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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俞文所言 俞文开宗明义,甚至在标题上就首先点出文章所说的是增量民主-“增量”是修饰语,落脚点在“民主”.而民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缺了它“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没有人民的幸福,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 * 增量民主的意义 俞文将民主加以“增量”的修饰,乃相对于“存量”而言;而存量按俞文的意思,是指已经存在于中国社会的种种制度和施行方法及政治文化等. 使用“存量”和“增量”的定义,是为了将“增量民主”与“渐进民主”做对比而相区别. 俞文认为后者强调时间和过程的演进,并无着手处和推进方向的规定性,而前者则重结果且明确重点步骤和路径. * 增量民主的目标 “善治”的理念 - 俞文将增量民主的观点落实为治理特别是“善治”的理念,而“善治将是人类在21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合法性来源”.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和非政府民间组织.这种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新颖关系有十个要素. 十要素 1. 合法性–人们内心所体认的权威和秩序. 2. 透明性–政治信息的公开性. 3. 责任性–政府管理机构和公务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4. 法治–法律是公共管理的最高准则,既规范公民的行为,更制约政府的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 回应 - 政府管理机构和公务人员对公民的要求及时负责回应. 6. 有效–管理效率涉及机构、程序设置和降低管理成本. 7. 参与–公民对政治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参与. 8. 稳定–国内的和平,有序,安全,团结和公共政策的连贯. 9. 廉洁–政府公务人员的奉公守法,不以职权寻租谋私. 10. 公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地分配.权利平等,分配合理,机会均等,司法公正. * 增量民主的途径 俞文专门指出增量民主非关政治制度的框架,而是通往和实现民主政治的发展模式,强调步骤和路径.亦即: (1) 符合现存的政治法律框架. (2) 在既有“存量”基础上以“增量”为新的突破,而不是(改变现有体制的)突变. (3) “增量”改变有路径依赖的特征,不能脱离先前的历史轨道. (4) 当前的突破口在深化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 * 推进增量民主的关节点 [1] 程序民主决定实质民主. [2] 民主政治需要公民社会. [3] 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4] 依法治党带动依法治国. [5] 基层民主向高层民主推进. [6] 动态稳定取代静态稳定. 三. 俞文的缺失 俞文没有直言,但通过承认“以堵为主”的压制做法已经或正在失灵来认可社会已经变化,统治层不得不作出适应变化的应对. 那么是什么促使当今中国社会的变化、发展和变迁?俞文并未探究.诚然,如此巨大的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变化,人们可以找出千条万条理由或原因,但根本的一条,是中国为了跟上世界的步伐使国家现代化,接纳并采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点是无孔不入的市场(巨大的需求),现代化大生产(满足巨大需求)和无处不在的交换(贸易).需求通过交换释放和延展,生产则早已脱离自给自足的羁绊而以交换谋利为目的.市场经济几乎所有的行为都涉及交换或称贸易.交换的前提是互相认可交换方各自的个权包括产权和平等的地位,然后才有两厢情愿、双方认可的互利交换行为发生和完成.如若不是这样就只剩下类似战场或丛林的杀戮征抢和倚强掠夺.与需求和生产(供给)相适应,现代的种种生产组织、货品流通方式无不渗透交换还有合作而互利的神髓.作为社会成员的全体民众,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日复一日生存其中,行为和思想方式必受其浸淫.加上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一切依赖交换才能互依互存的城市生活,彻底告别农耕聚居、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也不再习惯于按血缘亲疏或依政治势力大小等级排序的社会角色.