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
美國的政治體系是三權分立,三權分立的原意是通過權力制衡來避免獨裁專制暴政的出現,使其永遠不會在新生的共和國發生。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的立法動議,必須經過美國總統簽署才能夠成為法律,如果美國總統不簽署,國會可以採用三分之二的大多數票來反否決,使之立即成為法律。 對於美國國會已經通過的立法動議,美國總統有十天的時間,來決定否決或簽批,假如總統超過十天沒有反應,且國會不在休假期的話,該動議自動成為法律。假如總統既不否決也不批准,十天后國會休假了,該動議即相當於被總統否決了,是為口袋否決權(pocket veto)。 口袋否決權法理來自《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七款的規定: “如果任何法案在提交給總統後十天內(星期日除外)未由總統退回,則該法案應成為法律,其方式與總統簽署該法案相同,除非國會通過休會阻止該法案的通過。其返回,在這種情況下,它不應成為法律。” 即使美國國會通過美國總統簽批而成為法律,美國聯邦法院有權將之裁決為違憲而不得實施。被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後的違憲法律立即成為廢紙,總統沒有任何插手的餘地,由於最高法院是最終的定讞,美國總統只有遵守的唯一選擇,美國總統對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沒有否決權,但美國國會有權將其重新修正立法,使其從違憲變為合憲。美國國旗的演變就是這種情況的實例。 在美國司法史上,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Texas v. Johnson)》與1990年的《美國 訴 艾希曼案(United States v. Eichman)》兩場與玷污國旗有關的憲法大戰,就是這種惡性循環的典型案例。《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之重要性,不僅是為《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提供了紮實的法理基礎,還為一百餘年來國旗與權利的爭議,用法槌譜下了精彩的一曲。 美國共產革命黨(Revolutionary Communist Party, USA)成立於1975年,總部設在芝加哥,主席是羅伯特.阿瓦基安(Robert Bruce Avakian),是國際共產黨的附屬,其訴求是使用共產主義與毛澤東思想來推翻資本主義的美國,建立美利堅社會主義共和國,然後朝着國際共產過渡。所謂的朝着國際共產過渡,也就是蘇聯共產黨經常掛在嘴邊的“有限主權論”的翻版,這全是些蘇聯共產黨政治騙子的糖衣毒藥,實際上就是淪落為蘇聯國際國產主義附庸國,當然,蘇聯國際國產主義附庸國最後的出路,就是通過被暴力吞併而變成為蘇聯紅色帝國的一部分。 美國共產革命黨不是一群瘋子,而是一群中了邪的烏托幫亡命徒,他們為了革掉美國政府的命,連《美利堅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都已經設計好了。為了長期鬥爭大計,美國共產革命黨組織了共產主義革命青年共青團(Revolutionary Communist Youth Brigade)來吸引年青黨員。 美國共產革命黨1974年發行機關報《革命(Revolution)》,由於被外界認為太露骨招搖,會對革命事業不利,於1979年改名為《革命工人報(Revolutionary Worker)》,並在全國各城市開設革命書店,推銷毛澤東思想和革命翻譯著作。雖然美國共產革命黨至今已經名存實亡,但死而不僵,只要有機會,還是想碰碰運氣,看看能否會發生奇蹟。為了推翻唐納德.川普政府,美國共產黨徒於2017年11月4日召集一幫同志,霸占洛杉磯四條主要交通大道,造成嚴重塞車。在美國聯邦調查局的強力搜捕下,共產革命黨徒們,雞飛狗跳,四處流竄,主要的刑事公訴官司大戲,陸續上演。 美國共產革命黨因為沒有市場而寂寞難耐,這些年來,為了減緩被自然淘汰的速度,又將所謂的革命的矛頭,對準了新興的五性權利運動去了,然而狐狸修雞窩式的熱情,並沒有引起多少善意的回應,畢竟中國土八路的毛澤東思想,與美國的五性權利現代民權運動,八棍子也打不出一個關係來。在共產主義青年革命隊中,有一個叫做格雷戈里.約翰遜(Gregory Lee Joey Johnson)的毛澤東思想狂徒,因為仇恨美國,在公共場所焚燒美國國旗,被德克薩斯州治安當局依法起訴,案件一直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是為著名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 格雷戈里.約翰遜於1956年生於印第安納州里士滿(Richmond),他有過一個不幸的童年,他父親有一半的時光是在監獄中度過。格雷戈里.約翰遜的母親改嫁給一位陸軍上士,經常調動,格雷戈里.約翰遜因而有機會在德國生活了一段時間。格雷戈里.約翰遜在1971年返回美國後,加入國家商船隊,經常到巴拿馬與墨西哥出差,偶爾接觸到一些皮毛式的共產主義,井底之蛙,咋見天日,即驚嘆為這就是解放美國的不二之法。 1984年,共和黨在德克薩斯州達拉斯市召開大會,主題是再度提名羅納德.里根為總統候選人,對抗民主黨提名的沃爾特.蒙代爾(Walter Frederick Mondale),連任白宮寶座。美國共產革命黨反對的不僅是民主黨,也不僅是共和黨,而是整個資本主義美國。格雷戈里.約翰遜是一位極端的仇恨美國者,為了抗議羅納德.里根政府,特地自掏腰包,從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旅遊到德克薩斯州達拉斯市抗議。 1984年8月22日,大約有一百人的美國共產革命黨成員,在德克薩斯州達拉斯市打着反核子武器、反戰爭、反資本主義等口號、搖旗吶喊,招搖過市。問題是不僅僅遊行示威,而是模仿國際共產黨的暴力手段,藉機打、砸、搶,到處破壞,將路邊花盤煙灰缸等公物恣意破壞,並用紅黑噴漆到處噴出反美口號,態度囂張跋扈,使用污言穢語咒罵路人。格雷戈里.約翰遜並沒有參與任何的破壞行動,但是遊行到了達拉斯市政府大樓前,他將另外一位美國共產革命黨徒在別的大樓前扯下來的國旗,澆上煤油,加以焚燒。在焚燒國旗的同時,高叫口號 : “無論是羅納德.里根還是沃爾特.蒙代爾,全意味着就是第三次世界大戰!” “羅納德.里根每小時都在殺人,典型的美國霸權!” “紅白藍,我們唾棄你!你代表着搶奪!” 達拉斯市治安當局將格雷戈里.約翰遜拘捕,控以觸犯德克薩斯州“褻瀆聖潔物體罪(desecration of a venerated object)”,實際上就是玷污焚燒國旗罪,與格雷戈里.約翰遜同時被拘捕的數十位同志,均被控以破壞公物輕罪,或罰款或短暫監禁了事。 格雷戈里.約翰遜拒不認罪,但德克薩斯州達拉斯市法庭裁決他罪名成立:罰款兩千元,坐牢一年。格雷戈里.約翰遜不服,向德克薩斯州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提起翻盤動議,但被裁決敗訴,維持原判裁決不變。格雷戈里.約翰遜再向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提出翻盤動議,居然得到了司法平反。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的裁決書說 : “德克薩斯州司法部不能因為格雷戈里.約翰遜僅僅的焚燒國旗行為,就對他提起公訴,因為焚燒國旗的行為乃屬象徵着言論自由範疇,而言論自由是《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賦予美國人民不可剝奪的神聖權利。” 德克薩斯州司法部不服,要求美國最高法院審閱此案,被最高法院接受並頒發訴訟文件移送令,是為著名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為格雷戈里.約翰遜在美國最高法院辯論法理的有兩位律師,大衛.科德(David Daniel Code)和威廉.康斯特勒(William Moses Kunstler)。大衛.科德與威廉.康斯特勒都是美國當代拔尖的司法精英,大衛.科德是已經有了九十九年歷史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全國法律總監,他領導着位於紐約市總部的一百位全職律師、兩百位全國各州律師、一千七百位義工律師,操作着一千四百件州級法院與美國聯邦法院的民權案件。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年度預算高達兩億餘美元,並有一百五十萬名會員。1920年成立以來,幾乎每一件重大的美國民權案件,都看到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影子。即使沒有直接參與的民權案件,必有其以法庭之友名義,遞交的專家們的法律意見。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無論是在促進社會文明,或是維護公民權利方面,無人或其他機構可與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蓋世功勳相提並論。 大衛.科德曾任憲法權利中心(Center for Constitution Rights)律師,華盛頓喬治城法學院教授,出版了十本法學專著,他的文章普見於各大雜誌與報紙,他堅定地鼓吹和支持政教分離國策。其中最為世人所熟悉大衛.科德的,就是關於褻瀆國旗與《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憲法權利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與《美國 訴 艾希曼案》。 這兩件美國最高法院案件的勝利,徹底顛覆了美國的法律,也顛覆了美國人民對於國旗的傳統與落伍觀念。兩度普利策獎得主,《不得立法(Make No Law)》作者、《紐約時報》專欄作家約瑟夫.劉易斯(Joseph Anthony Lewis)讚美他說 :“ 大衛.科德是這個國家在民權方面的偉大聲音之一。” 1984年,大衛.科德在耶魯法學院取得法學博士後,開始大量介入民權訴訟方面的案件。大衛.科德的妻子科妮莉亞.皮拉德(Cornelia Thayer Livingston Pillard)曾是喬治城法學院教授,目前是華盛頓特區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美國聯邦三款法官。她於1961年3月4日在馬薩諸塞州劍橋出生。1987年度哈佛法學院法學博士的科妮莉亞.皮拉德,家世顯赫,她的父親理查德.皮拉德(Richard Colestock Pillard)是波士頓大學的心理學教授,也是美國近代第一位公開承認自己是同性戀的心理學教授。 科妮莉亞.皮拉德離開哈佛法學院後,出任賓夕法尼亞州東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路易斯.波拉克法官(Louis Heilprin Pollak)的法律助理,路易斯.波拉克曾是哈佛法學院和耶魯法學院的院長。1984年至1994年,科妮莉亞.皮拉德出任紐約有色人種協進會民權律師長達十年之久,這個資歷奠定了她成為美國近代著名民權律師的歷史地位。她在2013年被巴拉克.歐巴馬總統提名,出任華盛頓特區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美國聯邦三款法官。 大衛.科德是當前美國的司法精英和民權巨人,這位德高望重的耶魯法學院法學博士,是一位備受美國人民的敬仰與肯定的民族脊梁。大衛.科德是典型的美國知識分子,他的正義感不僅是來自他豐厚的司法修養,更是來自他半生鼓吹的美國價值、美國精神和美國式的普世價值,他不畏權勢,敢言敢行,堪稱當代的美國知識分子和美國律師楷模。徹頭徹尾種族主義者唐納德.川普上任後,就迫不及待地簽署了《總統第13769號行政命令》,禁止中東五個穆斯林國家的人民進入美國,來彰顯他骨子裡的宗教仇恨與種族歧視本性。 該行政命令被夏威夷聯邦三款法官德里克.沃森(Derrick Kahala Watson)裁決為違憲後,又在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踢倒了鋼板,白宮將之纏訴至美國最高法院,是為著名的《川普 訴 夏威夷案》。2018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以5票同意4票反對的微弱票,裁決唐納德.川普勝利。當天,大衛.科德就在《華盛頓郵報》撰文批評道 : “美國最高法院批准了唐納德.川普總統禁止的六個穆斯林國家,總數多達一千五百萬人口的人民不得進入美國的裁決,看來有可能被歷史法院定為是一場失敗的裁決---就像幫助引爆南北戰爭的《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與二戰時拘留日裔美人的《是松 訴 美國案》一樣。或許約翰.羅伯茨院長已經意識到了平衡的失誤,因而儘量避開這些爭議說 : 那兩件判例與本案無關。 但事實上《川普 訴 夏威夷案》與該兩件判例處處有關。法律要求堅定地站起來抗拒權力傲慢和偏見,但是失敗了。 在5比4的裁決中,美國最高法院的保守法官們,採取雙重標準來解釋憲法,認為所有唐納德.川普總統的反穆斯林理論全為合憲。美國最高法院把眼睛合了起來,蓋上橡皮圖章,在邊界上豎起了不歡迎穆斯林的牌子。《川普 訴 夏威夷案》非常明顯的證據說明中,唐納德.川普是有計劃有預謀地去禁止穆斯林入境的。在競選時,唐納德.川普就大聲咆哮 : 完全而徹底地不准穆斯林進入美國,他宣稱,是因為穆斯林仇恨我們的原因。 唐納德.川普就任一個星期就如此開幹了,當他的命令兩度被法院阻攔時,他簽署了第三道的《總統第9645號行政命令》,這包括北韓與部分的委內瑞拉官員在內,實際上這兩個國家,本來就不會有人能夠來美國,於是剩下的就只有穆斯林了。 莫罕達斯.甘地相信並曾說,如何對待弱勢群體是衡量文明的標準。唐納德.川普的旅遊禁令,無論是在本地或國外都是在拆散家庭和詆毀宗教的卑鄙行為。在最終的司法正義之前,《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與《是松 訴 美國案》都沒有通過檢驗,美國最高法院非但沒盡責去保護弱勢群體,還對持有偏見的權力鞠躬哈腰。現在的美國最高法院又再重犯過去最糟糕的錯誤。 約翰.羅伯茨院長宣布說,歷史的法庭已經將《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和《是松 訴 美國案》駁回了,在我看來《川普 訴 夏威夷案》也就是如此。” 大衛.科德憑什麼被譽為美國民族的精神脊梁?憑什麼被奉為美國近代最受尊敬的知識分子?不需要再去引經據典的檢閱他的資歷了,因為這篇短評已經為兩個議題提供了正確的答案。 格雷戈里.約翰遜的另外一位律師威廉.康斯特勒亦是非等閒之輩。威廉.康斯特勒於1919年7月7日在紐約市出生,1995年8月4日在紐約市去世,享年七十六歲。威廉.康斯特勒是美國當代最具有英雄氣概的猶太大律師,典型的美國知識分子,高瞻遠矚,敢做敢為,被美國新聞界譽為美國近代民權運動護法神。 威廉.康斯特勒故意留着一頭亂髮,就是在抗議美國的司法不公,譽滿天下,謗亦隨之,因為他接的案件多是不受歡迎的人物,因而有些新聞媒體稱他為美國最使人討厭的律師或最激進的民權律師。1941年,威廉.康斯特勒自耶魯大學畢業後,即加入美國陸軍通訊部隊,第二次世界大戰時被派到菲律賓服役,官拜陸軍少校。回到美國後在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取得學位,並在紐約與自己的兄弟合開律師樓維生。這個期間他參加了美國公民自由聯盟,開始介入民權案件的訴訟。 1960年著名非洲裔美國人保羅.里德(Paul Reed)被白人住宅區拒絕遷入,代表他起訴紐約市政府的就是威廉.康斯特勒。司法訴訟的結果,導致了紐約州議會通過了反住家種族歧視的《里德住家法(The Reed Bill of 1962)》,是為紐約州民權運動的輝煌成果之一。 1961年,在馬丁.路德.金博士的精神號召下,全國民權運動風起雲湧,到處挑戰邪惡的白人至上主義歪風,其中的自由乘客運動(Freedom Riders)就是佼佼者。當這批黑白混合的年輕人到達密西西比州之前,三K黨已經公開宣布,要使用暴力來收拾那些參與自由乘客運動者。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委派威廉.康斯特勒提前到達密西西比州,為即將出事的學生們提供法律協助。 當威廉.康斯特勒親眼看見幾位年輕的黑人,靜坐在掛有白人專用的餐廳里,還未說話就被白人警察暴力拘捕的情景時,激怒的威廉.康斯特勒說道 :“在這個世界上,說話是毫無用處的,必須要實幹,要有實際行動才會有效力!”他所指的效力,就是法律行動。 威廉.康斯特勒選擇了追隨馬丁·路德·金博士並義務為他出庭辯護,也為他落難的同志辯護,在六十年代的民權司法鬥爭中,威廉.康斯特勒扮演了一個舉足輕重的角色,他參與馬丁·路德·金博士在紐約、喬治亞、維吉尼亞、阿拉巴馬、密西西比、佛羅里達等州的民權抗議活動,被美國治安當局認定他是一位與馬丁·路德·金博士同樣的頭疼兼麻煩人物。 沒有任何一位美國民權律師的客戶群,會像威廉.康斯特勒的客戶群那麼具有爭議性:他的客戶休伯特.布朗(Hubert Gerold Brown)就是其中之一,時年已經七十五歲,現在依然在監獄中服役,這位被判終身監禁不得保釋的所謂民權運動領袖,實際上是一位徹頭徹尾的種族歧視的暴力分子。1971 年底,休伯特.布朗在紐約曼哈頓因持械搶劫罪被捕,被法庭定罪,在阿提卡州立監獄(Attica State Prison)服刑五年。 在獄中,休伯特.布朗皈依了伊斯蘭教,並改了一個穆斯林名字賈米爾·阿卜杜拉·阿敏(Jamil Abdullah al-Amin)。雖然休伯特.布朗在監獄裡皈依伊斯蘭教,並改了一個穆斯林名字,但是在他身上,依然看不到任何的宗教慈愛和寬容,依然是無所不在的種族主義和種族仇恨。 2000年3月16日,喬治亞州富爾頓郡(Fulton County)副警長瑞奇.金欽(Ricky Leon Kinchen)和另一位副警長阿爾德拉農.英格里什(Aldranon English),持着法官簽署的涉嫌偷車犯罪指控的拘捕令,前往休伯特.布朗擁有的雜貨店,試圖拘捕他歸案。在得知休伯特.布朗不在店裡後,兩位副警長就離開。巧合的是,在離開店鋪兩條街外,兩位副警長看見休伯特.布朗駕駛照他心愛的奔馳迎面而來,立即鳴警閃燈,截停休伯特.布朗。 兩車頭對頭近距離相接,瑞奇.金欽和阿爾德拉農.英格里什並排而立,瑞奇.金欽大聲命令 :“不准動!讓我看見你的手!”休伯特.布朗大聲回應說 :“就在這裡了!”休伯特.布朗從攪下來的車窗伸出來的,不是他的雙手,而是一支上了膛的手槍:朝着瑞奇.金欽和阿爾德拉農.英格里什狂射! 休伯特.布朗在案發後立即逃亡,成為美國聯邦調查局全國通緝的十大要犯之一。他在阿拉巴馬州落網,被引渡回亞特蘭大受審,檢察官要求判處死刑,但陪審團不同意,向法庭提議終身監禁永遠不得假釋的刑期,被法官接受。2002年3月9日,休伯特.布朗被喬治亞州法庭判處終身監禁,永遠不得假釋。威廉.康斯特勒與其他四位大律師聯手,也救不了休伯特.布朗的劫數:因為兩位前來執行拘捕行動的警察,一來持有法官簽發的拘捕令,二來兩位副警長全是黑人。瑞奇.金欽在職九年,遇害時年僅三十五歲,留下孤苦伶仃的妻子和兩位嗷嗷待哺的幼年孩子。 1968年,意大利超級記者奧莉安娜.法拉奇(Oriana Fallaci),出版了《自我主義者:十六位令人驚訝的採訪(The egotists; sixteen surprising interviews)》,其中有一篇是對休伯特.布朗的訪,留下了他大量的種族歧視言論。後人從這些荒唐透頂的言論中,看到了美國黑人維權運動的一個側影。在採訪時,奧莉安娜.法拉奇直接指責休伯特.布朗,就是一位不折不扣的種族主義者。休伯特.布朗回應說: “當然,我是一個種族主義者,就像林登.約翰遜、約翰.肯尼迪、亞伯拉罕.林肯、喬治.華盛頓與所有黑人一樣---因為所有黑人都是種族主義者。每個生活在美國的人,要麼是種族主義者,要麼將成為種族主義者。一個人不能保持中立:一個人必須站在一邊或另一邊,不能混合顏色或想法---白與白,黑與黑。種族整合是不可能的,我們對此不感興趣,也不想要它。 正是由於美國的種族主義,世界各地的黑人和有色人種才受到壓迫。縱觀歷史,公開反對美國及其種族主義的黑人都遭到流放、暗殺、謀殺或監禁。在這個國家,正義對黑人來是說就是一個笑話,而且充滿了虛偽的臭味。這個國家的正義意味着只是我們白人。黑人必須明白,在法庭上無法平息冤屈,只能在街頭通過武裝游擊行動。” 休伯特.布朗對美國的仇恨和怨毒是毫不掩飾的 :“我看到了美國的本來面目,這就是另一個德國,這是第四帝國,美國讓阿道夫.希特勒和納粹德國的記錄看起來不錯。”1967年休伯特.布朗週遊全國,到處鼓動美國黑人去採用都市游擊戰 ,“我們可以叫越共看起來,像教堂里周日查經班的老師!”休伯特.布朗要推翻美國政府,建立純黑人的第四帝國,堅決反對種族和諧,反對黑白通婚,堅持黑白種族必須徹底的隔離。 休伯特.布朗重複地說 :“在美國,唯一與黑人有關的政治就是革命,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路線。”1967年,休伯特.布朗在首都華盛頓的一次集會上公開鼓吹暴力 :“如果美國不下來,我們就把他燒下來!我告訴美國,操你媽!不是自由,就是死亡!” 諷刺的是,這麼一個徹頭徹尾的暴力分子,卻出任過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Student Nonviolent Coordinating Committee)第五任主席,休伯特.布朗在無法推動他的暴力策略後,只有到黑豹黨去發展他的種族主義勾當了。 1993年紐約世貿大樓被炸,主要的嫌疑犯是盲人酋長奧馬爾.阿卜杜勒-拉赫曼(Omar Abdei-Rahman),而他的辯護律師就是威廉.康斯特勒。威廉.康斯特勒的專長几乎全與遊行示威有關。1971年,紐約州阿提卡重型監獄發生囚犯暴動,主犯們全是威廉.康斯特勒的客戶。1973年,印第安土著霸占南達科塔州傷膝溪者,也是威廉.康斯特勒的客戶,當然他最著名與最成功的案件,就是焚燒國旗權利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 1777年6月4日,美國國會批准了星條旗為美國國旗的設計。美國國旗誕生之初,主要是用於在公海上保護船隻,在國內一直到南北戰爭後才開始普遍起來。十八世紀晚期,民族主義逐漸興起,立法保護國旗的呼聲,此起彼伏,不絕於耳。 由於《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原則問題,美國國會一直無法通過《褻瀆國旗法》。南達科塔、伊利諾伊、賓夕法尼亞三州,率先通過了州級的《褻瀆國旗法》,到1932年時,幾乎美國所有的州全立有州級不同程度的《褻瀆國旗法》。1942年6月22日,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簽批《國旗法典(The Federal Flag Code)》,詳細規定升旗與降旗的標準步驟和禮儀,自此美國國旗的地位,立時身價飆升。 1907年在美國司法史上,發生了美國最高法院第一起的國旗官司。1903年4月8日,內布拉斯加州通過了《褻瀆國旗法》。該州的啤酒商人威廉.霍爾特(William Halter),把美國國旗印在啤酒罐上,作為商業宣傳之用,引來一場憲法官司。辯論的主題有二: 第一:這種行為是否受到《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出版與言論自由的保護? 第二:美國國旗可否用於私人的商業行為? 這就是為著名的《赫爾特 訴 內布拉斯加州案(Halter v. Nebraska)》。