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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 阿尔特曼 诉 奥地利共和国案 》 2020-04-30 16:16:00



1976年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赋予所有外国主权国家不被美国政府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的特权,但是在特殊的疏忽情况,或刻意恐怖袭击或阴谋犯罪下,美国公民或团体,依然可以避开《外国主权豁免法》约束,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外国政府,与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这就是美国長臂管轄权配合反追溯学说主义的法理。无论是在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生效之前还是之后,从未阻止过司法诉讼的脚步。

《外国主权豁免法》禁止美国政府在美国联邦法院控告外国政府,但没有禁止美国政府在联邦法院对犯罪的外国公司,提起民事或刑事的诉讼。目前正在进行的华为与孟晚舟引渡事件,与2016年9月26日美国司法部诉中國遼寧鴻祥實業發展公司,都是人人皆知的案例。前者是间谍与偷窃美国高科技犯罪与违反制裁伊朗行为,后者是指控该公司违反《聯合國安理會2270號決議》,为北韩提供核子武器技术支持。

2016年9月27日,中共外交部发言人耿爽在记者会上宣布说:“我們反對任何國家根據國內法對中方實體或個人實施長臂管轄权。”虽然是短短一句话,但崭新地开启了中共承认美国長臂管轄权惯例法理的客观存在事实。


价值连城的黄金的妇女油画


阿尔特曼(Maria Altmann)是犹太裔奥地利-匈牙利人,原名是布洛赫(Bloch),于1916年2月18日在维也纳出生,于2011年2月7日在加州洛杉矶谢世,享年九十五岁。由于是著名的公众人物,因而她的讣告,被美国几家主流报纸与国际新闻广泛报道。她是女富豪布洛赫·鲍尔(Adele Bloch-Bauer)的侄女。

布洛赫·鲍尔的父亲加斯塔夫(Gastav Bloch-Bauer),是奥地利-匈牙利第七大的维也纳银行大股东,亦是东方铁路局的大老板。阿尔特曼是布洛赫·鲍尔的亲侄女。

布洛赫·鲍尔是一位传奇的人物。1925年因脑膜炎去世时才四十三岁。她的丈夫是捷克糖业大亨费迪南德(Ferdinand Bloch-Bauer),在她二十五岁时,费迪南德聘请奥地利著名画家克里姆特(Gustav Klimt)为她画像,因色彩与衣服均以金黄为主调,故被誉名《黄金的妇女(Woman in Gold)》。

2006年《黄金的妇女》在纽约市曼哈顿纽尔画廊(Neue Galerie)展出后,委托佳士得公开拍卖,被美国化妆品大亨劳德(Roanld Lauder),以一千三百五十万美元现金收购,打破当时全球油画市场最高价格记录,原因之一就是因为阿尔特曼,为了此画而跨国追诉奥地利政府而闻名于世。

1945年12月13日,费迪南德在瑞士去世前,立有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平分予自己的一位亲侄子和两位包括阿尔特曼在内的亲侄女。

1937年12月9日,布洛赫与弗雷德里克(Fredrick Altmann)在维也纳结婚,定居德国柏林,按照俗约改称为阿尔特曼。阿尔特曼是当代维也纳著名的歌唱家。

两人在巴黎度完蜜月后的1938年3月12日,德国纳粹入侵奥地利,全国珍宝与艺术品,被抢劫一空,加斯塔夫是当代豪富,自是劫数难逃,除了传家之宝的斯特拉迪瓦里斯大提琴(Stradivarius cello)外,家里悬挂包括《黄金的妇女》在内的五幅克里姆特名画,全被德国纳粹抢走。

弗雷德里克在奥地利覆亡后,被纳粹党拘捕,关押在集中营里,纳粹党没有杀他,因为觉得他尚有利用价值,纳粹党在外面,强逼弗雷德里克的哥哥伯恩哈德(Bernhard Altmann),将庞大的纺织品家族企业,免费转移给纳粹政府。

净身出户后的阿尔特曼与弗雷德里克,立即毫无犹豫地逃亡。 1938年时,借道荷兰,偷渡到英国利物浦,1940年以难民资格移民美国,落脚麻省福尔里弗(Fall River),最后定居洛杉矶

弗雷德里克任职洛克希德飞机公司,阿尔特曼则在比佛利山庄开一小店,专卖羊绒毛衣,由于质量超好,待客忠诚,价格公道,生意鼎盛弗雷德里克辞去原来工作,在店里帮忙。1994年,弗雷德里克病逝,阿尔特曼心灰意冷,无意工作,遂卖掉生意,在家静养。

但是命运之神并不允许已经八十二岁的阿尔特曼就此静养余生。1998年,她突然看到奥地利调查记者切尔宁(Hubertus Czernin)一系列特别报道说:在维也纳奥地利国家画廊收藏包括《黄金的妇女》在内的五幅克里姆特作品拥有权,有着严重的问题,因为奥地利国家画廊档案指出,该五幅克里姆特作品是来自布洛赫·鲍尔生前捐赠,而所有的文件,全是伪造。

更重要的是,切尔宁指出,布洛赫·鲍尔家族中,从来没有捐赠艺术品予维也纳奥地利国家画廊的行为。阿尔特曼清楚地知道,这五幅克里姆特作品是属于布洛赫·鲍尔家族,而她自己是目前布洛赫·鲍尔家族唯一在世的继承人。


奸污超过两千年轻男子的红衣主教


切尔宁于1956年1月17日在维也纳出生,于2006年6月10日去世,享年五十岁。这位充满了正义感的记者,一生中有三件流传千古的著名杰作。除了揭发维也纳奥地利国家画廊伪造文件,霸占民间财产外,还有精彩异常的两大案件。

第二件是他揭发罗马天主教会奥地利红衣主教格罗尔(Hans Wilhelm Groer),原来是一个披着羊皮的同性恋色狼:从1950年年初至1990年年底,他共奸污年轻男子超过两千人,使罗马天主教神父的伪善嘴脸,一下子全暴露在世人面前。1998年4月14日,保罗二世教皇在全球舆论压力下,扭扭捏捏的宣布解除格罗尔所有圣职,到他该到的地方去了。

第三件是揭发奥地利总统、前联合国第四任秘书长瓦尔德海姆(Kurt Waldheim),原来曾是德国纳粹党员的黑底子,1992年,土头灰脸的瓦尔德海姆,不敢再作连任之想,回家养老去了。


因无力交付庞大保证金而撤案


阿尔特曼决定采取法理行动,争回家族遗产。底气不足的奥地利政府,为了保住不义之才,通多多次修改法律,设下了诸多的司法障碍。

最初之时,阿尔特曼并没有准备将全部的五幅克里姆特油画追回,通过律师,只要求将其中一幅风景油画交还而已,允许奥地利政府继续拥有其余的油画,但是被胸有成竹的奥地利政府,傲慢地拒绝了她的合理要求。

1999年,阿尔特曼委托律师里恩兹博士(Gustav Rinesch),在奥地利法庭起诉奥地利政府。根据奥地利法律规定,控告奥地利政府者,要在法庭递交诉讼价值的百分之五抵押金,当时五幅克里姆特油画的市面价值,大概是一亿三千五百万美元,因此阿尔特曼必须预交一百五十万美元抵押金,始可立案。

