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我錯了,我真希望我錯了。就是這次國家宗教局弄出來的《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是為了落實憲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不是相反,限制甚至侵犯宗教信仰自由。
早就有朋友建議我就這個草案提出意見,因為畢竟已經公開徵求意見了。但我真不想寫,為什麼呢?因我很難相信制定者們真的想徵求意見,也很難相信他們聽到反饋意見後會做什麼大的修改。但我還是為他們祈禱。還是開頭那句話,也許我錯了,我真希望我錯了。
直到今天還有人給我發消息,讓我說說話。我能說什麼呢?二十多天來,一些律師、牧師和朋友們已經提出了很多很具體很好的建議,該提的都提了,我沒有什麼新建議可提。但這些意見會被採納嗎?能採納幾條?我們拭目以待。
偌大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都67歲了,居然連一部宗教法都沒有,與之相關,也沒有新聞法。公民應當享有的最基本的自由——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至今沒有具體的法律來保護,這不能不說是國恥!也是國民之恥。我根本不敢使用公民這兩個字,當一國之民連的基本自由在法律上是一片空白,而他手中連一張選票也沒有的時候,對不起,他不是公民。

但不管怎樣,如今終於不像文化大革命那年頭了,那時候,四人幫及其背後的主持者宣稱在中國宗教已經進入了歷史博物館。並且,宗教問題也已經不再是完全依靠政策和領導人的指示來解決了,現在要靠行政條例。問題是,制定這個條例的基本出發點是什麼?是為了落實並保證憲法上明明寫着的宗教信仰自由,還是為了管理?說的更難聽點說,為了控制、限制、甚至打壓?正是這個出發點,是造成一切問題的根本問題。比如,修訂草案新加了一條:“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那麼,幾個穆斯林能不能到麥加朝覲?而根據伊斯蘭教規定,凡具備相當條件的穆斯林,他一生中只有去麥加朝覲一次才能算作履行了天命。
這樣的條例將來能行得通嗎?一想到這個問題,我馬上想到了某些管理宗教事務的官員,他們會拿出聖經中他們最熟悉的一句話來對付基督徒,那就是《羅馬書》第13章的一句話,好像全部聖經中他們也就知道這句話,經上說:“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但他們卻忘記了另外一句話,並且是更重要的一句,就是當掌權者的行動與神的旨意相衝突的時候,聖經教導我們:“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
豈止如此,在聖經看來,上帝的旨意是一切法律的最高根據、最後根據,凡與之相對立的法律,統統都是惡法,不但不能順從,而且必須反對。所以在《彌迦書》第6章中,先知痛斥以色列人遵守國王暗利的規則或法令:“因為你守暗利的惡規,行亞哈家一切所行的,順從他們的計謀。因此,我必使你荒涼,使你的居民令人嗤笑。你們也必擔當我民的羞辱。” “惡規”即邪惡的規例或法令,不僅制定這樣的規例是邪惡的,遵從它們也是罪惡。聖經對暗利的蓋棺定論是,“暗利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聖經·列王紀上16:25)這首要的一條,就是他制定並推行“惡規”。
一切背離上帝旨意的法律和條例都是非正義的惡法。西塞羅早就提出了惡法即非法的概念,奧古斯丁說:“不公義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他又說: “若撇開了公義,所謂國家不過是一群強盜;所謂匪幫,豈不是小型的國家嗎?”難道不是這樣嗎?當年希特勒就是通過制定並實施惡法最後屠殺了六百萬猶太人。凡是非正義的法律都是非法的,它們是牢籠、是枷鎖、是屠刀,是在人間堂而皇之地打造地獄。
因此,無論任何人,無論任何法律和條規:
如果禁止閱讀聖經,我們絕不服從。
如果禁止敬拜上帝,我們絕不服從。
如果禁止聚會,我們絕不服從。
如果禁止傳揚福音,我們絕不服從。
如果禁止愛鄰舍,我們絕不服從。
在這一切問題上,我們只順從神,不順從人。
不錯,我們是一群軟弱的人,當逼迫來臨時,我們會害怕、會顫抖、會動搖、會哭泣、會懷疑、會抱怨、會跌倒,甚至會質問上帝這是為什麼?但是,即使我們跌倒七十次,我們的主還會把我們扶起來,他的恩典是足夠我們用的。
無論如何,我們絕不會放棄信仰,哪怕捨棄生命。
五十年代初期,面對着逼迫,王明道先生喊出了中國基督徒的最強音:“我們是為了信仰。”七十年代初,被威斯敏斯特大教堂紀念的二十世紀十大基督教殉道者中唯一的中國人——王志明,在當地萬人批鬥會上被槍決,槍決時舌頭已被刺刀絞碎,他的罪名之一就是“一貫抵制國家宗教政策。”
他們即使在監牢中、在刑場上,也至死不渝地堅持了信仰。
他們為我們做出了榜樣,他們的道路就是我們的道路。我們清楚,這是十字架之路,耶穌他走在最前面,他告訴我們要背起自己的十字架來跟從他。跟着耶穌走,我們就可以像保羅一樣向全世界宣告:“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里的。”
2016.10.4 凌晨於芝加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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