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第三十二章)
1791年12月15日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赋予美国人民出版与言论的自由,更硬性规定国会不得通过任何限制出版与言论自由的法律。 这是一条不被政客欢迎的法律。二十世纪初期,在恐共症的大环境下,风起云涌,纽约、阿拉斯加、科罗拉多、密西西比、科罗拉多、内华达、佛罗里达、伊利诺、路易斯安那、德克萨斯、佛蒙特、华盛顿、威斯康辛、新泽西、加利福尼亚、堪萨斯、俄亥俄等州相继通过了《无政府犯罪法案(Criminal Anarchy Law)》,到了1955年,全国有四十二个州拥有类似的法律。 联邦国会亦在1917年通过《间谍法案(Espionage Act)》,在1918年通过《煽动骚乱法案(Sedition Act)》,违法者会被判刑长达二十年,与剥夺投票权利。这些法案变相地遏制了美国人民的出版与言论自由。 美国的民权律师们曾十馀次在最高法院挑战这些明显违宪的法案,最为著名的案例是1925年的《吉特洛 诉 纽约州案(Gitlow V New York)》:美国社会主义党(Socialist Party of America)成员本杰明·吉特洛(Benjamin Gitlow)用文章抨击纽约州政府的贪污腐败,纽约州以叛乱罪起诉之,法院判处他五至十年监禁,案件缠诉至最高法院,以7比2票数裁决吉特洛败诉,但同时裁决“政府不得违反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自此案后,美国政府在钳制言论自由的战场上,开始节节败退,为1971年的《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全盘败北奠定了有力的法理基础。 ≈≈≈≈≈≈≈≈≈≈≈≈≈≈≈≈≈≈≈≈≈≈≈≈≈≈≈≈≈≈≈≈≈≈≈≈≈≈≈≈≈≈≈≈≈≈≈≈≈≈≈≈≈≈≈≈≈≈≈≈≈≈≈≈≈≈≈≈≈≈≈ 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有着上百件争取言论与出版自由权利的案件,但在影响力上来说,没有一件超过五角大楼文件事件(Pentagon Papers Affair),美国历史学家和舆论界推崇之为言论与出版权利第一案。 五角大楼文件事件导致两场划时代的官司,一场是《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另外一场是《美国 诉 埃尔斯伯格案(United States V Daniel Ellsburg)》,两场官司均围绕着四个主题在辩论: 第一,《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保护出版自由条款,是否涵盖国家机密文件在内?第二,美国总统是否有权以行政命令取代国会的立法权力?第三,所谓国家机密之定义是什么?法律是否必须承认当事人的认定标准?第四,当宪法权利与国家安全发生冲突时,法律如何取舍? 美国国家机密文件体系的建立,不是经过国会的正常立法程序,而是来自德怀特·艾森豪总统于1953年11月5日签署的第10501号美国总统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在法理上来说,因为缺少法定权力而留下了极具争议的空间,也成为《纽约时报》律师击败美国政府的主要法理之一。 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并不是万灵丹,不乏被最高法院裁决为违宪而无效的案例,最为著名的是1952年5月的《扬斯顿铁工厂 诉 索耶案》。 《扬斯顿铁工厂 诉 索耶案》是哈里·杜鲁门总统为了不使美国钢铁工人工会(United Steel Workers of America)的全国大罢工,影响他的韩战大计,在他的参谋提议下,下令商业部长查尔斯·索耶(Charles Sawyer),持着他1952年4月8日签署的《第10340号总统行政命令》,前往接手扬斯顿铁工厂,不料命令刚下十五分钟,就被告上了法庭。 在最高法院,连他提名的大法官都投票反对他,最后碰了一鼻子的灰,以失败告终。笔者在《关押在美日人进集中营的9066号美国总统行政命令》中,对此案有着详细的撰写与评论。 在美国司法史上,最高法院共有数次裁决《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失效而不得执行的例子,法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就有第6199、6204、6256、6284、6855号总统行政命令,全被裁决为违宪,至今尚没有美国总统打破这个最高的打退票记录。 其余的尚有《杨斯敦铁工厂 对 索耶》案、1995年3月8日的威廉·克林顿总统的《第12954号总统行政命令》,和2014年6月26日,最高法院以全票否决巴拉克·奥巴马总统未经参议院认可就委任三名联邦官员的行政命令为违宪等。 如何权力制衡与避免独裁的出现,是美国政治体制的主要议题,《美国宪法》头三条以文字来限制住权利的集中。三百馀年前,法国法学家、政治哲学家、思想启蒙家孟德斯鸠(Charles-Louis de Secondat)就有名言说:“当行政权与立法权集中到一个人手里时,那就绝对没有自由可言。” 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Federalist)》第四十六章中说:“把立法、司法、行政的所有权利集中到一个人的手里的话,那就可以宣布这就是典型的暴政。” 总统行政命令在美国源远流长,已有两百馀年历史。现在每年的11月最后一个星期四的感恩节,就是乔治·华盛顿总统在1789年10月3日,应国会之要求而用总统命令方式颁布的。 由乔治·华盛顿总统命令开始确定了这种特殊的政治文化,再到亚伯拉罕·林肯在1862年正式发布的第一份总统行政命令以来,至目前为止,已经超过了一万三千余份。采用最多的是法兰克林·罗斯福,共签署了三千五百二十二份,最少的的总统有三位:约翰·亚当斯、詹姆斯·麦迪逊与詹姆斯·门罗,每个人只签署了一份。 国会有权用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来否决总统行政命令,也可以采用拒绝拨款的方式来使之无法推动,名存实亡。 没有法律规定总统行政命令的范围,它什至于可以否决或废除前任的总统行政命令,最著名的案例有两个:罗纳德·里根用总统行政命令废除了罗斯福关押在美日本人进集中营的总统行政命令;2001年,乔治·小布什签署了后世公众不得查阅前任总统资料的行政命令,2009年1月,巴拉克·奥巴马刚到白宫, 椅子还未坐热,就签署了将之废除的总统行政命令。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是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重大事件,其判例的威力,最终导致2014年最高法院在《米契·麦康诺 诉 联邦选举委员会案(Mitch McConnell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废除个人向候选人捐款数量的限制,自此美国大选进入赤裸裸的金钱大战时代。 共和党麦康诺是现任肯塔基州联邦参议员,曾出任杰拉尔德·福特总统的司法部副部长,身价千万,在参议院中排行第十名最富有的参议员,中国人对他并不陌生:他的妻子是前劳工部部长赵小兰(Elaine Chao)。 五角大楼文件事件的主角是丹尼尔·埃尔斯伯格(Daniel Ellsburg),这位哈佛大学经济系博士被媒体誉为“民族的嵴梁”“社会的良心”,独立特行,敢以一人之力,力争阻挡美国介入越南战争,素有埃尔斯伯格悖论(Ellsburg paradox)之称。 “悖论”一词源自决策论(decision theory),是二十世纪初期英国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大师约翰·凯恩斯(John Keynes)所创,但埃尔斯伯格在美国将之发扬。 凯恩斯有句名经济言说:“在极端情况下,政府能通过雇人挖土坑的方式刺激需求。”埃尔斯伯格认为,为了达到正义之目的,即使触犯法律,亦在所不惜。 ≈≈≈≈≈≈≈≈≈≈≈≈≈≈≈≈≈≈≈≈≈≈≈≈≈≈≈≈≈≈≈≈≈≈≈≈≈≈≈≈≈≈≈≈≈≈≈≈≈≈≈≈≈≈≈≈≈≈≈≈≈≈≈≈≈≈≈≈≈≈≈ 五角大楼文件事件源自战火连年,缺乏安宁的越南。1803年,阮福映建立阮朝,改安南为越南。19世纪中叶,法国入侵越南,建立殖民地,昏庸的满清为了越南的宗主国权益,与法国开战,是为“中法战争”。得了惨胜,却签署了《中法新约》,承认了越南是法国殖民地。 二战时,日本打走法国,占领越南,胡至明等人组建越南独立同盟会,用游击战术反抗法国与日本的殖民地统治。日本宣布投降后,1945年9月2日,胡至明宣布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国。1946年,法国再度入侵越南,越盟被逼退守山林,继续反抗法国。1954年,在奠边府击败法国军队,法国被逼在日内瓦会议上低头认输,撤出印度支那,越南分裂为南北两越。内战的延续,为超级强权提供了一个理想的较劲场。英国与美国支持的南越,与苏联与中国支持的北越,大打代理战争。 1961年,艾森豪总统在离职前,下令提防快速发展的越共利用老挝为基地,严重威胁南越安全。艾森豪的情报显示,如果美国不直接军事介入,南越将在短时期内被北越消灭,美国在印度支那的利益,将受威胁,美国必须支持南越政府,即使南越是一个贪污腐败的政权,亦在所不惜。这是美国开始介入越南的背景。 约翰·肯尼迪当选总统后,在拜会白宫时,艾森豪向他提议美国需要派遣军事顾问与经济援助,力保南越的战略目标:这是美国在东南亚围堵共产主义的唯一选择。肯尼迪认同并暗中执行这个既定国策。 在一场1961年的讲演中,肯尼迪告诉美国人民说,越南是“民主的试验场”“是考验美国实力与决心的地方”,自此美国人民才开始知道越南是一处麻烦之地。 肯尼迪在选择内阁成员时,候选人的越战态度成为主要考虑的条件之一,因而肯尼迪政府是一面倒的反共政权。有一半的肯尼迪顾问提议:美国应该大量在财力与武器方面支持南越,另一半则主张美国应该直接出兵军事干预,对抗北越。 美国总统并没有宣战权,只有六十天的出兵权限,而在六十年代的冷战政治大环境下,有宣战权的国会,不可能同意肯尼迪的出兵越南计划。但是美国总统拥有全权掌控所有武装力量的绝对权力,凭着这个优势,肯尼迪采取了瞒天过海的策略,一方面在国内继续欺骗美国人民,一方面组成了庞大的文武援助顾问团,积极进行代理战争,在美国人民不知情的状况下,静静地派遣了八百名军事顾问,进驻越南。 1962年,肯尼迪派遣副总统林登·约翰逊访问南越,在了解南越的险境后,一向反共的约翰逊告诉肯尼迪说:“如果美国不在越南采取实际的军事行动,那只好等着在美国海岸线上打自卫战了。” 肯尼迪从来就没有相信过这个德州佬,为了政治资源和选票而挑选了约翰逊为自己的副座。为了确保自己没有做错决定,再派自己的参谋长联合会议主席马克斯韦尔·泰勒将军(Maxwell Taylor)前往西贡,从军事的角度做一次实地研究调查。 泰勒带回来的结论比约翰逊的看法更悲观:“美国必须立即启动特殊任务,派遣由美国空军驾驶员操作的三大中队直升战斗机群,与伪装成顾问的八千名实战军队扑赴越南。北越最害怕的就是我们的常规轰炸,只要我们锁定老挝与柬埔寨为对象,越共将因失去后援而减慢侵略的速度。” 泰勒同时提醒肯尼迪说,美国人民与国会对越南的事务知道得越小,特殊任务就越容易成功。肯尼迪批准了泰勒的建议,大量的军队在顾问团的伪装下,源源涌向越南。 纸包不住火,有些新闻媒体开始怀疑,到底美军在越南干什么?到底有多少美军在那里?肯尼迪对这些疑问是不是装聋做哑,就是顾左右而言他,在被逼问得无处可躲时,除了否认美国介入越南麻烦外,还干脆下达总统行政命令,以国家安全为理由,严格禁止美国新闻媒体报道有关越南的消息。 越南的局面,并没有按照肯尼迪的意愿方向去发展,雪片似的急电,恰恰说明事与愿违。他决定善后,在1964年大选连任后,把美军全部撤出越南,但上天没有赋予他这个改变美国命运的机会,1963年11月22日,肯尼迪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Dallas, TX)遇刺身亡。 约翰逊接任后的第二天,通知他的顾问亨利·洛奇(Henry Lodge):“告诉西贡的将军们,林登·约翰逊的许诺绝对不会改变。”再下手令给国家安全顾问部:“美国要帮助南越对抗并战胜北越的阴谋挑衅。” 为了确保南越的安全,与制定更恰当的越南策略,约翰逊再派国防部长罗伯特·麦克纳马拉(Robert McNamara)到西贡,落实既定国策。麦克纳马拉返美后,大耍两面三刀手段,在公开场合,大赞军事政变后的南越,坚固稳定,牢不可破,但在给约翰逊的秘密报告中,却说出了他一直担忧的真相:“如果美国不立即采取更多更强大的军事行动,南越的灭亡,指日可待。” 美国参谋总长泰勒给约翰逊呈交了一份秘密报告说,越南是美国成为世界领袖的试金石,如果美国不能在亚洲取得胜利,那么,拉丁美洲与非洲将会是共产主义的天下,如果想在亚洲得到胜利,目前必须大量增兵南越,并把战场扩大至北越、老挝与柬埔寨。 1963年,在新闻媒体的追查下,美国在越南陷进泥泞的报告,不停地出现各种媒体上,自肯尼迪政府以来的全面否认越南有战事的谎言政策,无法持续下去。