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是政治改革1.2 最後我們來談《決定》的政治部分。 《決定》與之直接相關的是第八、第十和第十六個部分。分別涉及的是一般政治制度、權力監督體系和黨的全面領導。 先說第八部分。 第27條說的是人大制度要與時俱進。具體點說是“健全‘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制度。”這一條已經行之多年,不過現實中被人大否掉的官方提名還是少之又少。 “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監督職能。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這一條也是舊章,需要的就是落實。比如2009年那四萬億的救市投資,都僅由國務院決定,人大常委會都沒有召集,不知以後會不會改變。 更精彩一些的是第28條說的協商民主。“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在黨的領導下,以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內容,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 西方的表決民主通常是數個黨對同一問題提出數個方案,多數黨或多數聯盟的方案自然勝出。數個議案之間的內容被綜合的機會並不多,因為哪怕是逐條討論逐條表決,少數派的意見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還是會被逐一否決。表決民主是“勝者通吃”。中國只有一個大黨,就一個問題,只有一個方案提出,這個方案就必須概括多方面的意見,涵蓋多方面的利益。就像那個唯一的執政黨必須代表社會上所有階層的利益。不能像西方國家的左派政黨,代表中下階層,而右派政黨,代表中上階層。因此,決策前和實施過程中的協商就顯得更為重要。這也是東方制度比起西方的一個優越性。 《決定》第十部分關於權力監督的部分新意較多。 “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根本之策。”而不是現在一時似乎看到的運動反腐。這點太重要。那麼有些什麼新制度呢? 第一是強化對紀委的條條領導,在現行的當地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中,提高上級紀委的領導權數。這大概是從香港新加坡的廉政公署學來的路數。也是明代東西廠錦衣衛的路數。不過也千萬不要走太遠。 其實,中國現行的制度中對官員的監督機制已經有上級領導、黨委、政府、紀檢、公檢法、人大、政協、信訪、官媒和網絡輿論的多達十重之多。其中最有力度的當屬黨管幹部和紀檢。一切官帽都由黨委直接指揮的組織部門授予。黨的書記並不直接管錢做事,地位相對超脫,受賄機會較小,相對容易清廉。紀檢管摘官帽,當然只管黨員幹部,而且管耍情婦包二奶等對普通民眾比如富商並不犯法的事情。民眾對官員身上多一重枷鎖倒是真不反感。 第二、好像要對領導幹部試行半供給制。要為官員提供“官邸”。相應地,自然是要限制甚至禁止他們擁有私房,尤其是數棟以上的私房。但是高官本人退休之後,本人過世之後之家屬,甚或觸法下台之後之本人與家屬當住何處?他們無權擁有私房之損失當如何合理補償,這些都需要有可行公允的安排。不過現在的高級官員據說已有煙、茶、酒的高級“特供”。醫療、養老方面的“特供”就更是讓人民側目。以後的改革路向應當是更多地限制而不是增加這類“特供”吧? 關於公眾關注多年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也終於有了一定的交代。《決定》原文的說法是“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衝突、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迴避等方面法律法規,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 這裡用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來涵蓋了財產公開似乎更為周延。比如他的老婆子女孫子女是否在海外定居,就不是僅在財產申報中看得到的。這個試行申報公開的個人有關事項包括哪一些?也太模糊,相信明年就會有一些試點項目出來了。 關於“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出國定居等相關制度規定,防止領導幹部利用公共權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這些制度似乎都還未公諸於眾。 這是一件讓人頭痛的事情。領導和領導的家屬,尤其是那些非直系的親屬,也有人權,也有擁有私產,經商致富的權利。大官也是由小官成長起來的。小官那麼多,他們的私權似乎也無法限制太多。而當他成為大官以後,以前當小官時擁有的私產,近親屬經營的產業,當如何處理,實在會有許多模稜兩可的地方。 比如那個“私募基金”,經常用到的只是通過關係得到的資訊。錢都是私人的,總之絕不是任何類別的公款。很多時候,你真的是很難拿到確切的證據說某人是在“以權謀私”。 但是如果把當官的利益切割太多,太多精英不走官途,那又豈是國家民族之福。這中間也有個度的問題。當然中國當下的問題是官途利益太多,以致擁塞不堪,所以要大幅調高上路標準。 第十六條講的是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第59點講到黨管幹部。“發揮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強化黨委(黨組)、分管領導和組織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的權重和幹部考察識別的責任,改革和完善幹部考核評價制度,改進競爭性選拔幹部辦法,改進優秀年輕幹部培養選拔機制,區分實施選任制和委任制幹部選拔方式,堅決糾正唯票取人、唯分取人等現象……” 重點強調堅持的還是至上而下的選拔制,還專門提到了防止“唯票取人,唯分取人”。明確表示,不走西方那條官員票選之路。對於這個基本幹部制度,本人倒是真心支持。中國的高級幹部,哪個不是縣、市、省、部,一級一級幹上來,履歷豐富完整。其行政經驗,真的不是奧巴馬式的火箭幹部可比。但這些都不是新東西呀。本人還是建議至少在黨內民主一塊,還可以多試幾步。比如是不是可以把各級黨內選舉的差額再逐次的放大一些呀? 綜合起來,在政治制度方面,三中全會的《決定》,提出的新東西真的還是相當有限。最大的亮點就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試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注意前者是向上級“報告“,後者應當才是向社會“公開”。 這些改進,真的還是停留在技術層面。新東西實在不太多,只是補苴罅漏。所以我說,這只是政治改革1.2版。 現行的1982年憲法中序言中如下內容依然不是可以討論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這些問題,恐怕還要再等10年以後,才會再議吧。 最後我們用一個比喻來為筆者關於《決定》的幾篇文章做一個總結:整篇《決定》的精神或可以這樣一個包含四項內容的形象來概括:中國的黨和政府作為一個強有力的馭手,駕馭着一匹擁有儘可能 的自由的經濟健馬,去拖動着一輛儘可能公平的社會車廂,全力奔向那個當今世界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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