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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日誌正文
《 美國 訴 黃金德案 》 2018-11-18 00:04:45

《 締造美國夢系列  之二 》



在近代一百餘年來,每一位美國總統,都想整頓破爛殘舊的移民政策,但一直沒有成功的先例。1882年,美國國會首度通過《移民法》,授權美國聯邦政府處理移民問題:經過海路進入美國的新移民人頭稅,足夠聯邦移民局開銷之用。1891年,美國國會再通過新版的《移民法》,修正了1882年的舊《移民法》,授權財政部長制定海路進來的移民政策,與制定與加拿大和墨西哥的邊界管制有關規定。自此,美國移民開始走向正規化和法律化。

1986年的《移民重建與控製法》,亦稱《辛普森-馬佐利法案(Simpson-Mazzoli Act)》,新聞界簡稱之為《雷根大赦法案》,這條跨黨派法案,是由民主黨眾議員馬佐利(Romano Mazzoli),與共和黨參議員辛普森(Alan Simpson),聯手在美國第九十九屆國會的傑作,雷根總統於1986年11月6日,將之簽署成法律。

《雷根大赦法案》使三百萬滯留美國的非法移民,得到合法身份,但也向全世界釋放了一個錯誤的信號:只要非法在美國滯留幾年,就有可能等到下次大赦,取得合法身份。事實證明這個《辛普森-馬佐利法案》,的確是一個極度失敗的立法,不足十年,美國境內的非法移民,暴增達兩千餘萬之多,基本上完全失控。

曾出任雷根的司法部長米斯(Ed Meese)透露說,《移民重建與控製法》是這位魅力型總統最為後悔的失誤。今年二月時,前雷根的顧問瓦德(Kelli Ward),被《華盛頓郵報》貶為“近代史上最糟糕的共和黨候選人”,在競選亞利桑那聯邦參議員時,就多次利用此事,作為攻擊移民政

策的武器。卡托研究所的自由派移民問題專家白雅(David Bier),卻認為雷根並沒有為此舉而後悔。個人魅力形的雷根總統,是著名的保守派,也是共和黨的精神領袖。利用他的形象來為歧視移民政策扯大旗,很容易達到愚弄群眾的效果。

在一個特殊的政治大環境下,大赦非法移民,是可以達到一定成效的。在美國近代史上,在美華人有兩次受到實惠的案例。

第一次是發生在1956年。《排華法案》在1943年被廢除時,並沒有對中國移民名額開放,依然是每年僅限一百零五人,這些名額,在犯罪集團眼裡,簡直就是無價寶,竟用天價來進行非法買賣。美國法律把中國人進入美國的合法渠道關閉了,但是卻為偷渡入境的蛇頭,帶來大發橫財的黃金機遇,來自東南亞的華人,在到美國鍍金的誘惑下,從來就沒有減緩偷渡到美國鍍金的腳步。

韓戰結束後,有感非法移民之威脅到整個社會的法制和次序,和直接影響到合法移民的公平性,艾森豪政府決定採取嚴厲手段,整頓非法移民。1956年下令要求在美的非法移民,自動投案,拖了兩年,得不到積極的反應。1959年,為了解決逐漸失控的非法在美華人問題,美國政府推出了《中國人坦白計劃(Chinese Confession Program)》:任何在1957年9月11日前,以非法方式偷渡入境者,只要自動投案,即可領取永久居留權的綠卡。十年間,共有一萬三千八百九十五名在美華人投案,共揭露兩萬兩千零八十三人。有歷史學家評論說,美國政府之如此善待在美華人,或許是出於對《排華法案》贖罪心態的折射原因。

第二次發生在六四天安門大屠殺後。老布什總統在1990年4月11日,簽發《總統第12711號行政命令》,以留美華人學生為主要對象,凡是在1989年6月5日至1990年4月11日,居留在美國者,與及直系家屬,“暫時不得將中國公民驅逐出境”。

1991年6月4日,加州民主黨眾議員佩羅西(Nancy Pelosi),與華盛頓州共和黨參議員格頓(Slade Gorton),聯手提出跨黨派的《中國學生保護法》動議,1992年5月21日在參議口頭通過,1992年8月10日,眾議院口頭通過修正版,1992年9月23日,參議院再口頭通過眾議院都修正版,1992年10月9日,老布什總統,將之簽成美國聯邦法律,數以萬計的中國留學生,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部分華人輿論界,以六四血卡酸葡萄之。佩羅西一舉而揚名立萬,自此在政治立場上,與中國民主運動,結下不解之緣。

 

在民權正義道路上不缺席在美華人

 

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有代表性而深具影響力的在美華人居民判例,只有三件:1884年的《洪秋 訴 美國案(Chew Heong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889年的《遲成平 訴 美國案(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893年的《馮越亭 訴 美國案(Fong Yue Ting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美國最高法院有關公民權利的重要案件,大約有二十八件案例。但與在美華人有直接關,而其裁決卻影響所有移民子女天然公民權利的,只有1897年的《美國 訴 黃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要清楚無誤地看清時局演變,和透視這些反移民勾當的問題癥結,必須了解現實大環境和歷史背景,這需要從四個歷史角度來觀察:《伯林蓋姆條約》、《排華法案》、《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的效力與最高法院的案例。

 

允許華人自由進出美國《伯林蓋姆條約》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伯林蓋姆(Anson Burlingame)是一位有正義感的律師、政治家和外交家。1820年11月4日,在紐約州新柏林市出生,1870年2月23日,病逝俄羅斯聖彼得堡,享年僅四十九歲。

伯林蓋姆幼時在俄亥俄州和密西根州度過,1846年在哈佛法學院畢業,從事執業律師。1855年至1861年,當選代表馬薩諸塞州第五選區聯邦眾議員,兩任兩屆共六年。在這個期間,發生了一件舉世震驚的議會暴力事件。

1856年5月19日和20日,來自馬薩諸塞州聯邦參議員薩姆納(Charles Sumner),在眾議院發表激烈的反奴隸制度演講,得罪了南方政客。

1856年5月22日中午,薩姆納在參議院大廳,伏在自己的議會桌子上寫文件,南卡羅萊納州眾議員布魯克斯(Preston Brooks),帶着同州死黨眾議員基特(Laurence Keitt),走近薩姆納,在大庭廣眾之下,突然發動襲擊,用他的鑲金手杖,朝着薩姆納往死里暴打,從頭頂和面部流出來的鮮血,遮住了薩姆納雙眼,完全看不見任何東西,只有挨打的份。許多參議員同僚,湧進現場,試圖阻攔這場醜陋的暴行,但被掏出手槍的基特吆喝住,不准任何人靠近,“讓他們自己解決!,直到布魯克斯的手杖打斷,薩姆納昏死在血泊中才罷手。

哈佛法學院出身的薩姆納,是美國民權運動史上的英雄人物,他年青時,曾在波士頓發動美國首件黑白平等司法大戰。在他與同僚的長年努力下,終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使美國的奴隸制度走進歷史。在襲擊薩姆納事件後,伯林蓋姆在眾議院發表一場被《紐約時報》譽為,“伯林蓋姆一生中最精闢激勵的演講”,痛斥布魯克斯之無恥和姦詐,“只敢暗中偷襲的下賤懦夫”。

布魯克斯再次受辱後,為了面子,遂公開向伯林蓋姆發出決鬥挑戰書,被伯林蓋姆笑而允之。按照美國民間不成文規矩,挑戰方有權選擇武器和地點,布魯克斯選定了離尼亞加拉大瀑布不遠,接近加拿大邊境的地方,和使用長槍。但是在離開決鬥臨近時,布魯克斯突然得知了一個秘密:伯林蓋姆原來是舉世聞名的神槍手!被這個壞消息嚇破膽的布魯克斯,當眾許諾下的豪語不再提了,面子也不要了,保命要緊,臨時開溜,當然不敢出現在決鬥場了,懦夫本性,暴露無遺,成為大家茶餘飯後的笑談。

1861年6月14日,林肯總統提名伯林蓋姆出任中國大使。時值兩次鴉片戰爭之後,西方駐華使節,全以傲慢的帝國主義高姿態粉墨登場,唯獨深受民權思想薰陶的伯林蓋姆,與眾不同,謙恭溫和,風度翩翩,贏得中國朝野尊敬,為中美外交關係,奠定了良好而健康的基礎。

1868年,在伯林蓋姆任滿回國前,接受滿清政府委任為美國與歐洲外交特派全權公使。外交團由一位中國特使,六位留學青年、一位英國秘書,一位法國秘書等組成,主要的任務是與法國、德國等大國,進行外交斡旋,談判公平互惠的雙邊條約。

