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嘿,请慢点儿走。” 雷洋事件的结局当然让我想起美国加州黑人青年罗德尼·金触犯法律后,拒捕袭警后遭警察毒打事件。罗德尼·金,(Rodney Glen King,1965年4月2日-2012年6月17日),非裔美国人,1991年3月3日,因超速被洛杉矶警方追逐,被截停后拒捕袭警,遭到警方用警棍暴力制服,1992年,法院判决逮捕罗德尼·金的四名白人警察(斯特西·孔恩、劳伦斯·鲍威尔、希欧多尔·布里森諾、蒂莫西·温迪)无罪,从而引发了1992年洛杉矶暴动。最终四名白人警察被再次起诉,并被判罪。 罗德尼·金是位有前科的美国黑人。1991年3月3日晚上,处于假释期间的金在醉酒后,同另外两名黑人青年驾车开上高速公路。凌晨加利福尼亚高速公路巡逻队(California Highway Patrol)发现他们的行驶速度超过了每小时110英里(177公里),远超限速。高速公路巡逻队开始试图让其停下,然而金并没有照做。12点45分,金在3辆洛杉矶警察局(LAPD)的警车和1架警用直升机的堵截下停止在一家娱乐场所门前。蒂姆要求金和他的伙伴们离开车辆并按重案犯的标准脸朝下趴在地上,金的两个朋友照做了并在后面的事件中安然无恙,而他本人则缓慢地离开车辆,扭动屁股并对女警官梅拉尼(Melanie Singer)做出侮辱性动作。当女警掏出手枪准备进一步接近金时,来自洛杉矶警察局的孔恩警长(Stacey C. Koon)示意她退下并让现场的所有警察收起枪支。 在孔恩的带领下,鲍威尔(Laurence Powell)等四名洛杉矶警察开始接近罗德尼·金,其中一人用膝盖压住他的后背试图制服他。结果警察们反而被金扔飞了出来,孔恩于是用一种类似于Taser的电击枪攻击罗德尼。第一次射击时金并没有倒下,第二次射击后他虽然倒在地上但很快站了起来并向警察扑来(事后证明电警棍因故障电压不够)。 孔恩此时判断他可能服用了某种增强体力的兴奋剂,于是他开始抽出自己的金属警棍并用它来施行攻击。差不多就在此时,附近公寓内的一名爱好摄影的经理人乔治·好莱迪(George Holliday)被汽车和直升机的轰鸣声吸引,打开他的摄像机开始拍摄。此后,虽然孔恩警官曾经告诫不要攻击头部,但罗德尼·金的脸部依然受了伤。最后,在金的请求下,警察们停止了攻击给金带上手铐,并交救护车送往医院急救。从金在第二次电击后站起扑向警官到攻击结束的这段过程都被摄影机拍下,时长约为81秒。孔恩曾说过“我曾经见过所谓的合理使用暴力,但在我14年半的职业生涯中从没见过哪次像这样的”。鲍威尔对巡警说过“我很久没有这样狠地揍过人了”。后来,金因为受伤被送进了医院事发后5小时对金的检测表明,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0.19%,超过了法律限制。 第二天,好莱迪将录影带交给了洛杉矶当地电视台KTLA,晚上这条录像带就被剪辑成68秒的版本出现在电视新闻里。剪掉的部分包括最初3秒金扑向警察的部分和之后10秒镜头的摇晃。5号,CNN得到了68秒录像拷贝并在新闻中播出。6号,同样的画面就出现在了全国各大电视台的新闻节目之中。CNN总部在播出三周后始知为删减后之视频,副总裁特纳(Ed.Turner)遂命此后CNN播此新闻必须将删减部分补上,但是ABC、NBC、CBS和KTLA依然播放删减后之视频。 加州地方法院将审案地点变更为温杜纳县。由10名白人,1名西班牙裔和1名菲律宾裔组成的大陪审团观看的是完整的录像带,他们于1992年4月29日做出4名警官无罪的决定。而在此之前的调查显示,92%的美国民众认为电视画面上的警察有罪。2个小时之后,洛杉矶发生了愤怒的黑人的暴动。美国国民警卫队不得不大批动员介入平暴。暴动发生后第3天,罗德尼·金出现在电视上向大家呼吁停止暴力。 而后,肇事的警察们很快再次被起诉,1993年4月17日,孔恩警长(Stacey C. Koon)和鲍威尔(Laurence Powell)被判决侵犯了罗德尼·金的公民权,处以30个月有期徒刑,另外两名警察无罪开释。金因此获得380万美元的赔偿。