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締造美國夢系列 之九 》
在美國的司法史上,政府必須要為沒有經濟能力的刑事嫌疑犯聘請公費辯護律師的概念,由來已久。法理很簡單,美國治安當局在拘捕刑事嫌疑犯後,交由檢察官負責公訴業務。檢察官全是學有專業並久經訓練的司法人員,而刑事嫌疑犯則多是沒有學術基礎的三教九流之輩,在沒有律師協助的情況下,兩造在法庭上的較量,未戰先敗,可稱之為不公平的審判。 《美國憲法第五條、第六條與第十四條修正案》,全圍繞着“公平”這個概念而誕生,也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的主要訴求目標。最為著名的最高法院判例有四:第一件是1931年最高法院的《鮑威爾 訴 阿拉巴馬州案(Powell V Alabama)》;第二件是1938年的《約翰遜 訴 采爾布斯特案(Johnson V Zerbst)》,第三件是1942年的《貝茲 訴 柏拉迪案(Betts V Brady)》,真正將這種保護沒有經濟能力刑事嫌疑人權利的,則是1963年的《基甸 訴 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 《鮑威爾 訴 阿拉巴馬州案》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中一頁痛史。赤裸裸的種族歧視,加上赤裸裸的種族偏見,造成一場赤裸裸的冤獄。在神聖的司法外衣掩護下,醜陋地在呈現在世人的眼皮底下,舉凡撰寫這段歷史者,不是無奈,而是憤怒。一個不敢憤怒的民族,是一個懦弱的民族,是一個不敢面對自己錯誤的失敗民族。 阿拉巴馬州用“避免種族暴亂”為幌子,在一天半的審判中,將九名黑人被告,判處了七名死刑。其餘兩人,不是手軟,不是慈悲,而是未成年,因而得以躲過了鬼門關。 最高法院處理《鮑威爾 訴 阿拉巴馬州案》的態度是使人失望的。對於阿拉巴馬州法庭的赤裸裸種族歧視視而不見,對於阿拉巴馬州法庭的赤裸裸草菅人命聽而不聞,對於阿拉巴馬州法庭的赤裸裸借刀殺人裝聾作啞,只是輕描淡寫的指出程序不和,發回重審。每個民族的發展,都有其黑暗與墮落的過程,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美國司法制度,就是如此的偽善,如此的乏善可陳。 . ——————– 1931年3月,九位非洲裔美國人威姆斯(Charles Weems)、鮑威爾(Ozie Powell)、諾里斯(Clarence Norris)、蒙哥馬利( Olen Montgomery)、羅伯遜(Willie Robertson)、柏特遜(Haywood Patterson)、賴特(Andrew Wright)、勒羅伊(Leroy Wright )和威廉斯(Eugene Williams),被阿拉巴馬州控告在火車上強姦貝茲(Ruby Bates)和披勒斯(Victoria Price),而貝茲和披勒斯是白人婦女。是為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著名的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Scottsboro Boys),因為他們在阿拉巴馬州斯科茨伯洛法庭審判,因而得名。 事情發生在1931年3月25日,,一列從田納西州查塔努加(Chattanooga)開往孟非斯的貨運火車上,濟擁着一大批黑白混合的無業游民,大約一半是白人,一半是黑人 —- 就是所謂的斯科茨伯男孩。黑白隔離的種族偏見,使這幫子白人認為雖然是價格便宜的貨運車,但卻是白人的專車,面對着一幫子黑人,說不出的反感和厭惡。這幫子無業游民白人鎖定了最不順眼的柏特遜,以“這是白人專用”的理由,要將他推下火車。十八歲的柏特遜怒而抗之,引起在座所有黑人群起騷動,無業游民白人拿起石頭,恐嚇黑人們,但由於自知不敵,不敢動手。 這伙感覺到被羞辱的無業游民白人,在次站阿拉巴馬州下車後,直接接到警察局報案,聲稱他們被一幫子黑人襲擊了。在八十年前種族歧視極其嚴重的阿拉巴馬州,一群黑人襲擊一群白人,本身就是一件犯罪。警長立即率領着一隊武裝警察,在次站的頻特洛克鎮(Paint Rock)截停了火車,將九位黑人全部拘捕歸案。 同時下車的白人婦女貝茲和帕勒斯,突然發難,大聲報告警察說,她們在火車上被這幫子黑人輪姦了。那個暴政的年代,尤其是在阿拉巴馬州的法庭上,黑人強姦白人的罪名,就是死刑的代名詞。 在指控被六位黑人輪姦後,曾有賣淫記錄的貝茲和帕勒斯,被帶回警察局落案,並傳召法醫柏格斯(Robert Bridges),進行體檢取證。但柏格斯並沒有發現任何被暴力強姦的痕跡,甚至於連精液也沒有,在進行體檢時,貝茲和帕勒斯經常發出極度輕浮的淫蕩笑聲。 柏格斯在出庭作證時說,被六人輪姦,其陰道沒有任何檫傷的現象,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這些醫學證據,一概不被三K黨白人陪審團承認,於是被告們的命運,未審已定。 ——————– 三場簡陋的快速審判,立即宣布了判決。除了兩位未成年外,其餘的七位蒙冤黑人,全部判處死刑。在美國共產黨與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財力物力支援下,將案件提起上訴,但是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無視醫學鑑定,除了允許另一位十三歲的威廉斯從新開庭外,依然堅持其餘七人全部死刑不變。 唯獨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院長安德遜(John Anderson)是唯一的反對者,他認為全是白人的陪審團,滿城的輿論審判,與沒有恰當的律師,全是此案的缺陷。安德遜的反對意見,成為最高法院接納此案的主要考慮因素。 與三K黨的野蠻相比,輿論審判已經是極度文明的了。1931年4月6日,九位黑人強姦嫌疑犯在斯科茨伯洛監獄候審時,檢察官還沒有正式提起檢控,數百名三K黨群集監獄外起鬨,要求獄長交出九名黑人,要將他們就地死刑處死,根本不再需要浪費時間開庭審判。 在這個時候,斯科茨伯洛警長沃恩(Matt Wann),展示了他的英雄氣概,他大聲喝道:“任何一個垮越這道門檻的人,我將親自開槍將之射殺!”言罷,解下槍帶,交給了旁邊的副手,獨自朝着密密麻麻的三K黨人群中間走去。暴民們懼於他的威嚴,紛紛自動認路。沃恩穿過人群,走到對面馬路,致電阿拉巴馬州長米勒(Benjamin Miller)求救,米勒立即派遣一隊全副武裝的國民軍前來,保護監獄, 阿拉巴馬州檢察官立即將九位強姦嫌疑犯轉移到格斯敦(Gadsden),關押在那裡候審。那時候的阿拉巴馬州法律,黑人涉嫌強姦白人,絕對的會面臨死刑判決威脅,但阿拉巴馬州政府或法院,依然不允許被告尋求律師的協助,“因為時機尚未成熟,因而沒有必要任何律師插手。”。 九位被告中,只有四位是相識的,其餘的都是彼此初遇的陌生人。十八歲的柏特遜因為煙癮發作,爬到移動的火車頂上吸煙,但還是被白人陪審團認為也有罪。諾里斯來自喬治亞,離開了父母和是個兄弟姐妹,出門找工作。十九歲的威姆斯,與十九歲的勒羅伊,十二歲的賴特一樣,同是第一次出遠門;十七歲的蒙哥馬利,先天性的近視,為了賺錢配眼鏡,特地出遠門看看運氣;十六歲的羅伯遜,身患梅毒重病,連走路都有困難,但是白人陪審團不理采這個事實,一口咬定他就是有強姦白人婦女的行為。 所謂的審判,完全是一幕過場的兒戲。法官與檢察官以“避免爆發暴力事件”為;理由,進行快速審判,為了掩人耳目,全案只用了一天半的時間,就達成了全部罪名成立,被判電椅死刑的結論。 為了向外面宣傳他們的司法公正,法庭命令阿拉巴馬州律師協會出面為辯護律師,但是沒有任何白人律師願意接這種螞蜂窩式的案件,最後經過推搪,終於推出了六十九歲的老律師穆迪(Milo Moody),作為被告們的辯護律師,這位老人家雖然持有律師執照,但已經有二十餘年,未曾進入過法庭了,只有一兩天的時間,不可能有充分的準備辯論材料,和研究案情。 