由伯林蓋姆為代表的談判團,於1868年7月28日,抵達華盛頓,談判國事。伯林蓋姆利用自己與共和黨的老關係,在他的老上司蘇厄德國務卿(William Seward)配合下,利用極短的時間,達成了雙方滿意的談判,完成了中國在鴉片戰爭後第一個對等公平條約,是為《伯林蓋姆條約》。美方主要是想推動在華的基督教業務,為了美國人的居華便利,也為了互利平等,於是一拍即合。

《伯林蓋姆條約》廢除了不公平的《中美天津條約》,並在第三與第四條中註明,賦予中國公民最惠國待遇,同時鼓勵兩國人民自由旅遊與居住,並可以自由歸化國籍,不受約束。

在那段時期,中國公民,在《伯林蓋姆條約》優惠下,不需簽證即可以自由進出美國,並且受到美國最惠國的保護。這種中國公民可以自由旅遊或移民美國的蜜月期,到了海耶斯總統時,起來本質性的變化。他委任安吉爾(James Amgell)出任駐華大使,重新談判《伯林蓋姆條約》,終止了中國公民自由移民旅遊美國的權利,是為1880年的《安吉爾條約(Angell Treaty)》。

自1861年的《伯林蓋姆條約》,到1880年的《安吉爾條約》,中國公民在美國的最燦爛時光,僅十九年即煙消雲散,隨之而來的,是使在美華人墮進深淵的《排華法案》事件。

 

極具爭議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

 

總統行政命令是研究美國總統政治思想與治國理念的重要文件。其形式有四:一是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二是備忘錄(Memoranda),三是通知(Notice),四是決定(Determination)。名稱有異,效果則一,四者基本上都是全國必須遵守的總統命令。

美國頭三十位總統的行政命令,並沒有編排號碼,只以日期為記。從1929年3月4日,胡佛總統宣誓就任開始,美國國務院開始為總統行政命令編排號碼,以便管理,由於以前許多的總統行政命令,已經失落,於是便從5075開始,至川普目前為止,已經編排到13841號了。

行政命令是美國政府的治國行為,需要在《聯邦年鑑(Federal Register)》上公開刊登,人人皆可查閱。美國聯邦法律規定,除了要在《聯邦年鑑》上登記外,必須註明此令的法律依據,或是聯邦法典,或是美國憲法,並必須註明推動此令的行政經濟預算,與預算來源。與總統行政命令不同之處,總統備忘錄有同樣效力,除非執行備忘錄的費用超出一千萬元,否責不需在《聯邦年鑑》上登記。

《美國憲法》並沒有授權美國總統使用行政命令的權力。在歷任的四十四位美國總統中,只有哈里森沒有使用過行政命令,不是他不想使用,而是沒有命去使用:上任不到一個月就病死了。使用得最多的是法蘭克林.羅斯福,在他第四任剛開始,就心臟病死亡。由於當時美國總統沒有任期限制,羅斯福由1933年3月4日就任,連任四次,長達十二年十一個月,共簽發三千五百二十二份行政命令。

在講究權力制衡的美國,廢止總統行政命令的辦法有三,一是以令廢令,二是依法廢令,三是議決廢令。

美國法院有用裁決糾正法理之權,國會有制定法律之權,行政首長有用命令為法律之權。所有的權限,全在憲法範疇之內運作,法院負有監管職權,裁決違憲者,一律失效,不得使用。國會通過的法律,沒有總統簽字背書,不得生效。總統有否決任何國會通過法律的權力。國會可以進行反否決投票,三分之二為多數通過,無需總統再簽字,立即生效。

在法理上來說,總統行政命令與國會通過,總統簽署的其它法律一樣,具有無可爭議的法律效力。每次聯邦法官或最高法院否決總統的行政命令時,只能指出特定的條款,而不是總統行政命令本身違憲,美國至今,尚沒有成功挑戰總統行政命令本身權威性與合法性的案例。

任何一位聯邦法官,皆有權依法裁決總統行政命令違憲而撤銷的權力。美國司法體系不容獨斷獨行,凡事依法處理。聯邦法官的裁決,或者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的集體裁決,必須經過最高領導的認可核批,才能生效。而該位最高領導,就是最高法院的全權代表 —- 美國十三座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由九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分別管轄。

除了有任期限制的聯邦破產法院法官、聯邦稅務法院法官、聯邦退伍軍人法院法官和聯邦陸軍法院法官外,具有受終身制保護的聯邦法官分三種:有八百七十名聯邦法官的地區聯邦法院、有一百七十九名聯邦法官的巡迴上訴聯邦法院,與有九名大法官的最高法院。

幾乎所有的總統行政命令被撤銷後,必然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讓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來做最終裁決,是為裁決撤銷。

在美國司法史上,有許多著名的總統行政命令美談,比如華盛頓總統用總統行政命令設定了感恩節,林肯總統用總統行政命令宣布解放黑奴,羅斯福總統用總統行政命令宣布執行新政,也用總統行政命令把在美境內的十二萬日裔美國人關進集中營,杜魯門總統用總統行政命令撤銷美軍中的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宗教歧視和國籍歧視,尼克遜總統用總統行政命令在聯邦職員中撤銷種族歧視與執行男女平等宗教平等,克林頓總統用總統行政命令,在軍隊中推行琵琶半掩門的不問不說同性戀政策,歐巴馬總統用總統行政命令直截了當全面承認軍人同性戀合法化,並且頒發同性戀祿卡,與為軍人提供免費的變形醫療服務等。

美國國會有權就認為非法的總統行政命令提出動議,進行不信任投票,如果得票超出三分之二大多數,該總統行政命令,立即失效,是為國會撤銷。

現任總統有權用總統行政命令,撤銷前任或過去總統的總統行政命令。雷根總統用總統行政命令,將羅斯福關押在美日人的前總統行政命令,附加嚴厲斥責與撤銷。小布什簽署了保護卸任總統檔案的總統行政命令,歐巴馬一到白宮,屁股還未曾把椅子坐熱,就簽署將之撤銷的新總統行政命令,是為行政撤銷。

裁決撤銷的案例,多到數不勝數,1935年,最高法院就裁決羅斯福五個行政命令違憲,不得執行。杜魯門的充公民營鐵工廠、小布什的《愛國法案》中可以竊聽公民通訊電話、克林頓的《婚姻保護法》中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等,無不在最高法院裁決下,被打得稀巴爛。

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是一種極度受到法學家們詬病的制度。總統行政命令是推動政策的有力工具,由於沒有經過正常的立法程序,因而不是法律,但形同法律,其莊嚴性和合法性,自是大加折扣。總統行政命令幾乎全是一些短暫的個人愛惡措施,沒有經過眾人研究探討,因而其時間有效性,自是毛病百出。這種總統一人做主就全國遵守的政策,無法有力說服大眾。

 

三大種族歧視的排華法案

 

自1882年開始,在美華人被殘酷的現實政治,逼進了最黑暗的時代。國會在十年間,連續通過了三條欲置在美華人於死地的種族歧視法案:1882年的《排華法案(Chinese Exclusive Act)》、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Scott Act)》和1892年的《吉爾里法案(Geary Act)》。

1882年的《排華法案》是一個統稱,其原名是《1882年移民法案》,是美國近代民權史上一個最大的污點,也是使美國民族蒙羞的歧視法案。美國每年有四萬餘條新法律上市,但《排華法案》卻是史無前例針對某一特定族裔的聯邦法律。

《排華法案》的遠因有二,第一是美國醫學會發表毫無根據的謠言說,中國移民身上,帶有一種特殊的細菌,他們自己免疫,但卻可使白人死亡。第二是有些無聊政客,假借華裔勞工爭奪了本地人的就業機會的鼓譟,引起社會層面的情緒反彈。

發動《排華法案》的導火索,則是在美中國婦女的賣淫活動,引起衛道之士的憤怒,也為種族主義政客,提供了攻擊在美華人的炮彈。早期的中國移民是清一色的男性,幾乎沒有女性移民美國的案例。在1850年的三藩市,中國華僑共有四千零十八人,其中只有七名是女性。到了1855年,中國女性占在美華人的比例為百分之二,直至到了1890年,其比例也只是百分之四點八而已。1882年,共有三萬九千五百七十九名中國移民來美,但是其中只有一百三十六名是女性。

由於性別比例嚴重失調,中國婦女從事賣淫謀取高利的現實問題,立即浮出水面。根據1860年美國人口調查局的記錄顯示,在加利福尼亞州的三千三百五十六名中國婦女中,有百分之六十一的中國婦女靠從事色情行業維生。報告一出,舉國譁然,中國婦女的醜陋形象,成為美國主流社會茶餘飯後嘲笑的話題,這也導致加利福尼亞州州議會,於1866年通過禁淫立法,治安單位全力打擊和拘捕中國鴇母,並查封中國人開設的妓院,並將之驅逐出境。

加利福尼亞州州政府,與衛理公會教堂和長老派基督教牧師們合作,進行感化和教育,成果斐然。1880年的美國人口調查記錄指出,在加利福尼亞州的三千一百七十一名中國婦女中,只有百分之二十四靠從事色情行業維生。

