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有初一,就有十五。
經過去年在香港爆發的‘反修例風波’(又被惡意稱為‘反送中’),香港人民終於等到了中央政府的‘善後措施’。可謂是亡羊補牢,為時未晚也。
在一些人看來好像是突如其來的風暴,其實早就該有,因為這是對《基本法》的一次重要完善。一部專門為香港的回歸與治理量身定製的《基本法》,其中的條款一定是當初由中英雙方經過長期艱苦談判後所形成的。遺憾的是,其中關於涉及國家安全的第23條當初不知怎樣就糊裡糊塗地寫成了要香港當局自行立法來維護涉及到國家安全而不是香港安全。
實驗證明,中國自己的國家安全還是要自己的政府親自來維護,靠別人的施捨、信譽是不靠譜的。自從香港回歸以後,已經過去了23年,經歷了許多任的特區行政長官,終於沒能完成在《基本法》中賦予的立法任務。
這是什麼行為?是嚴重的瀆職!並且香港已經幾次承擔了社會動亂的後果。 別再說什麼冠冕堂皇的 ‘按照《基本法》辦事’ 了!原來回歸中國的23年以來香港當局執行的是不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法》,是不完整的《基本法》,是原裝的《基本法》的一個簡寫本!
既然香港人不願意合作,那就由中央政府來親自完成它。道理就這麼簡單。
雖然是現在才由全國人大會議進入立法程序,但是進入這個動議確實在去年的中共19屆4中全會上。那次會議的決議中寫道:‘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如今的人大會議是要落實這一項內容。
誰還說中國的全國人大是‘橡皮圖章’?這個章蓋下去也是硬梆梆的。
以下是摘錄的兩處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第六條,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立法的憲制含義,包括三層含義:一是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據此行使授權立法職權;二是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法律的任務是,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三是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方式,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第七條,明確本決定的施行時間,即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共產黨第19屆4中全會決議
全會提出,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推進祖國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黨領導人民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個偉大創舉。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管治,維護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要堅定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完善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保障台灣同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團結廣大台灣同胞共同反對“台獨”、促進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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