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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
   

《 缔造美国梦系列  之八 》



司法独立是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普世价值的精华所在。美国的司法独立体系,享誉全球。美国的司法独立,不是先天性就有的,而是经过先贤们两百余年艰辛的努力成果。在美国,上至总统,下至市民,无人胆敢干涉司法,触犯者,必以妨碍司法公正罪论之。在联邦法典里,妨碍司法公正罪属于刑事重罪,在位总统如果触犯妨碍司法公正罪,足够成为被弹劾下台的法理基础。

在美国最高法院地标式的裁决中,有两件裁决不仅改变了美国的司法伦理和体系,也进而被所有文明社会所跟进,因而导致整个文明世界的制度改良,一件是1963年的政府必须为没有经济能力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律师协助的《基甸 诉 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一件就是保护刑事嫌疑犯宪法权利的《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两案的被告都是刑事犯,前者是偷窃犯,后者是强奸犯。但在蒙眼的司法女神眼前,衡量的不是他们的个人背景,而是他们所代表的宪法权利,而这种宪法权利,正是任何文明社会缔造普世价值不可或缺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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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是一个改变整个美国司法面貌与体制的里程碑式案件。最高法院于1966年6月13日以五票同意四票反对作出裁决,为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谱下了精彩绝伦的一章。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下,有两种途径可以把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一种是州际,一种是联邦。地区法院上诉至州上诉法院,再上诉至州最高法院后,始有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权利。联邦地区法院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后,始有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权利。联邦上诉法院亦称为巡回上诉法院。

有了向最高法院递状上诉的权利,并不意味就会被接受。最高法院拒绝接受宗教、政治、罗曼蒂克与有判例的案件。最少需要有四位以上的大法官同意,才有被立案的可能。最高法院立案称为诉

讼文件移送命令。在严格的立案标准下,每年在涌进最高法院上万件的上诉案件里,仅有七十件左右被立案,被拒绝受理的案件,以州最高法院与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为最终定案。

在《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后,美国司法界多了一个“告知有保持缄默权利(Mirandized)”的专有名词。

最高法院在裁决中,硬性规定了执法人员在拘捕和审讯刑事嫌疑犯前,必须要宣读《米兰达警告(Maranda warning)》,及时提醒其五项宪法权利:

第一、你有权保持沉默的权利;第二、如果你放弃保持沉默的权利,任何你所说的和做的,可以用于法庭上作为对抗你的呈堂证据;第三、有权请自己的律师在场协助的权利;第四、如果你没钱聘请律师,在审讯前,会如你所愿为你指派一名免费律师;第五、你如果决定没有律师在场现在就回答任何问题,你仍有权随时中止,直到与你的律师谈过话。

《米兰达警告》又称《米兰达权利(Maranda rights)》《米兰达主义(Maranda Doctrine)》《米兰达定律(Maranda rule)》,在司法公正、两造平等、未经审判不得入罪、法院裁决前清白无罪等现代文明司法伦理下,这是一种司法人员拘捕嫌疑犯时必须的法定程序。

美国法律严格规定,法院不得审判包括刑事案件在内任何不合正常司法程序的案件,如果司法人员在拘捕嫌疑犯时,不按正常司法程序向嫌疑犯宣读《米兰达权利》的话,法官会以不合正常司法程序为法理,拒绝审理,在不得一罪两罚的法律下,嫌疑犯将会逍遥法外。

有些州在执法人员拘捕或审讯未成年嫌疑人时,自动让嫌疑人保持沉默,以免增加法律上的纠纷。新泽西、内华达、俄克拉荷马和阿拉斯加四个州,还要求其执法人员在拘捕和审讯刑事嫌疑人时,在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后,还必须要附加一句:“我们不能给你一位律师,但如果你希望有的话,法庭会为你找一位免费的律师。”

由于地理关係,德克萨斯、新墨西哥、亚利桑那和加利福尼亚四州,许多刑事嫌疑人不是美国公民,所以这些州的司法当局,要求其执法人员在拘捕和审讯刑事嫌疑犯前,在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后,还要附加一句:“你如果不是美国公民的话,你有权在回答提问之前,与你自己国家的领事馆联繫。”

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纽约、伊利诺伊、华盛顿、维吉尼亚、宾夕法尼亚、佛罗里达、南卡罗来纳和北卡罗来纳等州,为了符合《维也纳领事关係公约》的国际标准,其司法部要求其执法人员在拘捕或审讯刑事嫌疑人时,在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后,还要附加上两句:“你明白了每一条的权利吗?请在心里记住这些有关的权利,你现在要与我们谈话吗?”

新泽西、阿拉斯加、内华达与俄克拉荷马四州为了避免宪法权利的矛盾,直接执行包括未成年在内的没有律师在场,不做审讯的程序,更硬性规定向嫌疑犯宣布:“我们不可能给你一位律师,如果你希望,或者要出庭的话,法庭会为你指派一位律师。”

《米兰达警告》已经成为美国司法体系不可分割的部分。1993年,经过数十件司法挑战,最高法院终于同意利用《威斯罗 诉 威廉斯案(Withrow V Williams)》来检讨《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裁决带来的时效性,但立即受到四个全国性警察组织和五十位卸任联邦检察官的强烈反对,一致上书最高法院,要求维护《米兰达警告》的传统性与宪法性。

《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的裁决,直接影响到美国军事法庭的审讯程序。美国陆军《统一军事法典第三十一款》规定,严格禁止自证其罪,其预审程序更要求嫌疑犯签署陆军3881表格,认可已经被告知所控罪名与不得自证其罪的宪法权利。海军与陆战队亦要求嫌疑犯必须签署同样的表格,并拒绝接受任何的口头认可。

《统一军事法典》是1775年6月30日第二届国会通过的六十九条《陆军司法管理条例》,一百七十五年后的1950年5月5日,国会始通过全案,1951年5月31日,杜鲁门总统将之签署成符合现代化的法律。

《美国宪法第五条与第六条修正案》赋予公民不得自证其罪与律师协助的权利,但《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的裁决把上述两条修正案的精神实践化与制度化。

整件《米兰达警告》,是围绕着人性尊严与司法伦理两大主题发展而成。人性尊严体验在于不受客观环境影响,而人人俱有权维护个人利益的权利,司法伦理追求的是如何更有效地展示约束权力与公平审判。

《美国宪法第五条与第六条修正案》的法理与精神源自英国。1215年,英王拉克兰德(John Lackland)签署了《大宪章》,除了限制王权外,还赋予英国公民两大权利:一是没有议会代表不必交税,二是人民享有陪审团裁决。美国的基本法律体系承自北美殖民地,北美殖民地的法律体系承自英国,保护嫌疑犯权利的概念原始于此。

历史学家称《大宪章》为《自由宪章》,1787年,华盛顿在费城宪法大会上的发言,与后来成为美国宪法主要精神的头十条《权利法案》,其法理亦源于《大宪章》。

《大宪章》精神是国会在1791年12月15日通过头十条《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法理基础,头十条修正案亦被称为《权利法案》。

1856年,美国著名油画家斯滕斯(Junius Sterns)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家华盛顿在宪法大会上”,华盛顿手持的文件,就是《大宪章》,英国大陆司法体系对美国司法体系的巨大影响,于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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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Ernesto Miranda)的一生,是充满了暴力和犯罪的一生,也是光怪陆离的一生,虽然他改变了美国的司法体制,但却得不到任何形式的尊重与肯定。至今尚有许多的社会学家,都拿他来做研究的对象。

米兰达一生所犯下的伤天害理勾当,罄竹难书,他被治安当局所起诉的罪行,就有偷窃、抢劫、强奸和绑架等的各种刑事案件。他于1941年3月9日在亚利桑那州梅瑟(Mesa)出生,他的墨西哥裔背景和破碎的家庭环境,使他自小就是一个充满了麻烦的问题儿童。