无处不在的交换,必然有争议和冲突.民众自然呼唤公正(同一规则)、公平(不偏不倚应用于所有人)的裁决.如此裁决只有得到各方公认才能实现,因此就必须使裁决者不能与任何个人或派别有利害关系.个权(产权)、平等(除了不偏不倚,另一体现是机会均等)、公正和不与任何社会成员利害相关因而得到全体成员公认并接受的裁决是交换的润滑剂和保障.它们和市场经济亦步亦趋,缺一不可.任何“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所以说,社会的变化-体现在人们与他人如何相处并推而广之与各种社会组织包括政府如何打交道的行为方式、思维判断和价值取向-来自最接近生存需求、因而具有根本推动作用的经济行为. 俞文在推崇其善治目标和阐明这种民间在政府治下配合的新颖治理关系的十要素时倒是直陈其词,并着意使用国际通用的词汇和语义(每一要素都有英文词脚注,词义与全球通解无异),以帮助读者确切了解其文要表达的意思.依循这个思路,我们看看有关俞文中心内容的“政治”和“民主”的本意来源. 现代通行意义上的“政治(politics)”一词,最早来自希腊文πολις(城堡)衍生的Πολιτικά (politika)或 πολιτικός (politikos),意为“属于公民的,为公民的,与公民相关的(of, for, or relating to citizens)”,也就是有关众人之事务.而“民主(democracy)”所指,是说“由被辖治者治理(rule by the governed)”,来自雅典哲学家柏拉图(Plato)在与君主治理、寡头治理和精英治理等作比较时的阐述,也就是由民众(被辖治者)来治理. 有关众人之事务,由民众来治理–既如此,就有必要理清什么是众人的事务,它从何而来. “相处”一词,可以一言以蔽之囊括所有众人的事务:亲情,友情,乃至爱情;合作,争斗,乃至战争.互利合作,平等包容,是和谐共处;己意强加于人,以暴力维持,是压制而处;势不两立,你死我活,是不共戴天分处.社会的演进,人类求存、求更好生存的自然愿望使得压制、分处等等终究都会走向共处.全球化就是明显的一步. 人类相处而不是个体独居,是在自然界环境中因群聚有更好的生存概率而经进化将其纳入近乎本能的行为.群聚而有血缘群、氏族、部落、酋邦、方国等等再经古代社会一路演变为近现代社会. 群体能更好生存而相处.相处产生所有的众人事务.几千年的文明史就被这样浓缩. 明白了什么是众人的事务,再来看为什么要民众来治理. “民众来治理(民主)”的道理要说得复杂可以长篇累牍繁复解析,要说得简单也就是一个词:服众-要使众人(全体社会成员即民众)心悦诚服,无可争议. 就是在深入思考社会共处和民众心悦诚服、无可争议这些方面,俞文显得有缺失. ♦ 善治与共处 在“增量民主的目标”一段中, 俞文称“治理和善治的理念对于21世纪的民主政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行文字里行间的意思是民主政治到了如今是为了善治.无论善治或恶治,其文辞修饰的落脚点都在一个“治”字.治者,在国家和社会管理层面,有指称“治理”和描述“安定、有秩序社会局面”的两层意思.前者见《商君书.更法》:“治世不一道”;后者见《孟子.滕文公下》: “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乱”.这都与执权当局由上而下的行为有关.即使如俞文说的鼓动公民组织协调政府管理,也还是配合执权在上者贯彻而下的举动.这有什么不对吗?从执权者的角度说,我都为天下百姓想善治的事了,还有什么错?但若从民众、社会、政府三者的产生、由来和相互关系看,将民主政治锁定为善治,有点本末倒置,至少是喧宾夺主.民主政治要面对的是民众如何组成社会,这样组成的社会如何共存共处;社会发展呼唤公权力行使人从而产生政府,这样产生的政府与民众和社会如何处理相互关系这些问题.因此,在什么基础上共处和规范人与人、民众与政府的关系才是着眼点的所在.其实,俞文所说的“民主的根本意义,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是不确切的或者是以偏盖全的表述.在这一点上即使西方流行强调的民主自由之解,也是不准确的.何以这么说?因两者使用民主一词,在通义上都意味多数决定(潜在前提是每个个体有发表见解的权利).不要忘记,多数并不能保证正义.在这种非正义但多数的情况下,往往会成为多数暴政-尽管它是民主(多数决定)的.所以,真正值得向往的人与人之间相处、民众和社会组织(包括政府)之间关系规范的表述在笔者看来不是民主,而是“共存”(mutually co-existence)和“包容”(inclusiveness),或借用一个比较通行的词“共和”(republic),也就是:每个个体有当然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得到保障而不受侵犯(个权).尊重和保障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以认同他人有同样的权利并不受侵犯为限(平等).任何个体作为自然人以及任何社会组织和政府作为法人,遵守同一法规(法制)并受同样约束(公平和公正).