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民赋政治的核心是权利的相赋。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赋予他人权利,一是限制他人权利;相对应,一是获得自己的权利,一是让渡自己的权利。民主在字义上强调的是获得权力,忽视、回避限制自身权利这个极为重要的方面,这样的思想误导必然形成社会共识的极大差异。如果社会成员普遍没有建立起尊重他人权利、信守权利让渡的承诺、自觉维护权利妥协的共识,即便选举形式出现,也很难使社会进入到稳定发展的状态。最有可能的,就是持续的社会动荡,不停的利益争斗,直至暴力的重新主宰。
民赋政治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从自然规律的角度,任何获得,都意味着其它资源的相应付出。否则,永动机就会成为现实,能量守恒的定律就会被打破,稳定系统就不需要其函数的收敛。以前曾经提到:人类物质利益空间是有限的,而思想意识的空间是相对无限的。因此,用自身物质利益的有限来换取思想发展的无限,是为人类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个体只有通过自我限定基本利益空间(其实质是留给他人基本利益空间),才能使自己的思想发展不受利益限制,才能活出个人样。站在权利相赋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清晰地体会到什么是基本的人权。这个问题最好不要问几代出身的奴才,因为他们早就把自己的权利交换为生存的条件了。假如是一群自由快乐的人,每个人代表了一个恒星的灵魂,在一个物质利益十分有限的星球上,这些成为肉身的灵魂又必须生活在在一起。那么他们会做出一种什么样的协商?只有承认每个人的基本尊严,保护维持尊严的基本权利,才是抗拒产生不平等的唯一方法。这种以尊严为基础的基本权利,绝无任何可量化的物质要求。可见,思想的自由、言论的自由就必然成为基本权利的核心。没有精神上的平等、个体尊严的保护,物质利益根本不可能实现获取的平等。关于思想及言论自由,这又是一个需要深入叙述的问题,暂且点到逻辑出发点为止。那么沿着基本人权的逻辑,任何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社会理论、政治理论,都是本末倒置的思想体系。这也为我们识别未来的“马克思主义”提供了鉴别的依据。
现代文明政治的表现形式,即投票选举,除了个体对自己利益的保护,也同时承诺限制了自己的权利。这种形式,真正不是为了当家做主。谁会同意别人当自己的家,做自己的主?通俗的解释应该是这样:谁也不要攥着刀把子。一起放弃相互的威胁,摈弃单赢的获利模式,以社会最根本的利益共识为基础,共同保护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其代价,就是不能让任何一个人的利益诉求去侵害他人的基本人权。如果无法否认这个事实,拿出人民的概念来说这是全民共同做主,或者是什么主导和主宰,则明显是不着边际的大话和废话。很多人都欣赏“把权力关进笼子”的说法,但是,人往往对外傻不对里傻,要关的都是别人的权力。很少人会想到,【你要落实把别人的权力关进笼子的愿望,必须以把自己的权力关进笼子为交换】。
经过民赋政治熏陶的人,和那些从毫无基本人权环境下出来的人,其思维和行动差异极大。还是回到同性恋的话题上来举例。在北美,同性恋是一个对人权保护有着代表性意义的话题。虽然这只是少数人的切身问题,但它却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有人说这是因为政客为了拉拢选票、为了吸引选民的眼球。我觉得这种说法是一种无耻的责难。如果没有民众的普遍关心、普遍的同情,谁谈这个议题就相当于自找残废。如果有人在中国,公开在政治场合提出这样的议题,家门口早就不知被泼了几桶大粪了。中国的民众就是这样一个群体,正经的公益事情大都是采取“各扫门前雪”的态度,而对于那些身体的弱者、权利的弱者,则是极愿意去踩上一只脚。比如拿残疾人取个乐啊、骂骂妓女、骂骂“汉奸”、骂骂同性恋啊。在温哥华地区,学校里准备让学生接触同性恋的议题。就看华人的家长们比其他族裔都要义愤填膺,又是抗议、又是请愿、又是找议员陈情。相比极低的政治选举投票率,华裔反倒成为了反对同性恋的社会主力。在民赋政治的国家,任何人都有权提出自己的诉求,华裔也不例外。但是诉求必有高下之分,如果一部分人的诉求是剥夺别人最基本的生活权利,而这权利又与其自身利益毫无科学相关,那么这种诉求就必然是自找失败、自取其辱的诉求。此时搬出神啊、主啊、后代啊、人类延续啊,听着特高大上,有边吗?同性恋是现实的存在,你大人捂着孩子的眼睛就能彻底把他们与同性恋隔离?社会的问题方方面面,如果不让孩子从小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思想基础、和对社会权利公正评判的原则体系,长大之后如何有效保护自身的权益,如何有尊严地生活,又如何不让自己的贪欲走火入魔?禁止同性婚姻在中国很容易办到,其背后是别人权利可以任意剥夺的共识;而在西方国家,你有你言论的自由、表达诉求的自由,但是你剥夺别人基本权利的自由就被剥夺了。
在国家管理的层面,需要一再强调的是:选举,一方面使公民获得监督政府运行的权力,作为交换,便是无论社会意义上的个体还是整体,就自动放弃了国家管理和政治决策的权力。因为每个公民都承诺:即使自己的选举意愿没有实现,他/她仍然会承认他人意愿所主导的政治方向。其交换条件就是宪法赋予并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侵犯。这些名义经常包括:国家的名义、人民的名义、神的名义、主的名义。没有这些“伟大”的名义,人的基本权利就被彻底落实和保护,而获取权利的手段就被明确限定。从这点来看,所谓“主导”、“主宰”,不过是异想天开的夸张。政治权利不是文学作品里的风花雪夜,可以由着性子泼墨点缀;也不是言情小说里的俏丽佳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装潢打扮。
什么是一个人应得的权利,什么是相应必须需要付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并存的。一个没有具体对象、没有实施途径、没有的实施方法的“主”字,居然被吹捧为民主概念的精华,其大无边实在是令人叹为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