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締造美國夢系列 之六 》
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最高法院於1964年3月9日,在《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中,做出全票一致的裁決:政府官員與公眾人物,除非有證據說明,該文字是屬於實際上的惡意,否則不得以誹謗罪提起訴訟和要求賠償。
稍有美國司法概念的人都知道,在判例制度的美國,推翻一個判例,是一件極其困難的事情。有許多不信邪的人,硬是憑着財大氣粗,固執地實行濫訴,其失敗的後果,自是在意料中之事。現任總統川普,就是那種不信邪的典例。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財大氣粗的川普,高調地宣稱要在紐約市曼哈頓區,興建一棟一百五十層,一千九百四十尺高,全世界最高的摩天大樓。 外觀設計公開後,引起議論紛紛。1984年8月12日,《芝加哥論壇報》記者加普(Paul Gapp)發表評論說:“一種極差的審美能力!”,使川普的所謂摩天大樓,看起來就是一棟“糟透而醜陋的怪物(an atrocious ugly monstrosity)”。 川普看後,老羞成怒,找了一位極具盛名、聯邦檢察官出身的律師巴傑(David Berger),入狀聯邦法院,起訴《芝加哥論壇報》和加普,“這種虛假而誹謗性的言論,像魚雷攻擊彈一樣地破壞川普先生的聲譽與建樓計劃”,要求賠償五千萬元的損失費。 《芝加哥論壇報》創始自1847年,號稱“世界上最偉大的新聞報紙”,是美國第八大新聞刊物。在刊頭上印有美國國旗,國旗下面是座右銘:“一份美國人的美國報紙”。 這份強悍的美國報紙,當然不會被一紙訴狀嚇到,聘請著名的誹謗法律專家根納爾斯(Lawrence Gunnels)出庭辯護。根納爾斯不僅是律師,也是《芝加哥論壇報》母公司論壇公司(Tribune Company)的副總裁,論壇公司同時擁有另外一份輿論重鎮的《洛杉磯時報》。 主審法官是韋尹費爾德(Edward Weinfeld)。他是地道的紐約客,1901年5月4日在紐約出生,1988年1月17日病死在任上,享年八十七歲。畢業自紐約大學法學院,大部分時間任職紐約議會為法律顧問。 1950年7月10日,杜魯門總統提名他出任紐約南區聯邦法官,美國參議院在1950年8月1日通過他的提名,僅用時三個星期,四天后收到委任狀。一直到病逝為止,在任三十七年,素以判案公平和嚴謹著稱。 韋尹費爾德年輕時,家境清貧,他白天工作,晚上讀夜校進修,因而終身養成勤奮的習慣。他在當了聯邦法官後,依然如此,每周最少工作六天,有時連周日或假期,他都在辦公室工作。每天大約十二個小時,習慣在天亮前摸黑進入辦公室。他審案嚴謹而認真,許多律師都懼怕在他的法庭辦案。 韋尹費爾德的辦案座右銘是:“每一件案子都是重要的案子。窮人的小額官司,與富人的巨額官司,同樣的是平等處理。” 韋尹費爾德個性溫和,但是卻有威武不能屈的正義。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在麥卡錫主義淫威下,全國知識分子生活在白色恐怖中,當國會調查小組查辦作家拉蒙特(Corliss Lamont)時,他堅定地下令:麥卡錫參議員的調查小組,沒有權力任意調查一位作家,必須立即停止對拉蒙特的騷擾與迫害作業。 拉蒙特是一位極左的美國作家,長期親蘇,是“美蘇友好協會”的主幹人物。他寫有大約三十本著作,但都是一些沒有實際價值,甚至於是拿不出台面的廉價商品文章。 韋尹費爾德是一位心胸寬廣的法官,一直堅定地支持移民,和他們的憲法權益。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曾誇獎他說:“韋尹費爾德是美國司法史上最棒的法官。” 韋尹費爾德在法庭上是鞠躬盡瘁,死而後已。1988年11月16日,韋尹費爾德在審理一件稅務詐欺的案子,癌症發作,摔倒在法院的走廊上,於是不得不回家休養。 有關這位重要法官的書籍並不多,2004年,納爾遜(William Nelson)寫了一本《追求正義和權利:韋尹費爾德的律師和法官生涯(Pursuit of Right and Justice: Edward Winfield as Lawyer and Judge)》,應該是僅有關於韋尹費爾德的著作。 川普控告《芝加哥論壇報》與加普的所謂誹謗案,由於落在了韋尹費爾德手裡而出現了凶兆。事情不僅沒有按照川普的意願發展,恰好是反其道而行之:連庭審都沒有開始,就因根納爾斯一紙動議,被韋尹費爾德將整件案子丟出法院大門外。他的裁決法理是: 第一,川普是公眾人物,與政府官員一樣,不得任意借用誹謗的理由,提起訴訟,要求經濟賠償; 第二,對於公眾人物與政府官員來說,加普的審美觀點,即使帶有羞辱性的抨擊,也同樣受到《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與出版自由的保護; 第三,審美觀因人而異,加普的評論是一種個人意見,而個人意見不能指為誹謗; 第四,加普認為川普的大樓極其醜陋,正是被告在文章里想要表達的個人意見; 第五,對於讀者來說,必須要說明的是,在審美的角度來說,一個人的掌聲,可能是另外一個人的倒彩; 第六,引用的重要判例,就是影響美國新聞報道自由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 川普打的官司,數以千計,但是這件無聊的所謂誹謗官司,卻是他的司法滑鐵盧。 ——————– 1960年3月19日,《紐約時報》頭版,刊出了一篇以《關注那些上升的聲音(Heed Their Rising Voice)》為主題、極具爭議性,號稱“前所未見的恐怖大潮”的政治廣告: 現在全世界都知道了,數以千計的南方黑人,為了爭取美國憲法與權利法案賦予的平等權利,紛紛採用非暴力公民抗命手段維護其尊嚴。只為了拒絕他們應該擁有這些文件里的權利,在他們努力爭取這些天賦權利時,在全世界關注的現代自由模式下,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恐怖打擊浪潮—–。 在南卡羅萊納州的奧蘭士堡(Orangesburg),當四百位學生,在鬧市區的一家甜餅咖啡店前舉行和平抗議示威時,他們被當局使用催淚彈強行驅逐,在冰冷的寒日裡,使出強力消防水喉,使他們全身冰冷,在進行拘捕時,把他們成群地驅趕到鐵絲網圍成的露天地里,任由寒風吹襲。 在阿拉巴馬州的蒙哥馬利,學生們在議會大樓台階上高唱《這就是我的國家(My Country,Tis of Thee)時,學生領袖被學校開除,軍用卡車裝運着持有催淚彈裝備的大量軍警,開進校園,軍事包圍,如臨大敵。學生們集體抗議,拒絕重新登記,當局則將飯堂加上卡鎖,任由他們飢餓無助。 在塔拉哈西、亞特蘭特、納什維爾、薩凡納、格林斯博羅、孟菲斯、里士滿、夏洛特與其他南方城市的年青人,為了民主,全勇敢地站了出來。這些鼓勵和使人驚訝的力量,影響力數以百萬計的人民,並賦予民主嶄新的尊嚴。 這些違反法律的南方治安當局,就像他們害怕新興起的投票權利運動一樣。他們害怕這些非暴力公民抗命新戰士的力量,是不足為奇的。他們決定要摧毀一個遠比任何人都不一樣的人,他代表着席捲南方的新精神,一位全世界著名的蒙哥馬利巴士抗議運動的領袖 —- 馬丁.路德.金牧師。他的非暴力公民抗命理論,領導着人民一波又一波的靜坐抗議。金博士也是南方基督徒領袖會議(Southern Christian Leadership Conference)的創辦人和總裁 —- 在金博士的非暴力公民抗命理論指導與影響下,這個組織領導學生們發動了一波繼一波的爭取投票權利運動。 一次又一次,南方亂法者對金博士非暴力公民抗命和平運動的回應,是直截了當的恐嚇和暴力。他們對金博士進行個人襲擊,他們炸毀了他的家園,他妻子與孩子險些喪命。他們拘捕了金博士七次,罪名包括超速、閒蕩等類似的所謂罪名。現在又用偽證罪(perjury)再度起訴他 —- 這條重罪可以最高將他關押十年。明顯地,他們真正之目的,是要將這位學生和數以百萬計人民領袖徹底消逝,使他們無法得到指引和支持,並對未來的南方運動領袖來個恐嚇式的下馬威。他們的策略是將方興未艾的民權運動斬首,使黑人民權運動失去鬥志,削弱其鬥爭意志。金博士是南方非暴力靜坐示威運動的精神領袖,維護他是整個南方自由運動的主要構成部分。 正派的美國人雖然無助於事,卻對學生們與金博士的英雄事跡喝彩不已。但在今天這個自由風暴的歷史時刻,不僅僅是喝彩就能取得榮耀,而是必須去做些事情。美國在世界上有着良好聲譽,這些南方美國人是在維護憲法中傳統的自由,這是我們的美國,也是他們的美國—–。 我們必須關注那些上升的聲音—-但也要加上我們自己的聲音。 對於那些為了重新確認美國憲法與權利法案而冒險犯難的人,他們已經面臨監獄,直至於死亡,我們必須延續這種道德與物質上的支持。 我們催促你與美國南方的美國人攜手,用你的金錢,來達到三種目標:維護馬丁.路德.金牧師,支持奮戰的南方學生,與為了全民的投票權利而鬥爭。 就是現在 —– 你的幫忙是緊急而需要的 —– !!
——————– 發起人是捍衛馬丁.路德.金與爭取南部自由委員會(COMMITTEE TO THE DEFEND MARTIN LUTHER KING AND THE STRUGGLE FOR THE FREEDOM IN THE SOUTH)。委員會的實際負責人是倫道夫(Philip Randolph)與拉斯廷(Bayard Rustin)。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拉斯廷是一位真正的政治遠見者、終身為民權運動的獻身者、也是真正的馬丁.路德.金思想創造者。包括金博士最為著名的《我有一個夢》演講與遊行,全是出自他的手筆。 早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拉斯廷就已經毫不掩飾地公開宣布自己是同性戀者,並經常發表驚人預言說:“時間將證明,不正常的不是同性戀,而是那些反對同性戀的人。”撫今思往,在同性婚姻已經全面合法化的今天,對這位民權先鋒,人們更多的是懷念、尊敬與佩服。 《紐約時報》在當天廣告的編輯按語中說:“在南方來說,由黑人主導的大規模和平示威遊行,是一件新鮮的事物,而這些是可以理解的 —- 讓國會聽聽這些上升的聲音,他們的聲音應該被大家聽到。” 就是這幾句編輯按語,使美國南方種族主義者認定《紐約時報》,就是那些“麻煩製造者”的幫凶,於是將之列為“誹謗”被告之一。 在表面上,廣告詞是由默里(John Murray)和阿倫遜(Gershon Aronson)兩人共同撰寫,倫道夫批准,實際上是由拉斯廷獨自執筆完成的。當時整頁的廣告費用是四千八百元。 為了避免濫用輿論,和虛假訊息誹謗他人,《紐約時報》接受廣告,有着嚴格的審核程序和標準。在經過了業務部、編輯部和法律部的批准後,於1960年3月19日見報。 論者認為這是一則極具爭議性的廣告,其理論根據的確有些遠離事實。比如說廣告聲稱金博士被阿拉巴馬治安當局拘捕過七次,是錯誤的,實際上只有四次。 廣告說黑人學生因在議會台階上唱《這就是我的國家》而被開除,實際上是因為黑人學生們參與了靜坐示威而被開除,兩者的分別是極其巨大的。而當時學生們唱的歌,並不是《這就是我的國家》,而是現在的國歌《星條旗》。 這則政治廣告,將美國近代的民權運動鬥爭戰場,從街頭廝殺轉至法院,再纏訴到最高法院,是為美國近代司法史上影響巨大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四年的司法較量,和最高法院九比零的劃時代裁決,也為美國的誹謗官司,立定了一個不算完美,但至少可以引用的案例。 這個演變,既有偶然的原因,也有必然的成分。無論是偶然還是必然,有一點是確定的:沒有任何人預料到後來的事態演變,和其產生的深遠影響結果。 如果從案件的兩造主角、廣告起源的時代大背景、司法介入的律師和各級法官來觀察,或許有助於了解本案的來龍去脈,和最高法院這件裁決,是如何徹底改寫整個美國司法誹謗概念的重要性。 ——————– 政治廣告的起源,是來自美國南方種族主義者,對民權領袖金博士的赤裸裸政治迫害。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在種族歧視依然極其嚴重的美國南方,尤其是阿拉巴馬與密西西比州,更是種族歧視的領頭羊。 不平則鳴,理所當然。哪裡有暴政,哪裡就有反抗。1960年2月1日下午四點半,在北卡羅萊納州格林斯博羅市,北卡羅萊納農業科技大學的四位年青黑人里士滿(David Richmond)、麥凱恩(Franklin McCain)、布萊爾(Ezell Blair)與麥克尼爾(Joseph McNeil),在金博士的非暴力公民抗命感召下,決定有計劃地挑戰種族隔離暴政,他們走進伍爾沃斯百貨店(Woodworth Store) ,掛有“白人專用”牌子的餐廳裡面,要求提供服務。 女服務員告訴他們離開,四位有備而來的黑人青年,拒絕命令。經理來了,再度命令他們離開,當然沒有結果。 於是爆發了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著名的靜坐示威運動(sit-in movement):在金博士公開鼓吹並支持的旋風下,三個月之內,在美國南方十三個州的五十五個城市裡,全面爆發。參與者不全是黑人,還有新生代的白人學生,他們只認真理,不看膚色。 金博士住在阿拉巴馬州的蒙哥馬利市,於是成為種族主義者必除之然後快的首選目標。在金博士公開宣布支持靜坐示威運動兩周后,一幕可以將金博士關進監獄十年的“偽證罪”醜劇,拉開了序幕。 阿拉巴馬州大評審團突然宣布,將以兩項“偽證罪”起訴金博士。法官並憑此而簽發了對金博士的拘捕令。理由是金博士在1956年與1958年填報個人所得稅時,“有不實填報”。每項罪名最高可達五年,如果兩罪分期執行,就是十年。 非暴力公民抗命靜坐示威行動,不是自北卡羅萊納州格林斯博羅市開始。早在1939年八月,黑人民權律師塔克(Samuel Tucker),就在維吉尼亞州亞力山大市圖書館顯示過其威力。 1942年,種族平等協會(Congress of Racial Equality)在芝加哥,1949年在聖路易斯,1952年在巴爾的摩,1958年在堪薩斯州的威齊塔(Wichita),就成功地迫使達肯藥店(Dockum Drug Store)取消歧視黑人的政策。 1959年聖誕節期間,麥克尼爾在北卡羅萊納州格林斯博羅市灰狗巴士站,被羞辱性地拒絕後,就決心聯合同志,進行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 這些歷史性的勝利,加上金博士的道義與實際支持,使四位黑人青年,敢於挺身而出,大膽挑戰北卡的種族歧視政策。 經過了幾個月的沙盤推演,決定了以伍爾沃斯百貨店為對象。那天,四位學生首先進去買了些牙膏等小物件,居然沒有發生意外。於是再進入白人專用的咖啡室,要求點菜和飲料。白人女服務員直接告訴他們,這裡不招待有色人種。四人要見經理理論。白人經理哈里斯(Clarence Harris)也拒絕為他們提供服務。於是四人就靜坐在那裡,直到晚上關門。 次日,1960年2月2日早上十一點,四位學生召集了十二位年青人,又到伍爾沃斯百貨店咖啡室靜坐抗議,要求提供服務。再度被拒絕後,就在那裡一邊作功課,一邊忍受白人的羞辱和謾罵,直到下午三點。 第二天的最大收穫,就是引起了新聞電台和警察的到來。當天晚上,四位學生在北卡羅萊納州農業科技大學大禮堂里,宣布成立了學生正義行動委員會(Student Executive Committee for Justice),統一行動,指揮鬥爭。 1960年2月3日,來自三所大學共六十位學生,其中三分之一是女性黑人學生,又群集在到伍爾沃斯百貨店咖啡室靜坐抗議,要求提供服務,當然被拒。 這天的氣氛,因為北卡三K黨頭子朵斯特(George Dorsett)親自出馬,領着大幫子三K黨徒,帶着武器,洶湧而至而變得緊張起來。同一天,伍爾沃斯百貨店總部宣稱:他們“將遵守當地的習慣”,意思就是不做任何讓步,繼續其種族隔離政策。 1960年2月4日,來自三所學校共三百餘人的抗議人群,全部靜坐在伍爾沃斯百貨店咖啡廳裡面,進行和平抗議,使之徹底癱瘓,無法營業。 抗議行動在進一步擴展中。這一天,來自北卡羅萊納州大學女子學院(Woman’s College of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的三位女學生史曼(Gene Seaman)、羅富特(Marilyn Loft)與迪亞斯里(Ann Dearsley)宣布,由即日開始,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將擴展至格林斯博羅市的克拉斯百貨店(Kress Store)。 當天,伍爾沃斯百貨店、克拉斯百貨店、學校行政部與學生代表們召開聯席會議,在兩家百貨店都堅持不肯廢除種族隔離政策下,沒有達成任何結果。 1960年2月5日,事情接近情緒爆發點。伍爾沃斯百貨店咖啡室早上一開門,就有五十名白人進駐,霸占半邊的咖啡廳,對着三百名黑白組合的抗議學生,進行挑釁性謾罵。 下午三點,警察在警告無效後,強行驅逐兩名暴跳的白人離開咖啡廳。下午五點半時,又拘捕了三位挑釁白人。當天晚上,三方代表又坐在談判桌上,但又以無結果告終。 事情不斷惡化。1960年2月6日是個星期六,一大清早,有一千四百名黑白學生,聚集在北卡州立農業與科技大學的哈里遜禮堂,群情洶湧地聲討種族隔離的罪惡。大家一致投票通過,繼續到伍爾沃斯百貨店咖啡室,進行非暴力公民抗命示威。 當天中午,有一千餘名學生湧進了伍爾沃斯百貨店咖啡室,靜坐抗議。下午一點三十分,忽然驚傳:店裡有炸彈!所有學生立即表決,為了安全,和不被嚇倒,他們立即撤離現場,但將抗議對象,轉到克拉斯百貨店去!嚇得這兩家百貨店立即藉機宣布提前休業,關門避難。 