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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 诉 黄金德案 》 2018-11-18 00:04:45

《 缔造美国梦系列  之二 》



在近代一百余年来,每一位美国总统,都想整顿破烂残旧的移民政策,但一直没有成功的先例。1882年,美国国会首度通过《移民法》,授权美国联邦政府处理移民问题:经过海路进入美国的新移民人头税,足够联邦移民局开销之用。1891年,美国国会再通过新版的《移民法》,修正了1882年的旧《移民法》,授权财政部长制定海路进来的移民政策,与制定与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边界管制有关规定。自此,美国移民开始走向正规化和法律化。

1986年的《移民重建与控制法》,亦称《辛普森-马佐利法案(Simpson-Mazzoli Act)》,新闻界简称之为《雷根大赦法案》,这条跨党派法案,是由民主党众议员马佐利(Romano Mazzoli),与共和党参议员辛普森(Alan Simpson),联手在美国第九十九届国会的杰作,雷根总统于1986年11月6日,将之簽署成法律。

《雷根大赦法案》使三百万滞留美国的非法移民,得到合法身份,但也向全世界释放了一个错误的信号:只要非法在美国滞留几年,就有可能等到下次大赦,取得合法身份。事实证明这个《辛普森-马佐利法案》,的确是一个极度失败的立法,不足十年,美国境内的非法移民,暴增达两千余万之多,基本上完全失控。

曾出任雷根的司法部长米斯(Ed Meese)透露说,《移民重建与控制法》是这位魅力型总统最为后悔的失误。今年二月时,前雷根的顾问瓦德(Kelli Ward),被《华盛顿邮报》贬为“近代史上最糟糕的共和党候选人”,在竞选亚利桑那联邦参议员时,就多次利用此事,作为攻击移民政

策的武器。卡托研究所的自由派移民问题专家白雅(David Bier),却认为雷根并没有为此举而后悔。个人魅力形的雷根总统,是著名的保守派,也是共和党的精神领袖。利用他的形象来为歧视移民政策扯大旗,很容易达到愚弄群众的效果。

在一个特殊的政治大环境下,大赦非法移民,是可以达到一定成效的。在美国近代史上,在美华人有两次受到实惠的案例。

第一次是发生在1956年。《排华法案》在1943年被废除时,并没有对中国移民名额开放,依然是每年仅限一百零五人,这些名额,在犯罪集团眼里,简直就是无价宝,竟用天价来进行非法买卖。美国法律把中国人进入美国的合法渠道关闭了,但是却为偷渡入境的蛇头,带来大发横财的黄金机遇,来自东南亚的华人,在到美国镀金的诱惑下,从来就没有减缓偷渡到美国镀金的脚步。

韩战结束后,有感非法移民之威胁到整个社会的法制和次序,和直接影响到合法移民的公平性,艾森豪政府决定采取严厉手段,整顿非法移民。1956年下令要求在美的非法移民,自动投案,拖了两年,得不到积极的反应。1959年,为了解决逐渐失控的非法在美华人问题,美国政府推出了《中国人坦白计划(Chinese Confession Program)》:任何在1957年9月11日前,以非法方式偷渡入境者,只要自动投案,即可领取永久居留权的绿卡。十年间,共有一万三千八百九十五名在美华人投案,共揭露两万两千零八十三人。有历史学家评论说,美国政府之如此善待在美华人,或许是出于对《排华法案》赎罪心态的折射原因。

第二次发生在六四天安门大屠杀后。老布什总统在1990年4月11日,签发《总统第12711号行政命令》,以留美华人学生为主要对象,凡是在1989年6月5日至1990年4月11日,居留在美国者,与及直系家属,“暂时不得将中国公民驱逐出境”。

1991年6月4日,加州民主党众议员佩罗西(Nancy Pelosi),与华盛顿州共和党参议员格顿(Slade Gorton),联手提出跨党派的《中国学生保护法》动议,1992年5月21日在参议口头通过,1992年8月10日,众议院口头通过修正版,1992年9月23日,参议院再口头通过众议院都修正版,1992年10月9日,老布什总统,将之签成美国联邦法律,数以万计的中国留学生,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部分华人舆论界,以六四血卡酸葡萄之。佩罗西一举而扬名立万,自此在政治立场上,与中国民主运动,结下不解之缘。

 

在民权正义道路上不缺席在美华人

 

在美国近代司法史上,有代表性而深具影响力的在美华人居民判例,只有三件:1884年的《洪秋 诉 美国案(Chew Heong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889年的《迟成平 诉 美国案(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893年的《冯越亭 诉 美国案(Fong Yue Ting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美国最高法院有关公民权利的重要案件,大约有二十八件案例。但与在美华人有直接关,而其裁决却影响所有移民子女天然公民权利的,只有1897年的《美国 诉 黄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要清楚无误地看清时局演变,和透视这些反移民勾当的问题症结,必须了解现实大环境和历史背景,这需要从四个历史角度来观察:《伯林盖姆条约》、《排华法案》、《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的效力与最高法院的案例。

 

允许华人自由进出美国《伯林盖姆条约》

 

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伯林盖姆(Anson Burlingame)是一位有正义感的律师、政治家和外交家。1820年11月4日,在纽约州新柏林市出生,1870年2月23日,病逝俄罗斯圣彼得堡,享年仅四十九岁。

伯林盖姆幼时在俄亥俄州和密西根州度过,1846年在哈佛法学院毕业,从事执业律师。1855年至1861年,当选代表马萨诸塞州第五选区联邦众议员,两任两届共六年。在这个期间,发生了一件举世震惊的议会暴力事件。

1856年5月19日和20日,来自马萨诸塞州联邦参议员萨姆纳(Charles Sumner),在众议院发表激烈的反奴隶制度演讲,得罪了南方政客。

1856年5月22日中午,萨姆纳在参议院大厅,伏在自己的议会桌子上写文件,南卡罗莱纳州众议员布鲁克斯(Preston Brooks),带着同州死党众议员基特(Laurence Keitt),走近萨姆纳,在大庭广众之下,突然发动袭击,用他的镶金手杖,朝着萨姆纳往死里暴打,从头顶和面部流出来的鲜血,遮住了萨姆纳双眼,完全看不见任何东西,只有挨打的份。许多参议员同僚,涌进现场,试图阻拦这场丑陋的暴行,但被掏出手枪的基特吆喝住,不准任何人靠近,“让他们自己解决!,直到布鲁克斯的手杖打断,萨姆纳昏死在血泊中才罢手。

哈佛法学院出身的萨姆纳,是美国民权运动史上的英雄人物,他年青时,曾在波士顿发动美国首件黑白平等司法大战。在他与同僚的长年努力下,终于通过宪法修改案,使美国的奴隶制度走进历史。在袭击萨姆纳事件后,伯林盖姆在众议院发表一场被《纽约时报》誉为,“伯林盖姆一生中最精辟激励的演讲”,痛斥布鲁克斯之无耻和奸诈,“只敢暗中偷袭的下贱懦夫”。

布鲁克斯再次受辱后,为了面子,遂公开向伯林盖姆发出决斗挑战书,被伯林盖姆笑而允之。按照美国民间不成文规矩,挑战方有权选择武器和地点,布鲁克斯选定了离尼亚加拉大瀑布不远,接近加拿大边境的地方,和使用长枪。但是在离开决斗临近时,布鲁克斯突然得知了一个秘密:伯林盖姆原来是举世闻名的神枪手!被这个坏消息吓破胆的布鲁克斯,当众许诺下的豪语不再提了,面子也不要了,保命要紧,临时开溜,当然不敢出现在决斗场了,懦夫本性,暴露无遗,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笑谈。

1861年6月14日,林肯总统提名伯林盖姆出任中国大使。时值两次鸦片战争之后,西方驻华使节,全以傲慢的帝国主义高姿态粉墨登场,唯独深受民权思想熏陶的伯林盖姆,与众不同,谦恭温和,风度翩翩,赢得中国朝野尊敬,为中美外交关系,奠定了良好而健康的基础。

1868年,在伯林盖姆任满回国前,接受满清政府委任为美国与欧洲外交特派全权公使。外交团由一位中国特使,六位留学青年、一位英国秘书,一位法国秘书等组成,主要的任务是与法国、德国等大国,进行外交斡旋,谈判公平互惠的双边条约。

