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兵論》韜晦演繹之 辯證篇
集中與分散之形式與實質 形式即動作,被圍而處於劣勢之敵乃集中之敵,而我則為分散;實質即兵術,我因集中優勢才得以施圍,此為前提條件;而相對地,敵處於劣勢乃因其分散而成為弱敵。 圍而割之,眾暴寡;圍而割之,寡機眾。 同一兵力,可優可劣。於總體呈劣勢者,於局部可呈優勢;於總體呈優勢者,於局部可呈劣勢。總體與局部,分合之間,內外之觀。全於速,不可兼也。大殲必互合而成巨力,大殲必自分以施圍割。略之一而為十,術之十而為一。 優勢,礙於兵力之對比,礙於術之深淺與運作。 兵力,略之為合,術之或分或合,實之則為分。 用兵之理眾欺寡,用兵之術少勝眾。排兵布陣,莫過於心向。集中與分散並無明顯分界,看似集中者而實則分散;看似分散者而實則集中。集中與分散是相對的,我方集中是為着使敵方分散。而我方分散又是為着促成敵方分散之條件——集中。 集中與分散是可以互相轉變的。 另外,集中與分散又是指戰役戰鬥的某一方面而言的(對於這一方面是集中,而對於另一方面是分散,反之亦然),即它們是可以相兼的。 兵力的集中與分散,是戰爭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一切兵家的作戰水平都將在這方面完全體現。 應當承認關於集中與分散的運用與執行是有距離的。 對於兵法之理論,上智下愚;對於兵法之實踐,下智上愚。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