五岁丧母,父亲再娶,同胞失和,与继母无法相处,与父亲反目成仇,导致米兰达个性的傲慢而怪癖。十三岁那年,就读八年级时,他就开始犯下了入屋偷窃的罪行,突显他既懒惰又贪婪的本性。次年,米兰达被亚拉巴马州儿童法庭以暴力抢劫罪,送进亚利桑那州立特别改造教育学校关押一年。

刚从亚利桑那州立特别改造教育学校释放出来不到一个月,就发生了一件意图强奸案件。1956年六月的一个炎热午夜,米兰达在外面游荡完毕,在回家的路上,他看见一位邻居女性,裸体睡在床上,体态撩人,他色胆包天,竟然偷偷拧开人家大门,靠近该名正在梦乡的裸女,脱光了衣服就鑽进被窝去,结果还来不及施暴,就被那名裸睡妇女及时回家的老公堵住了。

米兰达的贼胆奇大无比,居然全身赤裸,搂着那名被吓得魂飞魄散的妇女,躺在床上,毫无惧色的等待警察的到来,结果他又被遣送回亚利桑那州立特别改造教育学校一年。

亚利桑那州立特别改造教育学校对米兰达起不了任何教育作用,使他犯罪的胆子更大,离开监管学校后,他觉得梅瑟这个小地方已经乏味了,于是一张车票,把他带到了浮华世界的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享受浮华世界的繁华是要付出金钱代价的,而刚到洛杉矶的米兰达,最为缺少的就是这种代价。为了解决这种代价,他决定冒险犯难,再抢劫一次,作为他在这个新环境发展人生的起点。

幸运之神好像不太照顾这个年轻的犯罪者,他暴力抢劫的罪行很快就被洛杉矶治安当局侦破,在等待出庭受审期间,他爱躲在暗中偷看别人在家的性爱活动的窥阴癖者老毛病又发作,当他正在全神贯注地欣赏时,一名早就对他留了意的警察站在他背后,用枪柄敲疼了他的肩膀。

结果两罪并罚,虽然洛杉矶市治安当局对于他的暴力抢劫罪行提不出有力证据,但偷窥他人隐私的罪行却是难逃罪责。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法庭在把他关押两个半月后,认为如果加利福尼亚州没有了米兰达的话,可能会更安全点,于是下令将他驱逐出境,勒令他永远不得再次进入加利福尼亚州边界,米兰达觉得他该换一下大环境,可能会出现人生的转机,所以他参加了美国陆军。

在部队里前后不到十五个月,就因为他的窥阴癖者老毛病连连发作,部队的长官命令他必须去接受心理医生的辅导,但米兰达只作了一次检查就不愿再去了,陆军只得将他开除军籍。

离开美国陆军后,米兰达开始更加的自暴自弃,他四处流浪,也四处被拘捕,四处坐牢:在德克萨斯州因为流浪罪坐牢,在田纳西州纳什维尔(Nashville)因为偷汽车罪坐牢,由于他开着偷来的汽车穿州过市,结果被法官将他关在俄亥俄州智利库特(Chillicothe)和加利福尼亚州郎普(Lompoc)的联邦监狱中一年零一天。

一年零一天的刑期是米兰达的公衆辩护律师替他向法官求情回来的。美国监狱法规定,刑期在一年以下者,没有减轻刑期的优惠;刑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以每年享有五十四天假日的刑期优惠。比如说刑期是一年的话,那么,受刑人就要坐足一年的刑期,如果是一年零一天的话,实际刑期大约只是十个月左右。通常来说,只要不是十恶不赦的案件,美国法官都会在这个量刑上有所通融的。

坐了牢狱出来后,米兰达的人生好像归于平静,他在联合菜果公司找了一份搬运货物的工作,勤奋地工作起来,米兰达与一名有着两个小孩子,还是别人妻子,叫做霍夫曼(Twila Hoffman)的女人,同居在一间窄小的房间里,过着夫妻般的日子,他也以她是自己妻子的名义,介绍给邻居和朋友。

正在大家觉得米兰达是一个好同事、好丈夫时,1963年3月13日凌晨时刻,刑事警探库利(Carroll Cooley)和杨格(Wilfred Young),将他带回警局,请他协助调查一件强奸抢劫案。谁也没有想到,这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会演变成为一件改变整个美国司法制度的划时代大案。

詹姆森(Lois Jameson)是一名十七岁的白人少女,性格温和,但有着精神缺陷病,智商只有十二岁的程度。说话逻辑颠倒,思维混乱,什至在警察局辨认罪犯嫌疑人时,无法正确地指出谁是强奸自己的嫌疑犯。

詹姆森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市中心的派拉蒙大戏院小吃部工作,1963年3月2日这天,戏院正在上演描写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史诗式电影《碧血长天(The Longest Day)》,由于电影太长,戏院员工们必须加班,等到散戏后,处理完了例常的工作,才可下班。

詹姆森离开戏院时,已经是深夜十一点,她由两名同事陪着搭公共巴士回家,两名同事在半路上需要换车,剩下詹姆森独自一人。詹姆森按照以往的回家路线,在她家的马利特区(Marlette District)大街上下车,步行回家,由于已经是深夜时刻,整个马利特区大街上空空荡荡,没有行人。

早就将詹姆森盯上的米兰达,将车子停在半条马路的前面,然后下车迎着詹姆森走来,当两人平肩檫过时,米兰达突然发难,用手将詹姆森的嘴捂着,用刀子顶住她的脖子,警告她不得声张,否则就将她刺死,米兰达将詹姆森强行按进自己的车子里,用绳子把她的手脚绑住,拉到凤凰城郊外二十英里外的沙漠地带,将她强奸。兽性发泄后,米兰达又将她身上仅有的四块钱抢走,用她的外套蒙住她的头,返回市区,在距离她家半英里之处,将她推了下车,然后开着车子,快速地消失在夜海里。

这不是米兰达第一次用同样手法犯下的强奸案。在此之前,他有两次意图强奸未果的前科。第一次发生在1962年11月27日晚上八点半,在凤凰城一间银行停车场上,突然出现的米兰达,用刀子顶在一位下晚班的年轻银行女职员脖子上,开着她的车子进入一条横巷,开始向她性侵,银行女职员见他把刀子收起来后,大胆地反抗,不肯就范,米兰达知道难逞,抢了她手袋中的八元后,下车拔腿狂奔。

第二次是1963年2月22日晚上九点,米兰达在凤凰城电话公司楼下,又用刀子制服了年轻女职员,挤进车子后就扯她的衣服,惊吓之下,不由高声大呼求救,米兰达见到事败,连钱都来不及抢,就飞奔而逃。一个礼拜后,有了两次失败的经验,色胆包天的米兰达改变了犯罪的策略:准备了自己的车子和绳子,终于成功地在詹姆森身上得了逞。

强奸案件在凤凰城来说,是一种常见的刑事犯罪案件,在詹姆森被米兰达强奸那一年,就有一百五十二件之多,比之前一年增加了百分之二十;到了1963年,暴力强奸案在凤凰城开始严重失控,一年之内暴增百分之三十三,到了1970年,暴力强奸案是1963年的两倍。

美国联邦法律并没有惩罚强奸罪犯的条例,各州自定有关的法律。全国强奸、虐待与论乱互联网(Rape, Abuse & Incent National Network)资料指出,美国每年有二十一万三千馀件性侵案发生,百分之四十四的受害人是十八岁以下的少女,百分之六十的性侵没有报案,百分之六十六的罪犯是受害者的熟人,百分之三十的罪犯是受害者的朋友。在美国的司法体制和社会风气下,检察官很难将强奸嫌疑犯定罪,在十六件案例中,有十五件罪名不能成立。

詹姆森在凌晨两点零八分抵达家门,哭诉经过,悲愤的家人报警处理,并送至医院做例行检查,取得她体内的精液样本存证,医生发现詹姆森的身上没有任何因为挣扎而应有的瘀伤,也没有应她的请求出一份医学证明,说明在她被强奸前是一位处女。