1995年1月,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做出量刑过轻的判决,1996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以9:0推翻了上诉法庭做出的加重惩罚的判决。 有关资料链接: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D%97%E5%BE%B7%E5%B0%BC%C2%B7%E9%87%91 …………………………………………………………………… 那时我刚来美国一年,对此事件印象深刻。因为有种族问题起作用,整个事件变得复杂。就我个人看法,金明知道警察在试图让他超速驾驶的车停下来,他仍拒绝服从。最后被逼停后,他不但拒捕,而且有攻击执法警察的行为。此后他被警察用警棍攻击,直到他屈服。警察是否执法过当?我认为是有的,但不至于致人于死命。第一次大陪审团最后裁决四名白人警察无罪,第二次怎么又判其中两名警察有罪了呢?我不否认其中有种族问题的复杂因素,但警察的确有执法过当的行为;至于是否构成犯罪,那是法律条文的规定和大陪审团的完全通过的裁决。 那金超速驾驶,拒绝服从让他停车的警察,后又拒捕并有攻击警察的行为怎么说?这个……超速不是刑事犯罪,且最终他还是停车了。这个,他会吃罚单,记点,甚至有限期地没收驾照。为此不可能构成金的刑事犯罪。他的拒捕和对警察的攻击行为嘛,我说不清;因为我看的一些资料中没有谈到这点。我猜测,他当时的拒捕和攻击警察行为不构成严重犯罪。 怎么觉得美国警察这么难当啊?是啊,人家动不动就是人的公民权神圣不可侵犯。呵呵,看我这口气,我大概是站在中国大陆警察的立场上去了。中国大陆的警察眼力哪有公民权神圣不可侵犯啊。他们根本不认为老百姓有什么“公民权神圣不可侵犯”,因为他们不认为在中国大陆,不管什么样的人都得有做人的尊严。他们连自己都不尊重,怎么会去尊重他人? 雷洋事件现在的解释是,警察怀疑雷洋有嫖娼行为(洗脚店“打飞机”)。这话很明白地表示,警察在抓捕雷洋的时候并没有证据。嘿嘿,他们还可以“怀疑”雷洋杀了人呢。为什么会“怀疑”?因为雷洋要去飞机场接亲友,所以走路急匆匆。就因为走路快就可以“怀疑”他“打飞机”?那怎么着?!现在事情告诉我们,“怀疑”就可以将你殴打致死!以后呀,请国内的人们慢点走路,不然警察什么样的“怀疑”都可能落在你的头上!有罪推论嘛。 那,雷洋被“怀疑”了,他可以向警察解释嘛。嗯,这的确是个问题。为什么雷洋不相信抓捕他的人是警察呢?我不知道当时的情形,只知道当时在洗脚店边上的警察穿的是便服。那这些“便衣”也可以亮出他们的身份证嘛。他们亮了身份证没有?我还是不知道。记得看美国电影,便衣警察抓捕嫌疑犯的时候,第一时间会亮出自己的身份证,并说“你有权保持沉默”。是不是这些个中国大陆的“便衣”亮了身份证,雷洋还是不相信呢?或许吧。如果真是这样,那只能说明,中国大陆冒充警察的人太多。 我猜测这件事让“上边”为难,所以一直没有就此事件作出决定。从另一个侧面来说,“上面”就是“法律”的化身。警察现在是中共专制集团“维稳”倚重的重要力量。现在谁不知道中国大陆的警察已经和土匪差不多?可中共也只能依靠这些流氓地痞,对他们欺压百姓,为非作歹(我就怀疑雷洋被警察抓住后就会被讹诈,花钱买名声)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雷洋被无辜打死去判警察有罪,那这些流氓地痞“维稳”怠工那不就糟了嘛?据说“上面”在当年处理了广州孙志刚事件后,当地警察颇为不满,并怠工;所以,这次就不能对打死雷洋的恶棍们判刑啦。 您也许反诘:那几个警察和协警虽然没被判刑,可是党员的被开除,公职也没啦。这个,我是这样想的。如果将这几个打死雷洋的肇事者判刑,那将证明警察“怀疑”百姓“犯法”,并殴打就触犯法律。现在将这几个把雷洋无辜打死的倒楣蛋“开除党籍和公职”,那是“个案”,因为你们这几个奴才给“上面”惹事儿啦,必须惩罚。 嗯,废话少说,以后回国,见到警察千万走慢点儿,别引起他们的“怀疑”。请千万记清楚,中国大陆是个不讲个人尊严的地方。几千年来都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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