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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胜寒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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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华人丰碑的美国最高法院划时代宪法权利判例 2024-08-01 19:53:47

※※--《美国 诉 黄金德案》--※※

 高胜寒  著


在近代一百余年来,每一位美国总统都想整顿破烂残旧的移民政策,但一直没有成功的先例。1882年,美国国会首度通过《移民法》,授权美国联邦政府处理移民问题:经过海路进入美国的新移民,所交的人头税足够美国联邦移民局开销之用。1891年美国国会再通过新版的《移民法》,修正了1882年的旧《移民法》,授权财政部长制定海路进来的移民政策,制定与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边界管制的有关规定,自此美国移民政策开始走向正规化和法律化。

1986年的《移民重建与控制法》亦称《辛普森-马佐里法案(Simpson-Mazzoli Act)》,新闻界简称之为《罗纳德.雷根大赦法案》,这条跨党派法案是由民主党众议员罗马诺.马佐利(Romano Louis Mazzoli)和共和党参议员艾伦.辛普森(Alan Kooi Simpson),联手在美国第99届国会的杰作,罗纳德.雷根总统于1986年11月6日将之签署成《美国法典》。

《辛普森-马佐里法案》使三百万滞留美国的非法移民得到合法身份,但也向全世界释放了一个错误的绿灯信号:非法居留者只要在美国滞留几年,就有可能等到下次大赦,取得合法身份。事实证明这个《辛普森-马佐利法案》的确是一个极度失败的立法,不足十年,美国境内的非法移民暴增达两千余万之多,基本上完全失控。

曾出任罗纳德.雷根的司法部长埃德温.米斯(Edwin Meese)透露说 : 《辛普森-马佐里法案》是这位魅力型总统最为后悔的失误。今年二月前,罗纳德.雷根的顾问凯利.沃德(Kelli Ward)被《华盛顿邮报》贬为近代史上最糟糕的共和党候选人 ,在竞选亚利桑那州美国联邦参议员时,就多次利用此事作为攻击移民政策的武器。

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和自由派移民问题专家大卫.白雅(David Joseph Bier),却认为罗纳德.雷根并没有为此举而后悔。个人魅力形的罗纳德.雷根总统是著名的保守派,也是共和党的精神领袖。利用他的形象来为歧视移民政策扯大旗,很容易达到愚弄群众的效果。

在一个特殊的政治大环境下,大赦非法移民是可以达到一定成效的,在美国近代史上,在美华人有两次受到大赦实惠的案例。

第一次是发生在1956年。《排华法案》在1943年被废除时,并没有对中国移民名额开放,依然是每年仅限一百零五人,这些名额在犯罪集团眼里,简直就是无价宝,竟用天价来进行非法买卖。美国法律把中国人进入美国的合法渠道关闭了,但却为偷渡入境的蛇头带来大发横财的黄金机遇,来自东南亚的华人在到美国镀金的诱惑下,从来就没有减缓偷渡到美国的脚步。

韩战结束后,有感非法移民已经威胁到整个社会的法制和次序,和直接影响到合法移民的公平性,德怀特.艾森豪政府决定采取严厉手段,整顿非法移民。1956年下令,要求在美的非法移民自动投案,拖了两年得不到积极的反应。

1959年,为了解决逐渐失控的非法在美华人问题,美国政府推出了中国人坦白计划(Chinese Confession Program) : 任何在1957年9月11日前以非法方式偷渡入境者,只要自动投案,即可领取永久居留权的绿卡。十年间,共有一万三千八百九十五名在美华人投案,共有自动投案者两万两千零八十三人。有历史学家评论说,美国政府之如此善待在美华人,或许是出于对《排华法案》赎罪心态的折射原因。

第二次发生在1989年六四天安门大屠杀后。乔治.老布什总统在1990年4月11日签发了《总统第12711号行政命令》,以留美华人学生为主要对象,凡是在1989年6月5日至1990年4月11日期间居留在美国者与其直系家属,美国政府暂时不得将中国公民驱逐出境。1991年6月4日,加州民主党美国联邦众议员南希.佩洛西(Nancy Patricia Pelosi)和华盛顿州共和党美国联邦参议员托马斯.戈顿(Thomas Slade Gorton),联手提出跨党派的《中国学生保护法》动议。

1992年5月21日,美国参议口头唱票通过,1992年8月10日,美国众议院口头唱票通过修正版,1992年9月23日,美国参议院再口头通过美国众议院修正版,1992年10月9日,乔治.老布什总统将之签成美国联邦法律,数以万计的中国留学生取得了美国永久居留权。部分华人舆论界,以酸葡萄心里称之为六四血卡。实际上这是一次实惠在美华人的立法,理应心怀感恩和欣慰。南希.佩洛西一举而扬名立万,自此在政治立场上与中国民主运动结下不解之缘。

在美国近代司法史上,有代表性而深具影响力在美华人居留权判例有三件:

第一件:是1884年的《周香 诉 美国案(Chew Heong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第二件:是1889年的《蔡昌 诉 美国案(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第三件:是1893年的《方裕 诉 美国案(Fong Yue Ting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美国最高法院有关公民权利的重要案件大约有二十八件案例,但与在美华人有直接关连,其裁决影响所有移民子女天然公民权利的,只有1897年的《美国 诉 黄金德案(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Wong Kim Ark)》。 要清楚无误地看清时局演变,透视这些反移民勾当的问题症结,必须了解现实大环境和历史背景,这需要从四个历史角度来观察:

第一:《伯林盖姆条约》的影响;

第二:《排华法案》的影响;

第三: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的效力;

第四: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

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安森.伯林格姆(Anson Burlingame)是一位有正义感的律师、政治家和外交家。1820年11月4日安森.伯林格姆在纽约州新柏林市出生,1870年2月23日病逝俄罗斯圣彼得堡,享年仅四十九岁。安森.伯林格姆幼年时在俄亥俄州和密西根州度过,1846年在哈佛法学院毕业,从事执业律师。1855年至1861年,当选代表马萨诸塞州第五选区美国联邦众议员,两任两届共六年。在这个期间,发生了一件举世震惊的议会暴力事件。1856年5月19日和20日,反对奴隶制度的大将、来自马萨诸塞州美国联邦参议员查尔斯.萨姆纳(Charles Sumner),在美国参议院发表激烈的反对奴隶制度演讲,得罪了南方政客。

1856年5月22日中午,查尔斯.萨姆纳在美国参议院大厅,伏在自己的议会桌子上书写文件,南卡罗莱纳州美国众议员普雷斯顿.布鲁克斯(Preston Smith Brooks),带着同州死党美国联邦众议员劳伦斯.凯特(Laurence Massillon Keitt),静静地走近查尔斯.萨姆纳。在大庭广众之下突然发动袭击,普雷斯顿.布鲁克斯用他的镶金手杖,朝着查尔斯.萨姆纳往死里暴打,从头顶和面部流出来的鲜血,遮住了查尔斯.萨姆纳的双眼,导致完全看不见任何东西,无法自卫,只有挨打的份。

许多美国参议员同僚涌进现场,试图阻拦这场丑陋的暴行,但被掏出手枪的劳伦斯.凯特吆喝住,不准任何人靠近 ,“让他们自己解决!”直到普雷斯顿.布鲁克斯的手杖打断,查尔斯.萨姆纳昏死在血泊中才罢手。

哈佛法学院出身的查尔斯.萨姆纳,是美国民权运动史上的英雄人物,他年青时,曾在波士顿发动美国首件黑白平等司法大战,在他与同僚的长年努力下,终于通过宪法修改案,使美国的奴隶制度成为历史。在暴力袭击查尔斯.萨姆纳事件后,安森.伯林格姆在众议院发表一场,被《纽约时报》誉为“安森.伯林格姆一生中最精辟激励的演讲”,他痛斥普雷斯顿.布鲁克斯之无耻和奸诈,是一位只敢暗中偷袭的下贱懦夫。普雷斯顿.布鲁克斯再次受辱后,为了面子,遂公开向安森.伯林格姆发出决斗挑战书,被安森.伯林格姆笑而允之。

按照美国民间不成文规矩,挑战方有权选择武器和地点,普雷斯顿.布鲁克斯选定了离尼亚加拉大瀑布不远,接近加拿大边境的地方,使用长枪。但是在离开决斗临近时,普雷斯顿.布鲁克斯突然得知了一个秘密:原来安森.伯林格姆原来是举世闻名的神枪手!被这个坏消息吓破胆的普雷斯顿.布鲁克斯,知道赴约决斗就是送死,于是当众许诺下的豪语不再提了,面子也不要了,保命要紧,决定临时开溜,当然不敢出现在决斗场了,懦夫本性,暴露无遗,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笑谈。

1861年6月14日,亚伯拉罕.林肯总统提名安森.伯林格姆出任中国大使。时值两次鸦片战争之后,西方驻华使节全以傲慢的帝国主义高姿态粉墨登场,唯独深受民权思想熏陶的安森.伯林格姆与众不同,谦恭温和,风度翩翩,赢得中国朝野尊敬,为中美外交关系奠定了良好而健康的基础。1868年,在安森.伯林格姆任满回国前,接受满清政府委任为美国与欧洲外交特派全权公使。外交团由一位中国特使、六位留学青年、一位英国秘书、一位法国秘书组成,主要的任务是与法国、德国等大国进行外交斡旋,谈判公平互惠的双边条约。

由安森.伯林格姆为代表的谈判团,于1868年7月28日抵达华盛顿,谈判国事。安森.伯林格姆利用自己与共和党的老关系,在他的老上司西威廉.苏厄德国务卿(William Henry Seward)配合下,利用极短的时间,达成了双方满意的谈判,完成了中国在鸦片战争后第一个对等公平条约,是为《伯林格姆条约》。

美国方面主要是想推动在华的基督教业务,为了美国人的居华便利,也为了互利平等,于是一拍即合。《伯林格姆条约》废除了不公平的《中美天津条约》,并在第3与第4条中注明:赋予中国公民最惠国待遇,同时鼓励两国人民自由旅游与居住,可以自由归化国籍,不受约束。在那段时期,中国公民在《伯林格姆条约》优惠下,不需签证即可以自由进出美国,并且受到美国最惠国的保护。

这种中国公民可以自由旅游或移民美国的蜜月期,到了卢瑟福.海耶斯总统时起了本质性的变化。卢瑟福.海耶斯总统委任詹姆斯.安吉尔(James Angell)出任驻华大使,重新谈判《伯林格姆条约》,终止了中国公民自由移民、旅游美国的权利,是为1880年的《安吉尔条约(Angell Treaty)》。自1861年的《伯林格姆条约》到1880年的《安吉尔条约》,中国公民在美国的最灿烂时光,仅有短短的十九年即烟消云散,随之而来的是使在美华人堕进深渊的《排华法案》事件。