凤凰城刑事警探根据詹姆森的描述,全力在全城寻找一名年龄大约二十七、八岁,身高五尺十寸,短黑卷发,体重一百七十五磅左右,说话没有外国口音,开着绿色福特车子,貌似墨西哥裔的男性。凤凰城的警察不必用太多的力气,就将嫌疑人箭头,指向了罪案累累的米兰达。

詹姆森很快恢复了正常的生活,唯一的改变就是下班时,由他姐夫来接回家。1963年3月9日,在接她下班时,发现了一部与詹姆森描述极度相似的绿色福特车子,不停地在她工作的地方徘徊,像是在等人。他抄下了车牌,交给了警察。

警察按照档案记录,找到车牌DLF-312绿色福特车子车主是霍夫曼,一名有两个孩子的白人女性,根据邻居们的描述,已经不知道搬到哪里的男主人,完全吻合强奸案件嫌疑人的各种条件,更重要的证据是,当他们搬家时所开的货车,上面印有联合菜果公司的招牌。

在邮政局资料的协助下,凤凰城的警探毫不费力地就找到了米兰达的新家,在进屋将他拘捕归案前,一名警探绕过前屋,在屋后找到那部DLF-312的绿色福特车子,隔窗望之,捆绑詹姆森的绳子还一动没动地结在后椅子的沙发上。

1963年3月13日,在凤凰城警察局二号审问室里,只有三个人:警察库利、杨格和米兰达,两名警察没有提醒米兰达的宪法权利,也没有告诉他有寻求律师在场协助的权利,更没有告诉他为什么会被拘捕,两名警察一坐下来,就直截了当地开始向米兰达盘问有关他强奸詹姆森的细节。

在短短的两个小时内,两名警察与米兰达达成了认罪协议:米兰达同意承认强奸了詹姆森的罪行,司法部同意放弃了他同时犯下抢劫罪的追诉权。一场改变美国司法面貌的划时代审判,在亚利桑那州马里科帕(Maricopa)法庭上拉开了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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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桑那州检察官图罗夫(Larry Turoff)的证人有詹姆森、库利、杨格和最为重要的由米兰达亲笔签字的《认罪书》。由于米兰达身无分文,麦克费特法官(Yale McFate)指派默尔(Alvin Moore)为他的辩护律师。

通常来说,这种法庭指派律师,都是一些刚从法学院毕业出来的新手,他们既无人际关系,也缺少案件来源,最好的方法就是到法庭登记为义工律师,作为争取经验和开展业务的起点。但是默尔的情况有点儿不一样,他在接受整件案件只收一百元服务费的法庭指派律师时,时年已经七十三岁,处于半退休状态中。

军事检察官出身的默尔,并不需要新的案件,这位以辩护强奸案件著名于世的名律师到法庭登记为义工律师,完全是为了帮助穷苦无靠的犯罪嫌疑人来伸张正义,在默尔处理过的三十五件强奸案件中,他只输过一次,在这之前,他已经有许多年不再过问司法界的江湖恩怨了。

案件预定在1963年5月14日开庭。在开庭前两日,默尔向法庭呈交动议,说他将以精神错乱为法理根据,作为全案的法理依据。麦克费特法官立即裁决案件延期至1963年6月19日,以便法医对米兰达进行医学鉴定。神经科和心理科医生们的报告显示:米兰达虽然有点儿神经问题,但是绝对拥有接受审判的能力。

默尔改变了他的辩护策略:从检方的杀手锏 —- 米兰达签署的《认罪书》和整件司法程序上来挑战检方,他首先向法庭提出动议,说这份《认罪书》是他的代理人,在被威吓的环境下强逼签署的,因而不得作为呈堂证据,更不得允许陪审团阅读,以免影响其判断的公正性。

麦克费特法官不同意默尔的意见,下令不但可以将这份《认罪书》作为呈堂证据,也允许陪审团阅读,这份《认罪书》是致米兰达强奸案件于死地的致命伤,默尔所剩下的唯一斗争武器,就是亚利桑那州司法警察人员拘捕米兰达的操作程序,因为美国司法伦理规定:法庭不得审理不合操作程序的案件。

在初审庭上,默尔就将亚利桑那州警察库利传到证人台上,挑战她的《认罪书》成果来源。

“在拘捕和审问前,你有没有依法向我的代理人提出他有关宪法权利的警告?”默尔单刀直入地问。

库利被这个突然而来的问题弄得有点儿狼狈,但很快就恢复了镇静:“有的。在《认罪书》的封面上,印有‘认罪书’数字,在他签署前,我曾经大声向他宣读过一次。”

默尔紧紧逼着她说:“我问的是在你拘捕嫌疑人和要嫌疑人签署任何的《认罪书》之前,你从来就不在事前警告其宪法保障权利的,对吗?”

默尔回头告诉由九男三女组成的陪审团和麦克费特法官说,最高法院《基甸 诉 维赖特案》的判例指出,刑事嫌疑人在被拘捕时,有权利邀请自己的律师在现场协助,和有保持沉默的宪法权利,因此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治安当局已经严重地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赋予米兰达的宪法保障权利。

陪审团用了五个小时,达成了米兰达强奸与抢劫罪名成立的结论。1963年6月27日,麦克费特法官判处米兰达各罪入狱二十至三十年,分期执行或同期执行。默尔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在1965年之前,不像其它多数州采用普通、上诉与最高法院三级制,亚利桑那州只有两级制,因而由普通法院,直接上诉至州最高法院。

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清楚地知道,只要宣判下来的结论不是默尔所要的,那么,战场将会肯定的转移到最高法院去:尤其是在自由派当权的时代,在大量的民权判例前提下,前景难以乐观。在经过了十八个月的漫长研究和考虑后,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作出了对这件充满了争议性案件的裁决:米兰达败诉,维持原判。由亚利桑那州大法官麦克法兰德(Ernest McFarland)撰写的裁决书说:

第一,米兰达在被拘捕和被审讯时,并没有主动要求律师在场协助;

第二,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相信这份《认罪书》是被告自愿签署的,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拒绝相信米兰达的《认罪书》是来自强迫;

第三,米兰达有着许多次的犯罪、拘捕和审讯经验,自然知道自己的应有权利是什么;

第四,亚利桑那州法律非常注重每一名刑事嫌疑犯的宪法权利,但是亚利桑那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和要求,要主动地为刑事嫌疑犯提供免费律师服务的法规;

第五,米兰达是一名刑事积犯,必须要负担起他自己的辩护律师费用,而亚利桑那州人民没有义务为那些十恶不赦的刑事犯们买单;

第六,最高法院的《吉迪安 诉 维赖特案》判例,并不适用于米兰达案件;

第七,亚利桑那州马里科帕法庭麦克费特法官的司法审判程序完全合法、正当而正确;

第八,麦克费特法官允许陪审团参考米兰达之《认罪书》裁决,完全合情合理,毫无错误之处;

第九,麦克费特法官已经提醒过陪审团,他们是有权不看这份被告的《认罪书》,或者如果认为这份《认罪书》是没有价值的话,他们有权将之否决掉;

第十,基于以上法理,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裁决否决被告之上诉,维持亚利桑那州马里科帕法庭原来的裁决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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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在亚利桑那州佛罗伦萨(Florence)郊区的重型罪犯监狱里度过了两年的艰苦日子,每天只有见到阳光一个小时的日子,使他觉得要设法改变一下现状,但周边的厚高石牆有如天罗地网,插翅难飞,而通过越狱莱获取自由,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米兰达在新闻报纸上看到了全国各州对最高法院《吉迪安 诉 维赖特案》裁决有着混乱不同的解释后,他忽然触类旁通,得到了灵感,他写了一封信给美国民权同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声称冤枉,请他们协助自己平反冤情。

