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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任与卸任总统的刑事提控豁免权法理渊源 2024-12-15 21:29:13

--- 从备忘录到意见书到政府道德法案再到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 ---


2024年11月25日,《纽约时报》新闻报道说,在唐纳德.川普当选后,美国特别检察官约翰.史密斯宣布两大决定:

第一,入禀华盛顿美国联邦法院,提出三十六页长的动议,要求将美国联邦大陪审团批准起诉美国前总统、现在下任美国总统当选人唐纳德.川普的所有包括6.1国会山庄扇动暴乱控案撤销;比起诉唐纳德.川普的四十五页长的起诉书,仅有九页之别;

第二,入禀在佛罗里达州迈阿密的美国第十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要求将南佛罗里达州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艾琳.坎农法官(Aileen Mercedes Cannon)撤销唐纳德.川普密件案的上诉动议。

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约翰.史密斯的撤案主要法理是:美国司法部的传统与伦理不允许起诉在位的美国总统

约翰.史密斯所指的“美国司法部的传统与伦理”,指的是由美国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长、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Department of Justice's Office of Legal Counsel)、美国当代的宪法学专家、兼行政学权威罗伯特.迪克森博士(Robert Galloway Dixon),于1973年9月24日独自撰写的《美国总统、副总统和其他文职官员在任职期间有权接受邦刑事起诉备忘录(Amenability Of The President, Vice President And Other Civil Officers To Federal Criminal Prosecution While In Office)》。

约翰.史密斯的苍白法理,是站不住脚的,因为:  

第一,美国司法部长梅里克.加兰(Merrick Brian Garland),在2022年11月18日签发约翰.史密斯为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时,难道不知道美国司法部有这条所谓的司法传统与伦理吗?

第二,梅里克.加兰完全依照美国法典《政府道德法案(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of 1978)》第六章授权的《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法案》,委任约翰.史密斯为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

第三,梅里克.加兰在出任约瑟夫.拜登总统的美国司法部长前,是素有小美国最高法院美誉的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院长。

梅里克.加兰从2013年2月12日到2020年2月11日为止,长达七年之久,他非常清楚美国司法部之所谓不允许起诉在位的美国总统,是来自美国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长、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罗伯特.迪克森的个人意见,而个人意见只是一种参考材料,一种建议,并不是法律,更不是什么美国司法的传统与伦理,甚至不是有约束力的美国司法部长命令;

第四,美国最高法院唐纳德.川普 诉 美利坚合众国案(Donald Trump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裁决,将起诉书中与唐纳德.川普总统和公务有关的控告部分撤诉,但是关于与总统职务和政府公务无关的控告,发回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美国联邦法院从新开庭审理,看看唐纳德.川普是否依然有刑事责任;

第五,既然美国最高法院在《唐纳德.川普 诉 美利坚合众国案》中裁决,不得对卸任的前美国总统唐纳德.川普予刑事提控,那么,发回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美国联邦法院从新开庭审理是什么意思?

第六,约翰.史密斯的美国特别检察官乌纱帽,肯定是保不住了,心胸狭隘而睚眦必报的唐纳德.川普入主白宫后,约翰.史密斯的官运只有两种:不是被唐纳德.川普命令他的新美国司法部长将之炒鱿鱼,就是自我卷包袱回家,此外没有第三种选择;

第七,在竞选期间,唐纳德.川普曾多次强调在他“进入白宫后两秒钟之内”,就会将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约翰.史密斯炒鱿鱼。

在唐纳德.川普怀着满肚子的仇恨和怨毒重新掌权时,即使在1978年10月26日以后,美国总统已经没有将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革职的权力,但是美国司法部长有,而约翰.史密斯的任期是三年,2025年11月18日即将任满,即使新的美国司法部长不炒他的鱿鱼,也会因为无法继续展开调查业务,而成为跛脚的美国联邦特别检察官;

第八,未来的唐纳德.川普新美国司法部长,必然是一位效忠与听话于唐纳德.川普个人的司法庸才或司法奴才,而不可能是领导美国司法独立的律师楷模,如果新的美国司法部长不再提名约翰.史密斯遗留下来的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话,继续以刑事罪名起诉唐纳德.川普的前景,已经是不切实际的镜花水月;

第九,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约翰.史密斯的工作,因为唐纳德.川普的重返白宫而走进了死胡同,继续恋栈在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位置上,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与其必然的引发另一场司法抗争,倒不如辞官归故里;

第十,约翰.史密斯不是唯一持有这种法理的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调查唐纳德.川普总统通俄门丑闻的前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罗伯特.穆勒(Robert Swan Mueller),在结案时,刻意评论罗伯特.迪克森的《备忘录》说:

这份《备忘录》是在水门丑闻期间发布的,这意味着指控总统犯罪不是我们可以考虑的选择。这份《备忘录》本身不是法律,但它是司法部对规范其自身行为的法律的约束性释法。正如我们的报告所述,在调查之后,如果我们确信唐纳德.川普总统显然没有犯罪,我们就会这么说,然而,我们并没有确定唐纳德.川普总统是否确实犯罪。《备忘录》宣称,起诉现任总统将违宪地削弱行政部门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能的能力,并违反三权分立原则。”

2019年4月18日,美国司法部发布了《俄罗斯干预2016年总统选举调查报告》,与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罗伯特.穆勒的最终报告及其结论。2019年5月29日,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罗伯特.穆勒宣布全案结束,解散团队,关闭办公室。罗伯特.穆勒向美国人民交代说 :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长期政策,美国总统在任期间,不得被指控犯罪。我的报告既没有指控总统,也没有为总统开脱,总统的任何潜在不当行为,都必须通过刑事司法系统以外的程序来解决。”

罗伯特.穆勒提到的“美国司法部的长期政策”,指的是由美国助理司法部长、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罗伯特.迪克森博士,于1973年9月24日独自撰写的《美国总统、副总统和其他文职官员在任职期间有权接受邦刑事起诉备忘录》。

约瑟夫.拜登总统的美国司法部长梅里克.加兰,在2022年11月18日根据《美国法典第28章第600.4款-600.10款》授权,签发《美国司法部长第5559-2022号命令》,委任约翰.史密斯为美国特别检察官时。

恰好约翰.史密斯在荷兰骑自行车时,被一辆汽车撞伤了一条腿,留在欧洲荷兰疗养,但是没有闲着,他立即开始遥控作业, 2023年1月返回美国后,全力投入侦查作业。面对大量的铁证,约翰.史密斯深深相信,唐纳德.川普是已经触犯了一系列的美国刑事法律。

唐纳德.川普对抗约翰.史密斯的所谓法理是:美国在位总统的行政特权,涵盖了包括刑事范畴的绝对提控豁免权。这种两极的法理,最后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唐纳德.川普 诉 美利坚合众国案》中摊牌。

《唐纳德.川普 诉 美利坚合众国案》源自三件民事诉讼的合并,统称为《汤普森 川普案(Thompson v. Trump)》,其余的两件案子是《斯瓦韦尔 诉川普案(Swalwell v. Trump)》和《布拉辛盖姆 诉 川普案(Blassingame v. Trump)》。

《汤普森 诉 川普案》是一件未曾法定的集体诉讼案。不像英国司法制度,凡是原告超过七位者,等可以冠之为集体诉讼。美国联邦法典没有为集体诉讼法定标准,全由审案法官决定是否为集体诉讼。

2021年2月16日,全国有色人种进协会的律师,代表以班尼.汤普森(Bennie Gordon Thompson)等十一位美国联邦众议员,入禀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法院,以违反《1871年三K党法案》为法理,控告唐纳德.川普、鲁道夫.朱利安尼、骄傲男孩和誓言守卫者,对他们进行暴力威胁与妨碍美国联邦众议员的官方正常业务,要求赔偿。

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主席德里克.约翰逊(Derrick O'Hara Johnson),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前任政府和鲁道夫.朱利安尼,试图取消我们的选票,唐纳德.川普奉行源自南部邦联美国时代的白人至上主义教义,这是无法接受的。”。

《斯瓦韦尔 诉 川普案》是美国联邦众议员艾瑞克.斯瓦韦尔(Eric Michael Swalwell),一位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成员,他曾积极参与通俄门事件,对约瑟夫·拜登的支持投票率是100%,因与涉嫌中国间谍方芳(Christine Fang)的丑闻,关系密切复杂的国家安全和利益输送,而被被美国司法部联邦调查局搜查。

2021年3月5日,艾瑞克.斯瓦韦尔入禀华盛顿特区美国联邦法院,控告唐纳德.川普、唐纳德.小川普、莫里斯.布鲁克斯(Morris Jackson Brooks)与鲁道夫.朱利安尼,对他进行暴力威胁与妨碍美国联邦众议员的官方业务,要求赔偿。

《布拉辛盖姆 诉 川普案》是美国国会山庄警卫詹姆斯.布拉辛盖姆(James Blassingame),与西德尼.汉比(Sidney Hemby),联状入禀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法院,以唐纳德.川普在2020年1月3日,公开叫嚣“拼死战斗”“用实力夺回国家”口号,非法煽动暴力,导致两人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严重损失,要求赔偿。

唐纳德.川普的律师以唐纳德.川普是在位美国总统,应该享有美国宪法赋予的绝对的民事与刑事提控豁免权特权,与及唐纳德.川普享有《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因此他无需担负任何的责任。

《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泛指的对象是政府的钳制民间的言论,而不是民间的言论和限制。没有人拥有在他人家客厅喧哗骂大街的所谓言论自由权利,更没有在公开场合煽动暴力行为的权利。

2022年2月18日,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法院三款法官阿米特.梅塔法官(Amit Priyavadan Mehta)裁决:美国总统豁免权(presidential immunity),不能保护唐纳德.川普免受诉讼的特权。

2022年3月,唐纳德.川普将案件上诉至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2023年12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三位法官全票裁决:美国总统豁免权不能保护唐纳德.川普免受诉讼,肯定并维持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法院阿米特.梅塔法官的裁决不变。

素有小美国最高法院雅号的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美国司法界中,有着崇高的地位。监督的顶头上司,就是由现任的美国最高法院院长約翰.羅伯茨兼任。

目前九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有四位出身此院,他们是院长約翰·羅伯茨、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布雷特.卡瓦诺和凯坦吉.杰克逊。更使人刮目相看的,目前的美国司法部长梅里克·加兰,就是前任的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院长。

还有已经谢世的露丝.金斯伯格、安东尼.斯卡利亚、沃伦.伯格、弗雷德.文森以及威利.拉特利奇。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荣誉职位,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跳板石。

按照美国司法规定,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开庭听证时,需要三位法官联席审判,裁决采取民主程式,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

《汤普森 诉 川普案》在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开庭听证时,三位美国联邦法官是凯伦.亨德森(Karen LeCraft Henderson)、朱丽安娜.查尔兹(Julianna Michelle Childs)和潘愉(Florence Yu Pan) 。

这个坐在黑皮高椅上的法官组合异常的有意义,可谓典型的现代美国文明,也只有美国才有的普世价值文明。请看:八十岁的凯伦.亨德森,种族是白人,1986年由羅納德.里根提名为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法院三款法官,1990年,由乔治.小布什总统提名晋升她为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三款法官。

五十八岁的非洲裔美国人朱丽安娜.查尔兹,是2010年,巴拉克.奥巴马总统提名她出任南卡罗来纳州美国第五巡回法院三款法官,2022年,约瑟夫.拜登总统提名晋升她为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三款法官。

五十八岁的潘愉法官是所有在美华人的骄傲。她在纽约出生,在新泽西成长,父母是来自台湾的移民。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毕业,有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助理司法部长与华盛顿美利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的资历。

2009年,巴拉克.奥巴马总统提名她出任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法官,2021年,约瑟夫.拜登总统提名晋升她为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三款法官。

