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人權的概念 中共政府早在1991年10月就明確提出“生存權是中國人民長期爭取的首要人權”,並在2008年12月再次強調將“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放在保障人權的首要位置”。不過這些年裡我一直都沒有仔細想過這種提法,僅一般地認為,在世界上,特別是資本主義發達國不斷指責中共專制統治違反人權時,中共提出自己的一套人權理念為自身統治辯解;但實際上問題並不是一目了然的,起碼人權的明確概念就一直沒有在大多數國家中達到的統一。 就我個人理解,中共提出“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人權”的根據是,“中國人民有過長期遭受外來侵略和殖民統治的遭遇,國家主權淪喪,社會動盪不寧,人民生靈塗炭,饑寒交迫,毫無尊嚴可言。中國人民深切地認識到,國家不獨立、人民的生命安全沒有保障,其他一切人權都無從談起。中國人民為此進行了100多年的鬥爭,終於實現了國家的獨立,建立了自己的國家,主宰了自己的命運。但是,由於人口眾多、人均資源相對貧乏、經濟文化比較落後,如何發展經濟,解決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問題,一直是擺在我國政府面前的重大問題”。 中國近代以來遭到西方列強侵略是歷史事實。但中共成為中國大陸的統治者後,為維護自身統治並沒有尊重民眾的利益。但如何理解中共標榜自己“經過40多年的努力基本上解決了人民的溫飽問題,實現了人民的生存權”呢?其實,專制統治者要維護其統治,也是要儘可能搞好國民經濟的,北朝鮮金正恩政權也是如此,否則自身江山不穩。他們最注重的是自身的特權,老百姓只能無權。如此看來這個所謂“生存權”就是“養豬”。你也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待中共的所謂民眾“生存權”,那就是只有在中共的統治下,老百姓才能有“生存權”。 中共特別強調了世界的貧富不均,而中國大陸即便經濟發展了40年,其人均收入也只能排在世界第70多位。是不是“社會經濟不發展,人民沒有起碼的衣、食、住、行條件,愚昧無知,掙扎在死亡線上,還談得上什麼人格尊嚴和人權”?在我看來這確實是個問題,但不能因此就對專制統治者肆無忌憚地使用特權視而不見;甚至可以這樣說:貧窮國家之所以民眾貧困,跟專制統治關係極大。我這裡避免說“剷除專制,建立民主制度,人權問題就能解決”。我可以認為民主制度是人類歷史上相對適合社會發展的制度,但不見得所有人都這樣想。民主制度的建立是水到渠成的事兒。如果中國大陸的民眾沒有嚮往民主自由的思想和爭取人權的意識,那還談什麼民主制度的建立和維護人權?以下是我在網上瀏覽看到否定“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人權”的帖子;我以為是,並摘錄如下: 中國政府關於人權的基本理論是:相對於西方所謂的自由與平等的人權相比,人的生存是更為重要的;同時,在中國目前的國情下,必須要在一定程度上通過犧牲人的自由與平等來換得人的生存與發展。 生存權是不是最基本的人權?可以這樣說:我們首先要活着,才可能有自由與平等等人權的實現,因而首要的人權就是生存權。表面上來看,這樣的推理是對的,然而卻是大錯而特錯。其實,地球上的所有生命都有活着的權利,不獨人是這樣的,因此生存權是人與其他生物所共有的權利。而人權則是人之為人的獨有權利。儘管人與動物具有共同之處,但也有其根本不同之處:人是生活在社會中的。從社會層面來看,人權的最為基本方面就是人的自由與平等。因此,我們將生存權作為最基本的人權,是對於政治學基本理論的嚴重無知,是將人等同於動物的一種理論認知。 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不可能認為,人的生存與自由、平等是相衝突的。當然,在某些具體的情況下,具體的個人只有放棄作為人所特有的價值,才能換得其個人的生存。然而,這樣的生存只能是“豬一樣的生存”。對於社會全體公民來說,只有人權得到了真正意義上的保障,我們的生存權才能真正地以人的方式體現出來,才能有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否則,我們只能屈辱地像動物一樣地活着。 魯迅先生說過,中國人生活的時代有兩種,一種是“想做奴隸而不得”,另一種是“暫時做穩了奴隸”。後一種時代被中國的史家稱之為“盛世”,大家紛紛起來歌功頌德,對統治者感激涕零。其實,生存權之類的“人權”是連美國南北戰爭前的南方奴隸主都可以解決的。如果一個國家總是強調“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那不能不說是一種悲哀。 嚴格意義上的人權觀念,僅指“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不受政府的干預”,亦即,侵犯人權的主體只可能是政府,而不是任何其他的組織或者個人。把生存權列入基本人權,將遇到兩個問題:第一,極權主義政府、獨裁者、寡頭統治者會玩弄辭藻,把他們統治下人民胼手胝足、含辛茹苦得到的勉強維持基本生存狀態的生活水準,說成是極權統治下的“人權改善”。第二,生存權不像其他基本人權,只要政府不干涉就足夠(中國大陸40年來的經濟發展就是這種情況)。 ……………………………………………………………… 維基百科中對人權的概括,最通俗的講就是“把人當人”。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沒有人權,就沒有自由、平等、民主、憲政和博愛。當然,人類對人權的認識也是逐漸深化的。其中最重要的里程碑是居魯士文書和1789年8月26日通過的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 公元前6世紀的居魯士文書,當中居魯士大帝宣布釋放所有巴比倫之囚中被擄的猶太人,使其可以重歸家園,此革命性之舉動是為人類史上的第一部人權宣言。