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的國會裡,政客們利用中國婦女賣淫的數據,加油添醋,大做文章,制定了一系列阻擋中國婦女移民美國的不公平移民政策,代表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地區的衆議院衆議員培茲(Horace Page),就不停地用他那點可憐而僅有的所謂中國知識,在國會裡煽風點火,公開歧視中國人。

美國國會於1875年3曰3日通過的《培茲法案》,公然侮辱所有的中國女性為“令人厭惡而討厭的東西”,這是美國種族偏見分子聯合了一些三流政客,利用立法武器來歧視中國人的典型法律,禍首就是失意政客培茲。在《培茲法案》的淫威下,中國女性移民美國的比例快速下降,由1870年的百分之六點四,下降到1880年的百分之四點六。

《排華法案》是美國立法史上,第一次指名道姓歧視華人的聯邦法案,也是美國立法史上,第一次用特定的族裔為對象的特殊立法,稍微有點美國憲法常識的人,都會看出這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保護公平原則,然而,這種明目張胆的違憲行為,卻在美國禍害民權六十一年,直到1943年12月17號的《馬格努森法案(Magnuson Act)》,才將《排華法案》推翻。

《排華法案》是由加州聯邦眾議員培茲,於1882年4月12日在眾議院,向外國事務委員會提出,得到支持。1882年4月17日,以兩百零二票同意,三十七票反對的壓倒性通過。1882年4月28日,美國聯邦參議院以二十九票同意,十五票反對通過,並附加條款,因而需要折返眾議院再次投票,1882年5月3日,眾議院再次通過,1882年5月6日,亞瑟總統將之簽署成法律。《排華法案》的主要內容是十年之內,每年不得超過一百零五人的入境名額。十年後的1892年,國會再將《培茲法案》延期十年,又十年後,在《吉爾里法案》裡動手腳,直截了當把《排華法案》的期限抹去,變成了永久性美國聯邦法律。

 

歧視中國婦女的《培茲法案》

 

《培茲法案》是由加州眾議員培茲,於1875年2月18日,向眾議院外國事務委員會提出的動議,1875年2月22日眾議院通過,1875年3月3日參議院通過,1875年3月3日,格蘭總統將之簽署成法律。

《培茲法案》的仇恨範圍是驚人的,其原名居然是《排亞法案(Oriental Exclusion Act)》。按照美國國會立法傳統,使用提案人名字命名,因而是《培茲法案》。培茲在提案綱領上說,此法案之目的,是“終結危險的賤價中國人勞工,與不道德的中國女人。”,箭頭明顯地瞄準了中國人。

《培茲法案》的影響是深遠的。淫威之下,成功地將中國女性排除在邊境之外,導致在美華人人口的急劇下降,二戰後,《排華法案》被廢除,中國女性恢復了到美國與家人團聚的權利,從1946年至1952年,有百分之九十的中國移民是女性,足可證明《排華法案》之禍害,實乃喪盡天良而毫無人性的暴政。

《培茲法案》的核心主題是防止賣淫,《排華法案》沒有了,但是這種外國賣淫者不得移民美國,國內賣淫者驅逐出境的嚴厲法律,至今保留在美國法典里,成為美國國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吉爾里法案》是由加州聯邦眾議員吉爾里(Thomas Geary),於1892年2月18日在眾議院,向外國事務委員會提出,得到支持。1892年4月4日,眾議院以一百七十九票同意,四十三票反對,通過動議。1892年4月25日,參議院以四十三票同意,十四票反對,通過動議。1892年5月2日,動議向參眾兩院聯席會議匯報,為求公平,裁決複議。1892年5月3日,參議院以三十票同意,十五票反對,再次通過動議。1892年5月4日,參議院以一百八十六票同意,二十七票反對,再次通過動議。1892年5月5日,哈里森總統將之簽署成法律。

《吉爾里法案》的核心內容是:第一,將1882年的《排華法案》延期十年;第二,不允許國外的中國人入境;第三,在國內的中國人,需要重新登記,領取證書,才被認可為合法居民,附帶條件是需要最少有一個美國白人,認可申請人,才得批准;第四,任何不登記者,罰款兩千美元兼入獄一年,然後驅逐出境。1829年的兩千元,等如現在五萬五千元的購買力。在任何一個普通家庭來說,這是一個致命性的經濟打擊;第五,犯此法律的在美華人,不得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不得交保在外候審;第六,任何離境的在美華人,必須在離境前申請並取得回回美證,違法者嚴辦,並會導致拒絕入境的結果。

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The Scott Act),主要目的是剝奪在美國擁有居留權,但卻在國外探親旅遊的在美華人,為拒絕重新入境的權利,設下司法的所謂依據與障礙,即使已經持有美國政府簽發的允許入境文件,亦不例外。動議有來自賓夕法尼亞州聯邦眾議員斯科特(William Scott)提出,因而為名。

 

以中國婦女為樂的香港總領事

 

從一個典故,可以看出《排華法案》,為所有華人帶來的羞辱和不公不義。美國國務院為了執行《培茲法案》,特別委任所謂的中國問題專家貝利(David Bailey),負責審核申請移民美國的中國婦女。

貝利曾在1875年至1877年出任美國駐香港總領事,此公與香港的高級華人相交甚深,人脈關係極廣,他一到香港就與東華醫院聯手,為美國的《培茲法案》這個種族歧視法案把關。

在貝利親自動手設計的中國婦女赴美簽證申請表格上,反映出這位醜陋美國人,極盡侮辱中國女性之能事,其表格上居然有這些問答調查題:

“你有否與任何人簽有在中國或美國從事有關不道德行為的協議?你到美國之目的是否為了賣淫?你是否曾經在中國、香港或澳門的妓院裡居住過?你是否曾經想當過妓女?你是一位貞潔的婦女嗎?你曾經當過妓女嗎?到了美國後,你可以過那種貞潔的生活嗎?”

在美國駐香港領事館通過了這項所謂妓女嫌疑調查後,還要將申請資料,轉到香港殖民地警察單位進行重新審核,查問手段,猶如盤問江洋大盜,極盡羞辱人性之能事。美國人的醜陋形象,就是如此的敗壞在這批外交惡棍手裡。在看過申請人是否撒謊和有無賣淫的傾向和記錄,然後再將體檢的有關文件,轉到香港東華醫院作出醫學鑑定,在確認申請人不是妓女後,才允許上船赴美。

在貝利的故意刁難下,1876年只批准了一百七十三名中國婦女登上赴美的油輪。1876年年底,滿肚子壞水的貝利,對這個數字很不滿意,覺得刁難得不夠,遠遠不夠理想,於是在1877年只批准了七十七名中國婦女赴美。

貝利公開歧視中國人的行為,引起了美國駐香港總領事洛林(Sheldon Luring)的抗議,洛林毫不客氣地當面警告他說,如果他繼續這樣欺負和侮辱中國婦女的話,他將會上書美國國務卿,檢舉和彈劾他。於是這個醜陋的美國人才開始有所收斂。他在1878年批准了三百五十四名中國婦女的簽證。

在《培茲法案》這種惡法,和類似貝利這種囂張狂妄而滿腦袋偏見的外交官員的橫行下,幾乎所有的中國婦女,都被他認為是妓女,或者是准妓女。在惡法加暴政下,中國女性的人格尊嚴與權利保障,消失得無影無蹤。

 

在法庭險勝的《洪秋  美國案》

 

在三大《排華法案》的陰影下,在美華人在法庭說據理力爭,不畏暴政,共有三件劃時代的司法大案:

第一件是1884年的《洪秋 訴 美國案》。洪秋在1880年11月17日抵達美國,在美國短暫居留後,與1884年九月從檀香山離境,回家探親。在他離開美國期間,《排華法案》通過,並在1884年7月5開始執行。洪秋在返回美國時,被海關以沒有回美證為理由,拒絕他登陸。

洪秋被關押在三藩市船倉里,等待司法上訴。三藩市區聯邦法院一審判洪秋敗訴,三藩市在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跟着敗訴,案件纏訴之最高法院。1884年10月30日,案件在最高法院開庭聽證,1884年10月30日,以七票比二票,裁決洪秋勝訴。最高法院大法官哈蘭(John Harlan)在裁決書中,簡單地指出為什麼裁決洪秋勝訴的三大法理:

—- 1868年的《伯林蓋姆條約》依然有效,加之最惠國待遇,中美兩國人民,有權自由出入,移民或旅遊,不受限制。

—- 洪秋從檀香山離開美國時,要求必須攜帶回美證的法律,尚未生效,洪秋在國外,無法獲取回美證,因而無需為此擔負法律責任。

—- 洪秋在離開美國前,是在當地居留的納稅人,而不是第一次來美國的中國苦力勞工。

因《排華法案》而引發出來的四大訴訟中,《洪秋 訴 美國案》是唯一的贏家。不是因為此案是湧進最高法院的《排華法案》第一案,而是因為排華風氣,七比二的壓倒性裁決,恰恰說明還沒有淹沒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良知。