潘愉法官的丈夫马克斯.施蒂尔(Max Ian Stier)是耶鲁大学毕业,1992年度的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他最著名的轶事是,在耶鲁大学就读期间,马克斯.施蒂尔亲眼看到现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布雷特·卡瓦诺,在一次宿舍聚会醉酒后,自己脱下了裤子,当时布雷特.卡瓦诺的朋友们,把他的阴茎,塞到了一名女学生的手中。

布雷特.卡瓦诺是唐纳德.川普提名的三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美国最高法院院长約翰.羅伯茨,曾下令成立由联邦法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深入调查布雷特.卡瓦诺的性丑闻指控,但是被在“下级法官调查上级法官有违司法伦理”为理由,不但拒绝调查,还宣布解散委员会,结案了事。

美国国会对布雷特.卡瓦诺的弹劾案,依然悬挂在那里未决,成为美国司法史上,除了1804年的塞缪尔.蔡斯(Samuel Chase)之后, 唯一被美国国会立案弹劾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弹劾塞缪尔.蔡斯案是党争的恶果,政敌们找不到塞缪尔.蔡斯任何的犯罪证据,因为他脸上从来没有笑容,于是绞尽脑汁,勉强搞出来一个“态度傲慢”的莫须有罪名,可是大家发现原来塞缪尔.蔡斯因为脸上僵硬,而得的外号叫“老腊肉”时,只有苦笑不得了。

当年的美国政治腐败,于此可见一斑。当然,布雷特.卡瓦诺不是塞缪尔.蔡斯。

2023 年 12 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格雷戈里.卡萨斯(Gregory George Katsas)、朱迪思.罗杰斯(Judith Ann Wilson Rogers)和帕德马纳班.斯里尼瓦桑(Padmanabhan Srikanth Srinivasan) 裁决,维持了阿米特.梅塔法官的裁决不变。

三位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全票认为,总统豁免权并不能使唐纳德.川普免受诉讼,因为诉讼指控唐纳德.川普1月 6 日的演讲,是一场竞选活动,他是“以谋求职位而非担任职位的人”的身份行事,因此,显然不符合1982年《尼克松 诉 菲茨杰拉德案(Nixon v. Fitzgerald)》确立的外围标准(outer perimeter)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解释裁决法理说 :“宪法、联邦法规和历史,都不支持有这种在位美国总统的刑事绝对提控豁免权的事实存在。如果前总统唐纳德.川普的行为被证实,将对美国政府结构构成前所未有的攻击。”

此外,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唐纳德.川普律师的辩称,他因相同或密切相关的行为被美国众议院弹劾,并已经被美国参议院宣判无罪,根据《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禁止一罪两罚原则,唐纳德.川普不应再次受到刑事起诉。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美国宪法》第1条第3款规定,美国国会的弹劾权限,仅限于将美国总统、美国副总统与及涉及的公职官员解除职务为止。

美国国会是立法机构,并没有任何的司法权力,在将被弹劾者解除职位后,再继续追诉其民事或刑事责任。美国国会没有刑事起诉包括在位总统副总统在内的任何司法权力。

因而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裁决:美国国会的弹劾是一个政治过程,不会导致刑事惩罚,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与唐纳德.川普被弹劾的罪行不同。因此的结论是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中的不得一罪两罚条款,不适用于唐纳德.川普的刑事案件。

近来的美国主流新闻媒体有论述,如果四年后民主党能够重掌白宫,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有出缺,而民主党总统要突破美国最高法院政治生态的话,有三位足够资格的亚裔法官将会出线:

第一位是,现任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院长、在印度出生的三款法官帕德马纳班.斯里尼瓦桑;

第二位是,现任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三款法官潘愉。

原本声望特高的是纽约州美国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香港九龙出生的的陳卓光法官(Danny Chen),然而四年后,陳卓光法官已经七十四岁,年龄的因素将会使他被排除在候选人名单之外。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上,被提名时最老的年龄是露丝.金斯伯格,当她被威廉.克林顿总统提名时,已经是六十岁了。因而四年后才六十二岁的潘愉,势必水涨船高,但是四年后才六十一岁的帕德马纳班.斯里尼瓦桑,无论是资历或是学历,他都将会是一匹万众数目的超级黑马。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上,最年轻的大法官提名人是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当被詹姆斯.麦迪逊总统在 1812年提名时才三十二岁。他最为世人熟悉的是他撰写的《美国 诉 帆船阿米斯塔德号案(United States v. Schooner Amistad)》裁决书的核心法理只有一句 :

被告们是被非法绑架并被强行错误地带上某艘船只的,这些非洲公民是自由的,不是什么人的财产,因而被告们的行为,不是武力暴乱而是合法自卫。”

美国前总统昆西.亚当斯的八个小时的雄辩结案陈词,有效地促成7票同意1票反对1票弃权的辉煌结局,而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的裁决书,为美国精神铺垫了扎实的道德与人性基础。

美国历史学家塞缪尔.莫里森(Samuel Eliot Morison),曾评论美国最高法院的《美国 诉 帆船阿米斯塔德号案》是 :

“一件涉及奴隶制度的最重要的法庭案件,直到 1857 年的《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才使其黯然失色。”

这些一连串的司法裁决,使得针对唐纳德.川普的刑事起诉得以继续进行。四年一度的全国大选胜出,唐纳德.川普将最后的希望,改变所有的政治局面。

在2023年7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唐纳德.川普 诉 美利坚合众国案》中,以6票同意3票反对的结果,裁决唐纳德.川普拥有美国总统包括刑事在内的豁免权,美国司法部不能起诉即使是卸任的唐纳德.川普。

这个塑造特权的荒唐裁决,不仅为唐纳德.川普打掉了所有联邦法院的诉讼,也为唐纳德.川普扫清了重返白宫的障碍。

约翰.史密斯的撤案决定是一种政治决定,而不是法理论断,因为美国没有不得刑事起诉在位总统或卸任总统的法律。

而美国司法部的所谓不得刑事提控在位美国总统的所谓司法伦理或司法传统,是来自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律师们的备忘录,备忘录是一种个人意见,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更不具有任何的约束力。

但是历来的美国在位总统,都想使用这个所谓的美国司法伦理或司法传统,来混淆视听,图利自己。

唐纳德.川普 诉 美利坚合众国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最糟糕的裁决之一,可与《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并驾齐驱。法理极其简单,没有那么复杂,正如潘愉法官在庭审时,质问唐纳德.川普的律师杰西.宾纳尔(Jesse Binnall)和贾斯汀.克拉克(Justin Clark)说 :

“阁下来到这里告诉我们,美国总统是拥有包括刑事在内的绝对豁免权的,那么,在位的美国总统,是否可以派遣特工去刺杀政治竞争对手或他不喜欢的人,而不必担负任何责任吗?”

2024年的《唐纳德.川普 诉 美利坚合众国案》,直接推翻了已经采用了五十年的《美国 诉 尼克松案》判例。五十年来,《美国 诉 尼克松案》的判例,不仅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划时代判例,而且成为美国司法升华的标志,更成为美国价值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五十年前的《美国 诉 尼克松案》,白宫就使用在位美国总统拥有包括刑事在内的宪法赋予的豁免权,但是这个挑战没有在美国联邦法院里得逞。美国最高法院的答复是 :“没有人包括美国总统在内,可以凌驾法律之上”。

美国律师兼作家迈克尔.特拉赫特曼(Michael Trachtman) ,在他的代表作《美国最高法院最伟大的成就:对你的生活影响最直接的四十四件最高法院判例(The Supremes' Greatest Hits, : The 44 Supreme Court Cases That Most Directly Affect Your Life)》中,记述了一个小典故:

1974年4月,当时调查水门事件的美国特别检察官列奥尼达斯.贾沃斯基(Leonidas Jaworski),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法庭那里,取得了传票,勒令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交出足够置他于死地的二十卷白宫谈话录音记录和相关文件。

盛怒的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吩咐白宫律师詹姆斯.圣克莱尔(James Draper  St. Clair),入禀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法院,递交动议,请求撤销那份使理查德.尼克松心烦意乱得慌了手脚的美国大陪审团传票。詹姆斯.圣克莱尔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法庭上,傲慢地宣布说:

“奉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的指示,要我来这里告诉大家,他和路易十四一样,都是权力巨大的君主,但每次在位只有四年,而且除了美国国会的弹劾法庭外,不受任何法庭的审判。”

詹姆斯.圣克莱尔又宣布说 :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法院,根本无权签发这种传票,因为这是美国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的内部事件,行政部门会用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些内部事件,无需司法的介入。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拥有绝对的行政特权,以保护高级政府官员与那些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建议和协助的人之间的通信。”

德怀特.艾森豪总统在1957年提名的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约翰.西里卡三款法官(John Joseph Sirica),并不认同詹姆斯.圣克莱尔的辩词,拒绝了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的撤销传票令,下令限期将录音带交到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法理就是美国总统行政特权,不能成为刑事犯罪的保护伞。

这个划时代裁决,拉开了理查德.尼克松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辞职的在位总统序幕。 

约翰.史密斯并不是唯一用“美国司法部的传统与伦理,不允许起诉在位的美国总统。”为自己开脱的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

罗伯特.迪克森撰写的标题为《无权对总统副总统和其他文职官员在任期间提起联邦刑事诉讼备忘录》。这是美国司法部第一篇有系统地关于是否提控在位美国总统的法理论述。

在美国近代司法史上,关于在位美国总统可否被刑事提控的宪法法理,在数以百计的美国法学家们的众说纷纷中, 有一篇由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撰写的《备忘录》,和一篇美国民间法学家撰写的《意见书》,最为突出,也最具代表性:

第一篇:是由美国司法部助理部长、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美国当代的宪法学专家兼行政学权威罗伯特.迪克森,于1973年9月24日独自撰写的《美国总统、副总统和其他文职官员在任职期间有权接受邦刑事起诉备忘录》。

这是美国司法史史上首次详细的,关于在位美国总统的短暂刑事提控豁免权的法理论述,无论是否合乎美国宪法精神与原则,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由于罗伯特.迪克森的法学权威地位,因而备受美国法学家重视;

第二篇:是来自民间的法理学教授(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罗纳德.罗通达博士(Ronald David Rotunda),在1998年5月13日,应美国特别检察官肯尼斯.斯塔尔(Kenneth Winston Starr)的邀请,就美国宪法的法理角度,鉴定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是否有权刑事提控现任美国总统、副总统的意见书。

这就是著名《总统的可起诉性意见书(Indictability  Of The President)》的来历渊源 。

罗伯特.迪克森和罗纳德.罗通达,都是美国学术界的山头重镇,都是饱学之士,都是美国宪法学权威,但在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是否有权提控现任美国总统、副总统的议题上,却有着截然相反的结论。

罗伯特.迪克森认为美国宪法赋予美国在位总统包括刑事在内的提控临时豁免权,美国总统并没有不被刑事提控的特权,但是刑事提控一位在任的美国总统,将会影响美国宪法赋予的行政特权,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

刑事提控一位在任的美国总统,不仅国家元首脸面全无,而且有可能陷国家于混乱。如果有证据在位美国总统触犯了刑事罪行,可以冻结追诉期,等到在位美国总统卸任后,才可以进行刑事提控。

罗纳德.罗通达的司法观点完全不同。在他五十六页浩浩荡荡洋洋洒洒的《意见书》中,开卷就说:

“您询问我对现任总统是否应受到刑事起诉的法律意见。美国宪法是否规定总统在任期间不因犯罪行为受到起诉?正如本《意见书》所明确指出的,我得出的结论是 : 在本案的情况下,威廉.克林顿总统应该受到司法检诉和刑事提控。”

美国特别检察官肯尼斯.斯塔尔,曾三番四次的在不同的场合,高调声明:

“联邦大陪审团对现任美国总统提起公诉是正当的、合宪的、合法的,因为这些罪行不属于总统的职责,也违反了总统的职责。在这个国家,没有人,即使是威廉.克林顿总统,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在这个国家,没有人,即使是威廉.克林顿总统,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句话的来出处,就是来自罗纳德.罗通达《意见书》的结尾语。