《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是研究美国总统政治思想与治国理念的重要文件。其形式有四:

第一:是《美国总统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第二:是《美国总统备忘录(Memorandum)》;

第三:是《美国总统通知(Notice)》;

第四:是《美国总统决定(Determination)》。

名称有异,效果则一,四者基本上都是全国必须遵守的美国总统命令。美国头三十位总统的行政命令,并没有编排号码,只以日期为记。从1929年3月4日,赫伯特.胡佛总统宣誓就任开始,美国国务院开始为《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编排号码,以便管理,由于以前许多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已经失落,于是便从5075开始,至唐纳德.川普目前为止,已经编排到13841号了。 

《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是美国总统的治国行为,需要在《联邦年鉴(Federal Register)》上公开刊登,人人皆可查阅。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除了要在《联邦年鉴》上登记外,必须注明此令的法律依据,或是《联邦法典》或是《美国宪法》,并必须注明推动此令的行政经济预算与经济预算来源。与《美国总统行政命令》不同之处,《美国总统备忘录》有同样效力,除非执行备忘录的费用超出一千万元,否则不需在《联邦年鉴》上登记。

《美国宪法》并没有授权美国总统使用行政命令的权力,法理很简单:美国总统是行政首长,没有立法权,美国国会是唯一有权制定法律的机构。但是未经恰当立法程序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成了形同全国人民必须遵守的法律,这是一个至今尚且无法解决的宪法矛盾。1971年美国最高法院的《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在辩论时, 《纽约时报》的律师亚历山大.比克尔(Alexander Mordecai Bickel)教授,就《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是否合宪提出挑战。由于关系到全盘的宪法根基,美国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都装作哑没有听到,更不用说是回应了。

在历任的四十四位美国总统中,只有威廉.哈里森总统没有使用过行政命令,不是他不想使用,而是没有命去使用:上任不到一个月就病死了。使用得最多的是法兰克林.罗斯福,在他第四任刚开始就心脏病死亡,由于当时美国总统没有任期限制,法兰克林.罗斯福由1933年3月4日就任,连任四次长达十二年十一个月,共签发了三千五百二十二份行政命令。

在讲究权力制衡的美国,废止《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的途径有三 :

第一是:以令废令,

第二是:依法废令,

第三是:议决废令。

美国法院有用裁决纠正法理之权,国会有制定法律之权,行政首长有用命令施政之权。所有的权限全在美国宪法范畴之内运作,美国联邦法院负有监管立法与行政的职权,被裁决违宪者一律失效,不得使用。国会通过的法律,没有美国总统签字背书,不得生效。美国总统有否决任何国会通过法律的权力。国会可以进行反否决投票,在有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后,无需总统再签字,立即生效。

在法理上来说,《美国总统行政命令》与国会通过美国总统签署的其他法律一样,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每次美国联邦法官或美国最高法院否决《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时,只能指出其中特定的某一条款违宪,而不是《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本身违宪,美国至今尚没有成功挑战《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本身权威性与合法性的案例。由于《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是未经恰当立法程序的所谓法律,早晚会被未来的宪法专家和民权律师推翻,也势必强压着美国国会通过恰当的立法,来彻底解决这个谁都不想招惹的马蜂窝。

2020年5月5日在《华盛顿时报》上,美国女政论家谢丽尔.查姆利(Cherl Chumley)用《行政命令不是法律(Executive orders are not laws)》为标题发表评论说 :

            “新冠肺炎疫情为政府按照开国元勋们的警告行事的趋势,带来了一些重要的启示---延伸、法律延伸、超越,以及踏入不属于它的地方。随着《行政命令》从全国各地的州长官邸迅速发出,现在是时候提醒大家:命令不是法律。他们应该受到人民的挑战。他们应该受到宪法的约束。他们应该受到挑战、辩论和斗争,因为他们威胁到美国自由社会的基础。

               美国不是一个王国而是一个有制衡权力的政府体系,法治、意味着美国宪法、指导---而不是暴民心理,或者更糟的是恐惧---以及公务员就是这样:对公民负责。《行政命令》绕过了这个系统。这些法律不是由民选人民代表正式通过的。它们不是公开辩论、讨论和表决的立法,以确保当选者对人民负责。他们不给选民表达赞成或反对的机会;他们不允许人民掌握最终权力。

谢丽尔.查姆利著有四本巨著:

第一本是:《哥伦比亚特区的魔鬼:从华盛顿的野兽手中夺回国家(The Devil in DC: Winning Back the Country From the Beast in Washington)》;

第二本是:《美国警察国家:奥威尔的噩梦如何成为现实(Police State USA: How Orwell′s Nightmare is Becoming Our Reality)》;

第三本是:《封锁:剥夺你自由的社会主义计划(Lockdown: The Socialist Plan to Take Away Your Freedom)》;

第四本是:《社会主义者不睡觉:基督徒必须崛起或美国即将衰落(Socialists Don't Sleep: Christians Must Rise or America Will Fall)》。

谢丽尔.查姆利是《华盛顿时报》网络时事编辑。她的法理直指《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的要害:不是法律但形同法律,美国人民必须觉悟起来,勇敢地去挑战它。

任何一位美国联邦三款法官皆有权力依法裁决《美国总统行政命令》违宪而将之撤销的权力。美国司法体系不容独断独行,凡事依法处理。美国联邦法官的裁决或者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集体裁决,必须经过美国最高法院领导的认可核批才能生效,而该位最高领导者就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全权代表---十三座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九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分别管辖。

除了有任期限制的联邦破产法院法官、联邦税务法院法官、联邦退伍军人法院法官、联邦陆军法院法官外,受终身制保护的联邦三款法官可以划分为三种:

第一种:有八百七十名美国联邦法官的美国地区联邦法院;

第二种:有一百七十九名美国联邦法官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第三种:有九名大法官的美国最高法院。 

几乎所有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被裁决撤销后,必然一路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让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来做最终裁决,是为裁决撤销。在美国司法史上有七大著名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美谈:

第一:乔治.华盛顿总统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设定了感恩节;

第二:亚伯拉罕.林肯总统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宣布解放黑奴;

第三: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宣布执行新政,也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把在美境内的十二万日裔美国人,不经司法程序审判就关进集中营

第四:哈利.杜鲁门总统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撤销美军中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歧视和国籍歧视;

第五:理查德.尼克逊总统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在美国联邦职员中,撤销种族歧视与执行男女平等宗教平等;

第六:威廉.克林顿总统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在军队中推行琵琶半掩门的不问不说同性恋政策; 

第七:巴拉克.欧巴马总统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直截了当全面承认军人同性恋合法化,并且颁发同性恋禄卡、为军人提供免费的变性医疗服务等。

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有权就认为非法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提出动议,进行不信任投票,与立法程序毫无分别,如果得票超出半数同意即可成案,问题是需要总统的签字批准,如果总统否决,美国参众两院必须再次反否决投票,那需要三分之二大多数票数通过,才可废除该《美国总统行政命令》,使之立即失效,是为国会撤销。

现任美国总统有权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撤销前任或过去总统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罗纳德.里根总统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将富兰克林.罗斯福关押在美日裔人士的前《美国总统行政命令》,附加严厉斥责与撤销,詹姆士.卡特总统直接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宣布富兰克林.罗斯福关押在美日裔人士的前《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是非法的种族歧视暴政。

乔治.小布什签署了保护卸任总统档案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巴拉克.欧巴马一到白宫,为了想知道前朝余孽的丑事,屁股还未曾把椅子坐热,就签署了将之撤销的新《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是为行政撤销。

裁决撤销《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的案例多到数不胜数。1935年美国最高法院就裁决富兰克林.罗斯福五个行政命令违宪不得执行。哈利.杜鲁门总统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充公民营铁工厂,乔治.小布什总统的《爱国法案》中可以窃听公民通讯电话,威廉.克林顿总统的《婚姻保护法》中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组成等,无不在美国最高法院裁决下被打得稀巴烂。

《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是一种极度受到法学家们诟病的制度。《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是推动政策的有力工具,由于没有经过正常的立法程序,因而不是法律但形同法律,其庄严性和合法性自是大加折扣。《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几乎全是一些短暂的个人爱恶措施,没有经过众人研究探讨,因而其时间有效性,自是毛病百出。这种总统一人做主就全国遵守的政策,没有法理上的说服力。

1882年开始,在美华人被残酷的现实政治逼进了最黑暗的时代。国会在十年间,连续通过了三条欲置在美华人于死地的种族歧视法案:

第一条是:1882年的《排华法案(Chinese Exclusive Act)》;

第二条是: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Scott Act)》;

第三条是:1892年的《吉尔里法案(Geary Act)》。

1882年的《排华法案》是一个统称,其原名是《1882年移民法案》,是美国近代民权史上一个最大的立法污点,也是使美国民族蒙羞的种族歧视法案。美国每年有四万余条新法律上市,但《排华法案》却是史无前例地针对某一特定族裔的联邦法律。

《排华法案》的原因有二:

第一是:美国医学会发表毫无根据的谣言说,中国移民身上带有一种特殊的细菌,他们自己免疫,但却可使白人死亡;

第二是:有些无聊政客假借华裔劳工争夺了本地人的就业机会的鼓噪,引起社会层面的情绪反弹。

发动《排华法案》的导火索,则是在美中国妇女的卖淫活动,引起卫道之士的愤怒,也为种族主义政客提供了攻击在美华人的炮弹。早期的中国移民是清一色的男性,几乎没有女性移民美国的案例。在1850年的旧金山,中国华侨共有四千零十八人,其中只有七名是女性。到了1855年,中国女性占在美华人的比例为2%,直至到了1890年其比例也只是4.8%而已,1882年共有三万九千五百七十九名中国移民来美,但是其中只有一百三十六名是女性,由于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中国妇女从事卖淫谋取高利的现实问题,立即浮出水面。

根据1860年美国人口调查局的记录显示,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三千三百五十六名中国妇女中,有61%的中国妇女靠从事色情行业维生,报告一出,举国哗然,中国妇女的丑陋形象成为美国主流社会茶余饭后嘲笑的话题,这也导致加利福尼亚州州议会于1866年通过禁淫立法,治安单位全力打击和拘捕中国鸨母,并查封中国人开设的妓院,将之全数驱逐出境。加利福尼亚州州政府与卫理公会教堂、长老派基督教牧师们合作,进行感化和教育,成果斐然。1880年美国人口调查局的记录指出,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三千一百七十一名中国妇女中,只有24%靠从事色情行业维生。

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国会,政客们利用中国妇女卖淫的数据,加油添醋大做文章,制定了一系列阻挡中国妇女移民美国的不公平移民政策。代表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地区的美国众议院众议员霍勒斯.培兹(Horace Francis Page),就不停地用他那点可怜而仅有的所谓中国知识,在国会里煽风点火,公开歧视中国人。