事情不會就此結束。學生們在金博士的非暴力公民抗命和平示威下,在極短時期內,蔓延至南方五十個城市。 學生們不僅使用非暴力公民抗命手段爭取憲法權利,還公開呼籲全國人民抵制這些種族隔離的百貨店,一周之內,整個南方雜貨店的業績,受到嚴重衝擊,營業額平均下降百分之三十五。 1960年7月25日,在損失掉二十萬元 —- 現在價格是一百九十萬元 —- 的利潤後,北卡羅萊納州的白種商人終於妥協:識時務的伍爾沃斯百貨店經理哈里斯,安排了三位黑人員工,脫下制服,假扮成顧客,坐在咖啡廳了,接受白人服務員的微笑服務。這個戲劇性的出現,拉開了美國南方所有大城市飯店與服務行業里種族隔離崩潰的序幕。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不會缺席。現在,那家北卡格林斯博羅市的伍爾沃斯百貨店,已經改裝成國際民權博物館,而使用非暴力公民抗命,一舉摧毀美國南方種族隔離的四位黑人學生英雄銅塑像,永遠並列在北卡羅萊納州立農業與科技大學的校園裡,接受後人的肯定、景仰和歌頌。 1993年,部分當年被四位黑人學生抗議時使用過的咖啡廳椅子,被史密森博物院永久收藏。其餘的家具,被國際民權中心與博物館全部收藏。咖啡廳隔壁的一條街,被市政府更改名字為“二月一號街(February One Place)”二月一日,正是靜坐示威抗議運動的首日。 1960年在北卡格林斯博羅市發生的學生靜坐示威運動,共有七萬餘名黑白學生參與,在全美五十餘個城市裡,摧毀了當地不人道不公義的種族隔離制度,為全國剷除種族隔離制度餘孽的《1964年民權法案》,鋪墊了道德與法理上可行的政治大環境。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1960年的北卡羅萊納州學生靜坐示威運動,占有無比的重要地位:它是推翻美國醜陋的種族隔離主義的第一塊骨牌。 ——————– 在北卡羅萊納州學生發動非暴力公民抗議爭取憲法權利,金博士公開宣布全力支持後的兩個禮拜,阿拉巴馬州大陪審團突然宣布,批准阿拉巴馬州檢察官起訴金博士的兩項偽證重罪,並且同時簽發拘捕令,將金博士緝拿歸案。 讓歷史事實自己來說明所謂的偽證罪是什麼。在美國大部分的起訴黑社會犯罪集團的案例中,檢察官難以在法庭上證實什麼是黑社會,因而多以逃稅、偽證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而將之判刑了事。 金博士的所謂偽證罪,就是欲加其罪何患無辭的最佳寫照。在美國,任何人都知道,逃稅行為是一種後果嚴重的錯誤(crippling mistake)。 盤踞在阿拉巴馬州政府里的三K黨或准三K黨徒們,完全無法忍受金博士公開領導的抵制蒙哥馬利公交運動,三百餘天的長期抗議,成功地摧毀了三K黨或准三K黨們在公交上的種族隔離政策。 在金博士公開宣布支持北卡工業科技大學,促使阿拉巴馬州政府里的三K黨或准三K黨徒們採取了實際行動:為了達到防範金博士繼續製造麻煩之目的,最佳的方法,就是將他關進監獄。 在政治放大鏡的徹查下,阿拉巴馬州政府里的三K黨或准三K黨徒們,驚喜若狂地發現,金博士在1956 和1958兩年的報稅記錄中,有兩筆來自蒙哥馬利改進協會(Montgomery Improvement Association),和南方基督徒領袖會議的捐款,沒有申報。阿拉巴馬州司法部公開宣布,金博士在1958年的收入是四萬五千元,那兩筆捐款的應交稅是一千七百元。 阿拉巴馬州大陪審團的法理是,金博士在報稅表上簽字,是“在知道偽證罪懲罰條例後的簽字(signed under penalties perjury)”。 蒙哥馬利改進協會和南方基督徒領袖會議,是金博士的政治大本營,他們同時宣布,阿拉巴馬州司法部的說法不準確,金博士並沒有那麼高的收入,也沒有虧欠什麼應交稅款。 依法律層面,在阿拉巴馬州的司法史上,從來沒有這種案例。即使虧欠一千七百元稅款屬於事實,尤其是初犯者,稅務局多要求補交稅款與利息,最多也就是輕微地罰款了事。以虧欠一千七百元理由來控訴金博士兩項刑事重罪,不僅是阿拉巴馬州司法史上的首例,也是美國司法史上的首例。 金博士並沒有採取任何認罪的寧人息事行動,而是直接親自在法庭上與之理論。在1960年5月25日開預審庭時,金博士向法庭出示法理依據:按照阿拉巴馬州法律,所有向金博士捐贈的錢,是不需要交稅的。 金博士拒絕律師的反對提議,他親自出庭作證說,那位調查他稅務問題的專員自己也向他承認,他的老闆要他“確保找出金博士的報稅漏洞”。連全是由白人組成的評審團,只用了三小時四十分鐘,就達成金博士無罪的一致裁決,徹底擊碎了偽類們的陰謀詭計。 金博士在得知裁決後,公開發表聲明說:“這個事實告訴了我們什麼是希望,我在多次的場合說過,在美國的南方,那裡有數以千萬計有正義感的白人。” 在法庭審判後,阿拉巴馬州司法部立即處於極其不利的地步,他們意識到一個事實:看來在眾目睽睽下,用偽證重罪將金博士關起來的勾當,是有點不太現實的幻想。 對付金博士的陰謀詭計陷害,並沒有因為全是白人評審團裁定無罪而停止。《紐約時報》的政治廣告,適時地為阿拉巴馬州的三K黨或准三K黨陷害金博士提供了另一次機會。 第一位跳出來假借《紐約時報》的政治廣告,誣告《紐約時報》、阿伯內亞(Ralph Abernathy)、西伊(Solomon Seay)、蘇圖斯沃斯(Fred Shuttlesworth)與勞沃里(Joseph Lowery)四位黑人牧師誹謗的,是阿拉巴馬州公眾安全行政長官(Alabama Public Safety Commissioner)蘇利文(Lester Sullivan)。 在蘇利文意圖使用誣告法律手段陷害美國南方民權領袖後,為了配合陷害與打擊民權運動,時任阿拉巴馬州長的柏特遜(John Patterson),也立即跟進,控告眾被告誹謗,同時把金博士也捎上,成為第六位被告。 如果了解六位被告、兩位原告與兩位政治廣告主要推手的個人出身和大時代背景,將有助於透視《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幕後的廬山真面目。 ——————– 蘇利文於1921年3月5日,在肯塔基州路易斯郡出生,於1977年6月11日,死於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郡,活了五十六年。蘇利文是二十世紀中期,美國南方種族主義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阿拉巴馬州是一個盛產種族歧視的妖孽之地,自古如此,至今依然。阿拉巴馬州第二十七、第三十一任最高法院院長穆爾(Roy Moore),就是最具典型的例子。 川普競選總統時,啟用來自阿拉巴馬州的聯邦參議員塞森斯(Jeff Sessions)為貼身顧問,兩人穿着一條褲子,一拍即合,都是臭味相投的種族主義分子。 川普當選後用之為司法部長,塞森斯一上台就因通俄醜聞嫌疑,不僅變成了跛腳部長,也變成了美國司法史最無能的司法部長,最後與川普以翻臉告終。 塞森斯當了司法部長,辭去聯邦參議員職位,2017年,阿拉巴馬州依法補選。穆爾以為自己的春天到了,使盡全力要在特別選舉中,擠進聯邦參議院,卻以性醜聞緣故,敗在民主黨對手瓊斯(Douglas Jones)之手。 穆爾就是一位不具三K黨之名,實際上比三K黨還要三K黨的種族主義分子,至今依然迷信種族隔離,美其名為“選擇的權利”。 1992年,穆爾當選為阿拉巴馬州第十六巡迴法院法官,2000年因天怒人怨而被炒魷魚。在尋求阿拉巴馬州長公職失敗後,於2013年意外地當選為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院長,2017年,因公開抗拒美國最高法院同性婚姻全國合法化而被逼再次下台。 蘇利文的父親亨利,是一位農夫,後來在當地混上了警長職位,他母親波琳是一位小學老師。他在肯塔基州長大,中學畢業後,當過建築工人,幹過藥房雜役,1941年參軍,退伍後在阿拉巴馬州空軍基地幹過憲兵小軍官,開始了他的警察生涯。 1947年,蘇利文加入阿拉巴馬州公安部。這時候,受到公安部部長柏特遜的器重,自此平步青雲,宦途順利。1950年,柏特遜當選為阿拉巴馬州長,次年即提名蘇利文為阿拉巴馬州阿拉巴馬州公眾安全行政長官,其職位是監管警察、消防、監獄、衡量和墳場,長達五年之久。 這段時期,蘇利文開始他的宦途生涯,也正式加入了三K黨,成為阿拉巴馬州臭名昭著的種族主義分子。他使盡所有的權力,來仇視非洲裔美國人,與使出所有的卑鄙手段,來陷害民權領袖,這些行為,恰恰旁證出蘇利文內心的醜陋心態。《紐約時報》政治廣告事件,為蘇利文提供了一次陷害民權運動的黃金機會,於是祭出司法大棒,造就了一件美國司法史上異常重要的案例。 種族主義是一把雙刃劍,一旦出現,雙方俱傷,無一倖免。蘇利文就是一個現成的最佳例子。在他主政阿拉巴馬州警政期間,多有建樹,尤其是在社會治安與官員貪腐上,可謂政績過人,累建功勳,然而他的三K黨背景和種族歧視思想,不僅暗淡了他正面的光環,還把他變成了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的罪人。 ——————– 柏特遜與蘇利文是一丘之貉,兩人狼狽為奸,俱是美國當代堅定地執行種族歧視犯罪勾當的典型人物。 柏特遜於1921年9月27日,在阿拉巴馬州高德維爾郡(Goldville)出生,今年九十八歲了,依然活着,但沒有像阿拉巴馬州第四十五任州長華萊士(George Wallace)那樣,晚年時大徹大悟,公開懺悔自己干下的種族仇恨、偏見與歧視的罪孽,並以實際行動,提拔大量的黑人,進入他政府各個部門,彌補自己的錯誤。 柏特遜的父親 艾伯特也是一位鳳凰城律師,在上世紀五十年代的鳳凰城,律師能夠存活下去,只有接那些如為賭場或黑社會辯護的高風險的案件,而艾伯特的客戶,更是群聲名狼藉的黑社會頭目。1954年,艾伯特獲得民主黨提名,成為下任阿拉巴馬州司法部長候選人,他的政見,就是要清掃鳳凰城的黑社會和地下賭場。這個政見為他帶來了殺身之禍。 1954年6月18日,在光天化日之下,艾伯特被貪污腐敗、包庇流氓、時任副警長的富勒(Albert Fuller),和地下賭場老闆馬修斯(Jimmy Mathews)聯手,暗殺斃命。 這件兇殺案震驚全國。阿拉巴馬州長富爾遜(Jim Folsom)下令國民軍,進駐鳳凰城,調集全州警力,徹底清除了盤踞在當地的黃黑兩道人馬,自此鳳凰城脫胎換骨,成為美國治安優良之地。 1955年,柏特遜借勢而上,繼承父志,宣布競選阿拉巴馬州司法部長公職,哀兵必勝,毫無對手,順利當選。八年後,柏特遜更上一層樓,當選為阿拉巴馬州第四十四任州長。大概流年不利的柏特遜命運多劫,在1959年1月19如宣誓就任阿拉巴馬州第四十四任州長後,還沒有開始推行政治理念,就被通姦、貪污、與腐敗醜聞,搞得焦頭爛額,自毀前程,加之當時的阿拉巴馬州,尚未修州憲,不允許在任州長,直接競選連任,只得一任了事。 柏特遜自此沉淪,直到現在,這位已經被世人幾乎遺忘了的九十五歲老人,還在他阿拉巴馬州一千兩百英畝的農場裡,靠着懷念早已消逝的早年回憶,度其餘生。 就像所有的種族主義者一樣,柏特遜心胸狹窄,鼠目寸光,因而終身能登大雅之堂。別人從政,是為了舒展抱負,但是柏特遜的從政目的有二,一是為了報仇,而且是為了報一己的私仇;二是推動種族仇恨,那種因白人至上主義與種族歧視混合出來的罪孽仇恨。 2017年6月24日,九十三歲柏特遜在接受記者奇特伍德(Tim Chitwood)採訪時,對那些六十餘年前的恩恩怨怨,依然耿耿於懷,他居然格格大笑地說:“復仇就是我參政的動力。在我一生中都沒有如此強烈過,我迫不急待地要將他們幹掉!我有那種動力,整個欲望就是要復仇,我也知道,這種復仇欲望不是正常人的態度,但我就是那樣,力盡不知疲地工作着,甚至徹夜不眠,就是為了復仇。為了達到平衡自己,報仇雪恨是一種強烈的欲望,不是很糟糕嗎?這不是為了正義而復仇嗎?你認為上帝會如此認同嗎?” 種族歧視與白人至上的邪念,徹底使柏特遜喪失了人性和良知,陷進墮落的深淵,萬劫不復。別看他資歷顯赫,當過阿拉巴馬州參議員、司法部州長,甚至在2004年時,穆爾因為拒絕聯邦法院勒令他將樹立在聯邦法院中的十戒石碑移走而被炒魷魚,他居然被提名接替穆爾的位子,但是他依然不是政治家,甚至於連普通政客都稱不上,只能說是一位既無才又無德的美國南方政治小丑。 蘇利文是柏特遜的政治打手與狗腿子,任何打擊民權運動的勾當,兩人都“當仁不讓”,柏特遜加入蘇利文的誹謗訴訟行列,而且順手把金博士扯進去,毫無使人驚訝之處。 ——————– 蘇利文控告四個所謂誹謗他的四位是西伊、阿伯內亞、蘇圖斯沃斯與錄沃里。四位被告有着四個共同點:全是非洲裔美國人,全是基督教牧師、全是民權運動領袖、全是阿拉巴馬州眼中的麻煩製造者,也是阿拉巴馬州暴政要整肅的對象。 通過這四位所謂誹謗罪的被告大背景,可以清楚地看出當年以柏特遜和蘇利文為代表的黑暗勢力的囂張跋扈、橫行霸道與狂妄無恥。 俗語說的好:老子英雄兒好漢。此話用在西伊和他兒子小西伊(Solomon Seay, Jr.),真是恰當不過。西伊是土生土長的阿拉巴馬州人士。他於1899年1月25日在麥肯郡(Macon County)出生,畢業自阿拉巴馬州塔拉迪加大學(Talladega College)。上世紀四十年代,他不僅成為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錫安山基督教堂(Mount Zion African Methodist Episcopal Church)的牧師,也是黑帶領域(Black Belt region)大舞台的耀眼主角。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黑帶領域是一個泛泛而稱的政治名詞,指的是美國南方阿拉巴馬、阿肯色、佛羅里達、喬治亞、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羅萊納、南卡羅萊納、德克薩斯、馬里蘭和維吉尼亞十一個州,這也是美國歷史上蓄奴最多的州,更是種族歧視最為嚴重的州。歷史因素和政治格局,使黑帶領域成為民權運動的焦點舞台。 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錫安山基督教堂,初建於1899年,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的搖籃,是金博士與眾多非洲裔美國人牧師的發祥地。 1955年,為支持帕克斯(Rosa Parks)不在公車上讓位給白人,由蒙哥馬利改進協會(Montgomery Improvement Association)與金博士領導的抵制蒙哥馬利公共巴士運動,就是在這家教堂里決定下來的。 1965年的從塞爾瑪到蒙哥馬利大遊行,中途休息站,就是這家教堂。如今這家小教堂,已經成為阿拉巴馬州的重點歷史保護建築,更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領袖心中的聖地。 西伊對於抵制公共巴士運動,並不陌生。1943年,他在田納西州諾克斯維爾(Knoxville),就領導過以推翻在公共巴士種族隔離為訴求的抵制運動,雖然以失敗告終,但為日後在蒙哥馬利的抵制公共巴士運動中,提供了難得的經驗教訓。 1955年的蒙哥馬利抵制公共巴士成功,迫使諾克斯維爾自動在1956年,宣布廢除在公共巴士上的種族隔離政策。 1949年,在蒙哥馬利,爆出有兩名黑人少女,被兩名白人警察強姦的醜聞。西伊悍然挺身而出,發動社會各階層,抗議暴政,雖然沒有成功,但給世人啟示了不畏暴政的勇氣和膽色,使他成為風口浪尖人物。 在平凡中見其宏偉,在艱苦裡磨練其意志。西伊自小與弟兄們出門干苦力活家,礦場、鐵路、工地,餐館等,到處可以見到他幸苦勞動的身影。他利用半工賺回來的錢,到洛馬克斯神學院(Lomax Hannon School)取得了學位,成為職業牧師。 1956年2月24日,在抵制蒙哥馬利公共巴士運動中,西伊與其餘的八十八位支持者,同時被阿拉巴馬州檢察官,以“破環治安”罪名,提起公訴。 1961年5月20日,來自首都華盛頓的自由乘客(Freedom Riders)巴士,一到蒙哥馬利,就被帶着攻擊武器的三K黨暴力攻擊,導致大量年青人受傷。西伊在這裡,顯示出他優越的領袖本能,將傷者全部接到家裡,給與治療和安撫。 從協助阿拉巴馬州本地非洲裔美國選民登記,到插手被白人暴力強姦的黑人女性尋求正義,處處可見西伊的英勇蹤影。為此,他付出幾度被暗殺的危機。有一次在自己家門口,被駕車經過的三K黨,開槍擊中胸部,但是命大,逃過了鬼門關。為此,金博士公開發表了致肯尼迪總統的抗議信。 西伊深受金博士非暴力公民抗命理論的感召,成為他的忠誠追隨者。當蘇利文假借《紐約時報》政治廣告而採取法律手段來迫害民權運動時,西伊自然成為四大被告之一,這個結論,毫無使人驚訝之處。 在金博士的資料和《阿拉巴馬百科全書》中,保存着有關西伊的大量資料。他於1988年4月8日,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麥迪遜花園自己家中,安詳逝世,享年八十九歲。 金博士多次美譽西伊是美國民權運動的精神之父(spiritual father)。 1990年,西伊去世後兩年,他的自傳《在神的恩典下我曾到達那裡(I was there by the grace of God)》出版,這本只有兩百九十六頁的書不是暢銷書,由於只印一版,數量又少,隨着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歷史學家肯定他的歷史地位,因而成了研究西伊歷史的希品,價格節節攀高,目前在舊貨攤的市價,該書已經叫價高達九百八十餘元,可謂一件不可思議的杏壇盛軼事。 ——————– 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的訴求,是追求美國憲法賦予的平等權利。美國憲法的精神,就是普世價值的基礎,歷史的發展已經清楚地說明,美國民權運動的精神,就是文明世界的普世價值。