案件於1907年1月23日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於1907年3月4日頒布裁決。除了魯弗斯.佩卡姆(Rufus Wheeler Peckham)認為可以外,其餘的八位大法官,以壓倒性的8比1票數,裁決內布拉斯加州勝訴,他們是: 第一位是:院長梅爾維爾.富勒(Melville Weston Fuller); 第二位是:約翰.哈倫(John Marshall Harlan); 第三位是:大衛.布魯爾(David Josiah Brewer); 第四位是:愛德華.懷特(Edward Douglass White); 第五位是:約瑟夫.麥肯納(Joseph McKenna); 第六位是:奧利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第七位是:威廉.戴爾(William Rufus Day); 第八位是:威廉.穆迪(William Henry Moody)。 約翰.哈倫大法官代表美國最高法院多數人意見撰寫的裁決書說: “長久以來,為了穩定,我們必須支持和遵守,無論是聯邦或州級通過政府以共和程序立法的法律。除非被基本法律或國家最高法典所禁止。這些法典不僅是為了公民的健康、安全和道德,而且還包括大眾的安寧、和平、幸福與繁榮。國會立法後,行政部門即可推廣全國,如果國會沒有該立法,州議會和政府可以依照自己的法律,來推動有利於人民的項目。 國旗是國家的主權象徵,聯邦法律可以取代州法律而付諸執行。在聯邦法未曾完善前,州法在其管轄權內有權禁止使用國旗作為廣告宣傳之用。有人辯稱說,國旗是代表國家主權的,但只能夠對國會來說是如此的,我們無法屈從這種觀點。 國旗與廣告之間是有其合理性存在的,如果將之使用在書籍、期刊、報紙、雜誌上的話,應該不至於引起對國旗敬畏者的憤概或侵犯。在任何情況下,州政府禁止將國旗用於廣告,不能視為不合情理的專制、視為沒有得到公平的司法權利保障。對於憲法而言,我們認為不允許將國旗用於廣告行為,並不會使人厭惡,我們確認內布拉斯加州法院的裁決為合憲。” 在美國司法體系裡,不同的時代,不同的背景,不同的價值觀,因而有着不同的法理解釋觀點。《赫爾特 訴 內布拉斯加州案》發生在二十世紀初期,因而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書就顯得沒有底氣,與其說是大法官們的司法觀點,倒不如說有點像牧師的講道詞:道德觀遠遠偏重於司法觀。最為重要的,整件訴訟只提到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平性,而完全沒有涉及另一重要的《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的言論自由表達權。 在美國民權律師的前赴後繼挑戰下,與國旗有關的美國最高法院訴訟可謂此起彼伏,從未間斷。1931年的《史特朗伯格 訴 加利福尼亞案(Stromberg v. California)》,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加利福尼亞州的《禁止紅旗法》違憲。這是美國最高法院第一次引用《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法理廢除地方法典的案例。 1929年時,葉爾塔.斯特羅姆伯格(Yelta Stromberg)是一位十九歲的南加利福尼亞州大學的學生,是青年共產黨聯盟(Young Communist League)的成員,也是當年先鋒夏令營(Pioneer Summer Camp)的負責人,青年共產黨聯盟是國際共產黨的美國分支,目的就是要製造意識形態,吸收未來的共產黨黨員。 1919年,在恐共症的潮流下,在國際共產要赤化美國的威脅下,加利福尼亞州通過了一條稱為《禁止紅旗法》:任何公眾場合不得懸掛紅色的旗幟。1929年,在宇采帕(Yucaipa)的夏令營時,每天早上,葉爾塔.斯特羅姆伯格命令參與的年輕人聚集一起,向升起的紅旗致敬,宣誓效忠。 事情被專門監督共產黨的更好美國聯盟(Better America Federation)檢舉,治安當局在搜查夏令營時,搜到了紅旗與共產黨宣傳刊物,於是將葉爾塔.斯特羅姆伯格與其餘的工作人員拘捕,提起公訴,加利福尼亞州法院將她定罪,案件纏訴至美國最高法院,是為美國司法史上著名的《史特朗伯格 訴 加利福尼亞州案》。 《史特朗伯格 訴 加利福尼亞州案》在1931年4月15日開庭聽證,出席的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長查爾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 第二位是:奧利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第三位是:威利斯.范德萬特(Willis Van Devanter); 第四位是:詹姆斯.麥克雷諾茲(James Clark McReynolds); 第五位是:路易斯.布蘭迪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 第六位是:喬治.薩瑟蘭德(George Alexander Sutherland); 第七位是:皮爾斯.巴特勒(Pierce Butler); 第八位是:哈倫.斯通(Harlan Fiske Stone); 第九位是:歐文.羅伯茨(Owen Josephus Roberts)。 美國最高法院於1931年5月18日頒布7票同意2票反對的壓倒性裁決 :《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不允許州級政府侵犯人民表達意見的言論自由,一舉廢除了加利福尼亞州的《禁止紅旗法》。在此判例後,美國各州議會,再也沒有人提案要《禁止紅旗法》,而《史特朗伯格 訴 加利福尼亞州案》被法學家們譽為是美國最高法院歷來最佳的裁決之一。 美國的開國先賢們,極力鼓吹政教分離與宗教自由,並不是單單一句口號,而是他們發現了一個普遍的真理:過度擴張的宗教勢力加上披着法律的權力,就是人民的禍害和國家的災難。這在1940年美國最高法院的《溫納斯維爾校區 訴 戈畢提斯案(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裡,徹底地體現了出來。耶和華見證人(Jehovah Witnesses)是基督教的一個流派,全球擁有八百餘萬信徒,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相信自己的五大神聖教條: 第一:世界末日到來的那天就是善惡決戰的時候;第二:上帝是唯一的真神;第三:拒絕服國民義務的兵役;第四:不承認三位一體基督教理論;第五:不得對包括國旗在內敬禮。 耶和華見證人的三大預言,更是充滿了不可思議的奇談怪論: 第一:天國出現;第一:耶穌再來;第一:世界末日。 美國是一個戰爭之國,開國至今,僅有二十六年是沒有戰爭的太平盛世,其餘時間全處於戰爭狀態中,因而導致宗教事業特別的興旺。經過了美國西班牙戰爭與第一次世界大戰,美利堅民族意識到全民團結的重要性,連教育領域亦成為鼓吹效忠國家的理想地盤。但是這個所謂都理想並不是全被認可。 1935年6月3日,耶和華見證人直系組織瞭望台協會(Watch Tower Society)總裁約瑟夫.盧瑟福(Joseph Franklin Rutherford),在賓夕法尼亞州年度大會上說 :“我們的孩子在學校上課要向國旗敬禮,要向國家朗誦效忠詞,那就是對神的極度不忠誠,我絕對不會那樣做!” 由於盧約瑟夫.盧瑟福的宗教地位,影響巨大,導致許多的信徒紛紛效法。約瑟夫.盧瑟福是瞭望台協會第二任權威式總裁,在位二十五年,是耶和華見證人的精神領袖。當年九月開學時,馬薩諸塞州林恩區(Lynn)三年級學生卡爾頓.尼科爾斯(Carleton Nichols),因為拒絕向國旗敬禮和朗誦效忠詞,而被學校開除。事件通過新聞傳播,散發到全國各地,形成兩極式分化,約瑟夫.盧瑟福在廣播電台中大力支持卡爾頓.尼科爾斯的所謂義舉,總部位於紐約市的耶和華見證人,決定聘請律師進行司法較量,和挑戰被侵犯的宗教自由憲法權利。 全國各地的公立學校立即紛紛跟進,視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為罪犯,要將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學生和老師踢出學校。耶和華見證人全力抵抗,採取了三大措施 : 第一:出版《忠誠(Loyalty)》為信徒們加油打氣;第二:創建天國學校(Kingdom School),臨時解決學生就學與教師工作問題;第三:採取法律行動保障宗教自由的憲法權利。 沃爾特.戈比蒂斯(Walter Gobitis)是剛入教的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為了響應號召,決定不在學校向國旗敬禮,當然也不朗誦國家效忠詞。在一次向國旗敬禮時,一位教師粗暴地將沃爾特.戈比蒂斯插在褲袋裡的雙手,暴力地硬拉扯了出來。 賓夕法尼亞州溫納斯維爾市是羅馬天主教徒聚集的地方,而羅馬天主教徒最仇恨的就是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在兩派宗教狂熱分子的仇恨挑撥之下,兩派孩子們的衝突日漸增加,最後終於發生暴力報復事件。當地的羅馬天主教堂神職人員,公開鼓動教徒在經濟上全力抵制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生意,導致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的生活陷進極端的困難處境。 在發生矛盾的初期,賓夕法尼亞州溫納斯維爾學校教育委員會儘量置身事外,但在政治壓力下,開始一面倒地允許學校因為不向國旗敬禮與不朗誦國家效忠問題而處罰、甚至於開除學生,還不接受投訴、調解、上訴。在這樣的環境下,司法解決已經是唯一的選擇途徑。 1938年2月15日,賓夕法尼亞州溫納斯維爾市法院開庭聽證。四個月後,美國聯邦地區法官阿爾伯特.馬里斯(Albert Branson Maris)裁決:賓夕法尼亞州溫納斯維爾市教育委員會敗訴,法理是在《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宗教自由權利保護下,他們無權強迫學生向國旗敬禮,也無權強迫學生向國家朗誦效忠詞。 兩個星期後,賓夕法尼亞州溫納斯維爾市教育委員會全體一致決議:向美國第三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翻盤動議。1938年11月9日,上訴案在美國第三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開庭聽證。經過一年的沉澱後,三位美國第三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一致裁決 : 阿爾伯特.馬里斯法官的裁決完全無誤,維持原判不變。 連輸兩庭的賓夕法尼亞州溫納斯維爾市教育委員會,決定要將案件的動議,遞向首都華盛頓的美國最高法院。由於案情牽涉到美國憲法原則,美國最高法院在1940年3月4日批准了訴訟文件移送令,是為著名的《溫納斯維爾校區 訴 戈畢提斯案》。 《溫納斯維爾校區 訴 戈畢提斯案》於1940年4月25日開庭聽證。耶和華見證人組織瞭望台協會的約瑟夫.盧瑟福,不僅是宗教狂熱份子,也是律師、檢察官。1895年曾出任過密蘇里州第十四區特別法官,他出版了二十一本書,在瞭望台協會全力推動下,共派發出去驚人的四億本之巨。約瑟夫.盧瑟福親自出馬,邀請了好友兼同事海登.卡溫頓(Hayden Covington)為助理,擔任辯護律師。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和美國律師協會權利法案委員會,提交了《法庭之友》書意見書,鼎力支持,但以幾乎是全軍覆沒為結局。 1940年6月3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8票同意1票反對的壓倒性裁決:沃爾特.戈比蒂斯敗訴,溫納斯維爾市教委會有權強逼學生向國旗敬禮,向美國朗誦效忠詞。這個裁決被多數的美國法學家認為可能是在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最為糟糕可恥的裁決之一。唯一的反對票是哈倫.斯通(Harlan Fiske Stone),八位投同意票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是: 第一位是:院長查爾斯.休斯(Charles Evens Hughes)、 第二位是:詹姆斯.麥克雷諾茲(James Clark McReynolds)、 第三位是:歐文.羅伯茨(Owen Josephus Roberts)、 第四位是:雨果.布萊克(Hugo Lafayette Black)、 第五位是:斯坦利.里德(Stanley Forman Reed)、 第六位是: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 第七位是:威廉.墨菲(William Francis Murphy), 第八位是: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 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撰寫的意見書強調說 : “《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並沒有允許公立學生不向國旗敬禮與不向美國朗誦效忠詞的權利。世俗的傳統必須尊重。溫納斯維爾校區的努力是為了國家的凝聚力,而不是下級對統治集團的效忠。國家的利益來自民族的團結。在本案中,遵從社會的規律遠比耶和華見證人所稱的個人自由來得重要。在宗教容忍的鬥爭里,良知的顧及不是主要的因素。 為了偉大的法律尊嚴而放棄個人的服從,並不是在鼓吹禁止宗教信仰自由。朗誦效忠國家誓詞,更是愛國主義的具體表現。本庭認為,國旗是國家團結的重要象徵,立法者將之法律化的原意,是教導孩子們正確認識國家的體系,既然向國旗敬禮,能夠達到這種合乎情理之目的,那就沒有必要拿着國家的命運做賭注。” 這篇裁決書是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一生中的最大敗筆。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是奧地利人,十二歲移民美國,哈佛法學院法學博士,是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創辦人之一,他的司法克制論(judicial restraint)法理,至今依然影響着美國司法界。所謂司法克制論是指除非迫不得已,法官不可輕易地裁決某些成文法律違憲,避免造成法理上的混亂。 唯一持反對意見的哈倫.斯通大法官,在附加的反對意見書上直指問題的癥結說 : “對民權自由的保障,就是保障其人類的思想和精神上的自由,以及有機會去表達出來。個人的自由基本要素就是沒有強制的行為,更沒有強制人民該如何去想和如何去說。如果在我們的憲法群星中有修理星的話,那就是沒有大小高低、東正教式的對於政治、宗教或其它特殊的官方意見。” 這幾句話已經成為美國司法界的自由法理準則。幾乎所有的美國法學家,包括大部分投贊成票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內,都公開承認《溫納斯維爾校區 訴 戈畢提斯案》的裁決是絕對性錯誤的。1942年,弗蘭克.墨菲大法官在美國最高法院的《瓊斯 訴 奧佩萊卡市案(Jones v. City of Opelika)》裁決書裡公開表態說 :“雖然當時我們大多數都投了贊成票,但是現在無一不認為那是一場錯誤。” 《瓊斯 訴 奧佩萊卡市案》是一場賣書需不需要營業執照的官司,因為當事人是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就變成了一件鬧到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案了。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一旦頒布,因為是司法途徑的最後結論,猶如覆水難收,無法善後。 弗蘭克.墨菲大法官在後悔之餘,命令他的法律助理全力以赴地去物色類似的新案件,再來一次重新裁決,作為補救之道。這就是1943年美國最高法院《西維吉尼亞州教委會 訴 巴尼特案(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的主要政治大背景。錯誤是要付出代價的,巨大的錯誤就要付出巨大的代價。美國最高法院在1940年6月3日的《溫納斯維爾校區 訴 戈畢提斯案》錯誤裁決,為整個美國社會帶來嚴重的災難後果。僅僅在1940年就發生四件惡意攻擊事件: 第一件:發生在1940年6月9日,在緬因州肯尼班克港(Kennebunkport),兩千五百名暴徒一哄而上,將耶和華見證人教堂,砸得稀巴爛; 第二件:發生在1940年6月16日,在伊利諾伊州利奇菲爾德(Litchfield),治安當局在沒有任何的證據下,以保護鄰居的莫須有罪名,將六十名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全數拘捕,關進監獄; 第三件:發生在1940年6月18日,在懷俄明州羅林斯(Rawlins),一幫子暴徒圍堵住五名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將他們暴打至嚴重傷殘; 第四件:發生在1940年6月22日,在懷俄明州帕口(Parco),一幫子暴徒抓住一位耶和華見證人信徒,模仿波士頓茶葉事件手法,用滾燙的柏油加雞毛,幾乎被活生生害死。 霎時間,在全國三百個社區中,共有一千五百位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受到暴力攻擊。暴徒們的統一口號是 :“他們全是不值得信任的叛徒!這是美國最高法院說的!你們沒有聽到嗎?”更為嚴重的,是有數件私刑處死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的暴行發生,這已經觸及到這個國家的底線。1940年6月16日,美國司法部長弗朗西斯.比德爾(Francis Beverley Biddl)在全國廣播電台宣布 : “耶和華見證人信徒不斷地被暴力攻擊,他們沒有犯罪,但暴徒們卻認為他們已經犯罪,應該給以懲罰。我不會容忍這些暴行,這些模仿納粹魔鬼手法的行為必須剷除。” 這些暴行使美國最高法院下定決心,全力以赴地尋求新的機會,來彌補《溫納斯維爾校區 訴 戈畢提斯案》造成的嚴重惡果,於是1943年的《西維吉尼亞州教委會 訴 巴尼特案》應運而生。 美國三個政府的任何領導人是種族主義分子的話,都會是美國的災難。唐納德.川普總統就是一位徹頭徹尾的白人至上種族主義分子,在他的倒行逆施政策下,就任僅僅兩年多,美國境內的白人至上種族仇恨組織,就在飛快發展。根據南方窮人法律中心(The Southern Poverty Law Center)發布的資料顯示,僅僅在2017年至2018年,種族仇恨組織就由一百個暴增至一百四十八個。目前在美國境內的大小種族仇恨組織,一年間暴增7%,已達到一千零二十個的歷史性高度,這就是唐納德.川普總統在位兩年來,領頭禍害美國民權的政績之一。 《西維吉尼亞州教委會 訴 巴尼特案》是推翻《溫納斯維爾校區 訴 戈畢提斯案》案例的劃時代裁決。在美國的司法史上,為了糾錯功能的靈活性,美國最高法院使用新判例來否定舊判例的事件極為普遍,因而平均案例的壽命大約是四十五年,而《溫納斯維爾校區 訴 戈畢提斯案》判例僅三年時間就被新的《西維吉尼亞州教委會 訴 巴尼特案》判例推翻,實屬罕見,也許是絕無僅有的罕見案例。 二十世紀三十年代,阿道夫.希特勒的納粹黨在德國,就是因為耶和華見證人信徒不肯向德國納粹旗敬禮,而採取了懲罰手段---不是在法庭上辯論,而是直接送進集中營處死。《溫納斯維爾校區 訴 戈畢提斯案》裁決後,西維吉尼亞州議會如獲至寶,對於耶和華見證人信徒不肯俯首、不肯遵守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向國旗敬禮與向國家朗誦效忠誓詞的行為實行報復:1942年1月9日開始,除了嚴格執行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外,還將所謂的愛國理論強加進賓夕法尼亞全州的教科書上。 問題不僅是是美國最高法院的災難性裁決,也不全是在敬禮或效忠議題上,而是西維吉尼亞州教委會所規定的敬禮方法,不是美國式的五指合併手沾頭部的軍禮,而是單手前伸的納粹式軍禮。如此這般的荒唐法規,居然是故意違反者家長與學生連坐,視為刑事犯罪,處以五十元罰款與入獄三十天。 瑪麗.巴內特(Marie Barnette)和蓋特爾.巴內特(Gathie Barnette)是兩姐妹,全家都是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就讀於西維吉尼亞查爾斯頓市滑坡學校(Slip Hill Grade School)。奉她們父親沃爾特.巴內特(Walter Barnette)的命令,不得向國旗行納粹式敬禮,也不得朗誦效忠國家誓詞,導致被學校當局驅趕回家。沃爾特.巴內特聘請律師霍勒斯.梅爾達爾(Horace Spencer Meldahl)入稟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控訴西維吉尼亞州教委會違反與侵犯她們的宗教自由憲法權利。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引用《溫納斯維爾校區 訴 戈畢提斯案》判例,裁決沃爾特.巴內特敗訴。沃爾特.巴內特再上訴至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三位聯邦法官裁決沃爾特.巴內特勝訴,並頒布裁決意見書說 : “一般來說,且不論我們是否同意,如果不遵從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是使人不舒服的。但是對於《戈畢提斯案》來說,我們有義務不遵從這種不合情理的裁決。” 在美國司法史上,下級否決上級、尤其是否決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的案例,實屬罕見。西維吉尼亞州教育委員會決定將案件上訴到美國首都美國最高法院,是為開創歷史先河的《西維吉尼亞州教委會 訴 巴尼特案》。 1943年3月11日,《西維吉尼亞州教委會 訴 巴尼特案》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列席聽證的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是: 第一位:新院長查爾斯.休斯; 第二位:歐文.羅伯茨; 第三位:雨果.布萊克; 第四位:斯坦利.里德; 第五位: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 第六位:弗蘭克.墨菲; 第七位:威廉.道格拉斯; 第八位:羅伯特.傑克遜; 第九位:威利.拉特利奇(Willey Blount Rutledge)。 《溫納斯維爾校區 訴 戈畢提斯案》後,美國最高法院發生許多人事變化,查爾斯.休斯大法官榮升為院長,又有兩位新上任的大法官,風氣為之一新。案件在全國律師協會和新聞輿論的龐大壓力下,草草開場。主要的法理焦點,圍繞着《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賦予的言論、宗教等自由權利是否適合本案。全國律師協會與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以法庭之友身份,同時向美國最高法院呈遞意見動議,表明《溫納斯維爾校區 訴 戈畢提斯案》的裁決,是絕對的錯誤,應該撤銷。 