美国国会于1875年3曰3日通过的《培兹法案》,公然侮辱所有的中国女性为令人厌恶而讨厌的东西,这是美国种族偏见分子联合了一些三流政客,利用立法武器来歧视中国人的典型法律,祸首就是失意政客霍勒斯.培兹。在《培兹法案》的淫威下,中国女性移民美国的比例快速下降,由1870年的6.4%,下降到1880年的4.6%。

《排华法案》是美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指名道姓歧视华人的美国联邦法案,也是美国立法史上第一次用特定的族裔为对象的特殊立法。稍微有点《美国宪法》常识的人都会看出,这是公开公然地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保护公平原则。然而这种明目张胆的违宪行为,却在美国祸害民权长达六十一年,直到1943年12月17号《马格努森法案(Magnuson Act)》成为法律,才将《排华法案》推翻。

《排华法案》是由加利福尼亚州联邦众议员霍勒斯.培兹,于1882年4月12日在众议院向外国事务委员会提出,得到广泛的支持。1882年4月17日,以202票同意37票反对的压倒性通过1882年4月28日,美国联邦参议院以29票同意15票反对通过,并附加条款,因而需要折返众议院再次投票,1882年5月3日,众议院再次通过,1882年5月6日,切斯特.阿瑟总统将之签署成法律。

《排华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十年之内,每年不得超过一百零五人的入境名额。十年后的1892年,国会再将《培兹法案》延期十年,又十年后,在《吉尔里法案》里动手脚,直截了当把《排华法案》的期限抹去,变成了永久性美国联邦法律。

《培兹法案》是由加利福尼亚州美国联邦众议员霍勒斯.培兹于1875年2月18日,向美国众议院外国事务委员会提出的立法动议,1875年2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1875年3月3日,美国参议院通过,1875年3月3日,尤利西斯.格兰特总统将之签署成美国法律。《培兹法案》的仇恨范围是惊人的,其原名居然是《排亚法案(Oriental Exclusion Act)》。

按照美国国会立法传统,使用提案人名字命名,因而是《培兹法案》。霍勒斯.培兹在提案纲领上说,此法案之目的是终结危险的贱价中国人劳工与不道德的中国女人,箭头明显地瞄准了中国人。

《培兹法案》的影响是深远的。淫威之下,成功地将中国女性排除在边境之外,导致在美华人人口的急剧下降。二战后《排华法案》被废除,中国女性恢复了到美国与家人团聚的权利,从1946年至1952年,有90%的中国移民是女性,足可证明《排华法案》之祸害。

《培兹法案》的核心主题是防止卖淫,《排华法案》没有了,但是这种外国卖淫者不得移民美国,国内卖淫者必被驱逐出境的严厉法律,至今保留在美国法典里,成为美国国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吉尔里法案》是由加利福尼亚州美国联邦众议员托马斯.吉尔里(Thomas Joseph Geary),于1892年2月18日,在美国众议院向外国事务委员会提出,得到支持,1892年4月4日,美国众议院以179票同意43票反对通过动议,1892年4月25日美国参议院以43票同意14票反对通过动议,1892年5月2日,动议向美国参众两院联席会议汇报,为求公平裁决复议,1892年5月3日美国参议院以30票同意15票反对再次通过动议,1892年5月4日,美国众议院以186票同意27票反对再次通过动议,1892年5月5日,班杰明.哈里森总统将之签署成联邦法律。

《吉尔里法案》的六大核心内容是:

第一:将1882年的《排华法案》延期十年;

第二:不允许国外的中国人入境;

第三:在国内的中国人需要重新登记领取证书,才被认可为合法居民,附带条件是:需要最少有一位美国白人认可与担保申请人,才得批准;

第四:任何不登记者,罚款两千美元,入狱一年,然后驱逐出境。1829年的两千元,相当于现在五万五千元的购买力,对任何一个普通家庭来说,这是一个致命性的经济打击;

第五:犯此法律的在美华人,不得向美国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不得交保在外候审;

第六:任何离境的在美华人,必须在离境前申请并取得回美证,违法者严办,并会导致拒绝入境的后果。

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The Scott Act)》主要目的,是剥夺在美国拥有居留权但却在国外探亲旅游的在美华人,为拒绝重新入境的权利,设下司法上的所谓依据与障碍,即使已经持有美国政府签发的允许入境文件亦不例外。立法动议由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美国联邦众议员威廉.斯科特(William Lloyd Scott)提出,因而为名。

大卫.贝利(David Haworth Bailey)的典故,可以看出《排华法案》,为所有华人带来的羞辱、不公和不义。美国国务院为了执行《培兹法案》,特别委任所谓的中国问题专家大卫.贝利,负责审核申请移民美国的中国妇女。大卫.贝利于1830年9月27日,在俄亥俄州威尔明顿(Wilmington)出生,仅在伍德沃德学院(Woodward College)混了两年,并没有毕业,就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充当文书和新闻稿工作,这么一个心术不正的小混混,居然混进了了俄亥俄州美国新教协会(American Protestant Association),成为领导人之一。除了在1860年至1861年,当选为堪萨斯州议会议员两年外,大卫.贝利没有任何的公职经验。

1868年,大卫.贝利为尤利西斯.格兰特在堪萨斯州助选立功,政治酬劳,捞到了美国驻香港领事职位,从1870年至1878年长达七年之久,就是在这段期间,大卫.贝利展现了所有丑陋美国人的嘴脸。1879年再调任为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适逢尤利西斯.格兰特总统访华,大卫.贝利担任总招待的特殊任务,成为新闻人物。

大卫.贝利在美国驻香港总领事和美国驻上海总领事,前后祸害中国人长达十年之久,他与香港的高级华人相交甚深,人脉关系极广,他一到香港,就与东华医院联手,为美国种族歧视的《培兹法案》把关。

美国的司法精神是无罪推论,在法庭裁决有罪前,所有的人全是无辜。但是在大卫.贝利却不,他的假设是所有的中国妇女全是妓女,他亲自动手设计的中国妇女赴美签证申请表格上,反映出这位丑陋美国人,极尽侮辱中国女性之能事,其表格上,居然有八条这样子的所谓调查题:

第一:你是否与任何人签有在中国或美国,从事有关不道德行为的协议?

第二:你到美国之目的是否为了卖淫?

第三:你是否曾经在中国、香港或澳门的妓院里面居住过?

第四:你是否曾经想过当妓女?

第五:你是一位贞洁的妇女吗?

第六:你曾经当过妓女吗?

第七:到了美国后,你可以过那种贞洁的生活吗?

第八:到了美国后,你会去以卖淫为生吗?

在美国驻香港领事馆,通过了这项所谓妓女嫌疑调查后,还要将申请资料,转到香港殖民地警察单位,进行重新审核,查问手段,犹如盘问江洋大盗,极尽羞辱人性之能事。美国人的丑陋形象,就是如此的败坏在这批外交恶棍的手里。在看过申请人是否撒谎,和有无卖淫的倾向和记录后,再将体检的有关文件,转到香港东华医院作出医学鉴定,在确认申请人不是妓女后,才允许上船赴美。

大卫.贝利的故意刁难下,1876年,只有一百七十三名中国妇女被允许登上赴美的邮轮。1876年年底,满肚子坏水的大卫.贝利,对这个数字很不满意,觉得刁难得不够,远远不够理想,于是在1877年,只批准了七十七名中国妇女赴美。

大卫.贝利公开歧视中国人的行为,引起了美国驻香港总领事谢尔顿.路林(Sheldon Luring)的抗议。谢尔顿.路林毫不客气地当面警告他说,如果他继续这样欺负和侮辱中国妇女的话,他将会上书美国国务卿检举和弹劾他。于是这个丑陋的美国人才开始有所收敛,他在1878年,居然批准了三百五十四名中国妇女的移民签证。

在《培兹法案》这种恶法,和类似大卫.贝利这种嚣张狂妄而满脑袋偏见的外交官员的横行下,几乎所有的中国妇女,都被认为是妓女或者是准妓女。恶法加暴政,中国女性的人格尊严与权利保障,消失得无影无踪。恶名昭彰的大卫.贝利在1896年1月20日,突然心脏病发作死了,只活了六十五岁。

在三大《排华法案》的阴影下,在美华人在法庭据理力争,不畏暴政,共有三件划时代的司法大案:

第一件是:1884年的《周香 美国案》;

第二件是:1889年的《蔡昌 美国案》;

第三件是:1893年的《方裕 诉 美国案》。

第一件是:1884年的《周香 美国案》。周香18801117日抵达美国,在美国短暂居留后,与1884年九月从檀香山离境,回家探亲。在他离开美国期间,《排华法案》通过,并在188475号,开始执行。

周香在返回美国时,被海关以没有回美证为理由,拒绝他登陆。周香被关押在三藩市船仓里,等待司法上诉。三藩市区美国联邦法院一审判周香败诉,在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跟着败诉,案件缠诉至美国最高法院。18841030日,案件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九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长莫里森.韦特(Morrison Remick Mott Waite)

第二位是:塞缪尔.米勒(Samuel Freeman Miller);

第三位是:史蒂芬.菲尔德(Stephen Johnson Field);

第四位是:约瑟夫.布拉德利(Joseph Philo Bradley);

第五位是:约翰.哈伦(John Marshall Harlan);

第六位是:威廉.伍兹(William Burnham Woods);

第七位是:托马斯.马修斯(Thomas Stanley Matthews);

第八位是:塞缪尔.布拉克福德(Samuel Melanchthon Blachford);

第九位是:霍勒斯.格雷(Horace Gray)。

18841030日,以7票比2票裁决周香胜诉。投反对票的两位大法官是史蒂芬.菲尔德和约翰.哈伦。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塞缪尔.布拉克福德在裁决书中,简单地指出为什么裁决周香胜诉的三大法理:

第一:1868年的《伯林格姆条约》依然有效,加之最惠国待遇,中美两国人民,有权自由出入、移民或旅游,不受限制;

第二:周香从檀香山离开美国时,要求必须携带回美证的法律尚未生效,周香人在国外,无法获取回美证,因而无需为此担负法律责任;

第三:周香在离开美国之前,是在当地居留的纳税人,而不是第一次来美国的中国苦力劳工。

因《排华法案》而引发出来的四大诉讼中,《周香 美国案》是唯一的赢家。不是因为此案是涌进美国最高法院的《排华法案》第一案,而是因为排华风气,7比2的压倒性裁决,恰恰说明还没有淹没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良知。

第二件是1889年的《蔡昌 美国案》。此案距离1884年的《周香 美国案》只有五年,但是在排华的妖风下,所有有利华人的判例全不管用了。蔡昌是中国公民,于1875年到三藩市定居,并在那里工作至18879月。在返乡探亲之前,依照《排华法案》的要求,申请并得到了回美证。

