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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纳德.川普公然违宪的《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覆亡录
   

唐纳德.川普公然违宪的《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覆亡录

---《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

 

议论纷纷的美国最高法院无证移民婴儿公民权案---《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终于如期的在2026年6月30日,以6票同意3票反对的结果,裁决唐纳德.川普总统在去年1月20日签署標題為《保护美国公民身份的意义和价值(Protecting the Meaning and Value of American Citizenship)》的《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违宪---唐纳德.川普败诉,命令立即作废。

《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彰显出权力制衡的重要,没有权力制衡的政治体系就是独裁暴政。

毒汁横溢的《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从2025年1月20日签署,到2026年6月29日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因违宪而覆亡为止,仅活了一年五个月九天。

更讽刺的是,这件撕裂美国族群的勾当,从来没有在任何美国法庭上取得胜诉的记录,几乎清一色的踢到了美国司法正义的钢板。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兹在《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仅有九页纸的裁决书中裁决道:

“父母非法或临时居留美国期间在美国出生的子女,属于受美国管辖的人员,满足了宪法‘公民权条款’的两项要件,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这些子女自出生起即为美国公民。”

短短几句话却尽显威力万钧,为非法或临时居留美国期间在美国出生的子女是否属于美国公民争论,画下了一道合情合理合宪的永久休止符。

这段裁决书清楚无误的直接否定唐纳德.川普《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为违宪产品。

至于以唐纳德.川普为首的白人至上主义者狡辩的《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并不包括无证移民在美国大地出生的孩子说法,现在已经是个存心不良的黑色笑话。

自从唐纳德.川普在第二任的首日就在《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上放毒以来,就没有一位美国法学家公开认同这种丑陋的反移民勾当,也没有一位美国法官裁决过唐纳德.川普的所谓法理是对的。

《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是一件失败的勾当,在美国地区法院失败,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失败,到了美国最高法院还是失败。

《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的失败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因为稍微有点美国宪法常识的人都知道,用凭空捏造的伪法理去挑战一百五十年的《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务。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法理是源自英国的“出生地主义”,只要是在美国国旗下出生就是天然美国公民。

但是唐纳德.川普的律师却要宪法新解为“血缘主义”,婴儿出生是否美国公民要取决于婴儿的“父亲”“母亲”是否合法的美国永久居民或公民。

问题是《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中根本找不到“父亲”“母亲”等辞藻---影子或暗示都没有。

《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发布后,从来没有机会付诸实行,因为有二十二个州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暂停联合诉讼,美国民权团体、女性权益团体、移民团体与及个人的诉讼十余件,尤其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和“亚裔法律联盟”在数州同时展开司法诉讼。

最典型的是2025年2月6日,华盛顿州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约翰.考夫诺尔法官(John Clare Coughenour)不仅下令暂停《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的执行 ,还公然斥责之为“公然违宪(blatantly unconstitutional)”

2026630日美国最高法院的《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裁决,已经有力地确认了在位四十余年、时年八十五岁老法官的明察秋毫---《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就是如假包换的公然违宪命令。

已经有了一百五十八年历史的《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与及已经有了一百二十八年历史的《美利坚合众国 诉 黄金德案》判例,再次证明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成为《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的主要判例和法理。

《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的代表原告律师是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的塞西莉亚.王(Cecillia Wang),一位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率领着两百位律师争取民权权利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全国法律总监。

2026年4月1日的美国最高法院口头辩论中,塞西莉亚.王的策略简单而有力,她围绕着1868年7月9日通过的《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法理,和美国最高法院在1898年3月28日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国 诉 黄金德案》判例。

宪法权利和百年判例足够成为取得胜利的杀手锏,事实已经证明,根本不需要其余的判例和法理。

据笔者所知,在塞西莉亚.王之前,仅有一位华裔美国律师曾在美国最高法院出席过口头辩论,那就是在1988年4月17日的《美国移民归化局 诉 潘吉利南案(INS v. Pangilinan)》,那是一件六十八位菲律宾军人误期申请归化成美国公民案件,华裔美国律师陈康(Kang Chen)将案件一路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并出庭口头辩论。

有研究美国亚裔司法人才的机构指出,无法确认“陈康”是韩裔或华裔,因为“Kang”也是韩裔姓,故将塞西莉亚.王列为首位在美国最高法院口头辩论的华裔美国律师。

约翰.罗伯兹首席大法官在《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裁决书里引用的主要判例就是《美利坚合众国 诉 黄金德案》,主要的法理就是“属地主义”,并且再次借机否定使美国最高法院蒙羞百年的1857年《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判例---一件最典型的将“属地主义”转换为 “血缘主义”的判例。

彻头彻尾白人至上主义兼种族主义者唐纳德.川普,在《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中,要在三十天之后---即适用于2025年2月19日以后在美国出生的儿童---取消非永久居留权外籍人士在美国境内出生婴儿的天然美国公民权。

通过正常立法程序赋予或剥夺美国公民权是美国国会的独家权力,美国总统是美国三个联邦政府的行政首长,然而并没有立法权力,可况使用下条子来废止美国宪法,更是一件不切实际的任务。

