解釋說:大陪審團傳喚證人的權力不僅具有歷史意義,而且對於其任務至關重要。正如美國聯邦下級法院所推理的那樣:大陪審團只能要求證人自願合作,而不能強迫他們出庭或出示文件,這種說法令人難以置信。

可以肯定的是,美國司法部長警告說:個人記錄傳票可能被用來騷擾唐納德.川普總統,以回應他的官方政策,或使在位美國總統承受不必要的負擔,分散他的時間、精力和對公共職責的注意力。

但美國司法部長並沒有---他也不能---認真地爭辯說這項傳票的目的是在騷擾唐納德.川普總統,或者當第三方遵守傳票時,唐納德.川普總統的時間和精力將以不小的方式從他的公共職責中轉移。

相反,美國司法部長辯稱,州刑事傳票應遵守更高的正當性標準,要求地方檢察官證明存在明確的具體需要,這一理論並非基於該部門之前的任何《備忘錄》或《簡報》,更不用說本法院的先例了。

事實上,美國司法部長所主張的所謂明確、具體的需求這一措辭,源自本法院在《美國 訴 尼克松案》中的判決。

但正如美國司法部長所承認的,該案將這一提高的標準,應用於要求提供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特權官方記錄的傳票,因為這些記錄會危及理查德.尼克松總統與其顧問之間通信的保密性,而不是要求提供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私人記錄的傳票,更不用說第三方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要求提供這些記錄的傳票了。

即使這樣的標準確實適用,美國司法部長給出的地區檢察官在此案中未達到標準的原因,例如未能說明為什麼立即提供唐納德.川普總統的記錄,會對大陪審團的調查至關重要,以及為什麼他現在需要唐納德.川普總統的個人記錄,而不是在總統任期結束時 。

這完全忽視了該部門先前的立場,即在位美國總統容易受到司法傳票的影響,大陪審團可以在美國總統任期內繼續收集證據。

簡而言之,同樣的考慮促使該部門得出結論,認為美國總統在任期間不受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這也清楚地表明為什麼總統豁免權,不會阻礙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遵守本案所涉及的起訴前大陪審團傳票。“

十位法學家的法庭之友意見書結論,與十六位州司法部長的法庭之友意見書結論完全一樣:

“基於上述理由,本法院下級的美國聯邦法院裁決應予維持。”

代表美國政府的美國司法部,於2019年11月22日,遞交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支持在位美國總統應該擁有刑事提控或票傳豁免權利。筆者仔細閱讀,覺得這份交差式的官樣文章,除了表忠外,看不到有任何的法理價值。

法學家們的特點是會從不同的角度來發現問題。波士頓大學法學院臨床法學教授肖恩.基利博士(Sean Kealy),連同同系的詹姆斯.惠頓教授(James Wheaton),於2020年3月3日,就《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遞交給美國最高法院三十一頁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旗幟鮮明的指出:

“多年來,根據上訴人本人提交的財務披露,至少有四百五十七個商業實體,被創建來經營或持有申訴人與之有或曾經有關聯的各種商業企業的所有權。

根據管理這些實體的州法律,各個實體本身而不是上訴人或任何其他所有者,擁有這些實體的財務、稅務和其他業務記錄。只有這些實體才有資格反對傳票獲取其記錄。

事實上,多年來,上訴人一直利用並主張涵蓋實體和其他商業實體的獨立性,以使自己和他人免於承擔責任,為破產目的而分離業務,並獲得與某些商業形式和稅收選擇相關的稅收優惠。

這些實體已經實現了它們成立時的確切獨立性目的。現在不能僅僅因為它們獨立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對上訴人不方便而忽視這種獨立性。

本法院先前的判例或國會法令中,沒有任何內容證明,將上訴人可能被視為個人擁有的任何權利擴展到涵蓋實體是合理的。

這一程序更類似於發現商業實體由於其獨立性,而不具備其個人所有者可能享有的憲法保護的案件。

忽視實體的獨立性並允許上訴人將它們納入他為自己聲稱的刑事提控保護範圍,將破壞共和國的聯邦制度,並不恰當地損害禮讓和州執法官員的刑事調查能力。

根據上訴人的邏輯,本法院應宣布唐納德.川普總統與之有聯繫的每個商業實體,以及每個個人均應該免於起訴和刑事調查。

這樣做將有效且非法地使每個獨立法人免於起訴。這將削弱美國總統任期內調查唐納德.川普總統圈子中潛在犯罪的能力。

出於上述所有原因,即使本法院將傳票的執行限制在上訴人本人身上,也應該維持美國第二聯 邦巡迴上訴法院關於涵蓋實體的裁決。

唐納德.川普總統設想的擴大刑事豁免權可能會帶來不良的道德後果。未來的美國總統不會因為知道,拒絕放棄可能造成利益衝突的經濟利益而失去廣泛的豁免權,也不會因為知道這樣做會剝奪他或她周圍的人在美國總統任期內享有的豁免權而這樣做。

 也許美國國會可能沒有憲法要求放棄,但本法院不應成為將現任美國總統的獨特決定,作為其所有繼任者的標準程序的工具。

 即使調查涉及涵蓋實體記錄中的信息,而這些信息恰好包括與上訴人個人納稅申報表重疊的聯邦或州納稅申報表信息,這些調查也未必會損害總統履行其行政職能的能力。

上訴人沒有被要求提供任何記錄,無論是他自己的記錄還是任何涵蓋實體的記錄,因此他不需要花費時間進行製作和審查。

上訴人不需要諮詢任何涵蓋實體,因為在就職之前,唐納德.川普已公開辭去所有涵蓋實體的所有權力職位

本質上,上訴人所希望的結果將允許上訴人不僅保護數百個商業實體免受調查,而且還允許每個涵蓋實體的每位董事、高管、成員、經理、合伙人、受託人和員工推遲大陪審團調查,將揭露的任何犯罪行為,也許遠遠超過任何時效期。

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在總統任期內訴訟時效肯定不會中止,因此這種豁免將成為永久性的。由於時間的流逝和證人的缺席,或者多年後記憶力的受損,證據也會丟失。

如果法院同意這種方法,以處理與唐納德.川普總統公務無關的潛在犯罪活動,那麼上訴人的在位美國總統刑事提控絕對豁免論點的成功將產生驚人的影響。

如果檢察官不能調查與唐納德.川普總統有關聯的人與其職務無關的行為,那麼總統官方圈子裡的哪些官方行為可能會受到審查?

過去五十年中,每一項針對行政行為的刑事調查都得到了充分的記錄:例如,水門事件、伊朗門事件、克林頓調查、瓦萊麗.普拉姆爆料(Valerie Plame disclosure)和穆勒調查,這些調查都對與在位美國總統有關但並非美國總統本人的人員進行了起訴和定罪。

上訴人要求的在位美國總統豁免權範圍,通過保護其職權範圍內的所有人,將不可挽回地削弱州和美國聯邦檢察官對潛在犯罪行為進行合法調查的能力。“

肖恩.基利博士與詹姆斯.惠頓教授的法庭之友意見書的結論,亦是簡潔而堅定:

“基於上述原因,即使本法院將傳票的執行限制在申請人本人身上,也應維持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關於涵蓋實體的裁決。“

關於在位美國總統是否擁有刑事提控豁免權的法理,至今依然是一個尚在爭論的話題,即使是法學家亦有完全相異的觀點。

印度裔美國人、耶魯法學院憲法學優等教授阿基爾.阿馬爾(Akhil Reed Amar),認為美國憲法暗示在位美國總統擁有暫時刑事提控豁免權,因而不得起訴之。

但是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法學系教授羅納德.羅通達則認為,美國憲法裡根本不存在在位美國總統擁有刑事提控豁免權的法理。

美國最高法院也在《美國 訴 尼克松案》與《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前後兩次全面否定了在位美國總統擁有任何的刑事提控豁免權。甚至連就職前的民事索賠行為,都不被在位美國總統民事起訴豁免權涵蓋。

二十六歲就成為耶魯法學院教授的阿基爾.阿馬爾博士,是美國近代最受敬重的美國憲法學權威,也是被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引用法理最多的一位學者之一。