但是在蔡昌离开美国的这段期间,国会通过了要求中国人只出不进的《斯科特法案》,此法针对的就是蔡昌这种情况。1888108日,当蔡昌从香港坐船《碧立茲号(Belgic)》抵达三藩市时,海关根据新生效的《斯科特法案》,拒绝他入境,并将他交给《碧立茲号》船长萨姆.沃克(Sam Walker)关押在船上。

美国全国律师协会立即介入案情,委任当代民权大律师也是美国律师协会领导人的乔治.霍德利(George Hoadly)和杰纳斯.卡特(Janus Carter)为辩护人,向加州北区美国巡回上诉联邦法院,以萨姆.沃克船长不具有司法人员身份,没有私自关押被告的权力,实属非法关押行为,提出紧急人身保护令动议,勒令非法羁留的萨姆.沃克船长,立即放人,以便出庭应讯。

加州北区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批准了蔡昌的人身保护令,但在听讯后裁决,蔡昌的回美证,已经依法作废,三藩市海关是执行美国联邦法律,有权拒绝他入境,而萨姆.沃克船长之将蔡昌关押在外海上,并没有侵犯到他的人身自由。案件迅速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是为震惊朝野的《蔡昌 美国案》。

蔡昌 美国案》于188938日,和29日开庭听证。九位出席听证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长梅尔维尔.富勒(Melville Weston Fuller)

第二位是:卢修斯.拉马尔(Lucius Quintus Cincinnatus Lamar);

第三位是:斯蒂芬.菲尔德

第四位是:约瑟夫.布拉德利;

第五位是:塞缪尔.布拉奇福德;

第六位是:塞缪尔.米勒;

第七位是:霍勒斯.格雷;

第八位是:约翰.哈伦;

第九位是:威廉.伍兹

美国政府为了确保胜利,派出了美国副司法部长乔治.詹克斯(George August Jenks)亲自出庭把关,连同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部长乔治.约翰逊(George Johnson)、加利福尼亚州美国联邦众议员约翰.斯威夫特(John Swift),和美国联邦参议员史蒂芬.怀特(Stephen Mallory White),组成强大的检方阵容,出庭强辩。

乔治.霍德利的辩论八大法理是:

第一:《碧立茲号》不是美司法机构,无权羁押蔡昌

第二:蔡昌没有经过正当司法程序就被关押羁留,是为非法;

第三:蔡昌是合法居留在三藩市,长达十二年的良好居民,没有任何的不良犯罪纪录;

第四:蔡昌的回美证,是美国政府发出的合法旅游文件,保证了持有人的再次进入美国的权利,美国海关无权自行作主,拒绝持有合法旅游文件的人入境;

第五:美国巡回法庭下达了对蔡昌的人身保护令,但又允许没有司法功能的商船船长继续监禁羁留蔡昌,自相矛盾,于法不合;

第六: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是美国国会在蔡昌身在美国境外时所通过的法律,在不咎既往的法理追溯原则之下,蔡昌应该被允许进入美国;

第七:自由与人权是所有人类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没有国界与人种之分,目前的蔡昌,就是因为他先天的人种与肤色因素,而被忽略了他的基本权利;

第八: 美国与大清帝国签有双边条约,是经过国会认可与同意的,这种被美国政府承认的条约,其法律效力与美国法律同等有效,而美国国会随后制订这些与前条约有所冲突和矛盾的条例,是为非法;

 除了以上的八大理由外,乔治.霍德利指出更为重要的法理是:根据美国与大清帝国于1868728日签订的美华《伯林格姆条约》第2款规定:美利坚合众国与大清帝国,热烈诚挚的互相承认,两国人民之间有旅游、贸易、或永久居留权利,与不可让渡的效忠与选择公民权。美国副司法部长乔治.詹克斯的法理很简单:美国国会有权制定与修改任何对国家有利的法律,政府必须执行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根据这个简单的推理,蔡昌必须被递解出境,以维护美国主权与国家利益。

《蔡昌 美国案》于1889513日,以全票裁决:《斯科特法案》乃经过合法程序的联邦法律,具有无可挑战的有效性和权威性。1889513日,美国最高法院以7票同意0票反对的全票纪录,作出了历史性的裁决:蔡昌败诉,不得进入美国,原船遣返。这些大法官,几乎清一色的是白人至上主义者兼种族主义者,如此裁决,没有任何使人惊讶之处。

美国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斯蒂芬.菲尔德,执笔撰写了一篇充满了种族偏见和歧视的裁决意见书。阅读这篇一百二十七年前撰写的裁决意见书,使人有如吞了一只活蟑螂的感觉。全文万言,不著边际,咬文嚼字,牵强附会,东推西躲,避重就轻,毫无法理说服力的封建八股:

第一:美国与大清帝国签有双边条约,虽然该条约是被美国国会认可与通过,但这并不表示美国国会无权制定适合国情的新法律;

第二:美国政府有义务执行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但这不是一件绝对的事情,如果该双边条约与美国国会后制定的法律有所冲突的话,则新的美国法律必须凌驾于该双边条约之上;

第三:美国国会有权制定欢迎谁或是拒绝谁的法律,只要按照立法程序,成为美国法律,就应该被尊重和执行;

第四:每次美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的条款,都有透过外交途径知会大清帝国,而大清帝国并无反对意见;

第五:美国与法国有着许多的双边条约,但是法国又遵守了几条?

第六:美利坚合众国是一主权独立国家,有权自我制定关于外国人的行政法律,这并没有任何争论可言;

第七:美国最高法院约翰.马歇尔院长在几次的裁决意见书里有名言说 : 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在其自己管辖区内是需要绝对与唯独的;

第八:美国国内的事务,只能由美国政府自己处理,不需要任何个人或其它国家的意见或同意,原则是本地事务由当地政府处理,国际事务由美国政府处理;

第九:美国米勒德.菲尔莫尔总统的国务卿爱德华.埃弗雷特(Edward Everett),在欧洲表达过美国政府的立场说 : 美国政府永远不会放弃,将危害美国安全与和平的外国人置于美国边境之外的权利;

第十:因此可以定下的原则:美国行政与司法部门,有权将任何不受欢迎的外国人排除在国界之外,上诉人不是美国公民,也从来没有意图想成为美国公民,因此美国政府有权将之拒绝于国门之外。

白人至上主义者斯蒂芬.菲尔德在放毒式的裁决书中下结论说 :

            原告律师在法庭上,意图用以前的旧条约来说明其正当性,我们没有必要理会这件事。美国总统只应该考虑原告是否会为美国带来社会危险与和平威胁。或者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去怀疑原告之离开美国,是否想进行某些叛国活动,或策划秘密阴谋来对抗美国,而这些都没有事前知会过美国政府

美国最高法院有了如此这般没有人性良知的所谓大法官,在毫无证据下,就随心猜疑蔡昌平“是否想进行某些叛国活动,或策划秘密阴谋来对抗美国。”美国司法体系的不经审判裁决就无罪推论,算是白浪费了。在美华人的社会公义,人格尊严和应有的宪法权利,在司法暴政的横行霸道下,除了俯首认命外,是不可能得到伸张和保障的。

代表美国最高法院撰写《蔡灿平 诉 美国案》裁决书的斯蒂芬.菲尔德,研究在美华人历史的学者,不应该对此公陌生。如果稍微了解一下斯蒂芬.菲尔德的思想和背景的话,应该对他的这篇充满了种族偏见的裁决书毫无惊讶可言。

斯蒂芬.菲尔德出身于一个书香门第的望族,家族内人才鼎盛,他的父亲达德利.菲尔德(Dudley Field)是一位极负盛名的公理会基督教牧师,斯蒂芬.菲尔德的三位兄长都是美国的拔尖人物,大哥戴维.菲尔德(David Field)是美国十九世纪初期的超级大律师,二哥赛勒斯.菲尔德(Cyrus Field)是美国大西洋海底电缆的发明人,也是美国十九世纪的超级大富豪,三哥亨利.菲尔德牧师(Henry Field)是美国十九世纪初期的宗教领袖。

斯蒂芬.菲尔德自己也是一位传奇性人物。他于1816年11月4日,在康乃狄格州赫丹姆市(Haddam)出生,在马萨诸塞州史搭克布里兹市(Stockbridge)长大,在家里的九个兄弟姐妹中排行老六,斯蒂芬.菲尔德在十三岁时,随着姐姐和当牧师的姐夫前往土耳其生活,因而对中东的人情世故,有着特别浓厚的兴趣和深入的了解。

斯蒂芬.菲尔德在马萨诸塞州威廉斯敦威廉大学毕业,于1937年在纽约市攻读法律之后,和他大哥戴维.菲尔德合开律师楼从事法律业务,生活平淡。1848年,加利福尼亚州的淘金热潮吹遍了全世界,也吹到了斯蒂芬.菲尔德的耳中,他决定要到加利福尼亚州试一试他的运气。

中国人涌到加利福尼亚州是为了淘金,但是斯蒂芬.菲尔德加利福尼亚州是为了淘官。他的深厚法律修养,使他在蛮荒之地的加利福尼亚州有如鹤立鸡群,特别的出类拔萃,斯蒂芬.菲尔德不需要金钱,在他家族中,金钱是他们唯一不缺乏的东西。1850年,斯蒂芬.菲尔德代表加利福尼亚州宇巴郡(Yuba County)出马竞选加利福尼亚州州议会议员,成功当选。1857年,由于他的法律修养使他成功当选为一届六年的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大法官,他利用机缘巧合的际遇,再上一层楼,摇身一变成了加利福尼亚州第五任最高法院院长

1895年,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第四任院长大卫.特里(David Smith Terry)在一场决斗中,枪杀了加利福尼亚州美国联邦参议员大卫.布罗德里克(David Colbreth Broderick)。大卫.特里在杀人后,惊吓不已,害怕被判谋杀罪死刑,于是丢下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院长院长宝座,落荒而逃,不知所踪,斯蒂芬.菲尔德捡了个便宜,成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院长。

大卫.特里不是等闲人物,他于1889年3月8日在肯塔基州拉塞尔维尔(Russellville)出生,在德克萨斯州布拉佐里亚郡(Brazoria)成长,跟着当律师的舅舅自学成才,取得律师资格,曾任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院长,他是《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撰稿人之一。

美国司法史上,斯蒂芬.菲尔德是一位极具争议性的人物。在划时代种族平等大案《普莱西 诉 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中,他提出了赞成美国可以种族隔离的意见。在美国最高法院历史性裁决黑人不可出任陪审团员大案《施陶德尔 诉 西弗吉尼亚州案(Strauder v. West Virginia)》中,他不同意黑人有权出任陪审团,认为那样并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他觉得美国法庭拥有绝对权力决定不需要黑人出任陪审团成员。