荒唐的《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没有标出“2025年2月19日”以后在美国出生的儿童的法律身份是什么?属于永久居留?属于可以驱逐出境的非法移民? 美国国会没有此类的立法,美国法院也没有审理的法理依据,如果得逞,问题没有解决,却在美国境内人为的创造了一大批二等公民阶层。

唐纳德.川普是美国历史上最贪污腐败的总统,也是最仇恨移民与迫害穆斯林的总统。然而,只要美国依然有司法独立,只要美国宪法依然有效,唐纳德.川普就永远当不了美利坚国王,永远无法三度赖皮在白宫,当然也永远将他仇恨移民与迫害穆斯林的美梦成真。

依照重要案件由院长撰写裁决书的传统惯例,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代表法院发表了多数意见,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埃琳娜.卡根、艾米.巴雷特和凯坦吉.杰克逊大法官加入该意见。

凯坦吉.杰克逊大法官提交了协同意见,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加入了该意见的“导言”及“第一部分”。

布雷特.卡瓦诺大法官提交了赞同判决结果但部分持异议的意见。

唐纳德.川普铁粉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提交了异议意见,尼尔.戈萨奇大法官加入该意见。

对唐纳德.川普个人忠心耿耿的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和对唐纳德.川普公私难分的尼尔.戈萨奇大法官分别提交了异议意见。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裁决书里开头就标出《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的法理主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宪法是否保障那些父母非法或暂时身处美国的儿童享有公民身份。《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美国及其居住所在州的公民。

2025年1月20日,唐纳德.川普总统发布了《第14160号行政命令》,题为“保护美国公民身份的含义与价值”。该命令规定,对于在美国非法或临时居留的人员所生的子女,不属于美国的管辖之下---因此,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或《移民与国籍法》,这些子女不具备获得公民身份的资格。

几位父母提起了诉讼,其中一些是代表自己,另一些则是代表其子女提起诉讼。他们主张该行政命令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及《移民与国籍法》。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支持了这一主张。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暂时批准了一个全国性诉讼群体,涵盖那些因该命令而被剥夺公民身份资格的儿童,并初步发布禁令,禁止执行该命令。我们在下级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批准了‘调卷令’。

要理解《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公民权条款’,首先必须了解其产生的背景,以及该条款所否定的本院在1857年《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中所持的观点。

美国公民身份的历史始于英国《普通法》。在革命之前,美国殖民地居民---正如大英帝国境内的所有人一样---被视为君主的臣民。这种身份并非源于君主的行政命令,而是源于《普通法》所界定的君主与臣民之间的关系。

然而,在所有其他方面,君主的权力---以及他对臣民效忠的要求---都是绝对的。一位外籍母亲可以进入不列颠群岛,产下婴儿,并于次日带着孩子离开,而该婴儿仍将保留英国臣民的身份。

为何如此?因为该婴儿对那位在其出生时给予其保护的君主负有某种默示的效忠义务---无论其在国王领土上的停留是多么短暂且不确定。对于那些父母属于驱逐对象的、在英国领土上出生的儿童,同样适用这一规则。

例如,吉普赛人在英国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即便当时英国法律指令吉普赛人需要避开该领土,否则将面临监禁甚至死刑的惩罚,他们仍被视为生而具有英国臣民身份。

杰拉德.马格里奥卡(Gerard Magliocca)提交的‘法庭之友’陈述书指出:在《驱逐穷人 (Expelling the Poor)》书中,描述了1855年的一起事件引发的强烈抗议:当时马萨诸塞州驱逐了一位贫困的爱尔兰母亲及其在美国出生的婴儿,而该婴儿已被公认为本土出生的公民。

对于这些儿童以及所有在英国出生的儿童而言,规则都是一样的:获得保护即意味着负有效忠义务,而负有效忠义务即意味着拥有生而为臣民或公民的身份。

这一观点随殖民者跨越大西洋而来---并在革命后被悄然采纳,当时君主的臣民转变成了各州的公民。这种关于公民身份的普通法原则---即‘出生地主义’---在美国独立后在所有各州均通行,并持续强调相互的效忠与保护关系。

根据‘天然效忠原则(doctrine of natural allegiance)’,所有出生于一州管辖范围内的人均被视为该州公民。

在一个由移民组成的国家---用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的话说,即全人类的避难所。‘出生地原则(jus soli)’的广泛适用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这个年轻的共和国吸引了成千上万来自旧大陆的移民---包括苏格兰-爱尔兰人、法国人、德国人、威尔士人等等;其中一些人只打算短暂停留,另一些人则希望永远定居。

然而,无论他们的初衷如何,他们都可以确信,自己的子女仅凭出生这一事实便能成为美国公民。正如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Joseph Story)所言:‘没有比这更确定的法律原则了。’

最早的美国法律专著也持相同观点。泽法尼亚.斯威夫特(Zephaniah Swift)著的《康涅狄格州法律体系》指出,外国人的子女也是公民,因为他们自出生起便对在其庇护下诞生的那个政府负有义务。