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人才濟濟,英雄輩出,其中領導潮流而成就顯赫者,則以兩大族群為主流:一是律師,一是牧師。在法庭上為普世價值贏得一次又一次勝利者,非律師莫屬,在社會或街頭上領導群眾振臂高呼者,多是牧師。 西伊的兒子小西伊(Solomon Seay, Jr.)就是最佳的寫照。《阿拉巴馬百科全書》介紹小西伊說:“他是一位傑出的民權律師,他經辦的案件,包括塞爾瑪到蒙哥馬利大遊行、自由乘客運動、公校種族混合運動與地標性的《李 訴 梅肯郡教委案(Lee V Macon County Board of Education)》等。 小西伊與他父親一樣,同是阿拉巴馬州土生土長的居民,他於1931年12月2日,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出生。 1957年,小西伊在美國首都霍華德法學院(Howard University)畢業後,就繼承父親民權運動大業,返回阿拉巴馬州,辦理民權案件。 小西伊在華盛頓霍華德法學院的住宿費和學費,全由阿拉巴馬州政府包辦,原因不是阿拉巴馬州對黑人格外開恩,而是擔心如果允許黑人在阿拉巴馬大學讀法學院的話,會影響他們純白人學術化的所謂優勢。 阿拉巴馬大學在1875年開始曾開設法學院,當然是清一色的白人法學院。三年後,為了方便白人當律師,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頒發命令,凡是擁有阿拉巴馬大學法學院畢業證書者,不需再度考試,即可自動成為阿拉巴馬州執業律師。 這種為白人大開方便之門的種族歧視勾當,在1963年11月11日開始出現崩潰的前兆:那天,阿拉巴馬州長華萊士,帶着一批州警,親自赤膀上陣,站在阿拉巴馬州大學門口,阻擋黑人學生胡德(James Hood)與馬倫尼(Vivian Malone)進入課室。 最高法院已經宣判《布朗 訴 教委案》多年,阿拉巴馬州聯合美國南方十州,強行抵制,拒絕執行,阿拉巴馬州長華萊士在光天化日下,表演出一幕劃時代的醜劇。 由於兩位黑人學生持有美國聯邦法官高倫斯(Harlan Grooms)的必須允許入學,與華萊士州長不得介入的命令,於是美國聯邦副司法部長卡岑巴赫(Nicholas Katzenbach),率領三卡車的聯邦軍警,手持聯邦法院與最高法院兩道裁決命令,大聲命令華萊士立即讓路,否則武力招待。 擂台拳擊手出身的華萊士,雖然三番四次的向阿拉巴馬州白人發誓,要誓死捍衛白人的特權與“選擇權利與優良傳統”,但事到臨頭,還是不敢直接招惹聯邦軍警,在閃閃發亮的刺刀威脅下,只得像個撒氣的小丑一樣,無奈地靠邊站,用他一生中最惡毒的眼光,看着胡德和馬倫尼進入阿拉巴馬大學 —- 也看着阿拉巴馬州種族隔離政策徹底崩潰的歷史性時刻的來臨。 在同一年,田納西州坎伯蘭(Cumberland)法學院在阿拉巴馬州伯明翰(Birmingham)開設分校,打破了阿拉巴馬大學法學院的獨占市場局面,為了不讓黑人畢業生占到免考即可成為執業律師的優勢,阿拉巴馬州廢除了一直援用的畢業即免考制度。 在美國南方傲慢白人的眼裡,無論是黑人律師或黑人廚師,只要是黑人,就是沒有分別的黑人。小西伊取得阿拉巴馬州執業律師執照後,辦理第一件民權案件時,就嚐到了被白人當面歧視和羞辱的經驗。 小西伊在他的2009年出版的自傳《(我在克勞法下當民權律師的故事(Jim Crow and Me, Stories from my life as a civil rights lawyer)》第四章里,就寫了一個親身經歷過的故事: 橡木花園(Oak Park)是蒙哥馬利市一座歷史悠久的公眾花園,也是一座嚴禁有色人種進入,白人專用的花園。1957年9月15日,十六歲的吉爾摩(Mark Gilmore)為了避免上班遲到,用快速的腳步闖過花園,雖然沒有停留,但還是被憤怒的白人警察發現了,於是將他直接拘捕,暴打一頓後,丟進監獄。 吉爾摩本人對於民權運動,並沒有什麼興趣,但他的母親,卻是熱心之人。在金博士領導的抵制蒙哥馬利公交運動的三百餘天裡,吉爾摩太太每天以點心或茶水,招待那些排隊抗議的人群,因而引起白人政府官員對她的仇視和反感。 小西伊剛開始為執業律師時,家裡清貧,寒磣得連一套像樣的出庭西裝都買不起。吉爾摩太太笑着說,“你是律師,就要穿得像個律師。”於是掏錢,為這位年青律師買了一套黑色西裝,作為賀禮。 小西伊自然是吉爾摩的辯護律師。他決定在1957年10月8日開庭前,先禮後兵,同時向社會提出溫情控訴,爭取輿論的同情。他以吉爾摩太太與數十位黑人的聯名方式向蒙哥馬利市政府提出:第一,公眾花園的開銷來自納稅人,黑人也是納稅人,當然有權進入;第二,在納稅人支付開銷的公眾花園。拒絕黑人進入,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平保護原則;因而公眾花園的種族隔離歧視政策,必須廢除。 按照阿拉巴馬州議事程序,蒙哥馬利市必須召開聽證會。1957年9月17日,小西伊提前達到市政府議事廳,靜坐在前排,思考着如何說服市政府那幫子傲慢白人。大批的黑人和支持種族隔離的白人,陸續進入會議廳,按照慣例,白人坐在前幾排,黑人則坐到後面。 會議開始,三位負責會議官員之一的蕭拉斯(Clyde Sellers)到場,當他發現小西伊居然坐在白人專用的前排座位後,立即顯得非常的不痛快,用鼻音向大家宣布說:“有個黑人坐在那裡!”。說完就坐到會議桌上,很明顯,這位傲慢的白人官員,並不知道,這位黑人就是要求召開聽證會的那位律師。 小西伊並沒有理會蕭拉斯,兩眼直視,聽而不聞,視而不見,呆在那裡猶如一座石雕像。片刻後,他緩緩地站了起來,走向會議桌,大大方方的坐在律師位子上。巧合的是,小西伊的位子,正是面對着蕭拉斯的正對面。 蕭拉斯發現自己居然與一個有色人種近距離的坐在一起後,驚嚇得像踏到了一條蛇,臉上帶着難以形容的厭惡神情,趕緊離開,遠遠地站在大門口外的走廊上,側着耳朵聆聽小西伊發表要求在公眾花園廢除種族隔離的法理和倫理。 小西伊陳述完,就帶領着旁聽的黑人離開會議廳,但還未曾到達走廊,就清楚地聽到會議宣布結果:“本委員會絕對拒絕管理一個種族混雜的公眾花園。” 小西伊毫不妥協,立即提起集體訴訟,將蒙哥馬利告進聯邦法庭。蒙哥馬利市政府明知理虧,到了聯邦法庭,肯定會輸。但為了堅持白人擁有先天性的選擇權力,乾脆將蒙哥馬利市所有的公眾花園,全部關閉,長達九年之久。 當蘇利文在阿拉巴馬州法院以誹謗罪起訴阿伯內亞、西伊、蘇圖斯沃斯與錄沃里四位黑人牧師時,小西伊是他們的辯護律師。訴訟案件在阿拉巴馬州法院全盤敗北後,民權律師們將案件,一直纏訴至最高法院,而小西爾則將全部精力,集中到《李 訴 梅肯郡教委案》上。 1954年最高聯邦法院的《布朗 訴 教委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九比零劃時代裁決,一舉將全美各州學校的種族隔離制度送進歷史爐。馬歇爾一戰成名,萬古流香,聲望如日中天,為自己日後成為美國司法史上首位黑人大法官,奠定了無可替代的道德與威望基礎。 徹底改變美國文明面貌的最高法院《布朗 訴 教委會案》,是由五件集體訴訟合併審理的超級大案: 第一件是《布朗 訴 教委會案》是在堪薩斯州發動的;第二件是來自南卡羅里納州的《布里格斯 訴 埃利奧特案(Briggs V Elliott)》;第三件是來自維吉尼亞州的《戴維斯 訴 愛德華王子郡教委案(Davis V County of Prince Edward County)》;第四件是來自特拉華州的《格布哈特 訴 貝爾頓案(Gebhart V Belton)》;第五件是來自首都華盛頓的《博林 訴 夏普案(Bolling V Sharpe)》。 《布朗 訴 教委會案》的戰略藍圖,就是來自小西伊經辦的《李 訴 梅肯郡教委案》。這件1963年的地區民權案子,猶如一聲春雷,驚醒了沉睡的美國良知,激發了人性的倫理,浩大的聲勢像滾雪球一樣,在極短時間內,波及全州各地的小學、中學和大學。 《李 訴 梅肯郡教委案》在阿拉巴馬中區聯邦法院,遇到了三位美國近代司法史上最偉大的法官:約翰遜(Frank Johnson)、里維斯( Richard Rives)和恭姆斯(Harlan Grooms)。 三位聯邦法官聯名,藉助《李 訴 梅肯郡教委案》的旋風,順勢簽發了全面廢除阿拉巴馬州種族隔離的命令。 最高法院在1967年12月4日裁決的《華萊士 訴 美國案(Wallace V United States)》中,確認了三位聯邦法官的裁決合憲無誤。 就是從這一天開始,美國民族開始華麗轉身,自我升華,唾棄歧視,大步朝着現代文明前進,六十餘年的全民努力成績,遠遠超過以往兩百五十年的總和。 《李 訴 梅肯郡教委案》之後,美國聯邦司法部,將阿拉巴馬州鎖定為司法改革的重點州,派出大量官員,進駐全州各地郡政府,督促種族混合的常年大計。直到2013年,尚有五十家阿拉巴馬州的學校,依然保留在美國聯邦司法部的監管名單上。 小西伊對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的貢獻,於此可見。這位民權巨人,於2015年9月11日謝世,享年八十三歲。 最值後人得歌功頌德是約翰遜法官,這位美國民族的脊梁,是筆者最敬仰的聯邦法官。筆者曾就他的豐功偉績與依法裁決,寫成長篇,發表在筆者的《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書裡。 1995年,克林頓總統在白宮,親自把美國公民最高等級的總統自由勳章,掛在已經八十四歲的約翰遜法官脖子上時,筆者第一個感慨是:他早三十年前就該得了,但遲來的正義和認可,總比完全沒有的好。 ——————– 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是在三大主流體系下同步邁進的。第一個主流是以金博士為代表的非暴力公民抗命街頭運動,第二個主流是以馬爾科姆.艾克斯(Malcolm X)為代表的以暴易暴運動,第三個主流是以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為代表的依法維權運動。三個主流的手段相異,但是共同目標則一:爭取種族平等和憲法權利。 依法維權運動看起來像軟弱,事實上比街頭運動和以暴易暴更具有現實性。小西爾返回老家從事民權律師時,整個阿拉巴馬州,只有十名黑人律師。在蒙哥馬利市,連他在內,全城只有三名黑人律師,其餘的兩位是格雷(Fred Gray)和蘭福特(Charles Langford)。 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的美國南方,黑人律師的窘迫處境,有點像現代第一代的華裔律師:白人是不會聘請一位黑人為辯護律師的,而黑人在重大案件時,由於從心底里就不相信黑人律師有辯護能力而缺乏信任感,也不會聘請他們為辯護律師,因而造成黑白律師的嚴重比例不平衡:每十五萬名白人律師,才有一名黑人律師。 造成這種現象有多種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來自偏見,而這種偏見,就是來自種族歧視。從一個小故事裡,可以看出當年的美國白人,是如何看待黑人律師議題的。 艾克斯在《馬爾科姆.艾克斯自傳》中說,在他讀八年級時,白人老師要大家填未來的職業構想,艾克斯填下了律師。白人老師在他的卷子上批道:“一個黑人想當律師,是一件不切實際的事情。”艾克斯受到了嚴重的自尊打擊,自此破罐子破摔,乾脆離校,到外面去壞事干盡,吃喝嫖賭,最後以監獄為收場。 在民權意識逐漸抬頭的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美國黑人律師極度貧乏,也極度的需求不調和。伊利諾伊州是美國黑人律師的最大集中地,也不過是一百八十七名而已,紐約是一百一十七名,俄亥俄是九十四名,首都華盛頓是九十四名,密西根是六十三名,印第安納是六十二名,維吉尼亞是五十七名。 在同一時期,密爾沃基有一名,密西西比有六位,路易斯安那有八名,佛羅里達有十名,喬治亞有十四名,南卡羅萊納有十四名,阿肯色有十六名,德克薩斯有二十名,田納西有二十六名,北卡羅萊納有二十七名。 1930年時,美國全國共有十六萬六百零五名律師,包括二十四名女性黑人律師在內,僅只有一千二百四十七名黑人律師。 從律師與人口的比例中,可以看出社會文明的程度。全球九大文明國家中,美國獨占鰲頭,堪稱律師大國。其餘的八國是巴西、新西蘭、西班牙、意大利、英國、德國和法國。 在2016年時,美國人口三億三千九百萬,律師有一百二十四萬四千名,平均每兩百六十五人中,即有一位律師。律師在美國政治中,占有驚人的比例:在過去的四十四位總統中,有二十五位是律師出身。而在聯邦國會中,有百分之三十六的議員是律師出身。 學位不是衡量一個人知識的唯一標準。耶穌沒有任何學位,穆罕默德是眾人皆知的文盲,佛祖也沒有文憑,美國國父華盛頓除了有一張測量官的執照外,在學術上是一片空白,寫起文章,更是錯字連篇,但絲毫沒有影響他的德高望重,在總統選舉中的百分之一百得票率,至今無人打破其記錄。 歷任的美國總統中,第五任的門羅、第九任的哈里遜、第二十五任的麥金利、第三十三任的杜魯門,雖然勉強擠進了大學,但沒有畢業。 第七任的傑克遜、第八任的范博倫、第十二任的泰勒、第十三任的菲爾莫爾、第十六任的林肯、第十七任的約翰遜、第二十二任的克里夫蘭等,全都沒有踏進大學一步。 在獨裁專制的國度,權力就是財富,就是知識,就是聖人;在現代文明的社會裡,知識就是財富,就是權力。 ——————–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已經擁有一百五十二年歷史的霍華德大學,是一間專門培養黑人人才的學校,單從著名的校友名單中,即可見一斑: 代表加州的聯邦參議員哈里斯(Kamala Harris)、美國司法史上首位黑人大法官馬歇爾、在《馬歇爾》電影裡飾演馬歇爾的著名演員博斯曼(Chadwick Boseman)、美國著名音樂家坎布斯(Sean Combs)、著名演員韓松(Taraji Henson)、普林斯頓大學教授兼作家莫里松(Toni Morrison)、前喬治亞州亞特蘭特市長、前聯合國大使、民權運動領袖楊格(Andrew Young)和代表馬里蘭州第七選區、連任十三界的聯邦眾議員卡明斯(Elijah Cummings)等,俱是聲勢顯赫的當代精英。 目前學生超過一萬人,2016年的捐款額超過六億八千五百萬的霍華德大學,雖然人才濟濟,但卻以介入美國近代民權運動聞名於世,造就聞名於世的動力,來自霍華德法學院,尤其是來自首任院長休士頓(Charles Huston)。 休士頓對於律師的態度,深深影響了幾代法學院學生的司法觀:“律師如果不成為社會的工程師,就變成社會的寄生蟲。” 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新聞系畢業的梅特卡夫(George Metcalf),在他的《黑人檔案(Black Profiles)》書裡,讚美休士頓和霍華德法學院說:“那是一所培養黑人領袖的西點,在那裡學會了平等的法理,然後在法庭上與種族隔離鬥爭。”。 1934年,休士頓離開華府,前往紐約出任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特別法律總幹事,帶着幾乎全是霍華德法學院出身的年輕律師如納布里特(James Nabrit)、羅賓松(Spottswood Robinson)、希金博特姆(Aloyisus Higginbotham)、卡特(Robert Carter)、黑斯蒂(William Hastie)、海耶斯(George Hayes)、格林伯格(Jack Greenberg)與希爾( Oliver Hill),展開有計劃、有步驟的摧毀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的長期鬥爭作業。 1940年,年僅三十二歲的馬歇爾,在最高法院取得勝利的《錢伯斯 訴 佛羅里達(Chambers V Florida)》後,到紐約接任退休的休士頓職位,為美國近代民權運動掀開了嶄新的紀元一頁。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不會缺席,請看實例。這批敢向黑暗挑戰的年輕律師,無不名垂青史,流芳百世:納布里特回到母校出任校長;馬歇爾成立美國司法史上第一位黑人大法官;羅賓松成立華盛頓首都區上訴法院第一位黑人院長;金博特姆成為美國聯邦第三上巡迴上訴法院資深法官;卡特成為美國紐約南區法院資深法官;黑斯蒂成為首位美屬維吉島黑人州長、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資深法官。 海耶斯在1954年的《博林 訴 夏普案(Bolling V Sharpe)》勝利後,不僅奠定了導致全美種族混校的《布朗 訴 教委會案》,還出任美國首都公用事業事務委員會地位部長。 曾在最高法院辯論過四十餘件案件的格林伯格,在1961年接任馬歇爾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特別法律總幹事職位,繼續攻打種族歧視怪獸,在位三十二年,功勳蓋世。 希爾從事民權律師六十年,1999年,克林頓總統授予總統自由勳章,實至名歸。 在摧毀美國種族歧視的《克勞法》上,休士頓起了精神導師與革命領袖的作用,美國媒體,多以“克勞終結者”雅號美譽之。筆者寫有多篇與休士頓一生有關的長文,收錄在《美國近代民權發展史》—書中。 美國夢是普世價值與文明社會的寫照,而締造美國夢是一項艱難重重的過程。這批司法精英,是使美國人民脫胎換骨的導師,也是締造美國夢的勇者和推手。 ——————– 被蘇利文控告誹謗罪的是阿伯內亞牧師。他於1926年3月11日在阿拉巴馬州林頓郡(Linden)出生,家境小康,共有十二位兄弟姐妹,他排行第十,雙親有農地五百餘畝。 