1964年,美国派驻南越的军人,已经超过十万之众。 约翰逊的如意算盘并没有打响,官运也和肯尼迪半斤八两,直到1968年3月31日,因受到反战示威的影响,毅然在电视上宣布不再接受民主党连任提名时,预期的北越惨败消息依然没有出现。 1964年8月2日,在北越海岸东京湾(Tonkin Gulf),一艘美国海军驱逐舰马多克斯号(USS Maddox),在执行侦察任务时,被北越的鱼雷艇袭击,两天后,马多克斯号与另一艘驱逐舰又被袭击,美国舆论哗然。 东京湾事件是一件历史疑案,尤其是第二次的袭击,至今未有定论。后来出土的国防部文件说,东京湾在1964年8月2日那天,没有任何的军事冲突,也没有任何的炮战发生。 故勿论是约翰逊自导自演的苦肉计,还是上帝赋予他的特殊恩典,毫无疑问的,东京湾事件是美国的一块遮羞布—-约翰逊借题大作文章,煽动舆论,再也不需要对着选民撒谎了,他在电视上宣称:“美国无意扩大战争,但必须采取行动来保护我们的武装力量。“并呼吁国会采取实际行动,“彰显美国支持自由与保护东南亚和平的决心。” 众议院于1964年8月7日,以416票同意0票反对通过提案,参议院于同日以88票同意2票反对通过议案,约翰逊如获至宝,于1964年8月10日将之签署成美国公共法律,是为《东京湾决议案(Gulf of Tonkin Resolution)》。 《东京湾决议案》主要的内容,是授权总统采取包括动用武力在内的必要手段,来确保东南亚的和平。自此以后,美国从偷偷摸摸介入越战,成为名正言顺地出兵越南。 1965年6月7日,美军驻越南总司令威廉·威斯特摩兰将军(William Westmoreland)上书,要求增兵四十四个陆军营共二十万人数的军队。1965年7月17日,约翰逊签批威斯特摩兰的要求,使越战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1969年,驻越美军人数,达到空前的九个师共五十四万三千人。 ≈≈≈≈≈≈≈≈≈≈≈≈≈≈≈≈≈≈≈≈≈≈≈≈≈≈≈≈≈≈≈≈≈≈≈≈≈≈≈≈≈≈≈≈≈≈≈≈≈≈≈≈≈≈≈≈≈≈≈≈≈≈≈≈≈≈≈≈≈≈≈ 1966年11月,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开始怀疑美国介入越战的真相与动机。他的顾问莫顿·霍尔珀林(Morton Halperin)提议,应该成立专人小组,研究越南真相,为美国政府提供一份正确的参考资料。麦克纳马拉批准了这个提议,并委任他负责研究工作,研究成果将以匿名的形式写成报告。 1967年6月17日,麦克纳马拉在没有通知约翰逊总统、国务卿戴维·拉斯克(David Rusk)与国家安全顾问沃特·罗斯托(Walt Rostow)的情况下,更特意避开官方历史学家,委任自己的亲信、助理国防部长约翰·麦克诺顿(John McNaughton),秘密成立越南研究专责小组(Vietnam Study Task Force),目标是“研究与撰写越南战争的百科全书”,希望能够找到美国政府该如何面对越陷越深的越战泥泞的良策。 简称为《五角大楼文件》或《越战研究》的主题是,“美国由二战至目前介入越南的历史(The history of United States involvement in Vietnam from World War II to the present)”,文件的原名是《美国对越南1945-68年间决策历史(History of United States Decision-making in Vietnam,1945-68)》,其目的是为当前与未来美国决策者提供一份重要而准确的内部参考资料。 麦克诺顿接受任务不到一个月,不幸空难死亡。麦克纳马拉再委任国防部顾问莱斯利·盖尔布(Leslie Gelb)继承《越战研究》作业。盖尔布组织了一个包括有一半人是现任军人在内的三十六人秘密班底开展研究。 1964年8月4日,埃尔斯伯格在好友霍尔珀林邀请下,开始在五角大楼工作,出任麦克诺顿的助理,负责分析与研究大量有关越战的机密文件,决定那些讯息需要呈报他的老板。 埃尔斯伯格实际参与了《越战研究》研究和写作,1967年圣诞节前,他独力完成了三百五十页关于肯尼迪政府在1961年介入越战状况的研究。 1968年春天开始,工作的本质使埃尔斯伯格全面接触机密文件与第一手材料,使他透彻地了解美国在越南进退维艰的困难局面,也开始怀疑美国在越战中的道德性与残暴性,在完成了《越战研究》后,他得出了这是一场没有正义的罪恶战争结论。 《越战研究》主要的资料来源,几乎全是五角大楼的档案室,不与外界联系之目的,就是避免曝光。1968年2月,麦克纳马拉因与约翰逊总统的越南政策越走越远,被逼辞职下台,去当世界银行总裁去了。 1969年1月15日,距离理查德·尼克松宣誓就任总统前五天,盖尔布将包括三千页历史与政策分析,四千页原始文件,共四十七卷,文长两百馀万字,封面印有“绝密机密敏感文件(Top Secret-Sensitive)”的报告,面呈新国防部长克拉克·克利福德(Clark Clifford)。 在国防部的文件中标有“绝密机密敏感文件”者,指的是控制流传或限阅的意思。报告总共印了十五份,分配如下:两份给蓝德公司(Rand Corp),两份给国家档案局(Department of National Archives),两份给国务院,一份给新任国防部长克利福德,一份给离职的前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七份保留在国防部机密室里。 1969年1月21日,国防部移交三十八卷的五角大楼文件予蓝德公司华盛顿办公室。1969年3月4日,埃尔斯伯格前后分两次,亲自把这批机密文件运返加州总部。 霍尔珀林后来出任美国民权同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总监,献身美国民权运动。他曾出任克林顿总统的国务院国策研究部主任(Director of Policy Planning),著有《无法无天之国:美国情报机关的罪行(The Lawless State:The Crimes of the U.S. Intelligence Agencies)》,曾使美国政府极度难堪。 沃恩克是毕业自耶鲁大学法学院的高才生,胸怀大至,但仕途坎坷,官运欠佳,郁郁不得至,仅在麦克纳马拉手下出任负责国际事务的助理副国防部长。 ≈≈≈≈≈≈≈≈≈≈≈≈≈≈≈≈≈≈≈≈≈≈≈≈≈≈≈≈≈≈≈≈≈≈≈≈≈≈≈≈≈≈≈≈≈≈≈≈≈≈≈≈≈≈≈≈≈≈≈≈≈≈≈≈≈≈≈≈≈≈≈ 埃尔斯伯格于1931年4月7日在芝加哥出生,他的父亲哈里(Harry Ellsberg)与母亲阿黛尔(Adele Charsky)是德国阿什肯纳兹族犹太人(Ashkenazi Jews),全家都是虔诚的科学派基督教徒,他生性孝顺, 依照母亲的心愿学习钢琴,希望成为舞台音乐家。 哈里在一次带着妻子和女儿出外旅游时,因驾驶时睡着而撞向路边阴沟墙壁上,阿黛尔死在现场,自此埃尔斯伯格不再碰钢琴。1952年,他在哈佛大学经济系毕业,转至剑桥大学进修,次年重返哈佛读书。1954年,进入海军陆战队服役,两年后退伍,返回哈佛继续学业,1962年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 离开哈佛后,埃尔斯伯格进入蓝德公司,从事核子战略研究。1965年8月,以国务院文职人员身份,派往越南,在爱德华·兰斯代尔将军(Edward Lansdale)麾下任职,增加了对越战的近距离考察与认识。 1967年返回美国,埃尔斯伯格再度返回蓝德公司,参与《越战研究》的工作。由于他有最高等级的忠诚与安全资格认证,成为仅有的可以全面接触《越战研究》机密文件人员之一。 1969年,在蓝德公司任职期间,开始参与美国民间反越战活动。初期的参与反越战活动只是情绪式的发泄,真正使埃尔斯伯格走向以实际的非暴力公民抗命行动来阻止越战的,是1969年8月28日在宾夕法尼亚州费城郊区的哈弗福德学院(Haverford College),聆听和平主义大将兰迪·凯勒(Randy Kehler)的反战讲演。 反战者同盟(War Resisters League)是1923年由一批反战人士在伦敦设立国际反战协会(War Resisters International)的美国分部,凯勒是反战者同盟的主将之一,因拒绝入营服役,被法庭判处两年监禁,在入狱前,依然四处讲演,鼓吹美国反战。他在哈弗福德学院讲演说: “上个月,戴维·哈里斯(David Harries)已经被捕入狱,我们的朋友亦逐一被捕入狱,我自己也要接着入狱,我非但不哀伤,而且觉得这是一件美丽的事情,我什至兴奋,因为我很快就可以在监狱中见到我的朋友们了。” 在听众站立起来报以如雷似的掌声中,站在印度圣雄甘地画像前的凯勒,继续冷静地说:“目前,我是三藩市反战者同盟唯一的男性成员,因为其余的全进监狱了,等到我入狱后,组织里将只有女性,不过这没有关系,我知道,我朋友们也知道,这是我面对监狱而毫无哀伤与恐惧的原因之一,我知道这里的每一个人,全世界各个角落的许多人,都会想你一样,把反战的崇高理念推动下去。” 埃尔斯伯格被凯勒的语言深深感动,他无力地坐在椅子上,如雷的掌声离他越来越远,他目睹许多人在哭,在流泪,他无法继续呆在现场,熘到洗手间,蹲在地板上抽泣,继而嚎啕大哭,长达一个多小时。 凯勒的讲演改变了埃尔斯伯格的一生,他太清楚越战的本质与秘密了,他决定要用所有的力量,来阻止美国这场不义的战争。 ≈≈≈≈≈≈≈≈≈≈≈≈≈≈≈≈≈≈≈≈≈≈≈≈≈≈≈≈≈≈≈≈≈≈≈≈≈≈≈≈≈≈≈≈≈≈≈≈≈≈≈≈≈≈≈≈≈≈≈≈≈≈≈≈≈≈≈≈≈≈≈ 1969年3月3日,埃尔斯伯格取道华盛顿兰德办公室,取了三十八卷中的八卷的《越战研究》,返回加州圣塔莫尼卡(Santa Monica, CA)总部。1968年8月28日,在费城听完凯勒的反战讲演后,再取道华盛顿,又在兰德办公室取得八卷《越战研究》,带反加州。这些原始秘密资料,使他越坚定知道地如何去爱美国:必须拆穿美国政客的谎言,必须制止这场罪恶的战争,更重要的是,美国人民有权知道越战的真相。 埃尔斯伯格在自传《秘密:越南与五角大楼文件回忆录(SECRET:A MEMOIR OF VIETNAM AND THE PENTAGON PAPERS)》序言中说: “1969年10月1日傍晚,我用公文包携带这一批机密文件,穿过安检台,走出加州圣塔莫尼卡兰德公司,我准备在晚上将之复印。这些七千页的文件,全是有关越战决策的档案,后来称之为五角大楼文件。其馀的文件储存在我办公室的保险柜里。我决定或是利用新闻媒体,或是利用国会听证的途径,将之公诸于世。我清楚地知道,这个行动,有可能使我自己在监狱中度过余生。 十一年来,从1964年中期,至1975年5月越战结束为止,我就像其馀的美国人一样,全神贯注我们介入越战的发展。在开始时,我发现那是个问题,继之是陷于困境,最后是一场政治灾难和道德犯罪。当我发现这些冲突是问题时,我试图帮助着去解决它,变成陷于困境时,我试图着在不伤害到其它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把我们自己解脱出来,当我看到这是一场罪恶与犯罪时,我去揭发它,反抗它,与尝试着立即结束它。“ 为了安全,埃尔斯伯格特意在深夜十一点半才离开兰德公司,带着机密文件直奔他反战好友安东尼·拉索(Anthony Russo)的公寓,夜深人静,两人加上埃尔斯伯格十三岁的儿子罗伯特(Robert Ellsberg),女友金伯利·罗森博格(Kimberly Rosenberg),好友、越南驻美国大使武文泰(Vu Van Thai),到拉索在广告公司任职的女友琳达·雷斯尼克(Linda Resnick)办公室,开始复印秘密文件,次日再把文件带返办公室锁进保险柜里。 1971年3月初,由于担心秘密文件被政府密探偷走,埃尔斯伯格与他妻子再复印了几份,分别藏在友人处,以防万一。 埃尔斯伯格对越南问题的权威性是毋庸置疑的。由于《越战研究》是一份绝密文件,按照惯例,由不同的机构与人物对不同的时段进行深入研究,这些机构与人物之间,互不认识,更无从沟通。助理国防部长盖尔布是整个《越战研究》实际负责人,埃尔斯伯格是仅有被特别授权揽阅全部完整宗卷文件的人选之一。这是埃尔斯伯格在1964年被邀请进入五角大楼工作的主要原因,也是1965年8月他亲赴越南实地秘密考察的真正原因。 1969年10月12日,埃尔斯伯格与数位兰德同仁,致函《华盛顿邮报》,声明反对美国当局的越南政策,与继续发表迷惑美国人民的不真实宣告。 1971年3月7日,《波士顿环球报》记者托马斯·奥列芬特(Thomas Oliphant)发表头版新闻说,只有三个人曾阅读过整份的五角大楼越战研究文件,埃尔斯伯格是其中之一,自此,埃尔斯伯格的名字,曝光在新闻媒体上,并首次确认五角大楼文件的确实存在,埃尔斯伯格开始进入美国治安当局的视野。 埃尔斯伯格认为由国会议员把五角大楼文件公诸于世,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办法。1969年10月,埃尔斯伯格将五角大楼文件面交联邦参议员威廉斯·富尔布赖特(William Fulbright)、乔治·麦戈文(George McGovern)、盖洛德·尼尔森(Gaylord Nelson)、查尔斯·马蒂亚斯(Charles Mathias)与联邦众议员皮特·麦克洛斯基(Pete McCloskey),但是没有任何的后续行动。 麦戈文正在宣布竞选总统,开始时答应在参议院公布,但在衡量风险后,改口说不愿介入这件极具争议性的麻烦。