不是冤家不聚头,三十年后,成为斯蒂芬.菲尔德媳妇姘头的大卫.特里,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里打离婚官司,案子恰好落在斯蒂芬.菲尔德手里,不但不自我回避,而且毫不犹豫地裁决大卫.特里败诉,两人在法庭上争吵起来,斯蒂芬.菲尔德立即以藐视法庭的罪名,把大卫.特里关进了监狱。大卫.特里出狱后,埋伏在加州石克顿(Stockton)斯蒂芬.菲尔德住家附近,想刺杀斯蒂芬.菲尔德报仇,但枪法奇差,没有射中,反被斯蒂芬.菲尔德贴身保镖大卫.尼格尔(David Neagle)扭过身来,一枪毙命,大卫.尼格尔是美国联邦法警又是自卫,因而倒霉的大卫.特里只好白白送命。

斯蒂芬.菲尔德心高气傲,树敌太多,自己也经常疑神疑鬼,怀疑是否有人想谋杀他。在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院长任内,他为自己特别制造的法袍内,有两个特大号的口袋,可以携带手枪上庭:准备随时拔枪,将闹事的敌人击毙。另外一位叫作威廉.巴伯(William Barbour)的法官,实在忍受不了斯蒂芬.菲尔德的傲慢和跋扈,于是向他挑战,要用手枪决斗。但是到了决斗现场,由于两人都是比较有耐心,谁也不肯先拔枪,在怒目相视一阵子后,回家了事。

1863年3月6日美国国会修改《美国最高法院组织法》,将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从原来的九位增加到十位,亚伯拉罕.林肯总统之提名斯蒂芬.菲尔德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是出于政治上的平衡考虑。亚伯拉罕.林肯总统在一生的政绩中有两大败笔:一是找错了他的继承人副总统安德鲁.约翰逊,一是提错了这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菲尔德。前者在他遇刺身亡接任总统后,丑陋的嘴脸立即原形毕露,将亚伯拉罕.林肯的黑白平等民权思想彻底地否定;后者则是利用手上的法槌,不停地使美国这个新生共和国蒙羞。

斯蒂芬.菲尔德希望能够成为美国最高法院院长而不可得。他在美国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的位置上呆了三十三年,他最大的意愿,就是要打破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院长三十四年任期记录,他数次拒绝了同僚的善意规劝,硬是不肯退休。1897年12月1日,熬到了他在任的第三十三个年头,老态龙钟,连话都快要说不出来,即使有助理扶持,也举步维艰,最后路都不能走了,只能勉强同意退休,打包回家,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史上第二位在任时间最长的常务大法官。

斯蒂芬.菲尔德从美国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职位上退休下来两年后,于1899年4月9日,病逝于美国首都华盛顿,归葬洛克柯里普墓园(Rock Creep Cemetery),活了八十二岁,结束了极具争议的一生。

在美国司法史上,在位最久的记录保持者是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提名的威廉.道格拉斯。被《时报周刊》誉为“美国司法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大法官的法学家”,他在1939年4月15日宣誓就职,到1975年11月12日因病辞职为止,共三十六年两百十一天,至今无人打破这个任期纪录。

在出任加利福尼亚州第五任最高法院院长期间,斯蒂芬.菲尔德是不怎么歧视在美华人的,这有他判决的亚九 诉 努南案(Ho Ah Kow v. Nunan)》例为证。 要了解此案,这得从中国人的亡国历史与美国的种族歧视法律说起。1644年,具有蒙古血统的满清人第二次将中国灭亡,建立了大清帝国。

满清人为了证明他们的权威和力量,勒令所有的汉人剃头留辫,违反者砍头无赦。对汉人来说,剃头留辫的满清人习惯,由开始时的耻辱象征,到了清朝中叶变成自然风俗,印证着满清人在中国铁拳政策的成功。长此以往,不分种族,剃头留辫,成为所有中国男人的特征,也成为西方人士耻笑和藐视中国人的话题,一些极尽种族歧视之能事的无良美国人,还替中国男人的长辫子,取了一个极具人身攻击与侮辱人格的名词:猪尾巴(Pigtail)。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的淘金热潮,引起了美国东部和中部人们的西移浪潮,也吸引了全世界包括中国人在内的移民热潮,成千上万背后拖着辫子的中国男性,涌进了三藩市各大淘金场,加入淘金行列。187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的傲慢白人,为了显示他们歧视在美华人的威风和德行,煽动着市议会通过了一条《猪尾巴条例(Queue Ordinance)》。

这条法律明显是冲着在美华人男人长辫子而来的。《猪尾巴条例》内容是有局限性的规定,凡是在三藩市监狱内的囚犯为了卫生、健康、避免有虱子的困扰,必须要将头发剃到脖子的一英寸以下,拒绝者将会判以加长刑期和额外罚款的处分。这条歧视中国人的法律,立即被三藩市市长威廉.阿尔沃德(William Alvord)所否决,他在否决书上,加以一语道破天机的评论道 :“这条特别可耻的法案,是一种对住在旧金山中国居民的恶意加害,唯一的原因就是他们的外侨地位和肤色种族。” 

傲慢的加利福尼亚州白人政客在失利后,将反华的力度上升至州级层次。1876年4月3日,加利福尼亚州州议会通过了州级的《猪尾巴条例》,然后在全州展开一场热热闹闹的《猪尾巴条例》运动。在排华运动中,一直扮演着不光彩角色的三藩市市议会,趁火打劫,以10票同意2票反对的结果,重新通过了旧金山版的《猪尾巴条例》,新市长安德鲁.布莱恩特(Andrew Jackson Bryant)不敢招惹当地的政治流氓们,只得将之签署成市级法律,猪尾巴运动在加利福尼亚州方兴未艾,就发生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种族歧视《何亚九 诉 努曼案》。

据美国历史学家罗纳德.高木(Ronald Takaki)在他的书《来自异岸的陌生人(Strangers from a Different Shore)》说,1849年时,有三百五十名中国人来到加利福尼亚州,一年后增加了一百人,但是到了1852年,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中国人口已经超过两万人,1870年,中国人口已经超过五两万人,可见中国人之适应艰难环境的超强能力。

事情是这样发生的:十九世纪晚期,由于不讲究卫生的中国人,多数群居在拥挤的中国街,有违市容。三藩市的白人政客,特别为此通过了一条《立方空气法》,规定每一位居住在三藩市的市民,必须要有五百立方的空气,拥挤不堪的华人住家环境不可能达标,于是就成了被执法严惩的对象,何亚九就是被三藩市白人政客,假借司法名堂、实际镇压迫害的受害人之一。有一件事是三藩市白人政客,连发梦也没有想到的事情。如果用中国那句不太雅观的谚语“死猪不怕热水烫”来形容当时在美华人处境的话,倒有几分相近之处。

对于一个一无所有的人来说,是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再失去的,多坐点牢房,对那些赤贫的中国新移民来说,倒是一件不但无所谓而且是极受欢迎的事情:在三藩市牢里的住宿和饭菜,远比外边的粗茶淡饭来得好,而且冬暖夏凉,卫生干净,那些坐过牢的赤贫中国新移民,都是干干瘦瘦地进去,白白胖胖地出来。等到白人政治流氓们发现事实真相后,他们的气就更大了。 

何亚九就是因为违反了加利福尼亚州的《住家条例》而被拘捕、起诉和判刑的。关进三藩市监狱后,负责监狱事务的三藩市警长马修.努南(Mathew Nunan),下令将何亚九按住,强行执行了所谓的《猪尾巴条例》,剪掉了他的辫子。马修.努南是出生在英国爱尔兰林马里克市(Limerick)的移民,十四岁来美,那年是1836年,他雄心壮志地,要在这片新大陆上成为一位百万富豪,马修.努南于1855年来到加利福尼亚州,看好了采矿业和啤酒厂的前景,于是与友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希伯尼亚啤酒厂(Hibernia Brewery),可是门外汉的经验不足和好吃懒做的个性,非但没有为他赚到一百万,反而让他赔了一百万,顿时倾家荡产。

马修.努南不自我反省生意失败的原因,而是将失败的原因,归咎于中国廉价劳工导致市场的混乱,但是这真的是风牛马不相干。马修.努南当了三藩市警长后,越发讨厌和歧视有着所谓猪尾巴的中国人,经常借故羞辱和报复,这次他为了发泄个人心中的怨气,强行剪了何亚九的辫子,却惹上了一场官司。

何亚九被马修.努南剪了辫子后,越想越气,于是找了一位律师,以不能挽回的损失为法理,一状将马修.努南告进美国联邦法庭,案件正好落在斯蒂芬.菲尔德手里,是为著名的《何亚九 诉 努南案》。1879年6月14日,这位一向怀有极深种族偏见的法官,竟然毫不犹豫地裁决何亚九胜诉,伸张了一次他在美国司法界难得的、可能也是唯一的人间正义。

在开庭听证时,斯蒂芬.菲尔德数度打断了加州检察官,为保护原告不被虱子咬而剪辫子的长篇理论,只是问了他一个要害的问题 :“如果《猪尾巴条例》不是针对中国男性辫子的话,为什么不连美国女性囚犯的辫子也一道剪掉呢?难道虱子只咬男性而不咬女性?只咬中国人而不咬美国人?”

