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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納德.川普是美國種族主義餘孽抬頭的主要誘因 2026-04-11 08:14:23

美國憲法不允許強制愛國盲目效忠於民族國家總統國旗政黨

---《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

 

 效忠是一種情懷,但不一定就是一種美德。效忠尤其是盲目效忠(blind allegiance),不是萬靈藥,因為它與現代文明和普世價值的原則格格不入。

鑒之古今中外,越是貪腐腐敗的獨裁暴政,越是迷戀頭其軍人的盲目效忠,恰好相反的是,幾乎所有貪污腐敗的暴君,全毀滅在迷信軍人盲目效忠的骨節眼上。

美國開國先賢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在《聯邦黨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第8章中,就強烈的指出:當國家處於長期威脅或衝突中,人民會為了安全而盲目依附強有力的領袖,而軍隊會逐漸成為行政權的私人工具。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提出他的六大解決之道原則說:

第一;軍隊必須服從憲法,而不是個人,也不是政黨;

第二;共和制度必須避免軍隊政治化;

第三;軍隊必須國家化;

第四;政黨和個人不得擁有軍隊;

第五;人民不能因為恐懼而放棄自由、轉向個人崇拜;

第六:軍隊政治化會摧毀共和體制,當社會處於不安全狀態,人民會放棄自由,轉向強有力的個人。

這些思想就是美國軍人不得干涉政治,只能效忠憲法,不得效忠個人或政黨的美國軍人倫理法理來源。

《聯邦黨人文集》第29章中強調:共和國應該大力建設民兵制度,因為民兵制度比常備軍更不容易被政客或個人掌控。

美國軍隊必須接受憲法授權的人指揮,因而必須受制於憲法和制度,而不得效忠個人或政黨。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認為,除了軍隊不得效忠個人或政黨外,美國軍官的權力也必須分散,不得集中在個人手裡。

這個法理奠定了美國軍隊權力和指揮層層節制和互相監督,全軍遵守法律的特殊美國軍事制度。

1775年的美國大陸軍軍官誓詞,效忠的對象是“美國自由”和“大陸會議”,既不是喬治.華盛頓個人,也不是任何特定的政黨。這就是美國軍隊“制度忠誠(institutional loyalty)”的萌芽起點。

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edison)在《聯邦黨人文集》第41章至第46章中,特別強調美國聯邦或州級軍事力量,必須受制於憲法結構。

詹姆斯.麥迪遜又在《聯邦黨人文集》第51章中,提出權力制衡的重要性,防止行政或個人掌控軍隊,徹底的為美國政客意圖掌控軍隊的意圖關上大門。

在《聯邦黨人文集》的法理影響下,更為了徹底的防止獨裁暴政在新的共和國出現,美國國會將美國總統的權力,分散到美國國會的集體監管里:

自此,美國國會擁有完整的軍費控制權、軍法制定權、對外宣戰權與及更為重要的民選政府官員制度的制衡權。

1787年的《美國憲法》第2條:授權美國總統為唯一的三軍統帥。

《美國憲法》第6條的“至上條款(Supremacy Clause)”規定,所有美國軍官必須宣誓,保證“效忠憲法(support the Constitution)”, 而不得是效忠總統、政黨、州權或個人。

1789年,美國國會將美國軍官的誓詞,首次明確規定為:“支持美國憲法”,刻意不提美國總統,不提政黨,更不提個人。

1862年內戰期間,為了穩定軍心和增加同仇敵愾意識形態,更為了避免美國軍官調轉槍口去支持或效忠各地的州長、將領和地方派系,美國國會再將美國軍官誓詞增加一句“美國軍官不得支持任何敵對美國憲法的個人或政府”。

1959年,美國國會再次修改一直採用至今的新美國軍官誓詞,其關鍵點是 :不宣誓效忠美國總統,不宣誓效忠國家,不宣誓效忠民族,不宣誓效忠人民,只宣誓效忠美國憲法。這是展現美國軍人獨特之處的劃時代創舉。

20世紀後,美國國會依照《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第14項》明確賦予美國國會的權力,制定了將之編進《美國法典第10章第47節》的《統一軍事司法法典(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

這條法理嚴格規定,美國軍人必須遵守合法命令,不得執行非法命令。美國軍人執行了非法命令後,需要軍人個人負起刑事和民事雙重法律責任。

所謂的非法命令,必須滿足的基本標準條件包括,指的是不道德不人性的出格行為,比如故意酷刑或虐待戰俘、偽造官方文件、盜竊與強姦、命令下屬屠殺無辜、殺害同僚、搶劫財產、命令強姦、命令下屬跳樓跳海自殺等等明顯法律禁止的犯罪行為。

其法定解釋是美國軍人不得明顯違反美國憲法、美國聯邦法律、美國軍事法規或國際法尤其是《日內瓦公約》的規則和命令,其違法性對普通理性人而言是清楚、顯而易見的違法(manifestly illegal)。

所謂的非法命令,是指其違法性清楚、明顯、無需複雜判斷即可識別的命令,通常涉及要求軍人實施戰爭罪、違反憲法或聯邦法律的行為。

軍人不僅可以拒絕,還負有拒絕的義務。

所謂的非法命令劃分為三大類別:非法命令、不當命令(improper order)和爭議性命令(controversial order)。

美國軍人執行了非法命令,將會受到懲罰,但必須執行不當命令和爭議性命令,但在執行後不會受到懲罰。

美國國防部軍事司法部有權制定不與《美國憲法》和《統一軍事司法法典》矛盾衝突的軍規。

這種已經奉行了兩百五十年的美國軍人精神,有力地打擊和制衡了野心政客的非分之想。

愚蠢無比的唐納德.川普異想天開,居然想當美國國王,三次打破歷史記錄的龐大“不要國王遊行示威抗暴大遊行“,已經用實際證據說明美國人民的立場了。

這些都與唐納德.川普總統的《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意識形態息息相關,他不僅想當美國國王,也夢想着美國軍人向他個人效忠。

目的就是要扳倒美國憲法,《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要扳倒的對象是《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如果這件陰謀詭計得逞,那麼,下一個目標就應該是使他在國內外顏面盡失的“不要國王”遊行示威權利的《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和限制美國總統職位不得連任兩次的《美國憲法第23修正案》。

這些憲政體制,無一不是唐納德.川普的心頭大患,這些“攔路虎”一日不清除,他就一日當不了美國國王,也永遠沒有機去連任兩次。

為了達到這些政治目的,唐納德.川普的大嘴巴,已經習以為常的從攻擊詆毀裁決不利於他的美國聯邦法官,到目前的攻擊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是“笨蛋(stupid)”, 這些都不是巧合的事件。

2026年4月3日,舉世矚目的《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

為了給在場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製造心理壓力,唐納德.川普總統史無前例的親自到場壓陣,坐在旁聽席上演戲。

問題是還未等到口頭辯論結束,在他的辯護律師美國訴訟部長約翰.紹爾(U.S. Solicitor General Dean John Sauer)發言結束後,在原告律師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的王德棻(Cecillia Dong Wang)還未開始辯論前,他就傲慢地突然離席而去,這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來說,極其的不禮貌和不尊重。

更大的可論性認為,充滿了種族歧視、種族主義與熱戀白人至上主義的唐納德.川普,不願意見到一位“中國女人”,站在美國最高法院的講壇上,濤濤雄辯的為美國民權辯論,因而離席。

唐納德.川普總統或許不知道,這位其貌不揚的、頭髮半灰的中年“中國女人”,其實不僅是在美華人的驕傲,也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標杆性的先驅人物。

無論從法理上或是事實上來觀察,王德棻具備了在美國最高法院擊敗唐納德.川普的所有客觀條件。

如果未來白宮有了民主黨總統---就像林登.約翰遜總統提名瑟古德.馬歇爾一樣---有意突破美國最高法院沒有亞裔大法官傳統的話,王德棻應該是前三位候選人之一。

其餘的兩位是美國華盛頓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首席法官帕德馬納班.斯里尼瓦桑(Padmanabhan Srikanth Srinivasan) , 和美國華盛頓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的潘愉法官(Florence Yu Pan)。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素有“小美國最高法院”的雅號,因為它審理全國最重要的聯邦行政法案件,幾乎所有聯邦行政機構的重大決定與核心爭議,都在這裡接受司法審查。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管轄權包括但不限於:環保署、證券交易委員會、聯邦通信委員會、國家勞資關係委員會、國土安全部、國防部、衛生與公共服務部、能源部、國務院與及所有的美國聯邦行政機構。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人才鼎盛,精英無數,在美國司法史上,有十一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是出身於此:

第一位是:約翰.羅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 Jr.);

第二位是:布雷特.卡瓦諾(Brett Michael Kavanaugh);

第三位是:凱坦吉.傑克遜(Ketanji Brown Jackson);

第四位是: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

第五位是:愛德華.桑福德(Edward Terry Sanford);

第六位是:哈羅德.伯頓(Harold Hitz Burton);

第七位是:弗雷德.文森(Fred Moore Vinson);

第八位是:沃倫.伯格(Warren Earl Burger);

第九位是:安東寧.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

第十位是:露絲.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

第十一位是:和因貪污腐敗、只幹了四年就被趕下台的亞伯拉罕.福塔斯(Abraham Fortas)。

在《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開庭前兩天,唐納德.川普已經迫不及待地公開咒罵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這次庭審《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的就是些笨蛋!”