 

在法庭慘敗的《遲成平  美國案》

 

第二件是1889年的《遲成平 訴 美國案》。

遲成平是中國公民,於1875年到三藩市定居,並在那裡工作至1887年九月。在返鄉探親之前,依照《排華法案》的要求,申請並得到了回美證。但是在他離開美國的這段期間,國會通過了要求中國人只出不進的《斯科特法案》,此法針對的,就是遲成平這種情況。

1888年10月8日,當遲成平從香港坐船《碧立茲號(Belgic)》抵達三藩市時,海關根據新生效的《斯科特法案》,拒絕他入境,並將他交給《碧立茲號》船長沃爾卡(Sam Walker)關押在船上。

美國律師協會立即介入案情,委任當代民權大律師,也是美國律師協會領導人的候德里(George Hoadly)和卡特(Janus Carter)為辯護人,向加州北區巡迴上訴聯邦法院,以沃爾卡船長不具有司法人員身份,沒有私自關押被告的權力,實屬非法關押行為,提出緊急人身保護令動議,勒令非法羈留的沃爾卡船長立即放人,以便出庭應訊。

加州北區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批准了遲成平的人身保護令,但在聽訊後裁決,遲成平的回美證,已經依法作廢,三藩市海關是執行聯邦法律,有權拒絕他入境,而沃爾卡船長之將遲成平關押在外海上,並沒有侵犯到他的人身自由。案件迅速上訴至最高法院,是為震驚朝野的《遲成平 訴 美國案》。

案件於1889年3月8日和29日開庭聽訊。美國政府為了確保勝利,派出了美國司法部副部長詹克斯(George Jenks)親自出庭把關,連同加州司法部州司法部部長約翰遜(George Johnson)、加州眾議員斯威弗特(John Swift),與美國參議員懷特(Stephen White),組成強大的檢方陣容,出馬迎戰。

候德里的辯論法理是:

—- 《碧立茲號》不是美司法機構,無權羈留遲成平;

—- 遲成平沒有經過正當司法程序就被關押羈留,是為非法;

—- 遲成平是合法居留在三藩市長達十二年的良好居民,沒有任何不良紀錄;

—- 遲成平的回美證是美國政府發出的合法旅遊文件,保證了持有人的再次進入美國的權利,美國海關無權自行作主,拒絕持有合法旅遊文件的人入境;

—- 美國巡迴法庭下達了對遲成平的人身保護令,但又繼續允許沒有司法功能的商業船監禁羈留遲成平,自相矛盾,於法不合;

—- 美國與大清帝國簽有雙邊條約,條約是經過美國國會認可與同意的,跟據美國法律,這種被美國政府和美國國會認可與同意的條約,其法律效力與美國法律同等有效,而美國國會隨後制訂這些與前條約有所衝突和矛盾的條例,是為非法;

—- 自由與人權是所有人類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權利,沒有國界與人種之分,目前的遲成平就是因為他先天的人種與膚色因素,而被忽略了他的基本權利;

—- 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是美國國會,在遲成平身在美國境外時所通過的法律,在不咎既往的法理追溯原則下,遲成平應該被允許進入美國;

除了以上的八大理由外,候德里指出更為重要的法理是:根據美國與大清帝國於1868年7月28日簽訂的美華《伯林格姆條約》第2款規定:美利堅合眾國與大清帝國熱烈誠摯的互相承認,兩國人民之間有旅遊、貿易、或永久居留權利,與不可讓渡的效忠與選擇公民權。

美國司法部副部長詹克斯的理由很簡單:美國國會有權制定與改變任何對國家有利的法律,政府必須執行美國國會制定的法律,根據這個簡單的推理,遲成平必須被遞解出境,以維護美國主權與國家利益。

《遲成平 訴 美國案》於1889年5月13日以全票裁決:《斯科特法案》乃經過合法程序的聯邦法律,具有無可挑戰的有效性和權威性,遲成平敗訴,不得進入美國,原船遣返。

當時的最高法院院長是富勒(Melville Fuller),其餘的七位大法官是米勒(Samuel Miller)、菲爾德(Stephen Field)、布拉得利(Joseph Bradley)、哈蘭(John Harlan)、格里(Horace Gray)、布拉奇福德(Samuel Blatchford)與拉瑪(Lucius Lamar)。這些大法官,幾乎清一色的是些種族主義者,如此裁決,沒有任何使人驚訝之處。

1889年5月13日,美國最高法院以七票同意零票反對的全票紀錄,作出了歷史性的裁決:遲成平敗訴。

美國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菲爾德執筆撰寫了一篇充滿了種族偏見和歧視的裁決意見書。閱讀這篇一百二十七年前撰寫的裁決意見書,使人有如吞了一隻活蟑螂的感覺:是全文萬言,不著邊際,咬文嚼字,牽強附會,東推西躲,避重就輕,毫無說服力的封建八股:

—- 美國雖然與大清帝國簽有雙邊條約,雖然該條約是被美國國會認可與通過,但這並不表示美國國會無權制定適合國情的新法律;

—- 美國政府有義務執行與外國簽訂的雙邊條約,但這不是一件絕對的事情,如果該雙邊條約與美國國會後制定的法律有所衝突的話,則新的美國法律,必須凌駕於該雙邊條約之上;

—- 美國國會有權制定歡迎誰或是拒絕誰的法律,只要按照立法程序成為美國法律,就應該被尊重和執行;

—- 每次美國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修改的條款,都有透過外交途徑,知會大清帝國,而大清帝國並無反對意見;

—- 美國與法國有著許多的雙邊條約,但是法國又遵守了幾條?

—- 美利堅合眾國是一主權獨立國家,有權自我制定關於外國人的行政法律,這並沒有任何爭論可言;

—- 美國最高法院約翰.馬歇爾院長在幾次的裁決意見書裡有名言說:“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在其自己管轄區內,是需要絕對與唯獨的”,此之謂也;

—- 美國國內的事物,只能由美國政府自己處理,不需要任何個人或其它國家的意見或同意;原則是本地事物由當地政府處理,國際事務由美國政府處理,此之謂也;

—- 美國總統菲爾莫爾的國務卿埃弗雷特(Edward Everett),在歐洲就曾公開表達過美國政府的立場說:“美國政府永遠不會放棄,將危害美國安全與和平的外國人,置於美國邊境之外的權力。”,此之謂也;

—- 因此可以定下如是的原則:美國行政與司法部門,有權將任何不受歡迎的外國人,排除在國界之外,上訴人不是美國公民,也從來沒有意圖想成為美國公民,因此,美國政府有權將之拒絕於國門之外。

菲爾德在裁決書中下結論說,“原告律師在法庭上,意圖用以前的舊條約,來說明其正當性,我們沒有必要理會這件事。美國總統只應該考慮原告,是否會為美國帶來社會危險與和平威脅。或者我們有足夠的理由,去懷疑原告之離開美國,是否想進行某些叛國活動,或策劃秘密陰謀來對抗美國,而這些都沒有事前知會美國政府”。

美國司法界,有如此這般沒有人性良知的大法官,在美華人的社會公義,人格尊嚴,和應有的憲法權利,除了俯首認命外,是不可能得到伸張和保障的。

 

只咬中國人而不咬美國人的虱子

 

代表最高法院撰寫《遲成平 訴 美國案》裁決書的菲爾德,研究在美華人歷史的學者,不應該對此公陌生。如果稍微了解一下菲爾德大法官的思想和背景的話,對他的這篇充滿了種族偏見的裁決書,就會毫無驚訝可言了。

菲爾德出身於一個書香門第的望族,家族內人才鼎盛,他的父親達德利(Dudley),是一位極負盛名的公理會基督教牧師。他的三位兄長,都是美國的拔尖人物,大哥戴維(David),是美國十九世紀初期的超級大律師;二哥賽勒斯(Cyrus),是美國大西洋海底電纜的發明人,也是美國十九世紀的超級大富豪;三哥亨利牧師(Henry),是美國十九世紀初期的宗教領袖。

菲爾德自己也是一位傳奇性的人物。他於1816年11月4 日,在康乃狄格州赫丹姆市(Haddam)出生,在馬薩諸塞州史搭克布里茲市(Stockbridge)長大,在家裡的九個兄弟姐妹中,排行老六。他在十三歲時,隨著姐姐和當牧師的姐夫前往土耳其生活,因而對中東的人情世故,有著特別濃厚的興趣,和深入的了解。