‘南北战争’前关于该议题最重要的判例,是1844年《林奇 诉 克拉克案(Lynch v. Clarke)》亦是如此。

《林奇 诉 克拉克案》重申普通法规则适用于公民和外国人的子女---包括那些仅在此地暂时逗留的外国人。

《林奇 诉 克拉克案》判例宣称,美国公民身份的承诺适用于所有在美国管辖范围内出生的人。

这种关于公民身份的普通法原则---即‘出生地主义’---在美利坚独立后跨越大西洋,并在每一个州确立了主导地位。

该规则甚至适用于具有准主权地位的印第安部落这一特殊情况;这些部落维持着各自的领地,因此在这些领地内出生的印第安人并非公民,而是外国主权部落的成员。

在一个由移民构成的国家里,‘出生地主义’的广泛适用范围显得尤为重要,它确保了外国人的子女---包括那些仅在此地暂时逗留者的子女---仅凭出生这一事实即成为美国公民。

在 《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背离了《普通法》原则,转而采纳了血缘而非出生地决定公民身份的观点;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奴隶后裔不能成为公民。废奴主义者誓言要推翻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

在内战期间,美国司法部长爱德华.贝茨(Edward Bates)发布了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意见书。他援引了包括《卡尔文案(Calvin′s Case)》和《肯特法学评论(Kent′s Commentaries)》在内的关键权威依据,驳斥了‘公民身份是世袭’的这一前提,并宣称在本国出生的每个人,在出生那一刻起,即被视为天然的公民,而不论其种族或肤色为何。

其中的例外情况极少---即一小部分公认的‘生而为公民(natural-born)’群体,包括外国使节的子女等。战后,美国国会试图将爱德华.贝茨的意见转化为法律,颁布了《1866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866)》。

1866年民权法案》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且不隶属于任何外国势力的个人---不包括未纳税的印第安人---均为公民。该法案被普遍认为援引了《普通法》规则。

《民权法案》开启的进程,最终由《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及其对《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判决的否定得以完成。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反映了《普通法》关于公民身份的标准:始于领土要求儿童必须出生在美国,终于主权管辖要求儿童必须受美国管辖。

凡在美国领土上出生并受美国法律管辖的儿童,即成为美国公民。该条款的措辞本身也源自《普通法》,呼应了那些阐述《普通法》规则的判例与法学论著。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的关键短语‘受管辖(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指的是美国对其领土内人员行使管辖权的权力。

该权力的范围主要由《斯库纳号交易所号 诉 麦克法登案(Schooner Exchange v. McFaddon)》案确立。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解释称,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拥有的充分且完整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受该国自身未施加之限制的约束。

管辖权的狭义例外情况仅限于行使管辖权会有损外国主权者尊严的情形---最常见的是涉及外国使节的情形。然而,因商务或个人意愿前往美国的私人个体,则受该国管辖权的约束。因此,父母非法或暂时居留于美国期间所生的子女,亦受本国管辖权的约束。

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利坚合众国 诉 黄金德案》中的先例确认了这一规则。

在《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获得批准后的近二十年间,行政部门将‘公民权条款’视为仅仅是对《普通法》的确认,仅存在外国使节子女及其他‘享有治外法权者’等有限例外。

在《美利坚合众国 诉 黄金德案》,美国最高法院认定《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是对《普通法》中通行的因出生而取得公民身份这一基本规则的宣示性确认。

该规则仅将那些被视为不受本国管辖的人排除在外---即大使的子女以及出生于印第安部落领地的人。除上述人员外,所有人在出生时即为公民,无论其父母是永久居民还是临时访客。

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关于‘受其管辖’这一措辞,必须推定其含义与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在《斯库纳号交易所号 诉 麦克法登案》中所使用的含义相同。

根据这一理解,因商务或游览目的前往美国的外国人并不享有不受本国管辖的豁免权。相反,只要他们身处美国境内就受美国管辖;而他们所生的子女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即为美国公民

主张将出生公民权仅限于在美国有住所(domiciled)之人的论点不能成立。这些论点在定义‘效忠allegiance)’时存在谬误,它们声称‘天然效忠(natural allegiance)’已不足以确立公民身份,而需要某种更高程度的效忠。

几乎没有证据支持这种极具修正主义色彩的观点。1776年至1868年间的资料对因出生而产生的效忠所下的定义,与英国人的定义如出一辙---即一个人因出生于特定主权者的领土内并受其保护而产生的纽带或义务。

住所与国籍是截然不同的概念;一个人在新的国家确立住所,并不意味着他会自动成为该国公民,也不会自动丧失其原有的国籍。

在本院审理的《美利坚合众国 诉 黄金德案》中,本院驳回了上述观点,认定没有任何国际法规则对在领土内出生即取得公民身份这一古老规则构成限制。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黄金德的公民身份问题;他出生于旧金山,父母均为中国人。在黄金德一方看来,该案并无悬念。他辩称:‘毫无疑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旨在确立源自《普通法》的原则,即生而为天然公民(natural born citizen)的身份仅取决于出生这一事实。

政府方面则持不同意见。政府承认,基于《普通法》中的效忠原则以及1844年《林奇 诉 克拉克案》中刘易斯.桑德福德法官(Lewis Sandford)的判决权威:‘总检察长的意见、联邦及州法院的判决,乃至1885年之前的美国国务院裁定,均一致认为在美国出生即赋予公民身份’。