由伯林盖姆为代表的谈判团,于1868年7月28日,抵达华盛顿,谈判国事。伯林盖姆利用自己与共和党的老关系,在他的老上司苏厄德国务卿(William Seward)配合下,利用极短的时间,达成了双方满意的谈判,完成了中国在鸦片战争后第一个对等公平条约,是为《伯林盖姆条约》。美方主要是想推动在华的基督教业务,为了美国人的居华便利,也为了互利平等,于是一拍即合。

《伯林盖姆条约》废除了不公平的《中美天津条约》,并在第三与第四条中注明,赋予中国公民最惠国待遇,同时鼓励两国人民自由旅游与居住,并可以自由归化国籍,不受约束。

在那段时期,中国公民,在《伯林盖姆条约》优惠下,不需签证即可以自由进出美国,并且受到美国最惠国的保护。这种中国公民可以自由旅游或移民美国的蜜月期,到了海耶斯总统时,起来本质性的变化。他委任安吉尔(James Amgell)出任驻华大使,重新谈判《伯林盖姆条约》,终止了中国公民自由移民旅游美国的权利,是为1880年的《安吉尔条约(Angell Treaty)》。

自1861年的《伯林盖姆条约》,到1880年的《安吉尔条约》,中国公民在美国的最灿烂时光,仅十九年即烟消云散,随之而来的,是使在美华人堕进深渊的《排华法案》事件。

 

极具争议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

 

总统行政命令是研究美国总统政治思想与治国理念的重要文件。其形式有四:一是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二是备忘录(Memoranda),三是通知(Notice),四是決定(Determination)。名称有异,效果则一,四者基本上都是全国必须遵守的总统命令。

美国头三十位总统的行政命令,并没有编排号码,只以日期为记。从1929年3月4日,胡佛总统宣誓就任开始,美国国务院开始为总统行政命令编排号码,以便管理,由于以前许多的总统行政命令,已经失落,于是便从5075开始,至川普目前为止,已经编排到13841号了。

行政命令是美国政府的治国行为,需要在《联邦年鉴(Federal Register)》上公开刊登,人人皆可查阅。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除了要在《联邦年鉴》上登记外,必须注明此令的法律依据,或是联邦法典,或是美国宪法,并必须注明推动此令的行政经济预算,与预算来源。与总统行政命令不同之处,总统备忘录有同样效力,除非执行备忘录的费用超出一千万元,否责不需在《联邦年鉴》上登记。

《美国宪法》并没有授权美国总统使用行政命令的权力。在历任的四十四位美国总统中,只有哈里森没有使用过行政命令,不是他不想使用,而是没有命去使用:上任不到一个月就病死了。使用得最多的是法兰克林.罗斯福,在他第四任刚开始,就心脏病死亡。由于当时美国总统没有任期限制,罗斯福由1933年3月4日就任,连任四次,长达十二年十一个月,共签发三千五百二十二份行政命令。

在讲究权力制衡的美国,废止总统行政命令的办法有三,一是以令废令,二是依法废令,三是议决废令。

美国法院有用裁决纠正法理之权,国会有制定法律之权,行政首长有用命令为法律之权。所有的权限,全在宪法范畴之内运作,法院负有监管职权,裁决违宪者,一律失效,不得使用。国会通过的法律,没有总统签字背书,不得生效。总统有否决任何国会通过法律的权力。国会可以进行反否决投票,三分之二为多数通过,无需总统再签字,立即生效。

在法理上来说,总统行政命令与国会通过,总统簽署的其它法律一样,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每次联邦法官或最高法院否决总统的行政命令时,只能指出特定的条款,而不是总统行政命令本身违宪,美国至今,尚没有成功挑战总统行政命令本身权威性与合法性的案例。

任何一位联邦法官,皆有权依法裁决总统行政命令违宪而撤销的权力。美国司法体系不容独断独行,凡事依法处理。联邦法官的裁决,或者巡回上诉联邦法院的集体裁决,必须经过最高领导的认可核批,才能生效。而该位最高领导,就是最高法院的全权代表 —- 美国十三座巡回上诉联邦法院,由九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分别管辖。

除了有任期限制的联邦破产法院法官、联邦税务法院法官、联邦退伍军人法院法官和联邦陆军法院法官外,具有受终身制保护的联邦法官分三种:有八百七十名联邦法官的地区联邦法院、有一百七十九名联邦法官的巡回上诉联邦法院,与有九名大法官的最高法院。

几乎所有的总统行政命令被撤销后,必然一路上诉至最高法院,让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来做最终裁决,是为裁决撤销。

在美国司法史上,有许多著名的总统行政命令美谈,比如华盛顿总统用总统行政命令设定了感恩节,林肯总统用总统行政命令宣布解放黑奴,罗斯福总统用总统行政命令宣布执行新政,也用总统行政命令把在美境内的十二万日裔美国人关进集中营,杜鲁门总统用总统行政命令撤销美军中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歧视和国籍歧视,尼克逊总统用总统行政命令在联邦职员中撤销种族歧视与执行男女平等宗教平等,克林顿总统用总统行政命令,在军队中推行琵琶半掩门的不问不说同性恋政策,欧巴马总统用总统行政命令直截了当全面承认军人同性恋合法化,并且颁发同性恋禄卡,与为军人提供免费的变形医疗服务等。

美国国会有权就认为非法的总统行政命令提出动议,进行不信任投票,如果得票超出三分之二大多数,该总统行政命令,立即失效,是为国会撤销。

现任总统有权用总统行政命令,撤销前任或过去总统的总统行政命令。雷根总统用总统行政命令,将罗斯福关押在美日人的前总统行政命令,附加严厉斥责与撤销。小布什簽署了保护卸任总统档案的总统行政命令,欧巴马一到白宫,屁股还未曾把椅子坐热,就簽署将之撤销的新总统行政命令,是为行政撤销。

裁决撤销的案例,多到数不胜数,1935年,最高法院就裁决罗斯福五个行政命令违宪,不得执行。杜鲁门的充公民营铁工厂、小布什的《爱国法案》中可以窃听公民通讯电话、克林顿的《婚姻保护法》中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组成等,无不在最高法院裁决下,被打得稀巴烂。

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是一种极度受到法学家们诟病的制度。总统行政命令是推动政策的有力工具,由于没有经过正常的立法程序,因而不是法律,但形同法律,其庄严性和合法性,自是大加折扣。总统行政命令几乎全是一些短暂的个人爱恶措施,没有经过众人研究探讨,因而其时间有效性,自是毛病百出。这种总统一人做主就全国遵守的政策,无法有力说服大众。

 

三大种族歧视的排华法案

 

自1882年开始,在美华人被残酷的现实政治,逼进了最黑暗的时代。国会在十年间,连续通过了三条欲置在美华人于死地的种族歧视法案:1882年的《排华法案(Chinese Exclusive Act)》、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Scott Act)》和1892年的《吉尔里法案(Geary Act)》。

1882年的《排华法案》是一个统称,其原名是《1882年移民法案》,是美国近代民权史上一个最大的污点,也是使美国民族蒙羞的歧视法案。美国每年有四万余条新法律上市,但《排华法案》却是史无前例针对某一特定族裔的联邦法律。

《排华法案》的远因有二,第一是美国医学会发表毫无根据的谣言说,中国移民身上,带有一种特殊的细菌,他们自己免疫,但却可使白人死亡。第二是有些无聊政客,假借华裔劳工争夺了本地人的就业机会的鼓噪,引起社会层面的情绪反弹。

发动《排华法案》的导火索,则是在美中国妇女的卖淫活动,引起卫道之士的愤怒,也为种族主义政客,提供了攻击在美华人的炮弹。早期的中国移民是清一色的男性,几乎没有女性移民美国的案例。在1850年的三藩市,中国华侨共有四千零十八人,其中只有七名是女性。到了1855年,中国女性占在美华人的比例为百分之二,直至到了1890年,其比例也只是百分之四点八而已。1882年,共有三万九千五百七十九名中国移民来美,但是其中只有一百三十六名是女性。

由于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中国妇女从事卖淫谋取高利的现实问题,立即浮出水面。根据1860年美国人口调查局的记录显示,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三千三百五十六名中国妇女中,有百分之六十一的中国妇女靠从事色情行业维生。报告一出,举国哗然,中国妇女的丑陋形象,成为美国主流社会茶余饭后嘲笑的话题,这也导致加利福尼亚州州议会,于1866年通过禁淫立法,治安单位全力打击和拘捕中国鸨母,并查封中国人开设的妓院,并将之驱逐出境。

加利福尼亚州州政府,与卫理公会教堂和长老派基督教牧师们合作,进行感化和教育,成果斐然。1880年的美国人口调查记录指出,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三千一百七十一名中国妇女中,只有百分之二十四靠从事色情行业维生。