阿伯內亞與印第安土著領袖素有深交。1973年2月27日開始,位於南達科他州傷膝(Wounded Knee)的兩百餘名奧拉勒族(Oglala)人,由領袖敏斯(Russell Means)和奔克斯(Dennis Banks)率領下,與聯邦調查局武裝對壘,全副武裝的美軍,將之層層包圍,局勢危險,阿伯內亞應美國政府要求,介入斡旋,化解了一場血惺屠殺。 阿伯內亞是金博士的伯樂。1954年,二十五歲的金博士在波士頓取得神學博士學位後,前往蒙哥馬利市德克斯特浸信會教堂(Dexter Avenue Baptist Church)出任全職牧師。適逢派克斯在公交上不讓位白人而被拘捕,引起軒然大波。阿伯內亞與金博士等人組成蒙哥馬利改進協會,並親自推薦金博士出任領袖,領導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 金博士的鬥爭策略是兩路並進,一是在法庭上據理力爭,一是在街頭上使出非暴力公民抗命,抵制公交。在法庭上一路纏訴至最高法院。1956年12月17日,《布勞德 訴 蓋爾案Brewder V Gayle)》案件在在最高法院取得勝利:裁決阿拉巴馬州在公交上施行的種族隔離政策違憲。 1956年12月20日,距離聖誕節前五天,在經過了三百八十一天的抵制,在經濟上重創蒙哥馬利市政府公交後,宣布全面勝利,自此蒙哥馬利市公交的種族隔離,變成歷史。 自此共同信仰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的阿伯內亞與金博士,從戰友同志變成知己好友,將這套戰無不勝攻無不克的鬥爭藝術,推廣到喬治亞州的奧爾巴尼(Albany)、阿拉巴馬州的塞爾瑪、密西西比州的伯明翰、佛羅里達州的聖奧古斯丁、伊利諾州的芝加哥和田納西州孟菲斯。 孟菲斯有一家叫洛倫的小旅館(Lorraine Motel),樓高兩層,其貌不揚,但因阿伯內亞與金博士經常喜歡住此,尤其是它的306房間,因而擁有“阿伯內亞與金博士包間”的美譽。也就是這個原因,為刺客提供了一個可以精準行動的最佳場合。 1968年4月4日下午六點零一分,金博士在房間外面,被從對面房間射出來的一顆子彈擊中,立即昏迷倒地,阿伯內亞從房間裡面衝出來,把金博士從血泊中抱起,摟在懷裡,流淚禱告,祈求主的恩典,使他度過生死難關。十五分鐘後送進聖約瑟夫醫院,經搶救無效,下午七點零五分,一代民權領袖,就此與世長辭,享年僅三十九歲。 阿伯內亞在金博士死後,出任南方基督徒領袖會議主席,繼承金博士遺志,推動民權,但終因能力有限,領導無力,被逐漸淘汰在民權運動主流之外。 1989年,阿伯內亞的自傳《牆將狂倒 (And the Walls Came Tumbling Down)》出版,使世人見識了許多金博士的性醜聞。 這是一件至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無頭公案:阿伯內亞是金博士公認的死黨、兄弟、同志、戰友、政治繼承人,到底是什麼原因使他干背罵名,也要徹底的出賣金博士?將來出土的資料,或許會提供一些更準確的答案。 1990年4月17日,阿伯內亞病逝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享年六十四歲。在他的墓碑上,僅寫下了不倫不類的“我試過了(I TRIED)”兩個字,是自嘲還是嘲人? ——————– 阿拉巴馬州伯明翰市飛機場用蘇圖斯沃斯來命名,並沒有帶來什麼激情或榮耀,因為提名人是醜聞遠揚、惡跡斑斑的蘭福德(Larry Langford)。 蘭福德於1946年3月18日在阿拉巴馬州伯明翰出生。此公討厭同性戀,是一位充滿了爭議性的地方小政客,靠當電視記者聞名。2007年11月13日,靠着民主黨的力保,以一百七十票的微弱優勢,當選為伯明翰第三十任市長。市長的椅子還未曾坐熱,就迫不及待開始了官商勾結,夥同前民主黨高官拉皮爾(Al LaPlierre)與布朗特(William Blount),狼狽為奸,貪污受賄,死命撈錢的犯罪行為。 蘭福德在位不到兩年,就東窗事發,被檢控一百零一條聯邦重罪,聯邦調查局在三人家裡,搜出七百六十萬元現金,證據確鑿。2010年3月5日,因包括利用職權,收取十五萬六千元現金與貪污、腐敗、洗錢、漏稅、賄賂等聯邦重罪,被判入獄十五年,罰款十二萬元。 蘭福德驚嚇與羞慚交加,使他幾乎病死在監獄裡。2018年12月28日,法官以人道理由,將之減刑釋放,但自由後不出十天就死了。 蘭福德靠着一張黑臉得來的同情票而當選市長。他唯一為世人關注的,就是將機場改為紀念民權運動的名字。 蘭福德不僅披着民權運動的外衣招搖撞騙,見錢顏開,伸手就拿,還悍然地公開違反美國政教分離政治原則,居然允許使用市政府議事廳,舉辦查經班,表面是在感恩上帝,實際上是禍害人民。 從1931年開始服務的阿拉巴馬州伯明翰市飛機場,原先稱伯明翰市機場,二戰時,因每年只收一美元的代價,租予美國陸軍為軍事用途而逐漸聞名。1948年8月交還伯明翰市政府。1993年,因為飛行班次擴展到墨西哥和加拿大,改名為伯明翰國際機場。 2008年6月23日,伯明翰黑人市長蘭福德,為了紀念苦難的民權運動前賢,提議改名為伯明翰蘇圖斯沃斯國際機場,2008年7月16日,機場委員會通過改名動議,2009年4月3日,美國聯邦航空局批准動議,至今沒有改變。 ——————– 蘇圖斯沃斯牧師是被蘇利文控告誹謗的四位被告之一。他於1922年3月18日在阿拉巴馬州梅格斯上出生,1961年取得牧師資格,與金博士共同在阿拉巴馬州推動民權運動,幾乎每一件維權運動,都可以看見他身先士卒的身影。 1956年五月,阿拉巴馬州白人政府,勾結種族主義的法官,簽髮禁制令,將在全國推動民權運動的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趕出阿拉巴馬州,蘇圖斯沃斯立即與戰友加德納(Ed Gardner)組成阿拉巴馬基督徒人權運動協會,全面接收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遺留下來的業務,因而受到三K黨的仇視。 阿拉巴馬基督徒人權運動協會使用法庭訴訟和街頭抗議手段,直接挑戰白人的種族歧視政策。1956年十二月,最高法院裁決阿拉巴馬州在公交上的種族隔離政策違憲後,蘇圖斯沃斯立即向伯明翰提出挑戰書,要求立即開始雇用黑人警察。 伯明翰的三K黨,用十六支管型強力炸藥,來回應蘇圖斯沃斯的要求。1956年12月25日是聖誕節,當炸藥在他臥室窗口外面引爆時,恰好蘇圖斯沃斯在外面溜步,躲過一劫。 蘇圖斯沃斯憤怒地站在屋外,看着燃燒成灰燼的家園,一名三K黨警察,漫悠悠的小步走過來,站在他身邊,溫柔地警告說:“如果我是你的話,我會立即離開這裡,越遠越快越好!” 蘇圖斯沃斯用眼睛盯着這位警察說:“請你轉告三K黨們,我是不會離開的,我長這麼大,就從來沒有逃跑過!” 從1953年至1961年,蘇圖斯沃斯是伯明翰伯特利浸禮教堂(Bethel Baptist Church)的全職牧師。這間小小的教堂,成位美國南方民權運動的議事場合,因而大名遠播。順理成章,也成了三K黨必除之而後快的眼中釘,前後用炸彈爆破三次。蘇圖斯沃斯的處理方法是炸了再修,修了再炸,炸後再修,就是堅強地站在那裡,就是拒絕投降,就是拒絕妥協。 1957年,蘇圖斯沃斯計劃着將孩子,送進一所全是清一色的白人公立學校。僅僅這個意圖,就已經徹底惹火了三K黨頭子撤里(Bobby Cherry),於是帶着打手,設好埋伏,就在大街上用車鏈子和銅棍,把蘇圖斯沃斯毆打得滿身青紫,幾乎殘廢。心狠手辣的撤里,直接用刀子,將蘇圖斯沃斯的妻子齊勒(Ruby Keeler),砍成重傷。 奇詭的是,整個社區,好像從來沒有任何事情發生過一樣,更沒有警察到來查詢。蘇圖斯沃斯親自開車,將妻子送進醫院搶救,保住了性命。 幾個孩子在病床前哭喊,憤怒着要復仇,但被蘇圖斯沃斯制止住了,並告誡孩子們說:不僅不可以復仇,更要原諒兇手們,因為他們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在攜手禱告後,大家情緒回復平靜。 六年後,三K黨頭子撤里,又在伯明翰十六街教堂地庫外面,安置了十六條威力強大的炸藥,轟然一聲,將四名正在唱聖歌的黑人小女孩炸得血肉橫飛,慘死現場。 筆者曾將這段種族仇恨的歷史悲劇,兼同撤里的活報應典故,用中文詳細地記錄下來,收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書裡,使這批白人至上的種族主義分子,永遠刻在華文世界的羞辱柱上。 2011年10月5日,蘇圖斯沃斯病逝阿拉巴馬州伯明翰普林斯頓浸禮醫學中心,享年八十九歲。 仁者無敵,伯明翰國際機場用蘇圖斯沃斯來命名,實至名歸。 ——————– 被蘇利文以所謂誹謗罪起訴的第四位被告是勞沃里牧師。這位民權老前輩於1921年10月6日在阿拉巴馬州翰茲維爾郡(Huntsville)出生,目前依然健在,是一位極具幽默的勇者。 在美國,或許由於膚色是一個敏感話題的緣故,出現一個很特殊的現象:黑人調侃白人是幽默,但白人調侃黑人就是歧視。 有一次,勞沃里對朋友開玩笑說:“所有的白人都該下地獄!”結果引起軒然大波,雖然勞沃里公開道歉多次,並一再解釋是在開玩笑,但這個黑色幽默形象,卻如影隨形地跟着了他一生。 芝加哥促進神學院(Chicago doctorate of divinity)神學博士勞沃里,可謂政治世家,他的妻子吉普遜(Evelyn Gibson),是一位著名的女權運動健將,她從俄亥俄州楊斯敦大學畢業,曾與丈夫全程參與1965年塞爾瑪至蒙哥馬利大遊行,1979年組織女性平等運動協會(Women’s Organization Movement for Equality Now),成為南方基督徒領袖會議的姐妹組織。 勞沃里的老丈人吉普遜牧師(Harry Gibson),是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孟菲斯分部負責人,也是田納西州民權運動資深領袖。 南方基督徒領袖會議是美國民權運動的大本營,金博士由創建開始至遇刺身亡為止,一直緊緊抓住大權不放,是有道理的。 金博士遇刺身亡後,蘇圖斯沃斯接任,成為第二任領袖,第三任領袖,就是勞沃里,他幾乎參與了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全部民權運動。 1977年,勞沃里組成黑人領袖論壇(Black Leadership Forum),並出任首任總裁,將民權運動,擴展至國際領域層次,第一個黑人領袖論壇要摧毀的對象,就是南非白人政府的種族隔離國策。 1984年11月21日,自由南非運動開始採取實質行為,抗議南非白人政府暴政。勞沃里與黑人領袖論壇全力支持與聲援,在南非駐紮華盛頓大使館前示威遊行。 華盛頓喬治城法學院教授諾頓(Eleanor Norton),與部分代表在大使館裡面與南非駐美大使福里(Bernardus Fourie)談判,眾人要求南非政府立即釋放監獄裡的全部政治犯,並聲明在得到答案前,拒絕離開南非大使館。 南非大使館立即向美國國務院求救,於是派來了軍警,實施強行驅逐和拘捕。勞沃里率領部下在館外抗議,由於他站在第一排,於是成為五名被拘捕者的第一位。 1959年,蘇利文控告勞沃里的所謂誹謗官司,在阿拉巴馬州法庭上大勝,蘇利文聞訊大喜,迫不及待的就採取進一步的司法行動,將勞沃里的住家扣押,準備拍賣。 但在最高法院下令阿拉巴馬州法院裁決撤銷後,蘇利文一場歡喜一場空,除了落得敗壞名聲外,一無所得。 四性權利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任何反對四性權利而號稱是民權維護者,必然是冒牌的假民權。勞沃里不是同性戀,也不是雙性戀,但卻是堅定的四性權利維護者。 真正的民權推動者,就像真正的知識分子一樣能夠堅持原則,不會以是否得到當前短暫的掌聲為得失。2006年,在金博士遺孀斯科特(Coretta Scott)的世紀葬禮上,勞沃里是主要悼詞演講者。當他站起來走向聖壇時,全場起立,用目光和掌聲來肯定這位民權老前輩。 在全世界的直播鏡頭和包括小布什在內的四位美國總統目前,勞沃里用平靜的聲音說:“我們都知道那裡沒有什麼大規模殺傷武器存在,但是金夫人和我們都知道這裡依然有誤導大眾的武器存在。數以百萬計的人民依然沒有健康保險,依然充滿了貧窮。花了百億金錢在戰爭上,但卻置本國的貧窮於不顧。” 小布什總統的臉上,雖然擠出來一絲苦笑,但面色是沉重的,因為事實已經證明,所謂侵略伊拉克的所謂大規模殺傷武器理由,完全是一個破產的政治謊言。 2009年1月20日,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非常特殊的一個日子,美國首位非洲裔美國人宣誓就任第四十四任總統,在就職典禮上,為美國人民和就任總統宣讀祝福詞的,就是勞沃里。 2009年7月30日,歐巴馬總統在白宮,為勞沃里頒發了美國公民最高榮耀的總統自由勳章,成為一時盛事。 ——————– 筆者用了半輩子的時間,研究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對這個從精神上到肉體上禍害民族的三K黨,有着深入的研究,並著有大量有關三K黨的文章,以供讀者參考。除了研究三K黨的發展史外,筆者更多落筆在三K黨磬竹難書的罪行中,是哪些三K黨徒在哪些時候做了哪些壞事,並用豪霸之筆,將這些種族主義的暴徒們,逐一釘在恥辱柱上。 在了解了兩位原告全是美國南方充滿種族歧視的白人的三K黨徒,到四位被告全是當代黑人民權運動領袖,及二十世紀中期的美國時代大背景之後,再仔細觀察蘇利文用納稅人的錢,提起所謂誹謗罪,並要求龐大的經濟賠賠償,其意圖在於阻嚇新聞報紙不得介入南方的種族隔離政策之動機和目的,已經一目了然。 政治廣告不是蘇利文第一次提起的誹謗訴訟。惹禍廣告來自《紐約時報》,但導火索事件,也是來自《紐約時報》。 1960年4月12日,也就是在政治廣告發表後的兩周,《紐約時報》在頭版上,發表了記者索爾茲伯里(Harrison Salisbury)的文章,這篇以《恐懼與仇恨糾纏着伯明翰(Fear and Hatred Grip Birmingham)》為大字標題的文章說道: “今天的紐約客永遠無法想象伯明翰的實際狀況。白人與黑人依然在街道是行走,但是街道、自來水和下水道是他們唯一可以分享的公眾設施。和圖書館一樣,公眾花園和計程車是種族隔離的。任何圖書上的黑白兩色兔子,是在禁止之內的。白人電台也不准播放任何黑人音樂。所有的通訊設施,甚至所有的中立事務,每一個合乎情理的接觸,每一寸的中立地帶,全被種族主義輾壓成碎片。為了重建這種高壓而罪惡的體系,鞭子、刀片、槍械、炸彈、火炬、匕首、鐵棍、黑社會、警察是治安道具慣用的手段。” 這段文章,促使蘇利文下定決心起訴《紐約時報》和索爾茲伯里,這個三K黨徒胃口不小:入狀蒙哥馬利法院,要求索爾茲伯里賠償他一百五十萬元,《紐約時報》賠償三百一十五萬元。 《紐約時報》的1960年3月19日政治廣告中,全文並沒有提到蘇利文三個字,但是這個無恥的三K黨徒,卻硬是自我對號入座,認為被黑人民權領袖侮辱了,是他一生中的奇恥大辱,必須要用龐大的金錢,來挽回她所認為的尊嚴。 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紐約時報》的總發行量是六十五萬份,其中只有三百九十四份送至阿拉巴馬州的報攤上。其中有一份郵寄到《阿拉巴馬日報》辦工室,主編詹金斯(Ray Jenkins)看見後,於是轉載了出去。 當《蒙哥馬利廣告報》主編小赫爾(Grover Hall, Jr.)看到後,就在辦公室了跳腳大罵起來。一場軒然大波,就此爆發。 小赫爾是一位介乎保守與激進間的地方小新聞人員,他的父親赫爾也是當地著名記者,曾因大力抨擊與揭發三K黨徒暴行而榮獲普利策新聞獎。 有一次,一位黑人婦女被一位三K黨徒當街打傷腦袋,赫爾把流血的黑人婦女照片刊載在次日的頭版上,並附加大字標題說:“白人暴徒毆打黑人婦女,警察在旁視若無睹。” 蘇利文讀後大怒,致電報社抗議不該刊出那張照片。赫爾公開回應說:“蘇利文的問題不是那張照片,而是那位用棍子打人的傢伙。” 赫爾父子兩代人,有着兩種廻然不同的種族標準,小赫爾以維護美國南方傳統為驕傲。所謂的“維護美國南方傳統”,就如所有種族主義者掛在嘴邊的“選擇的權利”一樣,意圖建立以膚色為標準的白人特權階級,將所有非白人劃分為二等或三等公民,所謂的“選擇的權利”,只不過是一塊種族歧視勾當的遮羞布。 蘇利文是一位好話說盡壞事做盡的偽善執法者。當黑人學生發動在整個南方十一州進行自由乘客運動時,有記者詢問蘇利文的態度,他說:“這是學生們的權利,當他們來到蒙哥馬利時,我當然會保護他們。” 事實並非如此, 1961年5月20日當學生到達蒙哥馬利車站時,蘇利文下令撤除掉所有的警察,而大批持着兇器的三K黨徒,則埋伏在車站附近,見學生就打,包括司法部長肯尼迪的助理西根塔勒(John Seigenthaler)在內,全部掛彩。 ——————– 按照阿拉巴馬州法律,在取得立案前,原告向誹謗者用書面方式要求誹謗者,提出公開的道歉、更正與撤回的要求和警告。 1960年4月8日,蘇利文用掛號信給《紐約時報》和四位黑人牧師,同時發出警告信,要求他們必須用整版篇幅,刊出為其“嚴肅的錯誤行為”公開道歉的聲明。這封信是蘇利文親自寫的,寫的很情緒化,激動得把本應的“四月”,寫成了“三月”。 這裡出現了一幕使人迷茫的事情:四位黑人牧師在接到蘇利文的警告信後,才知道自己曾經是那份政治廣告的發動者,他們甚至於不知道有這份政治廣告的存在。 《紐約時報》並沒有刊出更正或撤銷的文章。相反地,《紐約時報》的律師羅普(Louis Loeb),在1960年4月15日給蘇利文回信說:“我們實在困惑,怎麼那份廣告就牽涉到閣下呢?當然,如果你願意的話,請告訴我們你所聲稱的指控,又是如何的影響到你了?” 蘇利文沒有再回應。1960年4月19日,他入狀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郡巡迴法庭,控告《紐約時報》和四位黑人牧師誹謗,要求賠償五十萬元名譽損失費。 