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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被遺忘了的台灣蔣家驚天政治冷血謀殺血案
   

※※-- 《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 --※※

高勝寒 著


三十一年前的1990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中華民國 訴 劉崔蓉芝案(Republic of China v. Helen Liu)》,是一件美國公民在美國聯邦法院民事起訴中華民國政府的特殊案例,目的是經濟索償。

這件編號497 U.S.1058 的超級大案是來自一件鮮血淋淋的政治暗殺大案:台灣暴君蔣經國唆使特務情治單位派出了竹聯幫黑社會殺手潛伏到美國,在光天化日之下暗殺美籍作家劉宜良。

不知道是台灣特務的賊膽特大還是愚蠢無比,殺人的動手地點,居然就是在劉宜良自己的住家車庫裡面。更不可思議的愚蠢是在行兇後幾個小時,幾個兇手居然在飛機場,用公眾電話掛長途電話回台灣說“交易完成了”,這豈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

西諺有云:有什麼樣子的公民,就有什麼樣子的社會,就有什麼樣子的國家。國賊蔣經國是一個自我膨脹的政治侏儒兼政治蠢貨,他的打手也是些政治蠢貨,不足為奇。

事後崔蓉芝以受害者妻子的身份控告中華民國政府,轟動一時。由於是跨國訴訟,無法避免地牽涉到司法管轄權、長臂管轄權與極其複雜的《外國主權豁免法》。

《外國主權豁免法》的原意是賦予外國主權國家不在美國法院被起訴的治外特權,其政治意義遠勝於司法意義。早在兩百多年前,美國最高法院的《篷車號 訴 麥克法登案》案例,已經多次被現代法學家們定性為禮貌地向友好國家示好,而不是美國法律弱勢或法理不足。

中華民國政府幾度引用《外國主權豁免法》來開脫自己犯下的滔天罪行,但卻無法不在美國聯邦法院與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累累踢到了鋼板。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法》就像外交豁免權一樣,並不涵蓋刑事犯罪的免責權利。

凡是政治騙子都是好演員,政治騙子善於偽裝精於心計,行事心狠手辣。台灣國民黨盛產政治騙子,尤其是被共產黨打得雞飛狗跳地敗退台灣後,政治騙子加上貪污腐敗就成了台灣島上國民黨的代名詞。

對於這種國民黨盛產政治騙子現象,台灣大學教授殷海光曾有一句入木三分的評語 :“國民黨是認真地作假”。在那個白色恐怖的小島上,發表“蔣介石反攻無望論”加上“國民黨是認真地作假論”,就註定了這位獨立特行知識分子的悲劇命運。

在台灣小島上 ,“國民黨是認真地作假”的代表人物,就是跨境暗殺劉宜良的幕後黑手、台灣近代史上最殘暴的政治騙子蔣經國。蔣經國是集黨、政、軍、特、警大權於一身的土皇帝。無論他表面的職位是什麼,他都是台灣小島台前幕後真正的統治者。在人為的作假之下,在穿着便服到處上山下鄉的笑臉之下,蔣經國搖身一變成了親民愛民的民主大王了,天下間荒唐之事,莫過於此。

蔣經國的權力不是來自選民,而是來自他的漢奸國賊老爸蔣介石。蔣經國一直要把不成材的兒子蔣孝武培養成蔣家政治繼承人,但是蔣孝武的介入暗殺劉宜良案件太深,無法得到美國干老子的認可,逼不得已,才徹底放棄了家族繼續壟斷台灣政治的企圖。

至於開放報禁黨禁更不是蔣經國的本意,那是在野黨強大的政治壓力,促成了台灣獨裁政權沒有選擇的妥協。只認拳頭而不知法律的特務頭子蔣經國,既沒有那種眼光也缺少那種度量,更不會尊重什麼是自由民主和憲政體制。

中華民國歷史上最大的盜國賊蔣經國,是一個殺人如麻的兇手,在國民黨精心刻意的人為造假下,將他打造成一副樸素廉潔,愛民如子的半人半神偉人,倒也忽悠了一些台灣郭沫若和司馬南。

實際上就像所有的獨裁暴政頭子一樣,偽善的蔣經國直到他咽氣的那一刻都沒有放棄黨、政、軍、特、警一手牢牢獨控實權的事實。

在國民黨大外宣長期集體造謠下,維護蔣經國的人造偉大形象,成為台灣全島全黨的首要任務。蔣經國的眼睛更容不下任何的沙子,而在最不恰當的時期,偏偏就有一顆最不恰當的沙子飄進了他的眼裡,那就是用江南筆名出版的《蔣經國傳》作者、美籍華人作家劉宜良。

台灣小島是蔣家三代土霸王們關起門來打狗的屠宰場,在蔣家三代禍害來說,人命比狗賤。蔣經國一個命令,民權律師林義雄就全家被滅門屠殺慘死,如此驚天大案,在台灣卻是古井不楊波,一切歲月靜好恰似什麼也沒有發生

蔣孝文為了爭風吃醋,在陽明山別墅親手開槍擊殺台北市長高玉樹的兒子高成器和他女友吳純純,在國賊蔣經國的包庇下,當然又是古井不楊波,一切歲月靜好,恰似什麼也沒有發生。

蔣孝武勇於作孽善於逞強,悍然下令台灣特務飛赴美國暗殺劉宜良,毫無使人驚訝之處,反正最後在國賊蔣經國的包庇下,又是古井不楊波,一切歲月靜好,恰似什麼也沒有發生。

美國聯邦法院受理的案件是逐案考慮,沒有絕對的統一標準。在法理上,一位美國居民是否有權在美國聯邦法院控告一個外國主權國家,是一個極具爭議的司法論題。

馬科斯.萊特利爾(Marcos Orlando Letelier)與伊莎貝爾.莫雷爾(Isabel Margarita Morel)都不是美國公民,但是由於謀殺案發生在美國領土上,因而美國聯邦法院擁有此案的管轄權。

同樣是被外國獨裁專制暴政頭子下令,在美國土地上奪去自己丈夫的寶貴生命,既然非美國公民伊莎貝爾.莫雷爾,有權在美國聯邦法院控告智利政府,那麼是美國公民的崔蓉芝,當然擁有控告中華民國政府的絕對權利。

劉宜良在加州舊金山經營着兩家禮品店,一家在漁人碼頭(Fishman's Wharf),另外一家在聖馬特奧(San Mateo),雖非富有但衣食無憂,生活小康。劉宜良不是一位有正義感的作家,也不是什麼政論家,他的觀點離不開原來就是出身國民黨那狹窄小視野格局。