加州检察官无言以对,提不出反驳的理由,斯蒂芬.菲尔德在宣判时指出,基于《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公平保障的原则,加利福尼亚州议会、旧金山市议会,无权制定违背《美国宪法》精神原则的地方法律,裁决《猪尾巴条例》为无效,立即作废。斯蒂芬.菲尔德附加裁决说:马修.努南是三藩市官员,因此需要赔偿何亚九一万美元的精神损失费。1879年的一万元,其购买力相当于现在的二十八万元。案件结束后 , “只咬中国人而不咬美国人的虱子”,成为全国司法界与市民大众,茶余饭后的笑谈。

马修.努南是三藩市两任的警长,也是一位性情中人,在《何阿裘 诉 努南案》后,内疚懊悔,决定不再寻求连任,重返商场,将希伯尼亚啤酒厂加强管理,居然柳暗花明又一村,发展出了一片大好市场,他将啤酒厂的盈利投资到一家新开的银行,生意兴隆,成为小富豪。1916年1月7日,马修.努南在三藩市家中与世长辞,子孙满堂,福禄双全,享年八十七岁。

第三件是1893年的《方裕 诉 美国案》。这是一件被赶鸭子上架出来的划时代司法大案,在对抗邪恶而丑陋的《吉尔里法案》正义之战中,其启蒙教育的作用无与伦比。在美华人在民权前贤与精神领袖王清福(Charles Wong ),在中华公所的号召下团结与组织起来,首次实行非暴力公民抗命论运动,从街头游行示威到法院的宪法大战,为在美华人写下光辉而灿烂的司法大战史诗。

王清福1873年第一批归化成美国公民的在美华人,其高瞻远瞩的视野,其口若悬河的流畅英语演讲,中美文化与法律的烂熟,不仅感动了大量的文明美国人,而且为族裔和谐提供了一条可行之道。美籍华人(Chinese American)的称呼,来源是出自王清福的灵感。

王清福1847年在中国山东省即墨县出生,家族本是富裕世家,被他父亲王方中败家有成,变成乞丐族。王清福跟随父亲流浪要饭到蓬莱,时来运至,被一对传教士夫妇收养,1867年时来了美国,奋发向上,毕业于宾夕法尼亚劉易斯堡大(Lewisburg University)。1883年,王清福在纽约创办了美国的第一份华文报纸《华洋新报》,英文名字就叫Chinese American。王清福组建在美华人参政联盟,推动在美华人参与美国政治,融入主流社会,高瞻远瞩,目标远大,无人可及。

王清福1870年返回中国,更名為王彥平,任职大清海关署,并与刘雨山结婚。因走私军火支持革命党,被满清全国通缉,王清福逃亡日本,于1873年返回美国,次年在密西根归化成美国公民。1898年,为了家庭,再潜返中国。因归化时填报资料与事实有别,被美国政府立案彻查。

1898年,王清福在香港美国领事馆申请美国护照,不仅被拒,还被美国国务院下令撤销他的美国公民资格。王清福借赴香港为美国的奥马哈世博会组织中国展团之机,前往山东与家人团聚,在威海突然病倒,因心脏衰竭猝然离世。英年早逝,享年仅五十一岁。

王清福在美国的大部分时间,除了创建美國華人投票者協會外,都在到处讲演,推动在美华人权益,鼓吹宪法权利,在建立在美华人的自尊和信心上,功不可没。仅在1876年一年,王清福在美加两国的讲演会就超过八十场。

王清福的讲演多以美中两国的文化差异为主题,几乎每场讲演都强调两种文化各有优异,缺少的就是沟通和了解,比如说四方基督教和中国儒家思想,大部分的理念都是相同的,美国民族应该接受而不是排斥这些优秀的文化。马丁.路德.金在《我有一个梦》中描述的种族融合,王清福在七十年前就到处鼓吹了。所以美国主流媒体以“中国人的马丁.路德.金”来赞美和肯定王清福。

二十世纪的六十和七十年代,是美国黑人民权运动大丰收的黄金时期,在全国的知识分子和新闻媒体共识下,不再采用具有种族色彩的黑人称呼,一律改之为非洲裔美国人,现在已经是全民共识之事了,但其灵感则是来自王清福的美籍华人说法。王清福在捍卫在美华人形象与权利上是毫不妥协的。为了公义,他主动去单挑排华急先锋丹尼斯.卡尼(Denis Kearney),以决斗来定是非。

在答复一位记者的核实时说 :“是的,我的确是向丹尼斯.卡尼先生下了挑战书的,至于武器方面可由对方来决定:筷子、爱尔兰土豆或者是手枪,本人一律奉陪。”

这位以“中国佬必须滚出去!”口号响遍全国的加州佬丹尼斯.卡尼,是美国国会《排华法案》的始作俑者,美国新闻界将这位美国近代史上最大的种族主义者评为《排华法案》的幕后推手。

方裕是出生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其父母俱是中国公民,按照当时的美国法律,他没有资格归化成美国公民。1893年4月11日,在美国已经居留了十六年的方裕,正式向美国政府提出居留纸申请,他带了两位美籍华人为其见证与担保人,美国政府不承认美籍华人拥有做保的资格,因没有达到《吉尔里法案》要求至少有一位美国白人出具证明为其担保条件而被拒。

按照《吉尔里法案》法律,凡是没有居留纸的在美华人,一律拘捕,不得申请《人身保护令》,不得交保在外候审,而是直接从监狱服刑后押至码头交给船长,驱逐出境。方裕申请失败后,立即被拘捕,关进监狱,开庭五分钟,法官就宣布了要将方裕驱逐出境的裁决。

方裕的律师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还是入状纽约南区美国联邦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被拒后,立即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美国最高法院接受立案。另外两位纽约市洗衣房工人王昆和李祖的待遇,和司法程序与方裕几乎完全一样,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于是将其余两件同类性质的案件合并为一,是为著名的《方裕 诉 美国案》。

1893年5月10日《方裕 诉 美国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列席听证的九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

第一位是:院长梅尔维尔.富勒;

第二位是:斯蒂芬.菲尔德

第三位是:约翰.哈伦

第四位是:霍勒斯.格雷

第五位是:塞缪尔.布拉奇福德;

第六位是:大卫.布鲁尔(David Josiah Brewer) 、

第七位是:亨利.布朗(Henry Billings Brown)、

第八位是:乔治.希拉斯(George Shiras)

第九位是:豪厄尔.杰克逊(Howell Edmunds Jackson)。

方裕的律师提出的法理有四:

第一:驱逐一位长期居留美国的外籍人士,不仅不道德,而且有损美国的国际形象;

第二:《美国宪法》并没有授权联邦政府驱逐美国本土居民的权力;

第三:只针对特定中国人的《吉尔里法案》,彻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平保障精神,应该宣布违宪,不得生效;

第四:这种草率的、鲁莽的驱逐外籍人士行为,连陪审团都没有,未经《美国宪法》规定的法定诉讼程序,完全违宪。

美国司法部的律师一口咬定《吉尔里法案》是经过合法程序而成的美国法典,无人有权否定其权威性与合法性,必须严格执行。1893年5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票同意3票反对的结论,裁决方悦庭败诉,必须驱逐出境。如此重大案件,美国最高法院只用了五天时间,连判带裁决书就全部出炉了,其轻率与傲慢,可见一斑。

投同意票的六位大法官是塞缪尔.布拉奇福德、约翰.哈伦霍勒斯.格雷、大卫.布鲁尔、乔治.希拉斯和豪厄尔.杰克逊,投反对票的是大卫.布鲁尔、斯蒂芬.菲尔德和院长梅尔维尔.富勒

霍勒斯.格雷撰写的裁决书说 :“每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都拥有拒绝谁或驱逐谁的绝对权力,不受任何条约的限制。”大卫.布鲁尔大法官的反对意见书,最具远瞻性和司法伦理,他提出三大违宪法理:

第一:《美国宪法》赋予的保护权,仅限于美国边境之外意图进入美国的移民,并不在宪法保护范围之内,但是原告方裕是已经居留在美国十六年的合法居民,毫无争议原告是受到宪法保护的;

第二:未经宪法规定的合法程序审判就将之悍然残酷惩罚,并将之驱逐出境,这种压迫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4、第5、第6、第8条修正案的保护条款;

第三:《吉尔里法案》第6款史无前例地只单独要求在美华人去登记和领取居留纸,本身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平保护原则。

旧金山中华工所号召为了反对《吉尔里法案》歧视在美华人,不要申请居留纸,发动一场全面的非暴力公民抗命论运动,效果惊人:到1983年4月底前,在美国的十一万在美华人中,只有三千一百六十九人申请了居留纸,仅占2.8%。1892年的《吉尔里法案》是加州加利福尼亚州美国联邦众议员托马斯.吉尔里(Thomas Joseph Geary),向在美华人落井下石的恶毒之法。

歧视在美华人的方裕案件,一扫在美华人自清门前雪的陋习,纷纷而起采用非暴力公民抗命论运动抗争。1892年9月22日,由王清福组织的华人平等联盟与中华公所发动千人示威大游行抗议《吉尔里法案》,共有两百余家中国人的行业,与一千余位美国人,参加了这场在纽约市曼哈顿举行的历史性的示威大游行。   

托马斯.吉尔里在一次采访时说 :“那些中国佬看起来都一样,根本无法分辨谁是谁。”这居然是他提出动议,要每一个生活在美国的中国佬,都要申请居留纸的所谓法理依据。《吉尔里法案》的影响力是深远而祸害的,在《吉尔里法案》之前,没有其他的族裔移民需要携带居留纸。直到1928年,美国政府才开始实施移民身份证制度,1940年改名为外籍人士登记收据卡,即是目前依然采用的绿卡。

美国公民没有身份证,因为美国人认为身份证制度,是专制独裁国家控制人民的重要手段之一。美国人的合法身份证有二:

第一是:州级驾驶执照;

第二是:美国护照。

美国国会用了上百年的光阴,就是弄不出一张可以使人满意的强制性的全国身份证。

中华公所发动不合作主义,呼吁全体在美华人集体拒绝申请居留证,如果被驱逐出境就打包回家,在这个不合作主义下被驱逐的在美华人,拒绝自掏腰包买船票,让美国政府埋单。在美华人前贤们的让美国政府埋单策略,并不是一种良策。美国法律严格规定:如果被驱逐出境者要求美国政府埋单的话,美国政府不会拒绝,但会将之列进黑名单,永远不再接受任何的申请。

在现实中无法推动全面驱逐在美华人的大环境下,发生了三件事,将《吉尔里法案》的妖焰有限度的压了下去。

第一件 : 中国政府在这个关键时刻,给美国政府发出了外交照会:假如美国不撤销类似《吉尔里法案》的辱华法案,中国将采取全面中止两国间之贸易、外交、交流等关系和项目,并驱逐在华美国人作为事件的平等回应;

第二件 : 当纽约市将一位在美华人倪诺(Ny Look)以没有合法居留纸为理由拘捕归案,送上纽约南区美国联邦法院时,才发现握住了一只烫手山芋:倪诺是中国人,但他同时也是一位刚从南北战争沙场归来的退伍军人,他军装上那些耀眼的勋章,已经有力地说明了他的忠诚和牺牲。埃米尔.拉科姆法官(Emile Henry Lacombe)裁决说 :

            “按照法律管理移民进入美国的职责,是各港口的海关,但是现在推动《吉尔里法案》的是美国国会,签署成法律的是美国总统,颁发居留纸的则是美国税务局。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国会和白宫都没有这笔庞大的额外经费,来驱逐八万五千名中国人,更麻烦的是美国联邦法律中,找不到仅仅只因为没有登记的原因,就足够达到可以让法庭宣布将之驱逐出境程度的法律依据,本庭能够裁决的就是把案件撤销,将被告无罪释放。”

埃米尔.拉科姆法官一口气,将另外两件同样性质的案件王昆和李祖全部撤销,释放被告。美国司法部将这个裁决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但被驳回,连同旧金山美国联邦法院拒绝原告的《人身保护令》,一并推翻。

埃米尔.拉科姆是斯蒂芬.克利夫兰总统在1887年提名的美国联邦三款法官,这位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的法官秉公执法,青史留名,他不只为在美华人伸张了正义,也在议论纷纷中,悍然裁决印度裔比卡吉.巴尔萨拉(Bhicaji Balsara),有权依法归化成为美国公民。