1960年5月9日,與蘇利文是一丘之貉的阿拉巴馬州長柏特遜,難耐寂寞,用蘇利文相似的口吻,致書《紐約時報》,說他以現任阿拉巴馬州長,及前教育部長和警察總監的身份,認為該篇政治廣告也誹謗了他,要求《紐約時報》撤回該廣告,並鄭重公開道歉。 《紐約時報》並沒有堅持,因為州長的牌子,要比警察總監來得巨大。1960年5月16日,為了息事寧人,《紐約時報》刊出了向柏特遜道歉的啟事。同一天,《紐約時報》董事長特洛伊費爾斯(Orville Dryfoos),親自把剪報,連同自己的道歉信,寄給柏特遜。 《紐約時報》的撤回啟事與特洛伊費爾斯的親筆道歉信,沒有起到本以為息事寧人的作用,反而被視為理虧和示弱的訊號。兩個星期後,柏特遜入狀阿拉巴馬州法院,提起被誹謗的訴訟,要求《紐約時報》與四位黑人牧師,賠償一百萬元的名譽損失費。 對於金博士並沒有因偽證罪關起來這事,柏特遜是異常的傷心難過,於是順勢也把金博士扯進去,成為第五位個人被告。 ——————– 在蘇利文和柏特遜提出誹謗訴訟後,又有三位阿拉巴馬州政府官員,趁機加入索賠行列:蒙哥馬利市長詹姆士(Earl James),蒙哥馬利警長派克斯(Frank Parks)與蒙哥馬利前警長西勒斯(Clyde Sellers)也齊聲宣布,他們也是受害者,《紐約時報》與那些黑人牧師們,嚴重地誹謗了他們的名譽,要求每人索賠償五十萬元。 阿拉巴馬州官員們之咬住五位黑人牧師不放,有兩種原因,第一,要給民權運動一個沉重打擊,使他們不敢惹事生非;第二,美國國會授權聯邦法院擁有州際間的管轄權,尤其是跨州間的誹謗訴訟,聯邦法院必須接案;但是如果把幾位全是阿拉巴馬州的本地居民告進案里,那麼,案件就只能在阿拉巴馬州法院審判,而阿拉巴馬州的法院,是不會同情民權運動的,更不會對一份批評南方種族歧視的北方報紙客氣。 南方的政治暴徒們,忘記了一個美國司法體系的原則,在州最高法院敗訴後,有權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紐約時報》在阿拉巴馬州並沒有辦事處,但狡猾的原告律師發現,雖然沒有辦事處,但有一位叫做麥琦(Donald McKee)的《蒙哥馬利日報》記者,同時也是《紐約時報》在阿拉巴馬州的特約記者。 在法言法,所有的傳票,全送到麥琦手裡,因而《紐約時報》也就成了阿拉巴馬州的本地被告。 其實麥琦被卷進訴訟案件是冤枉的 —- 那年他才賺了《紐約時報》九十元。 《紐約時報》並不害怕訴訟,數十件的大小訴訟,使報館不認為是一件什麼事,在陪審團的裁決下,大多數的訴訟全以勝訴結束。但這第一次,《紐約時報》的律師羅普,覺得問題有點嚴重,必須謹慎處理。 羅普是紐約市一間律師樓的執業律師,由於長期為《紐約時報》提供法律服務,而他唯一的客戶,就是《紐約時報》,幾乎每天都在報社出現,導致許多人誤以為他也是報社的職工。 羅普首先需要在蒙哥馬利市找到一家律師行來代表《紐約時報》,但許多律師行在發現抗辯的對象是地頭蛇三K黨政客時,多不願接案,以免被秋後算賬,打擊報復。 經過多次聯繫,終於找到了一位專為黑人刑事案件辯護的恩布里律師(Eric Embry),願意在阿拉巴馬州作為《紐約時報》方的辯護律師。 當羅普飛到阿拉巴馬州與恩布里簽約時,在整個伯明翰對《紐約時報》充滿了仇恨的大環境下, 恩布里不敢住在當地,在離開伯明翰很遠地方的小酒店,使用假名租了個房間。 《紐約時報》給恩布里的辦案原則是:不惜一切代價也要擊敗這起濫訴!但是在三K黨的白色恐怖和暴力淫威下,除了合伙人貝多(Roderick Beddow)外,恩布里居然找不到任何其他合作的律師。 恩布里的訴訟策略是不以蘇利文為對象,而是直接挑戰阿拉巴馬州伯明翰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這種挑戰,必須在訴訟案件的早期進行才有效。 ——————– 在美國的司法體系中,各州擁有獨立的司法系統。甲州的公民在本地法院控告乙州的公民,乙州的公民如果不出庭應訴,甲州法院有權頒布對乙州公民的缺席審判,與裁決賠償。 甲州公民可以將法庭的賠償裁決,到乙州法院要求司法認可(full faith and credit),如果此時乙州公民再去挑戰甲州的管轄權,為時已晚。 如果乙州法院發現案件的確是與甲州有關,那麼,即使乙州公民沒有出過庭訊,但依然會被裁決要支付所有的賠償和費用。 恩布里深知這種法理,所以直接向伯明翰法院提出撤案的動議。他向蒙哥馬利郡上訴法院瓊斯法官(Walter Jones)解釋說,《紐約時報》共發行有六十五萬,只有三百九十四份在本郡,並不見得全部售出,《紐約時報》每年的廣告收入是三千七百五十萬元,其中只有一萬八千元是來自阿拉巴馬州。 任何了解阿拉巴馬州政治大環境和瓊斯背景的人,都可以猜出結果是什麼了:瓊斯是一位徹頭徹尾的種族主義者。他於1888年10月16日,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出生,在1963年8月1日死亡,活了七十五歲。1909年從阿拉巴馬大學法學院畢業,1919年以民主黨的身份,當選阿拉巴馬州眾議員,次年出任伯明翰上訴法院法官,1935年升職為庭長。 瓊斯出版過八本法律書,其中在《阿拉巴馬的認罪與實踐(Alabama Pleading and Practice)》中,明確註明像蘇利文這種案件,阿拉巴馬州法院是沒有司法管轄權的。但是在審理蘇利文控告《紐約時報》案時,為了維護種族主義的傳統,除了裁決“有特派員就是與本州有關的證據”外,全程的審判,猶如三K黨小組會議,只聽到他讚美白人政治的如何高明,種族歧視官司之如何無聊,至於法理,避而不談。 瓊斯對於這些法理,毫無興趣,甚至於沒有興趣去聆聽,因為在開庭前,就打定了否決動議的決定:蘇利文的所謂誹謗案,必須由阿拉巴馬的法院審理。 瓊斯的父親托馬斯是前阿拉巴馬州長,曾參加過南方叛亂軍,在南方叛軍統領羅伯特.李將軍部下任職。1865年4月9日,李將軍在維吉尼亞州阿伯馬托克斯(Appomattox),向格蘭將軍舉手投降時,就是托馬斯帶着國旗和降書,到格蘭將軍總部呈遞的。憑着這份不光彩的小丑角色,卻使豎子成名,在報紙渲染下,人人皆知其名,戰後居然當選為阿拉巴馬州長。 瓊斯在他的《美國聯盟的依戀(The Confederate Greed)》中說:“我看見了星星,也看見了橫條,那是美國聯盟光榮的標誌,在南方的微風中飄搖,那是自由的象徵,也是堅定追求憲法權利的象徵,更是榮譽和個性的象徵。” 1961年,蒙哥馬利為了紀念美國聯盟一百周年,舉辦重演當年成立時的典故話劇。在那場南軍頭子戴維斯(Jefferson Davis)宣誓就職為第一任總統時,瓊斯親自粉墨登場,為戴維斯監誓。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瓊斯的醜陋動作,可謂磬竹念難書,他下令將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趕出阿拉巴馬,下令自由乘客運動不得進入阿拉巴馬,甚至下令不准聯邦司法部專員到阿拉巴馬州檢查選民登記記錄,下令他自己在法庭上審案時,必須嚴格採用黑白隔離的座位。 1956年5月9日,他以法官兼庭長的身份,下令蒙哥馬利公交車,不必理會聯邦法院與最高法院的裁決,可以照樣堅持“種族隔離黑白分坐的優良南方傳統”。 在蒙哥馬利市長詹姆士控告《紐約時報》的初審時,黑人旁聽者故意坐在白人專用的位置上,挑釁這位種族主義分子。瓊斯當時鐵青着臉,沒有發作,但第二天,終於忍不住了,在法庭上破口大罵那些黑人,是“一批挑動種族混亂的暴徒”,下令庭警嚴格把關,務要堅持種族隔離傳統,黑白不得混坐。接着頒發裁決書說: “此案必須在本庭審判,但是要按照阿拉巴馬州的法律,而不是按照什麼《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來審理。”接着,瓊斯眯着眼睛讚美白人的司法說:“這種司法,早在數個世紀前就在英國就誕生了,是安格魯-撒克斯人種帶到這個國家的。” 恩布里有充足的理由相信:這場所謂的官司,從一開始,瓊斯就是幕後的推動者,因為幾位原告,幾次進入瓊斯的辦公室,關門密議,捏造證據。 《美國聯邦法官行為守則》硬性規定,法官只能在法庭和辦公室兩處談論案情。更嚴格禁止與原告或被告單獨見面,討論案情,違反者不僅會受到停職調查,還需要擔負刑事責任。 有關管轄權的庭審,在1960年7月25日開庭。老狐狸瓊斯為了不被授人以柄,首先裁決自己《美國聯盟的依戀》書裡的法理,違反阿拉巴馬州憲法,不得採用為法理證據。 這一下子把恩布里的有力證據打掉,導致全場處在被挨打的不利局面。1960年8月5日,瓊斯裁決恩布里法理不足,案件留在阿拉巴馬州法院審理。 《紐約時報》沒有了選擇,只得面對現實,全力以赴的在阿拉巴馬州法院與三K黨政客較量。這段時期,唯一的正面好消息,就是在五月底時,金博士的所謂偽證罪,被全是白人的評審團裁決證據不足而撤案。 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阿拉巴馬州,任何涉及民權或憲法的案件,都被視為洪水猛獸,甚至是敵對勢力,《紐約時報》與五位黑人民權牧師的案件,在這裡全盤敗北,是再正常不過之事。 ——————– 1960年11月一日至三日,所謂劃時代的誹謗大案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上訴法院開庭。蘇利文聘請了三位當地拔尖的律師:納赫曼(Merton Nachman)、史坦納(Robert Stiner)與懷特塞爾(Calvin Whitesell)。 時年三十八歲的納赫曼是挑起這場世紀官司的關鍵人物。他是蒙哥馬利最拔尖的誹謗法訴訟專家,也是阿拉巴馬州最有權威的大牌律師。 哈佛法學院出身的納赫曼,剛畢業就在阿拉巴馬州司法部長辦公室任職,二十七歲時,就代表阿拉巴馬州在最高法院辯論一件與州權有關的大案《阿拉巴馬州公眾服務委員會 訴 南方鐵路局案(Alabama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V Southern Railroad)》。 按照最高法院的規矩,出庭辯論的最低要求,就是必須持有律師執照三年以上。而納赫曼則是成為律師一年,沒有資格出庭,最高法院憐其勇氣和才華,特別下令免其資格,特准出庭。 納赫曼剛開始演說他的法理,就聽到法蘭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大法官對着另一位大法官抱怨說,“既然有了規矩而恣意不遵守,那麼我們為什麼要立這種規矩呢?” 在最高法院訴訟的勝利,使納赫曼成為全國的風雲人物,在阿拉巴馬州,被譽為最拔尖的青年律師。 納赫曼自稱是一位穩健派政治人物,實際上是一位種族主義分子,日益壯大的民權運動,使他更關注來自北方報紙的影響。他與蘇利文狼狽為奸,成為蘇利文的政治白手套:凡是蘇利文看不順眼的,他就找個理由,利用與同是種族主義分子的法官的特殊關係,極盡打擊民權運動之能事。 蘇利文與另外兩位主管警務的委員,拿着《紐約時報》那份政治廣告,去找納赫曼尋求諮詢。 納赫曼現場告訴蘇利文等人說,即使廣告中沒有提到他的名字,但毫無疑問,《紐約時報》與廣告幕後操作人,已經明顯地對他有惡意誹謗,在阿拉巴馬州法院取得勝利,應該是順理成章之事。 這番法理,使蘇利文下定了決心,要藉此良機,收拾掉《紐約時報》和民權運動領袖。蘇利文與另外兩位委員,提出聘請納赫曼為原告律師,進行誹謗訴訟。 納赫曼在阿拉巴馬州司法部長辦公室任職六年後,即自開律師樓,幾乎所有的主要報紙,皆聘請他為法律顧問,他擅長於反駁任何以誹謗罪挑戰阿拉巴馬州新聞報紙的指控。 如今納赫曼反過來控訴《紐約時報》誹謗,使人覺得有點滑稽,他自己也覺得滑稽,所以在介入這場誹謗案件前,他走訪所有的報紙客戶,以經濟為理由,取得了不同程度的理解。 《紐約時報》與四位黑人民權牧師的律師,除了恩布里是白人外,其餘的三位律師,全是黑人,或者說蒙哥馬利僅有的三位黑人民權律師:小西伊、格雷(Fred Gray)與克勞福特(Vernon Crawford)。 在瓊斯的指示下,阿拉巴馬州的書記員在呈交給最高法院的審訊記錄上,同樣是律師,但稱呼不同:蘇利文的白人律師,全稱之為“先生”,比如納赫曼先生,史坦納先生。但在稱呼黑人律師時,則改為“律師”,比如格雷律師,小西伊律師等。一種律師,兩種稱呼,因為瓊斯深深認為,黑人是有色人種,不配稱之為有尊嚴有身份的“先生”。 在選擇評審團時,就出現了異狀,在從三十六位候選人中,選出十二位陪審員。在三十六位候選人中,有兩位是黑人,但在第一輪的篩選中,蘇利文的白人律師,在瓊斯的點頭同意下,就將那僅有的兩位黑人否決出局,因而剩下來的全是白人。 《阿拉巴馬日報》立即在次日的頭版上,刊出十二位全是白人的名字和團體照,恩布里立即提出動議,以“會因社會風氣和輿論審判而壓迫評審團做出傾向原告的決定”。瓊斯沒等看完動議,就以“沒有法理與事實可以證明這種假設”為理由,將之否決了。 在開場白時,蘇利文的首席律師納赫曼,在向評審團宣讀《紐約時報》的政治廣告全文前,首先聲明說:“原告控訴被告誹謗,並要求恰當的名譽損失賠償,其目的在於要阻止類似的誹謗事件,和以後更多的類似事件的發生。” 在宣讀該份廣告時,納赫曼故意將黑人(Negro)讀成黑鬼(nigger),克勞福特立即大聲抗議。瓊斯微笑着問納赫曼是否故意或特意放縱地誇張?納赫曼居然回答說:“沒有!我大半輩子都是這樣稱呼的。” 四位民權牧師的律師克勞福特,交叉盤問蘇利文說:“蘇利文先生,你是否認為你的警察是一些南方違反法律者? 蘇利文回答說:“當然不是。” 克勞福特繼續逼問:“那麼,蘇利文先生,你是否認為自己的警察總監就是南方違反法律者?” 蘇利文回答說:“無論是否在南方或是其它的地方,我都不是違反法律者。” 蘇利文的律師納赫曼配合他的調子問:“你認為那份廣告與你有關嗎?” 蘇利文回答說:“當然有關了。那份廣告說有大卡車的警察在拘捕人們,我感到就是與我有關。因為那份廣告影響了我的能力和廉潔。不光是我自己,還影響了其他的委員和社區。” 恩布里認為蘇利文沒有受到任何的影響:“在廣告刊出後,你曾被任何人嘲笑過嗎?有因而生病嗎?當你走在蒙哥馬利的大街上時,有什麼不自在嗎?” 蘇利文回答說:“至今為止,尚沒有任何人因為該廣告而向我表達過嘲笑。” 恩布里問道:“廣告刊出後,在餐館,朋友家或是在公眾場合,是否有人故意迴避你?” 蘇利文回答說:“我記不得了。” 關於廣告裡說金博士的住家被炸毀一事,納赫曼引導蘇利文問:“你有參與起訴金博士的作業嗎?” 蘇利文回答說:“從來沒有。” 納赫曼又問:“在你任職時期,你或你的的警察是否曾介入過炸毀金博士住家的行動?” 蘇利文回答說:“絕對沒有。” 恩布里抗議這個問題:“廣告裡從來沒有說阿拉巴馬警察是炸毀金博士的主謀。”但被瓊斯制止繼續發問。 四位黑人民權牧師的法律責任,是整個案件的關鍵點。四人齊聲聲明,他們並不知道自己的名字出現在那份廣告裡,也從來沒有委託任何人代表自己去聯繫這個捍衛馬丁.路德.金與爭取南部自由委員會,更沒有授權任何採用自己的名字。 在交叉盤問廣告的作者時,原作者之一的默里,在法庭上說出了真相:有二十個名字,原來不在廣告名單上的。拉斯廷看完原稿後,很不滿意,拉開抽屜,取出一張寫好了的名單,叫默里加上去。 默里問他如何去聯繫這些南方牧師,拉斯廷回答說沒有必要,因為這些牧師,本身就是這場運動的一部分。於是定版的廣告,就刊出了。 格雷在四位黑人民權牧師作證後,立即要求法庭撤銷他們的訴狀,但是被瓊斯拒絕了。在最後的結案陳情時,格雷大聲說:“要求這些被遺忘了的牧師去撤回他們從來就不知道的事情,如何來操作呢?他們根本與本案無關!” 但是蘇利文的律師史坦納,在結案陳情時卻說:“在四位被告中,阿伯內亞和西伊,都是來自本地,說明了不可能脫得了關係。也說明了那廣告說的就是蘇利文。報紙是一種很好的東西,但報紙必須說真話,只有叫他們的錢包疼一下,他們才會注意這些新聞原則。”瓊斯連連點頭,認可了這種法理。 恩布里在結案陳情中,對照十二位白人評審團說:“這份廣告有導致蘇利文痛苦嗎?沒有!他在社區裡有被嘲笑嗎?沒有!” 瓊斯告誡評審團說:“你們不必考慮那份廣告內容是否在誹謗了,因為那就是一些事實上的誹謗(libelous per se)。毫無疑問,無論那則虛假而誹謗的廣告中說的是誰,都是一種傷害,傷害了名譽和聲譽及其職業。既然是直接的誹謗,蘇利文則無需證明自己是否受到了傷害,其賠償是必要的。評審團唯需要一考慮的,是該賠償數目的多少。” 十二位白人評審團效率很高,只用了兩小時二十分鐘,就達成了共識:《紐約時報》與四位黑人民權牧師,全部的指控罪名成立,需要賠償蘇利文五十萬元。 恩布里立即出動議,要求評審團逐條解釋,這五十萬賠償金的法理依據是什麼?其中多少是精神賠償?多少是實際賠償?精神和實際賠償的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瓊斯對於這些煩人的問題,很不高興,只是以“無需再解釋”與“事實誹謗”為法理,拒絕了恩布里的動議。 這個無理的拒絕,為《紐約時報》在未來的最高法院上訴中,埋下了使九位大法官在法理與人性上,集體傾斜於《紐約時報》的正面動力。 ——————– 《紐約時報》在千里之外的阿拉巴馬州法院敗訴消息,傳遍全美,震撼了所有的報刊和雜誌,人人自危,深恐同樣事情也會發生在自己身上,於是“報紙必須說實話”的說法,傳遍全國每一個角落。 在瓊斯的妖風下,一時間,即使遠在千里之外的北方州,也不敢任意批評美國南方十一州的種族隔離暴政,連電視和廣播電台,都把民權節目撤消下來。其實,阿拉巴馬州是利用濫訴手段,作為扼殺全國批評種族主義與種族隔離的武器。 在1960年時,蘇利文的五十萬賠償金,不僅是阿拉巴馬州司法史上的最高賠償紀錄,也是全國最高賠償額之一。 這只是利用濫訴來達到不光彩目標的開始,尚有四件針對《紐約時報》與四位黑人牧師的誹謗訴訟,正在進行中。 阿拉巴馬州控告《紐約時報》與四位黑人牧師案例,成為美國南方十一州的樣板戲碼,紛紛追效。