富尔布赖特顺水推舟,派立法助理诺维尔·琼斯(Norvil Jones)煽动说:提议把这些秘密文件,交予《纽约时报》发表,这个提议为埃尔斯伯格开辟了另外一条思路。 唯一的有关五角大楼文件的反应,是阿拉斯加州联邦参议员莫里斯·格维尔(Maurice Gravel)。埃尔斯伯格选中他的原因是他的反战形象,与国会议员拥有宪法特权“演讲或辩论条款保护(Speech or Debate Clause)”。 基于权力制衡与防止独裁原则,《美国宪法第1条第6款》规定:“国会两院的言论与辩论,不得在任何其它地方被质疑。”除了卖国、重罪与破环和平三种情况下,参众两院议员在议会期间,不得拘捕,其言论与辩论意见,不受任何法律约束与追究。是为“演讲或辩论条款保护”。 保护民选议员言论自由权利的法理,源自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British Bill of Rights)》,由《美国宪法》撰稿人之一、开国元勋、《独立宣言》签署人之一,乔治·华盛顿总统提名的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将之撰写进《美国宪法》。 最高法院是根据《美国宪法第3条》,于1789年在纽约市成立,乔治·华盛顿总统在八年任期内,提名了十一位大法官,这个纪录至今无人打破,华盛顿向参议院第一位提名的,就是威尔逊。 ≈≈≈≈≈≈≈≈≈≈≈≈≈≈≈≈≈≈≈≈≈≈≈≈≈≈≈≈≈≈≈≈≈≈≈≈≈≈≈≈≈≈≈≈≈≈≈≈≈≈≈≈≈≈≈≈≈≈≈≈≈≈≈≈≈≈≈≈≈≈≈ 为了全面地将五角大楼文件公诸于世,埃尔斯伯格主动联系美国ABC、NBC与CBS三大主要电视台,说愿意提供五角大楼文件,供电台播出,但三大电台惧怕冒营业执照被吊销的风险,全拒绝之。 《华盛顿邮报》助理编辑班·巴格迪基安(Ben Bagdkian)是埃尔斯伯格在蓝德公司的前同事,得知消息后,主动与埃尔斯伯格联系,说《华盛顿邮报》有兴趣刊出五角大楼文件。两人约好在波士顿剑桥一家小酒店见面和交货。 1971年6月16日,在翠德威旅馆(Treadway Inn)的房间里,埃尔斯伯格把两大箱的机密文件,交给了巴格迪基安。两大箱包括两份五角大楼文件,一份给《华盛顿邮报》,一份给阿拉斯加州联邦参议员格维尔。 箱子太涨了,为了防止破裂,需要一根绳子,埃尔斯伯格到旅馆前台,看看能否找到绳子,旅馆经理说:“绳子是没有,但有客人漏了根狗链子在这里,这么久了,大概不会来领取 ----。”于是乎,一根狗链子,绑好了震撼全世界的五角大楼文件,运回了华盛顿。 1971年6月17日,巴格迪基安到《华盛顿邮报》总编本杰明·布拉德利(Benjamin Bradlee)家里,汇报取得五角大楼文件的经过,布拉德利立即向发行人凯瑟琳·格雷厄姆(Katherine Graham)请求批准推出的提议,正在维吉尼亚州米德尔堡豪宅里开派对的格雷厄姆,不顾法律顾问的严重警告,立即同意之。 在《华盛顿邮报》总部,整个编辑部为获得了五角大楼文件而隬漫着兴奋的情绪,当总编辑布拉德利向大家宣布格雷厄姆不顾未来可能危机的批准消息时,全厅爆起了欢呼的掌声。 布拉德利是饮誉美国新闻界的元老级人物,除了在五角大楼文件事件中,表现出新闻人员的高度道德操守外,他是真正将尼克松总统赶出白宫的决定性人物,在他的坚定意至,和罗伯特·伍德沃德(Robert Woodward)与卡尔·伯恩斯顿(Carl Bernstein)两位年青记者的穷追猛打下,尼克松政权应声垮台。 2014年10月21日,在笔者撰写本文时,布拉德利病逝华府,享年九十三岁。 ≈≈≈≈≈≈≈≈≈≈≈≈≈≈≈≈≈≈≈≈≈≈≈≈≈≈≈≈≈≈≈≈≈≈≈≈≈≈≈≈≈≈≈≈≈≈≈≈≈≈≈≈≈≈≈≈≈≈≈≈≈≈≈≈≈≈≈≈≈≈≈ 巴格迪基安用公共电话通知了格维尔办公室。为了双方的人身安全,有着丰富反谍报经验的格维尔,选择在华盛顿市中心的五月花酒店(May Flower Hotel)正门口,时间是1971年6月26日午夜十二点为接货点,方法是两车靠拢,从自己的车窗递交到对方的车窗。 格维尔取得两大箱五角大楼文件后,知道那是两大箱的麻烦,不敢存放在家里,偷偷地带会参议院办公室,与自己的助理们,关起门来阅读与研究,恐怕走漏消息,雇佣了一位残废的退伍军人,全天候守在办公室里监管。 格维尔与助理们认为,最佳保护五角大楼文件的方法,不是锁在办公室的保险柜里,而是将之公之于世,列进参议院的官方记录中。 1971年6月29日,格维尔为五角大楼文件事件,在参议院召集公开听证会,由于时间仓促,不符议事程序,拒绝排期。格维尔运用自己的小组委员会议事资格,在公共大楼议事,他独自一人,站在讲台上,朗读五角大楼文件,长达三个小时。 天生就有结巴问题而导致诵读困难的格维尔,读到激愤处,横眉怒目,读到伤心处,哽咽失声,最后情绪失控,无法再诵读下去。虽然没有任何议员与听众参加,但是因为这是正式的官方听证会,因而整份四千一百页的五角大楼文件,被列进公开的国会纪录。 为了达到更佳效果,格维尔决定将之编辑成书,公开发行。在当时的大环境下,约谈了三十五家出版社,但都不愿意去淌这坛子的浑水,最后由非盈利机构北美基督教普遍主义唯一神教派协会(Unitarian Universalist Association of Congregations in North America)附属的灯塔出版社(Beacon Press)将之出版发行。 灯塔出版社总裁罗伯特·维西特(Robert West)是亨利·梭罗非暴力公民抗命论的信仰者,当总经理戈宾·斯迭尔(Gobin Stair)向他商量想把五角大楼文件出版时,他毫不犹疑地立时批准,是为四大部的《格维尔版五角大楼文件》。 笔者在旧书摊化了二十五元,买到了一整套的《格维尔版五角大楼文件》,翻阅之后,虽然时隔四十余年,依然震撼不已。笔者问店东:“这套书摆在这里多久了?”店东吹了吹封面上的灰尘,藐视地说:“记不住了,反正许多年了,还有谁在乎这些破烂事呢?”所谓的国家机密文件,沦落到在旧书摊上贱价出售都无人问津,可见侵犯民权者,终会被时代淘汰。 1971年8月,灯塔出版社宣布即将在10月出版《格维尔版五角大楼文件》,这个宣布立即为灯塔出版社带来灾难性的打击,拉开了长达两年半的司法缠诉与政治麻烦,几乎导致公司破产。 1971年9月,尼克松总统亲自致电维西特,“劝告”他没有必要招惹这些无边无际的政治麻烦。但维西特意至坚定,不为所动。为了阻止联邦调查局永无止境的骚扰,在格维尔的支持下,把联邦调查局告进了法院,取得临时的禁止令。 美国司法部雷声大,雨点小,始终不敢明目张胆的起诉灯塔出版社:为了出版一本他们不喜欢的书,而被在法庭上数落严重侵犯人民的宪法权利,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 维西特在1973年的公司年会上说:“我对我们国家的民主进程依然充满了信心。我们下定决心,不仅自己反抗政府越权,也鼓励所有的人起而反抗。在我们的宗教运动,我们的本性驱使,我们的民族传统,加上近来种种事实的经验中,我们已经在历史上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我们可以,也一定能够反抗与逆转这些历史上影响宪法自由的不祥趋势。” 美国政府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收拾泄密者:入状联邦大陪审团,要求起诉格维尔,美国司法部在法庭取得了传票(subpoena),命令格维尔的助理伦纳德·勒德贝格(Leonard Rodberg)前来交代,他在整件涉密案中扮演的角色。 格维尔入状联邦地区法院,以勒德贝格是参议员助理,应该受到与议员同等的“演讲或辩论条款保护”,要求撤销传票。联邦地区法院拒绝了格维尔的要求,联邦上诉法院认可了地区法院的裁决,格维尔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是为美国司法史上著名的《格维尔 诉 美国案(Gravel V United States)》。 最高法院在1972年4月19和20日,一连两天开庭听讯《格维尔 诉 美国案》,1972年6月29日,以5票同意4票反对的结论裁决:宪法赋予两院议员“演讲或辩论的条款”保护范围,除了与立法业务无关的情况之外,包括其助理在内。自此两院议员助理的工作言责,受到保护。 ≈≈≈≈≈≈≈≈≈≈≈≈≈≈≈≈≈≈≈≈≈≈≈≈≈≈≈≈≈≈≈≈≈≈≈≈≈≈≈≈≈≈≈≈≈≈≈≈≈≈≈≈≈≈≈≈≈≈≈≈≈≈≈≈≈≈≈≈≈≈≈ 1971年3月2日,新婚的埃尔斯伯格到《纽约时报》记者尼尔·希恩(Neil Sheehan)在首都华盛顿的家里,告诉他说,自己有全套的五角大楼文件,愿意免费提供给《纽约时报》发布与众。事关重大,无法立即达成共识。十天以后,再度见面,商谈细节,希恩说他会与他的上司商量,尽快回复。三个星期后,两人第三度见面,落实了《纽约时报》将会刊布的诺言。 1971年3月21日,在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广场的翠德威旅馆房间里,与希恩再次确认《纽约时报》将推出五角大楼机密文件后,埃尔斯伯格带领着希恩回到自己的小公寓,当面把一部分的文件交予他。希恩在波士顿复印文件后,返回华盛顿。 1971年3月28日,希恩在《纽约时报》书评栏,牛刀小试,写了一篇简短散文,说有些美国政府高级官员,可能因为隐瞒越战真相而被以战犯罪名起诉,一石激起千层浪,就此拉开了时代大戏的序幕。 1971年4月5日,希恩与《纽约时报》编辑杰拉尔德·高德(Gerald Gold)在华盛顿离开白宫仅五个街口的杰斐逊·希尔顿酒店(Jefferson Hilton Hotel)房间内,闭门研究与策划如何推出五角大楼文件。 《纽约时报》总编辑詹姆斯·赖斯顿(James Reston)在整个事件中,起来决定性的作用。一直为自己在报道古巴猪湾事件中的软弱态度负疚不已的赖斯顿,强硬地表示,如果《纽约时报》不敢发表的话,他将会在自己的《葡萄园公报(Vineyard Gazette)》推出。 《纽约时报》的法律顾问罗德与戴尔律师楼(Lord & Day)的律师们坚决反对,并警告说,这种行为属于“叛国刑事重罪”,如果《纽约时报》坚持要刊出的话,他们将立即解除服务合约,不再代表《纽约时报》。 《纽约时报》并没有被自己的律师吓住,组织了二十一人的工作班底,负责处理五角大楼文件,为了保密,赋予X工程(X Project)的代号。为了安全与避开治安探员的干扰,特在纽约希尔顿酒店(New York Hilton Hotel)11楼租下五间房间,作为X工程的编辑总部。由希恩、赫里克·史密斯(Herrick Smith)、埃德温·肯沃(Edwin Kenworthy)与福克斯·巴特菲尔德(Fox Butterfield)联手撰写。 1971年6月11日,《纽约时报》发行人亚瑟·苏兹贝格(Arthur Sulzberger)在离开纽约,前往伦敦度假前,批准了X工程的最后刊布计划。1971年6月12日,赖斯顿在他佛蒙特州山顶的住家里,用电话下令立即推出X工程。 1971年6月13日,《纽约时报》在头版用二十四号大字,以希恩的名字,“越南档案:美国三十年来介入越南事务的五角大楼研究”,14日和15日,相继推出第二和第三批五角大楼文件,立即轰动全球。 ≈≈≈≈≈≈≈≈≈≈≈≈≈≈≈≈≈≈≈≈≈≈≈≈≈≈≈≈≈≈≈≈≈≈≈≈≈≈≈≈≈≈≈≈≈≈≈≈≈≈≈≈≈≈≈≈≈≈≈≈≈≈≈≈≈≈≈≈≈≈≈ 《纽约时报》披露五角大楼机密文件事件,触怒了白宫的尼克松总统。1971年6月14日下午三时零九分,他在电话里对着白宫幕僚长哈里·霍尔德曼(Harry Haldeman)痛骂说:“《纽约时报》的尼尔·希恩是个杂种,多年来,他一直是个杂种,怎么在越南问题上,居然给他妈的搞到了这些文件!” 惯于粗言脏语骂人的尼克松总统得知后,怒不可竭,在亨利·基辛格(Henry Kissinger)的强力要求下,下令“不惜任何代价,立即制止《纽约时报》继续刊登危害国家的机密文件!” 1971年6月14日,司法部长约翰·米切尔(John Mitchell)先礼后兵,用电报给《纽约时报》发行人苏兹贝格发出最后通牒,声称如果不立即停止刊登并交回其余的五角大楼文件,美国政府将会以《间谍法案》刑事罪名起诉之。 同一天,《纽约时报》悍然拒绝米切尔的要求,并继续推出第二组五角大楼文件,次日再推出第三组五角大楼文件。 在《纽约时报》拒绝白宫的命令后,美国政府采取紧急法律行动,入禀纽约南区地区联邦法院,要求颁发预先制止令(prior restraint)。联邦法官默里·格法因(Murray Gurfein)下令,《纽约时报》暂停推出五角大楼文件,以便美国政府可以准备在1971年6月18日的法庭“停止与交回”机密文件案的法庭辩护。 由于案件敏感地涉及国家安全,法院采取闭门审判的形式,除了两造的律师、证人和两位《纽约时报》代表外,一律不准旁听。 《纽约时报》一面遵守法院命令,一面进行抗告法律行动,一场影响美国人民言论与出版权利的宪法大战,自此鸣锣开场。 《纽约时报》给法庭呈交一份五角大楼文件目录,但拒绝交回原件。1971年6月17日,格法因以“理由不足”的法理,拒绝美国政府要《纽约时报》交回所有秘密文件的要求。 刚利用预先制止令封锁了《纽约时报》继续刊登五角大楼文件,还未喘过气来,又发生了机密外泄事件:1971年6月18日,《华盛顿邮报》突然推出了十七份五角大楼文件。 1971年6月18日,后来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院长、时任助理司法部长的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致电《华盛顿邮报》总编布拉德利,说美国政府认为刊登五角大楼文件的行为,已经触犯了《间谍法案》,要求《华盛顿邮报》立即自动停止刊出,并交回剩馀的秘密文件,但被布拉德利现场坚定地拒绝。 