阿基爾.阿馬爾的法理深深地影響了包括數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內的兩代人。他的基本法理分為兩大部分:

第一:美國總統在憲法上不同於其他可起訴的官員。首先,美國總統是一個單一的行政機構;立法機構由五百三十五名美國參議員和美國眾議員組成,司法機構由一千三百位三款法官和九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組成,美國總統一人就擁有全部的行政權力。

如果美國總統被刑事提控,也就是整個美國總統職位都會被起訴,或者,如果美國總統被捕,整個行政機構也會被逮捕。其次,由於美國總統是全國選舉產生的,代表着三億兩千五百萬美國人,如果在位美國總統被起訴,全體人民的管家將被少數官員劫持,失去職責。

在位美國總統與眾不同,因為他必須每天二十四小時、每年三百六十五天隨時準備採取行動,任何干擾都會對國家的福祉產生巨大影響。

第二:具有結構性衝突。即美國聯邦檢察官不能起訴在位美國總統,因為司法、行政和立法部門之間是分權的。美國總統被起訴的情況將使整個行政部門都受制於司法部門。

制憲先賢們早就顧慮到這種必然會發生的局面,於是美國憲法指定美國國會為唯一彈劾與審判在位美國總統的地方,其法理就在這裡。

任何法治的體制,都不會允許破壞三權分立的最高立國原則,這也是人治與法治的區別。任何包括在位美國總統在內的觸犯刑事犯罪者,都必須接受司法追究與裁判,但不能在美國總統任內為之。

此外,在位美國總統必須擁有暫時的刑事提控豁免權,否則在位美國總統會使用美國總統特權赦免自己,在位美國總統是有這種憲法權力的。因此,允許在位美國總統擁有暫時的刑事提控豁免權,將會是唯一的最佳選擇。

阿基爾.阿馬爾的法理沒有多大的說服力,甚至是難以成立,道理極其顯然簡單。在兩百多年前的費城制憲會議上,基於反對包括美國總統在內的任何人擁有特權原則,因而不賦予在位美國總統刑事提控豁免權,如果允許在位美國總統擁有刑事提控豁免權,他們當然會寫進美國憲法裡。

美國憲法裡沒有在位美國總統的刑事提控豁免權條款,就是說明制憲先賢反對這種特權。制憲先賢們追求的是人人生而平等,反對的是各種形式的特權,因為他們要推翻英國殖民地暴政的原因,就是源自因政治特權造成的貪污腐敗,而政治特權就是獨裁貪污的溫床。

制憲先賢們不僅沒有制定賦予在位美國總統的刑事提控豁免權,相反地,卻詳細地制定一系列的彈劾條款,而且全部寫進了美國憲法第2條款里。這是美國憲法否認在位美國總統擁有刑事提控豁免權的最強力法理和證據。

除了集體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外,尚有多位著名法學家,以個人名義以發表了對《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的法理觀點,其中洛杉磯西南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蘇珊.弗朗蒂拉(Susan Mary Frontiera)的評論,最為言簡意賅,淋漓盡致,直指問題核心。

蘇珊.弗朗蒂拉在題為《法律顧問辦公室巨無霸: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The Office of Legal Counsel Juggernaut : No One Is Above The Law)》文章,是至今為止,或許是首位對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這個衙門最嚴厲的批評者:

“由於法律顧問辦公室紮根於《司法法》,並負責為美國司法部長撰寫意見,法律顧問辦公室很可能是憲法事務的最終仲裁者,因為這些事務幾乎從未上過法庭。法律顧問辦公室缺乏獨立於行政部門的意願,並希望為在位美國總統服務,這是有問題的,因為這些意見具有遵循先例的效力。”

普世價值的文明法治社會,不會允許司法干涉政治,也不會允許政治干涉司法,《美國法典》將這種政治干涉司法或司法干涉政治,均視為妨礙司法公正刑事重罪,最高可處五年監禁,如果涉及國內外恐怖攻擊者,可處最高監禁八年。

歷次的美國在位總統被美國國會彈劾案,幾乎全栽在這條刑事重罪里。

蘇珊.弗朗蒂拉對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最大的批評是這個衙門欠缺司法獨立精神,她舉例說: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堅持在位美國總統不能受到刑事指控,這使美國總統處於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地位。更令人困惑的是,唐納德.川普最近宣布他‘絕對有權對美國司法部做我想做的事’,這意味着他可以對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為所欲為。”

另外一個促使蘇珊.弗朗蒂拉撰寫這篇文章的動力是:

“許多人都在爭論對現任總統提起刑事起訴是否合法,但很少有人討論誰來決定這個問題,誰應該來決定這個問題。理查德.尼克松在刑事醜聞中辭去白宮職務,險些被彈劾和刑事指控。

二十五年後,威廉.克林頓被美國眾議院彈劾,被美國參議院宣告無罪,但刑事起訴的威脅在他整個總統任期內一直存在。

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肯尼斯.斯塔爾最終從未對威廉.克林頓提出指控,這意味着美國最高法院無法對此事的合憲性作出判斷。

從今天的角度來看,我們知道肯.斯塔爾有一封羅納德.羅通達的意見書,這封信給了他起訴威廉.克林頓的紮實法理。

然而,作為美國行政部門的憲法法律權威機構的法律顧問辦公室,在其自己的意見書中表示,現任美國總統不能被刑事提控,得出了與羅納德.羅通達相反的結論。

本文將論證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缺乏必要的獨立性,無法在這場辯論中賦予其意見以先例意義,因為它受到唐納德.川普總統本人的影響。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缺乏獨立性的一個主要例子,是它在關於現任美國總統是否可以被刑事提控的辯論中的立場。”

蘇珊.弗朗蒂拉介紹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法律地位說:

“1789 年的《司法法案》確立了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結構和管轄權,並設立了美國司法部長一職。隨着時間的推移,美國司法部長的職能和職責發生了變化,但基本職責保持不變:在美國最高法院代表美國,並在美國總統或其他行政部門負責人要求時,就法律問題提供建議和意見。

最終,美國司法部長將其大部分意見撰寫權委託給了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國會於 2006 年將權力移交法典化。

同年,《新聞周刊》將 OLC 稱為 : 你從未聽說過的最重要的政府辦公室。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最重要的職能是為行政部門發布法律意見,尤其是有關憲法問題的法律意見。“

1918年5月20日,伍德羅.威爾遜總統頒布《美國總統第2877號行政命令》:美國司法部長-的命令和解釋法律定義,是所有的全國行政部門具有約束力的必須遵守原則,這點是毫無疑問的。

但是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即最高負責任的官位是助理司法部長,雖然都是些飽學之士,但沒有發號施令的權力,因而這些《備忘錄》和《意見書》,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更不要說有什麼約束力了,這就是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和美國最高法院不承認其為法律的法理基礎。

蘇珊.弗朗蒂拉指出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基本問題是:

“1973 年和 2000 年,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都有機會行使其憲法權力,決定現任美國總統是否應該接受刑事提控。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發表了兩項意見,指出在位美國總統不能被刑事提控或民事起訴。

第一份意見宣稱在位美國總統職位是獨一無二的,而後一份意見則直接要求豁免。兩者都聲稱彈劾是制憲者打算對付犯下罪行的在位美國總統的適當手段。

由於這個問題很可能不會在美國聯邦法院審理,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提出的憲法分析幾乎就是定論。

此外,行政部門不太可能要求再次審查這一法律問題,因為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現有的觀點對現任美國總統極為有利。

現任總統絕不會要求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重新審查其《備忘錄》,並發現他們可以被刑事提控和民事起訴。

在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的水門醜聞和威廉.克林頓總統的彈劾之後,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發表意見稱在位美國總統有免於刑事提控豁免權。

1973 年,水門事件發生後,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認為總統太獨特了,不能受到刑事提控,因為這會削弱他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能的能力。