菲爾德在馬薩諸塞州威廉斯敦威廉大學畢業後,於1937年在紐約市攻讀法律,之後和他大哥戴維合開律師樓,從事法律業務,生活平淡。

1848年,加利福尼亞州的淘金熱潮吹遍了全世界,也吹到了菲爾德的耳中,他決定要到加利福尼亞州試一試他的運氣。中國人涌到加利福尼亞州是為了淘金,但是菲爾德到加利福尼亞州是為了淘官。他的深厚法律修養,使他在蠻荒之地的加利福尼亞州,有如鶴立雞群,特別的出類拔萃。他不需要金錢,在他家族中,金錢是他們唯一不缺的東西。

1850年,菲爾德代表加利福尼亞州宇巴郡(Yuba County),出馬競選加利福尼亞州州議會議員,成功當選。1857年,由於他的法律修養,使他成功當選為一屆六年的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大法官,並再上一層樓,利用機緣巧合的際遇,搖身一變,成了第五任最高法院院長。

1895年,加州最高法院院長特里(David Terry),因為在一場決鬥中,親手槍殺了加州聯邦參議員伯德里克(David Broderick),在殺人後,驚嚇不已,害怕被判謀殺罪死刑,於是丟下了院長寶座,落荒而逃,不知所蹤。菲爾德撿了個便宜,順勢撈到了加州最高法院院長職位。

美國司法史上,菲爾德大法官是一位極具爭議性的人物。他在劃時代種族平等大案《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中,他提出了贊成美國可以種族隔離的意見;在美國歷史性的黑人不可出任陪審團員大案《施陶德爾 訴 西弗吉尼亞州(Strauder V West Virginia)》案中,他不同意黑人有權出任陪審團,認為那樣並沒有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他覺得美國法庭有絕對權力決定不需要黑人出任陪審團員的。

不是冤家不聚頭,三十年後,成為菲爾德媳婦姘頭的特里,在聯邦上訴法院裡打離婚官司,案子恰好落在菲爾德手裡,他毫不猶疑地裁決特里敗訴,兩人在法庭上爭吵起來,菲爾德即以藐視法庭的罪名,把特里關進監獄。特里出獄後,埋伏在加州石克頓(Stockton),想刺殺菲爾德報仇,但槍法奇差,沒有射中,反被菲爾德貼身保鏢尼亞高(David Neagle)一槍斃命。尼亞高是聯邦法警,又是自衛,因而倒霉的特里,白白送命。

菲爾德心高氣傲,樹敵太多,自己也經常疑神疑鬼,懷疑是否有人想謀殺他。在加州最高院長任內,他為自己特別訂造的法袍,內有兩個特大號的口袋,可以攜帶手槍上庭。準備隨時拔槍,將敵人擊斃。另外一位叫做巴博爾(William Barbour)的法官,實在忍受不了菲爾德的傲慢和跋扈,於是向他挑戰,用手槍決鬥,但是到了現場,由於兩人都是比較有耐心,誰也不肯先拔槍,在怒目相視一陣子後,回家了事。

1863年3月6日,美國國會修改《美國最高法院組織法》,將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數,從原來的九位增加到十位,林肯總統之提名菲爾德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是出於政治上的平衡考慮。

林肯總統在一生的政績中有兩大敗筆,一是找錯了他的繼承人副總統約翰遜,一是提錯了這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菲爾德。前者在他遇刺身亡,接任總統後,醜陋的嘴臉,立即原形畢露,將林肯的黑白民權思想,徹底的否定;後者則是利用手上的法槌,不停地使美國這個新生國家蒙羞。

菲爾德希望能夠成為美國最高法院院長而不可得。他在美國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的位置上呆了三十三年,他最大的意願就是要打破馬歇爾(John Marshall)院長的三十四年任期記錄。他數次拒絕了同僚的善意規勸,硬是不肯退休。

1897年12月1日,熬到了他在任的第三十三個年頭,老態龍鍾,連話都快要說不出來,即使有助理扶持,也舉步維艱,最後路都不能走了,只能勉強同意退休,打包回家,成為美國最高法院史上第二位在任時間最長的常務大法官。菲爾德從美國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職位上退休下來兩年後,於1899年4月9日病逝於美國首都華盛頓,歸葬洛克柯里普墓園(Rock Creep Cemetery),活了年八十二歲,結束了極具爭議的一生。

在美國司法史上,在位最久的記錄保持着,是法蘭克.羅斯福提名的杜格拉斯(William Douglass),這位被《時報周刊》譽為“美國司法史上最具影響力的大法官”的法學家,他1939年4月15日宣誓就職,到1975年11月12日因病辭職為止,共三十六年兩百十一天,至今無人打破這個記錄。

在出任加利福尼亞州第五任最高法院院長期間,他是不怎麼歧視在美華人的,這有他判決的《何雅裘 訴 努南案(Ho Ah Kow V Numen)》例為證。要了解此案,這得從中國人的亡國歷史和美國的種族歧視法律說起。1644年,屬於蒙古種的滿清人第二次將中國滅亡,建立了大清帝國,滿清人為了證明他們的權威和力量,勒令所有的漢人剃頭留辮,違反者砍頭殺無赦,對漢人來說,剃頭留辮的滿清人習慣,由開始時的恥辱象徵,到了清朝中葉的自然風俗,印證著滿清人在中國鐵拳政策的成功。長此以往,不分種族,剃頭留辮成為所有中國男人的特徵,也成為西方人士恥笑和藐視中國人的話題,一些極盡種族歧視之能事的美國人,還替中國男人的長辮子,取了一個極具人身攻擊與侮辱人格的名詞:豬尾巴(Pigtail)。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的淘金熱潮,引起了美國東部和中部人們的西移浪潮,也吸引了全世界包括中國人在內的移民熱潮,成千上萬背後拖著辮子的中國男性,湧進了三藩市各大淘金場,加入淘金行列。

1873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的傲慢白人,為了顯示他們歧視在美華人的威風和德行,煽動著三藩市的市議會通過了一條《豬尾巴條例》。這條法律擺明了是沖著在美華人男人的長辮子而來的。《豬尾巴條例》內容是有局限性的,它規定凡是在三藩市監獄內的囚犯,為了衛生與健康和避免有虱子的困擾,必須要將頭髮剃到脖子的一英寸以下,拒絕者將會判以加長牢期和格外罰款的處分。

這條歧視中國人的法律法案,立即被三藩市市長奧爾沃德(William Alvord)所否決,奧爾沃德市長在否決書上加以一語道破天機的評論道:“這條特別可恥的法案,是一種對住在三藩市的中國居民的惡意加害,唯一的原因就是他們的外僑地位和膚色種族。”

傲慢的加州白人政客在失利後,將反華的力度上升至州級層次。1876年4月3日,加利福尼亞州州議會通過了州級的《豬尾巴條例》,然後在全州展開一場熱熱鬧鬧的《豬尾巴條例》運動。在排華運動中,一直扮演着不光彩角色的三藩市市議會,趁火打劫,以十票同意、二票反對的結果,重新通過了三藩市版的《豬尾巴條例》。新市長布賴恩特不敢招惹當地的政治流氓們,只得將之簽署成市級法律。

豬尾巴運動在加利福尼亞州方興未艾,就發生了美國歷史上著名的種族歧視《何安裘 訴 努曼案》。事情是這樣發生的:十九世紀晚期,由於不講究衛生的中國人,多數群居在擁擠的中國街,有違市容。三藩市的白人政客,特別為此通過了一條《立方空氣法》,規定每一位居住在三藩市的市民,必須要有五百立方的空氣。擁擠不堪的華人住家環境,不可能達標,於是就成了被執法嚴懲的對象。何安裘就是被三藩市白人政客,假借司法鎮壓的受害人之一。

有一件事,是三藩市白人政客,連發夢也沒有想到的事情。如果用中國那句不太雅觀的諺語,“死豬不怕熱水燙”來形容當時在美華人處境的話,倒有幾分相近之處。對於一個一無所有的人來說,是沒有什麼東西可以再失去的,多坐點牢房,對那些赤貧的中國新移民來說,倒是一件不但無所謂,而且是一件極受歡迎的事情:在三藩市牢裡的住宿和飯菜,遠比外邊的粗茶淡飯來的好,而且冬暖夏涼,衛生乾淨,那些坐過牢的赤貧中國新移民,都是乾乾瘦瘦的進去,白白胖胖的出來,等到政治流氓們發現事實真相後,他們的氣就更大了。

何安裘就是因為違反了加利福尼亞州的《住家條例》,而被拘捕、起訴賀判刑的。關進三藩市監獄後,負責監獄事物的三藩市警長努曼(Mathew Numen),下令將何安裘按住,強行執行了所謂的《豬尾巴條例》,剪掉了他的辮子。

努曼是出生在英國愛爾蘭林馬里克市(Limerick)的移民,十四歲來美,那年是1836年,他雄心壯志的要在這片新大陸上成為一位百萬富豪。他於1855年來到加利福尼亞州,看好了採礦業和啤酒廠的遠景,於是與友人合資開辦了一家啤酒廠。可是門外漢的經驗不足,和貪吃懶做的個性,非但沒有為他賺一百萬,反而讓他賠了一百萬,頓時傾家蕩產。

