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英国以及其它一些国家出现强烈反弹,认为该项法律和中国政府其它一些有关香港的措施违反了中国政府在当年的《中英联合声明》中的承诺。 对此,中国政府表现出强硬的立场,坚持认为香港问题自从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主权管辖以后是中国的内政,外国无权干涉。对于英国的反对立场,中国政府的态度是,该联合声明已经成为历史文件,并且其中并没有赋予英国任何管辖权和监督权。 从这些争执中可以看出,对于中英联合声明的解读是一个关键因素。从英国方面的观点,认为香港国安法违反了联合声明;从中国方面的立场,认为联合声明已经在《基本法》中得以落实,根本就不和英国方面再谈联合声明。对此,笔者特意查阅了联合声明的全文,希望从中了解其原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原文共辖8个条款,其中中国政府的单独声明中包含12个子条款,可能涉及到这次正争议的条款是第5子条款,即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机会等所列的各项自由。并且,在第1子条款中,中国政府的声明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按照宪法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一份法律文件中字字千钧,其解读不具有随意性。关于保障人权和自由民主的表述,在正式文本和附件中均是‘依法保障’,就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实施保障。换言之,这种保障并非是无条件的、并非是无限制的,而是要在法律的限制框架以内来实施保障。进一步解读,如果某些人权和民主自由等内容违反了特区的法律,也就是超出了法律的框架,中国政府没有承诺要保障它。 进一步考虑,中国的国家安全是不是被包括在这些法律以内呢?在中国政府声明的第一子条款中已经言明成立特区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这就是一个当时为中英双方一致认可的边界,凡是破坏这个宗旨的行为,均不在被保障的范围。为此,才有了《基本法》中的第23条关于国家安全的立法任务。 所以,即便是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也充分体现了对于中国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一致保障。否则,谁敢签署一项丧失国家主权的法律和国际承诺?中国政府制订有关的法律来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并没有突破联合声明的任何承诺。建立了国家安全法以后,香港特区仍然要依法保障人民的法律规定的权力和自由。 这里边实在是没有什么值得纠结的,中英双方应该心知肚明。一切纠纷都会过去,合作才能共同发展。 至于说中英之外的其它第三国,比如美国,他们根本没有对此的任何管辖权。如果仍然以中英联合声明为依据强行干预,也应该把这一份联合声明看看清楚,别自找没趣。
【附】《中英联合声明》及附件中的相关条款原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五)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附件一之第13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它人的权利和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持香港原有法律中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组织和参加工会、通信、旅行、迁徙、罢工、游行、选择职业、学术研究和信仰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婚姻自由以及自愿生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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