這裡產生兩個兩難性的邏輯也是現實的問題:

第一:既然審判《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的大法官們是笨蛋,那麼,唐納德.川普就沒有必要親自到美國最高法院去旁聽和參與笨蛋的表演;

第二:按照美國法律,任何被美國最高法院拒絕的案件,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如果美國最高法院不笨蛋的話,《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根本不會發生。

因為案件在大半年前就已經結束了---美國地區法院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無一例外地全裁決唐納德.川普的《美國總統第14160號行政命令》違憲,不得執行。

在這個背景基礎上,很難見到《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能夠在美國最高法院取得突破性裁決。

美國法律允許當事人到場旁聽,並沒有限制。雖然制度上完全允許,但一般律師都不會提議當事人出現在美國最高法院口頭辯論現場,原因是:

第一:美國最高法院庭審時只允許律師發言;

第二:美國最高法院庭審時只聽法律議題,不重新審理事實;

第三:當事人在場沒有任何的作用;

第四:當事人在場有可能添加辯護律師不希望發生的新聞曝光。

美國最高法院的旁聽制度,源自大英司法體系的公開審判傳統,公開性被視為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價值體現,更增加了法院的司法透明性和民主監督力度。

美國最高法院自1790年在紐約開始運作,後搬遷至費城,再定居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為止,旁聽制度是完全開放,沒有預設任何的先決條件,任何的公眾成員都可以自由進入旁聽。

最初時,美國最高法院既沒有安全檢查,沒有資格限制,也沒有排隊或抽籤制度。

至於口頭辯論體制,對於實際的法理裁決影響極其有限,但在公開性和教育性上,卻有重大貢獻。

美國司法體系繼承英國和羅馬司法體系,口頭辯論傳統自是順理成章的在美洲延續。如今,口頭辯論制度猶如“法庭之友意見書”一樣,幾乎就是美國最高法院不可或缺的主要司法程序。

美國最高法院的文字記錄是從20世紀中葉才開始實行的,但口頭辯論卻是從美國最高法院建立的第一天就已經執行,這個司法體制被認為是美國最高法院最優良的體制之一。

口頭辯論最大的功用,是允許大法官們通過提問與對話來澄清有關的法律問題。

1930年開始,由於案件量逐漸增加,美國最高法院開始制定規矩:將旁聽席劃分為觀眾席、律師席和記者席三大區。

由於座位有限,於是採取先到先得的制度。當時的法庭空間有限,旁聽席與法官、律師距離極近。

美國最高法院開始明文規定:不得喧譁,不得大聲講話,不得在聽證時任意進出,不得四處走動,以免影響聽證的肅靜莊嚴大環境。

19世紀後,美國最高法院旁聽席,已經被視為美國政治和法律圈子裡的公眾事件。

1935年,由美國建築大師卡斯.吉爾伯特(Cass Gilbert)設計雄偉壯觀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樓落成使用,新的大樓設有更大的旁聽席,但仍然供不應求。

美國最高法院旁聽席開始進入制度化管理階段:公眾需要提前排隊才能進入,記者和媒體亦受到更嚴格的管制。

美國最高法院開始下令禁止攝影,禁止錄音,直到1955年才開始官方錄音制度,留下重要的參考資料。

1970年,美國最高法院旁聽席繼續向公眾開放,但席位有限,於是制定了三類的入場方式:公眾排隊席、律師席和特別嘉賓席。

這種旁聽文化經常出現徹夜排隊進入的壯觀情景,比如1970年關於女性墮胎權的《羅 訴 韋德案(Roe v. Wade)》, 和2000年的《布什 訴 戈爾案(Bush v. Gore)》, 都曾出現徹夜排隊進入旁聽席的空前盛況。

911恐怖襲擊案發生後,美國最高法院下令,所有進入旁聽席的人,一律需要經過安檢,沒有例外,同時禁止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旁聽席。

2010年開始,為了避免徹夜排隊進入僅有一百個座位旁聽席的情況發生,美國最高法院開始推出在線抽籤系統(Lottery System)。

美國最高法院最具制度性改革的,就是在2020年疫情時期的電話直播(telephonic live audio)。

2026年4月1日,《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

九位聯席聽證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是:

第一位: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

第二位:克拉倫斯.托馬斯;

第三位:塞繆爾.阿利托;

第四位:索尼婭.索托馬約爾:

第五位:埃琳娜.卡根;

第六位:尼爾.戈薩奇;

第七位:布雷特.卡瓦諾;

第八位:艾米.巴雷特 ;

第九位:凱坦吉.傑克遜。

《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的辯護律師,是美國訴訟部長約翰.紹爾。

在唐納德.川普被刑事起訴後,約翰.紹爾在《唐納德.川普 訴 美國案》案中,在華盛頓美國上訴法院和美國最高法院擔任主辯律師,他用唐納德.川普總統是“官方行為”,“應該擁有刑事豁免權”僥倖得逞,自此深得唐納德.川普的歡心,終於撈得了美國訴訟部部長的烏紗帽。

約翰.紹爾在他擔任密蘇里州訴訟部部長時,曾在2020年美國最高法院《德克薩斯州 訴 賓夕法尼亞等四州案(Texas v. Pennsylvania)》中,聯合其他十六州的檢察長,以“法庭之友意見書” 形式,為唐納德.川普的所謂盜竊選舉謠言惑眾勾當,聲嘶力竭的搖旗吶喊。

代表原告律師是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的王德棻,一位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率領着兩百位律師爭取民權權利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全國法律總監。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就是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創辦人之一。

2026年4月1日早上10.04分,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宣布:“今天早上我們會聽證《唐納德.川普 訴 美國案》,約翰.紹爾部長,閣下先請。”

約翰.紹爾在開場陳訴中,表明美國政府的立場說:

“首席大法官先生,以及各位大法官:公民權條款是在內戰結束後不久通過的,目的是賦予新近獲得自由的奴隸及其子女公民權,因為他們對美國的忠誠已通過世代居住於此而確立。

該條款並未賦予臨時訪客或非法移民的子女公民權,因為他們沒有這種忠誠。這一結論反映了該公民權條款最初的公眾含義。

當美國國會在1866年《民權法案》中使用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管轄這一表述時,它摒棄了英國式的效忠觀念。

萊曼.特朗布爾美國參議員(Lyman Trumbull)解釋說,該公民權條款中的受其管轄意味着不受效忠於任何其他的國家。

1884年,本法院確認受管轄意味着直接且立即效忠。與新近獲得自由的奴隸不同,這些訪客缺乏對美國的直接且立即的效忠。因此,該條款並未將公民身份擴展至臨時簽證持有者或非法移民的子女。

對於外國人而言,合法住所是產生必要效忠的身份,而該條款的文本預設了住所的存在。在該條款通過後的幾十年裡,評論員們一直認為,臨時訪客的子女並非公民,而非法移民缺乏在此建立住所的法律能力。

不受限制的出生公民權與絕大多數現代國家的實踐相悖。它貶低了美國公民身份這份無價且意義深遠的禮物。

它對非法移民起到了強大的拉動作用,並獎勵那些不僅違反移民法,而且還搶在前面的非法移民,那些遵守規則的人。

這催生了一個龐大的產業---生育旅遊,無數來自潛在敵對國家的外國人湧入美國生育,近幾十年來,造就了一整代身處海外、與美國沒有實質性聯繫的美國公民。“

約翰.紹爾是一位不及格的、法棍式的律師,他沒有任何顯赫的、可供後世借鑑的著作或法理。

約翰.紹爾的美國訴訟部部長烏紗帽,就像前美國司法部長帕梅拉.邦迪(Pamela Bondi)、前國土安全部部長(Kristi Noem)、現任聯邦調查局局長卡什.帕特爾(Kash Patel)一樣,是來自逢迎拍馬假忠誠的功夫,而不是該職位領導人應該擁有的專業法學知識和領導能力。

約翰.紹爾的開場白,表明了唐納德.川普的所謂憲法新解謬誤,也保障了他必然全盤敗北的錯誤法理。

約翰.紹爾的所謂法理是:

第一:《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第1條所規範的受美國管轄,不包括無證移民在內;

第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第1條所規範的受美國管轄,指的是包括對美國效忠,無證移民沒有效忠美國,所以其即使在美國境內出生的子女不應該擁有天然美國公民資格;

第三:在這個邏輯推理下,所有無證移民在美國境內出生的孩子,不得擁有天然美國公民資格;

第四:約翰.紹爾沒有告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如何處理和如何司法定位這些無證移民在美國境內出生的子女?是將數以百萬的“非天然美國公民”全部驅逐出境?還是定位為黑人黑戶的二等公民?

第五:約翰.紹爾宣布說:萊曼.特朗布爾美國參議員解釋說,該條款中的受其管轄(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意味着不受效忠於任何其他的國家;

第六:約翰.紹爾宣布說:“該條款並未將公民身份擴展至臨時簽證持有者或非法移民的子女。與新近獲得自由的奴隸不同,這些訪客缺乏對美國的直接且立即的效忠。”

約翰.紹爾的六大偽法理可以濃縮成三個焦點:

第一:效忠與忠誠;

第二:無證移民不受美國司法管轄;

第三:萊曼.特朗布爾美國參議員解釋說,該條款中的受其管轄意味着不受效忠於任何其他國家說法的真偽。

這是約翰.紹爾捏造的無知謊言。萊曼.特朗布爾美國參議員是《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主要推手和提案人,無論在他的《1866 年民權法案》起草記錄、美國國會辯論、以及現代學術研究,但沒有發現他曾以這種措辭解釋受其管轄來說事。

沒有任何國會記錄、演講、書信或當時的法律文本顯示 ,萊曼.特朗布爾美國參議員曾說過“受該司法管轄權約束意味着不受任何外國效忠”。

1866 年,美國參議院的辯論記錄顯示,萊曼.特朗布爾參議員的受其完全管轄,用以排除保持部族關係的印第安人,與所謂的非法移民無關。

何況,在《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通過實施時,美國並沒有移民法,因而不存在非法移民問題。

在普世價值的社會裡,效忠國家的說法已經是一個偽概念。美國憲法不允許任何人或團體盲目效忠國家、民族、總統、國旗和個人,只要求效忠美國憲法。

約翰.紹爾說在美國境內無證移民的出生子女,因為其父母不受美國法律管轄,所以不具有天然美國公民資格。

這個說法更是無法成立。《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精神,就是公平兩個字。

這種憲法權利適用於所有踏足在美國領土上的人,一律平等對待,且不論其人的國籍、種族、膚色、宗教、身份與財富等。

這已經是《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公認解釋,也沒有任何案例能夠將之推翻。

試問:假使一名無證移民觸犯了搶劫銀行的刑事犯罪,難道美國治安單位就無權處理了嗎?

答案是清晰無誤的:任何人在美國領土上觸犯了刑事重罪,美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就有權依法處置。

邏輯推理告訴世人,美國政府不可能一方面視無證移民因為沒有效忠美國而否定其在美國出生嬰兒的天然美國公民權,另一方面卻又因為無證移民觸犯刑事重罪而依法處置,這無論是在常理還是法理,都是無法成立的。

因此,有沒有效忠美國不能夠成為在美國出生孩子的天然公民權利鑑定法理和標準。

美國法典沒有這樣的出格要求,美國憲法也沒有這樣的預設立場,在美國出生孩子的父母是否效忠美國,與孩子本身無關,也與孩子的美國憲法賦予的天然美國公民權利無關。

如今,美國訴訟部部長約翰.紹爾卻來了個憲法新釋,在美國最高法院的殿堂上說,事情不是這樣的,是有關的,在美國出生孩子的父母因為無證而被打成不效忠美國,就應該使孩子喪失天然美國公民權利。

21世紀的現代文明美國,肆無忌憚的在美國最高法院推銷假設原罪論,會有人相信嗎?能夠不鬧笑話嗎?能夠法理成立嗎?能夠不自取其敗嗎?