努曼不自我反省生意失敗的原因,而是將失敗的原因,歸咎於中國廉價勞工導致市場的混亂,但是這真的是風牛馬不相干。努曼當了三藩市警長後,越發討厭和歧視有著所謂豬尾巴的中國人,經常藉故羞辱和報復,這次他為了發泄個人心中的怨氣,強行剪了何安裘的辮子,卻惹上了一場官司。

何安裘被努曼剪了辮子後,越想越氣,於是找了一位律師,以不能挽回的損失為理由,一狀將努曼告進美國聯邦法庭,案件正好落在菲爾德手裡。1879年6月14日,這位一向懷有極深種族偏見的法官,竟然毫不猶疑的裁決何安裘勝訴,伸張了一次他在美國司法界難得的、可能也是唯一的人間正義。

在開庭聽證時,菲爾德數度打斷了加州檢察官的“為保護原告不被虱子咬而剪辮子”長篇理論,只是問了他一個要害的問題:“如果《豬尾巴條例》不是針對中國男人辮子的話,為什麼不連美國女性囚犯的辮子也一道剪掉呢? 難道虱子只咬男性而不咬女性?只咬中國人而不咬美國人?”

加州檢察官無言以對,提不出反駁的理由,菲爾德在宣判時指出,基於《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公平保障的原則,加利福尼亞州州議會和三藩市市議會,無權制定違背《美國憲法》精神原則的地方法律,《豬尾巴條例》視為無效,立即作廢,並附加裁決:努曼是三藩市官員,因此,需要賠償何安裘一萬美元精神損失費。1879年的一萬元,其購買力相當於現在的二十七萬元。

案件結束後,“只咬中國人而不咬美國人的虱子”,成為全國司法界,與市民大眾茶餘飯後的笑談。

 

美在華人英雄王清福

 

第三件是1893年的《馮越亭 訴 美國案》,這是一件被趕鴨子上架出來的劃時代司法大案,在對抗邪惡而醜陋的《吉爾里法案》正義之戰中,其啟蒙教育的作用,無與倫比:在美華人在民權前賢與精神領袖王清福,與中華公所的號召下,團結與組織起來,非暴力公民抗命,從街頭遊行示威,到法院的憲法大戰,為在美華人寫下光輝而燦爛的司法大戰史詩。

王清福是第一批歸化成美國公民的在美華人,其高瞻遠矚的視野,其口若懸河的流暢英語演講,中美文化與法律的爛熟,不僅感動了大量的文明美國人,也為族裔和諧,提供了一條可行之道。

美籍華人(Chinese American)的稱呼來源,就是出自王清福的靈感。上世紀的六十和七十年代,是美國黑人民權運動大豐收的黃金時期,在全國的知識分子和新聞媒體共識下,不再採用具有種族色彩的“黑人“稱呼,一律改之為“非洲裔美國人”,現在已經是全民共識之事了,但其靈感,則是來自王清福的美籍華人說法。

王清福在捍衛在美華人形象與權利上,是毫不妥協的。為了公義,他主動去單挑排華急先鋒卡爾尼(Denis Kearney),以決鬥來定是非。在答覆一位記者的核實時說:“是的,我的確是向卡尼先生下了挑戰書的,至於武器方面,可由對方來決定:筷子、愛爾蘭土豆,或者是手槍,本人一律奉陪。”

這位以“中國佬必須滾出去!”口號響遍全國的加州佬卡爾尼,是美國國會《排華法案》的始作俑者。美國新聞界,將這位美國近代史上最大的種族主義者,評之為《排華法案》的幕後推手。

馮越亭是出生在中國的中國公民,其父母俱是中國公民,按照當時的美國法律,他沒有資格歸化成美國公民。1893年4月11日,在美國已經居留了十六年的方玉庭,正式向美國政府提出居留紙申請,他帶了兩位美籍華人,為其見證與擔保人,美國政府不承認美籍華人擁有做保的資格,因沒有達到《吉爾里法案》要求“至少有一位美國白人”,出具證明為其擔保的條件而被拒的條件。

按照《吉爾里法案》法律,凡是沒有居留紙的在美華人,一律拘捕,不得申請人身保護令,不得交保在外候審,而是直接從監獄,服刑後押至碼頭,交給船長,驅逐出境。馮越亭申請失敗後,立即被拘捕,關進監獄,開庭幾分鐘,法官就宣布了要將他驅逐出境的裁決。

馮越亭的律師,明知不可為而為止,還是入狀紐約南區聯邦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被拒後立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接受立案。另外兩位紐約市洗衣房工人王昆和李祖,待遇和司法程序,與馮越亭幾乎完全一直,並上訴至最高法院,於是將其餘兩件同類性質的案件,合併為一,是為著名的《馮越亭 訴 美國案》。

1893年5月10日,《馮越亭 訴 美國案》在最高法院開庭聽證。院長富勒與菲爾德、布拉奇福德、哈蘭、格雷、布勒(David Brewer)、布朗(Henry Brown)、夏伊拉斯(George Shiras)、傑克森(Howell Jackson)列席。

馮越亭的律師提出的法理有四:

—- 是驅逐一位長期居留美國的外籍人士,不僅不道德,而且有損美國的國際形象;

—- 是美國憲法並沒有授權聯邦政府驅逐美國本土居民的權力;

—- 只針對特定中國人的《吉爾里法案》,徹底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平保障精神,應該宣布違憲,不得生效;

—- 這種草率的魯莽驅逐外籍人士行為,連陪審團都沒有,未經《美國憲法》規定的法定訴訟程序,完全違憲。

美國司法部的律師一口咬定,《吉爾里法案》,是經過合法程序而成的美國法典,無人有權否定其權威性與合法性,必須嚴格執行。1893年5月15日,最高法院以六票同意三票反對的結論,裁決馮越亭敗訴,必須驅逐出境。

如此重大案件,最高法院只用了五天時間,就連判帶裁決書,就全部出爐了,其輕率與傲慢,可見一斑。投同意票的六位是布拉奇福德、哈蘭、格雷、布勒、夏伊拉斯與傑克森。投反對票的是布勒、菲爾德和院長富勒。格雷撰寫的裁決書說:“每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都擁有拒絕誰或驅逐誰的絕對權力,不受任何條約的限制。”

布勒大法官的反對意見書,最具遠瞻性和司法倫理,他提出三大違憲法理:

—- 《美國憲法》賦予的保護權,僅限於美國邊境之內,意圖進入美國的移民,並不在憲法保護範圍之內,但是原告馮越亭,是已經居留在美國十六年的合法居民,毫無爭議,原告是受到憲法保護的;

—- 未經憲法規定的合法程序審判,就將之悍然殘酷懲罰,並將之驅逐出境,這種壓迫行為,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四、第五、第六和第八修正案的保護條款;

—- 《吉爾里法案》第六款,史無前例的只單獨要求在美華人,去登記和領取居留紙,本身的行為,就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平保護原則。

三藩市中華工所號召,為了反對《吉爾里法案》歧視在美華人,不要申請居留紙,全面非暴力公民抗命,效果驚人:到1983年四月底前,在美國的十一萬在美華人中,只有三千一百六十九人申請了居留紙,僅占百分之十四。

1892年的《吉爾里法案》,是加州聯邦眾議員吉爾里,向在美華人落井下石的惡毒之法。歧視在美華人的方玉庭案件,一掃在美華人自請門前雪的陋習,紛紛起而非暴力公民抗爭。1892年9月22日,由王清福組織的華人平等聯盟,與中華公所,發動千人示威大遊行,抗議《吉爾里法案》,共有兩百餘家中國人的行業,與一千餘位美國人,參加了這場紐約市曼哈頓舉行的歷史性的示威大遊行。

吉爾里在一次採訪時說:“那些中國佬看起來都一樣,根本無法分辨誰是誰。”這居然是他提出動議,要每一個生活在美國的“中國佬”,都要申請居留紙的所謂法理依據。

《吉爾里法案》的影響力是深遠而禍害的,在《吉爾里法案》之前,沒有其他的族裔移民,需要攜帶居留紙。直到1928年開始,美國政府才開始實施移民身份證制度,1940年,改名為外籍人士登記收據卡,即是目前依然採用的綠卡。

美國公民沒有身份證,因為美國人認為,身份證是一種專制獨裁國家控制人民的一種重要手段之一。美國人的合法身份證有二,一是州級駕駛執照,二是美國護照。美國國會用了上百年的光陰,就是弄不出一張可以使人滿意的、強制性的全國身份證。