威廉.道格拉斯、雨果.布萊克和弗蘭克.墨菲,痛定思痛,悍然自我否定,改投贊成票。1943年6月14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6票同意3票反對的裁決:公立學校不得強逼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師生或任何人,向國旗敬禮和朗誦效忠國家誓詞。美國最高法院選擇6月14日這天來頒布裁決令,是有其特殊意義的:那天是美國法定的國旗日。 裁決書由羅伯特.傑克遜大法官執筆,通篇的意見,除了簡短的論述《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的涵蓋範圍,西維吉尼亞州教委會或任何級別政府,絕對無權強逼師生向國旗與朗誦效忠誓詞。其餘的大部分文字,全是就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的《溫納斯維爾校區 訴 戈畢提斯案》裁決法理,像教授訓斥小學生一樣,逐條逐句地將之駁斥得體無完膚。 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不服,在附屬意見書裡與羅伯特.傑克遜大打筆戰,也算是美國最高法院的趣聞軼事一件。由於個人觀點而內訌,導致兩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因而自此發生心結而交惡。短命的《溫納斯維爾校區 訴 戈畢提斯案》裁決案例,自此廢除。 《權利法案》最原始的目標,就是要把這些矛盾從盛衰不定的政治爭議中擺脫出來,使大眾與官員無法加以干涉,只得由美國法院來決定其法理原則。一個人的生命財產、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集會自由權利不得剝奪,也不得交由選票來決定,或寄望於不再有選舉。羅伯特.傑克遜大法官在裁決書裡,理直氣壯地說 : “本案之困難處是模糊不清,因為牽涉到的那面國旗是我們自己的國旗。無論如何我們必須無懼地執行憲法權利,即使那些自由是理智的和精神,或許一些社會機構組織。自發的與自願的愛國主義不會凋萎,在我們自由思想體系裡,強制的愛國主義是無法吸引人的。有異見的自由並非無所謂,可能造成自由的陰影。 有異見的自由,往往會是觸及有次序的核心議題。向國旗敬禮是一種原始的、但有效的溝通觀念,但也是一種強制性的團結思想,命中注定地與《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完全背道而馳。關於向國旗敬禮,一個人的暢快或許是另外一個人輕蔑的玩笑。 國旗不能夠視為凝聚團結的象徵,羅馬帝國驅逐基督徒,西班牙宗教法庭審查猶太人,西伯利亞人放逐俄羅斯後裔等歷史,都說明這個理論之不能成立。那些發動使用強制手段消滅異己者無不一致同意,最後發現自己的結局就是墳場。” 在《溫納斯維爾校區 訴 戈畢提斯案》案中,投支持票的雨果.布萊克改變主意,連同威廉.道格拉斯共同在附加贊同書裡說 :“用高壓的手段達成的忠誠事實,只是自證是在保護自己利益的行為。愛護國家行為必須來自自由心靈與自願心態。” 在《溫納斯維爾校區 訴 戈畢提斯案》後的八十年,曾有超過五件類似的訴訟進入美國最高法院,但全以此案判例為法理裁決為敗訴。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壽命平均是四十五年左右,熬過了八十年,也算是難得的老當益壯。 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美國國內爆發大規模的反越戰示威遊行,而示威者多以焚燒國旗作為發泄情緒的方式,這導致《國旗侮辱法》的再度抬頭。196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國旗侮辱法》,自此美國包括聯邦在內的四十八個州擁有了《聯邦國旗侮辱法》,又重新開啟了侮辱國旗是否違憲的爭議時代。自1968年7月5日開始生效的《美國法典第18章第700款》規定 :“凡故意在公眾毀壞、污損、焚燒、踐踏美利堅合眾國國旗者,罰款不超過一千元,或入獄不超過一年,嚴重者兩者並罰。” 20世紀70與80年代,鑑於《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的威懾力,有二十幾個州修改了其過時的《侮辱國旗法》。1989年,借着《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的旋風,侮辱國旗與憲法權利的矛盾,終於在美國最高法院攤牌,是為改變美國人對國旗觀念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與《美國 訴 艾希曼案》。 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於1989年3月21日,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整案的辯論主題是:用法律規範不准侮辱國旗,是否違反《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權利?九位出席聽證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長威廉.倫奎斯特; 第二位是:威廉.布倫南、 第三位是:拜倫.懷特、 第四位是:瑟古德.馬歇爾、 第五位是:哈里.布萊克門、 第六位是:約翰.史蒂文斯、 第七位是:桑德拉.奧康納、 第八位是:安東尼.斯卡利亞 第九位是:安東尼.肯尼迪。 整件案子的辯論焦點 :《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的保障言論自由範圍,是否包括焚燒國旗在內?結論是 : 所有各美國聯邦與州級關於褻瀆國旗為刑事犯罪的法律,全部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原則與精神,立即全部廢除。這個裁決導致全美國五十個州中的四十八個州《褻瀆國旗懲罰法》立即失效。美國最高法院於1989年6月21日頒布了5票同意4票反對的裁決結果:威廉.布倫南、安東尼.肯尼迪、瑟古德.馬歇爾、哈里.布萊克門與安東尼.斯卡利亞五位大法官投贊成票,投反對票的三位大法官是威廉.倫奎斯特、約翰.史蒂文斯、拜倫.懷特和桑德拉.奧康納。 威廉.布倫南大法官在裁決書裡說 : “格雷戈里.約翰遜為了介入一種意味深長的表達行為而被定刑,各州為防止破壞和平,不能支持這個定刑,因為格雷戈里.約翰遜並沒有威脅與擾亂任何的和平。或者說維護國旗是國家形象介入政治行為就是觸犯法規。完全可以理解一部分人因為政治抗議而去焚燒或踐踏國旗的行為,雖然這種是表達言論自由的一種行為方法,可能傷害到一部分人的情感,但是在憲法權利保障下,政府不得因此而將其定罪。” 安東尼.肯尼迪大法官在贊同附屬意見書裡,簡潔地補充說 : “因為向我們提出了一個明確而簡單的法規,可根據純粹的憲法命令來判斷,結果只能擺在我們的門上。困難的事實是,有時我們必須做出我們不喜歡的決定。我們之所以選擇他們是因為他們是對的,就我們所看到的法律和憲法而言,因為他們是對的,才得以推翻舊的結論。我們對程序的承諾是如此之大,以至於在極少數情況下,我們不暫停表達對結果的不滿,也許是因為擔心破壞該決定有價值的原則。這是罕見的情況之一。 儘管象徵通常是我們自己使用他們製作的國旗,但國旗在表達美國人所共有的信念,對法律與和平的信念以及維持人類精神的自由方面始終如一。今天的案例,迫使人們認識到這些信念給我們付出的代價。保護那些藐視國旗的人是很痛苦的但也很重要。本案就是一件罕見的案例。儘管象徵是我們製造出來的,但國旗經常標誌美國人分享人類精神所需的和平與自由,保證我們權利的國旗被藐視,是一件悲傷的事情。” 2015年11月,安東尼.斯卡利亞大法官在費城,做出他人生最後一場的公開講演,在被問及為什麼他會在《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中投下贊成票時,他的回答與安東尼.肯尼迪大法官的觀點完全一致 : “解釋憲法必須以法律條文為標準,而不是個人愛惡為原則。”安東尼.斯卡利亞大法官幽默地說 :“如果什麼都是我說了算的話,那麼我會把那些穿涼鞋的、留着邋遢鬍子的、講話稀奇古怪的傢伙、焚燒國旗的人等,全部關進監獄裡,但是我不是皇帝。” 頭髮的票的威廉.倫奎斯特院長發表反對意見說 : “在我們兩百多年的歷史中,美國國旗已成為體現我們國家的可見標誌。它不代表任何特定政黨的觀點,也不代表任何特定的政治哲學。旗幟不僅是在思想市場上競爭認可的另一個思想或觀點。不論他們可能具有何種社會、政治或哲學信仰,數以百萬計的美國人都以幾乎神秘的敬畏之情對待它。我不同意《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使《國旗法》和五十個州中的四十八個州的法律無效,這些法律已經將公開焚燒國旗定為刑事犯罪。” 約翰.史蒂文斯發表公開反對意見說 : “旗幟不僅是將十三個新興殖民地轉變為世界大國的勇氣、決心、自然恩寵的驕傲象徵,它還象徵着自由、機會均等、宗教寬容、和對於擁有我們共同願望的其他民族來說,這標誌的價值無法衡量。該案與令人反感的想法無關。它涉及令人不愉快的行為,在我看來這是在減少了一項重要的國家資產的價值。而且格雷戈里.約翰遜只因表達他的意見受到懲罰,而不是意見本身受到懲罰。與表達言論象徵相比,國旗因獨特的代表與象徵着國家的團結,政府有權通過立法來禁止焚燒國旗。” 在一個文明而自由的社會裡,國旗爭論的議題永遠不會折中而得出令各方面都滿意的結論。《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裁決後,一位北卡的憤怒居民,在自己的住家前院,豎起了一面巨大的鐵皮國旗,自己拿着棍子,站在旁邊拍照留念。鐵皮國旗下面寫着幾個大字 : 來試着燒燒這面國旗看看!當然沒有人有權、也沒有人膽敢到他私人財產的住家地皮里,去焚燒那面永遠點不着的國旗。 1989年,美國第101屆國會情緒化地通過了所謂的《褻瀆國旗懲罰法(Flag Desecration Penalties Act)》,祭出兩千元罰款,坐牢一年的酷刑條款來嚴懲任何詆毀美國國旗者。1989年10月20日,美國參眾兩院將通過的《褻瀆國旗懲罰法》國旗修正案送到了白宮,喬治.老布什總統的政治麻煩已經夠多了,不想介入這個極度爭議的國旗修正案,於是以“應該付諸於憲法修正案處理”為法理,將之擱置,不聞不問。按照美國法律,十天之內美國總統如果不否決不理睬,國會又不在休會期間的話,該法案即自動生效,是為法理上的口袋否決制度。 《褻瀆國旗懲罰法》果然在1989年10月30日午夜12:01分法律生效後,立即爆發兩處挑戰新法律的抗議事件。 第一件 : 發生在華盛頓州西雅圖市,由美國越戰退伍軍人反戰爭反帝國主義聯盟發動示威,四位反戰示威者馬克.哈哥提(Mark Haggerty)、詹妮弗.坎貝爾(Jennifer Campbell)、大流士.斯特朗(Darius Strong)和卡洛斯.加爾薩(Carlos Garza),在州議會外面,當着新聞媒體點燃了一面美國國旗,進行抗議。四位被拘捕者的背景使人擔憂。在焚燒國旗前他們互相併不認識,也不是美國共產黨或外圍分子,純是政治意見相同的同志,更重要的是,這說明了年輕人站出來抗議憑的是直覺、熱情與良知。 四人被拘捕後,依據《美國法典第18條第700款》應該在美國聯邦法院提起公訴。但被美國聯邦法官以《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判例為法理,拒絕受理。檢察官直接將案件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被立案為《美國 訴 哈哥提案(United States v. Haggerty)》。《美國 訴 哈哥提案》被撤銷後,四人的法律麻煩並沒有了結。焚燒國旗本身沒有問題了,但是由於焚燒的國旗是從西雅圖議會大樓郵政局偷出來的,因而必須面臨盜竊政府財產的刑事指控,由於證據確鑿,無法抵賴,只好低頭認罪,被罰微款結案,卡洛斯.加爾薩與大流士.斯特朗兩人,則被判入獄三天。 第二件 : 發生在首都華盛頓國會山莊,格雷戈里.約翰遜夥同德里特.斯科特(Dread Scott)、肖恩.艾希曼(Shawn Eichman)和大衛.布萊洛克(David Blalock)三位同志,在眾多記者眼皮底下,公開焚燒一面國旗,抗議美國政府。德里特.斯科特是藝術家,他的厭惡美國國旗是有着習慣性的前科,他曾在芝加哥藝術學院展出他腳踏國旗的所謂藝術作品。 大衛.布萊洛克是美國越戰退伍軍人,反戰爭反帝國主義聯盟成員。肖恩.艾希曼是反藝術監管聯盟(Coalition Opposed to Censorship in the Arts)成員,而格雷戈里.約翰遜是美國共產黨外圍組織共青團成員,四個人的共同點,全是國際共產黨與美國共產黨的狂熱支持者。 首都治安當局並沒有立即採取行動,在新聞報道的相片中,確認是他們四人之後再將之提起公訴,但結果像西雅圖的情況一樣,被首都美國聯邦法院拒絕受理。美國司法部直接將案件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被立案,美國最高法院將此案與《美國 訴 哈哥提案》合併處理,是為《美國 訴 艾希曼案》。這是美國最高法院關於後續性美國國旗矛盾的最後一案。美國司法部與美國國會,全在美國最高法院裡碰了一鼻子的灰。 1990年5月14日,《美國 訴 艾希曼案》在首都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大法官們是《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的原班人馬。毫無任何新鮮的法理與出乎意料之外的雄辯。在《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判例墨水未乾之際,也不會有任何的奇蹟出現。1990年6月11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了5比4的裁決 :《褻瀆國旗懲罰法》無效作廢。美國最高法院為此案定下來一個更清楚的衡量標準 : “政府不得僅僅為了保護國旗的形象,而貶損藐視個人使用形象行為表達意見的自由權利。” 格雷戈里.約翰遜是一個典型的共產主義狂熱者。每次左派遊行示威,都會見到他的身影。格雷戈里.約翰遜在多次遊行時,都備有一隻鮮血淋淋的豬頭,一邊用繩子拖拉着一邊大叫: “操死美國!”"打倒美國!”“打倒帝國主義!”“打倒資本主義!” 在叫囂完這些口號,然後格雷戈里.約翰遜就嬉皮笑臉地嘲笑 :“當然,美國就是這個豬頭!” 2011年10月14日,沉積而無聊的格雷戈里.約翰遜又再度成為新聞人物。他夥同兩位同志,把自己用鐵鏈子綁在加州薩克拉門托監獄大門上,支援囚犯們的抗議活動因而被拘捕。格雷戈里.約翰遜以焚燒美國國旗馳名於世,也因此而撈到一些經濟利益。2019年6月,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市政府忍痛賠償了他二十五萬美元,作為他的精神損失賠償金,因為在2016年抗議焚燒國旗時,克利夫蘭市治安當局拘捕了他,侵犯了他的憲法權利。 1990年,美國國會在美國最高法院裡連輸了《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與《美國 訴 艾希曼案》兩案後,知道除了修憲外,已經沒有任何途徑恢復《褻瀆國旗懲罰法》。於是啟動修憲程序 : 美國國會與各州有權禁止侮辱美國國旗的立法,但是反應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受歡迎。《美國憲法》規定修憲動議,必須得到大多數票決,才可以發到全國五十個州的議會認可,當達到三分之二州議會認可時,由美國國務卿簽署成憲法,美國總統在修憲業務上沒有任何的法律立場和地位,更無權介入。 憲法是國家基本至高大法,是所有法律的至高標杆,也是所有法官裁決糾紛的唯一標準。美國開國立憲的兩百四十餘年間,共有修憲動議一萬餘次,通過了三十三條,但僅有二十七條動議被執行,其餘的六條,有些已經熬了兩百多年了,還沒有足夠的三分之二州議會認可,有些已經遠離現實,成為死案。從數字上就可以看出,在美國修憲的路程是如何的艱難,這種因護旗而修憲的動議,幾乎是沒有成功的可能,最多也就是擺擺政治高姿態而已。 禁止侮辱國旗入憲案,在美國眾議院需要290票才能過關,但僅得254票支持,有177票反對,在美國參議院需要67票過關,僅得58支持票,有42票反對,形同兒戲的所謂禁止侮辱國旗入憲案,只得宣布流產。 每個國家有其獨特的文化,也有其獨特的國旗標準,每個國家對國旗的態度都應該得到尊重。美國法律規定所有的聯邦政府建築和公立學校都必須懸掛美國國旗,但沒有禁止懸掛任何外國國旗。嚴格來說,在美國土地上懸掛納粹、法西斯、共產黨、邦聯美國旗等並沒有觸犯任何的法律,但卻傷害了民族感情,激發敵對與仇恨的情緒。 從歷史與現實的角度來觀察各國有關國旗的態度,可以得出一個諷刺的結論 : 越是獨裁專制的國家,越是重視國旗的尊嚴和權威,越是文明的國家,越是容忍詆毀或焚燒國旗的行為。納粹、法西斯與共產黨全是些徹頭徹尾的獨裁專制政權,由於沒有自信,必須使用暴力統治來維護他們的權威,而黨旗或國旗正是代表權威的標誌。阿道夫.希特勒下令屠殺不肯向納粹旗敬禮的耶和華見證人信徒案例,恰恰就是最佳的說明。 至今為止,尚沒有見到有在共產黨國家公開焚燒國旗而無嚴重後果的案例。在納粹、法西斯與共產黨的統治下,任何褻瀆或侮辱他們黨旗或國旗的行為,都會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叛國行為,在獨裁專制的暴政眼裡,黨就是國,國就是黨,黨國不分,公私莫辨,黨旗或國旗是所有獨裁暴政的權威象徵,為了達到欺騙人民的勾當,尤其是在嚴重缺乏司法獨立的大環境下,寡頭政治們的國旗權威是絕對不容許任何人民挑戰的。 《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賦予人民有申訴委屈與要求賠償的權利,而示威抗議正是展示委屈的最佳途徑,因而在美國的司法史上,極少有法官對被起訴的示威者,包括焚燒國旗者在內處以嚴厲的懲罰,通常來說,都是口頭警告,不留案底,或罰以微小金錢為結案。因為文明社會與司法倫理意識到:包容遠比懲罰更重要,更有實際性的效果。 1935年7月26日,一批紐約反納粹的示威者,湧上德國郵輪布萊梅號(SS Bremen),撤下掛在船頭的納粹旗,丟到哈德遜河裡,引發了一場外交糾紛。納粹駐美大使緊急向美國國務院提出嚴重抗議,但被美國政府強硬拒絕,因為丟到哈德遜河裡的,是納粹黨旗而不是德國國旗,而美國公民有權藐視納粹黨旗,這與國家禮節無關。但在德國納粹眼裡,納粹就是德國,德國就是納粹。在文明社會看來是荒唐可笑,但在獨裁專制的暴政看來卻是天經地義。這就是納粹駐美大使自以為是的向美國國務院提出嚴重抗議的所謂法理。 美國法院認定黨旗與國旗的區別是有案例可查的。1941年1月1日,德國駐三藩市領事館懸掛了納粹黨旗,慶祝第三帝國成立七周年,被美國海軍水手哈羅德.斯圖爾特文特(Harold Sturtevant)和埃里克.萊基(Erick Lackey)衝進去,扯了下來,用腳踐踏。兩人被拘捕,交由美國軍事法庭審判,哈羅德.斯圖爾特文特被開除軍籍。德國外交部長向美國國務院提出官方抗議,因為事件發生在德國領事館裡面,美國政府正式道歉了事。同一年,德國向美國宣戰,哈羅德.斯圖爾特文特因而得到特赦,恢復軍籍,重回海軍服役,成為一段黨旗與國旗的佳話。 焚燒國旗的行為並不是在每個國家都認為是非法的。《美國聯邦法典》與五十個州中的四十八個州,全立有《褻瀆國旗法》,但全被美國最高法院撤銷掉,因而在美國,焚燒國旗表達抗議並非違法。大前提是在焚燒國旗時,必須以不傷害他人、不破壞環境、不擾亂治安為先決條件,違反者依然會被控以縱火、偷竊、故意破壞公物、破壞社會安寧等罪。 論者認為美國有四十八個州立有《褻瀆國旗法》,實際上是四十七個州。1998年6月25日,威斯康辛州最高法院在《詹森 訴 威斯康辛州(Mathew Janssen v. State of Wisconsin)》中,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判例,裁決威斯康辛州敗訴。這意味着威斯康辛州的《褻瀆國旗法》違憲,立即取消。威斯康辛州議會群情洶湧,數次重新起草《褻瀆國旗法》,但均未成功。懷俄明和阿拉斯加是僅有的剩下的沒有《褻瀆美國國旗法》的兩個州。懷俄明州的州旗法典中確實有一個條款聲明:“該州法律針對濫用國旗而提供的所有處罰均適用於州旗。”但似乎從來沒有執行過,形同虛設。但似乎從來沒有執行過,形同虛設。 與所有的獨裁暴政相比,文明國家恰恰相反,並不把褻瀆國旗事件看得那麼嚴重 : 美國允許焚燒國旗,比利時的法律並不禁止褻瀆國旗,加拿大根本就沒有褻瀆國旗的法律,丹麥乾脆白紙黑字用法律註明可以焚燒國旗,瑞典法律規定不得使用刑事條款起訴焚燒國旗者,剛擺脫共產主義的羅馬尼亞驕傲地宣布 : 焚燒國旗不算違法。聯合國的國旗經常在世界各地被公開焚燒,作為抗議的泄憤出氣筒,未聞聯合國起訴了哪個抗議者,哪個焚燒聯合國國旗者者,哪個褻瀆聯合國國旗者。 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使五十個州中的四十八個州的現行《褻瀆國旗法》無效。二十多年後,這個問題仍然引起爭議,民意調查顯示,大多數美國人仍然支持禁止焚燒旗幟的行為。國會確實在1989年通過了《船旗保護法》這使褻瀆國旗成為聯邦罪行。1990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 訴 艾希曼案》案中,該法被與《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相同的五位大法官多數票推翻,成為廢紙一張。自《美國 訴 艾希曼案》裁決以來,美國國會多次審議新版《褻瀆國旗懲罰法》修正案,在美國眾議院通過,但在美國參議院中被否決掉。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因抗議而褻瀆國旗事件層出不窮,甚至於不僅僅局限於愛國、法理和是非之爭,還有付出生命代價的悲劇,威廉.蒙福德事件(William Bruce Mumford Affair)就是最佳的例證,為了一小塊布而賠上生命,是否值得,見仁見智。素有音樂之都的新奧爾良,是由法國人在1718年時創建的殖民地,取用法國城市奧爾良而得名。在1803年賣給美國前,是法屬路易斯安那的首都。1718年至1763年被法國統治,1763年至1802年被西班牙統治,1802年又被法國第一共和統治,1803年歸於美國,1861年至1862年被邦聯美國占領,1862年被美國強奪回來。威廉.蒙福德事件就是發生在這段青黃不接的時段,因而增加了種族主義與政治鬥爭的色彩。 1861年1月29日,在南北戰爭爆發前兩個月,有情報湧進了華盛頓,說路易斯安那州官員正在陰謀策劃扣留聯邦政府的一艘押鈔船。詹姆斯.布坎南總統的財政部長約翰.迪斯(John Adams Dix)得悉後,立即發了一封秘密電報給新奧爾良市長約翰.門羅(John Thompkins Monroe)說 :“如果有人意圖把國旗扯下來的話,可以將之就地正法!”這是美國政府開始正視褻瀆國旗事件的最早典故。 1861年4月26日,美國海軍戰艦波卡洪塔斯號(USS Pocahontas)艦長亨利.莫里斯(Henry Morris),在沒有得到北軍將領大衛.法拉格特(David Glasgow Farragut)的批准前,就派海軍陸戰隊登岸,到達政府鑄幣廠,強行撤下美國邦聯旗,升起美國聯邦星條旗。在更換旗幟間,引起圍觀的新奧爾良居民怒罵叫囂,陸戰隊軍官大聲宣布:任何膽敢觸碰星條旗者,波卡洪塔斯號將使用大炮懲罰之。 在圍觀的人群中,有七位勇敢的新奧爾良居民站了出來,公開反抗換旗行為,火爆的衝突場面一觸即發。其中一位是威廉.蒙福德, 他在陸戰隊離開後,獨自一人將星條旗強行扯下,丟在泥巴地上踐踏,然後拖拉着帶到了市政府大樓,一路上受到示威群眾英雄式的歡呼,並有多人參與踐踏凌辱,到達時,星條旗已經是破布一塊了。波卡洪塔斯號立即開炮轟炸,威廉.蒙福德被炮彈碎片擊中,受了輕傷。 