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英國以及其它一些國家出現強烈反彈,認為該項法律和中國政府其它一些有關香港的措施違反了中國政府在當年的《中英聯合聲明》中的承諾。 對此,中國政府表現出強硬的立場,堅持認為香港問題自從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主權管轄以後是中國的內政,外國無權干涉。對於英國的反對立場,中國政府的態度是,該聯合聲明已經成為歷史文件,並且其中並沒有賦予英國任何管轄權和監督權。 從這些爭執中可以看出,對於中英聯合聲明的解讀是一個關鍵因素。從英國方面的觀點,認為香港國安法違反了聯合聲明;從中國方面的立場,認為聯合聲明已經在《基本法》中得以落實,根本就不和英國方面再談聯合聲明。對此,筆者特意查閱了聯合聲明的全文,希望從中了解其原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的原文共轄8個條款,其中中國政府的單獨聲明中包含12個子條款,可能涉及到這次正爭議的條款是第5子條款,即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機會等所列的各項自由。並且,在第1子條款中,中國政府的聲明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按照憲法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一份法律文件中字字千鈞,其解讀不具有隨意性。關於保障人權和自由民主的表述,在正式文本和附件中均是‘依法保障’,就是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實施保障。換言之,這種保障並非是無條件的、並非是無限制的,而是要在法律的限制框架以內來實施保障。進一步解讀,如果某些人權和民主自由等內容違反了特區的法律,也就是超出了法律的框架,中國政府沒有承諾要保障它。 進一步考慮,中國的國家安全是不是被包括在這些法律以內呢?在中國政府聲明的第一子條款中已經言明成立特區的目的和宗旨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這就是一個當時為中英雙方一致認可的邊界,凡是破壞這個宗旨的行為,均不在被保障的範圍。為此,才有了《基本法》中的第23條關於國家安全的立法任務。 所以,即便是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也充分體現了對於中國的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一致保障。否則,誰敢簽署一項喪失國家主權的法律和國際承諾?中國政府制訂有關的法律來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 並沒有突破聯合聲明的任何承諾。建立了國家安全法以後,香港特區仍然要依法保障人民的法律規定的權力和自由。 這裡邊實在是沒有什麼值得糾結的,中英雙方應該心知肚明。一切糾紛都會過去,合作才能共同發展。 至於說中英之外的其它第三國,比如美國,他們根本沒有對此的任何管轄權。如果仍然以中英聯合聲明為依據強行干預,也應該把這一份聯合聲明看看清楚,別自找沒趣。
【附】《中英聯合聲明》及附件中的相關條款原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如下: (一)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五)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十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附件一之第13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它人的權利和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持香港原有法律中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組織和參加工會、通信、旅行、遷徙、罷工、遊行、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和信仰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婚姻自由以及自願生育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