但行政部门此时已不再支持这一观点。政府辩称,英国的《普通法》原则实际上从未成为美国的法律原则,且‘公民权条款’也未将其确立为美国法律。

在本院由霍勒斯.格雷大法官(Horace Gray)撰写的判决意见中,驳回了美国政府的主张。

霍勒斯.格雷大法官解释道: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仅仅是宣示了《普通法》中通行的因出生而取得公民身份的基本原则。

霍勒斯.格雷大法官写道:‘这一同样的原则在所有英国殖民地均有效力---并且在《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实施后继续通行。’

该原则的适用范围界限清晰:它排除了那些被认定不受本国管辖的人---即大使及外国主权国家其他代表的子女,以及出生于作为外国(alien nations)的印第安部落的人。除上述人员外,所有人在美国出生时即为美国公民,无论其父母是永久居民还是临时访客。

事实上,霍勒斯.格雷大法官指出,在《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通过后的五十多年里,甚至没有人质疑过这一结论---直到该问题在纽约州衡平法院审理的《林奇 诉 克拉克案》中得到详尽辩论。

在《林奇 诉 克拉克案》中,刘易斯.桑德福德法官经充分审议后作出裁决,认定其享有公民身份。

霍勒斯.格雷大法官写道:‘同样的原则在行政部门也一再得到确认,他们都确认外国人的子女若出生在本国,其公民身份与本国公民所生子女的公民身份完全相同。‘

霍勒斯.格雷大法官解释说,在采纳《普通法》的同时,‘公民权条款’也采纳了这一同样的原则。

随后,霍勒斯.格雷大法官援引了《斯库纳号交易所号 诉 麦克法登案》,以进一步确认《普通法》中已明确的这一原则。

霍勒斯.格雷大法官写道:‘受其管辖这些措辞,必须被推定为美国国会所理解并意指的含义,即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在著名的《斯库纳号交易所号 诉 麦克法登案》中所使用的同类措辞的含义。’ 

基于这一理解,因商务或游览目的前往美国的外国人,并不享有免受该国管辖的豁免权。恰恰相反,只要他们身处美国境内,就受其管辖---而他们所生的任何子女,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原则均属于美国公民。

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利坚合众国 诉 黄金德案》中的裁决十分明确:‘公民权条款’吸纳了《普通法》原则,并赋予了几乎所有在美国出生的儿童以公民身份。

因此,毫不意外的是,在此后一百二十八年间,我们一贯将《美利坚合众国 诉 黄金德案》确立的规则理解为:凡在美国出生且受其权力管辖的儿童,均享有公民身份。如今,我们认为没有理由背离这一法理。

我们的先例---即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美利坚合众国 诉 黄金德案》确立了这一规则。 美国国会关于《1866年民权法案》和《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辩论证实了这一普通法规则。

支持该《普通法》规则的言论,远比那些关于‘临时逗留者(temporary sojourners)’的含糊提法更为频繁且明确。

对于一个意图一劳永逸地解决公民权问题的美国国会而言,采用基于住所的资格标准将会引入重大的不确定性。

然而‘住所’一词在关于民权法案相关条款的讨论中仅出现了两次。且在关于‘公民权条款’的辩论中仅见于一次发言。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批准后的资料,并未动摇人们对该修正案批准时及批准后关于‘公民权条款’含义的理解。

无论如何,《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立法后的历史情况不能凌驾于法条文本之上。如果美国国会有意将美国公民权仅限于那些在美国有住所之人的子女,那么‘公民权条款’那简洁的措辞中并未传达出这一意图。

《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中频繁出现的词汇---如母亲、父亲、合法、临时等---在‘公民权条款’中均未出现。

试图通过指出法院意见书中反复提及黄金德父母的住所地这一事实,来限缩该案判决适用范围的尝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该判决所依据的法理逻辑与‘住所地’要件无法相容。

美国最高法院详尽考察了‘公民权条款’的文本与历史背景,却未发现任何证据表明批准该条款的人士当时有意施加住所地方面的限制。

‘重建时期(Reconstruction era)’的结束带来了不确定性。当时,美国国务院开始拒绝向那些具有双重或存疑效忠对象的人授予公民身份。

一些学者针对‘公民权条款’提出了一种基于国际法的新理论,该理论侧重于父母的身份而非子女的身份,他们主张只有当子女的父母在美国有住所时,该子女才属于在国际法层面上受美国管辖,从而符合‘公民权条款’的要求,尽管承认《普通法》持不同观点,这些学者仍坚持认为‘出生地主义原则’并未被纳入宪法之中。

持异议意见者反复将《普通法》描绘为封建的与中世纪的---即中世纪黑暗的残余。但这并非‘重建时期美国国会(Reconstruction Congress)’的观点。在异议意见者眼中,那是封建主义,而在制定者眼中那却是解放。

事实上,到了1688年‘光荣革命’时期,这种因出生而建立的纽带与其说是一种义务,不如说是一项权利即生而自由的臣民所享有的古老自由之基石。

正因如此,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才阐述了‘生而为本国人者(natural-born)所享有的特权。

正因如此,两百五十多年前的殖民地居民才要求享有英国人的权利。也正因如此,废奴主义者才盛赞那项古老且普遍的仅凭出生即获公民身份的规则为上天的旨意。

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公民身份都意味着拥有权利的权利---即自由参与我们政治共同体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制定者将这一承诺延伸到了这片土地上每一位生而自由的人身上。今天,我们依然信守这一承诺。