1861年5月10日,在失而復得的新奧爾良,發生了一件血腥而非法的死刑案件。北軍將領法大衛.法拉格特在攻克新奧爾良後,還未正式舉行投降典禮,就派兩名士兵,拿着他的手令,帶着星條旗幟,命令新奧爾良市長約翰.門羅,立即將市政府大樓屋頂,政府鑄幣廠的邦聯美國旗降下,換上北方的星條旗。 約翰.門羅拒絕的法理有二:第一:新奧爾良尚未正式投降;第二:新奧爾良市長無此權力。 大衛.法拉格特暴怒,誓要報復。三天后,戰區司令美國陸軍少將班傑明.巴特勒(Benjamin Franklin Butler),下令徹底占領新奧爾良。1861年5月1日,班傑明.巴特勒下令拘捕威廉.蒙福德,在新奧爾良臨時軍事法庭上控以叛國刑事重罪。1861年5月30日,新奧爾良臨時軍事法庭宣布:威廉.蒙福德叛國罪名成立,判處死刑。按照軍事法庭法律規定,執行處決死囚需要戰地長官的簽批。於是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惡名昭彰的所謂《第70號特別命令》就此出爐。班傑明.巴特勒所簽發下令處決蒙福特的命令是 : “威廉.蒙福德是一位新奧爾良公民,被新奧爾良臨時軍事法庭裁定叛國罪名成立。其因是在美國政府擁有的建築物上,扯下由美國海軍指揮官大衛.法拉格特下令升起的國旗。新奧爾良臨時軍事法庭裁決依法處死。我命令在1862年6月7日星期六上午8:00至12:00之間,將威廉.蒙福德環首處決,此令。” 1862年6月7日中午前,為了達到殺雞儆猴之威懾作用與星條旗神聖不可侵犯之目的,就在威廉.蒙福德扯下美國國旗那個地點執行死刑。按照傳統,在行刑前允許死囚發表講話。平常衣冠整齊,言談斯文的威廉.蒙福德,毫不畏死他大聲抗議說明:他熱愛南方邦聯美國,也願用生命支持南方邦聯美國,他之扯下星條旗是義無反顧的正義之舉。 威廉.蒙福德死後,導致南北之間的仇恨加深了,這可從南方政權領導們的反應看出來:1862年6月18日,路易斯安那州長托馬斯.摩爾(Thomas Overton Moore)宣布:威廉.蒙福德是邦聯美國的護國*英雄,是路易斯安那州的精神楷模。邦聯美國陸軍統帥羅伯特·李將軍(Robert Edward Lee),親筆致信北方將領亨利.哈勒克(Henry Wager Halleck),要他解釋北方軍在沒有得到新奧爾良的正式降書前被扯下國旗,何罪之有?邦聯美國總統傑斐遜.戴維斯(Jefferson Finis Davis)頒布命令,指控班傑明.巴特勒是兇手兼戰犯,罪應處死。 也許班傑明.巴特勒良心未泯,私下經常暗中在經濟上幫助威廉.蒙福德的寡婦妻子,戰後還在華盛頓為她安排了一份很優惠的工作。威廉.蒙福德於1819年12月5日在北卡羅萊納州出生,定居新奧爾良,就像大部分的南方白人一樣,是蓄奴制度與種族隔離制度忠誠支持者。威廉.蒙福德死時年僅四十二歲,他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第一位因為褻瀆國旗而被處以極刑的悲劇人物。 美國第一部《褻瀆國旗懲罰法》自1897年實行後,毒汁四溢,殺氣騰騰地湧向全國,導致人心惶惶,唯恐遭殃。1899年10月20日的《芝加哥內洋報(Chicago Inter-Ocean)》發表評論說 : “1899年的伊利諾伊州法律是一條使人作嘔的惡法,把國旗的形象變成了可怕的象徵。在這塊文明的大地上,只能當聖潔般供奉之用,四個月之內,檢察官起訴了一千餘位嫌疑人,在這個城市裡,沒有一個人覺得是安全的,明顯地這是一件非法的齷齪勾當。” 紐約州在1898年實行《褻瀆國旗法》後,治安單位拿着雞毛當令箭,在沒有法庭的搜索令下,任意地走進任何一間他們認為可疑的地方,搜查是否印有美國國旗的產品,違反者人拘捕,貨充公。 這兩件使人嘔心的事件,較之蒙大拿州的歐內斯特.斯塔爾事件(Earnest Starr Affair),那又是小巫見大巫了。1870年5月28日出生的歐內斯特.斯塔爾,是一位心直口快的樸實農夫,對於政治毫無興趣,但有着不喜歡被人牽着鼻子走的剛烈個性。蒙大拿州通過了《褻瀆國旗法》後,一群鄉巴佬暴徒拿着國旗,到處宣揚美國國旗的光輝形象。 1918年3月24日,對於這些無聊的行為,歐內斯特.斯塔爾嗤之以鼻,橫目冷笑,投以鄙視的眼光。鄉巴佬暴徒們見狀後,勃然大怒,認為歐內斯特.斯塔爾的態度已經冒犯了神聖的國旗,就是觸犯了嚴重的罪行,於是群情洶湧,將他包圍起來,命令他跪地親吻國旗,鄭重道歉。 個性耿直的歐內斯特.斯塔爾非但不道歉,還給鄉巴佬暴徒們一頓搶白 :“這到底是件什麼玩意兒?只不過是一片棉布帶着點油漆而已,而那角落上還印有些雜七雜八的東西,我是不會親吻這玩意兒的,說不定還有微生物細菌呢!” 這頓搶白,換來的是一頓暴打與扭送警察法辦,蒙大拿州警察居然將歐內斯特.斯塔爾拘捕,投進監獄,控以煽動騷亂的刑事重罪。1918年9月27日,蒙大拿州法庭與陪審團裁決:歐內斯特.斯塔爾的煽動騷亂與褻瀆國旗罪名全部成立,鄉巴佬法官判處他十年至二十年苦工監,罰款五百元,另加法庭費用。1918年的五百元,折合成目前的市價是九千一百餘元。判決書上說 : “使用污言穢語對國旗發表藐視羞辱,累加起來這些聲名狼藉的煽動騷亂語言,已經導致褻瀆與藐視國旗罪名的成立。” 歐內斯特.斯塔爾的律師立即向蒙大拿州最高法院提出人身保護令動議,但被拒絕。再向蒙大拿區地區美國聯邦法院提出上訴動議,亦遭拒絕。美國聯邦法官喬治.布爾坎(George McClellan Bourquin)在拒絕書裡解釋說 :“本庭無權介入此案,因為蒙大拿州通過的《褻瀆國旗法》完全符合憲法規定。” 1921年6月4日,蒙大拿州長約瑟夫.迪克森(Joseph Moore Dixon)頒布大赦令,將歐內斯特.斯塔爾的刑期減刑為五至二十年苦工監,使歐內斯特.斯塔爾立即有了假釋的權利。1921年9月18日歐內斯特.斯塔爾走出了已經坐了三十五個月的苦工監,恢復了自由。將歐內斯特.斯塔爾非法暴打的那群鄉巴佬暴徒,因為時所謂愛國的原因,沒有任何人被檢控。 蒙大拿州歐內斯特.斯塔爾事件的典故,在奧克蘭大學政治系名譽教授羅伯特.戈德斯坦(Robert Goldstein)的巨著《州法的執行與司法(Enforcement and Adjudication of State Laws 1899-1942)》中,有着詳細的敘說和評論。 搗毀或焚燒具有象徵意義的物件是一種情緒發泄的有效渠道。1991年,新墨西哥州用政府公費,樹立了一尊比真人還要高大的胡安.德奧納特(Juan de Onate)塑像,被輿論贊為美事:一來不忘本,二來促進了種族和諧。可是效果並不那麼理想,因為沒有幾天,胡安.德奧納特塑像的左腿被當地的印第安人砸掉,而且不知去向,使之無法修復,成為一尊極其醜陋的怪物。 知道歷史的人,不會對當地印第安人的行為有所驚訝:在1598年時,就是胡安.德奧納特率領着兩百名西班牙武裝軍人,在當時的格蘭德(Rio Grande)即目前的聖菲濤斯(Santa Fe and Taos),用屠殺的暴力手段強行驅逐所有當地的印第安人,建立了西班牙殖民地。接近四百年的時光,居然沒有將這段種族仇恨磨平,使人唏噓。 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美國 訴 艾希曼案》裁決後,引起的空前的政治和社會反應,有些州知道了違背潮流是沒有好果子吃的硬道理,於是紛紛自我修改既有的《褻瀆國旗法》,以免惹來司法訴訟。路易斯安那州就是最佳的案例 : 對於褻瀆國旗者,廢除坐牢一年的刑事條款,將罰款五百元遞減為二十五元。 在喬治.小布什總統的推波助瀾下,美國參眾兩院甚至於授權美國聯邦與各州有權制定保護國旗、不得褻瀆國旗的法律,啟動修改憲法程序雖然以失敗告終,但已經為美國有關國旗糾紛的議題,發出了最為強力的反彈信號。論者認為這種修憲是有潛在危機的,除非連《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也撤銷掉,否則任何所謂的護旗憲法修正案,都將因缺乏法理基礎而無法成立。 在美國眾多的作家中,奧克蘭大學政治系名譽教授羅伯特.戈德斯坦,無疑是《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美國 訴 艾希曼案》兩案的權威。這位現年七十二歲的著名政治學教授,著有兩本有關國旗的巨作 :第一本是:《燃燒的國旗(Burning The Flag)》;第二本是:《焚燒國旗與言論自由(Flag Burning & Free Speech)》。 《燃燒的國旗》用了四百五十三頁的篇幅,把包括兩案在內的歷來國旗爭議,極其詳細地留下了原始資料,為研究美國國旗歷史案例變遷的重要著作。曾任教於密歇根大學的羅伯特.戈德斯坦博士,也是研究東歐中歐與俄羅斯問題的專家。 1996年1月8日,美國最高法院做出了一個明智的決定,不再受理這件來自美國第三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充滿了爭議的國旗案件《特羅斯特 訴 賓夕法尼亞州監獄局案(Troster v. Pennsylvania State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美國最高法院的決定不是源自法律程序,而是意圖避開已經逐漸歸於平靜的國旗爭議。 《特羅斯特 訴 賓夕法尼亞州監獄局案》的發生不是偶然的。迪特.特羅斯特(Dieter Troster)是賓夕法尼亞州監獄的獄警,這位二十歲時才來自德國的移民,在歸化為美國公民後,服役美國陸軍二十年,屢積戰功,官拜陸軍少尉,越戰歸來後退伍,任職於賓夕法尼亞州格林斯伯格(Greensburg)為監獄獄警,越戰的經歷使他知道自由的價值,也使他知道美國國旗代表着的正面意義。迪特.特羅斯特拒絕在獄警制服上佩戴美國國徽,因為他認為美國國徽是象徵自由與民權,而監獄正是最缺乏自由與民權的地方。 賓夕法尼亞州監獄局長約瑟夫.雷曼(Joseph Lehman)和獄長弗雷德里克.羅斯梅爾(Fredric Rosemeyer)警告他說,賓夕法尼亞州自1991年通過合法程序,規定凡是職位超過少尉的獄警,必須在制服的右肩與白襯衫的袖子上配以美國國徽,而職位是賓夕法尼亞州監獄獄警上尉的迪特.特羅斯特,正符合此項要求,是沒有選擇的規定,必須遵守或被開除。 為了避免丟掉工作,迪特.特羅斯特委託律師在賓夕法尼亞州西區美國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職位與權利保護。在賓夕法尼亞州西區美國聯邦法院於1994年3月18日拒絕了迪特.特羅斯特的動議後,賓夕法尼亞州監獄總部立即下令將他停薪停職五天,觀其後效。 1994年4月4日,迪特.特羅斯特入稟賓夕法尼亞州美國第三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以違反《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言論自由與公平原則為法理,提起上訴,因而賓夕法尼亞州監獄總部的懲罰令,暫時不得執行。1995年9月13日,美國第三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決迪特.特羅斯特敗訴,維持西區美國聯邦法院的裁決不變。迪特.特羅斯特不服,繼續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1996年1月8日,最高法院拒絕受理。根據美國法律,被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受理的案件,以美國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為最終定讞,《特羅斯特 訴 賓夕法尼亞州監獄局案》自此定案。 羅伯特.戈德斯坦教授在《燃燒的國旗》裡評論此案說 : “在法律層面而言,儘管迪特.特羅斯特案件與1990年美國最高法院《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有着不同的案情,美國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允許政府強制在制服上加配國旗徽章的行為,明顯地是與《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有所衝突,因此成為美國最高法院拒絕介入此案的主要因素。” 1990年8月,美國最高法院約翰.史蒂文斯大法官(John Paul Stevens)在一場公開的演講中強調 :“美國最高法院本來就不應該受理《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就讓他順其自然發展,將會為這個國家節省下許多的墨汁與頭疼,但在現實的司法世界裡,美國最高法院之拒絕介入此案,將導致迪特.特羅斯特丟失工作或違背自己的信仰而委曲求全。” 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與《美國 訴 艾希曼案》有着極其重要的指標性作用,也有着煽動性的反彈作用,五十餘年來,許多法學院將此案列為正負雙方進行辯論的最佳案例教學材料。此案除了確認《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的言論自由範疇與定義外,還向全體美國人提出挑戰:什麼是愛國主義?愛國主義的標準是什麼?愛國主義與全體美國人共同追求的普世價值關係是什麼?更重要的是美國政治制度的標準是什麼? 時至今日,《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與《美國 訴 艾希曼案》引出來的爭議依然在白熱化,代表種族隔離、奴隸合法、白人至上的南北戰爭邦聯旗幟,依然在美國土地上,到處隨風飄搖。2018年7月10日,南卡羅萊納州議會多數票議決,將豎立在州議會草坪上的邦聯旗卸除。南卡羅萊納不是唯一迷戀種族隔離的州,目前尚有北卡羅萊納、阿肯色、佛羅里達、喬治亞、田納西、阿拉巴馬、密西西比七個南方頑固州,依然傲慢地懸掛着已經覆亡了一百五十多年的邦聯旗幟,這些在繼承傳統南方價值的漂亮外衣下,實際上就是在懷念甚至在推動種族主義與白人至上主義。 修憲運動受到了致命式挫敗但並沒有死亡,這可從美國國會裡的護旗修憲辯論中看出來:不止一次,有美國國會議員猛力抨擊贊成《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的五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為“叛國者”。美國眾議院在1989年的護旗修憲失敗後,於1995、1997、1999年三次以超過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護旗修憲動議,但在美國參議院僅以數票之差受到阻攔,無法過關。 羅伯特.戈德斯坦在《焚燒國旗與言論自由》中,對於投機政客們叫囂着利用修憲手段,來達到使焚燒國旗的行為違法,甚至於是違反憲法的動機,感到荒唐。羅伯特.戈德斯坦將這個動機,分成三大無法使人苟同的理論: 第一:反對詆毀國旗是多數人的意見;第二:焚燒國旗是一種行為而不是言論;第三:國旗象徵着自由、民主與尊嚴,因而不得焚燒之。 在反對詆毀國旗是多數人的說法上,羅伯特.戈德斯坦反駁說 : “大多數美國人在民意調查中,都不認同焚燒國旗的行為,有70%的人認為最高法院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與《美國 訴 艾希曼案》裁決是一項嚴重的錯誤,而焚燒國旗的行為應該禁止,並同意通過修憲來達到禁止焚燒國旗的合理合法化。但是我們不是生活在一個多數主義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社會中,我們是生活在一個憲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社會裡,在這點上,且不論多數人的意見是什麼,這些普世價值的權利,必須要為每一個人提供踏實的保證。 今天的所謂大多數意見,或許會被日後另外一個更大的大多數所否決,這將導致遠離憲政原則的混亂,因而絕不可取。我們今天的觀點,雖然不是大多數但也不願意在未來被另外的大多數所審核。就如1943年時,羅伯特.傑克遜大法官在《西維吉尼亞州教委局 訴 巴尼特案》裁決書中詳細解釋說 :《權利法案》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將某些權利遠離極易興衰起伏爭議不定的大眾意見,置放於官方和大眾無法觸及與干涉的地方,建立一種供法庭採用的基本法律原則,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全涵蓋在內。 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不得交由投票決定,在這些權利而言,沒有什麼可以稱之為選舉的。因而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學校無權更不得利用職權,違背個人意願,強迫學生向國旗敬禮,向政府朗誦效忠詞。其法理即在此。” 對焚燒國旗是一種行為而與言論自由無關的說法,羅伯特.戈德斯坦反駁說 : “姑且不論焚燒國旗是否得到大多數意見的支持,那些要將焚燒國旗刑事化的論者說,焚燒國旗是一種行為,不是在行使言論自由與言論自由無關,因而無權得到《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即《權利法案》的保護。 這個說法是有問題的。姑且不論美國最高法院在六十年前就已經裁決,這些包括揮舞紅旗在內的行為是受到《權利法案》所保護的。如果此說得以成立,大可通過修憲將所有的暗示、手語、標誌、音樂、戲劇、劇院、話劇、唾液、藐視等全部列之為非法。果真如此,那麼《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也可以解釋成禁止揮舞國旗---南北戰爭後許多年,多數的南方州正是如此,這不就是成為了一個荒誕不經的社會嗎? 每一位美國人都應該知道揮舞國旗紅旗,焚燒紅旗與焚燒國旗,並無任何不同之處,除了在表達一種情緒外,並沒有任何其他的作用。1989年至1990年間,我們有些美國人直覺地理解到,在為共產國家焚燒美國國旗而歡呼。 欲將焚燒國旗刑事化的理論總結說,美國國旗有着特殊的意義,美國人民對國旗有着特殊的感受,因為它象徵着自由、民主、尊嚴、甚至於有許多人為之犧牲了生命,因此國旗應該享有特殊的地位,可以避開世俗的法律,透過修憲而將其隆重保護起來。 支持這個所謂的理論來源,就是最高法院院長威廉.倫奎斯特在《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附加反對意見書中指出 : 國旗不是市場上所說的意見或觀點,因為那是數以百萬美國人無比尊敬的象徵。國旗到底是何方神聖,居然連憲法也約束不住?如果因為僅僅是特殊意義,就可以通過修憲將焚燒國旗刑事犯罪化,那麼在這個案例以後的未來,將有無數的特殊意義的事物亦會要求跟進,美國有着太多的特殊事物了,社會與法庭都將無所適從。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奧利弗.霍姆斯說得好 : 特殊意義之說絕不可以採納,一旦開始,整個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防火牆將蕩然無存,因為《權利法案》保護的不是普通的言論自由,普通的言論自由根本不需要《權利法案》來保護,《權利法案》要保護的是那些我們痛恨和討厭的言論。如果民主的基本原則為特殊意義而夭折的話,那麼將會再也沒有任何禁忌去攔住那些特殊意義的延續。 羅納德.里根總統時代的副司法部長查爾斯.弗里德(Charles Anthony Fried)是一位著名的保守派法學家,1990年,這位曾在捷克共產獨裁專制暴政下生活過的法學家,告訴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說 : 如果有人告訴你說,在憲法保護自由原則下是可以有其特殊意義例外的話,那麼,那個人可以說他根本不知道什麼是憲法原則。 就像有人辯說,就僅此一次的特殊意義,就讓我們採取和相信二加二等於五的結論吧,那麼可以說這個人根本不懂數學與邏輯。總結的來說,特殊意義就是在徹底地摧毀了憲法原則。 強大的證據顯示,整個推動護旗修憲運動的主幹是越戰退伍軍人協會,而諷刺的是,每每在舉行反對越戰的示威遊行中,當眾公開焚燒美國國旗消恨的也是同一班人馬。簡而言之,他們給予我們的說法是:如果為了正當理由去焚燒國旗是可以的,但是如果為了不正當理由而焚燒國旗的話就該坐牢。但是在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裡,我們不會僅僅因為不正當的理由就粗暴地把一個人關進監獄。” 1989年,俄亥俄州美國聯邦參議員霍華德.梅森鮑姆(Howard Morton Metzenbaum),在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上,就護旗修憲動議提出反對意見說 : “如果使用監獄來威脅的話,那麼我們愛國主義的價值是什麼?為美國價值留下什麼樣子的榜樣?對於哪些焚燒國旗的人,我們是要將他們關進監獄?還是容忍他們?焚燒國旗的行為必須給予憲法保護,這是最基本的道理,不然的話,我們整個賴以生存的民主政治體系將因此而被破壞殆盡。 如果我們維護整個民主政治體系完整無缺的話,即使在一夜之間,所有全國的國旗神奇地全部消失,但我們卻依然建在,絲毫沒有傷害。反之,即使留住了國旗,但我們的文明體系已經受到了無可彌補的嚴重傷害。我們數以千計的軍人,真的為了那塊布而犧牲生命嗎?或者他們是為了捍衛自由與民主而奮不顧身?那塊布只不過是個象徵而已,如果僅僅因為焚燒那塊布就將之關進監獄,那才是真正對軍人的諷刺。” 1989年《芝加哥論壇報》專欄作家斯蒂芬.查普曼(Stephen Chapman),就軍人為國旗犧牲與護旗修憲議題,提出他的觀點說 : “看來有點不現實。如果在越戰期間,國會修改了美國國旗的話,軍人們還會為之去死嗎?我詢問過軍人,回答是 : 我不介意為了紅白藍而死,但是為了這個目的而被殺,不是太過分了嗎?僅僅為了褻瀆國旗就將其關進監獄,那是比褻瀆國旗還要來得嚴重。 國旗象徵的自由,那正是我們憲法的重要核心價值所在。褻瀆國旗行為只適合用於社會活動,我相信在未來的和平抗議活動中,褻瀆國旗的行為是無法避免的活動,那是有效用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美國政府未經審判就將十餘萬在美日人關進集中營,當時就有兩百名有正義感的美國人,用焚燒國旗來抗議聯邦調查局與麥卡錫主義的過分違法活動。 無法使人相信今天的美國人,還會再度忍受這類的民族污點。如果有兩百位美國精英出來公開焚燒國旗,抗議美國在1965年時如何介入越戰的話,很難相信今天在華盛頓首都,那面刻着五萬八千名犧牲者的大牆,還會有機會豎立在那裡。” 文明社會的法庭,裁決案件的根據是證據與法律而不是民意,尤其不是新聞輿論審判式鋪天蓋地的所謂民意,觀察民意與揣摩當權心態是司法大忌,也是所有獨裁暴政的拿手好戲,這就是為什麼需要司法獨立的最重要原因。羅伯特.戈德斯坦博士是治學嚴謹的現代政治學權威,能夠將藉機起鬨投機政客的愚弄大眾把戲,從現實與政治角度抨擊得體無完膚者,唯獨一人也。 美國國旗是在1777年6月4日才開始依法採用的。生效後的頭八十年,幾乎沒有什麼值得書寫的事件,因為普通老百姓甚至於政府官員根本就沒把它當回事,美國《獨立宣言》後一年,才姍姍來遲的弄出來一面旗子。美國陸軍成立了五十年從未用星條旗作為標誌,因為需求量太小,美國境內居然沒有廠家自願生產星條旗,直到1845年才有了第一家生產星條旗的私營企業。 根據歷史資料顯示,在美國已經有了合法的國旗七十年後的1847年,班傑明·安寧(Benjamin Annin)和愛德華·安寧(Edward Annin)兄弟在紐約市創立安寧制旗公司(Annin Flag Makers),開始了民營國旗的製造記錄,至今已經是經營六代的家傳企業了。 安寧制旗公司有幾點值得驕傲的國旗展示歷史記錄: 第一:亞伯拉罕.林肯宣誓就職典禮的國旗; 第二:亞伯拉罕.林肯覆棺的國旗; 第三,1883年布魯克林大橋的通車儀式的巨大國旗; 第四:1909 年,羅伯特.