实际上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理出处,见五十年前美国最高法院的《美国 诉 尼克松案》裁决书,半个世纪以来,这是一句最令美国人骄傲的美国价值,更是所有文明社会的共同普世价值。

最早的“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理,是出现在1803年的美国最高法院的《马伯里 诉 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判例中,約翰.亞當斯总统提名的美国第四任美国最高法院院长约翰.马歇尔,在裁决书中就写下了“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警世名言。

在美国司法史上“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理,一直是美国价值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内容。早在1882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 诉 李案(United States v. Lee)》裁决中,亚伯拉罕.林肯总统提名的大法官塞缪尔.米勒 (Samuel Freeman Miller)就写道:

“在这个国家,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执法人员,都不能公然藐视法律而不受惩罚。政府所有官员,从最高到最低,都是法律的产物,都必须遵守法律。”

约翰.马歇尔是美国最高法院第四任院长,是鼓吹美国司法独立的先锋。这种历经两百二十一年的美国价值,在2024年7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的《唐纳德.川普 诉 美利坚合众国案》裁决下,堕落为美国司法史上的笑话。

罗伯特.迪克森和罗纳德.罗通达这两位美国法学家的共同观点是一致的 :美国总统没有免于被刑事提控的特权。

唯一的分别,前者认为该在在位总统卸任后再刑事提控,后者认为没有必要等到卸任,美国总统职位与行政特权,永远不能是刑事提控豁免权的保护伞,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如果有了确凿的证据,可以随时到美国联邦法院,进行提控在位的美国总统。

罗纳德.罗通达特别强调说:

“美国国会不应被赋予权力,对被弹劾官员施加除免职和剥夺其继续任职资格以外的任何惩罚。刑事处罚应留给司法部门。此外,该条款明确规定,一罪两罚原则不会阻止刑事起诉。美国宪法并未规定刑事起诉必须在弹劾之后进行,也没有规定美国众议院拒绝弹劾,或美国参议院拒绝罢免,将阻止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随后的刑事起诉。”

这种一直使美国人民自豪的“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美国精神法理,到了2024年7月1日,突然寿终正不寝:美国最高法院在《唐纳德.川普 诉 美利坚合众国案》中,以6票同意3票反对的票数裁决:

美国司法部不得对早就卸任、成为普通美国公民的美国现代沙皇唐纳德.川普,提控任何的刑事罪名,法理就是美国宪法赋予的美国总统行政特权权利

这里突显了一个逻辑不通的疑问:既然卸任美国总统就是美国公民,为什么还有所谓的美国总统行政特权权利?非常显然,这不是权利而是特权。

没有任何文明法治的社会会接受特权,而一直以普世价值傲立于世的美利坚民族,却在政党利益与个人恩怨的纠结下,发明了美国卸任总统居然拥有刑事提控豁免权,使美国法治精神蒙羞。

卸任的美国总统就是普通的美国公民,美国宪法和历史都再三申明“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法律之上就是阶级特权,就是抵触《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保护公平原则的罪人。

在水门丑闻期间,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的美国司法部长约翰.米切尔(John Newton Mitchell),是首位倡议提诉在位美国总统是违宪法理的人。

为了安抚也为了逢迎精神已经接近崩溃的老板,约翰.米切尔要求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研究并炮制一份《备忘录》,说为了促使与避免在位的美国总统分神于杂事,可以专注处理重要的国家大事,同时也是美国宪法赋予的行政特权在内,因而美国司法部不得提诉在位的美国总统,并特别强调提诉在位的美国总统,违反了三权分立的美国宪法精神。

但是《备忘录》还没有炮制出来,约翰.米切尔自己本身就因成为水门事件七被告之一而焦头烂额,被迫辞职,给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加油打气的特权《备忘录》计划,也就搁置了下来。

罗伯特.迪克森是行政学权威,也是美国宪法专家,对于弹劾美国在位总统的法律相当熟悉。1962年12月5日,罗伯特.迪克森在纽约塔克西多(Tuxedo)出生,纽约州锡拉丘兹大学(Syracuse University)政治系毕业,1956年,在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博士学位。

1949年至1956年,罗伯特.迪克森在马里兰大学教政治学,1956年至1975年,他在华盛顿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为法学教授,在他谢世前,一直在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为名誉法学教授。

1980年5月6日,罗伯特.迪克森在马里兰州巴尔的摩的约翰.霍普金斯医院,开刀治疗大腿血管循环障碍时,突然心脏病爆发,在手术台上不治谢世,享年仅六十岁。

1973年,美国政坛被水门事件破环的支离破碎,美国司法部正以贪污腐败刑事重罪,起诉副总统斯皮罗.安格纽(Spiro Theodore Agnew),美国参众两院正在紧锣密鼓地布置弹劾理查德.尼克松的程序新闻,几乎成为每一家主流媒体的每天头版新闻,新的美国司法部长艾略特.理查森(Elliott Lee Richardson),极欲寻求这方面的专家,来为大家提供司法上的参考意见。

罗伯特.迪克森的法学家背景,正是美国司法部最需要的特殊人才。艾略特.理查森亲自出面聘请罗伯特.迪克森,进入美国司法部出任助理司法部长、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原先委任他的项目只有一个:研究有关在位美国总统被美国参众两院弹劾的宪法程序有关法律与法理议题。

罗伯特.迪克森很快就得出了一个大家都不喜欢的结论 :“如果在位美国总统在美国参议院弹劾过程中隐瞒证据的话,必然会引发一场无法估计后果的最高级别的宪法对抗大地震。”大家无语以对。

艾略特.理查森部长再请罗伯特.迪克森,研究另外一个相关的美国宪法问题:美国司法部是否拥有刑事提控在位美国总统的权力?

1973年至1974年的一年间,罗伯特.迪克森在美国司法部出任助理司法部长,掌管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他唯一的贡献,就是在1973年9月24日,撰写并发表了符合当权派口味的《备忘录》。这就是所谓在美国司法界流传极广的“美国司法部的司法传统与伦理,不允许刑事起诉在位的美国总统。”所谓法理的原始来源。

罗伯特.迪克森在《备忘录》中提出了三个独立、但在某种程度上相互关联的法理焦点问题:

第一 : 从一般意义上看,美国宪法关于弹劾的规定,是否禁止美国司法部在弹劾程序结束前,就对在位的美国总统提起美国联邦刑事诉讼?

第二:如果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作为政府行政部门首脑的美国总统,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需要作为潜在的刑事被告人,去接受联邦法院的管辖?

第三:如果确定美国总统由于其职务的特殊性质而免于刑事起诉,那么,美国副总统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亦应该享有这种特殊性质的豁免权?

《美国宪法》第1条第3节第4款规定 :“美国副总统的头衔是美国参议院议长,职责是维持议会的秩序和礼仪,承认美国参议员的发言,并解释美国参议院的规则、惯例和先例。”

《美国宪法》第1条第3节第4款规定 :“美国副总统应为美国参议院议长,但无表决权,除非美国参议院得票数相等。”因而美国参议院议长,拥有平衡突破者的雅号。

需要美国参议院议长投出决定性一票的情况极其平常无奇,目前的副总统卡马拉.哈里斯是纪录保持者,四年来共使用决定性一票三十三次,她还有一个月投出十五次、甚至于一天投出四次决定性一票的破天荒记录。

第二名是昆西.亚当斯总统的副座、个人拥有五十名黑奴的约翰.卡尔霍恩(John Caldwell Calhoun),他在四年的副总统任期内,投出了三十一次的决定性一票。近年来约翰.卡尔霍恩的名字又进入美国人的视野,因为他在南卡罗来纳州查尔斯顿马里恩广场(Marion Square, Charleston)的铜雕塑像,被该市议会票决拆除。 

第三名是乔治.华盛顿总统的副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总统的副总统约翰.亚当斯,两届八年共投出了二十九次决定性一票。

《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副总统是法定的美国参议院议长,但在实际上,尤其是现代的美国副总统,不仅是工作业务极其繁重,更是被视为未来美国总统的踏板石,因而不可能长期放弃副总统工作而待在美国参议院主持日常的流水作业工作。

《美国宪法》有鉴于此,特在第1条第3款规定,在1789年开始,设立美国参议院临时议长(The president pro tempore of the United States Senate)职位,代替经常缺席的美国副总统兼职的美国参议院议长。一般来说,该职位是由多数党领袖,经由选举程序产生。

自从1789年4月6日,第一任的美国参议院临时议长约翰.兰登(John Langdon), 到目前现任的帕特里夏.默里(Patricia Lynn Murray),共有九十二位美国参议院临时议长,其地理横跨美国五十个州的三十九个州,这个数字说明,没有任何一个州或政党,曾经垄断过美国参议院临时议长的职位。 

自从1947年《美国总统继承法》规定十八位美国总统继承人生效以来,美国参议院临时议长,是仅次于美国副总统、美国众议院议长后的第三位美国总统顺序继承人。

罗伯特.迪克森在《备忘录》中,用了整个第一章,来论述美国副总统在位期间,不得提起刑事诉讼的法理,但他并没有反对美国司法部,可以在美国总统或美国副总统,因被弹劾成功而离任或被驱逐后,可以提起刑事公诉或追究民事责任。

《备忘录》第一章的主要诉求是美国副总统的特权,当然,罗伯特.迪克森认为,美国副总统亦应该拥有同等的民事或刑事提控豁免权。

罗伯特.迪克森的《备忘录》指出 :“起诉现任美国总统违宪。美国总统是国家的象征性元首,通过刑事诉讼提控在位总统,伤害他就是阻碍整个政府机构,在宪法赋予国内外事务上的运作。”

罗伯特.迪克森的《备忘录》中的第一章,所提出的在位美国副总统,应该拥有民事与刑事临时提控豁免权,但是提不出美国宪法或美国法典的授权是在哪里,甚至于是毫无法理可言,而他的所谓美国总统与美国副总统一但被刑事提控的话,无法集中精神处理国家大事,就会妨碍了美国国家利益的说法,更是一种苍白无力的狡辩。

1947年之后,从美国副总统到美国国土安全局局长,美国共有十八位总统顺序继承人,在依法治国的文明政治下,根本不会存在后继无人的情况。

罗伯特.迪克森的《备忘录》中的第一章结尾时说:

“美国参议院宣告无罪,并不妨碍公诉方考虑这样的无罪宣告,可能基于如下讨论的管辖权理由,例如,被告不是宪法意义上的美国官员,或基于自由裁量权理由,例如,被告不再是美国官员,并且不可能被重新任命或连任,或基于部分实质性的理由,例如,该罪行不属于可弹劾性质。

我们是在终止弹劾程序,而不是通过弹劾来终止我们,我引用了《美国宪法》第1条第3款第7项中的声明,即可以在弹劾法庭宣判无罪或定罪后,提起刑事诉讼。

正如我们将看到的,无论是在弹劾之前还是弹劾之后,美国联邦法庭都有权审理公众和官员的违法行为。美国宪法的实际解释也产生了同样的效果。在共和国存在期间,仅对十二名美国官员提起过弹劾程序。与此同时,大概有数百名美国官员,因可能被弹劾的罪行而受到刑事提控。

有人可能会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官员在受审时可能已经辞职或被免职,这并不能解决问题。如果《美国宪法》1条第3款第7项的真正含义是,美国官员只有在弹劾程序结束后,才可能受到刑事提控,那么在刑事审判时,官员是否仍在任的问题,可以视为无关紧要。

美国宪法文本没有明确规定例外情况。此外,辞职或免职在法律上并不会终止弹劾权。实际情况是,美国众议院和美国参议院在案件变得不那么重要后,不愿行使耗时的弹劾职能,因为罪犯不再任职,尤其是在他放弃了对美国的所有金钱索赔之后。