新罕布什尔州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予以维持。特此判决。

美国历史上首位美国最高法院女黑人大法官凯坦吉.杰克逊在赞同意见书中,首次炮轰以和稀泥著称的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那位美国历史上第二位美国最高法院男黑人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说:

“尽管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长期以来一直主张宪法应是‘不分种族(colorblind)的,但他如今却出人意料地提出宪法中的‘公民权条款’,实则是一项具有种族考量的补救措施,其适用对象仅限于‘像德雷德.斯科特那样的获释奴隶’,以及‘那些与他们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群即别无故土或视美国为家园者。’

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认为,正因如此,那些‘在美国出生但父母并未在此定居’的子女,无权主张基于出生地原则的出生公民权’。

然而,这种对《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狭隘解读,与该修正案获得批准的历史事实几乎毫无关联。更糟糕的是,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的这种阐述完全忽略了‘第二次建国(Second Founding)’的精髓所在:

《重建时期修正案(Reconstruction Amendments)》旨在重塑国家,以消除种姓制度和从属地位,而不仅仅是针对奴隶制这一黑暗污点所采取的局部补救措施。

各方共识在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制定贯穿着一个核心目的,即确保获释奴隶享有平等的公民权。

同样不容否认的是,本院屡次未能兑现给予美国人的这一承诺。然而,尽管人们对《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核心动因存在共识,但这并不能为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对其所持的短视解读提供正当法理。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引发了国家发展轨迹的范式转变;正如一位因学生欺凌同学而对其进行训诫的教师,其用意不仅在于针对那名被欺凌者,更在于让该学生领悟到善待他人的普遍道理。

‘南北战争’结束后,无论是在美国国会内外,那些极力推动《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人士都深刻理解这一使命的真谛。

他们所制定的条文采用了超越种族与地域界限的语言,从而改变并拓宽了全体美国人对于自由的内涵。

‘公民权条款’所体现的并非主要异议意见所描绘的那种有限的补救措施,而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理念。

首先,让我们听听美国参议院和美国众议院议事厅之外那些人的声音---正是他们的倡导与组织工作促成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诞生。

不过,我推测,关于美国最高法院在何时以及如何违背了那项承诺,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与我的看法并不一致。

无论是在北方随着各州废除奴隶制,还是在南方在《解放黑人奴隶宣言》颁布及联邦赢得内战之后,尽管黑人通常被拒之于投票站或权力殿堂之外,他们依然积极行动起来,推动那份关于归属感与公民身份的普世愿景---而这一愿景最终取得了胜利。这是一场胜算渺茫却又至关重要的抗争。

事实上,在重获自由之际,这些昔日的奴隶所面临的困境,在某些关键方面与美国移民群体的经历颇为相似。

获释的黑人几乎一无所有,谋生机会更是寥寥无几;他们并未受到更广泛社会的温情接纳,更遑论获得道歉或赔偿,也未得到助其成功的支持,甚至无法享有他人所拥有的权利与特权。

尽管他们数世纪以来辛勤耕耘、亲手建造了无数建筑,但一旦获得自由,在这片本不该陌生的土地上他们却被视为异乡人。这种境遇绝非因为他们未曾努力求生或试图融入社会。

他们建立了教堂、学校和互助社团---这些构成了美国种族化社会与经济秩序中的安全地带,然而,在这些聚居区之外,获得自由的黑人却被视为无法融入主流社会、也无法充分参与公民生活的人群。

来自阿拉巴马州的外科医生詹姆斯.西姆斯(James Marion Sims),他被广泛誉为‘妇科之父’,曾开创性地未采用麻醉措施就对黑人女奴进行手术,詹姆斯.西姆斯曾称,这种手术的痛苦程度不足以抵消其带来的麻烦。

这种关于父爱式种姓制度的构想促成了‘美国殖民协会’的成立;该协会建立了利比里亚殖民地,并推动获释黑人自愿迁往那里。

一旦获释黑人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人们便乐得将其抛诸脑后,从而消除了在美国进行种族问题清算的必要性。

与此同时,许多州采取了更为激进的手段,先后出台了战前北方做法的《黑人法》和战后南方做法的《黑人法典》,意在让获释黑人难以在当地生活与工作。

暴力手段也在这种旨在将黑人隔离的行动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那些反对废奴的人与那些因就业市场竞争加剧而心怀不满的人结成一伙,组成了四处滋事的暴徒群体。

到了19世纪中叶,把黑人迁往海外定居的方案即殖民计划已广受推崇,甚至连包括亚伯拉罕.林肯总统在内的著名废奴主义者也对其表示支持。

1862年8月,亚伯拉罕.林肯在白宫会见一个叫‘自由黑人代表团’时,谈到了美国国会设立的一项基金,该基金旨在安置非洲裔人士---亚伯拉罕.林肯表示,他长期以来一直支持这一事业。

正如亚伯拉罕.林肯向来访者所言,问题在于:‘你们这个种族中的许多人,因生活在我们中间而深受其苦,而我们这个种族,也因你们的存在而深受其害。依我之见,你们这个种族所遭受的,是施加于任何民族身上最深重的不公。即便你们不再为奴,也远未达到与白人平等的地位。’