連三K黨法官都覺得這種搞法,實在有點不像話,為了找塊遮羞布,於是找到了一位田納西州房地產律師魯迪(Stephen Roddy)參與,從來沒有辦理過刑事辯論經驗的魯迪抱怨說,雖然沒有時間準備,但可以協助穆迪。 在結案陳詞時,檢察官對着陪審團咆哮說:“如果不把這些強姦犯送上電椅死刑,那麼,我們乾脆把電椅廢除掉好了!”穆迪看到憤怒的三K黨陪審團頻頻點頭時,嚇得連結案陳詞都放棄了。 此案兩度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終得到的不是翻案,而是發回阿拉巴馬州初級法院重審,後轉到阿拉巴馬州迪凱特市(Decatur)開庭,委任霍爾頓法官(James Horton)主審。 霍爾頓是白人,1878年1月4日在阿拉巴馬州蘭斯頓郡(Limstone),他的母親多納爾遜(Emily Donelson)是明門之後,她的曾叔父是美國前總統安德魯.傑克遜。霍爾頓從小多病,離不開母親照料,九歲才入學,畢業于田納西州范德比爾特大學(Vanderbilt University)醫學院。1899年再從田納西州坎伯蘭法學院(Cumberland School of Law)畢業。他跟隨是遺囑檢驗稅法官的父親為助理,開始了自己的法律事業,1910年,當選過阿拉巴馬州參議員,結交了一些政治人物,成為他後來被當選為法官的基礎。被委任為重審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法官,使他的名字被世人所熟悉,他自己沒有想到,這件劃時代大案,葬送了自己未來的司法前途。 ——————– 明顯的種族迫害裁決,在紐約哈林爆發了遊行大示威。這場大示威,使沉寂已久的美國共產黨,覺得重震聲威的機會來了,於是決定插手案件。整件上訴與訴訟,全由美國共產黨一手包辦。他們重金聘請了紐約大牌刑事辯護律師萊柏維茲(Samuel Leibowitz),主持全案。這位著名的猶太大律師,出山以來,從來未曾在法庭上輸過任何他辦理的案件。 檢方是由阿拉巴馬州檢察總長奈特(Thomas Knight)主持,此公的傲慢,可由在挑選陪審團成員時看出來。萊柏維茲票傳《斯科茨伯洛周刊》總編輯出庭作證,詢問他為什麼沒有黑人出任陪審團成員,答案居然是“因為他們都是小偷”。 奈特是三K黨,典型的阿拉巴馬州司法世家,他父親老奈特,曾當選過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當斯科茨伯洛男孩的死刑上訴到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時,老奈特聲色嚴厲地大力主張維持死刑不變。當斯科茨伯洛男孩的死刑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時,奈特為了維護他老父親的聲譽,親自出馬到華盛頓最高法院,強辯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老奈特在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裡是一名惡霸,堅持斯科茨伯洛男孩死刑的正確性,但院長安德遜在附屬意見書裡說:“斯科茨伯洛男孩並沒有得到應有的公平審判。美國憲法賦予嫌疑犯快速審判的權利,與應該有着公平而無偏見的陪審團,更重要的是,不得有社會高壓與情緒恐嚇的環境。而每次被告從監獄到法庭,都需要國民軍武裝保護的事實,足夠說明事實了。”但在老奈特的淫威下,安德遜的正義聲音,絲毫沒有引起應有的尊重。 ——————– 奈特於1898年6月19日生於阿拉巴馬州斯科茨伯洛,於1937年5月17日死於阿拉巴馬州,只活了三十八歲。1931年至1935年當選為阿拉巴馬州司法部長,在這段時期,正好發生了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他的傲慢式殘暴和赤裸裸的種族歧視思想,極度適合美國南方白人至上主義者的口味,因而在1935年至1937年,憑此禍害民權的功績,居然曾當選為阿拉巴馬州副州長。 萊柏維茲又票傳傑克森郡陪審團管理部主管韋恩(Charles Wann)到庭,即庭查閱所有陪審團名單,看看是否有黑人陪審團成員,韋恩翻閱了十來頁,說找到一個黑人陪審團了。但是萊柏維茲早有準備,預請了兩位專家到場,現場鑑定的結果確認,名字是最近後加上去的,而筆跡是前傑克森郡陪審團管理部主管摩根(John Morgan)。阿拉巴馬州三K黨公然作假,為達目的,不擇手段。 萊柏維茲再票傳陪審團委員會負責人出庭,解釋為什麼沒有黑人可以出任陪審團。該負責人居然滿臉茫然,不知道問題所在,因為在阿拉巴馬州,陪審團由全是白人所組成,乃是天經地義之事。黑人也可以出任陪審團,對阿拉巴馬州的種族主義者來說,是從所未聞的怪事。 萊柏維茲又票傳一位有良好教育,言語清楚而風度翩翩的黑人桑福特(John Sandford)出庭。萊柏維茲在問題中,清楚地使法庭理解,這位黑人有足夠的資格勝任陪審團。奈特盤問時,故意不稱呼“桑福特先生”,而是“約翰”。一連數次後,萊柏維茲大聲抗議,“請庭上留意檢察官的語言行為”。 然而傲慢的奈特依然故我,不買法庭的帳,還是“約翰”“約翰”地叫。萊柏維茲勃然大怒,跳着急腳大聲地訓斥奈特道:“總檢察官先生,你給我聽好了,我已經警告你兩次了,由現在開始,往後站遠點,不要用指頭點我證人的鼻子,稱呼他為先生!”這番話,導致陪審團譁然大吼,整個法庭混亂不已,經法官重錘制止。 奈特在盤問被告時,經常是站在被告近距離兩尺之遙,口水可以噴到被告臉上,說話一直採用咆吼式,甚至用僅有一寸距離的指頭,點着被告的的鼻子,造成極度羞辱性的肢體語言。當萊柏維茲在阿拉巴馬州法庭上直接挑戰全白人陪審團不合法時,奈特大聲叫嚷道:“任何人挑戰這種阿拉巴馬州傳統式的陪審團制度,就是挑戰阿拉巴馬州的主權!”其囂張跋扈,其目中無人,一至於此。 當美國最高法院的重審裁決頒布後,奈特偷偷地溜到紐約,與萊柏維茲秘密談判。他承認兩位白人婦女的被輪姦證據是靠不住後,提議釋放其中四人,但必須重判其他五人。萊柏維茲問其故,奈特回答說,因為這件案件使阿拉巴馬州付出了沉重的社會代價,“這幾個小黑鬼居然膽敢把白人驅趕下火車!”原來在奈特心中,黑人對白人不禮貌,就該是上電椅的死刑!難怪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奈特就是一個醜陋和卑鄙的反面角色。不過,或許是天理報應,或許是罪有應得,這件陷害無辜的勾當還來不及執行,奈特就突然自我暴斃,嗚呼哀哉了。 ——————– 霍爾頓知道當地三K黨的殘暴,不敢大意,從接受案件開始,他就全天候帶着一把上膛手槍,隨時備用。他有着良好的聲譽,與判案公正的記錄,他的被委任為重審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法官時,立即受到辯護律師與檢察官雙方都歡迎。 審判在一種充滿了種族歧視與種族偏見的氣氛下進行,所有的證據,全被早已心裡有數的陪審團否定了,這次有一位黑人為陪審團花瓶,但絲毫起不了任何的作用。黨陪審團宣布所有的被告全部罪名成立,提議判處七十五年至死刑時,霍爾頓的良知爆發了,他冷靜地說出了一番青史留名的斥責: “歷史,是受尊重的,也是受褻瀆的。人類普通的經驗教育我們,那兩位女人,為了自私與不可告人的理由,為了激怒群眾,居然在法庭上誣賴被告強姦和凌辱。根據本州的法律,沒有足夠而確鑿的證據,不得宣布被告罪名成立。本庭有責任推翻陪審團的結論,重新開庭再審,被告死刑的裁決應該擱置一旁。” 這個裁決,雖然維護了法律的基本尊嚴,但也葬送了霍爾頓的前途,在即將到來的法官選舉中落選,只得歸隱田園,自此平淡自居。2017年,在那段使美國蒙羞的黑暗時代逐漸被現代文明取代後,有良知的阿拉巴馬人民,越來越懷念霍爾頓的高風亮節:一座霍爾頓法官的銅塑像,永遠地樹立在蘭斯頓郡法院的西邊,作為對抗邪惡,維護正義的象徵。 ——————– 阿拉巴馬州法院,為了確保黑人被告被判處電椅死刑,在新的審判時,換了一位三K黨法官霍金斯(Albert Hawkins)。在這場審判中,出現了戲劇化的轉變。