然而,由于弹劾的制裁包括取消担任联邦公职的资格以及罢免,在任期结束、辞职或解职后启动的弹劾程序,并非无效行为。然而,从后一个命题,转向在弹劾必须先于起诉的论点下,必然得出的结论,即除非美国国会花时间弹劾,否则犯罪的美国联邦官员,将获得终身免于起诉的豁免权,这似乎是对宪法的不合理解释。“

罗伯特.迪克森的《备忘录》中第二段说:

“然而,美国宪法第1条第3款第7条并不规定,受弹劾的人只有在完成弹劾程序后,才能接受刑事审判。相反,美国宪法或美国宪法使用了‘尽管如此(nevertheless)’的辞藻。此条款的目的是允许尽管美国参议院事先作出裁决,但仍可进行刑事起诉,以防止一罪两罚诉讼。“

美国联邦法院在多次的裁决中,拒绝承认美国参议院的弹劾是司法程序,而是政治行为,因而华盛顿特区美国联邦法院三款法官阿米特.梅塔,据此而拒绝了唐纳德.川提出他是在一罪两罚的法理。

罗伯特.迪克森在《备忘录》中说,在位的美国总统可以触犯刑事罪而不受提控,而是清楚地说,如果发生那种情况,可以把追诉权延后到美国总统任期结束后,再将之提控,而不是在位时将之送上美国联邦法庭接受审判。

因而那些所谓的法学家或政论家,鼓吹即使在位总统触犯了刑事罪行,在下台后也不得刑事提控的所谓法理,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美国法律的原意。

《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精神就在公平两个字,允许任何人拥有特权就是不公平,就是违反《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精神,就是对美国宪法与美国法典的亵渎。

罗伯特.迪克森在《备忘录》中说:

“起诉现任总统而是将进一步的诉讼程序推迟到他不再任职。从尽量减少对非行政职责的直接干扰的角度来看,将诉讼程序的权力问题放在一边,这可能是一种有待商榷的做法。一个最佳考虑是,这一程序将超越《美国宪法》的规定。不确定美国宪法结论总统任职期间不能被起诉,是否会被视为中止联邦诉讼。虽然这种方法从法律角度来看,可以被视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它会忽视政治热情。

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美国总统在任期间被指控,几乎与实际定罪一样,会损害美国总统制度。当然,未经驳斥的指控也可能造成损害。同样,可以注意到,美国总统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或条款来逃避所有的起诉,而这些法律或条款没有构成引证问题。起诉现任总统将违宪地削弱行政部门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能的能力,并违反三权分立原则。”

《美国宪法》规定的总统任职期间不能被起诉,指的是在任期间的民事诉讼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美国总统无论是在任或卸任,都没有杀人放火而可以豁免于刑事提控的特权。

这在1982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的《尼克松 诉 菲茨杰拉德案(Nixon v. Fitzgerald)》裁决中,有着一个清晰无误的判例。

埃内斯特.菲茨杰拉德(Ernest Fitzgerald)是美国空军部的一名管理分析师,1968年,在在林登.约翰逊总统任期的最后几个月,他被票传到美国众议院小组委员会作证时指出,洛克希德 C-5 银河大型军用运输机,有着严重的技术困难和造价过高。

这个说了实话的证词,明显地动了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奶酪。1970年,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任期内,埃内斯特·菲茨杰拉德在部门重组和裁员期间被解雇。

埃内斯特·菲茨杰拉德知道被解雇的祸源,就是1968年的国会作证而被恶意报复,而理查德.尼克松声称为此事负责。

美国法律禁止这种恶意报复行为,并列为触犯刑事法律。埃内斯特.菲茨杰拉德委托律师,入禀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法院,控告美国国防部和白宫的八位涉案人,其中的一位被告就是已经离职的理查德.尼克松。

此案之引起美国新闻界和法学界的重视原因,就是牵涉到美国宪法原则议题:在位的或卸任的美国总统,是否拥有诉讼豁免权?

由于美国总统职责极其重要,如果美国总统将精力分散在处理私人诉讼上,将给政府的有效运作带来独特的风险。

虽然三权分立原则并不禁止对美国总统行使任何管辖权,但美国法院在行使管辖权之前,必须权衡美国宪法赋予的利益,与侵犯行政部门权力和职能的危险。

如果美国在位总统的官方行为,仅针对私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则美国法院无权行使管辖权。

案子一路缠诉缠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981年11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就《尼克松 诉 菲茨杰拉德案》开庭听证,出庭听证的九位大法官是:

第一位:院长沃伦.伯格;

第二位:威廉.布伦南;

第三位:拜伦.怀特;

第四位:瑟古德.马歇尔;

第五位:哈里.布莱克门;

第六位:刘易斯.鲍威尔;

第七位:威廉.伦奎斯特;

第八位:约翰.史蒂文斯;

第九位:桑德拉.奥康纳。

1982年6月24日,作出5票同意4票反对的结果,裁定埃内斯特·菲茨杰拉德败诉,法理就是:

第一:案情发生在理查德.尼克松是在位美国总统期间;

第二:在位的美国总统,拥有美国宪法赋予的民事诉讼提控豁免权。

投赞成票的五位大法官是沃伦.伯格、刘易斯.鲍威尔、威廉.伦奎斯特、约翰.史蒂文斯与桑德拉.奥康纳,投反对票的四位大法官是威廉.布伦南、拜伦.怀特、哈里.布莱克门与桑德拉.奥康纳。

美国司法史上首位犹太裔大法官刘易斯.鲍威尔,在裁决书中直接指出此案的主要法理,可以浓缩成一段话:

“美国总统对任职期间采取的任何官方行动引起的民事损害,享有绝对的诉讼提控豁免权。此案的法理很简单:美国总统的绝对提控豁免权是其独特职权的一项功能性规定,其根源在于三权分立的美国宪法传统,并得到了国家历史的支持。”

美国总统在位期间,享有民事诉讼的绝对提控豁免权,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美国在任总统就职前的司法案件,则不受《美国宪法》中总统任职期间不能被起诉特权保护,最著名的案例是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克林顿 诉 琼斯案(Clinton v. Jones)》。

保拉.琼斯(Paola Corbin Jones)是前阿肯色州公务员。她在起诉威廉.克林顿总统的诉状中说:在阿肯色州担任公务员期间,多次受到威廉.克林顿州长“令人憎恶的”性骚扰。保拉.琼斯声称,她一直拒绝威廉.克林顿的骚扰,最终遭到州主管的恶意惩罚。

在美国阿肯色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批准威廉.克林顿的请求后,所有与诉讼有关的事项均应暂停,等待对他先前提出的以在位总统有诉讼豁免权为法理,驳回保拉.琼斯诉讼的请求,作出裁决。

威廉.克林顿试图援引其美国宪法赋予的在位总统诉讼提控豁免权,完全驳回保拉.琼斯对他的诉讼。

美国阿肯色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苏珊.赖特(Susan Webber Wright),驳回了威廉.克林顿总统的在位美国总统的诉讼提控豁免权请求,但下令暂停对该案的任何审判,直至威廉.克林顿总统任期结束。

在上诉中,位于密苏里州圣路易斯的美国第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驳回决定,但推翻了苏珊.赖特法官审判延期的裁决,法理是:这将间接功能等同于非法授予在位总统临时刑事提控豁免权。

案件缠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是为《克林顿 诉 琼斯案》。

1997年1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就《克林顿 诉 琼斯案》开庭听证。出席听证的九位大法官是:

第一位: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

第二位:约翰.史蒂文斯;

第三位:桑德拉.奥康纳;

第四位:安东宁.斯卡利亚;

第五位:安东尼.肯尼迪;

第六位:大卫.苏特;

第七位:克拉伦斯.托马斯;

第八位:露丝.金斯伯格;

第九位:斯蒂芬.布雷耶。

这是一件举世瞩目而考验《美国宪法第2条修正案》原则的特殊案例。1997年5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9票同0票反对的全票,裁决威廉.克林顿总统败诉,法理极其简单:

美国宪法并不保护在任总统,免于涉及就职前所犯行为的联邦民事提控豁免权,也没有法律或法理规定,可以将案件搁置至总统离任。

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一致认为:

“美国宪法不赋予现任美国总统免于民事诉讼的权利,除非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在注意到行政办公室应受到的极大尊重和尊严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无论是权力分立还是高层信息保密的需要,都不能成为在位美国总统无条件免于司法提控程序的理由。虽然我们政府各部门的独立性必须受到权力分立原则的保护,但美国宪法并不禁止这些部门相互控制。尽管第三条管辖权可能会给行政最高长官的时间、注意力和资源带来程序负担,但事实确实如此。”

中国俗语说得好:拔出萝卜带出泥,而这正是威廉.克林顿总统的政治和司法噩梦写照。美国最高法院对《克林顿 诉 琼斯案》的裁决,导致美国阿肯色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琼斯 诉 克林顿案》,也导致了“克林顿-莱温斯基丑闻”的爆发:

事缘当时威廉克林顿在宣誓下,被问及其他工作场所关系时撒谎,这导致了伪证罪和妨碍司法公正的指控,以及威廉.克林顿总统的被美国国会的弹劾。

乔治.老布什总统在1990年提名的三款法官苏珊.赖特,裁决威廉.克林顿罚款两万五千美元,吊销律师执照五年。2001年10月1日,《纽约时报》新闻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已经永久性吊销了威廉.克林顿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出庭资格。

威廉.克林顿总统为了全力应付狂风暴雨式的“克林顿-莱温斯基丑闻”,在富豪老朋友亚伯拉罕.赫希菲尔德(Abraham Jacob Hirschfeld),主动原意出资一百万美元庭外和解下,最终以七十五万美元予保拉.琼斯,达成庭外和解的协议。

从美国最高法院的《克林顿 诉 琼斯案》裁决中可以确认:在位的美国总统在就任前和离职后,与普通的美国公民一样,没有美国宪法赋予的绝对民事提控豁免权。从美国最高法院的《尼克松 诉 菲茨杰拉德案》裁决中可以确认:在位的美国总统拥有绝对的民事提控豁免权。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备忘录》表示:在美国总统任职期间不应中止诉讼时效,但建议美国国会可以专门为在任总统延长诉讼时效的立法。这个法理确认了在位美国总统卸任后,必须接受有关的民事或刑事检控和提控。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备忘录》再三强调的是:不得对在任美国总统提控任何的民事和刑事指控,以免影响了美国宪法赋予在位美国总统有效运作的职权,从而影响美国国家的利益。

但是在别有用心者的狡辩下,彻底歪曲了《备忘录》的原意,将之篡改为“美国司法部的传统”“美国司法部的规定”“美国司法部的政策”--- 不得以刑事罪名起诉在位美国总统,连卸任后的美国总统,也不得用刑事罪名追诉。

美国最高法院在2024年7月1日的《唐纳德.川普 诉 美利坚合众国案》裁决,正是这种歪理的登峰造极的杰作。

罗伯特.迪克森在完成了备忘录》后,觉得没有什么值得留恋的地方,于是辞职不干,回到法学教授老本行去。他的著作只有一本:《民主代表:法律和政治的重新分配(Democratic Representation: Reapportionment in Law and Politics)》。

在罗伯特.迪克森撰写《备忘录》后的两个星期,理查德.尼克松的副总统斯皮罗.安格纽,在担任马里兰州长期间的贪污腐败丑闻爆发。

马里兰州地区美国联邦检察官乔治.比尔(George Beall VIII),致函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要求就在位的美国副总统,是否与在任美国总统一样,拥有不得刑事提控的豁免权的宪法议题,提供处理案件的指导原则。

负责在美国最高法院为美国政府辩护的美国司法部副司法部长罗伯特.博克(Solicitor General Robert Bork),在为《美国 诉 安格纽案》入禀美国联邦法院的动议中说:

“美国总统的豁免权不仅取决于刚刚讨论的问题,还取决于他独特的美国宪法地位和权力,在这方面,有充分的理由,不仅在美国宪法框架中,而且在政府的迫切需要中,必须将美国总统与包括美国副总统在内的所有低级官员区分开来。”

罗伯特.博克的拒绝承认美国副总统,拥有行政特权的刑事提控豁免权后,马里兰州地区美国联邦检察官乔治.比尔,无疑就是取得了一道金牌令箭,底气十足,公开宣称要查办斯皮罗.安格纽到底。

在人证物证俱全的铁证下,为了不进牢房,早就被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抛弃的斯皮罗.安格纽,更不可能在理查德.尼克松总统自身难保的恶劣政治环境下,得到美国总统的特赦,落花流水,苦叹无奈,只得接受辞职和罚款,结案了事。

在美国最高法院对《克林顿 诉 琼斯案》作出裁决后,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于 2000 年,发布了第二份备忘录,区分了在位美国总统的民事和刑事提控豁免权,并确定刑事提控现任总统仍然不合适,因为这可能会对美国宪法赋予他的执政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法典》虽然赋予包括州级在内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政府的主权豁免特权(States sovereign immunity),不允许任何人或团体起诉美国政府,但是起诉美国联邦政府和州级政府的案件无日无之。

罗伯特.迪克森的《备忘录》,有点像象牙塔里不切实际的的老学究,纯属无益空谈,除了引起争议外,毫无实际作用,唯一的作用,就是为后世的别有用心之徒,留下似是而非的口舌证据。

罗伯特.迪克森在《备忘录》里提议:在位美国副总统也应该拥有民事或刑事提控豁免权,但是被美国司法部副司法部长罗伯特.博克全面否决了。

美国先贤们在费城制宪会议时,就曾在位总统和副总统如果触犯刑事重罪,是否允许美国司法部将之提起公诉的议题,持续辩论多天,最后以维护与尊重美国总统、副总统职位和美国的国体尊严为法理,同时绕开下级公诉上级的政治伦理难题,决定交予与行政平等强力的美国国会与美国最高法院处理,并将之写进宪法。

美国国会是唯一有权因弹劾罪名成立而依法强行驱逐在位美国总统的机构,由于美国国会是没有司法权力的立法机构,因而其极限权力只能达到驱逐在位美国总统,仅此而已。

在弹劾美国总统时,美国宪法授权美国众议院为检察官,美国参议院为法庭,全体美国参议员为陪审团,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为审判长,从立案到宣判,全以民主程序的公开投票为唯一的合法程序,与一般美国联邦司法部处理刑事犯罪程序,没有任何相异之处,必须得到三分之二美国参议员的票数才可罪名成立。

实际上,美国宪法中允许弹劾在位总统副总统的四大行为---贪污、叛国、轻罪和重罪,全是属于允许美国独立检察官提起公诉的刑事重罪。

肯尼斯.斯塔尔在接受由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三位法官组成的委员会,委任为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后,负责查办在位的威廉.克林顿总统三大涉案嫌疑:

第一,白水房地产发展投资案;

第二:白宫法律顾问文森特.福斯特(Vincent Walker Foster)突然自杀死亡事件;

第三,白宫的旅行门(Travelgate)丑闻。

肯尼斯.斯塔尔为了确保全案的调查作业,在美国宪法与美国法典的框架内运作进行,特别邀请美国著名宪法学与法理学教授罗纳德.罗通达博士为特别法律顾问,并请他就专业角度,来确认极有争议性的提控在任美国总统宪法原则问题,提出专家参考意见。

肯尼斯.斯塔尔在接到罗纳德.罗通达教授的《意见书》后,确认了自己站得住脚的立场后,并没有将这份《意见书》公布与众,而是将之归档保存。因而知道这份有分量的《意见书》者不多。

借助《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的协助,《纽约时报》记者查尔斯·萨维奇(Charles Savage),从国家档案馆(National Archives)那里,得到了这份《意见书》全文。

2017年7月23日,《纽约时报》公布了这份几乎被遗忘了的重要《意见书》,立即引起轰动。

罗纳德.罗通达在《意见书》里,开卷就说:

“您询问了我的法律意见,即现任总统是否应受到起诉。美国宪法是否规定美国总统在任职期间不因犯罪行为而被提控?例如,如果美国总统在就职前犯下的罪行,他当选总统是否能免除他以前的犯罪行为?如果美国总统在任职期间以私人身份犯下一项或多项罪行,他的当选是否就能免除他以前的犯罪行为?简而言之,现任美国总统是否能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罗纳德.罗通达在《意见书》里又说 :

“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在任期间,是否可以成为刑事诉讼的对象这一问题,自共和国初建时期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任何公务员免于刑事制裁的明文或暗示。由于制宪者知道如何明确规定豁免权,而且也确实明确规定了有关职位的豁免权,因此自然的推论是,如果未提及豁免权,则不存在豁免权。

事实上,任何其他的美国宪法解读,都会颠覆美国宪法的原来意愿。在任美国总统的律师提出的法理解释,要求将明确授予立法者的言论与辩论豁免权,解读为部分撤销立法者与其他政府官员共同享有的刑事完全豁免权,这与制宪者的意图恰恰相反。”

罗纳德.罗通达在《意见书》解释说:

“正如本《意见书》所明确指出的,我得出的结论是,在本案的情况下,威廉.克林顿总统可能会受到起诉和刑事起诉,尽管他可能在卸任后才会被监禁,假设他被定罪,监禁是适当的惩罚。用《尼克松 诉 西里卡案》的话来说,刑事起诉和定罪与延迟监禁无法与弹劾手段相媲美,无法建设性地罢免在位的美国总统。

此外,我不对州政府起诉是否合适发表任何意见,因为州政府起诉可能违反最高法典。我也不考虑如果没有《美国特别独立联邦检察官法案》,在位美国总统是否会被提控。在本案的情况下,确实有这样一条法规,它是根据威廉.克林顿总统的具体要求制定的,他在游说和签署这条立法时,就知道了该法规的一个具体目的,就是调查涉及他的刑事指控。他欢迎独立调查,以便澄清事实。

此外,正如下文所述,对于美国联邦政府是否可以因涉及美国总统公务的指控,而起诉在位美国总统,我不发表任何意见。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正在调查不涉及威廉.克林顿总统任何公务的指控。对威廉.克林顿总统的起诉,严重的指控将包括篡改证人证词、销毁文件、伪证、教唆他人作伪证、妨碍司法公正、共谋和非法贿赂等。

这些指控与威廉.克林顿总统的公务毫无关系,尽管一些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在他担任总统之后。此处涉及的指控不涉及美国总统与美国国会之间的任何政策争议。简而言之,这些指控与总统的公务无关;它们不在其公务职责范围之内。此处涉及的行为不仅超出了总统公务职责范围,而且违背了总统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的公务职责。

此外,如下文所述,美国联邦大陪审团的起诉,在目前情况下,与水门事件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得出的结论并不矛盾。例如,在本案中与水门事件的情况不同,刑事起诉不会重复美国众议院已经开始的任何弹劾程序。在水门事件时代,在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列奥尼达斯.贾沃斯基,向美国众议院弹劾调查委员会移交任何信息之前,美国众议院已经做出了开始的独立决定。事实上,美国众议院已经启动了弹劾程序

在本案中,美国众议院尚未开始弹劾调查,如果要开始,那也只是因为美国众议院将对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将转交给美国众议院的证据信息作出官方回应。简而言之,水门事件检察官列奥尼达斯.贾沃斯基不想抢占已经独立开始的美国众议院的弹劾程序调查。

现在,没有美国众议院调查,而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不会抢占任何美国众议院的调查。虽然《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法案》规授权美国众议院传送相关信息,但该法规甚至建议必须推迟任何起诉,直到美国众议院和美国参议院完成了弹劾调查。“

罗纳德.罗通达在《意见书》中指出:

“在这个国家,美国最高法院一再重申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美国宪法不赋予任何人刑事提控豁免权。应威廉.克林顿总统和美国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Janet Reno)的具体要求,美国国会颁布了现行的有关任命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法律。美国总统、美国司法部长、美国国会等各方都知道,该法规的具体和直接目的,是任命一名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调查似乎牵涉在位美国总统和第一夫人的某些犯罪活动指控。

从那时起,美国司法部长曾多次成功地敦促美国法院,扩大这个特定的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管辖权,以包括涉及美国总统威廉.克林顿和克林顿夫人的其他指控。

正如司法部门过去所指出的那样,美国总统并不代表国家主权。他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 人民不会因他选择而丧失重新解释法律的权利,而法律适用于每个公民。弹劾条款也不意味着免于常规法庭程序。“

关于提控在任美国总统的法律依据,罗纳德.罗通达在《意见书》中是这么论述的:

“我研究了判例法、法律评论员、相关宪法条款的历史和语言、《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法案》的立法历史、我国宪法的逻辑和结构、以及管理大陪审团调查和起诉权的有关法律。正如下文详细讨论的那样,宪法确实规定,在位美国总统必须先被弹劾然后才能因违反刑法而被提控,即使美国总统在就任总统之前犯罪,或者他以个人身份而不是以美国总统的官方身份犯罪,我们的宪法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异常标准。

首先,很明显,在位美国总统可能会因不违反任何刑事法规的行为而被弹劾:第一:构成了可弹劾的罪行;第二:违反了法规规定的罪行。--- 我们的宪法不承认普通法罪行 --- 是两种不同的行为类别。

此外,如果在位美国总统确实犯了罪,那并不一定意味着他必须被弹劾,因为有些罪行不值得弹劾和免职。例如,如果在位美国总统因一时冲动打了一位恼人的捣乱者,那么他就犯了殴打罪。但没有人会建议,仅因那次袭击就将一位在位美国总统免职。然而,在位美国总统无权袭击捣乱者。如果对在位美国总统无能为力,如果他不能因违反刑法而被起诉,那么,他就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阶级。

《克林顿 诉 琼斯案》否决了这种提控豁免权;相反,它断然同意美国第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在位美国总统与其他官员一样,也要遵守适用于所有公民的相同法律。当只涉及在位美国总统的个人私人行为时,美国宪法赋予的行政特权提控豁免权的法理并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在位美国总统没有提控豁免权。

如果美国宪法禁止在位总统因违反一项或多项联邦刑事法规而被起诉,即使这些法规违法行为不是可弹劾的罪行,那么美国宪法也授权在位美国总统凌驾于法律之上。但美国宪法设立了行政部门,美国总统宣誓要忠实执行法律。美国宪法并没有创造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绝对君主。

如果在位总统在因严重违反刑法而被起诉之前必须先被弹劾,那么国会将最终决定何时开始刑事起诉程序。但如果立法部门控制何时或是否进行刑事起诉,则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如果国会决定美国司法部长拒绝寻求或寻求任命受司法审查的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这甚至会违反三权分立原则。

如果大陪审团不能起诉总统,就不能合宪地调查在位美国总统。但在《莫里森 诉 奥尔森案(Morrison v. Olson)》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维持了《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法案》的合宪性,以及由法院任命的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指导的大陪审团调查的合宪性。《莫里森 诉 奥尔森案》 含蓄地确认了本意见书》中分析的问题。”

关于美国宪法是否允许在位美国总统拥有刑事提控豁免权的基本法理,罗纳德.罗通达认为是这样的:

“美国宪法确实在某些特限的情况下,赋予美国联邦立法者有限的豁免权,但这些豁免权并不免除美国参议员或美国众议员遵守刑法的义务。人们可以在美国宪法中,找到任何文字支持在位美国总统享有绝对的或暂时的刑法提控豁免权制裁法理。如果我们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想为在位美国总统创造特殊的刑事提控豁免权,他们大可写出相关的条款。

