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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招牌是否必须有英文 2017-06-14 11:28:46

商业招牌是否必须有英文

特有理

2017-6-14


昨下午听了电台的时事评论节目,话题是在号称“小香港”的烈志文Richmond市要立法规定商业招牌必须有英文,这引起了该市不少华人的反弹。之所以用“华人”而不是“华裔”,是觉得反弹的绝大多数应该是持中国护照的。像我们这些二代已经扎根的“华裔”,总得为我们那些已经不太会中文的孩子们着想一下吧?

据说节目的嘉宾也是该市的一位华裔议员,他的观点是不赞成立法。他说“商家愿意犯错误那是他们的自由”。这里面有两层意思:一是只用中文是一种错误,二是商家有选择顾客的权利。然而,call in的听众们可就直白多了。很多人明确表示:愿意做谁的生意是商家的自由,我们有华人顾客就足够了,看不懂中文的别进就行了。你加拿大不是宣扬多元文化吗?为什么纯中文招牌就不被允许?有的说:招牌上写英文是礼貌,就像别人帮我开门我说谢谢是礼貌,你不能立法要求我必须说谢谢。。。一通下来,听得我浑身不自在。

先说文化。“多元文化”既有并存的意思,也有交融的意思。特别是在国家的框架之内,多元的前提是国家行政及社会活动的完整性。多元,是一种兼容并蓄;而不是各种社群的山头林立。没有融合的前提,多元势必造成国家意志的分裂。不光是许多移民,甚至许多“白左”也看不到这一点。

再说商业自由。许多人滥用“自由”的概念,这很多情况属于习惯于狡辩的潜意识。你要说这些人真不懂“自由”概念的含义?他们肯定往外傻不往里傻。其实这里的道理逻辑一点都不复杂:你华人在虽Richmond人多势众,可在西方国家毕竟还是少数。如果按这些发言听众的逻辑,你华人有只做华人生意的自由,那白人有没有只做白人生意的自由?只会说英语的商家有没有只做会英语顾客生意的自由?如果加拿大各族裔都在商业招牌上只写自己族裔的文字,餐厅的菜单上一律原汁原味的本族语言,你华人难道就只呆在Richmond不出去了吗?加拿大还算一个统一的国家吗?

之前没有明确的立法,是因为大家都尊重他人、尊重社会、尊重国家的角度自觉地按文明的标准行事。立法的出现,正是由于许多华人打破了这种文明的规则,开始为所欲为起来。许多人公开站出来反对立法,更是凸显了华人群体文明素质的低下。许多中国人有了点钱,任性到满嘴胡喷。我有一个远房亲戚来加拿大旅游,我带他们去西人开的pub去喝酒。那哥们见到服务员开口就问“你会说中文吗?”,见服务员摇头,一脸的趾高气扬说到:“你们做我们中国人的生意就得学中文,知道我们中国强大了吗?”

我的刺激受大了!

文明不是高不可及的道德说辞,不是东拉西扯的心灵鸡汤,不是名言警句和哲理故事;文明是融进血液里的是非逻辑和行为原则。文明就是在享受自由的同时,不去因滥用自由的概念而破坏整个社会的自由。

面临旧文明的冲击,加拿大确实有必要依据先进的文明准则来立法!


浏览(564) (5) 评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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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花蜜蜂 回复 西岸 留言时间:2017-06-19 12:30:27

西岸的说法是正确的,呵呵!