關於效忠的司法案例與及有關強迫效忠的司法定義,美國最高法院有十餘件劃時代判決,但直接涉及與效忠議題有重要關聯的判例有六件,值得世人參考:

第一件:是1857年關於美國公民權的《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這是美國司法史上有關美國公民權的最惡名昭着判例,絕對的沒有之一。在美國司法文獻上,再也找不到比此案更赤裸裸的羞辱人性,羞辱法律,羞辱非洲裔美國人,羞辱美國國格,與及羞辱美國的國魂案例。

在每一次的評論美國最高法院最糟糕的判例時,《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永遠是排名第一。

1857年3月6日,美國最高法院奴隸主院長、第五任首席大法官羅傑.坦尼(Roger Brooke Taney),在他親自撰寫的《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裁決書裡,立下了五大所謂法理:

一:根據《美國憲法》,美國黑人既不能成為、也從未被意圖設定為美國公民;

二:在任何的美國法院,美國黑人沒有資格與權利起訴任何的美國白人;

三:《財產條款》僅適用於《美國憲法》在1787年年獲批準時已歸屬的土地。因此,美國國會無權在聯邦屬地內禁止奴隸制度;

四:《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條款》禁止聯邦政府解放被帶入聯邦屬地的奴隸;

五:黑人奴隸與其後裔永遠是奴隸,即使到了自由州,依然是奴隸。

美國最高法院依照慣例,並沒有採取新判例來推翻《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舊判例,在禍害美國人民八年後的1865年,在美國大地上把奴隸制度連根拔起的《美國憲法第13修正案》開始生效。

在賦予美國黑人完整公民權的,是在《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禍害美國人民十一年後的1868年,《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開始生效,全面恢復了美國黑人的美國公民權。

在在2024年的《唐納德.川普 訴 美國案》中,美國司法史首位西班牙裔女大法官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在口頭辯論時,教訓唐納德.川普的私人律師約翰.紹爾說:

“即使美國最高法院曾經做出像《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那樣極其錯誤的判決,歷史最終會否定它,因此,你不能以歷史會糾正錯誤為理由,來為在任總統豁免權辯護。”

現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茲,在2024年的《唐納德.川普 訴 美國案》中亦說:“歷史的法庭早就將《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推翻掉了。”

假使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唐納德.川普在《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勝訴的話,那麼,未來的美國司法史將會寫道:

2026年的《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是繼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之後一百六十九年以來,最糟糕的裁決,沒有之一。

第二件:是1884年,關於美洲印第安土著天然美國公民權的《埃爾克 訴 威爾金斯案(Elk v. Wilkins)》。

美國共有五百七十四個被美國政府承認的印第安人部落(federally recognized tribes),其中三百四十七個部落散布在美國大陸的四十八個州境內,有兩百二十七個在偏遠的阿拉斯加州。

在美國的法律中,每個被美國聯邦承認的部落,都被視為一個獨立主權國家(sovereign nation),亦稱為國內從屬主權體(domestic dependent nations),也就是常言所說的印第安人國家。

這五百七十四個部落共占地八萬七千八百平方英里,亦即是占全美國總領土的2.3%。美國政府設立的特別印第安人保留區,共有三百二十六個。

美國國會前後有三個重要的印第安土著權利立法:

一:1887年的《道斯法案(Dawes Act)》。 這是美國政府使用土地分配製來瓦解印第安人土著部落的立法;

二:1924年的《印第安公民法(Indian Citizenship Act)》。此案的主題是:確認所有在美國出生的印第安人均為美國公民。

三:1934年的《《印第安人重新組織法(Indian Reorganization Act)》,亦《稱惠勒-霍華德法案(Wheeler–Howard Act)》,主題是停止分配,恢復部落自治與土地管理。

在美國最高法院2026年4月1日的,《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口頭辯論中,尼爾.戈薩奇大法官打斷美國訴訟部部長約翰.紹爾的講演,質問他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你認為當今的美國印第安原住民是與生俱來的天然美國公民嗎?”

約翰.紹爾回答說:“是的,我想是的。“

第二個問題:“如今出生的美國印第安原住民成員,是否屬於生而享有的天然美國公民?”

約翰.紹爾回答說:“我想是的。因為他們顯然是通過美國國會立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的。”

尼爾.戈薩奇大法官繼續追問:“且先把美國國會的立法擱置在一邊,我指的是美國憲法的定義,你認為他們是天然美國公民嗎?”

約翰.紹爾的回答與一分鐘前的答案完全相反:“不,我認為美國國會辯論的明確理解是:部落印第安人的孩子不是出生的天然美國公民。”

尼爾.戈薩奇大法官繼續追問說:“基於你剛才的論述,即居籍原則(lawful domicile)下,如今出生的印第安部落成員,是否屬於生而享有的天然美國公民?”

約翰.紹爾被突然而來的挑戰搞糊塗了,或許他沒有把功課做好,或許意識到這個問題是個陷阱,支支吾吾的說不出個紮實的結論來。

約翰.紹爾回答得有點混亂:“我想是的---至少根據我們的論述來看是這樣的。他們在此地擁有合法的居籍。我還需要仔細推敲一番,但這確實是我當下的第一反應。”

尼爾.戈薩奇大法官冷冷地說:“那麼我就當你說‘是’了。”

約翰.紹爾在口頭辯論時,引用《埃爾克 訴 威爾金斯案》判例,作為支持唐納德.川普的《美國總統第14160號行政命令》的合憲性的證據。

殊不知《埃爾克 訴 威爾金斯案》判例,早在一百零二年前的《1924年印第安公民法》立法中,被徹底的推翻了。

約翰.紹爾錯誤地拿《埃爾克 訴 威爾金斯案》判例來說事,恰恰證明他對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的誤解和陌生。

《埃爾克 訴 威爾金斯案》極具戲劇性,也許是最佳的美國公民與管轄權關係的司法案例。

約翰.埃爾克是一位在保留地出生的溫尼巴戈族(Winnebago)印第安人土著,因為嚮往繁華的都市生活,於是搬到了內布拉斯加州奧馬哈(Omaha)定居和工作。

一切都很正常,直到一直認為自己是美國公民的約翰.埃爾克去投票時,才被告知他不是美國公民,因為在美國法律眼裡,他是“外國人”。

案件一路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1884年4月28日開庭聽證,1884年11月3日頒布7票同意2票反對的裁決:

“鑑於約翰.埃爾克出生在另外一個主權國家,效忠對象意識另外一個主權國家,即使在美國大地上出生,他也不是天然美國公民。“

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是正確的。美國最高法院的職責是解釋法律而無權制定法律,按照美國法律,約翰.埃爾克不是美國公民,法理極其簡單:

“當約翰.埃爾克在印第安保留地出生時,並不受美國管轄(John Elk was not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when he was born on an Indian reservation)”。

第三件:1898年的《美國 訴 黃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在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出生的黃金德,到中國旅遊歸來時,美國海關以他不是美國公民而拒絕他入境。

案件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1897年3月5日和8日開庭聽證,一整年後的1898年3月28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6票同意2票反對1票棄權的結局,壓倒性的裁定黃金德勝訴,法理極其簡單但堅強有力:

“《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明文規定,凡是在美國出生或歸化的而受管轄的就是美國公民。黃金德滿足了所有的美國憲法條件:他就是美國公民。”

一百二十九年來,《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保護下的《美國 訴 黃金德案》判例,成為幾乎所有尤其是第二、第五、第九和第十一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移民與驅逐案件的主要判例法理。

沒有任何的資料記錄到底《美國 訴 黃金德案》被引用的次數,從數十次到數百次的說法,到處皆是。

可以核查的,僅在美國最高法院就被在二十件上訴案件中被重複引用,多家數據庫都以“高頻率引用”來論定《美國 訴 黃金德案》。

第四件:是1940年美國司法史上最著名的錯誤判例之一的《邁納斯維爾學區 訴 戈比蒂斯案(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

此案與《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的美國訴訟部部長約翰.紹爾的效忠所謂法理,有着密切的關係。

耶和華見證人(Jehovah's Witnesses)教徒沃爾特.戈比塔斯(Walter Gobitas),因為命令他的孩子不得在學校向美國國旗敬禮和宣讀效忠誓言,被學校當局開除。

案件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1940年4月25日開庭聽證,1940年6月3日頒布8票同意1票反對的裁決說:

“《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並不要求各州基於宗教理由,免除公立學校學生向美國國旗敬禮及宣讀《效忠誓詞》的義務。”

這是典型的強迫學生必須向美國國旗敬禮和必須宣讀效忠誓詞暴政勾當,導致耶和華見證人教徒在全國範圍內被天主教暴徒毆打驅逐,甚至有數名耶和華見證人教徒因而死亡。

後悔之餘,威廉.墨菲大法官(William Francis Murphy)命令他的法律助理,全力以赴的尋找一件可以糾正錯誤的新案,來一次全新的裁決,彌補前案裁決的遺憾和錯誤。

因緣際會,1943年的《西維吉尼亞州教育委員會 訴 巴內特案》,應運而生。

一般平均來說,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壽命是四十年左右,但《邁納斯維爾學區 訴 戈比蒂斯案》的判例,卻只有短短的三年就嗚呼哀哉了,於此可見其裁決性的可笑、荒誕和不負責任。

到目前為止,美國最高法院自我徹底全部推翻(overrule)的判例案件,共有一百四十六件,部分推翻與程序性推翻的判例案件,共有兩百三十三件。

《西維吉尼亞州教育委員會 訴 巴內特案》在1943年3月11日開庭聽證,1943年6月14日頒布6票同意3票反對的結果,裁決書說:

“《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條款,禁止公立學校強迫學生向美國國旗敬禮並宣讀《效忠誓詞》。”

羅伯特.傑克遜大法官(Robert Houghwout Jackson)在裁決書中,首先駁斥了前法院關於美國國旗是國家象徵的裁決指出:

“象徵僅僅是表達的序曲,一個人從象徵中獲取的意義取決於他賦予它的意義,一個人的慰藉和激勵可能成為另一個人的玩笑與蔑視。“

其次,羅伯特.傑克遜大法官又駁斥了升旗儀式是建立國家團結凝聚力的恰當方式的裁決,並警告說:

“那些開始強制消除異議的人,很快就會發現自己正在消滅異議者。強制統一意見只能達到墳墓般的統一。

《權利法案》的根本目的在於使某些事項免受政治紛爭的影響,使其不受多數派和官員的左右,並將其確立為法院適用的法律原則。

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言論自由權、新聞自由權、宗教信仰自由權、集會自由權以及其他基本權利不應交由投票決定;因為是來自美國國會的立法程序,它們並非取決於選舉結果。“

羅伯特.傑克遜大法官的裁決法理,恰恰正是美國訴訟部部長約翰.紹爾“墳墓般的統一”---那些誤導的管轄法理與盲目效忠與公民權必須原罪式掛鈎謬論。

這麼一件重要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清清楚楚的指出《美國憲法》禁止美國政府強迫任何人的盲目效忠---除了向美國憲法效忠之外。。

美國訴訟部部長約翰.紹爾,還在《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口頭辯論中,大事賣弄老舊時代效忠的非法勾當。要其不敗,可乎?

