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写序之前,必须先为高胜寒先生定位。 还记得先父在世时谈论清末民初的知识分子,只要谈到他所敬佩的学者,老人家都会加重语气强调某君是一位响当当的教授,高胜寒先生便是一位先父口中的那种响当当的教授和学者。 我是科班出身读法律的,我的学位是法学博士Juris Doctor(J.D.)。其实J.D.并非学术研究的学位,无需写博士论文,只要完成九十六个学分即可,因此我接受的教育只能算是专业训练(professional training)而已,并非真正严格意义上的 专业教育。 我的博士学位其实是一个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之后当律师,便从事法律实践(practitioner),即原来国人口中的师爷,难怪我的朋友大多叫我胡律师,极少有人叫我胡博士。 其实真正的法学博士乃是Doctor of the Science of Law(J.S.D.),直译过来就是法律科学博士,他们接受的是学术训练(academic training),需要写论文,通过论文答辩才能戴上博士帽。 尽管J.S.D.的毕业生也可以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但许多J.S.D.会选择去法学院当教授,著书立说,从事法律学术研究工作的才是真正的法学家(legal scholar)。 在我心目中,高胜寒先生便是这样一位名副其实的法学家,虽然他并没有正式取得J.D.或J.S.D.的学位,但以他对美国宪法的研究和造诣,当我的博士导师绰绰有余。 高胜寒先生不仅是一位法学家,还是一位会讲故事的作家(story teller)。法律是一门非常死板和严谨的学问,有些律师故意用一些冷僻的英语词汇来书写法律文件,在案例和法学著作中,甚至还有许多高深的用拉丁语表达的概念,所以读者常常会觉得跟法律有关的文章很枯燥、难懂和晦涩。 然而到了高胜寒先生笔下,复杂的美国最高法院案例变得通俗易懂,妙趣横生,可读性极强。 我有幸参观了高胜寒先生的书斋,不夸张地说,那就是一个有数千上万卷书的图书馆,他之所以能够笔下生花,跟他博览群书是分不开的。有道是:若非读书破万卷,岂能下笔如有神。 还记得法学院的每一本教材都是由几十个案例组成的,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读法。聪明的学生可以买一本案例摘要,十几页甚至几十页的案例,浓缩成摘要也就是半张A4纸就够了。 权以关于人工流产的《柔 诉 韦德案(Roe v. Wade)》为例,洋洋洒洒好几十页,其实可以用三、六、九来概括,即九月怀胎可分成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三个月为一个季度,一至三个月孕妇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流产,三至六个月必须得到医生的许可,而六到九个月则必须有特殊情况才能允许流产,如果继续怀孕会有生命危险,抑或胎儿是强奸的后果等罕见的例外。 我是属于那种既笨又傻的学生,会从头到底阅读几十页案例的全文,方才发现判决书的精彩。那些博学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他们的助理旁征博引,从古希腊到罗马,从天主教到基督教,从历史到哲学,从医学到伦理学,从律师协会到医学协会正反两方面的意见,滔滔不绝,美不胜收。 如果读案例摘要相当于吃方便面充饥,读案例的全文相当于下馆子大快朵颐,那么读高胜寒先生的书则相当于品尝满汉全席,那是一种最高的精神享受。 我之所以这么说,乃因为高胜寒先生的文章已经远远超出了案例的范围,他研究的是法理。单独的案例只是树木,法理才是森林。在英文里,法理一词有两种表达方式: 第一:Legal theory。其中legal是法律的形容词,theory则是理论,合在一起便是法律理论,故简称法理; 第二:Jurisprudence。根据牛津字典的定义,jurisprudence是法律的理论和哲学(the theory or philosophy of law)。 研究法理包括学习和分析法律、法制系统、机构和原则,而法律理论(legal theory)的重点则是法律实践。换言之,jurisprudence是一个形而上学的抽象概念,而legal theory则是具体的司法实践。 高胜寒先生做学问既研究具体的legal theory,更能上升到抽象的jurisprudence。 在法学院,教授每堂课通常会讲一个案例。跟中国的法学院不同的是,美国的教授很少照本宣科地讲课,主要是提一些问题,启发学生各抒己见、互相辩论,是为苏格拉底教学法(Socratic method)。 