中国餐馆许多公开说只收现金,拒绝支票和刷卡,你不能认为人家歧视或者非法。为了减少收款麻烦,餐馆是有权力可以这样干的。

支票和刷卡都是间接付款模式,只要有一次收不到钱,餐馆就有权利全面永远拒绝接收。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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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7-06-15 13:37:12

我想指明的是,类似问题在美国已经不是问题。比如有些店家只能讲西班牙语,有些公开贴出告示,你不能讲英语我就不服务。。。都是合法的,尽管社会上很多人不认同。

因为美国历史上有过强制使用英语的时期,美国的主要移民是来自德国的,因此历史上讲德语的人比讲英语的多。但社会精英层是英国来的,因此有过国会立法必须使用英语的阶段,如今被认为是种族意识的性质,是作为历史教训来看的。

加拿大在民权方面要走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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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回复 特有理 留言时间:2017-06-15 12:45:57

就知道你会 跳进自己挖的坑里去,还真好意思。

你这里这个问题是典型的关于个人权利和私有财产权利的问题,属于宪法问题,偏偏老中能弄清楚的不多,因为在中华文化下没有这个概念。

类似这个问题的还有,会员制的私人俱乐部是否可以决定什么人能入会?因为一般是没有什么入会标准的。

私立学校是否可以拒绝什么学生入学?(这是川普的教育部长提倡用私立代替公立后不愿意谈的问题,因为根据宪法,私立学校可以任意拒绝不想要的学生入学,那么就导致有些学生,比如残疾的没学上)。

这不是什么多元化,或者同一文字同一文化的概念,而是对私有权力的保护的概念。这个问题的前提就是这是个私营机构。

而你这里的概念不外就是要是弄得不大众了,我就要求立法禁止的概念,是典型的独裁国家的现象和思维。

在这个问题上是一直有争论的,因为有个度的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结论,这是有法院解释相应法律的原因。但至少应该有个个人看法的法律基础,那怕你的法律知识并不够。

尤其是你这里关于商业法人,政府授权等概念的解释,根本就是不沾边。

否则按照你这里的说法,商店里卖什么什么东西也可以政府管了,你不能不卖什么。。。

所谓营业执照和商业法人地位这种东西,对政府来讲就是个收税的文件,证明你是合法缴税的机构,因为你注册了。你经营的范围是规定的,比如杂货店不能卖飞机,但你要是想改动也是很容易的,因为这不过是为了方便管理,不是你只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这么简单的概念都能弄错。

看来这类问题上老中们这一代希望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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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特有理 回复 muyoupo 留言时间:2017-06-15 09:03:04

你说的非常中肯。这其实就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相对于穆斯林的舍命极端主义,中国文化其实就是一个保命前提下的极端主义。这种意识更具有社会腐蚀性,我们必须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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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特有理 回复 评论观察员 留言时间:2017-06-15 08:57:51

招牌的事本不是什么大事,毕竟只写中文的是少数。然而事物都有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并且社会上开倒车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这就是新文明跟不上劲,旧文明不甘消亡的一次矛盾激发。与美国输出普世价值相对,中国因为成了土豪,其国民正在嚣张地输出自私自利这种小农意识的落后文明的价值观。这其实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冲击。如果我们居住的地方被这种价值观包围,我们离开自己的祖国还有什么意义?多元文化说起来容易,实行起来确实需要认真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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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youpo 留言时间:2017-06-15 07:24:14

支持博主的观点。

多元文化是一个融合,而不是互不理睬,各自为政。至于那种“看不懂中文的别进就行了”的论调是极端错误的。那美国,加拿大是不是可以说:“不懂英文的就别到我们国家来了?”,那很多中国人根本就不能来北美旅游,因为不懂英文。多元文化的主要方面就是开放,正因为美加的开放与包容,才接受了很多其他族裔的移民。大部分移民都逐渐融入了美加社会之中,只有穆斯林自行其是,仍然坚持自己的那一套,宣传仇恨,反对文明,成为恐怖犯罪的温床。今日穆斯林的处境与穆斯林拒绝融入,拒绝改变是有极大关系的。现在一些中国移民也在学穆斯林,宣扬仇恨,拒绝融入,这只能是更加孤立自己,让自己的处境更加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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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评论观察员 回复 特有理 留言时间:2017-06-14 20:48:10