在《蔣經國傳》裡,劉宜良並沒有拆穿蔣經國醜陋畫皮的道德勇氣,是國民黨的著名狹窄心胸加上腦袋灌水的愚蠢,風雲際會,才把劉宜良推上了烈士的祭壇。

即使是如此,在極度想把蔣經國打扮成台灣活菩薩的國民黨來說,也是踏到了紅線,尤其是這個觸犯底線的人,曾經是國民黨軍官、台北政工幹部學院畢業,自己情報機關培養出來的所謂的叛徒。

《蔣經國傳》為劉宜良惹來了殺身禍事,但使蔣經國和國民黨特務們,決定劉宜良必須要死的導火索,卻是劉宜良已經在動筆的《吳國楨傳》。吳國楨不僅是國民黨的敵人,而且是宋美齡的老情人,對蔣經國和國民黨特務來說,即使給躺在棺材裡的所謂聖人蔣介石戴上一頂精神綠帽子,亦是一件無法容忍的勾當,於是劉宜良的悲劇命運就這麼決定了。

如果揭發蔣經國的文字,是來自白種人美國記者的話,恐怕國民黨也只有裝聾作啞視而不見的份,絕對不敢暗下動手將之謀殺。國民黨之敢派兇手遠赴美國殺人,是一種鋤奸心態下的自然反應,更是要達到殺雞儆猴的威懾長遠目標。

馬不知臉長,貪污腐敗的國民黨特務頭子並沒有意識到在美國人民的眼中,他們只不過是一批貪污腐敗、獨裁專制、禍國殃民、蹂躪民權的敗軍之將。

蔣介石畫餅充飢式的反攻大陸笑話,蔣經國希特勒式鐵拳統治手段,無一不是說明他們就是一批醜陋不堪的政治跳梁小丑,蔣家王朝和國民黨不僅是中華民國的公敵,更是台灣人民的公敵。可是在台灣那個小島上,蔣經國卻可以關起門來打狗,胡作非為,肆無忌憚,鉗制言論、破壞法紀、黨國不分、特務比狗還要多。

蔣經國強逼軍隊效忠個人與土匪無異,在政治上任何挑戰他權力和地位的人,都會有着悲慘的下場,台灣小島就是白色恐怖的代名詞。

惡習難改,積非成是,因而稍有批評即視為共黨陰謀,於是想要給死鬼蔣介石戴上精神綠帽的劉宜良,就自然成了國民黨要樹立更高權威的最佳整肅對象,但是這批無法無天的法盲官僚,忘記了劉宜良已經是美國公民的現實。

跨國殺人不是小事,尤其是要謀殺的是一位美國公民,沒有蔣經國的首肯,沒有蔣孝武的命令,絕對沒有哪個特務頭子敢悍然拍板作此決定,因此蔣經國和他那個無惡不作的兒子蔣孝武,就是謀殺劉宜良的真正幕後兇手。劉宜良之死是中華民國政府當局,有計劃有步驟有陰謀的冷血兇殺事件,無法無天的國民黨,在台灣小島上殺人殺順了手,居然自不量力,殺人殺到美國領土上來了。

1984年年中,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副處長陳虎門,設計成了一套謀殺劉宜良的所謂鋤奸計劃。1984年8月,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長汪希苓簽批,由副局長胡儀敏聯繫台灣黑社會竹聯幫頭子陳啟禮,請他出面動手執行所謂的鋤奸計劃---謀殺劉宜良。1984年8月14日,汪希苓親自與陳啟禮見面,加以所謂的愛國教育和專業暗殺培訓。

這種愚昧的所謂的愛國教育是有效的,在謀殺劉宜良成功後,汪希苓頒發他們三個兇手每人兩萬美元,折合現在市值是四萬九千兩百美元,但被三個流氓拒絕,理由居然是 :“宰掉共產黨特務是他們至高最大的榮譽”。陳啟禮親自出征率領兩名幫內殺手吳敦與董桂森,前後遠赴美國加利福利州洛杉磯聚頭,進行所謂鋤奸義舉。在出發前,汪希苓特派專員給陳啟禮一個“鄭泰成”的假名,進行四天半的特別刺殺培訓。

1984年10月10日,三人開始在劉宜良加州舊金山郊區大理市(Daly City)住家附近,進行摸底跟蹤,確定了劉宜良住家的環境和出入時間後,最後決定了行動的地點和時間。一個有心謀殺,一個無意設防,豈有不出事的道理!

1984年10月15日早上9:00,董桂森與吳敦偷偷潛進劉家沒有關上門的車庫,等到劉宜良單獨出來,乘其不備,猛下殺手。為了確保劉宜良必死,刺殺是雙槍齊發的,江湖外號“鬼見愁”的吳敦,首先朝着劉宜良頭部開了一槍,董桂森則朝着劉宜良腹部連開兩槍。事後與在附近加油站等候兩人的陳啟禮會合,三名殺手立即搭機返回台北。

百密一疏,一通長途電話錄音,輕易地突破了兇殺案的神秘面紗。臨上機之前,陳啟禮在機場公共電話致台北長途電話,使用了一句“交易成了”暗語,導致美國警方與治安當局順藤摸瓜,迅速偵破兇案。中華民國政府在這件震驚全世界的世紀大案面前慌了手腳,在鐵一般的證據面前,台灣小朝廷再也無法抵賴。中華民國政府緊接着祭出三大動作,試圖紓解鋪天蓋地的譴責醜聞輿論:

第一 :1985年1月10日,蔣經國下令將汪希苓拘捕,使他成為替罪羊;

第二 :1985年11月13日,蔣經國下令拘捕竹聯幫頭子陳啟禮、殺手吳敦、董桂森與及黑社會成員三百餘人,全部投進監獄,不得與外界接觸,以免露陷;

第三 :蔣經國下令將副局長胡儀敏與副處長陳虎門革職查辦。

20世紀80時代中華民國的司法,除了貪污就是腐敗,毫無公信力可言,更不要期望任何的司法獨立了。蔣經國的這些自欺欺人的煙霧彈沒有起到任何的實際後果。蔣經國是會演戲的,尤其是會演戲給美國人看。雖然下令將汪希苓交付軍事法庭審判,而且判了無期徒刑。

但汪希苓的所謂監獄不差於酒店,吃喝玩樂一應俱全,而且進出自由,隨時可以回家探親,汪希苓的所謂監獄假戲恰恰說明了蔣經國的精於偽善和認真造假。1991年1月21日,經過了兩次所謂的行為良好特赦,配合着蔣經國演完了假戲的汪希苓,獲得了所謂的特別假釋,走出監獄成為自由人。