作者羅伯特.迪克森認為,任何關於豁免權的論點都必須基於權力分立原則。

此外,在位美國總統不是普通公民,因此任何聲稱美國法院可以對他擁有管轄權的說法,都必須與法院的正常職能和總統的特殊職責相平衡。

羅伯特.迪克森還認為,刑事提控的以下要素不利於審判現任美國總統:他不會得到公正的審判,他有控制起訴、行使行政特權和赦免所有涉案人員的權力,甚至可能是他自己。

法律與自由委員會作出了區分,總統應該因輕微罪行接受法庭審判,但根據第一條第三款所述的憲法計劃,只有美國國會通過正式的彈劾程序,而不是美國法院通過任何司法程序,才有權中斷在位美國總統任期或罷免現任美國總統。

2000 年,在威廉.克林頓總統被彈劾後,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重新審查了 1973 年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並確定 1973 年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分析是正確的,因為對在位美國總統的刑事提控將違反三權分立的憲法原則。

在審查1973 年和 2000 年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在幾乎相同的分析後得出了相同的憲法結論。

很可能,2000 年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遵循了先例,因為現任美國總統的刑事責任問題,此前已由 1973 年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提出並進行了辯論。

由於沒有法院出台處理此類索賠的約束性法律,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繼續堅持認為現任美國總統免於刑事提控和民事起訴。的政治壓力。司法部長和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應努力尋找法律的最佳觀點,而不是支持在位美國總統。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工作是提出憲法支持的最有力的法律論據,以便行政部門能夠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內部獨立保障措施包括:

(1) 政府採取任何行動前進行協商;

(2) 起草意見時保持透明度;

(3) 遵守先前意見的先例。

然而這還不夠。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老闆總統的一項要求就足以根除傳統和規範,因為憲法要求美國總統忠實執行法律。

儘管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有獨立規範,但它並不正式獨立,因為它的行動屬於行政部門內部。它沒有真正獨立機構的保護,比如聯邦儲備委員會,美國國會授予該委員會廣泛的規則制定權。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由一名助理司法部長領導,該職位由美國總統提名並經美國參議院批准。助理司法部長是一個政治職位,因為助理司法部長根據在位美國總統的意願任職。

然而,在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內部,一線律師的任期限制為兩到三年。由於律師的流動率很高,助理司法部長能夠任命可能更符合其所任職政府法理的律師。

最終,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內的律師和助理司法部長本人的工作保障非常小。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很可能會感到受制於在位美國總統。   

問題就在這裡:如果現任美國總統有犯罪行為,他可以指示司法部長再次發表意見,以支持他的政策目標,即以違憲為由駁回刑事起訴。

數據顯示,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很少偏離其先前的意見,但受意見影響最大的行政實體明確請求推翻意見是這種偏離的最佳預測指標。

近年來,在位美國總統們要求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支持實現他們的政策目標。

例如,喬治.小布什總統需要為酷刑辯護,並在臭名昭著的《酷刑備忘錄》中得到了支持。該分析的質量受到了嚴厲批評,《酷刑備忘錄》的一位作者被描述為誤解了他的角色,把他的客戶視為喬治.小布什總統,而不是總統辦公室。

另一方面,巴拉克.奧巴馬總統完全繞過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規範,來實現自己的目的,要求就留在利比亞的合法性提非正式的建議,從而向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律師表明,如果他們的建議是不支持現任總統的政策目標,即使提出要求,也可能會遭到忽視。“

蘇珊.弗朗蒂拉指出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主要問題說:

“理查德.尼克松總統是否可以就水門事件錄音帶主張豁免權或行政特權?美國法院以儘可能狹義的措辭回答了這個問題:美國憲法沒有提到在位美國總統的特殊豁免權。

事實上,行政部門通常不享有任何豁免權。這種沉默不能歸咎於監督。

本質上,在位美國總統在刑事案件中受美國聯邦法院管轄,並被命令交出錄音帶。因此,這現在已成為未來美國聯邦法院在對現任美國總統主張管轄權時遵循的先例。

但不幸的是,如果美國檢察官認為他們受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的約束,他們不太可能試圖起訴在位美國總統,因此美國法院也不太可能審查在位美國總統是否服從刑事訴訟的問題。

但在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能夠改革並真正獨立之前,美國檢察官不應受《備忘錄》的約束,因為《備忘錄》缺乏獨立於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和《備忘錄》所針對的人 --- 美國總統的獨立性。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通過《備忘錄》限制了刑事調查的威脅,如果美國國會未能通過彈劾制止犯有刑事行為的在位美國總統,那麼這將帶來問題。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凝聚力,是來自指導並將繼續指導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律師的原則,但這些原則不足以使其獨立於行政部門,以便撰寫最客觀、最公正的法律意見。

在位美國總統經常詢問一項政策問題是否符合憲法,而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感到有必要取悅其客戶---在位美國總統。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和法律學者很難就在位美國總統為何應免於刑事起訴或應受司法管轄達成共識;同樣,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整個概念也違背了基本的三權分立原則。

美國司法部長和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任務是向行政部門發布法律意見,但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負責人卻由在位美國總統任命。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意見被視為具有約束力,但行政部門可以指示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意見方向,並獲得他要求的結果。

因此,由於缺乏三權分立,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意見所具有的獨立性立即被削弱。

在不對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現行制度進行重大結構性改革的情況下,另一種選擇是剝奪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意見,或者至少剝奪那些直接影響在位美國總統刑事和民事責任的意見的先例效力。

具體來說,不要遵從 1973 年或 2000 年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中關於在位美國總統刑事責任的問題。整個憲法制度是由制憲者設計的,旨在自我監管,但我們現在處於一個被黨派之爭破壞了憲法內置的各種制衡機制的穩健性的時代。

最好的情況是相信我們現有的制度,剝奪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意見的權重,至少在最令人擔憂的話題上,比如這個,從而讓美國檢察官對現任總統提出指控。然後在位美國總統就有機會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或者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

蘇珊.弗朗蒂拉的法理結論是:

我們不應該遵從或依賴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關於在位美國總統刑事責任能力的《備忘錄》,因為該《備忘錄》不獨立於在位美國總統,加之其他政府部門對其分析沒有審查,這違反了我們是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這一基本原則。

美國最高法院是一個實際上獨立於美國總統的機構,它可以在某些情況下判定美國總統屬於第三條管轄範圍,也可以宣布這個問題是一個政治問題,最好留給美國國會處理。

這將使個別美國檢察官的起訴決定權保持不變,但如果美國國會選擇限制美國檢察官起訴現任美國總統的能力,它可以對此事進行權衡。

儘管制憲者提出我們的民主結構已經過去了數百年,但我們必須相信,在黨派紛爭的時代,它仍然可以約束我們。”

2020年5月12日,美國最高法院就《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開庭聽證。在一連輸了兩場官司後,唐納德.川普聘請了華府著名保守派律師威廉.康索沃伊(William Spencer Consovoy)出庭強辯,希望能夠起死回生,不必交出過去八年個人和他公司的賬目,從而希望緩解斯托米.丹尼爾斯與唐納德.川普醜聞帶來的政治衝擊。

威廉.康索沃伊是一位悲劇性的律師,他在2020年與瑪莎.安尼賽(Masa Anisic)結婚,但在次年,瑪莎.安尼賽不幸因結腸癌而謝世。

威廉.康索沃伊於1974年8月31日,在新澤西州普蘭菲爾德(Plainfield)出生,維吉尼亞州喬治梅森大學安東尼.斯卡利亞法學院法學院畢業,他的祖父喬治.康索沃伊曾擔任過新澤西州中部小城市市長,他的父親曾擔任過新澤西州第四十八任州長托馬斯.基恩(Thomas Howard Kean)的政治顧問。

2008年,威廉.康索沃伊曾出任過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的法律助理。威廉.康索沃伊曾在美國最高法院辦理過十餘件案子,但最為世人熟悉就是為唐納德.川普抗拒交出個人與公司稅務資料的《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

在案子結束後兩年的2023年1月9日,威廉.康索沃伊不幸因腦癌謝世,享年僅四十八歲。

《紐約時報》評論威廉.康索沃伊說 :“在相對較短的職業生涯中,康索沃伊先生贏得了美國最高法院最優秀、最執着的保守派訴訟律師之一的聲譽,並熱衷於審理旨在對美國憲法格局做出重大改變的案件。”