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在新聞聯播中說,黑人在阿拉巴馬州想登記為選民,比登天還難。阿拉巴馬州立即提起誹謗訴訟,要求賠償一百五十萬元的名譽損失費。 在1964年最高法院對《蘇利文 訴 紐約時報案》裁決前,美國南方十一個州的所謂誹謗索賠費,已經高達三億元。那時的三億,等如目前市價的二十四億元。 1963年,由泛公民委員會(The Inter-Citizens Committee)出版了一本僅六頁紙的小冊子,爆出了阿拉巴馬州政府的內部文件,證明了阿拉巴馬州政府,是有計劃的使用個人訴訟手段,來壓迫民權運動。 泛公民委員會在小冊子裡說出了一件殘忍得使人驚出冷汗的故事。從這個小故事裡,可以看出阿拉巴馬州所謂的誹謗訴訟,是什麼性質,當年美國南方白人種族主義者是如何的囂張跋扈,人性盡喪。 格里梅斯(Theotis Crymes)是一位奉公守法的二十六歲黑人,1960年3月19日,他下班後從伯明翰開車回蒙特瓦洛(Montevallo)家。在沒有任何違規情況下,被一位穿着警察制服,叫做達姆倫(Roy Damron)的人,在四周無人的地方攔截下來,命令他下車,把雙手按在警車頂上,然後掏出手槍,從他背後射擊,導致他從腰部以下,終身殘廢,靠輪椅活動。 格里梅斯躺在血泊中問:“為什麼你要開槍射擊我?”這位為人民服務的白人公務員的回答,只有冷冷的一句話:“閉你他媽的黑鬼嘴巴!” 聯邦調查局介入偵查,確認兇手達姆倫,原來不是普通警員,而是阿拉巴馬州海倫納(Helena)的現任警長。美國司法部對達姆倫向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但在審案時,十二位白人評審團一致以合理合法的自衛法理,宣布這位人民保姆無罪,立即釋放回家。 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達姆倫在無罪釋放後,覺得自己的名譽受到損害,要找個報復的對象來索賠。1963年10月14日,伯明翰白人助理檢察官湯普遜(William Thompson),向市長提出秘密意見書,認為發行那本小冊子的泛公民委員會,應該第一,要以刑事誹謗罪提起公訴,第二,需要對達姆倫警長的名譽損失,負起全部的責任。 《紐約時報》的律師恩布里,在十二位全是白人的評審團裁決後,立即遞上動議,要求重審,瓊斯拒絕,於是恩布里將案件上訴至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 恩布里試圖力挽狂瀾,但徒勞無功。1962年8月30日,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頒布裁決:完全認同瓊斯的裁決,同時在裁決書裡強調說,對於蘇利文來說,由於《紐約時報》的非常不負責任,因而五十萬元的名譽賠償費,沒有過分,也沒有任何不妥。 恩布里在法庭上說,《紐約時報》的廣告言辭,是受到《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保護的。但是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裁決說:“《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並不保護誹謗言論。” 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這種“《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並不保護誹謗言論。”的法理,不光被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採用,也被幾乎全美國的各州各層的法院共同普遍採用。 ——————– 樹欲靜而風不息。《紐約時報》與四位黑人民權牧師,在沒有迴避空間下,在面臨三百萬賠償金的壓力下,將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是唯一的選擇。 在這個歷史性的時刻,一位法學家橫空出世,震驚了美國,也改變了美國 —- 他就是代理《紐約時報》在最高法院進行辯論的韋克斯勒(Herbert Wechsler)。在美國司法界裡,當人們提起韋克斯勒時,第一個印象就是強大、可怕、難纏而德高望重的美國律師。 韋克斯勒被美國司法界與新聞界美譽為“美國司法界的巨人”,毫不為過。他是一位典型的紐約客,他於1909年12月4日在紐約市出生,在2000年4月26日在紐約謝世,享年九十歲。 韋克斯勒十五歲就考進了紐約市城市大學,十八歲畢業。畢業後申請留校教法語,但被拒絕,於是改考進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二十歲時出任《哥倫比亞法學評論》總編輯。 1931年自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韋克斯勒即罕見地成為留校教授。次年辭職,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史東(Harlan Stone)的法理助理。一年後返回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直到1940年加入美國司法部為止。 韋克斯勒自1933年加入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為教授,教育英才,一教就是四十五年。他的學生中,有一位特別優秀的女青年,她就是後來成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金斯伯格(Ruth Ginsburg),在美國司法史上,她是至今為止,繼奧康諾(Sandra O’Connor)後第二位女性大法官,也是至今為止唯一的猶太裔女大法官。 在美國司法部期間,適逢羅斯福總統下令關押十一餘萬在美日人進集中營,引起大量的訴訟,其中1944年最著名的《是松 訴 美國案(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就是韋克斯勒代表美國政府,在最高法院強行辯論。 二戰結束後,韋克斯勒協助組織國際法庭,審判戰犯。他出任美國法官的法理與技術顧問。回國後的十年,長期出任美國法學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總監,大量改寫美國法典條例。1964年成為《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辯護律師,一戰功成,千古流芳。 《紐約時報》決定將如此重大的案件,交給這位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韋克斯勒,是經過慎重考慮的:他不僅是美國法學界的泰斗,也是美國法學界的憲法權威。 任何處理最高法院案件的律師都知道,只有沒有判例而影響重大的案件,才能夠擠進最高法院的大門,因而只有百分之一左右的上訴案件被接納,而被最高法院拒絕受理的上訴案件,則以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為最終定案。 在將上訴案件遞進最高法院書記處時,必須附帶有一份案件的簡要陳述書(brief),而這份案件簡要陳述書,往往就是註定案件是否被最高法院接受的最關鍵所在。在最高法院所有的劃時代大案中,每一份案件的簡要陳述書,都可以成為一本教科書。 簡要陳述書的好壞,決定了案件的生死和前途。優秀的簡要陳述書,必須要像一本精彩的小說,使人一開卷就放不下,直到結尾。簡要陳述書必須把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和各級法院的裁決,與法理對錯,濃縮成一篇精簡而極具可讀性的文章,引經據典,描述案情,並提出為什麼最高法院必須審理此案的法理和依據。 《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的簡要陳述書,是一篇集體創作,主筆是韋克斯勒,他的妻子桃樂絲(Doris Wechsler)、恩布里、羅普、法蘭克爾(Marvin Frankel)、布勞內爾(Herbert Brownell)、達理(Thomas Daly)、戴安納(Ronald Diana),同是簡要陳述書的撰寫參與人。 韋克斯勒非常有信心,自己的這份《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扼要陳述書,將會是美國司法史上的劃時代教科書材料,而這些法理,全會出現在未來的裁決書中。後來事實的演變,有力地證明了他的高瞻遠矚。《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的裁決書,完全沒有離開韋克斯勒的簡要陳述書法理與案例範疇。 ——————– 當最高法院在1963年1月7日頒布《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的訴訟文件移送命令(Certiorari)時,整個夏天的審判日期已經排滿。這意味着開庭的日子,最快也要排期在十月以後。這對韋克斯勒來說是有利的,因為他在九月的截止期前,恰好是他在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休假期,使他有充分的時間來撰寫簡要陳述書。 在這之前的十年間,最高法院已經拒絕受理類似的誹謗上訴案,多達四十四件之多,因而沒有任何人可以預料本案是否會被最高法院接納。 1963年9月6日,韋克斯勒將九十五頁紙法理,和二十五頁紙的案例與法例,遞交給最高法院書記處。 韋克斯勒在案例中,着重標出四十年前,芝加哥政府官員為了制止《芝加哥論壇報(Chicago Tribune)》的常年攻擊,於是採取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誹謗賠償訴訟,在地區法庭取得勝利,但在伊利諾州最高法院裡,卻踢到了鋼板,被裁決全部敗訴。裁決書說: “在這個國家,沒有任何判例與法庭曾經裁決過說,一份報紙批判政府官員而須要付出經濟賠償,如果這是事實的話,那麼每天的政治對話與溝通,已經成為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韋克斯勒知道,只用硬邦邦的《美國憲法第一和第十四條修正案》法理,絕對無法推翻阿拉巴馬州巡迴法院的裁決,必須出奇制勝,從美國憲政史和立法史里的不合理處提出挑戰,才會引起九位大法官的興趣和認可,於是他選中了1798年的聯邦《煽動叛亂法(Sedition Act)》,作為整件案件的突破口。雖然兩百餘年來,尚沒有律師成功地在最高法院挑戰這條聲名狼藉的惡法。 在美國司法史上,1798年的《煽動叛亂法》是一條惡名昭彰的臨時惡法,是政客們利用法律為武器,打擊異己,圖利私黨。《煽動叛亂法》是在聯邦黨人控制下的國會,於1798年7月14日強行通過的。這條臨時的聯邦法律名稱,就充滿了蕭殺之氣:“一條懲罰若干對抗美國的法律”。此法將於1801年3月3日自動失效。 黨爭禍國,荼毒民主,中外如斯。這已經是不需要什麼政治家來解釋的事實,這也是美國開國先賢如華盛頓與麥迪遜等人,一直反對組黨的原因:政黨不僅傷害到民主體制,因為個人與黨派利益,將會使其效忠對象從國家傾斜到政黨,而這正是國家民族與民主制度災難的開始。 《煽動叛亂法》的第二款說:“任何促成、協助、修改、書寫、印刷、出版虛假的、可恥的、惡毒的對抗美國政府、總統、國會的文字,而意圖進行誹謗、破壞聲譽,或者對於仇恨美國人民的言論,或表達出幸災樂禍、或故意煽動叛亂、或心懷敵意、或鼓勵與配合外國政府、外國公民敵對美國者,或觸犯任何美國法律,或反抗任何美國法律者,視為重大的刑事輕罪(high misdemeanor)。” 違反此重大的刑事輕罪者,最高可罰款五千元,或最高入獄五年,情況嚴重者或兩者並罰。1798年的五千元,如果以薪水計算,相當於現在的三百七十八萬元。《煽動叛亂法》之殘暴,可見一斑。 仇恨移民的《煽動叛亂法》,授權美國總統可以使用行政命令,無需審判,即可關押或驅逐非美國公民的移民,並將合法移民有權歸化成美國公民的居住年限,從五年增加到十四年,這意味着一位新移民要歸化成美國公民的話,至少需要十五年以上的時間。 律師出身的亞當斯總統,對於聯邦黨人炮製出來的《煽動叛亂法》,一貫持着極度反對的態度,他在任內,從來沒有執行或使用過任何一次的這種總統特權。 賦予美國人民言論自由、出版和宗教自由的《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已經在1791年生效。八年來,聯邦黨人從來沒有將之看在眼裡,視之為廢紙一張。《煽動叛亂法》的出爐,正是聯邦黨人赤裸裸地藐視和挑戰《美國憲法》底線的卑鄙勾當。 1789年法國爆發所謂的大革命,1793年英國宣布對法宣戰。美國與法國正在打沒有宣戰的戰爭,互相扣押資產和船隻,勒索對方。美國人民厭戰,也懼怕捲入戰爭。1796年的總統大選,改變了美國的政治體制,在不成熟的選舉法下,亞當斯以微小票差,當選為總統,傑斐遜當選為副總統。 亞當斯痛恨暴力的所謂法國大革命,傑斐遜則唱高調,公開支持法國對抗英國。兩個各懷鬼胎的政治死敵,一齊來管理國家,若能合作,才是怪事。 亞當斯總統深知戰爭之危害國家的經濟和聲譽,急於解決與法國之間的不宣而戰狀況,以哈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為主導的國會議員,借鑑英國平民侮辱英皇屬於刑事重罪的法律,並在沒有與亞當斯總統商量的前提下,強行通過了這條使美國蒙羞的《煽動叛亂法》,盛怒的亞當斯用辭職來要挾,“叫傑斐遜和你們去干!”,最後雖然擊敗了哈密爾頓的陰謀詭計,但也賠上了自己的政治前途,輸了連任的機會。 美國最高法院在1964年1月6日對《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九比零的劃時代裁決,不僅再次向世人宣示誰是憲法的最終的釋法者,也強硬地宣布了《1798年煽動叛亂法》的徹底死亡。 ——————– 韋克斯勒在《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簡要陳述書中,除了猛烈抨擊1798年的《煽動叛亂法》外,還直指阿拉巴馬州巡迴法院的裁決,就是現代《煽動叛亂法》的翻版。簡要陳述書又指出: 第一,兩百多年前的《煽動叛亂法》,是美國司法史上的羞恥,任何錯誤的美國法律,都不應該允許重演; 第二,《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賦予美國人民的出版、言論、集會與宗教自由,當然包括輿論監督政府官員的權利,這種監督政府官員的言論,即使是錯誤的與未曾核實過的,亦僅是一種意見,而意見並不是誹謗; 第三,《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賦予美國人民的公平保護原則,理所當然的包括膚色在內,而阿拉巴馬州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顯然是基於被告的膚色,而不是基於美國法典,更不是基於《美國憲法》精神; 第四,鑑於《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與出版自由權利,不得剝奪。新聞輿論是人民監督與抨擊政府不可讓渡的憲法權利,恰恰相反,在憲政民主體系下,政府與政府官員並沒有這種監督與抨擊人民的權利和權力; 第五,如果我們國家需要監管言論的話,應該是輿論監管政府,而不是政府監管輿論; 第六,《煽動叛亂法》與《美國憲法第一條與第十四條修正案》之間,有着難以調和的矛盾,甚至是直接違背《美國憲法》精神,既然現代的社會與司法不允許《煽動叛亂法》的存在,那麼,阿拉巴馬州巡迴法院的裁決就因失去法理而該被下令撤銷; 第七,1940年最高法院在《坎特韋爾 訴 康涅狄格州案(Cantwell V Connecticut)》中,一位被告在天主教堂外面,猛烈辱罵天主教,本院認為任何的政治觀點和意見,不能控以破壞和平或惡意誹謗罪,較之阿拉巴馬州巡迴法院的裁決,更需維護《美國憲法》的精神、價值和尊嚴; 第八,阿拉巴馬州巡迴法院裁決數以百萬的賠償金,完全沒有法理與判例依據,而是一種仇恨與壓迫的反射,他用一件紐約州法院審理的《福柯 訴 紅色頻道案 (Faulk V Red Channels)案例,就是最經典的案例。 ——————– 在二世紀五十年代的美國政治大背景,最受歷史學家關注的,首推因國際共產黨的盛行而出現的美國麥卡錫主義。 1938年,美國眾議院成立了非美國人活動委員會(Un-American Activities Committee),專職調查美國境內,包括政府官員與平民百姓的法西斯和共產黨的秘密活動,自此開始了美國式的白色恐怖主義。 1969年,改名為國家內部安全委員會(Committee of Internal Security),1975年受到太多國內民權運動與自由主義分子的輿論壓力,宣告解體,但其實際業務,轉交與眾議院司法委員會(House Judiciary Committee)繼續操作。 美國式的白色恐怖主義,始於威斯康辛州聯邦參議員麥卡錫(Joseph McCarthy),1953年1月3日就任美國參議院政府運作委員會主席,在他兩年的任內,大搞所謂的麥卡錫主義,使美國的聲譽,墮於谷底。 時至今日,麥卡錫主義就是美國式的白色恐怖主義代名詞。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史,論使美國民權與自由蒙羞的,莫過於麥卡錫主義。 在麥卡錫主義的白色恐怖陰影下,成千上萬,包括荷里活影視界在內的美國人,被掛上親共、親法西斯的標籤 —- 意味着不僅事業和前途的結束,也意味着可能被拘捕入獄,和司法麻煩的開始。 1950年6月22日,《紅色頻道》在白色恐怖的麥卡錫主義壯膽下,發表了美國電影電視廣播界的所謂一百五十一人的所謂親共份子,開啟了假借打擊共產主義的名義,去實行政治迫害之實的勾當,是為美國近代民權發展史上惡名昭彰的《荷里活一百五十一人黑名單》事件。 只要上了《荷里活一百五十一人黑名單》,就沒有人或公司敢再僱傭,也就是間接的宣布經濟死亡。 著名哥倫比亞廣播公司電台主播福柯,在1953年,被這份依賴麥卡錫主義橫行霸道混飯吃的惡棍刊物誣陷說,他在四十年代開始,就支持過幾次親共的集會,和共產黨是同路人。 福柯為了自保,立即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還他清白,與紅色頻道賠償他的名譽損失。訴訟開始後,“福柯在美國境內支持共產黨”的流言,傳遍美國每一角落,哥倫比亞廣播公司電台不敢得罪政治流氓,只得開除福柯,取悅麥卡錫主義惡霸。 由於福柯背負着親共的政治包袱,一連數年,找不到工作。福柯知道,只有訴之法律,才能突破現狀。 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副總裁墨羅(Edward Murrow),對於《紅色頻道》這幫子敗類,早就深感厭惡,於是為福柯提供法律資金,在法庭上全力打擊《紅色頻道》,終於一舉消滅了荷里活黑名單。 《福柯 訴 紅色頻道案》纏訴五年,終於得到陪審團的認可:裁決紅色頻道賠償福柯三百五十萬元的實際與名譽損失費。 《紅色頻道》不服,認為賠償金額太高,太不合理,紐約上訴法院認同,將賠償金額降低到五十萬元,兩造都疲於訴訟,就此定案。 在扣除了律師費用、開支和債務後,所剩無幾,福柯到手的,只有區區的七萬五千元。自此世人得到一個有關誹謗訴訟官司的概念:兩造全是輸家,唯獨肥了律師。 ——————–