非常明显,小康之家的阿尔特曼,不可能承受住如此庞大的抵押金,另外还有巨大的律师费。经过谈判,奥地利法庭同意将抵押金降低到三十五万美元。奥地利政府为了保住这些国宝级艺术品,立即提起上诉,伪善地“为了维持奥地利的司法尊严”,坚决反对降低抵押金。即使如此,阿尔特曼还是无能为力,只有宣布撤案。

2000年,阿尔特曼在美国加州聘请律师勋伯格(Randol Schoenberg),入状加州中区联邦法院,控告奥地利政府霸占其私人财产,要求归还,是为著名的长臂管辖权《阿尔特曼 诉 奥地利共和国案》案例,也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史著名的反追溯学说主义《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

按照美国法院书记处的立案惯例,在为案件取名时,以原告的名字排在前面,被告的名字排在后面,所以在加州中区联邦法院时,案件称为《阿尔特曼 诉 奥地利共和国案》,两造中上诉时,则以上诉人排在前面,被上诉人排在后面,因而到了最高法院,案名就变成了《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诉是versus 的汉译。


典型的追溯学说主义案例


《阿尔特曼 诉 奥地利共和国案》是典型的反追溯学说主义案例,在洛杉矶的加州中区联邦法院初审,在三藩市的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华盛顿最高法院的三场法理辩论中,几乎全围绕着长臂管辖权与反追溯学说主义是否适用于《外国主权豁免法》。

勋伯格的祖籍来自奥地利,他的祖父是著名的作曲家,也是布洛赫·鲍尔家族的好友。勋伯格向加州中区联邦法院,提出九大法理,作为奥地利政府必须交还阿尔特曼私人财产的依据:

第一,根据《美国法典28章2201款》,进行的声明性救济;第二,根据1998年奥地利法律归还私人财产;第三,补充法理,根据加州法律要求奥地利政府归还私人财产;第四,由于错误,胁迫或缺乏授权而寻求奥地利律师与画廊之间的任何协议被撤销;第五,是为征用和改建而寻求政府赔偿,第六,当时纳粹的抢夺行为非法,彻底违反了国际公法;第七,寻求建立建设性的信任,第八,是基于不当得利而寻求赔偿。第九,根据《加州不公平商业惯例法(California Unfair Business Practices Law)》寻求流失的利润。

在接到诉状后,奥地利政府知道事态的严重性,聘请了洛杉矶大牌律师库珀(Scott Cooper),外加里兹(Jonathan Rich)、傅仕特(Tanya Forsheit) 和鲁斯(Proskauer Rose) 三位助理律师,组成强大辩护团,进行抗告。

律师团的主要救命稻草法理辩护是:依据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美国联邦法院没有对奥地利政府司法管辖权,引用最高法院1812年2月24日的《篷车号 诉 麦克法登案(Schooner Exchange v. McFaddon)》判例,应该撤销全案。

《篷车号 诉 麦克法登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第四任院长马歇尔(John Marshall),亲自参与审判并撰写裁决书的关于长臂管辖权的首件案例。一艘法国海军战舰,因补充物资和清水而停泊在费城港口,一位美国公民认出,那是自己的商船,在法国领海被法国海军没收,后改装而成的战舰,于是入状美国联邦法院,请求假扣押并归还原主。案件闹到最高法院而被拒绝,法理就是美国法院没有对一个友好国家的政府财产拥有管辖权。

除了少数的案例外,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一般寿命,平均是四十五年左右,就被新的判例取代或废除,但两百余年来,《篷车号 诉 麦克法登案》被引用多达数十次,可见有其特殊的法理存在。这个判例,已经被许多现代法学家所否定,都认为当年马歇尔院长之裁决,是基于对友邦礼貌性友善,和避免伤及关系的外交冲突,而不是基于美国法律的疲弱与法理欠乏。

奥地利政府律师的《外国主权豁免法》论证分两步进行。第一从1948年起,当许多所谓的不法行为发生时,他们将享有在美国法院提起的诉讼的绝对豁免权;第二从这一前提出发,请愿人接下来主张,不应将《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任何内容理解为追溯他们的绝对豁免权。

《阿尔特曼 诉 奥地利共和国案》的争议重点是:在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依然有效下,奥地利共和国是否拥有绝对的、全面的豁免特权?

加州中区联邦法院怀特法官(Ronald Whyte)认为,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对象是政府财产,但不包括私人财产在内。《篷车号 诉 麦克法登案》只获得外交特权保护,因为查扣的财产,是法兰西帝国的海军战舰,属于法国国家财产,因而拥有国际公法范围内的国家保护权。而五幅克里姆特油画是属于私人财产,更重要的法理是奥地利政府并没有对该批名画的合法拥有权。

怀特法官拒绝了奥地利政府的撤案动议,奥地利政府不服,向三藩市的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5月24日,三藩市第九巡回法院就《阿尔特曼 诉 奥地利共和国案》,开庭辩论法理。

美国地区联邦法院审案由一位法官坐庭,巡回上诉法院是三位法官坐庭,最高法院是九位大法官坐庭。巡回联邦上诉法院在遇到重大案件时,院长往往下令全体法官坐庭,即法庭术语的en banc,集体投票决定是非对错,以表重视。 

审理《阿尔特曼 诉 奥地利共和国案》的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是库珀(Florence-Marie Cooper)、弗莱彻(William Alan Fletcher)和沃德劳(Kim McLane Wardlaw)。

在加拿大温哥华出生的库珀女法官,哈佛法学院出身的弗莱彻,加州洛杉矶法学院法学博士沃德劳,都是自由派的代表人物,而且全是克林顿总统提名的联邦法官。沃德劳是美国司法史第一位被提名为巡回上诉法官的女西班牙裔,她一度被欧巴马总统考虑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为了平衡党派色彩在此案中的角色,院长特别指定原来的加州中区联邦法院法官,原由小布什总统怀特参与审理。这种自由派组合法庭,对奥地利政府来说,是极其不利的。这也是为什么此案到了最高法院后,在九位大法官中,有三位持坚定反对的理由。

2002年12月12日,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决奥地利政府败诉。沃德劳法官在裁决书中说:

“出于以下原因,我们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行使管辖权,不允许追溯适用的情况。如果属实,那么奥特曼所指控的事实,就构成了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这赋予了我们联邦法院以管辖权,因此奥特曼提出了实质性且无害的主张。在管辖权阶段,我们不必决定这一劫持是否确实违反了国际法。 只要要求是实质性的且无争议的,它就为我们行使管辖权提供了充分的基础。

由于上诉人通过创作,推广和分发利用这些绘画的书籍和其他出版物,而从美国的克里姆特绘画中受益,因此这些行为足以构成商业活动,从而满足《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及 个人管辖权的谓词。 最后,由于奥地利共和国在加利福尼亚州中部地区开展业务,因此在那儿举行会议是适当的,不便论坛的原则也无济于事。 因此,我们支持地区法院对《外国主权豁免法》的管辖权主张。

阿尔特曼声称有充分的事实,这些事实如得到证实,将证明克里姆特的画作是违反国际法取得的。至少对于奥地利共和国和奥地利国家美术馆而言,将《外国主权豁免法》应用于1930年代和1940年代的这些绘画作品,并不是该法案的不允许追溯适用。 由于该法的其余部分和其他管辖权先决条件都得到满足,因此地方法院对阿尔特曼的主张行使了适当的管辖权。“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决:维持加州中区联邦法院裁决不变。奥地利政府依然不服,向首都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作出最后希望的上诉。案件还未开庭,仅就法理对错,闹到了最高法院,是为著名的《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