刑事裁決後民事索賠跟進,是司空見慣的恰當程序。20世紀80年代的中華民國司法與今天的中國相比,就是五十步與一百步的分別。為了洗滌劉宜良的鮮血,蔣經國在台灣小島上演出了一場司法大戲:陳啟禮在1985年4月被判終身監禁後,被改為十五年,1991年1月被假釋出獄。

吳敦在1985年4月,被判終身監禁後被改為十五年,1991年1月被假釋出獄。胡儀敏表面上是被判入獄兩年半,沒幾天就回家過年了。

台灣國防情報局副處長陳虎門的判刑,則更像蔣經國一貫造假的手段,在1985年4月被判入獄兩年半,除了沒幾天就回家過年外,還靜悄悄的把名字改為陳弈樵,升官發財,出任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長去了。

台灣竹聯幫堂主董桂森是一個悲劇性人物。董桂森在劉宜良命案爆發後,驚嚇之餘,心知留在台灣必死無疑,於是開始逃亡海外,輾轉數國,最後在巴西落網,被引渡回美國審判,獲刑二十七年。1991年2月21日,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路易斯堡聯邦監獄裡,因為幾根香煙與其他囚犯發生肢體衝突,被現場刺死。

董桂森在美國聯邦法庭上,勇敢的公開宣讀了一份預先寫好的《我的聲明》:“暗殺劉宜良,不是個人行為,也不是幫派行為,而是政府行為!”鐵證如山,蔣經國和蔣孝武的醜陋嘴臉,立時暴露在天下人面前。

董桂森更在法庭上大爆猛料,直截了當的指出,暗殺劉宜良是蔣經國的兒子蔣孝武直接下的命令!這個揭發成了壓倒蔣家王朝駱駝背上最後的一根稻草!《我的聲明》使董桂森之死充滿了各種各類詭異的陰謀流言。

使用冷血殺人來震懾異己,是所有獨裁專制暴政的共同特色,無一例外,蔣經國更是其中高手,最典型的蔣經國殘暴手段,就是在1980年2月28日那個《二二八事件》敏感日子,發生的台灣省議員林義雄全家的滅門慘案,用來警告台灣人從事台獨運動的嚴重後果。

就在林義雄台北的住家裡,他的母親游阿妹及七歲雙胞胎女兒林亮均、林亭均被刺殺身亡,九歲長女林奐均受重傷,至今沒有破案。

在蔣經國殘暴的白色恐怖統治下,不是沒有破案,而是在台灣小島上沒有人敢去破案,因為真正的幕後兇手就是暴君土皇帝蔣經國!林義雄是律師,因起訴國民黨造假選票而得罪蔣經國,沒有蔣經國的命令,誰敢下令屠殺一位民權律師的全家性命?

劉宜良謀殺案是蔣經國一生中最大的敗筆,他殺人如麻不留聲,但劉宜良的冤魂,使他的蔣家皇朝美夢付諸流水!台灣是蔣家的特權地盤,蔣家第三代的蔣孝文蔣孝武就是些特大號的地痞流氓,除了好事之外,沒有干不出的勾當。就像蔣介石蔣經國是土霸王一樣,姦淫嫖賭抽是蔣孝文蔣孝武的基因,

蔣孝武本來就是個徹頭徹尾無惡不作下流無恥小流氓衙內,路人皆知的吸毒、好色和酗酒老毛病,到處騷擾婦女,被視為台灣未來的噩夢。是蔣孝武直接下令謀殺劉宜良的事實曝光後,這個扶不起的阿斗,更無法被台灣人民甚至於國民黨接受。

蔣經國見此,再也不敢逆水行舟,為了儘快將兇手兒子身上的污血漂白,也為了遠離風口浪尖的是非之地,連忙把蔣孝武塞到星加坡,當什麼商業副代表去了。

1985年12月29日蔣經國在立法院講演時宣布,蔣家不會再有人出來競選總統!形勢逼人強,蔣經國不是不想而是無法也不能家族傳承,畢竟台灣人民的文明意識,已經在黨外運動的衝擊下開始徹底的覺悟,政治騙子的醜陋廬山真面目,是無法永遠欺騙台灣人民的。

歷史的發展不是偶然就是必然。劉宜良的鮮血終結了蔣家皇朝美夢,這倒是沒有人預料到的偶然事件。為了洗滌自己的兇手嫌疑,土頭灰臉的蔣經國,將介入劉宜良命案的官員特務和黑社會殺手,全部一鍋端,前後數百人受到牽連。

在以兩國之間沒有引渡條約的遮羞布下,台灣拒絕了美國司法部要求將汪希苓等兇嫌押到美國受審的司法引渡要求,因為蔣經國非常清楚地知道,特務頭子和流氓們一旦離開了台灣,也就是離開他的控制,真情將立即曝光,那麼他末日的到來是可以倒數日子了。

竹聯幫頭子陳啟禮在接受調查時,直截了當的爆出全部的實情內幕:是國民黨特務頭子汪希苓親自向他頒發處死劉宜良的命令!

這些鐵一般的證據,為劉宜良遺孀崔蓉芝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聯邦法院,控告中華民國政府與涉及命案的六名當事人,提供了法律和法理上的優勢,是為著名長臂管轄權案例的《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

崔蓉芝聘請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律師傑羅姆.加奇克(Jerome Garchik)和紐約市律師阿瑟.里曼(Arthur Liman),聯手入稟加利福尼亞州區美國聯邦法院,控告貪污腐敗的台灣小朝廷,要求中華民國政府就實際損失精神損失與懲罰性賠償共兩億四千五百萬美元,換成目前市價高達五億八千四百萬美元。

中華民國政府理虧,但礙於面子,不敢承擔責任,高價聘請加州三藩市律師約翰.馬特爾(John Martel)和首都華府律師托馬斯.科科倫(Thomas Corcoran)進行抗告。兩位律師的刑事辯論策略兼保衛蔣家小朝廷的策略有六:

第一是:避開不談暗殺劉宜良是否中華民國的政府行為;

第二是:暗殺劉宜良是台灣黑社會的個人行為;

第三是:暗殺劉宜良與蔣經國無關,與蔣孝武無關,也與國民黨無關:

第四是:美國聯邦法院對此案是否擁有長臂管轄權?

第五是:1976年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法》是否涵蓋主權國中華民國在內?