中華公所發動不合作主義,全體在美華人集體拒絕申請居留證,如果被驅逐出境,就打包回家。在這個不合作主義下,被驅逐的在美華人,拒絕自掏腰包買船票,讓美國政府埋單。在現實中無法推動全面驅逐在美華人的大環境下,發生了三件事,將《吉爾里法案》的妖焰壓了下去。

第一件,中國政府在這個關鍵時刻,給美國政府發出了外交照會:假如美國不撤銷類似《吉爾里法案》的辱華法案,中國將採取全面的中止兩國見貿易、外交、交流等關係和項目,並驅逐在華美國人,作為事件的回應。

第二件,當紐約市將一位在美華人倪諾(Ny Look),以沒有合法居留紙為理由,拘捕歸案,送上紐約南區聯邦法院時,才發現握住了一隻熱番薯:倪諾是中國人,但他同時也是一位剛從南北戰爭沙場歸來的退伍軍人,他軍裝上那些耀眼的勳章,已經有力地說明了他的忠誠和犧牲。

拉康姆比法官拉康姆(Emily Lacombe)裁決說,按照法律,管理移民進入美國的職責,是各港口的海關,但是現在推動《吉爾里法案》的是國會,簽署成法律的是總統,頒發居留紙的則是稅務局,從現實的角度來說,國會和白宮,都沒有這筆龐大的額外經費,來驅逐八萬五千名中國人,更麻煩的是,美國聯邦法律中,找不到僅僅只因為沒有登記的原因,就足可達到可以讓法庭宣布將之驅逐出境程度的法律依據,本庭能夠裁決的,就是把案件撤銷,將被告無罪釋放。

拉康姆比法官一口氣,將另外兩件同樣性質的案件,王全和李喬,全部撤銷,釋放被告。美國司法部將這個裁決,上訴至最高法院,被駁回,連同三藩市聯邦法院拒絕原告的人身保護令,一併推翻。

拉康姆比是克利夫蘭總統在1887年提名的聯邦法官,這位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的法官,秉公執法,青史留名,他不止為在美華人伸張了正義,也在議論紛紛中,悍然裁決印度人巴薩拉(Bhicaji Balsara)有權歸化成美國公民。

第三件,在《吉爾里法案》走進死巷子之際,美國眾議院對外事務委員會主席麥可里利(James McCreary),適時向國會提出了《麥可里利修正案》,解了《吉爾里法案》之圍,挽回了已經惡名昭着的剩餘面子:

—— 根據財政部長的報告,目前共有八萬五千名所謂的非法中國移民,應該驅逐出境,從三藩市到香港,每人的船票是三十五元,總共需要六百萬元的經費;

—— 但是國會自己也沒有餘錢來支持這項不光彩的勾當,只肯批付六萬元,推搪了事。稅務局與財政部,都沒有被授權支付這筆龐大的特殊開銷;

—— 紐約南區聯邦法院的三件撤銷控罪裁決,與最高法院的六比三維持原判裁決,與推翻三藩市區聯邦法院拒絕簽發對在美華人的人身保護令,已經使《吉爾里法案》名存實亡;

—— 立即廢除在美華人申請居留紙時,必須要有至少一位白人為其擔保作證的條款,替之的是只要能夠證明在1892年5月5日時的住家地址即可;

—— 延長《吉爾里法案》最後登記期限六個月,至1893年10月止,全面配合與處理在美華人登記事宜。

一場以在美華人為對象的種族歧視法律,就此草草的土頭灰臉收場。美國明尼蘇達大學歷史系教授李艾麗卡(Erika Lee),在她的專著《美國的大門:在排華期的中國移民(At America’s Gate: Chinese Immigration during the Exclusive Era,1882-1943)》裡面指出:“美國自1882年開始,就已經不再是一個歡迎新移民的開放國家。”這位在美國土生土長的華裔歷史學家提出的主要理論依據,就是美國國會的四大排華法案,尤其是《吉爾里法案》。

 

與在美華人命相憐美國土著

 

在美華人不是這些不公平的裁決的唯一受害人,其他族裔,亦多禍及魚池。1884年的《埃爾柯 訴 威爾金斯案(Elk V Wilkins)》,就是最佳的證明。

埃爾柯(John Elk)是在美國印第安人保留區出生的溫尼貝戈族(Winnebago)人,由於嚮往美國文明社會的生活,他搬到內布拉斯加州奧馬哈市定居,在那裡奉公守法的工作交稅,結婚生子,與一般美國人沒有任何分別,直到有1880年4月5日,他去市政府登記為選民被悍然拒絕時,才驚訝地發現,自己不是美國公民,因而沒有投票權。

在奧馬哈市政府負責選民登記官威爾金斯(Charles Wilkins),通知埃爾柯說,他雖然在美國出生,但他在印第安人保留區出生,而且效忠的不是美國,而是溫尼貝戈族,因而沒有美國公民的投票權。埃爾柯入狀聯邦法院,起訴威爾金斯,但裁決下來,完全一個調子,沒有兩樣。纏訴至最高法院。案件在1884年4月28日開庭聽證,於1884年11月3日頒布裁決:六比三決定,印第安人保留區出生的人,並不是天然的美國公民,因而裁決埃爾柯敗訴。司法途徑走完了,但社會輿論卻方興未艾,整個輿論界,噓聲一片。

1924年,在此起彼伏的輿論中,美國國會無法不採取立法行動,草草的通過了《印第安人公民權利法》,以便交差,自此才承認印第安人土著的公民權利。

 

在維權史上揚眉吐氣的《美國  黃金德案》

 

1868年7月9日開始生效的《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說:“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的人,無論居住在哪裡,或哪裡的管轄權,其國籍就是美國公民。”這條實行了一百五十年的憲法,已經成為美國主流法學界的共識。因為《美國 訴 黃金德案》的裁決是六比二,不是全票,因而更具爭議性。富勒院長和哈蘭大法官的三大反對意見是:

—- 依照國際慣例,大多數國家採用血緣理論,即孩子的國籍,是以父母的國籍為依據;

—- 依照英國大陸司法體系來說,也不能成立:英國大陸司法體系,在美國宣布獨立時,已經是名存實亡;

—- 《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並沒有明確地註明在何種情況下,非法移民在美國領土上出生的孩子,可以自動成為天然美國公民,因而自動確認之法理,無法成立。

對《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賦予在美國出生,即是天然美國公民法理持有懷疑,甚至於反對意見的,不僅限於部分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偏見政客,也包括一些法學家們,比如前加州橘子郡查普曼大學法學院長伊士曼(John Eastman),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這位曾出任雷根總統民權事務主管的法學家,就認為“《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所之的天然公民說,是基於孩子的雙親,必須是合法的美國居民,如果是非法移民,則該孩子雖然是在美國出生,但無權成為天然的美國公民。”

《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關於《公民條款》定義來源有二:一是出生地的大陸法主義(jus soli),一是成文法的血緣主義(jus sanguinis)。

在《美國 訴 黃金德案》中,六位大法官的裁決法理根據,就是出生地的大陸法主義。1790年美國《歸化法案》明文規定,女性美國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自動成為美國公民,男性美國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經申請和確認後,也可以成為美國公民,就是成文法主義的例子。

有法學家認為,如此男女不平等,有違《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公平保護原則。但是這種似是而非的觀點,已經在1908年的《穆勒 訴 俄勒岡州案(Muller V Oregon)》,與2001年的《阮 訴 移民歸化局案(Nguyen V INS)》中慘敗,在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腳。

《穆勒 訴 俄勒岡州案》裁決中的,“妊婦與壯男一齊去搬石頭是叫男女平等嗎?”已經清清楚楚地說明男女生理上的差別。

《阮 訴 移民歸化局案》提出的法理挑戰是:如果不在先天性的體力範圍之外呢?《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平保護原則,是否可以應用在此案?裁決書一語道破其中的簡單道理:“維護合理而重要的政府利益”。

根據舊的美國成文法主義,在五種情況下,即使出生在美國,也不具美國公民身份:一,出生在美國時,父母為外國駐美外交使節;二,在外國公眾船隻上出生;三,在外國占領的美國領土出生;四,在敵軍軍事霸占下的美國領土;五,在美國境內的印第安人土著保留區出生。隨着文明的降臨,和判例的演進,隨着1866年國會通過的《民權法案》,這些法典,全變為昨日黃花。

大陸法主義在美國的命運,是跟隨着政治而演變的。如果說在美國出生就是美國天然公民的話,那麼,在南北戰爭之前的黑奴,為什麼不具有美國公民的權利呢?1857年最高法院的《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裁決說:“美國憲法不允許前奴隸,奴隸以及其後裔成為美國公民。”這在目前的美國司法眼裡,當然是一種無法無法寬恕的犯罪行為,但在十九世紀中旬時,卻是全國理所當然必須遵守的天條。同一條憲法,在不同的時代,會有不同的釋憲標準。直到1866年國會通過的《民權法案》,被解放後的非洲黑奴,才擁有了合法的美國公民權利。