如此,多数决定照样可以体现,但同时保障了个权和保护了少数,避免了多数非正义的缺陷和强权(任何集团、组织包括政府)越轨的不公. 强调个人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是因为它最贴近个体求存的需求这一自然法则.顺应自然法则,无疑能得到组成社会的每个个体自觉认可和遵从.政治和民主都是谈众人的事.众人的事首先是如何生活在一起(共处),即以什么法则来形成和组织社会.这是基础,在一切之先.政府的出现,是因为社会规模扩大而召唤代行公权人才应运而生.与之同行的治,理想的状态不过是对依循人的生存自然法则组成的社会的协调管理.当然面对现实社会要杜绝空谈,但追究根本正是讲求实际的表现.如何从建立和维持众人的社会做深入思考,才能使这个社会长治久安(因为符合人生存生活的自然法则,人们内心体认,从而没有动乱因素)和维护成本最低.所谓善治,只有在社会组成的基础和架构基本合理的前提下才能去有效进行.不然,还是有标本之辨的必要. ♦ 合法性(legitimacy)的自然正当无可争议 俞文中出现两个中文字面相同而含义不同的合法性,因此用legitimacy和legality来分注,并把前者纳入政治学范畴,后者纳入法学范畴.后者指符合现行的法律条文,前者则必须是“人们内心所体认的权威和秩序”才具备.内心体认即心悦诚服,自然而然地归顺因此无可争议也不必争议.有什么能比作为前述共存和包容社会基础的个权、平等、公正和公平更接近个体求存的天然偏好呢?趋进天然的,才无可争议.我们尽可以用接近学术的话语来讨论,但举个日常的例子可能更使人一目了然.比如说中国的户口制度,城市和农村户口有别(主要在公共福利和工作机会的差别).在现行法律层面上,它具合法性(legality),但仍然具争议性(dispute).只有说所有中国人生来平等,无论出生在何处并无差别,人人有选择居住和迁徙的自由.这样的户口制度(如果还需要户口制的话)才具有无可争议(undisputed)的合法性(legitimacy). 俞文提到用legitimacy这个英文词脚注的合法性之义有(社会成员)内心体认的要求,但释之为善治者要协调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不免有点顾左右而言他.这里首先是社会如何组成、社会的公权代理人-政府-如何产生和受规范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的政治或民主等涉及众人之事的基础和框架.笔者能理解俞文只谈增量的实际步骤而避谈框架的苦衷或无奈,但既然这是十要素中的首项,作为执权者的思索先行人,认真面对才有可能促使已然执于手中之政向众人心悦诚服、无可争议的目标努力.自己对至关重要的基础和框架心有余悸不敢直面,如何能做好这件事?当然,这是说的思考和理辨.只要是真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并且你必须使民众明白这个方向,那么讲求实际、分阶段的做法是可以被社会各界(所谓被辖治者)接受的.就怕心存侥幸,以为能绕过本来绕不过去的东西.那就不是社会之福,也不是统治层之福.因为跟不上历史前进的步伐,终究会全盘皆输. ♦ 法治还是法制 俞文在“法治”这一要素条目下的阐述,都是依法而治的意思.相对中国社会长期依执权者(历史上是皇帝,现、当代是领袖)人意而治,无疑是意识和做法上的进步,但法治同法制仍然有别.法治指依(已有)成文法为治行准则,限于施治行为.而法制是指建立、建成在不可动摇因而能长治久安的基础(可以参见前述的共存包容准则)上的一整套法规制度来作为全社会的同一且唯一规则约束社会中所有自然人和法人(一切社会组织包括政府).强调法治,潜台词是既有章法够用,要点在合法运用.突出法制,着眼点在深知健全和完善法制的任重道远,特别要深思探究法制据以建立的人性天然,章法的无可争议,以及原则的使人信服诚服.这是法制的精神.如此去做,为的是使典章制度植根于符合最大多数人天然利益的本原而免却日后的动摇、反复和修正,也是实现任何执权者梦寐以求的社会长治久安的正道.或称在中国的情境下,从人治走向法治而且由执权者说出并开始小步试行已属不易,再以法制的精神来要求,是否严苛过分?答曰:否.既为执权者的改革思索探路人,必须勉为其难,思考这个始终困扰当今政权、几欲挥之而不去的难题,努力找到答案实现由暴力夺取政权坐天下(毕竟心虚不实)到获得民众内心体认的无可争议的合法(终究坦然正当)而治天下的转变.这关乎执权者代表的统治层切身利益,也有关全社会民众安居乐业的利益,除了在野又觊觎权力的雄心人士希图在乱局中捞一把私利,没有谁喜欢争乱这种不幸的危局.乱(失控无序)与不乱(稳定有序),全在执权者的思维定向、实际行为外加是否持有同普通民众一样服膺同一规则的法制精神的诚意. 俞文称“法律是公共管理的最高准则”.笔者认为法律条文是规范社会行为(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组织包括政府相互关系)的最低准则.何也?因为只有尽可能低、同时又能为绝大多数人认可(即公正)和遵行(即可行)的条文才能成为广泛运用的通则.这也是从个体求存、利己为先的自然法则演绎而出.人类社会确实有高于法律条文要求的准则,那是在利他、道德的范畴.如若以这种更高(尚不是最高,最高恐怕得归在圣和贤的范畴)准则作为法律,那么这种法律将推行不开,因为大多数人做不到.