第六是:最後是強吞苦酒,庭外和解,賠錢了事。

主審法官是加利福尼亞州大學黑斯廷斯法學院畢業的尤金.林奇(Eugene Lynch),他是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本地人,曾任民選的三藩市最高法院大法官,1982年1月25日,被羅納德.里根總統提名為美國聯邦三款法官,1997年7月12日退休。2019年10月9日,病逝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得年八十七歲。

尤金.林奇是一位官僚式的法官,沒有任何使人驚訝或使人值得讚嘆的司法業績,只有一件重判黑社會頭子入獄案子和只有一本為供律師參考如何庭外和解的法學著作。

尤金.林奇在《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中,裁決中華民國政府不必為此案負責的幾點所謂法理依據,到了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後,被三位法官全票否決掉:一場歡喜一場空,中華民國政府脫不開關係,必須為劉宜良的謀殺,負起刑事追責和民事賠償的責任。

尤金.林奇在1986年8月11日頒布將《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撤訴的荒唐法理,雖然寫的洋洋灑灑,八面玲瓏,但全是些站不住腳的胡扯蛋,可以作為長臂管轄權起訴外國政府的反面教材 :

            “中華民國目前正在法院以國家為法理,駁回對其提出要求的動議。中華民國沒有爭辯說,殺害劉宜良是本法院可能不會審查的國家行為。相反,中華民國主張以下原則:劉宜良之死是由投訴中提到的個人造成的,中華民國對此沒有任何異議。的確,中華民國的民事法院和軍事法院,在對這些人定罪的過程中,已正式取得了這一結論。

               中華民國始終否認個別被告的行為,並堅決否認政府知道、參與或縱容了他們的陰謀。在對事實進行徹底調查之後,經過詳盡的軍事和民事審判和上訴,這一立場得到了充分的論證。但是正如美國斷言,如果情況發生逆轉一樣中華民國認為《國家法》的理論,禁止調查政府本身不論其結果如何。

                在解決該動議時,法院要求當事方簡要介紹另外兩個問題,這可能與法院的裁決方式有關。這些問題是:

                          第一 :根據美國法典第28條《外國主權豁免法》是否禁止本案控訴中華民國?

                          第二 :中華民國是否可能對被告中所指的個別被告的活動負有反訴責任?

                本法院在收到要求提供的補充情況介紹,並就此事進行口頭辯論之後,拒絕了中華民國駁回申訴的動議。出於以下討論的原因,本法院得出結論認為現在駁回原告的起訴為時尚早,但是本法院指出,隨着此案訴訟的進行以國家行為之法理解除訴訟可能變得必要。”

20世紀80年代的台灣法院,沒有任何司法獨立的跡象,不僅是貪污腐敗,不僅是暴政傀儡,就像現在的中國法院一樣,是蔣經國與國民黨用來打壓異己的政治工具,聲名狼藉,形同職業司法打手,為文明世界共所不齒。而昏庸無能的美國聯邦三款法官尤金.林奇,卻對之敬若神明,多次引用其判例,腦袋灌水,昏庸糊塗,一至於此。尤金.林奇法官為撤案決定,鋪墊自以為是的所謂法理:

            “中華民國承認其一些官員參與了殺害劉宜良的工作。此外中華民國已接受其自己的法庭在這方面的事實調查結果。根據當事方提供的情況介紹,法院得出結論認為,原告可以通過使用上級對策,來指定被告的公認不當行為歸咎於中華民國。因此在本法院考慮應以國家行為為法理,在駁回該案之前,應通過本庭判決動議,為原告提供機會,以根據中華民國法庭的調查結果,對中華民國的名譽賠償責任進行辯護。

               美國聯邦法院決定,允許對中華民國的被告賠償責任,進行不開庭判決的動議,不應表明本法院已得出結論認為存在此類賠償責任。本法院只是簡單地確定,鑑於中華民國承認指定被告的行為,原告應有機會在本法院,考慮駁回原告針對國家行為的中華民國主張之前,對被告人的情況進行簡要介紹和辯論。

本法院在不損害中華民國以國家為由,駁回其動議的動議中予以否認。本法院的結論是,至少在原告有機會根據中華民國的承認,提出對被告的超額賠償責任之前,不應駁回針對中華民國的索賠。

               本法院還得出結論,在訴訟的這一點上,針對中華民國的索賠並未受到外國主權豁免的限制。原告的指控屬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的豁免範圍,且與行使或行使酌處權無關。

本法院命令原告,提出與本命令的指示一致的不開庭判決動議。決定動議後,本法院將再次考慮,是否應基於國家行為駁回本案。”

當《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上訴到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後,案件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1988年12月14日,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開庭聽證。中華民國政府一頭栽進了這座法院就註定要倒霉。

在美國十三座美國巡迴聯邦上訴法院中,美國第五巡迴聯邦上訴法院與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素來就是世人矚目的焦點。美國第五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是美國民權的護法神,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是美國自由主義的大本營。

這一類觸犯文明社會底線暴政暗殺新聞記者勾當,到了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可以說是未審先輸,何況崔蓉芝更握有立場堅定的法理!

最近三年來,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正在靜靜地從質到量的改變,在二十九位法官中有六位是來自唐納德.川普總統的提名。按照美國司法程序規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開庭,需要最少由一位地方美國聯邦法官兩位美國聯邦三款法官同時坐庭。

遇到重大案件,院長有權下令全體二十九位三款法官全部出庭聽證,用民主方式,投票決定,少數服從多數。

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聽證的三位法官是鄧心平(Thomas Tang)、普羅克特.赫格(Procter Ralph Hug)和羅伯特.布赫韋爾(Robert Boochever)。三位美國聯邦法官都是赫赫有名的重量級人物 ,或許是巧合,三位美國聯邦三款法官全是來自民主黨詹姆士.卡特總統的提名。

毫無疑問,鄧心平是在美華人的驕傲。他是第二代移民,他的父母開着一間雜貨店,維持着小康居面。1922年1月11日,鄧心平在亞利桑那州鳳凰城出生,亞利桑那州立大學羅傑斯法學院畢業,1942年加入美國陸軍,積功升職到美國陸軍中尉。1952年鄧心平被派赴朝鮮半島參與韓戰。韓戰歸來,短暫為執業律師後,出任亞利桑那州馬里科帕縣(Maricopa County)副檢察長,1957年出任亞利桑那州助理總檢察長,1960年當選為鳳凰城市議員,1963年當選為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官。

這段時間,許多傑出的律師,因在他的法庭出色辦案,而在美國司法界聲譽四起。其中有一位傑出的年青女律師,後來成為美國司法史上首位美國最高法院女大法官---桑德拉.奧康納(Sandra Day O'Connor)。