貝茲在用謊言把六位被告幾乎送上電椅死刑後,受到良知的極度譴責,無顏再呆在阿拉巴馬州,於是搬到紐約居住,在那裡遇到基督教牧師富斯迪克(Henry Fosdick),向他懺悔,尋求心靈上的平靜。在富斯迪克的鼓勵下,決定返回阿拉巴馬州,在法庭上供出真像:完全是受帕勒斯指示,栽樁斯科茨伯洛男孩,“他們連一根指頭都沒有碰過我!”。這個變化,導致有四位被告被無罪釋放,但在種族偏見和種族歧視的驅使下,依然一位被判七十五年,一位被判九十九年,三位被判電椅死刑。 ——————– 1977年,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被搬上了全國風行的電視劇,帕勒斯的妓女形象,重新刻印在人民心中,她深受刺激,1982年鬱郁而死,活了七十七歲。 貝茲有一個可憐的童年,她的母親是妓女,父親是無業游民,整天喝的醉醺醺,脾氣粗暴,貝茲的母親和弟妹,經常被無理暴打。住在田納西州恆斯維爾(Hunsville),一個貧窮而犯罪嚴重的貧民窟,整條街,貝茲一家是唯一的白人。在一份由查坦努加(Chattanooga)居民出具的法庭證詞指出,在當地,貝茲是一位惡名昭彰的妓女,一個中午,可以小客棧房間裡接客三次,而經常有黑人嫖客在她住處留宿。 1932年1月5日,在斯科茨伯洛男孩在審判後九個月,貝茲寫信給她的前男友斯崔特曼(Earl Streetman)說:“那些黑人根本沒有碰過我,我希望你相信我,但法律不作如此之想,希望那些黑人不要怪責於我。” 貝茲在法庭交代真相後,一反常態,加入了由美國共產黨背後操縱的國際勞工捍衛運動(International Labor Defense),被牽着鼻子,操着共產黨“階級鬥爭”式的煽動口號,到處賣力拯救九位斯科茨伯洛男孩的運動,效果不大,但給予阿拉巴馬州種族主義分子與三K黨帶來暴露醜陋本質的事實,在眾多新聞媒體的報道下,居然被美國眾議院院長,和美國副總統加納(James Garner)約見,為美國共產黨在美國本地上的“階級鬥爭”把戲,帶來可能是唯一的光彩。 1940年,在社會逐漸淡忘她在斯科茨伯洛男孩身上干下的罪惡後,貝茲搬到了華盛頓州,在那裡結婚定居,1960年搬回阿拉巴馬州,依然窮苦潦倒,落魄不堪。1976年10月27日,幾乎要流落街頭的貝茲,閉上了她傳奇一生的雙眼,活了六十三歲。 ——————– 並不是所有美國人都是麻木不仁,全國數十個城市,接連爆發抗議阿拉巴馬州法院種族歧視與種族迫害的遊行示威。 1937年7月22日,賴特被阿拉巴馬州法庭裁決強姦罪名成立,判刑九十九年,三年後被假釋出獄,但旋即違反假釋條例,再被關進監獄服刑。1950年被釋放出獄,搬到紐約市生活,被紐約州宣布特赦。賴特獲得自由後,參加了美國陸軍。1959年自部隊歸來,發現妻子對自己不忠,憤而拔槍擊殺之,然後用槍自殺,悲劇收場。 1936年1月23日,柏特遜被阿拉巴馬州法庭裁決強姦罪名成立,判刑七十五年。七十五年的刑期是一個與死刑所差無幾的懲罰,但在當年的阿拉巴馬州,這個“仁慈而人道”的裁決,卻是打破了阿拉巴馬州的司法記錄:第一位黑人男性強姦白人女性而不被判處死刑的首例。 1948年柏特遜成功越獄後,改名換姓,隱藏在密西根州。1950年與著名記者湯普遜(David Thompson)合作,出版《斯科茨伯洛男孩》,造成轟動。密西根州長閱後,認為柏特遜說的是事實,拒絕阿拉巴馬州的引渡要求,給以政治庇護。次年,柏特遜在一間酒吧酗酒鬧事,刺死另外一位酒客,被控以二級謀殺罪。1952年,因癌症死於獄中。 1937年,威姆斯的暴力強姦罪名成立,被三K黨法官判處入獄一百零五年,在全阿拉巴馬州最惡名昭彰的監獄理度過十二年後,於1943年被假釋出獄。 1937年,諾里斯是九位斯科茨伯洛男孩中,唯一被判處電椅死刑的被告。1938年,格維斯州長(Bibb Graves)給予特赦,改為終身監禁,1946年再給予特赦,他藉故躲藏起來,不知所蹤。1976年,諾里斯在紐約布克倫高調出現,華萊士州長(George Wallace)宣布他清白無罪,並給予全面特赦。1979年出版自傳《最後的斯科茨伯洛男孩(The Last Scottsboro Boys)》,1946年被假釋出獄,搬到東部,娶妻成家,平淡中度其餘生。1989年1月23日,因老年人痴呆症病逝。 1936年1月24日,鮑威爾在逃獄行動中,暴力襲擊副警長布拉羅柯(Edgar Blalock),被警長森德林((Jay Sandlin)朝着腦袋開了一槍,打成了終身殘廢。鮑威爾的襲警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二十年。但檢察官藉機撤銷了他的強姦罪,1946年特赦出獄。 1937年7月24日,九位斯科茨伯洛男孩中,在監獄中度過六年的冤屈時光後,阿拉巴馬州司法部宣布對賴特、威廉斯、蒙哥馬與羅伯遜,撤銷所有的控罪,無罪釋放。2013年,阿拉巴馬州政府宣布對於賴特、威姆斯與柏特遜三人,頒布全面特赦,撤銷所有莫須有罪名,為種族仇恨提供了一個和諧的環境。 ——————– 沒有任何歷史學家否認,三K黨與三K黨發動的白色恐怖,在整件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中,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在審判柏特遜時,有一位叫科雷格(Irwin Craig)的白人陪審團成員,由於明顯地說=表明這是一件冤假錯大案,堅決拒絕投罪名成立票,陷害柏特遜。 在一個沒有社會公義的時代,正義尤其是堅持正義,往往就是要付出被整個社會唾棄的沉重代價,科雷格的情況就是如此,不僅被陪審團同事不齒,被法官警告,被鄰居厭惡,更在當夜,被三K黨把一個巨大的十字架,插在他家前花園,澆油焚燒。燃燒十字架,是三K黨暴徒要採取暴力行為的警告訊號。 在斯科茨伯洛男孩審判事件結束後數日,美國漫畫家霍爾克(Ryan Walker),發表了四幅諷刺三K黨陷害斯科茨伯洛男孩的卡通漫畫:一個身穿白袍的三K黨,拘捕了一位尚在搖籃中的黑人小嬰兒,控以暴力強姦罪。三K黨陪審團宣布該黑人嬰兒罪名成立,三K黨法官宣布該黑人嬰兒電椅死刑,三K黨徒們齊齊額手稱慶,認為這是一場公平而合法的審判,並熱列建議應該私刑處死之。 在現代的標準看來,這是一個極具諷刺的黑色幽默,但是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的美國南方來說,卻是現實的寫照:在種族主義分子與三K黨暴徒來說,不管是嬰兒還是成人,只要是黑人,只要是猶太人,只要冒犯了白人的尊嚴,就該私刑處死。 ——————– 2013年4月19日,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發生後的八十二年,阿拉巴馬州長斑特利(Robert Bentley),簽署了兩份州議會全票通過的特赦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全部被告的動議,並特別聲明,九位斯科茨伯洛男孩,全屬清白無辜,自此為種族和諧,提供了另一層次的環境。 斑特利在簽署特赦令的當日,發表感性觀點說:“在我們無法將發生在八十餘年前的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追回來,但我們找到了一條正確的道路,今天的特赦,早就該發生了。今天立法部門的特赦動議,是來自超黨派共同努力合作的結果。我感謝特赦局的不停努力,我今天批准了這個動議,斯科茨伯洛男孩們的正義,終於得到了伸張。” ——————– 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前後兩次纏訴至最高法院,但兩次都裁決退回重審。1932年10月10日纏訴最高法院時,代表阿拉巴馬州抗訴的,是阿拉巴馬州司法部長奈特,代表斯科茨伯洛男孩則是著名民權律師波拉克(Walter Pollak)。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阿拉巴馬州司法部長奈特是一位極其醜陋的反面人物,代表着邪惡與黑暗,是使美國蒙羞的魔鬼式叛徒,阿拉巴馬州有了這種政客,標誌着墮落、醜陋、野蠻與羞恥。 與奈特相比,波拉克可謂當代的民權先鋒人物。