美国民权同盟正为了全美各州对《吉迪安 诉 维赖特案》裁决的混乱解释而烦恼,极欲物色另外一件突出的案件,让最高法院再来一次清清楚楚的划一解释,来平定《吉迪安 诉 维赖特案》裁决带来的灰色地带矛盾,于是双方一拍即合,成就了一件划时代的司法大案。

美国民权同盟决定借助米兰达案件,要最高法院就《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不得自证其罪条文,和《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与《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公民有律师协助权利条文,作出更清楚和更明确的裁决。

前亚利桑那州检察官、美国民权同盟亚利桑那州分部义工律师科科伦(Robert Corcoran)与穆尔取得联系,询问默尔愿不愿意出面,将米兰达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去。

默尔告诉科科伦说,他坚定不移地相信凤凰城的警察确实已经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赋予米兰达的宪法保障权利,也坚定不移地相信如果将这件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的话,是会得到平反的,但是由于年龄、健康、精力和体力,已经力不从心,不允许他再工作下去,但他愿意从旁协助,来完成这件世纪大案。

科科伦找到了凤凰城最大型的罗卡和林顿律师楼(Roca, Sciville, Beauchamp & Linton)的弗林(John Flynn),他愿意受理这件大案,他邀请同事弗兰克(John Frank)联手办案,两人聘请贝尔德(Peter Baird)作为自己的副将。

弗兰克是一位著名的民权律师,从 五十年代开始,在把种族隔离政策送进历史垃圾炉的道路上,扮演了一个主要的角色。他是律师、实践者、法学教授、历史学家、思想家、法学家、更重要的是一位时代批判的独立知识分子。

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有两件最为重要的划时代大案,一是1965年的《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一是1954年的《布朗 诉 教委案》, 弗兰克都曾全力参与。

在《布朗 诉 教委案》中,弗兰克是主打律师瑟谷德·马歇尔的法律顾问,参与起草马歇尔在最高法院的辩论终结讲演稿业务。此案一举把美国公立学校中种族隔离政策的毒树连根拔起,拉开了种族隔离政策在美国社会全面崩溃的序幕,马歇尔也因此案而成为美国的司法英雄,为自己日后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史上的首位黑人大法官,铺垫下扎实的根基。

在《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中,弗兰克厘定了全程的辩论策略与司法伦理,不仅改变了美国的司法体系中自证其罪标准,也影响了文明世界二十五亿人民的司法观念与行为准则。

弗兰克谦虚地告诉弗林说:“此案将使你一举成名,我已经在最高法院辩论多次了,就由你出面主打好了。”其广阔的心怀,于此可见。

弗兰克在亚利桑那州的刘易斯与罗卡律师事务所(Lewis and Roca)为执业律师时,有两位后来成为社会精英的女同事,一位是施罗德(Mary Schroeder),一位是安纳波利塔诺(Janet Napolitano)。施罗德后来出任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院长,安纳波利塔诺曾任亚利桑那州司法部长、两任州长与第一位国土安全局女局长,2012年《福布斯杂志》推崇她是世界上第九位最有权势的女性,《纽约时报》曾高价评论她,“极有可能在2016年成为第一位女总统”。

弗兰克在耶鲁法学院教书时,在刻意培养下,他的黑人得意弟子希金博特姆(Leon Higginbotham, Jr.),后来成为联邦法官。

在弗兰克的六十二年律师生涯中,撰写了十一部巨著,其代表作是《美国法律:彻底改革议案(American Law: The Case for Radical Reform)》与《大理石宫殿:最高法院与美国人的生活(Marble Palace: The Supreme Court in American Life)》。

弗兰克于1917年11月10日在威斯康辛州阿普尔顿(Appleton)出生,于2002年9月7日在亚利桑那州斯科茨代尔(Scottsdale)谢世,享年八十四岁。

弗林和弗兰克两个人都不相信米兰达是无辜的,他的确是与詹姆森发生过不正常的性关系,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显示不出任何暴力成分在内,所以他们宁愿不相信他曾用暴力来强奸过詹姆森。

检察官出身的弗林觉得这已经无关重要,因为大量的犯罪记录已经清楚无误地说明了米兰达的人品,他是律师,不是牧师,他没有义务也没有兴趣去研究米兰达的个人德行和操守,弗林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向最高法院证明:凤凰城警察在拘捕与审讯时,有没有违反了米兰达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天赋保护权利。

弗林和弗兰克两个人的最高法院上诉请愿书只用了九页纸、两千五百个字就写好了。这份上诉书的要点,除了说明凤凰城警察违反了米兰达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天赋权利外,还指出了整个案件最为重要的主要论点是:第一,刑事嫌疑人有否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和可以允许律师在旁协助审讯的宪法权利?第二,警察是否有义务要在审讯前,必须通知刑事嫌疑人其应有的保持沉默和律师协助的宪法权利?

米兰达的运气奇佳无比,1965年6月18日,在递状后的几个星期,就接到最高法院秘书处的上诉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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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决定受理这件大案的同时,另外有三件类似的案件也在同期递交进来,于是九位大法官决议将之合议审理之。另外三件合议审理案件是《韦斯托弗 诉 美国案(Westover V United States)》、《维吉拉 诉 纽约州案(Virgera V State of New York)》和《加利福尼亚州 对 斯图尔特案(California V Stewart)》。 三件刑事案的聚焦点,全在司法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询问口供,获取证据时,是否在事前有否告知嫌疑人其宪法权利。

这件充满了争议的案件,通过法庭之友途径,引起了正反双方的激烈文字争辩。反对方面,以全国地区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州检察官协会为主,赞成方面,则是美国民权同盟为主的民权团体,弗林和弗兰克两个人的最高法院上诉书只有九页纸,但是涌进最高法院的正反意见书,却有七百页纸之多。

最高法院于1966年2月28日和1966年3月1日,两次开庭审理万衆瞩目的《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厄尔·沃伦院与雨果·布莱克、威廉·道格拉斯、威廉·布伦南、亚伯·福塔斯、约翰·哈伦、波特·斯图尔特、拜伦·怀特和汤姆·克拉克八位大法官坐庭听证。

亚利桑那州派出了司法部长史密斯(Darrell Smith)和司法部副部长纳尔逊(Gary Nelson)出庭应战。史密斯是亚利桑那州自1965年至1968年间的第十六任司法部部长,卸任后由纳尔逊继任,成为亚利桑那州自1969年至1974年的第十七任司法部部长,由这个阵容可以看出亚利桑那州对此案的重视程度。

1966年2月28日早上开庭,在九位穿黑袍子的大法官面前,弗林利用他仅有的三十分锺时间,扼要地论述着亚利桑那州凤凰城警察在二号审讯室对米兰达审讯前,没有主动地通知他可以拥有保持沉默,和可以要求律师在场协助的宪法权利,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赋予他的宪法保障权利。

斯图尔特大法官听得有点儿不耐烦,突然打断他的话说:“阁下根据哪条《美国宪法》条款来推定一名刑事嫌疑犯可以在审讯时有权保持沉默,和可以要求有律师在场协助的权利?”

弗林一连举出几条《美国宪法修正案》条文来支持他的理论。斯图尔特大法官皱着眉头,边听边摇头,还没有等到弗林把他的理论全部说完,就讽刺他道:“阁下的意思不是在告诉我说,一名刑事嫌疑犯,在警察局审讯室里被司法人员审讯时,有权要求设立一个陪审团来旁听吧?律师在那种情况下,能够有什么作用呢?”