鄧心平為人大度,儒雅謙虛,個性慈祥,無論是對同事還是囚犯,總是禮貌周到,一視同仁 。在一件未成年謀殺案件中,鄧心平的寬容處理,激怒了美國南方的保守勢力,不屑輿論批評,毅然掛冠而去。

鄧心平在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十八年間,曾撰寫超過四百份裁決意見書,影響巨大。他最大的成就是在全力地保護移民、囚犯,和少數民族。在一件罐頭廠種族歧視案件中,雇員因為是亞裔而吃飯、休息、薪水均與白人差別,鄧心平重罰雇主,美國最高法院不高興,但是不敢否決他的裁決和法理,此事迫使美國國會在1991年修改了《民權法案》。

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職位,是民權律師們的夢想之地,因而二十九個法官職位,很少有空閒出缺,一旦出缺,立即成為各路人馬爭奪的焦點。1977年8月29日,詹姆士.卡特總統提名鄧心平出任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77年10月7日獲得美國參議院通過,1977年10月12日頒發終身美國聯邦三款法官委任狀。1995年7月18日鄧心平因癌症,病逝鳳凰城好撒瑪利亞醫院,享年七十三歲。

鄧心平有着六個第一的歷史輝煌紀錄:

第一個是:第一位進入亞利桑那州律師協會的亞裔美國人;

第二個是:第一位成為亞利桑那州律師協會主席的亞裔美國人;

第三個是:第一位成為鳳凰城市議員的亞裔美國人;

第四個是:第一位成為鳳凰城市副市長的亞裔美國人;

第五個是:第一位成為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亞裔美國人;

第六個是:第一位成被美國總統提名成為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法官的亞裔美國人。

個人風彩過人的普羅克特.赫格,可能是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中,最虛懷若谷的法官之一。普羅克特.赫格於1931年3月11日在內華達州里諾(Reno)出生,1954年參加美國海軍,官拜中尉,1958年自史丹福法學院畢業,執業律師數年後出任內華達州副州檢察長,1972年出任內華達州教育局法律顧問,1977年出任美國陸軍部長馬丁.霍夫曼(Martin Hoffmann)的法律顧問。

1977年8月29日,詹姆士.卡特總統提名普羅克特.赫格為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1977年9月15號被美國參議院認可,當日領到委任狀。1996年至2000年出任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院長,2002年1月1日退休,2019年10月17日謝世,享年八十八歲。

按照美國聯邦司法制度,不允許任何層次的法官擁有絕對的權力。每一座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都有一位大法官代表美國最高法院出任頂頭監管人,任何的庭審裁決,在頂頭監管人核准之前不得生效。

由於自由主義在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泛濫,其大約有70%的裁決被美國最高法院打退票的記錄,使任何一位院長的工作,都變成了一份苦差事。在普羅克特.赫格的四年院長任內,他全力以赴,改造被世人認為過於自由的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試圖挽救因自由與保守思想差異,而導致的大分裂局面,但就像所有的法學家預測的結果一樣,最終無功而返。

1992年,在法國阿爾伯特維爾(Albertville)舉行的冬奧會中,一位漂亮的年青女滑冰選手希拉里.林德(Hilary Lindh),奪得了下坡賽金牌,一舉成名天下知,她的祖父就是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羅伯特.布赫韋爾法官。

羅伯特.布赫韋爾於1917年10月2日在紐約市出生,1941年在康奈爾法學院畢業,1941年至1945年出任美國陸軍步兵隊長,戰後到阿拉斯加朱諾(Juneau)出任美國聯邦助理檢察長,1972年出任阿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1975年出任阿拉斯加州最高法院院長。

1980年5月22日,詹姆士.卡特總統提名羅伯特.布赫韋爾,出任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三款法官,1980年6月18日被美國參議院認可,同日獲得委任狀。由於健康問題,獲得依法提早退休,但保留資深法官職位,雖然多年沒有坐庭,但至2011年10月20日以九十四歲高壽,在加州帕薩迪納家裡自然謝世時,依然是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法官。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法官尤金.林奇,下令把中華民國政府從被謀殺的記者劉宜良的遺孀,提出的兩億餘美元不當死亡索賠訴訟案中撤訴。剩下的唯一被告,是在台灣策劃謀殺劉宜良的六名男子,其中包括中華民國政府情報局的三名高級官員,三名黑社會竹聯幫成員。

總結尤金.林奇法官撤案主要法理有四:

第一:雖然暗殺劉宜良是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干的勾當,屬於國家行為,根據中華民國法院的文件來看,蔣經國、蔣孝武和中華民國政府在事前並不知情;

第二: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完全符合併適用《外國主權豁免法》的豁免權範圍;

第三:美國聯邦法院沒有審判外國主權國的司法管轄權;

第四:美國聯邦法院審判友好國家將造成外交困難。

兩造的同一批律師,並沒有在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理辯論中,提出嶄新的法理觀點。1989年12月29日,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聯邦法院頒布了裁決書,以3票同意0票反對的意見,全面否決了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法官尤金.林奇的所有裁決,下令把案件移送回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進行賠償庭審。

由羅伯特.布赫韋爾法官執筆撰寫的裁決意見書,洋洋灑灑的用了九十四種法理和二十餘個判例,條理清晰地交代出整件事件的來龍去脈,和為什麼中華民國政府必須負起謀殺劉宜良的道義和法律責任: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裁定,根據美國的法律,中華民國不能承擔起替代責任,因為命令謀殺劉宜良的行為,不在他的工作範圍之內,國家行為法理(act of state doctrine)的行為,使崔蓉芝無法介入中華民國法庭的調查結果。崔蓉芝在其訴狀中聲稱,中華民國參與了謀殺劉宜良的陰謀。

               中華民國根據國家行為法理,提出動議駁回其被列為被告之一。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最初否決了這項動議,目的是使崔蓉芝有機會根據中華民國法院的調查結果確定,中華民國應根據政府的對策承擔責任。

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駁回了崔蓉芝的部分不開庭裁決的動議,並批准了中華民國以國家行為法理,駁回其作為被告的動議。

               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認為,汪希苓的行為,與他擔任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局長的職責無關,也不是中華民國可合理預見的。

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還裁定,國家行為法理使美國聯邦法院無法介入中華民國法庭的調查結果。

               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認為中華民國的決定是國家行為,因為這些判決代表着行使中華民國的管轄權,以行使其公共利益來評估謀殺劉宜良的責任。

此外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裁定該原則適用,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必要的介入性,將發現涉及外國國家安全,和情報事務最敏感地區的司法人員。