美国国会议员们当然是知道如何写刑事提控豁免条款,因为他们已经撰写了两项适用于美国国会议员的豁免条款。但他们没有撰写任何条款来豁免在位美国总统。相反,他们撰写了一条弹劾条款,对在位美国总统和所有其他文职官员一视同仁。其他的文职官员如美国法官和美国议员等,也会在没有被弹劾的情况下遭到刑事起诉。现任美国副总统斯皮罗.安格纽,就是在没有被弹劾情况下被美国联邦检察官刑事提控。

由于弹劾不仅针对在位美国总统,也是针对所有的美国官员,因此很难理解在位美国总统特有的任何的豁免权,又怎么同时会暗示存在弹劾的事实。此外,将弹劾条款解释为是在位美国总统免于涉嫌犯罪行为,也是不合常理和不正常的,其中一些犯罪行为发生在他就任总统之前,并且都与在位美国总统所列举的任何职责相去甚远:干扰证人、销毁文件、教唆作伪证、作伪证、非法贿赂等。“

罗纳德.罗通达在《意见书》中指出弹劾威廉.克林顿总统的复杂性:

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已经调查,并将继续调查各种以白水事件为名的案件,白水事件是一起涉及阿肯色州,并在阿肯色州发生的房地产交易。白水事件这个标签,经常被大众媒体使用。然而,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调查任务,比这个头衔所暗示的要广泛。

除了白水事件之外,这项调查还涉及其他土地交易以及其他事项,例如涉及白宫旅行办公室的丑闻,以及白宫政治人员滥用联邦调查局档案。最近,美国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和美国司法部,请求美国联邦法院扩大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职权范围和管辖权,以涵盖围绕莫妮卡.莱温斯基女士的各种指控,包括妨碍司法公正、干扰证人、伪证和教唆伪证。

美国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和美国司法部,驳回了那些试图缩小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管辖范围的人的主张。此外,美国司法部长还多次扩大了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原始管辖权,以涵盖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最初授权范围以外的数件涉嫌非法事务。事实上,美国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甚至诉诸法庭,将这些事务提交给您,并扩大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对您的异议的管辖权。

美国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为扩大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司法管辖权,所做出的努力也是意义重大,因为最近发生的事件表明,她往往不愿意寻求任命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她拒绝在与竞选资金有关的各种事务上,任命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即使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支持任命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而且,在涉及其他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事务上,她反对任何扩大管辖权的行为,即使美国法院最终裁定她的立场在法律上存在错误。

美国司法部特别部门批准了美国司法部长的这一特殊请求。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在收到口头授权后进行了调查。口头授权之后是书面授权。当其他人声称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行为超出其管辖范围时,例如州长吉姆.塔克(Jim Guy Tucker)在法庭上提出的主张,美国司法部长也支持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管辖权,美国第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同意这一立场。被统称为涉及白宫旅行办公室的‘旅行门’,或指美国联邦调查局送往白宫并用于党派目的档案的‘档案门’的丑闻和指控,都属于这一类别。“

罗纳德.罗通达在《意见书》中,为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这一职位辩护说:

“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调查的对象,对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诚意,提出质疑的情况并不常见。例如,美国司法部长艾德温.米斯(Edwin Meese)和他的私人律师,从未亲自攻击过调查他的人,尽管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是另一个政党的成员。事实上,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成为反对党成员的情况很常见。

我知道威廉.克林顿总统的一些支持者,包括他的妻子,有时还包括总统本人,公开攻击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并对其律师的信誉进行人身攻击。他们指责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存在党派偏见和滥用检察权。

然而,事实上,在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管辖范围内任职的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和美国司法部,威廉.克林顿总统曾多次拒绝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曾以行政特权为法理,阻止其助手作证,并敦促建立一种新的特权,来阻止特勤局特工作证。

尽管存在这些障碍,调查仍在继续进行,直到有重大、可信、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威廉.克林顿总统与他人,特别是他的妻子合谋参与了各种非法活动,包括篡改证人、教唆作伪证、作伪证、隐藏或销毁罪证文件以及妨碍司法公正。

如果总统是美国的其他的任何官员,例如内阁官员或国会议员,我理解两位副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一位是前美国检察官,另一位是前司法部公共诚信部门成员,已经得出结论:起诉威廉.克林顿是适当的,并且应该与将会根据大陪审团的证据公开发布起诉书。

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一般需要遵守司法部管理其他美国联邦检察官的规定。当罪行足够严重、证据足够有力时,威廉.克林顿总统和司法部最高执法官员,已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以扩大您的管辖权,甚至不顾您的反对,拒绝起诉在位美国总统与这些攻击不一致。如果她认为或其任何律师在调查威廉.克林顿总统时行为不当,那么她的为扩大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管辖权而战,就显得毫无意义。”

罗纳德.罗通达在《意见书》中,清楚无误的说明自己的法理观点:

“因此,您询问我的法律意见,即对现任美国总统在就任总统之前和接受调查期间,所发生的行为进行起诉是否符合宪法?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重要的是要结合上下文来理解美国宪法问题。问题不是抽象地说,任何现任美国总统在任期间是否不受州或联邦政府刑法的约束。

相反,问题是---鉴于《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法案》的颁布,鉴于《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法案》的运作依据,鉴于导致该法律出台的历史背景,鉴于 《莫里森 诉 奥尔森案》确定的该法律的合宪性,如果有证据毫无疑问地证明在任美国总统参与了一项持续多年的广泛阴谋,涉及篡改证人、销毁文件、伪证、教唆伪证、妨碍司法公正和非法贿赂,大陪审团起诉现任美国总统是合宪的,所有这些严重指控都与威廉.克林顿总统的官方职责毫无关系,即使一些被指控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他担任美国总统之后。”

罗纳德.罗通达的论断法理,就是美国法典的《政府道德法案》:

“没有任何联邦法律承认或声称承认,在位美国总统享有刑事提控豁免权。事实上,美国国会所做的恰恰相反:它制定了《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法案》,其明确目的就是调查在位美国总统涉嫌犯罪活动。

事实上,美国国会是在围绕这位在位美国总统的刑事指控这一特定背景下,制定了这项法规。这位在位美国总统不仅签署了这项法律,他和他的司法部长还游说这项法律,以便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特别法庭,可以任命一名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来调查这位在位美国总统的涉嫌犯罪活动。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作证说:威廉.克林顿总统和美国司法部,强烈支持重新授权的《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法案》。

《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法案》的立法历史表明,只要总统在任,他就不能被起诉,或凌驾于法律之上,或免受刑法制裁。1978 年制定第一部独立法律的《政府道德法案》的官方立法历史,并未表明在位美国总统可以免于刑事起诉。事实上,它竭力拒绝任何此类建议。《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法案》立法历史规定如下:

‘本款只是赋予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移交信息的权力,因为这些信息涉及本款中提到的个人可能被弹劾的罪行,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有权将这些信息移交给美国众议院。本款绝不应被解释为识别在被弹劾和免职之前不受刑事起诉的个人。事实上,一些担任本款所述职位的人,在任职期间已经受到了刑事提控。’

罗纳德.罗通达论述关于美国国会的可能立场说:

“或许国会可以颁布一项法令,建立某种临时提控豁免权,规定现任美国总统在任期结束前不得进行审判。然而,颁布这样的法律将引发重要的宪法和政策矛盾。首先,根据《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赋予被告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如果国会颁布一项法令,规定现任总统在任期间免于任何刑事提控,那么起诉的延迟,以及由此导致的审判的延迟,将违反迅速审判的宪法权利保障。在位美国总统可能在任何特定案件中都放弃这项权利。但是,如果在位美国总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那么他应该能够放弃其他的权利。如果他的权利之一是暂时的刑事提控豁免权,那么他也应该能够放弃这项权利。

而且,如果在位美国总统有权获得暂时豁免权,那么他似乎可能已经放弃了这一权利,因为他签署了《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法案》,而该法案是在威廉.克林顿总统及其司法部长提倡通过后才颁布的。珍妮特.雷诺表示,威廉.克林顿总统强烈支持重新授权这位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威廉.克林顿总统游说并签署了目前的《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法案》,他完全知道该法案的第一位法院任命的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将专门负责调查针对他自己的各种刑事指控。

其次,从政策角度来看,如果国会要颁布在位美国总统暂时免于刑事责任的法案,它首先必须考虑成本。古老的谚语说:“正义迟延,正义被剥夺”。这在刑事诉讼中尤其适用。诉讼时效可能会阻止起诉。资深检察官都知道,如果审判被推迟,证人的记忆就会消失,文件可能会被销毁。有一条公理,即刑事审判的拖延,尤其是拖延数年,可能会导致或相当于创造事实上的豁免权。

无论如何,即使美国国会可以颁布法令,使在位美国总统免受美国联邦刑事法律的制裁,但它并没有这样做。相反,它颁布了一项法令,授权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使用联邦大陪审团制度,调查在位美国总统涉嫌犯罪的行为。”

罗纳德.罗通达用十五点法理,来为自己的《意见书》,画下一个完美的句号:

第一,美国最高法院在 《莫里森 诉 奥尔森案》中的裁决,维护了《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法案》的合宪性,以及该法案赋予大陪审团调查涉及在位美国总统的刑事指控的权力;

第二,威廉.克林顿总统在充分了解《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法案》的主要关注点,是在针对他本人行为的指控的情况下,仍然决定游说并签署该法案;

第三,美国国会决定不颁布任何赋予刑事起诉豁免权的立法,而是颁布设立美国独立检察官办公室,调查涉及威廉.克林顿总统的犯罪行为指控的机构;

第四,设立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立法历史,明确表明美国国会无意赋予任何人任何的刑事提控豁免权,确保人人平等;

第五,威廉.克林顿总统完全知道该法案的第一位法庭指定的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将专门负责调查威廉.克林顿总统他自己;

第六,威廉.克林顿总统的司法部长,决定向美国司法部特别部门提出申请,任命一位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

第七,对威廉.克林顿总统的提控罪名,将包括严重的指控,涉及干扰证人、销毁文件、作伪证、教唆作伪证、妨碍司法公正、共谋和非法贿赂,这些罪名与威廉.克林顿总统的公务毫无关系,尽管其中一些被指控的违法行为,是发生在他就任总统之后;

第八,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在位美国总统在离任前,必须服满实际的刑期。被告在位美国总统在等待审判期间,可以保持自由,美国法院可以推迟任何监禁判决,直到他离任。被告在位总统可以请求美国法院在适当案件中,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九,在位美国总统请求美国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一回事,但在位美国总统宣布自己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刑事提控豁免权,则完全是另一回事;

第十,在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提控在位美国总统之前或之后,美国国会可以独立判断,是否启动弹劾程序或等待刑事诉讼结束再为之;

第十一,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对在位的美国总统的刑事提控,和美国国会弹劾程序都不会相互控制。正如美国司法部长罗伯特.博克,在二十五年前指出的那样:一次审判中的定罪或无罪宣判,虽然可能具有说服力,但并不一定能自动决定另一次审判的结果;

第十二,美国众议院或美国参议院可能会得出结论:某一特定罪行,尽管在法庭上应受到适当惩罚,但并不值得美国国会去启动弹劾或免职程序;

第十三,这些因素都支持并得出了相同的结论:美国联邦大陪审团起诉现任美国总统威廉.克林顿,犯下不属于美国总统职责范围、且违反其职责的严重犯罪行为是正当、合宪且合法的;

第十四,在位美国总统需要通过弹劾程序被国会罢免或辞职,才能失去这一短期提控豁免权;

第十五,在这个国家,没有人,即使是在位的威廉.克林顿总统,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2000年,美国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长、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后来在2014年,被巴拉克.奥巴马总统提名为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三款法官的兰道夫.莫斯(Randolph Daniel Moss),在重新仔细检阅过这两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备忘录》和《意见书》后,确认了两点:

第一,在位美国总统需要通过弹劾程序,被美国国会罢免或辞职后,才能失去这一短期的刑事提控豁免权;

第二,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判例,和对建国时代文件的解释,这《备忘录》和《意见书》和意见都是有效的。

研究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制度,无法绕开三个法典与一个判例:

第一,美国宪法第2条第2节第2款的任命条款(The Appointment Clause);

第二,是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政府道德法案(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第三,是1988年美国最高法院的《莫里森 诉 奥尔森案》判例。

美国宪法第2条第2节第2款的任命条款说 :

          “只要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的赞同,美国总统经美国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有权缔结条约;美国总统可以提名,经美国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任命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除本法未另行规定外的,由美国法律确定。国会可以法律将其认为适当的下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美国总统、美国法院或各部门首脑。”

这条宪法授权在位的美国总统提名“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但不是绝对的,因为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节第二款的任命条款同时说 :“除本法未另行规定外由美国法律确定。国会可以法律将其认为适当的下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美国总统、美国法院或各部门首脑。”美国国会拥有通过立法程序来授权除了在位美国总统之外,“美国法院或各部门首脑”提名权力;

美国最高法院在2024年4月25日开庭的《唐纳德.川普 诉 美利坚合众国案》中,唐纳德.川普辩论团队的法理是 :“卸任美国总统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因其任职期间涉嫌官方行为而免于刑事提控豁免权?”