出庭聽證的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是:

第一位: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

第二位:克拉倫斯.托馬斯;

第三位:露絲.金斯伯格;

第四位:斯蒂芬.布雷耶;

第五位:塞繆爾.阿利托;

第六位:索尼婭.索托馬約爾;

第七位:埃琳娜.卡根;

第八位:尼爾.戈薩奇;

第九位:布雷特.卡瓦諾。

整件《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的核心問題有六:

第一: 2020 年 7 月 9 日,美國最高法院以 7 比 2 的投票結果裁定,美國總統的刑事提控絕對豁免權,並非美國憲法第二條和聯邦至上條款所賦予的。根據這些原則,美國總統不享有針對其私人文件的州級刑事傳票的絕對豁免權,並且他無權要求提高此類傳票的簽發標準;

第二:美國總統有權可以依靠其他人都可以使用的辯護理由,在州級法院或聯邦法院挑戰該傳票的合理性,與是否有過度寬泛和無理騷擾的情況;

第三:州級法院或聯邦法院在評估這些論據時,法官應該一絲不苟,但這並不意味着他們應該使用更嚴格的標準來評估它們;

第四:前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在兩百年前就確立了這一原則,即任何公民,包括總統,在刑事訴訟中被要求出示證據時,都不能逃避提供證據的共同義務;

第五: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公眾有權獲得每個人的證據;

第六:自共和國成立之初,每個人就包括美國總統,沒有人擁有特權,也沒有人允許凌駕法律之上。

按照美國最高法院的傳統和慣例,凡是重大的案件,由院長自己撰寫裁決書。無可否認,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撰寫的這篇裁決書是一篇上乘之作,絕對可以成為美國各大法學院的樣板教材,從歷史事實到引證判例,從憲法原則到法典條款,用詞溫和但不失莊嚴,法理與道理俱全。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在《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裁決書中寫道:

“在我們的司法制度中,公眾有權獲得每個人的證據。自共和國成立之初,每個人就包括美國總統。從托馬斯.傑斐遜開始,一直到威廉.克林頓,歷任總統在聯邦法院要求時,都會在刑事訴訟中作證或出示文件。

據我們和當事人所知,本案涉及第一張針對在任美國總統的州級刑事傳票。現任美國總統認為這種傳票不可執行。

我們准予提審,以決定美國憲法第二條和聯邦至上條款是否明確禁止或要求提高向現任美國總統發出州刑事傳票的標準。

2018 年夏天,紐約縣地方檢察官辦公室對其隱晦地描述為 “涉及多名個人的商業交易,其行為可能違反了州法律” 的案件展開調查。

一年後,該辦公室代表大陪審團向唐納德.川普總統的個人會計師事務所,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發出傳票。

傳票要求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出示與在任美國總統及其附屬商業組織有關的財務記錄,包括2011 年至今的納稅申報表和相關時間表。

唐納德.川普總統以個人身份在聯邦地區法院起訴地區檢察官和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要求禁止執行傳票。他辯稱,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和聯邦至上條款,現任美國總統享有絕對的州刑事訴訟豁免權。

唐納德.川普總統要求美國聯邦法院發布宣告性判決,即在位美國總統任職期間,傳票無效且不可執行,並永久禁止州級地區檢察官採取任何行動執行傳票。

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認為爭議發生在美國總統和州級地區檢察官之間,因此對美國總統提出的法律問題不持任何立場。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放棄行使管轄權,並根據 1971 年 《揚格爾 訴 哈里斯案》判例法理駁回了此案,該案通常禁止聯邦法院干預正在進行的州刑事訴訟。在另一項判決中,美國聯邦地方法院裁定美國總統無權獲得禁令救濟。

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與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各讓一步。關於駁回,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揚格爾 訴 哈里斯案》式的棄權是不恰當的,因為該原則的核心依據 --- 防止各州和聯邦政府之間的摩擦 --- 在州和聯邦行為者已經發生衝突時就降低了,如州級地區檢察官和在位美國總統之間。

就案情而言,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同意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拒絕初步禁令的決定。根據美國總統受聯邦司法程序約束的兩百年歷史,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得出結論 :

美國總統豁免權並不妨礙執行州級大陪審團傳票,該傳票要求第三方提供非特權材料,即使調查的主題與美國總統有關。 

它還駁回了美國作為法庭之友提出的論點,即州級大陪審團傳票必須滿足迫切需要。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擬議的測試源自涉及特權行政部門通信的案件,與傳票幾乎沒有關係,傳票尋求僅與總統私人身份有關的信息,與履行其憲法義務無關。”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在裁決書裡,首先舉出1807年的《美國 訴 伯爾案》,到牽涉到法院傳票的歷任美國總統,如數家珍的逐一道來,作為他否決唐納德.川普號稱在位美國總統擁有包括刑事提控絕對豁免權的法理案例:

“1807 年夏天,所有人的目光都集中在維吉尼亞州的里士滿(Richmond)。前副總統亞倫.伯爾(Aaron Burr)叛國罪接受審判。

在與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的致命決鬥後,亞倫.伯爾失去了政治上的寵幸,新澤西州還懸而未決的謀殺指控,他追隨當時許多窮困潦倒的美國人的腳步 --- 前往西部尋找新的機會。

 但亞倫.伯爾是一個野心勃勃的人。他與路易斯安那領地總督詹姆斯.威爾金森(James Wilkinson)將軍一起策劃了一項計劃,在當時由西班牙控制的墨西哥建立一個新的領地。

兩人都預見到美國和西班牙之間的戰爭即將爆發,當戰爭爆發時,他們打算率領一支私人軍隊入侵西班牙領地。

但就在亞倫.伯爾為自己的事業召集盟友時,美國與西班牙的緊張局勢緩和了,謠言四起,說亞倫.伯爾密謀將阿勒格尼山脈附近的各州從聯邦分離出去。

詹姆斯.威爾金森擔心自己被揭發是主要共謀者,於是採取措施確保所有罪責都落在亞倫.伯爾身上。

詹姆斯.威爾金森給托馬斯.傑斐遜總統發了一系列信,指責亞倫.伯爾密謀襲擊新奧爾良,並發動路易斯安那領地革命。

托馬斯.傑斐遜總統鄙視他的前競選搭檔亞倫.伯爾,因為亞倫.伯爾試圖從他手中竊取 1800 年的總統大選,因此傾向於相信詹姆斯.威爾金森對事件的描述。

托馬斯.傑斐遜總統向美國國會發送了一份特別信息,指出亞倫.伯爾是破壞聯邦和平與安全陰謀的主要推動者。

根據托馬斯.傑斐遜的說法,亞倫.伯爾考慮過分裂聯邦或襲擊西班牙領土。托馬斯.傑斐遜承認,他的消息來源混雜着謠言、猜測和懷疑,但他引用詹姆斯.威爾金森擔心自己被揭發是主要共謀者的信件,向美國國會保證亞倫.伯爾的罪行是毋庸置疑。 

隨後的審判是共和國短暫歷史上最偉大的奇觀,人們蜂擁到里士滿觀看,在詹姆斯河沿岸的帳篷和篷車裡聚集,人數幾乎是該鎮五千人口的兩倍。

亞倫.伯爾的辯護團隊包括埃德蒙.倫道夫(Edmund Randolph)和盧瑟.馬丁(Luther Martin),他們都是制憲會議的前代表和著名的律師。

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最近在《馬伯里 訴 麥迪遜案》中與托馬斯.傑斐遜政府展開對峙,他擔任維吉尼亞州巡迴法官。

與此同時,一心想定罪的托馬斯.傑斐遜從遠處策劃了起訴,專門為此案召開內閣會議,不斷向美國檢察官發出指示,並在五個月的訴訟程序上,花費了近十萬美元的國庫資金。

在審判前夕,亞倫.伯爾瞄準了原告,動議要求對托馬斯.傑斐遜發出出庭作證傳票。傳票草案要求托馬斯.傑斐遜總統出示詹姆斯.威爾金森於 1806 年 10 月 21 日寫的一封信及其隨附文件,托馬斯.傑斐遜在致國會的信函中提到了這些文件。