“不是的。”弗林假装没有听明斯图尔特大法官的讽刺,他继续正色地告诉坐在枣红色窗帘前的九位大法官说:

“在警察局审讯室设立陪审团是没有必要的。但是如果米兰达在被拘捕和被审讯时,知道了自己有保持沉默权利,和要求律师在旁协助的话,他就不会被强逼签署下那份《认罪书》,也就不会被法庭根据他的《认罪书》而判决罪名成立,像米兰达这种情况,他既不富有,也没有文化背景,更缺乏明确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在那种情绪化的环境下,如果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治安当局,在事前预先通知了他的《美国宪法》保障权利,那就不可能会发生那种签署《认罪书》的状况了。”

弗林提高了音调,在斯图尔特大法官第四次打断他的演讲到来之前,说出了整件案件的关键法理:

“抱歉,我无意在此争论。我认为最为重要的是要论定什么是权利,尤其是《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赋予的权利,除非有人知道了这些宪法权利,不然我的委托人不可能得到任何的协助。这正是我要说明精确的观点:唯一能够向他适当地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的人,就是律师。”

弗林的法学修养与辩护风采,无疑在此案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亚利桑那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斯图尔特(Gary Stuart)在他的《米兰达(Miranda)》书中,赞美他说:

“米兰达的两位辩护律师弗林与弗兰克,是亚利桑那州司法界最杰出的律师,用不了多久,《米兰达权利》议题就成为全国司法界的焦点所在,许多亚利桑那州的司法精英每天追踪案情的发展,更成为互相辩难的热门话题。

在那个戈德华特(Barry Goldwater)与罗得斯(John Rhodes)得势的时代,亚利桑那州的保守风气并不想把米兰达事件闹得满城风雨。米兰达案件的十位律师,在三天庭期内,用了七个小时的时间,轮番在法庭上陈述,并回答了九位大法官的疑问,法庭记录长达七百页纸。

弗兰克决定请弗林出面,为米兰达案件辩护。此事在亚利桑那州之外,几乎没有什么人知道。他在法庭上的激情而专业辩论,使他赢得了尊重。他直率、诚恳而自信的演讲风采使人难以抗辩,他是一位诚挚、谦虚而无懈可击的人。不需要什么远见,仅仅用诚恳的语言,平淡地说出心底的意见。

弗兰克撰写的法理,加上弗林不看讲稿,但明白易懂的演讲技巧产生了强大的说服力。四十年来,司法界无不把米兰达案件的胜利,归功于弗林的精彩演讲,誉他是十位改变你生活但你对他却是一无所知的人之一。”

布莱克大法官显然对弗林所指米兰达的《认罪书》是违反美国宪法说法有所怀疑:“那里有强迫吗?根据你的说法,米兰达的《认罪书》是强迫出来的,不是有人用手枪顶住他脑袋,命令他签字吧?”

弗林依照弗兰克撰写的备忘录笔记指示,冷静而平澹地辩道:“《认罪书》不是暴力威胁出来的。他是被要求交出一些本来属于他,但他自己却对之一无所知的宪法权利。这个难题最为明显不过了,如果米兰达的《认罪书》不是强迫的,最高法院为什么会审理此案呢?”

弗林在他仅有的三十分锺时间到来之前,用这句话来结束他的辩论观点:“最高法院必须要尽快采取必要的行动来保护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因为各州的立法,实在是拖延而缓慢地通过立法来保护人民的宪法权利了。”

弗林已经把想表达的意见全部说完了,讲台上的小红灯还未亮,正想把剩余的几分钟补充点意见,却被沃伦院长的话打断了思路:

“弗林先生,阁下是否想说,假设在警察审问这位年轻人时,警察对他说:’你是一位很好的年青人,我们不想伤害你等等,我们是你的朋友,你只要承认了这件罪行,我们不会起诉你,立即允许你回家。’ 这种取证的形式,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五条修正案》的权利保证条款呢?在技术上来说,这种在文件上看不到的行为,算不算是强迫吧?”

讲台上的小白灯亮了,这个讯号告诉弗林:他只剩下两分钟的发言时间了。还未来得及回答,沃伦院长咄咄逼人的挑战又来了:“我假设阁下又在想说,这依然是《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权利保证条款范围之内的事情,是不是?”

在小红灯亮起前,弗林坚定地回答道:“是的,这正是被废而不用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权利保证条款范围之内的事情。”

弗林还想补充几句温和的言词,以免触怒这位即将退休的老院长,但被三K党出身的布莱克大法官的不友善话语打断:“《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权利保证条款是适用于所有的美国人吗?”

弗林利用最后的发言机会回答说:“那肯定是在保护有钱的、有教育的和坚强的美国人。有钱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有教育的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坚强的人知道如何来抗拒警察的审讯。”

讲台上的红灯亮了,依照最高法院的庭规,不论是否把话说完,必须立即停止。“谢谢庭上。”,弗林拿起备忘录,离开讲台,结束了一段影响整个文明世界的划时代雄辩。

纳尔逊代表亚利桑那州司法部来表达其观点,他告诉那九位大法官说:

“米兰达案件不是什么《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案件,不是什么《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案件,也不是什么《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案件,而是一件简单而普通的强奸和抢劫案件,米兰达的长期犯罪记录就是最好的证明。如果最高法院认为地方警察在拘捕和审讯刑事嫌疑犯之前,要预先通知其宪法权利的话,那么,不但为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上带来困扰,还将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一种严重的威胁,何况《美国宪法》并没有作出如此要求治安人员的特定条款,而凤凰城的警察并没有使用暴力去取得《认罪书》。”

这个说辞立即受到福塔斯大法官的资疑:“我们假设警察已经通知了上诉人所有的宪法保障条款,在阁下的法理观点看来,在什么时间和用什么方法去通知上诉人?是在审讯前,审讯后,还是在上诉人同意签署《认罪书》之后?这是否全是些无关重要的程序呢?”

纳尔逊知道自己已经被逼进了死胡同,但不直接回答说:“如果是假设的话,那是应该在审讯前的恰当程序。”

这是间接承认凤凰城的警察,的确已经违反了米兰达宪法要求的权利保护条款,案情自此急速倾斜。福塔斯显然不满意这种法理,继续追问道:“阁下是否同意,上诉人在被警察审讯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保障权利?”

败态毕露的纳尔逊又说出了一段几近混杂无章,使几位大法官皱起眉头的说辞:“我必须进一步指出,鉴于米兰达的神经状况与教育背景,他并不是一般的普通人。我们已经给他超出他应得的权利,我意思除了通知他有权得到律师协助那一点之外,他没有律师,没有人拒绝给他律师,他也没有要求需要律师的协助,在我看来,最大的可能是米兰达自己已经知道了有关的权利,事实说明没有必要向他提供律师的协助。”

笔者从阅读大量有关米兰达的专著中发现,绝大部分的法学家与政论家都同意,亚利桑那州司法部派出了最不胜任的纳尔逊到最高法院去抗告,是一个错误的决定。

纳尔逊并不是唯一的失败律师。亚利桑那州司法部请出了尼德鲁德(Duane Nedrud),代表全国地区检察官协会出庭助阵,他攻击弗林的法理说:

“如果我们讲究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公平,那是一件有价值的议题,但是如果我们讲究警察与罪犯之间的公平的话,那我们就处在危险之地了。我要提醒庭上的是,我们不是在讲究警察对抗罪犯,而是公民对抗罪犯。同样道理,我们不讲究陆战队对抗越共,而是美国对抗越共。如果这就是目标的话,那么所有的警察将再难以运用传统的审讯技巧,把罪犯送上法庭。”

沃伦院长打断尼德鲁德西部牛仔式的法理说:“假设嫌疑犯没有律师,但通知你说他在与你谈话前,需要有律师在旁协助的话,阁下如何处理?”

尼德鲁德被逼回答说:“如果嫌疑犯没有放弃律师协助权,而要求有律师在旁协助的话,我想他应该得到一位律师。州政府是应该为他提供一位律师的,但我不认为我们应该主动地鼓励他有律师在旁协助。”

沃伦院长并不满意这种歪理,进一步资问尼德鲁德说:“你为什么说‘我不认为我们应该主动地鼓励他有律师在旁协助’呢?难道律师都是一些使人讨厌的家伙吗?”