美国政府当天入状华盛顿特区联邦法院,以“危害国家安全”的法理,要求颁发永久禁止令。美国政府在华盛顿特区的运气,并没有比纽约好,被联邦法官格哈德·格塞尔(Gerhard Gesell)现场就拒绝了,他甚至于连临时禁止令都不批准。格塞尔在裁决书上说: “没有任何一位地区法官会欢迎这种新闻检查案件。从《华盛顿邮报》刊出的资料来判断是否符合制止令的条件,更是加倍的困难。本庭发现文件上的机密标号,述说的却是数十年前的陈年旧事,两份主要的新闻大报同时刊出这些文件,没有证据显示这些文件会使到外交关系破裂,或导致武力攻击美国本土,或武力攻击盟国,或导致发生一场战争,仅是妥协军事计划的一部分,与妥协军事情报的一部分。 宪法第1条修正案严格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限制出版自由的法律,本庭发现事情并没有达到政府所述说立即危及到国家安全,必须立即颁发对出版物制止令的状况。政府的证据没有达到合理颁发制止令的要求,因而我拒绝颁发对出版物的制止令,我签署这份裁决令,以便美国政府向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在纽约联邦法庭上,《纽约时报》的律师亚历山大·比克尔(Alexander Bickel)对于把预先禁止令延长一天的裁决,提出严重抗议:《华盛顿邮报》刊登,而《纽约时报》则不可以,无论站在商业竞争或是报道权威的角度来看,都是极度不公平的,何况,《纽约时报》的读者,有权知道事情的真相和发展。 1971年6月19日,格法因法官作出裁决:拒绝美国政府永远禁止与交回文件的要求。美国政府立即向纽约第二巡回法院提出紧急上诉,欧文·考夫曼法官(Irving Kaufman)否决了格法因的裁决,下令《纽约时报》暂停推出其馀的五角大楼文件,允许美国政府有时间准备庭讯。 同一天,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下令,责成格塞尔重开庭讯,允许两造的律师辩护有关美国政府要求永久禁止与交回文件的法理,同时下令,在格塞尔的新裁决出炉前,《华盛顿邮报》不得继续推出其馀的五角大楼文件。 树欲静而风不息。1971年6月20日,《波士顿环球报(Boston Globe)》记者托马斯·奥列芬特(Thomas Oliphant)在取得总编辑托马斯·温希普(Thomas Winship)口头同意刊出五角大楼文件后,主动与埃尔斯伯格取得联系,商量推出事宜。 《波士顿环球报》在取得五角大楼文件后,在副总编马特·斯托林(Matt Storin)为主的写作班底努力下,仅用了六个小时的时间,就把第一部分的五角大楼文件刊出。 美国司法部立即作出反应,入状联邦法院,要求办发临时禁止令。联邦法院命令《波士顿环球报》交出五角大楼文件,但《波士顿环球报》却将文件,锁在洛根机场的公共储物柜里。 1971年6月23日,《芝加哥太阳时报(The Chicago Sun-Times)》有在头版刊出了部分的五角大楼文件。 1971年6月24日,又有五家报纸,同时在全国各地推出不同版本的五角大楼文件。使人惊讶的是,美国政府这次没有任何的法律行动,大概是明白了野草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道理,只好听天由命了。 在美国,政府禁止言论与出版自由,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在五角大楼文件事件中,美国政府就像八个瓶子七个盖,狼狈不堪的局面,在所难免。在言论与出版自由的宪法权利下,美国政府对新闻刊物是手忙脚乱,甚至是束手无策。 ≈≈≈≈≈≈≈≈≈≈≈≈≈≈≈≈≈≈≈≈≈≈≈≈≈≈≈≈≈≈≈≈≈≈≈≈≈≈≈≈≈≈≈≈≈≈≈≈≈≈≈≈≈≈≈≈≈≈≈≈≈≈≈≈≈≈≈≈≈≈≈ 当美国政府正纳闷是谁将这些国家机密泄露给新闻媒体时,曾任联邦检察官、刑事辩护律师、时任自由撰稿人、犹太人西德尼·锡安(Sidney Zion),突然出现在电台巴利·格雷夫斯节目(Barry Graves show)中,说五角大楼文件泄密者,就是埃尔斯伯格。 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时报周刊》与《华盛顿邮报》加以转载后,被这种有违职业道德行为出卖后的埃尔斯伯格,成为全国关注的风头人物。 1971年6月23日,埃尔斯伯格接受CBS电视台名记者沃尔特·克朗凯特(Walter Cronkite)采访,直言无忌自己在五角大楼文件事件中的脚色。同一天,《波士顿环球报(The Boston Globe)》与《圣路易斯邮报(St. Louis Post-Dispatch)》跟进,相继发表部分的五角大楼文件,所谓的国家机密,溃不成军。 1971年6月28日,中央情报局探员埃弗里特·亨特(Everette Hunt),以总统特别顾问的身份,用备忘录的方式,向尼克松总统提议:建立埃尔斯伯格的秘密档案,找出所有他的缺点,然后透过宣传,使之名誉扫地。这个建议,深合尼克松口味,视之为心腹,大加重用。也就是这种行为,埋下了尼克松政权覆亡的种子。 1971年12月29日,美国司法部追诉埃尔斯伯格另外十五项间谍、偷盗与阴谋刑事罪名,附带把拉索定为阴谋共犯(co-conspirators),起诉他十二项同等罪名,如果罪名成立,主谋埃尔斯伯格面临着一百一十五年的监禁刑期,从犯拉索面临着三十五年的监禁刑期。 拉索并没有接受司法部以合作换取减刑的条件,但他的前女友西奈因抵挡不住压力而妥协,向司法部的律师招认了拉索与埃尔斯伯格的关系。1971年6月25日,联邦裁判官琳达·塔索普洛斯(Lynda Tassopoulos)根据西奈的证词,签发了对埃尔斯伯格的拘捕令,埃尔斯伯格与妻子只好开始地下逃亡生涯。 联邦调查局发动了一场历史罕见的全球搜捕行动,甚至连法国巴黎都踏遍了,其实埃尔斯伯格与妻子那里也没去,就是躲在剑桥的五家不同的小酒店与朋友家里。 1971年6月28日早上十点,经过了两个礼拜的逃亡生涯后,埃尔斯伯格在律师查理·尼森(Charlie Nesson)陪同下,前往波士顿马萨诸塞州区联邦司法部办公室,向地区检查总长自首。在进入办公室前,特意打扮得衣装整齐的埃尔斯伯格,在法院的石阶前,向蜂拥而至的记者宣读了一份新闻稿: “1969年秋天,我自愿的把所谓的五角大楼文件,包括一份从来没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的美国谈判研究,送到了参议院外国关系委员会主席办公室,在这之前,只有包括我自己在内的仅有少数人阅读过这份文件。到了今年春天,—-在两次的军事侵略后—-又造成了数千美国人与数十万印度支那半岛人死亡。唯一使自己后悔的是我没有提前采取行动,把这段历史透过新闻媒体,告诉所有的美国人。我再次的澄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我现在把这件事办完了。 这些行动有力地驳斥了包括国防部处理文件的所谓秘密规矩。无论如何,作为一位负责任的公民,我无法再与政府合作,继续地向美国人民隐藏这些讯息。我的行动为为我自己带来危险,我已经准备好了面对所有的后果,这包括我自己个人与家人的严重后果,无论结局如何,我都与千千万万的美国人一样,为了服务国家,愿意付出这种危险的代价。对我来说,一直保持着希望与信任。希望的是这些事实真相能够使我们脱离战争。信任的是能够制止公仆停止撒谎,停止屠杀,停止美国人再在印度支那半岛死亡。” 埃尔斯伯格拒绝承认触犯《间谍法案》刑事罪,以五万元担保在外候审,开始了与美国政府的马拉松司法大战。 拉索于1936年10月14日在维吉尼亚州萨克福(Suffolk, VA)出生,于2008年8月6日病逝老家萨克福。在他七十一年的生命里,因帮助自己在前兰德公司同事埃尔斯伯格把五角大楼文件公诸于世而闻名。 1960年,拉索毕业于弗吉尼亚理工学院航空工程系,任职国家航空航天局太空舱研究部。1968年,赴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深造,取得航空工程系与公共事务双重硕士学位。毕业后在兰德公司工作,与埃尔斯伯格交好,最后因为知识分子的职责舆信念,成为他的“阴谋共犯”。 埃尔斯伯格与拉索两人因采用非暴力公民抗命手段去结束不义的越战而流芳万世,连审判五角大楼文件案件的美国地区法官威廉·伯恩(William Byrne),亦因在法庭上伸张了正义而留名千古。 1971年8月14日,联邦大陪审团票传拉索出庭作证,但拉索引用《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不得自我入罪保护权利,拒绝发言。1971年8月16日,美国司法部采用一贯手法,颁发拉索刑事豁免权,换取他已污点证人身份,出庭指证埃尔斯伯格的“罪行”,但被拉索严辞拒绝,联邦法庭以藐视法庭的罪行,判他入狱六个星期,但依然无法改变他不合作的坚定意至。 ≈≈≈≈≈≈≈≈≈≈≈≈≈≈≈≈≈≈≈≈≈≈≈≈≈≈≈≈≈≈≈≈≈≈≈≈≈≈≈≈≈≈≈≈≈≈≈≈≈≈≈≈≈≈≈≈≈≈≈≈≈≈≈≈≈≈≈≈≈≈≈ 语云:无风不起浪,事出必有因,也没有不透风的墙。 伯恩于1930年9月3日在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出生,1953年南加州大学毕业,1956年在南加州法学院取得法律学士学位,1958年至1960年,出任南加州中区助理司法部长,1967年,伯恩被林登·约翰逊总统提名为南加州中区司法部长,1971年4月21日,尼克松总统提名他出任南加州中区地区法院法官,1971年5月20日,参议院通过他提名,同日颁发联邦法官任命书;1994年至1998年,伯恩出任南加州中区地区法院院长;1998年2月28日,因符合法官退休条例,以全额薪金退休。2006年1月14日,病逝加州洛杉矶,享年七十六岁。 当埃尔斯伯格的案件落在伯恩手里时,白宫大喜,认为凭着尼克松的提名知遇之情,应该是“自己人,好说话”,但是事实却朝着白宫意愿相反方向发展:1973年4月26日,在华盛顿联邦法庭水门事件上,政府检察官透露:白宫非法派人至埃尔斯伯格的心理医生菲尔丁办公室,入室盗窃有关埃尔斯伯格的档案。 埃尔斯伯格的律师尼森立即在法庭上提出抗议动议,认为案件为政治报复。新闻见报,白宫立即采取减轻杀伤力的措施:将总统法律顾问迪安革职,强迫埃利希曼与霍尔德曼辞职。迪安因被炒鱿鱼而与尼克松翻脸成仇,在国会与法庭勐爆水门事件内幕,加速了尼克松政权的崩溃。 1973年4月26日,伯恩接到在水门事件的法庭通报文件说,亨特与里迪曾在白宫的命令下,非法夜闯埃尔斯伯格的心理医生菲尔丁办公室,入室盗窃有关埃尔斯伯格的病历资料。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973年4月30日,伯恩突然在法庭上宣布了一个像政治炸弹一般的消息:最近白宫委派总统顾问埃利希曼代表尼克松,与他两度接触,以联邦调查局局长职位为条件,“只要在埃尔斯伯格的案件上帮个小忙”,进行非法的政治干涉司法关说。 1973年5月9日,华盛顿水门事件中又爆出惊人黑暗内幕:联邦调查局探员曾非法监听与录音埃尔斯伯格与霍尔珀林的电话谈话! 这些一系列的非法勾当,在埃尔斯伯格大审中,爆出了惊人的杀伤力:伯恩在1973年5月11日,突然宣布案件不是无效审判(mistrial),而是撤销(dismissed)埃尔斯伯格拉索两人所有的刑事指控。伯恩在法庭上解释他作出这个决定的法理说: “由4月26日开始,美国政府人员非同寻常地披露了一系列关于本案被告的行为,更多陆续出来的讯息制造了比答案更多的疑问。披露出来的讯息说明了美国政府对被告进行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非法行为。被告被起诉后,政府对被告的调查应该勉强地约束。白宫官员成立了一个特别小组调查本案的一位被告。我们从模煳的认知中得知那个特别小组对本案所干的事情,使人焦虑。 政府的不断调查的本案毫无益处,每一天的流逝只能使陪审团空空等待。另外,秘密的政府非法调查并没有为本案提供任何帮助,而对法院要求的恰当文件,回应不是销毁,就是失踪。为期待案件的完整性,但对被告的起诉增加了严重的实际性和合法性,无论如何,政府的行为把陪审团置于不可能得客观公正结论的状态中,我的结论是,如果仅是宣布审判无效,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我相信被告没有必要冒此风险,因为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他们有可能再次被送上由不同陪审团组成的审判庭。 这种情况下的全部案情,我简单地描述就是对正义的冒犯,种种的怪诞事件,无药可救地影响了这宗案件的检控业务。就本案目前的状况,在为看来,为了确保正当的法定诉讼程序与司法正义,唯一的可能纠正手段是批准被告律师提出撤销控罪和解散陪审团的动议。我现在下达撤销所有控罪与解散陪审团的命令,案件一应撤销,立即生效。” 伯恩语毕,整个座无虚设的法院旁听席上,响起了如雷般的掌声与欢呼,埃尔斯伯格恢复了自由。 ≈≈≈≈≈≈≈≈≈≈≈≈≈≈≈≈≈≈≈≈≈≈≈≈≈≈≈≈≈≈≈≈≈≈≈≈≈≈≈≈≈≈≈≈≈≈≈≈≈≈≈≈≈≈≈≈≈≈≈≈≈≈≈≈≈≈≈≈≈≈≈ 无效审判并没有阻挡检察官重新组织新陪审团开庭的权利,但在《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禁止一罪两罚的保护下,撤销审判意味着全案的彻底结束。 