2024年7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票同意3票反对的票数,裁决唐纳德.川普胜诉,裁决书里的法理是 :

“在我们的三权分立宪法结构下,美国总统权力的性质,使前总统有权绝对免于因其在宪法权威范围内的行为而受到刑事提控。并且他有权至少推定免于因其所有官方行为受到提控。非官方行为则没有提控豁免权。”

三位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官,全票裁决唐纳德.川普的煽动暴乱,不是属于美国在位美国总统的官方行为之内,而是“以谋求职位而非担任职位的人”竞选活动时发生,因而需要担负被检控的法律责任,而美国最高法院并没有推翻这个公平的裁决。

《政府道德法案》共有六大章。第六章就是在重新设置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任命权与革职权。美国的政治体系讲究的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主要功能就是在权力制衡,杜绝了独裁暴政在共和国滋生的温床。

自从《政府道德法案》1978年10月26日开始生效后,任命与革职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权力,落在美国司法部长的手里。在位的美国总统对于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既无任命权,也没革职权,更没有以行政特权来拒绝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传票索取资料的权利,完全因为彻底被动没有任何施压的渠道。

那位美国现代沙皇唐纳德.川普,一直叫嚣着在返回白宫后“两秒钟之内”,就会下令炒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约翰.史密斯的鱿鱼,就像他高调的要下条子驱逐非美国公民在美国出生的婴儿、牙尖嘴利的要炒调查他通俄门丑闻的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罗伯特.穆勒鱿鱼一样,雷声大雨点小,就是没有实际的行动,究其原委,不是美国现代沙皇唐纳德.川普不想或不敢,而是因为缺乏这种权力而办不到。

如果唐纳德.川普想将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约翰.史密斯革职,唯一的可行之道就是无色一位唯命是从的橡皮胶印章美国司法部长,目前被唐纳德.川普提名出任美国司法部长的帕梅拉.邦迪(Pamela Jo Bondi),看来是一位相当理想的人选。

在美国近代的立法史上,《政府道德法案》占有无比的重要地位,因为它从根基上改变了美国的八大政治生态:

第一,所有的美国三个政府的领导与高层人员,必须财产和收入公开,供全民监督和达到美国人民知的权利;《政府道德法案》 要求公共服务部门的人员,填写个人财务披露表,其中包括收入来源、金额、礼物、报销、所持财产的身份和近似价值以及所欠债务、财产、商品和证券交易,以及配偶或受抚养人的某些财务利益;

《政府道德法案》要求必须提交报告的人,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总统、美国副总统、行政部门的雇员和官员、美国邮政局长、美国邮政副局长、美国邮政局理事会的各位理事、美国邮政局或邮政监管委员会的各位官员或雇员,以及司法官员,例如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常务大法官、美国巡回上诉法庭法官和美国地区法官;

《政府道德法案》授权美国司法部长,可以对任何在报告中伪造信息的人,提出刑事指控;

第二,除了美国法官之外,凡是年薪超过十二万元的美国联邦高层官员,不得从事在外包括教书在内的兼职,也不得担任任何实体公司董事局成员,杜绝个人利益输送;

第三,美国联邦高层官员在离职后的两年,不得从事利益关说或加入游说公司的行业;

第四,将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任命权和革职权,从在位美国总统手里,转移到美国司法部长手里,使被调查的在位美国总统欲施压但无门,从而达到使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查办业务,更通行无阻,更见效果,更见制衡力度;

虽然美国司法部长手握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生死大权,但无法滥权使用,因为《政府道德法案》设有制衡的力量。根据《政府道德法案》的设计,在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就职后,必须由美国最高法院院长,提名两位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与一位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法官,共同组成顾问兼监督小组,所有的裁决或决定,必须有两位以上大法官认可,确保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业务,在美国宪法与美国法典框架下顺利运作;

第五,只有美国参议院有权通过弹劾并罪名成立,才可以将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革职,或美国司法部长认为该名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犯有严重不当行为,或影响其工作表现的身体或精神状况而,才允许将之免职;美国司法部长有权宣布任何人因利益冲突而取消参与调查的资格;

第六,为了确保《政府道德法案》的彻底贯彻执行无误,特别设立了美国政府道德办公室来全天候监督;

第七,《政府道德法案》要求美国司法部长调查美国总统、美国副总统、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和美国司法部特定薪资水平的人员、美国助理司法部长、美国中央情报局局长和副局长、美国国税局局长、所有在美国总统任职期间,或前任美国总统任职期间任职的特定人员,比如如果前任美国总统与现任美国总统属于同一政党,以及任何争取美国总统选举或连任的主要全国竞选委员会官员,对美国联邦罪行的具体指控;

第八,美国独立特检察官有权向美国国会,提交其认为相关的任何信息,并可就可能需要弹劾被调查人的问题提供建议。

美国法律的形成,基本上全是在头痛医头脚疼医脚的基本上,寻求补救之道的产品。1978年,美国国会鉴于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在任时的“周六晚间大屠杀”丑闻冲击,决定通过立法程序,寻求补救之道。

“周六晚间大屠杀”的根源,就是调查水门事件的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阿奇博尔德.考克斯(Archibald Cox),坚持要白宫交出可以致命的白宫录音带,触怒了理查德.尼克松总统,被酒精和怨气冲昏头脑的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悍然下令美国司法部长艾略特.理查森(Elliot Richardson),去炒阿奇博尔德.考克斯鱿鱼,被艾略特.理查森拒绝,并立即辞职抗议。

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又命令美国副司法部长威廉.鲁克尔豪斯(William Ruckelshaus),去干这件勾当,又被威廉.鲁克尔豪斯拒绝,也立即辞职抗议。

气疯了的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又命令专在美国最高法院为美国政府辩护的副部长罗伯特.博克(Solicitor General Robert Bork),许以美国司法部长的乌纱帽,才完成了这件史称的“周六晚间大屠杀”的勾当。

亨利.基辛格在他的《白宫岁月》中说,又一次,喝得酩酊大醉的理查德.尼克松,穿着睡衣,拿着酒杯,在林肯厅里,哭丧着脸向亨利.基辛格忏悔说 :“亨利,一切快要完蛋了,请和我一齐跪下来祷告吧!”狼狈窘态,活现纸上。

在继任为调查水门事件丑闻的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列奥尼达斯.贾沃斯基,和他被炒鱿鱼、“周六晚间大屠杀”前任主角的阿奇博尔德.考克斯,都是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勉强委任的。

理查德.尼克松在“周六晚间大屠杀”的那句“叫那个狗娘养的阿奇博尔德.考克斯滚回哈佛教书去!”的污言秽语,与如何用法律形式制衡在位美国总统的权力泛滥和残暴施政,是美国国会要改变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委任权与革职权的主要原始动力。

1977年2月1日,美国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Governmental Affairs Committee)主席、代表康涅狄格州的美国联邦参议员亚伯拉罕.里比科夫(Abraham Alexander Ribicoff),根据美国宪法第2条第2节第2款》的授权,以“公职人员廉正法案(Public Official Integrity Act)”为提案名字,向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递交立法动议。

1977年6月27日,美国参议院以74票同意5票反对21票弃权的票数通过;

1978年9月27日,美国众议院以365票同意6票反对64票弃权的票数,通过了改名后的《政府道德法案》;

1978年10月7日,美国参议院以同样的票数确认《政府道德法案》动议通过;

1978年10月12日,美国众议院以370票同意23票反对,再次确认《政府道德法案》动议通过;

1978年10月26日,詹姆斯.卡特总统在白宫,将之签署成美国法典。

整件《政府道德法案》立法程序,完全合乎立法程序无误。《政府道德法案》的立法,使美国的制度更加的文明,更加的透明和更具制衡力。《政府道德法案》来自《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节第二款》的授权,因而合宪无误。

《美国宪法第2条第2节第2款》的任命条款(The Appointment Clause),原文是:

“总统应提名并经美国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任命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上述官员的任命本宪法未另行规定,由法律确定;但国会可以法律将其认为适当的下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美国总统、美国法院或各部门首脑。”

这条宪法条文清楚无误的规定了任命条款的定义:

第一,提名权属于在位美国总统,但不是绝对的,因为---

第二,美国国会有权另外指定的法律来规范美国官员的任命程序。

在美国最高法院近代史上,有两位大法官反对《政府道德法案》的认定标准,一位是在1988年的《莫里森 诉 奥尔森案》安东尼.斯卡利亚(Antonin Gregory Scalia),这位美国司法史上第一位意大利裔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理是:

“基于宪法和实践中可能造成的危害,美国宪法赋予行政部门执行法律的综合权力。该法案将启动刑事调查的权力,扩大到美国众议院和美国参议院,这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美国国会通过使用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进行调查,源于美国总统和美国立法部门之间激烈的权力争执。这类问题经常会披着羊皮被提交到法院:所主张的原则对权力平衡,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并不立即显现,必须通过仔细和敏锐的分析才能辨别,但这只野狼来的时候就是一只野狼。”

安东尼.斯卡利亚大法官对《美国宪法第2条第2节第2款》的任命条款的解释,显然是不被当时大多数的大法官接受。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越来越多的美国法学家,逐渐倾向于安东尼.斯卡利亚大法官的观点,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法官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nthony Alito)曾表示,《莫里森 诉 奥尔森案》的裁决,对三权分立原则的打击,“就如同重量级拳击冠军迈克.泰森(Mike Tyson)打击他的对手一样猛烈”。

2013年,安东尼.斯卡利亚大法官曾评论《莫里森 诉 奥尔森案》的裁决说 :

“最令人痛心的可能是《莫里森 诉 奥尔森案》,该案涉及到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将起诉权从美国总统手中夺走,交给不受他控制的人,这是对美国总统权力的严重侵蚀。这令人痛心,不仅因为判决结果错误 --- 我是唯一的反对者 --- 还因为这份裁决意见书是由威廉.伦奎斯特撰写的,他在我之前曾担任过美国司法部副部长、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我认为他会意识到美国总统起诉权的重要性。他不仅撰写了这份意见书,他写的方式比威廉.布伦南写的方式更极端。这是我参与过的最令人痛心的案件!。”

安东尼.斯卡利亚大法官的“这类问题经常会披着羊皮被提交到法院”和“这野狼来的时候就是一只野狼”严厉评语,与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的“就如同重量级拳击冠军迈克.泰森打击他的对手一样猛烈”生动而精彩形容词,已经是美国司法界经常被引用的经典辞藻。

《莫里森 诉 奥尔森案》中,除了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McLeod Kennedy)因为个人利益冲突而回避外,安东尼.斯卡利亚是唯一的反对者,七位大法官的肯定,使安东尼.斯卡利亚大法官的个人见解和法理,无法被重视。