他於1887年6月4日,在新澤西州辛密特(Summit)出生,他的父親格斯塔夫(Gustav Pollak)是《國家雜誌(The Nation)》的編輯兼作者。波拉克畢在紐約哥倫比亞大學畢業,1910年自哈佛法學院取得法學博士學位。 波拉克一生中,代理了兩件足可流傳千古的劃時代民權大案,一件是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另一件是為美國共產黨基特羅(Benjamin Gitlow)的憲法權利而辯護。基特羅是美國共產黨的創始人之一,為“蘇維埃美利堅合眾國”折騰了大半輩子,最後因看穿了各種共產黨的騙局本質而幡然大悟,成為堅定的反共分子。 基特羅因為共產國際鼓吹並出書要暴力推翻“萬惡的資本主義兼帝國主義的美國”,在紐約被控以觸犯無政府主義罪。波拉克以言論自由與憲法權利為法理,將案件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雖然以敗訴為結局,但強逼着最高法院為《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利,做出清楚的裁決,為日後的民權案件,創立了一個清楚無誤的判例。 波拉克在紐約出任律師時,與同事卡度蘇(Benjamin Cardozo)相交至深,成為終身好友,後來卡度蘇獲胡佛總統提名,出任最高法院首位猶太裔大法官。卡度蘇與另外兩位大法官拔蘭迪斯(Louis Brandies)和斯東(Harlan Stone),被新聞界封為“高院三劍客(Three Musketeers)”。 研究最高法院的學者都會同意,1932年至1937年之間的最高法院,可能是美國司法史上最為混亂的年代,也是權利鬥爭最為激烈的年代。整個最高法院,除了“三劍客”外,還有所謂的“高院四騎士(Four Horsemen)”或俗稱“四人幫”。 所謂的“四人幫”,指的是麥克雷諾茲(James McReynolds)、蘇特蘭德(George Sutherland)、范德溫特(Willis Van Devanter)和拔特勒(Pierce Butler)四位大法官。“四人幫”公開的結幫拉派,不與其餘的大法官往來,連上下班都會浩浩蕩蕩的同車進出,周末或假日,則四人在家,輪流宴客,案件投票時,四人一致槍口對外,一同意,全體同意,一反對,全部反對。四人全是反黑人、反猶太、反女性、反民權、反憲法與鼓吹白人至上主義者。 1932年2月30日,《鮑威爾 訴 阿拉巴馬州案》在最高法院開庭聽證,1932年11月7日頒布七票同意兩票反對的裁決,那兩張反對票,就是來自麥克雷諾茲與拔特勒。面對着這些赤裸裸的種族歧視冤假錯案,麥克雷諾茲與拔特勒都認為沒有問題,那麼,美國人還能指望他們什麼呢? 與“三劍客”全力支持羅斯福新政的理念恰恰相反,“四人幫”是反羅斯福總統新政的領頭人物,舉凡羅斯福推動的新政,不論州級或聯邦,一律拒絕,裁決為違憲非法。羅斯福對於“四人幫”深痛惡絕,由於總統權力,無法達到最高法院,加之大法官的終生制體系,使他毫無應付之道。在萬分無奈之下,羅斯福想出來一招釜底抽薪的妙計:透過國會立法程序,將最高大法官的人數,從九席增加到十五席,意味着自己有機會同時再提名六位大法官進入最高法院,如此一來,將在投票案件時,多了六票,足可制衡“四人幫”。然而國會對於這種政治鬥爭把戲,沒有任何的興趣,最後不僅無疾而終,還為自己的政績,留下一大片抹之不去的污點。 最高法院“四人幫”的頭子,是三K黨總統威爾遜(Woodrow Wilson)提名的大法官麥克雷諾茲,此公的醜態百出,惡言惡行,罄竹難書,足夠寫一本專著。在“四人幫”的囂張跋扈把持下,不僅司法獨立制度受到嚴重威脅,美國最高法院的聲譽,急劇下降到歷史性的低谷。這種現象,導致多位法學家經常用“風暴中心”一辭來形容或稱呼最高法院。 麥克雷諾茲是美國司法史上最無恥、自私、下流而卑鄙的官僚惡棍。筆者長期研究最高法院,對此公的種種惡行,多有研究,並知之甚詳,有機會將當為笑談,單獨成篇,為讀者逐一論之與分享。 “三劍客”與“四人幫”的公開對抗與敵對,造成了美國最高法院災難性的司法危機。在美國司法史上,1930年至1941年,因為院長是休斯(Charles Hughes),因而稱之為休斯法院。最高法院院長,除了有權支配裁決意見書的撰寫人,與薪水比常務大法官稍微高點外,沒有任何其它特權,投票時也只是一票權力,更沒有對其餘八位常務大法官有任何的約束力。因而有輿論認為,最高法院裡面的九位大法官,就是九座互不買賬的律師樓,或是九座各有奇峰的大山。 休斯在處理最高法院危機的手段,可圈可點,他從不站邊,也不表態,只是牢牢地拉攏住兩派之外的唯一獨立行事的羅伯茲大法官(Owen Roberts),共同採取中立與搖擺態度,誰有理就支持誰,勉勉強強地推動最高法院的業務,期待以時間與空間來改變現實,結果是可行的,在卡度蘇因受不了烏煙瘴氣的鳥氣憤而辭職,與麥克雷諾茲因年老多病而不得不退休後,一段美國最高法院的黑暗史,終於告一段落。 在如此這般的最高法院環境下,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能夠拼出了個發回重審的結論,已經實屬萬幸,實屬不可思議了。 ——————– 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之受到法學家與社會學家的重視,原因如下: 第一,在極度種族歧視的阿拉巴馬州,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不是孤立事件,而是普遍現象。黑人男性強姦白人女性,判處死刑是理所當然之事,白人男性強姦黑人女性,絕對不會被判死刑,這種現象的唯一解釋,就是阿拉巴馬州是美國赤裸裸的種族主義大本營,在這幫子惡棍來說,種族歧視是極度正常的,是理所當然的; 第二,阿拉巴馬州三K黨與種族主義者的囂張跋扈與殘暴兇狠,造成了惡劣影響,在知識分子與司法精英的不停衝擊下,導致全國社會良知的抬頭,洗滌了美國的國魂,催生了美國的現代文明與普世價值; 第三,阿拉巴馬州三K黨與種族主義者,期望一舉將斯科茨伯洛男孩全部送上電椅處死,發泄其種族仇恨,但在強大的輿論關懷,與不斷的司法行動衝擊下,一個被告也沒有被處死。相反地,天理灰灰,所有殘害斯科茨伯洛男孩的參與者,全部沒有好收場,而阿拉巴馬州政府與司法部,自此萬劫不復,成為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一幫子最可恥的小丑群; 第四,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的美國司法體系,雖然逐漸成型,但其歷史遺留下來的政治包袱,依然是阻礙美國人民朝着現代文明前進的主要障礙物。這種情況,一直維持到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在美國人民良知和民權運動衝擊下,開始幾何式的飛快發展。回顧歷史,人們驚訝地發現,過去七十年的民權綜合成績,遠遠超過過去三百五十年來的總和; 第五,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也沒有免費的權利。美國今天的文明成就與綜合國力,不是從天而降的餡餅,而是先賢們用智慧、勇氣、毅力、加上擇善固執的道德力量,甚至於付出生命代價而戰鬥回來的;美國人的口頭禪說:“沒有痛苦就沒有勝利(no pain, no gain)!”此之謂也。 第六,最高法院明知被告身處阿拉巴馬州,在三K黨暴徒叫囂着要將嫌疑犯私刑處死聲浪中,每次從監獄到法院應訴,都需要武裝的國民軍保護,被告的人身安全,已經明顯地存在,而最高法院拒絕向被告們頒發人身保護令,唯一的合理解釋,就是被告們的黑色皮膚; 第七,《鮑威爾 訴 阿拉巴馬州案》裁決書中,清楚地指出,《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賦予刑事嫌疑犯律師協助的權利,不得剝奪。白紙黑字,清清楚楚,但是舉國上下,沒有一個法庭理睬之,於此可見,最高法院的裁決公信力,已經因墮落而被藐視到何等程度。 ——————– 1938年最高法院的《約翰遜 訴 采爾布斯特案》裁決,確認觸犯聯邦刑事罪的嫌疑犯,根據《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條款,賦予刑事嫌疑人有律師協助的權利。 約翰遜(John Johnson)是美國海軍陸戰隊軍人。1934年11月21日,在南卡查理斯頓斯,約翰遜與一位朋友,持有一些二十美元的偽鈔,準備購買商品,被發現後報警處理,受到拘捕,由於支付不出保釋金,被關押在監獄候審。1935年1月21日,大陪審團批准檢察官的起訴申請。兩天后初審,兩人不認罪,雖然沒有錢聘請律師,但已經準備好了開庭,結果被陪審團定罪,法官判處兩人各入獄四年半。 在監獄裡,受到獄友的經驗啟發,約翰遜自己寫信給南卡聯邦地區法院,要求人身保護令,立即釋放出獄,因為南卡法院拒絕他需要公費律師協助的要求,違反了他《美國憲法第五與第六條修正案》賦予的律師協助權利。 在開庭時,約翰遜告訴法官,他沒有直接向法官要求公費律師協助,但有向檢察官提出過,檢察官的回答是,南卡的法律規定,只有被起訴死刑的嫌疑犯,才擁有政府公費律師協助的權利。南卡聯邦法院依照尊重當地州法律的司法倫理原則,拒絕了約翰遜的人身保護令動議,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確認這個裁決無誤。 約翰遜不服,自己將案件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批准其法律文件移送令,接受立案,是為美國近代司法史上著名的《約翰遜 訴 采爾布斯特案》。采爾布斯特是喬治亞州亞特蘭市聯邦監獄長,約翰遜控告他非法關押,因而成為案件的被告。 《約翰遜 訴 采爾布斯特案》於1938年4月4日開庭聽證,於1938年5月23日頒布裁決六票同意兩票反對一票棄權的結果,裁決約翰遜勝訴,案件發還南卡法院重審。 布萊克大法官代表多數大法官的裁決意見書說: “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賦予所有刑事犯罪嫌疑人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當一位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與生命受到壓迫時,徹底執行這種憲法要求,是所有聯邦法院的主要責任。只有在被告是在合乎程序情況下自願放棄律師協助權利,司法程序才允許繼續進行。假設被告沒有律師協助,亦沒有在合乎程序情況下自願放棄律師協助權利的話,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將不允許法院向被告因量刑而導致的壓迫自由與生命。” 兩張反對票,是來自素有“四人幫”團伙的麥克雷諾茲與拔特勒。 布萊克大法官裁決的,是指所有的聯邦法院,其判例並沒有說全國各地的州郡法院,亦應該遵守此一司法倫理判例。由於裁決含糊不清,導致各種解釋紛紛發生,這種情況延續了五年,到了1942年最高法院的《貝茲 訴 柏拉迪案》時,越發的慌亂和模糊。 ——————– 1941年,貝茲(Smith Betts)被馬里蘭州警察拘捕,控以搶劫罪。在法庭上,他拒絕認罪,並要求法官指派一名公費律師給他,協助審判,馬里蘭州法官立即拒絕這個要求,並向他解釋說:馬里蘭州法律規定,只有強姦罪與謀殺罪的嫌疑犯,才擁有官派公費律師協助的權利,同時下令開庭審判。 貝茲無奈,只得為自己辯護,法官宣布他罪名成立,判處他入獄八年。貝茲在監獄中向在馬里蘭州華盛頓郡的巡迴法院提出上訴,但被拒絕,維持原判不變。他再向馬里蘭州上訴法院提出人身保護令的上訴動議,依然被拒絕。 貝茲繼續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動議,法理就是馬里蘭州政府沒有為他提供公費律師,導致自己敗訴坐牢,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賦予的律師協助權利。柏拉迪(Patrick Brady)是馬里蘭州監獄長,貝茲認為他將自己非法關押,於是將之列為被告。最高法院接受立案,是為《貝茲 訴 柏拉迪案》。 《貝茲 訴 柏拉迪案》於1942年4月13日與14日兩天,開庭聽證。兩位著名憲法權威律師斯林盧夫(Jesse Slingluff)與沃夫(Van Velsor Wolf),代表貝茲出庭。 1942年6月1日,最高法院以六票同意售票反對,裁決貝茲敗訴。由獨立派大法官羅伯茲代表多數意見的裁決書說: “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禁止不公平的審判,在特定的情況下,沒有律師的審判並不意味着就不是公平審判,有獨立主權的各州法律擁有制定自己公費律師的權力,即在某種特殊的情況下才可使用公費律師。” ——————– 反對者認為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為了政治之目的,不停地為古老憲法注入嶄新的解釋,猶如在浮沙上不停地添蓋一層又一層的大樓,最終難逃倒塌的惡果;支持者認為,先賢制定的憲法,其概念是為後代子孫,制定一個共同遵守的司法倫理概念,這個司法倫理概念會在不同的時代,發揮相異的觀點,是極其自然之事,兩百餘年來的美國司法演變,就是最佳的證明。 何況,從來就沒有任何一位法學家,承認三個政府之一的美國最高法院是一個純司法組織,實際上,美國最高法院一直扮演着一個社會改革者的重要角色,而其武器就是憲法賦予的釋法權。 在法理上,美國的政治體制是立法、司法與行政三權分立,權力平等而互相制衡,但是事實上,是有偏差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終生職,較之行政與立法部門官員的任期制,就有着明顯的優勢,而最高法院的釋法權,形如尚方寶劍,無論是白宮的行政命令,或國會的立法條款,一經裁決為違憲,立即壽終正寢,不得執行,連反抗的機會都沒有。 先賢們在《聯邦黨人文集》裡解釋說,賦予法官終身制,是確保司法獨立的最佳保障。美國的司法史已經證明這不是保障司法獨立的唯一途徑。目前在美國的五十個州中,有三十九個州的法官是來自老百姓的票選,有三十八個州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是來自老百姓的票選,大多數的州法嚴格規定,不得在選票上標明法官候選人的黨屬或派別,任期則是個州不同,多是六年或十年。 依照票選官員不得終生制的司法倫理,這些法官,如果得不到票選連任,必須下台。票選法官制度位權利制衡提供了一個比較有效的機制。 美國只有十六個州的法官是依照《聯邦黨人文集》模式,由州長提名,州參議院認可,一旦依法宣誓就職,即為終生制。美國州級法官的事實證明,與任期制的州級法官相比,終生制的法官,並沒有什麼特殊的功勳或優勢。 在聯邦法官終生制的保護傘下,除了死亡、辭職或被彈劾下台外,幾乎沒有任何方法來制衡聯邦法官的權力,比如在發生了“四人幫”事件時,大家只有乾瞪眼的份了。 聯邦法官分兩大類:聯邦條款一法官(Federal Article I Judges)與聯邦條款三法官(Federal Article III Judges)。 聯邦條款一法官包括破產法官、稅務法官與軍事法官,政府索賠法官與助理法官(magistrate judge),由國會提名與認可,任期十年,可連續提名與認可。其中助理法官又分全職助理法官與兼職助理法官,全職的任期是八年,兼職的助理法官是四年。助理法官的來源有二,總統提名,或有大多數聯邦法官集體提名,目前有全職助理法官五百一十七名,兼職助理法官四十二名。助理法官是地區法官的助手,一般來說,初審或取保等正式開庭前的繁雜事項,均由助理法官完成。在聯邦法庭的訴訟中,助理法官的態度,往往是影響主審法官態度的主要因素。 聯邦條款三法官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認可,終生制。目前的聯邦條款三法官,共有八百七十名名,其中九名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一百七十九名是十三座聯邦巡迴上訴法庭法官,六百七十三名是九十四座聯邦地區法庭法官。 