第五件,是政府不得強加意志予人民的1977年《伍利 訴 梅納德案(Wooley v. Maynard)》。

新罕布什爾州的一項法律規定,所有機動車的車牌上,必須展示出該州的座右銘:“不自由,毋寧死(Live Free or Die)”。

喬治.梅納德(George Maynard)及其妻子瑪克辛(Maxine)均為耶和華見證人信徒,他們認為這個座右銘有違道德,且與其宗教信仰相悖。

由於喬治.梅納德夫婦不願將該座右銘公之於眾,他們屢次遮蓋住自己車輛上的車牌。

喬治.梅納德因此多次被判違反新罕布什爾州法律,不僅被處以罰款,還被判處六個月監禁,最終他服刑十五天。

隨後,喬治.梅納德向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作出宣告性判決,並頒髮禁令,禁止該州針對他和妻子強行執行上述不合理的法律。

地區法院批准了該項禁令,新罕布什爾州政府遂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訴。

1976年11月29日,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伍利 訴 梅納德案》口頭辯論,1977年4月20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7票同意2票反對裁決喬治.梅納德勝訴說:

“在《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下,新罕布什爾州在美國憲法權利保障下,無權強制公民在其車輛牌照上展示違背其個人道德準則的州格言。“

這是美國司法史上著名的、典型的強迫言論(Compelled speech)案例,將言論自由從學校延申到社會大眾與成年人,更不得強制攜帶國家象徵表達的核心判例,此案的劃時代裁決,將強制性愛國表達原則,成為昨日黃花的歷史笑料。

這是現代強迫言論主義(compelled speech doctrine)的巔峰判例。這個案例直接否定了美國訴訟部部長約翰.紹爾在《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的所謂效忠與否,是決定有否美國公民權的先決條件的偽原罪法理。

第六件:是1989年美國憲法是否賦予美國人民允許焚燒美國國旗權利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Texas v. Johnson)》。

本案被美國法學家們譽為美國最高法院劃時代的偉大裁決之一,將《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賦予美國人民言論自由權利,徹底的再度升華。

美國共產黨黨徒格雷戈里.約翰遜(Gregory Lee Joey Johnson),為了焚燒國旗抗議美國政府,而與德克薩斯州政府在美國法庭上斡旋,案件一路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1989年3月21日開庭聽證,1989年6月21日頒布了5票同意4票反對的裁決認為:

“對格雷戈里.約翰遜的定罪與《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權利保障精神相悖。任何將褻瀆美國國旗定為犯罪的法規均屬違憲。“

威廉.布倫南大法官(William Joseph Brennan Jr.),在裁決書裡確認:

“只要在沒有影響到公眾安全與及沒有導致發生暴亂情況下,美國人民有權焚燒美國國旗來表達其不滿情緒,這是《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與《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賦予不可剝奪的憲法權利。”

2025年8月25日,不信邪的唐納德.川普總統,簽署了《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禁止“外國人”與“美國人”焚燒美國國旗。

明顯的,唐納德.川普是在挑戰《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判例。

使人疑惑的是,既然這個沒有法理基礎的所謂《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不可能會有任何的美國聯邦檢察官會引用為所謂的法理,去對焚燒國旗者提起公訴,那麼,這份行政命令之目的和訴求是什麼呢?

法理很簡單,假使有美國聯邦檢察官採用了《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法理進行公訴,那麼,案件必然會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在那裡,能夠跨越過已經時歷三十六年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判例嗎?

在美國最高法院頒布《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裁決後,美國國會為了抗議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迅速地通過了《1989 年國旗保護法(Flag Protection Act of 1989)》,以“行為導向”所謂法理,要合法的懲罰焚燒美國國旗者,喬治.小布什總統也興高采烈的立即將之簽署成美國法典。

1989年10月28日凌晨的第一分鐘,格雷戈里.約翰遜與另外三位抗議者,立即在全國各地不同地點,公開焚燒美國國旗抗議,全被拘捕後,發生了一個判例矛盾的狀況:沒有美國聯邦檢察官願意接案子,因為知道在《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判例下,必敗無疑。

案件勉強擠進了美國法院,纏訴到了美國最高法院,是為美國最高法院1990年的《美國 訴 艾克曼案(United States v. Eichman)》, 結果與《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的裁決一模一樣,5票同意4票反對裁決美國敗訴,引用的法理,依然是美國政府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言論自由權利。

假設有美國檢察官借用《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法理起訴焚燒美國國旗者,案件肯定的會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其結果將會與《美國 訴 艾克曼案》一樣的敗訴。

唐納德.川普總統口頭宣布說:“外國人”會被罰款坐牢後驅逐出境,“美國人”則罰款兩千美元兼坐牢一年。

《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精神就是要公平,在這條蒙眼憲法眼裡,所有人不分貴賤、種族、國籍、膚色和宗教,全部一律平等對待。

《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將懲罰標準劃分為“外國人”與“美國人”,在一種憲法體制下有兩種因人而異的待遇,本身就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公平精神。

在蒙眼的《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法理里,並沒有什麼“外國人”與“美國人”之分,有的只是一律平等的“人”。

因而這道笑話式的行政命令,是一件徹底違憲的也無法執行的兒戲勾當。

更重要的是,美國總統雖然是行政首腦,但不具有立法權利,因而聲稱的所謂懲罰條款,就像《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一樣,完全違憲,無法付諸執行,也不會有任何的美國司法部門會當它是一回事。

熱鬧完了,宣傳完了,《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也就泥牛入海,再也無人過問。

這種案件,不用說要經過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和美國最高法院兩大關卡了,能否在第一關的美國聯邦地區取得勝訴,還是個天大的疑問。

這個《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判例有力地駁斥了美國訴訟部部長約翰.紹爾在《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中的所謂效忠謬論。

約翰.紹爾捏造謊言,拿着雞毛當令劍,用幻想出來的概念來忽悠天下,忽悠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當然不可能得逞。

在《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提案動議里,沒有指出效忠(allegiance)是美國天然公民先決條件的文字記錄,連暗示或折射法理都沒有,因而可以斷定,這種憲法新解,完全是一種法棍在腦袋灌水後的白痴夢囈。

在美國出生新孩子與無證移民其父母的效忠與否,與美國天然公民權利無關,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再三展示:《美國憲法》不允許美國政府強行壓迫美國人民盲目效忠,無論效忠的對象是國家、民族、國旗、總統還是個人。

毫無爭議的,在普世價值的文明標準下,唯一可以效忠的對象就是美國憲法。

美國訴訟部部長約翰.紹爾還對所謂的生育旅遊(birthright tourism)現象表達了擔憂---即無證移民以旅遊理由,專程來到美國產子,從而讓子女自動獲得天然美國公民身份。

約翰.紹爾強調,“在當今這個新世界中,有必要對這一問題加以關注。”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回應道:“好吧,這確實是一個新世界,但憲法依然是那部憲法。”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的法理既簡單又紮實:無論大環境如何變遷,只要沒有依法廢除,就要包括美國法院在內的全民遵守美國憲法。這也是間接的拒絕了約翰.紹爾的憲法新解。   

《紐約時報》報道稱,大法官們的提問預示着最高法院若要做出不利於現任政府的裁決,可能存在兩條路徑:

一是維持《黃金德案》的既有裁決;二是援引《1952年移民與國籍法》---該法案已將出生地公民權以成文法的形式確立了下來,也有可能兩者皆會被同時引用。

約翰.紹爾指出,若法美國最高法院選擇後一條即《成文法》路徑進行裁決,政府便可尋求制定新的法律來取代1952年的舊法。

在《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口頭辯論中,生育旅遊議題是另外一個主要的辯論焦點。

隨着訪客簽證持有者赴美生產孩子的數量增加,美國行政部門與部分政治力量將其視為制度漏洞,以及訴諸民族主義情緒以便宣傳外,並以此作為重新解釋《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公民權條款的政策與法理依據。

2025 年的《美國總統第14160號行政命令》,試圖通過重新界定受其管轄來限制出生公民權的適用範圍,而 2026 年的《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則成為檢驗該行政命令合憲性的關鍵司法舞台。

生育旅遊因此成為政策、憲法解釋與司法審查三者交匯的核心節點。

生育旅遊本身並沒有違法,但普遍地被認為是一種撿便宜的不道德行為。但在美國政治與法律語境中,它逐漸被塑造成出生公民權制度被濫用的象徵性案例。

實際上,生育旅遊並沒有造成對美國社會立即的威脅,或國防安全上潛在的隱憂。

生育旅遊是一個問題,但不是一個需要立即處理的緊急問題。

生育旅遊是一種制度漏洞,但沒有無限上綱到需要祭出憲法新解來處理的地步。

《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的原告芭芭拉就是典型的例子,她在美國出生,但她的父母是持着B2旅遊簽證進入美國的遊客。

芭芭拉挑戰唐納德.川普的《美國總統第14160號行政命令》,就是要維護自己的憲法權利。

在眾多的智庫研究中,沒有準確的生育旅遊數字。

從極端反移民的移民研究中心(Center for Immigration Studies),和比較客觀的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披露的數據來看,大概是從低端估計的每年兩萬人次,到高端估計的每年七萬人次,如果將之合理的綜合,每年應該是有三萬左右的人次。

在來美國的生育旅遊事務中,中國國籍獨占60%,印度國籍占15%,墨西哥國籍占10%,其它國家國籍合占15%。

在佛羅里達州陽光小島海灘(Sunny Isles Beach),是一個俄羅斯人聚集的海邊小城市,素有“小莫斯科”的雅號。

到處可見的,全是大腹便便待產的俄羅斯婦女,臉上掛着期待成為美國公民媽媽的興奮和喜悅,當地居民早就習以為常,誰也沒有說三道四,可謂當地的一道奇景。

如果說生育旅遊是一個問題,那麼就是制度上的問題,或者是簽證鑑定上的漏洞,但不應該是一個憲法上的問題。

美國行政部門將生育旅遊視為短期臣屬關係的典型案例,認為其與《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原意不符。

這個論點在《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的口頭辯論中被反覆強調,成為唐納德.川普總統簽發《美國總統第14160號行政命令》的政策、道德與法理基礎。

在言論自由的美國,至今為止,尚且沒有見到任何一位美國法學家站出來,就像在所有的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和幾家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一樣,支持或認可《美國總統第14160號行政命令》的合憲性。

約翰.紹爾代表美國政府指控生育旅遊說:

第一:生育旅遊是在濫用美國公民權利的典型案例;

第二:訪客簽證本質上是短期、非臣屬關係;

第三:旅遊來美生子的父母對美國沒有持久義務,也沒有效忠;

第四:生育旅遊已經極度暴增,在泛濫成災之前,必須制止;

第五:在《美國憲法》而言,短期的旅遊簽證訪客不屬於受其管轄範疇;

第六:因此其在美國出生的子女,不應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

第七:唐納德.川普總統的《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旨在恢復《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原意;

第八:因為無證父母與美國之間不存在持久的臣屬關係,唐納德.川普的《美國總統第14160號行政命令》,只是將受其管轄權恢復到歷史上更為狹義的含義。

面對這些似是而非的謬論,引起數位大法官的疑問和挑戰。

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追問:“美國行政部門是否有權處理這個問題?生育旅遊是否構成真實政策問題?如果生育旅遊確實造成顯著負擔,美國行政部門難道不應當擁有一定的靈活性來應對這種現象嗎?“

埃琳娜.卡根大法官指出問題的癥結:“你們的論點似乎允許美國行政部門單方面改變美國憲法的含義,這是否會成為危險的先例?”