实行即是把黑人迁往海外定居殖民计划将使获得自由的黑人得以繁荣发展,同时又无需迫使白人去满足他们对于平等对待及法律保障的诉求。有趣的是,尽管亚伯拉罕.林肯支持殖民运动,但他对公民身份却持有一种普世主义的观点。

至于当地执法部门,他们几乎无所作为。在奴隶解放之前,依据联邦《逃亡奴隶法》,州执法人员会追捕并逮捕那些被怀疑逃离奴隶身份的黑人。

而在那之后,当黑人社区遭受私刑暴徒的恐怖袭击时,骑警队却对此视而不见。三K党于1866年开始组建,随后迅速发展壮大。

同一届美国国会在通过《民权法案》后不久又通过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公民权条款’,该条款被理解为具有同样的含义。

克拉伦斯.托马斯写道:‘它保障了那些既出生于美国又受其管辖的人士享有公民权’。“

凯坦吉.杰克逊大法官称克拉伦斯.托马斯老旧观点为“脱离历史”,并否认“涉案文本仅向获释黑人及处境类似者赋予了公民身份”。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兹数次提到的《卡尔文案》判例,确立了“王室联合(Union of the Crowns)”后在苏格兰出生的儿童即为英格兰臣民并享有英格兰法律权利的原则,从而为“出生地公民权”原则奠定了基础。

《卡尔文案》亦称《后生者案(Case of the Postnati)》。罗伯特.卡尔文(Robert Calvin) 生于1605年11月的苏格兰,当时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已于1603年兼任英格兰国王詹姆斯一世。

罗伯特.卡尔文在英格兰获赐地产,但其土地持有权受到质疑,理由是他作为苏格兰人属于外侨(alien),根据将土地持有权与对君主的效忠义务挂钩的封建制度,他无权合法拥有英格兰的财产。

核心问题在于,一名在“王室联合”之后出生于苏格兰的儿童,是否对英格兰国王负有效忠义务,并因此有资格在英格兰持有土地。

《卡尔文案》探讨了英国普通法下臣民的效忠义务、受保护权及其法律地位。

由大法官托马斯.埃格顿(Thomas Egerton)及十四位法官组成的“财政署法庭(Exchequer Chamber)”作出了有利于罗伯特.卡尔文的裁决。

英国法庭认定罗伯特.卡尔文并非外籍人士,并有权在英格兰持有土地。

托马斯.福斯特爵士(Thomas Foster)和托马斯.沃尔姆斯利爵士(Thomas Walmsley)这两位法官持反对意见。

法庭的理由是:对君主的效忠赋予了臣民受保护的权利,而这种与生俱来的效忠关系适用于所有在君主统治下出生的人,即便是在新近合并的领土上出生的人也不例外。

《卡尔文案》判例有六大深远影响:

第一,出生地公民权属地主义:《卡尔文案》判例确立了在君主领土内出生即赋予臣民身份这一原则;这一概念后来被美国采纳,并体现在《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中;

第二,英国臣民的法律地位:《卡尔文案》判例明确了英国臣民享有权利与法律保护的法律地位,从而奠定了现代英国公民权的基础;

第三,效忠与保护:《卡尔文案》判例确立了对君主的效忠与受法律保护之间的关联;这一原则深刻影响了近代早期英国关于公民权与权利的法理;

第四,《卡尔文案》判例,在美国法庭上关于出生地公民权的讨论中常被引用,其中包括202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美利坚合众国 诉 黄金德案》等案件,以及关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解读的辩论;

第五,历经四百二十年后,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兹在《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裁决书中采用为重要的判例引用,足见被重视程度。

第六,四百二十年前的《卡尔文案》判例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它界定了臣民的法律地位,确立了“出生地主义”与效忠原则,并为英美两国现代公民权概念的形成奠定了法理基础。

2026年3月31日,就在《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的前夕,耶鲁大学法学院--- 一位在世的非官方三冠王得主阿基尔.阿马尔(Akhil Reed Amar)教授,连同另外两位法学家维克拉姆.阿马尔(Vikram David Amar)和萨玛斯.德赛(Samarth Desai),联名发表了一篇精彩无比的法律评论:

《出生公民权:唐纳德.川普挑战者面临的棘手问题与及最佳解答(Birthright citizenship: hard questions---and the best answers---for Trump′s challengers)》。

《出生公民权:唐纳德.川普挑战者面临的棘手问题与及最佳解答》提出了二十二个议题,笔者在《美国宪法不允许强制爱国盲目效忠于民族国家总统国旗政党---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文章中,解读和分析了其中主要的六个议题。

在《出生公民权:唐纳德.川普挑战者面临的棘手问题与及最佳解答》评论文章中,三位法学家准确地预测《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将会以压倒性票数裁决唐纳德.川普败诉。

2026年6月29日的6票同意3票反对的裁决结论,恰恰成为三位美国当代法学家的最佳背书。

2026年7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博客》发表了阿基尔.阿马尔与维克拉姆.阿马尔联名发表的《为芭芭拉三度喝彩(Three cheers for Barbara)!》。

第一个“喝彩”说: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昨天那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中代表美国最高法院撰写的多数意见,得出了正确的结论---彻底否定了唐纳德.川普总统旨在废除出生地公民权的、无法无天的《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太好了!”