无效审判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两造的律师、陪审团均有权要求法庭宣布案件为无效审判。美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可以重新审判被宣布的无效审判案件,只要是宣布之前经过了被告的同意,重新开庭的案件不算是违反《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一罪两罚”原则。没有经过被告同意,或有被告的抗议而宣布的无效审判,不得重新开庭审讯。违反被告意愿的无效审判,被告在十五天之内向法庭提出动议的话,自动重新排期开庭。 禁止一罪两罚已经是文明国家的普世价值与司法伦理。美国、加拿大与墨西哥采用不得一罪两罚司法惯例,全球有七十二个国家签署的《国际公民权与政治权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14条第7款规定:“无论根据各国法庭审判的结论是定罪或无罪,没有人允许为同一罪行接受两次的审判或惩罚。” 悬而不决的陪审团、非法取证、酷刑逼供、政治干预等,是法官宣布无效审判的普遍理由。在大部分情形下,无效审判意味着案件的结束。 尼克松在白宫听到埃尔斯伯格所有的指控全部撤销审判时,勃然大怒,破口骂道:“这个狗娘养的居然变成了他妈的护宪英雄了!” ≈≈≈≈≈≈≈≈≈≈≈≈≈≈≈≈≈≈≈≈≈≈≈≈≈≈≈≈≈≈≈≈≈≈≈≈≈≈≈≈≈≈≈≈≈≈≈≈≈≈≈≈≈≈≈≈≈≈≈≈≈≈≈≈≈≈≈≈≈≈≈ 1968年1月31日至2月7日间,越共在南越发动对美国军事机构的袭击,是为著名的“新春攻势”。 1968年3月31日,林登·约翰逊总统宣布下令对北越进行大规模轰炸后,全国震惊,在声势浩大的反越战民权运动冲击下,他被逼宣布不再竞选连任,造成理查德·尼克松借势而起,号称“我有秘密计划立即有尊严地结束越战”,广受欢迎,在五十个州中,拿下了四十九个州,顺利入主白宫。 1968年12月25日,埃尔斯伯格与总统当选人尼克松的未来国家安全顾问基辛格,在纽约皮埃尔酒店(New York Hotel Pierre),闭门深谈四天,向他提出越南政策的几个选择,深受基辛格赏识,两人保持友好关系达两年之久。1970年8月,两人在加州圣克利门蒂(San Clemente, CA)再度见面,埃尔斯伯格力促基辛格阅读五角大楼文件,作为处理越战的参考。 1970年9月,基辛格邀请埃尔斯伯格为自己的政治顾问,共同为尼克松政府工作,但被埃尔斯伯格拒绝。1971年1月,在波士顿麻省理工学院举行的越战讨论会议上,埃尔斯伯格公开抨击基辛格的越战伤亡报告不实,两人开始交恶。 任何的友谊在现实政治利益面前,皆显得苍白和滑稽,当基辛格发现埃尔斯伯格是五角大楼文件曝料人时,即翻脸咒骂他是“美国最危险的家伙”。 得道多助,仁者无敌。这个普世价值在五角大楼文件的司法案件中,得到了最佳的证明。埃尔斯伯格与拉索两人,在联邦法庭上毫发未损的全身而退,不仅是两人的运气好,亦是尼克松政府的厄运所致。 ≈≈≈≈≈≈≈≈≈≈≈≈≈≈≈≈≈≈≈≈≈≈≈≈≈≈≈≈≈≈≈≈≈≈≈≈≈≈≈≈≈≈≈≈≈≈≈≈≈≈≈≈≈≈≈≈≈≈≈≈≈≈≈≈≈≈≈≈≈≈≈ 尼克松总统的厄运与倒台,是由五角大楼文件开始的。尼克松是政客,不是政治家,他的疑神疑鬼个性与惯于使用阴谋估计伎俩,注定了他人生的败局。从一个小故事里,就可看出尼克松的另一面奸诈个性。 白宫拥有一艘游轮,长期停泊在距离白宫不远处的波托马克河(Potomac River)岸,主要是为美国总统家人享用。尼克松经常在周末,邀请朋友们赴轮饮宴,交际应酬。 尼克松就像大多数的美国人一样,喜欢喝红酒,他尤其是喜欢喝高级的红酒。每当宴会时,他暗中吩咐服务员,用白餐巾把红酒裹起来,使客人看不见是什么牌子,上酒时,数瓶齐出,给客人喝的,是便宜的普通红酒,而倒在自己酒杯中的,则是价格非凡的上等红酒。如果不是被《华盛顿邮报》记者揭发出来,偷偷暗笑的尼克松,恐怕会把这个吝惜的秘密带进棺材。 五角大楼文件事件爆发后,尼克松总统对埃尔斯伯格恨之入骨,极欲除之而后快,最少也要把他的声誉搞臭。在处理这件事上,律师出身的尼克松犯了任何法治社会都绝对不允许出现的错误。错误是要付出代价的,尼克松付出的代价是惊人的:他亲手埋下了导致丢掉总统宝座恶果的种子。 1971年7月24日,尼克松亲自委任亲信埃吉尔·克罗赫(Egil Krogh),与基辛格的贴身顾问戴维·扬格(David Young)两人,出任总统特别调查小组(President’s Special Investigation Unit)正副主任,是为恶名昭彰的白宫管道工(White House Plumbers)。 偷偷摸摸的白宫管道工主要成员有亚历山大·巴特菲尔德(Alexander Butterfield)、查尔斯·柯尔逊(Charles Colson)、约翰·埃利希曼(John Ehrlichman)、约翰·迪安(John Dean )、哈利·霍尔德曼(Harry Haldeman)、埃弗里特·亨特、乔治·里迪(Gordon Liddy)与戈登·斯特罗恩(Gordon Strachan)。 出身自联邦调查局的里迪是典型的共和党铁杆支持者,被判入狱的记录导致他的律师执照被永久吊销,风云际会,因祸得福,使他成为全国闻名的名利双收电台节目名人。在水门事件三十周年时,他接受采访,被问及是否对当年涉及水门事件有所后悔时,他大声地回答说:“是有所后悔的,我后悔当时没有把事情办好!” 白宫管道工成立后的第一个任务,就是要搜集埃尔斯伯格的黑材料。联邦调查局为白宫提供了一份有关埃尔斯伯格亲朋戚友的名单,其中有洛杉矶心理医生刘易斯·菲尔丁(Lewis Fielding)的名字,经过初步确认,菲尔丁和埃尔斯伯格是医生与病人的关系。这个发现使白宫管道工极度的兴奋:如果能够证明埃尔斯伯格是个神经病的话,事情就好办了。1971年7月,联邦调查局私下要求菲尔丁提供有关埃尔斯伯格的病历资料,但被严辞拒绝。 1971年8月5日,在白宫行政大楼地库第16号房间里,白宫第12任总统首席法律顾问埃利希曼批准了所谓的亨特里迪第1号特殊工程(HuntLiddy Special Project No.1)—-夜闯菲尔丁办公室,查阅埃尔斯伯格的医疗记录。 1971年9月3日凌晨四点,在加州洛杉矶比佛利山庄菲尔丁办公室外,亨特与里迪在门外把风,中央情报局特务欧亨尼奥·马丁内兹(Eugenio Martinez)、费里佩·德迭戈(Felipe de Diego)与伯纳德·巴克(Bernard Barker)动手,把窗户撬开,五人前后进内,翻查档案。 其实,埃尔斯伯格为了疏减精神压力,只访问过菲尔丁医生一次,病历表上,除了他的通讯地址外,并没有任何的“神经病”资料,而且只有一张纸,由于大意,把这份资料散落在地上,结果什么也没有得到,空手而回。亨特与里迪返回白宫后,向埃利希曼提议,干脆直接到菲尔丁家里再找,但由于风险太大,拒绝了两人的建议。 白宫管道工像一批黑社会,用非法手段到处作案,他们查清了肯尼迪政府对刺杀越南总统吴庭艳的细节,查清了爱德华·肯尼迪(Edward Kenndy)在马萨诸塞州查帕奎迪克岛(Chappequiddick Island, MA),淹死女助理玛丽·科佩奇尼(Mary Kopechne)的内幕等,但在宝石行动(Operation Gemstone)中,不仅失手,最后导致尼克松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辞职的在任总统。 白宫管道工在菲尔丁案件上,办得干净利落,不留痕迹,但是上得山多终遇虎,这批无法无天的同一批人马,终于在1972年6月17日凌晨二时三十分,夜闯华盛顿水门大厦民主党总部修理失灵预早安装窃听器时,失手被捕,五个被捕的“小偷”中,有两个人的名字是马丁内兹与巴克—他们曾是夜闯菲尔丁办公室的白宫管道工成员。 ≈≈≈≈≈≈≈≈≈≈≈≈≈≈≈≈≈≈≈≈≈≈≈≈≈≈≈≈≈≈≈≈≈≈≈≈≈≈≈≈≈≈≈≈≈≈≈≈≈≈≈≈≈≈≈≈≈≈≈≈≈≈≈≈≈≈≈≈≈≈≈ 在尼克松诸多丑闻中,最为突出的是尼克松敌人名单(Nixon’s Enemies List),在二十位主要敌人的名单上,霍尔珀林排名第八。 尼克松敌人名单是通称,全名为尼克松主要政治对手名单(Master list of Nixon political opponents),由被白宫幕僚长霍尔德曼美誉为尼克松刀斧手(hit man)的柯尔逊与乔治比尔(George Bell)合编而成。 一位美国作家评论柯尔逊为魔鬼政权里的天才魔鬼(evil genius of evil administration),真乃入木三分之论。1974年6月24日,柯尔逊被格塞尔法官判处入狱一至三年,到阿拉巴马州麦克斯韦惩教设施所(Maxwell Correctional Facility)服刑,是为水门事件中第一位被判刑入狱的尼克松亲信。 柯尔逊在监狱中看到了囚犯们的精神空虚,造成了许多严重的问题,不但自己皈依基督,还在坐牢三个月后,因儿子与家庭问题被提前假释出狱,自此看破红尘,无意仕途,不再过问政治上的江湖恩怨,全力以赴的改良美国的狱政,影响所及,最后改变了数十个国家的监狱制度。如此成就,不愧为天才魔鬼。 霍尔珀林是一位美国民间学者,曾出任约翰逊、尼克松与克林顿政府的国家安全委员会(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成员。当他知道了联邦调查局对自己的非法录音后,立即采取法律行动,在联邦地区法庭起诉包括尼克松在内的十名政府官员。 非法录音是违反宪法权利的刑事行为,在任总统没有司法豁免权。在初审庭上,法官排除了六位政府官员的责任,仅剩下美国总统尼克松、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基辛格、司法部长米切尔与白宫幕僚长霍尔德曼四名被告,是为美国司法史上著名的《霍尔珀林 诉 尼克松、基辛格、米切尔与霍尔德曼案(Morton Halperin V Richard NixonHenry KissingerJohn MitchellHarry Haldeman)》案例。 基于违反原告的《美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隐私保护权利,联邦地区法庭裁决被告罪名成立,同时考虑犯罪动机是基于政治行为,裁决被告支付一元的象征性赔偿(nominal damages) 《霍尔珀林 诉 尼克松、基辛格、米切尔与霍尔德曼案》的重头戏是在联邦巡回上诉法庭。联邦地区法庭的裁决不被两造领情与接受,双方同时上诉。霍尔珀林认为自己被联邦调查局非法监听二十一个月而只得一块钱,有失公平,被告则觉得如果不上诉,就是间接承认犯罪,而一个犯罪的政府,无法被文明社会所接受,政治后果严重。 上诉案于1979年2月9日在华盛顿首都巡回联邦上诉法院听证。由院长詹姆斯·赖特(James Wright)、斯波茨伍德·罗宾逊(Spottswood Robinson)与格哈德·格塞尔(Gerhard Gesell)主持庭讯。 坐堂的三位联邦法官,全是当代司法界的民权护法风云人物。 ≈≈≈≈≈≈≈≈≈≈≈≈≈≈≈≈≈≈≈≈≈≈≈≈≈≈≈≈≈≈≈≈≈≈≈≈≈≈≈≈≈≈≈≈≈≈≈≈≈≈≈≈≈≈≈≈≈≈≈≈≈≈≈≈≈≈≈≈≈≈≈ 1936年,赖特在半工半读的情况下,取得洛约拉大学新奥尔良法学院(Loyola University New Orleans College of Law)学位,1945年至1949年,历任路易斯安那州东区助理检察官、总检察官,这段时间,赖特有点像小说里的独行侠,力抗使美国蒙羞的种族歧视政策。 1962年,肯尼迪总统提名他出任华盛顿首都巡回联邦上诉法院法官,1978年至1981年退休为止,他出任华盛顿首都巡回联邦上诉法院院长。 1954年,最高法院在《布朗 诉 教委会案》裁决在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为违反《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原则,必须立即废除后,整个美国南方十一州,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状聋做哑,拒绝执行,什至公开反抗。赖特在路易斯安那州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的《布朗 诉 教委会案》裁决命令,导致他与家人到处被当地白人排挤、仇视与隔离。 ≈≈≈≈≈≈≈≈≈≈≈≈≈≈≈≈≈≈≈≈≈≈≈≈≈≈≈≈≈≈≈≈≈≈≈≈≈≈≈≈≈≈≈≈≈≈≈≈≈≈≈≈≈≈≈≈≈≈≈≈≈≈≈≈≈≈≈≈≈≈≈ 罗宾逊是维吉尼亚州早期的民权律师,他本身的奋斗事迹,就是一篇可歌可泣的雄壮民权史诗,在《布朗 诉 教委会案》中,他是第一位站在九位白人大法官目前雄辩的黑人民权律师,也是第一位被提名出任华盛顿首都巡回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非洲裔美国人。 ≈≈≈≈≈≈≈≈≈≈≈≈≈≈≈≈≈≈≈≈≈≈≈≈≈≈≈≈≈≈≈≈≈≈≈≈≈≈≈≈≈≈≈≈≈≈≈≈≈≈≈≈≈≈≈≈≈≈≈≈≈≈≈≈≈≈≈≈≈≈≈ 研究水门丑闻大审者,大概没有人不对格塞尔法官肖然起敬,素有 “水门七恶克星”的雅号。在被特别检察官送上被告席上的七位尼克松亲信中,米切尔、霍尔德曼、埃利希曼、柯尔逊与戈登·斯特罗恩(Gordon Strachan)五人在格塞尔的威严下,或俯首认罪,或被判有罪。 