美国法官终身制的源远


美国的法院制度分为州与联邦两大类。州法官的产生分为州长提名州参议院认可,或民主票选。在美国的五十个州中,只有阿拉斯加、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佛罗里达、爱达荷、伊利诺伊、印第安那八个州的法官是来自选举,其余的四十二州的法官,全是来自州长提名。选举法官有任期,时间一到就下台走路,极大限度的制衡了司法独裁专制的可能。其余的四十二州的法官,产生自州长提名,通常为终身制。

《美国宪法第三条》授权成立联邦法院和法官,程序为总统提名参议院认可,除了税务、破产、专利和国际纠纷四个特殊法院外,其余的法官全是终身制。终身制的概念来自开国先贤追求司法独立的考虑,这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有着详细的论述。  

麦迪逊和杰弗逊等先贤们认为,达到司法独立目的,先决条件必须要保护好法官,保护法官的方法有二,第一是行政部门不得干预法官的薪水,由国会议员们来决定,第二是职位终身制,使其无后顾之忧。两百多年的事实已经证明,这个制度是可行的。

美国有九十四个联邦地区法院,十三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百分之九十八的案件,在州级法院处理,只有百分之二的案件,涌进了繁忙的联邦法院。

巡回上诉法院概念传统自英国的普通法,来源追溯至十二世纪,当时的克曼图大帝 (King Henry Curtmantle)即俗称的亨利二世大帝,为了方便老百姓不必远道到伦敦上诉,在全国各地设置上诉法院,命令法官骑着马到各地巡回办案,是为巡回的源远。

美国的司法体系源自罗马和英国,自然地接受了巡回办案的概念。在十三个巡回上诉法院中,位于路易斯安那州新奥尔良市,拥有十二位法官的第五巡回联邦上诉法院,和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的第九巡回联邦上诉法院,最被世人敬仰。

第五巡回法院管辖着德克萨斯、密西西比和路易斯安那三州。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祸害民权和种族歧视南部十一个州中,德克萨斯、密西西比和路易斯安那正是重灾区,地理环境加民权觉悟,历史赋予了第五和第九巡回联邦法院维护宪法与伸张正义的天职,那些英雄辈出的勇敢法官们,保护了民权,伸张了正义,完善了宪法,快速地带领着美国,朝着普世价值的文明社会大步前进。

1891年3月3日,美国国会创建了第九巡回联邦上诉法院,一百三十年来,可谓劳苦功高,战绩辉煌,管辖着加利福尼亚、华盛顿、亚利桑纳、爱达华、夏威夷、内华达、蒙大拿、俄勒岗、和阿拉斯加九个州,人口总数高达七千万,共有二十九位法官,是美国十三个巡回上诉法院中,规模最大的联邦法院。鼎盛期间,其分院遍布世界各地,1906年至1943年间,在中国上海就设有上海美国法院,负责处理在华美国公民的司法业务。

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分管着十三个巡回上诉法院,原来的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的顶头监管大法官,是不按常理出牌、被誉为美国近代司法史最具权势大法官的肯尼迪,年前退休后,由犹太裔女大法官凯根接任,凯根本来就是自由派大将,掌管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后,使这座素有自由主义大本营雅号的上诉联邦法院如虎添翅,更使世人敬仰,更使邪恶望而生惧。


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追溯权


2004年2月25日,《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在首都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就美国法院是否有本案的管辖权议题开庭听证,聆听两造律师的法理辩论。

院长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 、连同史蒂文斯(John Stevens) 、奥康纳 (Sandra O’Connor)、斯卡利亚 (Antonin Scalia)、肯尼迪 (Anthony Kennedy) 、苏特 (David Souter) 、汤玛士(Clarence Thomas)、金斯伯格 (Ruth Ginsburg)  与布雷耶( Stephen Breyer)八位大法官,全体坐庭。

论者认为,取得在美国最高法院出庭辩护资格,是一件极其困难事情,实际上并非如此。任何在州律师协会活跃会员三年,并且目前在该州律师协会中,享有良好信誉的任何美国律师,都有资格进入美国最高法院的出庭律师资格。

问题不在资格而是在于法学修养和经验辩才,在最高法院办理案件时,没有机会盘问证人,也没有机会与对方律师直接交谈,而是一人面对九位大法官,而这些大法官,没有一人不是法学精英,如果对案例、法理和法律不熟悉,绝对没有取得成绩的可能。

最高法院每方只允许三十分钟的时间陈述案件,而且律师的论据可能会经常被大法官的提问打断,一旦被大法官挑战或辩论,不但思路中断,也丧失了发挥全盘法理的机会。一位好的律师,一定会尽量避免引起大法官们的挑战和辩论。在本案辩论终结时,伦奎斯特院长告诉原告律师库珀说:“阁下还有五分钟,有什么补充的吗?”这就明显的吃大亏了。

《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的最高法院法理辩论鼓噪乏味,没有什么值得点称赞的亮点,几乎全是些陈腔滥调,而且漏洞不少,但此案是以六票同意三票反对的高票案例,因而其最高法院的法理辩护,也就成立现代各大法学院几乎是必修的案例之一。

《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在最高法院的法理辩论,没有任何激烈的言辞,全程只围绕着三个主题在辩论:第一,美国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第二,1976年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是否涵盖保护奥地利共和国?第三,外国主权豁免法追溯权是否适用于本案?

院长伦奎斯特在宣布开庭后,首先请代表奥地利共和国的律师库珀作出开案陈词:

“院长先生,庭上,《兰德格拉夫(Landgraf) 》及其后代为这种情况下的决定提供了依据。美国国会在颁布《外国主权豁免法》时,国会并未指示其追溯适用于其颁布之前发生的事件。此外,对1948年及之前发生的指称行为,适用1976年征收征用例外,将改变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是不可追溯的。”

天主教徒、美国司法史第一位意大利裔大法官、雷根总统提名的斯卡利亚,立即挑战他说:“什么法理?为什么会改变法律后果? 它不会只是改变你可以在哪里,可以在你何处提起诉讼?”

库珀回答:“不,从根本上讲,这将改变法律的后果。1976年之前,该国对被没收的要求享有完全豁免权。外国主权国家曾希望他们不会被招募到我们的法院来为内部行使其主权做出答复。从根本上说,构成整个外国主权豁免概念的基础的问题是,在美国管辖权的情况下,我们的法院是否将行使管辖权来质疑过去关于外国自行行使主权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属于他们自己国家境内的财产。这是出于礼貌和国际上我们不容忍的主权者之间有序关系的概念。“

时年已经七十一岁,克林顿总统提名,已经在任十一年的女大法官金斯伯格大法官说:“好吧,首先我认为你认识到此诉讼可以带到奥地利境内,然后才是不遵守,因为那是个绝对统治的国家之一。 在我看来斯卡利亚大法官是对的,这是你可以在哪里起诉的问题。 你的论点是美国一直在自我否定,但是像奥地利这样的国家如果不遵循绝对统治,则可能是一个适当的论坛。“

库珀回答:“金斯堡大法官,我尊重地说,任何国家采用限制性理论的问题在这里确实是一个红鲱鱼。征收例外涉及到人们一直认为的公共行为,那就是征收行为,这是政府实体只能通过行使其政府权力来完成的事情。”

金斯伯格问:“但是据我所知,这不是最初的单方面的行为,因为没收是在奥地利甚至不是一个国家的时候,这发生在纳粹时期,对吗?“

库珀回答:“庭上,不是的,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之后的地位,一直是奥地利保留了主权,这是纳粹政权占领的国家,美国立即承认了其主权。”

金斯伯格问:“那为什么还有第二个共和国呢?请允许我继续问你。因为我认为无论你说什么,无论奥地利在安施卢斯(Anschluss)时期的地位如何,这都不一定与偷窃有关,而是与保留商品有关。因此,如果你知道您是从剥夺者那里带走的,那么根据国际法可以吗?”