第二个“喝彩”说: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依据的是正确的法律文件---即美国宪法本身,而不仅仅是一般性法规。太好了!“

第三个“喝彩”说:

“美国最高法院为美国的这一做法给出了正当的法理:凡在美国领土上及美国旗帜下出生的人,均享有平等的出生公民权。太好了!”

2026年2月23日,美国少壮派法学家维克拉姆.阿马尔递交了《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法庭之友意见书”。

维克拉姆.阿马尔从英国《普通法》到《美国宪法》,从英国的《卡尔文案》判例到美国的《美利坚合众国 诉 黄金德案》,从一位美国法学家的角度,以完整的判例和扎实的法理,提出合乎《美国宪法》的建议。

维克拉姆.阿马尔在“法庭之友意见书”中提出了他的十四点主要法理:

维克拉姆.阿马尔的第一个法理,“到1862年下半年,林肯政府开始公开抵制那种基于血缘和世袭、带有种姓制度色彩的公民身份认定规则。

1862年11月,亚伯拉罕.林肯的司法部长爱德华.贝茨绕开《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判例,发布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意见,确立了美国公民身份基于出生地而非血缘的原则。

爱德华.贝茨主张出生地公民权通常取决于一个人的出生地点。凡是在美国旗帜下出生的自由人,均享有出生地公民权。

爱德华.贝茨写道:‘任何在美国境内出生的人,在出生那一刻起,即被视为当然的公民,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或其他任何的偶然境况。’“

维克拉姆.阿马尔的第二个法理,“然而,仅仅依靠一份‘行政命令’和一项简单的美国国会法规就足够了吗?万一美国最高法院试图重拾罗杰.塔尼(Roger Brooke Taney)在《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中的判决意见,并宣布该‘行政命令’与法规违宪,那该怎么办?

又或者,未来的某位总统试图撤销该‘行政命令’或无视该法规,又当如何?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美国在19世纪60年代末通过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

维克拉姆.阿马尔的第三个法理是,“在美国领土上、在美利坚国旗下出生的婴儿,通常按常规受美国一般法律的管辖---也就是说,受美国司法管辖权的管辖---其中那个关键的起始介词‘在---之内’所指涉的是地理位置。”

维克拉姆.阿马尔的第四个法理是,“一位外交官所生的婴儿被视为是在使馆内---即悬挂外国国旗的外国领土---出生,这在性质上类同于被外国占领的领土或外国公用船舶;这种待遇源于‘法律拟制(fiction of law)’和‘治外法权拟制(fiction of extraterritoriality)’。”

维克拉姆.阿马尔的第五个法理是,“根据沿袭数世纪的法律裁决---其中最著名的是1608年的《卡尔文案》,英国法学家早已明确指出:凡在英国本土出生的婴儿,几乎无一例外地即为英国臣民,即便其父母只是在英短期逗留的外国人,例如法国人游客,亦是如此。“

维克拉姆.阿马尔的第六个法理是,“在‘南北战争’前夕,纽约州1844年的一项备受瞩目的判决《林奇 诉 克拉克案》---依据英国法理认定,父母均为非公民而在纽约出生的婴儿,确实属于因出生而获得纽约州公民身份的人。“

维克拉姆.阿马尔的第七个法理是,“这两个关键要素---土地和国旗---清晰地阐释了宪法赋予公民权的伟大保障的范围和局限。

只要遵循正确的宪法原则,这些例外情况便会展现出深刻的逻辑性和连贯性---这两个原旨主义的关键要素---土地和国旗---清晰地阐释了宪法赋予公民权的伟大保障的范围和局限。

正如《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制定者和批准者反复强调的那样,所有出生在美国土地上且在国旗下出生的人,都是与生俱来的公民。“

维克拉姆.阿马尔的第八个法理是,“从《美利坚合众国 诉 黄金德案》开始,一系列美国最高法院先例与‘法庭之友’今天所提出的论点及证据高度契合。“

维克拉姆.阿马尔的第九个法理是,“现任讼务总长对《欣托普洛斯 诉 肖内西案(Hintoppoulos v. Shaughnnessy)》有何评价?答案是只字未提。

尽管有三位美国顶尖移民法学者提交了一份精彩的‘法庭之友’陈述书,特别强调了 《欣托普洛斯 诉 肖内西案》在当代所有相关案例中的突出地位,但在两份总篇幅超过七十页的实体问题陈述书(merits briefs)中,该案却完全未被提及。”

维克拉姆.阿马尔的第十个法理是,“唐纳德.川普的《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抛弃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清晰、明确且基于地域的原则,转而采用了一套凭空捏造、含混不清且基于血缘关系的规则。

‘父母’和‘住所地’这些词在修正案文本中根本未曾出现。如果《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效力确实取决于这些未被提及的词汇,那么在《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起草和批准过程中,必然会引发重大的争议与疑问。

究竟应如何以及何时认定父母身份和住所地?又该如何通过亲子关系认定来确保所有在美国出生的奴隶子女拥有坚不可摧、无可置疑的公民身份?