聯邦巡迴上訴法庭不設陪審團,由三名聯邦法官同庭聽證,少數服從多數定案。聯邦最高法院不設陪審團,不直接聽取證人陳詞,只由律師代表陳詞,少數服從多數定案。 ——————– 美國最高法院1938年的《約翰遜 訴 采爾布斯特案》與1942年的《貝茲 訴 柏拉迪案》的混亂裁決,使整個美國法學界形成法理的分裂,直到1963年的《基甸 訴 溫賴特案》判例面世,美國的法學界才開始逐漸形成共識,爭議也逐漸平息。 基甸(Clarence Gideon)是一名居無定所的流浪漢,也是一名聲名狼藉,案底累累的偷竊慣犯。他於1910年8月30日在密蘇里州翰尼柏市出生,於1972年1月18日死於科羅里達州福特勞德戴爾市,在他六十一年的生命里,幾乎與監獄是難解之緣。 基甸有着非常不幸的童年,三歲喪父,母親改嫁,初中二年級就離開學校,到處招搖撞騙,十四歲乾脆離家出走,胡作非為,四處犯罪。關於基甸的種種犯罪勾當,新澤西州德魯大學(Drew University)政治學教授維斯(Paul Wice),1995年,在他的名著《基甸 訴 溫賴特案》中,揭露基甸的犯罪黑底子說: “十四歲的基甸在離家出走之後,第一次與法律對抗是在密蘇里州,為了一身衣服,他在一家成衣店進行偷竊,被扭送法辦,被判坐牢一年。在未來的三十五年裡,基甸犯有四件刑事大案:1928年在密蘇里盜竊,被判刑十年,坐牢世年後假釋出獄;1934年盜竊政府財務,被判三年刑期;1940年在密蘇里觸犯盜竊罪,又被判刑十年,1943年逃獄成功,次年被拘捕歸案,在監獄裡把刑期坐滿,於1950年獲釋,次年在德州又犯盜竊罪,再獲刑兩年。” 在監獄與假釋期間,基甸共有四次婚姻,育有子女六人,其中五名不是他親生的孩子。客觀的環境使他常年處於貧窮狀態中,弱病的健康使他意志消沉,經過手術依然無效的肺癆病迫使他躺在病床上達三年之久。人窮志短與本來就是毫無底線的性格,使他見錢就抓,終於抓出了麻煩。 1961年6月3日,午夜與凌晨八點之間,在科羅里達州巴拿馬市(Panama City)的港灣汽車旅店(Bay Harbor Motel)游泳池邊,有人從自動銷售機里偷走了幾瓶啤酒,飲料和五塊錢現金,旅店老闆斯崔柯蘭德(Ira Strickland)聲稱不是五元,而是五十元現金。住在汽車旅店旁邊的居民庫克(Henty Cook)在法庭作證說,那天早上,他親眼看到基甸手拿飲料,褲袋沉重,看似裝有許多硬幣,從游泳池邊上走出來,搭上一部計程車,揚長而去。 科羅里達州警察根據報案的線索,很容易就在另外一家廉價小酒店裡拘捕了基甸,控以盜竊重罪。 1961年8月4日,在刑事法庭上,麥卡里法官(Robert McCrary)問基甸:“閣下準備好了出庭了嗎?” 基甸回答說:“沒有。” 麥卡里問道:“為什麼?” 基甸回答說:“因為我沒有律師協助我。” 麥卡里問道:“為什麼沒有律師?” 基甸回答說:“因為我沒有錢聘請律師。” 基甸慢步走近麥卡里法官面前,請求說:“法官先生,我現在正式要求你為我指派一名公費律師,協助我辯護。” 麥卡里回答道:“對不起,我無法批准你的請求。因為根據科羅里達州的法律規定,只有被檢控可能涉及死刑罪名的重罪嫌疑犯,才有被公費律師辯護的資格。” 麥卡里法官非但拒絕為基甸提供公費辯護律師,還下令陪審團立即進行聽證,基甸只有出馬,為自己辯護,經過簡短的審判,陪審團裁決基甸的“非法爆竊與進入,意圖盜竊”罪名成立。由於他的犯罪記錄與不肯悔改,麥卡里法官判處他最重的五年入獄刑期。 在監獄裡,基甸意識到麥卡里法官的拒絕為自己提供公費律師協助辯護是錯誤的,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正當司法程序,與《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公平保護條款賦予的權利,於是用監獄裡囚犯專用的稿紙,寫信給科羅里達州最高法院,要求人身保護,但被立即拒絕,維持原判不變。 基甸又寫信給科羅里達州地區聯邦調查局辦公室,要求調查並協助,依然被拒絕。 基甸並沒有因為數度碰壁而放棄。1962年五月,他繼續寫信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沃倫(Earl Warren),要求他介入本案。最高法院因為久受詬病的《約翰遜 訴 采爾布斯特案》與《貝茲 訴 柏拉迪案》裁決困擾,極欲尋找一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來做一次正本清源式的裁決,基甸的情況,正是在恰當的時間發生的恰當機會,因而立即頒發案件調動令,是為改變整個文明世界的《基甸 訴 溫賴特案》。 此案原名是《基甸 訴 科克倫案(Gideon V Cochran)》,科克倫(Henry Cochran)是科羅里達州監獄長,案件尚未展開就辭職,新上任的監獄長是溫賴特(Louie Wainwright),1963年1月15日,最高法院書記處依據現實,改案件名稱為《基甸 訴 溫賴特案》。 ——————– 1963年1月15日,《基甸 訴 溫賴特案》在最高法院開庭聽證。最高法院院長沃倫、布萊克(Hugo Black)、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s)、卡拉克(Tom Clark)、馬歇爾(John Marshall)、布倫南(William Brennan)、斯圖爾特(Porter Stewart)、懷特(Byron White)與高德伯格(Arthur Goldberg)八位大法官出席。 科羅里達州司法部長雅各布(Bruce Jacob)在最高法院強辯說:“基甸的案件是科羅里達州,按照科羅里達州法律進行的公平司法案件,與聯邦無關,聯邦也無權干預。科羅里達州法律規定,只有在被起訴死刑罪行的嫌疑犯,才會得到由州政府支付的公費律師。如果這個傳統規律被否定,那麼,數以千計的科羅里達州在押囚犯,將被逼從監獄裡釋放,那將形成嚴重的治安環境。二十一年來,科羅里達州嚴格遵守最高法院《貝茲 訴 柏拉迪案》判例,並無不妥之處。” 基甸的官派律師福塔斯(Abraham Fortas)直截了當說:“一位沒有接受過法律培訓的普通人,不可能是專業檢察官的對手。沒有律師協助的審判,對於被告來說,就是不公平,就是明顯地違反《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的律師協助權利,與《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平條款權利。” 前美國聯邦司法部副部長倫金(Lee Rankin),代表美國自由聯盟,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對着九位坐在黑皮高椅子上,和與他熟悉的大法官,陳述支持為刑事嫌疑犯提供律師協助重要性的專家意見。 雅各布為了加強證明科羅里達州已經對待基甸公平合法,特別請出了阿拉巴馬州副司法部長曼特斯(George Mentz),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告訴九位大法官這是各州的司法主權,聯邦最高法院無權介入,同時警告最高法院,假如敗訴,無可避免地會在全國釋放數以萬計的在牢囚犯,那將會是一場全國性的治安噩夢。 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頒布九票同意零票反對的壓倒性全票決定:基甸勝訴,推翻以前包括《約翰遜 訴 采爾布斯特案》與《貝茲 訴 柏拉迪案》在內所有類似的判例,基甸案發回科羅里達州港灣郡地區法院重審。 在最高法院裁決他全票勝利,在科羅里達州港灣郡地區法院洗掉犯罪嫌疑後,成為名人後的基甸,又取了個媳婦,正想過點體面的日子,但老天爺沒有配合。1972年1月18日,因癌症謝世。他家人把他的遺骸,運回密蘇里老家安葬。