库珀回答:“这不是一个问题的问题。 这是一个问题,国会是否决定将其作为该国长期存在的普遍法治,即主权豁免的例外基础,所以换句话说,国会是否已确定外国主权豁免的狭义和特定例外,是财产的所有权吗?第二个共和国是重组后的奥地利州政府,但美国的位置是行政长官的职位,在主权地位方面具有约束力,行政长官的职位是奥地利永远是一个州。国会明确规定了颁布征收例外的权力,作为定义和惩罚违反国家法律的权力,甚至没有争议的是拥有被征收的财产,尤其是有人争论过的情况。 被告人甚至不一定被告知没收,都违反了国际法。“

斯卡利亚大法官突然发问说:“这是主权豁免权法理,还是国家主义的行为?“

库珀回答:“庭上,这是主权豁免权问题。”

斯卡利亚发表意见说:“好吧,但是,我的意思是,甚至在那里发生了两件事。可以将主权国告上法庭,但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主权国对自己领土上的行为负责。在我看来,后者可以说是实体法,前者只是允许主权者让您的法院对主权者提起诉讼,这与诉讼去向与诉讼结果无关。所以,我希望你能告诉我,这确实与国家主义的行为有关,因为那将是一种实质性的改变,不应追溯。“

库珀回答:“ 现行的国家学说是一种独立的学说,今天不在法院面前。主权豁免学说在今天的法院面前。在《维林登案(Verlinden)》中,法院裁定的主权豁免是实体联邦法律的问题。该法院在仔细考虑并特别参考了《外国主权豁免法》和国会颁布该决定的权力后做出了该决定,并得出结论认为,这不仅仅是管辖权法规。此外,在《休斯案》中该法院裁定,仅就管辖权明确阐明一项法规的条款,并不能将其从追溯分析中删除,这是决定该案结果的法治。恰恰相反。《休斯案》明确表示,在非常像这样的情况下,以前不允许采取诉讼因由,因此豁免权在此情况下保持种情况下,美国法院不会对征用诉讼进行裁定。截至1976年,有关外国主权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根本变化。”

斯卡利亚发表不同意见说:“好吧,在《休斯案》中,除了管辖权之外,还有其他变化。那里有些防御被消除了。我认为《休斯案》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或许对你来说是个好例子,但是在我看来,《维林登案》似乎距离更近了,但我们正在确定这是否是一项实体法 出于非常不同的目的,因为联邦政府存在制定法规的权力。那是与我们确定此处是否为实体法的目的有些不同。“

库珀回答:“法院长期以来一直承认美国针对外国主权国家的案件的管理的利益,是具有重大国家利益的问题。这是宪法赋予政治部门责任的领域。行政长官对这个国家的大部分历史行使了这一责任,然后向国会提交了《外国主权豁免法》,该法案随后由国会颁布了。”

《兰德格拉夫》指的是最高法院19944月26日裁决的《兰德格拉夫 诉 塑胶公司案(Barbara Landgraf V  USI Film Products)》,是一件在德州工作场合男女同事间性骚扰民权事件。最高法院确认在工作场合的性骚扰行为,违反了《民权法案》中的公平保护原则。


华盛顿超级律师的辩论


伦奎斯特院长说,他想听听宏格先生(Thomas Hungar)的意见。耶鲁法学院毕业的恒格,是奥地利政府重金聘请的第二位辩护律师。他是知识产权诉讼和反托拉斯诉讼问题的专家。在华府司法界,德高望重。从2010年至2016年,与及2020年,获选华府超级律师荣誉。他专长于上诉法理和程序。

恒格开场白说:“庭上,院长先生,美国的立场一直是,主权豁免权禁止美国法院裁定1976年前针对外国主权的没收索偿要求。正如该法院在《丹密斯与摩尔案(Dames&Moore)》中所承认的那样,一国国民对另一国政府的索偿要求,常常是两国主权之间发生摩擦的根源。

因此,自1976年以来,由于没有放弃主权豁免,对外国主权者的没收索偿,一直是通过外交谈判和外国索偿程序解决的,而不是在美国法院。而且美国已与外国就此类索偿问题达成了许多协议,这些协议始终违背并具有1976年以前的背景理解,即不能在美国法院裁定此类索偿。“

肯尼迪大法官问道:“是不是部分担心的摩擦是基于期望的变化,还是只是与分析无关?“

恒格回答说:“变化的期望在一般意义上与特定国家的特定期望无关,而是相关的,而是将其视为对《维也纳条约公约》和其他地方所规定的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和理解该法律包括主权豁免法的变更未追溯适用。我们在脚注的摘要中引用了后一个观点的许多例子,这是1948年及以前的绝对规则。”

史蒂文斯大法官问道:“绝对规则是基于国家主义的行为,还是基于主权豁免?”

恒格回坚定地答说:“主权豁免权,这是主权豁免的绝对规则。这就是我们在这里要解决的问题。 这是绝对原则,绝对豁免原则适用于所有主张。尊重的说,在1952年之前,没有任何案件或国务院裁定允许对诉讼提起诉讼外国主权人。关于商业活动,但是这不是商业活动,甚至在商业活动例外中甚至都没有,我们不是在谈论商业活动。“

肯尼迪问道:“阁下为什么说追溯性会引起更多的外交摩擦?”

恒格回答说:“ 因为这将与美国和这些外国政府根据与许多国家的索赔解决协议,所依据的理解不一致,这不仅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引起的,而且是由于共产主义政府的没收,以及与这些类型的众多协议有关的。”

肯尼迪问道:“但是我认为豁免权法律的基线是其他如奥地利等外国知道,我们会不时根据执行官的决定授予豁免权或不授予豁免权。所以我看不出有多少财富,这种期望或其他依赖是如何解决的。

恒格回答说:“绝对主权豁免学说没有也没有例外。不可能有任何期望或理由相信,该国行政长官会在没收案件中否认豁免,因为绝对主义,豁免主义的历史在一百五十年来从未发生过。 再次,不允许在美国提起诉讼,也不允许在任何理论上针对外国主权人提起诉讼。 实际上,在没收的情况下,在1976年之前允许这种诉讼绝对是前所未有的。互惠也是你的重要考虑因素。 如果追溯适用该法律,它将使美国能够接受在外国法院提出的相互要求,这将使我们的外交关系进一步复杂化。”

布雷耶大法官说:“好吧,如果你实际上将法规视为纯粹的管辖权,它将如何运作?您必须建立管辖权,他们在1330年之下拥有管辖权。您必须拥有场地,他们建立了场地。然后,您要看看它是否被主权豁免所消灭了,这是一个违反国际法的权利和财产问题。

对的,因此假设您说的是,即使是在1948年或更早的时候就没收了土地,也是如此。然后国务院可以说,好吧,如果您愿意,您就不会赢。毕竟您会说,首先是国家行为,这显然并不违反1948年的国际法,或者您可以提出,这是什么?它是一种信息,或者是对某物或其他东西的暗示。

我了解这一点,并且正在尝试推理。我的想法是,我不明白它为什么会影响外交事务?您可以解释原因。我了解您相信确实如此,并且我确定你是对的,但是我只是想知道为什么,而我发现很难理解为什么的原因是因为在我看来,即使你拥有管辖权,你仍然可以开脱说这是国家行为,是1948年的这次没收,或者您可以提交意向书,我认为这是在这里发生了很大的外交政策问题,我们正在其他论坛上进行研究。 现在我错了吗? 我敢肯定你会说我错了,我想知道为什么?”