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大法官質問說:“即便是短期訪客,也必須遵守美國的法律。難道這還不足以構成受其管轄條件嗎?你們的標準是否過於模糊,以至於美國行政部門可以隨意擴大或縮小美國公民的資格?”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質疑:“即便生育旅遊存在,也不意味着美國行政部門可以重新定義美國憲法文本。我們是否可以因為某些人濫用制度,就改變《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適用範圍?”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全國法律總監王德棻的反駁這種所謂法理是:

第一:生育旅遊規模被政治性的誇大,不構成憲法例外的理由;

第二:即便生育旅遊存在,也不足以推翻 1898 年《 黃金德案》的明確判例;

第三:即使是個別濫用生育旅遊,但也不能成為改變憲法含義的法理;

第四:訪客簽證持有者只要在美國境內,就仍受美國法律管轄,並不存在受其管轄的說法;

第五:受其管轄是一種法律義務,而非政治忠誠;

第六:訪客簽證持有者必須也完全遵守美國的法律;訪客簽證持有者完全受美國法律約束,因此其在美國出生的子女,已經滿足了美國憲法的客觀與主管的要求;

第七:因此訪客簽證持有者在美國出生的子女,符合《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文本要求,就是天然美國公民;

第八:立法是美國國會的權限,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無權越權立法;

第九: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無權推翻《美國憲法》;

第十: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無權重新定義美國憲法術語;

第十一:即便生育旅遊存在,它也只是一個政策問題,而不是憲法問題。憲法不應該因為個別濫用而改變;

第十二:父母是否對美國有持久忠誠與孩子是否是美國公民無關。關鍵是他們在美國境內必須遵守美國法律。

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對此不以為然地問:“如果一個人僅在美國停留四十八小時,專門為了生產而來,你是否仍然認為孩子必須是天然美國公民?”

答案應該“是”,因為孩子在美國出生,就是天然美國公民。

無辜的孩子沒有義務或責任,去為其父母是否僅逗留美國四十八小時,或是非法的無證移民狀況負責。

《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並沒有歧視性地規定“如果一個人僅在美國停留四十八小時,專門為了生產而來”的新生孩子不是天然美國公民。

《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鑑定是否美國公民的司法標準有而其只有兩種:在美國出生與依法歸化。

要一位剛出生的嬰兒承擔其父母的法律責任,那是宗教里的原罪理論,不是美國憲法的法理。

畢竟,那些剛來到人間的無辜嬰兒,並不知道自己是否天然的美國公民,大概也不會在乎自己是否天然的美國公民。

祭出人為的原罪法理硬要懲罰一位剛出生的嬰兒,去承擔成為二等公民的待遇,或是面臨驅逐出境的潛在威脅,那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美國憲法第8修正案》《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基本精神,也違反了美國憲法賦予的保障權利。

在《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中,生育旅遊的象徵性與制度性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是象徵性:被政治化為制度濫用的典型;

第二個層面是制度性:成為美國行政部門重新解釋美國憲法的政策理由;

第三個層面是司法性:成為美國最高法院審查美國行政權邊界的切入點。

最終,生育旅遊並非憲法爭議的本體,而是推動行政與司法對出生公民權進行重新界定的觸發機制。

在這種面臨美國行政部門插手解釋美國憲法嶄新定義的大環境下,美國最高法院已經沒有了迴避的餘地,美國最高法院必須回答的幾個議題是:

第一:美國行政部門是否有權以生育旅遊為理由,通過重新解釋受其管轄定義來限制出生公民權?

第二:美國最高法院是否同意,生育旅遊議題成為美國憲法爭議的觸發點,而非案件的核心事實;

第三:美國最高法院是否認同,生育旅遊在法律上並非出生公民權爭議的核心,但在政治敘事中被放大為濫用象徵,從而成為行政部門重新解釋《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政策理由;

第四:唐納德.川普的《美國總統第14160號行政命令》以此為依據,排除短期訪客之子女的公民資格,而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則成為檢驗美國行政部門是否有權改變憲法含義的關鍵案件;

第五:在三權分立憲政體制下,唐納德.川普的《美國總統第14160號行政命令》是否越權?

第六:生育旅遊是否足以改變《美國憲法》的既定含義?

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的口頭辯論中,生育旅遊並非案件的核心事實,而是行政部門用來證明行政命令必要性的政策例證。

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口頭辯論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提問,集中在三個方面:

第一:個別濫用是否足以改變憲法含義?中間派與自由派大法官對此都持着懷疑態度;

第二:美國行政部門是否已經越權?多位大法官質疑唐納德.川普總統的行政命令,是否在試圖單方面地改變憲法?

第三:是否存在任何例外?兩位保守派法官塞繆爾.阿利托和克拉倫斯.托馬斯,試圖讓原告承認生育旅遊可能構成邊緣案例(edge case)。

所謂的邊緣案例是一句美國司法術語。指的是一種極端、罕見、非典型的事實模式,用於檢驗某項法律原則、憲法條款或政府論點,在最不利或最極端條件下是否仍然成立。

邊緣案例是指處於法律規則適用邊界的極端或非典型情境,用以測試該規則的邏輯一致性與適用範圍。

邊緣案例在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中的作用有四:

第一:測試對方論點的限制原則(limiting principle);

第二:揭示某項解釋是否會導致荒謬後果(absurd results);

第三:逼迫原告律師說明規則是否過寬或過窄;

第四:檢查行政或司法解釋是否會產生不可掌控的擴張。

在這場圍繞出生公民權與受其管轄的重大案件中, 可否定調為新的邊緣案例,成為美國政府與美國自由聯盟雙方論證的核心法理戰場。

因此,生育旅遊在美國司法層面的功能是:作為行政命令的政策依據,而非憲法爭議的核心。

嬰兒自動成為美國公民,其父母可通過成年子女,來獲得的永久居留的權利,在某些生活在貪污腐敗獨裁暴政國度里的富人,這是一個無法拒絕的巨大誘惑。

在《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口頭辯論中,代表原告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法律總監王德棻,再三重複強調《美國 訴 黃金德案》判例,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在美國出生就是美國天然公民的紮實法理。

 2026年3月31日,在美國最高法院就《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開庭前夕,三位美國著名法學家阿基爾.阿馬爾(Akhil Reed Amar)、維克拉姆.阿馬爾(Vikram David Amar)和薩瑪斯.德賽(Samarth Desai),聯名發表了一篇精彩無比的法律評論:

《出生公民權:唐納德.川普挑戰者面臨的棘手問題---及最佳解答(Birthright citizenship: hard questions---and the best answers---for Trump′s challengers)》。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公開的資料,三位美國當代最具權威的法學家,發表了這批判性文章,為世人撥開了層層的法理迷霧,將事實真相攤在世人面前,供美國最高法院、法學院和關心此案的人民參考。

《出生公民權:唐納德.川普挑戰者面臨的棘手問題---及最佳解答》共標出了二十個議題,筆者篩選了其中六個與本案有特別關聯的議題,供有興趣知道真相的讀者參考。

德高望重的阿基爾.阿馬爾,是耶魯大學法學院的斯特林講席教授(Sterling Professor)---耶魯法學院最高榮譽的法學教授。

阿基爾.阿馬爾教授是目前年齡在七十歲以下、被美國最高法院引用次數第二多的美國法學學者。在包括英國在內的司法史上,被美國最高法院引用法理最多的法學家中,阿基爾.阿馬爾排名第十八。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史上,最少有五十件判例,採用阿基爾.阿馬爾教授的法理。

阿基爾.阿馬爾教授是耶魯大學唯一一位在世的非官方三冠王得主:

---表彰學術成就的斯特林講席教授席位(Sterling Chair for scholarship);

---表彰教學成就的德韋恩獎章(DeVane Medal for teaching);

---表彰校友服務的拉馬爾獎(Lamar Award for alumni service)。

維克拉姆.阿馬爾是美國著名的美國憲法、聯邦法院和民事訴訟法法學家,他是前伊利諾伊大學法學院院長、現任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法學院教授他是耶魯大學法學院的法學博士,他是阿基爾.阿馬爾的同胞親弟弟。

薩瑪斯.德賽在今年才取得耶魯法學院法學博士,他是阿基爾.阿馬爾的研究助理和助教,《耶魯法律雜誌(Yale Law Journal)》編輯。

薩瑪斯.德賽是美國司法部下級司法助理、國家憲法中心(National Constitution Center)行政總裁特別顧問,他是憲法原意主義(Originalism)、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出生公民權、美國總統權力和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研究方面的專家。

薩瑪斯.德賽是一顆耀眼的年青法學家,也是阿馬爾學派(Amar School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的新生代代表人物。

薩瑪斯.德賽是耶魯法學院最受矚目的年輕憲法學者之一,阿馬爾兄弟的學生與合作者。

更使人刮目相看的,他是《最高法院博客》的長年作者,極可能是未來美國憲法學界的重要人物之一。

由這麼三人聯手研究寫成的《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分析文章,尤其是在開庭前發表的文章,自會受到美國法學界與美國最高法院的特別矚目。

在《出生公民權:唐納德.川普挑戰者面臨的棘手問題---及最佳解答》裡提出的二十個議題中,有五個議題的法理,特別使人信服。

第一個議題是:“假設一對俄羅斯間諜夫婦來到美國並生下了一個孩子,你又怎能堅持認定這個孩子是美國公民呢?“

阿基爾.阿馬爾教授在《出生公民權:唐納德.川普挑戰者面臨的棘手問題---及最佳解答》中給出的答案是:

“從憲法角度來看,子女與父母並非同一主體。我國憲法摒棄了血統玷污(corruption of blood)原則及世襲剝權(hereditary attainders)制度;子女不應因父母的過失而遭受懲罰或人格貶損。

此外,儘管美國公民自身確有可能受誘惑而捲入班尼迪克特.阿諾德式(Benedict Arnold-style)的叛國或間諜活動,但在這種情況下,若因此剝奪其在美國出生的子女的公民身份,同樣是違憲之舉。

最後,讓我們換個角度來審視這一問題。請試設想,若間諜活動是在該嬰兒出生多年之後才被揭發,我們是否應當追溯性地剝奪此人的公民身份?

