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维护社会安全与正义的底线,它通过对违法者的惩罚实现保护公民不容侵犯权利及尊严。但一个文明和谐社会不仅仅需要有法律保障,也需要社会文化及道德的支撑。
因此,这就需要每个社会成员在遵守法律的同时,还要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作为一名社会中的成员,每个人都应当有一定的社会责任,这就包括帮助他人。
但现实社会毕竟不是理想社会, 国内近年来出现的一些事情也确实让人寒心
。有时本来是好意帮助别人(如搀扶起摔倒的老人),但最终自己反而成了肇事者。甚至为说清真相,往往还要把监控摄像资料调出来。
再有,有见义勇为过后,往往“勇为”者还要自己承担身体或物质的损失,或法律纠纷。
其实这些事情不仅中国有,国外同样有。
不过西方国家法制观念更强些,每当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出现后,他们就会很快设法通过立法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类似问题。
其实,无论是国内国外,许多好法规都是用血的教训换来的!
加拿大及其它一些国家的 〈好心人保护法〉就是针对这一社会问题而建立的。 《好心人保护法》在英语国家往往被称为,“Good
Samaritan Act” 或 “Good Samaritan Law”,也被中文翻译成《好撒马利亚人法》。
在美国和加拿大,这个法是管辖州或省的法。因此,尽管基本原则类似,不同地区会会有细则不同。肯据本法规,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会被免除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使见义勇为者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
另外,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例如意大利、日本、法国、西班牙,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等,《好心人保护法》同时也要求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如联络有关部门),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比如,当你见到有人落水时,不一定要下水去救人(影响到自身生命安全),但你必须尽力所能及的责任(如打紧急电话,寻求他人的帮忙等)。 因此,见死不救不仅是道德问题,而且也违法也会受到相关处罚。 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损害,政府会则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责。 另外,同中国一样政府往往会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各种不同奖励。
这里不禁使我联想起2011年10月13日在广东佛山市发生的被车碾压无人救助事件。当时小悦悦在阴雨天黑夜独自跑出家门百米外后,先后被两辆汽车撞伤倒地,最初路过的18名行人未及时施救,直到被第19名路人陈贤妹(清洁工)救起。在国内这件事至今是未能愈合的社会伤疤。
如果根据以上描述国外的一些相关法规,当时那些对倒在地上的悦悦视而不见的“冷血君子”是会受到法律处罚的。
近年来在中国由好心助人而引发的许多纠纷已成为社会及政府不可回避的严重问题。虽然目前中国的法律中也有一些相关规定,但还很不完善。因此也许在这方面,中国政府可以借鉴些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专项法规。
附一: 例举一些国家《好心人保护法》细则:
任何急救的提供,不能用以交换任何奖励或财政报偿作为前提;
援助一旦开始,援助者不能擅自离开现场;
援助者不应在使自己处于危险状况的情况下帮助他人; (不鼓励在这种情况下学雷锋)
医疗人员在职业范围内执行急救不受好撒马利《好心人保护法》保护;
援助者只要在同样的训练水平、于同样情况下作合理的反应,法律上不需对受害者的伤残、死亡或毁形负责;
如果被帮助者有能力做出回应,施救人员不应该在未经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帮助而使人受伤害 ;
当被救人陷入昏迷状态、受错觉影响或中毒──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这样──的情况下,则可视为默许回应;
若需要救助者是未成年人(无论声称如何),当未能联络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也可视为已默许;
救助者不对因于人的疏忽的损伤负责, 除非损伤由人的重大过失造成;
附二: 《好撒马利亚人法》的由来
它来源于《圣经·路加福音》十章25至37节耶稣基督讲的寓言: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曾经有犹太人的祭司和利未人路过,但不闻不问。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不顾隔阂,动了慈心照应他,在需要离开时自己出金钱把犹太人送进旅店的故事。所以被称为好撒马利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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