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大选的选举人团制度 简介 美国总统并非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选民先把票投给各州的“选举人”,再累计各候选人在“选举人团”中的得票,得到大选结果。全国选举人票共538张,除首都特区3张外,其余各州的配额等于其在国会中的席位数(每州有联邦参议员2人;联邦众议员席位则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从1人到53人不等)。任何候选人只要夺下全国一半以上(至少270张)选举人票,就能赢得大选。 目前美国50个州有48个采用“赢者通吃”的方式分配选举人票,即由在某州选民中得票率最高的候选人独占该州所有选举人票;只有缅因与内布拉斯卡两州将部分选举人票按选区分配。这样一来,多数州由于两党支持者人数差距过大,成为大选中牢不可破的“红州”(共和党基本盘)和“蓝州”(民主党基本盘),竞选的主战场便集中在寥寥几个“摇摆州”。 不同于许多人的误解,选举人团并非只是存在于纸面上的、冷冰冰的计票方式。选举人是真实存在的个体,他们将于12月初在各州首府集会,填写自己的总统、副总统选票。这些选票将被当场封缄送往首都,直到次年1月6日才由国会正式开启并宣布大选结果。 根据宪法规定,各州可以自行决定选举人的产生方式,唯其不得由联邦公职人员担任。建国之初,选举人多由州议会直接任命,普通民众无权参与总统大选。不过历史上最后一次由州议会直接任命选举人的情况发生在1876年的科罗拉多州;在这之后,各州均一直采用普选的方式产生选举人。各州党组织或候选人的竞选委员会,需要在大选前几个月确定各自的选举人人选,并在总统选票上加以说明,这样选民在投票给总统候选人时,同时也就自动选择了对应的选举人。一般而言,当选的选举人会宣誓效忠民意,将自己的一票投给本州选民青睐的总统候选人。 选举人团制度是历史的产物。美国立国时,部分制宪者对民主抱有忧惧的心态,认为民众易被煽动蛊惑,应该把挑选总统的权力交给更靠得住的精英。不过对大众民主的防范只是选举人团制度入宪的次要动力,其更根本的成因在于大州与小州、北方自由州与南方蓄奴州之间的妥协。人口稀少的州担心一旦实行直选,自己将在总统人选上完全失去话语权。而南方蓄奴州既不愿赋予黑奴投票权,又不想“浪费”掉庞大的黑奴人口,于是极力鼓吹按人口分配选举人票的办法,作为加入联邦的前提之一。而北方州则以每名黑奴只能换算成3/5人口,作为接受选举人团制度的条件。 美国的每个州都是自治州,权力很大;如此,各个州非常关注本州的利益。美国全名为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就表明这个意思。 这个选举人团制度自诞生起便饱受争议。在其支持者看来,它是美国宪法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既维护了美国的联邦制体系、保障了小州的利益,又充分利用了选举人的个体能动性,比如能够及时甄别不合格的候选人,或者在当选者意外身亡时迅速做出反应,决定适合的替代者。还有人觉得,各州普选票分开统计,有助于把涉及票数差距的争议“隔离”在各州内部,避免引起全国性的纠纷。最后,一些支持者认为选举人团制度造就了美国两党轮替的格局,为政策连续与政治稳定提供了基础,抵御了大众民主中潜在的多数暴政与民粹主义风险。 然而在反对者眼中,这些理由远不令人信服。首先,选举人团制度非但没有保障小州的利益,反而让摇摆州——尤其是摇摆州中的大州——的利益挟持了国家政策。为了获得连任,现任总统往往会在选前一二年就开始给予摇摆州大量的政策倾斜与优惠,而红州与蓝州的许多需求却遭到忽视。至于两党轮替格局与政策的连贯性,许多研究已经指出这是单选区议会选举等投票机制与社会政治潮流共同作用的结果,与选举人团制度关系不大。 除了实践中的种种弊端外,选举人团这种设计最根本的问题仍然出在缺乏民主合法性上:无论是各州在大选中权重的显著差异,还是赢者通吃的模式下,“红州”民主党支持者和“蓝州”共和党支持者手中总统选票意义的大为丧失。历史上还曾经5次(1824、1876、1888、2000、2016年)出现过总统候选人赢得全国普选却输掉选举人票的情况;这有悖于现代民主政治中一人一票、人人平等的基本价值观。 改革前景 据华盛顿邮报与哈佛大学2007年的联合调查,72%的美国选民认为选举人团制度已经过时,希望将总统大选改为直接选举。但政界对制度改革的热情则远没有这么高昂。在主张维持现状的人中,一部分是因为前述的种种理由,不过更多人还是出于利益上的考虑:摇摆州议员自然巴不得本州获得尽可能多的政治资源,但一部分非摇摆州的议员同样不希望本党在州里的绝对优势因为制度变更而遭到削弱;一些民主党议员担心,由于美国选民整体上偏向保守,总统直选将对保守派的共和党更为有利,而一些共和党议员则担心,少数族裔人口的迅速增长,会让更受少数族裔青睐的民主党在直选制中势不可挡。 由于“选举人”这一设计是明确写在宪法里的,而修宪的门槛又实在太高,需要在参众两院分别获得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因此历史上多次修宪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的动议,都仅仅因为少数议员的抵制便胎死腹中。其中最接近成功的一次是1969-1970年,修宪动议在众议院以339:70的绝对多数得到通过,并获得总统尼克松的首肯,但在参议院却遭到了36名参议员的集体阻挠议事,最终未能交付表决。这些参议员主要来自支持种族隔离的南方各州,本来就已经对当时民权运动席卷全国之势深为不满,自然担心若实施直选,南方州在大选中的权重会被大大蚕食。 