就现在的意识形态框架下谈立法没有可能性。原因就像西岸政委等几位所说的。归根结底,形成这种局面的祸根还是极左思潮的泛滥。多元文化导致恐怖主义在西方国家的无孔不入,猖獗盛行。而招牌没有英文字实在是癣疥之疾。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立法废除多元文化。从根本上铲除滋生社会恶瘤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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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特有理 回复 红烧you 留言时间:2017-06-14 19:42:00

没几个洋文啊,这还看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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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烧you 留言时间:2017-06-14 18:39:18

这是神马乱七八糟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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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特有理 回复 柱柱姐 留言时间:2017-06-14 17:11:56

意思不太明白。是应该写白人与狗不得入内呢,还是应该写华人与狗不得入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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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特有理 回复 西岸 留言时间:2017-06-14 17:04:04

你是懂和不懂的都敢开牙:))

不过真心感谢你的留言,这个问题非常具有代表性,道出了很多人的心声。本来想在文章里就阐述这个问题,一想又得举例、有得分析论证,就暂时免了。现在针对你的具体观点予以回复:

1、你的观点有一个最主要的概念混淆,那就是:【服务选项】和【服务对象】的差别。开门的时间、卖什么商品、提供什么服务、针对哪些具体的客户群,那是服务选项的范畴。蹊跷在【客户群】里,你可以反问:那不就是服务对象吗?

严格来讲,客户群是指具体消费的群体。比如:妇女、儿童、甚至可以是特定族裔。但是,购买者往往并不是直接消费者。比如我要送给印度朋友一份印度特色的礼物,那我很可能去到印度特色的商店去寻找灵感或进行采购。因此,服务对象是包含了逛商店的、采购的、以及最终消费的。那么,从基本礼貌来讲,是不是所有的客人,不管是不是最终的消费者都可以进店浏览采购。如果印度店表示出不欢迎我姿态,我是不是会很不高兴?

2、从商业法律角度,生意是生意,那叫法人;而不是一般人认为的自然人。因此,权利和义务是有差别的。就好像私人住宅他人不可随便进入;而商业店铺只要标志着营业中,那就不能随意阻止客人的进入,就是叫花子在不触犯法规条例的情况下也不能阻止。所说“商店有权拒绝自己不喜欢的人进入”,那是在警察或法庭确认的前提下。否则就是歧视。

3、商业法人,俗称Business,是面向公众,即public的盈利机构。在西方宪法的保护下,只要是获得政府营业执照的商家,就相当与受到了政府的授权。而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那么商家就必须是一个向全体公民开放的机构。这是法理依据。

因此,所谓“商家有权选择服务对象”的说法完全是误导。这跟你是不是全天开门,商品的使用对象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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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柱柱姐 留言时间:2017-06-14 16:53:17

50%的华人还是被立法了,怪谁呢?

http://www.meihuanews.com/news/n494t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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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7-06-14 15:17:41

如果按照我个人的观点的话,我是反对立法强制要求英文的,因为这个问题是非常典型的私人财产权利,即宪法权利内容。我想加拿大在这个问题上与美国差别应该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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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7-06-14 15:10:43

但仍然看不出需要立法的理由,这种事应该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因为这种事情上有个私人权利的概念,毕竟是在私有财产上的事情(公共设施必须使用英文是法律定义的),除非能证明不使用英文形成歧视的概念。但歧视是指社会强势对弱势,不是反之。而且仍然有个私有财产的概念在里面。

否则加州首府的中餐连锁,美国很有名的Fat's,只供应晚餐。我可以告为什么你不在全天开门?

也就是任何导致我感觉(不是其他人感觉)不方便的行为,哪怕是发生在私人领域的,我都可以上法院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LA的韩国城,整个几乎没有英文牌子,全是韩文,几乎所有商店都是这样,第一次去连找个餐馆都困难。

偏偏人们将其作为旅游景点。

这里的难点是,这是私人财产,但也是对外服务的,因此有某种公共领域的性质。但美国各州的法律不同,有些州允许私人服务业拒绝对什么人服务。

我的感觉是政府可以硬性立法必须使用英文,但如果反方认真,雇一个宪法律师就能在高法把这个法律给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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