水门七恶的另外两人,助理司法部长罗伯特·玛狄恩(Robert Mardian)和尼克松总统竞选连任委员会顾问肯尼思·帕金森(Kenneth Parkinson)则无罪释放。 尼克松等人的上诉案件落在这三位铁面无私的法官手里,任何人都不会看好。案件在1979年2月9日开庭听证,与1979年7月12日作出裁决。由院长赖特撰写的裁决书指出两大原则:第一,维持原判,但在特殊情形下的一元象征性赔偿裁决,不得作为日后同样性质案件的判例。第二,白宫或司法部在进行窃听嫌疑人前,必须向法院取得允许证。 裁决书指出了整件案件的法理是: “本案是政府为了国家安全,在牵涉到个人权利的情况下,采取断然的监视行动来保护国家机密。我们必须小心考虑到,我们的决定是否影响国家保护重大利益的能力。相等地,就像最高法院所提示一样,如果政府在国家安全的名义下,可以破坏宪法赋予的权利的话,那是太讽刺了。缔造宪法的先贤赋予人民反对政府的权利,这种不被打扰的保证是文明人民最广泛的权利之一。为了保证这种权利,政府对任何个人隐私的无理入侵,勿论是在什么明目下,都将视为违反《美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权利的行为。 《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就是保证不被任意胡为与被不合理的窃听权利的奠基石。这种监听行为侵害了宪法保证公民的自由隐私谈话权利,变质成了不可避免的公开讲演,完全是一些无法容忍的行为。这不像暴力撞破原告的家门,翻箱倒柜地在抽屉里寻找,那会变成了对原告的基本犯罪动机,但这是对原告个人安全、个人自由与个人财产的侵略。缺少了对每一位公民的追求自己的意见与愿望的警惕性保护,就是我们对由尊严与个人组成的社会的背叛。 本案突显的问题是当行政部门在保护全国的名义下压服了宪法权利。不幸的是,含煳不清的‘国家安全’固有说辞禁不起严格的分析。本庭同意这种泄密并没有危害到国家存亡。我们相信,除非国家出现直接和严重的危险,行政特权才可以使用。没有这种紧急情况,宪法并不允许行政特权的任意滥权使用。假借国家安全名义来危险地借取我们宪法权利,是一种威胁我们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行为。“ 美国政府在最高法院又一次碰到了挫败。1972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以7票同意2票反对裁决,拒绝为美国政府就《霍尔珀林 诉 尼克松、基辛格、米切尔与霍尔德曼案》上诉案开庭,自此全案结束。 一系列的五角大楼文件事件冲击与司法大战,产生了实际性的政治效果,1973年5月10日,众议院通过议案,切断所有美国在印度支那的战争经费。1973年8月15日,美国在印度支那的滥轰滥炸军事行为被逼无限期停止。 ≈≈≈≈≈≈≈≈≈≈≈≈≈≈≈≈≈≈≈≈≈≈≈≈≈≈≈≈≈≈≈≈≈≈≈≈≈≈≈≈≈≈≈≈≈≈≈≈≈≈≈≈≈≈≈≈≈≈≈≈≈≈≈≈≈≈≈≈≈≈≈ 1971年6月26日,《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在最高法院开庭听证,主要的辩论焦点是:联邦法院对出版物所颁布的临时预先制止令,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出版自由权利。此案在联邦法院中,已经败象毕露,勉强挤进了最高法院,依然是毫无起色。 1971年6月26日,最高法院院长沃仑·伯格与雨果·布莱克、威廉·道格拉斯、拜伦·怀特、约翰·哈伦、威廉·布雷南、瑟谷德·马歇尔、波特·斯图尔特和哈罗德·布莱克门(Harold Blackmun)八位常务大法官坐堂听证。 尼克松政府派出副司法部长埃尔温·格里斯沃尔德(Erwin Griswold)出庭辩护。格里斯沃尔德曾任哈佛法学院院长长达二十一年之久,精于税务法,是约翰逊与尼克松两任政府的副司法部长。他著的《蓝皮书(The Bluebook)》是绝大部分美国法学院学生的必读参考书之一。 格里斯沃尔德德高望重,誉满天下。他曾长期从事民权司法业务,当瑟谷德·马歇尔在最高法院辩论《布朗 诉 教委会案》时,他曾拔刀相助,以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的身份,提供支持意见。 长期出任美国民权委员会(Commission on Civil Rights)的背景,使他在《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的辩论有气无力,大为失色,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威力,因为在他的内心深处,并不认可尼克松政府在此案中的态度,但是身在其位,职责关系,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忠于职责而已。 格里斯沃尔德用了四分之一的时间来抱怨他没有充分的时间做准备,也没有机会阅读两百五十万字的五角大楼文件。 格里斯沃尔德强辩说: “本案引发出来的,不仅是过去两个星期来大家热烈讨论的出版与言论自由宪法权利,但同时也引发在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权利下,政府的基本平等权力,和政府有有效行使该权力的重要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在三权分立体系下,宪法赋予总统为行政首长与三军统帅的特权,如何得以有效运作。如果我们从法院从未对出版物颁发过预先制止令,自然会得出不应该在本案开先例的结论,我的建议是,没有必要在本案中得出结论,宪法中没有这种规矩,也从来不曾有关类似的规矩。本案牵涉到版权权利的议题,包括《纽约时报》自己在内,《纽约时报》认为自己拥有这些机密文件的版权,当别家报纸也开始推出五角大楼文件机密文件时,它认为侵犯了自己的版权,于是到法院提起控诉,问题是这些文件,本来就是属于美国政府的财产。” 就宪法权利的法理上,格里斯沃尔德认为在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政府拥有制止出版物的权利,“我认为,不仅仅是本案适用,宪法没有而且从来就没有存在这种宪政。” 格里斯沃尔德批判《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说:“在我看来,即使我有些怀疑,我们有一系列的有关可以信赖的公平法律条文,且不论它们的动机是什么,正当的法理是什么,对于这些材料,他们明知没有拥有权,但还是意识地、故意地去糟蹋这些信赖。” 格里斯沃尔德主要的法理是:这些文件,包括版权在内,全部是属于美国政府的财产,他引用美国名作家欧内斯特·海明威(Ernest Hemingway)的版权案例说: “在不清楚的情况下,这些被新闻媒体和《纽约时报》持续发表的文件,或许是偷盗来的,或许是花钱向政府秘书买来的,如果海明威尚在的话,我一点也不会怀疑,他也会入状法院,要求停止侵犯他版权的刊出。就在今天早上,我从新闻中得知,《纽约时报》到法院控告《每日新闻(Newsday)》,说《每日新闻》转载了他们即将出版的约翰逊回忆录摘要。可见版权是不可侵犯的。” 在如何定位五角大楼文件机密文件的立场上,格里斯沃尔德被几位大法官凌厉的观点弄得狼狈不堪,几乎到了语无伦次的地步。 怀特质问他说:“副部长先生,美国是不是另外准备在得到本庭的禁止令后,即另外要求把那些五角大楼文件机密文件要回来?” 格里斯沃尔德居然说:“在这个法庭的目前为止,并没有介入这个议题。” 怀特可以强调地再问:“难道不是吗?” 格里斯沃尔德坚定地回答说:“不是的。” 格里斯沃尔德口是心非答案,把自己位置在一个非常不利的立场上。果然,布雷南突然在黑高椅子说冷冷地问:“不是?但这不就是美国政府施加压力的目的吗?难道美国政府不是企图想《纽约时报》和《华盛顿时报》把这些材料交出来的吗?” 格里斯沃尔德被挑战得无法自圆其说,只得尴尬地改口说:“我可以确定美国政府是想要回来的。” 布雷南得理不饶人,进一步紧逼说:“这个答案不是我要问的问题,我的问题是美国政府有没有这种企图?” 格里斯沃尔德被质问得已经开始前言不搭后语:“到目前为止,美国政府并没有要求法庭下令把材料要回来的企图。” 怀特紧跟着追问说:“是吗?我想那是采取法律诉讼的部分原因,部分的原因就是想要这些材料回来,不是吗?。” 格里斯沃尔德言辞颠倒,显然有点恼火,大声地回答道:“我相信以前是这样子的,但那不是我们上诉的理由,在上诉状里也没有提出来,这有什么不对的吗?” 马歇尔改了议题:“副部长先生,在过去的四十五天研究里,美国政府的行动,是根据本庭的裁决结果?还是不管怎样,依然照干不误?” 格里斯沃尔德回答说:“大法官先生,我会催促美国政府在无论如何的结论下,依然照干不误。当然,如果法庭不允许禁止令的话,那就困扰得多了。但会在事后的检讨会上说,就算是这样,我们依然该干就干。” 马歇尔问:“啊!如果本庭的结论是相反的话,那些研究有用吗?” 格里斯沃尔德回答说:“那些研究是有用的。我会全力以赴地使那些研究有用,我也全力支持美国政府持同一态度。” 马歇尔问:“阁下的意思是否说,即使没有这件案子或法庭裁决,美国政府就有权决定那些材料才可以出版?” “是的,除了那是个庞大大运作外。”格里斯沃尔德解释说:“在我记忆所及,毫无疑问,这些材料可使美国政府从容地解决那些复杂的问题。” 马歇尔说出了他问题的焦点:“但是,假如本庭的裁决是否定美国政府的依然照干不误,是不是就是如此?” 面对着马歇尔的不友善的盘问,格里斯沃尔德无奈地说:“假如法庭的裁决是反对我们的话,那么,那些材料就成为一些没有实用性的东西,在报纸出版后。美国政府只好将之解密,成为学术研究的议题。” 伯格院长半取笑格里斯沃尔德说:“看来你的解密工作,是由我们来替你干的了,不是吗?” 格里斯沃尔德幽默地回答说:“法庭的负面裁决就是在解密这些材料。” 怀特接起了这个话题:“副部长先生,我有点不明白。你在这里的法理,显然是说在联邦或巡回法庭的临时禁止令,可以与一般的刑事程序不同,或报纸刊出机密文件,也可不与普通刑事案件腺体并论?” “事情的确是这样子的。”格里斯沃尔德解释说:“只凭表面的问题来研究,我认为要求任何评审团去裁决一家报纸仅仅刊布了些机密文件,就犯有刑事罪行,是有着极度困难的。以《纽约时报》为例子,我们非常不想采用刑事犯罪的程序来处理。” 怀特质问说:“这不就是无可争辩地说明美国政府采取了双重程序标准吗?” 格里斯沃尔德不直接回答一直对他不友善的怀特问题:“在技术上来说,只要是刊布机密文件的行为,那就的确是一件刑事犯罪案件。” 言罢,格里斯沃尔德准备返回座位,但被斯图尔特叫住:“副部长先生,在你坐下前,我还有一个刚才讨论过,关于本案原则性的问题。据我的理解,你并没有说,光仅仅是那些机密文件被盗窃就有权说法庭该办发临时禁止令?” 格里斯沃尔德:“不是的。” 斯图尔特:“或是据我的理解,阁下声称的有权理由是----”。 格里斯沃尔德干脆替斯图尔特把话说完:“或是因为我们拥有它。” “请让我把话说完,”斯图尔特对于这种被律师打断说话的行为,显然不快:“阁下声称有资格要求法院颁发临时禁止令的法理,因为材料是从你那里盗窃回来的,那是你的财产。故不论那些材料是否保密文件,被报纸取到手而刊发出去,向公共暴露这些保密文件将为政府带来困扰,与对美国的安全造成了立即性的危险。” 格里斯沃尔德:“是的,大法官先生。” 斯图尔特并不就此放弃追问:“现在,这些是对的吗?” 格里斯沃尔德:“是对的,大法官先生。” 斯图尔特:“所以,或者不是与解密文件有任何关系,是不是这样?” 格里斯沃尔德反驳说:“我同意你的看法—-除了这一点之外。如果这些不是保密文件的话,那么,我们是很难会来到这里要求办发临时禁止令的。举个例子来说,如果那些保密材料是包括美国总统的公开演讲在内—-”。 斯图尔特也打断格里斯沃尔德的话说:“现在那些保密文件,不是已经变成了公共知识了吗?” 格里斯沃尔德坚持说:“是的,但是我们来到这里要说:你们不能印刊这些,因为那会严重地危及美国的国家安全。” 斯图尔特嘲笑格里斯沃尔德说:“看来,这是一件飘摇不稳的案件了。” 在哄堂大笑后,格里斯沃尔德一板一眼地说:“不是的,大法官先生。” 斯图尔特继续嘲笑格里斯沃尔德说:“所以,这会是一件有事实根据的案件了。我们需要去研究一下本案的事实根据,而阁下递交上来的事实根据,是值得仔细考据的。” 格里斯沃尔德借机解释说:“大部分来说,是那样子的。大法官先生,我尝试着让背景来来帮助本案的法理,我在本庭曾多次重复指出,那些是在总统行政命令下,国会认可的机密文件,这明显地说明了取得这些文件是不妥当的。” 斯图尔特明显地不同意这位德高望重的法学院教授的看法:“好的,如果有人为此而触犯刑事犯罪的话,可能另当别论,但是本案在本庭看来,在第1条宪法修正案面前,没有什么关联。” 格里斯沃尔德抗议说:“好吧,大法官先生,我再重复,我想这对国家安全来说,是一件不能挽回的事情。” 布莱克接着提出:法庭能否忍受以总统行政命令来将文件变为保密文件的法理,是否妥当的新话题。格里斯沃尔德借题发挥说: “我在递交的辩护词中已经说得很清楚,与我在这里的辩论一样,我相信本案件的关键,是这些材料严重地影响到美国国家的安全。影响到许多生命,影响到如何决定战争的进行,影响到如何寻找我们的战俘。我不能说如何决定战争的进行与如何寻找我们的战俘是直接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我可以说法庭是否颁发禁止令,会决定美国国家的安全。