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国会里,政客们利用中国妇女卖淫的数据,加油添醋,大做文章,制定了一系列阻挡中国妇女移民美国的不公平移民政策,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地区的衆议院衆议员培兹(Horace Page),就不停地用他那点可怜而仅有的所谓中国知识,在国会里煽风点火,公开歧视中国人。

美国国会于1875年3曰3日通过的《培兹法案》,公然侮辱所有的中国女性为“令人厌恶而讨厌的东西”,这是美国种族偏见分子联合了一些三流政客,利用立法武器来歧视中国人的典型法律,祸首就是失意政客培兹。在《培兹法案》的淫威下,中国女性移民美国的比例快速下降,由1870年的百分之六点四,下降到1880年的百分之四点六。

《排华法案》是美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指名道姓歧视华人的联邦法案,也是美国立法史上,第一次用特定的族裔为对象的特殊立法,稍微有点美国宪法常识的人,都会看出这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保护公平原则,然而,这种明目张胆的违宪行为,却在美国祸害民权六十一年,直到1943年12月17号的《马格努森法案(Magnuson Act)》,才将《排华法案》推翻。

《排华法案》是由加州联邦众议员培兹,于1882年4月12日在众议院,向外国事务委员会提出,得到支持。1882年4月17日,以两百零二票同意,三十七票反对的压倒性通过。1882年4月28日,美国联邦参议院以二十九票同意,十五票反对通过,并附加条款,因而需要折返众议院再次投票,1882年5月3日,众议院再次通过,1882年5月6日,亚瑟总统将之簽署成法律。《排华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十年之内,每年不得超过一百零五人的入境名额。十年后的1892年,国会再将《培兹法案》延期十年,又十年后,在《吉尔里法案》里動手脚,直截了当把《排华法案》的期限抹去,变成了永久性美国联邦法律。

 

歧视中国妇女的《培兹法案》

 

《培兹法案》是由加州众议员培兹,于1875年2月18日,向众议院外国事务委员会提出的动议,1875年2月22日众议院通过,1875年3月3日参议院通过,1875年3月3日,格兰总统将之簽署成法律。

《培兹法案》的仇恨范围是惊人的,其原名居然是《排亚法案(Oriental Exclusion Act)》。按照美国国会立法传统,使用提案人名字命名,因而是《培兹法案》。培兹在提案纲领上说,此法案之目的,是“终结危险的贱价中国人劳工,与不道德的中国女人。”,箭头明显地瞄准了中国人。

《培兹法案》的影响是深远的。淫威之下,成功地将中国女性排除在边境之外,导致在美华人人口的急剧下降,二战后,《排华法案》被废除,中国女性恢复了到美国与家人团聚的权利,从1946年至1952年,有百分之九十的中国移民是女性,足可证明《排华法案》之祸害,实乃丧尽天良而毫无人性的暴政。

《培兹法案》的核心主题是防止卖淫,《排华法案》没有了,但是这种外国卖淫者不得移民美国,国内卖淫者驱逐出境的严厉法律,至今保留在美国法典里,成为美国国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吉尔里法案》是由加州联邦众议员吉尔里(Thomas Geary),于1892年2月18日在众议院,向外国事务委员会提出,得到支持。1892年4月4日,众议院以一百七十九票同意,四十三票反对,通过动议。1892年4月25日,参议院以四十三票同意,十四票反对,通过动议。1892年5月2日,动议向参众两院联席会议汇报,为求公平,裁决复议。1892年5月3日,参议院以三十票同意,十五票反对,再次通过动议。1892年5月4日,参议院以一百八十六票同意,二十七票反对,再次通过动议。1892年5月5日,哈里森总统将之簽署成法律。

《吉尔里法案》的核心内容是:第一,将1882年的《排华法案》延期十年;第二,不允许国外的中国人入境;第三,在国内的中国人,需要重新登记,领取证书,才被认可为合法居民,附带条件是需要最少有一个美国白人,认可申请人,才得批准;第四,任何不登记者,罚款两千美元兼入狱一年,然后驱逐出境。1829年的两千元,等如现在五万五千元的购买力。在任何一个普通家庭来说,这是一个致命性的经济打击;第五,犯此法律的在美华人,不得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不得交保在外候审;第六,任何离境的在美华人,必须在离境前申请并取得回回美证,违法者严办,并会导致拒绝入境的结果。

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The Scott Act),主要目的是剥夺在美国拥有居留权,但却在国外探亲旅游的在美华人,为拒绝重新入境的权利,设下司法的所谓依据与障碍,即使已经持有美国政府签发的允许入境文件,亦不例外。动议有来自宾夕法尼亚州联邦众议员斯科特(William Scott)提出,因而为名。

 

以中国妇女为乐的香港总领事

 

从一个典故,可以看出《排华法案》,为所有华人带来的羞辱和不公不义。美国国务院为了执行《培兹法案》,特别委任所谓的中国问题专家贝利(David Bailey),负责审核申请移民美国的中国妇女。

贝利曾在1875年至1877年出任美国驻香港总领事,此公与香港的高级华人相交甚深,人脉关系极广,他一到香港就与东华医院联手,为美国的《培兹法案》这个种族歧视法案把关。

在贝利亲自动手设计的中国妇女赴美签证申请表格上,反映出这位丑陋美国人,极尽侮辱中国女性之能事,其表格上居然有这些问答调查题:

“你有否与任何人签有在中国或美国从事有关不道德行为的协议?你到美国之目的是否为了卖淫?你是否曾经在中国、香港或澳门的妓院里居住过?你是否曾经想当过妓女?你是一位贞洁的妇女吗?你曾经当过妓女吗?到了美国后,你可以过那种贞洁的生活吗?”

在美国驻香港领事馆通过了这项所谓妓女嫌疑调查后,还要将申请资料,转到香港殖民地警察单位进行重新审核,查问手段,犹如盘问江洋大盗,极尽羞辱人性之能事。美国人的丑陋形象,就是如此的败坏在这批外交恶棍手里。在看过申请人是否撒谎和有无卖淫的倾向和记录,然后再将体检的有关文件,转到香港东华医院作出医学鉴定,在确认申请人不是妓女后,才允许上船赴美。

在贝利的故意刁难下,1876年只批准了一百七十三名中国妇女登上赴美的油轮。1876年年底,满肚子坏水的贝利,对这个数字很不满意,觉得刁难得不够,远远不够理想,于是在1877年只批准了七十七名中国妇女赴美。

贝利公开歧视中国人的行为,引起了美国驻香港总领事洛林(Sheldon Luring)的抗议,洛林毫不客气地当面警告他说,如果他继续这样欺负和侮辱中国妇女的话,他将会上书美国国务卿,检举和弹劾他。于是这个丑陋的美国人才开始有所收敛。他在1878年批准了三百五十四名中国妇女的签证。

在《培兹法案》这种恶法,和类似贝利这种嚣张狂妄而满脑袋偏见的外交官员的横行下,几乎所有的中国妇女,都被他认为是妓女,或者是准妓女。在恶法加暴政下,中国女性的人格尊严与权利保障,消失得无影无踪。

 

在法庭险胜的《洪秋  美国案》

 

在三大《排华法案》的阴影下,在美华人在法庭说据理力争,不畏暴政,共有三件划时代的司法大案:

第一件是1884年的《洪秋 诉 美国案》。洪秋在1880年11月17日抵达美国,在美国短暂居留后,与1884年九月从檀香山离境,回家探亲。在他离开美国期间,《排华法案》通过,并在1884年7月5开始执行。洪秋在返回美国时,被海关以没有回美证为理由,拒绝他登陆。

洪秋被关押在三藩市船仓里,等待司法上诉。三藩市区联邦法院一审判洪秋败诉,三藩市在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跟着败诉,案件缠诉之最高法院。1884年10月30日,案件在最高法院开庭听证,1884年10月30日,以七票比二票,裁决洪秋胜诉。最高法院大法官哈兰(John Harlan)在裁决书中,简单地指出为什么裁决洪秋胜诉的三大法理:

—- 1868年的《伯林盖姆条约》依然有效,加之最惠国待遇,中美两国人民,有权自由出入,移民或旅游,不受限制。

—- 洪秋从檀香山离开美国时,要求必须携带回美证的法律,尚未生效,洪秋在国外,无法获取回美证,因而无需为此担负法律责任。

—- 洪秋在离开美国前,是在当地居留的纳税人,而不是第一次来美国的中国苦力劳工。

因《排华法案》而引发出来的四大诉讼中,《洪秋 诉 美国案》是唯一的赢家。不是因为此案是涌进最高法院的《排华法案》第一案,而是因为排华风气,七比二的压倒性裁决,恰恰说明还没有淹没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良知。

