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究庭審紀實 谷開來並張曉軍被疑而至被控故意殺人案自曝光於世人眼前以來,數月間一直雲遮霧罩,沉寂無響。新華社8月10 日終於發表了官方正版庭審紀實。 正版庭審紀實的作用,當然是以正視聽,同時也告訴世界此案的一些基本事實。前一點,執筆者在紀實的結尾通過被告辯護律師、旁聽的法學院教授和人大代表以及本地居民之口,表達了官方要宣示的法律的公正、人人守法的必要和法律之神聖莊嚴對人的教育;後一點,執筆者在由來、動機、經過、死因、鑑定等的簡介中作了官方許可讓人了解範圍內的基於事實的陳述。 官方身份,又申明紀實,世人權且試着從紀實中在看到刻意陳述的事實的同時也留意許是不經意流露的事實。 逃脫懲罰的自信 [以“15時10分許”開始的]紀實第十三段記述被告谷自陳護子心切。若結合以前報章、電視阿諛這個曾經令人羨慕的高官家庭的報道,知道此情可信。但是,舔犢護孺而至肆無忌憚殺人,何以谷會如此異於常人?誰人不知殺人償命的嚴重後果?明知而敢犯,為什麼?對法的無知?她是法學專業出身,名校畢業,不致於此。對法的蔑視?憑什麼來蔑視恢恢法網?因為家居廟堂高位而可恃?大凡人膽敢越軌,都是對能逃脫懲罰有信心或心存僥倖。谷的信心或僥倖能從哪裡來?不用明心慧眼之高人,普通庶民百姓也都知道,谷對權力能一手包天從而助她逃脫懲罰的信賴,是這一切能發生的原因。純粹由於一個偶然事件使這已經包了天的一手(不是嗎?被害人海伍德中毒而死已經被處理成飲酒過度心臟病突發猝亡,屍體不解剖即火化不留痕跡)裂開了縫隙,才使谷站到了被告席上。如果沒有這個偶然呢?谷的這種恃權能遮天的想法,在同她境況地位相似的人們中是絕無僅有呢還是不同程度存在?普通百姓對權力能一手包天(客觀地說不是絕對、但幾乎能一手包天)是反感的,但常常無奈。為什麼只能無奈? 一邊倒的枉法 [以“公訴機關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材料反映”開始的]紀實第十六段敘述重慶直轄市(相當於省級)時任公安局副局長為首的四位警局要員(另三人分別為市刑偵總隊長、市技偵總隊長、案發地所在區公安常務副局長)發現谷作案嫌疑,卻不約而同為其掩蓋犯罪行蹤甚至商定編造死者死因並毀屍滅跡以作天衣無縫、死無對證之設。居如此要位、以如此壓倒優勢(竟是全部)的群體行為冒天下之大不韙的事實,不禁令人毛骨悚然。難道這些人都是昏庸之輩,不懂命案處理的常規?如果是這樣,當前的人才選拔機制就成了問題。千萬人口以上的重慶治安託付在這樣一群人手上,誰的責任?即使現在將他們一併繩之以 法,如此一面倒公然枉法局面的出現,怎麼向民眾交代?亡羊補牢的措施在哪?如果這些人尚具專業素養(不然坐不到這個位置,這應該是更加接近事實的猜測),他們只是在特定的場合、面對特定的情境作了不約而同的抉擇-枉法庇凶而非做他們的份內事即不折不扣地執法,那麼這個特定的場合很清楚,就是治安在他們掌控之下的重慶,一切能搞定;這個特定的情境也很明了,就是谷是他們所有人的頂頭上司的家人。定罪谷,維護的是法律的公正和不偏不倚,得罪的是頂頭上司,毀掉的是自身官道上的前程。庇護放過谷,欺瞞的是公眾,侮辱的是法律的公正和不偏不倚,保護的是頂頭上司的切身利益和處置者今後的官運前程。何去何從?任何人若當事其中,相信都是芒刺在背,握棘在手-公道的法理和私利的情理在這裡衝突。紀實陳述的執法要員一邊倒枉法的事實,值得在上位者、一方執權柄者、具體公務人員包括執法人士、普通民眾深思:法律被奉為公道而在一切人之上,卻被執法人棄如敝屣;權力按權威的說法是民眾賦予,卻潛在而真實地懸在所有要員之上,使他們在特定情境下不得不選擇畏權、護權以保私利而棄法。