在美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的微妙谈判中,我对法庭的提议是,既然美国总统被宪法授权全权处理外交谈判,那就应该制止保密文件外泄,确保不会危害到美国政府的利益。在全面的研究后,艾森豪总统于1953年签署了美国总统第10501号行政命令,开始了保密文件的运作。联邦地区法院认可了这种机密文件的外泄,的确危及到美国的安全。” 格里斯沃尔德提出的法理有七:第一,《纽约时报》的五角大楼文件来源,是有人偷盗政府的机密文件;第二,五角大楼文件属于国家机密,影响国家的外交谈判和国家安全;第三,总统有行政特权来禁止与没收这些原本就是属于美国政府的五角大楼文件;第四,这些机密文件的披露,直接影响越南外交谈判与苏联核武谈判;第五,为美国后代遗留下难以估计的隐患;第六,美国开国以来,法院不是从未对出版物颁发过预先制止令,而是从没有在法庭上审判过类似的案件,联合新闻社就是最好的案例;第七,数位国会议员持有这些机密文件,但都没有将之公开,就是尊重国家机密文件的缘故。 ≈≈≈≈≈≈≈≈≈≈≈≈≈≈≈≈≈≈≈≈≈≈≈≈≈≈≈≈≈≈≈≈≈≈≈≈≈≈≈≈≈≈≈≈≈≈≈≈≈≈≈≈≈≈≈≈≈≈≈≈≈≈≈≈≈≈≈≈≈≈≈ 代表《纽约时报》的主力律师有两位,亚历山大·比克尔与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Floyd Abrams),两位都是当代极负盛名的宪法专家。在纽约南区地区联邦法院上,比克尔曾大力挑战美国政府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出版物的临时预先制止令的权力。 比克尔于1924年12月17日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Bucharest, Romania)出生,十五岁时随双亲移民美国,定居纽约市。1949年,比克尔以最优等成绩从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毕业后,出任联邦上诉法院卡尔弗特·马格鲁德(Calvert Magruder)法律助理,后被国务院派往德国服务。1952年,出任最高法院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大法官(Felix Frankfurter)法律助理。1956年开始,任教哈佛大学法学院。 1956年,比克尔与查尔斯·布莱克教授(Charles Black)在耶鲁大学法学院开创宪法系,成为全国的宪法学研究先锋,他在耶鲁教授美国宪法,一直到1974年11月8日以四十九岁英年早逝于康涅狄格州纽黑文(New Haven, CT)为止。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是比克尔人生事业的巅峰, 在法庭上的辉煌成绩,使他成为整代法学院学生心中的模范与偶像。 比克尔最为著名的法理是 “司法克制论(Judicial restraint)”,主张法官依照判例(precedent case)去照章办事(stare decisis),法官必须严格克制司法权力,除非明显地违反了宪法原则,否则不可轻易裁决法律违宪。 现任最高法院院长约翰·罗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 Jr.)与常务大法官赛缪尔·阿利托(Samuel Alito)都曾公开表扬比克尔为“美国二十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宪法权威之一”。 比克尔的著作,多以最高法院为题材,其中比较流传于世的有七本:《最少危险的部门:政治栅栏的最高法院(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最高法院与进步观念(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Idea of Progress)》《司法制度与责任政府制(The Judiciary and Responsible Government, 1910-21)》《赞同道德观(The Morality of Consent)》《新时代的政治改革(The new age of political reform: the electoral college, the convention, and the party system)》《布兰德斯大法官未公布的意见(The Unpublished Opinions of Mr. Justice Brandeis: The Supreme Court at Work)》与《沃伦法院与政治(Politics and the Warren Court)》。 2005年,纽约大学出版社,把九位法学院教授与宪法学专家对《司法制度与美国民主》的研究文章,编辑成单行本,是为影响深远的《司法制度与美国民主(The Judiciary and American Democracy)》。 肯尼思·瓦特(Kenneth Ward)在《司法制度与美国民主》序言中,推崇比克尔是“二十世纪后五十年最具影响力的宪法理论家”。 在最高法院的听证庭上,风度翩翩的比克尔用丰富的法学修养,随手采用的案例,雄辩滔滔,一人舌战九位大法官,有力地说服了其中的六位,赢得了官司,威震天下,名垂千古。 艾布拉姆斯是公认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法理专家,从第一修正案中心(First Amendment Center)发佈的一个小故事中,可以看出艾布拉姆斯在这个领域中的地位: “如果有人问谁是宪法修正案的权威律师的话,百分之百的答案一定是:艾布拉姆斯;如果再问是否还有其他律师的话,答案一定是:没有人。由此可证明,艾布拉姆斯与宪法修正案几乎就是同义的名词。” 前美国派驻联合国大使、印度大使、代表纽约州十八年的联邦参议员丹尼尔莫伊尼汉(Daniel Moynihan)曾赞扬艾布拉姆斯说:“他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出类拔萃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律师之一。” 美国司法部起诉《纽约时报》的法律依据是违反了《间谍法案第73条》:“被授权持有、接近、使用、掌控文件、密码、资料、信号、相片、描绘、底片、蓝图、计划、地图、模型、指示、装置、或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笔记、或导致危害美国安全而对外国国家有利的有关的讯息、自愿地、意图地、直接地或间接地联系、输送、传递予无权接受的人,或自愿保留,不归还给被授权的政府官员,是为触犯刑事法律。” 在开庭听证前,比克尔与艾布拉姆斯联名,以备忘录形式入状最高法院,就《间谍法案第73条》本身的法理,提出三大挑战:第一,《间谍法案第73条》的文字太广泛,广泛到无边无际,使人无所适从。什么叫做“或导致危害美国安全”?如果这些文件之目的是教育大众的话,难道也“或导致危害美国安全”吗?第二,如果司法部长相信这些行为是刑事范围的话,为什么会在法庭采取民事程序来申请预先制止令呢?显然有着难以调和的法理矛盾。第三,在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广泛的意义上来看,且不论政府在民主社会体系下,曾经在法院取得数次的制止令的得失,但政府在这些文件上的错误判断和不端行为,恰恰正是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维持至今的主要理由。 ≈≈≈≈≈≈≈≈≈≈≈≈≈≈≈≈≈≈≈≈≈≈≈≈≈≈≈≈≈≈≈≈≈≈≈≈≈≈≈≈≈≈≈≈≈≈≈≈≈≈≈≈≈≈≈≈≈≈≈≈≈≈≈≈≈≈≈≈≈≈≈ 比克尔一出庭,就和院长伯格槓上了:“我们在13号开始刊出,14号和15号继续刊出,政府在14号傍晚才有所反应,声称是发生了严重的危险,明显地不是那回事。” 伯格问道:“阁下的意思是否在说—-阁下是否允许对事情还没有弄清楚就采取行动的行为?” 比克尔回答说:“院长先生 ----” 伯格打断他的话题:“或就那样把刚开完会的憔悴律师拉上法庭?” 比克尔说:“我准备就这个议题有所说明。从过去在法庭上交叉诘问政府律师时得知,政府高层官员在星期天早上就阅读过报纸上的文件了,但到了次日交叉诘问才有所反应。现在政府反对我们的法理根据是总统行政命令,格法因法官并没有声明接受这个法理,在我们的书面辩护中,采用了大部分的篇幅来辩论,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并不适用于本案,我把这个法理带到第二巡回法院,依然没有确认,可以证明我们的辩论是有效用的。我们在这个议题上之让步,是因为在宪法目前,这种禁止令不是绝对的可以成立。我们的立场是双面的。第一面是关于宪法规定的权力分立原则,基于此,我们认为美国总统无权颁发违反宪法原则的禁止令。第二面是第2条宪法修正案保护出版自由原则,基于这两面原则,我们认为最佳的结论是取消所有的禁止令与上诉状。” 斯图尔特问道:“第一面的法理是什么?” 比克尔说:“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 斯图尔特说:“是的。” 比克尔继续说:“ 我之所以让步的原因,是副部长先生所坚持的固有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特权,但是美国总统并没有这种权力 ----” 斯图尔特打断比克尔的话题:“基于什么法理?” 斯图尔特回答说:“我们的宪法原则。任何法规必须经过国会立法程序,始得生效。美国总统并没有绝对的权力,仅仅使用行政命令即可达成保密文件的立法权力,所以美国总统也没有那种凭着行政命令即可任意地把任何文件列为机密文件。在《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下,总统连合理的标准立场都没有下令限制民间的言论自由。过去的案例显示,出来刊出例如军队的驻扎地点,或调动军队的时间,或目的地等特殊状况下,禁止令尚有其存在价值, 但这写状况,完全不适用于本案。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经常受到有力的挑战,在《淨至平林 诉 美国案(Hirabashi V United States)》,与在《扬斯顿铁工厂 诉 索耶案》中,都曾被挑战和被否定。” 《淨至平林 诉 美国案》是美国民权律师在最高法院挑战罗斯福总统,使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关押在美日人的暴政,虽然最高法院裁决净至平林败诉,罗斯福取得了短暂的法庭胜利,但历史的发展却得出相反的结论:共和党里根总统签署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否定罗斯福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民主党卡特总统下令,全面调查罗斯福非法关押在美日人事件后,得出罗斯福的关押在美日人行为,是“非法的暴政”结论。美国国会通过议案,向在美日人道歉,并对当事人付出每人两万美元的经济与精神的赔偿。 笔者在《从阶下囚到美国总统自由勋章得主的在美日人》中,对此案有着详细的撰写与评论。 比克尔结束他第一波的法理辩论说:“我的建议是,在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下,在既非立即严重国家安全前提下,美国总统虽然拥有固有的行政命令特权,但是绝对没有下达禁止令,限制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力。” 布莱克门质问比克尔说:“我所说的伤害,指的是士兵的死亡,盟国的破坏,增加与敌人谈判的困难,外交与谈判人员谈判的无力感,阁下不同意这些后果吗?” 比克尔回答说:“大法官布莱克门先生,我并不是全面地反对这些状况,比如说士兵的死亡等。但我不相信禁止令与这些事情有任何的关系。没有任何的政府官员出来证明与此有关,也没有任何的法官裁决与此有关。” 布莱克门继续挑战比克尔说:“你比我更了解这些记录。威尔基法官在《华盛顿邮报》案件裁决书中说,他认为有几点的机密文件,可能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影响,我再问你一遍,你还是不同意威尔基法的意见,你还是认为于此无关吗?” 比克尔巧妙地避重就轻说:“啊,对不起,大法官先生,对于《华盛顿邮报》的事情,我并不很清楚。” 坏特问道:“教授,阁下的立场,到底是不是同意这些伤害?” 比克尔说:“在这个议题上,我的立场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是使用标准与总统独行其事。总统独行其事的案例已经发生在淨至平林案中了,较之总统独行其事,我倾向于依法行事,总统独行其事才会伤害到这个国家。” 坏特问道:“我相信你会在四十七券的文件中,有些是应该列为机密文件的看法上,有所让步,是吗?” 比克尔说:“那正是臭名昭著的主要原因。” 坏特评论道:“我不需要阅读所有的文件,也不需要阅读报纸所提议,在四十七券文件中,没有任何伤害国家安全的讯息,就可得出文件应是绝密等级的标准,阁下不会拒绝这种理论吧?” 