 

在法庭惨败的《迟成平  美国案》

 

第二件是1889年的《迟成平 诉 美国案》。

迟成平是中国公民,于1875年到三藩市定居,并在那里工作至1887年九月。在返乡探亲之前,依照《排华法案》的要求,申请并得到了回美证。但是在他离开美国的这段期间,国会通过了要求中国人只出不进的《斯科特法案》,此法针对的,就是迟成平这种情况。

1888年10月8日,当迟成平从香港坐船《碧立茲号(Belgic)》抵达三藩市时,海关根据新生效的《斯科特法案》,拒绝他入境,并将他交给《碧立茲号》船长沃尔卡(Sam Walker)关押在船上。

美国律师协会立即介入案情,委任当代民权大律师,也是美国律师协会领导人的候德里(George Hoadly)和卡特(Janus Carter)为辩护人,向加州北区巡回上诉联邦法院,以沃尔卡船长不具有司法人员身份,没有私自关押被告的权力,实属非法关押行为,提出紧急人身保护令动议,勒令非法羁留的沃尔卡船长立即放人,以便出庭应讯。

加州北区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批准了迟成平的人身保护令,但在听讯后裁决,迟成平的回美证,已经依法作废,三藩市海关是执行联邦法律,有权拒绝他入境,而沃尔卡船长之将迟成平关押在外海上,并没有侵犯到他的人身自由。案件迅速上诉至最高法院,是为震惊朝野的《迟成平 诉 美国案》。

案件于1889年3月8日和29日开庭听讯。美国政府为了确保胜利,派出了美国司法部副部长詹克斯(George Jenks)亲自出庭把关,连同加州司法部州司法部部长约翰逊(George Johnson)、加州众议员斯威弗特(John Swift),与美国参议员怀特(Stephen White),组成强大的检方阵容,出马迎战。

候德里的辩论法理是:

—- 《碧立茲号》不是美司法机构,无权羁留迟成平;

—- 迟成平没有经过正当司法程序就被关押羁留,是为非法;

—- 迟成平是合法居留在三藩市长达十二年的良好居民,没有任何不良纪录;

—- 迟成平的回美证是美国政府发出的合法旅游文件,保证了持有人的再次进入美国的权利,美国海关无权自行作主,拒绝持有合法旅游文件的人入境;

—- 美国巡回法庭下达了对迟成平的人身保护令,但又继续允许没有司法功能的商业船监禁羁留迟成平,自相矛盾,于法不合;

—- 美国与大清帝国签有双边条约,条约是经过美国国会认可与同意的,跟据美国法律,这种被美国政府和美国国会认可与同意的条约,其法律效力与美国法律同等有效,而美国国会随后制订这些与前条约有所冲突和矛盾的条例,是为非法;

—- 自由与人权是所有人类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没有国界与人种之分,目前的迟成平就是因为他先天的人种与肤色因素,而被忽略了他的基本权利;

—- 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是美国国会,在迟成平身在美国境外时所通过的法律,在不咎既往的法理追溯原则下,迟成平应该被允许进入美国;

除了以上的八大理由外,候德里指出更为重要的法理是:根据美国与大清帝国于1868年7月28日签订的美华《伯林格姆条约》第2款规定:美利坚合众国与大清帝国热烈诚挚的互相承认,两国人民之间有旅游、贸易、或永久居留权利,与不可让渡的效忠与选择公民权。

美国司法部副部长詹克斯的理由很简单:美国国会有权制定与改变任何对国家有利的法律,政府必须执行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根据这个简单的推理,迟成平必须被递解出境,以维护美国主权与国家利益。

《迟成平 诉 美国案》于1889年5月13日以全票裁决:《斯科特法案》乃经过合法程序的联邦法律,具有无可挑战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迟成平败诉,不得进入美国,原船遣返。

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是富勒(Melville Fuller),其余的七位大法官是米勒(Samuel Miller)、菲尔德(Stephen Field)、布拉得利(Joseph Bradley)、哈兰(John Harlan)、格里(Horace Gray)、布拉奇福德(Samuel Blatchford)与拉玛(Lucius Lamar)。这些大法官,几乎清一色的是些种族主义者,如此裁决,没有任何使人惊讶之处。

1889年5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以七票同意零票反对的全票纪录,作出了历史性的裁决:迟成平败诉。

美国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菲尔德执笔撰写了一篇充满了种族偏见和歧视的裁决意见书。阅读这篇一百二十七年前撰写的裁决意见书,使人有如吞了一只活蟑螂的感觉:是全文万言,不著边际,咬文嚼字,牵强附会,东推西躲,避重就轻,毫无说服力的封建八股:

—- 美国虽然与大清帝国签有双边条约,虽然该条约是被美国国会认可与通过,但这并不表示美国国会无权制定适合国情的新法律;

—- 美国政府有义务执行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但这不是一件绝对的事情,如果该双边条约与美国国会后制定的法律有所冲突的话,则新的美国法律,必须凌驾于该双边条约之上;

—- 美国国会有权制定欢迎谁或是拒绝谁的法律,只要按照立法程序成为美国法律,就应该被尊重和执行;

—- 每次美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的条款,都有透过外交途径,知会大清帝国,而大清帝国并无反对意见;

—- 美国与法国有著许多的双边条约,但是法国又遵守了几条?

—- 美利坚合众国是一主权独立国家,有权自我制定关于外国人的行政法律,这并没有任何争论可言;

—- 美国最高法院约翰.马歇尔院长在几次的裁决意见书里有名言说:“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在其自己管辖区内,是需要绝对与唯独的”,此之谓也;

—- 美国国内的事物,只能由美国政府自己处理,不需要任何个人或其它国家的意见或同意;原则是本地事物由当地政府处理,国际事务由美国政府处理,此之谓也;

—- 美国总统菲尔莫尔的国务卿埃弗雷特(Edward Everett),在欧洲就曾公开表达过美国政府的立场说:“美国政府永远不会放弃,将危害美国安全与和平的外国人,置于美国边境之外的权力。”,此之谓也;

—- 因此可以定下如是的原则:美国行政与司法部门,有权将任何不受欢迎的外国人,排除在国界之外,上诉人不是美国公民,也从来没有意图想成为美国公民,因此,美国政府有权将之拒绝于国门之外。

菲尔德在裁决书中下结论说,“原告律师在法庭上,意图用以前的旧条约,来说明其正当性,我们没有必要理会这件事。美国总统只应该考虑原告,是否会为美国带来社会危险与和平威胁。或者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去怀疑原告之离开美国,是否想进行某些叛国活动,或策划秘密阴谋来对抗美国,而这些都没有事前知会美国政府”。

美国司法界,有如此这般没有人性良知的大法官,在美华人的社会公义,人格尊严,和应有的宪法权利,除了俯首认命外,是不可能得到伸张和保障的。

 

只咬中国人而不咬美国人的虱子

 

代表最高法院撰写《迟成平 诉 美国案》裁决书的菲尔德,研究在美华人历史的学者,不应该对此公陌生。如果稍微了解一下菲尔德大法官的思想和背景的话,对他的这篇充满了种族偏见的裁决书,就会毫无惊讶可言了。

菲尔德出身于一个书香门第的望族,家族内人才鼎盛,他的父亲达德利(Dudley),是一位极负盛名的公理会基督教牧师。他的三位兄长,都是美国的拔尖人物,大哥戴维(David),是美国十九世纪初期的超级大律师;二哥赛勒斯(Cyrus),是美国大西洋海底电缆的发明人,也是美国十九世纪的超级大富豪;三哥亨利牧师(Henry),是美国十九世纪初期的宗教领袖。

菲尔德自己也是一位传奇性的人物。他于1816年11月4 日,在康乃狄格州赫丹姆市(Haddam)出生,在马萨诸塞州史搭克布里兹市(Stockbridge)长大,在家里的九个兄弟姐妹中,排行老六。他在十三岁时,随著姐姐和当牧师的姐夫前往土耳其生活,因而对中东的人情世故,有著特别浓厚的兴趣,和深入的了解。