尼德鲁德意识到自己犯了大错,极欲掩饰,但却弄巧反拙,越描越黑:“在我们的司法体系里,那些辩护律师,老是想为罪犯开脱—-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那是他们的工作。”

沃伦院长并不放过尼德鲁德:“律师的专业,不就是挺身而出为委托人辩护的吗?”

尼德鲁德软弱地回答说:“是的,先生。”

沃伦院长坚定地要尼德鲁德回答问题:“只仅仅为了替委托人辩护,阁下就认为律师都是一些使人讨厌的家伙吗?”

尼德鲁德狼狈不堪地回答说:“院长先生,我并没有说律师都是一些使人讨厌的家伙。”

在1966年3月1日最后的听证时,弗林与弗兰克的辩论策略,成功地把九位大法官对案件的辩论焦点,全集中在《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如何诠释上。这个演变,使所有在场的人,无论是两造的律师,还是旁听的观衆,都有一种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感觉。

最后一位出庭发言的,是美国联邦司法部副部长瑟谷德.马歇尔,他代表美国政府就本案发表其宪法立场声明。马歇尔直截了当地告诉那九位大法官说:

“美国政府在对于执行和保护美国人民《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赋予的基本权利立场上是坚定而清楚的,美国政府支持刑事嫌疑人在被拘捕和被审讯前,警察有预先通知刑事嫌疑人有关其《美国宪法》保障权利的义务和责任。”

《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是马歇尔的拿手戏和杀手锏,在他一生处理过无数的民权案件中,几乎绝大部分的法理,就是来自《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核心价值:公平。

怀特大法官向马歇尔澄清美国政府的立场:“如果嫌疑犯告诉司法人员说,我没有律师在场协助的话,我将不作任何回答时,是否意味着审讯应该立即中止?”

素以注重个人权利闻名于世的马歇尔,坚定地回答说:“是的,法官阁下。”

这位美国民权英雄的法理观点,使得九位最高法院大法官连连点头,微笑而退。按照最高法院的传统规矩,不会立即作出决定,但是由法庭上的气氛与马歇尔的坚定态度上来猜测,亚利桑那州看来是肯定的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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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6月13日,最高法院就《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作出了五票同意四票反对的裁决:米兰达胜利,亚利桑那州败诉。

《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在最高法院中形成了极大的意见分歧,九位大法官中,同意的是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布伦南和福塔斯,反对的是哈伦、斯图尔特、怀特和克拉克。

克拉克大法官的反对意见是具有代表性的,他对案件中同意某些意见,但同时也反对某些激进的看法,在他投下反对票后的意见是:“沃伦法院走得太快太远了。”

哈伦大法官则担心长此下去,最高法院终会走向一条不归之路,他借用前常务大法官杰克森(Robert Jackson)的名言,来警惕全体同仁们说:“这个法庭如果不停地在宪法之殿上增加楼层的话,最终必然导致倒塌的后果。”

怀特大法官是坚定的全案反对者,他认为最高法院如此地草率地增加《美国宪法》的权利,即使连英国的习惯法在内,亦是毫无事实为法理根据的,因此他宣布,对于这件有辱人类尊严的案件之对后世的影响,他将不负任何责任。

按照最高法院凡是具有重大争议案件的裁决意见书,由院长亲自执笔撰写的传统,沃伦院长亲自撰写的裁决意见书说:

第一,基于《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不得自我入罪的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强逼刑事嫌疑人自证其罪;

第二,在执法人员审讯时,如果刑事嫌疑人声明要保持沉默时,审讯必须立即停止;

第三,在没有律师在场协助,又没有刑事嫌疑人书面放弃其《美国宪法》保障权利情况下取得的《认罪书》,不得在法庭上采用为呈堂证据;

第四,除非刑事嫌疑人在无拘无束的环境下自愿说话,否则有保持沉默的宪法保障权利。

沃伦又说,为了确保无误地执行《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赋予美国人民的基本保障权利,特在此立下一个叫做《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的标准,以供全国执法人员采用,任何执法人员在拘捕和审讯刑事嫌疑犯之前,必须要向之大声宣读:

“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你如果放弃沉默的权利,现在所说任何的话,可以在法庭上用为对抗你的证据,你有聘请律师协助你的权利,如果你没有聘请律师的经济能力,法庭可以为你提供免费的律师,阁下明白了这些权利吗?”

沃伦在裁决书中强调说:“在审讯拘留的嫌疑犯前,必须清楚地告诉其有权保默,其所有的谈话内容,均可以作为在法庭上指控他的证据。嫌疑犯在被审问时,有权利与律师咨询与在要求师旁协助的权利,如果嫌疑犯是贫穷的话,政府必须指派代表他的律师。”

这就是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米兰达定律》或《米兰达权利》的历史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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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6月14日,《纽约时报》在头版以“最高法院为警察审讯嫌疑犯的权力加上了勒马绳(HIGHT COURT PUTS NEW CURB ON POWERS OF THE POLICE TO INTERROGATE SUSPECTS)”为标题说:“除非用证据说明了已经完成了嫌犯规定不得自证其罪的程序,否则所有口供不得作为呈堂证据。”

《米兰达警告》的裁决充满了争议性。尼克松在1968年总统大选中,曾利用《米兰达警告》裁决事件为武器,攻击民主党对犯罪态度的软弱,并扬言当选后将提名“一位比较对警察更公平的人”接任即将退休的沃伦院长。尼克松言而有信,上任后第一年就提名博格(Warren Burger)执掌最高法院。尼克松又提名布莱克门(Harold Blackmun)为大法官—-两位都是公开反对《米兰达警告》的司法精英。

雷根总统任内八年,曾尽全力要废除“碍手碍脚”的《米兰达警告》司法程序,但因反对声浪过大而告败。

最高法院维护《米兰达警告》裁决的决心是坚定的。2000年,最高法院第十六任院长伦奎斯特在《迪克森 诉 美国案(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裁决书中强调说:“本庭拒绝否决《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案例,《米兰达定律》已经深植警察司法作业程序中,成为我们国家司法文化的一部分。”

最高法院不仅拒绝推翻《米兰达警告》,更不容许任何转弯抹角地跨越《米兰达警告》的行为。2004年,一位密苏里州警察在玩弄法律游戏,在不向嫌疑犯宣读《米兰达警告》前,先取得嫌疑犯签署了《认罪书》,再向嫌疑犯宣读《米兰达警告》,被定罪的嫌疑犯不服,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得到裁决无效的胜利,是为著名的《密苏里州 诉 塞伯特案(Missouri V Seibert)》。

2000年4月20日,最高法院大法官布雷耶(Stephen Breyer)在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时说:“《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是美国司法界的里程碑。”他的法理简单明确:“把一个无辜的嫌疑犯关起来,并没有达到对抗犯罪的效果。”这也是《美国宪法》不允许嫌疑人自证其罪的精神所在。”

《米兰达警告》的威力是巨大的,是跨越国界的,美国推行《米兰达警告》的成果,影响了几乎所有自由法治的国家,纷纷效之。至今《米兰达警告》已经成为自由法治国家司法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欧盟、德国、法国、荷兰、以色列、西班牙、新西兰、瑞士、菲律宾、泰国等相继跟进,孟加拉与乌克兰把这种基本人权修进宪法,香港法律规定在拘捕或审讯嫌疑犯时,可使用英语、粤语和国语宣读:“除非阁下自愿,否则没有义务说任何的言语,如果说话,会成为提堂的证据。”

基于《米兰达警告》衍生的原则,最高法院同时要求司法当局在执行拘捕与审讯嫌疑犯时,必须达到六大准则:第一,在行动前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据;第二,其证据必须是可信的;第三,在扣押嫌疑犯之前,必须具有可信的证据;第四,审讯必须在可信的证据范围之内;第五,审讯必须由政府司法人员为之;第六,政府司法部门必须向刑事嫌疑犯出示其可信的证据。