恒格回答说:“ 好吧,我们没有意识到,在表达我们所提交的表达外交政策问题的法庭之友摘要,和表达外交政策问题的利益声明之间有有意义的区别。这与2001年达成的一项特定协议有关,我们的立场当然是该协议不涵盖本案,这就是我们的立场。

但是,我们再次表达我所确定的外交政策问题,这些问题是概括性的,通常会追溯适用该法规。我们在这里不只是在谈论奥地利。有针对无数外国的索赔和潜在索赔,其中许多国家涉及先前已解决的索赔。”

斯卡利亚说:“其中一些不涉及国家行为的学说,你希望我们认为这将是该管辖权法规的追溯适用,无论提出什么主张,无论是否有国家主张的行为。 如果你将其限制为国家行为,我可以理解,因为这是实质性的问题,但是你要我们说不能提出诉讼的法理。”

恒格回答说:“根据追溯原则,对追溯的推定要求。”

斯卡利亚说:“不是的。”

恒格回答说:“大法官阁下,这不是纯粹的管辖权。 事实上当时确实可以在奥地利提出类似类型的声明,但这不能更改追溯性分析,因为否则追溯性将由国家或地区确定,并且通过行使宽限期的国家选择允许以某种方式剥夺它的主张会改变规则。”

布雷耶问道:“给我举个例子。 在这种情况下,我只有一个问题,我已经说过了,我想确保我能得到最好的答案。 因此,给我举一个例子,说明如果法律规定你如我所概述的那样进行,将会损害美国的外交事务利益。”

恒格回答说:“我们目前有一些针对日本和波兰等国家的案件正在审理中,该国先前与之签订了协议,双方认为双方已完全解决了这一问题,现在追溯适用实质性问题规定,本法院承认的是实质性抗辩,不仅是管辖权,而且是实质性法律抗辩,可以追溯地适用于改变已解决的期望,更改规则,并且不应这样做。”


外国主权豁免法具有追溯力


伦奎斯特院长说,他想听听勋伯格先生的意见。

勋伯格站起来做简短的开场白说:“院长先生,庭上。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确认下级法院有四个独立的法理基础。首先,正如法院刚刚讨论的那样,《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了管辖权的行使,而不是当事方的基本主要行为。不能追溯操作。”

话还没有说完,就被苏特大法官打断了思路:“好吧,为什么它不具有追溯力?为什么就这么容易说不具有追溯性,因为问题是,何时应出于特定目的行使管辖权?一方面,如果以后不进行裁定,那么现在行使管辖权是没有意义的,就法院而言,大概是要对一个实质性问题进行裁定。那就是目的,为什么画那条整齐的线真的有意义?”

勋伯格说不明白问题的意思。苏特说:“ 当我们都知道行使管辖权的目的是,为了判决特定类型的案件并对其应用特定的实体法时,为什么要隔离管辖权?”

勋伯格回答说:“因为执行事件,即如法院所说,受管辖法规规制的事件是行使法院权力,而不管根本行为何时发生,法院已将主要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别开来。 当事人和次要行为,即法院权力的行使。 例如仅在《多尔食品案》的最后一词中,法院裁定《外国主权豁免法》无意使外国的行为受到限制。 而是在这里决定现在是否会使外交关系的尴尬,以及二十五年前的国会决定允许此类案件继续进行。”

勋伯格所指的多尔食品案,是美国最高法院2003年4月22日裁决的《多尔食品 诉 帕特里克森案 (Dole Food V Patrickson)》,该案规定任何外国政府拥有在美国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权,始可被美国法律认可为享有《外国主权豁免法》的福利。

苏特说:“ 好吧,美国政府刚刚说过,您是在使美国在解释这一行为的考虑方面的立场是现在提出的,还是在假定管辖权之后就提出了这一立场,你将使外交关系感到尴尬。下个阶段,为什么不现在就进入它,并在解释该行为的范围,尤其是其追溯性时考虑它。”

勋伯格回答说:“ 如果外国政府曾经说过像对所有其他案件一样,起诉该案将干扰外交关系,则情况将大不相同。 但是它没有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提出豁免建议,也没有提出意向书。 事实上,它要求奥地利在下文中断言时撤回国家主义的防御行为。”

肯尼迪嘲笑说:“但是我认为它只是告诉我们,这将在三分钟前造成了干扰。”

勋伯格回答说:“据我所知,政府所关注的是,在针对日本和墨西哥等的其他案件中,可能存在外交关系问题。”

伦奎斯特问:“我们为什么要进一步看? 如果政府这样说,是不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是结论性的?”  

勋伯格回答说:“我不这么认为。 我认为有两个回应。 首先,是在《鲍文 诉 乔治敦医院(Bowen V Georgetown Hospital)》一案中对政府诉讼立场的尊重。”

《鲍文 诉 乔治敦医院》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88年12月12日,就追溯有效性的法理,作出全票支持的重要裁决,美国联邦卫生和公众服务部部长,根据老规矩制定的一系列成本限制规则,交由各大医院遵守,因为不切实际而导致司法诉讼,肯尼迪大法官在该案裁决书中说,“联邦卫生和公众服务部部长下的命令,可能会对过去产生法律后果。除非国会明确授权某机构颁布追溯规则,否则其制定规则的权力,将不被理解为包括追溯力。成本限制应该允许逐案调整,追溯裁决是在个别裁决中法定允许的,而不是在规则制定中。行政法一般原则禁止追溯,以及具体的法规均禁止追溯。”自此为追溯有效性的法理,立下了一个崭新的标准。

伦奎斯特继续问:“好吧,这些不是涉及外交关系的案件。”

勋伯格回答说:“ 没错,这就是第二个问题非常重要的原因。我相信是鲍威尔大法官(Lewis  Powell)在《国家城市银行案》中说,管辖权与可司法性不同。政府在谈论的是可诉性问题。例如,国家行为法是否阻止了此案的进行?我再举一个例子,大法官阁下。在处理我们的案件并授予我们管辖权的同一地区法院法官库珀法官,也收到了一件集体诉讼案,声称二战时期针对奥地利的主张,这是《安德曼案(Anderman case)》。就在去年四月,她放弃了整个集体诉讼,因为政府进来并提交了一份意向书,并宣称对此案有兴趣。在此案中,她发现与法院上一次在《加拉门迪案(Garamendi case)》的判决非常相似一词是,政治问题学说是在政府进来时牵连的,并说对这一特殊案件的起诉将干扰外交关系。但是我从来没有听说过,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政府都说不像本例那样牵涉外交关系的案件,应仅基于我们对其他案件的可诉性问题而以管辖权为由予以驳回。“

《安德曼案》和《加拉门迪案》都是犹太裔美国人,为了奥地利共和国在被德国侵略霸占时,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犹太人失信不赔偿,而在美国联邦法院追诉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两案都是围绕着追溯有效性的法理在辩论。