菲尔德在马萨诸塞州威廉斯敦威廉大学毕业后,于1937年在纽约市攻读法律,之后和他大哥戴维合开律师楼,从事法律业务,生活平淡。

1848年,加利福尼亚州的淘金热潮吹遍了全世界,也吹到了菲尔德的耳中,他决定要到加利福尼亚州试一试他的运气。中国人涌到加利福尼亚州是为了淘金,但是菲尔德到加利福尼亚州是为了淘官。他的深厚法律修养,使他在蛮荒之地的加利福尼亚州,有如鹤立鸡群,特别的出类拔萃。他不需要金钱,在他家族中,金钱是他们唯一不缺的东西。

1850年,菲尔德代表加利福尼亚州宇巴郡(Yuba County),出马竞选加利福尼亚州州议会议员,成功当选。1857年,由于他的法律修养,使他成功当选为一届六年的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并再上一层楼,利用机缘巧合的际遇,摇身一变,成了第五任最高法院院长。

1895年,加州最高法院院长特里(David Terry),因为在一场决斗中,亲手枪杀了加州联邦参议员伯德里克(David Broderick),在杀人后,惊吓不已,害怕被判谋杀罪死刑,于是丢下了院长宝座,落荒而逃,不知所踪。菲尔德捡了个便宜,顺势捞到了加州最高法院院长职位。

美国司法史上,菲尔德大法官是一位极具争议性的人物。他在划时代种族平等大案《普莱西 诉 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中,他提出了赞成美国可以种族隔离的意见;在美国历史性的黑人不可出任陪审团员大案《施陶德尔 诉 西弗吉尼亚州(Strauder V West Virginia)》案中,他不同意黑人有权出任陪审团,认为那样并没有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他觉得美国法庭有绝对权力决定不需要黑人出任陪审团员的。

不是冤家不聚头,三十年后,成为菲尔德媳妇姘头的特里,在联邦上诉法院里打离婚官司,案子恰好落在菲尔德手里,他毫不犹疑地裁决特里败诉,两人在法庭上争吵起来,菲尔德即以藐视法庭的罪名,把特里关进监狱。特里出狱后,埋伏在加州石克顿(Stockton),想刺杀菲尔德报仇,但枪法奇差,没有射中,反被菲尔德贴身保镖尼亚高(David Neagle)一枪毙命。尼亚高是联邦法警,又是自卫,因而倒霉的特里,白白送命。

菲尔德心高气傲,树敌太多,自己也经常疑神疑鬼,怀疑是否有人想谋杀他。在加州最高院长任内,他为自己特别订造的法袍,内有两个特大号的口袋,可以携带手枪上庭。准备随时拔枪,将敌人击毙。另外一位叫做巴博尔(William Barbour)的法官,实在忍受不了菲尔德的傲慢和跋扈,于是向他挑战,用手枪决斗,但是到了现场,由于两人都是比较有耐心,谁也不肯先拔枪,在怒目相视一阵子后,回家了事。

1863年3月6日,美国国会修改《美国最高法院组织法》,将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从原来的九位增加到十位,林肯总统之提名菲尔德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是出于政治上的平衡考虑。

林肯总统在一生的政绩中有两大败笔,一是找错了他的继承人副总统约翰逊,一是提错了这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菲尔德。前者在他遇刺身亡,接任总统后,丑陋的嘴脸,立即原形毕露,将林肯的黑白民权思想,彻底的否定;后者则是利用手上的法槌,不停地使美国这个新生国家蒙羞。

菲尔德希望能够成为美国最高法院院长而不可得。他在美国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的位置上呆了三十三年,他最大的意愿就是要打破马歇尔(John Marshall)院长的三十四年任期记录。他数次拒绝了同僚的善意规劝,硬是不肯退休。

1897年12月1日,熬到了他在任的第三十三个年头,老态龙钟,连话都快要说不出来,即使有助理扶持,也举步维艰,最后路都不能走了,只能勉强同意退休,打包回家,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史上第二位在任时间最长的常务大法官。菲尔德从美国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职位上退休下来两年后,于1899年4月9日病逝于美国首都华盛顿,归葬洛克柯里普墓园(Rock Creep Cemetery),活了年八十二岁,结束了极具争议的一生。

在美国司法史上,在位最久的记录保持着,是法兰克.罗斯福提名的杜格拉斯(William Douglass),这位被《时报周刊》誉为“美国司法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大法官”的法学家,他1939年4月15日宣誓就职,到1975年11月12日因病辞职为止,共三十六年两百十一天,至今无人打破这个记录。

在出任加利福尼亚州第五任最高法院院长期间,他是不怎么歧视在美华人的,这有他判决的《何雅裘 诉 努南案(Ho Ah Kow V Numen)》例为证。要了解此案,这得从中国人的亡国历史和美国的种族歧视法律说起。1644年,属于蒙古种的满清人第二次将中国灭亡,建立了大清帝国,满清人为了证明他们的权威和力量,勒令所有的汉人剃头留辫,违反者砍头杀无赦,对汉人来说,剃头留辫的满清人习惯,由开始时的耻辱象征,到了清朝中叶的自然风俗,印证著满清人在中国铁拳政策的成功。长此以往,不分种族,剃头留辫成为所有中国男人的特征,也成为西方人士耻笑和藐视中国人的话题,一些极尽种族歧视之能事的美国人,还替中国男人的长辫子,取了一个极具人身攻击与侮辱人格的名词:猪尾巴(Pigtail)。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的淘金热潮,引起了美国东部和中部人们的西移浪潮,也吸引了全世界包括中国人在内的移民热潮,成千上万背后拖著辫子的中国男性,涌进了三藩市各大淘金场,加入淘金行列。

187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的傲慢白人,为了显示他们歧视在美华人的威风和德行,煽动著三藩市的市议会通过了一条《猪尾巴条例》。这条法律摆明了是冲著在美华人男人的长辫子而来的。《猪尾巴条例》内容是有局限性的,它规定凡是在三藩市监狱内的囚犯,为了卫生与健康和避免有虱子的困扰,必须要将头发剃到脖子的一英寸以下,拒绝者将会判以加长牢期和格外罚款的处分。

这条歧视中国人的法律法案,立即被三藩市市长奥尔沃德(William Alvord)所否决,奥尔沃德市长在否决书上加以一语道破天机的评论道:“这条特别可耻的法案,是一种对住在三藩市的中国居民的恶意加害,唯一的原因就是他们的外侨地位和肤色种族。”

傲慢的加州白人政客在失利后,将反华的力度上升至州级层次。1876年4月3日,加利福尼亚州州议会通过了州级的《猪尾巴条例》,然后在全州展开一场热热闹闹的《猪尾巴条例》运动。在排华运动中,一直扮演着不光彩角色的三藩市市议会,趁火打劫,以十票同意、二票反对的结果,重新通过了三藩市版的《猪尾巴条例》。新市长布赖恩特不敢招惹当地的政治流氓们,只得将之签署成市级法律。

猪尾巴运动在加利福尼亚州方兴未艾,就发生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种族歧视《何安裘 诉 努曼案》。事情是这样发生的:十九世纪晚期,由于不讲究卫生的中国人,多数群居在拥挤的中国街,有违市容。三藩市的白人政客,特别为此通过了一条《立方空气法》,规定每一位居住在三藩市的市民,必须要有五百立方的空气。拥挤不堪的华人住家环境,不可能达标,于是就成了被执法严惩的对象。何安裘就是被三藩市白人政客,假借司法镇压的受害人之一。

有一件事,是三藩市白人政客,连发梦也没有想到的事情。如果用中国那句不太雅观的谚语,“死猪不怕热水烫”来形容当时在美华人处境的话,倒有几分相近之处。对于一个一无所有的人来说,是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再失去的,多坐点牢房,对那些赤贫的中国新移民来说,倒是一件不但无所谓,而且是一件极受欢迎的事情:在三藩市牢里的住宿和饭菜,远比外边的粗茶淡饭来的好,而且冬暖夏凉,卫生干净,那些坐过牢的赤贫中国新移民,都是干干瘦瘦的进去,白白胖胖的出来,等到政治流氓们发现事实真相后,他们的气就更大了。

何安裘就是因为违反了加利福尼亚州的《住家条例》,而被拘捕、起诉贺判刑的。关进三藩市监狱后,负责监狱事物的三藩市警长努曼(Mathew Numen),下令将何安裘按住,强行执行了所谓的《猪尾巴条例》,剪掉了他的辫子。

努曼是出生在英国爱尔兰林马里克市(Limerick)的移民,十四岁来美,那年是1836年,他雄心壮志的要在这片新大陆上成为一位百万富豪。他于1855年来到加利福尼亚州,看好了采矿业和啤酒厂的远景,于是与友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啤酒厂。可是门外汉的经验不足,和贪吃懒做的个性,非但没有为他赚一百万,反而让他赔了一百万,顿时倾家荡产。