修宪之路难如登天,主张改革者只得另辟蹊径。2001年,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贝内特提出了一种新的思路:既然宪法允许各州自行决定如何产生选举人,那么改革派完全不必触动宪法,而可以通过一个“全国普选票州际协议(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 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来改变各州选举人票的分配方式,让这一制度名存实亡:一旦加入这一协议的各州选举人票达到270张,该协议就会启动生效,把所有这些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全国普选得票最高的候选人。这样一来,候选人只要在普选中获胜,就能自动获得全国半数以上选举人票,从而当选总统。 这个协议看似简单,却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两个可能的障碍。首先,1965年《选举权法案》(Voting Rights Act)规定,对于某些存在长期种族歧视历史的州、郡,其选举方法上的任何改变都要事先得到司法部的核准、确定不会侵害少数族裔的投票权之后,方能生效。不过司法部核准了加利福尼亚加入该协议的请求,从而清除了这一障碍。 其次,根据宪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若一项州际协议扩大了州权、削弱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则必须由国会投票批准后方能施行。“全国普选票州际协议”是否属于这一类,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多数人认为,选举人票如何分配本来就属于各州权力范围内的事务,因此这一协议并没有扩大州权;但也有人认为,既然这个协议肯定会深刻改变联邦政府的政治生态,就理应在生效前得到国会的批准。不过话说回来,就算后一种意见最终占了上风,由于批准协议只需要简单多数票即可,比三分之二票的修宪门槛低得多,因此到时候该协议获得国会批准基本上是不成问题的。 就为什么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美国宪法研究方向的著名学者 Akhil Reed Amar 的宪法课(Coursera.org),其中关于选举人团制度,Amar 教授提出了一个完全不同,但相当让人信服的观点。Amar 教授说,选择选举人团制度,主要原因并不是当年的立宪者害怕民主。Amar 教授举了不少例子来说明美国宪法制定者并不排斥直选,宪法,国会议员,都是各州直选。其实问题出在美国历史上南方的奴隶制上。 选举人团制度规定,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稅稅额应接美国所属各州人口分配之。各州人口,包括所有自由民及服役满相当期间之人,以及其他人民数额五分之三,但未被课稅之印第安人不计算之。 这里面的“其他人民”(all other Persons),就是南方的奴隶啦。南方如果不算奴隶,总人口就太少了。作为妥协,就把每个奴隶算 3/5 人。这在州里选举时没啥的,奴隶没选举权,就白人投票好了。但是大选时就不行了。奴隶肯定不能投票,按实际投票数来,南方就亏大了。事实上在一开始的几年,南方人只投给南方候选人,北方亦然(除了纽约这个最早的摇摆州)。如果奴隶不算票,南方候选人是没戏的。所以奴隶就需要被代表。选举人团就起了这个作用,代表了那些不能投票的奴隶。 和选举人团制度相关的一个有趣的问题需要说一下。与其它大多数西方国家最大的不同就是,美国很少有第三党。虽然第三党也出现过,但是最后不是消亡就是被大党吸纳了。从很大程度上,这是由宪法决定的。因为宪法决定了选举的方式。 和其它国家不同,美国的选举是选区制,普选的时候是一个选区一个选区一个一个候选人或者人票的赢,赢的人全部收走,输的人什么都得不到。而西方大部分国家是比例制的,你选的不是具体的候选人,而是党。然后,按照得票比例分国会席位。 在美国,一个第三党即使拿到全国20%的选票,但是在每个选区上可能一个选区都拿不下来,因为拿不到多数。所以1992年 Perrot 参选拿到 18% 的选票,但是因为选票均允分配,所以最后一个州都没拿到。而 1968 年南方一州长独立参选,因为在南方的巨大优势,虽然只拿到 13.5% 的选票,却拿下4个州的选举人团票。另一个著名的例子是林肯以 40% 选票拿下选举,也是美国这种竞选制度下才能出现这种地方政党拿下全国大选的可能,当然,结果就是打了内战。 由于总统选举的选举人团制度,还让一些微弱多数的胜利在选举人票上看着像一场酣畅淋漓的大胜,增加总统当选的信服度;比如 Reagan 和 Carter,50% 对 40% 的得票率,但是人票上 Reagan 几乎是席卷整个美国的完胜。 当年一个黑奴为什么算成3/5票? 当时在讨论议院的“席位比例”时,大蓄奴州南卡(黑奴占全州人口的一小半)的代表强烈要求黑白平权,有多少黑奴,算多少席位。而反对蓄奴的北部各州代表,对此表示了强烈愤慨,他们认为这是道选择题:A. 黑人是财产,所以没席位;B. 黑人有人权,所以要平权。于是他们义无反顾地选了A。如此,各州代表才搁置争议,黑人按3/5产生席位。当时的选举人团,从制度上就没代表过黑人。3/5只是凑席位的砝码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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