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把我扔进了监牢(六) 一样的度日如年,终于等到了开庭。 一样的时间,一样的法庭,自己还是一样的装束,第四次走进了一样的法庭。 程序上基本和上次一样,同样的又出现了斗鸡式的场面,不过这次的“斗鸡”凶了很多,能感觉出我的律师脖子上的青筋都爆了出来。我渐渐地的对自己的律师有了好感,因为在他进行辩论时显得底气很足,也很胸有成竹的感觉(也许他以前做过法官的原因,知道法庭上的胜负概念在哪里)。反观对方的检查官就是那些话如祥林嫂般的说来说去,但是还是“一如既往” 的“表情冷漠”的面目。检查官和我的律师继续的你来我往,(这个时候我真正的生平第一次彻悟了:有钱能使鬼推磨的道理)。但是与往日不同的是,几个回合后,检察官提出要在法庭上放老婆在警察局时的录音,法官问多长时间?检察官答:40分钟。 (我一听,心理骂道:靠,40分钟?这么长?老婆究竟说什么了能“控诉”我40分钟?我记得当时我被抓进警察局时和警察的对话也就10多分钟,我就觉得时间很长了,莫非是老婆嘴里不只是跑了“飞机”,而是跑了“航空母舰”?顿感紧张,实在地讲,自己也不知道老婆会说些什么,也记不清楚来美国前的10多年中和老婆吵架时说过什么?但是一点是肯定的,绝对没打过老婆!威胁也没有!凡是说我打人、威胁之类的话自己一概否定!那么什么事情的能让老婆说40分钟?此时感到背脊凉风叟叟。心想,肯定是傻老婆在警察叔叔的“诱逼”下,一定是把我有史以来说她所有的话(不好听的话)和“罪证”统统的“汇报”了。心想,这个女人真的傻啊!自己只怪自己,怎么找了这么个傻老婆呢?再次的郁闷)。 法官说,我们今天在法庭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来听录音(我此时心里窃喜) ,因为接下来还有其它的案子,你不是已经有文件形式的证词了吗?这个就足够了。 检查官:(无话)。又经过了一阵对峙后,看来法庭今天也不会有什么结果。这时自己体会到了为什么有时在美国打官司需要几年的时间。 我的律师最后还是上次的那句话:希望法官能判我无罪。至少希望法官能考虑我们夫妻两人因“禁止令”造成的生活、经济上的不便,诚恳取消“禁止令”。法官没有回答。此时对方检查官站起来列举了一些实例,无外乎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发生了类似的事情,丈夫被法官允许回家后给妻子造成了什么什么的灾难性的后果等等等等。法官想了想之后说:好,上次叫你们之间通电话,这次叫你们能见面,但是要求是只能在 10AM – 5 PM之间在“PUBLIC AREA”见面,不允许在私人的地方,更不允许在家里见面!听到这里我的律师说“谢谢”。 (自己这时感觉法官好像是真的偏袒我似的,只是因为对方咬的太死。但是想想,虽然我还没有脱罪,但是隐约能感觉到,法官好像不太相信我真的会对老婆构成人身威胁。虽然和自己要求的无罪还有距离,但是毕竟有了一点的进步。) …… 最后,法官在庭上讯问检查官和我的律师,像他们阐述了按加州的规定,此类的案件一般情况下现在要求加速处理(结案) 如果你们双方有不同的意见,下次出庭时再研究TRIAL的时间安排。最后法官定了下次开庭的日期和时间:8月14日。 法庭过后,律师告诉我,现在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时候,法官在判罚中有难度,这种情况下一般法官不会下最后的判决,这样看来很不幸的是我们必须要为打陪审团做准备了。我说,没选择,就和他们打陪审团!同时我和自己的律师再次的要求,我说我一定要听听那40分钟里到底都是什么?律师把从录音带中摘录的文本文件给我,我大致看了一边。这次不仅是背脊凉风叟叟了,连前胸也是凉风习习了。 就是这要命的40分钟,搞的我死去活来的。老婆告诉警察(就是报警的那天晚上),大概的内容是,我们结婚多年,在中国时我就曾经打过她(胡说),也曾经多次威胁过她(什么叫威胁?真的记不住了) ,来美国后也经常在酒后威胁她(胡说,如果只喝一罐啤酒也算“酒后”的话,我也无话可说),我们经常吵架(局部事实),还谈过离婚的事情(事实)。更令人可气的是老婆已经在我们几个月前吵架时已经偷偷的给警察打过报警电话,虽然没有警察来,但是警察局都有录音的记录。这就说明我是“惯犯”,按检察官的理论,我不是第一次有暴力倾向,是惯犯,是不可饶恕。大概看了一遍后,我告诉律师,我还是想亲耳的听听录音带的内容,律师说叫我去他的办公室取(向他的助理)。我就去了,要来的刻在CD上的录音,听过后又一次把我推倒路谷底。录音中,看得出当时老婆的情绪很激动(当时我相信她是很生气的),一把鼻涕一把泪的,简直就是“白毛女”控诉“黄世仁”的再现啊!听起来真的是叫人可怜。反过来我就是骂自己,为什么娶了这么个老婆。 听完后,我知道了之所以控诉我的基础就是这40分钟,如果这 40分钟都是事实,那我必死无疑。但是,这不是事实啊,我冤啊!我知道这是老婆的“夸张”“失控”造成的(到现在我还对老婆的夸张耿耿于怀),我想她是按照中国式的思维方式(这是在美国的最傻的中国人经常做的),我的老婆后来说当时只是希望警察能同情她,希望警察能用“中国警察”的方式来警告我,或者说是调节一下“家庭的矛盾”(这时后来老婆对检察官说的,她把美国的警察当成了中国的警察了,多愚蠢?!这些都是后话。无话。气愤中……) 。 但是“光荣的中国传统和美德”在这些在美国检察官眼里是没有用的,或者是说可能更起反作用,按照检察官的说法,她只相信我老婆在警察局告我时的证词是真实的,而后的都不是真实的,所以他们都不相信。而且她也抓住了“要害”:就是按照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方式,原告方是没有权利撤诉的。 现在明白了为什么检查官(DA) 不DROP CASE的原因了。也彻底知道了为什么“如此的小事”会造成如此大的风波了。没办法,事情已经至此,老婆的“胡说”已经叫自己和家庭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但无论怎样,自己相信有公理在这里世界上,也无论如何,自己也希望自己不能因为这个事情把自己后面的事情搞的“糊里糊涂”。 至此,只能从自己的角度,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早日还自己清白。实在地讲,自己和老婆做为在美国生活的中国人,对美国关于家庭的法律真的是近乎于无知,此类的问题的出现不是和自己完全没有关系的,虽然大部分不是事实,但是自己的确在彼此之间的吵架中说过比较“严重”的话来刺激对方。在中国式的传统里,这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我相信每个家庭都有过争吵,都有过情绪激动的时候;但是这是在美国,在一个完全不同的国度。在我们中国人眼里看来很小的事情到了美国的法庭上就变成了一种“罪”,而这种“罪”承担下来的后果是我们在这里的中国人承受不起,也不能承受的。 抛开夫妻间互相的怨恨不说,这类的事情的产生只能归究于我们中国人(至少是我们)不能很“聪明”“理智”地处理生活上的细节问题造成的。 官司走到现在,虽然自己和律师在初期法庭上做了不少努力,但是结果看来不会有很大的改观。走到这里,自己觉得很累,但是现在也只好被动地去面对陪审团,去面对自己和任何人都无法预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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