第三件,在《吉尔里法案》走进死胡同之际,美国众议院对外事务委员会主席詹姆斯.麦克雷里(James Otis McCrery)适时地,向国会提出了《麦可里利修正案》,解了《吉尔里法案》之围,挽回了已经恶名昭彰的剩余不多的面子:

第一:根据财政部长的报告,目前共有八万五千名所谓的非法中国移民应该驱逐出境,从旧金山到香港,每人的船票是三十五元,总共需要六百万元的经费;

第二:但是国会自己也没有余钱来支持这项不光彩的勾当,只肯批付六万元搪塞了事,税务局与财政部都没有被授权支付这笔庞大的特殊开销;

第三:纽约南区联邦法院三件撤销控罪裁决,与美国最高法院的6比3维持原判裁决,与推翻旧金山区联邦法院拒绝签发对在美华人的人身保护令,已经使《吉尔里法案》名存实亡;

第四:立即废除在美华人申请居留纸时,必须要有至少一位白人为其担保作证的条款,替之的是只要能够证明在1892年5月5日时的住家地址即可;

第五:延长《吉尔里法案》最后登记期限六个月至1893年10月止,全面配合与处理在美华人登记事宜。

一场以在美华人为对象的种族歧视法律,就此土头灰脸地草草收场。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历史系教授艾丽卡.李(Erika Lee),在她的专著《美国的大门:在排华期的中国移民(At America's Gate: Chinese Immigration during the Exclusive Era,1882-1943)》里面指出 :“美国自1882年开始,就已经不再是一个欢迎新移民的开放国家。”

这位在美国土生土长的华裔历史学家,提出的主要理论依据,就是美国国会的四大排华法案,尤其是《吉尔里法案》在美华人不是这些不公平的裁决的唯一受害人,其他族裔亦多被殃及池鱼。1884年的《埃尔柯 诉 威尔金斯案(Elk v. Wilkins)》就是最佳的证明。

约翰.埃尔克(John Elk)是在美国印第安人保留区出生的温尼贝戈族(Winnebago)人,由于向往美国文明社会的生活,他搬到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定居,在那里奉公守法,工作交税,结婚生子与一般美国人没有任何分别。

直到1880年4月5日,约翰.埃尔克去市政府登记为选民时被悍然拒绝时,才惊讶地发现自己不是美国公民,因而没有投票权。在奥马哈市政府负责选民登记官查尔斯.威尔金斯(Charles Wilkins)通知约翰.埃尔克说,他虽然在美国出生,但他在印第安人保留区出生,而且效忠的不是美国而是温尼贝戈族,因而没有美国公民的投票权。

约翰.埃尔克入禀美国联邦法院,起诉查尔斯.威尔金斯,但裁决下来,完全一个调子,没有两样。缠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案件在1884年4月28日开庭听证,于1884年11月3日颁布裁决:6比3决定,印第安人保留区出生的人,并不是天然的美国公民,因而裁决约翰.埃尔克败诉。司法途径走完了,但社会舆论却方兴未艾,整个新闻舆论界嘘声一片。1924年,在此起彼伏的舆论中,美国国会无法不采取立法行动,草草地通过了《印第安人公民权利法》,一来顺应潮流,二来以便交差,自此才承认印第安人土著是美国公民的天赋权利。

1868年7月9日开始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说 :“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的人,无论居住在哪里,或哪里的管辖权,其国籍就是美国公民。”这条实行了一百五十年的宪法,已经成为美国主流法学界的共识,因为《美国 诉 黄金德案》的裁决,是6比2不是全票,因而更具争议性。

梅尔维尔.富勒院长和约翰.哈伦大法官的三大反对意见是:

第一:依照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采用血缘理论,即孩子的国籍是以父母的国籍为依据;

第二:依照英国大陆司法体系来说也不能成立:英国大陆司法体系在美国宣布独立时已经是名存实亡;

第三:《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并没有明确地注明在何种情况下,非法移民在美国领土上出生的孩子,可以自动成为天然美国公民,因而自动确认之法理无法成立。

对《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赋予在美国出生即是天然美国公民法理持有怀疑,甚至于反对意见的,不仅限于部分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偏见政客,也包括一些法学家们,比如前加州橘子郡查普曼大学法学院长约翰.伊士曼(John Charles Eastman)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这位曾出任罗纳德.里根总统民权事务主管的所谓法学家,就认为《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言的天然公民说,是基于孩子的双亲必须是合法的美国居民,如果是非法移民,则该孩子虽然是在美国出生,但无权成为天然的美国公民。

《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公民条款》定义来源有二:

第一:是出生地的大陆法主义(jus soli);

第二:是成文法的血缘主义(jus sanguinis)。

在《美国 诉 黄金德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六位大法官的裁决法理根据,就是出生地的大陆法主义。

1790年,美国的《归化法案》明文规定,女性美国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自动成为美国公民,男性美国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经申请和确认后也可以成为美国公民,这就是成文法主义的例子。有法学家认为如此男女不平等,有违《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公平保护原则。但是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已经在1908年的《穆勒 诉 俄勒冈州案(Muller v. Oregon)》,与2001年的《阮 诉 移民归化局案(Nguyen v. INS)》中惨败,在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脚。

《穆勒 诉 俄勒冈州案》裁决书中的法理指出,孕妇与壮男一齐去搬石头,是叫男女平等吗?已经清清楚楚地说明男女生理上的差别。《阮 诉 移民归化局案》提出的法理挑战是:如果不在先天性的体力范围之外呢?《美国法典》规定:女性美国公民在海外与任何人诞生的婴儿,自动成为美国公民,男性美国公民在海外与任何人诞生的婴儿,不是美国公民,需要经过层层申请、鉴定和归化程序,才能够成为美国公民。《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平保护原则,是否可以应用在此案?《阮 诉 移民归化局案》的裁决书一语道破其中的简单道理 : 维护合理而重要的美国政府利益。

根据旧的美国成文法主义,在五种情况下,即使出生在美国也不能具有美国公民身份:

第一:出生在美国时父母为外国驻美外交使节;

第二:在外国公众船只上出生

第三:在外国占领的美国领土出生;

第四:在敌军军事霸占下的美国领土出生;

第五:在美国境内的印第安人土著保留区出生。

随着文明的降临和判例的演进,也随着1866年国会通过的《民权法案》,这些法典全都变为昨日黄花。大陆法主义在美国的命运是跟随着政治而演变的。如果说在美国出生就是美国天然公民的话,那么在南北战争之前的黑奴,为什么不具有美国公民的权利呢?185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裁决说 :“美国宪法不允许前奴隶、奴隶以及其后裔成为美国公民。”

这在目前的美国司法眼里,当然是一种无法宽恕的司法暴政犯罪行为,但在十九世纪中叶时,却是全国认同的理所当然必须遵守天条。同一条美国宪法,在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释宪标准。直到1866年国会通过的《民权法案》,被解放后的非洲黑奴才拥有了合法的美国公民权利。

1844年,纽约州《林茨 诉 克拉克案(Lynch v. Clarke)》案例中,几乎就是现代中国月子中心的翻版。一对外籍人士在纽约市旅游时产下一女婴,按照美国法律惯例,该女婴就是美国公民,司法诉讼的结果亦没有改变这个事实。

《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是1866年5月30日,由代表密歇根州美国联邦众议员雅各布.霍华德(Jacob Merritt Howard),向美国众议院提出的立法动议。雅各布.霍华德自己承认,这并不是一个崭新的观念,只是将既存的现实法律制度化而已。雅各布.霍华德的动议引起极大的争议:此案是否包括非法移民在美出生的子女在内?

加利福尼亚州美国联邦众议员约翰.康尼斯(John James Conyers)、宾夕法尼亚州美国联邦众议员埃德加.考恩(Edgar Cowan)、詹姆斯.杜利特尔(James Harold Doolittle)、都是持着有条件公民权利论的大将,可见这个议题在美国,已经是个历史性的老议题了。两位华裔法学家都对《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抱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位:现任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刘弘威(Goodwin Liu),认为《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法理基础非常薄弱。

第二位:现任美国第五巡回联邦上诉法院三款法官何俊宇(James Ho),认为《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并非原来立法者的原意。

黄金德在中华工所的经济支持下,聘请律师向旧金山北区美国联邦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辩护律师提出的法理依据,就是出生地的大陆法主义,也就是《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美国司法部的法理,是美国并无义务采用英国的大陆法体系,国际惯例都是子女的国籍以其父母的国籍为标准,美国法庭已经裁决:在印第安保留区出生的孩子不是美国公民的判例。

案件由威廉.莫罗(William Walker Morrow)法官主审。在美国司法史上,威廉.莫罗是一位享有清誉的法官。他于1843年7月15日,在印地安纳州韦恩郡(Wayne County)出生,从小就读普通学校,也没有显赫背景,半工半读修读法律,成为加州律师,威廉.莫罗曾任旧金山律师协会主席、加利福尼亚州区美国联邦助理司法部长、当选过美国联邦众议员。

《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是美国联邦法官唯一提名人,需要美国参议院批准,领取国务院的委任书后才可就任。但是在美国参议院休假期间,美国总统有权以《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委任任何人为临时美国联邦法官,立即可以上任,但在美国参议院恢复议事后,美国总统需要补上提名程序。

威廉.莫罗就是班杰明.哈里森总统在1891年8月11日委任的临时美国联邦法官。班杰明.哈里森总统在1891年12月10日,正式向美国参议院提名威廉.莫罗,美国参议院在1892年1月11日通过,同日签发委任状。1897年5月18日,威廉.麦金利总统提名威廉.莫罗为旧金山美国第九巡回联邦上诉法院法官,1897年5月20日通过。1923年1月1日全薪退休。1929年7月24日,威廉.莫罗病逝加州,享年七十六岁。

黄金德于1871年在旧金山出生,因而是天生美国公民。他曾数度到中国旅游,回美入境没有任何问题。1894年8月,在中国住了九个月后返美,美国移民局根据1882年5月6日国会通过的《排华法案》,拒绝他再度入境。鉴定公民权利分为两大类,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前者以婴儿的出生地为标准,后者以父母血缘为标准。

美国在南北战争前,没有清楚的鉴定标准,因而不承认黑人和奴隶拥有美国公民的资格。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鉴定标准是属地主义,不论婴儿的父母是什么身份,凡是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婴儿,一律承认为美国公民。在这个认定标准下,黄金德的父亲黄四平和母亲李薇,虽然不是美国公民,但无碍黄金德的美国公民资格。

黄金德在中国出生的四个孩子黄毓焕、黄郁赐、黄沃修、黄沃沾中,有三个也取得了美国公民的资格,其中一位没有成为美国公民,原因是文件不足,而不是属人主义。这个认定标准,成为《美国 诉 黄金德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取得胜诉的主要法理基础。黄金德案是美国政府刻意精选的对象,来达到全面排华兼反移民的最终目标。