               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裁定,在沒有正當理由拖延訴訟後,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了將中華民國政府作為當事方的被告之一。

崔蓉芝及時提起上訴動議,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命令崔蓉芝,提交一項要求部分不開庭判決的動議,將事實限制在中華民國法院的調查結果之內。

               根據這些發現,似乎兩個槍手吳敦和董奎森是犯罪分子,也是中華民國地區竹聯幫的成員。我們必須根據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來決定對中華民國是否具有客體管轄權。

該法律在《美國法典第28條》中作了部分規定。是否存在管轄權是一個可重新審查的法律問題。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根據其對中華民國法院的事實調查結果的解釋,以及對加利福尼亞州法律的解釋,對中華民國做出了允許對原告提出反訴問題的總結判決。

               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基於其對國家行為法理的適用,駁回了中華民國作為當事人的被告。令人驚訝的是,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案例,或者我們可以找到的其他任何案例,都沒有規定美國地區法院在特定案件中適用國家行為法理的審查標準。

隱含地看來,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已經從頭審查了該國家行為法理,在特定案件中的適用性。

               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在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中,處於較弱的地位,它不能決定某一案件,是否牽涉到國家行為的法理。

此外通過審查國家教義法在新案件中的適用性,我們確保降低了這些案件中司法錯誤的風險,因此我們審查了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關於新國家行為法理的裁決。

             《外國主權豁免法》是我們的美國聯邦法院中獲得對外國管轄權的唯一基礎。在任何情況下,外國主權政府不得受美國或各州法院的管轄。崔蓉芝的指控足以使該訴訟成為侵權司法行動的一部分。

崔蓉芝要求賠償其丈夫在美國境內的非法死亡。《美國法典第1605(a)(5)條》,取消了外國或其代理人,在其雇用範圍內所犯下的侵權行為的豁免權。

               崔蓉芝聲稱有兩個理由 :

                第 一:中華民國政府參與了謀殺劉宜良的陰謀;

                第二: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局長汪希苓是在中華民國政府受僱範圍內,下令暗殺劉宜良行動的政府官員。

               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最終裁定,以國家行為的法理,排除了對中華民國參與陰謀暗殺劉宜良的調查依據。汪希苓的行為不在加利福尼亞法律規定的受僱範圍內。

因此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裁定,中華民國對崔蓉芝的損害賠償不負有應訴原則的責任。這一決定構成了一個裁決,即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缺乏客體管轄權,因為《外國主權豁免法1605(a)(5)條》,要求外國代理人的行為必須是在其雇用範圍之內。

               關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的侵權行為與僱傭範圍的規定,在《約瑟夫 訴 尼日利亞總領事館辦公室案》中基本上的要求,得出以下結論 :《高級應訴原則》適用於個人的侵權行為。

在《約瑟夫 訴 尼日利亞總領事館辦公室案》中,我們認為州法律,而非聯邦普通法管轄員工,在確定《外國主權豁免法》的適用性時是否屬於僱傭範圍。

               中華民國是否應負上應訴的責任,不僅對美國聯邦法院的管轄權問題至關重要,而且對拒絕崔蓉芝就非法死亡索賠部分不開庭判決的動議的優劣更是至關重要。

《外國主權豁免法》第1606條規定:對於根據本章《第1605條》或《第1607條》,外國無權享有豁免權的任何救濟要求,外國應以與在類似情況下的私人同樣,但除機構或機構外的外國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外國主權豁免法》並未制定適用於涉及外國的訴訟中適用的聯邦責任規則。

在確定中華民國是否對上級被告承擔責任之前,必須解決兩種法律選擇問題:

                第一:我們必須決定適用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管轄權中,被告中華民國政府問題法律選擇規則;

                第二:假設我們根據該法典是具有管轄權,我們必須確定中華民國,是否應該根據實際案情承擔責任時應適用的法律。

                我們認為美國聯邦法,規定了適用於決定涉及外國的訴訟的法律選擇規則。哈里斯在波蘭的一次飛機失事中,喪生的一名乘客的父母在加利福尼亞美國聯邦法院,起訴了這家波蘭航空公司。

《外國主權豁免法》之所以適用於該訴訟,是因為波蘭航空公司是波蘭政府擁有的國營企業。原告認為由於當事方在加利福尼亞州提起訴訟,因此加利福尼亞的法律規則,應選擇確定實質性損害賠償法。

                我們拒絕了這種說法,認為美國聯邦法在《外國主權豁免法》引起的案件中,提供了適當的法律規則選擇。我們採用了1969年《法律衝突的重述》原則,該原則假定除非發生了與侵權行為更重要的關係,否則適用發生傷害地點的法律來進行司法程序。

因此我們認為適用波蘭的實體法是因為事故發生在波蘭,並且波蘭與該行動的關係至少與加利福尼亞的關係一樣的重要。

                 如果根據《外國主權豁免法》的管轄目的,採用不同的法律選擇規則來確定適用的反請求上訴法律則將很麻煩,且存在嚴重的實際困難並可能導致在同一訴訟中適用不同的實體法。

我們不認為國會打算適用不同的法律選擇規則。因此,我們認為美國聯邦的法律選擇規則,適用於管轄權和案情的上訴和反訴法律。

                加利福尼亞州是發生傷害的地方,根據美國聯邦法律選擇規則,除非中華民國與侵權行為和當事方之間有更重要的關係,否則加利福尼亞的法律將適用於訴訟的是非曲直。

儘管中華民國與侵權行為和當事方有某種聯繫,但我們不能說就是與之有着更重要的關係。加利福尼亞州和中華民國對這起訴訟的當事方,有抵消的利益:劉宜良被殺時在加利福尼亞定居,中華民國政府和其他的中華民國公民是該訴訟案件的當事方。

                 加利福尼亞州對確保其居民因其所遭受的侵權行為得到賠償,並阻止在其境內實施此類侵權行為具有重大利益。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加利福尼亞州與侵權行為的關係,至少與中華民國的關係同樣的重要。

根據美國聯邦的法律選擇規則,加利福尼州的《政府反訴法》將確定汪希苓的行為,是否屬於其在《外國主權豁免法》管轄範圍內的職務範圍之內。

                加利福尼亞州遵循責任的企業理論定義:加利福尼亞州採用了這樣的理由,即雇主的責任應超出其對雇員的實際或可能的控制範圍,以包括企業固有的或由企業造成的風險,因為雇主而不是無辜的受害方,最能通過價格來分散風險、費率或責任保險。