1844年紐約州《林茨 訴 克拉克案(Lynch V Clarke)》案例中,幾乎就是現代中國月子中心的翻版。一對外籍人士,在旅遊紐約市時,產下一女嬰,按照美國法律慣例,該女嬰就是美國公民,司法訴訟的結果,亦沒有改變真箇事實。

《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是1866年5月30日,由代表密支根州聯邦眾議員霍華德(Jacob Howard),向眾議院提出的動議。他自己承認,這並不是一個嶄新的觀念,只是將既存的法律制度化而已。霍華德的動議,引起極大的爭議:此案是否包括非法移民在美出生的子女在內。當時的加州眾議員科內斯(John Conness),賓州眾議員考恩(Edgar Cowan),杜利特爾(James Doolittle),都是持着有條件公民權利論的大將。可見這個議題,在美國已經是個歷史性的老議題了。

兩位華裔法學家,都對《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抱有不同的觀點。現任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劉(Goodwin Liu) ,認為《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法理基礎,“非常薄弱”。現任第五巡迴聯邦上訴法院法官何(James Ho)認為,“《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並非原來立法者的願意。”

 

長勝不倒的百年在美華人判例

 

黃金德在中華工所的經濟支持下,聘請律師,向三藩市北區聯邦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辯護律師提出的法理依據,就是出生地的大陸法主義,也就是《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

美國司法部的法理,是美國並無義務採用英國的大陸法體系,國際慣例都是子女的國籍,以其父母的國籍為標準,美國法庭已經裁決,在印第安保留區出生的孩子,不是美國公民的判例。

案件由莫羅(William Morrow)法官主審。在美國司法史上,莫羅是一位享有清譽的法官。他於1843年7月15日,在印地安納州韋恩郡(Wayne County)出生,從小就讀普通學校,也沒有顯赫背景,半工讀修讀法律,成為加州律師。曾任三藩市律師協會主席、美國加州聯邦助理司法部長、當選過聯邦眾議員。

《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總統是聯邦法官唯一提名人,需要參議院批准,領取委任書後,才可就任。但是在參議院休假期間,美國總統有權以行政命令,委任任何人為臨時聯邦法官,立即可以上任,但在參議院恢復議事後,需要補上提名。

莫羅就是哈里遜總統在1891年8月11日委任的臨時聯邦法官。哈里遜總統在1891年12月10日,正式向參議院提名莫羅,參議院在1892年1月11日通過,同日簽發委任狀。1897年5月18日,麥金利總統提名莫羅為三藩市第九巡迴聯邦上訴法院法官,1897年5月20日通過。1923年1月1日全薪退休。1929年7月24日,病逝加州,享年七十六歲。

1896年1月3日,莫羅法官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毫無猶疑地裁決黃金德勝訴。美國司法部立即將案件直接上訴至最高法院,是為最高法院第一件有關公民權利的判例:《美國 訴 黃金德案》。消息傳開,舉世轟動,因為這不僅關繫着一位在美華人的公民權利,也關繫着所有外國人在美國出生孩子的公民權利。

1897年3月5日8日兩天,《美國 訴 黃金德案》在最高法院開庭聽證。院長富勒、哈蘭、格雷、布勒、布朗、夏伊拉斯、懷特(Edward White)、佩卡姆(Rufus Peckham)與麥肯納(Joseph McKenna)坐堂。主控方是美國政府,由司法部副部長(Holmes Conrad)親自出庭辯論。黃金德的律師是埃瓦茨(Maxwell Evarts)、艾什頓(Hubly Ashton)、里奧丹(Thomas Riodan)。

三位辯護人,都是當代的拔尖律師。在這類的敏感案件中,律師的背景和智慧,往往是決定案件的主要先決條件。主辯律師埃瓦茨,更是身世顯赫,出身耶魯與哈佛法學院的埃瓦茨,歷任紐約南區副司法部長、美國國務卿、司法部長等要職,當約翰遜總統被提起彈劾時,他是主要的辯護律師之一,精彩而嚴謹的結案陳詞,打動整個參議院大廳,導致共和黨六名參議員臨時倒戈,以一票之微差,保住了約翰遜的總統寶座。歷史評論家們,幾乎一致的認為,埃瓦茨的介入,改變了整個案件的格局。

最高法院把《美國 訴 黃金德案》,濃縮成單一主題,讓兩造就法理爭辯:“一個擁有在美國居留權的中國國籍華人,不是駐美大使,也非外交代表,他們在美國境內所生的孩子,是否美國公民?”

1898年3月28日,裁決出爐:六票同意兩票反對,裁決黃金德勝訴。投反對票的是富勒和哈蘭,麥肯納因為猶豫不決,無法取捨,乾脆棄權,置身事外,不參與任何的決定。

裁決的法理,簡單而有說服力:《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明文規定,黃金德是美國公民。格雷大法官撰寫的裁決書說:

“本庭認為,《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傾向出生地的大陸法主義,多於成文法的血緣主義。根據1866年的《民權法案》法典規範,黃金德出生時,他的父母不是外交使節,不在外國公眾船隻,不在印第安人保留區,不在外國敵人軍事霸占的美國領土上出生。自出生以來,他的天然美國公民身份,從來沒有被剝奪或取消,依然有效。《排華法案》的對象,與被告無關。”

《美國 訴 黃金德案》後的一百餘年,數以百計的與天生美國公民訴訟的案件,全在這個判例下飛灰湮滅,潰不成軍。《美國 訴 黃金德案》是所有在美華人的驕傲。這個案例確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對公民權權利的法律定議,對於維護全球非法移民在美國出生孩子的憲法權利,作出了功勳蓋世的貢獻。

 

被高院引用數百次的驕人判例

 

有種族偏見的白人國會議員,從來沒有放棄透過立法手段,來剝奪外國人在美國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國公民權利。2009年,喬治亞州聯邦眾議員迪爾(Nathan Deal),向第111屆國會提出所謂的《2009年出生公民權利法案》動議,意圖將外國人在美國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國公民權,徹底否定。

2011年,愛荷華州聯邦眾議員金(Steve King),向第112屆國會,提出《2011年出生公民權利法案》動議,意圖扼殺外國人在美國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國公民權。

2011年,路易斯安那州聯邦參議員維特(David Vitter),向參議院提出動議,要求剷除外國人在美國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國公民權。

在《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與《美國 訴 黃金德案》判例下,白至上主義者清楚地知道,透過立法手段,來剝奪在美國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國公民權,其可能性幾乎是零。近年來所有在國會提出類似的動議,連議程都沒有排上,就自動失效了。即使僥倖成功,亦會被最高法院裁決為違憲。

2018年10月30日,中期選舉前,為了造勢,川普總統在訪談中放政治氣球說,他有意簽署總統行政命令,廢止非法移民在美國境內誕生嬰兒的公民權利。南卡州聯邦參議員格雷姆(Lindsey Graham),立即熱烈響應,也跟着宣稱他將在國會,配合着提出相同性質的動議。一石激起千層浪,全國立即風起雲湧,議論紛紛,成為中期選舉前的政治大戲。

2018年11月1日,與川普同是共和黨的眾議院院長賴安(Paul Ryan),向川普潑冷水說:“總統行政命令無法改變憲法”。川普聞後,立即老羞成怒,公開抨擊說,“賴安最好是去設法保住眾議院的多數黨席位,因為他對於用出生來獲取美國自然公民權的事情,全然一無所知。”無論是從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的角度,還是最高法院判例的司法角度來看,全然一無所知的,不是賴安,而是川普。

但是在《美國 訴 黃金德案》的六比二強大裁決案例下,在這麼多的最高法院判例下,在全民追求更高層次的普世價值下,所有種族主義者的邪惡勾當,必然會被文明社會唾棄,而以失敗收場。到目前為止,唯一能夠達到廢除非法移民在美國出生孩子天然公民權利的,只有修改《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但是在目前的實際情況下去談修憲,無疑非愚即妄,否則就是在做白日夢。

美國是一個多種族混合的民族,在法治的體系下和平共處,對美國社會來說,法治彰顯得格外的重要。無論是贊成或反對,不管是喜歡或厭惡,美國民族已經沒有了選擇,必須一直朝着文明而多元的社會邁進:根據人口普查顯示,在2050年時,美國的白人,將變成少數民族。回顧歷史,將發現在白人獨霸所有政治資源的年代,將會永遠一去不復返。

 

高勝寒 2018年11月17日

www.gaosheng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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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求真知 留言時間:2018-11-20 20:07:58

同意老豆子兄!

不要自誇來美國20年,30年40年甚至50年,有多了解美國司法。至少讀一讀這樣的文章,也許可以少犯點主觀臆想的錯誤。

回復 | 0
作者:老豆子 留言時間:2018-11-19 19:26:32

305個點擊,俺第一個贊,第一個留言。

了解歷史,多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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