何以乖張演烈而至於此?怎樣才能改變這種一邊倒的令人警醒的現狀? 權錢交易的監督,母子情深和為父的不聞不問 在“殺人動機”標示下的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段中,紀實綜述了谷和兒子與死者結識、介紹參與商業牟利、死者索要報酬反目附以人身威脅、谷欲以極端手段制止死者瘋狂的經過來由。清楚羅列的事實是: 谷和兒子與死者結識、相識多年; 谷給死者介紹數個商業牟利機會; 牟利機會的變化使死者索要報酬; 對報酬等問題的認識差異產生矛盾,死者對谷的兒子施以人身威脅; 谷尋思以極端手段制止死者瘋狂。 並不顯而易見卻隱在字面後的事實是: 谷的兒子時在英國讀書,需要幫助;死者當時圖在中國謀財,也需要幫助。這是一種互相幫助對方謀取利益的交換; 谷不是平常人。她介紹的項目有可能謀得巨利。她的不平常身份,在於其夫婿是一方大員,中國為數不多的執權柄人士; 死者是逐利而往一類人。一旦覺察到利益受損,當然要索酬以彌補損失或至少保持得利下限; 谷懂法知法,也近權知權。她對權傾遮天的過分自信使她鋌而走險,自認能逃過懲罰。 執筆者有意無意或刻意避開掠過的一些相關事實實際上值得探究。 此樁殺人案的起意和來由都是財和利,但是紀實不談涉及的金額。能夠導致殺人這種極端行為的財利之爭,一般都是一個可觀的數字。正因其可觀,才更證為何有殺人之慘烈的發生。隱私其金,官方的考慮是什麼?社會的公理和常人的共識反正在那裡,說與不說,都是向世人的一種表白。 谷的高官家屬身份不容懷疑,谷捲入商業牟利的活動通過紀實披露也成實有其事。這是近年來中國一個置於眾目睽睽下的敏感問題,官方早就三令五申下達各種文件指令,限制和規範這種行為。這些年來報章、電視也不少見什麼什麼委何種何種領導小組之類,可見針對性的機構已立。如果相信許多反貪腐、罰違紀的統計數字,它告訴人們這些機構並非虛與委蛇,服務其中的人們工作誠有績效。但是,為什麼谷這一例成了漏網之魚?千萬不能讓人對反貪腐、打擊權錢交易的做法有區別對待之疑。按理說谷這一案,她的夫婿所處地位,在中國往多里說也就在三五十人之內。這麼一個小範圍的查對難道會特別困難嗎?如果早查早限,谷或許能懸崖勒馬,不致因為太過自信能逃過懲罰而臨了面對法網的這一步。 谷母子與死者的這份糾結,按紀實的時間表也有五年以上的歷史。護犢情切,人之常情。在這麼長的時間裡,難道只有谷這位母親關心兒子的一切,其父就一概不聞不問?回想幾個月前官方電視報道某會議時涉及這位父親的採訪畫面,顯示給世人的並不是這麼一幅圖景。其父象所有的父親一樣為其子自豪,也盡力維護他的妻和兒。這麼一樁威脅到愛兒生命安全的重大變故,為人父者竟完全超然事外?或者完全忘我工作而將私事全權交妻子處理?不要責怪世人的猜測,因為我等不得而知應該了解的起碼事實。猜測出於人之常情,並不是因為與這位父親地位的懸殊差別,或者與他政見和信仰的同或不同。人們迫切想了解事實的另一原因,是谷的夫婿正是前述一邊倒枉法庇護谷的警局要員們的頂頭上司,也是谷膽敢殺人後寄望逃脫懲罰的曾經的權力依靠,何況他正身陷嚴重違紀接受調查的旋渦之中,已經並且持續成為國內外輿論關注的颱風眼。 稱謂的與眾不同 從新華社最早關於谷涉嫌謀殺的新聞稿到這份庭審紀實,行文一概在稱呼谷時於她本名前冠以夫姓而為薄谷開來。這不合當今中國國內的習慣。難道是暗示谷具有區別於中國公民的身份?或者要到宣判時才揭開這一稱謂的謎底?或許這個謎底涉及如何量刑? 順理成章地捋過庭審紀實的文字,記下這些。沒有理由去懷疑庭審紀實不據實陳述。仍然有許多理由去探究紀實迴避卻與此案息息相關的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