有關個人權利的思想,很快便傳播到美索不達米亞鄰近的印度、希臘和羅馬。《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以後,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 當然,世界上對人權的理念和解釋仍存在着很多爭議;但是對於一些人權的最基本的內容還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識;如下: 生命權: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 自由權:自由,是人權的靈魂。因此,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都是個人的基本權利。如果沒有充分的自由權,生命權也將失去意義。 財產權:財產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延伸。如果一個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選擇他喜歡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質作為支持,那麼,對自我勞動的所得進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 尊嚴權:尊嚴也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如果一個人若無尊嚴,那麼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種無人格的形式。尊嚴權主要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互敬互愛,文明禮貌。 獲助權:獲助權常常和“人道主義”聯繫在一起,出現於天災、人禍之後。由於種種不可預知的災禍,人的生命權無時不刻受到威脅。在危難關頭得到夥伴的幫助,是生命權的必要保障。 公正權:人權的普適性必然的要求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但現實生活中,經濟權力、政治權力、種族、國籍等,都會不同程度將人劃到不同的等級,那麼人權就變成有限的,有條件的,甚至成為特權階級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權是為了將人權平等的擴展到每一個人身上。公正權不僅是人權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權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條件。 受教權:受教育的權利。 下面談談發展權和民族自決權 “發展權”最早是1970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委員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題為《作為一項人權的發展權》的演講中被提出,並立即受到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強烈支持。1979年,第三十四屆聯合國大會在第34/46號決議中確認,發展權是一項人權,平等發展的機會是各個國家的天賦權利,也是個人的天賦權利。1986年,聯合國大會第41/128號決議通過了《發展權利宣言》,對發展權的主體、內涵、地位、保護方式和實現途徑等基本內容作了全面的闡釋。1993年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再次重申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從而使發展權的概念更加全面、系統。發展權在堅持個人良好發展的同時,也強調了“集體人權”這一新生概念,也就是要求各國,各民族都能平等、自由、友好的交流合作,均等的享受發展機會。發展權強烈的反映了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際制定的國際秩序的不滿以及對國際公平正義的訴求,甚至透出相當的共產主義色彩,也就很自然的成為當今國際社會在人權方面的交鋒重點。 民族自決權其實源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天賦人權說和人民主權說。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是反映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歷史文獻。二戰之後,民族自決權在《聯合國憲章》、《關於人民與民族的自決權的決議》、《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國際法原則宣言》、《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一系列國際文件中多次得到確認和重申,並作為一項重要的集體人權獲得了廣泛的認可和接受。民族自決權風靡一時是與資產階級革命,以及二戰以後大批受壓迫的民族和國家獨立自主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在國際形勢大大改變的現在,民族自決權更加強調的是本民族國家自主選擇自己的發展道路和生活模式,而不受外部干涉的一項集體人權。對於民族自決權是一種重要人權國際社會普遍沒有異議,但對於民族自決權的限度,民族自決權與最低人權標準的之間的矛盾等,國際社會的鬥爭相當激烈。民族自決權被普遍用於發展中國家反對發達國家“干涉”的重要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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