美国首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博格,公开谴责最高法院的《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裁决,在他审理的案件中,完全藐视案例,百分之八十七的类似上诉案件在他的法槌下维持原判。他公开高调的反《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裁决演讲,引起了尼克松的注意,奠定了他日后被提名为最高法院院长的意识形态基础。

《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的裁决在警界产生了极度负面的评价,波士顿警察总长麦克纳马拉(Edmund McNamara)的看法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他认为最高法院给所有的警察每人一记耳光,“罪犯审判不再是追求真相,而是追求技术错误。”

尽管心怀不满,但在强大的司法公信力震撼下,美国联邦、州级和市县级的执法人员,全面开始执行这个新的裁决,在拘捕或审讯刑事嫌疑人之前,必须向其大声宣读《米兰达警告》。这个最高法院刑事司法程序上诉案件的裁决,为美国的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开啓了崭新的一章,也为美国的司法历史展开了一个新纪元。

最高法院的这个划时代裁决,固然是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的大事,但也触怒了许多保守派政客,后来成为美国历史上唯一没经人民选举而干上了总统、时任衆议院少数党领袖的福特,就是最好的例子,1996年,他愤怒于最高法院里自由分子的“乱判”,在国会里面发动保守势力,快速地通过了一条编号为《美国第3501号法案》的法律,指定美国各地司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类似的法律,要逐案单独审查而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刑事犯嫌疑人自愿招供认罪的话,可以无需律师在场。

《美国法典第3501号法案》是通过了,总统也将之签成正式法律了,但是大家都心中有数,只要是有人将之上诉到最高法院的话,在《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的案例面前,绝对是凶多吉少,难逃被裁决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精神而全面作废的命运。当时的司法部长静静下令,全国检察官不得采用这条马蜂窝法典,此法被法学家们称为冬眠法典。这条美国法律,由産生时开始,就已经因为先天不足而名存实亡。据笔者所知,好像从来没有任何美国检察官引用过这条法律,因为谁都不想在《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的巨大威力下,再去趟这一潭子自讨没趣的浑水。

国会对《米兰达警告》裁决的反应是激烈的。1968年,国会通过了《1968年街道安全与犯罪综合法案(Omnibus Crime and Control and Safe Street Act of 1968)》,其第三款规定在五大前提下,《认罪书》可以作为呈堂证据:第一,在嫌疑犯被拘捕后六个小时之内的谈话;第二,嫌疑犯知道自己为何罪而被拘捕;第三,被告知有保持沉默权利与任何谈话或许作为呈堂证据后的谈话;第四,嫌疑犯已经自己知道有律师协助权利之后的谈话;第五,在有律师协助情况下的任何谈话。

美国最高法院借《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建立一个更高的保护人权标准:法庭不接受任何违反宪法原则而获取的犯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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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在亚利桑那州佛罗伦萨重型罪犯监狱的电视里看到自己胜利的消息后,认为自己的春天来了,他把胡子剃得干干淨淨,洗了个好澡,打电话吩咐家人准备好庆功宴,要在回家后好好地潇洒潇洒一番。米兰达的父亲曼纽尔(Manuel Miranda),买了一瓶上等威士忌,准备在家里与出狱的儿子庆祝胜利。

可是,亚利桑那州佛罗伦萨重型罪犯监狱长递给他的,不是出狱书,而是上庭令:亚利桑那州并不准备就此放人,而是在不采用他那份《认罪书》为呈堂证据下重新开庭审判,何况,他的抢劫罪名刑期还没完,米兰达是不可能就此出狱,得到自由的。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不允许司法部一罪两罚(Double Jeopardy),在法院裁决或评审团裁决被告无罪后,及时又发现了足可导致定罪的新证据,亦不可再度起诉或审判。最高法院没有裁决米兰达是有罪或无罪,裁决的是他没有得到宪法权利保障下的公平的审判,因而亚利桑那州需要重新审判。

米兰达的犯罪故事,有如一场高潮迭起的肥皂剧。朱子治家格言中的逢讼必凶名言,在这里又找到了一个现成的例子:米兰达在坐牢期间,居然自不量力,与在监狱外面与他办理离婚的妻子霍夫曼,打起争取女儿抚养权的官司。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下,法官不可能把孩子监护管判给一位正在坐牢的刑事犯,何况,米兰达虽然是霍夫曼的事实婚姻妻子(Common-Law wife),但却不是新生婴儿的父亲。

离婚的起因是由米兰达挑起来的。1963年3月13日,在米兰达被拘捕后三天,霍夫曼去探监时,米兰达对她忏悔,承认的确是有计划的强奸了詹姆森,“因为我实在是太喜欢她了”,米兰达还要霍夫曼去转告詹姆森,如果她愿意放弃控告自己的话,他愿意娶她为妻。

霍夫曼并没有到詹姆森家传话,而是把这个致命的秘密隐藏在心底。在两人为了女儿抚养管而翻脸后,霍夫曼为了申请离婚,为了得到女儿的抚养权,也害怕出狱后的米兰达会追究谁是女儿父亲的困局,她到亚利桑那州司法部长科尔宾(Robert Corbin)办公室,揭发了这个秘密,并愿意出庭作证,指控米兰达的强奸罪行。

第二次重审时,法庭没有为米兰达委任律师,因为弗林就是他最好的律师。1967年2月15日,在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一年后,米兰达又被放在法庭被告台上,而这次的主要控方证人,就是米兰达自己的事实婚姻妻子,刚刚产下一女婴的霍夫曼。

这个改变又发生了一次宪法问题:在司法伦理前提下,一位妻子可否出庭指证自己的丈夫?这个议案又折腾到最高法院,可是米兰达的运气并不是每次都那么的好:最高法院拒绝接受立案。

亚利桑那州马里科帕法庭陪审团一致裁决米兰达的强奸、绑架和抢劫罪名全部成立,法官又将他判处监禁二十至三十年。1972年12月,坐满了三分之一的监狱刑期,在被亚利桑那州假释局拒绝了四次后,米兰达终于出狱,得到了他多年来梦寐以求的自由。

出狱后的米兰达,靠着自己仅有的那点儿所谓名人效应,居然想出了一个吃饭的方法:印了一些写着《米兰达警告》文字的名片,加上自己的亲笔签字,售价一块五毛钱。名人效应过后,米兰达很快地又打回原形,他继续胡搞,继续乱来,继续酗酒,继续吸毒,又被警察拘捕了几次,什至于连驾驶执照都被法庭吊销。

糟糕的是,由于米兰达的醉酒驾驶新罪行违反了亚利桑那州监狱假释条例,又被治安当局拘捕,关进监狱一年。出狱后,米兰达在凤凰城的低等酒吧间和低级旅馆里瞎混了几年,整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醉生梦死,吸毒嫖赌。

1976年1月31日,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拉安玛普勒酒吧(La Amapola Bar)里,与酒醉的墨西哥裔非法移民莫伦诺(Ezequiel Moreno)和扎莫拉(Fernando Zamora)打牌赌博,怀疑莫伦诺作假骗钱,发生口角,引起肢体冲突。

莫伦诺接过扎莫拉递过来的六寸长匕首,朝着也是酒醉的米兰达身上连刺多刀,然后夺门而逃,不知去向。警察在拘捕扎莫拉时,在场的人,全都听见那位警察一边为凶嫌带上手铐,一边大声地念《米兰达警告》。选择保持沉默的扎莫拉被保释出来后,立即在人间蒸发,再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去向,估计是潜逃回墨西哥去了。

米兰达有两刀是致命伤,一刀在肚子,一刀在胸膛。被送到附近的撒马利亚慈善医院(Good Samaritan Hospital)急救时,已经停止了呼吸,结束了他三十四岁十个月二十二天的传奇生命。

米兰达谋杀案从来没有在法庭上被提起过,时间一久,也就不了了之,白白被暴徒刺死的米兰达,成为人们茶馀饭后唏嘘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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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一个观念,是一件极其艰难之事,改变一个制度,更是难上加难,尤其是改变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更非一朝一夕可成,往往需要数以十年甚至于几代人的努力,始见成效。比如种族混校,如今都快半个世纪了,但南方的种族主义分子,依然在叫嚣着这是什么“选择的权利”,就是最佳的例证。