檢方反對這一要求,認為托馬斯.傑斐遜總統不能接受這樣的傳票,而且這封信可能包含國家機密。經過四天的辯論,約翰.馬歇爾在擠滿人的法庭上宣布了他的裁決。

約翰.馬歇爾宣稱,美國總統並不免於憲法的一般規定,特別是美國憲法第6條修正案中關於被告必須通過強製程序獲得證人辯護的規定。

在普通法中,對回應傳票作證義務的唯一保留是國王的情況,國王的尊嚴被視為與遵循法庭程序出庭不相容。但正如約翰.馬歇爾所解釋的那樣,國王生來就有權勢,不會做錯事。相比之下,總統是人民的,受法律約束。

根據約翰.馬歇爾的說法,免除美國總統作證義務的唯一理由是,他作為首席行政官的職責要求他把全部時間用於國家目標。

但在約翰.馬歇爾看來,這些要求並非不懈的。如果美國總統因公務無法在特定時間和地點出席,美國法院可以在傳票歸還後作出處理。

約翰.馬歇爾還駁回了檢方的論點,即美國總統不受出庭作證傳票的約束,因為行政文件可能包含國家機密。他說 :“出庭作證傳票可以發給任何可以發出普通傳票的人。”

正如他所解釋的那樣,憲法沒有公平的解釋來支持這樣的結論,即強制證人出庭的權利並不包括要求這些證人隨身攜帶對辯護至關重要的文件。而且,從基本的公平性角度來看,允許隱瞞此類信息將損害法院的聲譽。

至於出示任何文件的適當性,這將取決於文件的性質,而不是持有文件的人的性質。約翰.馬歇爾承認亞倫.伯爾尋求的文件可能包含披露會危及公共安全的信息,但他再次表示,在傳票歸還時,這些問題將得到適當考慮。

1807年6月12日,在辯論展開的同時,收到動議消息的托馬斯.傑斐遜寫信給美國檢察官喬治.海爾(George Hay),表示他將在一切場合提供行政通信,無論司法目的需要什麼。然而,他的親自出席是不可能的,因為這將使國家失去憲法要求始終發揮作用的唯一部門。

在亞倫.伯爾收到傳票文件之前,約翰.馬歇爾駁回了檢方關於叛國罪的核心法律理論,亞倫.伯爾因此被宣判無罪。

然而,托馬斯.傑斐遜並沒有就此罷休。他決心挽救定罪,指示美國檢察官喬治.海爾繼續以煽動對西班牙開戰的輕罪起訴亞倫.伯爾。

亞倫.伯爾隨後再次要求提供詹姆斯.威爾金森 10 月 21 日的信件,他後來收到了這封信的副本,並傳喚了第二封日期為 1806 年 11 月 12 日的信件,檢察官喬治.海爾聲稱這封信具有保密性。

約翰.馬歇爾承認美國總統可以隱瞞信息以保護公共安全,他指示托馬斯.傑斐遜應該說明隱瞞信件的具體原因。

美國法院將充分尊重這些理由,然後決定是否強制披露。但由於檢方缺乏定罪證據,輕罪審判被迫提前結束,這一決定也被推翻。”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引用其他的在位美國總統與法院傳票的案例說:

 “自《美國 訴 伯爾案》審判以來的兩個世紀裡,歷任總統都接受了約翰.馬歇爾的裁決即美國總統必須接受傳票。

1818 年,詹姆斯.門羅總統收到傳票,要求他在軍事法庭上對他任命的其中一名官員作證。

托馬斯.傑斐遜總統的司法部長威廉.沃特(William Wirt) --- 曾在《美國 訴 伯爾案》審判期間擔任美國檢察官 --- 建議詹姆斯.門羅,根據約翰.馬歇爾的裁決,傳票作證可以適當地授予總統。

詹姆斯.門羅提出參加作證,並最終提交了書面質詢的答覆。詹姆斯.門羅總統的繼任者們效仿他的做法,一致同意在刑事訴訟中出庭作證,但條件是他們可以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出庭。

1875 年,尤利西斯.格蘭特總統在對一名捲入威士忌酒廠逃稅集團的政治任命官員的刑事起訴中,接受了長達三小時的質證。

一個世紀後,刺殺傑拉爾德.福特總統的刺客傳喚他出庭為她辯護。傑拉爾德.福特在第一次對美國總統進行錄像作證時,在安全距離內出庭作證。

詹姆斯.卡特總統在兩名地方官員的審判中,也以同樣的方式作證,詹姆斯.卡特擔任喬治亞州州長期間,這兩名官員曾提出為他的競選活動捐款,以換取提前警告任何州賭博突襲事件。

喬治亞賭博審判錄像帶中的證詞指出,在《詹姆斯.卡特回憶錄》中說,他立即拒絕了這一提議。兩年後,詹姆斯.卡特向聯邦大陪審團提供了錄像帶證詞,該陪審團正在調查一名逃亡金融家,是否懇求白宮撤銷對他的引渡程序。

威廉.克林頓總統出庭作證三次,其中兩次是根據白水門事件調查中,涉嫌同夥的美國聯邦刑事審判傳票以證詞形式出庭作證,一次是通過視頻向調查可能存在偽證行為的大陪審團作證。

最後一次挑戰約翰.馬歇爾裁決是在 1974 年,當時他從未決定過的問題 --- 是否不顧在位美國美國總統反對,強制披露官方通訊 --- 到了關鍵時刻。

那年春天,被任命調查水門大廈民主黨全國委員會總部闖入事件的特別檢察官提起了起訴,指控與理查德.尼克松總統有關的七名被告,並將理查德.尼克松列為未被起訴的同謀。

隨着案件進入審判階段,特別檢察官獲得了傳票,要求理查德.尼克松出示橢圓形辦公室會議錄音等。理查德.尼克松要求撤銷傳票,聲稱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總統的所有通訊都享有絕對保密權。

本法院在裁決中駁回了這一論點。我們後來在1997年的《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將其描述為明確而堅定地支持約翰.馬歇爾的裁決,即在位美國美國總統必須接受傳票。

在《美國 訴 尼克松案》的法院,欣然承認了並維護高級政府官員,和那些為他們提供建議和協助的人之間的通信機密性的重要性。

本法院解釋說:人類的經驗告訴我們,那些希望公開傳播其言論的人,可能會出於對外表和自身利益的考慮而克制坦率,從而損害決策過程。

因此,保密性促進了公眾對美國總統決策中坦率、客觀甚至直言不諱或嚴厲的意見的興趣。

但是,就像兩個世紀前的約翰.馬歇爾一樣,本法院認識到了所涉及的利益衝突。本法院援引了普通法準則中,公眾有權獲得每個人的證據,指出公眾對公正和準確的司法程序的興趣,在刑事案件中達到了頂峰,我們對正義的共同承諾,要求有罪不能逃脫和無辜者不能受到傷害。

因為如果判決基於對事實的部分或推測性陳述,這些雙重目標就會失敗。《美國 訴 尼克松案》時,美國聯邦法院承認必須通過強製程序來提供檢方或辯方所需的證據。

因此,本法院得出結論,在位美國總統普遍主張的特權,必須服從於即將進行的刑事審判中對證據的具體需要。兩周后,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盡職盡責地公布了錄音帶。”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的論述,從過去的判例返回到目前的實際案情說:

“上述歷史都涉及聯邦刑事訴訟。在這裡,我們第一次面對由州級法院監督下的地方大陪審團,向在位美國總統發出的傳票。

在美國總統唐納德.川普看來,這一區別至關重要。他認為,美國憲法第2條聯邦至上條款賦予現任美國總統絕對任何的刑事提控豁免權,使其免受州級刑事傳票的約束,因為遵守這些傳票將絕對損害在位美國總統履行美國憲法第2條賦予職能的能力。

代表美國辯護的美國司法部長,同意唐納德.川普總統的大部分理由,但並未承諾遵守他的底線。相反,美國司法部長敦促我們通過裁定州大陪審團對現任美國總統個人記錄的傳票,必須至少滿足更高的需求標準來解決此案,美國司法部長認為本案並未滿足這一標準。