像中華民國這樣的國家,無法通過其產品價格來像私營企業一樣分散風險。

                但是藉助公共領域可以類似地分散風險,否則這些風險將落在受該國雇員侵權行為傷害的個人身上。加利福尼亞州建立了一個雙管齊下的測試,以確定員工是否在受僱範圍內行事。通常如果發生以下情況,雇主將對雇員的不法行為負責:

                  第一:行為是必需的或與雇員的職責有關;

                  第二:雇主可以合理地預見該行為的發生。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發現崔蓉芝已經建立了足以滿足檢驗第一分歧意見的事實,因此沒有解決可預見性發生的問題的訴求。

儘管僱傭範圍問題通常是事實問題,但當事實無可爭議且與推論不可能衝突時,僱傭範圍問題就成為法律問題。在評估員工的不法行為是否是其職責所必需或附帶條件的時侯,法律對職業職責進行了廣泛定義。

                如果雇員出於個人目的而嚴重偏離職責,則雇主不應對雇員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中華民國認為對汪希苓的訴訟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中華民國法院明確認定,汪希苓是出於個人仇恨而殺害劉宜良。台北地方法院指出,中華民國法院認定汪希苓,相信劉宜良在言行上都是在破壞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認為法院實際上發現,汪希苓利用這個表面上的民族主義的故事,只是說服陳啟禮謀殺了劉宜良,但他實際上並不相信陳啟禮他本人。但是中華民國法院從來沒有說過民族主義的故事,那只是一種誘使陳啟禮動手謀殺劉宜良的幌子。

我們同意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對這些調查結果的解釋:劉宜良是一位歷史學家和新聞工作者,過去曾批評中華民國領導人。

                可以合理地假設,汪希苓對劉宜良採取的行動,是因為另一篇批評另一位中華民國領導人的文章。根據中華民國內部法律,汪希苓的回應可能是出於個人仇恨,但是根據加利福尼亞州法律,這足以對中華民國施加替代責任。”

由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羅伯特.布赫韋爾法官,在執筆撰寫的裁決意見中,繼續闡釋美國法理說 :

               “即使我們假設沒有證據,也證明汪希苓一定是出於個人怨恨,而不是由於他在中華民國政府擔任高級情報官員而引起的,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已經明確表示,混合動機足以對雇主施加替代責任。中華民國法院的調查結果表明,汪希苓在一定程度上,為中華民國提供了利益。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指出汪希苓認為,劉宜良之批評中華民國的行為,正在損害中華民國的利益。汪希苓顯然認為,讓一位知名評論家沉默,將會對中華民國更加有利。

我們意識到此案沒有為中華民國帶來任何的好處,反而因汪希苓的舉動,中華民國遭受了重大損害和尷尬。不過如果汪希苓沒有成為暗殺案的同謀,那麼中華民國本來是可以從批評家的沉默中受益。

                  如果從事後觀點的角度出發,需要實際的收益,那麼實際上賠償金就會抵消了任何收益,因此實際上,將消除卓越的後勤保障。本案中存在的另一個因素,是汪希苓利用委託給他的中華民國設施,幫助陳啟禮為暗殺行動做前期的準備。

汪希苓將兩位兇手送至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培訓學校,進行了四天半的密集培訓,並向他們提供了由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準備的有關劉宜良的秘密檔案。

                 正如中華民國正確地指出的那樣,僅使用委託給雇員的設施不足以對雇主去承擔責任。儘管汪希苓僅使用設施不足以將責任歸咎於中華民國,但這一因素與汪希苓利用其權限來完成一項暗殺任務相結合,足以向中華民國施加替代責任。

最後中華民國認為不應對汪希苓的行為承擔責任,因為汪希苓違反了中華民國禁止殺人的國內法,而且其他官員都沒有人知道或認可他的非法行為。

                同樣中華民國官員並沒有批准汪希苓的行為,或不知道汪希苓的行為是無關緊要的,因為在政府的回應下,雇主要為自己企業固有的風險承擔全部責任,而不論其個人過失如何。

我們可以接受中華民國法院的調查結果,即沒有其他更高層官員知道或批准汪希苓的不法行為,並且仍然發現崔蓉芝已依法確定汪希苓的行為,是在他擔任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局長職權範圍內實施的。

                因此我們推翻了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對崔蓉芝的動議作出的部分總結判決的否決,以及其對中華民國不能對劉宜良的死負有責任的決定,予以駁回。

由於我們得出結論認為,中華民國在被告人的責任下,我們還認為在《外國主權豁免法》下存在客體管轄權,除非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局長汪希苓的行為,屬於該行為的酌處權範圍之內。

但是明顯地此例外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法院的立場,汪希苓無權違反中華民國禁止殺人的法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 : 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並按照其上級的命令實施的行為應受到懲處,除非該公職人員知道此類命令違反了法律。

國家行為法理的原則,不是對法院的管轄權限制而是旨在避免在敏感地區,採取司法行動的審慎原則。

               首先我們要解決的,是該法理是否禁止崔蓉芝起訴中華民國,儘管中華民國未提出這一論點,但我們對使行政部門尷尬,並就提出的問題表示擔憂。

在《萊特利爾 訴 智利共和國案》案中,智利在1973-1974年間辯稱,儘管暗殺是發生在美國,即使其官員下令暗殺馬科斯.萊特利爾,這些行為在該原則下也應受到豁免,因為這些行為被視為發生在智利境內。

               美國聯邦法院駁回了這一論點,因為允許外國重新以法案的名義通過後門重新採用《外國主權豁免法》之前所定義的主權豁免框架,從而完全模糊了《外國主權豁免法》的目的、效力與國家行為法理。

儘管《外國主權豁免法》忽略了國家行為的根本目的,但國家行為準則卻沒有。因此《外國主權豁免法》賦予該法院管轄權,審理此類案件這一事實,並不能終止我們的研究和調查。

               在指控外國政府下令在美國境內暗殺美國公民的案件中,我們仍然必須確定,國家主義的行為是否要求棄權,我們得出的結論是事實並非如此。我們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是外國是否在為公共利益行事。

               當一個州為公共利益行事時它就擁有主權。美國聯邦法院必須謹慎行事以免侵犯該主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判斷在美國境內發生的行為其合法性和適當性。

這樣的調查幾乎不會冒犯外國的主權。因此任何禁令性救濟指示外國主權者,改變其選擇的從其自身寶貴的自然資源中,分配和獲利的手段都將冒犯一個國家的主權。

只有在要求美國聯邦法院對在外國國家,在自己境內進行的公共行為的合法性或適當性作出判斷時,才會引起這種關注。

               國家行為法理的行為並未禁止美國聯邦法院審理基於警察隊長所稱的酷刑,和在巴拉圭謀殺某人的不正當的死刑訴訟,因為國際上普遍譴責了使用酷刑的共識,國際社會無不譴責冷血謀殺的非法行為。

