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和裁判 特有理 2015-10-6 批判(Criticizing)和裁判(Judging)應該是兩個很容易分辨的概念。可是到了中國的文化圈子裡,就徹底爛成了一鍋粥。 一個人可不可以隨便裁判別人,包括思想和其本人?有人說可以,有人說這只是自律的問題。當然,自律的含義是有了一種條件邊界,但核心還是可以允許出圈。那麼我說,這樣的思維完全沒有理解裁判的含義。裁判有兩個最基本的要素:一是標準,一是決定。如果裁判別人,那一定是認為自己的標準是最正確的,否則你憑什麼去裁判?可是反過來,憑什麼你就是真理的化身?進一步,裁判自然會給出相應的決定,錯的一方需要糾正錯誤以及受到懲罰。那麼對他人的自由裁判必然導致人治泛濫。 有那麼多人提倡法制,但似乎對法制的前提毫無所知。法制的基礎,就是社會形成一種不以個人標準對他人進行裁判的道德共識。有人說“不裁判別人是律己,不是擋箭牌”,這就與“法律不是擋箭牌”是一樣的邏輯。既然應該是律己的,說明應該自律;如果不自律,雖然法律有可能夠不着邊,但別人要求你自律難道反而有了問題?這就像別人要求一個人自重,你好意思說“自重是一種律己,不是擋箭牌”?怎麼中國文化中淨是這種邏輯? 有人說,我只是批判他人的思想觀點。這就要有一個分界線,來區分批判和裁判。這裡面有一個巨大的空子:網上的言行似乎不涉及裁判的決定,沒裁決談何裁判?那麼我說,這樣的思路未免過於幼稚了。對一個人的懲罰和打擊的形式可以是多樣的:辱罵、謾罵、奚落、嘲笑、孤立、糾纏、等等,都是一種變相的打擊。具體的手法可以是:資格論,大談只有誰才能有資格探討這樣的問題或發錶針對什麼的看法,暗示性侮辱對方的能力。標籤法,將對方歸於受到社會鄙視或痛恨的範圍,意指對方人格低下並以此煽動群體性攻擊。同盟法,只要是與對方有意見不合的,均高調支持,達到迂迴打擊、借刀殺人的目的。凡此種種,本質上完全超出了觀點的辯論,形成了實質上的“裁判他人”。 因此,“不裁判別人”必須作為理性思維的自律標準,也完全應該作為要求他人理性思維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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