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的后遗症还在续发。受害人张妙的家属正式起诉药家,要求兑现药家鑫“遗赠”的20万元。对此,有些人批评张家,认为既然药家鑫已伏法,就不该对药家不依不饶。然而,这种看法带有很大的片面性。药家鑫被处死,是他为故意杀人罪而付出的代价。在行凶前,他开车肇事,撞伤了受害人。就这一交通事故来说, 张家并未得到足够的补偿。在这一点上,药父也难说没有责任。如果除了法定的交通强制险以外,他还预先给药家鑫的车上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话,受害人就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当然,如果这样的话, 药家鑫也就不会行凶杀人了。 对于药家鑫案,舆论的关注集中在药家鑫该不该死、张家该不该要钱上,却忽略了导致事件发生的制度缺欠问题。我国十年来急速进入汽车时代,城市里几乎是家家有车、人人开车。为此,其副作用也日趋凸显,每年因交通事故丧生的人达十几万之多。而如何使受害者的遗属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却得不到制度上的保障。一旦出了问题,责任全压在当事人身上。受害人直接向加害人要钱, 加害人则需倾尽家资赔钱。一幕幕的悲剧就这样产生了。 日本也是一个交通事故多发的国家,每年少则六七千,多则上万人死亡,各类小事故数不胜数。然而, 无论何种事故,都不会发生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交涉经济赔偿的情形。几年前,我在东京附近开车时遭遇了一起事故。在路口遇红灯停车时,一位日本女性的车撞到了我的车后。那位女性下车后二话没说就打了两个电话,一个叫警察,一个通知保险公司。就这样,当事人之间根本无需任何磋商,一切交给保险公司处理就是了。日本的车主除法定的“自赔责保险”(类似交强险)外,几乎都加入了商业保险,而且大都选择赔偿金额不设上限的“对人赔偿无限制”型保险。有了这样的制度保障,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类似药家鑫案的隐患。 其实, 我国也有各种各样的机动车保险。只是这些保险成本太高、赔付额太低,难以发挥救助受害人的效果。比如,跟日本的“自赔责保险”对比一下,我们会发现现在的“交通强制险”=“交强险”是多么地不合理。“交强险”是国家规定强制购买的保险,每位购车的人第一年都必须支付950元,其后每年根据有无事故上下浮动。问题是它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太低了。按“交强险”规定,有责任的(责任在驾车人一方的)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人民币。也就是说, 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用的115倍。而日本的“交强险”=“自赔责保险”每年车主须付保险费为1.79万日元(约合143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则是3000万日元(约合240万人民币),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用的1675倍。假如我们的“交强险”能按与日本的“自赔责保险”相同的倍率设定赔偿限额, 那么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就应该达到159万元。早做到这一步, 药家鑫案还会发生吗? 所以我们把不合理的“交强险”说成是药家鑫案的另一“漏网凶手”,应该不算过分。 同样性质和目的的保险, 为什么“交强险”的成本如此之高?是收归国库的部分太大,还是保险公司的利润太高? 为了永久杜绝药家鑫案的悲剧,这个问题真的值得我们认真面对了。 药进著《大日本•小日本》企业管理出版社(各地书店及图书网正在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