皮里(Robert Edwin Peary)指揮官抵達北極的歡迎大旗; 第五:1945年,美國海軍陸戰隊在硫磺島上的折缽山(Mt. Suribachi)上升起的國旗; 第六:1969年阿波羅11號歷史性登月任務的國旗。 南北戰爭爆發後,美國北方諸州為了激發同仇敵愾的士氣,於是大力推行國旗運動。《獨立宣言》後,推動美國需要一面旗幟的是印第安土著籍美國人托馬斯.格林(Thomas Green),他於1777年,即將粗糙設計的星條旗送到美國國會,造價是三條貝克念珠,條件是要美國政府保護印第安人酋長。 1776年6月4日宣布獨立時,美國並沒有國旗。1777年6月14日,在接到托馬斯.格林的正式要求後的十一天,美國第二次大陸會議通過了以托馬斯.格林概念為藍本的《國旗法案》: 美國國旗是由十三橫條組成,紅白色加藍色背景,十三顆星代表着十三個團結的州。這就是每年的6月14日為國旗日的來源。 民間流傳的說法是貝特西.羅斯(Betsy Ross)用全手工在1777年製造成了第一面美國國旗,1846年埃利亞斯.豪爾(Elias Howe)發明了縫紉機之前,所有的美國國旗全是手工製造。1889年發明了電動縫紉機後,全面改革了美國國旗的製造過程,開始有效的大批生產。目前每年美國國旗需求量是一千五百萬面,由於其中的6%是中國製造,美國人覺得代表美國形象的國旗居然是外國製造,有說不出的憋扭,因而經常聽到民族主義者的不滿之聲。 1818年,開始隨着美國聯邦州的增加,一星一州的構想立即面臨挑戰。1779年時,出現了十餘種版本。在肯塔基與佛蒙特於1818年加入美國聯邦後,出現了一種奇特的現象,飄在國會頂上的國旗是老的十三橫條,但飄在附近的海軍基地的國旗卻是新的十八橫條。美國國會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再度發生,於是通過動議規定對新州是加星不加條,永遠保持住十三橫條,成為今天美國國旗的定案。 從喬治.華盛頓總統的國旗誕生,到亞伯拉罕.林肯總統的南北戰爭,歷任十六位白宮主人,美國國旗一直是在坐冷板凳,沒有幾戶人家懸掛之。當時的國旗主要的功能有二:第一:在國內供聯邦政府部門懸掛;第二:在公海上保護美國商船的安全和利益。 各州的政府機構與學校只掛州旗,鮮有懸掛美國國旗的記錄,如果有任何住家在戶外懸掛美國國旗,必然會受到被視為不可思議怪胎的眼光。南北戰爭爆發後,亞伯拉罕.林肯政府為了造勢,開始有計劃地推廣國旗,希望能夠得到凝聚人心的作用,但在久經冷漠國旗的大環境下,收效甚微。美國是以商立國,凡事講究功利主義。 1830年前,連美國陸軍亦多用番號旗,而僅掛少數的美國國旗,原因之一是很難購買到美國國旗,這種情況到了1846年美墨戰爭時,美國陸軍才肯下國旗大定單,在金錢的誘惑下,美國終於誕生了一家專門生產國旗的工廠。 美國人有了國旗,但一直沒有國歌。這種奇特的狀況維持了一百五十四年,直到1931年才順應國際潮流,勉強將《永不落的星條旗》定為美國國歌。《永不落的星條旗》本來是英國人在酒吧間喝酒娛樂的助情歌,唱起來特別得憋扭,既不順口,也不雄壯,沒有幾位歌唱家能夠將之唱好,至今為止,沒有幾位政客敢在拉選票時唱國歌,因為砸鍋出醜的可能性極高,偶然在超大場合聽到唱好了的國歌,絕對是頭條新聞,而歌者必然成為萬人景仰的天人,美國國歌之彆扭和難唱,於此可見。 美國國歌的憋扭和難唱已成定論,但美國國旗上的星亦是混亂不堪,開始使用時是採用六角星,後來覺得不好看,也有點擁擠,於是改為五角星。幾個角的問題解決了,但是如何排列又成了新的爭議。大約十來種設計紛紛出爐,這種各唱各的調式的國旗,誰也不在乎,但在國際上卻引起笑話:德國曾經很禮貌地通過外交途徑 :“請問我們該尊重與承認哪一種美國國旗?” 1912年,礙於面子的威廉.塔夫脫總統簽發了《美國總統行政命令》,規定了五角星的排列次序,美國自此才有了像樣而標準的國旗,距離開國大典,已經走過了一百三十六年的歲月。這個歷史典故告訴世人,無論是在歷史角度還是現實社會,美國人對於國旗的概念並不是大家想像中那麼執着,不執着於國旗的象徵,一點也沒有影響這個偉大的民族走向文明的果斷決心,也沒有緩慢了走向共和的堅定意志。 隨着南北戰爭的結束,種族主義開始走向沒落,代之而起的是民族主義,而民族主義需要的就是代表民主象徵的旗幟,於是沉寂多年的星條旗開始身價日增。十九世紀末期與二十世紀初期,美國民間組織如共和大軍(Grand Army of the Republic)、美國革命之子(Son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美國革命之女(Daughter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等串聯起來,組成了全國性的美國國旗協會(American Flag Association),聲勢浩大,到處挑眼,說三道四,聲嘶力竭地反對將國旗商業化,更通過遊說要國會去立法限制國旗商業化與玷污國旗刑事化。 1878年,代表紐約和俄亥俄州美國聯邦眾議員塞繆爾.柯斯(Samuel Sullivan Cox)向美國眾議院首度提出歷史性的護旗立法。在二十世紀初期的美國政壇上,塞繆爾.柯斯是一位重量級的政客,他於1824年9月30日在俄亥俄州辛尼斯維爾(Zanesville)出生,1889年9月10日死在紐約,享年僅六十四歲。 塞繆爾.柯斯在俄亥俄州立大學畢業,羅得島布朗大學法學院高材生,1849年開始在俄亥俄州為執業律師,辦過《哥倫布政治家雜誌(Columbus Statesman)》兼總編輯。1857年當選美國聯邦眾議員,連任三屆,1864年落選,搬到紐約定居為執業律師,1869年代表紐約州又當選為美國聯邦眾議員,直到1885年辭職,因為斯蒂芬.克利夫蘭總統委任他出任駐土耳其奧圖曼帝國全權大使。 1886年又再當選為美國聯邦眾議員,總共在眾議院當選十五次,前後三十年。有這麼一位資深的政客在國會推波助瀾,最終導致了美國聯邦與全國五十個州中的四十八個州全立有《褻瀆國旗法》。 由1777年開始到現代,美國國旗前後修改了二十六次,終於定格為目前的標準美國國旗。在可見的外來,美國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和美國屬地波多黎各,早晚將歸化成美利堅聯邦州,那將會依照加星不加條美國國旗原則再度修改。 《褻瀆國旗法》是有了,但是並沒有攔住美國人民因政治抗議而焚燒國旗泄憤的事件,尤其是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反越戰運動期間,幾乎每次的抗議都有焚燒國旗的事件發生,逐漸更加注重司法獨立的美國司法系統,更鑑於美國南北戰爭前威廉.蒙福德事件的教訓,不肯輕易重罰焚燒國旗者。 最後美國最高法院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與《美國 訴 艾希曼案》裁決,徹底地將焚燒國旗合憲化,在長期的護旗運動與燒旗抗議互相激盪下,徹底地改變了美國國旗的政治文化。反越戰中的焚燒國旗行為,深深刺激了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的每一根神經,他靈機一動,想出來一招消極對抗的主意:自己與全班內閣大員帶頭,也暗中命令白宮所有職員,不論男女,全在胸前反領處,帶上一枚設計精緻又精美的小小鋼質美國國旗。 在白宮的刻意推動下,數以千萬計的各式大小美國國旗,貼到了汽車撞杆和住家窗戶上。1969年開始,更朝着全國的警察制服上打主意,如今不論何州何市何郡的警察制服,幾乎每一件制服的肩部,都設有美國國旗徽章。這是一個極其成功而有效的政治運動,時至今日,幾乎所有的美國政客,每次出席重要場合時,均習慣性地在西裝反領處,佩戴上一枚精緻又精美的小小鋼質美國國旗,已經成為美國政客的一種傳統文化了。每一次,對穆斯林情有獨鐘的巴拉克.歐巴馬總統,在重要場合時“忘記了”佩戴美國國旗佩章時,均成為頭條新聞,甚至於對他的真正宗教信仰有所懷疑。 美國國旗的原始設計人是誰,至今眾說紛紜,沒有確定的答案。傳說最多的是費城的貝特西.羅斯,一位手工精巧的室內裝潢業東主。貝特西.羅斯的原名是伊麗莎白.格里斯科姆(Elizabeth Griscom),她於1752年1月1日在英屬美洲新澤西殖民地格洛斯特市(Gloucester City, Colony of New Jersey, British America)出生,在十七個兄弟姐妹中排行老八。羅斯是她第一任丈夫約翰.羅斯(John Ross)的姓,她共有三次婚姻,第二任丈夫是約瑟夫.亞什伯恩(Joseph Ashburn),第三任是約翰.克萊普爾(John Claypoole)。 1776年5月,美國國父喬治.華盛頓與兩位美國聯邦眾議員,親自到貝特西.羅斯的廠房,要求她製作一面國旗,喬治.華盛頓要求是六角星,但是貝特西.羅斯認為六角星很難剪裁,如果是五角,則疊起來剪幾剪就成,喬治.華盛頓沒有反對,於是六角星就變成了五角星。 歷史資料查證,貝特西.羅斯的確曾為賓夕法尼亞海軍製造了大量的國旗,但是沒有證據指出,貝特西.羅斯是美國國旗的設計者。1870年3月,貝特西.羅斯的孫子威廉.坎比(William Canby)在費城歷史學社講演時,說出他祖母貝特西.羅斯就是美國國旗的設計者,這個說法並沒有得到美國歷史學家的認可。 在1777年6月14日,美國大陸會議通過《國旗案》時有一說法,藍白紅十三橫條與十三星的國旗,是大陸會議議員、美國《獨立宣言》簽署人之一的弗朗西斯.霍普金森(Francis Hopkinson)所設計的,但也同樣無法證實。《大英百科全書》則承認,弗朗西斯.霍普金森有“幫助”過設計美國國旗,證據是他曾為此而向美國國會要求設計費,雖然被拒,但落實了弗朗西斯.霍普金森的美國國旗參與設計事實。 很快美國國會就發現,藍白紅十三橫條與十三星的國旗設計,無法適應美國的迅速成長。到了1818年又有了五個聯邦州加盟後,一州一星一橫條的原始設計發現不現實,橫條設計出來後極其擁擠不堪,極不雅觀,於是連忙修改法律,規定了以後“加星不加條”的美國國旗原則。到了1959年8月21日,在美國吞併了夏威夷王國六十二年後,美國國會批准了夏威夷美國領土屬地加盟聯邦,成為美國第五十個州。 1960年7月4日,藍白紅十三橫條與五十顆星的國旗,成為美國至今為止最後一次的修改國旗,已有五十九年歷史。在歷史上,美國曾用武力強行吞併了四個國家:夏威夷王國、佛蒙特共和國、德克薩斯共和國與加利福尼亞共和國。 美國國旗本身就是充滿了爭議的象徵。要求通過立法懲罰玷污國旗的全是白人,不允許其他種族插手的機會。但是在有了全面的護旗法律後,又任由一些白人至上仇恨團體橫加濫用,裝聾作啞,視而不見,偽善到了極點,最佳的例證就是三K黨。三K黨是美國歷史上最能夠玷污與羞辱美國國旗的仇恨團體。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三K黨的興衰,足可反映成美國文明與普世價值的一面鏡子。三K黨是一個公開仇視黑人、仇視猶太人、仇視天主教、仇視有色人種、主張種族隔離、白人至上與白人是優秀人種的法定仇恨組織。 諷刺的是,三K黨的兩大具有超級性代表性的象徵,就是耶穌的《聖經》和美國的國旗。三K黨打着耶穌的《聖經》與美國國旗的旗號,干盡了人間最醜惡的壞事:每次作惡前,就是在燃燒基督教的十字架,每次公開遊行時,就是高舉着美國的國旗。三K黨作孽成性,但八棍子也扯不到耶穌基督身上,耶穌基督追求的是包括愛鄰居愛敵人在內無邊的大愛,哪本《聖經》允許三K黨去私刑處死黑人?哪本《聖經》允許三K黨去煽動種族仇恨? 1925年8月9日,四萬名三K黨徒,在美國首都華盛頓賓夕法尼亞大道遊行,幾乎人手一旗,一片旗海,恰似罪惡的海洋。該次三K黨大遊行的舉辦人是傑拉爾德.史密斯(Gerald Lyman Kenneth Smith)。在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傑拉爾德.史密斯是最醜陋、最邪惡、最種族仇恨的三K黨暴徒,而他的最愛就是耶穌的《聖經》與美國的國旗,連他發行的報紙名字,都稱為《十字架與國旗(The Cross and the Flag)》。事與願違,耶穌的《聖經》與美國的國旗,恰恰正是三K黨最不調和的最大諷刺。 1984年8月24日,在交付兩百元保證金後,格雷戈里.約翰遜興高采烈地走出了監獄,開始準備着一場重要的法庭大戰。經過幾次延期後,案子在1984年12月10開庭。德克薩斯州達拉斯郡刑事法庭的主審法官是詹姆斯.亨德里克斯(James Wesley Hendrix),1945年出生,一位當地土生土長的《聖經》推銷員,積攢到需要的學費後再繼續學業,1971年自德克薩斯大學法學院畢業,在1980年當選為法官之前,在達拉斯郡出任執業律師九年。 格雷戈里.約翰遜案使詹姆斯.亨德里克斯成為著名人物。詹姆斯.亨德里克斯年輕帥氣,溫和有禮,雖然是共和黨,但在格雷戈里.約翰遜案後,雙方律師均高度評價他的公平和公正。法官任期後,詹姆斯.亨德里克斯再度為執業律師,以參與愛德華.格雷(Edward Gray)無辜大案蜚聲美國司法界。2019年8月8日,唐納德.川普總統提名詹姆斯.亨德里克斯出任美國擁有十二位美國聯邦三款法官的德克薩斯州北區地區法院美國聯邦三款法官。 身高六尺三寸體重兩百一十磅的愛德華.格雷,是美國NBA的籃球健將,1999年3月25日,愛德華.格雷在喬治亞州亞特蘭特公路上,被交警截停,發現他車上有大麻毒品和開瓶烈酒,被拘捕後,由於名人效應,變成了全國皆知的花邊新聞。最後在詹姆斯.亨德里克斯的狡辯下,愛德華.格雷得以躲過監獄之災,全身而退。 按照德克薩斯州司法程序,格雷戈里.約翰遜這類案件屬於輕罪範疇,只需要六位陪審團成員。格雷戈里.約翰遜案中六位陪審團中一男五女,除了兩位是五十二歲外,其餘的平均年齡是三十五歲,五位女性全是基督徒、兩位是辦公室秘書、一位在家工作、一位是會計員、一位是教育顧問、一位是IBM電腦工程師。 負責起訴格雷戈里.約翰遜的檢察官,是達拉斯郡刑事輕罪部主管邁克爾.吉列特(Michael Gillett),副檢察官是凱西.德魯(Kathi Drew),邁克爾.吉列特的部門擁有五十位司法人員,每年操作着五萬件大小案件,邁克爾.吉列特號稱自己部門的業績,是已經超過了一百名終生監禁罪犯。邁克爾.吉列特畢業自德克薩斯大學法學院,因為格雷戈里.約翰遜案件涉及到憲法權利範疇,他決定親自處理。 邁克爾.吉列特堅決地認為焚燒國旗不是言論而是行為,即使是言論範疇也得有個節制 ,“就像在半途的烏黑電影院裡,突然大喊着火啦一樣,能夠說這也是言論自由嗎?”無論是否親自點火,只要參與就是犯罪。對於焚燒國旗的行為,邁克爾.吉列特認為 :“就像一群白蟻在慢慢吞吃建築物一樣,不加以制止就會發生災難性後果。” 在一次接受新聞採訪時邁克爾.吉列特說 : “不光是美國不允許這種行為,也沒有任何國家可以接受這種行為,因為在公眾場合焚燒國旗,就是在破壞公眾安寧。利用焚燒國旗來發泄仇恨美國情緒,沒有任何意義,大多數美國人和我一樣,認為不喜歡美國?沒有問題,可以自行打包離開嘛!沒有人會攔住你的。” 免費代表格雷戈里.約翰遜的兩位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律師,是五十五歲的斯坦利.溫伯格(Stanley Weinberg)和三十四歲的道格拉斯.斯坎普(Douglas William Skemp)。記者出身的斯坦利.溫伯格,畢業於達拉斯南方衛理公會大學法學院(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道格拉斯.斯坎普畢業於德克薩斯州威寇(Waco)貝勒大學法學院(Baylor University Law School),後出任美國公民自由聯盟達拉斯分部主任與德克薩斯州達拉斯郡第三刑事法院法官。 格雷戈里.約翰遜焚燒國旗案的達拉斯庭審,圍繞着兩大司法主題進行:第一:格雷戈里.約翰遜有沒有親手焚燒國旗?第二:美國憲法的《權利條款》尤其是《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的保障言論自由權利在此案中扮演了什麼角色? 斯坦利.溫伯格在開場白中第一句話就是 :“女士與紳士們,本案的被告有兩位,格雷戈里.約翰遜先生與《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單刀直入,直奔主題。 有經驗的美國律師們,都知道一個最常見的狗咬人辯論法則 :第一:我的狗沒有咬人;第二:我根本就沒有狗。 格雷戈里.約翰遜的兩位辯護律師斯坦利.溫伯格和道格拉斯.斯坎普,就是採取這種最常見的狗咬人辯論法則策略:要求控方提供格雷戈里.約翰遜焚燒國旗的證據。邁克爾.吉列特提出兩名主要目擊證人:特里.斯托弗(Terry Stover)和羅納德.塔克(Ronald Tucker)---兩名化妝成示威者,混進現場去攝取證據的秘密警探。但兩位目擊證人僅能作證說,看見格雷戈里.約翰遜不停地叫罵與鼓動,但不敢說親眼看見格雷戈里.約翰遜焚燒國旗。 格雷戈里.約翰遜的致命傷,是檢察官邁克爾.吉列特取得詹姆斯.亨德里克斯法官的同意後,在法庭上多次播放現場錄影記錄,格雷戈里.約翰遜滿嘴髒話: 操你美國、操所有人、打倒美國、打倒資本主義、打倒帝國主義等口號,使六位陪審員的眉頭打了六個結。1990年,六位陪審員中唯一願意接受採訪的雷克斯.斯克爾頓(Rex Skelton),告訴記者說,那些錄影帶,是使陪審團作出格雷戈里.約翰遜有罪的主要原因。 在盤問格雷戈里.約翰遜時,更是充滿了火爆場面。檢察官邁克爾.吉列特挑釁地問 :“你喜歡美國國旗嗎?” 堅持穿着印有美國共產黨共青團標號襯衫悍然出庭的格雷戈里.約翰遜答道 :“不,我不喜歡。我挑戰任何向那面旗幟以愛國主義名義效忠的人,它騎在了世界人民的頭上。” 邁克爾.吉列特 :“你認為美國國旗,就沒有代表任何一點好的地方嗎?” 格雷戈里.約翰遜 :“我們已經討論過這個問題了。如果你需要為了留下記錄而要我重複的話,那就是不!我覺得如果與1953年的伊朗比較的話,那是我的榮譽。美國把一個滿手鮮血的獨裁暴政者保送上位,為什麼伊朗人民應該帶着美國國旗來接受垃圾呢?如果有人在你的國家安置了一個獨裁暴政者,那麼會如何對待那面國旗呢?尤其是像本案的歷史性的時刻,我沒有興趣坐在這裡聽取你鼓吹的美國第一理論,那是你最喜歡聽到的東西,但也是我最倒胃口的一句話。美國政府要大家盲目地向國旗效忠,那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原則,大可這樣子來說,只要你在國旗面前低頭彎腰,你什麼話都能夠說。” 邁克爾.吉列特 :“格雷戈里.約翰遜先生,如果你不喜歡這個國家,也不喜歡這面國旗,為什麼不搬到俄羅斯去呢?” 格雷戈里.約翰遜 :“我不認為未來的俄羅斯人民,會為了沒有壓迫的生活而渴望得到指引,如果說美國與俄羅斯有共同點的話,那麼就是共同擁有五萬件核子武器。我不知道你是否關心此事,我相信如果你生活在俄羅斯的話,你也會盲目地向那面國旗效忠的。” 邁克爾.吉列特 :“所以你就留在這裡,伺機焚燒美國國旗,是嗎?” 格雷戈里.約翰遜 :“這很難用普通的常識來回答,事實上我並沒有那麼干。” 邁克爾.吉列特 :“你剛才是否說,只要看見燃燒的美國國旗你就會很得意?” 格雷戈里.約翰遜 :“是的!一直看到燃燒成灰燼為止。” 邁克爾.吉列特轉變了話題 :“你襯衫上那支指向上面的長槍,代表着什麼意思?” 格雷戈里.約翰遜 :“它代表着革命。” 邁克爾.吉列特 :“為什麼要用槍來代表呢?” 格雷戈里.約翰遜 :“因為那需要暴力來完成。” 邁克爾.吉列特 :“所以你就鼓吹暴力了?” 格雷戈里.約翰遜 :“不是個人的暴力。” 邁克爾.吉列特 :“哦!那是集體暴力嗎?” 格雷戈里.約翰遜不給予任何的正面回答。在結案陳詞時,邁克爾.吉列特說 :“格雷戈里.約翰遜是這批無政府主義者的領袖,他的行為和言論已經對社會造成了麻煩與危險,無可否認,格雷戈里.約翰遜的罪名是成立的,應該給於他最重的刑期和罰款。” 斯坦利.溫伯格在結案陳詞時,堅持“我根本沒有狗”辯論法則說 :“沒有任何直接的證據可以證明我的代理人就是那位焚燒國旗者。錄影帶里出現的格雷戈里.約翰遜,是站在人群的最外圈。本案主要的控方證據是那些錄影帶,但是連法官和檢察官都同意,那些質量奇差的錄影帶,沒有一個是格雷戈里.約翰遜焚燒國旗的鏡頭。即使格雷戈里.約翰遜焚燒了國旗,即使他的行為聲音比說話大聲了一點,但這也是《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賦予他的言論自由權利,而這種權利不得被任何法律所剝奪,陪審團必須裁決格雷戈里.約翰遜無罪,立即釋放。” 1984年12月13日,德克薩斯州達拉斯郡刑事法庭陪審團的決議是:格雷戈里.約翰遜玷污國旗罪名成立,罰款兩千元,坐牢一年,不得假釋。格雷戈里.約翰遜在德克薩斯州達拉斯郡刑事法庭初審中,慘遭失敗的原因有六,但是沒有一條是與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有關: 第一:態度傲慢;第二:敵視美國;第三:仇恨民主;第四:崇拜獨裁;第五:美化暴政;第六:出庭時身上那幾件每天不同的共產黨標語襯衫。 六年後,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時,道格拉斯.斯坎普鄭重聲明說 :“我之介入格雷戈里.約翰遜案件,是因為我認為即使他焚燒了國旗,那也是他擁有絕對的憲法權利那樣去做。我愛國旗,焚燒國旗會傷害我感情,但僅因焚燒國旗就將之送進監獄,則會更傷害我的感情。” 1985年5月8日,德克薩斯州美國第五區巡迴上訴法院,接受格雷戈里.約翰遜律師的動議受理上訴。1985年7月8日,達拉斯郡司法部副部長約翰.尼申斯(John Nations)提出反對動議。約翰.尼申斯在1979年才從休士頓大學法學院畢業,主修美國憲法,任職於達拉斯郡司法部,負責監管二十位檢察官,他們每人每年操作五百至七百件刑事上訴案件。他幹了三年就辭掉司法部副部長,重為執業律師。七年後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時,約翰.尼申斯直接承認德克薩斯州的《褻瀆國旗法》是有問題的。在沒有政治與工作背景和壓力下,他說出來一番使人需要再三思考的觀點 : “很明顯,我們無法拒絕焚燒國旗是受憲法保護的權利,那是屬於政治動機式的言論自由。格雷戈里.約翰遜之被起訴,其思想和行為原因,遠遠多於焚燒國旗違反德克薩斯州法律的因素。沒有人相信格雷戈里.約翰遜燒掉幾面國旗就能逼使德克薩斯州政府向他屈膝。 在法律層面上,格雷戈里.約翰遜的焚燒國旗行為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在實際上會有大問題的,因為繼續允許任意焚燒象徵民族團結的國旗,將為民族團結和國家忠誠帶來直接的破壞,尤其是當國家面臨危急狀況時,危機就會暴露出來。 如果我們認為這個國家是值得我們和後代繼續居住下去的話,那麼有些事情就必須不能逞強,必須加以制止。如果這些就是我們的態度,美國今天不可能能夠成為世界強權。如果連我們如此努力才建立起來的優良制度,格雷戈里.約翰遜都要侵略與顛覆的話,那麼我們乾脆就全部放棄好了。” 格雷戈里.約翰遜案件是一件相當困難的案件,在德克薩斯州司法史上,屬於第二等困難案件,因為:第一:牽涉到公眾利益;第二:牽涉到憲法原則。 所有的德克薩斯州法官全是來自選舉,權力受到絕對的約束和制衡,因而法官在裁決這類極具爭議性的案件時,必須要格外留神,因為弄不好,就別想再連任。德克薩斯州擁有四百個地區,分成九個選區,法官候選人的基本條件有六: 第一:美國公民; 第二:德克薩斯州居民;第三:具有德克薩斯州律師執照;第四:二十五歲至七十五歲之間年齡段;第五:最少要有四年執業律師或法官經驗;第六:居留在當地選區兩年以上。 在保守的德克薩斯州,任何裁決焚燒國旗沒有違反憲法的法官,都可能會因觸犯眾怒,面臨連任的挑戰麻煩。1985年9月26日,格雷戈里.約翰遜上訴案件由三位法官組成,在擁有十三位法官的德克薩斯州上訴法院開庭聽證,主審法官是約翰.萬斯(John Calder Vance)。虔誠基督徒約翰.萬斯於1933年5月21日,在只有七千人口的德克薩斯州小鎮潘帕(Pampa)出生,於2008年4月1日因糖尿病導致心臟衰竭謝世,享年七十四歲。 約翰.萬斯的父親傑克.萬斯是一位安分守己的保險經紀人。約翰.萬斯在德克薩斯州艾比蘭尼(Abilene)讀書成長,大城市對他來說,就像外國那麼遙遠。從努孔納中學(Nocona High School)畢業後,加入海軍陸戰隊服役參與韓戰並派駐韓國,使他大開眼界,世界觀為之改變。1954年,從韓戰光榮退伍歸來後,在密西西比州定居,與現任妻子貝弗利.莫里斯(Beverly Morris)認識,結婚後想到美國聯邦調查局工作,礙於必須要有大學畢業的基本條件,貝弗利.