《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在1964年1月6日開庭辯論,於1964年3月9日頒布九比零,裁決《紐約時報》的勝訴,推翻阿拉巴馬州上訴法院所有的裁決。 主要的裁決法理是《美國憲法第一條與第十四條修正案》賦予的出版與言論自由。新聞刊物的報道,包括並非事實的言論,均不得以誹謗罪訴訟之。 在這個法理的延申下,裁決書更指出:政府官員,不得假借文字的評論,甚至包括羞辱性指責在內,提起誹謗訴訟,更不得要求經濟賠償,法理有二: 第一是美國公民有權對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提出不同的意見,而意見並不是誹謗;第二是凡事皆有代價,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的代價,就是得接受輿論監督和批評,受到監督的,應該是政府官員,而不是新聞輿論。 唯一可以提起訴訟與要求經濟賠償的例外有二:第一,如果有證據說明言論或文字是出於真實的惡意(actual malice),第二,必須有證據說明這種實際上的惡意已經造成了實際上的經濟或名譽損失。 在《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裁決三年後的1967年6月12日,最高法院又在另外一件誹謗案《柯蒂斯 訴 拔特斯案(Curtis Publishing Co V Butts)》裁決說,抨擊公眾人物的法理,與政府官員和新聞媒體一樣受到《美國憲法第一和第十四條修正案》言論自由的保障。 《柯蒂斯 訴 拔特斯案》是美國近代司法史上的經典誹謗訴訟之一。導火索來自1963年3月23日《星期六晚報(Saturday Evening Post)》的一篇運動新聞報道:喬治亞大學足球隊教練拔特斯(Wally Butts),與阿拉巴馬大學足球隊教練布賴恩特(Bear Bryant),在幕後聯手大搞玩假球的陰謀詭計。 拔特斯與布賴恩特分別提起誹謗訴訟。拔特斯要求賠償一千萬元,贏得了州級法院的官司,判決賠償他三百零六萬元,到了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後,還是勝利,只是賠償金被減為四十六萬元。 布賴恩特要求賠償一千萬元,後在庭外和解,拿了三十萬元走路,撤案了事。事後看來,在極度艱難取勝的誹謗訴訟中,接受庭外和解方案是上策。雖然扣掉律師費和個人所得稅後,已經所剩無幾,但總比被最高法院徹底推翻來的好。 ——————– 在美國,公眾人物有兩種廣泛的定義。第一種是法律術語,多應用在誹謗案件上;第二種指的是因為介入公眾事務或醜聞,甚至於重大的訴訟或犯罪嫌疑人。 《劍橋英文詞典》對公眾人物下的定義是,“經常在報紙或雜誌發表文章,或經常出現在電台或電視裡的著名的人物”。 《韋伯恩特大字典》則直截了當的認為,“大家都熟悉的人物”,就是公眾人物。 《維基百科》則認為,“政客、名人、企業領袖與從事公益與社會活動的人”,全是公眾人物。 美國第十四任最高法院院長沃倫(Earl Warren)在《柯蒂斯 訴 拔特斯案》中,為公眾人物與公眾人物訴訟厘定法理說: “在三年前的紐約時報案件中,我們確認了任何州級法院,除非證實了確有實際上的惡意外,不得違背《美國憲法第一條與第十四條修正案》原則,而裁決任何的經濟賠償。 這件案件牽涉的不是政府官員而是公眾人物。我們都同意一點,那就是任何州法中的誹謗條例,是政府官員或許是公眾人物,必須要以《美國憲法第一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精神為大前提。 在我看來,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的區別,就是兩者如果使用不同標準的話,則同樣是違反《美國憲法第一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精神。所以我堅持《紐約時報 訴蘇利文案》的政府官員原則,也就是公眾人物的原則。” 自《柯蒂斯 訴 拔特斯案》後,幾乎所有受理誹謗訴訟,尤其是濫訴案件的律師,首先詢問與確認的就是三個問題:對方是否新聞媒體?是否政府官員?是否公眾人物?一旦有足夠的證據證實對方是公眾人物,立即會處於絕對的優勢,在強大的數件劃時代判例下,濫訴者很難不得到塵歸塵土歸土的結局。 2006年10月21日,一件最為著名的公眾人物訴訟,在佛羅里達州上演。經常在網絡上與網友辯論的托馬斯(Elisa Thomas),因為丈夫在家裡,腦部意外受傷而殘廢,被兩家本地電台質疑是否有其它因素在內。 托馬斯覺得被誹謗了,於是控告兩家電台誹謗,要求賠償。在佛羅里達州傑克遜維爾的著名媒體律師賈薄爾(George Gable),從一開始結案,就鎖定了托馬斯是公眾人物,不得要求經濟賠償的法理與訴訟策略,後來的事實證明,這是一種既有遠見又有案例的正確辦案方向。 結果,這件意圖使用誹謗的理由濫訴來達到索賠的案件,被佛羅里達州上訴法官寇爾(Karen Cole)當庭撤銷掉。她引用的法理,就是最高法院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 與《柯蒂斯 訴 拔特斯案》判例:托馬斯是公眾人物,兩家電台是新聞媒體,她無法證明兩家電台的評論,達到了是“真實的惡意”的原則,更沒有證據指出托馬斯的實際經濟與精神損失是什麼。 托馬斯發動濫訴的結果,不僅沒有撈到賠償,連對方的律師費也要賠進去。 ——————– 美國最高法院在1963年1月7日批准了《紐約時報》上訴案件的訴訟文件移送命令(Certiorari),在1964年1月6日開庭,九位大法官聆聽兩造律師的法理辯護。 《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分兩天在最高法院進行辯論。1964年1月6日是第一天,主要的是紐約時報與蘇利文之間的法律糾纏。 1964年1月6是第二天,主題是《阿伯內亞 訴 蘇利文案(Abernathy V Sullivan)》,此案是四件訴訟案合併處理,同一批大法官與同一批律師,出庭辨證。 主審是由最高法院院長沃倫(Earl Warren)主持,八位大法官是布萊克(Hugo Black)、道格拉斯 (William Douglass)、克拉克(Tom Clark)、哈倫(John Harlan)、布倫南(William Brennan)、斯特華德(Potter Steward)、懷特(Byron White)與高德伯格(Arthur Goldberg)。 沃倫是最高法院第十四任院長。曾出任過加州州長,加州司法部長,艾森豪總統提名,他在1962年前是共和黨,後跳槽為民主黨,一直到1974年7月9日,以八十三歲高齡病死在任上為止。 民主黨的布萊克,是一位極具爭議性的大法官,但在本案中,高瞻遠矚,附加意見書撰寫得字字珠璣,使世人看到了一位成熟的法學家,而不是當年的三K黨混混。 杜魯門提名的克拉克,曾是杜魯門的司法部長,在最高法院諸多大法官中,克拉克屬於勉強及格的官僚。晚年時,為了自己兒子能夠當上約翰遜的司法部長,與白宮達成台底交易,提前退休,騰出位子,以便約翰遜可以成為第一位提名黑人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總統。 哈倫是共和黨,被共和黨總統艾森豪總統提名前,是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法官,普林斯頓大學與紐約大學法學院出身,這個背景使他在提名聽證會上被十一位參議員投票反對。其中有九位是來自南方州。 哈倫的提名,是在最高法院裁決《布朗 訴 教委會案》後不久,而南方諸州正全力地垂死掙扎,不肯依法廢除種族隔離。 南方州政客擔心哈倫上台後,會對南方州採取嚴厲執行裁決政策,於是全力要將他扼殺在提名上。事實證明,南方州政客失敗了,1955年3月17日,參議院以七十一票同意十一票反對,通過了他的提名,次日就將委任狀頒發予他。 哈佛大學法學院出身的布倫南是民主黨,共和黨的艾森豪總統在1956年大選之前提名他,完全出於選票的考慮,那時他是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在一次的演講中,有一位聽眾叫布勞內爾(Herbert Brownell),對布倫南留下極其溫和又保守的印象。 布勞內爾是布倫南的伯樂。他是艾森豪總統的特別法理顧問,他主要的工作,就是為總統物色出色的聯邦法官人才。事實證明,他們全看走眼了,布倫南不僅不保守,而且是旗幟鮮明的開明。 耶魯法學院出身的斯特華德是共和黨,也是艾森豪總統的提名。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有兩位不受政治意識形態影響,不按常理出牌,僅憑道德良知與法學知識裁決案件的大法官,一位是剛退休的肯尼迪(Anthony Kennedy),一位就是斯特華德。他在刑事司法改革、現代民權意識、法院訊息公開與《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新法理方面,有着豐碑式的建樹。 懷特是民主黨,被民主黨總統肯尼迪提名,是順理成章之事。耶魯大學法學院出身,橄欖球運動的沙場大將,在出任肯尼迪政府司法部副部長期間,即深得肯尼迪總統的器重。 民主黨高德伯格是官場老手,他雖然被肯尼迪從勞工部長職位上“調”到最高法院,但他並沒有留戀這份終身職位的工作,幹了三年,就接受約翰遜總統的邀請,到聯合國當全權代表去了。 高德伯格個性急躁,不喜歡磨磨蹭蹭,處理起事情來,傾向於速度。他有句名言說:“哥倫布如果有一個顧問小組的話,現在可能還停留在碼頭上。” 高德伯格對於法理的執着,可以從他的另外一句名言中看出來:“認為法理不為權力服務是一種幻象,但是權力不被法理管制則是一種威脅,在核子時代,後果是我們無法承受的。” 最高法院是一個半政治半司法的美國政府,德高望重的大法官福爾摩斯(Oliver Holmes),曾感嘆道:“最高法院就是風暴中心”。 維吉尼亞州立法學政府與外國事務系教授奧布賴恩(David O’Brien),著有一本研究最高法院歷史與案例的代表作,書名就是叫《風暴中心(Storm Center)》,該書已經發行十餘版。 在這麼一個政治組合下的最高法院,裁決《紐約時報》全面勝訴,阿拉巴馬州的警察總監蘇利文全盤敗訴,恰好說明阿拉巴馬州的種族隔離政策,已經到了人神公憤,天理難容的程度。 ——————–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沒有作證和律師之間的交叉,多是代理律師與大法官之間的法理辯論。每一場最高法院的地標性案件,在辯論時,都有其精彩之處。唯獨《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的辯論,沒有任何使人覺得驚訝之處,兩天的庭審,全是在重複阿拉巴馬州上訴法院與最高法院的陳腔濫調。筆者翻閱數遍,居然找不到值得介紹的法理辯論。 全案的法理只有二:美國憲法是否允許新聞報紙是否有權抨擊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可否引用誹謗法律進行索賠? 布倫南大法官是《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裁決書的意見撰稿人,他在此案中創造了一個著名的司法術語:“犯錯的權利(right to be wrong)”。 其法理是說,新聞報道時,只要不是實際上的惡意,即使是錯誤的,甚至於是羞辱性的言辭,亦受《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與出版自由保護範圍之內,不得以誹謗罪訴訟之。1964年3月9日,布倫南在裁決書中說: “我們第一次被要求,就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被抨擊,而提出個人誹謗罪,並要求金錢賠償金,在憲法保障言論與出版自由前提下,州權是否允許裁決政府官員因公職行為,而以誹謗罪提起訴訟的議題,做出裁決。 原告蘇利文是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三位公眾事務委員之一,他在作證時。自稱工作是管理‘警察、消防、墳場與衡量。’他提出這個民事訴訟,被告們全是黑人,也全是阿拉巴馬州的神職人員,另加《紐約時報》,一份總部在紐約發行的新聞報紙。 蒙哥馬利郡巡迴法院的陪審團,裁決被告誹謗罪名成立,判予原告五十萬元的賠償金,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認可這項裁決。原告投訴被告於1960年3月29日,在《紐約時報》頭版,刊出全版的廣告,對他進行了誹謗。 那份廣告之目的有三:支持學生運動、為有投票權鬥爭,與為民權領袖金博士在蒙哥馬利的偽證罪指控訴訟而籌募法律費用。簽署廣告的十六位中,有兩位是來自南方神職人員。共有六十四人出現在廣告發起人名單上,大多數是從事公眾事務、宗教、貿易、影視界的知名人物。 被告的指控並非屬實。即使該沒有指名道姓的廣告言辭,是在指控阿拉巴馬警察而屬實,但廣告內容,並無任何可以爭論的地方。 黑人學生在州議會台階上唱什麼歌,是他們的自由權利,並無觸犯任何的法律。九位黑人學生,被阿拉巴馬州教育局開除學籍,與在州議會台階上唱歌無關,實際上的原因是他們參與靜坐抗議運動。許多學生曾多次參與示威活動,但並沒有在校園裡拉幫結派的證據。 金博士並沒有被拘捕七次,實際上只有四次。其中三次的拘捕,是在原告出任警察總監職務之前。事實上,金博士的住家曾被炸彈攻擊兩次,而他的妻子和孩子都在裡面。 阿拉巴馬州警察,不僅暗示爆炸是有陰謀,還在同時加強其對當事人的拘留行動。金博士被拘捕四次,有兩次是屬於偽證重罪,每一罪足可使他入獄五年。 庭審法官在審判時,直接告訴評審團說,在阿拉巴馬州的法律來看,那份廣告已經是實質上的誹謗。基於這種安排,陪審團只要證明了該廣告的真實性,即可宣布原告無需再提出實際性的損失證據,即可得到實際上與精神上的賠償裁決。 在阿拉巴馬州,法庭判決的任何精神賠償,必須用證據證明該誹謗是惡意。但是法官卻指示:疏忽和不小心,不得作為此案洗脫惡意誹謗的理由,因而陪審團只得被說服。法官更拒絕向原告解釋實際性和精神上的賠償分別是什麼。 法官更無視律師指出,他的裁決,已經實際性地刪減了《美國憲法第一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與出版自由權利。 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確認了地區法官的指示與裁決。在拒絕被告律師提出誹謗案件有違《美國憲法第一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與出版自由時,地區法官的裁決是,《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並不保護出版物的誹謗言論。而《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是直接對抗國家行為的法律,但不是個人行為。 因為本案牽涉到重要的憲法原則議題,所以我們批准了《紐約時報》,與其餘數位被告的訴訟文件移送命令。我們撤銷所有阿拉巴馬州法院的裁決。 我們承認由政府官員在阿拉巴馬州法庭,為公職行為的誹謗案件里,沒有使用《美國憲法第一條與第十四條修正案》要求的出版與言論安全保障,和平等保護權利程序。 我們更進一步承認,阿拉巴馬州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失職,在沒有足夠的證據的情況下,即進行裁決。