努曼不自我反省生意失败的原因,而是将失败的原因,归咎于中国廉价劳工导致市场的混乱,但是这真的是风牛马不相干。努曼当了三藩市警长后,越发讨厌和歧视有著所谓猪尾巴的中国人,经常借故羞辱和报复,这次他为了发泄个人心中的怨气,强行剪了何安裘的辫子,却惹上了一场官司。

何安裘被努曼剪了辫子后,越想越气,于是找了一位律师,以不能挽回的损失为理由,一状将努曼告进美国联邦法庭,案件正好落在菲尔德手里。1879年6月14日,这位一向怀有极深种族偏见的法官,竟然毫不犹疑的裁决何安裘胜诉,伸张了一次他在美国司法界难得的、可能也是唯一的人间正义。

在开庭听证时,菲尔德数度打断了加州检察官的“为保护原告不被虱子咬而剪辫子”长篇理论,只是问了他一个要害的问题:“如果《猪尾巴条例》不是针对中国男人辫子的话,为什么不连美国女性囚犯的辫子也一道剪掉呢? 难道虱子只咬男性而不咬女性?只咬中国人而不咬美国人?”

加州检察官无言以对,提不出反驳的理由,菲尔德在宣判时指出,基于《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公平保障的原则,加利福尼亚州州议会和三藩市市议会,无权制定违背《美国宪法》精神原则的地方法律,《猪尾巴条例》视为无效,立即作废,并附加裁决:努曼是三藩市官员,因此,需要赔偿何安裘一万美元精神损失费。1879年的一万元,其购买力相当于现在的二十七万元。

案件结束后,“只咬中国人而不咬美国人的虱子”,成为全国司法界,与市民大众茶余饭后的笑谈。

 

美在华人英雄王清福

 

第三件是1893年的《冯越亭 诉 美国案》,这是一件被赶鸭子上架出来的划时代司法大案,在对抗邪恶而丑陋的《吉尔里法案》正义之战中,其启蒙教育的作用,无与伦比:在美华人在民权前贤与精神领袖王清福,与中华公所的号召下,团结与组织起来,非暴力公民抗命,从街头游行示威,到法院的宪法大战,为在美华人写下光辉而灿烂的司法大战史诗。

王清福是第一批归化成美国公民的在美华人,其高瞻远瞩的视野,其口若悬河的流畅英语演讲,中美文化与法律的烂熟,不仅感动了大量的文明美国人,也为族裔和谐,提供了一条可行之道。

美籍华人(Chinese American)的称呼来源,就是出自王清福的灵感。上世纪的六十和七十年代,是美国黑人民权运动大丰收的黄金时期,在全国的知识分子和新闻媒体共识下,不再采用具有种族色彩的“黑人“称呼,一律改之为“非洲裔美国人”,现在已经是全民共识之事了,但其灵感,则是来自王清福的美籍华人说法。

王清福在捍卫在美华人形象与权利上,是毫不妥协的。为了公义,他主动去单挑排华急先锋卡尔尼(Denis Kearney),以决斗来定是非。在答复一位记者的核实时说:“是的,我的确是向卡尼先生下了挑战书的,至于武器方面,可由对方来决定:筷子、爱尔兰土豆,或者是手枪,本人一律奉陪。”

这位以“中国佬必须滚出去!”口号响遍全国的加州佬卡尔尼,是美国国会《排华法案》的始作俑者。美国新闻界,将这位美国近代史上最大的种族主义者,评之为《排华法案》的幕后推手。

冯越亭是出生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其父母俱是中国公民,按照当时的美国法律,他没有资格归化成美国公民。1893年4月11日,在美国已经居留了十六年的方玉庭,正式向美国政府提出居留纸申请,他带了两位美籍华人,为其见证与担保人,美国政府不承认美籍华人拥有做保的资格,因没有达到《吉尔里法案》要求“至少有一位美国白人”,出具证明为其担保的条件而被拒的条件。

按照《吉尔里法案》法律,凡是没有居留纸的在美华人,一律拘捕,不得申请人身保护令,不得交保在外候审,而是直接从监狱,服刑后押至码头,交给船长,驱逐出境。冯越亭申请失败后,立即被拘捕,关进监狱,开庭几分钟,法官就宣布了要将他驱逐出境的裁决。

冯越亭的律师,明知不可为而为止,还是入状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被拒后立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接受立案。另外两位纽约市洗衣房工人王昆和李祖,待遇和司法程序,与冯越亭几乎完全一直,并上诉至最高法院,于是将其余两件同类性质的案件,合并为一,是为著名的《冯越亭 诉 美国案》。

1893年5月10日,《冯越亭 诉 美国案》在最高法院开庭听证。院长富勒与菲尔德、布拉奇福德、哈兰、格雷、布勒(David Brewer)、布朗(Henry Brown)、夏伊拉斯(George Shiras)、杰克森(Howell Jackson)列席。

冯越亭的律师提出的法理有四:

—- 是驱逐一位长期居留美国的外籍人士,不仅不道德,而且有损美国的国际形象;

—- 是美国宪法并没有授权联邦政府驱逐美国本土居民的权力;

—- 只针对特定中国人的《吉尔里法案》,彻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平保障精神,应该宣布违宪,不得生效;

—- 这种草率的鲁莽驱逐外籍人士行为,连陪审团都没有,未经《美国宪法》规定的法定诉讼程序,完全违宪。

美国司法部的律师一口咬定,《吉尔里法案》,是经过合法程序而成的美国法典,无人有权否定其权威性与合法性,必须严格执行。1893年5月15日,最高法院以六票同意三票反对的结论,裁决冯越亭败诉,必须驱逐出境。

如此重大案件,最高法院只用了五天时间,就连判带裁决书,就全部出炉了,其轻率与傲慢,可见一斑。投同意票的六位是布拉奇福德、哈兰、格雷、布勒、夏伊拉斯与杰克森。投反对票的是布勒、菲尔德和院长富勒。格雷撰写的裁决书说:“每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都拥有拒绝谁或驱逐谁的绝对权力,不受任何条约的限制。”

布勒大法官的反对意见书,最具远瞻性和司法伦理,他提出三大违宪法理:

—- 《美国宪法》赋予的保护权,仅限于美国边境之内,意图进入美国的移民,并不在宪法保护范围之内,但是原告冯越亭,是已经居留在美国十六年的合法居民,毫无争议,原告是受到宪法保护的;

—- 未经宪法规定的合法程序审判,就将之悍然残酷惩罚,并将之驱逐出境,这种压迫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第五、第六和第八修正案的保护条款;

—- 《吉尔里法案》第六款,史无前例的只单独要求在美华人,去登记和领取居留纸,本身的行为,就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平保护原则。

三藩市中华工所号召,为了反对《吉尔里法案》歧视在美华人,不要申请居留纸,全面非暴力公民抗命,效果惊人:到1983年四月底前,在美国的十一万在美华人中,只有三千一百六十九人申请了居留纸,仅占百分之十四。

1892年的《吉尔里法案》,是加州联邦众议员吉尔里,向在美华人落井下石的恶毒之法。歧视在美华人的方玉庭案件,一扫在美华人自请门前雪的陋习,纷纷起而非暴力公民抗争。1892年9月22日,由王清福组织的华人平等联盟,与中华公所,发动千人示威大游行,抗议《吉尔里法案》,共有两百余家中国人的行业,与一千余位美国人,参加了这场纽约市曼哈顿举行的历史性的示威大游行。

吉尔里在一次采访时说:“那些中国佬看起来都一样,根本无法分辨谁是谁。”这居然是他提出动议,要每一个生活在美国的“中国佬”,都要申请居留纸的所谓法理依据。

《吉尔里法案》的影响力是深远而祸害的,在《吉尔里法案》之前,没有其他的族裔移民,需要携带居留纸。直到1928年开始,美国政府才开始实施移民身份证制度,1940年,改名为外籍人士登记收据卡,即是目前依然采用的绿卡。

美国公民没有身份证,因为美国人认为,身份证是一种专制独裁国家控制人民的一种重要手段之一。美国人的合法身份证有二,一是州级驾驶执照,二是美国护照。美国国会用了上百年的光阴,就是弄不出一张可以使人满意的、强制性的全国身份证。