律不治众,法之焉存?以此为笔者的立论作据,想来已是足够. 俞文那层“最高准则”的意思,实际上是强调法治比人治的合理和严肃,法律“既规范公民的行为,但更制约政府的行为”.就是说握有公权力的高高在上的政府也不能恣意妄为违法.这样明言宣称是一种进步,但俞文没有说到根本:制约政府行为的法,由谁来定?依据什么基础来定?立法者是否具有民众的代表性(代表性的前提是承诺每一个体有发表意见的权利,然后代表人在立法上代表这种公民见解)?立法依据的基础是否体现俞文前称的“人们内心所体认的权威和秩序”带来的自然正当而无可争议的合法性?如果法为政府制定又由政府施行,那么当代社会公共生活中通行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条款有否引入?即使无利害冲突,公民社会立法的个权、平等、公平、公正原则如何实现以及足以保障其施行的监督如何公示服众?什么机构和机制体现这种公论的求证和监督?要为大多数人所认可,又必须导入“独立不偏”和“公众认可”的通则.且借俞文也使用的“制约”二字展开谈.“约”可理解为外在和自我两种约束.既然法律保障个人权利,享受权利的外限是认可他人的同等权利.人人受此约束,最高境界是内心体认,自觉服膺.“制”是强制实行(enforcement).偌大社会,总有企图占更多私利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分子,更有掌握优势资源的社会组织如公司、社团等和掌握公权力的政府.因其执掌资源和权力的便利,易于侵犯普通民众的权利.这些情况的存在,必须有强制机构和法定的强制措施维护平等和公正,制裁可能的违法者包括政府.只有这样才能以实证示人公正和平等得以维持,社会共处的基础不受损蚀.这种种条款、通则、监督、强制机构和措施等等,实际都包含在一整套以个权、平等、公平、公正为准则的先约共守的体制中.这就是从根本上强调法制精神而不仅仅陶醉于(依)法(而)治的理由. ♦ 公正的细分 俞文谈的公正一词给了两个英文词的注解,实际上是公平(fairness)和公正(justice)两层意思,也泛谈触及了权利平等、分配合理、机会均等和司法公正,强调在当代重在消除贫富分化和维护弱势群体权利. 笔者不否认消除贫富分化和维护弱势群体权利的重要性,但公正的第一要义是获得公信力以服众,而服众是政治、民主等等涉及众人之事的起点,也是终极目标. 如果同意这个第一要义,再看俞文提到的公平和公正两层意思,应该突出而被忽略的是以下几点: 公平首先是权利平等.权利平等的前提是承认每一个体的基本权利和保障其不受侵犯. 权利平等能否得到坚实保障必须具有在争议情况下的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的基点其一体现在前述法制精神的同一规则在一切人之上,其二体现在裁决的超然(独立)和被公认.裁决的这种特点是获得公信力也就是达到内心体认的自然正当从而无可争议的合法性的核心一环.没有同一规则和裁决超然的保证,公信力荡然无存,一切构筑框架和改进运作善治的努力,不过付之流水. 公平还须机会均等,但不是结果同等.机会均等给每人以同样的发展机会,但不保证结果.结果同等则损害效益,摧毁创新,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以调节贫富分化和维护弱势群体只能在进一步促进机会均等和不损及鼓励创新和提高效益的情况下进行.只有在不妨碍能做成和不断做大“蛋糕”(经济发展和财富的创造根本上靠创新和效益)的前提下才能讨论如何更好分“蛋糕”(财富的分配)的事.这是说的在根本和长远的图景层面.当前中国面对的贫富分化现象主要来自机会的严重不均等-产业垄断、权力寻租造成非正常手段致富引起民众抱怨不公;教育机会的不均等使部分人难以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公共福利提供的不均使城市和乡村居民不能享受平等公民待遇.如何减弱和消除机会不均等?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监督和限制以权谋私.或曰这些话中国不也说了几十年了怎不见效?那么请回看前面所说的法制精神(同一规则在一切人之上)和公正(裁决的超然和被公认)被认识和落实了多少.以中国的现状和几千年的路径依赖,确实实行起来难上加难.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有没有首先认识这是当今立足于大生产和市场交换的社会得以有效共处的绕不过去的必然,然后实事求是地小步朝着这个方向去践行?这就象建一座房子,范围清理出来,地基打好,然后的建设才事半功倍,不须回头反复和重建.基础层面的问题解决了,其后的善治才可以尽情发挥.比如义务教育的普及和高等教育在费用上对低收入家庭的支持,社会财政政策向弱势群体的倾斜……如果基础层面的问题依然语之不详(或思之不清?或思则清矣,但语不可清而使之不详?),那么必须在这绕不过的层面之上才能施行的善治又会效果如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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