《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所確立的這一清晰、簡明的規則,其價值之一便在於:當嬰兒降生之時,政府無需為如何、何時認定親子關係這一無數錯綜複雜的難題而費神---這一點,布雷特.卡瓦諾大法官在審理《唐納德.川普 訴 法院指定特別倡導者公司案(Donald Trump v. CASA)》”的口頭辯論環節中,曾予以強有力地闡述。“

筆者在《唐納德.川普 訴 法院指定特別倡導者公司案》口頭辯論檔案里,找不到布雷特.卡瓦諾大法官曾說過這段話的資料。

但在他的文章和講演中,他的確是主張:他提議政府儘量避免卷進複雜的親子鑑定認定程序,因為出生公民權是一種客觀、即時、無需調查的規則。

依照既有的資料來看,布雷特.卡瓦諾大法官似乎不太可能投支持唐納德.川普的票---即使他是被唐納德.川普提名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三位當代最拔尖的司法精英的共同法理,有力地說明美國訴訟部部長約翰.紹爾充滿了陰暗面的所謂法理,沒有被美國司法界尊重,也必然會徹底的破產。

文章中提到的班尼迪克特.阿諾德,是一位美國軍事叛徒。他於1741年1月14日,在英國殖民地康涅狄格諾里奇(Norwich)出生,1801年6月14日,死在英國倫敦,活了僅僅六十歲。

班尼迪克特.阿諾德在喬治.華盛頓手下為軍官,深得喬治.華盛頓信任,委以重任,指揮紐約西點區軍隊。

班尼迪克特.阿諾德卻在暗地裡策劃一場陰謀,要率領整個紐約西點區軍隊投降英國。

1780年9月他的陰謀曝光後,在喬治.華盛頓要軍法處置他之前,偷偷溜回了英國。

班尼迪克特.阿諾德在英國軍隊裡一路高升為陸軍少將,居然領軍對抗喬治.華盛頓。因而美國歷史學家視他為民族叛徒和賣國賊。

第二個議題是:“美國訴訟部部長在其答辯狀第3至4頁所述,難道針對出生地公民權的例外情形不都是“基於父母身份”的嗎?若果真如此,本院為何不能認可更多基於父母身份的例外情形?“

阿基爾.阿馬爾教授在《出生公民權:唐納德.川普挑戰者面臨的棘手問題---及最佳解答》中給出的答案是:

“所謂的“例外”根本算不上真正的例外,而僅僅是屬地原則即土壤與旗幟原則(soil-and-flag rule)的具體適用。

這些被排除在外的子女,恰恰是那些出生在非美國旗幟之下的人:即出生在部落旗幟、占領軍旗幟或外國使館旗幟所涵蓋的區域內的人。

至關重要的是《美國 訴 黃金德案》在第693頁---正是政府試圖進行過度解讀的那一頁---明確指出:這一例外類別的範圍是固定不變的,絕不允許隨意擴大。

誠然,在所有例外情形中,確實有一項---且僅有一項---是基於父母身份來確定的,即涉及外交官子女的情況。

但正如參議員班傑明.韋德(Benjamin Franklin Wade)所言,在19世紀60年代,人們對這一類別的理解是基於一種治外法權的法律擬制,且其適用對象僅限於兩三人、三四人這樣極少數的群體。

此外,這一類別也成功規避了那些寬泛的基於父母身份的例外所引發的諸多複雜難題:究竟是以一位父母為準還是兩位?具體應參照哪一方父母的身份?生父究竟是誰?

《美國總統第14160號行政命令》針對上述問題所給出的答案,完全是憑空捏造、毫無依據。

但在涉及外交官子女的案件中,法律顯然將關注點集中在作為外交官的那一方父母的身份上;因此,這一特殊的法律處理方式僅適用於那些已被外交官正式認領的嬰兒。

至於除外交官子女以外的其他例外情形,正如我們的一些法庭之友所指出的那樣,這些例外完全是基於地理位置因素來確定的,而與父母的血緣身份毫無關聯。

最後,再次重申:《美國 訴 黃金德案》已明確且強有力地宣告---上述例外類別的範圍絕不容許隨意擴大。“

三位當代最著名法學家,給唐納德.川普的《美國總統第14160號行政命令》所謂法理的評語是:“完全是憑空捏造、毫無依據”,可謂四平八穩,一針見血之論。

阿基爾.阿馬爾教授的“完全是憑空捏造、毫無依據”論斷,宣布了唐納德.川普《美國總統第14160號行政命令》法理的徹底破產和違憲。

第三個議題是:“1898年的先例《美國 訴 黃金德案》,難道沒有將其裁決範圍僅限於那些定居在美國的人士的子女嗎?“

阿基爾.阿馬爾教授在《出生公民權:唐納德.川普挑戰者面臨的棘手問題---及最佳解答》中給出的答案是:

“在該案裁決書的第693頁,確實存在一些措辭狹窄的表述,但美國訴訟部部長對此進行了斷章取義和過度解讀。

事實上,縱觀整份判決書,有更多措辭具有遠為廣泛的涵蓋力---這些措辭不僅採納了《林奇 訴  克拉克案(Lynch v. Clarke)》的觀點。

這是一起備受矚目的內戰前紐約州判例,確立了臨時旅居者子女的公民身份,同時也承襲了可追溯至數百年前的英國普通法出生地原則(jus soli)。

這種具有廣泛涵蓋力的措辭,最契合《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文本原意及其歷史背景---尤其是林肯政府所持的堅定立場,而這一立場正是該修正案誕生的關鍵歷史語境。

此外,本法院此後的諸多判例均對《美國 訴 黃金德案》作出了廣義解讀,從而確立了凡出生於美國國土之上、置身於美國國旗庇護之下的子女,均享有公民身份---即便其父母系蓄意非法入境的外國人。

1957年的《希恩托普洛斯 訴 肖內西案(Hintopoulos v. Shaughnessy)》即為最好的判例證明。“

文章提到的判例《希恩托普洛斯 訴 肖內西案》,是一件關於是否可以基於美國公民子女的嚴重經濟損害而暫停父母被驅逐出境的移民法案件。

這是一件涉及美國公民子女加非法居留父母的組合的複雜訴訟案件。

即使被告的條件符合法律要求,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依然可以以在美國沒有足夠根基(lack of roots or ties in the country)為法理,執行強行驅逐。

換句話來說:暫停驅逐行動是一種行政恩惠而不是被告的憲法權利。

希恩托普洛斯夫婦是希臘船員,合法進入美國,逾期逗留,符合了被驅逐出境的司法條件。

在這段時期,希恩托普洛斯夫婦的孩子在美國出生,是為天然美國公民。

希恩托普洛斯夫婦的律師傑伊.尼古拉斯.朗(Jay Nicholas Long),根據《1917 年移民法》第 19(c),因為驅逐會對美國公民的孩子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有權可以基於行政裁量拒絕暫停驅逐。

案件一路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1957年3月4日開庭聽證,1957年3月25日頒布6票同意2票反對裁決結果。

約翰.哈蘭大法官(John Marshall Harlan)在裁決書裡指出五點法理: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維持了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的裁決,並指出:

第一: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在裁定暫緩遞解資格時,適用了正確的法律標準;

第二:暫緩遞解屬於裁量權範疇,而非僅關乎資格認定;

第三:即使已滿足法定先決條件,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仍必須行使裁量權;

第四:拒絕給予救濟的理由既非武斷亦非反覆無常,而是在執行合法運作程序;

第五: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考量作為《1952年移民與國籍法》立法基礎的國會政策,是恰當之舉,儘管該法案並不直接適用於本案。

三位美國當代最富盛名的法學家,給予美國訴訟部部長約翰.紹爾的所謂辯論法理評語是:“美國訴訟部部長對此進行了斷章取義和過度解讀”,雖然毫不留情,但指出了約翰.紹爾的狡辯,確實是名副其實的偽法理。

第四個議題是:“你此前曾提及屬地(soil)與屬旗(flag)的概念。針對部分學者所提出的一項主張---即受管轄(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本質上,等同於屬旗管轄(under the flag)---你的立場是什麼?”