1976年10月8日開始實施的《美洲國家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第2條》 : 締約國承諾預防和懲處恐怖主義行為,特別是綁架謀殺和其他攻擊行為。

               1973年12月28日開始實施的《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公約第2條》 : 故意實施以下行為定為犯罪:謀殺、綁架或其它方式攻擊該人或受國際保護人員的自由。

              這種情況不會妨礙行政部門制定外交政策,或導致對同一主題的不同聲明。相反,如果我們立即援引國家行為法理,來禁止美國公民對在美國發生的一起謀殺案,提起不當的死亡訴訟,那麼該美國聯邦法院更有可能使行政部門感到尷尬。

拒絕獲得司法救濟的決定並不是我們輕易做出的決定,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在這種類型的案件中,沒有任何可援引國家行為法理的因素存在於任何國際組織中。

              中華民國認為台灣的司法程序是國家行為。雙方都同意法院的判決可以是國家行為。值得稱讚的,是中華民國沒有試圖掩蓋與劉宜良暗殺事件有關的骯髒事實,而是進行了調查,並公開審判了涉案的個人,甚至包括了汪希苓這樣的高職位官員。

我們的決定僅,將加利福尼亞州法律應用於中華民國法院確定的事實,儘管結果可能牽涉中華民國的財務責任但它並不冒犯其主權,也不會比中華民國法院已經承擔責任的裁決引起更多的尷尬。

              由於我們做出了較高的回應,我們無需決定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對中華民國官員進行票傳詢問。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行為法理並不妨礙崔蓉芝的索賠訴訟。

我們認為當據稱因國家需要,而下令在美國境內暗殺美國公民時,國家行為法理不會自動禁止對外國政府提起的訴訟。

              我們推翻了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關於駁回中華民國作為當事方被告之一的裁決。我們認為根據美國聯邦法典的標準,中華民國需要對劉宜良的非法死亡和負有賠償責任。

僅將本案發回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美國聯邦法院,進行進一步必要的索賠訴訟。”

這是一篇極其精彩的經典裁決書,法理堅定,邏輯性強,一氣呵成,文字行雲如流水,引用的二十餘個的案例,環環相扣,全與《長臂管轄權》有密切關係,更重點指出《外國主權豁免法》永遠不會是任何外國政府在美國境內犯罪的保護傘。全篇裁決書除了解釋有關的精密法律依據外,還充滿了正義必勝殘暴必敗的美國人文精神,數十年後再讀之,依然使人覺到了伸張正義的美國價值與美國精神,透紙而出。

《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的案例,尤其是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書,清楚地向全世界的邪惡政權發出了一個清晰的信號:在《長臂管轄權》的授權下,犯我美國刑法者雖遠必誅,必將追究刑事和民事責任到底!

在已經被劉宜良的冤魂驚嚇得魂不附體下,和國際媒體不停地以頭版新聞報導美國法庭案情進展,將會為驚弓之鳥的中華民國政府,尤其是蔣經國的偏安小朝廷,帶來無法承受的尷尬、羞辱、藐視、甚至是致命性的沉重打擊。

為了面子,中華民國政府委託律師立即向首都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就中華民國作為主權外國是否應該受到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全面赦免和保護,但隨後就被美國最高法院拒絕立案。

按照美國司法程序,凡是被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受理的案件,即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為司法程序的最後定讞。

對中華民國政府來說,最不願意見到的就是有人再在美國聯邦法庭上繼續扒蔣經國和他兒子將孝武的舊傷疤,因為越扒越醜陋,越扒越丟臉。自己心知肚明是理虧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不敢在美國聯邦法庭上與崔蓉芝硬拼的,因為時間越長蔣家的醜聞將會越爆越醜陋。避免這種必然會發生的情況只有兩個選擇:

第一是:兩造主動庭外秘密和解;

第二是:被美國聯邦法庭公開裁決要向崔蓉芝賠款。

如果得到了美國聯邦法庭的賠款裁決,那麼崔蓉芝就有權拍賣中華民國政府在美國的資產。蔣經國祖孫三代很壞,但台灣政府不蠢。中華民國政府選擇了前者,一場轟動全球的劉宜良暗殺案,自此偃旗息鼓,靜靜的走進了歷史。

由於是兩造主動庭外秘密和解,賠款數字將永遠成為塵封的司法秘密,世人無從知曉。

為了保護隱私,一般的秘密庭外和解協議書裡,都會附加涉密懲罰條款,對涉密者有追訴罰款的司法權利。但可以從幾乎是同樣被外國政府派人在美國暗殺的《萊特利爾 訴 智利共和國案》裁決案中,猜測出其中玄機。

根據市價每本三百美元的《酷刑的解剖(The Anatomy of Torture)》作者威廉.阿塞維斯(William Aceves),在該書中披露:

1980年11月5日,華盛頓首都聯邦上訴法院裁決:智利共和國需要向暗殺者馬科斯.萊特利爾的遺孀伊伊莎貝爾.莫雷爾,賠償四百九十萬兩千美元損失費,另外按照美國聯邦法庭慣例,輸方要為贏方支付律師與法庭訴訟費用,又是另外的一百一十萬美元。

1976年的四百九十萬兩千美元,按照目前的市值推算是兩千三百萬美元,當時的一百一十萬美元,是目前市值的五百一十萬美元。

殘暴要付出殘暴代價,愚蠢殘暴更是要付出愚蠢殘暴的代價。台灣暴君蔣經國付出了愚蠢殘暴的代價,和付出了愚蠢殘暴的代價後畫皮脫落的報應。中華民國政治惡棍蔣經國暗殺劉宜良案件,就為世人提供了一個活生生的現世報應警世錄。

隨着《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的塵埃落定,蔣家皇朝的美夢也跟着完蛋大吉,土頭灰臉的蔣經國,在美國乾爹的壓力下,被逼宣布蔣家後人不得再打台灣總統的主意,惡貫滿盈,自有天報,這倒是台灣土霸王蔣經國,做夢也沒有想到的意外結局。

從這個角度來觀察劉宜良政治暗殺案,敢於揭發蔣家醜陋畫皮的江南沒有白死,起碼他的鮮血換來了台灣被逼政治型態轉型的契機。

                                                                                                       高勝寒   202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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