我們要把阿拉巴馬州法院的《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是直接對抗國家的行為,但不是個人行為的法律,徹底清除掉。這種命題,在本案中毫無作用。 儘管這是一件兩造之間的民事訴訟,但是阿拉巴馬州法院卻錯誤地使用州法,禁止被告使用憲法賦予的出版與言論自由權利。 阿拉巴馬州法院從《紐約時報》的角度來看,由於該廣告是屬於商業付費性質,因而憲法賦予的出版與言論自由保障,在此案中被禁止引用。 該廣告並非是一個純商業行為。其內涵是在表達意見、交流訊息、列舉委屈、反抗虐待、為推動高層次的公眾利益而募款。這種對抗性訊息來源的廣泛宣傳,就是給《美國憲法第一條與第十四條修正案》戴上了鐐銬。 為了避免使自由表達意見權利成為殘缺,我們聲明,即使該表達意見是出自付款的商業廣告,亦在憲法保障之內。 阿拉巴馬州法院在本案中使用該州法中的‘事實上的誹謗(libelous per se)’,導致陪審團只能在廣告是否存在上,來決定誹謗罪名是否成立。原告是政府官員,抨擊的是其公職行為,沒有證據可以說服性地指出,政府統治集團的名譽有任何的損失。 一旦‘事實上的誹謗’成立,除非能夠說服陪審團,該出版物的內容全屬事實,被告根本無法就事實展開辯護。 被告的特權就是可以證明該刊物是‘公平的評論’,這是難以辦到的,因而普通的損失便可成立,而法官可以據此,順理成章的在不需要證明原告的實際損失,而直接裁決精神賠償金。 良好的動機與對真相的描述,不得成為惡意誹謗的法理。 我們面對的議題,是政府官員向批評其公職行為的公民,提起金錢的誹謗訴訟,這明顯的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與第十四修正案》賦予的言論、出版與平等權利。 原告在法理上,在阿拉巴馬州法庭上,也在本庭上着重依賴憲法並不保護刊物的誹謗言論。 在本庭,這些議題無法排除我們的憲法要求。沒有任何的法律,可以限制出版物對政府官員公職行為的批判。 美國憲法不允許任何法庭,因為誹謗罪裁決金錢賠償予政府官員。對於公眾人物來說,有責任承擔任何的輿論責難與批評。 就像曾經在本庭挑戰過的社會暴亂、藐視法庭、非法集會、破壞和平、猥褻淫亂、推銷非法業務等太多的案例,及誹謗罪是否可以在法定的憲法範圍之內得到允許,依賴於該衡量是否到達滿足《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要求而定。 本庭早就在有關自由表達意見權利議題上,屬於《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出版與言論自由保護範圍,已經多次做出清楚無誤的裁決。 維護對於政府官員行為的自由探討與監管權利,不僅完全合乎法律,更是我們這個共和國憲政體系的基本原則。 對於公眾事務的探討,應該是無拘無束的、粗野的和廣泛公開的,在過程中,有可能是猛烈的、刻薄的、甚至於會對政府與其官員造成不愉快的鋒利抨擊。 阿拉巴馬州政府、陪審團和政府官員,始終如一的拒絕《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證權利。該呈堂證據的政治廣告表達了對於抗議者的冤情。在我們這個時代,那是一件主要的公眾關心大事,明顯地是屬於憲法保護的範圍之內。 雖然《煽動叛亂法》成立以來,從來沒有人在本庭挑戰它,但是由於該法本身的觸犯《美國憲法》,最終被國會以違反憲法原則為法理,通過立法程序將之撤銷。 阿拉巴馬州有一條刑事法律,任何觸犯誹謗法者,視為刑事罪責,最高可罰款五百元,和入獄六個月。 假設來說,觸犯此刑法者,可以享受刑事罪名有關的各種權利保障,最少要經過大陪審團批准起訴這一關,這一關的關鍵就在於必須提出強硬的犯罪證據。 但是在民事訴訟中,就沒有這種有關的權利保障。法官在此案中的裁決,不需要證明原告是否有金錢上的損失,即可得到裁決。而其罰款,卻比刑事法規定的最高罰款金額超出一千倍,甚至於比《煽動叛亂法》的最高罰款金額也超出了一百倍。 在民事訴訟中,並沒有像刑事中有不得一罪兩罰原則(double-jeopardy limitation)限制,在同一個出版物中,有不只一個的賠償裁決書,且不論一份新聞報紙能否度過如此殘酷的裁決賠償難關。 當他們要抨擊政府官員時,大量的懼怕導致了膽怯,也導致了第一修正案的出版與言論自由的難以生存。 如果抨擊政府官員公職行為的出版物,必須建立在事實上的話,那麼這些沒有限制而使人痛苦的賠償裁決,實際上將是新聞報紙的自我審查。 合乎憲法保障的聯邦條款要求,禁止政府官員對於公職行為的批判,假借誹謗理由要求金錢賠償,除非證明了該言論或刊物是‘實際上的惡意’。我們的結論,這些特權是合乎《美國憲法第一條與第十四條修正案》保護原則的。 我們今天在憲法權限下,向州級法院設定一個標準:任何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且不論對錯,均不得向公民裁決任何的實際與精神損失賠償金,除非能夠證明是有實際上的惡意情況。 既然是行動,任何與政府官員公職行為有關的誹謗訴訟,必須首先證明本質是否實際上的惡意。 就像阿拉巴馬州法院一樣,在裁決一般的損失賠償時,不得將實際上的惡意視為,或假設為就是實際上的誹謗。這種假設,反覆無常而不得成立。聯邦法規是,創造假設的法理權力,並不意味着可以避開憲法保障範圍的禁止。 審案法官沒有向評審團清楚地解釋,一般損失與精神損失之間的差別,導致評審團在做出裁決時的混亂,使兩種損失賠償金無法分別。基於這種不確定性,我們必須要將其裁決全部撤銷,但保留被告的上訴權利。 被告曾尋求案件的重審,我們視之為司法體系有責任要檢討有關的證據,看看被告在憲法權利保障下的裁決是否得到恰當的支持。 本庭的責任,不是簡單地詳細闡述憲法的基本原則,我們必須在恰當的案件中,檢閱那些證據是否達到憲法原則的基本要求。本案就是如此,尤其是已經觸犯到憲法保障言論與出版自由的底線,即使這些底線是經過立法程序合法形成的。 關於《紐約時報》,我們有也類似的總結。在事實上,沒有證據說明並已經達到實際上惡意。阿拉巴馬州法官裁決意見書中說《紐約時報》,‘傲慢地無視廣告內容的虛假,為壞的信仰而高興,由此推論出是惡意的結論。’裁決書並沒有拿出證據說明《紐約時報》,否定該廣告在大體上是正確的,也沒有證據指出被告善意刊登廣告的不妥當。 《紐約時報》沒有按照原告要求立即撤回廣告,雖然後來在回應帕特森州長時,許諾要將之撤銷。無論撤不撤消廣告,都在法理範疇之內,法理有二:一是《紐約時報》的回信,擁有值得懷疑是什麼句子誹謗了原告,二是該信只是開啟溝通的初步交流,並非最後的結論。 最後,《紐約時報》在刊出廣告前,並沒有檢查事實真偽的指控,不能成立。由於名單上的人物,幾乎全是擁有名望的知名賢達或社會名流,這已經足夠成為允許刊登廣告的最好理由。 這裡的議題是由原本針對政府的抨擊,避開了障礙,變形為對政府官員的個人誹謗。原告在訴狀中說,‘這不僅是針對我,其他的委員的惡意誹謗,也有影響其它社區安寧的作用。’即使在司法魔力下,我們也看不到任何可信的證據來支持這種荒唐的指控。 即使對政府的抨擊不存好意,政府即對抨擊者加以懲戒,阿拉巴馬州法庭並沒有依法提出憲法保護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 我們裁決這個議題為違憲。否則,任何抨擊政府的言行,都將被視為對政府官員的個人誹謗。 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的裁決,全部撤銷。” ——————– 這是一篇溫和但堅定的劃時代裁決書。筆者認識布倫南大法官,在他生前,曾有幸聆聽他老人家談及此案的高見。文如其人,儒雅而謙虛。在最高法院裡,他是美國司法史中第一位黑人大法官馬歇爾的最佳拍檔。 《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對的全票裁決,但是由於布倫南的溫和,在他的裁決書上,只有五位大法官背書。另外四位中,以布萊克大法官為代表,均認為過於溫和,溫和得有點接近懦弱。布萊克在附加意見書中說: “我同意撤銷這份對《紐約時報》與四位被告的所有裁決。在撤銷裁決的同時,對於輿論抨擊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我們堅定地認為憲法規限州級法院,不得引用誹謗罪法理判予金錢賠償。 我投票將裁決撤銷的基礎,是堅信在《美國憲法第一條與第十四條修正案》的保障下,不應該只是‘規限’州級法院不得引用誹謗罪法理判予金錢賠償,而是應該徹底地禁止州級法院擁有這等裁決權力。 本庭認為,在能夠證明確有‘實際上的惡意’前提下,州級法庭依然有權使用誹謗罪做出合乎憲法規範的賠償裁決。 實際上的惡意是一種抽象而難以捉摸的概念,既難以證實,也難以否定。即使證明了確有實際上的惡意行為,在公民擁有批判政府官員與自由討論公眾事務權利上,只能提供短暫的保護,這並沒有達到已經具體化了的第一條修正案堅定的保護措施要求。 因此,我之投票支持撤銷裁決,基於《紐約時報》與四位被告擁有絕對的、無條件的憲法權利,及出版該廣告,並且質疑和抨擊蒙哥馬利任何政府官員公職行為的權利。 我之投票支持撤銷裁決,並非基於那些在廣告上簽字的被告,如何質疑和抨擊蒙哥馬利市警察局,或是否將火力瞄準了管理警察業務的蘇利文,我假定這些都已經被確認了。 也非基於那份五十萬元的賠償金額裁決,數目字沒有什麼問題,如果阿拉巴馬州憲法明文規定是那種賠償金額的話,就該依法裁決。我知道聯邦法典或憲法裡,並沒有允許聯邦介入州級立法的權力,也沒有限制或禁止任何州法的損失賠償數字。 那五十萬元的損失賠償金額,已經戲劇性地產生了作用,那些州級的誹謗法,已經對那些有氣概的美國新聞界,膽敢刊出關於公眾事務的意見,或者膽敢質疑和抨擊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起到了恐嚇與威脅的效果。 本案實際性背景,是在當前的這個國家,而且已經發生的暴行威脅。其中嚴重而情緒化,上升到影響到許多人民,甚至於包括那些政府官員在內,那就是在公立學校和其它的公眾場合,由州政府主導的種族隔離政策。他們根本無視本庭三令五申的裁決:《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公平保障條款,絕對而嚴格的禁止這些行為。 眾多廣泛散播這種種族隔離與仇視憲法的地區中,蒙哥馬利是最為臭名昭著的地方。這種種族歧視使他們惡厭州外的干預,他們有一個所謂的慣用名詞,叫外來的搗亂者(outside agitators),指的就是類如《紐約時報》的刊物,即使其發行地是在千里之外的紐約。 在法庭的交叉盤問記錄中,看不出蘇利文委員有過什麼實際上的損失,而在精神賠償的法理上,這種仇外心態和敵視憲法,可以解釋為精神懼怕的理由。 陪審團裁決了全額賠償蘇利文委員的後果,意味着公開警告那些未來膽敢質疑和抨擊政府官員的新聞報紙。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阿拉巴馬州尚有十一件起訴《紐約時報》的誹謗案,要求賠償金的總額高達五百六十萬元,另有五件起訴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的誹謗案,亦索賠一百七十萬元的賠償金。 此外,這成為阿拉巴馬州政府官員用來騷擾和懲罰自由新聞報紙的惡行 —- 現在看來已經是可行的了 —- 這種惡行,不僅使用在其它領域裡,尤其是在裁決外州報紙的賠償金時,更加管用。 我的意見是,聯邦憲法處理這些殘害新聞自由的辦法,就是徹底賦予新聞出版業質疑與抨擊政府官員公職行為的絕對豁免權。 我同意本庭的意見,自從《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實行以來,關於公民質疑與抨擊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聯邦法典遠比州級法律,更有處理誹謗訴訟的管轄權力。在我看來,在這個議題上,自從《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實行以來,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的功能,絕對是零。 國會試圖挑戰這個議題,於是在1798年通過了《煽動叛亂法》,此法的重點,是將質疑與抨擊政府官員或聯邦政府的人物或報刊,視之為刑事重罪,是為煽動性誹謗(seditious libel)。 自從《美國憲法第一條與第十四條修正案》付諸實行後,我們不再允許聯邦或州級法院,只因公民或報紙質疑與抨擊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據此而裁決賠償金。 我必須要指出,公民或輿論對於公眾事務的自由評論甚至於抨擊的權利,是《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最低限度的基本保障。 對於本庭依然留有斡旋餘地,未能到達使自由出版權利,絕對沒有被騷擾和破壞,只有遺憾了。 ——————– 布萊克的一生,是充滿了爭議的一生,也是充滿了傳奇的一生。從一個阿拉巴馬州南方小政客到聯邦參議員,以羅斯福的鐵杆票著名於世,凡是羅斯福的提案,不論是什麼,全力以赴的護航。 1937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德文特(Wills Van Devanter)宣布退休,羅斯福總統手下為他提供了三位候選人,司法部長里德(Stanley Reed)、參議員明頓(Sherman Minton)與布萊克。後來兩人全當了最高法院大法官。 這個提名的人選名單,註定了布萊克的時代到來。羅斯福看看了單子後,笑着說:“一點火氣都沒有的里德,怎麼能夠勝任?”而明頓又公開宣布說他目前還沒有興趣,於是就剩下了唯一的候選人布萊克。 1937年8月12日,羅斯福宣布了布萊克的提名,所有的麻煩開始了。他的三K黨背景烏雲,籠罩在華府每一個角落。 自1853年以來,美國參議院有一個潛規則:任何現任參議員被總統提名出任最高大法官的話,不開聽證會,口頭表決通過了事。 但是語言傲慢而到處樹敵的布萊克,卻打破了這個已經使用了八十四年潛規則:沒有參議院同事敢為他背書,也沒有同事敢提傳統的潛規則。 布萊克的提名,按照一般正常程序進行。1937年8月16日,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以十三票同意四票反對,通過了允許進行全院表決的動議。 參議院在經過了六個小時的激辯後,但沒有能夠提出他曾是三K黨的實際證據,以六十三票同意十六票反對,通過了任命。 1937年8月18日,布萊克宣誓就任,直到1971年7月17日,病逝在任上為止,長達三十四年之久。 布萊克的政治麻煩,不因為已經宣誓就任最高法院大法官而結束,而是新麻煩的剛剛開始。《匹茲堡公報(Pittsburg Post-Gazette)》記者斯普里格爾(Ray Sprigle),發表頭版新聞,指控並公布了布萊克曾是三K黨的新聞。 被捅了馬蜂窩的布萊克,像吞了勾的魚一樣,立即陷進他政治生涯中最大的危機。1937年10月1日,被逼在電台低調地、含含糊糊地忽悠一頓,逐漸平息眾怒。自此他專心工作,不再與任何人談論這段不光彩的歷史。斯普里格爾因此,得了當年的普利茲新聞獎。 三K黨的惡名,自此尾隨布萊克一輩子。《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是一件全民關注的黑白種族衝突敏感大案,又是來自布萊克的老家阿拉巴馬州,更加引人矚目。 布萊克的支持票,與及他的附加意見,一掃他背負三K黨惡名的包袱,使人敬佩,自此無人再以三K黨之名譴責之。 ——————– 五十五年來,在《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判例的震懾下,越來越少的人,願意在法庭上自找麻煩,發動濫訴。 任何有經驗的美國律師,在處理誹謗官司時,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原告或被告的三大先決條件:第一個是否是公眾人物或政府官員?第二個是否作家或新聞媒體?第三個是否有經濟能力? 第一個的來源,是受到最高法院《紐約時報 訴 薩利文案》判例的影響,這個九比零的劃時代裁決,為紛紛擾擾的誹謗訴訟,畫下了一個稍為簡化的認定原則; 第二個是全美五十個州,另加華盛頓首都特區,除了聯邦層次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出版自由權利外,全立有《新聞記者特權保護法》,加上發表意見與陳述事實不是誹謗的判例原則,使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因誹謗訴訟而得到金錢賠償,幾乎變成不可能,而控告作家或新聞媒體的法律行為,更加艱難; 第三,民事官司尤其是誹謗官司,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打的就是鈔票消耗戰。律師費要錢,賠償費要錢,經濟實力往往就是誹謗案件勝負的決定因素。在兩造長期的拉鋸戰中,律師往往成為最大,或許是唯一的贏家。 第四,且不論是政府官員,或是富商豪霸,在法治與文明的美國司法體系裡,絕對沒有使用特權的空間,任何意圖使用司法霸凌手段,來達到不可告人之目的,無可避免地會以慘敗為收場; 第五,在現實環境下,幾乎沒有律師願意在誹謗案件中,接受條件分成式(contingency case)收費方式,原因還是錢,因為即使贏得了官司,取得了賠償裁決,但是對方沒有錢,或有錢但技術處理後的話,恐怕還是很難拿到錢。 高勝寒 2019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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