我們首先討論絕對刑事提控豁免權的問題。沒有人懷疑美國憲法第2條保證了行政部門的獨立性。作為行政部門的首腦,美國總統在憲法體系中占有獨特的地位。

美國總統的職責範圍從忠實執行法律到指揮武裝部隊,無與倫比的嚴肅性和廣泛性。這些職責附帶保護措施,以保障美國總統履行其重要職能的能力,這是非常恰當的。

此外,美國憲法還保證中央政府完全獨立,不受各州的任何控制。正如我們經常重複的那樣,各州無權阻礙、妨礙、加重或以任何方式控制美國國會制定的憲法法律的運作。

因此,各州也沒有權力妨礙在位美國總統執行這些法律。

約翰.馬歇爾在《美國 訴 伯爾案》中的裁決,以兩百年來的實踐和我們在《美國 訴 尼克松案》中的決定為基礎,證實了美國聯邦刑事傳票不會達到憲法禁止的程度,從而損害行政部門履行憲法規定的職能的能力。

但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長部分贊同這一觀點,認為州刑事傳票構成了獨特的損害威脅,因此需要更大的保護。 

需要明確的是,唐納德.川普總統在這裡並不認為這項傳票特別繁重。相反,他對通常與州級刑事傳票相關的負擔,進行了明確的論述,重點關注三個方面:轉移、污名和騷擾。我們將依次討論每個方面。

唐納德.川普總統的主要論點是,遵守州級刑事傳票必然會使在位美國總統無法履行職責,而美國司法部長也支持這一論點。

美國司法部長在《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中提出了這一擔憂,該案承認美國總統絕對免於因其公職行為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解釋這種刑事提控豁免權的依據時,本法院指出,承擔此類責任的前景,可能會分散美國總統的公共職責,不僅損害美國總統及其辦公室,而且損害美國總統職位旨在服務的國家。

唐納德.川普總統認為,州刑事傳票造成的轉移,對在位美國總統履行美國憲法第2條職能的能力,也造成了同樣難以忍受的負擔。

《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並不認為分心就足以賦予絕對豁免權。相反,我們將其與普通法中法官和檢察官的絕對豁免權進行了仔細的類比,得出結論:

美國總統與這些官員一樣,必須無畏而公正地履行其職責 --- 不能因為擔心官方行為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在履行這些職責時過于謹慎。

事實上,十五年後,我們在《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明確拒絕了僅基於分心而免除責任的提控豁免。

威廉.克林頓總統在該案中辯稱,由於需要參與訴訟而分心,現任美國總統有權絕對免除民事提控責任,不僅是針對官方行為如《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還包括私人行為。

我們不同意這種理由,並解釋說,《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中主要關注的不僅僅是分心,而是行政部門在官方行為方面的決策過程被扭曲,而這種扭曲源於擔心可能造成損害。

本法院承認,美國總統經常面臨無數需要他們關注的事情,有些是私人的,有些是政治的,有些是官方職責的結果。

但是,本法院得出結論,雖然這些分心可能會讓那些受到干擾的人感到煩惱,但它們通常不會牽涉到憲法問題。”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數次提到,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幾份關於在位美國總統的刑事提控豁免權《備忘錄》,但溫和厚道地不像紐約南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維克多.馬雷羅法官,與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三位三款法官那樣,堅定的裁決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備忘錄》,是參考資料而不是美國法典。

約翰.羅伯茨只引用2000年10月16日,美國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長、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蘭道夫.莫斯的《備忘錄》指出:

“蘭道夫.莫斯並沒有反對美國司法部調查在位美國總統的觸犯刑事犯罪行為,也沒有說美國總統擁有刑事提控豁免權,而是不提議刑事提控在位的美國總統,應該等到卸任後才提控。

但是這個說法,已經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被徹底的否定了:美國司法部沒有必要等到涉嫌觸犯刑事犯罪的在位美國總統卸任,就可以進行刑事提控司法程序。”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解釋傳票不會影響在位美國總統的工作說:

“刑事傳票也是如此。正如妥善管理的民事訴訟,通常不太可能占用美國總統大量的時間或注意力一樣,兩個世紀的經驗證實,適當制定的刑事傳票通常不會妨礙美國總統履行憲法職責。

如果有的話,我們預計,在美國總統在針對他人的訴訟中收到傳票的案件中,美國總統的負擔通常會比民事訴訟的辯護負擔輕。

然而,唐納德.川普總統認為州級地方檢察官正在調查他和他的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他認為刑事訴訟將會給美國總統帶來的損失,甚至比《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和《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涉及的分心更為嚴重,因為刑事訴訟給美國總統的時間帶來了獨特的負擔,並將產生相當程度甚至壓倒性的精神專注。

唐納德.川普總統並不尋求免除因未來刑事責任而導致的轉移。相反,他承認 --- 與美國司法部的立場一致 --- 州級大陪審團可以自由調查現任美國總統,以便在他任期結束後對他提出指控。

這可以參考2000年10月16日美國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長、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蘭道夫.莫斯,致美國司法部長珍妮特.雷諾的長達兩百六十頁的《現任美國總統對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的服從性備忘錄》。

因此,唐納德.川普總統的反對意見,必須僅限於傳票本身造成的額外干擾。但這一論點與兩百年來確立的先例相悖,即美國總統及其官方通信必須接受司法程序約束,即使美國總統正在接受調查。

唐納德.川普總統接下來聲稱,被州級大陪審團傳喚的恥辱,將損害他在國內外的領導地位。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司法部長並不支持這一論點,也許是因為我們曾兩次否認,美國總統擁有在涉及嚴重不當行為指控的案件中提出的絕對的提控豁免權要求。

但即使名譽受損是一種可認知的損害,美國總統履行公民的正常義務,提供與刑事調查相關的信息,也並沒有什麼本質上的恥辱。

我們也不能接受與刑事調查中的人員或活動有關聯的風險,可以免除美國總統如此重要的公共職責。

前任美國總統在聯邦案件中經受住了這些關聯,沒有理由認為任何隨之而來的惡名在州法院訴訟中必然更大。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美國總統受到調查,其公眾形象受到的損害可能會加劇。但唐納德.川普總統再次承認,此類調查符合憲法第二條和聯邦至上條款的規定,收到傳票似乎不會明顯加劇對美國總統聲譽的損害。

此外,儘管目前的訴訟案讓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傳票成為眾人關注的焦點,但長期以來大陪審團的保密規則,旨在防止唐納德.川普總統所預期的污名。

聯邦制度和大多數州都通過了法規或法院規則,這些法規或規則對大陪審團面前發生的事情,向外界人士披露的程度,施加了嚴格的限制。

當然,披露限制並不完美,觀察到新聞媒體報道使得保護令掩蓋美國總統被指控為未被起訴的同謀者這一事實不再有意義。

但那些未經授權披露大陪審團傳票的人會自食其果,因為非法將大陪審團訊息披露為美國聯邦重罪。

最後,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長警告稱,讓唐納德.川普總統接受州級大陪審團刑事傳票,將使他們成為容易識別的騷擾目標。

但我們拒絕了《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幾乎相同的論點,當時的威廉.克林頓總統認為,允許對非官方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將產生大量出於政治動機的騷擾和無聊的訴訟。

然而,唐納德.川普總統總統和美國司法部長認為,州級大陪審團刑事傳票構成了更大的風險,可能會削弱美國總統無畏和公正地處理各州的能力。

他們警告說,雖然美國聯邦檢察官對美國總統負責並可由美國總統免職,但美國兩千三百名地區檢察官對當地選民、當地利益和當地民意負責,並可能使用刑事程序來表達他們對在位美國總統的不滿。

更重要的是,我們被告知,監督地方大陪審團的州法院,可能不會像美國聯邦法院那樣,對作為政府協調部門的美國總統表現出同樣的尊重。

我們和地方檢察官一樣認識到,在某些情況下,騷擾性傳票可能會威脅到行政部門的獨立性或效力。

即便如此,在《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我們發現騷擾的風險並不嚴重,因為美國聯邦法院有手段來阻止並在必要時駁回無理取鬧的民事訴訟。