在犹太裔美国人的游说下,加州议会通过了一条极具争议性的法律:任何在加州取得保险公司业务许可证的业者,必须向公众提供该公司在德国纳粹侵略霸占奥地利期间的业务讯息,尤其是1920年至1945年欧洲人持有的保险单的信息,这有助于犹太裔美国人,追讨被德国纳粹杀害者的庞大保险赔偿金。

加州地区联邦法院裁决原告胜诉,两案连同这条加州法律,但被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和最高法院或是废止、或是撤案,或是裁决败诉。裁决法理有三:第一是追诉期已经过期,失去了追溯有效性,第二是这种先发制人的州法,严重地干扰了总统执行国家外交政策的能力。

布雷耶又说:“ 如果该怎么办,您对他们的答复是什么,我要接受他们的论据,即如果我们说这里有管辖权,以便涵盖1952年之前的没收,想想所有东欧集团,过去数以百万计的房地产等等,以及日本、秘鲁、南美等世界各地都被没收了,突然我们的法院变成了你起诉全世界拥有财产的地方 了,至少是如果你对美国公民感兴趣的话,可能是在马克西米利安(Maximilian)墨西哥政府的统治下进行的没收。“

布雷耶大法官是借用墨西哥马克西米利安大帝(Ferdinand Maximilian)的比如,来讽刺勋伯格。皇族出身的马克西米利安,只热爱巴西雨林,无意政治,是他的妻子夏洛特一心想当皇后。法国拿破仑三世在征服墨西哥后,把他打扮成傀儡,送到墨西哥当皇帝。逐渐抬头的民主主义迫使拿破仑三世撤退后,马克西米利安的悲剧就开始上演了,1867年6月19日,被革命军枪毙前,成为人类历史上最有风度的死囚,他首先脱下特制的皇帝帽子,交给匈牙利厨师,“请送给我母亲并请转告她,我临终都想念她!”,然后与侩子手一一握手道别,仁慈地指着自己胸口,“孩子们瞄准了!”。尸体运回奥地利老家,奥匈帝国为他举行国葬。

勋伯格似乎没有听出这句有点恶毒的讽刺话,依然回答说:“对的。“

布雷耶追着说:“答案是什么?”

勋伯格回答说:“我们对政府的关注非常敏感,这里的蠕虫病毒论点很明显。 我认为对此的答案是,所有这些案件都比例如就时效法令提出的困难要大得多。尊敬的布雷耶大法官,时效法令旨在摆脱旧的要求。就我们而言,那是由于奥地利战后的隐瞒行为。”

布雷耶说:“好的,限制时效。让我们继续,让我们列出其他一些事情,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该法规并未适用于所有情况。在许多情况下,我们提到的国家主义行为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你对条约有干涉,这也不是这种情况。 而且您会干扰执行协议,但事实并非如此。 在你看来,他们可以进来并提出一份说明书,假设你有管辖权说,请看,法官,我们不希望你提起诉讼,这会干扰我们的外交事务?”

苏特问:“我想请问一下,我的意思是不是反对,我们在此关注的客体是根据财产和该财产的历史定义的客体 ,并且该财产被没收的历史必然会引发时间问题?如果时间早于颁布法规,那么根据当前主题的定义,我们必然会涉及追溯性问题。 但是,它不是不允许追溯的,但是它提出了关于追溯应用程序的可允许性的问题。你的答案是什么?”

勋伯格回答说:“答案还是再次出现在《兰德格拉夫案例》中,并不是每一个影响先前事件的法规都是不允许追溯的,我的意思是《外国主权豁免法》是旨在废除国务院的豁免决定,并将其交由法官处理的法规,其目的是法规规定,此后对所有豁免的主张,应在此程序下而不是旧程序下进行裁决。

但是我们认为,《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将主权豁免的普通法编成法律,因此它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法律。这不仅是我的观点。它说如果人们看看美国国务院于1976年向外国发出的通函,那么该法案将不会实质性地改变美国法院裁决主权豁免问题的规则。因此当他们提出这项立法时,国务院的立场只是将国务院当时认为是主权豁免的规则编纂成文。

我们遇到了一个有趣的情况,我认为这是前所未有的情况,因为普通法本身取决于国务院的意见,所以我们有一些反对的情况。以我的看法,例如让我们假设没有颁布《外国主权豁免法》,因此,我们希望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裁决。在这种制度下,因此这不是新法规,仅是向法院提出的关于如何判决案件的建议。根据该法院关于普通法,非成文法的裁决,当然该方法必须追溯适用,我认为它不会具有追溯效力,仅因为行政部门将其转交给国会说,我们也希望你通过规约。我们的最后一点,确实是第九巡回法院作出决定的基础,也就是说,对于本案中的这些当事方,不会有不允许的追溯效力,因为奥地利永远不会对阿尔特曼太太的主张享有任何豁免权。“

布雷耶说:“如果我们不得不让法官们逐案解决每个国家的情况,那是否会是一场噩梦,1921年土耳其成为敌人时,情况是否如此。没想到被视为主权国家,但1962年的匈牙利却有不同的期望等等。我认为他们的观点是相当不错的,不是吗?因为他们说的是,除非您将这些事情整体上看待,否则你将无法理解问题所在。即使在你的情况下,这个国家没有期望,也有很多国家这样做了,并逐案进行非常困难,因此最好有一个绝对的规则。“

勋伯格回答说:“这样做会更好,但这并不是过去十年来法院追溯性分析的真正方式,这就是为什么我当然赞成一些较早的论点的原因。比第九巡回法庭评估期望的方式要好得多,但是如果没有人对我们所有其他论点都做出决定,则该法规本身具有管辖权,国会打算将其适用,那么该法规实际上就没有改变。

法律,因为它与主权豁免的普通法相同,那么在休斯的领导下,真正要看的是,对于本案的当事方,是否有追溯效力。这是一个管辖区的法规,但让我们看看这里发生了什么。你有一个新的原告,其中有新的激励措施,而实质性的辩护被取消。这就是休斯案,因此需要您在法规的四个角之外将法规与什么进行比较,法院表示是否确定诉因可以继续进行,而不是在何处进行,当然在何处提出问题,意味着你必须查看并查看,是否还有其他司法管辖区可以提起诉讼。

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正如我们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的那样,奥地利总是可以被起诉的,至少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针对这些行为而重新建立了奥地利,事实上,美国要求奥地利制定旨在使像奥特曼太太这样的人能够负担得起的归还法律。

他们从未在自己的法院中对这些主张主张主权豁免,也不会被美国政府接受,当然这一观点在随后的1955年条约中也得到了回应,并且在1948年的伯恩斯坦信中也得到了回应。关于没收,违反国际法从犹太家庭取得的财产,该国不承认任何地方的主权豁免权。这是我们的最后一点,这是第九巡回赛的立场。

斯卡利亚说:“如果我们允许诉讼继续进行,我们是否会与所有其他国家不合时宜,这是否正确?我的意思是其他所有国家,当它们改变为新的现代的主权主权豁免的概念时,是否都拒绝以某种方式将其应用到这里,会追溯吗?