中华公所发动不合作主义,全体在美华人集体拒绝申请居留证,如果被驱逐出境,就打包回家。在这个不合作主义下,被驱逐的在美华人,拒绝自掏腰包买船票,让美国政府埋单。在现实中无法推动全面驱逐在美华人的大环境下,发生了三件事,将《吉尔里法案》的妖焰压了下去。

第一件,中国政府在这个关键时刻,给美国政府发出了外交照会:假如美国不撤销类似《吉尔里法案》的辱华法案,中国将采取全面的中止两国见贸易、外交、交流等关系和项目,并驱逐在华美国人,作为事件的回应。

第二件,当纽约市将一位在美华人倪诺(Ny Look),以没有合法居留纸为理由,拘捕归案,送上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时,才发现握住了一只热番薯:倪诺是中国人,但他同时也是一位刚从南北战争沙场归来的退伍军人,他军装上那些耀眼的勋章,已经有力地说明了他的忠诚和牺牲。

拉康姆比法官拉康姆(Emily Lacombe)裁决说,按照法律,管理移民进入美国的职责,是各港口的海关,但是现在推动《吉尔里法案》的是国会,签署成法律的是总统,颁发居留纸的则是税务局,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国会和白宫,都没有这笔庞大的额外经费,来驱逐八万五千名中国人,更麻烦的是,美国联邦法律中,找不到仅仅只因为没有登记的原因,就足可达到可以让法庭宣布将之驱逐出境程度的法律依据,本庭能够裁决的,就是把案件撤销,将被告无罪释放。

拉康姆比法官一口气,将另外两件同样性质的案件,王全和李乔,全部撤销,释放被告。美国司法部将这个裁决,上诉至最高法院,被驳回,连同三藩市联邦法院拒绝原告的人身保护令,一并推翻。

拉康姆比是克利夫兰总统在1887年提名的联邦法官,这位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的法官,秉公执法,青史留名,他不止为在美华人伸张了正义,也在议论纷纷中,悍然裁决印度人巴萨拉(Bhicaji Balsara)有权归化成美国公民。

第三件,在《吉尔里法案》走进死巷子之际,美国众议院对外事务委员会主席麦可里利(James McCreary),适时向国会提出了《麦可里利修正案》,解了《吉尔里法案》之围,挽回了已经恶名昭着的剩余面子:

—— 根据财政部长的报告,目前共有八万五千名所谓的非法中国移民,应该驱逐出境,从三藩市到香港,每人的船票是三十五元,总共需要六百万元的经费;

—— 但是国会自己也没有余钱来支持这项不光彩的勾当,只肯批付六万元,推搪了事。税务局与财政部,都没有被授权支付这笔庞大的特殊开销;

—— 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的三件撤销控罪裁决,与最高法院的六比三维持原判裁决,与推翻三藩市区联邦法院拒绝签发对在美华人的人身保护令,已经使《吉尔里法案》名存实亡;

—— 立即废除在美华人申请居留纸时,必须要有至少一位白人为其担保作证的条款,替之的是只要能够证明在1892年5月5日时的住家地址即可;

—— 延长《吉尔里法案》最后登记期限六个月,至1893年10月止,全面配合与处理在美华人登记事宜。

一场以在美华人为对象的种族歧视法律,就此草草的土头灰脸收场。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历史系教授李艾丽卡(Erika Lee),在她的专著《美国的大门:在排华期的中国移民(At America’s Gate: Chinese Immigration during the Exclusive Era,1882-1943)》里面指出:“美国自1882年开始,就已经不再是一个欢迎新移民的开放国家。”这位在美国土生土长的华裔历史学家提出的主要理论依据,就是美国国会的四大排华法案,尤其是《吉尔里法案》。

 

与在美华人命相怜美国土著

 

在美华人不是这些不公平的裁决的唯一受害人,其他族裔,亦多祸及鱼池。1884年的《埃尔柯 诉 威尔金斯案(Elk V Wilkins)》,就是最佳的证明。

埃尔柯(John Elk)是在美国印第安人保留区出生的温尼贝戈族(Winnebago)人,由于向往美国文明社会的生活,他搬到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定居,在那里奉公守法的工作交税,结婚生子,与一般美国人没有任何分别,直到有1880年4月5日,他去市政府登记为选民被悍然拒绝时,才惊讶地发现,自己不是美国公民,因而没有投票权。

在奥马哈市政府负责选民登记官威尔金斯(Charles Wilkins),通知埃尔柯说,他虽然在美国出生,但他在印第安人保留区出生,而且效忠的不是美国,而是温尼贝戈族,因而没有美国公民的投票权。埃尔柯入状联邦法院,起诉威尔金斯,但裁决下来,完全一个调子,没有两样。缠诉至最高法院。案件在1884年4月28日开庭听证,于1884年11月3日颁布裁决:六比三决定,印第安人保留区出生的人,并不是天然的美国公民,因而裁决埃尔柯败诉。司法途径走完了,但社会舆论却方兴未艾,整个舆论界,嘘声一片。

1924年,在此起彼伏的舆论中,美国国会无法不采取立法行动,草草的通过了《印第安人公民权利法》,以便交差,自此才承认印第安人土著的公民权利。

 

在维权史上扬眉吐气的《美国  黄金德案》

 

1868年7月9日开始生效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说:“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的人,无论居住在哪里,或哪里的管辖权,其国籍就是美国公民。”这条实行了一百五十年的宪法,已经成为美国主流法学界的共识。因为《美国 诉 黄金德案》的裁决是六比二,不是全票,因而更具争议性。富勒院长和哈兰大法官的三大反对意见是:

—- 依照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采用血缘理论,即孩子的国籍,是以父母的国籍为依据;

—- 依照英国大陆司法体系来说,也不能成立:英国大陆司法体系,在美国宣布独立时,已经是名存实亡;

—- 《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并没有明确地注明在何种情况下,非法移民在美国领土上出生的孩子,可以自动成为天然美国公民,因而自动确认之法理,无法成立。

对《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赋予在美国出生,即是天然美国公民法理持有怀疑,甚至于反对意见的,不仅限于部分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偏见政客,也包括一些法学家们,比如前加州橘子郡查普曼大学法学院长伊士曼(John Eastman),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这位曾出任雷根总统民权事务主管的法学家,就认为“《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之的天然公民说,是基于孩子的双亲,必须是合法的美国居民,如果是非法移民,则该孩子虽然是在美国出生,但无权成为天然的美国公民。”

《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公民条款》定义来源有二:一是出生地的大陆法主义(jus soli),一是成文法的血缘主义(jus sanguinis)。

在《美国 诉 黄金德案》中,六位大法官的裁决法理根据,就是出生地的大陆法主义。1790年美国《归化法案》明文规定,女性美国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自动成为美国公民,男性美国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经申请和确认后,也可以成为美国公民,就是成文法主义的例子。

有法学家认为,如此男女不平等,有违《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公平保护原则。但是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已经在1908年的《穆勒 诉 俄勒冈州案(Muller V Oregon)》,与2001年的《阮 诉 移民归化局案(Nguyen V INS)》中惨败,在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脚。

《穆勒 诉 俄勒冈州案》裁决中的,“妊婦与壮男一齐去搬石头是叫男女平等吗?”已经清清楚楚地说明男女生理上的差别。

《阮 诉 移民归化局案》提出的法理挑战是:如果不在先天性的体力范围之外呢?《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平保护原则,是否可以应用在此案?裁决书一语道破其中的简单道理:“维护合理而重要的政府利益”。

根据旧的美国成文法主义,在五种情况下,即使出生在美国,也不具美国公民身份:一,出生在美国时,父母为外国驻美外交使节;二,在外国公众船只上出生;三,在外国占领的美国领土出生;四,在敌军军事霸占下的美国领土;五,在美国境内的印第安人土著保留区出生。随着文明的降临,和判例的演进,随着1866年国会通过的《民权法案》,这些法典,全变为昨日黄花。

大陆法主义在美国的命运,是跟随着政治而演变的。如果说在美国出生就是美国天然公民的话,那么,在南北战争之前的黑奴,为什么不具有美国公民的权利呢?1857年最高法院的《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裁决说:“美国宪法不允许前奴隶,奴隶以及其后裔成为美国公民。”这在目前的美国司法眼里,当然是一种无法无法宽恕的犯罪行为,但在十九世纪中旬时,却是全国理所当然必须遵守的天条。同一条宪法,在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释宪标准。直到1866年国会通过的《民权法案》,被解放后的非洲黑奴,才拥有了合法的美国公民权利。

