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开发海底稀土须以法律防他国批评 稀土
作为日本内阁府的大型研发项目“战略性创新创造项目(SIP)”的一环,日本在小笠原群岛的南鸟岛海域对被认为含有稀土的海泥实施了试验挖掘。在推进海底资源开发时,对环境的影响令人担忧。日本经济新闻向专攻海洋资源法的神户大学的准教授中田达也,采访了推进稀土开发时面临的课题。  | | 神户大学准教授中田达也 |
记者:根据现在的日本法律,南鸟岛海域的商业开发是可能的吗? 中田达也:从结论来说,日本挖掘南鸟岛近海专属经济区(EEZ)内的海底资源可以适用国内法。但是,发生目前国内法律无法应对的事件或受到国际社会批评的可能性很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承认在专属经济区及其以外的大陆架进行海底调查、勘探和开发的主权权利。专属经济区以外部分的大陆架延伸到什么地方,由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承担决定的职责。 日本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了大陆架的申请,委员会把审查结果作为建议予以公布。根据建议,日本通过政令确定南鸟岛海域和冲之鸟岛海域等超出专属经济区部分的大陆架。因此,南鸟岛近海的商业开发可以在专属经济区和专属经济区之外被认定的大陆架的海底进行。  | | 南鸟岛海域存在稀土泥(由日本气象厅提供) |
记者:日本按照法律进行开发为什么会出现问题? 中田达也:首先,包括精炼在内,日本开采海底矿物资源适用修订后的《矿业法》,使用设施和人员的相关规定适用《矿山保安法》。只要持续为同一种地质,即使有海水,也被视为陆地的延伸,海底挖掘也可以适用这些法律。不过,这是以陆地矿山为前提的法律。 例如,挖掘时会产生噪音。如果海洋生物消失,渔民就会要求赔偿。矿山开发中受损的对象是附近居民,开发海底资源时则是渔民和海洋生态系统受损。海洋污染会超越国界。 开发海底资源需关注国际社会的动向 记者:推进开发日本国产稀土的条件是什么? 中田达也:以矿山为前提的日本国内法是无法应对的。日本法律无法触及的部分也有可能被其他国家批评。日本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应该把握国际社会的动向。 目前还没有关于海底资源商业开发的国际规则。虽然联合国的国际海底管理局(ISA)正在讨论,但还没有得出结论。不过,在3月下旬结束的会议上,有可能制定海底资源的商业开发规则。 虽然也有意见认为,日本在“南鸟岛近海的专属经济区内可以行使主权权利,所以没有必要在意其他国家”。但从长远来看,还是以ISA今后制定的规则为基准推进比较好。即使在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内,也不要拘泥于“主权权利”的说法,应该为国际社会进行可持续开发。  | | 用于试挖掘稀土泥的日本海洋研发机构(JAMSTEC)的“地球”号地球深部探测船(1月12日、静冈市) |
记者:制定日本国内海底资源开发规则时应注意什么? 中田达也:有必要提前制定采泥管断裂等情况发生时的应对方案。开发时要最大限度地考虑环境和人命相关事故。 规则也不能过于严格。比如海上风力发电项目,三菱商事的联盟已宣布退出。如果是连大企业都认为无法提高盈利的标准,中小企业就无法进入,日本国内产业也无法发展。应该给予广泛的机会。 记者:开发海底资源的课题堆积如山,是否最好不要推进呢? 中田达也:以欧洲等为中心,对海洋环境问题的批评很多。但是,如果说陆地上没有环境污染,那就大错特错了。挖掘发展中国家的矿山,建立冶炼厂,由发达国家进口。这些均建立在廉价劳动力和国家牺牲的基础上。 虽然也有观点认为海底存在着未知的生物,但陆地上也一样。包括微生物在内,生物到处都有。我们要拒绝“海洋不行,陆地能行”的现实。应该平衡地加以考虑。 记者为日本经济新闻(中文版:日经中文网)下野谷凉子 中田达也 1992年毕业于日本大学法学部。2003年取得庆应义塾大学大学院的学分后退学。先后任职于日本大学、文教大学等,2010年任东京海洋大学准教授。2021年起任现职。专攻国际法、海洋资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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