旧金山市检察官乔治.柯林斯(George Collins)是排华也是反移民大将,他曾努力说服美国前密西西比州长、美国参议院外国关系委员会主席、时任美国副司法部长亨利.富特(Henry Stuart Foote),应该假借黄金德案,达到排华与反移民的目标。

在亨利.富特的幕后操盘下,美国移民局基于种族歧视原则,做出拒绝了黄金德再度入境的决定。美国政府也极度想假借一件特殊案例来加强《排华法案》的执法力度,于是时运不佳的黄金德,就成了美国政府发泄排华毒水的替罪羊。

在中华公所的巨大财力支持下,聘请了麦克斯韦.埃瓦茨(William Maxwell Evarts)、约瑟夫.阿什顿(Joseph Hubley Ashton)和托马斯.赖尔登(Thomas Riordan),在加州美国联邦法院为黄金德辩护,对抗代表美国政府联邦副司法部长(Solicitor General)霍姆斯.康拉德(Holmes Conrad)。副司法部长是美国司法部的第四把交椅,专职在美国最高法院为美国政府保护,其办公室就设在美国最高法院里面。

霍姆斯.康拉德一开庭就告诉坐在高背黑皮椅子上的九位大法官说 :

            “由于被告黄金德的父母是外国人,即中国皇帝的臣民,他出生时就是中国的臣民,并被该国声称为中国的臣民,因此他出生时并不是美国的天然公民。大量具有不同种族和宗教信仰的华工,仍然是这片土地上的陌生人,各自居住,而且显然无法与我们的人民同化,可能会危害良好的秩序并损害公共利益。”

赫布利.阿什顿辩论说 :

             “这是一种种族偏见和种姓观念。《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以明确且影响深远的条款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公民。该语言不能通过解释或解释来限制高加索人种和非洲人后裔,而排除蒙古人后裔。因而在美国出生的本案被告黄金德,就是天然的美国公民。”

1896 年 2 月 8 日,《旧金山呼唤报(San Francisco Calls)》发表评论说 :

            “这个问题不仅影响在美国出生的华人,还影响每一个在美国出生、父亲在外国出生的儿子,他们在成年之前没有成为这个国家的公民。乍一看,美国各地成千上万的选民对这个棘手的法律问题深感兴趣,尽管美国最高法院当然应该推翻威廉.莫罗法官的裁决,因为人们有信心地预计,这将是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

               在美国出生的华人将是唯一最终被剥夺公民身份的人。非入籍白人的儿子只需以普通方式获得入籍即可。但蒙古人与尽管现行的中国限制法仍然有效,但将永远被剥夺公民身份,被禁止获得美国公民身份。”

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威廉.莫罗轻易地裁决黄金德胜诉,法理就是《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清楚地说明,凡是在美国领土出生者就是美国公民。美国司法部立即越过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程序,直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是为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件有关公民权利的案例 :《美国 诉 黄金德案》。消息传开,举世轰动,因为这不仅关系着一位在美华人的公民权利,也关系着千千万万所有外国人在美国出生孩子的美国公民权利。

1897年3月5日和8日两天,《美国 诉 黄金德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坐堂听证的九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长梅尔维尔.富勒

第二位是:约翰.哈伦;

第三位是:霍勒斯.格雷

第四位是:哈利.布朗;

第五位是:大卫.布鲁尔(David Josiah Brewer)

第六位是:乔治.希拉斯(George Shiras);

第七位是:爱德华.怀特(Edward Douglass White);

第八位是:鲁弗斯.佩卡姆(Rufus W. Peckham);

第九位是:约瑟夫.麦肯纳(Joseph McKenna);

主控方是美国政府,由美国司法部副部长霍姆斯.康拉德亲自出庭辩论。在这类的敏感案件中,律师的背景、经验、智慧,往往是决定案件胜负的主要先决条件。主辩律师麦克斯韦.埃瓦茨更是身世显赫,出身耶鲁与哈佛法学院,历任纽约南区副司法部长、美国国务卿、司法部长等要职。

当安德鲁.约翰逊总统被提起弹劾时,麦克斯韦.埃瓦茨是主要的辩护律师之一,精彩而严谨的结案陈词,打动了整个美国参议院大厅,导致共和党六名美国参议员临时倒戈,以一票之微差保住了安德鲁.约翰逊的总统宝座。历史评论家们几乎一致地认为,是麦克斯韦.埃瓦茨的介入才改变了整个弹劾案件的格局。

美国最高法院把《美国 诉 黄金德案》浓缩成两个主题,让两造的律师就法理争辩 :

第一:一个拥有在美国居留权的中国国籍华人,不是驻美大使也非外交代表,他们在美国境内所生的孩子是否美国公民?

第二:美国的公民认证的标准是属地主义还是属人主义?

1898年3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就《美国 诉 黄金德案》裁决出炉:6票同意2票反对裁决黄金德胜诉。投反对票的是梅尔维尔.富勒约翰.哈伦,约瑟夫.麦肯纳因为犹豫不决,无法取舍,干脆弃权置身事外,不参与任何的决定。裁决的法理简单而有说服力:《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明文规定:黄金德就是美国公民。

霍勒斯.格雷大法官撰写的裁决书说 :

                 “本庭认为《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倾向出生地的大陆法主义,多于成文法的血缘主义。根据1866年的《民权法案》法典规范,黄金德出生时,他的父母不是外交使节,不在外国公众船只,不在印第安人保留区,不在外国敌人军事霸占的美国领土上出生,自出生以来,他的天然美国公民身份从来没有被剥夺或取消,依然有效,《排华法案》的对象与被告无关。”

《美国 诉 黄金德案》后的一百余年,数以百计与天生美国公民有关的诉讼案件,全在这个判例下飞灰湮灭,溃不成军。《美国 诉 黄金德案》是所有在美华人的骄傲。这个案例确认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对公民权利的法律定义,对于维护千千万万全球非法移民在美国出生孩子的宪法权利,做出了功勋盖世的贡献。

有种族偏见的白人国会议员,从来没有放弃试图透过立法手段,来剥夺外国人在美国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国公民权利的勾当。近年来就有三次动议立法的记录:

第一次2009年,乔治亚州美国联邦众议员内森.迪尔(John Nathan Deal)向第110届国会提出所谓的《2009年出生公民权利法案》动议,意图将外国人在美国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国公民权彻底否定;

第二次:2011年,爱荷华州美国联邦众议员史蒂夫.金(Steven Arnold King)向美国第112届国会提出《2011年出生公民权利法案》动议,意图扼杀外国人在美国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国公民权;

第三次:2011年,路易斯安那州美国联邦参议员大卫.威特(David Bruce Vitter)向美国参议院提出动议,要求铲除外国人在美国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国公民权。

在《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与《美国 诉 黄金德案》判例下,白人至上主义者清楚地知道,除了修改宪法外,任何假借通过立法手段来剥夺在美国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国公民权,其可能性几乎是零。近年来,所有在国会提出类似的立法动议,连议程都没有排上就自动失效,即使侥幸成功,亦会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决为违宪。

2018年10月30日中期选举前,为了造势,唐纳德.川普总统在访谈中放政治气球说,他有意签署《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废止非法移民在美国境内诞生婴儿的公民权利。南卡罗来纳州美国联邦参议员林赛.格雷厄姆(Lindsey Olin Graham)立即热烈响应,也跟着宣称他将在国会配合着提出相同性质的动议。

一石激起千层浪,全国立即风起云涌议论纷纷,成为中期选举前的政治大戏。2018年11月1日,与唐纳德.川普同是共和党的美国众议院院长保罗.瑞安(Paul Davis Ryan)向唐纳德.川普泼冷水说 :《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无法也无权改变宪法。

半个法盲的唐纳德.川普闻后恼羞成怒,公开抨击说 :“保罗.瑞安最好是去设法保住美国众议院的多数党席位,因为他对于用出生来获取美国自然公民权的事情,全然一无所知。”

无论是从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的角度,还是从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司法角度来看,全然一无所知的,不是保罗.瑞安而是唐纳德.川普。

但是在《美国 诉 黄金德案》的6比2强大裁决案例下,在这么多的美国最高法院后续判例下,在全民追求更高层次的普世价值下,所有白人至上种族主义者的邪恶勾当,必然会被文明社会唾弃,以失败收场。到目前为止,唯一能够达到废除非法移民在美国出生孩子即是天然公民权利的途径,只有修改《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但是在目前的实际情况下去谈修宪,无疑非愚即妄,否则就是在做白日梦。

美国是一个多种族混合的民族,能够将全世界个种族的移民全部凝聚在一个社会里而相安无事,依靠的就是宪政、法治和全民守法,各种族在法治的体系下和平共处,对美国社会来说,法治彰显得格外的重要。无论是赞成或反对,不管是喜欢或厌恶,美国民族已经没有了选择,必须一直朝着文明而多元的社会迈进:根据人口普查显示,在2050年时,美国的白人将变成少数民族。回顾美国的社会组合历史将发现,由白人独霸所有政治资源的年代,将会永远一去不复返。

                                                                                           高胜寒 201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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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24-08-02 18:59:24

很好的历史梳理综述。值得每一个华人阅读。俺尤其赞成这个结论:

【美国是一个多种族混合的民族,能够将全世界个种族的移民全部凝聚在一个社会里而相安无事,依靠的就是宪政、法治和全民守法,各种族在法治的体系下和平共处,对美国社会来说,法治彰显得格外的重要。无论是赞成或反对,不管是喜欢或厌恶,美国民族已经没有了选择,必须一直朝着文明而多元的社会迈进】

但是对于美国总统行政令的合法性和理性甚至必要性,俺倾向于认为,虽然这个权力可以继续探讨并对其符合宪法原则进行质疑,但是纵观其历史记录,几乎与国会法律一样毁誉参半,因此不能因其内容效果“好坏”来质疑这个行政令的存在。同时,总统行政令,第一从名称上就指称了是总统行使最高行政权发布的命令,不但一切必须符合宪法原则,而且可以受到司法机构系统的层层质疑挑战,直到被完全驳回裁决无效;第二,总统作为三军最高统帅与行政首脑,必须有发布命令,快速有效推行政策的权责。总统如果没有这样的最高权责,整个白宫如果都像国会或者最高法院那样的设置与议事决策程序,在一个莺歌燕舞的太平理想国或许可以,在现实的丛林世界是荒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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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过-如此 留言时间:2024-08-02 10:41:29

【到目前为止,唯一能够达到废除非法移民在美国出生孩子即是天然公民权利的途径,只有修改《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但是在目前的实际情况下去谈修宪,无疑非愚即妄,否则就是在做白日梦】

还有一种情况是:不愚不妄没有在做白日梦,只是为了骗愚民的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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