1844年纽约州《林茨 诉 克拉克案(Lynch V Clarke)》案例中,几乎就是现代中国月子中心的翻版。一对外籍人士,在旅游纽约市时,产下一女婴,按照美国法律惯例,该女婴就是美国公民,司法诉讼的结果,亦没有改变真个事实。

《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是1866年5月30日,由代表密支根州联邦众议员霍华德(Jacob Howard),向众议院提出的动议。他自己承认,这并不是一个崭新的观念,只是将既存的法律制度化而已。霍华德的动议,引起极大的争议:此案是否包括非法移民在美出生的子女在内。当时的加州众议员科内斯(John Conness),宾州众议员考恩(Edgar Cowan),杜利特尔(James Doolittle),都是持着有条件公民权利论的大将。可见这个议题,在美国已经是个历史性的老议题了。

两位华裔法学家,都对《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抱有不同的观点。现任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刘(Goodwin Liu) ,认为《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法理基础,“非常薄弱”。现任第五巡回联邦上诉法院法官何(James Ho)认为,“《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并非原来立法者的愿意。”

 

长胜不倒的百年在美华人判例

 

黄金德在中华工所的经济支持下,聘请律师,向三藩市北区联邦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辩护律师提出的法理依据,就是出生地的大陆法主义,也就是《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

美国司法部的法理,是美国并无义务采用英国的大陆法体系,国际惯例都是子女的国籍,以其父母的国籍为标准,美国法庭已经裁决,在印第安保留区出生的孩子,不是美国公民的判例。

案件由莫罗(William Morrow)法官主审。在美国司法史上,莫罗是一位享有清誉的法官。他于1843年7月15日,在印地安纳州韦恩郡(Wayne County)出生,从小就读普通学校,也没有显赫背景,半工读修读法律,成为加州律师。曾任三藩市律师协会主席、美国加州联邦助理司法部长、当选过联邦众议员。

《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是联邦法官唯一提名人,需要参议院批准,领取委任书后,才可就任。但是在参议院休假期间,美国总统有权以行政命令,委任任何人为临时联邦法官,立即可以上任,但在参议院恢复议事后,需要补上提名。

莫罗就是哈里逊总统在1891年8月11日委任的临时联邦法官。哈里逊总统在1891年12月10日,正式向参议院提名莫罗,参议院在1892年1月11日通过,同日签发委任状。1897年5月18日,麦金利总统提名莫罗为三藩市第九巡回联邦上诉法院法官,1897年5月20日通过。1923年1月1日全薪退休。1929年7月24日,病逝加州,享年七十六岁。

1896年1月3日,莫罗法官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毫无犹疑地裁决黄金德胜诉。美国司法部立即将案件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是为最高法院第一件有关公民权利的判例:《美国 诉 黄金德案》。消息传开,举世轰动,因为这不仅关系着一位在美华人的公民权利,也关系着所有外国人在美国出生孩子的公民权利。

1897年3月5日8日两天,《美国 诉 黄金德案》在最高法院开庭听证。院长富勒、哈兰、格雷、布勒、布朗、夏伊拉斯、怀特(Edward White)、佩卡姆(Rufus Peckham)与麦肯纳(Joseph McKenna)坐堂。主控方是美国政府,由司法部副部长(Holmes Conrad)亲自出庭辩论。黄金德的律师是埃瓦茨(Maxwell Evarts)、艾什顿(Hubly Ashton)、里奥丹(Thomas Riodan)。

三位辩护人,都是当代的拔尖律师。在这类的敏感案件中,律师的背景和智慧,往往是决定案件的主要先决条件。主辩律师埃瓦茨,更是身世显赫,出身耶鲁与哈佛法学院的埃瓦茨,历任纽约南区副司法部长、美国国务卿、司法部长等要职,当约翰逊总统被提起弹劾时,他是主要的辩护律师之一,精彩而严谨的结案陈词,打动整个参议院大厅,导致共和党六名参议员临时倒戈,以一票之微差,保住了约翰逊的总统宝座。历史评论家们,几乎一致的认为,埃瓦茨的介入,改变了整个案件的格局。

最高法院把《美国 诉 黄金德案》,浓缩成单一主题,让两造就法理争辩:“一个拥有在美国居留权的中国国籍华人,不是驻美大使,也非外交代表,他们在美国境内所生的孩子,是否美国公民?”

1898年3月28日,裁决出炉:六票同意两票反对,裁决黄金德胜诉。投反对票的是富勒和哈兰,麦肯纳因为犹豫不决,无法取舍,干脆弃权,置身事外,不参与任何的决定。

裁决的法理,简单而有说服力:《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明文规定,黄金德是美国公民。格雷大法官撰写的裁决书说:

“本庭认为,《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倾向出生地的大陆法主义,多于成文法的血缘主义。根据1866年的《民权法案》法典规范,黄金德出生时,他的父母不是外交使节,不在外国公众船只,不在印第安人保留区,不在外国敌人军事霸占的美国领土上出生。自出生以来,他的天然美国公民身份,从来没有被剥夺或取消,依然有效。《排华法案》的对象,与被告无关。”

《美国 诉 黄金德案》后的一百余年,数以百计的与天生美国公民诉讼的案件,全在这个判例下飞灰湮灭,溃不成军。《美国 诉 黄金德案》是所有在美华人的骄傲。这个案例确认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对公民权权利的法律定议,对于维护全球非法移民在美国出生孩子的宪法权利,作出了功勋盖世的贡献。

 

被高院引用数百次的骄人判例

 

有种族偏见的白人国会议员,从来没有放弃透过立法手段,来剥夺外国人在美国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国公民权利。2009年,乔治亚州联邦众议员迪尔(Nathan Deal),向第111届国会提出所谓的《2009年出生公民权利法案》动议,意图将外国人在美国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国公民权,彻底否定。

2011年,爱荷华州联邦众议员金(Steve King),向第112届国会,提出《2011年出生公民权利法案》动议,意图扼杀外国人在美国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国公民权。

2011年,路易斯安那州联邦参议员维特(David Vitter),向参议院提出动议,要求铲除外国人在美国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国公民权。

在《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与《美国 诉 黄金德案》判例下,白至上主义者清楚地知道,透过立法手段,来剥夺在美国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国公民权,其可能性几乎是零。近年来所有在国会提出类似的动议,连议程都没有排上,就自动失效了。即使侥幸成功,亦会被最高法院裁决为违宪。

2018年10月30日,中期选举前,为了造势,川普总统在访谈中放政治气球说,他有意簽署总统行政命令,废止非法移民在美国境内诞生婴儿的公民权利。南卡州联邦参议员格雷姆(Lindsey Graham),立即热烈响应,也跟着宣称他将在国会,配合着提出相同性质的动议。一石激起千层浪,全国立即风起云涌,议论纷纷,成为中期选举前的政治大戏。

2018年11月1日,与川普同是共和党的众议院院长赖安(Paul Ryan),向川普泼冷水说:“总统行政命令无法改变宪法”。川普闻后,立即老羞成怒,公开抨击说,“赖安最好是去设法保住众议院的多数党席位,因为他对于用出生来获取美国自然公民权的事情,全然一无所知。”无论是从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的角度,还是最高法院判例的司法角度来看,全然一无所知的,不是赖安,而是川普。

但是在《美国 诉 黄金德案》的六比二强大裁决案例下,在这么多的最高法院判例下,在全民追求更高层次的普世价值下,所有种族主义者的邪恶勾当,必然会被文明社会唾弃,而以失败收场。到目前为止,唯一能够达到废除非法移民在美国出生孩子天然公民权利的,只有修改《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但是在目前的实际情况下去谈修宪,无疑非愚即妄,否则就是在做白日梦。

美国是一个多种族混合的民族,在法治的体系下和平共处,对美国社会来说,法治彰显得格外的重要。无论是赞成或反对,不管是喜欢或厌恶,美国民族已经没有了选择,必须一直朝着文明而多元的社会迈进:根据人口普查显示,在2050年时,美国的白人,将变成少数民族。回顾历史,将发现在白人独霸所有政治资源的年代,将会永远一去不复返。

 

高胜寒 2018年11月17日

www.gaoshenghan.com

 



浏览(1095) (8)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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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求真知 留言时间:2018-11-20 20:07:58

同意老豆子兄!

不要自夸来美国20年,30年40年甚至50年,有多了解美国司法。至少读一读这样的文章,也许可以少犯点主观臆想的错误。

回复 | 0
作者:老豆子 留言时间:2018-11-19 19:26:32

305个点击,俺第一个赞,第一个留言。

了解历史,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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