比克尔说:“大法官先生,我从未近距离接触那些文件,因而没有什么理解。” 坏特追问道:“可以理解,但你的应有立场是,且不论是否有那些文件存在,难道没有任何的文件满足阁下的标准吗?” 比克尔说:“从递交给法庭上的文件来看,这全是些军事范畴,在既有的轨道上顺利推行。这些文件显示,无法达到任何宪法第1条修正案标准的要求。我相信《纽约时报》的人。在我有机会的浏览下, 那些文件,有点像未来的学术性论文。” 斯图尔特追问道:“阁下的标准,是否在出版物直接地伤害到国家安全时,才能够说是件非常严重的事件?” 比克尔说:“绝对正确。” 斯图尔特问道:“我把阁下的基本辩论综合一下,得出只有在有关法规之下,如果发表机密文件,才会‘可能’导致国家伤害,是吗?” 比克尔说:“是的。只有在那种状况下,我才会表明立场。” 斯图尔特问道:“现在,比克尔先生,那是可以理解的,在不可避免地真实下,在许多资料依然在密封期间,只能抽象的来谈论了?” 比克尔说:“是的。先生。” 斯图尔特评论道:“让我告诉你一件假设的案件。加入我们法官回到办公室,翻开密封的文件后, 发现一写决定说服我们的情况:公布这些文件,等如宣判了一百名年青人的死刑,我们该怎么办?” 比克尔回答说:“大法官先生,我希望我们能够有涵盖这方面的法规。” 斯图尔特道:“啊,那里并没有。所以我会问我们该怎么办?” 比克尔回答说:“我只对自己有信心的案件发表意见。这件困难的案件,会对权力分立产生坏的影响。” 斯图尔特道:“这对国家没有危害。” 比克尔回答说:“没有的,先生。” 斯图尔特道:“现在的越南,每周有二十五名美军死亡。” 比克尔回答说:“这是刊出文件与不幸事件间的直接连锁因果反应。” 斯图尔特评论道:“我觉得也是如此。” 伯格继续斯图尔特的话题说:“比克尔教授,认我修改一点那个假设,假设有了充分的资料,法官们认为文件的泄露,对正在为俘虏谈判造成困扰,而延迟了俘虏的释放。在你的观点来看,应该或不应该停止继续泄露文件,来帮助俘虏的早点释放?” 比克尔回答说:“院长先生,这个问题正是本案接近核心的要点。我只有在如果因为文件刊布而引起直接与立即的连锁因果反应时,才会对事件评论。除非能够证明,刊佈文件就会发生那种事情。真正的辩论,是否应该把出版物附加在增加困难上。院长先生,任何事情包括宪法第1条修正案在内,都有一定的社会风险,较之宪法第1条修正案对这个社会的重要性,对自由威胁的风险而言,我认为是值得一冒的。” 伯格评论说:“从阁下的言论中,最然阁下没有直接说出来,但我有一个感觉,阁下并不像法庭对外交与军事考虑的那么重视。” 比克尔回答说:“对不起,院长先生。” 伯格继续评论说:“我有种感觉,你并没有考虑这些足以成为禁止令的法理基础。” 比克尔回答说:“在本案的情况下,我在心里非常清楚地相信,总统在没有法定权力下,没有到法院寻求禁止令的权力,就像《扬斯顿铁工厂 诉 索耶案》案例一样,是得不到的。” 伯格尝试着发言,但只说了半句话,“等我来 ----”,就被比克尔打断话茬:“我不知道在哪里有那种法定权力?但在本案中没有。如果有的话,另当别论,我会面对它。假如我见到了那种法定权力,我会研究它的定义是什么。” 布莱克挑战比克尔说:“在目前的法定权力来说,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限制出版自由的法律。要总统拥有那种法定权力,难道阁下是在建议国会去通过一些限制出版自由的法律吗?” 比克尔回答说:“不是的。我会在这种绝对的有伤禁止令的前提下有所让步,总而言之,总统不可以在没有法定权力的情况下私自行动,因为那会伤害到权力分立的宪法原则。” 布莱克继续挑战比克尔说:“就事论事,难道国会就不能依照立法程序通过这些即使是非法的法律吗?” 比克尔回答说:“啊,大法官先生,除非没有选择,我真的不想在这个议题上展开辩论,我希望 ----” 布莱克打断比克尔的话茬道:“这不就是阁下给我留在心中的强力观念吗?” 比克尔回答说:“我在回答院长的问题时,已经说得很清楚,我不会在总统没有法定权力的情况下私自采取行动法理上作出任何的让步。” 伯格加入辩论说:“比克尔教授,我有个提示,作为交换的意见。总的来说,没有任何对新闻记者的法定权力来防范消息来源的公开,已经有了好几件案例摆在那里,在大陪审团调查刑事案件时,拒绝提供讯息来源,新闻媒体声称宪法第1条修正案赋予保护讯息来源的权利,否则新闻讯息来源将乾枯。这种理论,也使用于本案的新闻媒体吗?” 比克尔回答说:“在案件中,政府无法清楚地证明无法从别处得到证据,或不可避免地成为刑事犯罪的核心焦点,为了避免新闻来源干枯,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应该为新闻记者提供有效的保护。” 伯格辩论说:“是的。新闻记者可以辩论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保护权利,但政府是否可以同时拒绝承认这种权利?” 比克尔结束辩论说:“院长先生,这显然是有些不公平与不平衡,但是在维护宪法第1条修正案原则前提下,宪法第1条修正案应该赋予保护权利。” 比克尔的辩论焦点有四:第一,鉴于权力分立的宪法原则,美国总统没有超越国会,自行制定保密文件法律的法定权力;第二,美国总统行政命令不见得全是正确,有被最高法院推翻的案例可查;第三,在任何的情况下,《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赋予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第四,如果《纽约时报》推出的五角大楼文件是触犯了联邦刑事罪名,但美国政府却采用民事法律程序来处理,违背了美国司法程序原则。 ≈≈≈≈≈≈≈≈≈≈≈≈≈≈≈≈≈≈≈≈≈≈≈≈≈≈≈≈≈≈≈≈≈≈≈≈≈≈≈≈≈≈≈≈≈≈≈≈≈≈≈≈≈≈≈≈≈≈≈≈≈≈≈≈≈≈≈≈≈≈≈ 1971年6月30日,6票同意3票反对的裁决出炉:最高法院裁决美国政府败诉。法理是:“如果美国政府行使预先制止令权力,必须提出充足证据,说明该出版物危害国家安全程度,已经严重到无法挽回的地步,但是在本案中,美国政府并没有达到这个要求。” 投同意票的是布莱克、道格拉斯、布雷南、斯图尔特、怀特与马歇尔;投反对票的是伯格、布莱克门与哈伦。 六位头同意票的大法官,几乎是清一色的自由派。头反对票的三位大法官,全是共和党:伯格和布莱克门是尼克松提名的,两人本来是同乡好友,布莱克门结婚时,伯格是他的伴郎,当最高法院大法官出缺时,是伯格向尼克松推荐布莱克门,两人的同票率超过百分之八十三,哈伦是共和党总统德怀特·艾森豪提名的。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的裁决书简短有力,但直指法理的要害: “美国政府在法院寻求泄露国家机密文件‘美国对越南政策决策过程历史’的《纽约时报》与《华盛顿邮报》预先制止令,我们批准了这件诉讼文件移送命令。 1931年的《尼尔 诉 明尼苏达案《(Near V Minnesota)》裁决道:‘任何意图在本庭索取预先制止令的案件都会承受着沉重的宪法的合法性推定’,只因那些沉重责任来自难有正当理由来获得预先制止令。纽约南区地区法院的《纽约时报》案件,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与哥伦比亚特区第二巡回地区上诉法院的《华盛顿邮报》案件,裁决政府没有达到那种法则。我们同意。 我们裁决维持原判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的裁决,撤销哥伦比亚特区第二巡回地区上诉法院的裁决。本庭的裁决立即生效。此令。“ ≈≈≈≈≈≈≈≈≈≈≈≈≈≈≈≈≈≈≈≈≈≈≈≈≈≈≈≈≈≈≈≈≈≈≈≈≈≈≈≈≈≈≈≈≈≈≈≈≈≈≈≈≈≈≈≈≈≈≈≈≈≈≈≈≈≈≈≈≈≈≈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在法庭上的大战结束了,但因此案引起的争议,恐怕永远不会停止。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可能是最后一次的政府是否有权以国家安全的理由,到法庭去申请查禁书刊。这件案例显示出一个法治社会的特点:蒙眼的司法之神,不允许包括政府在内的个人或机构拥有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权,法院的公正有力地制约了权力的横行,从而避免了独裁、专制或暴君的出现。 《纽约时报》于1971年6月30日在最高法院取得胜利后,于1971年7月1日,隆重推出五角大楼文件的第四和第五两大都分,于7月2日推出第六部分,7月3日推出第七部分,7月4日推出第八部分,7月5日推出最后的第九部分。《纽约时报》为美国人民知的权利奠定了扎实的法理基础。 美国是一个崇拜英雄鄙视奴才的国家,埃尔斯伯格因力抗强权而成为民间英雄。《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案例后四十二年,发生了远比五角大楼文件事件更严重的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Snowden)泄密事件。 当年的埃尔斯伯格采取了在法庭上与美国较量的手段,现在的斯诺登则采取了避而远之的办法,跑到俄罗斯去寻求政治庇护,这里没有是非对错的问题,但从美国政府的反应来看,已经是直接肯定了埃尔斯伯格的英雄气概。 以年青时反越战起家的美国国务卿约翰·克里(John Kerry)在接受MSNBC电视采访时,痛骂斯诺登是“懦夫”“叛徒”“应该像个男人似的回来面对他的音乐”外,还说: “爱国者不会跑到俄罗斯,不会到古巴寻求政治庇护,不会到委内瑞拉寻求政治庇护,他们会在这里为事情而战斗。这里有许多的爱国者,你回顾一下当年五角大楼文件的丹尼尔·埃尔斯伯格,他就是站在美国法庭上为案件申辩。” 克里的肯定并没有得到埃尔斯伯格善意的回应,显然拍马屁是拍到马腿上了,这位可能是美国历史上最没有作为之一的国务卿,忘记了埃尔斯伯格所肯定的,是敢于揭发黑暗的斯诺登,而不是软腿软脚的克里。 何况,假使斯诺登在法庭上与美国政府斡旋,在《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案例的威胁下,美国政府在最高法院,不见得就能得偿所愿的把他定罪。 ≈≈≈≈≈≈≈≈≈≈≈≈≈≈≈≈≈≈≈≈≈≈≈≈≈≈≈≈≈≈≈≈≈≈≈≈≈≈≈≈≈≈≈≈≈≈≈≈≈≈≈≈≈≈≈≈≈≈≈≈≈≈≈≈≈≈≈≈≈≈≈ 历史告诉世人,新闻检查制度是鉴别文明法治社会与独裁专制国度的试金石,越是对自己的政治制度没有信心的暴政,越是依赖新闻检查制度来维持其专制统治。 其实,新闻检查制度,除了自欺欺人外,并起不了什么重大的作用。《华盛顿邮报》记者桑福德·昂加尔(Sanford Ungar)在他的《报纸与文件(The Papers & The Papers)》书中评论说: “推出五角大楼文件的《纽约时报》,虽然卖出了一百万份,但反应什微。《格维尔版五角大楼文件》印了两万套,除了学术机构外,仅卖了几百套,就无人问津了。没有一套五角大楼文件的出版物是完整版,有关外交谈判的四大券,依然被法庭密封,纽约州联邦众议员奥格登·里德(Ogden Reid)、加州联邦众议员约翰·摩西(John Moss),连同密苏里大学新闻系教授保罗·费歇尔(Paul Fisher)入状联邦法庭,要求解密,但被维护《华盛顿邮报》出版自由的格塞尔法官拒绝。埃尔斯伯格化了二十五万元的律师费,《纽约时报》化了二十万元的律师费,《华盛顿邮报》化了七万元的律师费。” 1971年的二十五万元,相等于现在的市值一百二十万元,代价非轻。五角大楼文件官司虽然闹得轰轰烈烈,但对现实政治并没有产生任何不良的影响,完全是权力傲慢下的产品。 1979年,基辛格在他的《白宫岁月(White House Years)》第1021页中承认:“我不相信刊出五角大楼文件,会对河内最后作出1971年决定产生任何性的影响。” 2011年5月4日,时过境迁,大部分的当事人已成历史,美国国家档案局把五角大楼文件全部解禁,虽然已经没有了任何的时效意义,但却成为重要的学术研究材料。 总部设在巴黎的无疆界记者组织(Reporter Without Borders)所公布的2014年新闻自由指数评比指出,美国的记录并不光彩,在一百八十个国家中,排行第四十六,仅次于第四十七名的海地,连排名第四十二名的南非都比不上。 在新闻自由指数排行榜上,前三名全是北欧国家,第一名是芬兰,第二名是荷兰,第三名是挪威。恶名昭著的东非厄立特里亚(Eritrea)倒排第一,北朝鲜倒排第二。 争取言论与出版自由,是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的主流,美国人民从没有停止过奋斗的脚步。司法独立的存在,为各种领域的民权运动,铺垫下气势磅礴的舞台。但在传统遗毒尚未彻底清除,政客意图垄断讯息的大环境下,尚且有待努力。 在更深一层的意义上来说,《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所彰显的,是司法独立的重要。司法独立是维持文明社会的中坚力量,欠缺了真正的司法独立,任何的民权运动,将不会有前途,宪法保障云云,势必只是政客的口头禅而已。 2014年11月7日 高胜寒 在 美国华府 www.gaoshengh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