當地的美國自由聯盟,為了紀念這段司法事跡,在他的墳墓前,立一大理石石碑,刻有一句他寫給自己的免費律師福塔斯信中名句:“每一個時代,都會找到為全民改良的法律事跡。” ——————– 出身耶魯法學院教授的福塔斯,除了有着超好的法學修養外,他不是一位稱職的大法官,充其量是一位庸俗的官僚而已。他是《基甸 訴 溫賴特案》最大利益既得者:這個劃時代大案使他爆得大名。實際上,他在最高法院中,並沒有提出任何新鮮的法理和判例,大江東流擋不住,在全國律師協會與民權團體的強力呼籲下,在最高法院對《鮑威爾 訴 阿拉巴馬州案》《約翰遜 訴 采爾布斯特案》《貝茲 訴 柏拉迪案》三個裁決已有罪惡感的壓力下,任何稍有經驗的律師,都會在此案中,輕易地取得勝利。 1948年,時任國會眾議員的約翰遜,在老家德州陷進選舉麻煩的泥潭,被拖進法律纏訴,他委託福塔斯代理法律訴訟,得到輕易解決,欣賞與敬佩,使兩人開始相知相交,不僅成為莫逆,還兼任約翰遜的常年私人律師。約翰遜因肯尼迪總統遇刺身亡而繼任總統大任時,福塔斯就是接收肯尼迪政權的約翰遜代表。 水漲船高,福塔斯認為自己的春天來了,更加的肆無忌憚的借權撈錢。他在多次嚐到甜頭後,自此喜歡利用政治關係圖利自己,所謂上得山多終遇虎,越來越貪婪的福塔斯,終於為此付出身敗名裂的代價。 1965年,大法官高德伯格宣布退休,約翰遜總統立即把他提名,上任後繼續與約翰遜總統私下交往,並經常在政策上為他出謀劃策,形如謀士。在美國,無論是政治干預司法,還是司法干預政治,俱是原則性的忌諱,約翰遜與福塔斯勾當在一起,肆無忌憚,嚴重妨礙司法獨立,這些異常的舉動,深為輿論界詬病。 1968年沃倫院長宣布退休,約翰遜總統立即釋放政治氣球,想將無德無能的福塔斯轉任為院長,立即遭受到空前的強大反對浪潮,共和黨甚至公開宣布要將抵制行動進行到底,眼見大勢已去,約翰遜只得不了了之。 官僚十足的福塔斯,其私德是值得懷疑的。1969年,他暗中接受一萬五千元演講費的醜聞爆發,當年的一萬五千元,折合現在的市價是十四萬元左右。貪污事件鬧得滿城風雨,彈劾之聲,不絕於耳。 就在這個關鍵時刻,另外一件更大的醜聞連續爆發。《紐約時報》突然爆料說,福塔斯與沃弗遜基金會(Wolfson Foundation),曾秘密簽訂一份合約:接受終身每年兩萬元的特別顧問服務費,這不僅是利用職權圖利自己,而是直截了當的貪污腐敗,必須嚴查。 聯邦調查局的調查結論是:華爾街金融大亨沃弗遜(Louis Wolfson),被治安當局查獲犯有經濟犯罪證據,難逃監獄之災。他知道福塔斯與約翰遜總統的私交關係,那個終身每年兩萬元的勾當,就是確保得到約翰遜的總統特赦。 面臨排山倒海式的醜聞,與無法抵賴的鐵證,土頭灰臉的福塔斯,只得宣布辭職,為最高法院也為他自己留下了醜陋的不光彩記錄。自1965年10月4日宣誓就任,到1969年5月4日,宣布辭職,福塔斯坐在最高法院的黑皮高椅子上,前後不足四年就完蛋了。 ——————– 大法官布萊克代表最高法院全票意見,就《基甸 訴 溫賴特案》撰寫裁決書說: “ 1942年的《貝茲 訴 柏拉迪案》,是分裂下最高法院的裁決,有關刑事嫌疑犯的憲法保護權利,無論是在州級或聯邦法院裡,均造成了極具爭議性的結果。為了我們在這裡有機會重新檢討這些法理,因而批准了原告的宗卷文件移送令。既然基甸是一件正在審理的貧民案件,我們為他委派了一位為他辯護的免費律師,主要的是聆聽兩造辯論一個主題:本庭是否應該就《貝茲 訴 柏拉迪案》的裁決,適當地做出重新的考慮? 《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明文指出:‘在所有的刑事檢控中,被控者有權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據此,我們曾指令所有聯邦法院,除非被告自願放棄這種權利,否則必須為貧窮無經濟能力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公費的律師協助服務。 在 《貝茲 訴 柏拉迪案》時,律師辯論說,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平原則,這種為貧窮嫌疑犯提供公費協助律師的要求,應該普及到各州級法院。但是反對者認為,《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並沒有要求擁有司法主權的各州級法院必須跟進。 在這種歷史性的天然司法基礎上,結論是為貧窮嫌疑犯提供公費辯護律師協助,並不是天賦權力,而是公平審判不可或缺的必須條件,猶如《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賦予的言論、出版、宗教、集會、抗議與要求賠償的自由,《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賦予的除非給予合理賠償,否則政府不得奪取私人財產的權利,《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賦予的政府不得無理搜查與扣押私人財產,《美國憲法第八條修正案》賦予政府不得任意加以殘酷與非正常的懲罰一樣。基於這是我們以前的判例,說明《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人權法案,乃公平審判不可或缺的基本因素,各州必須有義務執行。 我們認為本法庭對於《貝茲 訴 柏拉迪案》時,認為《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保證為所有貧窮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公費律師協助的概念,不應該是人權法案的範疇的裁決是錯誤的。 早在《貝茲 訴 柏拉迪案》前十年,本庭就曾在《鮑威爾 訴 阿拉巴馬州案》中宣布,‘為刑事嫌疑犯提供公費律師協助,就是人權法案的基本組成部分。’在有限度的在特定環境下執行這種權利是錯不了的。 不僅在前判例中得知,而且有理由使我們相信,在司法體系裡的法庭較量中,任何被強拉硬拖進法院的貧窮刑事嫌疑犯,在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情況下,而沒有政府提供的公費律師協助,那麼絕對不能夠稱之為一場公平的審判。 在我們看來,這是明顯的事實,不論是聯邦或州級政府,為刑事嫌疑犯支付了龐大的律師費用,相同地同一道理,有些刑事嫌疑犯因沒有聘請優越的辯護律師,來為自己提供更佳的辯護。 從政府花費巨額金錢聘請最優秀的律師來起訴刑事嫌疑犯,與刑事嫌疑犯願意花費巨大費用來為自己辯護的實際情況看來,在刑事法庭上,律師的角色不是奢華浪費而是實際需要。在別的國家,政府不為貧窮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公費的律師協助,因為他們並不認為這就是達到公平審判的基本必須條件,但在我們來說,就是如此。 在一開始,我們的國家法律與州級司法,無不儘量強調司法程序與設法規範所有檢控必須是公平審判,而所有的被告與控方在法律之前必須是一律平等。” 在《基甸 訴 溫賴特案》開庭後三天,大法官們就達成了全體一致的共識。根據最高法院傳統的議事程序,由院長指定一位大法官,代表多數撰寫裁決意見書。當沃倫院長要求布萊克大法官撰寫此案的裁決意見書時,他特別的高興:“當1942年的《貝茲 訴 柏拉迪案》裁決時,我以為在我有生之年,是沒有機會看到推翻此判例的。”布萊克回憶說,在最高法院頒布裁決結果那天,布萊克大法官大聲宣讀自己撰寫的《基甸 訴 溫賴特案》裁決意見書,是他人生得意事件之一。 ——————– 科羅里達州司法部長雅各布在最高法院強辯說,《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保證律師協助權利,指的是聯邦法院,並沒有要求州級法院必須執行,而科羅里達州法律已經規定,要為被控死刑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公費辯護律師。 這個似是而非的說法,被另外一位大法官卡拉克指出其謬誤,他在附加意見書裡加以戳穿說:“《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並沒有指定律師協助權,是針對死刑或非死刑,因而毫無必要將《鮑威爾 訴 阿拉巴馬州案》往死刑範疇推。”