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家鑫案的後遺症還在續發。受害人張妙的家屬正式起訴藥家,要求兌現藥家鑫“遺贈”的20萬元。對此,有些人批評張家,認為既然藥家鑫已伏法,就不該對藥家不依不饒。然而,這種看法帶有很大的片面性。藥家鑫被處死,是他為故意殺人罪而付出的代價。在行兇前,他開車肇事,撞傷了受害人。就這一交通事故來說, 張家並未得到足夠的補償。在這一點上,藥父也難說沒有責任。如果除了法定的交通強制險以外,他還預先給藥家鑫的車上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話,受害人就可以得到充分的補償。當然,如果這樣的話, 藥家鑫也就不會行兇殺人了。 對於藥家鑫案,輿論的關注集中在藥家鑫該不該死、張家該不該要錢上,卻忽略了導致事件發生的制度缺欠問題。我國十年來急速進入汽車時代,城市裡幾乎是家家有車、人人開車。為此,其副作用也日趨凸顯,每年因交通事故喪生的人達十幾萬之多。而如何使受害者的遺屬得到合理的經濟補償卻得不到制度上的保障。一旦出了問題,責任全壓在當事人身上。受害人直接向加害人要錢, 加害人則需傾盡家資賠錢。一幕幕的悲劇就這樣產生了。 日本也是一個交通事故多發的國家,每年少則六七千,多則上萬人死亡,各類小事故數不勝數。然而, 無論何種事故,都不會發生受害人與加害人直接交涉經濟賠償的情形。幾年前,我在東京附近開車時遭遇了一起事故。在路口遇紅燈停車時,一位日本女性的車撞到了我的車後。那位女性下車後二話沒說就打了兩個電話,一個叫警察,一個通知保險公司。就這樣,當事人之間根本無需任何磋商,一切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就是了。日本的車主除法定的“自賠責保險”(類似交強險)外,幾乎都加入了商業保險,而且大都選擇賠償金額不設上限的“對人賠償無限制”型保險。有了這樣的制度保障,才能從根本上消除類似藥家鑫案的隱患。 其實, 我國也有各種各樣的機動車保險。只是這些保險成本太高、賠付額太低,難以發揮救助受害人的效果。比如,跟日本的“自賠責保險”對比一下,我們會發現現在的“交通強制險”=“交強險”是多麼地不合理。“交強險”是國家規定強制購買的保險,每位購車的人第一年都必須支付950元,其後每年根據有無事故上下浮動。問題是它的賠償限額(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太低了。按“交強險”規定,有責任的(責任在駕車人一方的)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人民幣。也就是說, 賠償限額為保險費用的115倍。而日本的“交強險”=“自賠責保險”每年車主須付保險費為1.79萬日元(約合1430元人民幣),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則是3000萬日元(約合240萬人民幣),賠償限額為保險費用的1675倍。假如我們的“交強險”能按與日本的“自賠責保險”相同的倍率設定賠償限額, 那麼死亡傷殘的賠償限額就應該達到159萬元。早做到這一步, 藥家鑫案還會發生嗎? 所以我們把不合理的“交強險”說成是藥家鑫案的另一“漏網兇手”,應該不算過分。 同樣性質和目的的保險, 為什麼“交強險”的成本如此之高?是收歸國庫的部分太大,還是保險公司的利潤太高? 為了永久杜絕藥家鑫案的悲劇,這個問題真的值得我們認真面對了。 藥進著《大日本•小日本》企業管理出版社(各地書店及圖書網正在銷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