雖然我們不能忽視州檢察官可能有政治動機的可能性,但在這裡,法律再次試圖防止預期的濫用。

首先,大陪審團不得進行任意釣魚調查和出於惡意或騷擾意圖啟動調查。承認包括惡意大陪審團傳票可能因不當行為的肯定證據而受到質疑。

正如地區檢察官本人所說,這些保護措施對美國總統具有特殊效力,因為美國總統是行政部門的首腦。

而且,如果發生此類騷擾,美國總統有權獲得聯邦法院的保護。反對聯邦干涉州級刑事訴訟的政策雖然很強硬,但允許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合理認定州訴訟,是出於騷擾意圖或惡意進行的案件而進行干預。

其次,與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的描述相反,我們的判決不允許各州粗暴地干涉美國行政部門的運作。聯邦至上條款禁止州法官和檢察官干涉在位美國總統的公務。

因此,任何試圖操縱在位美國總統的政策決定,或通過發出傳票報復在位美國總統的官方行為的行為,都將是試圖影響不受此類障礙豁免的上級主權的違憲行為,我們通常假設州法院和檢察官將遵守憲法限制。

除此之外,美國聯邦法律允許美國總統在聯邦論壇上,挑戰任何涉嫌違憲的影響,正如唐納德.川普總統在本案中所做的那樣。

鑑於這些保障措施和美國最高法院的先例,我們不能得出結論,根據美國憲法第2條或聯邦至上條款,絕對豁免權是必要或適當的。我們的反對者同事同意這一點。

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根據約翰.馬歇爾在《美國 訴 伯爾案》中的裁決,所反映的對美國憲法的最初理解,得出了同樣的結論。

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也被《美國 訴 伯爾案》說服,同意並非所有州對在位美國總統記錄的刑事傳票都應被禁止。在這一點上,與本法院的意見一致。

接下來,我們考慮州級大陪審團要求索取美國總統私人文件的傳票,是否必須滿足更高的標準。

美國司法部長將要求一個門檻,表明所尋求的證據對於特定指控決定是至關重要的,並且傳票是最後的手段,這意味着證據無法從任何其他來源獲得,並且現在需要,而不是在美國總統任期結束時。

 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這些標準,他同意除非滿足更高的標準,否則不應允許向美國總統發出州刑事傳票。

我們不同意,理由有三:

第一,這種更高的標準會將針對官方文件的保護範圍,擴大到美國總統的私人文件。

正如美國司法部長和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承認的那樣,他們提出的標準源自可追溯到亞倫.伯爾的行政特權案件。

約翰.馬歇爾在該案件中解釋說,如果托馬斯.傑斐遜援引美國總統對行政通訊的特權,法院將不會像對待普通個人一樣起訴在位美國總統,而是要求被告方提供一份宣誓書,該宣誓書將清楚地表明該文件對案件的公正至關重要。

美國副司法部長和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希望我們對美國總統的個人文件採用類似的標準。

但這一論點並沒有解釋亞倫.伯爾的相關段落:如果行政人員持有一份非官方性質的文件,那麼他必須就這份文件與任何其他個人,處於幾乎相同的境地。

而且,這只是幾乎 --- 而不是完全 --- 因為在位美國總統保留對文件主張特權的權利,儘管這些文件表面上是私人文件,但具有官方文件的特徵。

第二,無論是美國司法部長還是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都沒有證明,加強對州級傳票的保護對於行政部門履行其美國憲法第二條職能是必要的。

除了我們上面提到的騷擾風險之外,他們為更高標準提供的唯一理由是保護在位美國總統免受不必要的負擔。

實際上,他們辯稱,即使只要證據確鑿,美國聯邦司法部就有必要向美國總統發出傳票,但州級傳票只有在證據必不可少時才有必要。

但這種雙重標準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如果州級傳票不是為了操縱而發出的,文件本身不受保護,行政部門也不會受到損害,那麼美國憲法第2條或聯邦至上條款中,沒有任何內容支持將州級傳票的標準提高到比聯邦傳票更高的水平。

第三,在無需保護行政部門的情況下,公眾對公平有效執法的興趣會削弱全面獲取證據的權利。要求州級大陪審團滿足更高的需求標準,將妨礙州級大陪審團獲取可能與其調查有關的所有信息的能力。

而且,即使假設根據該標準保留的證據,被保存到美國總統任期結束,在此期間,州政府將無法獲得證據可能提供的調查線索,導致記憶逐漸消退,文件消失。這可能會阻礙對第三方的身份識別、調查、起訴與適用的訴訟時效可能會失效。

更令人不安的是,這可能會使州級大陪審團無法獲得無罪證據,從而損害無辜者的利益。

拒絕更高標準並不意味着在位美國總統沒有真正的保護。首先,美國總統可以享受與其他公民相同的保護。

這些包括有權根據州法律允許的任何理由質疑傳票,通常包括惡意和過度負擔或範圍。

並且,與美國聯邦法院一樣,對首席執行官辦公室 的高度尊重,應該貫穿整個訴訟程序的進行,包括調查的時間和範圍。

此外,儘管美國憲法並未賦予行政長官絕對豁免權或更高標準,但他並非只能接受私人公民可獲得的挑戰。在位美國總統可以在州級或聯邦法院裡,提出針對傳票的憲法挑戰。

如前所述,位美國總統可以挑戰傳票,認為傳票試圖影響其履行公職,違反了聯邦至上條款。這一途徑可以防止地方政治陰謀成為聯邦憲法權力有效運作的障礙。

此外,正如地方檢察官承認的那樣,美國行政部門可以辯稱,遵守某項傳票會妨礙其憲法職責。美國憲法第2條所賦予的職能附帶有履行這些職能的權力,不受阻礙或妨礙。

因此,一旦美國總統提出並解釋了司法程序與公共職責之間的衝突,或表明命令或傳票會嚴重干擾他履行這些職責的努力,情況就會發生變化。

此時如有必要,法院應使用其固有權力撤銷或修改傳票,以確保不會發生這種對總統職責的干擾。”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在裁決書裡是這樣結論的:

 “兩百年前,我們法院的一位偉大法學家斷言,任何公民甚至在位美國總統,在刑事訴訟中被要求出示證據時,都絕對沒有超越提供證據的共同義務。

我們今天重申這一原則,並認為美國總統既不能絕對免於要求其私人文件的州級刑事傳票,也不能獲得更高的標準。

為這位高級官員提供的保障始終存在 --- 在法院的行為中,將既定的法律和憲法原則應用於個人傳票,以維護行政部門的獨立性和刑事司法系統的完整性。

本案和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的論點,僅限於絕對豁免和迫切需要。然而,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已指示,將此案發回美國地區聯邦法院,唐納德.川普總統可酌情提出進一步的論點。

我們確認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發回重審,以根據本意見進行進一步審理。

這是本法庭的最終命令。”

按照美國最高法院的傳統規矩,案件在裁決後二十五天開始生效,也就是2020 年 8月 3日。賽勒斯.萬斯在裁決書頒布的次日,提交動議,要求立即生效。美國最高法院裁決:2020 年 7 月 17 日,允許其裁決開始生效。

開始生效幾個小時後,紐約的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將數以百萬頁的唐納德.川普個人和有關實體業務,從2011年1月 至2019年8月的財務與稅務資料全部移交給紐約曼哈頓地區檢察官辦公室。

2021年2月23日,美國眾議院監督和改革委員會,重新簽發新的傳票給紐約的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要求交出與交給紐約州大陪審團同樣的材料。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二話不說,依法照辦。

2021年7月13日,美國眾議院監督和改革委員會向美國最高法院遞交特別動議,要求效法賽勒斯.萬斯,立即將這些資料公諸於眾,在唐納德.川普嚴厲抗議下,美國最高法院以8票反對1票同意的票數,拒絕了美國眾議院監督和改革委員會的動議。