而高胜寒先生的文章则至少高一个层次,除了讲述和分析每个案例具体的案情和判决之外,他还会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正反两方面判决书中,若干法律理论依据逐条罗列出来,然后总结、升华成抽象的法理。 除了法理之外,高胜寒先生的文章还包含了大量的知识和学问,如案件发生的历史背景和前因后果、诉讼双方的个人背景、在背后支持原告和被告的政治团体和势力、控辩双方律师的职业背景、在背后支持双方律师的政治团体和势力、美国政府的立场、检察官的来头和背景、案件一审法庭、上诉法庭到美国最高法庭法官的司法哲学、政治立场、党派背景乃至他们之间互相的派系斗争。 除了历史事件、逸闻趣事和花边新闻之外,背景资料还包括丑闻、绯闻和各种人物之间的恩恩怨怨。高胜寒先生就像一个米其林厨师,具体的案例只相当于一块淡而无味的五花肉,而案例后面的背景资料则是油盐酱醋,两者结合方能成为佳肴。 以《德克萨斯 诉 约翰逊案》为例,那是一宗有关焚烧美国国旗的案例。美国最高法院以《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为法理依据,以5比4的一票之差判决格雷戈里.约翰逊焚烧美国国旗的行为属于一种言论,应该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 在高胜寒先生的笔下,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就像一部黑白电影,先是格雷戈里.约翰逊在示威游行时焚烧国旗的过程,然后镜头从1984年推回到1814年9月14日,一位名叫法朗西斯.基(Francis Scott Key)的美国律师在英国的战舰上,目睹英国人通宵炮轰麦克亨利堡(Fort McHenry)。 第二天佛晓,法朗西斯.基看见炮台上的星条旗仍在硝烟中飘扬,于是在一个信封上写下一首歌颂星条旗的诗,后来成为美国国歌的歌词。高胜寒先生的那段文字使人觉得身临其境,字字珠玑,可圈可点。 美国最高法院只受理有关美国宪法的上诉案件,高胜寒先生专门研究美国宪法,所以自然对美国最高法院的运作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背景了如指掌。他将美国最高法庭喻为一个瓶子,九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喻为装在瓶子里的九只蝎子,是为一瓶九蝎。 说起历届一百一十六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履历,某位大法官是由哪位总统提名,发表过哪些精彩的判决,还昧着良心做过哪些不公的判决,多少年之后又被哪些案例所推翻,高胜寒先生都能如数家珍,娓娓道来。 高胜寒先生是个爱憎分明的人,在评论案例和美国最高法庭掌故的同时,他勇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对种族歧视和侵犯民权的行为嫉恶如仇,并为弱势群体打抱不平。 高胜寒先生也是一个爱国的海外华人,他在书中介绍了若干宗歧视华人的案例,最早的可追溯到十九世纪的排华法案和歧视华人洗衣店的案件等。 这些歧视华人的案例在美国司法史上留下了不光彩的一页,在法学院里谈论到这些案例时,有的教授会投鼠忌器、闪烁其词,犹抱琵琶半遮面。高胜寒先生则不然,哪怕是一百多年前的旧账,他绝不姑息原谅,坚决为华夏子孙仗义执言,伸张正义。 高胜寒先生四岁便离开中国大陆,从小在美国长大,并未受过正规的中文教育。但是他写的文章却又好像是出于一个传统文人之笔,颇具古风,如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两造,法庭的终审判决则是定谳,这种典雅的词汇和行文,在中国大陆似已绝迹,只是台湾和港澳还在用。高胜寒先生继承了这种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使人感到欣慰。 因为高胜寒先生和我都喜欢读有关美国宪法的案例,所以经朋友介绍认识,便一见如故,有相见恨晚的感觉。在英文中人们常会用on the same wavelength来形容沟通的顺畅,直译成中文是在同样的波长上,意译便是所见略同,真是恰如其分。 往往一方只要说出案例的第一、二个字,就好像双方接头的暗号,对方便能心领神会地接过话题。朋友间能如此默契地交流,夫复何求? 最初得知高胜寒先生写了许多有关美国宪法的文章,便索来先睹为快,进而答应为他校对,以为如此而已了。我自惭腹俭,雁行居后,原来并没有想到他会请我为他的大作《缔造美国梦》写序,但是既然已经逐字逐句地通读了近百万字,况且蒙高胜寒先生不弃,权以亲身体验的读后感与读者分享。 是为序。 胡果威 2023年9月9日 在美国华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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