19世纪60年代,许多身为奴隶的父母出生于非洲,且从未归化为美国公民;从法律技术层面看,其中一些人甚至属于非法移民,因为他们是在1807年后被海盗奴隶贩子走私入境的。

事实上,当时并未就此类议题进行过任何讨论。这种沉默有力地印证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字面上的本意:所有在美国司法管辖范围内出生且不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即所有在美利坚旗帜下出生的人---生来即享有平等的公民身份。

无论是在1868年还是今天,这都无关紧要:新生儿的父母双方、其中一方或双方甚至未在美定居的均非美国公民,亦或是父母的种族是黑人、白人、黄种人还是所谓的吉普赛人,又或者他们是否曾为奴隶,这些因素统统不影响其公民身份的认定。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关于公民身份的条款中,并未出现“父母”“母亲”“父亲”等字眼,然而,唐纳德.川普那份凭空捏造的行政命令却总共十次使用了“父母”“母亲”“父亲”这些词汇。

唐纳德.川普及其法律界和学术界的支持者们,凭空炮制了一大堆关于父母身份的繁琐规则---涵盖了父母的公民身份、法律地位、住所地以及效忠对象等诸多方面。

许多批评唐纳德.川普及其盟友的人士也不幸上钩,将过多的注意力集中在了父母身上。借用一个说法,他们落入了‘父母陷阱(Parent Trap)’。”

维克拉姆.阿马尔的第十一个法理是,”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关于‘出生地公民权’条款所界定的美国公民身份,与州公民身份绝非一回事,事实上,一个人完全可以在从未拥有过州公民身份的情况下,成为美国公民。“

维克拉姆.阿马尔的第十二个法理是,“《1866年法案》中的措辞即‘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管辖’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相应表述即‘受美国管辖’存在差异。

一个拥有双重国籍的婴儿,当然,法案和《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针对的都是婴儿本身,而非其父母,在某种意义上确实可能受外国势力管辖,从而不属于该法案的保护范围,但也可能无可争议地受美国管辖,从而属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维克拉姆.阿马尔的第十三个法理是,“最后,我们来谈谈最主要的问题:皮特.帕特森(Pete Patterson)那套古怪的反封建论调。

诚然,美国基于出生地的公民权即‘出生地主义’制度,其根源确实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初的英国《普通法》,那是一个封建时代,当时的斯图亚特王朝君主声称,他们凭借‘君权神授’的特权,对生而为其臣民的人拥有统治权。

然而,1776年7月,各殖民地一致宣布建立一种全新的、更具共和色彩的政体,其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一个大胆的理念:人人生而平等。

19世纪,以亚伯拉罕.林肯为首的美国人最终更进一步,超越了1776年的理念,确立了关于‘出生地公民权’的有力愿景。

根据亚伯拉罕.林肯在19世纪60年代中期提出的这一愿景,所有在美国领土上、在美国国旗下出生的婴儿,生来都是平等的,无论其肤色是黑是白、性别为男为女、信仰犹太教还是非犹太教。

同样重要的是,无论父母是公民还是外籍人士,是长期定居者还是短期旅居者,所有在美国领土上、在美国国旗下出生的婴儿,生来都是平等的。

皮特.帕特森坚持认为,在美国出生的外籍旅居者子女的地位,低于美国公民父母的子女,这种观点恰恰违背了亚伯拉罕.林肯的这一理念。

皮特.帕特森希望现代美国转而关注血缘与出身,即关注在美国出生的婴儿的血统,而非其出生地。

然而,皮特.帕特森对血统和血缘的强调,本身就是旧世界意识形态的典型残余。因此,皮特.帕特森对亚伯拉罕.林肯理念的否定,而且还是打着反封建的旗号!简直既愚钝又荒谬。”

维克拉姆.阿马尔的第十四个法理是,“本案所涉的基本问题触及了宪法的根基。归根结底,公民身份意味着拥有各项权利的权利,以及一种归属权。因此,本案之‘法庭之友’期望美国最高法院不仅能就此案作出正确的裁决,更能基于最有力、最深刻的理由---以掷地有声的方式---作出这一划时代裁决。”

维克拉姆.阿马尔的十四点法理,被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兹几乎全部丝毫不差的写进了《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裁决书里。

仅从这点来看,维克拉姆.阿马尔在《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法理,已经受到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至少是得到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兹的认可和尊重。

维克拉姆.阿马尔是阿基尔.阿马尔的同胞兄弟,两人都是在美国出生的印度裔第二代,父母都是来自印度的移民。

维克拉姆.阿马尔本科毕业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后获耶鲁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他先后担任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威廉.诺里斯(William Albert Norris),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哈里.布莱克门(Harry Andrew Blackmun) 的法律助理。

维克拉姆.阿马尔是首位在美国最高法院担任法律助理的南亚裔人士,也是首位出任美国主要法学院院长、出生于美国的印度裔学者。

维克拉姆.阿马尔是美国宪法、美国联邦法专家,他的法理经常被包括美国最高法院在内的美国法院引用。

一锤定江山。任何阅读过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兹撰写的裁决书,都应该有这种看法:

在未来的一百年,因为有了清晰无误的《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判例和法理,美国最高法院或许不会再审理为非法或临时居留美国期间,在美国出生的子女是否属于美国公民的争论案件。

高胜寒 2026年7月4日    美国开国两百五十年国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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