這個自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與美國最高法院三連敗的司法滑鐵盧結束了,是慣於藐視法紀的唐納德.川普真正噩夢的開始。

在兩百五十年來的美國司法史上,美國法院從來沒有承認在位美國總統擁有治外法權式的特權,也沒有裁決在位或卸任美國總統可以擁有刑事提控豁免權的案例。

沒有人包括美國總統在內可以凌駕法律之上”的美國司法哲學,已經是美國價值、美國精神和美國式普世價值重要組成部分,更是美國民族為之驕傲的民族脊梁骨。

直到美國最高法院在2024年7月1日,在《唐納德.川普 訴 美國案》中,以6票同意3票反對的票數,裁決美國司法部不得刑事追訴已經卸任的前美國總統唐納德.川普。

這個充滿了政治正確的裁決,推翻了美國兩百餘年來引為驕傲的判例,不僅否定了“沒有人包括美國總統在內可以凌駕法律之上”已經是美國價值、美國精神和美國式普世價值不可分割的部分,還是在製造新的美國總統特權,也就是一場美國司法叛亂和司法暴政。

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是美國司法途徑的終端,推翻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有兩條途徑:

第一:是美國國會修憲,廢除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

第二:是美國最高法院自我糾錯,用新判例去推翻舊判例。

第一種情況,在美國兩百四十八年來,共發生過六次:

第一次:是1793年《克里霍姆 訴 佐治亞州案(Chriholm v. Georgia)》,在1795年被《美國憲法第11條修正案》所推翻,糾正了美國最高法院對州權的錯誤裁決;

 第二次:是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 被1865年的《美國憲法第13條修正案》與1868年的《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推翻;

 第三次:是1895年的《波洛克 訴 農民貸款及信託公司(Pollock v. Farmers' Loan & Trust Co)》,被1913年的《美國憲法第16條修正案》推翻;

第四次:是1875年的《敏諾爾 訴 哈珀塞特案(Minor v. Happersett) 》,被1920年的《美國憲法第19條修正案》推翻;

第五次:是1937年的《布里德洛夫 訴 薩特爾斯案(Breedlove v. Suttles)》,1964年的《美國憲法第24條修正案》推翻;

第六次:是1970年的《俄勒岡州 訴 米切爾案(Oregon v. Mitchell)》,被1971年的《美國憲法第26條修正案》推翻。

第二種情況則是家常便飯:美國最高法院開始運作的頭一百五十二年,沒有新判例推翻舊判例的案例。

自從1942年開始的第一次的美國最高法院新判例推翻舊判例以來,直到1996年最後一次為止的五十四年間,共發生過兩百三十六次。

至2018年為止,如果連推翻部分的判例在內,總共超過了三百次的記錄。由1996年至今的二十九年間,沒有發現新判例推翻舊判例的案例。

《唐納德.川普 訴 美國案》判例的被推翻,是早晚之事,問題是在何年何月才會出現天時地利人和推翻這個司法叛亂的大環境,由哪位司法英雄來完成這一個扭轉乾坤的壯舉。

西諺云:權力使人腐敗,絕對權力使人絕對腐敗,這已經是付諸四海而皆準的真理。然而特權之危害,不在權力之下,因而特權階級是普世價值社會的天敵。

美國開國先賢們在費城制憲會議上,最主要的議題,就是如何不讓獨裁暴政和特權貪污在新生的共和國發生。從三權分立到司法獨立再到法官終身制,無一不是圍繞着如何防止獨裁和特權發生的構想而展開。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是徹底改變美國面貌,帶領美國人民奔向現代文明的火炬,其中心思想與法理就是“公平”兩個字,也就是在種族、宗教與社會上剷除特權的人人生而平等。公平恰恰正是鉗制特權的有力武器。

從一則舊新聞中可以看出特權就是導致貪污腐敗溫床的案例。2023年8月17日,MSN.com邀請美國經濟分析家史蒂文.拉特納(Steven Rattner),在電視台上就特權導致腐敗的講演,他指着一幅彩色餅圖公開講解說:

“唐納德.川普女婿賈里德.庫什納(Jared Kushner)的私募股權公司親和夥伴(Affinity Partners),今年突然進賬三十餘億美元,其中只有1%的資金是來自美國國內

沙特阿拉伯王國皇儲穆罕默德.薩勒曼親王,向賈里德.庫什納的私募股權公司親和夥伴投資了二十億美元,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卡塔爾,則各追加了 兩億美元。

大約六億兩千五百萬美元來自其他非美國來源,而只有三千一百萬美元來自美國境內,占親和夥伴資金公司總數的1%。”

史蒂文.拉特納表示,賈里德.庫什納已經為他的基金僱傭了一些人,但是,“我沒有看到他實際上用這筆錢做了些什麼”。

史蒂文.拉特納又說 :

 “將這筆錢投資幾年是很正常的,所以我認為我們還不能得出明確的結論。但是,我們再次回到一個房地產人,坦率地說, 在這方面賈里德.庫什納不是一個特別擅長的人,他突然獲得了三十億美元,試圖與長期從事這一行業的人進行私募股權交易。而且,如果我是沙特阿拉伯人,我不會指望很快就能從中賺到很多錢。”

除了唐納德.川普與賈里德.庫什納外,沒有人會相信沙特阿拉伯皇儲會把二十憶美元的巨款資金,一次過的投資給任何美國人。這明顯的是政治特權下的利益輸送,直截了當的靠着裙帶關係去貪污腐敗,去死命撈錢。

彈指間,只收2%服務費用的賈里德.庫什納,已經大發橫財進賬數千萬美元。顯然而見,沙特阿拉伯皇儲穆罕默德.薩勒曼親王投資的,不是精於假公濟私貪污腐敗的賈里德.庫什納,而是站在賈里德.庫什納後面的美國沙皇之東山再起。

如今唐納德.川普即將重返白宮,可以預見,在未來的四年裡,白宮不會重提或追究有關穆罕默德.薩勒曼親王,曾親自下令在土耳其伊斯坦布爾領使館,冷血分屍謀殺美國公民賈馬爾.卡舒吉(Jamal Khashoggi)的罪惡勾當。

2024年的《唐納德.川普 訴 美國案》的政治正確裁決,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最糟糕的十大裁決之一,《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卻又是美國最高法院自2015年的《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以來最佳的裁決,沒有之一。

美國最高法院不是一個純司法機構,其實際上影響力,早就超越了立法與行政,在率領美國人民走向普世價值的文明社會道路上,扮演了一個主導的角色,幾乎絕大部分的美國現代文明和美國價值,全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法槌下成為事實。

在最佳與最差的美國最高法院裁決激盪里,美國人民在掌聲讚嘆和噓聲倒彩中,意識到從美國最高法院保守主義的興起,到美國政治孤立主義歪風呼嘯,即將到來的是美國沙皇的四年文明蕭條和民權倒退,與隨着蕭條和倒退而至的白人至上主義的狂飆抬頭。

已經脫胎換骨的現代美國人,是返回種族歧視與宗教仇恨的黑暗年代,還是依賴累積百年的社會糾錯功能,繼續成為自由世界燈塔的中流砥柱,美國民族似乎又一次徘徊在歷史前進的十字路口,面臨苦澀的選擇。 

 高勝寒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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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高勝寒 回復 高勝寒 留言時間:2025-06-18 20:42:39


《美國卸任總統享有刑事提控豁免權的美國最高法院違憲判例---法庭之友美國法學家論(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的音頻鏈接是: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G2hay84F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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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勝寒 留言時間:2024-12-31 12:55:59

今天是除夕,用這兩個特殊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 一個是最佳,一個是最差 --- 來回顧過去和展望未來,尤其是唐納德.川普在二十天后即將返回白宮而勢必引起的劇變的大環境下,如果多參考美國的司法判例和法理建設,應該頗為有意義。

《美國卸任總統享有刑事提控豁免權的美國最高法院違憲判例 --- 法庭之友美國法學家論〈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分上、中、下三次發表。

或許美國法學家們在法庭之友的法理觀點、美國最高法院和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會為讀者帶來有益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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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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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勝寒 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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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威夷群島王國王朝風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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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勝寒 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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