卡拉克覺得,“唯一的遺憾,就是此案的裁決不夠徹底,不夠嚴厲,恐怕不足成為美國未來判例的典範。” 哈蘭大法官對於雅各布借用《貝茲 訴 柏拉迪案》來界定死刑與非死刑的說法,持有更超然的觀點:“無論是死刑或非死刑,只要是刑事指控,都是極其嚴重的,都理所當然的應該擁有律師協助權利。” 最高法院沃倫院長重複他多次的原則:“我們最高法院不能同時執行一種為富人一種為窮人的雙重標準政策。” 1963年11月1日,《基甸 訴 溫賴特案》裁決頒布後,現任司法部長肯尼迪(Robert Kennedy),應邀在新英格蘭大會發表演講,主題是《窮人被指控刑事犯罪的應付之道》。他就基甸案例發表感概說:“如果基甸不再監獄裡拿起鉛筆給最高法院寫信,如果最高法院嫌一袋袋大量的信件麻煩而不閱讀,那麼我們龐大的傳統司法體系將不會有效運作。基甸把信寫了,最高法院也把信閱讀了,在下令備有律師的重審時,基甸的罪名並不成立,在他為一件自己未曾觸犯的罪行坐牢兩年後,不僅終於得到了自由,也從此徹底地改變了我們美國的司法歷史。” ——————– 《基甸 訴 溫賴特案》的影響是深遠而廣泛的: 第一,在《基甸 訴 溫賴特案》判例影響下,科羅里達州司法部為了避免挨告,主動地從監獄裡釋放了超過兩千餘名在押囚犯。後來的事實已經證明,因程序錯誤而在全國大量釋放在囚罪犯,並沒有造成社會治安後果; 第二,最高法院不停地自我升華,毫不猶疑地否定自己,用新判例否定舊判例,這種情況,已有三百餘次,毫無使人驚訝之處,為了維持最高法院的司法尊嚴,多不願直接宣布廢止前判例,但在《基甸 訴 溫賴特案》中,素來皆是支持刑事嫌疑犯權利的布萊克大法官,直截了當的宣布《鮑威爾 訴 阿拉巴馬州案》、《約翰遜 訴 采爾布斯特案》與《貝茲 訴 柏拉迪案》的不周甚至是錯誤裁決,實為罕見; 第三,基甸是白人,與《鮑威爾 訴 阿拉巴馬州案》是一場赤裸裸的種種歧視本質完全不同,本案不存在任何種族歧視因素,純屬憲法權利範疇; 第四,《基甸 訴 溫賴特案》的影響,除了改變美國的司法體系與倫理外,還進而影響幾乎全球的文明社會,如今已經超過三十億人口獲益,論影響力,只有《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可與相提並論; 第五,在《基甸 訴 溫賴特案》裁決頒布後,美國福特基金會首先做出積極響應,宣布撥出一筆特殊基金,專款專用,用於為貧窮刑事嫌疑人聘請協助律師之用; 第六,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正義行動後,美國全國律師協會與其餘各地數百個非牟利組織,亦紛紛跟進,全面配合,數十年下來,這種為貧窮刑事嫌疑人聘請協助律師的行為,已經成為美國司法傳統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州議會,亦紛紛通過立法,將公費律師的費用,明文規定下來。 第七,在《基甸 訴 溫賴特案》裁決頒布後,美國的司法人員拘捕刑事嫌疑犯時,除了朗讀《米蘭達權利》外,還在最後加上一句:“你有聘請律師協助的權利,如果你沒有經濟能力,法庭會為你委派一位公費律師。” 第八,世上沒有絕對完整的制度。在美國,政府必須為貧窮刑事嫌疑人聘請協助律師的問題,已經成為過去,也不會再有重大的爭議,但是新的公費律師質量問題,又浮出水面,一般來說,願意到法院登記為義工律師的,多是剛畢業的法學院學生,他們新入行,沒有客源,也欠缺經驗,只是希望藉此機會,為自己打開一道困境的缺口而已。維斯教授在他的著作《基甸 訴 溫賴特案》裡,就提出他的憂慮: “一直有一片烏雲籠罩在這個制度的頭頂上,一件刑事案件落在一位沒有經驗的新手律師手上,其嚴重後果,連想想都會覺得害怕。這位律師會有那種應有的積極性嗎?如果哪位律師只有一點微薄或沒有報酬的話,能夠期待他日以繼夜地徹查或研究案情嗎?會有時間和經濟能力與證人交流,為開庭而複習與準備嗎?州級的委任律師,也只能為貧窮的刑事嫌疑犯提供最基本的服務。” 第九,美國的司法制度,包括政府要為貧窮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公費律師協助的權利在內,尚未達到理想的結果,1986年《紐約時報》就發表專家意見說,有了律師協助,而沒有質量的保證,只能說是完成了一半的工作,不能說是這就是公平審判。 第十,幾乎美國每一個州,對於為貧窮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公費律師協助的經費,都設有上限,大部分設在不得超過一百個小時,或總數在一千元左右。在美國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死刑可能的案件,在預審之前,律師向法院提交的辯護動議,平均是在五十至一百件左右,在預審到開庭審判期間,又會有五十件左右。照此慣例看來,公費律師協助的經費,因不可能夠用的。 第十一,如何達到公平審判之原則,是所有美國法學家共同關心的熱門話題,為貧窮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公費律師協助,正是走向公平審判的必然先決條件。然而要納稅人承擔全部的律師費用,更是一個不現實的奢求。 第十二,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在美國的金錢社會裡,幾乎人人為生存而苦惱,律師亦不例外,要完善《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要求對貧窮的刑事嫌疑犯公費律師協助權利,而欠缺經濟來源的義務,理想與現實之間,無法達成和諧的共識,因而必然陷進兩難局面。 ——————– 美國武力與國力的強大,與其堅持的普世價值國策,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關係。美國普世價值國策的形成,來自三百五十年民權運動的潛移默化。民權運動的目的,不僅是不平則鳴,而是藉助民權運動的威力,將方方面面的不平等逐漸磨平,逐漸將之修正為社會公義,逐漸成就了美國式的普世價值,與據此而衡生出來的世界觀。沒有數百年的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就沒有如此強大的道德凝聚力,也就沒有今天稱霸世界的美國。 美國是眾所周知的移民國家,美國式的普世價值與宏大世界觀,升華為大熔爐,將世界各國到此定居的不同民族,融化為傲視古今的獨特美國民族,三百五十年來的民權運動成果,歷久不衰,至今依然像磁鐵一樣,吸引着世界各地的人民。 一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就是一部美國社會文明演變史,一部文明與野蠻的鬥爭史,一部決定國家民族興衰的路線史。 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見證了美國民族,為了追求普世價值社會觀,無數的豪傑與前賢,或捨生取義,或獨排眾議,或一人敵國,或雖千萬人吾往矣,當年那些或為理想而被投之監獄,或為公義而被毀以刀槍的“叛逆”,如今一一成為美國民族的精神脊梁,美國人民歌頌的英雄。 從點燃南北戰爭的布朗(John Brown),到締造美國夢的金博士,從解放黑奴的林肯,到推翻種族隔離的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等等,“莫謂書生空議論,頭顱擲處血斑斑。”心胸寬廣,放眼世界,崇拜英雄,鄙視奴才,正是美國民族特殊論的核心價值所在。英雄氣勢,捨我其誰?為美國民族奉獻的英雄們,他們無形的神位,早已供奉在美國人民的良知里。 高勝寒 2019年7月20日 www.gaosheng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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