阿基爾.阿馬爾教授在《出生公民權:唐納德.川普挑戰者面臨的棘手問題---及最佳解答》中給出的答案是:

“這是一項構思精巧且擁有堅實歷史依據的理論;它將相關法條文本梳理得井井有條、邏輯自洽,不僅清晰界定了哪些人自動獲得公民身份。

即那些出生於本國領土之上且處於本國國旗管轄之下的人,同時也明確了哪些人不具備此資格,即那些出生於他國領土之上,或處於他國國旗管轄之下的人---例如處於印第安部落旗幟、外國占領軍旗幟或大使館旗幟管轄之下的人。

本庭若欲作出有利於我方的裁決,實無須全盤照收、逐字逐句地採納上述理論---畢竟,我方擁有眾多足以致勝的理論依據!然而,倘若本庭選擇採納這一屬地與屬旗相結合的理論進路,那麼我方無疑將贏得一場毫無爭議的完整勝利。“

第五個議題是:“1884年的 《埃爾克 訴 威爾金斯案》所關注的焦點,難道不是約翰.埃爾克是否生來即為某個印第安部落的成員,而非他是否出生在部落領地上嗎?“

阿基爾.阿馬爾教授在《出生公民權:唐納德.川普挑戰者面臨的棘手問題---及最佳解答》中給出的答案是:

“《埃爾克 訴 威爾金斯案》中確實包含一些模稜兩可的附帶意見(dicta),但其本質恰恰就在於此:既模稜兩可,又僅屬附帶意見。

該案的主人公是約翰.埃爾克,各方均一致承認,他在出生時即屬於部落印第安人。事實上約翰.埃爾克出生於印第安領地---而非直接處於美國主權管轄之下。

約翰.埃爾克後來離開了印第安領地,並試圖通過歸化程序取得公民身份;這正是該案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

而在《美國 訴 黃金德案》中,本院修正了《埃爾克 訴 威爾金斯案》中針對其他議題所使用的一些措辭較為寬泛的語言,並在判決書第682頁上明確的指出:

《埃爾克 訴 威爾金斯案》絕無意圖剝奪那些出生於美國境內、且父母非屬外國外交使團成員的子女的公民身份。“

第六個議題是:“你是否承認,學者們對於《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含義存在分歧,且確有部分學者支持政府的立場?“

阿基爾.阿馬爾教授在《出生公民權:唐納德.川普挑戰者面臨的棘手問題---及最佳解答》中給出的答案是:

“是的。但絕大多數傑出學者都支持我們;這一群體中甚至包括數位本院曾屢次援引、並視為見解尤為精闢的憲法評論家。我們的學術支持者在意識形態上亦呈現多元化,其中包括:

阿基爾.阿馬爾;維克拉姆.阿馬爾;薩瑪斯.德賽;

邁克爾.拉姆齊(Michael David Ramsey)--- 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曾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安東寧.斯卡利亞大法官(Antonin Scalia)的法律助理,聖地亞哥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

伊利亞.索明(Ilya Somin)---猶太裔美國人法學家,在俄羅斯出生,五歲時隨父母移民美國,2001年度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維吉尼亞州喬治.梅森大學法學教授。

邁克爾.麥康奈爾(Michael William McConnell)---1979年度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曾在2002年至2009年出任美國聯邦第十巡迴上訴法院三款法官,曾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威廉.布南侖(William Joseph Brennan)法律助理,哈佛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

柳約翰(John Choon Yoo)---原名柳俊,著名的韓裔美國人法學家,在韓國漢城出生,少年時隨父母移民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加利福尼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法學教授,曾任喬治.小布什總統的副司法部長。

基思.惠廷頓(Keith Edward Whittington)---1995年度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華盛頓太主教大學法學院、哈佛法學院、普林斯頓大學法學院、耶魯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

傑拉德.馬利奧卡(Gerard Magliocca)---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印第安納大學羅伯特.麥金尼法學院傑出教授。

阿曼達.弗羅斯特(Amanda Frost)---1997年度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多家法學院傑出法學教授,是美國當代著名的美國憲法、移民權法、公民權法,民權法領域的專家和權威。

瑪莎.瓊斯(Martha Jones)---美國歷史學家也是律師,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歷史系2001年度博士,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歷史系教授。

格雷戈里.阿布拉夫斯基(Gregory Ablavsky)--- 賓夕法尼亞大學美國法律史法學博士/哲學博士,他是美國印第安土著權利領域的權威,《科恩聯邦印第安人法律手冊(Cohen′s Handbook of Federal Indian Law)》作者。

貝瑟尼.伯傑(Bethany Berger)---美國財產法和美國聯邦印第安土著權力法權威和專家,愛荷華州大學法學院院長,康涅狄格大學法學院華萊士.史蒂文斯法學教授。

支持阿基爾.阿馬爾教授在《出生公民權:唐納德.川普挑戰者面臨的棘手問題---及最佳解答》關於《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批判觀點的美國法學家和知識分子,遠遠不止這幾位,比如還有:

威廉.包德教授(William Baude)---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移民法和公民權利法專家;

斯蒂芬.薩克斯(Stephen Edward Sachs)--- 哈佛大學法學院的安東尼.斯卡利亞法學教授,他在那裡教授民事訴訟法、法律衝突法以及憲法和法理學研討會。

蘭迪.巴內特(Randy Evan Barnett)---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華盛頓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憲法系教授,美國憲法學權威。

勞倫斯.索倫(Lawrence Byard Solum)---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美國憲法權威;

加里.勞森(Gary Lawson)----耶魯大學法學院博士,佛羅里達大學萊文(Levin)法學院教授,美國憲法專家;

賽克里希那·普拉卡什(Saikrishna Bangalore Prakash)---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美國憲法專家;

約翰.哈里森(John Harrison)---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美國憲法學權威;

卡萊布·尼爾森(Caleb Eugene Nelson)---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美國憲法專家;

埃里克.福納(Eric Foner)---2011年普利策獎得主,美國近代民權運動史專家,重建時期史專家;

詹姆斯.奧克斯(James Oakes)---美國歷史學家,紐約大學歷史系教授,美國近代史專家;

凱特.馬蘇爾(Kate Masur)---美國近代民權史專家,西北大學歷史系教授,著有五本書,其中《直至正義伸張(Until Justice Be Done)》獲得2022年度普利策獎;

阿曼達.弗羅斯特(Amanda Frost)---哈佛大學法學院1997年度法學博士,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美國移民法和美國公民權法律專家;

本村浩(Hiroshi Motomura)---耶魯大學畢業,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1978年度法學博士,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院教授,美國移民法和公民權利法專家;

彼得.斯皮羅(Peter John Spiro)---1987年度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精通美國憲法法、國際法,他是美國雙種國籍領域專家;費城天普大學法學院教授。

2016年出版的《安家兩國:雙重國籍的過去與未來(At Home in Two Countries: The Past and Future of Dual Citizenship)》不僅是彼得.斯皮羅的代表作,也是該領域的重要參考資料;

凱文.約翰遜(Kevin Johnson)---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美國移民法專家,美國公民權法權威,美國近代史上首位拉丁裔美國人出任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法學院院長、法學教授;

斯蒂芬.萊戈姆斯基(Stephen Howard Legomsky)---約翰.雷曼榮休大學教授(John S. Lehmann University Professor Emeritus)。

斯蒂芬.萊戈姆斯基曾在克林頂政府、奧巴馬政府和小布什政府期間,擔任美國國土安全部法律顧問,他是國際移民法專家,他曾激烈批評唐納德.川普的大量驅逐無證移民政策是非人道暴政說:

“將移民家庭關押在一起,固然勝過將他們強行拆散;然而,無論換作何種名目,監獄終究還是監獄---對於那些因逃離難以言說的暴力而身心受創、尋求庇護的家庭而言,僅僅因為“未經檢查入境”這一輕罪,便強制對其進行刑事起訴,這既殘忍又毫無必要。”

斯蒂芬.萊戈姆斯基曾在美國參眾兩院是司法委員團會前作證,被譽為“最棒的證人”,他作證時的證詞法理,成為兩院議員關於國際難民、移政治庇護、無證移民權利等的聯邦立法的重要參考資料。

詹妮弗·查孔(Jennifer Chacón)---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精通美國移民法、美國刑事法、美國憲法法,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2017年出版的代表作《移民法與社會正義(Immigration Law and Social Justice)》,成為各大法學院的重要參考書。

克里斯蒂娜.羅德里格斯(Cristina Rodríguez)---耶魯法學院索爾與莉蓮.戈德曼院長(Sol and Lillian Goldman)兼法學教授。

克里斯蒂娜.羅德里格斯是美國移民法、美國公民權利法專家,她的代表作是2020年出版的《總統與移民法(The President and Immigration Law)》, 把歷任美國總統處理移民問題的功過成敗,寧聚成一份成績單。

2026年2月1日開始,克里斯蒂娜.羅德里格斯接任耶魯法學院第十八任院長,成為耶魯法學院成立兩百零二年以來首位西裔美國人院長,也是第二位女性院長,第一位是剛離職要接掌福特基金會的希瑟.格肯(Heather Gerken)。

亞當.考克斯(Adam Cox)---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專長於美國移民法、美國憲法學和美國著名的法學家。他也是《總統與移民法》的作者之一。

蘇瑞克(Rick Su)---2004年度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畢業後擔任在加州三藩市的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素有“自由之獅”雅號的斯蒂芬.萊因哈特法官(Stephen Reinhardt)的法律助理。

蘇瑞克是北卡羅來納大學法學院教授,專長於政治庇護法、國際難民法、美國移民法、州市法與財產法與房地產法。

阿基爾.阿馬爾教授的《出生公民權:唐納德.川普挑戰者面臨的棘手問題---及最佳解答》,共有二十道問答題,筆者在這裡只介紹了六道。

綜合阿基爾.阿馬爾教授在這篇文章中提出的二十個核心論點,可以可以概括為:

第一:出生公民權是 《美國憲法第14 修正案》的核心制度之一,《美國憲法第14 修正案》的文本、歷史、立法記錄都表明在美國出生並受其管轄者,包括絕大多數在美國出生的人。

《美國憲法第14 修正案》的起草者,明確要廢除所有的黑法典與種族化國籍,出生公民權是重建時代的平等革命,歷史記錄顯示立法者有意覆蓋移民子女。

《美國憲法第14 修正案》的起草者刻意不提無證移民的法律立場,更不提無證移民在美國出生子女的議題。

“受其管轄”在 1866 年代的語境中並不排除移民,更沒有任何的記錄曾說這不是無證移民在美國出生子女的憲法權利。

出生公民權是重建的反種族等級制度核心,取消出生公民權就是在要重建二等公民制度。

《美國憲法第13修正案》的成憲,目的就是要廢除奴隸制度,與及奴隸制度代表着的二等公民模式。

第二:受其管轄並不等於完全政治服從,該短語在 1866–1868 年的語境中主要排除的是:外國外交官子女與敵軍占領軍子女,與及當時仍被視為部落國民的某些印第安部落成員,但並不排除普通移民,更不排除無證移民。

第三:歷史證據壓倒性地支持出生公民權的廣泛適用,重建時代(Reconstruction era)的辯論、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如《美國 訴 黃金德案》指出:立法者明確知道移民問題,仍然選擇了出生地原則,他批評現代政治爭論中的斷章取義和任意釋法 。

《美國 訴 黃金德案》判例指出,出生公民權適用於絕大多數在美出生者,包括無證        移民子女在內。

《美國 訴 黃金德案》是一件平等保護的基礎性判例。

 僅有幾種情況如外交使節、在敵人占領下的美國領土、公海船上出生的嬰兒等,不    能夠享有美國公民權利。

第四:某些現代政治人物對《美國憲法第 14 修正案》的解釋忽略了歷史背景,也忽略了美國最高法院長期以來的解釋美國憲法的傳統。

出生公民權是反種族等級制度的制度保障。出生公民權也是美國移民法體系的穩定基石。

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或普通立法,無法也無權推翻《美國憲法第 14 修正案》,美國國會是唯一有權通過正當立法程序,廢除《美國憲法第 14 修正案》或任何一條憲法的機構。