第二位就是最近被贪污腐败丑闻搞得土头灰脸的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他在2024年的《唐纳德.川普 诉 美利坚合众国案》中,不仅认为美国司法部无权追诉卸任总统唐纳德.川普,还在附加意见中抱怨说:

“我另外写这个意见书是为了强调这次提控,可能违反我们宪法结构的另一种方式。在本案中,美国司法部长任命了一名普通公民作为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代表美国政府起诉一名卸任的前总统。但是,我不确定如果不同意任何法律确立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职位,那么他就不能继续进行起诉。普通公民不能对任何人提起刑事诉讼,更不用说前总统了。自我们国家成立以来的两百多年里,没有一位美国前总统因其在任期间的行为而面临刑事提控。

《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第2项》,通过要求美国国会依法设立联邦职位,美国宪法对美国总统施加了重要的制约 --- 他不能随意设立职位。尽管过去许多在位美国总统采取的行动,被许多人认为构成犯罪,但情况仍然如此。如果要进行这项史无前例的提控,必须由美国人民正式授权的人来合法进行。因此,下级美国法院在继续进行之前,应该回答有关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任命的这些基本问题。”

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的保守观点,显然是属于少数派意见。就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资格一样,美国法典和《政府道德法案》,都没有明文规定出任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先决条件是什么,更没有规定由普通公民出任的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就无权提控一位卸任的前美国总统。

更重要的法理是,卸任的美国总统就是普通的美国公民,没有也不应该拥有任何的特权,而特权恰恰正是现代文明的最大天敌。

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是目前美国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中,资历最深的大法官,自1991年就任的三十三年以来,就以行事怪异见称,在坐堂听证时,从来不发言,只听不问,有记者报道说,三十三年来,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在法庭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句。

实际上,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是一位很具幽默感的风度翩翩君子,有一次在法庭上,一位紧张的律师,一时口误,称呼了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为“首席大法官先生“,这次克拉伦斯.托马斯开口了 :“谢谢阁下的晋升(Thank you for the promotion)!”,立即引起了哄堂大笑。

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是不鸣则已,一鸣惊人。2002年,在一场辩论维弗吉尼亚州禁止焚烧十字架的法律含义时,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罕见的开口评论说 :“那是一个三K党的恐怖统治,焚烧十字架是恐怖统治的象征,其目的是引起恐惧,恐吓民众。”言简意深,扯破画皮,击中要害。

1988年美国最高法院的《莫里森 诉 奥尔森案》,不是划时代的大案,但是在关于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合宪性来说,却是事关重大的判例。美国最高法院在 《莫里森 诉 奥尔森案》裁决里,为说三道四的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司法地位,颁布了一个清楚无误的裁决:

来自《政府道德法案》第六款授权的《美国独立特检察官法案》,是合乎美国宪法精神与经过正常立法程序产生的美国法典。

《独立检察官法》限制美国司法部长,只有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有权罢免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权力,这一规定并不违反美国宪法的《任命条款》。

《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法案》符合宪法,因为它不会以牺牲行政部门的权力为代价,来增加美国司法部门或美国立法部门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的《莫里森 诉 奥尔森案》裁决,为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司法地位,画下了终止议论经年的纠纷。

刚在数星期前谢世的西奥多.奥尔森(Theodore Bevry Olson),是美国华府最著名的超级律师之一。他似乎与911有着难以置信的因果关联。他于1940年9月11日在芝加哥出生,在加利福尼亚州成长,巴克利法学院法学博士。

在911恐怖袭击时,有五个恐怖分子,开着劫持的美国航空第77班机,撞向五角大楼,不幸的是,西奥多.奥尔森的妻子芭芭拉.布拉彻(Barbara Kay Bracher),正是其中不幸遇难的六十四位乘客之一。这次的恐怖袭击,造成五角大楼里面一百二十五位人员的死亡。

西奥多.奥尔森在美国最高法院辩论过十余件上诉案子,数十件轰动一时的著名大案,但最为世人熟悉的有两件:

第一件,是2000年时的《布什 诉 戈尔案》,共和党的乔治.小布什和民主党的艾伯特.戈尔,因为在佛罗里达州的选举人票发生矛盾,最后在美国最高法院解决,西奥多.奥尔森成功的取得了5票同意4票反对的微查,将乔治.小布什送进了白宫,成为美国第四十三任总统。

第二件,是在美国最高法院的《莫里森 诉 奥尔森案》。西奥多.奥尔森是乔治.小布什总统的美国司法部长,曾任羅納德.里根总统的美国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长、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他在这个职位上,惹来了野火烧身的麻烦。

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在一项调查美国环保局的案件中,向美国环保局发出传票,要求提供材料,羅納德.里根总统以“牵涉政府执法的敏感信息”为法理,下令美国环保局不得交付材料。

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在早期的作证中,美国司法部助理美国司法部长、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西奥多.奥尔森,与两位美国司法部副司法部长爱德华.施穆尔茨(Edward Charles Schmults)和卡罗尔.丁金斯(Carol Eggert Dinkins)故意联手撒谎,作出误导美国国会的证词。

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詹姆斯.乔丹(James Daniel Jordan),将这件发现转交给美国司法部长艾德温·米斯(Edwin Meese) ,要求指派一位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调查此事。艾德温·米斯觉得事态严重,委任亚历克西亚.莫里森(Alexia Morrison)为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深入调查这件知法犯法的勾当。

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亚历克西亚.莫里森向西奥多.奥尔森发出传票,要求交出有关文件,协助调查。西奥多.奥尔森接到传票后,非但不交出有关文件,反而直接入禀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以美国官方身份控告亚历克西亚.莫里森,挑战她的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官方身份违宪,法理是:

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将行政权力从美国总统办公室中剥离,并创建了一个混合的第四权力机构,最终不受任何人的监督。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广泛权力,很容易被滥用或因党派偏见而腐败。在这个法理前提下,西奥多.奥尔森要求美国法庭撤销亚历克西亚.莫里森的传票。

亚历克西亚.莫里森辩论: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职位,对于防止行政部门滥用权力是必要的,因为行政部门历来都是在封闭的环境中运作的。

案件一直缠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是为影响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宪法地位的《莫里森 诉 奥尔森案》。案件在1988年4月26日开庭听证,九位坐庭听证的大法官是:

第一位: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

第二位:威廉.布伦南;

第三位:拜伦.怀特;

第四位:瑟古德.马歇尔;

第五位:哈里.布莱克门;

第六位:约翰.史蒂文斯;

第七位:桑德拉.奥康纳;

第八位:安东尼.斯卡利亚;

第九位:安东尼.肯尼迪。

1988年6月29日颁布裁决:安东尼.肯尼迪回避不参与投票,安东尼.斯卡利亚反对,剩余的七位大法官投同意票。

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撰写的裁决书指出:

“上诉人的论点毫无根据 --- 根据《布莱尔 诉  美国案(Blair v. United States)》判例,该案限制了因未遵守大陪审团传票而被判藐视法庭的人可能提出的问题,即上诉法院所涉及的宪法问题不能在对地区法院藐视法庭判决的上诉中提出。

《政府道德法》中有关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规定,并不违反三权分立原则,也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第2条》中的任命条款,因为它并没有以牺牲另一部门的权力为代价,来增加一个部门的权力。

相反,尽管在位美国总统不能解雇独立检察官,但他仍然算作行政部门的官员,也就是说,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不受美国国会或法院的控制。”

暂时将正当理由罢免条款与本案所涉法案的其他部分分开考虑,我们不能说,仅仅强加正当理由罢免标准本身就过度束缚了行政权力。独立检察官履行的职能是行政职能,因为它们是执法职能,通常由行政部门内的官员承担,这一点没有真正的争议。

然而,正如我们上面提到的,根据任命条款,独立检察官是下级官员,管辖权和任期有限,缺乏政策制定权或重大行政权力。尽管检察官在决定如何履行其根据该法案的职责时行使了不少自由裁量权和判断力,但我们根本看不出总统控制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需要对行政部门的运作如此重要,以至于宪法要求总统可以随意解雇检察官。

我们也不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正当理由罢免条款不合情理地加重了总统控制或监督独立检察官,作为行政官员履行本法职责的权力。本案并非完全剥夺了卖国总统罢免行政官员的权力,因此卖国总统没有办法确保法律的忠实执行。相反,由于独立检察官可能因正当理由而被解雇,因此行政部门通过司法部长保留了足够的权力来确保检察官以符合本法规定的方式胜任其法定职责。”

美国最高法院在《莫里森 诉 奥尔森案》中确立了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合宪地位,但是争议不会就此停止。2024年7月1日,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在《唐纳德.川普 诉 美利坚合众国案》的裁决附带意见书中,就全面否定了《政府道德法》第六章制定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职位的合宪性.

2024年7月15日,被唐纳德.川普提名的南佛罗里达州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艾琳.坎农法官阅后,大喜过望,正中下怀,迫不及待地撤销了整件湖海山庄私藏国家机密文件案。

《政府道德法案》要求所有的公职人员必须公布详细的个人预与其偶的财产,但是美国现代沙皇唐纳德.川普,却可以假借“正在被美国税务局审查”为藉口,拒绝公开他自己与配偶的财产状况!

当了四年总统了,被约瑟夫·拜登赶下台了,又再咸鱼翻身当选了,但是依法必须公开的财务报表呢?八年过去了,还是“正在被美国税务局审查”吗?

《政府道德法案》是要求美国司法部长,提控任何违反这条公职人员必须公开财产的美国法典,但是过去唐纳德.川普司法部长不敢提控,未来的美国司法部长敢提控吗?

过去的和未来的美国司法部长都知道一个事实:胆敢依法提控美国现代沙皇唐纳德.川普的触犯《政府道德法案》,就会换来炒鱿鱼的必然后果。乌纱帽和法律尊严之间,恰恰就是衡量美国司法部长的最佳天枰。

美国现代沙皇唐纳德.川普的罪行,不仅是迷信并执行污蔑美国精神的白人至上主义兼种族主义分子,不仅是藐视美国法典的无法无天之徒,更可恶又可耻的是他在处处制造美国价值中最反对的政治特权。

容忍特权导致司法堕落,容忍特权就是对普世价值的犯罪,上梁不正下梁歪,更导致五十年来美国人民为之骄傲的美国司法公信力的荡然无存。如今,在美国现代沙皇唐纳德.川普的司法暴行和政治特权的淫威下,美国已经彻底的堕落,和开始因堕落而来的没落。

美国现代沙皇唐纳德.川普的竞选口号是“让美国重新伟大!”重新伟大也好,更加伟大也罢,然而历史重复的告诉世人:

白人至上主义不会使美国伟大,种族主义不会使美国伟大,宗教仇恨不会使美国伟大,藐视法纪不会使美国伟大,用谎言推卸政治责任不会使美国伟大,制造特权不会使美国伟大,把家人非法塞进白宫浑水摸鱼不会使美国伟大,默许女婿利用美国总统头衔招摇撞骗数十亿美元所谓投资不会使美国伟大,运用裙带关系直接贪污腐败图利个人更不会使美国伟大!

这些与普世价值与美国精神背道而驰的黑暗龌龊勾当,不仅不会使美国伟大,只会使美国价值和美国精神屈辱的跪下,向捆绑美国民族共同堕落与没落的是非颠倒国妖跪下。

                                                                                             高胜寒 202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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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高胜寒 留言时间:2024-12-15 21:45:49

这篇:


《美国现任与卸任总统的刑事提控豁免权法理渊源》--- 从备忘录到意见书到政府道德法案再到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


是笔者批判2024年7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川普 诉 美国案》中,在任或卸任美国总统拥有刑事提控豁免权伪法理的上篇。


下篇:


荒唐透顶的美国宪法赋予在位或卸任总统拥有刑事提控豁免权判例

--- 法庭之友论《唐纳德.川普 诉 美利坚合众国案》


且看美国法学家们是如何评价这件美国最高法院21世纪以来最糟糕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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