莫里斯與母親在沒有預先知會他的情況下,就為他註冊了密西西比大學主修公眾行政學。 約翰.萬斯是他家族中唯一踏進大學校門的成員。1960年在達拉斯南方衛理公會大學法學院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後,就職於達拉斯司法部,開始了畢其餘生的公眾司法服務生涯。1986年至1998年,約翰.萬斯當選為四年任期的達拉斯郡總檢察官,他需要在每年處理兩萬餘件刑事案件。約翰.萬斯的司法哲學是:所有的犯罪受害人都會被視為他付款的客戶,必須全力以赴保護客戶的權益。 約翰.萬斯新官上任三把火,先來兩大改革:掃黃與護妻。首先是掃黃,在徹底清理達拉斯口號下,第一年就起訴了二十五件色情刑事案,導致全郡的色情錄影書店,由原來的三十九家萎縮至十七家,另外五家正在處理關門業務中。約翰.萬斯對於色情行為持着零容忍原則。有一次,當他發現自己的一位助理在出租色情電影客戶名單上後,立即將之開除。 約翰.萬斯素有“最怕老婆的德克薩斯檢察官”雅號,人人皆知。初上任就為結婚三十六年的老伴貝弗利.莫里斯,準備了一間比大部分檢察官的辦公室還要大的辦公室,幫助自己處理案子,因為她是無薪義工,雖有怨言,但不違法。約翰.萬斯與貝弗利.莫里斯恩愛異常,連在法院走廊上走路都要牽着手,他的助理都以“法院夫人”來稱呼或諷刺她,甚至還有“沒有貝弗利.莫里斯就沒有約翰.萬斯”的說法。 格雷戈里.約翰遜案件開庭時,三位法官像木偶一樣坐在那裡,在整整一個小時的兩造法理辯論中,只聽不問,沒有提出任何一句話的質疑,也沒有一句話的意見,這種極其不正常的現象,只能說明一件事:三位法官在開庭前就已經達成沒有興趣的共識,所謂的聽證只是過場戲而已。對于格雷戈里.約翰遜的兩位著名民權律師採用咆吼式的法理辯論,一律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當作耳邊風。 1986年1月23日,德克薩斯州上訴法院的全票裁決出爐。由約翰.萬斯撰寫的裁決書簡單地說 : “格雷戈里.約翰遜上訴敗訴。維持地區法院的裁決不變 , 國旗是美國民族團結的特別象徵,格雷戈里.約翰遜像獨角演員一樣的罪名成立”。 斯坦利.溫伯格當然不服,立即再向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提出動議,順便挑戰兩級法院的違憲裁決。1986年3月26日,斯坦利.溫伯格與道格拉斯.斯坎普聯名,向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提出動議,要求就兩級法院的不恰當裁決與無視《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的權利,提出要求合法、合情、合理的解釋。 1987年3月1日,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宣布,接受斯坦利.溫伯格與道格拉斯.斯坎普的PDR排期聽證,並按照司法慣例,將案件正名為《約翰遜 訴 德克薩斯州案》。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批准了兩位律師要求上訴法院酌情覆審的請願(preliminary design review)簡稱PDR。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的規則,必須在九位大法官中得到四位以上的認可才可立案。平均每年有一萬四千餘件動議湧進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但只有不到10%的案件被接納。 1987年9月6日,《約翰遜 訴 德克薩斯州案》在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開庭,聽取兩造律師法理辯論。代表達拉斯司法部的是剛接替辭職的約翰.尼申斯出任副部長的凱西.德魯,不像她的前任約翰.尼申斯是憲法學專家,這是她平生第一次處理有關《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權利案件,完全是新手。 凱西.德魯依舊用國旗是民族團結象徵、焚燒國旗會引起社會動亂、德克薩斯州法律明文規定、德克薩斯州與達拉斯有着特殊的利益、焚燒國旗是行為而不是言論、因而與《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權利無關、不應該因此而逃避責任、更不應該得到《權利法案》的保護等陳舊法理,還引用幾件更陳舊的判例來支持她的說法。 話剛說完,坐在上面九張黑皮高椅的大法官都在搖頭,薩姆.克林頓大法官(Sam Houston Clinton)用眼睛看了她一會兒,又再回頭看了看同僚們說 :“我真誠地希望,應該比那些來得進步點了。” 對於了解薩姆.克林頓大法官背景的人來說,不會有任何的驚訝之處:薩姆.克林頓出身自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凱西.德魯雖然一連三年獲得全國青年共和黨風雲人物獎,但對此卻一無所知。斯坦利.溫伯格不需要提出任何新的法理,依舊採用上訴巡迴法院的同樣說辭,只是再三強調,焚燒國旗是言論自由表達的不同方式,必須受到《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權利保護。 1988年4月20日,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頒布《約翰遜 訴 德克薩斯州案》5比4裁決結果:推翻兩級法院的裁決,格雷戈里.約翰遜的焚燒國旗行為受到《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權利保護,檢控撤銷,無罪釋放。 由羅伯特.坎貝爾大法官(Robert Maurice Campbell)撰寫的裁決書頒布後,引起了德克薩斯全州保守派的沸騰惱怒。實際上羅伯特.坎貝爾本人,亦是屬於保守派陣營的人馬,他於1935年3月1日,在德克薩斯州科里爾郡(Coryell County)的一間農場裡出生,德克薩斯州衛斯理大學(Wesleyan College)畢業,參加陸軍服役十年,後繼續在德克薩斯州國民軍服役,羅伯特.坎貝爾是貝勒大學法學院(Baylor University)法學博士,在德克薩斯州威寇為執業律師十四年,精於石油與房地產領域的法律。1978年當選為刑事上訴法院法官,六年後又當選連任共十二年。除了為執業律師外,羅伯特.坎貝爾最大的愛好是烹飪,經常親自動手準備好菜招待朋友。 九位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大法官中,沒有人懷疑焚燒國旗是《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憲法權利的範疇,但是他們全部面臨着連任選票的壓力和挑戰。投票裁決支持格雷戈里.約翰遜的《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權利,已經是一種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共識,同時這個決定,肯定會在全州範圍之內傷害到自己的選票,也是大家的另外一個共識。因而在九位大法官來說,格雷戈里.約翰遜案不僅是一場司法決定,也是一場政治決定,或許說是一場良知的決定。在事後的新聞採訪中,羅伯特.坎貝爾調侃說,當他把自己寫好的意見書,分給其他的大法官看時,大家的反應幾乎是一樣 :“投票贊同前最好先把新工作找好!”。 羅伯特.坎貝爾大法官在5票同意4票反對的裁決書裡,簡潔地說明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的立場 : “承認公民擁有持不同意見的權利,是我們《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的核心價值所在。一個政府不得向其公民指令國旗為團結的象徵。既然政府無權規範團結象徵,因此同一個政府,亦不得用製造出來的一系列既定的言論意願,就雕塑出一個團結的象徵。如果政府認為製造團結象徵是有恰當利益的話,那麼國旗並非唯一可為使用的選擇。 德克薩斯州凌駕格雷戈里.約翰遜的《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權利之上的法理,是他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對公眾安全的威脅,但是證據顯示,我們不相信格雷戈里.約翰遜先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 德克薩斯州司法部指控焚燒國旗會導致民族團結和愛國主義的破環,果真如此,國旗就是一塊沒有價值的破布。因此本法院宣布:德克薩斯州的《褻瀆國旗法》違憲,格雷戈里.約翰遜先生無罪。” 正如九位大法官所預料的一樣,裁決頒布後,大量的來自全州各地的電話與信件,湧進了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大樓,甚至類似帶有威脅性的“你們就是共產黨”等信息,羅伯特.坎貝爾感嘆說 :“我就沒有看見有一封是支持裁決的!” 微弱的敗訴票數,加上全德克薩斯州人民一面倒輿論的政治壓力,迫使達拉斯郡司法部決定向首都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動議。1988年5月3日,在向美國最高法院遞狀之前,達拉斯郡副司法部長凱西.德魯向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提出動議,要求重新考慮格雷戈里.約翰遜案的裁決,但在1988年6月8日,又以5票反對4票同意否決了。 自此,格雷戈里.約翰遜案在德克薩斯州已經走完了司法途徑,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是翻盤格雷戈里.約翰遜案的唯一的希望也是最後的手段。1988年7月26日,凱西.德魯就格雷戈里.約翰遜案,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訴狀移送令,要求或下令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重審格雷戈里.約翰遜案,或糾正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對格雷戈里.約翰遜案的錯誤裁決。 美國最高法院批准訴狀移送令的基本要求,是要在九位大法官中有四位以上的大法官同意審理才可立案。1989年至1990年間,共有五千件申請動議湧進了美國最高法院,但只被接受了一百二十二件。而這個數據已經是極高的了,因為其中大約60%的動議是免交立案費的貧民請願(pauper's petitions),平均來說,美國最高法院接受上訴的案件是1%-2%,立案之難,於此可見。 1988年9月8日,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向達拉斯郡刑事法庭法官詹姆斯.亨德里克斯頒發通告,命令他執行這個最終裁決。1988年10月11日,美國最高法院威廉.侖奎斯特院長下令德克薩斯州所有法院,臨時不得執行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的命令,以待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這個強烈的信號意味着格雷戈里.約翰遜案件極有被美國最高法院接納的可能,果然,在一個星期後的1988年10月17日,美國最高法院宣布批准了格雷戈里.約翰遜案的訴狀移送令,是為美國近代司法史上改變美國民族國旗觀念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 隨着美國最高法院接納格雷戈里.約翰遜案,立即使全國的輿論與正反意見,全聚焦在焚燒國旗是否合憲的爭議上。自1969年至1974年,美國最高法院已經否決了三件國旗受《權利法案》保護的案件,在平靜了十五年後,有關《權利法案》尤其是《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言論自由保障權利的第四度衝擊,無法不吸引全國、甚至是全球各文明國家司法界的眼球。美國最高法院接納《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後,格雷戈里.約翰遜做出了一個戰略性的決定,他去信給斯坦利.溫伯格,除了感謝他的卓越服務外,還解釋說,由於案件的天然性,他決定聘請紐約著名律師威廉.康斯特勒為他操盤,請他理解。 1989年3月21日,為美國民族樹立嶄新司法標準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九位出席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長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Hubbs Rehnquist); 第二位是:威廉.布倫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 第三位是:拜倫.懷特(Byron Raymond Whizzer White); 第四位是:瑟古德.馬歇爾(Thoroughgood Thurgood Marshall); 第五位是:哈里.布萊克門(Harry Andrew Blackmun); 第六位是:約翰.史蒂文(John Paul Steven); 第七位是:桑德拉.奧康納(Sandra Day O'Connor); 第八位是:安東尼.斯卡利亞(Antonin Gregory Scalia); 第九位是:安東尼.肯尼迪(Anthony McLeod Kennedy)。 凱西.德魯代表達拉斯郡司法部出庭,這是她第一次在美國最高法院辦案,完全陌生,更沒有經驗,面對強大的對手,在先天性上就沒有任何的優勢。凱西.德魯主要的法理有二: 第一是:星條旗代表美國人的團結國家利益,應該高於約翰遜的《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憲法權利;第二是:破壞國家象徵的焚燒國旗,顯然不是言論而是行動。 這兩個軟弱的法理不僅沒有得到她期待的共鳴,還引起保守派大法官安東尼.斯卡利亞的質疑。 凱西.德魯:“我們相信維護國旗為國家與民族團結的象徵,是遠比其他更為重要的國家利益。” 安東尼.斯卡利亞:“既然如此的話,那麼為什麼被告的行為是在摧毀那個象徵?他的行為恰好是選擇了國旗作為自己藐視的目標。這種行為已經說明國旗最少也是個象徵。” 凱西.德魯:“大法官閣下,我們相信如果長時間的無視或允許任意虐待國旗的行為,那麼將會失去那種國家與民族象徵的意義了。” 安東尼.斯卡利亞:“我想並非完全如此。我想當有人那樣對待國旗的話,那面國旗更加能彰顯是國家的象徵。你要的不光只是象徵,你要的是一個備受尊敬的象徵,你並沒有做出這點的辯論,因為你是想得到一些滿足。但我就看不出來有什麼不同,因為格雷戈里.約翰遜從來就是那個樣子。” 凱西.德魯:“大法官閣下,我現在只有被逼得不能同意你的看法了。德克薩斯州沒有堅持我們必須向國旗尊重,我們提議我們有權保存實際上的象徵,在被一些惡名昭彰之徒在公開場合玷污國旗之後,依然像個國家與民族的象徵。” 安東尼.肯尼迪問道:“你來到這裡要求我們對這些言論進行懲罰,你的法理根據是什麼?在《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憲法權利中,有說不包括這些言論在內的嗎?” 凱西.德魯回答說:“在某些延伸下,我們是那樣辯論的。 安東尼.斯卡利亞:“德克薩斯州是否有權,也去禁止焚燒憲法印刷品,或不論那是州級的還是聯邦級的?” 凱西.德魯:“大法官閣下,在我的所知中並沒有那種法律。” 安東尼.斯卡利亞:“啊!那你如何去做選擇呢?是選擇憲法還是選擇國旗?如果是我的話,我會選擇憲法。” 凱西.德魯:“在這種情況下,德克薩斯州會依據特殊情況來做出哪個更需要保護的決定。” 安東尼.斯卡利亞:“至今為止,我們從未允許任何一件物體可以作為代表國家與民族的象徵。但在你的辯論里那只有一條單程路,是允許作為國家象徵的,你有權可以尊敬任何物品的權利,但是你不能對那些不尊敬國家的物品有所不敬。” 凱西.德魯:“不是那樣的。我們從來對於那些不尊敬國旗的人不加以辯論,我們要辯的是,姑且不論你行為的動機是什麼,你不能在公眾場合去玷污國旗。” 安東尼.斯卡利亞 :“困難點在於你不能命令人民去尊敬一些物品,我的意思是,你只能對那些你認為應該尊敬的物品,別人認為應該玷污的物品表示你的不滿,不是嗎?所以你的法理還是國家與民族象徵的一條單行路。” 凱西.德魯 :“那不見得就是如此。” 安東尼.斯卡利亞的一句話,引起了整個法庭包括旁聽席上聽眾的哄堂大笑 :“既然如此,那你能否給我舉個例子,是否有人,我指的是任何人會為了支持政府的某個政策去焚燒國旗呢?” 凱西.德魯居然沒有聽出諷刺,正色回答說 :“那是有可能的。有些個別的人,會為了紀念在越戰中死亡的個別人士去焚燒國旗。” 安東尼.斯卡利亞:“你的法規是也包括這種情況在內嗎?” 凱西.德魯:“是的,大法官閣下,因為這不在行動者的動機之內。我想國旗是國家珍貴的財產,你要保護國旗,因為它象徵着國家與民族的團結。” 安東尼.斯卡利亞又諷刺德魯說:“我從來沒有想到我擁有的那面旗,原來也是你的那面國旗。” 為了不想把關係搞僵,凱西.德魯忍氣吞聲,假裝沒有聽到這句不友善的難聽話。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敢在美國最高法院公開衝撞坐在高皮黑椅子上大法官的律師沒有幾個,但格雷戈里.約翰遜的一頭亂髮律師威廉.康斯特勒卻是個異數。 剛剛在2019年7月17日謝世,享年九十九歲的前大法官約翰.史蒂文斯,一直對威廉.康斯特勒沒有好感,當他慷概激昂侃侃而談說,德克薩斯州的《褻瀆國旗法》是徹頭徹尾地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憲法權利時,約翰.史蒂文斯很不客氣的打斷了他的話題。 約翰.史蒂文斯質問 :“難道你認為美國聯邦與各地的州政府,就沒有權力制定有關如何樹立、如何保護國旗的法律嗎?” 威廉.康斯特勒大聲而嚴厲的回答說 :“我認為是沒有的!因為無論怎麼看,那對國家利益來說都是毫無益處的。” 二戰軍人出身的約翰.史蒂文斯,頓時被氣得臉色通紅,明顯地是被激怒了,但他的優雅修養壓下了他的憤怒情緒。這是個明顯的錯誤回答,威廉.康斯特勒不是不知道,而是故意刺激約翰.史蒂文斯而已,因為在後面,他肯定了美國聯邦與各地的州政府擁有制定國旗安置法的絕對權力。 美國最高法院院長威廉.侖奎斯特是一位著名的保守派,他曾出任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的白宮法律總顧問,在五角大樓文件泄密事件中,扮演了一個不太光彩的角色。是理查德.尼克鬆通過政治關係把他送上了美國最高法院院長的寶座。 在法庭上,威廉.侖奎斯特與威廉.康斯特勒一直是針鋒相對的。在1990年的一次新聞採訪中,威廉.康斯特勒曾公開用“一個極其惡劣的傢伙”來形容威廉.侖奎斯特。 威廉.康斯特勒告訴美國最高法院說:“1943年的《西維吉尼亞州教委會 訴 巴尼特案》判例,已經為國旗事件的憲法立場達成了裁決,因此國旗的問題不應該再存在,我不知道我是否已經說服了你!” 威廉.侖奎斯特正色駁斥說:“在學校向國旗敬禮與在公眾場合焚燒國旗那是兩碼子的事。但是你的所謂法理不是已經說服了一些人了嗎?看來我們之間是無法對上眼的了。” 威廉.康斯特勒毫不客氣地高聲強硬回應說:“我已經感受到了這種情緒了。” 在搶白了威廉.侖奎斯特院長後,威廉.康斯特勒不等任何大法官的反應,就繼續為格雷戈里.約翰遜辯護說:”這件案子最為重要的是,直接擊中《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憲法權利的核心問題,我們之不喜歡用聽到的或看到的事物去試探《權利法案》,遠比用我們之喜歡聽到的或看到的事物去試探《權利法案》來得困難,《權利法案》本來就不是為我們喜歡的事物而設計的,果真如此,我們根本就不需要《權利法案》了。” 在美國最高法院辯論後三天,大法官們的意見分為兩派,威廉.侖奎斯特院長領頭反對,資深大法官威廉.布倫南則強烈支持。威廉.侖奎斯特起草的反對意見書,只有一位大法官簽字附和認同。威廉.布倫南請他的法理助理麗莎.海因茨林(Lisa Heinzerling),為他起草一份代表美國最高法院多數意見裁決書。1989年6月3日,裁決書草稿一出來,安東尼.肯尼迪和瑟古德.馬歇爾就立即簽了字,表示同意。1989年6月19日,安東尼.斯卡利亞與哈里.布萊克門(Harry Blackmun)兩位大法官又在草稿上簽了字,於是5票同意多數票使大局已定,兩天后,美國最高法院頒布了格雷戈里.約翰遜勝訴的最終裁決結果。 威廉.布倫南大法官在1989年6月21日公布的裁決意見書中說: “1984 年,共和黨全國代表大會在達拉斯舉行時,受訪者格雷戈里.約翰遜參加了一場被稱為共和黨戰爭慈善基金之旅的政治示威活動。 正如示威者散發的文獻和他們的演講所解釋的那樣,這次活動的目的是抗議羅納德.里根政府和某些達拉斯公司的政策。示威者在達拉斯街道上遊行,高呼政治口號,並在幾個公司地點停下來上演死人表演,旨在戲劇性地渲染核戰爭的後果。 他們曾多次在建築物牆壁上噴漆並打翻盆栽,但格雷戈里.約翰遜本人並未參與此類活動。不過他確實接受了一名抗議者,從目標建築外的旗杆上取下的美國國旗遞給了他。示威活動在達拉斯市政廳前結束,格雷戈里.約翰遜在那裡展開美國國旗,澆上煤油,然後將其點燃。當國旗燃燒時,抗議者高呼:美國,紅、白、藍,我們向你吐口水。 示威者散去後,一名焚燒國旗的目擊者收集了國旗的殘骸,並將其埋在自家後院。沒有人受傷或受到傷害威脅,但幾名目擊者作證說,他們因焚燒國旗而受到嚴重冒犯。在大約 一百名示威者中,只有格雷戈里.約翰遜一人被指控犯罪。他被指控的唯一刑事犯罪是褻瀆受人尊敬的物體,違反了德克薩斯州刑法典。 經過審訊,格雷戈里.約翰遜被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兩千美元。位於達拉斯的德克薩斯州第五區上訴法院維持了格雷戈里.約翰遜的定罪,但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則推翻了該裁決,認為在《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言論自由保障權利之下,德克薩斯州法律不能懲罰格雷戈里.約翰遜的焚燒國旗行為。 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首先承認格雷戈里.約翰遜的行為是受《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護的象徵性言論:鑑於有組織的示威、演講、口號和散發文獻的背景,任何觀察上訴人行為的人都會理解上訴人想要傳達的信息。上訴人被定罪的行為顯然屬於《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所規定的言論。 為了證明格雷戈里.約翰遜從事象徵性言論的定罪是正當的,德克薩斯州主張了兩項利益:保護國旗作為國家團結的象徵,並防止破壞和平。刑事上訴法院認為,這兩種利益均不能支持他的定罪。德克薩斯州法院承認本法院尚未決定,政府是否可以對褻瀆國旗的行為進行刑事制裁,以保護國旗的象徵價值。 但得出的結論是,我們在《西維吉尼亞州教育委員會 訴 巴內特案 (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中的判決,認為通過限制言論來促進這種行為是不允許的。擁有不同意見的權利是我們《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自由的核心價值,政府不能通過命令強制其公民產生團結感。因此當同一政府亦無法強制規定該圖騰所代表的地位或感覺時,它就無法制定一個團結的象徵,並規定一套與該圖騰相關的信息。 