勋伯格回答说:“当然,不是法令的问题,而是追溯的问题。是的,我不知道所有州的情况如何。 我知道,例如在奥地利,我们举了一个德拉尔(Dralle)案里,该案涉及战后共产主义侵占捷克斯洛伐克一家子公司和财产没收,并由奥地利法院裁决该没收是否违反了国际法。

因此我要说的是奥地利,这一论点是我认为我们在简短的发言中还引用了奥地利赛德尔霍恩费尔登教授(Seidl-Hohenveldern)的声明,他说国际法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法院作出裁决违反国际法取得的权利和财产。”

伦奎斯特院长要原告律师结案陈词:“库珀先生,你还剩下五分钟时间。”

库珀作出最后的努力说:“谢谢首席大法官。在最后一点上,我们在答复摘要中谈到的德拉尔案,并不代表捷克斯洛伐克的没收可能在奥地利遭到第二次猜测的主张。

恰恰相反。奥地利认为捷克斯洛伐克在自己的国家或地区,其本国进行的活动的合法性,无需在奥地利进行重新审议。奥地利只关注捷克斯洛伐克和德国之间的中立地位,考虑到奥地利是否可以将其作为战争行为实施没收。并且它决定不能就位于奥地利的财产。这个问题与今天法院的事情无关。主权豁免权不只是形式选择规则。它赋予外国国家选择是否以及在何处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一项实质性权利。这个国家一直以来都将这项权利理解为主权国家的权利。

奥地利的选择,如果有选择的话,其根据本国法律或本国法院在其本国提供补救的情况,并不构成放弃该国在整个国家所享有的主权,当前时期到1976年。因此该国一向承认主权者提出补救的权利之间的差异,并且就其声称属于赔偿主题的事件而言,该国在自己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因此从来没有暗示过它认为,个人索赔能够寻求比美国法规所规定的更多的权利,因此要服从外国法院的管辖。

此外关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的法律,我认为建议是美国以某种方式侵蚀了征收规则,或者国会认为它正在采用《外国主权豁免法》中关于征地的土地法律,这显然是不正确的。立法历史,更重要的是国务院的声明,特别是博伊德(John Boyd)在我们的摘要中,提及的1952年至1976年国务院决定的摘要清楚表明,国务院认为这是法律的根本变化。此处所规范的行为是没收或至少拥有,可以追溯到申诉中所述的1948年事件。这不仅仅是在这里行使管辖权的问题,或者更糟糕的是,这仅仅是另一个法庭的替代问题。

这是国会在每个征收例外中都关注的问题。它确定了它认为外国主权者参与的行为,这是我们对外国主权豁免权的一般概念的狭义例外之一。国会确定了它认为有理由取消普遍适用的外国主权豁免的行为,并决定这是我们要规范的行为。这就是我们认为与主权国家一般规则之间存在差异的理由,这是法律的变化,要求运用追溯分析公平地对待这些主权国家。”


不是法令而是追溯的问题


2004年6月7日,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宣布《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的裁决。伦奎斯特院长宣布说:“现在请史蒂文斯大法官宣读本院意见书,”

史蒂文斯宣读简短的意见书说:“ 该案是由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历史学家和艺术鉴赏家可能比律师更感兴趣。争论的焦点是1918年去世的奥地利著名画家克里姆特的六幅珍贵油画的所有权。这些画现在挂在维也纳的奥地利画廊中。

原告阿尔特曼于1916年出生于奥地利。她是一个犹太人,1938年被纳粹德国吞并后逃离了该国。她最终定居在她现在居住的加利福尼亚州。她的姨妈布洛赫·鲍尔是其中两幅画的主题。1938年之前,他们全部六幅油画都挂在她叔叔在维也纳的宫殿式住宅中。布洛赫·鲍尔于1925年去世,留下遗嘱,她要求丈夫将画作遗赠给奥地利美术馆。直到几年前,原告还认为她的叔叔已经执行了阿德尔的要求。

但是,在1998年,一位有权访问画廊档案的奥地利记者发现了证据,表明这些画不是由其合法所有者捐赠给画廊的,而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纳粹没收的,随后被画廊收购。原告根据其叔叔1938年从奥地利逃离后执行的遗嘱,要求拥有这些画作的所有权。她向加州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对被告者奥地利和画廊拥有管辖权。

《外国主权豁免法》于1976年颁布,它阐明了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取代通常不透明,前后不一致且具有政治指控的标准法院,该法院一直在采用一套涵盖所有针对外国或其工具的豁免权和民事诉讼的全面法律规则。

原告援引的规则即所谓的“没收例外”排除了外国在大多数涉及,涉嫌违反国际法取得的财产的情况下,主张主权豁免的可能性。呈请人的诉讼被驳回,声称他们被指控犯有不法行为时,将在美国享有绝对的豁免权。

由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直到三十年后才颁布,因此他们争辩说,不应追回其剥夺例外,以剥夺他们先前的豁免权。地方法院和第九巡回法庭均驳回了这一论点以及画廊提出的其他一些抗辩理由。

我们接受了上诉,并将我们的审查限于主权豁免问题。由于尚未对此案进行审判,因此我们对该问题的审查并不能确定该案的最终结果。我们认为大多数法规仅具有预期作用,但是《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几条规定使我们相信,国会打算将其适用于针对外国主权国家的所有民事诉讼,即使这些诉讼是由颁布前的行为引起的。

《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序言指出,该法案将 从此以后适用于所有外国主权豁免的主张。涉及地点,搬迁,执行和扣押等程序性事项的规定显然适用于基于1976年前的行为提出的主张,并且没有理由相信,国会原本打算将诸如征收征用例外之类的孤立规定,纯粹用于未来。

将《外国主权豁免法》应用于所有悬而未决的案件,符合该法案的两个主要目的:阐明法官在解决主权豁免要求中应适用的规则,并消除参与解决这些要求的政治参与。如果在颁布后的案件中但与颁布前的行为有关,这些目的将会受到挫败。“

法院将继续遵循《外国主权豁免法》取代的模棱两可,不统一且带有政治色彩的标准。因此,我们确认上诉法院的判决。斯卡利亚大法官已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布雷耶大法官也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苏特法官也加入其中。肯尼迪大法官已提出不同意见,首席大法官和托马斯大法官也加入了该意见。“

史蒂文斯的宣读意见书,为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厘定了四个法理上的崭新标准:第一,《外国主权豁免法》只使用于国家,但私人的美国公民不包括在内,第二,在长臂管辖权法理下,美国法院拥有管辖权,第三,反追溯学说主义适用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第四,六票同意三票反对裁决:全案发回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开庭审讯。


外国主权豁免法学的渊源


美国最高法院在同一天,发布由史蒂文斯大法官,代表大多数意见的《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裁决书:

“ 我们授予的上诉权仅限于以下问题:《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赋予外国不受联邦和州法院管辖权的豁免权,但明确豁免了某些情况,包括发生违反国际法的财产权的情况,适用于与被告一样基于该法令颁布之前,甚至在美国于1952年采用所谓的主权豁免的限制性理论之前发生的行为的主张。

上诉法院同意《外国主权豁免法》适用于此案。但是专家组认为,将《外国主权豁免法》应用于奥地利所谓的不法行为并不是不允许的追溯,因为奥地利不能合法地拥有《外国主权豁免法》,而不是批准地区法院对法案的管辖权。我们希望即使在1948年发生此类错误时也能获得豁免。

法院得出此结论的依据是对美国法院当时普遍采用的由国务院进行的逐案豁免决定的做法的分析,以及该部门自1949年以来明确表示的减轻美国人负担的政策。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篷车号 诉 麦克法登案》案的意见,通常被认为是我们外国主权豁免法学的渊源。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诽谤者声称是在费城港口避难的法国船只的合法所有人。法院首先强调,美国对其领土内的人员和财产的管辖权,不受其自身施加的任何限制,因此外国主权者无权在我们的法院享有豁免权。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继续解释说,然而出于礼貌,国际社会成员暗含同意在某些情况下,放弃对其他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例如首席执行官在接受行政部门提出的建议时得出的结论是,默示放弃理论也有助于来自美国法院的管辖权。根据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篷车号 诉 麦克法登案》的意见,外国主权豁免是恩典和礼让问题,而不是宪法要求。