取消出生公民權會造成大規模無國籍人口,與及大規模的二等公民。二等公民不僅違反《美國憲法第 14 修正案》平等保障的精神,更為美利堅共和國帶來災難性的社會不義。

第五:給“挑戰唐納德.川普政策的人”提供論證策略,這也是標題中的 “最佳答案”:強調文本與歷史,強調最高法院的連續判例,強調美國憲法傳統的穩定性。

更重要的是,阿基爾.阿馬爾教授並沒有說,美國憲法或《美國憲法第 14 修正案》不允許碰,他刻意強調的是正當程序,改變出生公民權需要通過美國國會修憲,而非行政命令或普通立法來完成。

第六:這篇文章在當前爭論中的極高地位,阿基爾.阿馬爾教授的文章被視為:這是一篇原旨主義陣營中支持出生公民權的代表性論述,跨黨派學者引用頻率極高的文本,亦是在 《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辯論中被多次引用的觀點來源。

第七:這篇文章的的重要性在於:阿基爾.阿馬爾教授是美國最高法院引用次數最多的在世憲法學者之一,他融合了原旨主義加歷史主義的優點,為支持出生公民權的法理,維護了《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正確解釋,有效地防止了《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成為被錯誤裁決的政治武器;因此無論對保守派與自由派來說,都具有巨大的法理說服力。

第八:固然是阿基爾.阿馬爾教授的德高望重和溫和優雅,風雲際會,和無可辯駁的細膩法理,在極短時間內,就有百十餘位各大領域的歷史學家和法學家,公開支持和背書《出生公民權:唐納德.川普挑戰者面臨的棘手問題---及最佳解答》的法理。

第九:這絕對不是一個突發或偶然的現象。依照美國最高法院的慣例,絕大部分的裁決書,是由大法官們的法律助理集體起草稿,呈交大法官參考。

八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每人配備有四位法理助理,首席大法官有五位法律助理。

工作繁忙的大法官可能不見得會有時間閱讀這篇文章,但可以肯定的是,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律助理們,必定會仔細閱讀這篇《出生公民權:唐納德.川普挑戰者面臨的棘手問題---及最佳解答》,作為撰寫裁決書、附帶意見書和投票法理的重要參考資料。

第十:阿基爾.阿馬爾教授在《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開庭的前夕,才姍姍來遲的發表這篇《出生公民權:唐納德.川普挑戰者面臨的棘手問題---及最佳解答》文章,目的非常明顯,就是公開的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提供一位法學家的獨家見解。

毫無疑問,《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將會是全美國一百九十六所美國律師協會認證的法學院---包括八十六所公立法學院,一百一十所私立法學院---師生們的最新教材。每個細節,每個法理,都會在課室里被詳細再三論證,是非對錯,自有公論。

在全美國的一萬兩千位法學院教授,八百七十位美國三款法官,三萬位各州級法官,一萬五千位法律工作者,與及還有一百三十七萬名執業律師,都在冷眼圍觀和靜心期待這件劃時代大案裁決的出爐---或許是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中午時刻。

然而,阿基爾.阿馬爾教授是原旨主義(Originalism)學派的領軍性人物,他的這篇情、理、法俱全的絕世文章,加上幾乎全是美國當代著名法學家或歷史學家的高度背書,任何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投反對票時,都會考慮到美國憲法的尊嚴、廢憲的程序、輿論的反應和隨風而至的後世評價。

試看今天世人如何評價那位撰寫《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裁決書的美國最高法院奴隸主院長、第五任首席大法官羅傑.坦尼?歷歷在目,不是最好的經驗教訓嗎?

《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裁決書,是在1857年3月6日頒布的,至今已經一百六十九年了,美國人民依然認為羅傑.坦尼就是美國國家的恥辱,美國司法的墮落,美國公義的淪喪,和美國民族永遠揮之不去的噩夢!

阿基爾.阿馬爾教授在《出生公民權:唐納德.川普挑戰者面臨的棘手問題---及最佳解答》中,並沒有提議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應該如何去裁決,他也沒有這種權利和資格,但整篇文章折射出來的概念和法理,已經清楚無誤的宣布了唐納德.川普總統的恥辱敗訴。

高勝寒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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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花名鴨仔 回復 Siubuding 留言時間:2026-04-17 08:15:16

我黨最憎特朗普 高律師亦然

2024-07-14

我黨最憎特朗普

八年抗戰未停步

海赤抖音大外宣

統一戰線齊圍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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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ubuding 留言時間:2026-04-11 14:19:20

川普是魔

2024-11-12

川普是魔誰都知,

好鬥盡顯誰無恥;

結合天人阿修羅,

反智反斗開眾智。


已知魔鬼特朗普

2024-11-12

已知魔鬼特朗普

候任威力已橫掃

各路英豪盡驚恐

走位變陣迎新道


民主女王卡馬拉

2024-11-14

民主女王卡馬拉

政治獻金盡笑灑


選舉造勢明星陣

敗選欠債證花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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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ubuding 留言時間:2026-04-11 14:18:28

分化分裂美帝的川普

2024-11-05

美帝末日因川普,

分化分裂好離譜;

正義力量多打擊,

周身官司未潦倒。


子彈橫飛仍鬥勇,

神跡預言超時空;

紅色浪潮卷北美,

王者歸來誰驚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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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ubuding 留言時間:2026-04-11 14:18:16

川普王國即將誕生文明燈塔也將崩塌

2024-10-23

叉燒也比川普強,

只惜民主冇大將,

痴呆拜登大笑婆,

民主將毀誰神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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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ubuding 留言時間:2026-04-11 14:18:04

民主敵人特朗普

2024-09-16

民主衛士齊憤怒

文攻武鬥特朗普

金權左膠黑命貴

不擇手段為民主



民主敵人特朗普

妖魔標籤合黨譜

左膠共產相結合

共驅美帝屎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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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ubuding 留言時間:2026-04-11 14:17:50

我黨最憎特朗普

2024-07-14

我黨最憎特朗普

八年抗戰未停步

海赤抖音大外宣

統一戰線齊圍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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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ubuding 留言時間:2026-04-11 14:17:32

反華川普創新局

2024-07-05

反華川普創新局

親華拜登卻延續

黨保絕對奴隸制

黨美雙贏已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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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ubuding 留言時間:2026-04-11 14:17:16

打擊謠言和虛假信息

2022-03-13

禁完川普禁俄國

科網巨企正義多

輿論導向唯政確

保姆社會大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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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ubuding 留言時間:2026-04-11 14:16:55

深入揭批特朗普

2020-10-22

深入揭批特朗普

統一戰線齊憤怒

苦大仇深黑命貴

都是總統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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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ubuding 留言時間:2026-04-11 14:16:43

川普染肺炎

2020-10-17

川普染肺炎

粉紅慶新年

川普快復原

粉紅枉犯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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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ubuding 留言時間:2026-04-11 14:16:29

川普習帝好配合

2020-07-07

習帝初心貫始終

既要發達卻趕客

配合美帝撤資潮

川普習帝好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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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勝寒 留言時間:2026-04-11 09:06:20

這是一篇九年前的老文章。

九年過去了,唐納德.川普的種族歧視與白人至上主義勾當變本加厲,直接赤裸裸的想當美國國王,不惜違憲,至少也要連任下去。

這件勾當導致了三次的全國"不要國王"抗暴大示威遊行,參與的人數一度超過打破歷史記錄的九百萬人次。

九百萬人的齊齊怒吼,喚不醒種族主義者的良知。

唐納德.川普是美國歷史上最貪污腐敗的總統,沒有之一。這一點都不奇怪,證之歷史,無論古今之外,凡是獨裁暴政的頭子,全是些貪污腐敗的高手,沒有一個是例外,唐納德.川普不可能跳出這個歷史規律。

目前在美國最高法院剛結束口頭辯論的《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就是在進行毀憲勾當投石探路的第一步,如果美國最高法院允許他得逞,下一步就是會來個《美國憲法第22修正案》嶄新解釋:就像《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賦予出生公民權一樣,大家都誤會了,美國總統職位是可以連任的。

未來的發展,將證明這些不是多餘的擔憂,而是赤裸裸的現實。

高勝寒

202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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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勝寒 留言時間:2026-04-11 08:54:47

這是一篇九年前的老文章。

九年過去了,唐納德.川普的種族歧視與白人至上主義勾當變本加厲,直接赤裸裸的想當美國國王,不惜違憲,至少也要連任下去。

這件勾當導致了三次的全國"不要國王"抗暴大示威遊行,參與的人數一度超過打破歷史記錄的九百萬人次。

九百萬人的齊齊怒吼,喚不醒種族主義者的良知。

唐納德.川普是美國歷史上最貪污腐敗的總統,沒有之一。這一點都不奇怪,證之歷史,無論古今之外,凡是獨裁暴政的頭子,全是些貪污腐敗的高手,沒有一個是例外,唐納德.川普不可能跳出這個歷史規律。

目前在美國最高法院剛結束口頭辯論的《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就是在進行毀憲勾當投石探路的第一步,如果美國最高法院允許他得逞,下一步就是會來個《美國憲法第22修正案》嶄新解釋:就像《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賦予出生公民權一樣,大家都誤會了,美國總統職位是可以連任的。

未來的發展,將證明這些不是多餘的擔憂,而是赤裸裸的現實。

高勝寒

202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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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勝寒 留言時間:2026-04-11 08:52:06

這是一篇九年前的老文章。

九年過去了,唐納德.川普的種族歧視與白人至上主義勾當變本加厲,直接赤裸裸的想當美國國王,不惜違憲,至少也要連任下去。

這件勾當導致了三次的全國"不要國王"抗暴大示威遊行,參與的人數一度超過打破歷史記錄的九百萬人次。

九百萬人的齊齊怒吼,喚不醒種族主義者的良知。

唐納德.川普是美國歷史上最貪污腐敗的總統,沒有之一。這一點都不奇怪,證之歷史,無論古今之外,凡是獨裁暴政的頭子,全是些貪污腐敗的高手,沒有一個是例外,唐納德.川普不可能跳出這個歷史規律。

目前在美國最高法院剛結束口頭辯論的《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就是在進行毀憲勾當投石探路的第一步,如果美國最高法院允許他得逞,下一步就是會來個《美國憲法第22修正案》嶄新解釋:就像《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賦予出生公民權一樣,大家都誤會了,美國總統職位是可以連任的。

未來的發展,將證明這些不是多餘的擔憂,而是赤裸裸的現實。

高勝寒

202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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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非洲主義黑人權力之父馬爾科】
· 泛非洲主義黑人權力之父馬爾科姆
· 泛非洲主義黑人權力之父馬爾科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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