德克薩斯州法院注意到該州沒有表明,該旗幟處於嚴重且直接的危險被剝奪了其象徵價值,德克薩斯州法院還裁定該旗幟的特殊地位並沒有因格雷戈里.約翰遜的行為而受到威脅。格雷戈里.約翰遜因焚燒國旗而被判褻瀆國旗罪而不是因發表侮辱性言論而被定罪。 這一事實使我們根據《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對他的定罪的考慮變得更加複雜。我們必須首先確定格雷戈里.約翰遜焚燒國旗是否構成表達行為,允許他援引《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來質疑他的定罪。如果他的行為具有表達性,我們接下來判斷國家的監管是否與壓制言論自由有關。我們必須詢問這種興趣,是否可以在更嚴格的標準下證明約翰遜的信念是合理的。 德克薩斯州所聲稱的利益根本不涉及這些事實,並且在這種情況下,利益就會從畫面中消失。《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從字面上只禁止刪除言論,但我們早就認識到它的保護並不僅僅限於口頭或書面文字。雖然我們已經拒絕了認為只要從事該行為的人打算藉此表達某種想法,明顯無限種的行為就可以被貼上言論的標籤,我們承認行為可能充分融入了溝通要素,屬於《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範圍。 在決定特定行為是否具有足夠的溝通要素來發揮《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的作用時,我們問是否存在傳達特定信息的意圖,以及該信息被觀看者理解的可能性是否很大。” 威廉.布倫南大法官舉出六件美國最高法院有關《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憲法權利判例,來支持自己的裁決法理: 第一件是:1931年的《斯特羅姆伯格 訴 加利福尼亞州案(Stromberg v. California)》, 第二件是:1943年的《西維吉尼亞州教育委員會 訴 巴尼特案(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第三件是:1966年的《布朗 訴 路易斯安那州案(Brown v. Louisiana)》 、 第四件是:1969年的《約翰.廷克 訴 德斯梅因獨立社區學區案(John 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 、 第五件是:1970年的《沙赫特 訴 美國案(Schacht v. United States)》, 第六件是:1974年的《史密斯 訴 戈根案(Smith v. Goguen)》。 第一件判例,是 1931年的《斯特羅姆伯格 訴 加利福尼亞州案》。此案特別具有劃時代意義。案件的背景是反共懼紅症。至今仍然影響着加利福尼亞州的保守派政治的更好的美國聯合會(Better America Federation)是一個專門搜集異議人士尤其是左派證據勾當的右派民間組織,它的前身是加利福尼亞州商業聯合會(Commercial Federation of California),更好的美國聯合會於1920 年 5 月 7 日在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成立,前後兩個組織的頭子都是哈里.霍爾德曼(Harry Haldeman)。 哈里.霍爾德曼有一位比他更著名的孫子羅賓斯.霍爾德曼(Robbins Bob Haldeman),他是從1969年1月20日至1973年4月30日的白宮幕僚長,就是因為他帶頭大搞陰謀詭計,派人入侵水門大樓民主黨總部醜聞,導致理查德.尼克松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被逼辭職的在位總統。 哈里.霍爾德曼反對最低工資,反對修改憲法,反對在教科書中使用愛德華.羅斯(Edward Alsworth Ross)、阿瑟.施萊辛格(Arthur Meier Schlesinger)和大衛.穆齊(David Saville Muzzey)等所謂的布爾什維克作家的書籍和文章進入公立學校。提倡保守的愛國主義教育,每周工作六天。哈里.霍爾德曼在1918年當選加利福尼亞州議會議員,除了在輿論上積極宣傳共產主義的禍害外,還在加利福尼亞州議會裡推動一系列的反共立法,最著名的是在1919 年通過的一項州法律:禁止在加利福尼亞州任何公眾場合公開展示紅旗,是為《禁止紅旗法(California Red Flag Law)》。並隨後推動了將在加利福尼亞州發表任何形式的所謂激進政治言論,定格為刑事犯罪的立法。 十九歲的南加利福尼亞州大學學生耶塔.斯特羅姆伯格(Yetta Stromberg)是一位思想左傾的女青年,她是國際共產黨外圍組織共青團(Young Communist League)成員,也是1929年加利福尼亞州尤卡帕(Yucaipa)先鋒夏令營(Pioneer Summer Camp)主辦人之一,在夏令營期間,耶塔.斯特羅姆伯格引導着青少年們朗讀共產主義書籍,並在每天早上在升旗後,對着所謂代表工人階級的紅旗宣誓效忠。 共青團早就是更好的美國聯合會要盯梢打擊的目標之一,耶塔.斯特羅姆伯格的行為全在哈里.霍爾德曼派出的特務監控之下,於是報警處理。警察在搜查夏令營時,不但發現了違反《禁止紅旗法》的紅旗,還有幾本鼓吹暴力和武裝起義的書籍和其他讚美共產主義的印刷材料。 耶塔.斯特羅姆伯格與幾位夏令營同事全被拘捕,控以違反《加利福尼亞紅旗法》。耶塔.斯特羅姆伯格在加利福尼亞州法院受審並被定罪,她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加州相關法規禁止法律承認的政黨的標誌。埃塔.斯特羅姆伯格的律師引用了大法官奧利弗.霍姆斯明顯且現實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概念,聲稱必須將行為的情況作為決定的一部分加以考慮,是為美國最高法院地標式的《斯特羅姆伯格 訴 加利福尼亞州案》。 1931年4月15日,《斯特羅姆伯格 訴 加利福尼亞州案》在首都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坐聽聽證的九位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長查爾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 第二位是:奧利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第三位是:威利斯.范德萬特(Willis Van Devanter); 第四位是:詹姆斯.麥克雷諾茲(James Clark McReynolds); 第五位是:路易斯.布蘭迪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 第六位是:喬治.薩瑟蘭(George Alexander Sutherland); 第七位是:皮爾斯.巴特勒(Pierce Butler); 第八位是:哈倫.斯通(Harlan Fiske Stone); 第九位是:歐文.羅伯茨(Owen Josephus Roberts)。 1931年5月18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以7票贊同2票反對的壓倒性裁決耶塔.斯特羅姆伯格勝訴,不但撤銷了她所有的刑事指控,還裁決加利福尼亞州的《禁止紅旗法》與其他視激進政治言論為違憲。1933 年加利福尼亞州立法機關主動廢除了該系列法律。首席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查爾斯.休斯在裁決意見書指出其法理,就是《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的言論自由保障和《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正當司法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 兩位投反對票的大法官是詹姆斯.麥克雷諾茲和皮爾斯.巴特勒,唯一使後世法學家覺得意外的是,素有美國最高法院四人幫外號的詹姆斯.麥克雷諾茲、皮爾斯.巴特勒、喬治.薩瑟蘭和威利斯.范德萬特,居然在《斯特羅姆伯格 訴 加利福尼亞州案》分裂,有兩人投了同意票。 第二件判例,是1943年的《西維吉尼亞州教育委員會 訴 巴尼特案》。此案是美國最高法院眾多大法官自我贖罪的產物。1940年6月3日,美國最高法院在《米納斯維爾學區 訴 戈比塔斯案(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中,以8票同意1票反對的壓倒性票數,裁決公立學校有權強制學生向國旗敬禮與當着國旗朗誦效忠宣誓詞(Pledge of Allegiance)。其內容是 : “我宣誓效忠美利堅合眾國國旗,效忠它所代表的共和國,上帝統治下的一個國家,不可分割,人人享有自由和正義(I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o the Republic for which it stands, one Nation under God, indivisible, with liberty and justice for all.)” 《美國憲法》明文規定政府不得設立國教,也不得偏袒任何宗教,但這個誓詞卻在強調上帝統治下的一個國家,明顯地是違憲。《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的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保障權利,強制學生向國旗敬禮與強制當着國旗朗誦效忠宣誓詞,顯然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原則。 沃爾特.戈比塔斯(Walter Gobitas)是基督教流派耶和華見證人(Jehovah's Witness)的信徒,宗教信仰的原因使他不允許兩個孩子莉蓮.克洛澤(Lillian Gobitas Klose)和比利.戈比塔斯(Billy Gobitas)在學校里向國旗敬禮,和不得當着國旗朗誦效忠宣誓詞,比利.戈比塔斯在別的孩子朗誦效忠宣誓詞時,把手插在褲袋裡,被五年級的老師粗暴地扯了出來。 學校所在地賓夕法尼亞州米納斯維爾,本來就是極度排斥耶和華見證人的天主教徒集中地,兩種宗教為此而發生多次暴力衝突。米納斯維爾學校委員會為了報復,悍然將莉蓮.克洛澤和比利.戈比塔斯開除,比利.戈比塔斯採取了法律行動。案件於 1938 年 2 月 15 日在費城美國聯邦法院進行辯論。四個月後,美國聯邦地區法官阿爾伯特.馬里斯(Albert Branson Maris)裁決米納斯維爾學區敗訴,法理就是強制學生向國旗敬禮和宣誓效忠,因為違反了憲法賦予的宗教自由權利原則而違憲。 米納斯維爾學區委員會上訴至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一年後,三位美國聯邦法官全票認可美國聯邦地區阿爾伯特.馬里斯法官的裁決合憲無誤。連敗兩場的米納斯維爾學校委員會不服,決定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1940年3月4日被立案,是為荒唐透頂、誤判誤裁的《米納斯維爾學區 訴 戈比塔斯案》。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大法官(Felix Frankfurter)的裁決不是使用成文法理而是世俗規律(secular regulation),他在裁決意見書中說 : “美國聯邦法院認為,國旗是民族團結的重要象徵,可以成為立法舉措的一部分,旨在促進在普通學校就讀的兒童心中對國家的忠誠。這裡沒有良心的顧慮,在爭取宗教寬容的長期鬥爭過程中,使個人擺脫了對不以促進或限制宗教信仰為目的的一般法律的服從。 國家需要全體人民的忠誠和團結。由於向國旗致敬是實現這一合法目標的主要手段,因此一個具有國家重要性的問題受到威脅。美國聯邦法院認為,國家對民族凝聚力的興趣在法律價值的等級中是最次等的。民族團結是國家安全的基礎。宣讀誓詞推動了美國的愛國主義事業。國家作為自由社會的基礎取決於建立情感紐帶。” 哈蘭.斯通大法官(Harlan Fiske Stone)是唯一的反對者,他在反對意見書指出 :“公民自由的保障只不過是對人類思想和精神自由的保障,以及合理的自由和表達它們的機會的保障,它們所保障的自由的本質,是個人不受強迫地決定他應該做什麼的自由。” 錯誤是要付出錯誤代價的,嚴重的錯誤更要付出嚴重的代價。美國最高法院的《米納斯維爾學區 訴 戈比塔斯案》裁決出爐後,立即引發了災難性的後果:在全國三百個社區裡有一千五百名耶和華見證人信徒被襲擊,由於美國最高法院的錯誤裁決,導致耶和華見證人信徒被到處歧視和迫害,大部分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意識到了裁決錯誤帶來的嚴重後果。 1942年6月8日,美國最高法院在裁決另外一件耶和華見證人信徒賣書是否需要營業執照的《瓊斯 訴 歐佩萊卡市案(Jones v. City of Opelika)》上訴案件時,雨果.布萊克、威廉.墨菲和威廉.道格拉斯公開承認《米納斯維爾學區 訴 戈比塔斯案》裁決是錯誤的。 為了補救這個嚴重錯誤,威廉.墨菲(William Francis Murphy)大法官命令他的法律助理們,尋找一件新的案件重新裁決,恰當的《西維吉尼亞州教育委員會 訴 巴尼特案》在恰當的時間進入了美國最高法院的議程。在《米納斯維爾學區 訴 戈比塔斯案》裁決出爐後,西維吉尼亞州教育委員會興高采烈地制定了一系列迫害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的穿小鞋規矩,尤其是注重加強向國旗宣誓效忠時的貝拉米敬禮(Bellamy salute)。 貝拉米敬禮是詹姆斯.厄珀姆(James Bailey Upham)在1892年時,改良自古羅馬軍禮的掌心向外式敬禮,國旗效忠宣誓詞是由推動所謂的基督教社會主義的弗朗西斯.貝拉米牧師(Francis Bellamy)寫的,兩者結合起來就是臭名遠播的貝拉米敬禮。20世紀20和30年代,意大利法西斯和德國納粹相繼採用貝拉米敬禮為軍禮,自此更加惡名遠播,成為殘暴政權的象徵。 弗朗西斯.貝拉米寫這段國旗效忠宣誓詞,原本是要來紀念哥倫比亞在1892年10月登陸美洲新大陸之用。1892年9月8日,《青春伴侶雜誌(Youth Companion)》發行人納撒尼爾.威利斯(Nathanial Willis)和艾達.蘭德(Ada Rand),不僅將國旗效忠宣誓詞全文刊登,還極力推薦,造成風潮。 詹姆斯.厄珀姆與弗朗西斯.貝拉米覺得大有可為,於是聯手向全國的公立學校強行推動。問題是在那個年代,沒有任何公立或私立學校設有國旗,於是死命推動白人至上主義的南北戰爭餘孽的共和國大軍(The Grand Army of the Republic)乘虛而入,到處鼓吹要在所有學校樹立旗杆,懸掛國旗,偶然也塞進幾次美國南方邦聯旗試水,配合着弗朗西斯.貝拉米的反猶太反天主教的勾當。 1892年哥倫比亞日,波士頓公立學校首次發動四千學生,集體貝拉米敬禮並朗誦國旗宣誓效忠詞,自此象徵自由與勇敢的美國國旗,開始朝着政教合一的錯誤道路傾斜。實際上,美利堅聯盟國(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海軍少將喬治.巴爾奇(George Thatcher Balch)才是國旗宣誓效忠詞最早的作者。弗朗西斯.貝拉米竊取了喬治.巴爾奇的概念,將之切割成為自己的作品。 1926年,德國納粹黨命令全國全軍全黨正式開始執行1921年制定的納粹敬禮(Nazi salute),或稱希特勒敬禮(Hitler salute),亦稱齊格萬歲敬禮(Sieg Heil salute),因德國納粹黨徒們在行齊格萬歲敬禮時,嘴巴並沒有閒着,必須大喊“希特勒萬歲(Heil Hitler)”口號而得名。 殘暴獨裁專制腐敗的共產黨、納粹黨和法西斯黨,已經被現代所有的文明世界唾棄,紛紛通過立法,嚴格禁止納粹德國1933-1945 年的旗幟、徽章和國歌,違法者以刑事罪懲罰之。這些國家如澳大利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巴西、加拿大、中國、捷克、愛沙尼亞、芬蘭、德國、匈牙利、伊朗、以色列、意大利、日本、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新加坡、塞爾維亞、斯洛伐克、韓國、西班牙、瑞士、台灣、泰國、烏克蘭、英國、美國等。連伊朗、俄羅斯和中國這些獨裁暴政國家都唾棄德國納粹,可見其天怒人怨的程度了。 在後世人士看來,學生們在貝拉米敬禮時,恰似是一批小法西斯或小納粹,實在不雅觀。美國國會有鑑於此,在1942年6月22日修改了《國旗法案》,廢除掌心向外式敬禮。1942年12月22日,美國國會再度修改向國旗和國歌致敬與效忠的《國旗法案》標準姿態---簡單的用右手單手撫胸,使用至今未變。 《西維吉尼亞州教育委員會 訴 巴尼特案》於1943年3月11日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於1943年6月14日頒布裁決:以6票同意3票反對壓倒性裁決 :《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權利,禁止學校強迫學生向國旗敬禮和向國旗朗誦宣誓效忠詞。 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的平均壽命是四十餘年,但短命的《米納斯維爾學區 訴 戈比塔斯案》只有三年光景,就被《西維吉尼亞州教育委員會 訴 巴尼特案》新判例所否定和取代,可見在社會公義和司法公信力之前,是沒有法棍們用投機取巧來玩弄司法餘地的。 威廉.布倫南大法官在裁決書裡引用的第三件判例,是1966年的《布朗 訴 路易斯安那州案》。路易斯安那州東費利西亞納(East Feliciana)、西費利西亞納(West Feliciana)和聖赫勒拿教區(St. Helena)是推動黑白種族隔離政策最賣力的三個地區,也是民權團體在路易斯安那州鬥爭的主要目標。為了阻止黑人進入圖書館,他們另外單獨設有流動車輛,專為黑人借書和還書之用。 1964年3月,黑人亨利.布朗(Henry Brown)與四位位非洲裔美國人,進入種族隔離的奧杜邦地區圖書館(Audubon Regional Library)要求借書,當時圖書館裡面,除了幾位工作人員外,沒有任何人。奧杜邦地區圖書館並沒有亨利.布朗所借閱的書,但會從別的圖書館調借後郵寄給他。 管理員以種族隔離政策的理由要求他們離開,亨利.布朗拒絕,沒有喧嚷,沒有說話,而是靜坐地上沉默抗議,四位非洲裔美國人沒有聲音,分為四邊站在亨利.布朗旁邊助威,在眾人進入圖書館十分鐘後,數位白人警察到來,亨利.布朗還是拒絕離開,警告無效,將之全部拘捕,控以路易斯安那州的擾亂治安罪名。案件一路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於1965年12月6日開庭聽證: 第一位是:院長厄爾·沃倫(Earl Warren); 第二位是:雨果.布萊克(Hugo Lafayette Black); 第三位是: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 第四位是:托馬斯.克拉克(Thomas Campbell Clark); 第五位是:約翰.哈倫(John Marshall Harlan); 第六位是:威廉.布倫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 第七位是:波特.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 第八位是:拜倫.懷特(Byron Raymond Whizzer White); 第九位是:亞伯拉罕.福塔斯(Abraham Fortas)。 1966年2月23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5票同意4票反對的裁決亨利.布朗勝訴結果,所有的指控全部撤銷。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亞伯拉罕.福塔斯在有院長厄爾·沃倫和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背書的裁決書中說 : “這是本法院在四年多一點的時間裡,第四次審查路易斯安那州法院對涉嫌侵犯該州違反和平法規的民權行為的定罪。前三起案件均被改判。《加納 訴 路易斯安那州案(Garner v. Louisiana)》於 1961 年 12 月判決,涉及黑人在只為白人提供午餐的櫃檯靜坐。《泰勒 訴 路易斯安那州案(Taylor v. Louisiana)》於 1962 年 6 月判決,涉及黑人在巴士站候車室靜坐,該候車室僅供白人使用。《考克斯 訴 路易斯安那州案(Cox v. Louisiana)》於 1965 年 1 月判決,涉及約兩千名黑人領袖,他們在法院和監獄附近示威,抗議逮捕其他示威者。 在每一個案例中,示威活動都是有序的。每一次,參與者的目的都是抗議剝奪黑人受州和聯邦憲法保障的權利,並請願政府糾正冤屈。沒有證據表明參與者計劃或故意製造混亂。在任何情況下,抗議參與者都不存在可能導致和平破壞的情況。平等保護條款禁止政府服務和設施的種族隔離。 公共建築階段的範圍過大可能會威脅到對廢除種族隔離的最初努力的懲罰,從而阻礙這些憲法權利的行使。這兩名黑人的行為將與拒絕離開隔離法庭白色區域的黑人的行為一樣受到憲法保護。州政府只能以合理、非歧視、平等適用於所有人的方式規範公共設施的使用。 維持種族隔離的公立圖書館設施,顯然違反了這一憲法原則。亨利.布朗在公眾場合的無聲抗議受到《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言論自由的保障。” 亞伯拉罕.福塔斯大法官在裁決《布朗 訴 路易斯安那州案》時指出兩大法理: 第一:沒有絲毫證據支持對請願者適用違反治安法,因為沒有任何跡象表明他們有意挑起破壞治安的行為,也沒有任何情況表明可能會發生這種違反治安的行為 示威活動是和平、有序、無挑釁性的,圖書館內沒有顧客在場。 第二:請願者根據《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行使的和平和有序抗議的權利,不僅限於口頭表達還包括其他類型的表達,包括適當的沉默和責備性的存在,例如這裡使用的請願者。因此,即使這種行為符合法規的範圍,也必須認為該法規不能符合憲法地規定請願者在本案情況下的行為。 亞伯拉罕.福塔斯大法官的結論是 :“州政府只能以合理、非歧視、平等適用於所有人的方式規範公共設施的使用。維持種族隔離的公立圖書館設施,顯然違反了這一憲法原則。亨利.布朗在公眾場合的無聲抗議受到《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言論自由的保障。” 威廉.布倫南大法官在意見一致的裁決附合書中說 :“正如本法院在1965年的 《考克斯 訴 路易斯安那州案》中所裁定的那樣,路易斯安那州違反和平法規的範圍過大,因此不符合憲法。沒有任何干預措施限制該法規的解釋或立法修訂,也沒有本案的任何情況,使該無效宣告不具有任何效力。“ 拜倫.懷特大法官支持亨利.布朗說 :“上訴人的定罪必須被推翻,因為從這份記錄來看,他們在訂購一本書後只逗留了十分鐘,只是正常且經授權地使用公共圖書館,怎麼就觸犯法律了?” 在《布朗 訴 路易斯安那州案》中投反對票的四位大法官是雨果.布萊克、波特.斯圖爾特、托馬斯.克拉克與約翰.哈倫。三K黨出身的雨果.布萊克反對意見非常罕見和別具慧眼 :“沒有什麼可以阻止路易斯安那州禁止靜坐示威。當亨利.布朗想要一本書時,他得到了服務。