该法院一贯对外国主权者及其手段采取的特定行动具有管辖权。1952年之前,行政部门一直奉行要求对友好主权国家采取一切行动豁免的政策。美国国务院得出结论: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不应再给予豁免。

国务卿代理法律顾问塔特(Jack Tate)在致检察长的信中解释说,国防部此后将采用主权豁免的限制性理论:对主权豁免法的研究表明,存在两个相互冲突的主权豁免概念,每个概念都得到广泛掌握和牢固确立。根据主权豁免权的古典或绝对理论,如果没有另一位主权者的同意,则不能将其作为另一位主权者在法院的答辩人。

根据新的或限制性的主权豁免理论,主权的豁免是针对国家的主权或公共行为承认的,而不是针对私人行为承认的。在未来,美国商务部将遵循限制性理论,考虑外国政府要求授予主权豁免权的政策。

1976年,国会试图制定《 外国主权豁免法》是一部全面的法规,其中包含一套规范针对外国或其政治分支机构,机构或工具的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主张的法律标准。该法根据联邦法律,对主权豁免的限制性理论进行了编纂,并将豁免权确定的主要责任从行政机关移交给了司法机关。

地方法院同意被告的意见,即《 外国主权豁免法》的没收,涵盖上访者涉嫌的不法行为。上诉法院确认了如上所述,我们拒绝审查法院这一方面的意见,将我们的证明书限于《 外国主权豁免法》在1976年法令颁布之前,特别是在1952年国务院采用主权豁免的限制性理论之前发生的普遍适用行为问题。

我们批准该申请适用于所有仅涉及承认或管辖权的干预法规的未决和将来案件。这种申请通常不会剥夺任何实质性权利,而只是改变审理此案的法庭。”同样,在程序问题上的依存利益减少允许法院在规则颁布之前发生的诉讼中应用程序规则的变化,而不必担心追溯性。

当案件牵涉诉讼事件后制定的联邦法规时,法院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国会是否已明确规定该法规的适当适用范围。但是当规约中没有此类明确命令时,法院必须确定新规约是否具有追溯效力,即是否会损害当事方行事时所拥有的权利,增加当事方对过去行为的责任或施加新的职责关于已经完成的交易。

如果该法规可以追溯适用,我们的传统推定便会说,该法规不支配缺乏国会明确支持这种结果的意图。

《外国主权豁免法》的整体结构强烈支持这一结论。该法令的许多规定无疑适用于1976年之前发生的行为所引起的案件。《外国主权豁免法》授予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取决于提起诉讼时实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行为发生时的关系。

无论基本行为何时发生,将《外国主权豁免法》应用于所有悬而未决的案件与该法案的两个主要目的最一致:澄清法官在解决主权豁免要求中应适用的规则,并消除解决此类要求的政治参与。

我们强调这种持有的狭窄性。尽管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裁定涵盖了此案,但我们拒绝审查该裁定。我们也没有机会评论所谓的国家行为学说对请愿人所谓的不法行为的适用。与主权豁免的主张仅能提高管辖权的辩护不同,国家学说的行为为外国提供了实质性的实质辩护。

根据该学说,即使一个州的法院对争议中有一个诉讼人有资格提出异议的管辖权,一个州的法院也不会质疑其他主权者在其本国境内实施的公共行为的有效性。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义行为排除了该国法院对在其境内实施的公认的外国主权国家的公共行为的合法性的质疑。上访者主要依靠国家学说的行为来支持他们的论点,即外国没收是公共行为,在《 外国主权豁免法》颁布之前,主权国家期望获得豁免。

由于《 外国主权豁免法》绝不影响国家行为法的适用,因此我们认为该法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决定绝不会影响任何论点,请愿人可能认为该行为学可以掩盖其所谓的不法行为。虽然我们拒绝美国政府的建议,即禁止对基于颁布前行为的主张适用《 外国主权豁免法》,但我们所持的任何东西都不能阻止国务院提交意向书,表明法院拒绝了在涉及外国主权豁免的特殊情况下行使管辖权。

尽管美国政府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引起了法院的极大兴趣,但它们并没有受到特别的尊重。 相反,如果国务院选择就对其申诉人的指称行为行使对特定请愿人的管辖权的影响表达意见,该意见很可能应被尊为行政长官对特定外国问题的审慎判断。


支离破碎的外国主权豁免法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有震慑力的。虽然没有在裁决书立即指出是非对错,但无论是法理还是文字,已经明显地向阿尔特曼倾斜。案件还没有在洛杉矶地区联邦法院开庭,两造就达成了以一种双方都可以体面地下台的协议:将案件交回奥地利共和国法庭,作出无约束力的仲裁(non-binding arbitration)。

所谓无约束力的仲裁,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仲裁,两造有权拒绝这个结果。当然,拒绝的结果,将意味着将案件再度搬回洛杉矶地区联邦法院,重新开始较量。

2006年1月16日,奥地利最高法院裁定,阿尔特曼可能永远不是这些画的合法所有者。 相反,它认为费迪南德·布洛赫·鲍尔更有可能是其合法所有者,而阿尔特曼反过来又是费迪南德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这个裁决,间接地宣布了阿尔特曼的全案胜利。

奥地利政府拒绝接受仲裁的条件,该条件本应允许奥地利优先以经证明的市场价格购买这些画作。但被阿尔特曼悍然拒绝。奥地利政府因未能在较早阶段与奥特曼达成协议而受到反对党的批评,维也纳市还断言收回这些画作是道德义务。在庞大的舆论压力下,奥地利政府不情不愿地接受了这个裁决,一场长臂管辖权的跨国官司,就此画下来一个休止符。

2006年三月,五幅价值连城的克里姆特珍贵油画,离开维也纳,交还洛杉矶的阿尔特曼。在短暂的展览后,她立即将之公开拍卖,共得现金三亿两千七百万美元。

随着《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的落幕,阿尔特曼也变成了传奇人物,共有四部视屏或电影,来从不同的角度描述这件使人拍案惊叹的时代大案:《黄金的妇女(Woman in Gold)  》《强奸欧罗巴 (The Rape of Europ) 》《偷窃克里姆特(Stealing Klimt) 》《阿黛尔的愿望 (Adele”s Wish)》。


特赦权制衡裁决权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司法行为中的最终定献,没有任何力量可以改变这种司法权力。如果裁决有误而谋求改变的话,只有以新的判例来推翻旧的判例,这有赖与法学家们的研究,律师们的打拼,和大法官们的良知。

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上,有些重要的案例被重复引用两百年,有些争议性的判例,用不了几年时间就被新判例淘汰了。除了一些地标性与划时代性的案例外,大部分的案例寿命是四十五年左右,到目前为止,这种以新案例去废旧案例的例子,多达四百余起,这是时代与思想在进步的自然现象。

为了新建的共和国永远不堕入独裁专制的政治陷阱,美国开国先贤们在制定三个政府时,首重于权力制衡,绝对不允许任何一个政府肆无忌惮的大权独揽,为了制衡联邦法院的刑事裁决过于残酷,特授予总统特赦全权,使之即使有裁决但无法执行。


高胜寒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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