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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文革”开始时我这个“狗崽子”被欺侮得没了一点点人的尊严,时常被打得头破血流,最后甚至想一死了之。后来街道上的“顽主”们搭救了我。咱混在他们圈子里总听这样的话,“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最多一年。”这帮哥们儿是我最初的真正意义上的人生启蒙者;他们不但告诉我这个世界没有绝对的正义,也总是证明当权者的邪恶。在我六十岁的时候回想当年,情不自禁地说“然”。

    “顽主”在当时的定义是什么?多数是街头总是寻衅斗殴的半大孩子;其中有“佛爷”,也就是小偷。如果“佛爷”要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就有“顽主”中强悍者来充当。那时叫做“吃佛爷的”。小偷寻求他们的“保护”要“上贡”--把偷来的钱财拿出一些。至于“砸圈子”、“拍婆子”(也就是追不正经的女孩儿乱搞男女关系)这类的事情也有。

    想想吧,这就有点像个黑社会(“文革”初期的“顽主”帮派可以算是黑社会的雏形)。任何政府为维护社会治安都不能不管。公安局、派出所的“啤酒瓶子盖儿”(也就是警察们,他们的帽徽被讥讽)就时不时地抓捕“顽主”。“顽主”们被抓进去算是“拘留”吧。轻的在派出所被关几天,被认为“情节严重者”就被送往公安分局。拘留期间少不得虐待殴打;拷打逼供是家常便饭。种种的刑罚还真有些骇人听闻,这儿就不细说了,反正最起码是拿人不当人。

    “啤酒瓶子盖儿”刑讯逼供时最爱说的一句话就是“坦白从宽,恐惧从严”。被抓过几次的“顽主”都说,甭管警察怎们逼,就是“不抬不抵”,也就是决不供出同伙和被认为是“犯案”的事儿。至于为什么这叫“不抬不抵”我也不知道。你要问为什么“不抬不抵”,会被告知的就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最多一年”。当时还真有些“顽主”因各种刑事案件被“强劳”(就是强迫劳动,改造思想)和判刑的。要被判刑就要有罪行,你坦白了,就等于承认有罪行。这还不说,只要你招供了,警察就会用你的口供逼供同伙人。这样一来,如果几个同被抓进来的相互一“咬”,各种犯罪的事儿就都说出来了;甚至没影的事也有鼻子有眼啦。所以被抓进去甭管怎么被逼供刑讯,就是“不抬不抵”。别人“咬”了你,你也保持沉默,结果罪行就会越少。这样一来,就有了上面这句话。

    其实“文革”初期警察们的这种行径在哪儿都有。那时候各个单位“清理阶级队伍”,“专案组”的人们凶神恶煞地搞“逼供信”,搞的冤假错案多了去了。唉,那时本来不健全的法律已荡然无存,就剩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细分析,这话根本就是蔑视法律!如果一个人犯了罪行,审讯他的警察不是追查各种证据,只是刑讯逼供。罪犯嫌疑人不抗拒,彻底招供,且不说招供的罪行是否是真实的,就能“坦白从宽”,否则就“抗拒从严”吗?或许公安部门已经掌握了罪犯嫌疑人犯罪的全部证据?既然这样,为什么还要刑讯逼供?实际情况往往是这样:罪犯嫌疑人在刑讯逼供下招供,公安部门再用他的口供去刑讯逼供同案罪犯嫌疑人。最终的“确凿证据”都是来自口供。同案嫌疑人相互“咬”出来的东西怎么能作为肯定的证据呢?然而在那个年代就是这样的。

    另外,一个罪犯真的彻底坦白了,他的罪行怎么能“从宽发落”?!我个人觉得,甭管罪犯是否坦白罪行,最终的刑罚应该以犯罪事实为准。怎么能“坦白从宽”呢?如果说“坦白从宽”只是有限度的,能否给我讲解一下“从宽”的标准?再,一个罪犯拒不交待罪行就可以“从严”处理吗?这又是什么标准?

    请别把“你也太过书生气”这样的帽子给我戴;我个人感觉,罪行就是罪行,量刑标准容不得“从轻”或“从重”发落。坦白罪行只是针对罪犯良心而言,应与刑罚无关。这样讲起来,为什么中国司法部门却一直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看来就与维护权威有关。什么权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一言九鼎”的权威。这里有个假设,政府司法部门完全掌握罪犯的罪行的全部证据,只是要看罪犯是否彻底悔过,并完全交待罪行。罪犯真诚悔过,完全交待罪行,就有限度地“从宽”;否则“从严处理”。好吧,就算这样吧。但我还是不明白,既然掌握了罪犯的犯罪的“铁证”,为什么还在法庭上要吆喝喝地叫嚷“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拿出证据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嘛。

    其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个口号是违背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理念的。“按照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因犯罪所受的处罚,只能与其犯罪事实相适应,面对侦查、审判人员调查时的坦白或抗拒态度,并非犯罪事实,也不当然构成从宽或从严处罚的理由。《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自首者,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言外之意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换句话说,坦白并不当然意味着会从宽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和现代司法理念,如果嫌疑人仅仅‘抗拒’不说而没有其他法定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对‘抗拒’者也不能‘从严’处罚”。

    网上有关资料是这样解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个口号的: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的提出,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当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基本法律还没有完善的时候,这个口号对于打击犯罪特别是“反革命犯罪”有积极作用。当时新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犯罪较多,社会治安还不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组织,从快侦破和打击犯罪。但现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历史背景已经远去,在强调法治的当代社会,程序的正当性和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原则,使得这一口号已经过时。现代法治理念承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其中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强迫人们自证其罪”,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个观念其实很简单--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心理趋势,即便自己犯了事,也会不自觉地隐瞒或者抗拒不说--这是人类自保的天性,司法应当尊重这种天赋的人权。说到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提及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的核心内容是指侦查人员必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现在,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沉默权”已经被很多国家的法律认可。沉默权的实质,就是尊重人们“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要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司法部门提出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实际上就是有悖司法公正的原则。不过当时无论政府还是民众,都对司法公正的含义缺乏正确的认识。就算是几十年之后,我们对司法公正的原则的认识又提高了多少呢?看看,公审的法庭上,如果罪犯嫌疑人不认罪,公诉人便强调其“认罪态度不好”,并要求严判。作为一个公诉人怎么能讲如此违背司法公正的话?

    另一方面,中国大陆民众也没有对司法公正的概念有特别清楚的认识。中国传统社会中您总能听到“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样的话。然而在真正讲求法治的社会,理并不等同于法。商贩夏俊峰因杀人被判处死刑。他在和“城管”的争执中连杀二人,重伤一人。有人说他是“正当防卫”,说他在被“城管”群殴中被迫自卫。当时的情况到底怎样我不清楚,照我看来,其实他当时应该是情绪过激杀人。下面是法医的鉴定:

   

    经法医鉴定,申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

   

    更多的人说,“城管”太可恶,所以夏杀他们有理。然而,如果夏杀人是社会不公造成的,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另外,太多的人对中国司法部门是否能做到司法公正有疑问。这就是为什么司法部门说夏是故意伤人,并举出证据,而相当多的人仍说夏是正当防卫。

    想说的话很多,到此为止吧。总之,我认为中国大陆社会目前距离司法公正还差得非常遥远。执法部门和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都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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