1966年6月13日,最高法院就《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作出了五票同意四票反对的裁决后,全国议论纷纷,但最高法院坚定地维护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决心,是不容置疑的。《奥罗斯科 诉 德克萨斯州案》裁决出炉时,哈兰大法官(John Marshall Harlan)就感概地说:“时光的流逝,并没有使本来就不健全的米兰达得以遂心如意,谴责这些违宪的行为,完全是合情合理,合乎法理,与极其恰当的,这使警务工作更值得赞美。”

《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裁决出炉后,全国一时间难以适应,就像当年的《布朗 诉 教委案》的后遗症一样,阴奉阳违者有之,故意藐视者有之,直到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奥罗斯科 诉 德克萨斯州案》、《俄勒冈州 诉 马蒂亚松案(Oregon V Mathiason)》与1983年的《加里福尼亚州 诉 比赫莱尔(California V Beheler)》三案,将《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的漏洞填补后,全国司法界,才真正开始认真起来,不出二十年,《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的判例,不仅被几乎全球的文明司法体系接受,并齐齐改良,如今,可谓成为全球各地普世价值不可或缺的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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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罗斯科 诉 德克萨斯州案》与《俄勒冈州 诉 马蒂亚松案》《加里福尼亚州 诉 比赫莱尔》两案,有着类似的模糊法理,因而最高法院借《奥罗斯科 诉 德克萨斯州案》,澄清《米兰达定律》。

此案不是美国最高法院里程碑式大案,但为重伸美国法院不得审理不合正常司法程序案件的司法原则,立下一个强大的判例。杀人者逍遥法外,似乎是一件使人无法接受的悲剧,但在法学家眼里,却是一件里所当然的事情,两害取其轻,宁愿使罪犯嫌疑人摆脱法律制裁,也不破坏司法原则,是为必然之恶。

奥罗斯科(Reyes Arozco)是来自墨西哥的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贫穷居民,临时住在一所供膳寄宿处,靠打零工维生。1966年1月5日,他约了一位女朋友,到一家叫做法来图(El Farleto Café)的墨西哥餐馆晚饭。

饭后聊天时,有一位埃利奥特(John Elliotts)的白人男士走过来,用语言调戏他的女友,并辱骂奥罗斯科是墨西哥男妓(Mexican Grease)。两人开始严重口角,导致要到餐馆外面解决问题。

埃利奥特一出门,就朝着奥罗斯科脸上挥了一拳,把他击倒在地,奥罗斯科爬了起来,一语不发,拔出隐藏在腰间上了膛的手枪,朝着埃利奥特的脑袋就是一枪,由于是近距离,结果一枪毙命。

奥罗斯科杀人后,惊慌而逃,立即离开现场,返回自己的家。所谓的家,其实就是寄宿处的一个床位,但在法律的眼里,那就是一个受到宪法保护的家。为了消灭行凶证据,奥罗斯科把衣服和手枪,全丢尽屋后的洗衣机理清洗,机器启动后,就返回自己的床位睡觉。

凌晨四点,达拉斯市武装警察布朗(Charles Brown)与三位伙伴,依照情报消息,找到了奥罗斯科的住处。敲门后,女房东开门,被告知要找奥罗斯科后,回答说:“ 他在里面,但里面还有其他的客人,可否明早再回来?”

警察回答说不行。必须现在就进去。四位强行进入私宅警察,叫醒了正在熟睡的奥罗斯科,就在床边,首先问他刚才有没有到过法来图餐馆,当他回答是时,其中一位警察迫不急待地宣布,他已经被拘捕了。

四位全副武装警察在拘捕奥罗斯科时,没有向他宣读《米兰达权利》,因而他并不知道自己拥有保持沉默、律师协助与谈话可为呈堂证据等宪法权利。

警察问奥罗斯科是否拥有手枪?如果有的话,现在手枪在哪里?他回答说有,现在户外的洗衣机里面。警察在洗衣机里找到了手枪,弹道检验的结果,与死者脑袋里的子弹,完全吻合。奥罗斯科被带回监狱,控以二级谋杀。罪名成立,被判二至十年监禁期。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奥罗斯科的律师,以四位警察违反了《米兰达定律》程序,与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赋予的不得无理搜查权利,与《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赋予的不得自我入罪权利为法理,提起上诉。

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拒绝了奥罗斯科的上诉,维持原判。其法理是:《米兰达定律》案例与本案无关,米兰达是在被拘捕后,在警察局审问室进行,当然需要律师协助,而奥罗斯科是在自己家里的床边上,自动提供有关案件讯息的。

奥罗斯科枪杀调戏他女友的埃利奥特时,最高法院颁布《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裁决后不到三年,全国还在没有完全适应,而且,《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的五比四裁决,也没有得到法学界的应有尊重。

上诉的主要法理,是无论在地区法院或德州最高法院,律师都曾多次盘问警察,在拘捕奥罗斯科时有否拘捕令?有否搜索令?与有否宣读嫌疑犯的宪法权利?三者都是否定的。

当美国最高法院接受奥罗斯科的律师特思默(Charles Tessmer)的上诉时,全国的法学界立即意识到,《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判例,即将引导美国司法界,进入一个崭新的新纪元。

1969年2月26日,最高法院开庭,听取两造律师的法理辩护。1969年3月25日以六票同意两票反对裁决:德克萨斯州败诉。是为著名的《奥罗斯科 诉 德克萨斯州案》。

代表奥罗斯科在美国最高法院辩论的律师是特斯默(Charles Tessmer),一位德州著名的刑事犯罪专家,1968年出版的《刑事庭审策略(Criminal Trial Strategy)》,成为许多律师的主要参考书之一。

德州司法部长马丁(Crawford Martin),谁领五位副部长级的德州司法精英韦纳(Lonny Zwiener)、怀特(Nola White)、菲利普斯(Hawthorne Phillips)、弗华斯(Robert Flowers)与格佩特(William Geppert)出庭抗辩,口头辩论由韦纳负责。

大法官布莱克在裁决意见书中说:

“上诉人奥罗斯科,被德克萨斯州达拉斯郡法庭裁决恶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入狱两至十年,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庭确认之,并拒绝上诉人认为罪名成立的证据,是违反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与修正案第四条之不得自我入罪权利保护法理。

在谋杀案件庭审时,呈堂证据的来源,是被告居住地的床边,就在那里进行刑事犯罪的取证工作,但是没有告知被告有权保持沉默,在回答质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现场协助,如果没有经济能力,政府可以为他提供免费律师等权利。这在《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裁决书里,已经明文规定下来了。

德克萨斯州达司法部辩称,由于取证不是在警察局的询问室,而是在被告住家的床边,因而《米兰达定律》并不适合此案。事实的确如此,米兰达的审问是在警察局域外隔绝的询问室,并没有提出该普及至任何询问地,但在1968年的《马西斯 诉 美国案(Mathis V United States)》中已经裁决,只要在询问时不允许自由离开,即视之为拘捕,其询问行为视之为正式取证,因而必须依着正当司法程序进行。毫无疑问,《米兰达定律》完全适合本案的取证状况。

在米兰达案件裁决前,本庭曾慎重考虑过各种因素,并取得大多数大法官的同意。在这里,已经无需再做任何无谓的辩论。我们无意扩大《米兰达定律》的范围,但会遵守既定的维护宪法权利原则,因而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的裁决必须推翻。”

《米兰达定律》已经成为举世公认,无可取代的普世价值,亦是维护公民宪法权利的重要法理,任何法学家都难以想象,如果在文明社会里没有《米兰达定律》的话,那将会是一个什么样子的司法体系,什么样子的世界。至少在可见的未来,《米兰达定律》不会有萎缩或挑战的可能。

 

高胜寒 201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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