這表明他沒有被拒絕訪問或服務,圖書館不存在種族歧視問題。”間接的意思是:路易斯安那州沒有種族歧視,亨利.布朗案不是憲法權利而是可以找茬。 第四件判例,是1969年的《約翰.廷克 訴 德斯梅因獨立社區學區案》。開國先賢在制定《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時,考慮的對象是保護哪些不受歡迎甚至是極端反對的聲音,而不是哪些根本不需要法律保護的四平八穩順耳言論。此案是關於學生在校園裡言論自由的里程碑。沒有人會反對學校是教育英才的重要基地,教育英才需要一個良好的環境也是社會共識,但這些都不是成為限制學生在校園裡言論自由的法理。 美國人民的言論自由權利來自《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但《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權利並沒有年齡段的限制。《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並不賦予恣意破壞環境和干擾他人的自由,任何理性和平而不干擾他人的沉默抗議,都會受到《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權利的保障。 十五歲的約翰.廷克和十六歲的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Christopher Eckhardt)是愛荷華州德斯梅因高中的學生,約翰.廷克的妹妹瑪麗.廷克(Mary Tinker)只有十三歲,也是愛荷華州德斯梅因初中的學生。1965 年 12 月初,德斯梅因初中學生的一群成年人和學生在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家裡舉行了一次會議。該組織決定通過在節日期間佩戴黑色臂章,以及在 12 月 16 日和除夕夜禁食,來宣傳他們反對越南戰爭以及對停戰的支持。 1965 年 12 月14日,德斯梅因學校校長得知了少數的學生開始在節日期間佩戴黑色臂章抗議越戰的計劃,於是通過學校董事局做出反應:學生不得在學校裡面佩戴黑色臂章,理由是避免造成惡劣的學習環境,違反者將被要求立即摘除,不接受者將被驅逐出校,直到解除黑色臂章為止。 1965 年 12 月16日,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和瑪麗.廷克都帶着黑色臂章上學,次日,約翰.廷克也帶着黑色臂章上學,於是愛荷華州德斯梅因高中將之驅離出校。 根據法院的統計,德斯梅因學校共有一萬八千名學生,只有極少數學生在節日期間佩戴黑色臂章,共有五位學生被驅逐離校,沒有跡象表明學校或任何班級的工作受到干擾。在教室外,有一些學生對戴着臂章的孩子發表敵意言論,但校舍內沒有出現威脅或暴力行為。約翰.廷克和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的雙親向法院提起訴訟,愛荷華州南區美國聯邦法院裁決德斯梅因學校勝訴 : “學校當局的行動是合理的,因為他們擔心佩戴臂章會造成干擾。臂章就是一種干擾,出於維護學校秩序合法利益行事的學校官員,擁有廣泛的權力來維持富有成效的教育環境。” 約翰.廷克和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的雙親將案件上訴至密蘇里州聖路易斯美國聯邦第八巡迴上訴法院,碰了釘子,維持原判,再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是為地標式的《約翰.廷克 訴 德斯梅因獨立社區學區案》。九位大法官在1968年12月12日開庭聽證: 第一位是:院長厄爾.沃倫; 第二位是:雨果.布萊克; 第三位是:威廉.道格拉斯; 第四位是:亞伯拉罕.福塔斯; 第五位是:約翰.哈倫; 第六位是:威廉.布倫南; 第七位是:波特.斯圖爾特; 第八位是:拜倫.懷特; 第九位是:瑟古德.馬歇爾。 1969年2月24日,以7票同意2票反對頒布壓倒性裁決:在《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言論自由保護權利法理下,約翰.廷克和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勝訴。在位僅四年就因貪污腐敗、司法干涉政治等醜聞而被逼辭職的亞伯拉罕.福塔斯大法官在裁決書裡說 : “《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不是絕對的,在嚴格限制的情況(carefully restricted circumstance)下,可以取消這些權利,但在本案中不存在這種情況。《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適用於公立學校,管理人員必須證明對校園裡言論進行任何具體監管的憲法上有效的理由。學生和成年人在學校期間享有《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權利。學校官員要證明審查言論的合理性,必須能夠證明他們的行為不僅僅是為了避免不受歡迎的觀點總是伴隨着的不適和不愉快。 佩戴臂章的行為沒有造成干擾,他們的活動代表了受《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護的象徵性言論。《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護學生在可能不同意學校政策但不具有破壞性的情況下表達有爭議觀點的權利。根據學校環境的特殊性,教師和學生都可以享有《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的權利。毫無疑問,學生或教師在校門口放棄了言論或表達自由的憲法權利,這是本法院近五十年來明確無誤的判決。” 亞伯拉罕.福塔斯大法官所提出的嚴格限制的情況,指的是如果學生的抗議行為已經造成環境干擾的話,這種情況已經超出了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學校是有權加以制止的,直接說明老師和學生的言論自由權利也不是絕對的。 第五件判例是1970年的《沙赫特 訴 美國案》。20世紀60年代末期和70年代初期,美國境內反越戰的遊行示威此起彼伏從未間斷,為了得到更加的抗議效果,每次反戰示威遊行,都會安排一些有創意的場面,增加宣傳效果。美國政府經常採取一些不光彩的行動來遏制反越戰的野火蔓延,《沙赫特 訴 美國案》就是最佳的例子。軍服是維護軍人尊嚴的象徵,各國無不以詳細法律規範之,《美國法典第10章702款》規定 : “任何人在美國管轄範圍內的任何地方,未經授權穿着美國任何武裝部隊的制服,或其顯着部分或任何類似於制服顯着部分的任何物品,應處以不超過兩百五十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六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並罰。” 此法規定只有軍人才允許穿軍服,違反者以觸犯美國聯邦刑事重罪論處,這條法律是在提防平民冒充美國武裝部隊。這條法律還有一段極具爭議的( f )尾巴 :“只有在演員的角色在不會損害軍隊聲譽的情況下,才允許演員穿制服“。但是沒有註解所謂“在不會損害軍隊聲譽的情況下”的裁定標準是什麼。 1967年12月4日,丹尼爾.沙赫特(Daniel Jay Schacht)和他的朋友賈勒特.史密斯(Jarrett Vandon Smith)連同另外一位同志共三人,在反越戰遊行示威時,現場表演了一場諷刺美軍濫殺越南老百姓的小品:丹尼爾.沙赫特穿着美軍制服,戴着帽子,賈勒特.史密斯穿着軍色連體服,帶着紅色液體的水槍,在射殺第三人打扮成的越共,大喊“做一個有能力的美國人”,等到那位越共中槍倒地後,兩位美軍笑眯眯的過去查看,突然一齊驚呼“天哪,這是一名孕婦!” 當晚,美國聯邦調查局探員拘捕了丹尼爾.沙赫特和賈勒特.史密斯,控以違反《美國法典第18章702款》聯邦重罪,美國聯邦地區法官詹姆斯.諾爾(James Noel)裁決丹尼爾.沙赫特和賈勒特.史密斯罪名成立,罰款兩百五十元,入獄六個月。 1968 年 3 月 15 日,就是在丹尼爾.沙赫特和史密斯被判刑的十六天后,美國陸軍中尉威廉.卡利(William Laws Calley)在越南美萊村,屠殺了接近五百名以越南婦女和兒童為主的所謂越共,是為震撼全球的美萊村大屠殺。丹尼爾.沙赫特和賈勒特.史密斯上訴至路易斯安那州新奧爾良美國第五巡迴聯邦上訴法院,但被裁決維持原判不變,幾經周折,美國最高法院特准延期後被立案,於1970年3月31日開庭聽證,出席聽證的八位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長沃倫.伯格(Warren Earl Burger); 第二位是:雨果.布萊克; 第三位是:威廉.道格拉斯 第四位是:約翰.哈倫; 第五位是:威廉.布倫南; 第六位是:波特.斯圖爾特; 第七位是:拜倫.懷特; 第八位是:瑟古德.馬歇爾。 1970年5月25日作出8票同意0票反對的全票裁決:丹尼爾.沙赫特和賈勒特.史密斯勝訴。另外《美國法典第18章702款(f)》規定:只有在演員的角色不會損害軍隊聲譽的情況下才允許演員穿制服,因違反了演員的《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權利,立即作廢。賈勒特.史密斯的定罪在地區法院後來的訴訟中也被撤銷。 代表丹尼爾.沙赫特和賈勒特.史密斯在美國最高法院辯護的是年僅二十八歲的大衛.伯格(David Howard Berg),他是一位長期在德克薩斯州與紐約州從事法律服務的年青律師,剛組成了律師樓才八個月,就在美國最高法院取得了全票裁決的輝煌成績。他於1942年3月4日在俄亥俄州斯普林菲爾德(Springfield)出生。1967年度休斯敦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擁有美國第二、第四、第五、第八、第十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出庭資格,1990年開始在美國最高法院辦案。 除了為他的客戶贏得數以百萬計的經濟賠償外,最為世人難忘的,是大衛.伯格在1981年聯手南方貧困法律中心(The Southern Poverty Law Center),起訴暴力騷擾越南裔美國人漁夫的德克薩斯州武士團三K黨(Knights of the Ku Klux Klan),是為著名的《越南漁民協會 訴 三K黨騎士團案(Vietnamese Fishermen's Association v. Knights of the Ku Klux Klan)》,1981年5月14日,美國德克薩斯州南區地方法院加布里埃爾.麥克唐納(Gabrielle Anne Kirk McDonald),簽署了永遠禁制令,有效地管制了種族仇恨組織德克薩斯州武士團三K黨的種族歧視暴行。 在美國最高法院《沙赫特 訴 美國案》為美國政府辯護的是曾任哈佛法學院院長二十一年的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Erwin Nathaniel Griswold),大衛.伯格在美國最高法院將這位理查德.尼克松和林登.約翰遜兩位總統提名司法老將擊敗,是一件不可思議的戰功,一時傳為美談。德高望重的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雖然是美國的法學泰斗,但是官運卻不太平坦,1967年在《沙赫特 訴 美國案》中敗在二十八歲的大衛.伯格之手,1971年在《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又敗在四十七歲少壯派亞歷山大.比克爾(Alexander Mordecai Bickel)手上。 第六件判例是,1974年的《史密斯 訴 戈根案》。屬於馬薩諸塞州伍斯特郡(Worcester County)的萊明斯特(Leominster),是一個距離波士頓三十五英里的偏遠小鎮,人煙稀少,民風樸素,青少年瓦拉里.戈根(Valarie Goguen)與奉公守法的家人是這個小鎮的居民。為了好玩,他將一塊三寸高五寸寬布制美國國旗,縫在牛子褲左後袋上,到處示人逗樂。瓦拉里.戈根沒有任何政治背景,也沒有仇視美國,更沒有意識到這個把美國國旗貼到臀部上的玩笑,違反了馬薩諸塞州《褻瀆國旗法》的規定 : “任何人公開毀壞、踐踏、污損或輕蔑地對待美國國旗,無論該國旗是公共財產還是私人財產,均應處以不少於十美元至一百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一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1970年1月30日,瓦拉里.戈根在萊明斯特大街上與幾位友人聊天時,被伍斯特郡武裝警察拘捕,控以觸犯《褻瀆國旗法》,是為《馬薩諸塞州 訴 戈根案(Commonwealth of Massachusetts v. Goguen)》。伍斯特郡法院陪審團裁決瓦拉里.戈根罪名成立,法官判處他進入馬薩諸塞州懲教所入獄六個月。瓦拉里.戈根提起上訴,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裁決維持原判不變。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介入案情,將案件上訴至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要求頒發瓦拉里.戈根的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是為《戈根 訴 史密斯案》。 約瑟夫.史密斯(Joseph Smith)是伍斯特郡警長,因而成為被告。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裁決馬薩諸塞州的《褻瀆國旗法》過於模糊不清和法理過於寬泛,缺乏清楚的指導法理,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違背《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正當程序精神,是為違憲。 瓦拉里.戈根獲得了人身保護令,臨時免掉了牢獄之災。波士頓區美國第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可了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的裁決無誤。1972年9月7日,案件在美國第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開庭聽證,1972年12月14日,美國第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馬薩諸塞州的《褻瀆國旗法》過於模糊不清,沒有清楚的指導原則,違背《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合法程序精神,如何對待國旗是屬於《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憑一塊三寸高五寸寬布制美國國旗就認定為觸犯《褻瀆國旗法》,不僅法理過於寬泛,還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 美國第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了瓦拉里.戈根的人身保護令,下令立即將已經入獄十四天的瓦拉里.戈根釋放。馬薩諸塞州不服,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是為地標式判例《史密斯 訴 戈根案》。案件於1973年11月12日和13日,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坐庭聽證的九位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長沃倫.伯格; 第二位是:威廉.道格拉斯; 第三位是:威廉.布倫南; 第四位是:波特.斯圖爾特; 第五位是:拜倫.懷特; 第六位是:瑟古德.馬歇爾; 第七位是:哈里.布萊克門(Harry Andrew Blackmun); 第八位是:劉易斯.鮑威爾(Lewis Franklin Powell); 第九位是: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Hubbs Rehnquist)。 於1974年3月25日,以6票同意3票反對的結果,宣布瓦拉里.戈根勝訴。三位投反對票的大法官是哈里.布萊克門、沃倫.伯格和威廉.倫奎斯特。劉易斯.鮑威爾大法官在宣布美國最高法院的決定時說 : “我們同意美國地區聯邦法院和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的觀點,即根據《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該法規的藐視法庭部分因含糊不清而無效。該法規的籠統語言從未被州法院縮小,對禁止行為的警告不足。此外,僅僅是根據他們自己對國旗處理的偏好,它讓警察、法院和陪審團可以自由地起訴並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於法不合。因此,我們確認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和美國第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正確無誤。” 在列舉六件支持裁決的判例之後,威廉.布倫南大法官在裁決書裡繼續說 : “德克薩斯州法院承認本法院尚未決定政府,是否可以對褻瀆國旗的行為進行刑事制裁,以保護國旗的象徵價值,但得出的結論是,我們在《西維吉尼亞州教育委員會 訴 巴內特案》中的判決, 認為通過限制言論來促進這種興趣是不允許的。 認識到不同意見的權利是我們《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自由的核心,政府不能通過命令強制其公民產生團結感。 因此,當同一政府無法強制規定該符號所代表的地位或感覺時,它就無法制定一個團結的象徵,並規定一套與該符號相關的經批準的信息。德克薩斯州法院注意到該州沒有表明該旗幟處於嚴重且直接的危險而被剝奪了其象徵價值,德克薩斯州法院還裁定該旗幟的特殊地位並沒有因格雷戈里.約翰遜的行為而受到威脅。 格雷戈里.約翰遜因焚燒國旗而被判褻瀆國旗罪,而不是因發表侮辱性言論而被定罪。這一事實使我們根據《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對他的定罪的考慮變得更加複雜。我們必須首先確定約翰遜焚燒國旗是否構成表達行為,允許他援引《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來質疑他的定罪。 如果他的行為具有表達性,我們接下來判斷國家的監管是否與壓制言論自由有關。我們必須詢問這種興趣是否可以在更嚴格的標準下,證明約翰遜的信念是合理的。德克薩斯州所聲稱的利益根本不涉及這些事實,並且在這種情況下利益就會從畫面中消失。《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從字面上只禁止刪節言論,但我們早就認識到,它的保護並不僅僅限於口頭或書面文字。 雖然我們已經拒絕了,認為只要從事該行為的人打算藉此表達某種想法,明顯無限種的行為就可以被貼上言論的標籤,我們承認行為可能充分融入了溝通要素,屬於《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範圍。在決定特定行為是否具有足夠的溝通要素,來發揮《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的作用時,我們問是否存在傳達特定信息的意圖,以及該信息被觀看者理解的可能性是否很大。 本院在1966年的《布朗 訴 路易斯安那州》的黑人,在僅限白人區域靜坐以抗議種族隔離、1969年的《約翰.廷克 訴 德斯梅因獨立社區學區》認識到學生佩戴黑色臂章,以抗議美國軍事介入越南的表現性質、1970年的《沙赫特 訴 美國案》在批評美國介入越南的戲劇性演講中,穿着美國軍裝時,所有人都可以根據《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找到庇護。” 《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在1989年6月21日裁決後,美國國會為了反制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急匆匆的通過了《1989年版國旗保護法》,禁止和懲罰焚燒或玷污國旗者,1990年6月11日。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 訴 艾希曼案》中,將之裁決為違憲,使之作廢。在三權分立的權力制衡下,美國國會要達到在美國禁止和懲罰焚燒和玷污國旗者目的,只有通過修憲來廢除《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然而修憲的道路極其艱難,艱難到幾乎到了不可能的程度:護旗修正案提案分別於 1989 年、1995 年和 2000 年被美國參議院否決,並於 1990 年被美國參眾兩院否決。自此以後,美國國旗的司法命運,終於被普世價值化和美國精神化,再也無法興風作浪。 近代的世界政治史告訴世人,所有的獨裁暴政們對於國旗或黨旗,均有着異乎尋常的偏愛甚至迷信,常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就是國旗或黨旗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以中國共產黨為例,但是侵犯神聖的恰恰正是獨裁暴政們的家常便飯,拘捕神父、打壓牧師、強拆教堂、焚燒十字架、廟宇設黨委、法殿唱紅歌等惡劣透頂的暴行,哪樣不是對神聖的褻瀆?哪件不是對宗教的玷污?獨裁暴政們並沒有理解到:強制的神聖不是真正的神聖,真正的神聖是無法侵犯的。 自1907年至1964年的五十七年間,美國共發生了六十件重大的焚燒國旗案件,從這個數字可以看出來,高壓政策與嚴峻惡法並非解決民怨的良方,唯獨包容和公平才是促進民族和諧、攜手共進普世價值的大道。筆者不同意用焚燒或玷污國旗來發泄政治情緒,但認同公民有這種焚燒或玷污國旗的憲法權利。 在美國,且不論憲法權利如何保障公民焚燒國旗的行為,其本身就是一種撕裂民族感情的行為。而焚燒國旗也不是唯一抗議政府的選擇。至今為止,尚沒有利用焚燒國旗的行為可以達到政治目的案例,也沒有見到美國政府因為見到焚燒國旗的行為而改變政策的案例。焚燒國旗行為是發泄民憤怨氣的途徑之一,但是沒有任何的實際效果,焚燒一塊破布並沒有任何的意義。 焚燒國旗的行為只能增加矛盾、分裂和仇恨,而這些行為恰恰就是普世價值最大的敵人。美國國旗的歷史告訴世人,尊敬國旗與不尊敬國旗是人民的自由選擇,文明社會的政府無權強加政府意願予人民,更無權強制地要人民效忠國旗、效忠政黨、效忠政府、效忠國家。效忠國家是一種高貴的情操,也是一種高貴的美德,但這種情操和美德必須出於內的心意願而不是來自刺刀的威脅。 來自刺刀威脅下的效忠絕對是偽裝的效忠,是虛假的效忠,是廉價的效忠,是靠不住的效忠,刺刀下的效忠是寡頭們的最愛,是獨裁者的嗜好,是殘暴政權的珍品,但也是將之送上斷頭台的糖衣毒藥。 高勝寒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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